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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时间:2023-10-31 10:2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第1篇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和霖华.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3.

[2]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03.100-109.

[3]石中光,刘勤.现状与因应:怀化少数民族农村法律普及现状及对策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06.12.57-60.

第2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会议,这是我市开展送法入家进户的又一次重要活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对提高全体市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踊跃担负起社会普法责任的在座各位宣讲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从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的确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直至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不断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我市从“一五”普法的启蒙教育开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可以说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个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法制教育的整体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在农村普法工作还比较薄弱,普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解决。进入新时期,我们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要求我们在更大范围和领域内全面深入地推进法治化建设,为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建设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到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中去,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肯定成绩,明确任务,开创学习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组建法制宣讲队伍以来,我市各单位密切配合,全体宣讲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备课、认真宣讲,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宣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当前,我市基层基础还不够扎实,群防群治队伍素质有待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有待于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就是想通过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扩大干部群众参与程度和社会的影响力,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法制宣讲人员要明确任务: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工作,为全市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普法重点对象宣讲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尤其要在继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三是参与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四是积极参加大众传媒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媒体,直接向广大市民传播法律知识,释疑解难有关法律问题。宣讲人员所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很艰巨,在实际宣传教育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的原则,就是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和促进全市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二是紧贴民众的原则,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多选择一些百姓应学应知应会、百姓热切关注的涉法问题,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要改变说教的老面孔,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法制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做到宣传教育生动活泼、直观明了、易讲易读易懂,使普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断开创法制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开展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教育,有利于群众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围;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这次宣讲是今年法制宣讲活动的第一讲,意义重大,大家务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好此次宣讲活动。对这次宣讲活动,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宣讲活动重点是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特别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等等的行为。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增强群众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层。我市农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甚至引发犯罪。因此,这次宣讲活动要以基层、农村为主。各基层机关、单位要切实重视起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此次宣讲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传为方针,以贴近群众、生活、实际“三贴近”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途径和空间,在农村广泛宣传。另一方面,要认真制定宣讲计划,组织好宣讲活动。尽量动员更多的村(居)民参加,组织专场外来员工和流动人员参加学习教育。要促进村“两委”带头学《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在基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讲究方法。此次宣讲活动要结合实际,改进方法,注重提高社会效果。各位宣讲员要认真备课,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讲活动,结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治安事件进行讲解,要做到简单易懂,使听众乐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讲活动中,要注意克服那种单纯的我说你听的做法,充分发挥听众的积极性,激发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与用相结合,为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

第3篇

[关键词]普及;法制精神;普法工作;内容

法治精神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秩序所包含的社会经济伦理价值的自觉的和坚定的信仰和选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认同,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垦区近年来普法成果是显著的,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全体成员的法治精神还远没有建立,因此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也要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作相应的调整,应由普及法律常识,普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到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的转变。

第一,普及法治精神应从改变普法方式,建立常规的普法机构入手,改变以往的普法工作注重的法律条文的宣传、教育,转向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识开始。如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我国的法律体系,各个部门法和分工,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民法中的公平等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法律的框架结构等等。

第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方面的示范作用,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领导干部掌握着行政资源,对群众的生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是对群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垦区普法工作中对于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是重要的一项考核目标,但是,学了不等于学会了,学会了不等了实际遵守,普及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还要有一定的验收标准,这个标准不应是以往的写了多少笔记,多少心得体会,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最重要的是他们是否依法办事了,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体现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而学习的再好以及都不能体现出其具有了法律精神。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由其上级部门及普法部门共同完成,通过具体的考核项目如是否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办事被、有无被群众反映出违法行政或违法办事并经查证属实的事,设定一个界线,达到这个界线就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职务的调整,一个干部在任内法律考核分数不达标则不允许升职等等,只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并严格实施才能将依法办事贯彻到位。

第三,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的公平性,建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是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的保障。群众间有了纠纷不能以其他方法和解时,法律成为其最后的一种救济手段,更何况还有一部分纠纷是行政权直接导致了群众的利益受损。如果这最后的救济途径不能给大家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则群众何以对法律产生信赖。近几年我们看到涉法案件在垦区大量存在,虽然不是每一起上访事件都是有理的,但上访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这是法治社会最大的悲哀。只有司法权威的树立才是真正标明我国走上了法治的道路。现在司法权所谓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的作用被大大的弱化了,我们看到在法院里有申诉达七八年,甚至于十多年的案件,这些已经终审的案件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翻出来,有的案件是审理的不公,而有些案件是审理的没有毛病的,但也被拖了出来,主要原因是司法的权威性没有在垦区竖立起来。如果一个地区的一个审判人员一个案件审理的不公,那么在垦区相对于闭塞的环境下就被放大起来,以至于这个审理人员审的每一个案件都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不公正,一个人的徇私枉法会被认为这个部门都是腐败的,都是办事不公的,最终导致了对整个系统的不认可,这也是群众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要上访告状的原因之一。因此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是普法工作的前提,只有百姓认可法律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法治才真正落地生根。同时不用行政权来改变司法裁决也是保障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保证,试想一个人只要通过上访这种手段,在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下就能够改变判决结果,那么以后谁还相信法律呢?因此执法部门如何能够避免腐败,减少错案,有错必纠,独立自主,公正公平的办案是垦区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

第四,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让法律意识根植于青少年心中。法律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培养出来的,是长年的学习和社会环境造就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决定了未来我国能否建成法治社会。因此,如何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通过青少年影响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学校的普法主要是开设法律知识课,老师讲解,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不仅仅培养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重要的是培养一种法律意识,培养一种尊重法律、信赖法律的思想,养成青少年依法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现代教育人们常说习惯决定命运,青少年从小培养的法律意识会贯穿于他终身的行为中去,从而改变一个社会。因此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还应深入,应投入一部分资金让青少年更多的接触到法律,如让学生旁听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参观执法部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或者参观少年矫正中心等,只有采取一种开放、透明的执法态度让青少年接触法律程序,体会法治的力量,才能使青少年提高法律素养,具有法治精神。

第五,加强法律援助力度,垦区是个小社会,具备相应的社会职能,要想使垦区早日实现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就要依法办事。在领导依法办事,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普法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很多老百姓也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一怕执法部门不依法办事,第二就是花不起钱,看不得别人的脸色,特别是一些困难群众碰到一些小的纠纷也只能忍气吞声。因此对于弱势群体,加强对其法律援助也是促进普法工作的一个有力保障。当法律途径对于困难群众也不是高不可攀的时候,老百姓会对法律产生尊重,进而对依法解决问题怀有信心,那么法治才可以说植入了百姓的心中。

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可能都有相应的法条,但是一定有一种法律原则,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我们普及法律知识,不是让更多的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让所有人都有对法律的这份尊重和信赖,这是支撑着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石。垦区在普法工作中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如整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社会保障制度也比农村要好的多,文化生活丰富,经济发展较快,这些都是我们开展普法工作的优势,通过创新和努力,垦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第4篇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第5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四、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2、进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制度可设立责任承担章节,对河道

巡查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应明确水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召开局长级的水政座谈会,对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水政的概念和职责,改变主要领导对水政的意识,改变主要领导把水政当成万能剑的意识。

3、对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巡查部门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基层巡查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巡查。

4、购买发放统一的执法制服。可以采取类似检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监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联系机制。负责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联谊机制,为水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6、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水法宣传必须与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三位一体,其中水法宣传是最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增强沿岸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水法宣传形式不仅要采取原来的撒传单、广播等形式,更要创造性的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鸣,宣传应注重以案讲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沿岸百姓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轻触法律。

7、建立激励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河道巡查工作人员来说,风里来雨里去,作出的义务性行为和承担的义务性工作较多,激励就更具有作用。激励是激发河道巡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河道巡查发展进步的需要。黄委应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励补助机制。

五、社会效益分析

(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够积极配合河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河道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河道巡查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二)、互动实现双赢

阿深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的辅道工程,是公路与堤防交接技术性较高的关键工程,我局领导和水政监察人员高度重视这一工程的技术问题,多次与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协商。后在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最终使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辅道部分重新进行单例设计交给我局施工。

第6篇

“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心得体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所组织学习了"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专题会,我作为社区民警借此机会整理一下思绪,回顾工作以来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自我查找工作的不足之处。

我辖区的外来人口数量增多,流动加快,跨度加大,成分趋杂,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而我作为社区民警,对外来人口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的现状,我把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列入今年"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外来暂住人口主要集中的几个工地,力争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解决排查登记工作面临的困难,认真制订排查登记方案全面推进我所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

宣传发动到位。针对以往抓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广大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暂住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配合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不高的现象。我所从三个方面强化宣传发动,努力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出租房主的守法经营意识,营造浓厚的排查整治氛围。一是强化社会面宣传。利用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明确规定对拒绝、阻碍排查登记的人和事要依法严肃处理。

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社会化、动态化管理,提高外来人口信息的鲜活性,努力使流动人口管理步入正常化轨道。二是强化高危人员管控。通过日常检查、网上比对、信息研判等方法,积极依托流动人口高危群体分析系统,建立健全高危人群的发现预警、重点管理、有效控制和精确打击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采用民警上门服务、定时走访群众,走进群众家中办实事,增强群众与民警之间的民警意识。物建信息员、耳目布控、有偿举报等方法,查清其身份情况、前科劣迹、随身物品和活动轨迹等情况,切实落实防控措施,力争从中发现犯罪规律和线索,服务于打防控工作。

通过这次"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必须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好永怀爱民之心常办利民之事,恪守为民之责。

民警:韩乾

第7篇

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各位陪审员、同志们:

在全市人民陪审员中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是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这次培训会议得到了市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经过精心准备,今天如期举行,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对各位陪审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紧,培训内容多,形式灵活多样,相信各位陪审员经过培训后一定会有收获。在这里我讲三点意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

陪审制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与审判员一起行使庄严而神圣的审判权,其意义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法院是一个直接的监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保证,就法院现实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陪审员可以缓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当前法院在社会上公信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请陪审员参加陪审,对司法公正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让陪审员亲自参加审理案件比法院作许多解释管用得多;第五,它是法院与社会及群众联系的桥梁,它会起到宣传法院司法公正的效果,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现状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后,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人民陪审员在审理各类案件期间,依照法律,与法官一起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我代表人民法院向那些为法院审判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然而,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并不很理想。主要表现在:一是陪审员量多面大,参与审判活动机会很少。这就造成一部分陪审员有意见,认为法院对这些陪审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陪审员分散四处,出庭以及参加合议案件较难保证。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都是村干部或是企事业单位、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有各自所从事的工作,很难脱身从事要求随叫随到的陪审工作。三是待遇问题无法解决。人民陪审员在法院陪审工作中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许多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而目前财政上对于陪审员的费用无法解决,只能靠法院自己解决。但法院经费紧张,即使给陪审员陪审补助费也偏低,加上所在单位劳动纪律关系,陪审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因没有支出的依据,直接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四是陪审员也与法官一样面临着业务素质的提高问题。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处在知识经济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要求日趋提高。与之相对应,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也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人民陪审员应强化三种观念

一是法制观念。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人民陪审员有很多的社会经验,他们与法官可以进行互补。我们虽然不能象要求法官那样,要求陪审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知识,但人民陪审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参与合议庭之后,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承办人员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起审理案件的全部责任。作为人民陪审员,有时即使意见正确,可能也很难将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阐述,去说服法官,有的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使陪审员变成了“陪衬员”,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涵养,这样才能和审判人员一道,共同把好案件审理关,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二是大局观念。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因而不能以个人的喜好发表审判意见,要从大局出发和考虑。首先是要有政治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记党的宗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这样我们的审判工作才不会偏离方向。其次要有稳定意识。发展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中心,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而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要本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主动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再次是要有宣传意识。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基础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具有做好法制宣传的优厚条件,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的同时,要多向群众宣传法制、宣传法院、宣传法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院的裁判能受到群众普遍的接受。

三是监督观念。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参与监督的过程。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人大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同时负责监督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因而陪审员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除对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外,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违法行为,可直接向法官指出,提出纠正意见,也可以向法院领导或其他部门反映,从而促进法院公正司法。

最后,为圆满完成培训课程的学习,保证这次培训工作能取得实效,我提几点要求:

⒈各学员要从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大局出发,自觉参加培训学习,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教室内交谈;不在上课时使用手机。

⒊在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需经批准,不得无故旷课。

⒋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餐,按时休息。

第8篇

[关键词] 动物 检疫 措施 探析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220-01

我国动物检疫工作已经关系到了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且关系到了人民群众自身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为了深入落实国家以及省、市的要求来实施动物检疫的工作,要求吉林要根据工作要求将动物检疫的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以及促进吉林社会和谐发展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进而提升吉林动物检疫工作的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建立并且健全吉林动物检疫工作管理的制度,下面,笔者就结合吉林九台实际情况以及自身工作经验,探析抓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检疫法规体系建设

随着禽流感、猪流感的发生,政府及人们开始注重动物检疫,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但吉林广大人民群众对检疫部门及安全不是特别了解,媒体报道的并不是最真实的一面,与大家所说的“放心肉”不尽相同。加之检疫法规的惩罚力度监管范围及管理不是特别完善。所以,政府及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检疫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人们知道惩罚力度不是很大,于是就大胆地进行各种尝试,如:贿赂监管部门人员等。另一方面,动物检疫监督行为,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凭证,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并以检疫体制、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监督机制,特别是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及运输检疫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重点, 加强检疫法规体系建设,使检疫法律法规更加具体和完善,使取得更好地效果,使得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到“放心肉”,使老百姓安心放心。

二、加强屠宰检疫的规范性

定点屠宰检疫代替有宰必检的政策之后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是由于定点屠宰范围小以及检疫的种类不多,只是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开设了牛羊的定点屠宰检疫工作,使得检疫不够充分与完善,其中存在许多隐患。另外,许多屠宰场点设施不完善, 屠宰手法比较原始,防疫条件存在漏洞, 检疫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并且屠宰场点比较集中没有分散的进行全面检疫,检疫过程比较简单化,时间紊乱化,给私屠乱宰提供了机会,使整个畜产品供应市场面临较大的安全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政府需要继续投入资金扩大屠宰范围,实现多个地方拥有定点屠宰场加大检疫种类。并且政府重视起来拨款使屠宰场设施先进完善,定期教授屠宰人员先进的屠宰手段使其工作有效率化,加强防疫条件,实现检疫措施合理化,规范化,有效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其身心健康,促进吉林社会和谐发展。

三、提高检疫监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及其工作能力

检疫监督工作者在检疫工作上的作用非同小可,他们的工作能力及其素质关系到动物检疫动作的好坏。有些工作人员利用私权使得检疫工作出现不合理化、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检疫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普遍偏低,自然效率也比较低。这就要求提高检疫督察人员的工作能力与素质,让吉林老百姓放心。吉林的政府及监督部门应根据吉林地区实际情况,举办各类培训班,通过培训,对检疫督察工作人员进行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定期培训;以此来提高动物检疫工作者的素质和技术操作水平。在日程中开展相互监督的政策,发现滥用私权者及时上报监督部门,并且在管理力度上加大要求,发现有滥用私权者给予相应的惩罚;有效改善检疫督察工作者的素质,提高畜产品的安全,使得检疫体系得到明显的改善。

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在很多方面人们不是很了解动物检疫体系,老百姓在法律上也不是特别清楚。面对出现畜产品不合格时不知所措,不将这种情况及时上报给部门,没有将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使得违法人员逍遥法外。此外,畜牧业人员在产品质量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总认为这件事不是那么重要,法律意识单薄。为此,吉林政府要全面提高人们法律意识,根据吉林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法律培训,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畜牧业人员上定期实行各类培训班;让其在法律上得到关注,引起重视。或者让各个乡镇聘请专家做相应的讲演,让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促进吉林和谐发展,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使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结语

抓好动物检疫工作的措施是非同小可的任务,政府及检疫部门应当重视起来,面对问题及时解决,把人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让社会更加和谐发展。提高完善动物检疫工作对吉林地区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切实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吉林省动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实行将取得更深入的影响,畜产品的安全是值得政府关注的问题,并且是现在当务之急的任务。本文中,笔者从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加强屠宰检疫的规范性、提高检疫监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及其工作能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四个方面加以探析,提出自己的建议进行思考。

参考文献

[1]田永军,赖葆春,张铁强,过效烈,申郑毅. 河南省“九五”期间动物检疫暨监督事业进展概况[J]. 中国动物检疫. 2001(03).

[2]邢金锁. 贫困山区发展生态畜牧业的几点思考——兼论麟游县畜牧业的发展思路[J]. 畜牧兽医杂志. 2009(01).

[3]张鹤颉,李文宝. 浅淡对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看法和建议[J].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4).

[4]马贵平,史喜菊,李炎鑫,李冰玲,刘全国. 禽病诊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的比较及适用性评估[J]. 中国动物检疫. 2012(01).

第9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基层;宣传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27-01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基层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不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这些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1.2 依法行政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基层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下达任务的工作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

1.3 依法行政的人员队伍不稳定。基层乡镇工作繁琐复杂,机构多,人员队伍极不稳定,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角色,这些情况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要求运用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1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动员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依法行政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服务、文明服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对节育对象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做。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2.3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运行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保健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施“阳光计生”行动,公布举报电话、行风热线等,扩大政策咨询服务,广泛开展行风民主评议。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10篇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

第11篇

一、司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途径。应当大力宣传它带给人民的好处,对于法律知晓较少的百姓来说,引导其从内心树立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村法制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制工作者自身素质。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公证即意味着公平与公正、秩序与法治、预防与保障、诚信与安全、安定与和谐。公证通过“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这一独特职能,调整和控制社会经济民事法律行为,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指导当事人修正行为偏差,使之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和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努力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设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作为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有针对性的调解各项矛盾纠纷,开展各项法律知识活动,促进普法活动的进行,扎实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坚定不移的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12篇

为期的军转干部岗前培训班圆满结束,在这两天时间里我们学习关于新区开发开放重要文件,学习了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实地观摩了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听取了优秀军转干部介绍到地方工作经验和工作体会,学习了公务员礼仪等任职相关教育。通过这次培训,我进一步丰富了理论知识,加深了对当前各项工作的了解,增强了抓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了今后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本次培训大大缩短了我投入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适应期,同时也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现将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归纳如下:

(一)专业理论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通过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深刻体会到转业以后,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才能为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学习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强化了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也加强了廉洁自律的意识。在当今时代,不懂法是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的力度,要做到真学、真懂、真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只有时刻把人民放在心上,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更好密切干群关系,密切党群关系。

(三)树立了干事创业的信心。原先在部队工作和生活,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各方面情况了解不够深刻,通过参加培训学习后,特别是听取了专家学者的讲课和优秀转业干部的经验介绍后,进一步对地方的发展情况和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的了解,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学习对的各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入的把握,对的发展前景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二是通过学习、实地培训考察,了解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而对新区一系列战略部署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三是通过听取优秀转业干部的工作经验介绍,看到他们转业到地方工作后,虚心学习、刻苦转研、淡薄名利、兢兢业业地作出了突出的成绩,受到干部群众的好评等事迹,极大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四)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有了重新定位自己的平常心。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论,社会是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在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一定的角色,角色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你有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就会有相应的行为倾向,你用什么样的心态看待人生,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工作态度和生活态度。

说实在话,对于我一个在部队工作多年的干部来说,现在角色一下子变了,要完成一个在个人资格上从老兵到新兵,地位上从干部到群众的转变,的确是十分痛苦的,我曾一度的痛苦过、难受过、彷惶过,但是通过本次培训,我的思想转变了,现在觉得能为人民干实事的岗位就是好的工作岗位,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就是好工作!无论在哪里工作,只要心中想着人民群众,就一定能干出属于自己的成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五)激发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有了重塑未来,学习新知识和掌握新方法的进取心。我们部队转业干部,为祖国的国防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今天,我们还是年富力强的一代,是社会的中流砥柱,所以不能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应该重新振作精神,要把在部队长期养成的铁一般的纪律,过硬的思想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带到地方的工作之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把奉献社会作为自己的最高精神境界。

总之,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时间短,但收获却很大。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将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作风,脚踏实地干工作,一心一意为人民。积极主动与他人沟通,积极主动去了解他人的思想与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并继续深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掌握新岗位的必备技能,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