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1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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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验哲学是一个全新的哲学理论,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为3条基本原则:心智的体验性、认知的无意识性、思维的隐喻性。体验哲学是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是对传统哲学观的颠覆,它对一系列语言哲学问题做出了极具说服力的阐释。
关键词:认知语言学 体验哲学 结构主义语言学 转换生成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识码:A
认知语言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和欧洲兴起的新的语言学科,是认知科学和语言学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全新的语言研究范式,认知语言学对传统语言学理论提出了新的、富有挑战性的观点。哲学是语言学的基石和摇篮,任何语言学流派都有其哲学渊源。认知语言学的认知取向、解释取向、语义取向和共性取向,使它具有不同于传统语言学的强大魅力,这些都首先源于其在哲学观上的突破。那么,作为当今语言学界的领军学科,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它对传统语言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哪些创新性的观点?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与西方主流语言学学派的语言观有何差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一尝试性探讨。
一 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体验哲学
在西方哲学研究中,一直贯穿着感性与理性、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的争论,这些对立的观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语言研究中,也反映在语言研究两种对立的研究方法上:一种是通过可观察到的语言用法,从外部对语言进行研究;另一种是把语言看作人的天赋才能的一部分,看作人类理性的表现,从人类心智内部研究语言。
认知语言学是以身体经验为基础来研究人类的心智和认知,既具有经验主义的成分,又具有理性主义的成分。1999年,美国语言哲学家Lakoff和Johnson出版了《体验哲学――基于身体的心智及对西方思想的挑战》一书,批判了在西方流行了多年的经验主义和唯理主义的传统哲学观,如客观主义、形式主义、二元论、天赋论等,创立了一个全新的哲学理论――体验哲学,并明确声明体验哲学是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
体验哲学主要包括3条基本原则:心智的体验性、认知的无意识性、思维的隐喻性。
1 心智的体验性
心智的体验性认为,我们的范畴、概念、推理和心智,并不是外部现实客观的、镜像的反映,而是由我们的身体经验所形成的。我们大部分推理的最基本形式,依赖于空间关系概念,人的身体、大脑与环境的互动,提供了日常推理的认知基础。我们可以想象,我们的祖先从认识空间和自己开始认识世界,因此空间概念和身体部位是我们形成若干抽象概念的两个主要基础,它们成为人类原始思维的出发点,也是人类最重要的隐喻源。人们在经验和行为中形成了概念和范畴,语义与此同时形成。这就形成了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在语言和现实之间存在认知和概念这一中间层次,如果不依靠认知结构和范畴知识,就无法接近现实。因此,反映在语言中的现实结构,是人类心智的产物,而人类心智又是身体经验的产物。
2 认知的无意识性
认知的无意识性,是指对我们心智中的所思所想没有直觉的知觉。大脑中的大多数思维活动无法直接知道,试图通过哲学思辨达及人类思维与理解的深处只是一种幻想,有意识的思维只是思维冰山之巅而已。绝大多数的思维是在表层意识之下进行的,人类所有的知识和信念都主要存在于认知无意识的概念系统架构之中,人类的范畴根据原型进行概念化和推理,但不为我们所意识。这种无意识性决定了全部知觉的思维结构。传统英美分析哲学认为,所有思维都是有意识的,通过先于经验的反思就能完全知晓。体验哲学认为这办不到。
3 思维的隐喻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隐喻不是概念性的,而仅仅是词语的非常规性用法。传统的分析哲学也认为概念都是非隐喻性的,可通过弗雷格的系统意义(sense)来确立,或通过抽象符号与独立于心智的世界之间纯粹的、客观的关系来确定,而思维的隐喻观对这一传统哲学观提出了十分尖锐的批判。Lakoff和Johnson认为,隐喻的基本作用是从始源域将推理类型影射到目的域,大部分抽象概念是隐喻性的。隐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语言、思维以及哲学中无处不在,不用隐喻来思考经验和推理是很难想象的。隐喻是人类所有思维的特征,普遍存在于全世界的文化和语言之中。隐喻推理使得大部分抽象思维成为可能,哲学也是基于隐喻的。“没有隐喻,哲学家就不可能进行深奥的推理;或者说,没有隐喻就没有哲学。
二 基于体验哲学的认知语言观
认知语言学在对大量语言现象,特别是对隐喻语言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传统的语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再认识,提出了新的见解。
1 语言与客观世界的关系
传统的观点认为,语言符号与客观世界之间是由大脑中的概念相连接,而概念的作用只是一种连接纽带,语言符号与客观世界有对应的关系。认知语言观承认客观世界的现实性及对语言形成的本源作用,但更强调人的认知的参与作用,认为语言不能直接反映客观世界,而是有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介于其间。
2 语言的任意性与象似性
关于语言中形式与意义之间是否存在理据性,争论已久。自索绪尔于1916年发表《普通语言学教程》以来,“任意性”被看作是语言的特性之一。后来的结构主义和乔姆斯基的理论将任意性观念推到了极致,认为不仅单个符号所指和能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其排列组合构成的语言结构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也是任意的。认知语言学对语言的任意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语言的共性说明语言不可能完全是任意创造的,而是受认知环境(包括人的生理环境、认知能力等)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尽管语言符号在基本范畴等级上(在不可分析为更小单位的词素上)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有些已经丧失了理据,但是在词、短语或句子层次上,是有动因、有理据的。但其动因和理据不在于语言形式直接反映外部世界的事物,而在于反映人对世界的认知方式,语言形式相对于人的认知结构来说不是任意的。符号与其所表达的意义之间普遍存在着象似性(iconicity)现象。在认知语言学家看来,体现语言结构与人的经验结构照应关系的象似性,要大于语言的任意性。
3 范畴与概念
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传统范畴理论认为,范畴是由客观事物的基本特征决定的,特征是二元的,范畴之间有明确的边界,同一范畴内的成员地位相等。按照传统范畴理论,范畴化是纯粹客观的过程,与范畴化的主体无关。体验哲学认为,范畴、概念主要是人类基于体验之上,经过主客体之间的互动形成的。Lakoff曾说“了解我们是如何划分范畴的是理解我们如何思维和行动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理解什么使我们成为人的核心问题”。在范畴化的基础上人类才具有了形成概念的能力,才有了语言符号的意义。范畴的建立使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并使人们的知识和经验不断趋于条理化、系统化。范畴的划分是经过认知处理的结果,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范畴是围绕一个原型(prototype)构成的,原型作为范畴核心的图式化的心理表征,是人们对世界进行范畴化的认知参照点。
三 认知语言学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及转换生成语言学的关系
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心理学基础是行为主义,哲学基础是流行于当时知识界的英美分析哲学(主要是唯物主义经验论和逻辑实证主义)。以乔姆斯基为首的转换生成语言学的心理学基础是心智主义,哲学基础是基于笛卡儿哲学(主要是二元论、天赋论)和形式主义哲学之上的混合哲学。在《体验哲学》一书中,Lakoff 和Johnson是把二者都归结为客观主义认知观而加以批判的。确实,跟体验哲学注重“体验”、注重“主、客体的结合”比较起来,英美分析哲学和笛卡儿哲学都割裂了感知和理性的联系,都把主体和客体相分离。这种哲学观上的对立,反映在语言学理论和方法上,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
1 与客观主义“主、客体相分离”的哲学观相对应,在对语言的根本看法上,结构主义语言学与转换生成语言学都持有如下基本观点:(1)语言是一个具有完全自主性的自足系统,可以作为一种算法系统来描述,并且其描述不必考虑更为广泛的认知问题;(2)语法尤其是句法不同于词汇和语义,它是独立的语言结构,可以作为自治的体系来描述。语法结构独立性的理由是:语法范畴以形式特征为基础,而不是以语义特征为基础。说话人只要以语法结构为基础就可以对是否合乎规范做出判断,不必考虑语义;(3)如果语义属于语言分析的范围,也只能是用以真值条件为基础的形式逻辑来描述。其理由是:语义学和语用学(语言知识和语言外的知识)可以做出原则上的区别,语义结构完全是组合式的,隐喻和语义引申之类的现象不属于语言描写的范围。
2 与体验哲学“主、客体相结合”的哲学观相对应,在对语言的根本看法上,认知语言学持有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转换生成语言学相对的观点。主要表现在:(1)语言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故语言不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其描写必须参照认知过程;(2)语言结构与人类的概念知识、身体经验以及话语的功能有关,并以它们为理据;(3)句法不是一个自足的组成部分,而是与语义、词汇密不可分,即词汇、形态和句法形成一个符号单位的连续统;(4)语义不只是客观的真值条件,还与人的主观认识息息相关。用以真值条件为基础的形式语义学来分析词语的意义是不充分的,其原因有二:一是语义结构的描写与无限的知识系统有关;二是语义结构不但反映了所观察到的情景内容,而且也反映了这个内容是怎样建构和解释的。
可见,不同的哲学基础决定了不同语言学派对语言一些根本问题的看法。正是在“主、客体相结合”的体验哲学观的指导下,认知语言学才通过深刻的反思和再认识,对一些传统的语言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
当然,认知语言学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转换生成语言学,虽然在对语言的根本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但它们也不是毫无共同之处。其实,结构主义语言学和认知语言学都是重“感性”、重“经验”的,在语言的研究思路上,二者表现出一定的共同倾向,即它们都着眼于通过可观察到的语言用法从外部对语言进行研究。至于认知语言学与转换生成语言学,由于它们都坚持心智主义,反对“物理主义――行为主义”的语言观,在语言研究上就表现出更多的共性。
四 结语
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是体验哲学。体验哲学是在批判客观主义和唯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承认客观世界对认知的第一性作用,也重视人的主观认知机制在范畴化、概念化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功能,认为范畴、概念、推理等心智活动不能独立于客观世界,但也绝对不是对客观世界的简单镜像反映。体验哲学对语言、思维、现实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对范畴、概念、任意性等一系列与语言哲学有关的问题也做出了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注:本文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社会科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成分’概念在语义研究中的应用”(2008B0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寅:《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体验哲学》,《外语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2期。
[2] 刘正光:《认知语言学的哲学观――认知无意识、体验心智与隐喻思维》,《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 3期。
[3] Lakoff,G.& M.Johnson.Philosophy in the Flesh:The Embodied Mind and Its Challenge to Western Thought[M].New York:Basic Books,1999:543.
[4] 赵艳芳:《认知语言学概论》,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5] Lakoff,G.Women,Fire,and Dangerous Things:What Categories Reveal about the Mind[M].Chicago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6.
关键词:认知语言学;认知科学;语义;语法
现代语言学的研究表明,认知与语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语言的认知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却是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80年代中期以后其研究范围扩展到了语言学中的许多领域,包括句法学、语义学、音系学、篇章分析等。1989年在德国召开的第一次国际认知语言学会议以及l990年创刊的《认知语言学》杂志,标志着认知语言学的学科地位得以确立。此后,认知语言学的发展非常迅猛,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认知的角度来研究语言。
一、认知语言学的基本观点
(一)认知语言学是认知科学发展的产物
认知语言学是认知科学的一部分,而认知科学是一门综合科学,由心理学、语言学、人类学、哲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组成的交叉学科,从多角度来探索思维的奥秘。人类思维的结晶是语言,语言是人类表达观念和思想的方式之一,是认知系统的一部分,是人类体验、文化、社会、风俗、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认知语言学一方面运用认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探讨语言现象,另一方面又通过语言现象来揭示人的认知能力,把语言认知作为人的整体认知过程的一部分来把握。
(二)认知语言学研究中的范畴理论
“范畴化”(categorization)可以说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认知活动,是指人类在演化的过程中对外界事物进行分类或归类,使无序的世界变成有序的、分等级的范畴体系。这个过程(即范畴化的过程)就是认知,或者说是认知的第一个环节。范畴化使人类从千差万别万事万物中看到相似性,并据此将可分辨差异的事物处理为相同的类别,从而形成概念。在此基础上人类才能完成更复杂的认知活动,包括判断和推理。认知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形成概念和范畴的过程,它是一种以主客互动为出发点对外界事物进行类属划分的心智过程[1]。正如Lakoff所言:“没有范畴化的能力,我们根本不可能在外界或社会生活以及精神生活中发挥作用。”[2]
范畴化的现象很早便引起哲学家的注意,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系统论述了自己对范畴的观点,经典范畴观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心理学和人类学研究对传统的经典范畴观提出了大量的反证。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家族相似”[3]的概念。维氏认为, 无法用一种共同的属性来描述一个范畴中的全体成员,只是在成员与成员之间存在部分的相似性,并以这种相似性的交织联结成范畴的整体;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开放的;范畴内的各个成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维氏的“家族相似说”否认范畴的各个成员之间存在任何共同的本质, 向经典范畴观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70年代起,“家族相似说”被引入语义范畴研究。触发了哲学界、心理学界、语言学界对范畴化问题的重新审核。语言学家Labov和Rosch先后发表了他们对自然范畴的试验研究结果,把具有“家族相似”的这些自然范畴称为“原型范畴”[4-6]。一事物是否属于该范畴, 不是看它是否具备该范畴成员所有的共同特性, 而是看它与其原型之间是否具有足够的“家族相似性”。范畴化研究的巨大发展成为认知语言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认知语言学的哲学基础
Lakoff和Johnson按照哲学的承诺和信念把认知科学划分为两大派: 第一代认知科学和第二代认知科学。第一代认知科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客观主义的认知观代表了第一代认知科学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所有的理性思维牵涉抽象符号的操作,这些符号只有通过与外界事物的规约才能获得意义”[7]。思维仅是对抽象符号的机械运作,不受人体感知系统和运动系统的制约。人类的心智就是自然的一面镜子,是外部世界的内部表征, 对自然作出客观的、镜像的反映。乔姆斯基的生成语言学是第一代认知科学在语言学领域的典型理论形态。
第二代认知科学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 信奉的是所谓非客观主义的哲学,以体验哲学为基础。第二代认知科学坚决反对第一代认知科学的基本观点,认为客观主义认知观忽视了人类认知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人的生理基础在形成概念和语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体验主义认知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8-9]:思维是不能脱离形体的。概念、范畴、心智来自身体经验,那些不是来源于经验的概念是运用隐喻、转喻和心理意象的结果。认知语言学的基本观点与第二代认知科学一致。认知语言学家认为,语言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其描写必须参照认知过程。语法、句法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与语义、词汇密不可分。语义不只是外部世界的客观反映,还与人的主观认识息息相关,是通过身体和想象力获得的,而这种想象力也是不能脱离形体的,因为隐喻、转喻和心理意象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这与客观主义语义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体验哲学是第一代认知科学与第二代认知科学的分水岭, 两者的划分具有深远意义, 能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认知科学理论, 不至于将其间的不同流派混为一谈。”[10]
二、认知语言学的主要流派
认知语言学不是一种单一的语言理论,而是代表一种研究范式,是多种认知语言理论的统称,其特点是把人们的日常经验看成是语言使用的基础,着重阐释语言和一般认知能力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些语言理论虽不相同,但对语言所持的基本假设都大同小异,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上一节提到的基本观点,只是在讨论和关注的具体语言现象上有所差别。认知语言学主要理论方法有: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 (Frame Semantics),Langacker的认知语法(Cognitive Grammar),Lakoff等人的认知语义学(Cognitive Semantics)。
(一)框架语义学
框架语义学是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词义及句法结构意义的一种方法。Fillmore指出:“框架语义学提供观察词语的一种特别方式,同时也努力描写一种语言新词的产生和已有词语里新意义的增加,或将一段文章中各部分的意义组合到一起,从而形成整篇文章的意义所需要遵循的原则”[11]。在框架语义学中,词义是用框架来描写的,框架是一种概念系统或认知结构,要理解词语的意义,就必须先具备概念结构即语义框架的知识。“一个“框架”作为在对语言意义的描写中起作用的一个概念, 是跟一些激活性语境相一致的一个结构化的范畴系统”[11]。以Fillmore着名的“商业交易”框架为例。这一框架涉及的概念包括: 拥有、给予、交易、钱。这样一个场景图式中的元素包括:钱、商品、买方、卖方。其他元素还包括:价格、时间、找钱等。根据这些概念, 我们就可以对一系列词语的意义、用法及语法结构进行对比描写。例如,英语中的buy, sell, spend, cost, charge, price等等。如果我们把商业交易框架与其他框架进一步结合起来, 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描述和解释像tip, bribe, fee, honorarium, taxes, tuition这样的词语。由此可见, 框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知结构。语言框架为词义的存在和使用提供了背景和动因。要理解词义必须将其放置于人们的经验与社会文化的习俗框架中,理解人们的经验与社会习俗。
(二)认知语法
认知语法是Langacker的语言学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最初称为“空间语法”(Space Grammar)。该理论为语法研究提供了一个迄今为止最全面详尽的认知语言学的理论和描述框架。认知语法对语法和语言意义的本质提出了新的理论[12]:
1.语言能力是人的一般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因此语言不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对语言的描写必须参照人的一般认知规律;
2.语法结构(或句法)并不构成一个自足的形式表征层次,它在本质上是象征性的,是语义结构的规约象征化(conventional symbolization);
3.句法不是语言的一个自足的组成部分, 句法(和词法)在本质上和词汇一样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象征系统,句法分析不能脱离语义;
4.基本真值的形式逻辑用来描写语义是不够的,语义不仅仅是客观的真值条件,还跟人的主观认识密切相关。显然,这些基本假设跟乔姆斯基生成语法的基本假设是针锋相对的。
认知语法认为语言中只有三类单位:语音单位,语义单位,象征单位。语音单位和语义单位是构成象征单位的两极,两极之间的联系是象征联系。例如,英语单词cat 作为一个象征单位就是[[CAT]/[cat]],其中大写字母代表语义极,小写字母代表语音极。象征单位是一种音义结合体,一定形式代表一定的意义,而且这种代表是约定俗成的。各种语法范畴和语法结构式都是象征单位,只有具体和抽象程度上的差别。语法研究不可能脱离语义。因此认知语法打破了词汇和词法、句法的界线,认为词汇、词法和句法构成一个连续体(continuum),可借用象征关系对这一连续体作穷尽性描述。也就是说象征关系高度概括性使得认知语法能对语言不同层次作出统一性解释。 (三)认知语义学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话语体系建设。一是话题。研究的问题应当是真问题,不是假问题;不能仅仅重复西方学界的问题,轻视和无视自己的问题。应当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话语的主动权和主导性。二是话语内容。要改变研究中“肌无力”的状况,必须提高话语内容的解释力和影响力。在话语内容的研究中,应当防止从“哲学话语”走向“话语哲学”。三是话语表达方式。要增强理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必须把理说深说透。四是话语中的“术语”。理论话语体系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范畴的创新,即“术语的革命”。术语革命大致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形成新的概念、范畴,二是改造原有的概念、范畴。无论是提出新概念还是改造旧概念,都是理论探索的结晶,而不是“概念游戏”的结果。
[关键词]
话语体系;肌无力;术语革命;概念游戏
推进哲学创新,发挥其思想引领作用,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加强话语体系建设则是其中一条重要途径。虽然话语体系建设不等于话语翻新,但话语体系的作用绝对不可小觑,尤其在互联网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更是如此。话语是思想的一面镜子,可以反映特定时期社会思想、社会思潮的发展状况;话语也是思想发展的一种记录仪,可以记录不同时期社会思想发展的轨迹。透过话语体系,可以看到不同时期哲学的实际内容和理论形象,可以看到它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影响;自然,透过话语体系,也可以看到哲学的创新程度。话语之所以会有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在于它对研究以及宣传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在一定时期内,学界“说什么”、“怎么说”,直接引导着研究的方向和具体进路,同时营造了一种学术氛围,起着“在场者”的作用。一旦形成某种话语格局,也就形成某种思维方式,进而形成某种“研究范式”。研究范式对于研究来说举足轻重,它基本设定了研究的舞台与界限,要想调整乃至突破这样的“范式”,往往需要调整和改变话语体系。不仅如此,一定时期的理论话语又总是带有某种评判功能,特别是主流话语更为明显;与这种评判功能相伴随的是话语权。哪种话语能占主流,哪种话语就可充分行使这样的功能,就可获得充分的“话语权”。具有话语权的哲学,无疑是主导哲学走向并能发挥实际社会影响的哲学。就此而言,掌握哲学的主导权,就必须掌握哲学的话语权。诚如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说,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话语不简单地等同于言语。“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5页)话语的背后是思想,是“道”。话语的变化说到底是思想、理论的变化,话语体系的建设说到底是思想理论体系的建设。语言或话语虽然本身没有独立性,反映的是思想,但它又直接影响着思想的发展与传播,以致影响到一种思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对于一种哲学来说,话语既是其理论活动的结果,又是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何加强这样的建设?重要的是应对话语体系中这样一些方面给以高度关注:
1.话题
话题可以吸引理论研究的注意力,引起人们对某些问题的关注;可以打开理论视野,拓展理论空间;可以通过研究重点的引导,发展和深化原有的理论。在其研究过程中,话题的变化往往会对原有的研究格局形成重大冲击,以致引起研究方式和研究结果的重大变化。创新就是从问题开始的。理论创新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我们的研究应当直面现实,恰当地提出和提炼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研究的问题应当是真问题,不是假问题;不能仅仅重复西方学界的问题,轻视和无视自己的问题;更不能仅仅用西方理论框架来分析和解释问题。跟着别人的话题跑,有可能转移我们的视线,影响我们的独立思考,也有可能遮蔽问题尤其是中国问题的真实性质,造成问题的误疹误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别人的问题出发,极有可能是从别人的理论假设出发,这无疑会妨碍我们自己的研究。这不是要回避和轻视别人提出的问题,而是旨在强调面对五花八门的问题应当有所筛选、有所甄别,切忌鹦鹉学舌,忘却自我。因此,研究中一定要找准我们的议题,谈论中一定要找准我们的话题,充分发挥好话题对话语的引导作用。在全球化条件下,尤其应当主动设置议题,加强话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哲学能不能发展、创新,关键在于能否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各种重大问题作出新的、富有创造性的分析和回答。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的关键期和改革的攻坚期,各种矛盾、问题日益暴露并日趋复杂,这既考验着我们的治理能力,也考验着我们的哲学智慧。哲学无疑应对这些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许多问题可能构成理论上的严峻挑战,然而这也恰好是理论创新的大好时机。当年马克思就曾对逃避现实、回避问题的德国哲学给以辛辣的讽刺,认为它是“喜欢幽静孤寂、闭关自守并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它那玄妙的自我深化在门外汉看来正像脱离现实的活动一样稀奇古怪;它被当做一个魔术师,若有其事地念着咒语,因为谁也不懂得他在念些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0页)这样的研究状况确实应当注意防范和避免。
2.话语内容
在一些重要社会现象和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新的理念、观点和办法,这是哲学发展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言而无物的“新潮”追逐,表面上看很“新”,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新”。诚如所说:“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会苍白无力,哲学社会科学就会‘肌无力’。”()要改变这种“苍白无力”和“肌无力”的状况,理论话语确实需要改变,这就是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话、实话不是轻易能够讲出的,而是通过深入研究、思考形成的。为此,要不断提高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研究的学术水准,一方面要对原有的理论结合新的发展实践,作出新的阐释,以丰富、深化和发展原有的理论,使其更富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明显的当代价值;另一方面要对实践创新的新成果加以概括和总结,形成理论创新的成果,同时对现实生活中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加以探索,作出新的思考和回答。最为根本的的还是要聚焦于中国的发展现实,即对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中国问题给以高度关注。如对中国道路,不能仅仅强调中国特色、中国元素,同时还要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高度来讲清中国道路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中国道路的世界意义,这不仅有助于深刻认识中国道路,而且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化对规律与道路关系问题的认识。又如对中国经验,不能仅仅停留于经验的描述,应当从“描述”进到提炼、概括,从“经验”上升到“理论”。这种上升过程,既可以深化对经验的认识和理解,又可以丰富和发展原有的社会历史理论,像中国经验中许多发展理念经过提炼完全可以进入到的社会历史理论之中。总的说来,通过这样的研究和讲述,其效果是双重的:既能够对中国的发展作出深刻的解析和阐释,增强我们的理论自信,又能充分展示哲学的理论魅力和话语魅力。在话语内容的研究中,应当注意防止的一种倾向是:从哲学话语走向话语哲学。在近年来的研究中,学界开始重新发现了马克思文本中的许多话语,从国外的著述中引来了不少新的话语,一些学者也创造出了一些新的话语,话语景观可谓“蔚为大观”。应当说,这些话语的提出,对于扩展理论视野、推动理论研究走向世界前沿是非常重要而有益的,但如果仅仅停留于话语本身,而不能对其作出实质性的理解,不能在理论上给以实质性的推进,那就很容易陷入“话语哲学”。要防止从哲学话语蜕变为话语哲学,应当把这些话语所提出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说清楚,这就需要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出场。如关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如果仅仅在抽象的哲学话语上来讨论,很难加以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只有用唯物史观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才能给以深刻的诠释和解答;要不然,又会遭到马克思当年在《莱茵报》时期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这也充分说明,重视话语内容的研究是必须的。
3.话语表达方式
如果说话语内容指的是“讲什么”,那么,话语表达方式则指的是“怎么讲”。话语表达方式并不是一个纯粹语言形式问题,而实际关涉到话语内容的阐释和理解。探寻合理的话语表达方式,同样是实现哲学创新的重要环节。要增强理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必须把理说深说透。“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尤其是对一些新的理论观点、理论主张的阐释和对一些新事物、新现象的解释,一定要论证严密,“持之有故,言之有理”,切忌大话、空话、套话,或者只用现有的基本原理作为“公式”一套了事。我们的许多理论著述,往往是千人一面,“平面化”的色彩比较明显,理论的穿透力和影响力不强。要摆脱这样的境地,理论研究一定要论证到位、话语表达到位,真正做到说理又讲理、入情入理。哲学的创新必须坚守这样的原则和话语表达方式,在论证和表达上下功夫,确实从道理上能够说服人、打动人,让人心服口服。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增强哲学的反思批判功能,在一些重要问题、重要理论观点的说明上,注意前提性的考察、逻辑性的考察、方法论的考察,使其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理论穿透力。同时在理论的论证和阐述上,要让事实说话、让现实出场,真正让理论切入生活、反映生活,使理论鲜活。鲜活的理论无疑是富有生机活力的理论、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要推进哲学的研究和创新,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讲好“中国故事”。把“中国故事”讲好,既能使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又能使哲学走向生活、体现创新。历经30多年的发展,“中国故事”不乏好的题材,关键是如何讲好。要从中国的发展实践和发展经验入手,讲清中国的发展理念,阐明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价值观。讲清这些问题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理论自我提升、自我创造的过程。在这方面,最怕的问题是“有理说不出”,理论上陷于被动。这就强烈呼唤我们的哲学研究应当担负起这一历史重任,有责任向世人、向世界讲清我们的理念和观点。这也恰好是哲学发展和创新的契机与平台。解读中国发展,讲述“中国故事”,同样有一个语言和话语的使用问题。应当肯定,面对今天的全球化,要讲好“中国故事”,必须努力做到“中国立场,国际表达”。但是,“国际表达”并不是要用西方的话语来解释中国,并不是要把中国的发展纳入到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比如,本来是中国自己的创造,非要说成是西方理论运用的结果;本来是中国探索的成功经验,非要说成是西方理论正确性的注解。这是理论自卑的表现。这样的话语依赖路径必须打破,非此就没有理论的正常发展,更无理论上的创新。诚如所说:“如果不加分析把国外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奉为圭臬,一切以此为准绳,那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如果用国外的方法得出与国外同样的结论,那也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用中国的语言、思维和方法来表述我们的理论观点,这是中国哲学创新的客观要求。
4.话语中的“术语”
恩格斯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哲学创新也不例外。按照列宁的理解,范畴(即术语)是区分认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人类认识之网上的纽结。范畴作为人类认识发展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而发展并不断得以精确、完善的;范畴同时又是理论发展的阶梯,每一新范畴的出现,都意味着理论认识上的一种进步。理论话语体系的创新以及哲学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范畴的创新,即“术语的革命”。术语革命大致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形成新的概念、范畴。这就是在原有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中增添新概念,或者用某些新概念来替代原来的旧概念。新概念的形成,标志着某种新认识、新观点的产生或出现。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理论体系,总是有一些新概念作为核心要素和理论支撑,其他概念都是围绕这些概念展开并为其服务的。因此,建构中国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同上)二是改造原有的概念、范畴。这就是给旧概念、范畴注入新内涵,使其富有新的含义。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对范畴,就其称谓来说,都不是新范畴,但在继承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经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诠释,又具有了全新的内容。在人类思想史上特别是哲学史上,范畴改造的情况尤为突出、普遍,同样的范畴在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那里有其不同的内涵,哲学的发展和创新也往往体现于此。无论是提出新概念还是改造旧概念,都是学术探索的结晶,是思想观点提炼、概括的结果。概念反映的是思想,而非仅仅是词语。任何有生命力的概念和话语都有其现实的基础,而且只有植根于现实土壤,概念和话语才有其思想力量,才能被用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话”。因此,话语体系建设决非是词语构造,更不是“概念游戏”,不能将严肃的学术创新蜕变为文字、概念的制造和演绎。术语革命应当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新概念、新范畴的提出,应能通过这些概念、范畴引领思想、理论的发展。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所提出来的一些重要概念,如“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大发展理念”等,不仅深刻地影响了不同时期的话语体系,而且导致理论上的不断创新,进而影响到中国的发展进程。当代中国哲学的发展与创新,无疑需要对这样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内涵加以深入研究,进而将其理论成果吸纳到哲学的基本理论之中,以推动其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5年,人民出版社。
[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实践观,最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哲学的解释原则和看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同时,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否定与解构,超越了传统哲学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实现了主客同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的哲学革命的实质,以实践这一本体的中介为基础,超越了传统唯物论与唯一心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
一、实践是一种思维方式
“实践唯物论”、“实践本体论”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都是以实践为核心范畴重新理解哲学的哲学理论,但在对实践范畴的不同理解中却蕴含着值得深入研究的学理上的区别。马克思把人的存在方式理解为实践,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以往所有的哲学。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次提出了实践的概念,实践范畴的提出,标志着哲学天才世界观的诞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公开以实践作为“新唯物主义”的建构原则和全部哲学变革的出发点。他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纳入到实践的解释框架中去理解,指出过去旧唯物主义的缺点在于:“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而唯心主义的缺点则是:“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_2J这段话充分表明了马克思是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置于实践这一全新的解释原则之下,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看待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去理解传统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并且从这一角度阐明了自己的哲学与以往哲学的不同。
马克思不仅从实践观点出发去看待整个哲学史,而且还进一步把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归结为实践的问题。所以,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J紧接着,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_4J即便是观念的东西,包括整个社会的精神生活,也要从物质实践来予以说明。这样,实践范畴便成为哲学的核心范畴,不仅社会物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且社会精神生活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所以,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样,实践不仅成为马克思理解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也成为马克思理解所有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与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相比,实践观点作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也就是哲学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
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去理解人的社会生活,并以人的实践活动的观点去批判“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这是“实践唯物论”、“实践本体论”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这三种解释模式的共同之处,但是,“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所理解的实践和所强调的实践,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也就是从人的实践活动的特性——诸如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历史性、能动性、目的性等出发去解释各种哲学问题。这就是说,在“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这里,实践是一个被描述的对象,是一个实体性的哲学范畴,尚未构成一种哲学意义的解释原则或思维方式。因此,“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既试图把实践作为核心范畴而贯穿于各种哲学问题之中,又无法把实践作为解释原则而重新解释全部哲学问题。与“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不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所理解的实践和所强调的实践,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也是把实践观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理解人、理解人与实践的关系,从而理解和看待一切哲学问题。正因为是把实践的哲学意义理解为“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所以,这里的实践既不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是客体意义上的“关系”范畴,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解释原则。这种解释原则,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即“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出发,去理解和解释全部哲学问题。因此,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哲学解释原则的创新,这才是实践观点的真实意蕴。
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内涵
“思维方式是人们思维活动中用以理解、把握和评价客观对象的基本依据和模式”5J。所以,观点仅仅属于哲学理论的个别表现,思维方式才代表哲学家思想的精神实质。理解哲学的思想实质,关键就在于理解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内涵。任何一种哲学,都主要是因它的思维方式而与其他哲学相区别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哲学的精神实质,是否贯彻实践观点这种思维方式,是判定哲学与非哲学原则界限的基本依据。就哲学传统而言,马克思继承的虽然是历史上的唯物主义思想传统,但是他的“新唯物主义”与传统的唯物主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在于马克思提出的实践观点,而不在于他具有的辩证法思想,这是因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也是以实践观点为理论基础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对人的本质进行了重新理解,把实践看作人的存在方式,从而实现了从抽象的、虚幻的人到具体的、现实的人的转换。所以,哲学的出发点就“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6J。作为哲学出发点的“现实的个人”与西方传统哲学的“主体”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哲学的“主体”概念是以主客二分为前提的,而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实践成为人的存在方式,人就不再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成为“现实的个人”,从而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达到了主客同一。
近代西方哲学自笛卡尔以来,便形成了主体性哲学的传统。康德在批判地总结传统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把主体概念改造、规定为先验主体或主体性。所以,在康德哲学那里,主体就是逻辑主体,是绝对的、先验的自我或意识,而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者。但是,在康德哲学中,主体概念基本上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而没有进入存在论的领域。与康德关于主体的概念不同,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明确地提出了“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的思想_7J,并且进一步指出:“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8j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主体已经不再是笛卡尔的“我思”,也不是康德的“先验主体”,而是绝对的,“绝对即主体的概念”_9J。主体已经不仅仅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自我或意识,而且也是一种存在样式,即一个在对抗过程中实现统一的自我发展过程,可见,黑格尔的主体概念已经真正地进入了存在论的领域。黑格尔坚决反对康德将现象与本体、主体与客体分裂的二元论,在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黑格尔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但是他却将这个历史过程视为精神自我实现的过程。所以,黑格尔的主体是一个最终超越历史过程的主体,一个“纯粹的概念神话”,黑格尔哲学是一种主体性哲学扩张的极致,是一种“理性的放荡”。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也曾多次使用主体概念,但是后来他更多使用的是“现实的个人”或者“劳动者”,尤其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彻底地把“现实的个人”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这样,马克思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革新。这是因为“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所以,马克思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Ll0l。“现实的个人”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瓦解与颠覆,是主客同一体,这与海德格尔把人称之为“此在”所具有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与传统单纯的、纯粹的主体概念区别开来,无论是“现实的个人”还是“此在”,都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是一种主客同一体,表达了人就在世界之中,人与世界共在的性质。哲学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真实内涵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就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现实的个人”就是一个主客同一体。虽然黑格尔强烈反对康德现象与物自体、主体与客体分裂的二元对立,也在努力地解决两者的二元分裂,并且在绝对精神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但是主客体的统一也是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主客二元对立,又怎么会有二者的统一?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从“现实的个人”或“实践活动”出发,而“现实的个人”表明了人与世界的不可分,两者是同一的,我们不能把人仅仅当作一个纯粹的主体去看待。可见,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已经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客同一的思维模式。
三、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与马克思的哲学变革
“思维方式的变化是根本性的变化,每一种代表时代精神的新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出现,都具有某种解放思想的作用。”_l【J哲学的产生之所以能够引起整个哲学理论观点的革命性变革,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哲学立足于实践的观点去理解一切哲学问题,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就成为哲学看待一切问题的逻辑原则。所以,与传统哲学相比,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的哲学变革的实质。传统的哲学争论集中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这被恩格斯称之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由于传统哲学不了解能够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的现实中介,所以,近代以来唯物论与唯心论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陷入了一种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而马克思提出的实践观点,正好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中介问题,由此也就超越了唯物论与唯心论的两极对立,为哲学的发展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视域,并实现了哲学向生活世界的回归。马克思提出的实践概念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不仅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统一的中介问题,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哲学看待问题的基本观念,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哲学思维方式”。过去,人们看待哲学问题只是从或者物质或者精神的单一基础出发,实践作为人的目的性活动,它的含义则是双重性的。而从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关系出发,原来哲学中的许多理论观念便都需要改变。所以,马克思的哲学变革的实质就是思维方式的转换,更确切地说,就是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确立。
由于传统哲学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所以,传统唯物论和唯心论执着于“本原”问题上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也就造成了思维方式上的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黑格尔认为,消解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克服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必须诉诸于把它们统一起来的中介环节——概念的世界。虽然黑格尔所找到的中介只是一个抽象的、逻辑的中介环节,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基础,但是黑格尔“本体中介化”的道路却为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整个西方哲学的革命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马克思哲学当然也不例外。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整个西方哲学都试图找到某种扬弃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抽象对立的中介环节,并以这个中介环节作为统一性原理实现一种哲学范式的转换。现代西方哲学找到的中介是“语言”,马克思找到的是“实践”,马克思不仅以实践范畴去扬弃旧哲学中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抽象对立,而且也把实践活动本身视为人与世界对立统一的根据,用实践的观点去解决全部哲学问题,这就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对立的两极出发,并以抽象的两极对立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旧唯物论和唯心论,被“本体中介化”的现代西方哲学所取代。“本体中介化”的现代哲学,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排斥绝对确定性的追求。传统哲学从对立的两极去思考自然界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把人的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抽象地对立起来,从人的两极存在去寻求人类本质。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现代西方哲学从中介出发去思考自然界和精神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则是以人的历史活动或生存活动为中介把人的感性存在和精神活动具体地统一起来,从人的社会存在去寻求人类的本质。
[摘要]马克思的实践观,最是一种思维方式,是哲学的解释原则和看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同时,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否定与解构,超越了传统哲学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实现了主客同一。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的哲学革命的实质,以实践这一本体的中介为基础,超越了传统唯物论与唯一心论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
一、实践是一种思维方式
“实践唯物论”、“实践本体论”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都是以实践为核心范畴重新理解哲学的哲学理论,但在对实践范畴的不同理解中却蕴含着值得深入研究的学理上的区别。马克思把人的存在方式理解为实践,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以往所有的哲学。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第一次提出了实践的概念,实践范畴的提出,标志着哲学天才世界观的诞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公开以实践作为“新唯物主义”的建构原则和全部哲学变革的出发点。他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都纳入到实践的解释框架中去理解,指出过去旧唯物主义的缺点在于:“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而唯心主义的缺点则是:“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_2J这段话充分表明了马克思是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置于实践这一全新的解释原则之下,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看待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去理解传统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并且从这一角度阐明了自己的哲学与以往哲学的不同。
马克思不仅从实践观点出发去看待整个哲学史,而且还进一步把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归结为实践的问题。所以,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J紧接着,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_4J即便是观念的东西,包括整个社会的精神生活,也要从物质实践来予以说明。这样,实践范畴便成为哲学的核心范畴,不仅社会物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且社会精神生活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所以,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样,实践不仅成为马克思理解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而且也成为马克思理解所有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与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相比,实践观点作为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也就是哲学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
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去理解人的社会生活,并以人的实践活动的观点去批判“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这是“实践唯物论”、“实践本体论”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这三种解释模式的共同之处,但是,“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所理解的实践和所强调的实践,是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也就是从人的实践活动的特性——诸如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历史性、能动性、目的性等出发去解释各种哲学问题。这就是说,在“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这里,实践是一个被描述的对象,是一个实体性的哲学范畴,尚未构成一种哲学意义的解释原则或思维方式。因此,“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既试图把实践作为核心范畴而贯穿于各种哲学问题之中,又无法把实践作为解释原则而重新解释全部哲学问题。与“实践唯物论”和“实践本体论”不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所理解的实践和所强调的实践,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也是把实践观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理解人、理解人与实践的关系,从而理解和看待一切哲学问题。正因为是把实践的哲学意义理解为“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所以,这里的实践既不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是客体意义上的“关系”范畴,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解释原则。这种解释原则,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即“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出发,去理解和解释全部哲学问题。因此,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是一种崭新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哲学解释原则的创新,这才是实践观点的真实意蕴。
二、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内涵
“思维方式是人们思维活动中用以理解、把握和评价客观对象的基本依据和模式”。所以,观点仅仅属于哲学理论的个别表现,思维方式才代表哲学家思想的精神实质。理解哲学的思想实质,关键就在于理解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内涵。任何一种哲学,都主要是因它的思维方式而与其他哲学相区别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哲学的精神实质,是否贯彻实践观点这种思维方式,是判定哲学与非哲学原则界限的基本依据。就哲学传统而言,马克思继承的虽然是历史上的唯物主义思想传统,但是他的“新唯物主义”与传统的唯物主义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就在于马克思提出的实践观点,而不在于他具有的辩证法思想,这是因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也是以实践观点为理论基础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对人的本质进行了重新理解,把实践看作人的存在方式,从而实现了从抽象的、虚幻的人到具体的、现实的人的转换。所以,哲学的出发点就“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6J。作为哲学出发点的“现实的个人”与西方传统哲学的“主体”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哲学的“主体”概念是以主客二分为前提的,而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实践成为人的存在方式,人就不再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成为“现实的个人”,从而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达到了主客同一。
近代西方哲学自笛卡尔以来,便形成了主体性哲学的传统。康德在批判地总结传统主体概念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把主体概念改造、规定为先验主体或主体性。所以,在康德哲学那里,主体就是逻辑主体,是绝对的、先验的自我或意识,而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者。但是,在康德哲学中,主体概念基本上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而没有进入存在论的领域。与康德关于主体的概念不同,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明确地提出了“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的思想,并且进一步指出:“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才真正是个现实的存在,或换个说法也一样,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主体已经不再是笛卡尔的“我思”,也不是康德的“先验主体”,而是绝对的,“绝对即主体的概念”。主体已经不仅仅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自我或意识,而且也是一种存在样式,即一个在对抗过程中实现统一的自我发展过程,可见,黑格尔的主体概念已经真正地进入了存在论的领域。黑格尔坚决反对康德将现象与本体、主体与客体分裂的二元论,在绝对精神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黑格尔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但是他却将这个历史过程视为精神自我实现的过程。所以,黑格尔的主体是一个最终超越历史过程的主体,一个“纯粹的概念神话”,黑格尔哲学是一种主体性哲学扩张的极致,是一种“理性的放荡”。
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也曾多次使用主体概念,但是后来他更多使用的是“现实的个人”或者“劳动者”,尤其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彻底地把“现实的个人”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这样,马克思就从根本上超越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革新。这是因为“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所以,马克思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想象的、所设想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只存在于口头上所说的、思考出来的、想象出来的、设想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真正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现实的个人”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瓦解与颠覆,是主客同一体,这与海德格尔把人称之为“此在”所具有的意义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与传统单纯的、纯粹的主体概念区别开来,无论是“现实的个人”还是“此在”,都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是一种主客同一体,表达了人就在世界之中,人与世界共在的性质。哲学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真实内涵就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就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现实的个人”就是一个主客同一体。虽然黑格尔强烈反对康德现象与物自体、主体与客体分裂的二元对立,也在努力地解决两者的二元分裂,并且在绝对精神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但是主客体的统一也是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主客二元对立,又怎么会有二者的统一?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从“现实的个人”或“实践活动”出发,而“现实的个人”表明了人与世界的不可分,两者是同一的,我们不能把人仅仅当作一个纯粹的主体去看待。可见,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已经超越了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主客同一的思维模式。
三、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与马克思的哲学变革
“思维方式的变化是根本性的变化,每一种代表时代精神的新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出现,都具有某种解放思想的作用。”哲学的产生之所以能够引起整个哲学理论观点的革命性变革,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哲学立足于实践的观点去理解一切哲学问题,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就成为哲学看待一切问题的逻辑原则。所以,与传统哲学相比,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的哲学变革的实质。传统的哲学争论集中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上,这被恩格斯称之为“哲学的基本问题”。由于传统哲学不了解能够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的现实中介,所以,近代以来唯物论与唯心论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陷入了一种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而马克思提出的实践观点,正好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中介问题,由此也就超越了唯物论与唯心论的两极对立,为哲学的发展开辟了全新的理论视域,并实现了哲学向生活世界的回归。马克思提出的实践概念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不仅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统一的中介问题,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哲学看待问题的基本观念,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哲学思维方式”。过去,人们看待哲学问题只是从或者物质或者精神的单一基础出发,实践作为人的目的性活动,它的含义则是双重性的。而从物质和精神的统一关系出发,原来哲学中的许多理论观念便都需要改变。所以,马克思的哲学变革的实质就是思维方式的转换,更确切地说,就是马克思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确立。
由于传统哲学以主客二元对立为前提,所以,传统唯物论和唯心论执着于“本原”问题上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也就造成了思维方式上的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黑格尔认为,消解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的抽象对立,克服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互不相容,必须诉诸于把它们统一起来的中介环节——概念的世界。虽然黑格尔所找到的中介只是一个抽象的、逻辑的中介环节,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基础,但是黑格尔“本体中介化”的道路却为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整个西方哲学的革命都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马克思哲学当然也不例外。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整个西方哲学都试图找到某种扬弃自然与精神、客观与主观抽象对立的中介环节,并以这个中介环节作为统一性原理实现一种哲学范式的转换。现代西方哲学找到的中介是“语言”,马克思找到的是“实践”,马克思不仅以实践范畴去扬弃旧哲学中的自然本体与精神本体、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抽象对立,而且也把实践活动本身视为人与世界对立统一的根据,用实践的观点去解决全部哲学问题,这就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对立的两极出发,并以抽象的两极对立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旧唯物论和唯心论,被“本体中介化”的现代西方哲学所取代。“本体中介化”的现代哲学,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排斥绝对确定性的追求。传统哲学从对立的两极去思考自然界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把人的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抽象地对立起来,从人的两极存在去寻求人类本质。包括马克思在内的现代西方哲学从中介出发去思考自然界和精神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则是以人的历史活动或生存活动为中介把人的感性存在和精神活动具体地统一起来,从人的社会存在去寻求人类的本质。
〔摘要〕 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是对一切可感知事物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客观实在性。现代科学发现世界上有正物质、反物质和暗物质。弦理论表明物质不是无限可分的“粒子”,而是闭弦的不同振动模式。中微子振荡的发现更证明了反物质理论的正确性。科学发现对哲学的“物质”范畴起了很大的丰富和拓展作用。物质概念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但并不违背哲学关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的论述。
〔关键词〕 物质;反物质;暗物质;弦理论
〔中图分类号〕B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4-0136-06
〔作者简介〕李单晶,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1731;
李后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院副研究员,四川成都 610071;
罗大明,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成都 611731;
罗文锋,四川大学物理系副教授,四川成都 610064。
早在19世纪80年代,恩格斯在总结当时哲学和自然科学发展成果时就指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1〕这就是说,物质这个名词是对各种物的共同属性的简称,“我们就用这种简称把感官可感知的许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概括起来”〔2〕,所以,“通过认识个别的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我们就相应地认识物质和运动本身”〔3〕。恩格斯的论述明确指出了哲学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关于具体的物质形态之间共性与个性的关系。20世纪初,列宁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上对“物质”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4〕物质范畴是哲学关于世界本原和统一性的最高抽象,是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石。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应,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世界是多样的,又是统一的,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一、物质范畴的演进与“二十世纪的失误”
对“物质”的认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古代朴素唯物主义依据对自然现象的笼统直观认识,把物质归结为一种或几种实物。有的认为“水”是世界的本原,有的认为“火”是世界的本原,有的认为“五行”是世界的本原。这种认识缺乏科学依据,过于简单化,属于猜测。近代机械唯物主义根据当时自然科学关于原子是物质最小单位的认识,认为“原子”是世界的本质,是最初的物质,原子的属性就是一切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这种认识虽然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上,但是混淆了自然科学一定阶段的物质结构概念同哲学物质范畴的区别,不能适应自然科学发展的检验。现代辩证唯物主义从丰富多彩、无穷无尽的物质具体形态中抽象出物质的共同本质,从哲学上作了最高概括,指出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本质规定,是物质的唯一属性。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现南方科技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朱清时教授在《物理学步入禅境:缘起性空》〔5〕的演讲中认为,二十世纪初爱因斯坦发明的相对论证明,物体的质量是变化的,同一个物体在不同的参考系下有不同的速度,速度的变化导致其质量不同。既然质量随速度而改变,传统认为质量是物质的不变属性,是物质的量度的概念就缺乏根据。爱因斯坦还提出了著名的质能方程E=mc2,证明物体的能量等于其质量与光速平方的乘积,即质量与能量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既然两者可以相互转化,而已知能量并非“实体”,那么物质也就不应当再被看作是实体,所以相对论开始揭示出了物质的实体观的谬误。朱清时院士引证指出,著名哲学家施太格缪勒(Wolfgang Stegmuller)在《当代哲学主流》一书中写道:“未来世代的人们,有一天会问: 二十世纪的失误是什么呢? 对这个问题,他们会回答说:在二十世纪, 一方面唯物主义哲学(它把物质说成是唯一真正的实在)不仅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成为现行官方世界观的组成部分,而且即使在西方哲学中,譬如在所谓身心讨论的范围内,也常常处于支配地位。” “但是另一方面,恰恰是这个物质概念始终是使这个世纪的科学感到最困难、最难解决和最难理解的概念。”〔6〕也即是说,虽然以“唯物主义”为标签的哲学在二十世纪广泛传播,但是“唯物主义”的“物质”内涵是模糊不定的,是说不清的。因此施太格缪勒在哲学上看到了“二十世纪的失误”。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物质?物质有哪些不变属性?
二、物理学最新发展与“物质”
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一定要以当时的科学成就、特别是自然科学成就为基础。二十世纪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为现代唯物主义提供了知识土壤,也为进一步深化对哲学物质范畴的认识提供了可能。
哲学与语言学渊源深厚,语言学讨论的基本范畴有许多是源于哲学家的思想。语言哲学认为,语言本身镶嵌了人类概念图式,每一种语言都是我们能够理解、组织我们关于世界的经验的一种概念系统和思想方式。语言不能独立于经验、现象、行为。“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是:第一,语言和世界的关系;第二,语言或语词的意义问题”(陈嘉映,2003:17)。语言哲学对意义的研究与语言学的语法和语义研究有强烈的互动。普遍语法是一个争议已久的话题,那么,研究语法的基础――词类范畴,是否也存在普遍性?如果没有普遍性词类范畴,那么,不同语言背后的思维与逻辑机制是否有根本的不同,基于不同语言建立起来的哲学思想是否能够真正相互沟通?汉语语法的研究从《马氏文通》开始,仅有百余年的历史,词类划分始终是一个根本的困难,很多学者对此的批评都指向借自印欧语的语法体系不适用于汉语语言特点。汉语语法研究需要语言哲学高度的思想和方法,需要哲学思辨。
一、词类范畴界定的哲学起源
古希腊哲学家最早的研究为传统语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早期的语法研究是建立在哲学范畴的基础之上的。据柏拉图的《克雷特利斯》记录,苏格拉底将一个句子分成名词部分(onoma)和动词部分(rhema)(刘润清,1995:9)。亚里士多德则全面地探讨了语词的分类、性质及词类关系问题。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对语词做了范畴分类,“语言的形式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复合的。……每一个不是复合的用语,或者表示实体,或者表示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动作、遭受”,并对这些范畴一一作了探讨:指实体的如“人”和“马”,指数量的如“二丘比特长”,指性质的如“白的”“通晓语法的”,形容词是由相应性质的名称引申而成的,指关系的如“二倍”“一半”“较大”,地点范畴如“在市场里”,时间范畴如“昨天”“去年”,表示姿态的如“躺着”“坐着”,表示状况的如“着鞋的”“武装的”,动作范畴如“施手术”“针灸”,而“受手术”“受针灸”则是遭受范畴。在《解释篇》中,他进一步详细论述了名词和动词,指出“所谓一个名词,我们的意思是一个由于习惯而有其意义的声音,它是没有时间性的,它的任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就没有意义”,并且指出“没有什么东西借其本性就能够是一个名词或名称――只有当它成为一个符号的时候它才能是一个名词或名称”;“一个词在其本身的意义之外尚带着时间的概念者,称为动词。动词任何一个部分都没有独立的意义,动词永远是那说到另外一件事的某事的记号”。他举例说,“健康”是名词,“是健康的”是动词,因为在它的本身意义之外,它还指出所说的状况现在是存在的。而“他曾是健康的”“他将是健康的”等等,并不是动词,而是动词的时式,其区别在于:动词标志现在的时间,而动词的时式包括除现在以外的时间。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影响到几个世纪的语言学研究,但显然他对名词和动词的界定是适用于印欧语屈折语言的。
后来,亚里士多德的反对者――斯多噶学派区分了五种词类:名词、动词、连词、冠词和关系代词,区分了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又从普通名词中区分出副词,提出了格、时、体的概念,并认为格的变化是名词、形容词和动词的基本区别之一。亚历山大学派的语法研究集中体现在斯拉克思的《语法科学》中,这是西方第一部完整的全面的语法书,提出词是语言描写的最小单位,句子是描写语法的最大单位;区分了八种词类:名词、动词、分词、冠词、代词、介词、副词、连词,并逐一描写了各个词的语法属性,包括性、类、形、数、格、人称等变化(刘润清,1995:11~14)。后世,印欧语语言学家不断地完善传统语法理论中词法和句法描写的范畴,对词的语法分类也不断完善。
从上述分析来看,词类概念从起源来看是哲学范畴,对于词类区分所需要的格、时、体、数等特征的认识,源于人们对语词如何表达事物、事件和世界关系及其意义的判断。古希腊哲学是西方语言学研究,特别是传统语法研究的基础,当时创造的一套语法术语一直沿用了两千多年。直到今天,世界上各种语法理论研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这些基本的概念和范畴,而这套语法范畴和概念被用来描写世界上各种已被发现的语言。源于对西方语言观察和思考的西方语言哲学通过西方语言的结构和特征来观察世界,同时也赋予了语词以相关的对世界观察得出的特征意义。比如名词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称,不具有时间意义;动词表现人或事物的动作或行为,具有时间意义等等。这些观察反映在其语言结构中,语言哲学的讨论也建立在这些范畴基础之上。虽然语言哲学主要关注语词的意义问题,但事物之间的抽象关系意义当然也包括在其中。我们的问题是,这些词类的概念范畴具有普遍意义吗?对世界上各种语言都有普遍性吗?世界上的语言是否具有“普遍词类”?这个问题既挑战语言哲学的普遍性问题,也是对语法研究中元语言的重大挑战。
二、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对传统语法词类范畴的挑战
传统语法起源于欧洲,在欧洲影响很大,而在美国的影响较小。美国结构主义传统的几位代表人物博厄斯、布隆菲尔德和萨丕尔在研究和比较印第安土著语言的基础上,都曾经提出过对传统语法词类范畴的批评。
美国语言学创始人博厄斯认为,各种语言的逻辑范畴不同,每种语言对事物的分类方法不同,不能把自己的语言形式强加给别人。语言学家的重要任务是分析每种语言特殊的语法范畴。欧洲语言学家总认为自己语言的语法范畴适用于一切语言,实际上这是荒谬的。博厄斯比较了印第安土著语言和印欧语的名词、代词和动词,证明印欧语的词类范畴并非普遍存在的。例如印欧语的名词要区分性、数、格的变化,而印第安土著语言根本不存在这些范畴(刘润清,1995:166~167)。博厄斯的学生萨丕尔在1931年写道:“语言不仅谈论那些在没有语言的帮助下所获得的经验,而且实际上它为我们规定了经验的性质,因为它的形式完整,又因为我们不自觉地就把语言的隐含要求投射到经验领域之中……诸如数、性、格、时、态等范畴,不是在经验中发现的,而是强加于经验的,因为语言形式对于我们在世界中的倾向性有种残酷的控制。”在这段话中,萨丕尔所举的例子是印欧语的语法范畴,显然,在非印欧语的语言中,说话人的经验领域不可能无意识地受到这些语法范畴的控制。萨丕尔的学生沃尔夫发展了他的观点,在1940年提出,语法是人类的背景现象和背景知识,因此,所谓的自然逻辑有两大错误:其一是它没有意识到语言现象对语言使用者来说是一种背景性质,他们对它既没有意识也没有控制。所以,人们谈起什么道理、逻辑、思维规律时,都是按照自己语言中的事实来加以论证并非一切语言中都有的概念。其二是自然逻辑混淆了通过语言达到的一致意见和语言过程的知识。沃尔夫特别提出了下列想法:背景性的语言系统(即语法),不仅仅是表达思想的一种再现工具,而且是思想的塑造者,是一个人思想活动的大纲和指南……思想的形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而是某种语法的一部分。语法不同,形成过程也不一样。我们都按照自己本族语所规定的框架去解剖大自然。沃尔夫以词类为例,说明语言的结构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世界的观察。英语的大部分词汇分为名词和动词,认为“雷电、火花、波浪、闪电”都是名词,但它们都是短暂的动作,在霍皮语中就将这些词认为是动词(刘润清,1995:180~183)。
美国结构主义代表人物布隆菲尔德反对传统语法把词分成动词、名词、形容词等,主张用形式类这个概念。他在《语言论》中提出,一种语言的语法包括极为复杂的一组习惯(即选择法素),这组习惯使得每一个词汇形式只用于惯例性质功能,每一个形式总是按照习惯势力指派于某一形式类。要描写一种语法,就是说明语言使用者赋予这些形式类的各种特征。传统语法试图用类别意义来区分形式类,即指出一个形式类中的词汇形式所共有的意义特征。例如,把名词规定为“人、地方或物体的名称”,这种定义远远超过人类所掌握的哲学和科学知识,把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分类与语言学上的分类混为一谈。我们把“火”说成是名词,其实很久以前物理学家认为“火”是一种动作或过程。布氏指出词类范畴是依具体语言而定的,“印欧语语言具有许多独特的词类,……认为像英语的词类体系可以代表全人类词语的普遍特征,是错误的。如果像物体、动作和属性这样一些类别是不依赖于我们的语言而存在的,作为物理的或心理的现实,那么在世界各地它们都是存在的,但很多语言里缺少相应的词类,那还是真实的。”他还认为,“想要划出一个绝对清晰的词类表是不可能的,词类本来就是交叉和重叠的”。布氏虽然在语言哲学方面没有突出的理论贡献,但他提出的对词类概念的挑战,却是有见地的。语法研究依据的是哲学范畴的逻辑意义的概念,本身就是不恰当的,这导致了后来的语法学研究的问题:当我们想对名词、动词、形容词这些基本概念究根探源时,却发现没有办法说清其语言学上的概念。布龙菲尔德认为,形式类应依其在句法结构中的位置来区分。而且形式类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形式类可以分为两种:大的形式类和小的形式类。小的形式类只区分个别词汇。大的形式类可把全部词汇归类,这叫做范畴。各语言的范畴不同。关于性、数、格、时、体、态的范畴,不同语言之间就有很大差别。布氏的贡献在于一是区分了哲学范畴意义上的词类与语言学意义上的词类,二是从跨语言比较的角度来看到词类范畴的差别,这本身就是对独尊印欧语语法传统的挑战。
美国的语言学家们由于接触了大量印第安土著语言的一手材料,又不受传统语法理论的束缚,更能够从语言事实出发,看到人类语言结构的本质。他们的词类观和语法观值得我们反思现在以印欧语传统语法词类范畴为基础的语言哲学讨论是否科学和牢固。
三、洪堡特关于汉语词类的观点
在近现代语言哲学史上,大量的多语言比较研究对我们认识词类的普遍性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洪堡特在《论汉语的语法结构》和《致阿贝尔・雷慕萨先生的信:论语法形式的通性以及汉语精神的特性》(姚小平译注《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2011)这两篇文章中,对汉语的研究可谓是深入细致而且相当准确的。他敏锐地提出,汉语的语法结构是他已知的语言中最不寻常的,它与所有其它的语言都有或多或少的区别,尤其是和印欧语系中所谓的古典语言区别最大。因此,它在世界语言中独树一帜,自成一家。
洪堡特认为汉语语法主要是隐性的,对形式关系的表达采取非语音化的手段,句子结构是完全建立在概念的排序上。所以,“就语言的性质来看,汉语属于完全不同的另一领域。”他认为,汉语词不是根据语法范畴来连接,汉语语法不是建立在词类划分的基础上。汉语没有形态标记和词类范畴,因而在汉语里,名词和动词也就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汉语没有语法意义上的动词、名词,而只有动词性、名词性概念的表达。汉语里表达动词概念的始终是一种类似不定式的形式,这种形式无所谓主动和被动,并且兼有动词和名词的性质。时间只是由于语境意义的需要才指明,它并不是从语法上限定动词的形式。因此,“别的语法分词法、句法,汉语就只有句法。别的语言要理解句子,先要看词的语法性质,然后根据性质解释词义。而这对汉语来说是不可能的,你必须直接去查字典,搞清了词义、词序和语境意义,句法结构和句法关系也就明了了。”
洪堡特为什么说汉语有词类却没有词法呢?因为词法讨论的是词的语法类别的用法,而汉语的词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语法类别。他认为词本身的类别和词的语法类别是不同的。他指出人们把词当作真实的个体与现实中的物体对应起来,并按照词本身所表明的类别对之进行分配是一种自然趋势。有一部分词天生就具有名词性、形容词性或动词性的含义,表示独立的实体、特性或行为,但这些词同样可被用于别的语法范畴。比如一个具有动词性含义的词可以被用如名词,反之亦然。如果一种语言的词是通过某种特定的标志或别的什么方式被分配到某个特定的类别中的,那么这种语言就拥有了真正的语法意义上的词类。西方古典语言通过屈折形式对词加以分类,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语法类别,这种词类是“由语言本身构成,并为语言而构成的”。而汉语的词类只是词本身的类别,其语法意义由它们在句中的位置及语境意义决定,它与真正的语法词类是内容与形式的差别。
洪堡特指出,汉语词常常没有确定的语法形式,汉语的词类似于梵语的根词。但梵语的根词并不能单独使用,而汉语的词即使在言语中也是独立的。首先是没有屈折动词。动词可以用作一个纯粹的系词,面对一个句子中互相冲突的时间而不作任何附加说明,也极少指出一个动词是用作主动语态还是被动语态。动词的主语和补语也不随动词变化。从来不用给动词添加语法标记来表明时态,即使语义需要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指明。总之,整个句子摒弃一切不必要的添加成分,尽可能靠近数学等式的形式。同时,由于没有屈折动词,也就无从判断和确认一个汉语句子的起止。汉语其实只是对动词性概念的表达。这个动词性概念始终以不定式的方式出现,实际上是界于动词和名词之间的一种状态。
四、反思
基于对汉语的观察,洪堡特在《论汉语的语法结构》中指出:“词的语法分类作为一种语言的内在规律,不知不觉地潜藏在每个人的心灵之中,但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表达,则取决于每一种语言的语法特性”。词类研究必须尊重每种语言自身的特点,不能依赖印欧语普遍词类范畴为基础。从语言哲学角度来研究“普遍词类范畴”问题的意义在于,各种语言的词汇都可能区分出类别,但词类的具体划分则不是普遍的,可能大部分语言都有名词、动词,但每种语言对名词、动词的意义理解不同,通过词类可以看出,每种语言所表示的对世界事物及其关系的理解方式不同。各个词类所附加的语法范畴则是因语言而异的。传统语法所建立起的词类概念已经成为语言学家和语言学习者的“背景知识”,人们在日常运用这些词类概念时不自觉地认同的是它们的原初哲学范畴和母语框架下对语词意义的理解方式,但语言学家必须能够从哲学的高度反思词类以及语法的不同层面的不同意义,必须具有反思意识。汉语的研究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反思汉语的研究,一是要确定汉语的词类,不必依赖印欧语的体系;二是要建立我们自己的词类范畴,比如表人的专有名词,就有性、辈、尊卑、亲疏、属的范畴,而英语则只有性与辈的范畴。而这些范畴当然与意义有关。
词类现象的研究提醒语言哲学家们摆脱自己母语的不自觉影响,不要将母语的规律认为是所有语言普遍的规律,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比如,胡塞尔从现象学的视点考察名称问题。他以意谓和命名的区别为依据,认为“纯粹的名词不起命名的作用,名词本身可以说不是名称。名称必须是一个完全的符号,才能够完成一个陈述的主词功能。要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在名词前冠以定冠词或不定冠词。因此,人不是名称,这个人才是名称”(涂纪亮,1996:69)。显然这个结论无法适用于汉语这种没有冠词的语言。语言哲学家的观点受制于其母语所在的体系。
一个语言学家一方面必须从哲学高度出发把握人类语言的本质以及建立一套独立于实际语言现象的普遍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具有史学家的批评意识,从大量经验事实之中为普遍的原则寻求证据,认识人类语言的存在形式。在“总体语言研究”中必须把抽象的哲学思辨与经验的个案考证结合起来。如何从语言哲学角度理解词类范畴的本质?语言哲学家认为,是语言的机制将事境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物体、形式、举止行为、关系等等首先是哲学范畴,这些范畴反映在语法范畴中,我们于是分出名词如“狼”,动词如“飞跑”,连词如“假如”,名词多用作主语而动词用作谓语,等等。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陈嘉映,2003:395~396)。这种语言设置就是语言的线性结构。本来是一个完整的事物和事件,由于语言表述的线性方式,必须由人将事物和事件的主体与特征加以分解,抽象出其各个部分的本质,然后再根据语词表达的需要按照组合关系进行线性排列,以此将事物、事件的整体性转换为语言的线性结构。从结构主义角度来看,每一个句法位置上的聚合,就是人们对某一主体或特征共相的判断结论的表现,每个组合则是人们对事物、事件主体与特征重组其完整性的判断的表达。词类范畴是人们受语言机制限制并生成的对世界万事万物的观察、分析与归纳的结果。语言比较的结论是各种语言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不同语言的不同词类范畴体现出民族心智与认知方式的差异性。语言哲学建立在语言共性基础上,在如何把握语言差异并做出结论时必须谨慎。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汉语兼类分歧词动态标注及信息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BYY066]的研究成果之一;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THC740019]“基于类型学的英汉形容词比较研究”的资助。)
参考文献:
[1]Bertrand Russell.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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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洪堡特.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C].姚小平译注.北京:商务印书
馆,2011.
[5]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5.
[6]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6.
1价值哲学的起源和兴起
价值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研究和争论的重点问题,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构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差别。具体来说,生活中的美丑与好坏问题就属于价值哲学的研究范畴。古希腊哲学和近代西方哲学视野下,哲学家多在美学和伦理学的名义下进行研究与分析,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但这种研究视角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完善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相对模糊,研究结果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不高。随着近代伦理学和美学的不断发展成熟,价值论的研究也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更为先进,研究过程更为严密,研究思路更为清晰明确,价值论已经初现端倪。到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以经验论知识为基础,就事实与价值的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区分,他认为“是”与“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知识概念,其本质风格也存在差异,同时在进行认知研究时,研究者无法根据前者的合理性去推导后者。休谟的这种价值区分标准得到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哲学家的一致肯定。同时,康德在进行价值研究时,立足于二元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具体理论,提出了“事实的知识”和“价值的事实”两个概念。
在他看来,事实的知识属于经验世界范畴,而价值的知识则属于先验世界的范畴,同时价值的知识是出于先验的理性领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知识。而德国哲学家洛采继承了这种划分理论,并将其扩展至世界的划分当中,划分了世界的具体领域。他认为世界是由事实的领域、普遍规律的领域以及价值的领域组成。其中,普遍规律的领域又主要表现为普遍的因果规律,即一些规律都是因果作用的产物;价值的领域包括善、美、神圣思想以及其各自体现的意义。在这三个构成领域当中,价值的领域居于首要地位,直接决定着其他两个领域的发展。同时,其他两个领域所包含的内容是价值领域实现其最终发展目标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洛采首次将价值论研究提升到哲学研究的首位,这是价值论发展的一次里程碑,具有标志性意义,对后世的研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洛采在西方被称为价值哲学之父,他直接影响了西方价值哲学的产生和发展。价值哲学作为一种全新哲学被人们认识和了解则起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文德尔班的新价值哲学。文德尔班在继承和发展前人价值哲学的基础上,立足具体的研究实际,逐步建立起自己独具特色的价值论框架。它将传统伦理学、美学、哲学的研究视角进行了有机融合,提出了具有包含性的统一范畴,有利于价值研究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同时,价值哲学的产生也是哲学在面对危机所采取的自救行动。到了十九世纪后期,西方哲学由近代哲学向现代哲学转变,其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研究视角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过渡期的不稳定性和冲突性。在这一时期,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哲学体系已经逐渐解体,传统的启蒙思想和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辨被人们逐渐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自然科学在这一阶段大行其道,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和推崇。同时,伴随着传统理性主义哲学体系的瓦解,哲学研究变得杂乱无章,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无法有效明确。文德尔班认为哲学研究陷入了一种绝望的境地,需要优秀的哲学家去拯救。
此外,哲学家在研究时,忽略了哲学本身的中心任务,而将研究重点放在一些细枝末节上,造成了研究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有效整顿哲学研究,保证哲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文德尔班对世界进行了重新划分与归类,它将世界划分为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其中,事实世界是科学研究和其他门类科学研究的对象和重点,而价值世界则是哲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只有这样,哲学才能重新焕发出其生机和活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其学生李凯尔德在继承其哲学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将价值范畴作为其哲学研究的根本范畴进行分析与研究,这标志着价值哲学的创立与形成。
2西方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随着西方价值哲学的不断发展成熟,各派哲学家立足于其哲学理论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各自的主要观点,并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各派别虽然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各有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价值论,即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过程价值论。其中,主观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有文德尔班、美国的培里、奥地利的迈农、实用主义理论的先驱詹姆斯等。他们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以主体需求为出发点,要求其研究必须符合主体的情感意志和道德追求,并根据其兴趣所在去理解和阐释价值的本质构成。美国的培里是新实在哲学的代表者,他同样认可主观价值论观点,要求将价值或善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目标,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研究。他还认为价值是欲望依附性的一种本质表现与外在特征。在他看来,价值是兴趣的集中反映,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只要看它能够引起人的兴趣即可。
一般地,越是有价值的东西就越能引起人的兴趣,而无法引起人兴趣的事物自然也就不具有价值。杜威是实用主义价值论的代表,他认为价值是必然存在的,但要想对其直接定义则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对价值定义的过程也是一个反省的过程,反省就必然会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缺乏经验的研究者常常会将评价与定义混为一谈,从而无法准确定义价值。因此,为进一步明确价值的基本内涵,做到科学准确地定义,研究者必须根据事情的最终结果和内在性质进行定义和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实际效果,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体现。萨特是存在主义价值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要求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应该将价值与存在联系起来,进行对比性研究,深入研究和把握价值与存在的内在关系,认识即存在。他认为自我存在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必须不断完善和整合,更好地追求其意识存在。他的存在主义价值论是由人的价值选择所决定的,特别强调人的主观性在价值发展中的作用。现象学的价值论是由胡塞尔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追求哲学科学性和绝对性的唯心主义学说。这一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与欧洲的大陆哲学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它要求采用现象学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将更好地解决价值论中的一些中心问题。舍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现象学的价值论,他承认价值研究的科学性,要求将这种客观性提升到超验性层面上来,学说带有明显的神秘主义和唯心主义痕迹。
3西方价值论的问题
西方价值论虽然就价值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科学详尽的研究,较为全面地涵盖了价值论哲学的方方面面,但其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价值研究的进一步开展。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来,西方价值研究就一直以缓慢的速度发展,后代研究者的研究也只是在先人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和改造。对西方价值论研究而言,主观价值论一直是其主流发展趋势,他更强调对主体情感、兴趣、欲望的分析与研究。在王玉樑教授看来,西方的价值论实质上是对价值问题的自发性看法,缺乏有效整理和科学引导,他在其《百年价值哲学的反思》中提出“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崇拜自发性。自发是相对于自觉而言。所谓价值自发,就是受本能支配,受非理性支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认识价值的本质,在理论上陷于混乱,缺乏远大的价值追求。”西方这种研究的自发性来源于其哲学研究的传统,它过分强调人在研究中的作用,而忽略了研究实际的重要性,没有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统一。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人的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被人为地放大了,不利于其研究的深入发展。在进行价值观研究时,人的主体作用固然可以有效地推动研究活动的发展,但绝不是决定其研究结果的主因。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研究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客观研究实际出发,严格遵守研究规则,减少人为因素对研究的影响。我国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的一些先进研究成果,同时也必须坚持实证主义研究原则,保证其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作者:李力单位:安康学院政治与历史系
关键词:过程哲学,价值与事实,无主体状态,平面化静态视角,社会个体生成论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仅从表面上看表现为强调价值的中国哲学与强调事实的西方哲学之间的差异[1],从学理上表现为有关西方哲学如何从“事实”出发推论出“价值”的问题,同时就作为当代西方哲学发展缩影[2]的怀特海过程哲学而言,也表现为如何使过程哲学的研究视角从静态发展到动态、从对“过程”的平面化静态描述发展到对“生成”的立体性动态描述、从竭力把“价值”客观化发展到充分重视“价值”的主观性社会文化维度[3]。
形象地说,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就像一只正在蜕皮的蝉——在没有完成这个蜕皮过程之前,它只能在平面上进行相应的观察和研究论述,而只有完成了这样的蜕皮过程,它才有可能“展翅高飞”,以更加广阔的动态视角去考察和研究同样广阔的动态性研究对象,从而得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结论。WWW.lw881.com我认为,只有运用社会个体生成论[4]的研究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进行充分重视作为社会个体的主体的过程哲学研究,这只蝉才可能彻底蜕去它最后的硬壳而飞翔起来。
一、蝉与怀特海过程哲学的“破”与“立”
众所周知,就一只蝉的完整生命历程而言,它虽然命中注定会蜕掉最后束缚自己的那一层硬壳,摆脱只能平面爬行的状态而飞翔起来,但在完成这个蜕皮过程之前,它的活动范围基本上是平面的——也就是说,它只能在二维空间中爬到哪里算哪里;而且,这种生存状态决定了它的视角的平面性,使它的感觉具有浓厚的“静止”和“孤立”色彩[5]。而当它飞翔起来以后,它的生存状态和视角显然就完全是另一种境界了。我认为,作为西方哲学在20世纪发展缩影的怀特海过程哲学,与这种正在蜕皮的蝉有很多相似之处。为什么呢?
和西方历史上任何一位哲学家一样,怀特海创立的过程哲学不仅本身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也体现了“不破不立”的基本倾向。就“破”的方面而言,他的批判矛头主要针对的是分析哲学、心理主义、亚里士多德的主词-谓词分离学说、休谟的“孤立的简单印象”学说,以及康德的“先验图式”论等[6]。而他之所以对这些学说提出批判,主要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西方哲学自古希腊以来一直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事实与价值分裂对立的困境——也就是说,他试图通过彻底解决西方哲学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有关本体与现象、一与多、动与静、永恒与流变、存在与生成、心与物、决定论与意志自由等形而上问题,以价值观念为核心、以论述带有生成色彩的[7]“过程”为手段,建构能够融合英美语言分析哲学和欧陆思辨哲学这两大阵营的过程哲学体系。
如果我们不满足于国内曾经流行的、用所谓“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样的标签为怀特海所批判的这些学说定性的做法,而是进一步深入考察那些提出和拥护它们的(作为现实的社会个体而存在的)哲学家个体的主观视角,我们似乎就可以看到,这些哲学家的学术研究视角与尚未完全蜕皮的蝉的视角确实具有相似之处[8],而怀特海的做法则似乎体现了蝉的这个蜕皮趋势——努力摆脱原来僵硬刻板的主体-客体区分及其理论框架,通过论述“过程”打破原来非常僵硬的分裂对立状态,并通过论述“价值”使上述所有这些分裂对立的方面能够综合、甚至能够融合起来。
显然,怀特海为自己确定的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它不仅意味着从“破”的角度彻底颠覆西方哲学自有史以来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哲学理论及其传统,而且意味着要从“立”的方面建立起真正扬弃了这些理论、解决了它们的根本问题的哲学理论。那么,怀特海所“立”的是什么?他的基本愿望实现了吗?
怀特海自己提出的哲学定义是:“哲学就是由关于它自己当初的主体性僭越的意识进行的自我修正”[9];而作为一个哲学家则应当“在存在的个体性和相关性之间保持平衡”[10]。就这种定义和要求而言,前者在显示怀特海基本哲学观强调对主体性僭越的批判反思意识的同时,表明了他试图通过论述“过程”突破以往僵化的主体-客体框架的基本意向;而后者则以所谓“保持平衡”暴露了这种尝试所具有的平面化倾向——因为我们即使仅仅就字面意思而言也可以看出,“保持平衡”的前提是承认有关的两者的存在及其现状,亦即认为它们存在于同一个时空阶段、同一个层次或者平面之上,而不是在分别对两者进行全面深刻的批判反思的基础上,通过扬弃它们而取得突破性进展(亦即在此基础上形成哲学理论和研究本身的生成过程),进而建立确实技高一筹的哲学体系。
另外,无论是出于强调纠正“主体性僭越”而矫枉过正,还是由于从根本上惧怕和回避主体的主观性和任意性,怀特海在这里实际上都完全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追求纯粹的客观性上了[11],因而没有给作为现实主体的社会个体留下存在的余地,更不用说对这种主体的主观性精神境界在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之中的生成过程进行研究论述了。而这样一来,他实际上就忽视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哲学家的论述基础,因为这样的论述基础恰恰就是这种主体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以及他(她)的主观性精神境界在这种传统和环境之中的生成过程。
毋庸赘言,仅仅从怀特海对哲学的定义和哲学家应当做什么的论述出发,就肯定他的哲学是“一只正在蜕皮的蝉”,确实有论据不足之感。我们下面再结合他对过程哲学的说明,看一看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二、对过程哲学的说明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
在《过程与实在》这部名著之中,怀特海对其过程哲学提出了二十七个范畴说明[12]。我认为,这些说明不仅比较直接地表现了他的过程哲学观所包含的基本要点,同时也反映了这些要点所具有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特征。
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无主体状态”并不是说怀特海这些论述不是以作为研究主体的他自己为前提,而是说他不仅由于竭力追求纯粹的客观性而把这样的前提彻底隐藏起来,没有加以任何论述,而且,即使在涉及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各种主观方面的时候,也把这些方面视为像客观对象一样[13]、与客观对象毫无差别的静态的东西,而加以“千人一面”式的论述。而所谓“平面化静态视角”则是说,由于没有涉及作为研究者的哲学家的论述所特有的主观视角,更没有涉及这种主观视角的生成和变化过程,所以,这些说明都是以哲学家现成的静态视角为依据的;而这样一来,这样的视角便由于追求共时性抽象依据的基本倾向而具有了平面化的特征。
因此,所有这些论述类型都是依据一位追求纯粹客观描述的哲学家的眼光表达出来的,既没有涉及研究主体自己的视角是不是具有主观性和动态性(即生成性)的问题,也没有涉及作为其研究对象的主体诸方面是不是具有主观性和动态性(亦即生成性)的问题,更不用说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角度加以研究论述了。让我们通过以下经过分类的范畴,具体看一看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
通过对怀特海这二十七个范畴说明进行未必完全适当的分类[14],我们大致可以看到以下七类范畴说明:
第一类:关于存在物的基本类型——永恒客体(eternal object)和实际存在物(actual entities),实际存在物的功能、统一性和多样性,以及实际存在物的“直接性”、“主体”与生成过程的关系(范畴v,xix,xx,xxi,xxii,xxiii等)[15];在这里,怀特海主要是对实际存在物的各个方面进行定义、描述和解释,因此,这里并不存在对现实的个体性社会主体及其的精神世界的任何说明,更不用说涉及这种世界的社会维度和文化维度了。
第二类:关于世界和实际存在物作为造物都是过程、亦即都是生成过程,实际存在物的生成方式决定它们是什么(过程原理),以及有关它们的描述及其理由(范畴i, ix, xiv, viii,xviii)[16]。在这里,怀特海虽然强调了世界及其各种实际存在物都是过程或者生成过程,却没有(哪怕是非常简略地)论及作为实际社会个体的现实主体是不是也包含在这样的世界之中、也属于这样的实际存在物,他们在何种意义和层次上能够成为这样的过程、这样的实际存在物,以及究竟处在何种生成层次之上的认识主体才能形成这样的认识。
第三类:有关实际存在物的潜能与现实的关系(相对性原理),潜能及其与合生(concrescence)和永恒客体的关系(范畴iv,ii,vi,vii,x等)[17]。处于现实的社会世界之中的社会个体,也具有与这些实际存在物完全相同的潜能和现实性吗?也许是。但是怀特海在这里同样没有做出任何有关的说明。所以我认为,他在这里的论述体现了与论述上面两类范畴一样的特征。
第四类:对于统一性、多样性和客观化的论述(范畴xvi,xxiv)[18]。就怀特海在这里所涉及的统一性和多样性而言,究竟哪一种作为现实主体的社会个体能够像怀特海本人这样,做出有关某种统一性或者多样性的陈述呢?一个儿童或者门外汉能够这样做吗?而且,关于这里所论述的实际存在物的自我创造过程,现实的社会个体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自我创造过程吗?即使答案是肯定的,自我创造过程这个术语本身也表明,怀特海忽视了社会个体的创造过程所必然具有的社会维度和文化维度。
第五类:结合实际存在物的生成过程论述“摄入”(prehesion)及其构成和种类,由此转入对于各种主观方面的论述(范畴iii,xi,xii)[19]。我们在这里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怀特海是以和他描述客观对象的方式完全相同的方式,转入对主体“摄入”的各个方面的描述的;而且,尽管主体这些有关方面在这里出现了,但主体却同样是静态的、平面化的,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任何关于其生成过程的说明。
第六类:结合论述命题和包括情感、估价在内的各种主观形式,继而论述“感受”(feeling)及其满足(范畴xiii,xv,xvii,xxv等)[20]。应当说,怀特海虽然在这里所涉及的纯粹是社会个体主观世界的各个方面,但他仍然竭力以完全客观的方式进行论述;因此,他在这里也同样是在竭力避免现实主体的主观任意性。勿庸赘言,这种研究方式对于充分重视和研究主体及其各个有关方面来说,是不可能有多少益处的。
第七类:作为某种系列的合生过程,与整合以往的摄入过程、感受最终得到满足的关系(范畴xxvi,xxvii)[21]。我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些所谓的摄入和满足究竟属于什么样的主体?在怀特海这里的说明之中不存在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答案。
可见,即使我们只把怀特海对过程哲学的这些说明作为研究个案略加分析,而不详细引用他的其他具体论述,我们也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过程哲学所具有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的特征。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对他这二十七个说明范畴的列举和归类,并没有完全按照他原来的论述顺序,而是参照西方哲学传统流行的“客观-主观”模式进行的。这样做虽然有掩盖他的批判锋芒之嫌,但却有助于突出展示他的做法所具有的探索性和突破性。实际上,他对这二十七个说明范畴的论述顺序也同样带有非常明显的探索特征——从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逻辑递进顺序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严格说来,怀特海在这里表现出来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特征,是与西方哲学传统的惟理智主义主流一脉相承的[22];但另一方面,他对“过程”和“价值”的充分强调和研究论述,又体现出了对这种主流进行批判反思和扬弃的倾向和趋势——除了这里的有关论述以外,他在其他地方对西方现代分析哲学所犯的“完善词典的谬误”的论述,也同样非常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23]。 怀特海及其过程哲学基本上处于传统与批判扬弃传统这两种基本趋势之间,所以我们说,作为西方哲学目前的生长点之一的怀特海过程哲学就像一只正在蜕皮的蝉。那么,现在的关键在于,究竟进行怎样的研究立场和视角的转变,这只蝉才能把最后一层皮蜕掉?
三、作为西方哲学当代生长点的过程哲学与社会个体生成论
正像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的那样,怀特海的过程哲学一方面体现了非常强烈的、对西方哲学传统的批判扬弃意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非常明显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特征。那么,它究竟能不能成为西方哲学在当代的生长点?它怎样才能完成这种蜕皮过程呢?
我认为,一种哲学能不能成为它从其中产生出来的哲学传统的生长点,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它是不是已经非常清楚和充分地意识到这种传统的优长劣短?第二、它所采取的新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能不能使它达到彻底扬弃这种哲学传统的目的?这两个方面显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前者真正成为后者的前提,后者才有可能成为前者的结果。
就我们上面对怀特海过程哲学所进行的案例分析而言,由于它在第一点上既认识到这种传统的某些根本性的致命弱点并力求加以克服,又由于竭力追求纯粹的客观性而具有“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的特征,所以,它虽然因为试图通过强调研究“价值”、通过以系统全面地论述“过程”扬弃这种传统而有可能成为这种传统的生长点,但是,它所秉承的这种传统之强调“客观性”、“抽象性”和“普遍有效性”的基本倾向,却使它根本没有办法彻底完成这种扬弃工作。因此我认为,怀特海的过程哲学有可能成为现代西方哲学的生长点,但是,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完全变成现实,至少在他自己那里是如此——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他的过程哲学是一只正在蜕皮的蝉。那么,能不能“蜕皮”的关键在哪里?
我认为,就西方哲学传统中一直存在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而言,西方哲学的传统立场和方法论视角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由于竭力追求纯粹的客观性而彻底忽视了活生生的主体,亦即忽视了处于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之中的社会个体的主观世界及其生成过程——无论这种个体是进行具体实践活动的一般人,还是进行理论探讨的哲学家,情况都是如此。显然,无视这样的主体、特别是无视他们作为个体在具体社会活动之中的所作所为和其主观世界因此而出现的生成过程,不仅哲学家的主观立场、方法论视角及其生成过程会处于哲学批判反思的领域之外,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也会因此而出现扭曲[24]。恰恰因为西方哲学传统的主流竭力追求抽象结论的纯粹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所以,从这样得出的所谓“事实”和关于“事实”的真理出发,根本不可能走向“价值”,因而根本不可能彻底解决有关本体与现象、一与多、动与静、永恒与流变、存在与生成、心与物、决定论与意志自由等形而上问题——因为这样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已经使研究者“画地为牢”,只能固守这样的“事实”和及其真理,而不可能对包含主观世界诸方面的生成过程有所觉察,更不用说加以必要的反思和研究论述了。
所以,我认为,能不能完成这种“蜕皮”,关键在于研究过程哲学的哲学家们有没有能力在继承怀特海过程哲学强调“价值”、强调“过程”、强调批判扬弃主体-客体二元分裂对立状态的成果的基础上,真正实事求是地看待和研究现实的社会个体——也就是说,取决于这些哲学家是不是真正能够彻底地把过程哲学强调动态生成的基本观点,全面落实成为使有关(包括作为哲学家的研究者在内的)社会个体主观世界诸方面的研究,得到与对于客观世界诸方面的研究同样的地位,从而使所有主体的主观世界、它们的生成过程和它们的历史文化传统背景和社会现实环境,都在过程哲学研究领域之中得到应有的地位和重视。毋庸赘言,怀特海虽然具有把所有研究对象都纳入过程哲学的研究范围、建立系统全面的过程哲学体系的宏伟抱负,但他最终并没有实现这种抱负。
只有用社会个体生成论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扬弃怀特海的过程哲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视角,立足于社会个体及其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的文化维度和社会维度,对社会个体的社会行动所涉及的(包括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在内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作为西方哲学在20世纪发展缩影的怀特海过程哲学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自己当初的抱负,像蝉最后蜕掉了自己的硬壳那样展翅飞翔起来。
注 释
[1] 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说法——一般说来,侧重理智分析的西方哲学主流更加强调事实,并且以获得关于事实的“真理”知识为归依,而侧重情感体验的中国哲学和东方哲学则更加强调主体的感受,并且以对主体的规范和随之而来的主体精神境界为鹄的,因而基本上可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强调事实与强调价值这两种做法之间的差异。当然,这个题目需要做我们在这里根本无法进行的广泛的实证性研究。
[2] 参见陈奎德,《怀特海过程哲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5页及以下部分。
[3] 当代西方哲学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的,逐渐重视研究日常语言、继而逐渐重视研究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诸方面的趋势,已经向我们表明了这一点。
[4] 这里所谓的“社会个体生成论”(the social individual growing-up theory),是本人在以往研究西方哲学、美学理论,现象学社会学等诸方面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基本思路;它具有以下四个要点:
第一、包括研究者在内的每一个现实个体,都处于某种存在于具体社会文化环境之中的生成过程之中;
第二、这种生成过程具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体通过相关的各种社会互动过程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角色,二是个体的主观世界因此而达到越来越高的精神境界;
第三、人类社会生活包括学术在内的每一个方面,都是这种生成过程的结果,是由不同的社会个体通过这种过程建构的;
第四、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所有这些方面,都必须从有关这样的社会个体主观世界的生成过程的视角出发进行探讨。
[5]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静止”和“孤立”是作为主体的蝉的感觉所具有的,而并不是作为它的感觉对象的外部事物所具有的特性。
[6] 参见怀特海,《过程与实在》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29年版,第viii页等。
[7]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怀特海在其论述过程中确实多处谈到“生成”,并且把他对于“生成”的论述当作建构其过程哲学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来处理;但是,他的论述侧重点仍然是尽可能客观地对过程加以描述——或者说,“生成”只是他对“过程”的形象描述,并没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过程”的涵义。然而实际上,“过程”恰恰应当是对“生成”的形象描述,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意义只是“生成”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只是表面上的、从平面上看到的一部分,倒是“生成”包含了更加丰富的涵义。
[8] 囿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的论述,而只能强调指出,怀特海表现出来的非常强烈的批判倾向,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把所有研究对象都孤立化、抽象化、平面化的基本倾向。
[9]参见怀特海,《过程与实在》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29年版,第20页。
[10] 参见《在世哲学家文库·怀特海的哲学》英文版,纽约图铎出版社,1951年版,第680页。也可参见陈奎德,《怀特海过程哲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3页。
[11] 因为显而易见,哲学家只能根据某种客观的情况和标准,才能认识到他(她)自己当初的主体性究竟是不是具有僭越性。
[12] 参见怀特海,《过程与实在》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29年版,第30-35页。
[13] 实际上,怀特海之所以以有机体作为其研究对象,就是要以这种方式把所有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客观事物和主观世界都统一起来。
[14] 囿于篇幅,我们不可能一一详细引用怀特海的原文,只能以这样非常概括的方式表达他的基本观点。
[15]参见怀特海,《过程与实在》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29年版,第30页和34页。
[16] 参见,同上引书,第30页,32页,31页和33页。
[17]参见,同上引书,第30页、31页。
[18]参见,同上引书,第32页,第34-35页。
[19]参见,同上引书,第30页,31页和32页。
[20]参见,同上引书,第32页,32-33页,第35页。
[21]参见,同上引书,第35页。
[22] 就西方哲学传统主流而言,寻求客观性、拒斥主观随意性的基本倾向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这里指出的“无主体状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则是这种倾向的两个具体表现。
关键词 管理哲学 学术使命 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C93-02 文献标识码:A
“管理哲学”这一词的出现,始于英国学者谢尔登于20世纪20年代出版的《管理哲学》一书。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随着西方现代管理学理论的广泛引入,国内哲学界掀起了从哲学的视角研究管理的热潮,从此管理哲学成为我国哲学研究的热门话题和新的学术生长点。
1“管理哲学”的含义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管理哲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争议,但最主要的争议表现在对其概念的界定上。
1.1学界对“管理哲学”四种界定
什么是“管理哲学”,对于这个问题管理哲学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界定:第一种是把管理哲学看作是一种“应用哲学”或“实践哲学”;第二种是把管理哲学等同于系统哲学在管理中的应用;第三种是把管理哲学等同于管理学原理,管理哲学就是管理理论和管理中的普遍原则(谢尔登,1923;泰勒,1911);第四种是把管理哲学看作是指导管理行为,特别是指导高层管理者决策行为的哲学,即企业最高主管为人处世的基本信念、观念及价值偏好(霍金森,1978)。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从不同侧面对其作了不同的界定,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深刻揭示出管理哲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具有明显的不足和局限性。
1.2“管理哲学”的全面界定
管理哲学作为一门哲学学科范畴。黎红雷教授认为,所谓管理哲学,就是管理人世界观的理论化和系统化。这个定义的内涵包括:第一,管理哲学是管理人的世界观。这说的是管理哲学的本质属性;第二,管理哲学是一门领域哲学。这说的是管理哲学在哲学中的地位。第三,管理哲学是元哲学。这是说管理哲学在管理学中的地位;第四,管理哲学是哲学与管理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这个界定比较合理,因为最主要的是它揭示了管理哲学的本质属性,回答了“什么是管理哲学”。管理哲学的努力方向是从管理学中的人性化研究逐渐转向管理哲学的,并推动管理哲学将“人”确立为核心问题。
2管理哲学的学术使命和社会功能
2.1管理哲学的学术使命
管理哲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的学术使命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三个方面:
2.1.1研究对象
管理哲学属于哲学范畴,它研究的是作为管理学建立之前提的基本理论假设,目的在于揭示管理人世界观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知识,为管理实践者提供正确的指导。而管理学则属于实证科学范畴,它直接研究管理活动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为人们提供有关管理活动的方法和原理。管理哲学是依据哲学思维的根本特性反思人类管理实践而形成的哲学理论,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管理学的现象描述、管理学的因果解释、管理学的理论构建、管理学的概念系统,等等。
同时,哲学是对人类精神的反思和批判,是一种“对思想的思想”。所以,管理哲学首先要批判反思的是人类历史上的管理思想或管理理论本身,这是由哲学的根本特性决定的,也是其最主要的任务。而管理学关注的是人类具体的管理实践,并总结人类管理实践的基本规律。如果我们把管理学看作是对人类现实管理实践及其规律的认识、是对关于人类管理活动的理论的思想,那么,管理哲学则是对管理认识的再认识,对管理思想的再思想。
2.1.2研究方法
管理哲学与管理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学术使命。管理学的研究方法有很多,比如系统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等。正因为如此它形成了不同的管理理论和管理学学派等,比如科学管理学派、人本管理学派等。从以前科学管理理论开始,到现代寻求管理定量化、最优化、标准化的努力一直没有降温过。由于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西方管理方法的引入,使得把这种追求发挥到了极端。但是,现代管理活动中更多涉及人的管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环境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却是难以按定量化进行,因而科学的方法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求助于哲学思辨的方法,即寻求管理哲学,管理哲学具有批判反思的思维方式,管理学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是管理哲学批判反思的对象。
2.1.3研究目的
对于研究目的方面的学术使命主要表现在:管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人类社会管理及其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管理哲学研究的则有两方面目的:一是它通过对人类管理实践的反思,为管理实践活动提供一种哲学方法支撑;二是它在对人类管理实践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关于管理世界的哲学观,达到对人类管理世界的一种整体性把握。相比管理学研究目的,管理哲学是一种理论化的智慧,其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对各种管理学知识体系进行批判和反思,其直接对象是管理学知识的前提逻辑,试图把管理哲学作为一种智慧来批判和反思具体管理学知识的逻辑体系。
2.2管理哲学的社会功能
管理哲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在面对现代化、国际化的新趋势下,也必然面临着新的历史条件下(下转第158页)(上接第152页)的新问题,但它却具有以下特定的社会功能。
2.2.1推动具体管理科学的发展
在管理活动的历史上,管理思想从一阶段过渡到另一阶段是以管理哲学的进步为标志的,或者说是管理哲学创新的结果。从管理实践创新的角度看,管理哲学是管理科学走向管理艺术的必经之路。管理实践创新的实质,是掌握了先进的管理哲学的管理者对管理科学的创造性应用。而如果没有管理哲学的指导,管理科学将失去活力,因而不会对管理者有多大的帮助。所以,学习管理知识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固然重要,但掌握一种先进的管理哲学更为重要。
而管理科学的发展离不开管理哲学的指导,管理哲学作为管理的思辨是构成管理学体系不可缺少的基础,为管理学的发展提供思想支撑和精神动力。只有在科学的管理哲学指引下,才能克服各种现有的管理理论的缺陷,才能为管理科学的发展与繁荣提供科学化、系统化的哲学依据。
2.2.2指导具体管理实践活动
在前面,笔者引用黎教授的观点已经对管理哲学作了相对全面的界定,也就是说管理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的管理,是为了改造客观世界、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的完善。而“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的精神、心理、情感、价值判断、信仰、社会文化和风俗等结合起来考虑。管理者需要管理精神、管理文化、管理艺术,而不仅仅是管理技术。”对现代管理实践来说,这些东西恰恰是其需要弥补的地方,所以,现代管理实践活动迫切需要管理哲学来指导。管理哲学作为对人类管理方法论的批判和反思,其理念内在地反映了管理活动中更需关注人、更需关注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2.2.3促使哲学的新发展
只有在哲学的指导下,科学的管理哲学才能够建立起来。但二者的关系又是相互的,它反过来会丰富和发展哲学,从而促使哲学的创新发展。我们知道,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但是哲学只有为现实生活所指引的哲学,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展。而如今哲学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保持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种具体科学的紧密结合,并在此种结合中形成各门哲学的应用理论分支。“管理哲学如同科学哲学、艺术哲学等等一样,在我国都只能是哲学的组成部分,是哲学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管理哲学“其着眼点是为了哲学重心的转向、变革的实现和创新路径的选择,因而是哲学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总之,管理哲学必须根植于管理实践的管理学土壤中,以各种管理理论作为自己的反思对象,从中概括出管理哲学的基本范畴和理论,从而承担起特定的学术使命和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1] 李兰芬,王永明.论管理哲学的学术视野及其功能[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2] 黎红雷.管理哲学刍议[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
【正文】
1 地学哲学建立的必要性
1.1 问题的提出
哲学是一种以抽象的原理、范畴等逻辑形式来反映事物运动的最一般规律的知识体系,它表现着人类认识所达到的最高成果。地学哲学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应当是地球运动的最一般规律、人类对地球运动认识的最一般规律,以及地球科学与社会相互作用的最一般规律。从研究领域上说,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比哲学原理低一个层次,地学哲学又比科学技术哲学低一个层次,在学科分类中,它属于第三级学科。
自70年代末科学技术哲学在中国复兴以来,它自身及其各个分支学科(包括地学哲学)都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地学哲学的研究以队伍实力雄厚并以得到强有力的行政和社会支持而显得格外蓬勃。尽管如此,关于地学哲学的存在根据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一些学者认为,地学哲学实际上是哲学原理在地学研究中的应用,作为问题讨论是可以的,但作为一门学科,理由不够;另一些学者甚至就根本否认“地球科学”这一名称,他们认为,所谓“地球科学”实际上是一个模糊概念,研究地球运动只有从各个不同侧面、不同层次才能弄清楚其微观机理,如果笼统地谈地球运动规律研究,实际上什么也说不清。
对于上述疑问,首先应当解决“地球科学”是否存在的问题?因为“地球科学”毕竟是“皮”,而地学哲学则是“毛”,若“皮”之不存,则“毛”将焉附?
1.2 地球科学存在的根据
在遥远的古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人们关于地球的知识都是笼统的和直观的,
这些认识在古代希腊有《气象论》(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博物学》(大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地理概论》(埃拉托色尼Eratosthenes)等;在古代中国有《山海经》、《禹贡》、《汉书·地理志》、《准南子》、《水经注》(郦道元)、《梦溪笔谈》(沈括)等,它们的共同缺点是感性色彩强烈和猜测性明显。
近代分析科学的兴起在人对自然的认识上产生了一个飞跃,一般说来,为了深入了解自然界的规律,不能不从细节入手,先把事物活生生的联系割断,分门别类地对微观机理展开研究,这样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形成了僵化孤立的思想方法,限制了对自然界的系统把握。著名的法国数学家团体“布尔巴基”在谈到数学界的这种不幸时说过:“有许多数学家置身数学的各个小角落,他们也没有尽量从那里走出来,就不仅完全忽视不涉及他们所研究的科目的东西,而且甚至无法理解远离他们专业的同行们的语言和术语”。〔1〕上述弊病不仅在数学领域,而且是在各个领域都共同存在的。早在19世纪恩格斯就批评过:“18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是这样地高于希腊古代,它在观念地掌握这些材料方面,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是这样地低于希腊古代。”〔2〕事实上, 当时在天体演化方面从而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的,就并不是自然科学家,而是哲学家康德。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不具备专业知识也可以取得成就,而是说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不具备广博的知识和哲学素养,至少将可能在成就上受到很大限制。
从19世纪下半叶起,自然科学出现了整体化趋势:一方面,学科越分越细,分支学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另一方面,学科之间又相互渗透、融合、产生了大量的边缘科学、交叉科学,并产生了横断科学和综合科学,科学界出现了针对同一对象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的局面。
地球研究在自然科学整体化发展趋势中是一个典型。地球这个对象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研究的对象有很大不同,它不仅本身就包含各种运动形式,而且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很难直接把握,因此,观察方法以及历史和逻辑的方法,在地球研究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有关地球的研究被肢解为一系列壁垒森严的学科,不少认识往往往囿于一得之思和一孔之见,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很多学术之争都是由于各执一端(例如关于地球演化的“水成说”与“火成说”,“渐进论”与“灾变论”等)引起的。尽管各种带有局限性的假说论争的结果总会导致认识的深入,但很显然,如果各个领域的科学工作者能够有意识地填平专业之间人为掘出的鸿沟,完全可以避免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消耗。随着对地球认识的深化,这种迫切性已经出现。最强劲的推动来自板块学说的诞生,板块学说是关于地球图景的大革命,其意义可与物理学中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相比。板块运动是地球整体运动的表现,一方面它自身提出了牵涉陆地、海洋、表层、深层,生物、非生物,区域、全球,地球、外星等的多个学科、多种手段开展综合研究的客观需要,非如此便不可能取得成效。另一方面,即使是对那些工作在具体的局部领域的科学技术人员来说,也必须以整体运动为工作背景,否则就可能陷入片面认识。加拿大地质学家 J. T.威尔逊(Wilson)说过:“在现代地学革命中,贡献最大的地球科学家,一般都具备两个共同的特点:渊博的教育素养(包括熟练地掌握物理学知识)和对全球问题产生浓厚兴趣,而不是限于对一个小区域的研究。”〔3〕
有关地球的科学研究整体化的另一个推动来自人类生态学的诞生。“人类生态学”这个名词是美国地理学家H.巴洛斯(Barrows )在1923年提出的。他认为地理学应致力于研究人类的生态,或人类对环境的适应。地理学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课题,以便把地理学研究联成整体,人类生态学研究的就是这样的统一课题。20世纪70年代之后,人类生态学的论著纷纷问世,绝大多数论著认为,人类生态学是一门不仅包括多门自然科学,而且牵涉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大跨度的综合性学科,它的任务是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人口、食物、资源和环境等全球性问题。当代人类活动程度之剧烈,已经使地表各圈层的变化大大超过了自然过程本身的变化。这种态势造成了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各门与地球有关的学科都不能不研究人类活动的影响,采纳人类生态学的思想和方法;另一方面,人类生态学又成为与地球有关的各门学科由此达彼的桥梁。
至少从以上两个方面可见,有关地球的科学研究已经越来越难以分割,所谓“地球科学”实际上属于美国科学家D. 普赖斯(Price))在1963年提出的“大科学(Big Science)”,是一类科学的总称, 这类科学是通过研究课题的协作来进行联系的。
1.3 地学哲学存在的根据
科学的整体化发展呈现出一种仿佛向古代科学回归的局面。古代科学是笼统直观的,这就是许多在各专业钻研很深的科学工作者对科学的整体化趋势难以理解的主要原因,但也正因为如此,才更需要提倡专业人员学习哲学。辩证法认为,如同别的事物一样,科学的发展也总是经过否定之否定过程呈螺旋式上升的。科学的这种回归是自然观在更高层次上的复归,是在对微观机理有了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事物的总体把握,而不是倒退。
在这种整体化形势下,每个科学工作者实际上都面临着适者生存的选择。适应科学的整体化发展绝不是要科学工作者放弃自己的专业,而主要应当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所谓理论思维主要是指哲学思维。恩格斯对此说过:“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确实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不可避免的。建立各个知识领域互相间的正确联系,也同样成为不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但理论思维仅仅作为一种能力才具有天生就有的性质。这种能力必须加以发展和训练,而为了给以这种训练,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4〕如果说物理学、化学、 生物学等学科尚且需要运用理论思维来指导实验和提炼实证材料的话,那么对地球科学这种难以通过实验来揭示研究对象规律的科学来说,理论思维就更有特殊的意义,脱离理论思维,恐怕就只能陷于瞎子摸象的被动境地。所以,不仅地球科学的存在是有根据的,而且地学哲学的存在也是有根据的。
2 地学哲学的范畴问题
2.1 地学哲学应当有自己特有的范畴
地学哲学作为一门学科独立存在,社会需要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一门学科的建立,除了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应当有它自己特有的范畴。科学的最高成果是概念。一门科学的最基本的逻辑概念就是它的范畴,范畴是人们用来反映、概括和把握客观世界时所使用的最普遍的本质概念。由一系列概念、范畴构成的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科学成熟的重要标志。
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范畴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的哲学范畴,例如物质和精神、运动和静止、时间和空间、对立性和统一性、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原因和结果、特殊和一般等。它们是人们对世界总过程认识之网的纽结,是最高的哲学范畴。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逻辑和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范畴,它们分别是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辩证思维和自然界三个领域认识之网的纽结,例如历史唯物主义有社会存和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科学技术哲学有结构和功能、对称和非对称、连续和间断、可逆和不可逆、简单性和复杂性、渐变和突变、精确性和模糊性等。一般的哲学范畴都适合这三个领域,但并不能代替这三个领域自己的范畴。如果缺乏第二个层次的范畴,对这些领域的认识就将显得空洞和僵硬。
在科学技术哲学层次以下的各门科学哲学,例如物理学哲学、化学哲学、生物学哲学、天文学哲学,地学哲学是否独立存在,这是一个目前尚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范畴较难确立。这个层次紧紧夹挤在具体科学和科学技术哲学之间,能上升到哲学的范畴几乎已被科技哲学所抽取,可提炼的“资源”已十分稀缺。有的学者采取把科技哲学中适合于地学哲学的范畴“移植”到地学哲学中的办法,以解决地学哲学的范畴问题,这样当然能说明不少地学哲学问题,但它毕竟还只是一种应用,缺乏对地学领域特殊规律的更深刻、更生动的反映。可以设想,在社会历史领域,如果没有历史唯物主义范畴,单凭辩证唯物主义范畴来把握,确实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但社会发展规律就不会揭示得那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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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学哲学范畴探讨
从目前来看,地学哲学可以确立以下4对范畴:
(1)现实图景与反演图景
现实图景是人们根据所获取的关于地球的实证材料以及目前掌握的影响地球运动的作用所得到的对地球现今运动状态的反映,是与经验世界比较接近的、比较确定的理性认识;反演图景是对地球发展变化历史的考证,是人们通过逻辑推理对所掌握实证材料作出的追溯性解释,是与经验世界比较远离的、猜测性较强的理性认识。由于地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质,客体的运动很难通过受控性实验进行直接地把握,因而必须站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展开思维之翼自由翱翔,对现存事实形成的历史过程进行大胆推测、提出假说,对实证材料作出说明,以揭示地球运动的规律。所以,现实图景和反演图景是地学研究中带普遍性的最基本的概念。
现实图景与反演图景是与时间有关的一对范畴。这对范畴与哲学原理中的原因和结果有密切联系,但又不能用原因和结果来取代。原因和结果是反映运动过程中前后相继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的一对范畴。但在地学中,由于空间广大和时间久远,现实材料永远是不完备的,用这种不完备的材料去重新塑造演化过程,永远具有以偏概全的的性质。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在使用部分结果,来推测着地球变化的全部动因。从另一方面说,由于历史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偶然性因素的作用,现今正对地球演化发生作用的因素并不一定能产生它在远古时代所能产生的结果。“灾变论”在现代的复兴说明,即使我们能完备掌握现今所有的地质资料,也由于某种不可逆性规律,使得我们只能不断逼近而无法完全重现地球的演化。这是对以今论古的“均变论”的严重动摇。
20世纪初,量子力学的诞生动摇了反映单一因果关系的拉普拉斯(Laplace)决定论,代之而起的是反映多因果关系的统计决定论。 这既是自然图景的大革命,也是科学思想方法的大革命。目前一场类似的革命正在地学领域兴起,这场革命把“现实图景”与“反演图景”作为最基本的逻辑概念从地学中提升了出来,反映出地学认识中具有一般意义的多因果关系。现实图景是反演图景的基础。反演图景是现实图景的深化,引导现实图景向前发展。但现实图景也不是消极被动的,随着人的认识的拓展,总会有新的事实被发现,从而形成新的现实图景,并会对已有反演图景提出挑战,甚至推翻已有的反演图景,致使新的反演图景诞生。例如地质学中的“水成论”与“火成论”之争,就是这样的过程。
(2)表层认识与深层认识
“表层认识”指人们根据直接从地球表层获得的感性材料,通过抽象思维所得到的对地球表层运动规律的认识;这是与经验世界比较接近的、比较确定的理性认识。深层认识是人们根据来自地球深层的信息,通过逻辑推理所得到的对地球深层运动规律的认识,这是与经验世界比较远离的、富有推测性的理性认识。表层认识和深层认识是与空间有关的一对范畴。在地学研究中一直有着两大障碍:一是地球外部的广大,二是地球内部的深邃。现在由于航天科学技术的发展,外部的广大已越来越不是认识的障碍。但受技术手段所限制,内部的深邃仍然是探测的壁垒。
地球表层的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深层运动进行的,但对深层运动的了解一般都从对表层运动的认识入手。表层认识的深化有赖于深层认识的发展,而表层认识深化之后,又会导致新事实的发现并与已有的深层认识发生矛盾,推动人们从深层上对新的事实作出解释。所以表层认识和深层认识也是地学研究中具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概念。例如,根据大西洋两岸大陆海岸轮廓、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生物群落等的相似性,南半球各大陆古生代后期冰碛层的分布和冰川擦痕走向的连续性,非洲片麻岩高原和巴西片麻岩高原古代褶皱方向的一致性,关于环太平洋山系、阿尔卑斯山系和喜马拉雅山系的成因问题,关于按现今大陆配置产生的地极和古气候带变动存在的问题等,推动了反映深层运动的板块学说的诞生。板块学说作为一种科学假说提出之后,又需要进一步从表层认识上寻找论证依据,表层证据的搜索一方面促进了板块学说的完善,另一方面又发现了与板块学说相冲突的新事实。例如,按照板块理论,地震主要发生在海沟的消减带,但大陆板块内自80年代以来却地震频发;又如,大陆板块内部还有的推覆构造、伸展构造、走滑断裂等形式的构造形变,与板块构造学说有很大差异。这些反常事实对板块学说形成了挑战,推动地学基础理论向前发展。
(3)分布与构造
分布指物质在地球空间上的聚集情况,构造指物质的联系和组织方式。
地球是太阳系类地行星中非常特殊的一颗行星,它有复杂的圈层,各个圈层及同一圈层各个部位的物质组分不同,物质的状态不同,其联系和组织的方式也不同。事物量的积累会导致质的变化,不同的质对应着不同的运动,这是运动的特殊性在地球上的体现。地学研究中无论哪一个领域都不能不涉及这两个范畴。
物质的分布决定着构造。例如,根据板块学说,地壳岩石和上地幔岩石在最近的地质时期里,基本物理性状是相似的,都表现出脆硬特征,因此,它们可以划为地球构造的同一层次,称为“岩石圈”。地幔上层之下广泛存在着一个密度相对低的物质层,这层物质既有固体特征,又显示出流动特征,称为“软流圈”,其分布决定了岩石圈和软流圈会相对运动。岩石圈分为形状各异的各个板块,由于各个板块交界处的物质分布不同,其相对运动也就不同,按运动特征,边界可分为:分离型(大洋中脊)、海沟俯冲型、地缝合线型和转换断层型。反之,构造也可以改变物质的分布。例如,根据板块构造学说,地幔中有一个圆环对流体驱使超基性物质从大洋中脊裂缝中上升,形成新的洋壳。地幔物质牵引地壳不断向两侧扩展,老地壳遇到深海沟就下钻入地幔之中,于是出现一面生长、一面消亡的更新趋势。
分布和构造的对应关系在生物界也同样存在着,生物与非生物环境在地球上按地理位置不同有着不同的种类分布,不同的生物与相应的非生物环境构成不同的生态系统。反之,构造也可以影响分布。如果生态系统优越,无不良因素干扰破坏,生态系统就会发育进化,使得生态因子的多样性增加,联系趋于密切、复杂;而如果生态系统承受过重的外在因素压力,系统就会受到伤害,使得生态因子间的联系削弱,生态因子减少,甚至被毁灭。
根据分布可以推测构造,根据构造也可以推测分布。这是地球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普遍性方法。我国地质研究中关于陆相生油的理论,就是在深入把握油气的构造条件之后,根据构造成功地把握到油气分布规律的。
(4)人与地
在哲学中,人的本质不完全等同于人类普遍具有的生产劳动这一区别于动物的特点。人的本质是由一系列关系确定的,这些关系包括:人和自然之间进行的物质变换关系、在此基础形成的各种人际关系,以及贯穿于这两个方面的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意义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 地这个范畴不等同于地学中所说的地球这部分自然界。地学中所说的“地”是一个具体科学概念,而地学哲学中所说的“地”则是一个哲学概念。按照的观点,人类诞生以后的自然,已不同于原生状态的自然,这种自然是渗透着社会因素的自然,其中不仅有人改造的印记,而且有完全由人工创造的物品,同时其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受人类活动的影响,这是一种人化的自然。
人类脱离动物界以后,就以创造性的劳动把地球环境作为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作为自己的“无机身体”。自然界的人化,归根结底是人的本质力量外化的结果。人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不断以自然界的物质和自然界的规律充实着自身,使自己的本质力量不断提高,这是一个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的双向过程。
人改造自然的行动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产生了环境问题。环境问题,说到底是人改造自然的结果反过来与人自身对立的问题。人为了在自然面前争取自由,需要消除自然灾害的威胁和自然条件对人不断增长的需要的匮乏状态。但是人的生产实践是有创造与破坏二重性的,当人类不能控制自身的时候,生产的结果将表现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掌握了先进的技术,仍然不能摆脱盲目自然力的统治,在自然面前仍然是不自由的。
人获得自由的过程是一个全面解放的过程,人的解放包含3 重意义:摆脱思想上的盲目性,实现意识的自由;摆脱盲目自然力量的统治,实现对自然的自由;摆脱异化劳动,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自由。在这3 者中,意识自由是后两者的前提,对自然的自由是意识自由的基础,而对社会关系的自由则是对自然自由的条件和手段,作为手段的东西,在一定意义上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绝不是单纯的技术经济手段可以奏效的,从根本上说,技术经济手段的运用必然会受人的价值观念支配,如果人对自身价值实现的认识不正确,那末就不能改变难以持久的消费方式,于是,难以持久的开发方式也不能改变,这样,环境问题的解决便将永远没有希望。
在地学研究中,无论哪个领域都回避不了从高层次上讨论人与地的关系,把它们作为一对哲学范畴是完全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N.布尔巴基:数学的建造,见:林夏水主编, 数学哲学译文集,知识出版社,1986,第361页。
〔2〕〔4〕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第9~10、45页。
【关键词】法哲学;系统理论;学科设置
部门法哲学之所以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门法哲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哲学的延伸,并采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的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相互脱节的现象。” [1]其次,部门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它倡导一种应有的理论自觉性和深入的理性反思,倡导研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依托和真正的法哲学思辨之上。[2]最后,部门法哲学拥有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鲜明的实践性指向。任何一个学科都要涉及到学科的属性和学科的归类以及某一学科的研究范式特点,从而从其属性和研究方式出发来思考其深入发展的路径,并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理论框架,以消除学科研究中的障碍。因此本文拟通过探讨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其思维方式的特点来描述“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一、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态势及其存在价值
张文显在文中写到:“最近20年来,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部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在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亮点。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对法学研究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3]张教授的这段话是对目前部门法哲学发展态势的浓缩概括。在中国法律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部门法哲学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比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江国华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等,除此之外部门法哲学高水平论文不断增多,讨论问题不断深化,谢晖在他的文章《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中,开宗明义的讲到“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论其是基础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应用学科,其观察和研究的切入点都是部门法。”并建设性的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的学理化之命题,集中探讨了部门法哲学中的逻辑连贯性、解释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问题。[4]此外,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化、哲理化倾向成为中国部门法研究的逐渐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截至2011年已经成功召开四届部门法哲学研讨会。这为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者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大大的促进了其发展。
部门法哲学推动着对部门法前沿的、经典的、重大问题的研究,是部门法研究的一种创新。它从法哲学层面,用法哲学方法讨论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并诠释部门法法理学意义。首先,“部门法哲学的存在有助于打破讲话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并把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融入到部门法研究当中。当前我国法学领域过度的分科,造成了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狭窄” [5],其次,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解释理由提供可能性和合理性。当某一部门法涉及到解释深层次的理论性的一般问题时,往往只局限于利用本部门学科的理论资源,显得捉襟见肘。而且只是机械性地依赖规则,而忽视规则制定背后的法理之基础,并不能完美的解释规则。“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的学理基础并解释部门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不接受任何既定的东西,相反,它对任何东西都要反思批判、前提批判,因此哲学的首先为自己奠定基础,这就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作用之一是为部门法研究提供创新”[6],当需要解释部门法存在的问题,比如刑法中为什么规定贩毒是犯罪而吸毒却不是,这些都需要部门法哲学来解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学科间的整合,部门法哲学使部门法贯通起来。
二、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讨论其学科属性关系到对该学科的准确定位和实践把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理论界存在三种倾向,第一种认为它属于法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认为它属于部门法学科;第三种认为它属于“交叉学科”、“中间学科”。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张文显,在其《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一文中,其认为“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而、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而的‘特殊规律’,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其次,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是来自法哲学,应用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制度批判和改革。” [7]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是什么?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三种,但又不等同于第三种,下文会详述。
首先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同法哲学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首先,部门法哲学具有两个成立基本的基本条件:第一,反思研究的理论视角;第二,研究对象的特定限制性(被限制在特定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8]。上述两个都是部门法哲学必备的因素,法哲学缺少对具体法律的关注,而部门法又缺乏反思性的思维,宋显忠有过精辟的论述“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反思的理论视角、方式和方法上具有共性,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哲学作为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法哲学研究,根本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建构,而是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可是法哲学一旦选择了特定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按照严谨的学术要求,其研究的选题、材料、范畴以及论证自然发生有别于传统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变化,也就是真的成了部门法的法哲学了。[9]其次,法哲学注重批判,注重重构,注重对法的反思性考察,注重对抽象领域的研究和论证,侧重于“价值”领域。而部门法哲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于立法和司法有着更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注重揭示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确切内容,而且注重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在研究上往往多采实证的方法,多用描述性的语言。再次,二者研究的范畴不同。法哲学的研究范畴并不能当然涵盖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范畴,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来自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具有巨大的丰富性,不是法哲学所当然涵盖的。最后,部门法哲学具有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拥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其研究对象特定且具体。部门法哲学并非法哲学在部门法中的简单套用,而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体系化。
第二种观点实质是过度强调部门法哲学对部门法的依赖性而单边地将其定位为部门法学。[10]我们不能因为其对部门法的依赖性就简单的将其归入部门法的范畴当中,实际上,它和部门法学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部门法哲学以研究部门法学中带有本原性、终极性的问题为己任,而部门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某个方面,某个层次的具体的问题。其次,部门法哲学以部门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设计部门法的规范形式和价值内容。部门法哲学注重反思和重构,并侧重研究部门法中的普遍规律,而部门法学则倾向于严格的逻辑实证,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研究的是某一领域内的特殊规律。总之,部门法哲学秉承了法哲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注重部门法学中的意义关切性问题,视角更为开阔,研究更为深入,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已不能涵盖部门法哲学的内容。
综合第三种观点,我们可以把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概括为:法哲学与部门法的边缘研究领域。“我们不应该把‘部门法哲学’单边地归于‘法哲学’,而是认为应当突出认识和强调‘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和交叉研究的‘双关性’。这种‘双关性’:首先它是‘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次它是‘部门法的法哲学’,即‘部门法本身的高层哲理’。如果借用康德的两个哲理范畴来表达,大致可以将‘部门法哲学’一方面看成是属于法哲学的‘实践理性’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可看成是属于部门法学的‘纯粹理性’层面的内容。我们充分重视和强调这样一种‘双边性’的理性面向,将可以更好地促使二者达到一种高度完美的结合与融合。[11]我们不能否认部门法哲学的“交叉性”和“双边性”,但仅因为其研究涉及两个领域就主观的创造一个“中间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并不严谨,这里我赞同宋显忠教授的观点,不赞成把部门法哲学归纳为“部门法学与部门法哲学的交叉、中间学科。实际上,部门法哲学这一新兴研究对象,虽然它既有法哲学的属性又有部门法的特点,但“部门法哲学目前还仅止于学界的一种探讨,尚没有去的与法哲学学科和部门法学科并驾齐驱的合法地位,部门法哲学也仅仅是对已有研究的一个新蛋概括或者命名,还远没有创造出一个如中间学科这样的新学科。” [12]
三、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
“部门法哲学是从反思部门法的合法性问题开始的” [13] “部门法哲学是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 [14]。部门法哲学具有反思的思维特性,哲学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它的更不特征在于提供了一种反思式的思维方式,这有别于传统的经验式的思维方式。而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延伸,因为自身的哲学属性,必然也运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排除经验和直觉,讲求对经验材料的理性思考,以透过复杂多变的表面而认识隐藏于事物内部的规律。部门法哲学拥有哲学的“反思”思维方式,以反思的方式不断的去更新既有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以深化对部门法问题的研究。
“反思”大概有三种涵义:“一是指知性思维,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知性思维看事物就是把事务当成孤立、静止的东西,即‘非此即彼’的东西。是思维的较低阶段。二是泛指人们的理性思维,即对感觉经验材料加以反复思考,以便透过表面的、变化无常的偶然现象认识隐藏在事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本质论中说:‘本质的观点是反思的观点。哲学的认识方法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务后面的反复思考。’[15]三是指对思维的思维、对认识的认识。即‘反思’是指思想反过来以自身为对象而展开思考。[16]孙正聿认为:‘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它以人类把握世界的诸种方式去追问‘思维和存在’,去揭示‘思维与存在’间更深层次的矛盾,推动人类思想的变革。[17]人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思维即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思。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秉承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这使得部门法哲学严格区别于纯粹的部门法学,前者注重反思式的思维模式,而非观察与实证。
部门法哲学反思的思维方式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现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法律学的直接思想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法律现实,那么,法哲学的反思对象则是法律学的思想。” [18]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注重对前提性的反思[19],即对部门法赖以存在的前提进行审视和追问,注重关于法律规则正当性以及合理性的深层追问,正如陈兴良老师所说:“部门法学的应用性不应该成为理论浅显性的遁词,实践性也不应成为理论零碎性的借口”。部门法哲学注重对部门法的价值性反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批判性是反思的最本质特性。” [20]而理性的批判必然是建立在逻辑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超越性和规范性的思考,其价值指向也是批判与超越,批判是为了寻求发现问题的视角,关注研究部门法的价值问题,超越是为了达到学科发展的目的。批判是一种更为“积极的反思”,它以批判的眼光审视甚至怀疑现行的法律规范,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而达致深刻的理解。部门法哲学对于法律规范正当性的追问,不只是一种笼统的前提性和价值性的追问,而是关注具体的、不同角度的侧重点,并注重对部门法的逻辑性反思,黑格尔曾指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二是逻辑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21]某种意义上讲,逻辑性反思也是对法律规范逻辑起点的追问,即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基础和逻辑开端。通过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探究法律规则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规则中所蕴含的正当性及其价值。
部门法哲学所具有的反思式的思维特性,使得部门法哲学向法哲学方向靠拢,并逐步完善其建构起的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对部门法学科的概念和范畴起到了整合作用。充分重视其反思的思维特性,注重对部门法律规范正当性及其合理性的反思有助于促进部门法展开前瞻性的思考与建构,并成为促进部门法哲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注释:
[1]张文显.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5.
[2]仁.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8. [3]同[1].
[4]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2-149.
[5]宋显忠.什么是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4):61.
[6]邱本.再论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5.
[7]同[1].
[8]同[5].
[9]同[5].
[10]孙育玮.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1.
[11]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7(6): 8-14.
[12]同[5]62.
[13]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5.
[14]蔡宏伟.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40.
[1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杨寿堪.哲学思维的特点[J].社会科学辑刊,1988(2).
[17]孙正聿.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4-135.
[18]同[1]11.
[19]同[2]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