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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时间:2022-04-08 11:25: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司法鉴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司法鉴定

第1篇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20-02

1司法鉴定的范围界定

司法鉴定就是一种运用科技方法、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的司法证明。这个概念就要求的属性是法定性、中立性、客观性。

法定性也即是法律性,要求司法鉴定的诉讼参与者,不仅要具有法定资格,也要从启动条件、鉴定的实施、得出鉴定意见、鉴定后的证据质证、采信还要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其要求司法鉴定的提起要以诉讼和处理案件的执法机关决定,不要是市场化,利益化,不能因个人的喜好和意志来自由的启动和进行实施。(2)其司法鉴定的机关要具有相应的资格,并且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聘请委托。(3)鉴定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鉴定,不能进行超范围进行鉴定。(4)鉴定的活动属于科学技术类的事项。(5)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中立性也即是独立性、公正性。在鉴定中,只有公正、独立的才是司法鉴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其司法鉴定过程的客观性的基本准则。其要求为(1)在司法鉴定中保持独立是保证公正的前提,也是我国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2)在进行技术活动中,只有很好的排除了一切的外界因素,保持独立性是科学精神的体现和要求,也是保证结果客观公正的的前提条件。(3)程序上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不能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要做一个彻底的第三方。要要求较高的证明力和权威性,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客观性也即真实性,客观性要求在鉴定过程中要运用科学规律和科学定理对专门的问题提出一个真实性的答复。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和公正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要程序上的公正,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做出一个鉴定,来保证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二要在鉴定时要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对问题的分析。要使鉴定结论在科学规律、科学定理、科学理论、科学知识来构成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础,要鉴定人员利用其本人掌握的专业的技术,利用专业的设备,按照符合其专业技术程序规范和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和认定。

司法鉴定在目前我们是在诉讼过程中的应用,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也是经常应用到。我国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往往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执法人员,案件各有各的不同,根据各种情况的需要,肯定达不到要求各个技术性的专门的鉴定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分析和认定。往往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处理认定该事故的各种情况,进行对外进行委托某问题。对外委托的一般为,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测、对案件当事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2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每年发生的数量居世界第一,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也居世界第一,国家现在非常重视这个安全性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道路问题,人的问题,车辆的安全性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虽然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偶然性因素,但是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无论社会发展到如何的进步,道路交通事故都是存在的,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问题就是要解决的实际需要,而在解决问题时遇到了一些专门性的技术问题,就需要我国的执法部门去聘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去认定专门性问题的,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为解决这一问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和行政机构一体化。

在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一定的一体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技术性的鉴定,一般委托公安、司法部门内部的鉴定机构,国家行政机构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而很少对外委托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司法部门的内部鉴定机构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着同样的情况,即是国家的内设机构,存在“检查与鉴定合一、执法机构和鉴定机构合一”,缺乏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鉴定机构会带有各种感情的色彩、带着国家的色彩去收集相关证据,去完成其鉴定职能。发改委的价格认证中心本身的主题就是其发改委的内设机构,也就是行政机构与鉴定机构的一体进行职能不分。

(2)司法鉴定程序不统一。

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现在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人多为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构,委托鉴定的单一性,就我国目前的国情,在各项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多数选择自己有点熟人和能找到关系的鉴定机构鉴定,看如何鉴定对自己有利,如何做,拉关系,采用人情、金钱、利益等各种引诱来使鉴定人。我们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多数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多数当事人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对于鉴定也是没有任何异议,反正认为钱最终是保险公司来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进行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时,发现鉴定结论有问题时,也是因为时过境迁,无法进行重复鉴定,即使重新鉴定也是因为有前一个鉴定的存在,后者在同行业保护的情况下,多数选择的是结果的一致性。

(3)鉴定内容随意性大、结果不具有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数人选择的是通过法院的方式解决这一纠纷,法律规定要由证据进行证明其主张的观点,鉴定有被推上了前沿,原告对鉴定多数是单方面进行委托,对内容没有任何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由对方来进行质证认可,而是采取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不确认其真实性,为了对其进行鉴定有不愿意承担责任,就在结论处,若鉴定材料真实,本鉴定结论有效。并且结果经常出现,经目测为丧失功能的10%进行鉴定,没有一点技术含量和专业知识。也是不符合鉴定的客观性原则的,对于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性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有关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也不符合我们鉴定的目的。

3造成现状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时司法鉴定人员运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和方法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须坚持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忠于事实、追求真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损害时,不能很好的区分出来人情、个人利益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科学的进行司法鉴定。笔者在一个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一位83岁的老人,同时也是一位患有多种疾病的老人,在过马路时与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诉讼前委托了一个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和一个九级伤残原因是其发生交通事故使其不能长时间行走,劳动能力丧失10%及自理能力丧失30%。首先80多岁的老人是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第二就是不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其完全可以自理,在审理阶段,保险公司申请做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司法鉴定,其同时一个鉴定机构意见为有因果关系,并没有对参与度进行评定。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要说是司法鉴定机构就是一个小孩也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专门性的机构,其作出一个小孩智力的鉴定,其更可笑的是其中一个鉴定人却是老人的主治医生,鉴定人要公开公正与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可是在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明显违反了回避原则,是可悲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丧失了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2)职业道德缺失严重。

现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社会活动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其职业道德也是到达了一个底线,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多数是违反了廉洁,违反了公正义务,违反了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有的甚至是犯罪。

4对策

4.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要一个系统化、理论化的规范体系,要高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这一职业群体必须要求要形成高尚德职业道德品质,必须全面系统的学习、全面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同是司法鉴定人员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本身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来科学的认定所涉及到的事实进行专门性认定,对我国的司法公正、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其权力和职责要求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正确履行鉴定职责。当前,加强和提高鉴定人员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要以科学伦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指导,向鉴定人员系统的传输社会主义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理论,要使之充分认识和领会鉴定人员职业的原则、规范和基本要求,全面学习我国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律法规,为更好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要以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且行之有效的方法。耐心教育、榜样引导、个人示范和增强集体主义和奖励和惩罚的方式进行教育。要加强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鉴定人员的自我修养要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提高自我、自我教育使自己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

4.2制度上加强信息平台

(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网络。

在信息日益公开化的今天,应该是对各个行业的充分利用起优势,在司法鉴定领域也应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来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推动司法鉴定的网上公开透明。这个平台是专业化、科学化、技术化公开的一个平台。就像检察院的办案公开化、法院的审判公开,司法鉴定目前尚没有这样的公开制度,也没有公开的体系,目前鉴定是模板式的鉴定,闭门造车式的鉴定,如何打开这样的体系,必须进行加强监督,对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公开,对媒体公开,出了问题,有地方控告,有地方反映,别认为是技术性的鉴定就以技术性的不公开,不透明,无监督,无管理。必须将所有的鉴定进行上网公开,接受同行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新闻等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我国的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在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违反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笔者认真上述是从制度层面上去加大的力度,但是远远不够,因为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处罚就显得不够公开,公正。也不能使管理者去发现违反法律和法规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第2篇

XX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标题:工程项目名称+鉴定项目的标题:一般小 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粤建监站〔2008〕鉴字第 XX 号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机构):

(3号仿宋体)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二八年X月X日

(鉴定机构名称及报告日期: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

声 明

(2号宋体,加粗,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单位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写字楼 20楼 邮 编:510075

联系电话:020-37597713、37598376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XX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粤建监站〔2008〕鉴字第X号 (5号宋体,右对齐)

一、工程概况(一级标题:3号黑体, 段首空2字)

(一)工程基本信息(见下表1)

(二级标题:4号仿宋体或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表格内一般为单倍行距。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工程基本信息 表1

(二)鉴定原因 (略)

二、鉴定目的(一级标题:3号黑体, 段首空2字)

依据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对XX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其主体结构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并分析构件裂缝原因和加固后的结构安全性,为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下同)

三、鉴定范围(略) 四、鉴定依据(略) 五、检测鉴定内容(略) 六、检测鉴定情况(略) 七、分析意见(略) 八、鉴定结论

(一)结构裂缝原因(略) (二)原结构施工质量(略) (三)加固的施工质量(略) (四)结构安全性评定

根据现场抽检的数据和结构验算,教学楼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为Du级,即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九、附件目录

附件1—1/2~2/2: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检验记录表

附件2—1/1:楼板厚度检验记录表

附件3—1/5~5/5:混凝土钻芯法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附件4—1/2~2/2:混凝土强度推算值

附件5—1/2~2/2:混凝土构件钢筋条数直径检验记录表 附件6—1/1:楼板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 附件7—1/1: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附件8—1/2~2/2:建筑物倾斜观测报告

附件9—1/2~2/2:楼板裂缝示意图 附件10—1/15~15/15:验算报告

十、报告编审人员(落款)

报告编审(鉴定)人员

(鉴定专用章)

二八年X月X日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鉴定专用章红印)

第3篇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断,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第4篇

 

会计司法鉴定的范围,与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获取、鉴别、判断等息息相关。会计司法鉴定活动的成果是司法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这是诉讼法律中明确列明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类型鉴定意见一样,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着“证据之王”的称号,可见其重要性之高。这种鉴定意见并非书证,司法会计人员运用自身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得出,能够解决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的一种诉讼证据。

 

1 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问题

 

(1)普遍生搬硬套审计准则

 

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问题上,审计工作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思路和原理有诸多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仅对现有审计证据做出客观反映和评价,不掺杂审计人员个人主观判断;而会计司法鉴定不同于审计,是司法会计人员以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鉴定证据为依据,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最终的鉴定意见更具主观性。在会计司法鉴定过程中套用审计准则,容易与证据法上的关联性规则发生冲突。在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上。当前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在开展鉴定工作时系参照《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缺乏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的明确规定。在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上。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充分性不能受其他因素(如证据质量)的影响,其充分性更具独立性。

 

(2)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审查、运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诉讼环节期限均有严格规定,鉴于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是为诉讼活动服务,其时限也必定受其限制。有些司法会计人员职业纪律意识较差,“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部分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不足,导致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间接”违法诉讼法律规定。如司法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有限,对侦查工作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理解不到位,再加之有些侦查人员不能提出合理、准确的鉴定要求,导致对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需求、审查判断及评价方法与案件实际需要产生巨大偏差。

 

(3)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事后审查形同虚设

 

我国会计司法鉴定意见审查、质证不力,与欧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质证传统相差甚远。常常混淆审计工作与与会计司法鉴定的界限、方法和原则,随意将审计证据作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使得最终得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亦缺乏严谨性和权威性,不能有效证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事实,甚至不被采信。相关法律对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方面的规定不甚完善,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流于形式。

 

2 构建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规范化的对策

 

(1)证据提供主体、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

 

在证据提供主体的规范上,会计司法鉴定的启动由司法机关决定,与此相对应,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也应由司法机关中熟悉侦查学、犯罪学、证据学的案件承办人员提供,必要时可由司法会计人员提供协助。在证据提供程序和来源审查的规范上,基于诉讼分工之考虑,除可以邀请司法会计人员协助收集证据的情况外,会计司法鉴定证据不能由司法会计人员直接收集,而应由案件承办机关提供。在确保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主体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对诉讼分工的规定之前提下,送检机关或人员应对其提供检材的来源确保可靠性。无论是案发前已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还是会计司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证据唯有可靠方具备证据力。

 

(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环节的规范

 

在审查鉴定证据材料上,客观、有效的鉴定证据材料是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基础。从检材的发现、提取、处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要求,检材提取的部位是否准确,在储存、传递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检材有无变形、伪装;检材的性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在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上,按照司法会计专业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送检机关提供的会计司法鉴定证据进行检验、鉴别和分析,并依据恰当的标准,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逻辑推理过程上,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主要考察会计司法鉴定证据及其他参考证据的“质”和“量”是否合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科学,证据与证据、鉴定意见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冲突等。

 

(3)基本证据与参考证据运用的规范化

 

对基本证据“量”的要求要保障充分性。若证据不够充分,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要求其做出必要解释或补充。若某些证据材料已不存在或难以收集齐全,会计司法鉴定人员不能自作主张,在不满足要求的情形下,做出鉴定意见,而应与委托人商量,根据目前所掌握资料重新确定鉴定要求。对基本证据“质”的要求要保障完整性。应时刻注意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等是否完整,用以进行鉴别、分析的每份证据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的重要问题,并判断其能否通过送检机关补充证据或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进行补强。

 

3 结语

 

会计司法鉴定和诉讼活动的关键是证据,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证据制度的改革及证据规则的完善。还应该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及补强证据规则,落实到会计司法鉴定证据的采证上,一方面,送检人员应尽量收集和获取财务会计资料等的原件。若提供复制件、复印本、手抄本、扫描件等非原始资料,则应由相关人员标明或充分说明理由。另一方面,除原始证据外,亦应充分利用经确认核实的传来证据。会计司法鉴定实务当中,有些证据材料表面上满足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但显然,它们不能作为审查、评价和运用的单独对象,而应综合其他各种可靠证据,形成逻辑严谨、经得起推敲和考证的证据链条,增加被法官采纳的几率,维护公平正义。

第5篇

如果对遗嘱的真假或者是笔记存在疑惑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当事人委托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完成。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司法诉讼

【正文】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与侦查控诉机关、审判机关都时常会遇到一些需要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来解释、解读的问题;只有聘请或指定具有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地人士解释或解读了那些问题,侦查控诉机关、当事人才能清楚地查明或理解案件事实,法官也唯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正确地审理案件与作出裁决。这种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是司法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时常遭到当事人的质疑、社会公众的批评;尤其是对侦查控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无约束的决定司法鉴定、由其附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反复鉴定、多头鉴定所引发的就同一问题的多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让法官头疼不已。在当前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领域,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都是一个充满了争议与质疑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我国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领域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则是在现代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完善、尤其是1998年以来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之宏观背景下发生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争议与猜疑,是伴随着我国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社会舆论对司法正义的关注而出现的。

从“湖南黄静案”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难题。分析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最需要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而引发的所有案件的实证分析;但是,由于种种缘故,本文仅依据那些经过媒体广泛报道的“湖南黄静案”这起典型案件作为分析样本来尝试述明现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一)“湖南黄静案”简要案情。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的一位小学女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死在床上,警方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由于“死者身上无致命伤”,警方因而作出了“排除他杀,黄静属于正常死亡,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死者黄静父母对警方所作出的结论不服,在其强烈要求下、在社会舆论影响下,从2003年2月至2004年8月有关机构对黄静的尸体进行了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其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启动了三次司法鉴定;后来在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介入与推动下,一些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如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等鉴定机构的法医专家也参与了该案的司法鉴定;甚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也参与了该案件的司法鉴定。

(二)“湖南黄静案”中暴露出来的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关的问题。在该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并组织了湘潭市、湖南省、甚至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对黄静的死因等问题进行了鉴定。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第204号公安法医鉴定”认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第093号公安法医鉴定”认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2003年6月8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认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但是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没能够获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足够信任。但是在后来的诉讼阶段里,在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申请下,多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到该案的司法鉴定中来。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的“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与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在“第3029号法医鉴定”却都认为“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而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相互矛盾;2004年3月司法部组织专家拟参与该案件的鉴定;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在湖南黄静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法官最终采纳了”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

(三)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角度对该案的简要分析。“湖南黄静案”由于媒体的介入而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社会事件,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而言,该案也是一起经典的案例并足以吸引、而且也已经引起了许多的思考;今天我们仍有必要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角度来考察“湖南黄静案”。

1.在该案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全面而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权与确定权,而当事人则仅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请求权、不享有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也不享有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挑选权与确定权,这无疑是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不相信或猜疑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甚至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该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也受到了律师界与学界的批评。

2.在该案的其他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委托律师聘请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鉴定,但由于检材等都由侦查机关所保管,从而增加了律师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成本,这种在客观上影响了律师使用司法鉴定程序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的现象,从司法制度角度而言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该案所暴露出来的“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问题,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与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不完善不无相关。为了解决多头鉴定、反复鉴定、不同的鉴定结论相互冲突的问题,既需要完善司法鉴定的方法与标准,更需要通过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来解决。

第7篇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只需在许可证和执业证期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即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意味着审批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虽然三十日看似足够,但实践中审批时间非常紧张"因为,在严格条件、严格把关的情形下,延续许可实际上相当于重新审批一家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做出实质上的评估和判断,甚至需要进行实地考查乃至组织相关专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考试和考核"因此,如果不及时对受理、审查、考核、上报等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把握,很容易导致决定超期或者在到期之前无法作出最终决定"在本案中,两次补充材料时间占用了一定的时间,直至许可证到期前两日,申请材料才准备齐备,这使得审批机关审核时限非常有限,工作十分被动"。虽然28年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中规定:试点期满后,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使其与资质认定或认可的能力范围相对应"同时规定:至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满,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注销或者不予延续登记"但是,该通知未明确审核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一级项目还是二级项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一级项目上分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等等,而每个一级业务范围内又可细分至二级项目"例如,法医病理又可细分为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等等"因此,如果某机构只通过了法医病理的死亡原因项目的资质认定或认可,其他法医病理二级项目没有通过,审批机关无从把握是否对其二级项目进行限定"前述案例中,审批机关即遇到了类似障碍"此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分类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有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存在相互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这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适用上述规定时无法对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进行统一"再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对于必备一词的含义未予明确"例如,鉴定机构以租赁或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合作形式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必备的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审批机关在依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审查待延续和新申请机构的仪器设备时会都遇到一定的困难"。对于行政许可注销一般分为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两种"在本案中,对于申请延续机构声像资料和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项目的注销,审批机关适用的是依申请注销"然而,实践中鉴定机构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原负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规定,审批机关在此情形下,应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然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依职权注销的启动日期、注销程序、送达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所以在审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也面临着无程序可依的困境"。

我们建议将原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改为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三十日延长至六十日,这样的时限是比较合适的"。建议进一步统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分类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有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名称"在此基础上,明确审批机关在开展延续审批工作时,应按照该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审核范围,建议至少应细化至二级项目"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仪器设备必备的含义,尤其应明确以租赁和合作形式存在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必备要求"。建议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许可证期满前及时作出且送达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以一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机构因故意或不知司法鉴定许可证已到期而继续办理鉴定业务的情况发生"。入延续审批条件科技化、专业化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突出特点"随着科技进步和行业不断发展,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对于提升司法鉴定业务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尤为重要"司法部于27年专门出台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用以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教育培训"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处理不够明确"这也导致了很多司法鉴定人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够积极"因此,我们建议在司法鉴定人资质延续审批中,加人对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例如: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未达到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其执业证不予延续"这样才能为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马志云许文琼工作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第8篇

一、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

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鉴定结论却是各有差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鉴定结论进行诉讼,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由于需鉴定的事项涉及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对不同的鉴定结论也难作取舍。

(二)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鉴定机构的分散性,决定了各鉴定机构遵循的只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该行业内部管理。这就使得不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一般的当事人乃至审判人员都难以清楚地了解各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导致当事人和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较为盲目。并且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委托送鉴、鉴定时限、鉴定收费方面都无章可循,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四)法院系统内部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以法医、文检为主,这些机构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鉴定工作。表面上看,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存在着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案件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委托鉴定的优点。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应介入到案件的事实中。而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如果由法院内部鉴定机构参与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鉴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法院自身在为案件“制造"有关证据,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公正理念的。并且从国际惯例来看,司法鉴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独立机构或人员作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

(五)法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限要求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地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一条款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时间界定在举证期限内。但在审判实践中,许多鉴定申请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而提出的。一般来说在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将出示哪些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另一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只能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刻板地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述鉴定申请,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

(六)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审判人员操作难。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如何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鉴定,在实践中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何种依据来指定鉴定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2、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该费用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二是审判人员送检所需费用。第一部分费用由于无统一收费标准,任由鉴定机构自行定价。第二部分费用更易产生矛盾,当事人常对审判人员所花费用持疑意,而如果与当事人共同送鉴则又违反了“禁止与当事人三同"的原则,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更好地成为审判工作的“推进剂",而不是影响案件顺利审理的“瓶颈"。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1、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建立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同样,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不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全部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2、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的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3、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独立。如省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市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纷纷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难以取舍。因此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二)改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

1、建立以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主的鉴定程序启动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诉讼中鉴定程序大多是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启动。但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一,法院不应当过多地介入到证据的提供中。因此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委托鉴定,取得鉴定结论,然后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而不是一味地依靠法院委托鉴定。这样一方面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避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

第9篇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成立的条件有: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法医毒物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第12篇

1983年,Vlatkis等[1]在《Nature》杂志上发表了关于茶碱分子印迹聚合物的研究报告后,分子印迹技术得到了广泛关注,并飞速发展。近年来,随着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生物化学和分析化学等学科的发展,分子印迹技术在印迹机理、印迹聚合物的制备、印迹技术的应用及其热力学、动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如今,分子印迹技术已经在各领域,包括色谱分离[2-4],仿生化学传感器[5-7],催化技术[8],固相萃取技术[9-12],固相微萃取技术[13-15],表面修饰磁搅拌子技术[16-18],药物缓释与疾病诊断技术[19-20]等,得到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其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法庭科学家的广泛研究。

1分子印迹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研究

1.1分子印迹技术在司法鉴定炸药残留物检验中的应用研究

爆炸案件作为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案件之一,长期受到全球的高度关注,爆炸案件更是各国反恐怖袭击工作的重点。通常,炸药爆炸后,只有痕量的炸药原体样品残留在爆炸现场,并且受到现场复杂基质的严重干扰。因此,如何准确、快速地从现场复杂基质中分离、提取、检测炸药残留物,确定爆炸的性质,提供有价值的侦察方向,仍然是法庭科学化学家的一项挑战。SoniaLordel等[21]研究发现,以2,4-DNT为模板分子,PTMS为单体,TEOS为交联剂,碱性水溶液为介质,合成硝基芳香族炸药的分子印迹聚合物修饰在硅胶微球上制备成SPE萃取柱,对2,4-DNT,2,4,6-TNT和2,6-DNT均有良好的选择性。为了进一步考察其实用性,作者通过用其处理被机油污染的样品,并将其与OasisHLB商品柱进行比较,证明其性能优于OasisHLB商品柱。GudrunBunte等[22]采用紫外引发悬浮聚合方式,在石英晶体微量天平表面修饰TNT或DNT分子印迹聚合物,用于TNT等炸药的现场快速检测。可以预见,MIPs修饰的各种传感器技术在炸药的快速检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DongxiaNie等[23]在纳米金微粒修饰的玻璃碳电极表面通过自组装方式再修饰上TNT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制备了TNT的电化学传感器,对TNT检测的线性范围从4.0×10-8到3.2×10-6mol/L,检测限为1.3×10-8mol/L(S/N=3),该分子印迹检测器被用于环境水样中的微量TNT检测并证实是一种快速灵敏的检测方法。

1.2分子印迹技术在司法鉴定检验中的应用研究

犯罪与吸毒现象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不仅包括吸毒者本身的损害,也包括了吸毒者由于吸食而丧失了劳动能力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社会为救治吸毒者和因吸毒而引发的其它传染疾病等付出的巨额医疗费用,以及吸毒者因毒资需要而衍生出的各种侵财犯罪、性犯罪等。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净化社会环境,各国政府均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至今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对吸食者体内的准确、快速检测是法庭科学化学家另一项重要的日常任务。在司法鉴定领域,常见的生物检材包括血液、尿液、唾液、毛发以及脏器等复杂样品;关于检材的前处理方法常用的有液液萃取、固相萃取和固相微萃取等。分子印迹技术在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同样得到了人们的重视。Yeh等[24]用含有吗啡模板分子的0.1MLiClO4溶液,通过电聚合反应把PE-DOT聚合到ITO电极上,制备了一种吗啡分子印迹聚合物修饰的电极检测器用于吗啡的检测,其检测的线性范围在0.1~1mM。Hsu等[25]以MAA为功能单体,EDMA为交联剂,通过热引发自由基共聚合反应制备了一种吗啡分子印迹聚合物,结合Fe3+和[Fe(CN)6]3-体系,采用比色法检测吗啡,其检测限可以达到28.5ng/ml。Piletska等[26]设计和制备了基于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四种的复合传感器,并提出应用该技术制备便携式快速筛选检测设备的设想。Hao等[27]以MAA为功能单体,EDMA为交联剂,AIBN为引发剂,制备了一种基于表面等离子体共振光谱(SPR)的吗啡分子印迹传感器,其对吗啡检测的线性范围在1ppb~1ppm间,最低检测限达到10-10mol/L。Djavan-shirDjozan等[28]以海洛因为模板分子,MAA为功能单体,EDMA为交联剂,AIBN为引发剂,制备了一种海洛因分子印迹固相微萃取整体柱(MISPME),结合GC或GC/MS,用于水溶液中海洛因及其类似物6-单乙酰可待因,6-单乙酰吗啡的萃取检测,其检测限分别为300,47和1ng/mL。所合成的固相微萃取纤维在300℃条件下稳定性良好。ValérieThibert等[29]以可卡因为模板分子,MAA为功能单体,EDMA为交联剂,通过光引发合成可卡因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制备SPE柱,用于富集提取头发中的可卡因和其酸性代谢产物苯甲酰爱康宁,然后用LC/MS检测,两者的最低检测限均达到0.07ng/mg。常靖等[30]研究采用Sigma公司出品的分子印迹固相萃取商品柱(SupelMIPSPE-Amphetamine,25mg/3mL)提取血液中的苯丙胺类,结合GC/NPD或GC/MS法检测,结果苯丙胺类的回收率均在90%以上。

1.3分子印迹技术在司法鉴定药毒物检测中的应用研究

在司法鉴定中另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是复杂基质(生物样品)中药毒物(包括安眠药、农药、鼠药等)的筛选检测,一方面司法鉴定科学家希望建立具有普适性的提取方法以适应无目标情况下的系统筛选需求;另一方面更需要有对特定目标化合物选择性强的具有针对性的前处理手段,以保证在目标化合物明确的条件下高灵敏度、快速的检测需求。分子印迹技术可以很好的满足第二方面的需求。MarinahM.Ariffin等[31]研究制备了安定的分子印迹固相萃取柱,结合LC/MS法用于头发中安定及其代谢产物和其它苯二氮卓类药物的提取检测,所合成的MISPE材料对安定的吸附能力达到每毫克MIPs可以吸附110ng安定,空白添加试验对头发中安定的提取回收率为93%(RSD=1.5%),方法的最低检测限达到0.09ng/mg,定量分析下限为0.14ng/mg。该方法经与ELISA数据比较,结果非常吻合。在此基础上,RobertA.Anderson等[32]系统研究比较了所合成的安定MISPE与传统SPE方法对9种苯二氮类药物的提取效果,并对10例实际案例头发中苯二氮类药物进行分离提取检测,结果表明MISPE在选择性、回收率、方法检测限等方面总体上优于传统的SPE方法。GuoyouJin等[33]采用溶胶-凝胶法合成了三唑仑分子印迹硅胶微球并制备了MISPE柱,结合HPLC用于尿中三唑仑及其主要代谢产物α-羟基三唑仑的富集提取,其方法检测限分别为30ng/mL和33ng/mL。A.Beltran等[34]以巴比妥为模板分子,BAP为功能单体,DVB-80为交联剂,通过沉淀聚合法合成巴比妥的MIPs微球,制备MISPE柱,并采用一种串联的处理方式萃取尿样中的巴比妥类药物,可以有效地排除杂质的干扰,获得良好的分析效果。强极性水溶性毒物的提取净化一直是毒物检验所要面临的前处理难题之一,例如,有机磷农药作为乙酰胆碱酯酶的抑制剂,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也是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有机毒物,其中的部分农药即具有强极性、强水溶性的特点,XiaolanZhu等[35]合成了以久效磷为模板分子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制备了MISPE柱用于环境中水样和泥土样品中的久效磷、速灭磷、磷胺和氧乐果分离检测,具有很好的选择性,水中样品回收率在77.5%~99.1%,泥土中样品回收率在79.3%~93.5%之间,优于液液提取和传统的SPE方法。GeorgiosTheodoridis等[36]以天仙子胺为替代模板分子,MAA为功能单体,EDMA为交联剂,合成了东莨菪碱的MIPs,制备MISPE柱用于人和牛尿、血清中东莨菪碱的提取分离,回收率达到79%。

2展望

目前,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分子识别能力在实际应用中还无法与生物大分子(如酶等)相比,但是随着分子印迹技术在印迹机理、印迹聚合物的制备与表征、印迹聚合物在各领域的应用积累以及在热力学、动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分子印迹技术和印迹聚合物将进一步与各种新兴技术有机结合,并且进一步走向成熟,被广发应用于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各领域,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方面更是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预见,分子印迹技术将成为司法鉴定领域法庭科学家手中强有力的检测新技术。

作者:王松才李攻科单位: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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