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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时间:2023-11-04 09:37: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1篇

    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

    (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1].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2].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

    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3].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

    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

    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4],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

    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

    自十九世纪初期降生法国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地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

    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主、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相应予以赔偿。

    责任保险最显着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5],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

    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

    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

    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

    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

    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车责任保险

    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

    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

    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

    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

    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7].

    《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

    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

    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

    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

    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

    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

    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

    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

    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

    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

    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

    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

    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

    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

    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

    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

    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

    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希望家长监督孩子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文明走路,上放学途中做到靠道路右边行走,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准早到校,更不准在校门外逗留,不准来回穿梭公路,确保往返学校路途中的一切安全。

3、学生家长要文明骑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马路下车推行,拐弯伸手示意,不闯红灯;驾驶机动车辆的家长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不酒后驾车。

4、乘坐接送车的学生,做到排队候车,车辆停稳后有序上车,不坐超载车,无牌车,报废车和三轮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5、根据县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规定,距离学校100米处,严禁停放各种车辆,以确保道路畅通,保证学生及过往群众的人身安全。学校建议家长接送学生时,驾驶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自觉排放在校门外白线后。

6、校外道路的畅通,靠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群众来共同维护。望您自觉遵守。

7、家长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校外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负责放学回家及节假日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8、家长要监管好您的子女,防患于未然。

第3篇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的幸福与安康,xx年x月x日,我保证做到:

1、树立首都意识,增强法律观念。认真学习道路安全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的约束能力。

2、行车中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不尾随和穿插有警车护卫的车队,不强行超车,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辆上路,确保行车安全。

3、出行时带齐有关证件以备查验,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虚心接受交通民警的教育与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拨打122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

4、行人在出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身安全。

5、有私家车同志,出行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6、开车时系好安全带,并线时打转向灯,行车时注意礼让行人。

单 位:北运河管理处杨洼闸管理所

领导签字:

职工签字:

xx年x月x日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确保全年的交通安全,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按照我厂保卫科制定的《炼钢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作为驾驶员必须保证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炼钢厂交通安全《三条禁令》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时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通告,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三、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四、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现象发生。做到不开故障车,不开霸道车,服从交通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五、服从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的管理,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

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创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保证人:

xx年x月x日

交通安全保证书范文: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中交通安全的平安顺利出行及全体施管人员的生命与健康,特制订本责任书。

1、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一般交通违法,杜绝严重交通违法。服从交通民警和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

3、出车前必须带齐有关证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及停车警示牌,不得驾驶带病车、尾气超标车上路。

4、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肇事逃逸等严重违章行为,做到文明礼貌,按路线行驶,做到礼让“三先”。情况不明,不盲目强行通过。

5、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除接受交警处罚外,单位将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直至经济处罚。

6、应自觉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7、从生活区到施工现场,上下班要按照交通规则顺人行道行走,不准横穿机动车道,不翻越护栏,注意交通信号,不闯红灯,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8、施工现场材料运输车辆禁止任何人员搭乘与运送。

9、若工人上下班需车接车送,则必须使用客运汽车,严禁超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客车不得用作载人车辆。载人车辆必须经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10、以上条款必须遵照执行,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最高限处罚。

劳务作业队:

第4篇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我局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现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如下:

一、 宣传学习《意见》情况

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对《意见》的学习,不断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以单位自身特点抓好《意见》宣传,利用横幅标语、车载广播等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五进”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多形式开展对二轮营运摩的司机的培训教育。一是积极配合公安交管大队对摩托车驾驶人的培训工作,凡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摩的司机,一律不予办理营运证等手续;二是举办了一起摩的司机岗前培训班,学习《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是邀请政法、综治、公安等部门领导授课,举办治安培训班,教授摩的司机如何做好“义务治安员”工作。

二、 贯彻落实《意见》情况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和“春运”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意见》的《实施意见》相关措施等,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客运安全年”和“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细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城管大队加强对城区道路和静态停车管理、市政管理所加大对城区道路的维修管理、环卫所保证道路清洁、负责查处余土、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岗双责”制,建立领导班子全员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配齐配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完善各项制度和台帐,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三、 推动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意见》实施一年来,我局结合实际,主要抓了《意见》的宣传和二轮营运摩的司机的职业

道德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宣传到位。正常工作时间在城区分两个片区,利用电动巡逻车车载广播,常态化宣传《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着力加强了二轮营运摩的司机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对摩的司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了摩的司机的职业道德水平:无证运营和争客抢客的现象少了,遵守交通法规、热情服务的多了;强拉超载的少了,注意安全、合理收费的多了;乱停乱放扰乱营运秩序的少了,有序停放维护社会治安的多了。

第5篇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高机动车安全驾驶水平的关键环节。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充分认识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政绩,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和谐的思想,增强责任感,树立紧迫感,承载使命感。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本乡(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机动车驾驶人主动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排部署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教育重点

要通过这次集中教育培训活动。交通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彻底扭转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突出、行车秩序混乱、事故隐患增多的状况,切实解决全县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坚决纠正部分驾驶人“开霸王车、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开疲劳车、酒后驾车”恶习。坚决杜绝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稳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集中教育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同步进行”原则。二是七座以上营运客车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客运安全知识以及行业规章道德教育。三是社会车辆驾驶人、危化运输驾驶人员和货运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四是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和摩托车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严禁“黑车非驾”违法载人、摩托车超速等安全行车知识教育。重点抓好以下四类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驾驶人。重点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安全行车知识教育。

三、确定教育内容。把握方法步骤

县公安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健全工作机构。拟定培训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授课、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典型案例通报、现身说法、以案说法等形式,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教材、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选编为主要内容开展培训。这次教育培训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召开动员会议。提出具体的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制定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二)具体实施阶段:要按照驾驶人的基本数量和具体分布情况做出学习安排和培训计划。给驾驶员面对面讲课。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集中统一的教育培训。面对面传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点抓好党政机关驾驶人、客运驾驶人、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

三)考试考核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在完成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学习不认真、态度不端正。达到教育培训的预期目的和效果。由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期分批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法律法规集中闭卷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的延长教育培训时间。

四)检查验收阶段:教育培训期间。县政府将派出巡回检查工作组。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将在全县范围内严肃通报批评。分赴各乡(镇)及县直各部门进行督查。

四、严格工作要求。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将驾驶员参加这次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驾驶人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培训。要通过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公安机关具体抓,交通、运管、安监、广电等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合力,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狠抓工作落实。采取针对性强、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方法开展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业主管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对客运驾驶人、出租车驾驶人的教育,务求取得成效。要针对不同驾驶人。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要及时深入客运企业、客运车站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在日常驾驶中经常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违法记录和驾驶恶习的驾驶人,要作为重点对象,重点教育;二是对县直各单位的驾驶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进行集中教育,对各机关单位驾驶人要会同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法,重点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的教育,对经常有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又不改正的驾驶员要建议单位进行调整,以确保内部车辆交通安全;三是对社会车辆、危化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要深入到社区、货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对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要积极依托乡镇交通安全协管站、村委会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五是对所有七座以上客运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机关内部驾驶员、危化运输和货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情况,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一律实行结业考试制度,形成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诚信档案,并要按照驾驶人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确保驾驶人教育质量。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电视台滚动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宣传片。大力开展“做文明驾驶人、行安全车、走安全路”活动,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县广电局所属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开设交通违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专栏;二是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全市当前正在开展的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县城城区主干道路口和国道路口利用护栏、公路两侧墙体等设施,醒目位置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给广大交通参与者一个声势浩大的警示效应。三是要利用赶集日组织警力到集市或人员集中的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摆放交通事故图片宣传展板、播放宣传片或录音带、发放宣传资料,警示群众注意出行安全。四是县司法局要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列入“五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交通警察 执法 妨碍 预防措施

交通警察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职责,每天都要直接面对众多的交通参与者。近年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妨碍公务行为日趋严重,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情形屡见不鲜,威胁、围攻、漫骂、甚至殴打、伤害交警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分析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对妨碍交警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

一、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认定和产生原因分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将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到具体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相对人,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拒绝,是指行为人拒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阻碍,是指行为人不但不服从交通警察的指令还采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干扰交通警察执法的行为。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下列行为均属妨碍交通警察执法公务行为:

(1)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拒绝、阻碍指挥疏导的;

(2)在道路上拒绝、阻碍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

(3)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法律效力的拘留、吊扣、吊梢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裁决拒不执行的;

(4)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暂扣车、牌、证和有关证件、物的;

(5)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违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车、牌、证件、人员、货物的,不听从事故处理人员劝阻的;

(6)违法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传唤或家属、亲朋等阻碍传唤的;

(7)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困攻、漫骂、殴打的;

以上几种情况在交通警察现阶段的执法过程中均时有发生,特别是前4种行为出现尤为频繁,对交通警察的正常执法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行为的产生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产生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是交通警察整体专业知识水平不高,虽然目前全国公安队伍中,民警的文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真正具有交通管理专业、法律专业学历的民警却只占一小部分,大部分人在工作中无法有效做到文明规范执法,而且由于培训不及时,覆盖不全面,导致部分民警对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二是少数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业务工作中执法随意性较大,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律原则办事,以言代法、以罚代教、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时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格、公正性;三是基层交通警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些交通民警有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执勤时行为不够规范,有时较为随意,警惕性不高;四是警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受限于交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人员流动机制等原因,在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或者说一线执勤警力不足,队伍老龄化问题严重。在基层警队,除去领导及各种内勤、窗口等二线人员以及高龄、病休人员,能够参与一线路面执勤的民警只占一小部分,但要承担最繁重的工作,因此很多地方使用协勤人员甚至临时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导致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增多。

(二)客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讲,一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够清楚的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颁布施行后,由于宣传力度的不足等原因,造成群众对执法活动的理解不够,遵章守法意识不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认识不足,有的群众分辨不清情与法的关系,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片面同情被处罚人,使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二是较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一些人在交通出行过程中只关注自身利益,缺乏公民意识,只片面强调权利,不愿接受管理,没有公正心和正义感,只要触及自身利益,则认为是警察找事,而不是在维护他的人身安全,有的甚至辱骂、攻击民警,有些围观群众不但不制止,还集体起哄,煽风点火;三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执法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现行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作用显得有些不足。

(三)体制因素

从体制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部分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只在工作部署和业务管理上接受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办公经费、人事任免等方面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基层交警部门在此种管理和领导机制下,在一

定程度上对交警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影响,容易出现执法工作缺乏系统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上级命令执行困难、交警支队培训得不到充分支持和保障使交警的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培训流于表面,得不到很好落实等问题;二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对警察教育过程中,过多地强调了警察的责任和义务,否认和忽视了其正确行使权利的教育,这种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性教育,造成民警对自我保护的权利认识不足,加大了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预防措施

面对日益恶化的交通执法环境,应从立法上、保障上、宣传上等多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针对措施,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妨碍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保障广大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一)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交通警察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者研究制定全新的《警察权益保护法》等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更大的执法自卫权,为民警正常执法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并刑法中将警察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对待,当警察受伤害时,对加害警察的犯罪分子予以重惩。其次,应当充分重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加大对警察因公受伤、致残甚至牺牲的补偿和抚恤力度,提高相关待遇。

(二)加强对交通民警的培训力度,形成长效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在现有培训工作基础上,采取集中、分散、轮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交通民警培训、教育力度,有针对性的强化实战技能,要形成长效机制,最好定期采取脱产的方式,保证每名民警的学习时间,使民警增强学习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主动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文化修养。通过培训,使多数民警做到业务精通、法律精熟、技能精湛,在面对人民群众时,能够晓之以理,与执法对象良好沟通,使其能够相互理解、主动配合,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拒不配合的情况时,能够沉着冷静、机智,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机制,增强执法透明度

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群众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执法程序,在明白自身享有权利的基础上,明确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理解民警执法的现实意义。在宣传手段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通过与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对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长效机制,产生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整体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规范执勤执法行为,争取群众理解

加强交通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端正执法思想,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思想基础,从规范值班、值勤、出警、执法等每个环节入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完善培训考核机制,使民警熟练掌握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掌握法制信息、动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以法服人,执勤执法注意严格依照程序,对待群众主动热请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而获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五)规范警务、勤务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等规定,支持民警在职权、义务和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要以对党、对人民、对民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民警的维权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不参与任何超出法定职权范围的警务、勤务活动,避免激发党群关系矛盾,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交通警察只要是依法行政,就应理直气壮,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技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六)加大投入、改善装备,保障民警安全执法

第7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规划;隐患;道路

2013年6月6日,主席在大洋彼岸的美国针对国内接连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出重要指示:发展决不能以生命作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

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交通运输日益发达,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然而,现代交通的发达在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

近10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死亡近10万人,每天全国有约300人葬送于车下,有19个青春少年永远离开自己的妈妈。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面对如此惨痛症结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交通安全工作,打造路、车、人和谐美好、阳光灿烂、一路畅通的升级版交通文化,共筑“中国梦”。

一、培养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机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仍很突出,自行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意识淡薄。近年来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导致事故致死人数年均增长5%。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尚未形成全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特别是公益宣传相对较少。因此,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都必须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尽快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综合性、全面性的教育职责;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承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职业职责;3、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承担本单位人员的教育职责;4、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承担学生的教育职责;5、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承担社会媒体舆论性的教育职责。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肩负着法定的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种责任和义务得到真正的履行,才能逐步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从而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参与交通,无论是儿童、学生、驾驶人还是老人都要出行,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所有的道路交通参与者,这就决定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社会上所有的人都需要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就要体现全民性,就必须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来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全民通安全意识。

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是以交通管理者为始终的,以政府模式化的行政手段进行宣传教育,模式单一,工作被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始终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单打独斗、孤军奋战,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人员严重不足,加之当前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又比较繁重,投入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时间和精力又不多,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在这种现状下,势必会造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得不够全面和彻底,存在着宣传教育的“空白点”就不可避免,也就很难实现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见,当前这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已不适应现代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不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性的特点。所以,为了普及全民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尽快转变机制,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通过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从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道路交通科学管理的理念、机制、手段、方法,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和高速公路警力不足问题更加严重。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公路达333.6万公里,但管理农村公路的警力只有2.1万人,人均管理近160公里;有的新建高速公路虽已开通,但交警警力配备没有同步跟上。这是我国当前交通管理与执法的现状,如何面对实际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在充实交警警力队伍时要注意队伍的整体素质的塑造,从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理论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多方面提升队伍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2、从实际出发重点提升交通秩序管理,对事故多发点和热点路段进行研讨找出突破口带动整体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3、注入科技内涵提升执法能力;4、树立人本理念服务于民,要注重策略、讲究方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群众“盼”上得人心,在群众“急”上下功夫,在群众“怨”上改作风,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三、加强道路交通科学规划与立法工作。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原因,一些城市缺乏科学规划,道路建设滞后,公交分担率低,道路、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方注重短期建设,忽视长期影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无视“三同时”与“五同时”原则,造成一些道路交通拥堵“瓶颈”和安全隐患路段。道路通行安全条件没有根本改变,安全技术水平还较低。40%以上的人员伤亡事故均发生在无任何交通控制设施的道路上;有信号灯并且有交警指挥的路面造成的伤亡人员不到5%。人员伤亡情况显著低于无交通控制和仅有交通标识的道路。据公安部门的统计,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占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90%以上。

试看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从体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龙头法典,对于人、车、路、环境等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健全,特别是针对弱势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专项内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较齐备。同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现的新问题,法规中都能及时地体现出来,并调整过时的内容。美国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道路交通法;交通法庭组织法;交通警察服务守则;驾驶员教育规定;行人安全教育规定;汽车驾驶执照规定;学生安全驾驶规章;紧急医疗服务制度;机动车辆注册法;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法;摩托车安全行驶规定;公路设计、修建与维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务规定;交通资料记录法;交通事故调查与报告规定;交通事故地点的鉴别与监护;饮酒与交通安全关系法;汽车废气与废渣的控制与清除规定等。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相分离是其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同时也是道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起草,法规的制定者不仅考虑道路的通行能力,还要综合考虑人、车、路和交通环境的交通特性,极大地保证了法规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而交通警察部门只负责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指挥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另由司法部门负责,从体制上保证了交通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执法。因此,加强道路交通科学规划与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调查发现,近几年来,有的载货汽车侧后防护装置被非法改装,强度大大减弱;汽车安全气囊尚没有国家标准;“大吨小标”现象虽有所遏制,但依然存在。一些临水、邻崖、坡陡、弯急路段,事故多发。一些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问题突出,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据统计,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要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一定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切忌“一刀切”。

第8篇

最近一段时间,交通安全问题又成为全国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地方公务员考试特别是四川省的招警考试来说,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在申论考试中极有可能会成为考试的出题点。为了帮助大家详细地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我将详细地给大家阐述一下。

二、背景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随着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还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交通事故频发、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仅造成了人员的死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给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据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今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最近发生的“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等案件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开始紧抓交通安全,加强对交通的集中整治,严查酒后驾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原因分析

目前,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不仅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又有技术、法规、教育和观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具体来说,引起交通安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

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

我国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但是,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经济型汽车安全配置更低,安全气囊、车轮驱动力控制、电子稳定装置、防撞、倒车雷达等安全装置,在经济型汽车上很少应用。造成我国汽车安全性能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车辆安全标准低和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车辆安全标准较低。造成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差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许多机动车厂商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一些机动车在设计时缺少安全上的考虑。同时,由于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一些人购买一些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有的人擅自改变车辆的构造和用途,有的对车辆长期使用,缺少维修。大量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违法上路行驶,这些都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作为基础设施,道路对交通安全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不能紧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道路资源紧张、交通拥挤,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道路的质量较差,很多城市刚修建的新路,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坑坑洼洼,需要重新修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此外,道路的技术等级整体水平比较低,很多道路都是低级别的,根本不符合道路标准。许多道路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专业性的设计就开工建设,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缺乏人性化考虑,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不完善。还有很多道路没有经过安全评估就投入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一方面职能划分太细,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管理机构职能重叠、协调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缺乏一致的认识和行动。其次,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较低。很多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将道路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一些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律把握不够,管理措施缺乏科学性。管理手段单一,过多依赖人工管理,科技水平高、成本低、效果显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五)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相关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的问题,《道路安全交通法》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上,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还不强。

(六)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和薄弱地区。道路安全教育对象的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人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系统和完善,经常性教育少,教育的持续性和经常化不够。

四、相关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五、对策及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或措施进行解决:

(一)加强交通立法,健全交通法律、法规。从中央来说,要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本法,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对于各个地方政府而言,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交通安全法规,使交通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执法时,要加强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二)加快制定安全标准,提升机动车辆安全性能。要制定胡扯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相同甚至更高的安全标准,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厂商的监督检查,责令其重视安全问题。提高经济型汽车的安全配置,让安全气囊、一些其他电子安全装置都能装备到经济型机动车辆上。加大对包非机动车、无

(三)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坚决杜绝交通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顿工作。加强整顿,一方面要对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报废汽车、无牌无证车的检查和整顿,同时,加大对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查,以杜绝事故隐患。

(四)强化道路安全标准,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各级政府要制定出道路交通安全的技术标注和应用,并在各个地区全面推进道路安全措施,并严格的监督标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及时解决新问题。

(五)加快道路建设,解决后顾之忧。目前,很多城市的道路建设跟不上发展步伐,带来很多问题。因而,各级政府要把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对于每一条道路都要严格设计,进行安全和质量评估,同时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实现人性化考虑,完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这样既可以保证城市道路的使用寿命,也能为经济建设解决后顾之忧。

第9篇

编辑:交强险没过期,保险公司却不给赔。请结合本案,谈谈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理赔,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我们首先分析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的问题。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无论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必须为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这体现了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为根本目的。但是,法律也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欺诈投保或不交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不能履行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不在合法状态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意义。除上述规定外,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说,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夏博驾驶证过期不是合法驾驶人为由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道路安全法》及《保险条例》并没有将驾驶员限定为合法驾驶员,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驾驶员做了限制性解释,但此系部门规章,按法理来讲,规章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适用上位法也就是道路交通法及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本案来说,驾驶证过期并不是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保险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夏博驾照过期,但并不能说他没有驾驶资格,或者不是合法的驾驶人。

因此,归结到本案,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10篇

一、机构性质和职责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农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规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职责的核心是确保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在运行中的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农机监理工作具有着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的特点。

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定的政策——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必须由公共行政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来提供。这种职能必须由社会规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实施,使整个社会经济细胞在法律约束下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

二、“参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农机性质上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遗留目前的局面,我们很难一步到位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但就现有法律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是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其工作人员当然应该参照公务员来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据有:

1.依据《农业法》相关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农机管理是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一,履行农业行政管理——农监理职能。

2.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农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参公”管理的专门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县以上农机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号牌、登记证书工作及驾驶人资质许可;拖拉机定期检验,驾驶入审验等。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三十五条,其中2/3的条款都涉及农机管理。其行政许可、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能都属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范畴。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3~6是农业部,具有规章性质。

6.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四、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参照务公员管理后,其工资待遇是否会偏低。另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中,有的未明确行政级别(如县级监理站),有的行政级别很低,连副科都不到。“参公”管理后担心受影响。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申请提高行政级别,建议县级监理站申请正科级,市级监理站申请正处级待遇。二是行政级别过低时,其领导职务可以按职称来套改。

对农机监理员中的科技干部,技术员职称对应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职称对应主任科员,副高级职称对应副调研员,正高级职称对应调研员,以此类推,职级与待遇就相对应了。

关于经费来源,我们还是要从《行政许可法》中找依据。农机监理是农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来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费;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是国家财政全额的单位;三是依法收费的,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农机监理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结论

农机监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鉴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第一步应该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我们应抓住《公务员法》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和规范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以获得稳定发展机制,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守护农村社会的平安。

第11篇

【关键词】超限超载;车辆;危害;治理;对策

车辆超限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工程机械,其总质量、轴载质量、外形尺寸三者之一超过限值标淮者。车辆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超载运输所超过的限值是针对车辆而言的,特别是车辆结构的承载能力。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促进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方面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人类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目前中国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可以看作是完全竞争市场,运输业户运营的目的是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运输业户会在利益的驱动下尝试通过超限超载牟取利益。为求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运输业户会在利益的驱动下尝试通过超限超载牟取利益;车辆改装、生产厂家为了迎合买家的心理,私自改装生产大量的“大吨小标”;我国运输市场制度相对不够完善也使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有空可钻,运输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出现了“多拉快跑“的状况,在公路运输中车辆超限、超载状况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调查,近年在我国货车比较集中,尤其是矿产丰富的的地方,车辆超限超载率达到90%以上,有些车辆荷载为8吨的车辆,或重高达30多吨。据公路局统计,超限超载严重的国省干线22条,日平均交通量896辆,超限车辆占80%。对我国各省的等级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损坏程度严重。例如,设计使用寿命20年的金九线2006年大修,由于沿线水泥厂多,超限运输车辆频繁,2012年不得不再次斥资1800多万重新大修。仅2008到2012年共5年,某一地区公路大、中修金额高达1.94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超限车辆的整治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一、公路车辆超载超限的现状及问题

1.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改装后的超限超载车辆使“小马拉大车”,车辆超长、超宽、超高,导致车辆在行驶公路弯道时会危及周边交通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甚至产生卡堵现象,并且由于其超限超载造成的慢速行驶制约了高速公路舒适、快速的特点,干扰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其占用相邻车道,严重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及驾驶员的视野,或出现行驶过程中车辆制动性受限的影响,并且大量车辆昼伏夜出,行驶视线差,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并且其本身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会降低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易出现轮胎爆胎、转向器轻飘抖动、刹车失灵等情况。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

2.对周围环境破坏严重。车辆总重量超负荷,行驶过程中噪声、振动和废气排放量均大于正常车辆,且交通运输车辆多为柴油车,超载的情况下由于动力不足,司机就会低档位大油门,导致发动机机油不完全燃烧,就会看的黑烟滚滚,有大量的有害气体产生,严重污染周围环境。且大部分车辆装载的货物均“冒尖”,不仅严重超限且抛洒、滴漏、扬尘现象较为突出,还给公路环境带来极大的损害。

3.公路、桥梁破损严重。当荷载车辆经过路面后,路面产生变形,一部分是可以恢复的,称为回弹变形;另一部分不能恢复,称之为残余变形。超限运输时路面处于弹性塑性状态,回弹变形减弱,车辆震动冲击大,极易使基层地面产生微裂缝,并且加快车辙的形成。有关专家试验和调查的结果表明,车辆在超载100%时通过沥青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256次,通过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通过65 500次。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从桥上经过时,即使高标准设计的水泥混凝土桥梁也不可避免桥梁的挠度增大,造成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逐步引起钢筋锈蚀,缩短桥梁寿命。

4.增加公路养护费用。超限车辆使原设计的路面弯沉值、路面结构层厚度及半刚性材料基层、底基层弯拉应力不能满足现状要求,从而导致路面提前破坏。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道路破损快,路面使用寿命大大缩减,所需投入的养护资金反而增加。据交通部初步测算,因车辆超限超载给公路造成的养护费用损失每年就高达亿元。超限超载运输通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5.车辆生产改型小作坊盛行。为了迎合多数运输业户吨位标定小、装载货物多,少缴费、多挣钱的心理需求,不法车辆生产厂家通过不断加高马槽,使车辆超长加宽,加大车辆实际承载能力,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对同一车型任意提品合格证等手段,生产并销售了适应运输业户超限超d超限要求的低端产品。追求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完全忽视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能和对公路设施造成的危害。

6.运输市场混乱。我国的货运运输市场放开最早的,也最彻底,超限超载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大家都抱着“要致富、上大路”的思想使得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中,造成经营主体过于分散, 货物运输市场混乱,。国家对运输市场的缺乏调控力,导致社会的必要运输价格低于正常运价水平,为了弥补降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车主便通过“多拉快跑”来减少亏损,而正常运输的车主挣不到钱。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形成了恶性循环,使道路运输市场价格扭曲,无序竞争激烈,畸形发展。这条由经济利益贯穿的货主―运输业户―车辆生产、改装厂家的超限超载链条,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屡禁不止。超载超限运输已经成为中国公路干线的严重群体性危害,必须综合治理,从根源制止。

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方案建议

目前超载货车越超越大,越超越重,15吨的货车能被改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比如漳州的战备大工农兵桥、大江东大桥等都成为危桥,只能拆除重建或维修。据专家分析,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对公路造成的损失就要付出100元的代价。只有通过综合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保证运输安全、协调发展,从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提出一些措施。要由部门行为转为政府行为,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发展固然重要,安全生产更必不可少。对大型运输车辆的必要监管更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

1.完善我国交通法律法规。构建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框架,健全治超法制体系,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运输法体系,明确各级行政管理、交通管理各部门及企业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分工明确,并明确奖惩措施和执行流程,使道路交通及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均有章可循。统一修定各项涉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法规,在法规制定及管理环节上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多从综合管理角度出发,形成统一管理的状态,防止形成部门法或多头管理的现象,从而避免不法企业及运输主钻空子。法院设置专门的交通法庭,对于交通案件负责专门审查、对于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项处罚。明确交通部门治理超限运输的工作职责,对因为超限运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运输管理的调控。目前,运输市场混乱、运输价格混乱的成因之一是运力过大、局部运力过剩。某司机坦言,载重8吨的双桥车,超重一倍仅能维持基本成本,载重达到40吨才能有钱可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运输业进行调控。运输管理部门对运力投放信息及相关运输价格信息应定期,从而使运力数量得到合理化配置,防止盲目投入运力。扩大对营运证的管理,对所有客货车辆全部采用营运证管理。对于进入黑名单的车辆其营运证会受到相应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

3.加大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对其采用“一超重罚”的经济手段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出现超限超载问题除依法责令卸货处罚及计分外,对于货物装载源头、货主、运输企业、司机四方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共同实施处罚,逾期不交通知其追交滞纳金。使其付出高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代价,使其闻超色变,这是防止违法的有效措施。车辆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出厂产品严格执行额定承载标识,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由交通部门给予重罚。

4.运输管理部门严把“源头关”。把查超关口前移至港口、码头及装载企业,设立车辆装载检查员,加强对其的监管,保证运输车辆合理配载,对于擅自改型车辆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杜绝出港 。对各公路和矿产品、煤炭、石料加工等源头运输道路,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到位,组织巡查队伍对源头加强督查或派驻人员到源头企业监守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因素,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路面控。严查路面,严防死守,执法小组在各主要路口、路段,设立固定卡点与流动巡逻车,由公路路政、公安、交警相关执法部门派员驻守执法检查。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加强管控,实行逢车必检、超载必查、超载必卸、逢违必纠制度,并做好登记和宣传教育工作,一律卸载处罚。采取点线与动静相结合、延时与错时相结合的方式,在固定检测站点的基础上,组织流动稽查队,特别在午后、夜间加强巡查,全天候路面巡查,互通信息,联合执法。严查严处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6.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加强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前其尊纪守法的自觉性,并经过培训使其了解国家治理超限运输的政策及相关法律处罚规定,使其做到不违法。建立档案,对其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其诚信信用级别内,使其违章失信行为影响到其经济、生活、就医、贷款等各个环节,从而约束其驾驶行为。在相关单位、辖区、公众场所、干线公路和矿产区公路利用微信、微博、短信等媒体方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交通安全法规,让超限运输的危害性、治理的必要性和有关治理措施家喻户晓,使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货运驾驶员熟知治超政策和规定,自觉规范装载和运输行为。全面共同参与交通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目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全世界超载运输普遍存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使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能否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与技术从而加以治理意义重大、深远。必须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源头治理。在集中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合理策划、充分准备、统一实施,在政策、设施、方法等方面制定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力求取得实效。更重要的是提高企业及全社会公民的社会道德和功德意识,强化守法经营的理念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力争超限超载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希望通过以上努力,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在超限超载治理上取得一定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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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维恒. 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病害与养护分析[J]. 交通世界,2016,02:116-117.

第12篇

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总共1711.949公里,城区

大小路口74个。,辖区机动车拥有量增加了5000多辆,达到了75765辆,非机动车12万余辆,管理难度超过了去年。

一、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工作进程

将“三项建设”工作与“平安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成立了由大队长刘虎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督导落实,形成了事事有人管、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1、加强科学技术运用,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大队坚持“面向全警、面向基层、面向应用、面向实战”的总体思路,突出重点,提高业务信息系统的综合应用水平,建管并举,注重应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专门组织培训了一批业务素质精良的民警,对西昌市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该系统相关参数进行了调整。通过该系统的规范、合理应用,大大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另外,加强中队机动车设施减少,摩托车检测设备使用全面正常,非机动车的入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创建“五无大队”。从今年开始,大队认真组织开展“五无”交警大队创建评选活动,切实调动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使大队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无复议、诉讼变更和撤销,刑事案件无错案,无国家赔偿案件,民警无违纪违法,每起案件均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无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五条禁令”等警纪铁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纪律条令。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队伍管理“大查摆、大剖析、大整改”活动。在民警的思想上切实打牢了预防违规使用警车、违规处置涉案财物以及谋取私利的防线。大队整体执法素质明显提升,执法质量显著提高,达到执法质量优秀档次标准,始终保持全市执法前列位次。

二、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着力构建相互尊重、信任、支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和谐警民关系。

为提高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实行“战训合一、轮岗轮值”的培训机制,采取业余时间集中培训和封闭式集训等多种形式,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路面管控方式及技巧、心理学常识等各方面对民警进行了培训。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得到提升,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全面建立了“交通事故法庭”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违法处理工作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得以实现。据统计,1月至11月交通罚款处罚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7.44%,教育量增加了31.67%。

严管严惩,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

在交通管理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分别开展了涉牌涉证、无牌无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非法运营、客运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农村道路、摩托车、严重涉车违法“飓风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停车乱”整治、社会治安整治行动等交通安全隐患排除活动,重点抓好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出租车和摩托车等专项治理,逐步建立对机动车源头管理和路面控制相结合长效管理机制。

据了解,城市主干道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尤其涉牌涉证、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率得到重点控制。截至11月15日,西昌全市共处理交通违法案件98546起,教育放行14万余起。

三、创新工作机制,全面营造铺天盖地的宣传舆论声势

为营造“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违反交通法规为耻”的社会氛围,树立全社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创造和谐稳定的交通安全环境,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在宣传上求“活”、求“深”、求“实”。

打造亮点工程,再添“一进”--进部队,积极创建“平安大道”。法制宣传、事故处理、违法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民警因地制宜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阵地,报纸、电视、网络、标语多管齐下,和西昌电视台合作建立了交警在线栏目,与凉山日报合作设立了交警风采专栏,并协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凉山分公司等单位投资15万余元在全市各个重要路段 、路口、每一个人行横道灯杆上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图板、交通安全宣传展框108个,以生动的卡通人物形象和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交通安全知识展现在广大市民面前,把交通安全宣传“一条街”深化为交通安全宣传“一座城”,宣传“一条街”深化为交通安全宣传“一座城”,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文明交通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各中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逐步由兼职向专业化和专人负责的方向迈进。把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作为工作重点。据悉,自1月以来,发放交警提示9500余份,宣传资料17000余份、适时进企业、学校、乡镇、社区、部队开办交通安全宣传讲座达30余次,挂横幅标语1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