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财政补助政策

财政补助政策

时间:2023-11-06 11:03: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补助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政补助政策

第1篇

摘要: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内需、发展民族经济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国家财政对民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但是这项资金是否真的用到实处了呢?本文就这一现状来思考如何加强财政资金对民营企业补助项目的监管,让财政资金真正的用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政补贴;监管

1.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概述

为了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所谓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是指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经营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投资补助,一种是贷款贴息补助。无偿投资补助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是符合条件的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政府给予利息补助。

2.存在的问题

由于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所以在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对项目的审核不够严格,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也享受到了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企业通过一些虚假的手段,将唯一竣工的项目冠以不同的项目名称,以此重复获得财政补助。

第三,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用到实处。对于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民营企业有时并没有将其用到该用的地方,而是在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将资金挪用了。

第四,财政补助资金账务处理不规范。

总的来说,政府给予民营企业的财政补助在运行的过程中没有合理适用的机制,相关的法律也存在很多漏洞,一些民营企业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以虚假的方法获得财政补助或是将财政补助当做企业的资金本身的资金来使用,并没有将资金用到专门的项目上。

3.完善的方法对策

针对当前的这一现状,要真正的实现国家财政对民营企业的扶持,真正实现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对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监管,让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带来好处。完善的方法对策主要是从制度层面来考虑。

3.1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目前,对于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管理需要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在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民营企业纳入了审计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后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监督,这是在法律上的一大革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实情况及时的修订法律漏洞,积极的促进法制建设,让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真正的落实到位,财政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2认真调研立项,把好审批关

立项是开展扶持的基础,也是最大地发挥政府扶持项目资金效能的重要环节。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吃透国家产业政策,全方位论证调研,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实行集体决策,严把立项关,杜绝人情项目,确保扶持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对项目申报、报告审批、资金争取、资金划拨、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诸多环节,严格执行问责制,建立、健全和完善“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3.3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有的企业将财政资金挪用他处,针对这一情形,政府审计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不能将钱给民营企业就完事了。一是监督资金提取和支出结构是否达到法定比例;二是财政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三是项目的选择是否公开透明,资金的分配是否体现公平原则;四是财政投放的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五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4做好会计信息的记录

对于申报项目中的相关会计信息要做好统计处理,在获得财政拨款的补助资金之后,要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会计信息的管理,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财政预算等都要做好统计,会计信息要真实可靠,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看出项目的进展和项目未来的发展情况。

4.结束语

对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监督是双方面的工作,并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单方面的责任,很大一部分在于民营企业。加强民营企业的行业自律,让他们真实的申报信息,在获得财政补助之后将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在经济上做出成果,让项目真正发挥出作用。以前在出现问题时会对相关审核人员进行惩罚,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相关人员也应该进行惩罚,在惩罚的压力下让民营企业说真话,做实在的事。

参考文献:

[1]李伟.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监督检查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经界(学术版).2010(07).

第2篇

国家公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规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当前综合医院平均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达42%(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资料),医院运行依赖“以药补医”,医药分开后,由于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将失去主要的补偿途径,这需要加大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投入。

一是财政补助项目。根据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结合医院运行实际,在实行医药分开后,为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行,需要对医院以下项目重点进行财政补助:医院建设发展补助,主要包括医院重点学科发展、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业务建设发展;医院保障经费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公共卫生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预防保健、三无病人救治等公共服务。

二是财政补助经费来源。医改意见中已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占主导地位。增加卫生投入、加大公立医院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识。医药分开后,公立医院的财政亏损需要政府的财政资金来补贴,这需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来筹集补贴资金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财政收入经费。通过上级及本级财政直接增加拨款投入,经费来源于财政收入。但公立医院的补偿不能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还要探索财政补贴经费来源的其他途径。医保补偿基金。可将医保结余资金一定比例划作公立医院补偿专项资金,作来补贴公立医院。只要使用合理、方法得当,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公立医院经费紧张的矛盾,而且还可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果。此外“全民医保”的实施,国家将落实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医疗保障投人,通过医保的转移支付,也将增加对医院的补偿。增加服务收费。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增加、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这些收费项目通过医保来支付,也不会给政府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药品购销差价。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药分开并不意味着医院药品销售没有差价,而完全按进价零售。医院药品销售全部取消加成,完全按进价销售,是脱离实际、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国家财政也无力全额承担的。可以借鉴“安徽芜湖模式”,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的药品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与配送,药品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收入,药品在进价基础上加成10%,对医院直接补贴8%,2%纳入考核年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等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可以按进价销售,财政全额负担其经费。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财政经费紧张的局面,又能达到医药分开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完善社会慈善捐赠办法,鼓励民营、社会资本加大对医疗卫生慈善事业的捐赠,拓宽公立医院补偿渠道。

三是财政补助经费分配。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应综合考虑医院单(专)项与整体情况,出台财政经费投入分配管理方案与办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专(单)项经费应直接补助。如重点专科建设经费、援外经费、科研经费、医疗救助经费、公共卫生经费等应按专(单)项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直接考核投入。常规经费应综合考核补助。正常经费投入考核分配应遵循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制订考核分配方案。在方案制订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医院收费水平。医院收费水平与财政补助应成反比,同级医院中收费水平越高,财政补助应越低;医院服务数量。服务数量应包括诊疗人次与住院人次、出院人次等指标;医院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应包括医院诊疗病种、病人满意度等指标;医院药品收入占比。医院药品收入占比与财政补助应成反比,同级医院中药品收入占比越高,财政补助应越低,从而达到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的目的;合理用药情况。将合理用药纳入财政补助考核范围,督促医院规范合理用药,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医院以前建设发展负担水平。由于以前医院建设发展投入财政基本没有补助,医院承担的负债水平较重,特别需要将医院近5年的建设投入与负担水平作为考核指标纳入财政补助;医院经营管理水平。主要考核医院收支结余率、投入产出比、医院运营能力,成本―效益情况等。

通过完善财政补偿机制,拓宽补偿渠道,规范公立医院运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提高运营效率,以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突出其社会效益的社会目标。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中职,事业会计,新会计准则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指的是“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指的是“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非财政结余指的是“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和结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都是针对一定的时间段而言的,一般是一年,即年初到年尾。如果以一年为结算时间的话,那么都是一年中的收入和支出相抵的结果。不同的是,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一个是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一个是工作目标完成的结算结果。

例如,某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政补助收入9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00万元),事业收入5000万元(其中,科研事业收入1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万元,经营收入600万元,其他收入150万元。事业支出5600万元(基本支出47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基本支出600万元;项目支出9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支出150万元,科研项目支出750万元),经营支出50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6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万元。假设该单位专项资金结余要上交主管单位40%,所得税税率为25%,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拔款结余的20%,要求:1、计算该单位收支总结余;2、计算该单位财政拔款结转;3、计算该单位财政拔款结余;4、计算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转;5、计算该单位经营结余;6、计算该单位事业结余;7、对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余进行分配;8、编制事业单位有关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分录。

解答如下:

1、该单位收支总结余=收入总额-支出总额=(900+5000+200+100+600+150)-(5600+500+60+50)=740万元

2、该单位财政拔款结转=财政补助专项拔款-财政补助专项支出=250-150=100万元

3、该单位财政拔款结余=财政补助基本拔款-财政补助基本支出=(900-250)-600=50万元

4、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转=事业专项收入+上级补助专项-事业专项支出=1000+40-700=340万元

5、该单位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600-500=100万元

6、该单位事业结余=事业收入-事业支出=收支总结余-(财政拔款结转+财政拔款结余+非财政拔款结转+经营结余)=740-(100+50+340+100)=150万元

7、该单位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8、该单位应提职工福利基金=(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所得税)×提取比例=(100+150-25)×20%=45万元

9、该单位应结转事业基金=非财政拔款结余-所得税-职工福利基金=250-25-45=180万元

10、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结转财政补助收入时,

借:财政补助收入 900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650

——项目支出结转250

(2)结转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时,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600

——项目支出结转15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 600

——项目支出150

(3)年末将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时,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余 50

贷:财政补助结余50

(4)期末结转各项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时,借:事业收入——专项收入 1000

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40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1040

(5)期末结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时,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700

贷:事业支出——项目支出700

(6)年末将非财政补助结余按比例上缴时:340×40%=136万元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36

贷:银行存款136

(7)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留用部分转事业基金时,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204

贷:事业基金204

(8)期末结转经营收入时,

借:经营收入 600

贷:经营结余600

(9)期末结转经营支出时

借:经营结余 500

贷:经营支出500

(10)期末结转各项收入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时,

借:事业收入 4000

上级补助收入16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

其他收入150

贷:事业结余4410

(11)期末结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时,

借:事业结余 4260

贷: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415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

上缴上级支出60

(12)年末结转“事业结余”科目余额时,

借:事业结余 15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150

(13)年末结转“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时,

借:经营结余 1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100

(14)年末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5

第4篇

关键词:取消药品加成 中医院 运营影响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Canceling Drug Price Addition on the Hospital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ang Changmin1.2,Li Na1.3,Shuai Lina1.3(1.School of Management, 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2.School of Medicine and Health Management of Tongji Medical College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3.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f Hubei Province, Wuhan 430000,China) Abstract:The hospital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will face different problems compared with the general hospitals which focus on western medicine diagnosis in the process of canceling drug price addition. So the research analyzed and compared the related financial data of the TCM hospitals and the general hospitals in two counties of Hubei Province, and drew the conclusions that a greater impact had been made to the operation of TCM hospitals in the process of canceling drug price addition, it was insufficient of financial assistance from government to TCM hospitals, and so on.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CM in China.

Key word:Canceling drug price addition;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peration effect

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取消药品加成政策。2012年7月,全国18个省份311个县(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全面启动,而湖北省在2012年9月正式启动了20个县(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工作。县级中医院是我国县级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县级中医院综合改革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研究通过收集湖北省两个县域的中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前后的数据资料(包括医疗业务收入、药品收入、药品加成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比较分析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县级中医院的特殊影响,以提出适宜于县级中医院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药品加成对不同类别县级医院的医疗业务收入影响

医院的收入结构可以反映出各家医院的经营状况,通过有关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同一地区药品加成收入对中医院的影响要大于对综合医院的影响。如在2010年到2012年,A县人民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02%、4.99%和3.20%,而该县中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7.97%、8.02%和5.86%;B县人民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65%、5.20%和3.19%,而该县中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1.13%、11.73%和6.77%。

此外对于调查的四家改革试点医院,药品加成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也主要是受到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影响,见表1、表2。

二、取消药品加成对不同类别县级医院的药品收入影响

通过分析某一个县域的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的药品收入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医院的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要大于综合性医院(人民医院),这说明药品收入对中医院的经济收入有更多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影响,同一县域的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的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也基本符合制定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初衷,说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起到了一定成效,见表3。

三、不同类别改革试点医院财政补助收入情况比较分析

从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来看,A县人民医院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财政补助收入分别是844万元、380万元和1380万元,而A县中医院三年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都只有25万元;B县人民医院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财政补助收入分别是340万元、1521万元和1660万元,而B县中医院三年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只有164万元、384万元和135万元。从收集到的数据可以看到相较于同一地区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远远低于综合医院,有时还不到综合医院的十分之一(见表4)。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情况下,中医院只有在医疗市场上自谋生路,因而大部分的医院都会将经营的重点放到市场效益较好的西医医疗服务上。这样使中医院的中医特色会逐渐淡化,中医院的战略优势也正在逐步丧失。

四、取消药品加成对县级中医院的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

一方面通过分析药品加成与药品收入对不同类别县级医院的医疗业务收入影响,可以发现药品加成和药品收入对中医院运营的影响均大于综合性医院,因此在进一步推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同时,应关注中医药事业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制定更多扶持和保护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

第5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152-02

一、苍南县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苍南县公立医院收入渠道有:财政补助和医疗收入(该县2013年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利润,国家财政补助药品加成)。财政差额拨款作为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补助的一种方式。各地区有不同的补助比例,苍南县财政补助差额按35%(财政按单位计划内在编人员预算年度月工资应发工资总额的35%补助)比65%(单位自负)。由于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特别是在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院不得不靠“创收”来补亏损、谋发展,医疗收入增长依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诱发了医疗行为的不合理发展,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医疗费用增长得不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仍十分突出。医疗保险制度仍不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经济运行。在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新形势下,县级医院在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消化能力削弱的双重压力下,如何生存和挖掘自身潜力,国家财政能否加大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模式的转变,成为我县县级医院发展新的课题。

二、苍南县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对县级医疗卫生基层单位的影响

以我院2014年和2015年相关的财务数据为依据,探讨苍南县财政补偿方式对该县县级医疗单位的影响:

1.医院年总收入2014年和2015年增长幅度放缓,医院收支略有结余,经营压力变大,2014年我院医疗收入20665.73万元,2014年收支节余50.1万元,2015年医疗收入20842.75万元,2015年收支节余17.39万元。

2.财政补偿所占份额仍然较低,2015年医院财政补助总量824.26万元(其中: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273.95万元,人员经费补助550.31万元),占年总收入总量的3.95%,2014年医院财政补助经费635.67万元(其中: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121.24万元,人员经费补助514.43万元),占年总收入总量的3.08%,与2014年占有率相比较略有增加。

3.公立医院改革后医院部分诊疗费用和检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但相对15年公立医院改革补助经费273.95万元,可以说是杯水车薪,2015年诊疗费用2407.07万元占年总收入11.55%,2014年诊疗费用2051.74万元占总收入9.93%:2015年检查收入2160.48万元占年总收入10.36%,2014年1951.11万元占年总收入9.44%。

4.医院门诊和住院人次负增长,在医院现有的经营条件下,医疗服务资源已是饱和状态,医院生存状况面临巨大压力,2014年门诊诊疗人次47.13万人。2015年门诊诊疗人次46.51万人,增长率为-1.3%,2014年住院人次2.13万人,2015年住院人次2.04万人,增长率为-3.96%。

5.医院员工个人年人均消费有所提高,2014年个人年人均消费0.55万元,2015年个人年人均消费0.83万元(2015年政策性调整工资),相对15年医院财政补助总量824.26万元,医院经济负担进一步加大,员工在医疗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对补偿满意度低,多数一线医疗服务人员认为没有真正体现其个人劳动价值。

6.过去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略有降低,但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盈利空间有限。2014年药品总收入9897.52万元,占年总收入47.89%,2015年药品总收入9274.94万元,占年总收入44.5%,而公立医院改革经费2014年补助经费121.24万元2015年补助经费273.95万元,按2015年药品收入9274.94万元的10%=927万利润计算,医院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7.医院引进高级人才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2014年医院在编人数525人,其中编内在职人员350人,编外职工175人,2015年医院在编人数546人,其中编内在职人员371人,编外职工175人,2015年新增编内人员21人,财政人员经费补助相比2014年只增助9.08万元,2016年医院在编人数549人,随着政策性调整工资,每月新增人员经费支出37.25万元,2016年人员经费支出新增447.03万元,相对应的员工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一步加大了医院的经济负担。特别是编外在职员工的人员经费,(2014年编外人员经费1518.17万元,2015年编外人员经费133.15万元,)完全由医院内部消化,在基层医疗单位编外人员特殊群体占比大这样特殊的医疗环境下,使得医院的发展前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8.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一定程度制约了医院经济的运行,由于患者门诊或住院产生的费用,医院都要垫付其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金额,影响了医院资金的良性周转。目前医院每个月垫付医保资金约1000万元,经社保基金中心审核审批,一般都要1~2个月资金才会到账,医院要3000万元流动资金来周转,严重影响了医院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探讨县级医疗卫生系统财政补偿方式转变的几点建议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财政补偿和医疗服务补偿比重,优化财政投入机制,2016年年初,苍南县卫计局已就苍南县卫生医疗系统财政补偿比例问题,向苍南县财政局提交关于申请加大苍南县卫生医疗系统财政补偿比例的提案申请。

2.积极和医保部门沟通协调,要加强医保资金管理,完善医保部门与医院的协调机制,加强医保审核,审批流程管理,严格按照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医保资金支付监督,及时对账,缩短医保资金支付时间差,减轻医院资金流动压力,促进医院资金流动良性循环。

3.物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物价管理政策,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修改政策,以促进医院加强收费管理,通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维护医院公益性质。

4.医院要改革人事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绩效考核二级核算制度,细化医护人员工作量考核,做到多劳多得,能真正体现医护人员劳动价值。医院全面加强总成本和科室医疗成本核算,通过控制单病种费用等方法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速度;加强医院品牌建设,通过提高病床使用率,缩短病床周转次数等手段挖掘内部潜力,提高自我补偿能力,形成以技养医长效机制,提升医院自身竞争力。

5.提高医院防范风险意识,控制负债水平并降低财务风险,及时做好财务和经济效益分析,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医院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第6篇

一、对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减轻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负担,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金融机构要给予融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可退增值税部分所缴纳的附加税费,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作为融资资金的利息补偿。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号)和《*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3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快取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三、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退税后的已缴增值税额,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的50%给予补助,用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及扩大生产经营。

四、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减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办理增值税退税、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一并提交经国税部门核对后的再生资源进销价格清单。

国税部门要按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再生资源的进销价格实行有效监控,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监控发现异常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增值税退税初审和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兑现等工作。对国税部门提供的监控信息要进行核实,对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据财税〔20*〕157号文件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缴企业已获取的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

六、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采集传递机制,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扶持发展工作。

七、鼓励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单独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过程中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八、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7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调动乡村和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保证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是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兑现全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财政补助资金旨在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和各项事业建设项目补贴,吸引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的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引导广大农民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的财力保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第五条兑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四)部门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帮建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项目相关部门确定的试点范围及建设计划确定,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各乡镇、村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集体和农民自筹、社会多元化参与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确保新农村试点政策的落实。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九条坚持突出重点原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和发展生产等,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急迫的问题。

第十条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全部按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先建后补原则。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拟建项目和在建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和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第四章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新农村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政策规定的各个项目。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清洁能源、安全饮水、广播电视、文化场所、住房改造、卫生所(院)、环境治理、财源建设、农业生产和支医支教等项目的补贴。

第十四条享受资金补助的对象为: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出资个人优先享受补助。

第十五条完全由县级以上财政和其他部门投入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以乡镇、行政村或自然屯为单位,全部完成后给予补助。

第五章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乡镇、村和个人申报补助的建设项目,应由乡镇财政所及经管站进行初审,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十八条个人申请的补助项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后,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完工后,要编制资金决算,经乡镇财政所及经管站审查后,报送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项目相关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前应由有关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予补助。重大建设项目,应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在县财政局设立“新农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专户”,财政局凭建设项目决算及经村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县新农村办主管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逐级签字的工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复印件亦必须由上述人员签字,并注明财政补助金额、其他资金支付金额等相关事项),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建设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农民个人出资建设的项目,投资额超过补助标准一倍以上享受补助,投资额低于补助标准的不享受补助。

第二十三条农户和其他出资个人应享受的补助资金,凭有效证件到财政局领取,不得由乡镇政府、村组织和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补助项目申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少建多报、骗取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事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拨付给试点村镇的补助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他部门。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试点乡镇、村要对建设项目和享受补助的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扣回当年补助,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作为资金分配、管理、监督主体,要会同县新农村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审核,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新农村办及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8篇

卫生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40号),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六点要求。摘要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得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

六﹑注重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督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9篇

第一条为落实《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4〕188号,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三个行政区(以下简称老三区)

第二章推广目标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按照《方案》要求,到2015年,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和私家车等领域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5000辆。其中,外地品牌车辆不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环卫、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方案》要求,充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累计建设充电站13座,充电架332个,交流充电桩5506个。基本满足推广应用车辆的运行需要,实现基础配套设施的网络化、便利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规划(2014-2020年)》(甬经信机械〔2015〕67号)要求,重点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产能达到3万辆。重点扶持一批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车用动力电池系统产能达到10万套,驱动电机及控制系统产能达到5万套。产业规模达到150亿元。

第三章推广应用

第七条公交车

以市公交公司为主体,在市区内选取合适公交线路开展超级电容无(有)轨电车的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及时评估并完善,逐步扩大在城市公交系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出租车

以现有出租车公司为主,采用区域示范运营方式,加大纯电动出租车在城市客运领域的推广力度。示范推广期间上牌的纯电动出租车5年内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公务用车

一般新能源公务用车和新能源执法车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机关的推广应用力度。

第十条专用车

纯电动环卫专用车由市城管局牵头确定车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组织采购,并按年度计划投放使用。纯电动物流快递车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确定车型,积极鼓励物流企业购买和使用。示范推广期间新能源专用车全时段开放道路使用权,市区行驶不限单双号,免费上牌。

第十一条私家车

个人、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除享受宁波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在市区行驶不限单双号,充电价格优惠,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年检“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单位(社会团体)团购5辆(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创新推广模式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专业运营商组建新能源汽车(微公交)租赁公司,推进新能源汽车以租代购。创新发展新能源汽车商业租赁模式,采取长期租赁和分时租赁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发展以市区短途代步出行为目的的纯电动汽车自驾租赁服务模式。

第十三条购车补助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市本级及老三区地方财政补助在中央财政购置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

(一)公交车采用“政府投资、整车购置”模式,除参照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出租车、物流快递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市本级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老三区环卫车地方财政补助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其余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个人私家车地方财政补助按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后者须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地方财政补助按法人注册地,由市本级财政与老三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市本级公务用车和老三区公务用车地方财政补助分别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按《方案》要求,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示范推广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基础设施,市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设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流程。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由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科学选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七条新建居住小区、办公楼、商场、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枢纽等应按总规划停车位的20%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用电负荷与位置,示范推广期内按总停车位的10%配置充电桩。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此类项目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将其纳入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规划布局,在现有居住小区、办公楼(含市行政中心)、商场、公共停车场、咪表停车位与综合交通枢纽等增配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充电桩,为群众自购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原有道路、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因施工产生的破损或迁移,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按要求进行改建,相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第三方监控服务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现信息实时采集、实时监测、信息交互和智慧服务,为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现有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鼓励创投基金、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加大扶持宁波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在超级电容无(有)轨公交车、新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专用车等领域的技术与产品开发力度。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特种车、改装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依托关键核心零部件龙头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控制系统的研发。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与本地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建立长期固定的配套合作关系,政府优先采购本地配套率高的整车产品。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10篇

1 设置科研项目档案

在用友NC“客户化”—“项目信息”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的增减及维护,录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项目资金来源、助记码等信息,方便日后查询。

2 科研项目辅助查询

科研项目辅助账表的查询用友NC系统与U8系统的差别巨大,主要表现在NC系统没有固定的模板进行项目查询,其格式更加灵活,功能更加强大,需要根据实际的工作,运用会计电算化的相关原理,自行设计表头表体进行查询,现运用用友NC系统对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辅助核算的查询进行探讨。

2.1 按经济分类科目查询全部科研项目具体收支明细

首先进入总账—财务会计—账簿查询—辅助分析设置,点击新增,填写辅助分析编号、名称;选择“科研项目辅助核算”行标题,如拟查询某个功能科目下的所有项目可在其“分析选择”的高级查询中设置具体的功能科目,如不选择,默认查询的是全部科研项目;选择“会计科目”列标题,并选择所要查询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相应的会计科目,以设置“财政零余额专项按经济科目收支结余表”为例,我们需要选择的会计科目有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下的所有末级科目;选择余额合计默认方向“贷方”“显示合计行”“显示合计列”,之后点击保存。

完成基础设置后,进入辅助分析查询,选择相应的辅助分析报表名称,会计期间,按期末方式统计,可以在同一界面清晰明了地查看每个科研项目上年结转金额,本年拨入金额,本年支出明细以及期末余额(如图2所示)。

2.2 查询某一科研项目的收支明细

进入总账—财务会计—账簿查询—辅助余额表,查询对象选择“科研项目辅助核算”表头;“会计科目”表体,计  []算小计(如图3所示)。此表可以查询了解某一科研项目在此会计期间内的具体收支情况,如上年结转金额,本年拨入金额,按经济分类科目本年的具体支出情况等(如图4所示)。

2.3 查询全部科研项目总体收支情况

进入辅助余额表,查询对象选择“科研项目辅助核算”表体,计算小计,如需要查询某一功能科目下的所有项目,可在查询范围高级查询中设置,不选择默认查询全部科研项目;选择“会计科目”表体及相应的会计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事业收入—专项资金收入—科研收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等,计算小计(如图5所示)。此表可以查询本单位全部科研项目上年结转、本年增加、本年支出及期末结余总体情况。(如图6所示)。

第11篇

免费义务教育后还要交什么费

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城镇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已联合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

为确保全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学杂费和课本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赖红英)

免费义务教育后还要交什么费

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城镇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已联合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免收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

为确保全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户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学杂费和课本费,学生作业本由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辅导资料和辅助教材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收费仍按粤价[2003]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外户籍学生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缴费入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省外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问题。本省户籍学生跨学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本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外省户籍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赖红英)

第12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推行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面达到60%以上,力争70%,并加大工作力度,在以后年度逐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开。

(二)保险品种。根据浙政发〔*〕22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实行“3+1+6X”模式,保险品种总数为7种。“3”分别为能繁母猪、油菜、奶牛三个国家必保品种(其中我区没有

奶牛养殖,因此不实行)。“1”为水稻保险,为省定必保品种。“6X”是指除水稻以外的其他特色品种,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年选择大棚瓜果蔬菜、淡水鱼、鸭和生猪等四个特色品种。

(三)保险主体。2个国家必保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所有农户;省定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专业合作社(界定要求见保险条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四)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费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物化成本由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确定。保费由承保对象支付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主要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补助。不同的品种财政补贴各不相同,其中能繁母猪保费补贴80%,油菜保费补贴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水稻保费补贴75%,其他省定品种保费补贴45%。对于省定品种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国定品种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其中能繁母猪按浙政办发明电〔*〕111号文件精神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保费的2∶3∶3的比例分担。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与区财保公司以“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条款)、暴雨、洪水、暴雪、冻

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另行制定。

(六)理赔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保险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5倍之内的,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根据省政府规定,赔款超过2倍保费的,由省、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理赔工作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各镇(开发区)、区农林局等部门配合处理。

三、实施阶段

(一)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底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摸清拟保产业的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分解乡镇工作任务,落实区财政补助资金。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大会,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布置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

(二)组织参保与规范理赔阶段(*年4月至6月底)。各镇(开发区)建立参保清单,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全区参保面确保60%,力争达到70%,并确保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参保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裁定和理赔工作办法,制

定乡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阶段(*年7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谋划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有关领导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区发改经贸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上报并对外工作信息,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区农办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并加强工作考核。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费用审核和安排,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及时发放财政补助。区农林局负责开展基层调研,掌握基层保险意向,确定保险基数,参与保险理赔界定。区民政局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全区重大灾害预警救灾体系,充分做好灾害预警和灾后救助工作。区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测算和保险签单工作,及时向办公室上报保险进度,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组的运作,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做好受灾理赔工作。各镇(开发区)要分别设立联系点,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建立与下属行政村的工作网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好上下工作联动,及

时上报工作情况。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别进驻所在地的联系点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