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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意识的功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政治课堂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是实际上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和课程标准以及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现状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育功能,那就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主旨目标。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联系生活实际。通过自己多年的初中政治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做好榜样示范,提高政治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进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不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作为初中政治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自己就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依法治教部题已经提上日程。思想政治教师首先必须树立教育法制观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其次,教师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是教师从事法律教育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的保证。教师的责任应该是真正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站在社会发展的立场对各种法律制度加以符合实际的评价与解释。推崇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规范。
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时效性
中学思想政治课课堂是中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法律素质。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优化课堂教学,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学生的实际,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在坚持课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纸和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尽量多地搜集与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时政大事,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中不应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更应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 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教育学生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是组成现代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及尊严,不依附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公民独立地完全平等地承担着法定义务,同时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监督,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公民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
三、选取生活实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根据公安部门不完全的统计,在全国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呈现逐年增加、年龄渐小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娇身惯养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的甚至没有法律概念。思想政治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学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学以致用。比如我在跟学生研究“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时,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伤,一直怀恨在心。这天,她发现李自超5岁的女儿李敏敏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便哄着将她和自己9岁的女儿带到村里的蓄水池边,唆使女儿将李敏敏推入深达六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结此事,但李自超夫妇没有同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案件很快被逮捕归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建俊霞死刑。我发动学生展开系列讨论:建俊霞没有亲自杀人,为何要判处他死刑?李自超夫妇依法报案的做法对不对?建俊霞当初被李自超打成重伤后,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自超将人打伤,能不能因女儿已死而逃脱法律责任?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整个课堂形成了“天光云影共徘徊”的良好局面,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通过学习,他们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一同学中午上学路上遭遇社会不三不四青年敲诈勒索,及时拨打110,闻讯赶来的警察及时截住了尚未离去的一名作案者,并最终将逃之夭夭的另一名青年捉拿归案。
四、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关键词】法律意识;青少年犯罪;途径
随着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上已经引起了极大关注,并早已成为一个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热点问题的探讨,提出很多关于青少年犯错的课题,有究其原因的,也有探讨预防的。本文则主要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法律意识方面的加强能够抵制青少年犯罪的多发现象。
一、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就一直处于一个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伴随着快速增长的经济,我们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大量增加就是社会转型中的负面效应之一。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也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忧虑,更是各政法部门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政府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社会资源,也已经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实行了强力的综合治理,虽然控制了犯罪现象增长的势头,可是青少年的犯罪现象还是依旧存在。从相关研究成果可以轻松看出,目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等特点,而导致犯罪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并多元的。这些不断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严重威胁着当今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是一个严峻而又长期的社会问题。
二、加强法律意识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大多是这个社会一些消极因素的集合。就像医生可以通过人体症状诊断内在病理变化一样,通过青少年犯罪的表象,完全可以观察出这个社会在价值观或者规范体系上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只有正视这些弊端,才有可能从根源上抑制那些社会性的致罪因素。而在那些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中,必须要得到重视的就是教育,我国的教育水平从总体上来讲比较落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为7年,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12年。对于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也相对薄弱,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主体都表现出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漠与缺乏。我国有学者曾对中、小学生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意识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法律知识的接受深度与力度上不够,对法律没有正确的理解,甚至有些都存在着偏见。但是,法律知识的贫乏并不与犯罪存在直接的联系,法盲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欠缺,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个性品质,往往表明有具体的道德心理缺陷(贪婪、残忍、社会违拗等)。因此法律意识的加强,目的并不在于仅仅向青少年们传授法律知识,而是让他们接受社会的价值观并学会去适应这个社会的行为方法,以此实现个人的法律社会化。个人的法律社会化就是把受当时社会的法律保护的价值纳入个人的价值规范体系,这种价值规范体系正是组成个人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因此,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的核心应该是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加强。由此也就可以看出,要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必须要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法律教育。通过特别的教育活动把社会规范传授给他们,要在他们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尚未成熟之时,根据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传授到他们心理,并实际教会他们该如何去适应这个社会,当青少年有了正确的价值观时,自然就不会做一些违背社会规则的行为,这样也就会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产生。
三、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如果青少年已经具备了非常正确的法律意识,那么他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应该明确的知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青少年若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不仅会让他们养成正确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还将引领他们做出正确的行为,会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自觉抵制和谴责。
对于法律意识的加强,要以条文教育为基础。而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教育,主要依据的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还有《刑法》中的犯罪的构成,最开始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讲解,让青少年们能够切实的了解到和违法犯罪有联系的法律知识,即是公民都有哪些基本义务,又有哪些基本权利,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又是怎么规定的,细致的分析与讲解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但只靠条文教育来增强青少年们的法律意识,就达到他们自觉调整行为的状态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还必须上升到意识教育。因为虽然说条文教育是加强与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基础,但是它又相对生硬没有切实感,离青少年的实际生活太远,很可能会让他们觉得法律更像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学习的时候可能会加强自身规范,但是一旦课程结束,这些约束可能也就消失了。而意识教育正好克服了这些弊端,意识教育有着这样的内涵:从法理角度来说,法律是规定人与人之间义务和权利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功能是实现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一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社会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是稳定的,整个社会才能是稳定的。这样的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才能真正的懂得法律、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了“意识教育”。这种教育会真正培养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并逐步内化于青少年的行动之中。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让很多人都痛心疾首,但是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加强却不能靠一个人一时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共同爱护与关心以及法律教育工作上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璇.从收容教养制度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3(09).
1.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山东济南 250102;2.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济南 250013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康复医学技术是医疗技术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门类,以消除和减轻人的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人的功能缺失、改善和提高人体各种功能为目标的医学学科。由于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与患者相处,造成医疗差错、形成医疗纠纷的机会相对较对,所以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卫生法律意识的康复医学技术人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关键词 ] 康复医学;卫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 R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0(b)-0054-02
康复医学是关于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的一门学科,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称第三医学。在现代医学体系中,已把预防、医疗、康复相互联系,组成一个统一体。康复医疗技术是运用物理疗法、言语疗法、针灸、推拿等进行康复治疗,实现人的整体功能恢复到尽可能高的水平,在社会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随着人们对康复医学及技术的认识不断增强,对整个人康复意识的不断提高,康复医学及技术必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1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的卫生法律知识现状
临床实习是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工作有机结合的连接点,是医学生走向临床工作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培养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阶段。在这一个阶段中,学生要将自己在学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真实的医疗环境中去,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特别是康复医学科这种与患者接触机会和时间较多的科室。由于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开设的卫生法律及相关课程较少,不能很好地进行医患沟通和处理医患矛盾,导致实习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学生的临床实习,也可能给医院造成一定的医疗隐患。
通过近几年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实习生的调查,我们发现大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学校在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中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设学时较少,学生掌握的卫生法律知识较少。
在传统意义上,我们大都认为涉及手术较多的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科室及与患者和家属接触时间较多的儿科、内科等科室容易出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因此,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并且学时较多。但对于康复医学技术等专业,因对其工作的范围及特殊性了解不多,不开设卫生法律课程或开始学时数较少,学生没有掌握应有的卫生法律知识,导致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增大。
②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实习生比较注重自己康复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培养,认为在康复医疗工作中专业知识优于一切,忽视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
的确,在康复医疗中,很多患者的病情都要求医护人员具有多方面的医护知识,比如,一个心脑康复的病人可能同事具有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对于康复技术人员来讲,既要有过硬的心脑疾病方面知识,也要懂得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的急救措施。
但是,在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作为康复治疗技术人员,是否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实施哪些紧急救治措施,实施的紧急救治措施是否适当,能否引起医患纠纷,产生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实习学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认识,遇到问题不知怎么办。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学习和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对康复医学技术专业的学生来讲更显得至关重要。
③值得我们为之振奋的是,超过90%的实习生表示,愿意在实习过程中接受更多的卫生法律知识。
有一部分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看见过或者经历了医疗纠纷,面对这样的经历,更多的医学生意识到,提高自身的卫生法律意识非常必要,并且也是迫在眉睫的。
2 康复医学学科及其实习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2.1 医学的学科建设上,对于医生的卫生法律意识培养观念淡薄
医学作为传统学科,培养目标是向医疗机构输送高素质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由于医生需有非常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所以人们对于医学传统的认识认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于一切,其次才是对医学生的医德、卫生法律知识等教育与培养。因而,在医学教育方面,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应比较缺失。
我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面对方方面面的医患行为,都有了处理纠纷的应急办法。法律制度在完善,传统医学教育尚且没有完善教育机制,是造成目前医护人员卫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原因。
2.2 医疗体系的完善,对于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行业要求
在社会高速发展、法制不断完善、医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新的医疗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的职责已经从简单的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发展成为具有社会公益代表性、衡量城市基础服务建设的重要标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血多方面都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方败诉也屡见不鲜。不断攀升的医疗纠纷,使得医院对于康复医疗的医护人员的要求就从掌握康复专业知识,转变为既掌握康复专业知识又懂卫生法律知识的全面人才,加强康复医学技术专业学生的卫生法律意识也变得十分重要。
3 改进建议
3.1 加强医学类院校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大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医学类院校应该抓住改革的机遇,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兼俱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在前期医学知识的教学中,开设卫生法律课程,保证学生对于医疗卫生法律的知识性需求的满足。在临床实习之前,就有了相关的知识,在相关知识的引领下了解相关法规,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有效地从根源上提高法律意识,更好地规范自己,处理医患关系,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学生们会接触到各种实践操作,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器械的操作、病例的建立、患者的接触和观摩治疗等,要注意避免一些错误行为带来的医患纠纷,在正确的执行法律规定时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实习过程中临床医疗专业知识和医护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的双重提高。
3.2 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实质性提高实习生的法律意识
医疗是一种有别于其他社会工作的一项以人为本的服务工作,既有专业知识运用强的技术类工作特征,又有要以病人为服务主体,以病人康复为目的的服务性行业的特征。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能够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隐私和人身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根本利益,以合适的、能够接受的语言解释医疗行为,劝说患者进行相关的医疗救治,并且解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客观的说明医疗行为的益处、目的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最大程度地争取患者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在临床实习上,很多学生重视临床病例、相关病症的表现、引发原因等,但是对于文字记录的书写并不重视,认为只是一种机械的程序,其实并不尽然,原始病例资料的填写与现场实物的保存确认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在双方各执一词的医疗纠纷中,文字资料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认定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验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因此,要教育实习学生,在临床上,医疗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载体,在司法审判中是证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依据,要培养学生依法行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严格书写病历,病历的基本项目填写要准确完整,纪录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前后一致等。定期检查考核病历书写,将医学法律知识贯穿于实习过程中,增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临床医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培养他们在诊疗过程中依法诊疗和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
4 结语
当人们不只记得自己专业知识的获得,还能在其他行为上留下学校的痕迹时,那就是教育,也是人们真正学到的东西。康复医学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更多的专业医护知识,也需要每一位康复医学技术人员,把卫生法律相关知识当做自己的一种常识,一种行为习惯,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这种常识和行为习惯的得来,也需要一代一代医学教育工作者们,不断地完善自身,完善临床医学教学,从而全面均衡地推进康复医疗技术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康复医学技术专业人材。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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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中不乏精英和骄子,作为国家的栋梁与未来,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的关注与培育,将会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化的进程。高职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部分,培
养他们法律意识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目前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基本情况
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又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经过十余年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却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在理论与实践发生碰撞时,他们又显得有些无所适从,甚至思想发生波动,导致价值观念发生偏差。
通过对我校各年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调查,我们发现高职生们的法律意识呈现如下特点:
1.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学习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意识水平的主要途径。虽然我国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大部分学生平时的学习,都比较重视专业课,而对于法律基础课,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一下,应付了事,这种学习状态势必决定高职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而且从课程设置来看,整个大学期间,高职生的法律基础课只有28学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包括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多门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可能的。由此高职生在有限的课时里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极其有限的。
2.法律观点偏差,对待是非清楚,但态度不够坚决。法律观点也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由于当前有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极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观点,甚至有部分学生对现有法律持怀疑、不信任态度,以偏概全。
3.法律观念淡薄。一般而言,法律观念往往与个人所受到的法律教育、法律知识水平以及外界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关,即丰富的法律知识易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从而也就容易增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虽然有相当一部分高职生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其有些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4.比较关注切身相关的法律。高职生关心法律的现象也在逐年提高,尤其关注教育、经济、劳动就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说明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多来自自身的需求,渴望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一般高年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基本上都与自己专业和将来的发展方向有关,有打工经历的学生更渴求了解诸多有关合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从前面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中,我们认为,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从以下这两个方面着手:
1.培养和塑造高职生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
首先,要营造对高职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环境。学习上,在讲授《法律基础》课时强调,法除了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保护民利和调节组织的社会职能;通过讲授法律与经济、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的密切关系来帮助学生认识法律的保护功能,形成正确的现代法律观,努力提高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感;注意把制定法律的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等问题,讲清讲透,然后结合实际进行归纳总结,正确引导,使学生认识到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指导学生既要正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看到法律建设不断发展的进程,从而减少疑虑,增强信心。在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中,应贯彻“依法治校,以法育人”的理念,在校规校纪方面要做到“有章可依,有法可循,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要照章办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为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
其次,不断加强道德教育,为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奠定基础。法制教育一定要向高职生充分展示法律的道德合理性,获得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道德认同和理解,实现法律他律向法律自律的转化才有望强化其与“法治”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坚持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将极大促进对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提高高职生的道德素养,必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促使高职生自觉遵纪守法。
再次,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高职生法律知识的积累也不是朝夕可成的。而且,法律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对它的学习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所以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除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外,还应鼓励和引导学生学习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
2.培养高职生们积极的参与意识,弘扬社会正义精神
首先,引导和鼓励学生广泛关注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灵通快捷的信息交流促进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各类媒体对法制宣传教育也渐趋广泛。作为知识结构层次较高的高职生,更应该关注法制节目,阅读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报刊、杂志,来培养自身的法律修养。
其次,指导学生克服以讼为耻,以忍为贵的陈旧观念。通过同学们亲眼看到和亲耳听到现实生活中一些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实例,不仅可以强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激发学习兴趣,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提高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评价能力,学会用法律调节、约束自己的行为的本领。针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学生之间可经常展开讨论,阐述自己对法律的观点和看法。这些形式都可在无形中提高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83-03
中国社科院的《20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中国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已经超过四千万,并且以每年3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专家称,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达到亿人。据《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2》统计,20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3%,这意味着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从以上可以看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批量的农民将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开始市民身份的转化,一些城中村的农民将面临拆迁进行房屋改造的命运。但拆迁征地无法使上述人断然完成质变,久而久之,他们就成了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夹心阶层”,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农民失地后感情和利益的多方受挫,使他们处于强烈不安中,这势必对农村的稳定造成威胁。因为农村和城中村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对这些矛盾的解决往往不会选择法律途径,有的怨声载道,有的忍气吞声,有的则选择极端方式维权,增加了维权的社会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探究,进而有针对地性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和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权,这是农村现代化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农民是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意识培育在于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蕴含了其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评价、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笔者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概括为:失地农民对现行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对现行法律现象中法律主体权力和义务的评价,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于一体。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商丘市周边的农村进行了抽样调研,并区分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06份,其中有效问卷050份。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表、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失地农民是在被动的接受法律知识,他们对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农民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方案,564%的人选择忍气吞声,762%的人最终可能会因对法律的不信任选择妥协进行私了,2548%的人会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绪过激者会选择轻生。虽然样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农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轻视法律的现象,法律认同出现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国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传统美德,“无讼”“厌讼”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礼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迹已经在人们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礼、贵和的社会观念渗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会淡化。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约和束缚,在“人治”思想中无限放大了权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虽然在农村传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农民的思想范畴里明显被边缘化,人们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则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往往更多地倾向于以忍让、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诉讼途径被忽视。传统文化的轻法理念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文化在农村传播存在制度性障碍。首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是阻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瓶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单质朴生活方式,他们满足于现状,缺少利益驱动,法律需求欲有限。“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影响,城乡法律文化在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上凸显出巨大反差。而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显受创使他们更是无暇顾及了解与学习法律。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与失地农民的现实生活距离遥远,法律传播受阻。农村法律文化现状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的严重脱节,使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拓展受到限制与约束。
[JP2]其次,农村的普法教育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滞后导致了教育的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明显增长,但总体看来,普法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足,普法人员严重短缺,没有专业的普法队伍,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对失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教育涉及较少,再加上普法对象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十分有限,这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国传统思想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偏重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忽视了法律正义程序的宣讲,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没有途径去获知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维权。失地农民征地问题涉及更多的恰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而失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知识几近空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农村的普法教育还不完善,还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对于总的教育资源还很薄弱,农民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传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传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传与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矛盾,影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持续发展。[JP]
再次,漫长法律诉讼过程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加大了农民选择走法律程序的风险。尽管我国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严谨严肃,在制度上主观上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但“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诉讼时间长,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精神负担,诉讼费用高让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据不堪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万一诉讼失败还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的风险。久而久之,失地农民不愿再选择法律维权。
3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健全,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阻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拓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农民的现状之间存有较大距离,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失地农民当前的需要。虽然我国多次颁布惠农政策,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失地农民的更是严重不足,并且存在责任模糊现象,使失地农民无法适从。
二、提高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举措
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突破传统轻法观念奠定物质基础。中国人经过五千多年来的文化洗礼,形成了充满亲情的伦理型社会,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的道德规范使敦厚的失地农民缺失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轻法、畏法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失地农民的集体认同是义务意识应该凌驾于权利意识之上,义务本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对法律介入有一种潜在的消极意识。突破传统文化的禁锢,改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从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出,影响人们思想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制约,要想改变这一状态必须改变当下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是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建立起来的,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如此,才能为培养失地法律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既具有农民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有农民失地的特殊性。针对失地农民身份的二重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就农民的一般属性而言,农村教育发展可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丰富文化基础,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5]中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教育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为了培育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方面抓起,为农民吸收新知识及贯彻民主和法治扫除制度性障碍。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农民文化素质才能得到全面提高,才能生发对法律文化的需求,引起农民在法律层面的觉醒,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达至新的水平。但是抓好农村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次,就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上极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威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应优化以下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普法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让法律知识进入失地农民头脑,使他们从传统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要根据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农民实际的普法计划,特别是通过大学生村官自身的领悟把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从抽象转换成农民能够理解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就与失地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进行搜集整理,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小组或团队,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形象地描述出来,并结合当地新出现的一些实际案例,整理归纳,编写出专门的教材,有步骤、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其理性思维。第二,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讲堂和咨询服务。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做专门的法律讲堂,用农民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如何判断利益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如对合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运用行政补偿进行维权;而对违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则需要选择程序法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以最大可能挽回损失。要对当事人维权方式加以引导,避免极端维权,要选择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站,以方便及时地解决失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的问询,化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第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司法资源均等化发展。针对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这一问题,应加大对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只有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失地农民才会更主动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强失地农民的诉讼意识,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对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对当地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需求进行统计,并制定出经费预算,给予适度财政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3加快完善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发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权责不分,规定模糊的语言,使失地农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证,坚决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滋生腐败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执法必严”是关键,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平、公正。“违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和集体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制定出适合失地农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看到希望,使他们的诉求理性的有步骤、有程序地表达出来。
【关键词】农村;法治;实证分析;问题;出路
【正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村民自治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我们选取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一次村民自治情况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实证调查的可信度与科学性,具体安排如下:调查十个村:(1)Q县调查5个村,其中L乡2个,S 乡1个,P乡1个,最后选择了与城市相邻的V乡的1个村;(2)R县调查3个村,其中有一个村与城市相邻;(3)W县调查2个。另外,对于每一个村的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比例、党员人数、男女比例,等等)都做了精心的设计。[4]
这样以来,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试图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由于这些地区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所存在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以这些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尴尬与困境的传统文化、思想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问题与实证
(一)村民法律意识方面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材料),我们定量分析了样本村民法律意识的情况。依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选取样本的调查人数总计500人)可以看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对基本的法律文本知之不多,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规范和制度了解不够,对于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在农村所起的作用也不清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没听说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为336人,占67.2%;不了解“村民自治”涵义的为362人,占72.4%;不知道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为410人,占82%;而专门学习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仅有25人,占5%,没有学习过的人数占到了95%(参见表1)。
关键词:思想品德;生命观;人际关系;法律意识
在新课程改革下,教师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打造具有生机的课堂,使思想品德摘掉枯燥的帽子。所以,教师要立足于思想品德教材,从学生的学习特点出发,促使学生通过思想品德课获得健全的发展。
一、借助思想品德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生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也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对生命的价值与意义的认识是非常浅薄的,甚至可以说是不能做出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社会上一些正值豆蔻年华的孩子们因为这样、那样不是理由的理由而选择放弃生命。所以,作为思想品德教师,要正视这个问题,促使学生在教师恰当的教学方法中树立正确的生命观。
例如:在教学《人生当自强》时,为了使学生养成勇于克服困难和开拓进取的优良品质,使学生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命。在授课的时候,我借助多媒体向学生播放了成功的“男儿当自强”,并引导学生讲述有关“自强”的故事,如:有学生讲述了“张海迪的故事”,有学生讲述了“邰丽华的故事”,还有学生讲述了“独臂舞者马丽的故事”等等,目的是让学生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感受生命的价值,使学生认识到困难不是不可战胜的,要学会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它,去克服它,最终,使学生以正确的生命观面对生活。
二、通过思想品德课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对于“90后”和“00后”的学生来说,他们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强,个性独立,导致一些学生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使得一些学生不懂得与人交流。所以,在授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小组合作交流的教学方法,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使学生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改变自己的行为,进而提高学生与人交往的能力。
例如:在教学《学会沟通和交往》时,我选择了材料分析教学方法,将学生在生活中的一些现象以材料的形式进行分析。如:小x是一个热心肠,同学有困难总是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但到最后因为自己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对解决困难有所帮助,使得同学并不喜欢小x,这让小x很苦恼。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呢?小x应该如何正确地与同学交往呢?这样的材料分析不仅可以让学生掌握本节课的中心思想,也有助于高效课堂的实现。
三、利用思想品德课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使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对社会的发展也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指导生活。
例如:在教学《感受法律的权威》时,为了让学生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也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本节课的导入课时,我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了下面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法律,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将会是什么样?”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存在的价值,从而帮助学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作为思想品德教师的我们,要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要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中树立起正确的意识,进而使学生做一个健全的人。
参考文献:
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高职院校或任课教师笼统地认为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没有针对高职学生及其专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有的高职法律选修课就是要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两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定位相同,有的与专业课中法律必修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一致,而《法律基础》是带有普法性质的教学,受学时等因素的限制,其教学目标只能是让学生大致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概况;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必修课强调是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此两者定位相同,不利于其素质教育功能的发挥。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轻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公选课的设置和教学仍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公选课程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公共选修课,然后按照专业课程的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讲授。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教师通常采用单向的讲授法,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和传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结果导致知识和素质的双重缺失。缺乏合适的法律选修课教材受学科体系的影响,现实中,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师往往选用法学专业的本科或高职教材,而这些教材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工科学生来说,其内容过于专业和抽象,过于强调知识的体系化,而缺少对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法律现象以及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学习需求的关注,并不适合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由于缺少合适的教材,法律选修课的学生手里往往没有教材,信息的沟通方式受到限制,教学中有的学生忙于记录教师讲授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习效果。成绩评定随意性较大由于班级人数多,学生来自不同的系部和专业,教学组织实施难度大,学生成绩通常根据课程论文或开卷考试成绩评定。课程论文抄袭现象严重,往往出现雷同的题目和内容;开卷考试由于缺乏教材和资料,考试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导致法律选修课的期末成绩评定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仅影响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也对教学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改进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的路径与措施
准确定位教学目标选修法律类课程的高职院校学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务的操作能力。法律公选课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遵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础上,适当强化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与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能力的培养。打破课程界限,构建法律公选课程体系高职法律选修课的设置要科学化、规范化。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着重开发有助于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法律问题应对能力的课程。例如,对于法律意识和观念培养类的课程,可以开设《经典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经典文学中的法律精神》等课程;对于一些法律能力培养类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将本来分属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重新整合,开设系列法律公选课程,诸如《创业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职场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课程,并精心选择和编排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开发校本教材,编写适合法律选修课教学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教材。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适用,避免过于专业化。公选课不是专业课的重复,也不是专业课的简单压缩,自应有别于专业课理论知识的系统和全面。”[3]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学中,教师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其他教学手段和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尤其在选修课的教学中需要加强应用。所选案例应贴近生活,反映热点,真实可信,这样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可多发掘视频案例,借助多媒体设备展现,这种展示方式更为形象和生动。条件允许可以多组织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体验观摩教学,组织学生观摩法庭、仲裁庭的案件审理过程或调解中心的纠纷调解过程,亲身体验法律的适用过程。这样的教学哪怕只有一次,将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深刻的影响。加强过程考核,改进考核手段法律选修课必须加强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随意性。一方面要重视过程考核,如在平常的教学中多注意学生的课堂表现,多采用互动教学,记录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可以通过作业等方式,考查学生在课外的学习状态。尽管选修课有其特殊性,过程考核比必修课难度大,但仍然可以通过种种可能的手段,来提高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改进考核手段。目前,高职法律选修课采用课程论文和开卷考试方式的居多,采用课程论文方式的,论文字数宜少不宜多,且应坚决杜绝抄袭,以增强成绩评定的可操作性。开卷考试在没有教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页开卷”的方式[4],并注意难易适度。除了传统的考试方式外,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情况,采用项目调查研究、现场答辩、法律实践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
作者:徐升 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骨科;护理记录;缺陷
临床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涉及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护理病历的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笔者抽取我院骨科病历**份,对护理记录中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书写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评价方法
学习内容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质控;加强护士骨科专业能力培养。
规范书写内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卫生厅护理文件书写标准及诊疗护理规范,骨科护理常规作为书写标准,一处书写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项目。检查护理入院评估单、护理记录单,每份病历合格项目>96%评为甲级病历;85%~95%评为乙级病历;<85%评为缺陷病历,甲级病历及乙级病历均为合格病历。
评价方法评价学习前及学习后两组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甲级、乙级、缺陷病历的发生率及两组护理记录书写缺陷发生率。
二.结果
学习前后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比较见表1。表1显示,学习后护理记录缺陷病历明显低于学习前(P<0.05),差异有显著性。
学习前后病历缺陷发生率比较见表2。表2显示,学习后病历缺陷明显低于学习前,学习前后病历缺陷发生率比较,χ2=10.16,差异有显著性(P<0.05)。
三.讨论
缺陷原因分析护理记录缺陷主要原因是护士法制意识淡薄,传统的护理习惯致护士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工作中只注重做,不注重书写,护理评估记录直接影响护理措施是否符合病情,同时评估资料的记载,为举证倒置提供了证据,因此,护理记录必须保证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如患者入院时即存在褥疮,如果护理人员在入院评估中未发现,则评估不准确,又如小腿外伤患者入院时已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下肢肿胀明显,护理记录中未详细记录入院时的情况,上述情况均为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在实施举证倒置的程序中,导致院方证据不足;加之护理人员缺编,工作繁重,护理记录是一项细致而负责的技术工作,一份完整的护理记录能反映患者整个住院过程动态变化,但目前大部分医院护士缺编严重,不同学历和不同职称的护士都从事相同的工作,护士既要完成日常工作又要书写护理记录,一份护理记录有数个护士共同完成,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的状况经常发生;护理记录基本功不够,责任心不强,从管理上找原因,加强对护理病历质控,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依照诊疗护理规范及骨科护理常规要求书写病历,护理记录缺陷明显降低且增强了护士的法律意识。虽然仍存在护理记录缺陷,但与学习前比较显著降低,说明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条例,对提高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学习前后护理书写缺陷主要有:
(1)资料收集不准确
资料收集要求客观、准确、及时、真实、完整。学习前资料收集不准确占20.0%,学习后占10.0%,主要原因为临床护士未真实准确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护士掺杂自己的主观见解和评估。
(2)功能锻炼记录无连续性。本结果显示,学习前功能锻炼书写缺陷占10.0%,学习后占5.0%,主要原因是护士只注重临床护理操作,未及时对功能锻炼效果进行评价,记录中未体现功能锻炼由被动至主动循环渐进的锻炼过程,若出现医疗纠纷无法反映患者在住院期间功能康复的过程。
(3)康复理疗告知内容不全(告知行为是反映护士职业情感以及对患者的尊重
相反,告知中该说明白的没有说明白,既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也导致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如断肢再植术后患者室内严禁吸烟,因烟类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修复后血管有直接损害作用,如尼古丁可使小动脉痉挛,手指血管阻力增加,还可使血小板凝集黏度增加、血流变慢,是动脉危象诱发因子,易引起再植指坏死[3])。康复理疗告知内容不全主要表现在告知内容不具体。护理记录书写要求在各项治疗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向患者及家属讲解并记录治疗目的、注意事项。本结果显示,学习前告知内容不全占10.0%,主要是因为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未记录理疗事项,如烤灯操作不当易引起患者皮肤灼伤。一旦患者理疗过程中出现皮肤灼伤等危害患者现象,而护理记录中未体现告知患者相关的注意事项,势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法律教育学习后未出现护理记录缺陷。
(4)安全宣教知识不全
护理记录书写规定,骨科安全知识宣教与书写记录一致,必要时并建立签字制度。本结果显示,学习前书写不全占8.0%,主要因为护士法制意识淡薄,只注重口头宣教而忽视护理记录。安全宣传不到位,无详细记录,一旦患者发生意外,引起医疗纠纷,空口无凭。而无法律效力为自身保护依据。由于法律意识的增强,学习后无书写缺陷。
(5)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
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本结果显示,学习前书写缺陷占6.0%,是因为护士专业水平有限,经验不足,以及医护双方在收集患者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医护人员之间缺乏沟通所致。医护人员记录不一致使患者及家属对病情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是易引起医疗纠纷的隐患,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作为举证材料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知识的普及及病历书写规范化之后,未出现医护记录不一致现象。
四.对策
(1)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此次检查结果,分析发生护理记录缺陷的相关因素,说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故应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护士认真学习和执行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护士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项护理操作规程,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记录,2002年9月我院护理部根据骨科专业特点,制定了功能锻炼记录标准(应记录功能锻炼的目的、次数、方式、时间,是否使用锻炼支具或锻炼仪,主动还是被动锻炼,并定期评价锻炼效果),并不断补充完善护理记录标准,体现专科护理特点,避免因护理记录缺陷引起的医疗纠纷,使护士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2)加强质控
1.健全三级护理责任制,加强质量管理。由护士、主管护师及护士长组成三级把关质控责任,负责住院病历的检查、修改、被充并签字。
2.健全医院护理质控网络。实行护理部和各科室的二级质控,护理部质控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住院病历和出院病历进行检查、考核,并将书写质量评分与月质量考核挂钩,对护理病历书写质量进行监控管理,不断提高护理病历书写质量。
(3)加强护士专业能力培养
护理记录需要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指导,护士不仅要有医学方面知识,而且要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在护理记录中,不仅能客观地反映出患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能反映出护士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因此护士应不断加强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护士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能操作,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提高护士综合素质。在医疗护理行为中,加强护士责任心,多与医生沟通,交换意见,规范医护藕合,保持护理病历与医疗病历一致性,减少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4-45.
1.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相对低下
现阶段我国教育仍然偏重于学历教育,并没有转移到素质教育方面,经过多年来的教育改革,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教学观念有一定改善,但是并没有非常理想的效果。现代高校一般只是在大一课程中开设了“法律基础理论”这门基础课程,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教学目的。同时,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采用的是“灌输式”教学方式,教师一般都是直接按照课本生搬硬套,照着文本念,并没有将学生法制教育和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很难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学校以及社会对于现代大学生的影响分析
目前,虽然大学生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属于成年人,但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较少,心理年龄普遍较低,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果从社会层面上分析,从小学生们接触最多的应该是书报杂志、电视等,但是其中不乏很多不良影视作品以及杂志,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道德观、人生观,对学生的一言一行产生很大影响。有的学生在中学阶段一直接受“高压管理”,而大学教育比较自由、放松,大学生一旦进入大学思想上很容易放松,极易走上歧途,现代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从学校方面来看,民办大学生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其次是成人教育学院。虽然民办大学为很多低分学生以及高考落榜学生提供了一种受教育途径,但是办学理念一直强调经济效益,而且学生管理相对较为松散,在学生法制教育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
二、和谐校园视角下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1.加强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明确大学生法制教育与和谐校园建设之间的关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手段。和谐校园建设要求各项校园管理活动能够全面、有效、协调发展,通过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实现这一目标。大学生是校园管理的主体,想要加快和谐校园建设步伐,就应该使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明确法制教育对于构建和谐校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学生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会形成相应的法律行为,这样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也无从谈起。(2)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使大学生养成自觉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会对大学生的精神状态、思维方式、道德素质、价值观等诸多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现代很多大学生犯罪,并非是他们不知道犯罪行为会遭受法律惩罚,而是因为大学生的价值观以及人生观出现极度扭曲。为此,高校要想培养大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应该加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准确找到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切入点,以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从而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减少大学生犯罪行为,构建和谐校园。(3)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从法律角度思考、看待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形势下,只有在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中融入法律意识,才可以使他们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认可法的权威性,以法的思维以及精神参与到实际社会生活中,这样有利于大学生更好地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比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利用自己的暑假时间在外勤工俭学。但是,一些调查表明很多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都会有上当受骗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学生能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就可以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进一步优化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
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法制观念教育、基本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等。目前,很多类别不同的高校都是统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实施法制教育,但是因为这门课程的内容比较系统、繁杂,课时比较少,而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往往为了赶进度而简单地罗列各种知识点,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为了应付考试过关而死记硬背,最后造成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样显然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真正目的。为了有效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成效,学校应该进一步调整、优化法制教育内容,根据学校类型开设相应层次的法制教育课程。不仅需要向学生普及民法、刑法、宪法等大法知识,同时应该结合学生的专业需求开设和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这样更容易使学生了解到法制教育的实用性,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
3.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
法制教育的专业性较强,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内容比较枯燥乏味,如果仅仅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会感觉索然无味,很难达到法制教育的目标。教师应该转变传统的法制教育方法,笔者认为,法制教育可以采用案例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的方法:(1)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模拟或者真实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分析。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选择一些大学生常常会出现的犯罪行为案例,这样可以增强案例教学的说服力以及震撼力。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入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视频、声音、文字等多种功能组合向学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示案例的内容,这样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2)实践教学法。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应该尽可能贴近大学生的实际思想,贴近大学生的实际生活,贴近社会,从而有效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及实效性。比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定期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者开展法律征文活动,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服务信箱,鼓励大学生诉说自己困惑的法律知识,及时为学生解答。其次,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或者旁听一些关于行政、民事、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的审判活动,这样可以使学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
4.营造和谐校园环境,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
当前社会的医患关系已经达到空前紧张的地步。据统计2013年上海市仅上报医调委处理的案件多达700余起。以“温岭杀医案”为首的各地暴力冲突式的医疗纠纷案件、恶性伤医案件屡见报端。医护人员常常成为医疗暴力案件的牺牲品。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医院及医护人员方面
1.部分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过关。具体表现在: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诊疗规范或者不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行事。如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疑难病例讨论上报制度、三查七对制度等,有的医护人员对急剧的病情变化缺乏最基本的判断、处置和医患沟通。
2.部分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有待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定位有所偏差。滥开药、过度检查等不良事件也屡见报端。
3.医护人员的服务定位未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患者对“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式体验”的就医需求和目前医疗服务的定位和现实相差甚远。具体表现在医患沟通缺乏艺术性,医院职能科室的管理功能不到位,不能及时解决患者多方面的诉求。
4.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教育缺乏。受传统医疗模式的影响,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够,常常在无意识间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
(二)患者方面的因素
1.维权意识的增强。表现为患者或家属一旦对医护人员的诊治或服务不满意,能第一时间意识到权利受损,并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2.不配合医护人员的诊治。一些患者对医护人员的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不配合诊治,一旦疗效不佳,即发生医疗纠纷。
3.缺乏最基本的医疗知识,对治疗期望值过高。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医学作为生命科学,仍存在诸多医学难题。个体的差异,可能出现疗效的不同甚至医疗意外等。诸多不可控因素与患者的预期产生偏差甚至背离,导致医疗纠纷高发。
(三)社会方面的因素
1.整体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人们文化层次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也能时主张权利。
2.不良媒体为博眼球,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一些媒体记者对医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或片面理解,把一些正常的诊治进行曲解,大肆渲染,进而激化医患矛盾。如不久前发生的“湖南产妇裸死手术台,医护人员集体失踪”的报道,后被证实产妇为羊水栓塞致死。
3.医学科普知识宣传的滞后。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前沿的生命学科,目前尚有许多疾病病因、病理、发病机制等均没有研究透彻,医学上尚有许多无法解决的医学难题,且每个人有着个体的差异,医疗行为不能像流水线上的产品作业一样精确和分毫误差,也有着不能预知的医疗意外。对医疗服务抱以“我花了钱,你就一定得把病给我治好”的态度,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又一常见原因。加强医疗科普常识,增加对一些疾病的诊治和预防的初步了解,才能对医务人员的工作予以理解,进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政府的不恰当干预。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今社会上倡导“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 的概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即使诉诸法律,在“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 的思想影响下,一些政府部门担心医疗纠纷引发社会不和谐,进而利用行政手段干预,让医院“息事宁人”和“花钱买平安”,这种不讲原则的行政干预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的发生概率。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
(1)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规范医疗行为。强化医护人员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清楚医疗职责,严格落实核心制度,严格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做事。(2)充分保障患者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等。(3)发生医疗纠纷后,积极引导患方合法理性维权,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二)改善服务态度,做好医患沟通,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模式已经悄然发生变化。“以患者为中心的体验式服务”医疗模式更适应现代医疗的发展。据相关医学调查表明,患者到医院里最想做的一件事情,居然是“和医护人员多说几句话”!可见沟通的重要性。充分的沟通,既是让患者充分行使知情权的表现,又是充分的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医院要通过各种培训,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坚决杜绝“ 生、 冷、 硬、 顶”现象。同时切实做好医患沟通,用医务人员的细心、诚心、爱心来打动患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把医疗纠纷中相关问题均纳入法治的框架中来
1.“非暴力,不协商”。对于医闹、暴力伤医案件,不仅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医院及医护人员也要“零容忍”,不妥协,不协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我国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法律理念定位模糊,“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思想占主流,使得一些本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参入了太多无原则的人为因素考量,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只有不偏不倚、相同伤害同等对待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的有序化和法治化。
3.加强患者的法律教育。一方面不仅要加强患者维权的意识,还要加强患者依法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让患者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维权。让患者充分了解非理性维权行为(如医闹、暴力伤医等)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4.规范媒体的言行、加强正确的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正确宣传防病治病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疾病,了解医学尚有未知的疾病,诊疗中个体的差异具有不确定性的常识。追究不良媒体捏造事实、夸大其词、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