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2 15:17: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污染场地治理技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关键词: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却越发突出,面对这种现状,对区域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一些存在较大污染的工业企业搬离市区,应对日益严峻的城市污染问题。这些污染企业原来的用地,被开发成建筑用地建设了住宅小区等。这些工业企业场地存在很大污染,这就需要对工业污染场地加强相应的调查与研究,采取措施解决,提高工业场地污染治理的效果,以保证居民生存的质量。
1.工业污染场地的分类
1.1无机物污染
无机物污染是工业污染结构中重要的污染类型,非常常见,主要是指土壤环境渗入无机物而造成污染,使原来的土壤地质环境被打破,不断释放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如重金属Co、Pb、Cu、Cd等都是常见的无机物污染物,皮革制造、化工企业以及冶炼行业等制造业是引发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
1.2有机污染
有机物污染也是一种重要的污染类型,造成有机物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土壤环境中有机物进入,并和原来的离子发生络合反应,形成络合物,对土壤结构,理化性质造成很大影响,如农药、环芳烃、苯环产物等是主要的有机物污染来源,有的有机污染物自身存在很大毒性,如苯环产物,这种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很多次生有毒有害物质向外释放,对环境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如油漆涂料、农药生产、电子产品等诸多行业都是造成有机污染的主要行业。
1.3复合型污染
除以上污染类型之外,在综合化治理污染过程当中,复合型污染治理难度非常的高。所谓复合型污染,主要是指场地当中污染物的类型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而且污染物的含量以及分布规律比较差,在治理上,需要和区域模块充分结合,进行不同应用结构划分,有效治理工业污染场地。当前很多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都属于复合型,而且多数污染物之间常常出现协同和拮抗作用等,这样一来,使得土壤污染结构越发复杂化,在整理过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处理工作也十分复杂。
2.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内容
2.1第一阶段
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开展相应调查,第一阶段的工作是有效采集前期资料,这是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类型情况充分了解与掌握,对场地当中的污染现状做出准确判断。第一阶段工作并不是采集污染场地的样本,只是依照现场相关信息,进行可操作性有关判断,倘若污染场地于新的建设要求相符合,之后再进行相应的调研工作,在实际调查工作当中,主要应用收集相关基础资料,或者深入现场开展踏探以及通过走访进行相应的调研。收集基础资料,是对区域经济发展资料进行翻阅,了解和掌握区域过去企业的性质和类型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与持续时间等,这对场地评价可操作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场踏探工作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组织,深入现场开展调研,对污染场地植被生长现状以及空气环境等展开详细的调查。走访形式是对区域居民进行相应的走访调查,通过走访,对厂区过去的企业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与把握,与第一阶段采集的综合数据充分考虑,对区域环境是否具备重新利用价值做出准确判断。
2.2第二阶段
在对工业污染场地是否具备利用价值确定之后,便需要进行第二阶段污染场地调查工作,此时需要进行结构性采样,来对场地污染物实际种类和含量情况等充分明确,获得相应的数据,更好地指导后期治理工作,在实际应用时,这一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初步采样以及详细采样两方面工作内容,前者将工业污染场地进行各个栅格区域划分,并在栅格区域合理的对样品进行采集,一般采样点进行5~10个样品采集,并对采集的样本合理编号,送到实验室开展化验工作。通过化验获得相应数据,了解掌握该区污染物的含量,与国家要求清洁点相符合进行数据对照,并对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区域数据必须要与基本要求相符合,便不再对这类区域开展相应的调查。而与国家有关要求不相符合的建筑区域,还需要开展更加详细的采样调查工作,适当增加采样点,对污染物的深度影响范围和程度展开详细调查,并通过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提高治理效果。
2.3第三阶段
第二阶段,数据调研工作完成之后,便需要开展第三阶段的调研。在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补测基础情况,与第二阶段样品采集过程当中,受到人为因素和保存环境因素影响,造成的一些失误,会造成检测结果失效。这就需要在第三阶段开展补测工作,更好的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精准性,并充分考虑第二阶段调研数据,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实际情况予以详细的风险评估,依照需要对场地开展详细的测量,获取全面精准的数据,保证监测结果的精准性。
3.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3.1评价标准有待完善
在客观评价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现状时,必须要在相应的评价标准下科学规范的进行。当前在一些区域污染现状评价过程当中,主要根据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这类标准主要是评价农业用地污染监测,然而,对于工业污染场地应用时,仅仅可以作为参考,无法进行区域环境监测。工业场地污染物类型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不仅要进行常规污染物监测,同时结构当中还有一些挥发以及半挥发有机物存在,倘若仅仅针对土壤污染物含量开展相应的监测,会对结果的精准性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复合型污染物成为当前污染物的主要类型,过去应用的传统监测标准,无法全面综合地进行权重分析。一些企业在开展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常常应用单因子污染鉴定方式检测污染物现状,很多污染物生成时,还衍生出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如有的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时,会有络合物形成于土壤中,这些衍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非常大,但是相应的评价标准却比较缺乏,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2调查周期较长
在上文中已经提及,在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当中,主要的阶段包括三个,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存在很大不同,必须要分段进行相应的调查,能够有效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消耗很多时间成本,特别是面对一些严重的污染问题,或者工业场地当中存在很多污染物,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周期。第二阶段也就是初步采样于详细采样阶段内容非常繁多,在完成初步采样之后,需要多次采集相关样本,并展开全面,综合性的评估工作,并进行多次数据补测,使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应用周期不断延长,结合过去的工作经验进行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有的调查周期能够达到五年之久,由于较长的调查周期对于工程建设工作形成很大影响。另外一些污染场地区域是长时间遗留问题,开展多次数据调查工作,会使调研费用大幅增加,政府部门对调研活动进行精心组织,拨款却存在周期性,无法确保相关费用及时的拨付,对后续工作开展也形成很大限制。
3.3样品分析成本较高
在样品鉴定机构选择过程当中,应当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机构进行选择,同时还应当选择经过CMA认证试验室,对于样本数据展开详细分析,综合性的进行研究检测时,应当合理的进行处理,如进行过筛烘干,称量干重,分装样品等。对于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而言,由于需要大量的采集样本数据,极大地增加了样本采集消耗时间,而且近年来,污染场地污染物种类呈现不断增加趋势,处理样品过程步骤也变得越发繁琐,导致成本投入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控制相应的成本投入,一些企业会利用对样本采集数量进行减少的形式来控制成本投入,这样一来极易引发污染区域分析数据结果不准确,导致后续修复工作,需要更多的成本消耗。
3.4调查工作重视程度较低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相应的应用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和提升,但是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实际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调研方式以及统计调研数据方面没有明确相应的模板,数据调研的完整性,导致制订后续方案过程当中,难以将科学的依据提供出来,还有很多企业不重视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导致调查工作停留于表面,虽然投资成本减少很多,然而对后续施工却造成很大影响,衍生出很多土地污染问题,这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修复,使企业经济损失进一步增大。
4.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完善评价标准
借助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可以更好地保证评价结果精准性,为制订修复方案提供更加科学的参考,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必须要按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进行,我国各地有着非常大的土壤性质变化,地区的不同,土壤当中各种元素存在很大的含量差距,对国家土壤环境评价标准统一的进行制订,却无法适应于各个地区土壤具体状况。所以国家环保部门,应当鼓励各省市区与自身实际充分结合,考虑环境污染特点以及土壤天然背景值,对于生态系统安全,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经济可承受能力,还有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影响,综合性的全面考虑,并对土地使用功能予以充分分析,对地方土壤环境评价标准自行制订,推动地方性土壤环境评价标准出台,更好地推进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4.2构建动态调查模式
加强动态调查模式构建,有效控制和减少工程调研周期,使场地利用价值进一步增强。目前在场地调查工作当中,我国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对于工业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认识的还非常肤浅,特别是对于一些污染物的迁移分布没有充分的了解,投入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物调查的技术手段还十分有限,所以应当认真遵循分阶段方式对工业污染场地开展详细的环境调查工作,同时样品采集以及分析也是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确保数据获取的精准性,全面性,才能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效力,在完善的步骤实施下,对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认真书写,才能为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的数据参考。但是分阶段调查模式需要投入很长的时间,而且成本投入也非常的大。伴随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实时测量技术与设备也获得了巨大提升,如便携式x射线荧光仪和PID、GC/MS等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当中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同时还有地震波、钻孔技术、电子技术等实时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业场地污染物环境调查,保证调查工作实效。
4.3做好场地水文地质调查
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可以更加全面掌握场地污染情况,为后续修复方案确定提供有效的指导,针对一些严重污染的场地,如果单单依靠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无法保证场地调查工作需求,必须要深入现场,对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展开全面收集与分析,并对场地水文地质情况展开详细调查,获取全面详实的信息数据,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4.4加强相关人员的技能培训
对有关技术人员强化技能培训工作,可以使其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调研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必须要科学合理的有序进行,而且还应当对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综合技能与素养,满足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需要。
5.结语
在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当中,应当对评价标准不断完善,通过动态调查模式应用,控制和减少调研周期,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并扩大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时解决工业污染场地调查过程当中各种问题,保证调研结果精准性,这对提高场地复用价值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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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雪俊,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现状及展望[J].河南科技,2019(16):147-149.
[3]张丽芬,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现状及存在问题探讨[J].环境与发展,2018,30(8):31-32.
[4]武华梅.某工业污染场地重金属健康风险评估研究/201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C].2018.
【关键词】棕地;再开发;融资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棕地治理与再开发在国内法律、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壤环境保护、土地污染治理和再开发相关立法研究[1];第二、棕地再开发与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密切关系[2];第三、微观层面的棕地再开发项目评价方法研究[3]。对棕地修复和在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分析了美国主要的棕地修复和再开发融资形式,讨论了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本文涉及“超级基金”场地和“棕地”等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概念。超级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为清理有毒有害场地而设立的。至2013年9月,超级基金场地为1389个。棕地在美国则指的是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在英国等欧洲国家,棕地概念更加宽泛,可以指的是仅被闲置但未必存在污染的场地。但最根本的,这些场地都是曾经被利用过的土地,法律规定在再利用之前必须经过评估和审查,只有在确保这些场地达到某个可接受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标准后才能再开发。相对于在“绿地”上的开发,这给土地开发增加了一个环节,给再开发过程中的评价、规划、融资、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为了论述简便起见,多处采用了棕地这个最宽泛的概念来指代污染场地。
超级基金的建立、使用和场地再开发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及责任法案(CERCLA)。由于该法案规定通过对化学品和石油产品征税建立起一个超级基金,用于污染场地的识别,评估和修复,因此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美国环保署根据该法案负责实施超级基金计划。
超级基金税源一是原油和石油产品,征税对象为美国进口的原油和石油产品以及美国境内使用或用于出口的原油。二为化学品,只要是在美国销售化学品的化学品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都需要缴纳该税。三为企业环境税。从1980年超级基金法颁布开始征税,到1995年停征,十五年间超级基金征税总额达到130亿美元。据统计到2004年,投入到超级基金的总资金量达到270亿美元,包括超级基金税130亿美元,向污染责任人追索的35亿美元,35亿美元利息,以及来自一般税收的70亿美元。2013财年,美国环保署年度预算为83亿美元,其中有13.6亿美元来自于超级基金。
超级基金场地清理耗资巨大。据统计每个场地的平均清理成本达到2700万美元。其资金使用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使用该基金直接开展清理工作,联邦政府承担大部分清理费用,场地所在州承担10%的清理成本和100%的运行维护成本。第二种方式是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清理,称为强制(或执法)融资,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运营人,废物运输方和生产方都受超级基金法所定义的“严格的、共同的和各有的、以及可追溯的责任”的约束。他们被称为“潜在责任方”,必须承担清理责任和资金。第三种方式是环保署先清理再向企业追索。2013财年,环保署要求相关责任方承诺约16亿美元来支付超级基金场地污染清理费用,包括用于场地调查和清理的12亿美元,用于回补环保署已支出的2.92亿美元清理费用,以及向环保署支付的0.93亿美元监督费用[4]。
超级基金项目的首要目标是进行场地污染清理以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直到九十年代,美国环保署才开始考虑超级基金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的问题,并于1999年开展了试点。1999-2002年,环保署向七十多个社区提供了每项不超过十万美元的资金来支持超级基金场地再利用评估和公众磋商活动。目前已有数千英亩的修复后的超级基金场地得到重新开发。但需要强调的是,超级基金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除了少数无法追索责任方只能利用超级基金支付清理费用之外,主要清理费用由责任方来支付。无论重新开发与否,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所需资金或来自基金本身或来自污染责任方的原则没有改变,因此前期的修复成本不列入再开发项目的成本。
棕地再开发融资手段
相对于超级基金场地,棕地污染程度轻但数量要大得多。据美国环保署估计,全美的棕地超过45万个。典型的棕地包括废弃的轻重工业设施、废品拆卸和处置场地、化工厂、加油站等。这些棕地上存在的污染物可能包括各种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如果污染物如果得不到治理,达不到一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法律是不允许再开发这些场地的。
然而早期棕地的再开发遇到不少困难。第一、场地调查,评估和污染治理的综合成本较高,显著增加了土地开发成本和周期;第二、很多棕地位于经济不振的地区,开发之后的经济回报不确定,使得资金筹集较为困难,对开发商吸引力不大;第三、过于严格的法规阻碍了棕地的再开发。如前所述,超级基金法定义了几种“潜在责任方”来承担对污染土地进行清理的责任,并授权美国环保署可以强制要求任何潜在责任方来支付污染场地清理费用。而这里所谓的潜在负责方可以包括当初并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现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至于这些潜在责任方之间将来如何分担责任,则是他们自己之间的事。这就造成了大量的诉讼,那些小企业和小业主通常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开发商在不清楚场地污染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开发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避而远之,宁愿开发未经过开发的绿地。这就造成了大量棕地继续闲置,设施锈蚀颓败,所在社区经济发展乏力,难以创造就业机会[5]。
然而棕地再开发的效益也是很高的。大多棕地位于城镇地区的工业区或者居民区,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存在地产和就业市场,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美国政府和社会意识到了超级基金法过于严格的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上阻碍了污染场地的治理和再开发,也认识到了棕地再开发能带来的显著社会和经济发展效益。因此,从九十年代开始,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财政措施,各种计划和项目来鼓励棕地治理和再开发[6]。
早在1995年美国环保署就启动了多个棕地倡议、项目和伙伴合作关系。2002年1月,美国政府通过了小企业责任减免和棕地复兴法,简称棕地法。该法被视为超级基金法的一个修正案。其主要意义是将大多数棕地与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的超级基金场地区分开来,澄清了那些没有造成土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的责任,并向棕地评估和清理提供资金。棕地法的通过,为棕地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推动了州一级项目的开展。联邦政府多个部门都提供棕地相关资金支持。据统计,2013年共有22个联邦部门(含部、署下的局或办公室)提供五十余种形式的贷款、赠款、贷款担保、税收减免,以及三十多种技术援助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7]。绝大多数州也提供类似的融资工具。这些激励手段吸引了私营部门、开发商、非营利部门和社区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用于棕地项目再开发的融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贷款和贷款担保:如联邦住房金融局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大型不动产投资贷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贷款担保。
拨款: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估和清理拨款;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不振地区基础设施和建筑再利用所提供的拨款;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提供的社区发展和低收入住房赠款。
税收激励:如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结合的减税措施等。
分析以上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州给棕地开发提供的融资支持,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根据棕地开发具体需求和特点,提供了多种融资工具,包括拨款、贷款、贷款担保以及税收减免和授信等。
拨款和低息贷款是棕地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如环保署提供的棕地评价和清理拨款计划,可为场地评价和清理各提供20万美元的赠款。这两种拨款计划面向州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和其他半政府实体、州立法机构建立的政府部门、再开发机构、非盈利机构和印第安人部落等。拨款可用于场地调查、评估、公众参与、再开发规划、购买环境保险、具体清理施工活动、监测等费用。而环保署的另一项循环贷款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向申请人提供资本金来建立一个资金池,面向棕地清理项目提供低息、无息贷款或赠款来开展棕地清理活动。贷款偿还之后可向其他棕地项目再提供贷款以保持一个长效资金机制。每个申请人可向环保署申请不超过一百万美元的循环贷款基金。
对收入税或物业税提供税收减免也是重要的棕地项目的的融资工具。如1997年开始实施的棕地税收激励法案允许在棕地上进行开发的业主在当年纳税时将环境治理相关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样就通过降低净收入的数额从而间接减少了所需要缴纳的收入税。另一项减税措施是税务授信。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1986年就开始实施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授信计划可以和棕地开发很好的结合起来。根据该计划,如果投资建设住房的开发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就给予一定的税收授信。低收入住房的开发人(同时也是纳税人)可获得相当于建房成本9%税收减免。税收授信的优点一是在建设前就可以获得,降低了低收入住房的融资债务负担;二是相对于前述通过降低应税收入来间接减税的措施,税收授信是一种直接的减税方式,减税幅度也更大。
第二、鼓励跨部门合作,将棕地治理与经济发展和区域开发紧密的结合起来。许多棕地区域是老的工业区,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转移等因素,这些工业被淘汰了,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不振,亟需投资和发展来解决收入、就业和其他社会经济问题。同时,这些地区位置较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相对于绿地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开发成本较低,开发后地产价值较高,能为政府增加税基,增加就业。这样美国联邦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经济和区域发展计划和棕地开发有了很好的结合点。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向社区一级提供的拨款要求将棕地再开发规划与交通和住房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商务部经济发展局向经济萧条地区提供拨款支持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交通部提供不同形式的拨款鼓励在交通规划以及交通设施建设和升级中合理考虑棕地开发。
第三、鼓励各种融资工具的组合使用。通过联邦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来降低前期开发投资,降低建设成本是棕地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很多项目在融资设计时把适用的税收激励和授信手段,专项资金支持,以及对棕地的直接资金支持打包。这样棕地开发所包含的场地评估和准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和商业地产开发各环节都有可能获得外部资金支持或优惠条件,降低债务负担、融资成本、建设和运营成本。如建于1920年的密歇根州的渥太华街电厂早已废弃,所在地区较为衰败。地方政府在再开发融资中,充分利用了环保署棕地评估和清理赠款、州政府赠款、棕地税收授信、税收增量融资、历史风貌恢复税收授信等融资手段。重新开发后,该电厂的老厂房成为所在城市老城区复兴的标志性建筑,所在城市Lansing已成为美国中西部的保险业中心。
美国棕地再开发融资方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立法正在进行之中,但已利用土地不经过污染调查和治理就不得再利用应当是该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棕地再开发前期投入调查和清理的资金投入将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考量因素。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重点之一针对土壤污染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中央政府在这一规划实施过程中,向地方报审的一些项目提供30%的直接拨款支持。目前中央政府尚有其他一些专项资金和手段可能用于支持棕地修复,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债等。但总体而言,国家提供的棕地修复资金体量较小,种类不够丰富,且只能起到引导作用,无法支持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大量资金和资源投入。
目前国内的另一种操作方式是在土地招拍挂时就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要求开发商必须实施污染土壤治理方案,治理达标之后才能进行地产开发。这种方式较为适用于地产市场活跃、地价较高,环境监管较为严格的城市。
借鉴美国经验,对于棕地治理的思路如下:
第一、土地污染应当得到治理或者风险得到控制,避免对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威胁。政府部门在监管的同时,应具备足够资金储备用于土地污染治理。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较为昂贵,要保证棕地再开发项目具备足够的财务可行性,应当将治理和再开发结合起来。纯粹的治理而不考虑将来的开发,则很难激发市场力量来大规模的开展棕地治理。
第三、政府可针对棕地再开发提供各种融资支持手段,除了直接提供资金外,合理降低棕地出让价格,减免棕地开发项目税务负担也是可行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吴卫星,棕地再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规制-武汉长江明珠小区土壤污染事件的法学追问,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 2 :246-256
[2]刘明香,关欣,国外棕地治理对我国城市闲置土地利用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3, 8: 71-73
[3]郭鹏,梁燕华,朱煜明,基于组合权法的棕地再开发多层次灰色评价,运筹与管理,2010,5: 129-134
[4]美国环保署超级基金网页:epa.gov/superfund
[5] WorldBank,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Policy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Brownfield Site Management, September, 2010
[6]美国环保署棕地网页:epa.gov/brownfields
[7]USEPA, Brownfields Federal Programs Guide, 2013 version, 2013
英文标题及摘要
US Experiences on Financing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and Lessons for China
Yang Ning, Shen Tiyan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Brownfields remediation and redevelopment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most cities where old industries existed. This paper analyzed various financing tools that are being us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se financing tools incorporated brownfields redevelopment into revitalization of economically depressed area. Various grants, loan and tax incentives effectively helped lessen debt burden at early stage of project development, and reduce costs for financing and project development. Thes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are beneficial to urban renew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作者简介:
一、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二是监测水平滞后。多数地区缺乏土壤监测必备的仪器和人员,尤其是基本农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存在监测站点布置过少、监测项目少、监测数据流通信息不畅、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诸多问题。
三是修复技术不成熟。我国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大多数仍处于实验阶段,有些还只仅适用于实验室的小规模实验,与工程的实际推广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现有修复技术成本较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然依赖进口。
四是防治资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买单。而政府财力的相对有限性使防治资金的来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场地,由于其大多数位置偏远,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积极性不高,中央资金的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同时,目前我国土壤治理修复的商业模式尚未形成,社会资金进入相对困难。
二、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和相关建议
自上个世纪以来,美国、丹麦、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检测、治理、防控、资金、惩治等诸多环节,建章立制、标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如美国设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并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即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丹麦在2000年就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壤污染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设立了土壤检测点,对土壤进行长期实时监测,进行动态管理。英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制定了详细的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风险的污染地块管理框架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现状,建议: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应配套各类法规细则,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摸清底数,并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3.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各级政府和机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并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4.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列为常规环境监测内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监测网络,制定科学的定期监测制度,长期、动态、实时地对土壤及其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5.拓宽防治资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土壤污染实行永久性的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土壤修复费用。二是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资金保障机制,成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复,保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的稳定。另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开发、企业的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土壤治理修复。
6.加强防治技术人才支撑。一是制定土壤修复企业准入制度,引导行业有序规范发展。二是加快相关人才培养和设备研发。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设土壤修复等方面的专业,加大专业土壤防治人才的培养力度;另一方面相关科研部门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设备、原料等研发的步伐。
“毒地” 修复再利用并非孤例。在中国如火如荼的城镇化过程中,原先处于市中心或者市郊位置的化工厂、造纸厂、矿场等相继迁出,为了达到地产开发的环保测评要求,这些受到污染的土地首先要经过一番“解毒”手术,尽管耗资不菲,但后续的土地增值效益更加可观。属于复合型重金属污染的沈阳冶炼厂地块,治理难度高,当时由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全权负责,根据其提供的数据,一共治理修复污染土壤15.2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修复后场地实现土地增值约7.3亿元。土壤修复市场价值魅力凸显,引得众多企业涌入掘金,并初现产业链雏形。
城镇化撬动千亿土壤修复市场
在经历30年的快速发展后,中国受到污染的土壤面积有多广?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正是这一问题的表征。环保部曾联合国土资源部斥资10亿元,耗时6年时间对全国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摸底,然而最终这一调查结果被束之高阁,未能公开。中国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不言自明,但真实情形却“犹抱琵琶半遮面”,从而给土壤修复行业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
土壤污染主要分为有机污染(以农药污染为主)、化肥污染、重金属污染和其它污染。原环保总局早期调查显示中国大约90%的土壤污染为重金属污染。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的化工业和矿山开采、各类制造型工厂,以及近年兴起的IT产业供应链都是重金属污染的原凶。据公开报道,IT配套业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其中10%属严重超标。土壤污染具有延时性、隐蔽等特点,当土壤所受污染超过自身净化能力时,如不及时修复,重金属会不断累积,说其为定时的化学炸弹并不为过。
“毒地”规模庞大,但具有商业修复可能性的则相对“瘦小”许多。由于受到修复资金短缺等限制,污染地块必须要具备后续开发价值,地方政府才有足够的动力与资金去修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紧张,原工业、矿业用地,市郊的生活垃圾用地,或其它特殊用地(如危险品生产、贮运、处理处置等用地)都可能变身城市新区的一部分,污染地块必须经过治理方可再规划,而这部分治理成本通常都能够通过地块拍卖或升值收回。这也是为什么在城区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三种土壤修复类型中,污染场地修复成为掘金焦点的原因。
污染场地修复的具体价格取决于受污染的程度及修复时限长短。从各地披露的信息看,一个大型污染场地的修复动辄耗资过亿元。2011年,武汉市环保局对口区化工企业搬迁后腾退的土地进行了初步调查,4118亩土地中,污染土壤面积为1260亩,占比30.6%,而后期的土壤与地下水详查及土壤修复工程总投资预算约24亿元。2013年,苏州、常州、无锡等地也相继推出了五六个上亿规模的项目。
据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中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以此推算场地修复市场规模不下千亿元。而在未来,随着环保立法的跟进,矿山污染、耕地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或可解决资金难题,土壤修复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容。事实上,在环境产业发达的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在环保行业中的产值份额高达30%-50%,而这一比例在中国当前还不到1%。 “十二五规划”中,节能环保行业总产值将在2015年达到4.5万亿元,庞大的基数效应加乘规模占比的攀升,可以预见,现在还稍显冷门的土壤修复产业在日后将攫取更多的注意力和资本的关注。
40%高毛利集结产业资本
土壤修复行业刚刚起步,2011年,有20多家以“环境修复”为关键词的新公司注册,现在仅北京地区就已增加到100多家。行业前景看涨,传统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受前景及高利润率诱惑的企业一同涌入,共同塑造着现下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的行业格局。
从程序上看,土壤修复的过程大致可分为污染土壤的环境评估、修复方案的咨询设计、修复工程的实施,及修复后的验收测评。不过,由于中国土壤修复产业目前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具体如何操作还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各地环保局科研所及相关院校如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等,由于具有专业知识上的积累,主要参与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咨询设计及验收测评这三个环节。在政府立项的重难点示范工程中,由于具备政治资源及地缘的优势,也会出现由科研机构全面负责的案例。但科研机构在产业中面临着施工资质缺乏、需借助外力修复施工以及实施效果好的修复技术因耗时长而难以进入商用市场两大竞争劣势。
相比科研机构,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引进扮演着创新者的角色,其优势在于具有更好的市场敏感度,且能更方便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国内第一例农药污染场地、焦化场地、石化场地修复项目均由其完成。纵观其发展历程,一方面是积极与传统科研机构的合作成立修复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借助外部知识力量提升自身技术;而另一方面,母公司北京建工集团也为其提供了“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机会,凭借“立足北京”的区域优势抓住了北京城市改建的机遇。目前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已基本成长为全能型选手,业务也扩展至兰州、武汉等地。而在长三角等地,以杭州大地环保、北京高能时代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则在分食着中小型土壤修复项目。
资本同样已悄然入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得到了红杉资本、北京国资部门及中持环保等的增资入股,而德丰杰基金也在密切关注这一产业中的投资机会。土壤修复产业的快速增长和高毛利是实业及资本捧场的重要因素。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永清环保(300187)2012年的年报中不难看出,重金属土壤修复的毛利率高居所有业务之首,达到40%,且2012年的营收同比增长了2.6倍(表1)。
在市场规模扩大,而现存企业规模小、数量少的情况下,不少相关企业将土壤修复列入了转型扩张的新方向。通过巨潮信息检索发现,从事餐厨垃圾、固废回收处理的环保企业如江苏维尔利、桑德环境、铁汉生态等,均在积极储备与土壤修复相关的技术和人才,而园林景观类企业如东方园林,也毫不掩饰对生态修复市场的垂涎之意,在其二次创业的新发展战略中,计划以景观为切入点,整合流域治理和土壤修复技术,进军生态修复板块。
与土壤修复相关的土壤质量检测是另一大商机。引入第三方来评估场地污染情况及修复后的效果,将使修复过程更加透明。不过,土壤检测作为环境检测中的一个分支,目前只要取得CMA资质认可的机构,就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这一领域的掘金者是现成的,竞争也已相当激烈,科学院所下辖的检测中心如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专业的第三方检测企业如华测检测等均已覆盖这一业务,并可实现网络下单、异地送检等一站式服务。
同样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发达国家拥有着成熟的环保产业,海外环保巨头在中国污水处理等领域占尽技术及资本优势,不过在土壤修复行业则受到政策掣肘。因为土地污染数据的敏感性,目前外资企业主要参与方案咨询设计环节,而未能进入修复施工领域。不过巨头们并不甘心就此蛰伏,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潜伏其中,如比利时DEME集团与中方对半合资成立了大连德泰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老东北工业基地上的第一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的专业公司,大化老厂区成为其示范工程试点。而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公司伊世特(ESD)收购了一家名为中环循环境技术中心的中资企业,曲线进军中国市场。日本的土壤改良公司JEM则和曹妃甸开发区合作,试验的盐碱地改良项目效果明显,销售额有望从3亿日元摸高至100亿日元。
总体来看,专业选手正在积极热身跑步入场,非专业选手满天飞则是当下的尴尬现状。由于中国土壤修复行业暂无具体法规,对企业的准入门槛和资质也尚未有明文定规,在有的地产商那里,土壤修复工程简化成两个词—“挖走,埋掉”。只要不影响自己开工,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不用理会。在地产商偏好于以价格高低决定项目权的大环境下,专业的土壤修复企业抵不过挖土方的工程队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环境修复网总编高胜达就评论道,根据他们的统计(2012年),100多家企业在做土壤修复相关的事情,但真正有能力做好的不足10%。
法治与环节独立:
成熟市场的修复经验
巨大的掘金价值伴随着法律空白下的无序竞争,是没有“裁判”的必然现象。虽然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缺乏土壤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作为立法组的首席专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曾于2013年初透露,酝酿多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久将出台,该法将最终确定以“治”为重点,“防治兼顾”的立法方向。
从环保产业发达的国外市场来看,有法可依将是产业发展的有力催化剂。日本在上世纪经历“四大公害事件”后,先是于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2002年又出台了主要针对城区工业迹地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据日本环境省土壤环境中心的初步计算,仅《土壤污染对策法》就催生出13.3万亿日元的行业产值规模,其中调查费用2.3万亿日元,净化费用11万亿日元。该法的实施还刺激了土壤污染评价、土壤调查对策工程中介,以及与土壤污染有关的保险业务、金融业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法律的“定责机制”无疑将保障修复资金来源。不过,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取舍平衡,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自筹污染修复的资金,一步到位并不现实。国家专项基金援助也必不可少,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已投资15亿美元进行土壤污染的修复,而德国在1995年一年之内就投资了60亿美元净化污染土壤。中国也已开始初步尝试,在“十二五”规划中,土壤修复工程成为重点规划的治理项目,国家初步投入的专项资金将达300亿元。
1.1畜禽养殖业污染危害
1.1.1水体污染
畜禽污水排入江河湖泊中,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地下水中,可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极难治理、恢复。
1.1.2空气污染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硫化氢、氨气、粪臭素和硫醇类等恶臭气体对环境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1.1.3农田土壤污染
畜禽养殖污水长期用于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大面积腐烂。此外,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1.2畜禽养殖业污染产生原因
据调查,60%的养殖场缺少干湿分离,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90%以上的养殖场没有综合利用和污水治理设施,“三同时”执行率低,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迅速发展,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不合理,没有足够土地消纳畜禽废弃物。政策和管理上的原因:在畜牧业发展上,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脱节。一是,政策制订环节上脱节;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脱节。受职能影响,各级环保部门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重视和管理不够。对于畜禽污染物处理缺少扶植政策。
2治理对策
为减少畜禽养殖场对环境的危害,畜禽养殖场需要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主要包括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系统建设,粪污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2.1术语与定义
雨污分流:用不同管道分别收集和输送畜牧场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即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生活污水经过地下污水管道流向污水贮存或处理设施进行贮存或净化处理;雨水则通过地下雨水管道或地面明沟直接排出场外;干清粪技术: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收集排出的清粪技术;堆肥技术:利用微生物对畜禽养殖场固体污染源进行分解腐熟生产有机肥的方法;好氧堆肥技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对畜禽养殖场固体污染源进行分解腐熟生产有机肥的方法;沉淀池:应用沉淀作用去除水中悬浮物的一种构筑物;沼气池: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粪便及污水,制取沼气的构筑物。
2.2治理对策
为实现畜禽养殖业污染总量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危害,畜禽养殖场需要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主要包括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系统建设;粪污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2.2.1固体粪污处理
根据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场周围的环境条件,可采用不同的粪便处理方法。(1)自然发酵后直接还田是指粪便在堆粪场或储粪池自然堆腐熟化,符合GB18596要求后,作为肥料供农作物吸收消化的处理方式。腐熟度检测方法为:取1kg~2kg堆肥成品,首先用10mm筛进行筛分,将堆肥粒径控制在10mm以下,调节堆肥含水率为50%~55%,然后置于设有温度计的保温瓶中,将保温瓶在常温下(20℃)放置7d~10d,每天在固定时间通过温度计读取堆肥温度一次并记录,连续测7d~10d,取测得的最高温度进行腐熟度判定,判定方法如下:20℃~30℃为Ⅴ级,30℃~40℃为Ⅳ级,40℃~50℃为Ⅲ级,50℃~60℃为Ⅱ级,60℃~70℃为Ⅰ级。堆肥产品质量(由优至劣)Ⅴ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2)好氧堆肥法生产有机肥好氧堆肥是利用好氧微生物,通过控制水分、酸碱度、碳氮比、空气、温度等各种环境因素,使之分解利用畜禽粪便中各种有机物,达到矿质化和腐植化的过程,最终得到一种无害的腐植质类肥料。主要适用于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小区)。堆肥场地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堆肥场地一般应由粪便贮存池、堆肥场地以及成品堆肥存放场地等组成;采用间歇式堆肥处理时,粪便贮存池的有效体积应按至少能容纳6个月粪便产生量计算;场内应建立收集堆肥渗滤液的贮存池;应考虑防渗漏措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应配置防雨淋设施和雨水排水系统。
2.2.2污水/尿液处理
污水/尿液应根据养猪场规模、周边可消纳粪污土地、区域环境要求等因素,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模式。(1)还田利用这是一种采用物理沉淀和自然发酵来达到粪污减排目的的方法。猪场内的污水/尿液在储存池内进行沉淀和自然发酵,沉淀后出水供周边农田或果园利用,池底沉积粪污作为有机肥直接利用或和固体粪便一起进行有机肥生产。(2)厌氧发酵污水/尿液经过格栅,将残留的干粪和残渣拦截并清除,清出的残渣出售或生产有机肥。而经过格栅拦截后的污水则进入厌氧池进行发酵。发酵后的沼液还田利用,沼渣可直接还田或制造有机肥。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所需的厌氧池容积约2立方米。(3)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该处理方法是污水/尿液经厌氧发酵后,厌氧出水再经好氧及自然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既可以达标排放,也可以作为灌溉用水或场区回用。工艺流程如下。
2.2.3猪场污染治理推荐模式
关键词 城市 河流 生物技术 水质 昆明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1区域河流水质分析
昆明市河流众多,水网密布。随着昆明市区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昆明市内河流水质污染严重。来自昆明城区7条主要河流的污染占滇池污染绝对总量的80%左右,TN占入湖总量72.2%,TP占入湖总量70.2%,BOD占入湖总量92.5%,CODMn占入湖总量85.7%。
20世纪80年代初期,昆明市区内河流开始污染日趋严重,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也逐年显著增加,90 年代水质迅速恶化。自90年代以来,昆明市区内河流整体水质一直劣于Ⅴ类,水质指标 CODMn 、TP和TN 和浓度呈上升趋势,表明昆明城市内河流的富营养化和有机污染日益加重。昆明城市内河流水质污染严重,污染物超标排放是主要原因。
自80年代以来,市区内污染物排放持续超过了自身的水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了水体污染,且污染程度不断加深,富营养化不断加重,改变了市区内河流生态系统中生物生理代谢所需的物质条件,生产能力过剩,导致了河流流域内生态结构的失调,水质逐步恶化。
2生物强化技术在改善水质方面的应用
生物强化技术,即生物增强技术、投菌法,它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80年代以后得以广泛的研究和应用。生物强化技术可以起到高效去除目标污染物,改善污泥性能,加速系统启动,提高系统抗负荷冲击能力和稳定性,并与其他生物修复技术相结合,大大提高了生物强化技术的效能。
生物增强技术在昆明市区河流的应用,能够提高城市河流水质并且对城市环境没有影响,有利于城市漂流的水体修复。城市河流的治理难点是其污染物成分复杂,昆明主要河流盘龙江穿城而过,途径城市中心,期间向河水中的排放物多为油脂类、高氮高磷物质,导致以盘龙江为代表的市区内河流内系统污泥增多,污泥产量增加,严重影响河流的河水质量。
生物强化技术比起传统的生物质治理方法有更强的针对性,是靶向技术。S.selvaratnam等将筛选到的苯酚高效降解菌Pseudomonasputida ATCC 11172投加到序批式活性污泥反应器中,该菌在44天内对苯酚的降解率始终维持在95%-100%,而没有接种该高效菌的反应器,苯本分的去除率由初始100%降低到40%。
生物强化技术不同于传统生物治理技术的地方在于其的靶向性。该项技术是向传统的生物处理系统中添加具有特定降解功能的高效菌,用以去除某一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方法。生物强化技术最核心的内容为培菌及投菌环节,该技术是一种预处理技术而不是治理技术。
生物强化技术最关键的环节是培菌。从自然环境中的污染场地直接分离筛选,获得特定功能微生物,是目前最为常用的获得高效菌种的方法,该方法目前也比较成熟。操作步骤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 彭永岸,朱彤.滇池污染的成因及其治理新方案[J].地球信息科学,2003(1):16-21.
[2] Young C Y.The use of enzymes and biocatalytic additive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cess[M].Water Pollut Control Fed Highlights,1976(13):5.
[3] S Selvaratnam,BA Schoedel,BL McFarland.Applica-tion of th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and reverse tran-scriptase/PCR for determining the fate of phenol-degrading Pseudomonas putida ATCC 11172 in a bioaugmented sequencing batch reactor[J].Appl Microbiol Biotechnol,1997(47):236-240.
关键词:污染场地 土壤修复 修复技术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b)-0-01
1 我国污染场地的产生原因分析
大多数情况下,污染场地都是在工业或是矿业等活动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就我国而言,污染场地的种类非常繁杂,这种情况的形成与工业和矿业的建设时间以及生产历史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污染场地当中,有一些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一些新近产生的,有些是国企生产造成的,有些则是乡镇企业及合资企业造成的。大部分的污染场地通常都分布在城区当中,也有一些分布在生态敏感区内,工业和矿业生产是导致场地污染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正因如此,矿区以及一些重污染行业是污染场地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如有色金属矿区、黑色金属矿区、石化、冶金、电镀、机械加工制造、印染以及制造等等行业。除此之外,污染场地还包括垃圾填埋场、加油站、金属矿渣堆场、电子垃圾处置场、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区等等。
工业和矿业生产的类型不同,所产生出来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也均不相同,较为常见的有无机类污染物、有机类污染物、有机与无机类混合的污染物。在我国污染场地中的典型污染物包括以下几大类:其一,重金属污染物。如铅、汞、镍、镉、砷、锌、铬、铜等等;其二,农药污染物。如DDT(滴滴涕)、六六六(六氯环已烷)、开乐散(三氯杀螨醇);其三,石油烃。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另一类是挥发性或溶剂类有机污染物,如EDC、四氯化碳、三氯乙酸、苯系物等等;其四,有机-金属类污染物,如有机锡、有机胂、代森锰锌等。除此之外,有些污染场地中还存在酸碱污染,还有一些场地处于复合型和混合型污染状态。以上种种全部属于化学性污染,而还有一些场地存在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正是因为污染场地的种类过于繁杂,给场地修复和治理工作增添了一定的难度。
2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的应用研究
在以往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并不成熟也没有大范围推广应用时,对污染场地土壤的处理,一般采用的都是换填法,即将被污染的土壤挖除并置换成干净的土壤,这种方法虽然可以解决某一个场地的污染问题,但是却仅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污染土壤从一个地方被转移到另一个,便会在另一个地方形成新的污染场地。近些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处理的方法也日渐成熟,并且还涌现出一些新的修复处理技术,经过大量的试验研究表明,很多方法都对污染土壤处理有着显著的成效。下面本文简要介绍几种较为常用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
2.1 微生物修复技术
所谓的微生物修复技术实质上就是利用各类微生物对污染土壤中的有机物进行降解,在这一过程中,微生物会将土壤的有机物当做食物源,处理的最终产物主要是CO2和H2O。该技术按照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异地微生物修复技术。简单来讲就是先将污染土壤挖除并转移到其它地方进行处理。该技术较为常用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①泥浆态土的微生物处理。即将污染土壤与H2O进行混合使其形成泥浆状态。其既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与生物、化学以及物理等方法综合应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土壤当中含有的有毒的有机污染物会被微生物转化为无毒化合物。经过大量的试验表明,该方法对于含有半挥发性及非挥发性有机物、燃料、PCP、杂芬油、PCBs等物质的土壤均能达到良好的处理效果。②固态微生物处理。即污染土壤置放于容器或是盒子当中,而后将水以及微生物所需的营养物质拌合到土壤当中,这样微生物便会将污染土壤当中的有机物全部降解。
(2)就地微生物修复技术。该技术主要是利用压力将氧气或是一些营养物质通过井孔压入到污染土壤当中,也可以将营养物质直接平铺在污染土壤之上,待其自行深入到土壤内部。该技术在处理含有各种油类污染物的土壤时效果较好。
2.2 化学方法
化学方法就是利用氧化与还原反应将土壤当中含有的危害性污染物转化成为低毒和无毒的化合物,或是使其形成化学稳定性更高、迁移性更弱的新的化合物。目前,常用的化学修复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种:氯化物处理和脱氯作用。
2.3 物理技术分离
具体是指通过物理方式将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土壤当中转移出去,以达到修复土壤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就地水溶液冲洗法、异地水溶液冲洗法、土壤中蒸气提取法、热气注入法、热解吸法以及电动力学技术等等。
2.4 植物修复技术
这是一种借助植物对土壤当中的污染物进行吸收、转移、降解的方法。植物本身能够将有毒的有机化合物矿化,也可以将一些无机物和重金属元素从土壤中吸收并富集到地面上。这种修复处理技术通常适用于土壤污染程度相对较低、面积广的场地,它的优点是成本低廉,易于实现,缺点是植物的落叶会形成二次污染。
2.5 高温处理法
焚烧法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高温处理方法,该方法又分为就地焚烧和异地焚烧两种,全部都是通过1000 ℃左右的高温将污染物中的卤代化合物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溶解的有机物进行热解焚毁并挥发
出去。
采用该方法对污染土壤进行处理,对操作工艺的要求相对较高,而只要操作得当,土壤当中污染物的去除率可达到99.99%,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污染土壤处理技术。
参考文献
[1] 滕应,李秀芬,潘澄,等.土壤及场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发展及应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3).
[2] 胡新涛,朱建新,丁琼.基于LCA的POPs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评价[C]//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10暨第五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
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排水整治工作,保持和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全力攻克蓝天保卫战和碧水澄清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居住舒适感,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县建筑领域施工扬尘排水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州市建筑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指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排水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各方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有效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降尘系统的联动,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大力推广六级沉淀池等设施,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扬尘排水治理工作的震慑力,有效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建筑工地。
三、整治标准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同时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实际,制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1)、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附件2),并着重落实好以下几点措施:一是对处于主体高层阶段的工地要在外脚手架上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系统,并与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设备联动;二是在建工地要安装PM2.5、PM10等扬尘指标的监测设备并接入“智慧工地”系统;三是施工现场建立喷淋喷雾系统定期定时开启制度,在扬尘治理工作方案中明确喷淋喷雾系统开启的时长和频率,城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同时利用扬尘监测设备的检测数据开启现场的喷淋喷雾系统;四是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鼓励推广设置六级沉淀池),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底前)。各分局(所)要结合本辖区建筑工地实际情况,对照扬尘整治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治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组织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按照标准要求,对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达不到要求的立即落实整改。
(二)自查自纠和检查督导阶段(2021年4月初至11月底)。各建筑施工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有效落实扬尘排水防治措施。我局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扬尘整治不力、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予以处罚,全面形成“有问题必改,违法必纠”的共识,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2月)。各分局(所)、各建筑业企业要对本次建筑工地扬尘排水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问题,汲取经验,全面完善和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完善扬尘排水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局属各分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管站,安管站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分局(所)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动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扬尘排水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落实措施,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拨付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实施常态化监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建设单位。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督促各主体单位落实和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四)积极推进绿色工地建设。大力宣传绿色施工理念,营造创建氛围,层层落实创建责任,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和推广“绿色工地”创建工作,有效落实绿色施工标准的各项内容。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结合标化创建“八个必须”和《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落实防尘防治措施,将施工扬尘防治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水平。
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2、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管理措施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支付方式。
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扬尘管理台账。
对外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开展扬尘防治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场地要求
连续、封闭设置施工场地围挡,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材质符合要求,清洁美观。
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生产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施工作业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场内裸露的场地、24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措施,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扬尘。
外脚手架按要求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并定期清理。
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配备专人保洁,对工地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场地情况适当布置绿化,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在围挡顶部、运输主通道两旁、脚手架密目网外侧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市区内的项目除雨天外每天开启喷淋、喷雾降尘的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
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卫生保洁人员、移动式洒水设备和移动式雾炮,适时洒水清扫、开启设备降尘。
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联网。
作业规范
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或洒水措施,保持土方表面湿润,遇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基坑工程支撑拆除和桩头处理,应采用湿法作业、边作业边喷雾或洒水等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对混凝土结构件或砌体表面进行剔凿、开槽打孔、清扫作业时,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应洒水湿润后作业。
使用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进行石材、木制品等切割加工时应采取湿化作业,宜设置专用封闭式作业间。
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散装水泥罐、预拌砂浆罐底部出口要采取封闭隔离措施,临时搅拌区、木料加工等产生扬尘的材料加工要设置封闭加工棚,防治扬尘飞扬,并采取措施降尘抑尘。
运输要求
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落实冲洗制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运送土方、渣土、易产生扬尘材料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严禁沿路遗漏或抛撒
附件2
施工现场排水整治内容和标准
内容
标准
排水控制管理措施
制定施工现场排水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施工排水控制管理制度,建立排水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按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开展排水治理培训教育、技术交底、检查。
施工场地排水措施
在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独立的雨水、污水、冲洗水排放系统。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要做到雨水、污水、车辆冲洗水等三类水独立设置、分类收集、分级沉淀、有序排放,不得混排,特别是用于车辆清洗的冲洗水不得与雨水、污水互通混排。
对处于桩基施工、土方开挖阶段的工地要建立车辆冲洗用水循环利用系统,设置三级及以上沉淀池并设置滤网,沉淀池的体量要满足冲洗水循环需求,通过沉淀过滤,重复使用冲洗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污水排放量。
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地要有组织地进行排水、排污,雨水、污水、冲洗水应分流排放,待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
洗车平台四周应按照场地条件设置放坡、防溢座等污水防溢措施,其中工地大门一侧应设置防溢底座或加设污水沟。
施工围挡底部必须设置30-50cm混凝土或砖砌底脚,严禁在围挡底部乱设排水孔洞,防止泥浆、污水外溢或渗流。
在进行钻孔灌注桩等可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对泥浆进行集中收集消纳,严禁泥浆外溢。
严禁施工现场污水乱排偷排行为,临近河道的建筑工地,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措施,防止污水、泥浆漏排入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和二氧化硫等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1)各级政府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能分项负责、实施监管和治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统一监督管理。(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3)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4)标本兼治,强化考核,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深度治理使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显著下降,灰霾天数减少、空气清新宜人、人民群众普遍满意。城区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20天,占全年比例60%以上;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11天,占全年比例85%以上。
三、治理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钢铁、焦化、水泥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划定城区限行区域,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
四、工作重点
(一)扬尘污染防治。
(1)建筑施工和拆迁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城建界内的各类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工地砂土覆盖率、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路面硬化率、拆除工程洒水率、驶离工地车辆封闭与车轮冲洗率等五个100%的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向住建、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楼层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围挡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2)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由交通分局、公路局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达到80%以上。对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建立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漏撒物料管理运营机制,确定由有专门资质、政府许可的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公路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住建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3)各类堆场以及物流企业扬尘污染防治。2010年9月30日前,全区所有货场(含铁路两侧煤场)、堆场必须按要求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必须在装卸、存放全过程采取有效抑尘降尘措施;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必须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尽快制定实施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沿线煤场搬迁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主城区内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实行外迁和规范化管理。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以上各类扬尘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国土、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区砂石生产企业及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交通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
(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烟尘治理。辖区内所有火电企业必须加强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确保达到相应时段的排放标准。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和除尘治理任务;使用直接燃煤窑炉及耐火材料的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低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制定城区重污染企业外迁计划,建立起二氧化硫、烟尘等治理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
(三)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及油烟污染治理。2010年9月30日前,城区沿街房、商业房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燃煤取暖。中心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小区一律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城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燃煤饮食炉灶(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市夜市等)以及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煤改气,确保烟气达标排放。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特别是路边烘烤点,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限期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交警部门负责划定限行区域,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内到外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到2013年1月1日,城现有外环路以内禁止未取得尾气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行驶。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点规划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以运营车辆为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交通、交警部门重点开展对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的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交警、交通部门要把好安检时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审验关,交通部门要做好公交和运输车辆的环保检测督导和尾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交警三大队、环保分局、交通分局、质监分局
(五)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工异味治理。在上半年水泥立窑生产线已经全面停产的基础上,下半年重点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辖区内板材加工企业,特别是刨花板企业要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整治,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坚决杜绝化工异味扰民。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投入,建设必要的化工异味气体收集和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化工异味的各个点位进行有效治理。2010年9月30前,所有化工企业都要达到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做到厂界外无异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经信局
(六)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自2010年6月10日起,在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分包责任制,把任务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户,由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包地块,做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到位。强化镇、街道政府督导责任,充分发挥村民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及其他废弃物现象。环保、农业、监察、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立足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城管一分局、城管二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督导、服务全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力量抓好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对空气质量实行分类考核,街道办事处、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南坊街道办事处等区域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镇、工业园区为一般控制区域,根据市环保局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和市环保局人工监测数据,按周通报空气质量。对治污工程和扬尘防治现场由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检,并对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度,加强考核,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镇长、主任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是辖区空气质量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对深度治理大气污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总责,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根据重心下移、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以及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责任,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现场都要落实“包项目领导、项目法人和监督人员”三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防尘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地,建设部门要责令停工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不得再参与区内建筑施工投标。对运输车辆达不到封闭要求的,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责令停止运输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供电部门要终止供电,供水部门要终止供水,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国土部门加快对其土地的收储。对列入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济主管部门暂停备案、核准,金融机构暂停提供贷款。对没有完成关闭、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大气污染突出的地区,环保部门以镇街和工业园区为单位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即对该区域内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一律停批,直至完成整改经批准取消限批为止。
摘要:建国后的燃煤火电厂已经接近或者超过退役年限,即将面临关闭。目前,这类工业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和利用在国内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拟以燃煤发电厂旧址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为研究主体,分析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景观设计的特点,为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景观再造提供基础数据和策略方法。
关键词: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景观设计;生态
燃煤火电厂是利用煤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工厂。中国燃用煤一半以上是烟煤,贫煤次之,无烟煤在10!以下。中国污染物排放量居世界第二的原因是由于国内长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所造成的,河北省、山东省等地区在冬季长期形成危害性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二氧化硫和烟尘为主的煤烟型大气污染所导致。煤炭的燃烧阶段产生污染,煤炭生产、运输过程及存放过程中以及煤炭燃烧后的灰渣均会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1]。201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北京市完成首钢原厂区热力和生活区电力替代,关停高井燃煤热电厂以及石景山燃煤热电厂和国华燃煤热电厂停机备用;2015年,北京市关停了石景山燃煤热电厂和国华燃煤热电厂;2016年,北京市又关停华能燃煤热电厂,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另一方面,国际上燃煤火电厂的运行年限一般为40年,目前,建国后建成的燃煤火电厂已经接近或者超过退役年限,如果一座电厂即将退役,那么安装脱硫等尾气治理装置的成本不光是昂贵,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国内的燃煤火电厂即将面临关闭、旧址重新规划的严峻形势。工业废弃地也称为“棕地”。这名称产生是相对于“绿地”的概念。棕地是废弃的、闲置或没有充分利用的工业及商业用地和设施,由于场地自然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利用率极低,同时大量的工业构筑物及废弃物遗留在场地中,在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客观上和意想中的环境污染比其他开发过程更为复杂[2]。
一、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的污染特征
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的污染除来自燃煤所产生的Hg、Pb、Zn、Ni、Cd、Cu等重金属污染外,还包括溶剂以及一些如砷和铅类的重金属[3]。这些元素通过高温燃烧气化挥发进入烟气,然后随粉煤灰颗粒一起向烟囱运移并逐渐降温,被粉煤灰颗粒吸附,再经冲灰渣水排至贮灰场,其土壤重金属的主要来源是未燃烧尽的粉煤灰及贮灰场的扬尘[4],这些吸附重金属离子的粉煤灰伴随着燃烧和扬尘不断向厂区周围扩散,逐渐在电厂周围形成土壤中形成污染性的沉淀层。以某燃煤电厂为例,表1所示为某燃煤电厂内的土壤重金属含量,从表1可以看出,电厂周边土壤Cr和Zn含量超高,包括氯化物、硫化物和氧化物等重金属离子,属于交叉污染性质。图1是电厂平面布局以及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评价图,从图1可以看出,电厂及周围区域土壤全部处于中度或者重度污染水平。除燃煤电厂周围的地皮,粉尘、污染的水体对周边区域的居民生活构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外,高大废弃的设施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因此,恢复燃煤场地的自然生态景观系统,对废旧工业设施精心设计进行再利用,最大利用此类废弃地自身潜力作为区域经济增长的引擎,从而增加场地与周边社区的联系,提供休憩和娱乐功能[5]。成为此类工业废弃地改造的首要目标。
二、燃煤火电厂废弃地改造技术框架
与其他种类的工业废弃地不同,制定燃煤火电厂废弃地设计措施和导则首先需要关注的是通过治理来稳定土壤的质量问题,对场地所在区域大的环境进行分析评估除了依据遗留设施、场地地形、植被条件、所在区域气候条件外,还要关注场地遗留的潜在污染以及破坏性等元素进行分析。(1)土壤污染分析及治理方案的研究工作。火电厂土壤污染多为交叉性污染,包括酸碱化学品、重金属等。当下主要的修复法包括粉煤灰土壤修复法和生物修复法,相对于传统的化学和物理清除方法,这两种方法运用更为广泛、经济。粉煤灰就地取材方便,对于改变土壤理化性质、提高土壤养分,去废弃,钝化重金属离子有显著效果。在整个工业废弃地的设计策略中,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对区域进行分类规划,为了达到水体净化,为植物、微生物再生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可恢复性污染土壤常见的方法是对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的进行挖掘进行深埋处理,在其原地铺设了一层新的土壤,以此为喜氮、耐污染的草本植物提供基本生活环境,通过植物吸收、微生物分解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及气味[6]。针对污染沉淀而导致的硬质化区域,主要通过长期恢复场地的自然生态功能和和结构,运用生态空间复杂性、适应性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空间。生物修复法和植物修复法对环境更为友好且长期效果更佳。除利用微生物分解、吸收外,植物的生长吸收地下水的过程中,对土壤中的As、Zn、Cu等重金属污染具有富集和吸收作用,也可用于土壤长期性的生物修复。(2)水体污染程度调研及治理方案的研究工作。水体污染的废水设施污染是发电厂非常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早期的燃煤火电厂大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污染物伴随着雨水逐步渗透到地下水,进而形成更大面积的污染。随着自然沉降,这些污染物会集聚在水体的底部,形成沉积物,这种水体沉积物是水体多种营养物、污染物的汇和源,是多种污染物在环境迁移中转化的载体、归宿和蓄积库[7]。Zn、Ni、Cd、Cu等污染物在火电厂水体的主要归宿就是这种沉积物,在与底部的泥土结合之后,伴随自然水体的迁移、转化,并对水、土、物产生生态效应导致二次污染或异地污染(污染转移)。第二,发电厂温排水对周围滩地植被、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造成的影响,其中,余氯对排放区域中的浮游生物有致命的威胁,对其他物种无明显影响,但存在一定的潜在影响[8]。考虑到水体净化的水生植物配置,可以利用植物根系富集和吸收的作用,结合景观效果进行规划。在维持场地水体生态系统的基础上,以净化能力的乡土植物为主,可利用地形形成多级人工净化系统,并对污水进行可控循环,高效率的降低污水中的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营养物质和病原体,发挥水质净化功能[9]。在尽可能不干扰环境的前提下,引入新的物种,建立新的生态环境,丰富并优化生态系统结构,增加系统的抵抗力,逐步完成水体治理[10]。(3)研究火电厂场地生态恢复应建立在区域背景环境的基础上,遵守生态恢复和自然景观优先原则,提倡生物多样性及异质性。如果原始生态系统未超过承载力的破坏,设计师要尊重现有生态环境,坚持设计生态种植、生态治水、生态保护的理念,在规划设计中尽可能在不影响原生生物生存的前提下,消除对于系统的不利影响。如果生态环境被完全破坏,景观设计师规划设计要结合所在场地的生态安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影响框架下,从整个生态体系的能量流、物质流、信息流等需求来建立新的生态系统。在考虑整个陆生生态系统到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功能过渡的连续性、适应性时,可通过引入一些新物种用以丰富生态系统。(4)火电厂废弃材料利用与景观再生。工业废弃的厂房、集水池、洗煤场等废弃材料和设施的再利用有两点好处:一是有利于降低景观设计成本;二是有利于以记录场地的记忆和历史内涵,通过修复和保留,从场地历史,人文遗产的角度出发,保持其独特的历史工业环境。比如将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迹改造为场地的标志物,形成整个场地的景观中心等,废旧材料多用在地面、墙体的铺装,或用以填充重污染土壤,比如粉煤灰,再有粗糙的材料能够增加土壤的渗透能力,比如砾石、矿渣等。
三、结语
近几年,我国北方城市雾霾严重,大规模的燃煤厂等重度污染企业的搬迁计划已经在实行之中,燃煤火电厂工业废弃地作为绿色城市的一部分,改造应着重强调“设计结合自然”的生态理念,在景观规划和设计时除考虑其经济效益外,更多要注重环境效益。目前国内相关的研究较少,从景观改造设计策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刘虎 刘丹丹 吕倬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北京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