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时间:2023-11-12 15:17: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开展法律培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第1篇

2020年,合规风险部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总行制定的工作目标,转变角色、理顺思路、引导稳健经营和合规管理理念,坚持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时效和质量,狠抓部门服务与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本部门2020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对全年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抓手,持续推进全行流程银行建设工作。

在2017年流程银行建设、搭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持续改进流程银行建设工作。一是在2020年3月、10月对XXXX个流程文件进行梳理,根据部分业务实际操作及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流程文件与实际操作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情况,对相关部门新增及修订的各类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内控系统中相对应办法及流程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修改要求,限定时间、将修改申请及相应流程文件报至我部门进行实时调整。二是实时将全部门新增制度、修改制度导入合规系统,及时为全行员工提供制度、流程依据。三是按季收集外部法律、法规、条例,同时导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本行业务在开展中规避监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截止12月末,全行部门上线各类业务流程XXX个,通过不断完善、修订,现已更新各类内部制度XXX个,外部规章及条例5442个,促进了本行内部运行机制与流程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持续加强各职能部门条线管控能力,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再监督的职能作用。

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修订《自律监管再监督实施细则》,将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的范围扩大至每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原修订的9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加5个经营部门,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2020年一季度,结合区联社南疆审计分中心对我行2017年自律监管审计情况,合规风险部梳理制定了《XX农商银行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律监管再监管实施的范围、频率及原则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办法》要求,对各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对开展自律监管的时间、范围和频次进行明确,修订后的《细则》经合规风险部审查后各自,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监管工作,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

加强和规范本行各部室自律监管工作,有效提高内部监控力度,根据《关于调整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60号)及《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99号),结合各部门制定的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并制定《XX农商银行2016年下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及《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于2020年2月、8月组织人员对13个部门,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行自律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力度。

三、开展各类现场、非现场检查,督促业务条线合规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外部风险案件频发,银监部门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力度,逐步开展对票据、销售业务等方面的监管检查,合规风险部从防范外部监管风险及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的角度,开展了多方位的检查。

(一) 风险经理平行作业专项检查。根据2016年9月

10日的各项业务流程及2016年11月下发《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459号)和《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69号)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流程专项检查方案》,于2020年1月对 2016年9月-2016年12月发放的各类贷款(含公司类、零售类)贷款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全流程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按季开展XX管理工作检查。根据《关于调整“XX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74号)要求,对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行营业部、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向行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出具了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相关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三)开展征信工作专项检查。为提高本行征信工作效率,明确征信工作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我部查找相关规定、撰写检查方案,于2020年4月抽查公司类、个人类、2016年下半年-2020年4月30日存量110笔贷款档案,对征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征信登记情况、查询情况做全面专项检查。

(四)开展银行卡业务专项检查。为加强本行银行卡业务管理,促进银行卡业务稳健、有序发展,防范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于2020年6月组织开展银行卡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区联社和本行银行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辖内17家支行(营业部)、1家分理处、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银行卡制度建设、银行卡(片)管理和银行卡相关业务操作等三大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五)按季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为了逐步规范经营部门业务合规操作,每季末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委托贷款)进行合规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阅不低于10%-30%的业务档案,对存在的问题与客户经理沟通确认、督促整改。重点对200万以上新增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按季出具检查报告,及时提出合规建议、风险提示,提高信贷条线人员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六)授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根据《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25号)《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20〕394号)、《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XX农商银行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方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5日,对全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抽查信贷审批类200笔、财务授权类97笔、资金业务类163笔(含理财、债券、同业、转贴现、大额存单)、大额支付类92笔资料。

(七)开展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审慎发展,加强信贷资金质量,规范中长期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揭示、纠正中长期信贷业务执行分期还款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分期还款账务处理的通知》(本行2013年9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与信贷管理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10月对本行零售银行部661户、金额3.29亿元,公司银行部152户、金额38.77亿元中长期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制定、落实、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八)开展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专项检查。为提高我行按揭贷款质量,经总行领导研究部署安排,于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组织专人对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核查(截止2020年9月末,我行共计有29家房产开发公司的按揭贷款有存量余额,笔数1492笔,余额达42951.989万元。有抵押物的按揭贷款合计1057笔,金额28964.6万元(现房抵押245笔,金额6525.1万元,在建工程预抵押812笔,金额22439.5万元),无抵押物的按揭贷款435笔,金额13987.389万元),核查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四、适时开展离任审计。

根据人员离岗审计的通知及《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44号)文件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风险经理岗,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核岗,零售银行部客户经理及城区支行客户经理离任审计、对拟离开本行的支行柜员及机关员工共计26人进行了离任审计,调阅信贷档案合计1309笔,出具离任审计报告26份。

五、以银监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结合本行实际,开展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

根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新疆银行业、XX地区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联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和〈XX地区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XX银监办发〔2020〕63号)要求,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在总行七楼会议室召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突出主体责任,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规建设,将各项工作贯穿全年,覆盖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达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半年有小结、年终大总结”,掀起全行员工合规文化建设的大氛围。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重塑制度流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强化教育活动,营造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大氛围。三是加大合规风险排查,全面自查自纠。 

六、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合规知识培训,定期召开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知识培训。 

基于XX农商银行信贷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状况,结合本行及他行近期出现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实际案例,定期召开XX农商银行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培训会议,以合规使用信贷合同及签订使用中需注意的风险防范、以及信贷业务办理及回收过程的法律实务、合规管理为主题,结合案例分析,开展培训。截止2020年12月末,累计开展信贷业务法律法规培训6次,参训近230人次。

七、开展各类制度、合同协议等合规审查、合规咨询、风险提示

对相关部门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查事项,做到急客户所急,第一时间开展合规审查,对需交律师开展法律性审查的事项,积极与律师沟通,督促早回复,早办理业务。截止12月末,回复各类法律业务咨询155份、下发风险提示书3份、审核各类制度、办法下达合规审核意见书23份。

八、做好外部检查的配合工作,并以银监局业务检查及本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为基础,重视跟踪落实整改。

按照XX银监分局对XX农商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意见书的要求,组织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对列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和追究情况形成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报送银监局。对XX审计分中心提出的有关自律监管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按照银监局关于“两加强两遏制”回头看整改问责工作的要求,对本行自开展“两加强两监制”工作及回头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追踪落实,向银监局报送落实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新疆银监局关于统计现场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组织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追究处理,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整改及问责情况报告。

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对外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反馈,安排人员对发现问题逐项逐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后期整改要求,提升了业务部门合规办理业务的意识,为后期业务合规开展奠定基础。

九、加强风险监测、积极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乱象治理”等风险自查,提高本行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实现对重大风险指标的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规定、银监局关于监管评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控制指标监测预警方案》,并于每季度定期开展指标监测预警,提示指标控制部门做好管控工作。

制定XX农商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主要业务经营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章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根据XX银监局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行为自查的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同业、理财、贴现、信贷等业务进行自查,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XX农商银行业务行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结合“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自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追究,向银监部门做了报告。

组织开展了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排查,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定位是否偏离“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业务是否存在规模扩大、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等现象,以及资金流动是否存在异常;近年来规模扩张速度是否过快,扩张方式是否主要通过同业与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排查,并向监管部门做了报告。

十、重视内部教育培训,提高部门人员专业技能素质。

合规风险部新的职能定位要求员工综合素质强,对本行各项业务知识均能达到一定的掌握程度,本部门员工普遍业务知识较单一,实际能力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员工普遍感觉需要学习的知识和内容多,学习和提升的要求迫切;针对这种状况,我部门坚持内部定期集中学习,对近期新发文件、各类制度、监管部门规章、风险提示、相关法条等轮流组织学习,组织者要搜集资料、提前解读、届时负责讲解,这一做法有效提升了部门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部门鼓励自学,引导年轻人利用好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类考试,拓宽知识面,提高履职能力。目前部门5名员工中一名中级职称、一名助理级、三名正在报考中级职称,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十一、重视案件防控工作,落实案件防控各项举措。

积极按照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于年初制定了《XX农商银行2020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多个重要岗位的风险排查;组织力量对案件风险防控重要环节如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等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员工8小时以外行为管控进行排查,防范案件风险的发生。

按季完成对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梳理、记录员工违规违纪档案并按季向全行公示;筛选强制休假各岗位主要风险点,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完成本行案件风险排查相关报表并汇总各县联社数据,按季度撰写案件防控工作报告,报送区联社,及当地银监局;与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案件防控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对全行19个支行、15个部门进行了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工作,形成《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情况报告》下发全行。

十二、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季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认定审议,并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上、下半年两次遵循性审计,并抽调人员配合XX审计分中心对XX地区各县市开展审计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完成了每个季度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有效地配合了人力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做好干部下沉及结对扶贫工作。

十三、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合规风险相关知识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仍需加强,全员合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今后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接受先进的合规理念和合规知识,通过培训和转培训带动全行观念和知识的进一步更新。

(二)受人员素质及信息渠道限制的影响,适应新形势、不断跟进新业务要求的力度不足。随着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各项新业务层出不穷,同时金融监管不断加强,对后续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合规检查及合规审查工作也面对新的要求,后续在学习新业务、适应新形势方面将持续加强内部培训,鼓励自学,有效提升人员素质,不断跟进监管要求及外部变化。

(三)风险监测需进一步强化。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管控职能,针对全行各项风险数据、风险事件需持续跟踪监测,并做到风险预警监督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力度。

(四)本年度存款任务完成率未达100%。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存款营销力度,严格执行部门内绩效考核,督促部门成员完成任务。

十四、2019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合规检查,加大案件风险排查的力度和广度,持续开展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发放贷款合规检查的同时,逐步开展对新开办业务、案件风险高发环节、XX管理等多维度的检查,筑牢案件风险防范的篱笆。对照我行已实施的各类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一方面检查发现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规范;另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中与现行业务不相适应的部分,集中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二)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突出部门管理条线,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或分支机构,则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三)加强合规理念和法律合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区联社相关培训、外部培训、自觉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合规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对全行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风险高发的业务环节、本行业务咨询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开展培训,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有效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汇总分析违规记录,查找和发现风险易发的部位、环节、实施风险识别、风险预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外部监管制度的学习和解读,加强学习新业务、新知识的力度,更快更好地适应外部形势变化,做好制度办法的合规审查及新业务的合规审核,推进我行各项业务合规开展。

第2篇

【关键词】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

一、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

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其自身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流程、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点财务损失、内控惩罚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与商业银行传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偏重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从内涵角度上看,合规风险着重于强调商业银行自身主导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经济或者声誉的损失,它具有从理论上来说的内生性、广泛性、复杂性、严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国银行成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更加复杂化的特点,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来自于银行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理解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规风险。

合规文化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完备的合规文化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在经营实践中不断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其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合规从高层做起、人人合规、要做到主动合规、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合规控制和减少损失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规文化是实现银行全面风险控制的长期措施之一。

二、建设中国银行合规文化的必要性

1.构建合规文化是确保中国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银行操作层有章不循、管理层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相互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银行自身的资金安全和社会形象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大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合规守法意识的欠缺,这恰恰反映出合规文化远没有浸入到银行日常的管理和决策中。

2.构建合规文化是中国银行主动适应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日趋规范、全面和严格。尤其是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入驻,国内银行要面临的是竞争环境更加宽广、竞争却更加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银行主动研究适应国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对中国银行等国内银行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并自觉的在银行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

三、中国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状

1.风险合规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目前中国银行虽成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但由限制,合规部门与审计等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只限于按照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常规审计,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也并没有必要的准备。

2.合规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制约合规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国银行片面的绩效考核体制的依然存在,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追求各项业务特别是新兴业务的业绩指标考核,而忽视了过程的控制,这种在指标既定的情况下进行逐级分解、倒逼业绩的片面绩效考核体制,最终必然会造成违规经营和短期行为的产生,直接扼制了合规文化建设。其次,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国银行年终考核问责主要是针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普遍形成“业务经营硬指标,内控管理软约束”的认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四、中国银行合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高管人员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从而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即通过上下互动,形成各层员工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推进合规文化的建设;二是部门互动。这里所强调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良性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环境;三是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应充分解读当前监管规定、规则和相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的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界一系列教训揭示,相当数量银行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在绩效考核方面过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层机构不惜以违规为代价换取经营业绩的短期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只有当薪酬与广义上的银行安全与稳健性挂钩,而不只是与短期的获利挂钩时,才能避免短期行为给银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危害。将合规风险考核指标设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机构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遏制了经营机构和员工的业绩短期行为。

3.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中国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从而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合规部门应将业务流程的测试作为工作内容,以测试结果决定抽样数量,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工作,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4.培训合规文化培训实现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各级、各类、各层次人才为主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员工培训,真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对基层操作人员实行“合规认证”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合规政策、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测试和合规认证。

参考文献:

第3篇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

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贸易金融;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逐渐增多,在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时,大多数企业都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便有了贸易融资的存在,它可以帮助企业顺利扩大贸易活动,提升企业的规模及经营范围。此外,我国的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贸易融资获得丰厚的收益,很多资金回收时,周期较短,并且有助于银行有效利用资金,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同时,还会通过对企业自己支持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仅在国内,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不少相关的国际结算环节也是银行围绕的重点内容,银行还会对很多进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但是相比银行的传统业务而言,贸易融资的风险较大。由此可见,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分析探讨商业银行如何抵御各种风险对于银行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当对商业银行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并且探寻一定的对策以供商业银行在今后开展的贸易融资业务中有效防范风险,帮助商业银行获得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空间。

1.贸易融资概述

早在《巴塞尔协议》中,便对贸易融资进行过专门的论述,贸易融资存在与商品交易中,是一种资产融资行为,主要针对银行而言,将一定的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为商品交易提供资金,例如商品交易中涉及的存货问题、预付款问题及应收账款问题等。它有别于一般性的贷款业务,贸易融资自身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其面对的主客体相对更加复杂,很多贸易融资的当事人都是进出口商,因此这些当事人还有境外、境内之分,并且当事人可能会跨地域。但是通常情况下,贸易背景在融资业务中是相对固定而具体的,商业单据及金融单据也是相互依附的。在贸易融资过程中,主要依靠企业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除了一般性的贷款业务需要考虑信用、市场等风险外,贸易融资还需要考虑国际贸易中的汇率及利率风险等因素。

2.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发展现状与问题

2.1现状分析

早在20世纪80年代,贸易融资业务便已经在我国起源,直到全球化盛行后,我国进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国际业务量才开始逐年攀升,并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现阶段,我国的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主要涉及的业务包括国际保理、出口商业发展融资、打包贷款、进口开证等多个领域,这些业务都趋向于传统贸易融资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日渐成熟,也有很多福费廷等业务开始加大运用力度。当然现阶段我国融资业务发展正在趋向于成熟,但是很多发展情况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更加高效的贸易融资绩效相比,其中差距还很大。

2.2现阶段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还没有深入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因此控制风险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很多人甚至认为,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无需实际资金,只是虚拟货币,因此对贸易融资的风险意识过于淡薄,并且仍然按照传统的授信方法开展工作。无论是产品的理念,还是授信方法,我国的中资银行通常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贸易融资贷款采取相同的运作方式。之所以我国的银行都按照保守的做法来应对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原因是国内银行无法控制国际贸易中供应链上的资金流、物流及信息流,并且缺乏必要的识别风险意识,如果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能得到准确掌握的前提条件下,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便应当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除此之外,很多从业人员会带着国内传统业务思维应对贸易融资,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去认识贸易融资业务在国际范围内的特点,在营销手段方面更新不及时,很多从事贸易融资的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久而久之,势必会导致商业银行流失一定的业务量。其次,业务创新速度慢。贸易融资业务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不断发生变化的,银行业务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很多金融衍生产品及零售银行业务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还停留在传统融资方式上,因此从融资方式上来看,形式过于单一,没有创新意识,并且可以实现的功能较少,品种相对匮乏。缺乏创新意识势必会导致,新产品问世的频率低,很多业务都按照传统的操作模式进行,大多数融资产品依然主要通过银行信用完成,产品创新速度很慢,特别是很多汇款方式结算领域。近几年,赊销方式仍然是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占所有结算方式的七成左右,之后还会采取信用证、单托收等其他结算方式。而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方式采取的主要形式。对于银行来说,目前在汇款结算中多担任的更多是付款操作者的角色,在融资方面的业务开展情况非常有限。而我国在贸易融资方面由于起步较晚,并且所开展的业务品种很少,很多业务开展的规模很小。但是正因为如此,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方面还有很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机遇。此外,我国关于贸易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供今后贸易融资过程中约束双方行为,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策略探讨

3.1建立融资后追踪管理法律制度

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势必会有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因此监控风险成为必要程序,特别是当监测到存在风险信号时,融资后追踪管理法律制度将根据危机的严重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制度及时采取决策和措施。因此,对于法律制度的制定,需要银监会及相关立法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这样才能有效将追踪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日常追踪管理时,可以首先将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密切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资金流转情况,将监控范围扩展至银行客户的上下游企业。银行内部可以针对客户的等级进行划分,对于一些重点对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性,可以专门成立追踪管理小组重点追踪。

3.2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平台

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在贸易融资业务开展前,便准确掌握客户信息,可以大大提升审查工作的效果,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将信息查询平台公布成为很多商业银行从事审查工作的有效途径。作为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业务开展中,无论是前期审查工作,还是融资后的追踪管理工作,都需要掌握更加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这是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地区的方法,将银企、企业间的信息通过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数据的透明度。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查询平台,可以与现阶段实行的抵押登记部门工作相结合,并且将相关数据信息公示,方便贸易融资当事人可以查询检索,实现信息共享。

3.3提高贸易融资业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贸易融资工作的相关流程,熟知业务开展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评估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定期为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加强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当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强化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且具有证据意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保全资料。将业务部门与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人员作为业务培训的核心,可以在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在重要部门配备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将贸易融资业务精通的从业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相互扶持,发挥各自优势和长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应当严格按照业务开展的流畅及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方法可能出现的风险。尽力避免出现难以收回融资款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生,应当及时应对,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身的诉权,不可拖延至催要无果后,再寻找法律途径,最终因为时间时限问题,或融资方经营等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结语

近几年,我国的贸易总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贸易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下,我国的贸易融资市场也具备了发展的潜力,贸易融资在我国的商业银行领域展开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势必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果风险成真,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影响自身的良性经营,由此可见,有效管理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细化、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深化研究现阶段我国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抵御风险,为我国贸易融资市场的飞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王一萍 单位:渤海银行滨海分行

参考文献:

[1]金欢阳.温州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J].商业时代,2015,12:66-67.

[2]应海芬,林键.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J].企业研究,2014,10:89-90.

第5篇

关键词:保理业务;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85-01

1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8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FCI会员。

从办理机构上看,目前我国已有12家银行成为FCI会员,对外办理国内与国际保理业务,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2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的问题

2.1 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

出口企业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2.2 国际保理业务自身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正式开办该项业务以来,主要限于中国银行承办保理业务。然而银行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扩大宣传力度,会失去这一新的金融服务领域,从而对外仅限于简单业务介绍。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

2.3 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

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它们只是基本的依据,这使得许多企业不敢尝试这一新型结算工具。

2.4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2.5 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目前,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大多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影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2.6 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保理业务的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3 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我国必须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经营水平,不断扩大金融品种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我国本身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微观环境。针对存在的问题,大体可考虑对策如下:

(1)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的基础。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

(2)人才培养是提高保理业务服务水准的关键。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3)迅速提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准,完善服务形式和内容。目前,我国国际保理服务形式单一、服务内容简单,采用国际通行的双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通过业务渠道借鉴与学习国外保理公司经验的有效途径。我们应紧跟时展潮流,建立健全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实现单保理到双保理的过渡。

(4)完善针对保理业务的授信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从而降低企业保证金的交纳;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

(5)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6)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

(7)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本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8)此外,还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际贸易 融资 风险管理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人才。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缺少了相关专业人才,尤其是对风险加强管理方面的人才,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带来了众多阻碍。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都是比较短的,而且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是非常少的。虽然银行在国内贸易融资领域具有很多的人才,但是因为对国际业务不了解,对于开展国际贸易融资还存在很大困难,大部分的银行内部人员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并不是十分了解,因此,若想开展较为大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由于各方面专业人才的确实,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国外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无法做出整体性把握,而且也使得整个市场效果并不如预期,尤其是在风险预防和防范方面更是失去了控制力。大部分的银行内部人员都无法做到保证任何一笔业务都是十分了解的,因此,银行对于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业务就变得十分盲目,最终导致融资业务失效,对银行资金安全保障也存在极大隐患。

(二)缺乏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针对国际贸易融资的业务是非常少的,所占比例十分小,而且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也不是十分了解。因为缺乏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以及重视,而且大多错误地理解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并不存在任何风险,而且大部分都认为开展此项业务并不需要挪用过多的资金就能够获得收益。还有很多商业银行比较单纯地认为贸易融资其实就是融资押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还有很多银行对于贸易融资当中的欺诈行为都保持着较低的晶体,总是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当做是开展国际业务的一种手段,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十分了解。

(三)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业务起步非常晚,导致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专门的金融律法对此做出相关的法律界定。而且我国在此方面创建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其实也是非常落后的,还有很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做法以及专业术语在国际金融法律方面并未获得认可。因此,在这种环境下,无法做到对各种风险进行防范其实也是必然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对策

(一)创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

为了尽可能地预防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覆盖所有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际结算方面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并且还应该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以及防范。可以通过创建融资贷款前的较为完整的风险分析制度,而且还应该严格审查以及确定贸易融资最高授信额度,对整个过程有可能涉及到的操作风险应该加强控制。尤其是要做到贷款时候的资质审查以及管理,创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之地。还应该做好时候监督以及考核。创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交流,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二)创建有效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体系。

创建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应该按照决策系统以及执行系统,还有监督反馈系统等不同系统方面的相互制衡这一原则,并且所有的决策者都不能做出任何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包括所有执行者在内,应该严格限制器行为。可以通过调整银行内部机构设置,在银行内部创建贷款资质审批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由财会部以及信贷部,银行行长等等组成。创建这个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根据信贷部门的意见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应该对贷款客户所具有的资信状况以及财务状况都应该做出综合考核以及评定,对于资信不够的客户则不应该发放贷款。

(三)提升国际贸易融资从业人员对风险防范的能力。

加强对银行内部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专业金融知识授课,选拔出优秀员工到境外银行开展实地操作培训。聘请高素质的金融财会人员,创建比较稳定的信贷队伍以及人才管理机制,并且应该极力做到降低人才流失。对于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人才选拔,不仅仅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加应该具备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还应该强化每一位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识伪以及防伪的能力,做到努力防范以及化解在国际贸易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贸易融资风险。全面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还有员工的政治以及业务素质等等。

三、总结

文章主要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作出重点剖析,并且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提出了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范的对策。

参考文献:

[1]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M].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 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3.

第7篇

【关键词】电子银行 发展策略

一、电子银行含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二、现今银行电子化现状

(一)传统支付手段存在的依赖

很多人对传统支付手段存在依赖,对电子银行存在误区,对交易安全信心不足,存在抵触情绪。但是传统的银行业务是吸取存款,信贷业务汇款、结算等业务,不仅业务量庞大,接触面广泛,而且主要集中在柜台交易。所以,摆脱对传统手段的依赖,通过数据通信的建立,通过电子银行的便利,可以获得对金融服务全方位的提升。

(二)电子银行使用效果不理想

电子银行是凭借高科技的手段为客户提供可靠的银行自助服务。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已经慢慢普及,但也仅仅处于初级阶段,通过银行联机柜员系统的建立,为银行开发电子自助银行业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但目前的使用效果来看,不是非常理想,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金融信息增值服务

银行办理客户的日常服务,并提供给客户金融服务以及新的自助银行服务,电子化银行还能为顾客信息技术提供方便,从金融交易数据中提取先相关有用的信息,将信息转化成知识,向各类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和增值服务。例如,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信用信贷业务,信息咨询等业务,都成为未来发展的一项竞争优势。

(四)网上银行服务的开展

一般我们通过利用Internet及相关技术来处理银行业务,并通过新型的网上支付形式,来实现银行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实时连接,客户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开户、注销、查询、转账、投资理财等业务。通过电子银行的便利,实现客户的前方为银行业务服务。

三、发展电子银行的主要意义

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电子银行的意义,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彰显其竞争优势和价值,才能得到客户的广泛支持与认可,在未来的电子银行发展中,才能不间断、可持续性的发展。同时,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在调整货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对我国在国际市场冲击的条件下,对我国的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四、发展我国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阻碍

(一)宣传力度不够,客户认知度不高

造成目前的市场中,广大客户认知度低,客户认购热情不高。作为一种新兴产品,不仅要能够贴近顾客,还要能够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深入人心。任何一种产品,只要能够有针对性推广,运用良好的技术平台,做好宣传,产品使用更加人性化,得到广大的推广不是一件难事。但就是因为很多产品技术很难推广,顾客始终难以把握,导致一些低端、或零散用户不愿意去接受此类业务,所以很难再大众和群体中得到广泛使用。

(二)对于传统金融形式的依赖

社会不断进步,银行的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由过去的现金和支票的传统模式,已经向电子银行的转账形式迈进。过去,太多的对银行人工托管的依赖,随着金融历史的变革,和金融形式的改变,人们会慢慢适应电子银行给我们带来的方便与快捷。毕竟从实物货币到纸币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发展阶段,所以当一种新的模式来临。人们也需要面对一个过渡阶段,才能适应从纸币到电子货币这种改变。

(三)培训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大部分对于电子银行的培训工作,仅限于搞搞培训,了解业务知识。而且培训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参与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非常有限,并且对于培训形式,过分单一,培训知识也缺乏全面和立体的介绍,很难再一定程度上达到学员的共鸣,实际的培训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计算机应用和互联网的使用技术还没有得到全面的掌握,仅限于部分员工熟于技术,所以对于培训机制要求比较急切。

(四)呼吁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

电子银行业务,作为新兴的服务项目,与目前国内所配套的法律尚没有形成良好体系,很多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没有具体的文书规定,很多不法行为都游离在法律法规的边缘,所以,造成众多的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都没有具体明确,也造成很多行业内部的风险,所以电子银行要健康的发展,呼吁有健全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尽可量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

五、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力度宣传,组建专业营销队伍

扩大电子银行的影响,就必须在银行内部营造强调电子银行重要性的氛围。才能够企业内部下手,建立起一支电子银行的专业队伍,依据产品特点进行市场分析与预测,进行细分市场,确定目标人群,进行市场定位,并依此推出适合本企业的营销策略。作为电子银行的营销重点,利用产品技术优势、和其独有的市场形象,抓住客户特点,对不同的客户实施不同的营销战略。

(二)建立电子银行法律法规保障系统

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规范和有序的成长环境,所以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保证。确保电子银行的有关交易行为、交易合同以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除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也要落实监管措施、完善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使之具有高度的完整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以促进和推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银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通过总结国内外开发电子银行系统的经验表明,在电子化银行的今天,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包括既懂得C&C和IT,又掌握银行专业业务的人才,只有此类的人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开发出一个好的应用性强的电子银行系统。尤其是目前,金融快速发展初期,特别缺乏这种既懂计算机、通信和信息技术,又懂银行专业的高尖端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应加大力度对这种人才的培养,为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四)重视安全防范,加强保障工作

如果提到电子银行的核心,那么,毋庸置疑,是安全性。银行数据的安全,直接关系到银行资金的安全,尤其是目前银行都集中于网络化、集中化的处理,以程序复杂的网上支付为主。所以,加大银行的安全性,仅靠我国立法约束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目前银行网络安全性的开发与研究,拓展技术,以保障电子银行的安全。我们通过努力,不断采用新的安全保障技术,来维护网络银行的信息安全和操作稳定,营造一个我们能够信赖的网络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卓其.电子银行,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8篇

关键词:反洗钱;村镇银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将村镇银行尽快纳入反洗钱远程标准化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对现有村镇银行反洗钱专兼职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业务的日常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其反洗钱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各村镇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经营中,并纳入各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各行晨会、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学习,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学习,并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核,切实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知识和技能。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制约因素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经济和金融挑战愈趋严峻,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化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潮流。国有商业银行若想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渠道的模式调整到以中间业务为重点的发展方向上来。目前,中间业务在银行业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花旗银行80%的利润来自中间业务,恒生银行为40.26%,法国兴业银行达到43.62%,由此可见,中间业务是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超过20%。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增长幅度大。为了使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保持健康、持续、稳步发展,人民银行颁发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最近又制定了《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1.观念不新。银行管理者对中间业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经营观念上只重视存贷款等传统业务的营销和拓展。

中间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主业之一,银行管理者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近年来虽然中间业务有所加强,但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方面的不完善,与国外银行比仍然差距巨大。造成管理者不重视中间业务发展的原因大体有:

(1)存贷收益过大,缺少发展中间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压力。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在存贷款利率上各银行缺少真正的竞争,虽然人民银行近年来不断调整利率,但存贷利差并未明显缩小。2007年7月21日央行宣布加息后,目前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33%,一年期贷款利率6.84%,利差达3.51%,存贷款业务仍然对商业银行的利润贡献起决定性作用。而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初期,存款利率将会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同样放开贷款利率下限管制,也会使商业银行竞相放贷,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由此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空间进一步收窄,冲击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以非利息收入弥补利差缩小带来的损失。

(2)目前我国的融资体制使商业银行暂无近忧。由于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目前企业融资中的80%来自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这种情况使得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银行的贷款客户源源不断,贷款业务利润成为银行的主要盈利途径。随着我国资本货币市场的迅猛发展,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比重缩小,银行贷款业务势必受到冲击,转向中间业务经营,这是商业银行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

2.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开展受到法规条例的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监管,能保证金融业的整体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业务开拓的空间,尤其限制了中间业务在股票发行与买卖、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保险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业务领域的发展。

3.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法可依。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在中间业务收费上更是混乱。

4.专业人才匮乏、技术手段落后。

中间业务是银行的高技术产业,集人才、技术、机构、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作为知识密集型业务,中间业务涉及到有关银行、保险、税务、证券投资、国际金融、企业财务、法律、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技术等多个知识领域,从事中间业务开发与经营的人员,在具备这些知识的同时,要求有敏锐的分析和决策能力以及较强的公关能力和较广的社会关系。而目前商业银行正缺乏这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些知识含量高的中间业务如财务顾问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企业信用咨询业务难以得到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以电子技术、信息通讯为中心内容的金融信息化已成为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近年来,尽管商业银行对信息管理系统与配套设备投入大量资金,但总体来看,仍处于电子信息化的初级阶段。系统覆盖面有限,比如POS、ATM机在基层网点数量不足,还时常由于故障中断使用,客户服务系统滞后,网上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的开展受较大限制。

(三)改善发展中间业务的条件,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股改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明显改善。截止到2007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由2003年17.2%降到6.63%,商业银行资本达标的数量由2003年的8家上升到2006年末的100家。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状况的改善,为商业进行深层次改革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水平看齐奠定了基础,为商业银行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中间业务提供了条件。

1.转变观念,将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获利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促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转变观念,把培植开发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未来获利重点。因此必须从中间业务的产品开发和创新上下功夫,各商业银行必须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原则,加大对金融产品的研发力度,开发创新出适合不同类型企业、居民要求的中间业务新品种。商业银行在选择中间业务目标市场时应该采取差异化策略,要充分注重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并按不同的消费群进行市场细分,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同时,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2.加强中间业务的法律环境建设。

从西方金融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来看,混业经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虽然《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但须尽快明确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国际接轨,转化成真正的混业经营,这样才能极大的拓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空间,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真正激发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动力。另外对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具体细节,如收费标准等尽快做出规定,回避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创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竞争的公平性,解决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后顾之忧。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间业务是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业务,是银行业的“高技术”产业。中间业务的拓展需要一大批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际经验丰富、勇于开拓、敢于竞争、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中间业务越往深度发展,越需要更多更新的知识,人才的欠缺是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现阶段必须要加快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建立中间业务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机构,面向社会专门培训中间业务人才并建立人才备选库,鼓励员工参加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和保险人、证券咨询人员、基金托管人员等各种执业资格考试,培养各方面的专才,并重视对中间业务人才的引进、吸收和培训,保证及时满足中间业务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武思彦.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商业研究,2006,(5).

晋重文.从中间业务中寻找赢利增长点[J].西部论丛,2006,(2).

杜逸冬.中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比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8).

第10篇

一、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自推行绿色信贷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绿色信贷制度,引导、规范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已普遍接受绿色信贷理念,纷纷制定各自的绿色信贷措施并积极贯彻执行,绿色信贷相关金融服务不断完善。但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未形成专门的绿色信贷法律政策体系。二是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当前,我国环保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商业银行不能及时获取企业环境信息,影响信贷审批。而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了绿色信贷政策,政府和社会也很难知晓。三是绿色信贷激励机制不完善,银行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内在动力和主动性。四是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绿色信贷专业人才。绿色信贷需要了解环保政策法规,评估环境风险,其专业性极强,我国绿色信贷人员大都缺少相关专业背景,缺乏对企业环境评估能力。人才问题成为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瓶颈。

二、促进国内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举措

(一)完善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政策健全的法律政策环境是绿色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保障。当前,需要修改和制定绿色信贷的法律政策,应使其涵盖预防、监管与惩治各个环节。政府和商业银行可参考“赤道原则”,并选择性地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绿色信贷政策,以指导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活动的开展。

(二)建立全面实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这是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开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一是环保部门要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核查,建立环保信息库,并加强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及时传递环境执法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应加大与各银行、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建立多方位的环保信息沟通系统。三是商业银行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外披露执行绿色信贷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强化社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三)增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绿色信贷激励机制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源于政府政策的引导,商业银行尚缺乏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内在动力。当前,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商业银行的价值观,增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意识,在信贷工作中,以更强的责任感保护环境。同时,建立绿色信贷激励机制,为银行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政府方面,可通过减少税收、财政贴息等措施来支持绿色信贷。银行业内部也应建立激励机制,如对执行绿色信贷效果显著的银行予以奖励,对违反绿色信贷政策提供贷款融资的银行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四)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绿色信贷业务是一项新兴业务,涉及金融、环保等数个学科知识,对信贷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加强绿色信贷人才队伍建设,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实属当务之急。其措施有:一是联合国内知名相关教育结构、环保部门对业务人员进行绿色信贷业务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二是注重引进和保留高素质、高科技人才,做好人才储备。三是重视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加强与国外专家的交流,提高业务人员能力。

作者:金军单位:建行湖北省分行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一、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客观因素导致的审计风险。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指内部审计本身的固有缺陷及所处环境方面的原因,从人民银行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成立以来,相继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内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规范内审行为、提高内审质量、防范内部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银行内审业务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内审转型工作的不断深入,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原有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指导意义,致使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由于依据不充分、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2.内审部门独立性不强。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结论及审计责任的落实,都要受到本单位领导的制约,并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利益密切相关,受利益和人际关系的影响,内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很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被审计对象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也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从而影响了审计成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方面在同级监督上表现得更为突出。3.内审环境有待改善。少数单位对内审部门职能作用重视不够,在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都不能够满足内审部门的需要,影响了内审工作开展。被审计部门的配合,是改善审计环境的重要因素。个别被审计部门对内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有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审计工作中不积极配合,存在侥幸心理,只是想千方百计“摆平”问题,甚至采取消极态度,增加了审计难度,导致审计事实反映失真,因此也增加了审计风险。4.审计对象的多样化和审计范围的扩大化,增加了审计风险。随着人民银行业务的日趋发展,审计对象逐步扩展,审计内容日益复杂,其内容从传统的合规审计发展为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内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趋增多,特别是随着人民银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被审计对象的电子信息也越来越多,这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结论的难度也越大,相应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增加。(二)主观因素导致的审计风险。主观因素是指属于自我意识方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内部审计本身,由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以及在审计过程中选用审计程序和方法等因素造成,从人民银行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内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在审计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没有采取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判断,没有完全遵守审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二是部分内审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开展工作,即使出现差错,反正都是内部的事,内审部门不需要承担什么风险,更谈不上法律责任,从而导致了审计风险的产生。2.审计方式、方法的单一性,加大了审计的风险。目前人民银行内审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且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审计经验和专业判断能力来确定需要抽查的时间段和样本量,这种方式过于倚重审计人员的经验,容易造成在选取样本时无法正确地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甚至遗漏重大事项,导致审计人员得出不准确的审计结论,可能造成一定的审计风险。3.内审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内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审计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审计人员的素质应该包括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和审计职业道德等。从目前人民银行内审队伍现状来看,一方面少数内审人员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对审计工作缺乏责任心、使命感,循私情或害怕打击报复,对发现的问题不查深、查透,直接影响到内审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业务知识和现代审计方法的培训不足,复合型的内审人员较少,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尤其是面临内审转型时期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受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局限,识别风险、判断正误的能力不足,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防范审计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内审制度建设,优化内审环境。为适应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加快内审相关法规、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通过建立健全内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的地位,营造一个有利于审计质量提高的环境,为审计部门控制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应紧密结合内审工作实践,积极借鉴国际、国内审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内审制度不完整、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从制度上有效规避人民银行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加大审计制度宣传力度,努力争取各方对内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内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排除多方干扰,确保内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二)提高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的独立性。要使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审计风险的发生,应确保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一是各级人民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审人员大胆开展工作。二是对内审人员实行单独考核,其业绩考核、职务升迁等独立于其他部门,不与所监督部门发生任何利益关系。(三)规范审计程序,降低审计风险。一是在开展项目审计之前,应熟悉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充分了解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审计目的,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二是精心编制审计方案。应根据对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三是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从审计项目制定、发出审计通知书、现场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到下发审计处理意见等,每一环节都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到环环相接,不漏不乱,从而有效避免重要审计事项的遗漏或偏差,规避和降低审计风险。(四)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一是培养内审人员的责任感,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和准绳,内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准则》和各项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审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不断增强内审人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到审计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工作中随时客观预测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三是建立一套审计质量指标体系,以加强对内审人员及其工作质量的定期评比考核,从而减少人为风险。(五)改进审计方式。一是加快人民银行内审信息化建设,构筑审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审计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与业务部门审计接口,实现从业务部门直接提取数据进行审计,提高内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从而达到实时监督的目的。二是改进审计方式,全方位提高内部审计效能。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同级监督、将审计调查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等形式,整合各种审计手段,实现审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六)提高内审人员素质。首先,要重视内审队伍建设,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制定内审人员统一的资质标准,选派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内审队伍;其次,要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订中长期培训规划,采取送出去培训、请进来讲学等方式,加强对内审人员业务、写作及计算机知识的定期培训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审计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审工作的需要。

作者:胡志成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