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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

时间:2022-07-18 16:36: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合同

第1篇

卖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商品基本状况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3、单位: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

5、产地: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价款

商品单价为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计:_________(大写)元。

第三条 支付条款

1、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

(1)先付款后发货;

(2)先发货后付款。

2、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买方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2)邮局汇款

收款地址: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

3、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汇款发生的相关银行、邮局费用。

第四条 装运

1、装运时间:_________

2、装运地:_________

3、最终目的地:_________

4、货运单位:_________

5、买方应承担货运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包装

1、卖方须用_________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

第六条 发货通知

卖方应在发货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委托_________向买方发出发货通知。

第七条 退货

1、买方在到货日两天内有权利提请退货,但必须承担退货产生的一切费用,此外还将提取货款的_________%支付卖方作为赔偿。到货日以运输单位到货凭据为准。

2、买方在到货日两天后不得退货,到货日以运输单位到货凭据为准。

第八条 迟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则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发货物每3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__%计算,少于3日应视为3日。

第九条 终止合同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第2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第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期货经纪机构的传统业务运作模式。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期货电子邮箱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局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用于甲方向乙方完成交易结算报告及其他通知的发送业务,保证甲方法定义务的实现和基本服务的到位。甲、乙双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期货电子邮箱是指,甲方按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倡导统一规范送达的要求,定购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专项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完成对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和其它通知事项发送业务服务。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甲方发送邮件的发送日志以及收件记录并保存,应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要求时提供相关记录作为第三方证据。

第二条 期货专项电子邮箱的建立,旨在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诚信度的第三方,由其管理和存储客户数据,从而解决原有客户数据保存在期货经纪公司服务器、客户对数据没有控制权的问题,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诚信服务水平,有效保护客户利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提供的期货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首选方式。甲方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按时向该指定邮箱发送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四条 甲方承诺与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约定其发送业务的唯一身份,确保使用安全,并做到有效避免“垃圾信息”进入该电子邮箱。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及时登录到指定的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的内容,对邮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当乙方邮箱的总邮件体积超过容量限值,甲方有权应用邮箱管理工具直接删除乙方邮箱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邮件),此操作不可逆,以保证乙方邮箱有足够空间接收甲方所发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首次登录邮箱时更改初始密码、自定义并全权管理邮箱密码。若因乙方向他人透露密码或由于乙方密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乙方信息泄露,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遇密码遗失(遗忘)无法登录,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但由此造成的信息送达时间延误及其它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只能用期货电子邮箱接收甲方发送的邮件,而无发送、转发等功能,如乙方将期货电子邮箱挪作它用而影响邮件接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无法使用期货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期货电子邮箱为专用邮箱,乙方不得将该邮箱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发送的客户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等,一经发出,依据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的记录到达乙方期货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向乙方的送达义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异议,则该结算报告或通知即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并可作为未来相关国家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甲方计算机系统无法完成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的发送业务时,应及时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通知方式通知乙方;如遇交易所系统故障等致使当日结算无法完成,甲方将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使用电子邮箱及时了解结算报告及相关通知事项时,应及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向甲方了解。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对某一邮件是否发送到乙方的期货电子邮箱或对某一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原始信息有异议,应向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电子邮箱技术服务商在收到上海期货同业公会的书面举证要求时,提供其备份文件进行解密处理,同时提供该部分邮件的发送日志和接收记录,以及保存时间内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定《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未尽事宜,参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修改和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终止,须由提出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甲、乙双方签定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或终止《期货经纪合同》时,乙方应同时填写《销户确认书》后,甲方可注销该邮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1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授权乙方为 经销商。

2: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赢市场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电磁炉、电压力锅、光谱炉、电水壶、牙具消毒器等小家电系列产品在 销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新产品开发、上架时间及常规机的价位,甲方有义务在最大限度内满足乙方要求。

2、 甲方有权调整统一零售价,甲方调价将以书面形式函告乙方。

3、 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提供当月库存清单,不能随意定制价格,因调价而产生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4、 由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乙方网站没有甲方链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等费用。

6、 乙方必须把特价机放在显眼位置,如被我方查到一次扣5%的返点。

第二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及结算

1、 付款方式:支付宝支付。

2、 结算方式:对方确认收货发表评论后,给予一季一返点。

3、 开票方式:对方要求开正规发票的话需要给17%的税费,如不需正规发票,提前通知甲方客服。

4、在合同期内遇到材料价格上下浮动,产品价格如有变动,以甲方通知为准,以便产品的调价结算。

5、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市场变动,甲方调整供货价格,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6、甲方需乙方每天进行适量品牌宣传即保证客服质量。

7、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成交销量,则甲方有权改变与乙方的合作模式。

8、规模返点:

1)常规机返15个点,特价机返5个点。

2)新款相关事宜,待产品上架后再定。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运输方式:由买家自付。

第四条、退货的处理

如对方是人为的,甲方概不受理退货,如实是甲方产品出现问题,无理由退货。

第五条、售后服务

如是人为的,售后服务收取维修费、运费、零件费,如是产品问题,售后由甲方一力承担。

第六条、 合作原则

1、 乙方应维护“**”品牌形象,并保证不发生任何的损坏**产品及**形象的行为。主要部件甲方保修半年。

2、 甲乙双方同意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如果乙方销售业绩平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不能实施甲方的产品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市场管理规定

1、 未经甲方同意,凡低于甲方的指导价格低价信息或盲目跟进,甲方将视危害程度,收取返点的5%。

5、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追溯责任不限于以上违约金的收取,停止一切终端支持,停止供货,取消合作资格等,并有追溯其他无形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推广方式

在各大论坛,帮派等对甲方产品进行宣传,需有一定的效果。

第九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需甲方的身份证及家庭住址。

2、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满足市场需求,拓展市场营销体系,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

线上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级别和地域

1、乙方经过甲方的特别授权,拥有在 的线上独家权,并经甲方的上游公司独家授权同意;

2、乙方成为上述地域后,乙方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网下向实体店、团体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围内,不再另设线上;

四、应收款管理规定:

1、乙方每月与甲方会计进行对账,对账无误,签字确认,如果没有对账或没有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发货。且在甲方发货三日内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

2、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对账,当甲乙双方出现经济纠纷、诉讼,乙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依据及起诉依据与证明。

3、甲方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为清帐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将应收款结清,如果在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乙方没有与甲方清帐,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一切供货,直到清帐后开始供货。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变更执行。

4、经甲方公司对乙方库存进行盘查发现,乙方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有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甲方将停止一切供货和一切支持,乙方必须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限期内将资金漏洞 补上,偿还公司欠款,如果定期内没有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甲方欠款,所有甲方在乙方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投资价款、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综合评估,本年度甲方授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为 元。乙方欠款额度超过 元甲方将给予停货处理,经过乙方向甲方申请同意后方可发货;月末,乙方欠款超过信用额度 元,超出部分甲方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入乙方应收款。(若乙方应收款回款有多出部分,甲方按0.80%付给乙方。)每年5月30日乙方必须清帐,清帐后甲方将所收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能做到一年2次清帐,甲方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窜货处理规定: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自觉遵守甲方区域划分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如跨区域经营或因监控不严导致货源批量窜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天内收回货源。如果没有收回货源,甲方停止一切供货,并给予乙方每双鞋一万元的处罚。直到乙方串货处理完毕恢复供货。

六、货源的配备、验收及货品调换、运输规定:

1、如经甲方同意的调换货,必须预先将调换货清单传真甲方销售中心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换,未经同意不予退货,私自退货甲方不予收货。

2、货物运输由乙方指定托运部,甲方配合送货,货物往返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后期补单,必须通过传真方式进行补货(注明专卖店名称、货号、颜色、数量、签名),如果电话告知补货,甲方可不配货,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收到货品后3天内必须将有差异、瑕疵货品反映至甲方销售中心,过期甲方将不予处理。在乙方指定的托运部运输的情况下,托运过程中包装箱完整、封条完整(有拍照留存), 出现数量不足,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包装不完整或没有包装完整的证据情况下出现货品数量不足,货物丢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发货有短信通知,乙方补货差异货品,甲方到货后会沟通发货,新品到货、畅销款信息均会以短信、微信、QQ群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以上信息进行补货、增款。

七、质量、售后规定:

1、凡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按“三包”规定进行处理,并凭盖有专卖店店章的销售信誉单与甲方配货中心调换,务必做到令顾客满意。如乙方在无法确定商品能否给予顾客调换时应拿回甲方鉴定(致电甲方销售中心)后再行处理。

3、从成品出库之日起至销售后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或消费者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残(次)鞋退回,甲方一律不予退换。

九、其它规定:

1、乙方开增值税发票,需另摊付集团营销公司所开具发票金额 %的税费。

2、本合同合计 页,当事人为甲乙签署双方,附带同时签订的附件 页以及本年度内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和集团营销公司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附加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满足市场需求,拓展市场营销体系,乙方同意成为甲方“法眼天下”网站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级别和地域

1、甲方在“法眼天下”网站设立金牌、银牌和铜牌三个级别。乙方同意成为地域的

2、成为上述地域甲方后,乙方在网上(及通过乙方网站)发展下级、下级会员,以及通过网上发展的下级、会员和乙方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网下向实体店、团体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法眼天下”网站商品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围内,不再另设银牌,甲乙双方确定,在该地域批设的铜牌不得超过家。

二、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给甲方支付费用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每年 月 日前给甲方支付域名费和空间使用费壹佰元人民币。

三、域名和分站

1、乙方拥有独立域名和独立分站。在乙方交纳费后三日内,甲方将域名告知乙方,并在该域名下生成独立网站分站交乙方使用。该分站网页页头名称、页底通讯信息由乙方在后台自主设定,其技术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解决。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分站全部网页风格与“法眼天下”相同,乙方可以更改分站全部或部分网页风格,其技术问题由乙方解决。

2、乙方可以在其分站上发展VIP会员、普通客户群。乙方发展的下级商,应与甲方签订合同,并给甲方支付费用,否则乙方发展的下级不具备权利。

3、在乙方及其下级按本合同第二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的条件下,该域名和分站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可以自主决定对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域名和分站。乙方在权利期限内将域名和分站转让后,甲方对域名和分站的控制权及域名收费权自动转移到该域名和分站受让方。

四、商品资料下载

乙方具有免费从“法眼天下”总站下载 件商品资料的权限。乙方所下载的商品资料,供乙方在易趣、淘宝等其他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在本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向实体店和团体批发,向个人零售商品。

五、商品价格

“法眼天下”总站商品设定如下由低到高的价格体系:银牌价、铜牌价、VIP会员价、零售价、促销特价。各种商品各级别价格由甲方确定,甲方对各分站实行统一的价格。乙方分站享受 。乙方向其下级和会员销售商品不得低于相关级别价格。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支持其下级、网店、实体店不定期举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制定优惠价格。

六、供货方式和运费承担

1、乙方通过“法眼天下”网站,按总站的要求下订单。甲方依据乙方订单信息按时将商品发运给乙方指定收货人。

2、商品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种货款结算方式:

第一种:预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甲方按乙方订单扣减货款,当预付款扣减完毕或不足时,乙方及时补充预付款。

第二种:款到发货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时,按当次订单金额给甲方支付货款(含商品运费)。

第三种:差价结算方式。乙方指定其客户直接向“法眼天下”总站或甲方在淘宝、易趣等平台开设的商盟网店购买商品,由客户给甲方付款,甲方在该业务钱货两清后15日按客户所付货款与乙方下级或会员级别价格之差给乙方退付差价。

八、商品质量保证与商品退换

1、甲方应确实保证所供商品质量,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或其下级、客户、终端消费者退货,甲方应保证对所退商品给予更换或退款。退换货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2、乙方或其客户对所购买商品非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不同款式、颜色、品种等,甲方应尽量更换,但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或其下级、客户承担。

九、甲方附加责任

1、负责乙方及其下级网络业务知识培训;

2、保证乙方分站网站正常运行;

3、不断丰富“法眼天下”商品品种;

4、保证商品质量和及时发货。

十、乙方附加责任

1、负责下级域名网站的管理。

2、负责拓展、完善、优化本区域的销售网络。保证完成甲乙双方制定的销售计划。

3、处理给下级或客户可能出现的送货等事务。

4、协调本区域内下级、客户的关系。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技术原因,“法眼天下”网站及乙方分站不能正常运行,或甲方商品品种不足,不能保证乙方下载商品资料,乙方不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2、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时关闭乙方分站直到乙方交清费用,预期一个月乙方未交费用,甲方收回域名和分站使用权。

3、非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将乙方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参与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签约,其转让收入扣除甲方为此转让行为开支的费用后全归乙方所有。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5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__市__实验中学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市__实验中学电子监控工程

工程地点:__市__实验中学校园内

工程范围:详见__市__实验中学监控系统招标文件和投标书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

二、工程总价:详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

合同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肆佰玖拾伍元整(¥281495.00 元)。

注:工程总款中,中标工程总款为264845.00元,后续附加四画面分割器16650.00元 ,为甲、乙方及江北区电教教仪站认可,为必须附加项,见工程价格汇总表第9项。

本工程在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一次包干;超出学校监控系统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书范围内的项目若学校需要增加,由双方协商定价。

三、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附表1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

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

(2)乙方所供设备均以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为技术标准。

(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

(4)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合同签定后5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工期 30 天。(XX年7月26日开工,XX年8月26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投标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2、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

3、在验收合格后的三年内,如乙方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没有响应或24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且没有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学校的正常行课,则每出现上述情况一次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0.1%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直到扣完,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每次售后服务,均要求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4、乙方向甲方免费培训1-2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本合同的设施、设备。

七、竣工验收及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10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江北区电教站与学校一道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28149.50),使用一年后(即XX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84448.50)(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使用二年后(即XX年内)无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168897.00)(此部分资金不计算利息),逾期不付按0.1%支付滞纳金。

八、约定事项

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作为本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交法院审理。

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执二份(存档一份,财务一份),乙方执一份,电教站备案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__市__实验中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第6篇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一、加工原件名称

数量

点数

交货期

板面清洁度

备注

二、加工内容

材料代购 制版 材料核对 漏板

波峰焊作业 常温老化 插装 印制板清洗

成品检验 元件成型、贴保护 包装 结构件装配

手工补焊 调试 s m t 作业 高温老化

三、工艺流程

材料齐套、核对 元件成型、贴保护 插装 波峰焊 破焊整件 手工补件 过程检验 清洗 最终检验 包装入库 备注:

材料齐套、核对 丝印 贴装 过程检验 回流 过程检验 元件成型、贴保护 插装 过程检验 波峰焊 破焊整件 手工补件 过程检验 清洗 最终检验 包装入库 备注:

材料齐套、核对 a 面丝印或点胶 贴装 过程检验 固化 过程检验 元件成型、贴保护 b 面插装 过程检验 波峰焊 破焊整件 手工补件 过程检验 清洗 最终检验 包装入库 备注:

四、加工周期

材料齐套后周期为 ______ 天 ,逾期按加工费的 _____% 折扣。因甲方原因逾期除外。因乙方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沟通谅解。

五、 提货及票据方式 : 口自提 口送货 口收据 口普票 口 ______% 增值票

六、 保价金额 :器件保价金额为______元,如有丢失或损坏,按___% 赔偿。器件风险费用为______元。

七、 付款方式: 口货到付清 口月底结清 口一批压一批付款 口货到 ___周内付清 口其他:

八、 逾期付款责任: 以本单位出库单时间为准,逾期付款按总加工费的 ____% 每天计费。

九、 加工单价

名称型号

数量

点数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

十、其他

甲方(签章): 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法律问题  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 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 3]。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1, 2]。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4, 5]。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第8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订立 效力

电子商务催生了新的市场和管理方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给购销双方都带来了便利。“WTO和电子商务是全球经济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推进器,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离不开WTO,也离不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能否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是电子商务安全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电子商务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根据商务合同的一般原理,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那么,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当然也能够促成合同的成立。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即承诺)而成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从何时起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例,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院,以及对确定适用的国际私法来说都相当重要。由于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不同的规则,有的国家如英美法系各国采用“发出生效规则”;有的国家如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因此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采取到达生效的规则对电子商务更为适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就电子商务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定而确知。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也是到达生效原则。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于电子商务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的缔结地,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缔结时间。“对于许多厂商来说,他们更愿意众多潜在的顾客主动向他们发出要约。原因是,合同一方所表达的是要约还是承诺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中哪一方承担一定的合同风险。例如,承诺人做出承诺的地点依照一些国家法律即为合同成立地,而合同成立地有时又直接影响到何地的法律适用于该合同,何地的法院对该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等重要问题。正因为如此,许多商家都非常留心自己在网上的促销信息,以保证该信息只构成一个要约邀请,而不会实质上形成一个要约。这样当商家收到来自消费者的要约时,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要约,取得经营的主动权。当然以上规律也并非绝对的。网络上某些网站的运行者则希望其在网站上的信息资料能够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以使对该网站的任何使用行为构成对该要约的承诺,由此约束该网站的使用者,使其遵守网站运行者所制定的某些合同条款或要求。”

最常见的两类在线合同就是“点击包装合同”和“浏览包装合同”。有的电子商务的商家在服务条款的前后设置“我同意”、“我不同意”或者“我接受条款”、“我不接受条款”等标识键供对方选择点击,此类电子商务合同被称为“点击包装合同”(click wrap contract)。有的电子商务的商家在要约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的主页,便与该商务主体之间成立了合同,此类电子商务合同被称为“浏览包装合同”(browse wrap contract)。 可见,网上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将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内容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放在网上,即构成有效要约;网上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在阅览网页上的格式合同后,用鼠标点击“同意”键钮甚至仅仅网络阅览行为本身均可构成有效承诺。

然而也有人担心,如果一个承诺可以如此方便的构成,则网站运行人很可能会故意利用这一简单方式,诱使一个不经意的网络浏览者落入一个精心布置的合同陷阱。于是,有的法学家建议,每个网上要约都应当给予受要约人充分、明确的机会考虑接受或拒绝要约;另外,要约中任何不常见的、可能造成承诺人不利的条款均应提请承诺人注意。目前,互联网上的一些网站对以上建议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其网站上加入了一个法律性告知的页面,在该页面中告知互联网浏览者,对该网址的任何使用行为将构成浏览者对该网页所列条款的承诺。 此外,还可以考虑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这两类合同享有一个适当的“最终确定期”(或称“反悔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在生效之后也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承诺在生效之前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生效,不得单方面撤销。

从理论上讲,电子通信是当今最快捷的通信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流传递速度目前是最快的。“因为电子商务方式传递的速度太快,而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或定单的电子信息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出承诺的电文,在这种情况下,要约就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此,各国法律还没有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规定。”所以,“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讯协议作为标准。” 不过,数据电文要约和承诺,也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原因发生“堵车”、“迟到”现象。因此,撤回数据电文要约和承诺,以及撤销数据电文要约仍然有一定的制度价值,但其意义已大为减弱。

提高商务效率始终是商务主体的不懈追求,因而“电子合同”的产生可谓现代通信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例如,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可以由“电子”自动完成。

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电子‘人’虽然并非民事主体,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它作为一种交易工具,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够代替其发出或接受要约。因而具有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因此,应当承认其效力,不承认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认了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认市场主体的民事能力。” 在我国的电子商务实践中,自动和自动交易也是大量存在的,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总之,在司法实践和电子商务实践中,要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否,首先,必须查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要约,这种要约,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自动输入性,故不难查明。开放性使得多家网络使用者可以接收到这种要约,自动输入性也使得众多的网络用户可以自动储存这种要约。其次,必须查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要查明当事人的承诺,必须查明当事人的收到和回执,在国际贸易中,收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法律均规定,发价须经过到达受发价人,即受发价人确认收到,方能生效。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也一样。要约须经对方适当收到并发出回执才能生效。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赋予该合同以拘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

判断已经成立的(当事人已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应依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等客观因素确定,而不应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其次,合同主体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像其他民事活动一样,都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于自愿,不受相对方、他人或行政机关的强制胁迫。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瞬间完成的,极易发生“误操作”,因而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14条,将“电子错误”规定为消费者的抗辩理由:“(a)在本款中,‘电子错误’指如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b)在一个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按照从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且(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该规定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供我国在以后立法时借鉴。

第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果违反则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不得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以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否认其证据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缺点在于以双方协商一致作为使用数据电文的前提条件,不利于发挥数据电文形式的便捷优势,不利于利用和保护信息化生产要素。而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1条则以双方协商一致作为排除使用数据电文的前提条件,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从促进和保护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看,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的立法范式更加有利。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证明效力

如果电子商务合同不仅成立,而且也已经生效,但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证明力较低,则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合同的证明力就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极为重要的关联效力。电子商务合同在用以维护合法权益时,就成为电子证据。“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公认。我国的法律也是承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但是其证明力的大小则另当别论。证据的证明力,简称“证据力”,是指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明效力或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分量。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基本上是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来对待电子证据的。也就是将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纸张为载体,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文证据,作为一种类似于副本、复印件的书证对待,效力低于原件书证。而将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书证的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书证的副本或复印件、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电子证据都已经成长为一个十分丰富庞大的体系,尽管它还未得到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 在证明合同的内容时,合同的原件是重要证据,而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没有原始数据存在,任何一方所得到的数据都是复制品。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产生障碍,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消除这种障碍。 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等。为了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适时创建新的电子商务规范。

参考文献:

[1]胡玫艳:电子商务教程[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田文英宋亚明王晓燕:[M].电子商务法概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3]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5]阚凯力张楚:外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6]张楚 王祥 欧奎: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郭懿美: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合同;数据电文;要约;承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75 ― 02

引言

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当时电子合同在国内并没有引起太广泛的关注。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兴起,在线投资、交易量呈现垂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开始积极行动,关注网络平台的合同保障问题。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它们都有相同的合同要素,但是在具体的合同成立生效等问题上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此探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保障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必要。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

电子合同的缔结是以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来完成的。而确定数据电文是由正确的发送人发送、正确的接收人接收,关系到合同是否是在正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而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则会影响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对于日后发生争议时的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有重要的意义。电子合同本质上是自动化的无纸合同,以数据电文为媒介,缔约方运用计算机进入因特网或是特定的网络发出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是在网络空间而不是通过面议达成的协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能会被黑客等改动,因而不能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致使合同错误地被履行;因为数据电文可以毫无陈迹地被篡改,故很难证明具体是谁作了改动;由于交易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电子接洽的形式,极大缩短了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致使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十分特别。

(二)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问题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或是已满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定人可以代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十周岁以下儿童进行民事活动。十 周岁以上十八周岁(或 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除此以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在我国,不满十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种情况下排除纯获利益的合同和处分零花钱的合同);前文所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缔结纯获益合同以及适应其自身智力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合同,除此以外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这类合同得不到人的追认,就会被认为是无效合同。在网络上缔结的电子合同,亦可适用上述理论。

(三)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传统合同, 在订立地过程中,合同一旦发生错误,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电文或信件、电传时,就可以立即发现。可是与传统合同不同,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只有在合同执行后当事人才会发现。所以,发错一个信息的后果,往往要比传统商务相同情况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由此,就产生了如何解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怎样承担产生的损失这一难题。为了解决此问题,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即“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和交易负担,这个时候就应要求接受方及时地告知发送方,否则接受方就应对此承担责任”。〔1〕但应注意两点:第一,由于瑕疵而被撤销的合同的范围需要适当限制。也就是说当意思表示的内容出现重大错误的时候,发送方才能撤销。第二,若发送方对意思表示内容出现的重大错误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据此主张撤销合同。此时,接受方必须负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二、要约、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一)关于要约能撤回或撤销问题

要约撤回,指的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接收之前,要约人宣布取消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可以撤回要约。但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就是指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或者至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因涉及到各种现实情况或因素,送达要约就会存在一定时间段。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一送达时间段所以更容易在此期间内确定是否可以撤回要约。但对于电子合同来说,现在网络文本传输的速度极其迅速,这就使得要约一经要约人发出指令,该要约几秒钟内即可传递至接收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要约就撤不回。针对这一问题,就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首先,在以发件人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的前提下,发件人未收到该签收回执期间,就视为未发出这一数据信息。其次,若发件人没有主张收到签收回执时该数据信息才生效这一条件并且在双方当事人指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发件人没有收到该回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指定或约定期限,但是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到达发件人的。此时,发件人需告知收件人,发件人履行告知义务后即可视为未将该数据信息发出,同时也可主张他拥有的其它权利。〔2〕 要约撤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单方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使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的效力消灭归零。这就意味着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限制和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只有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可能发生要约的撤销,并且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要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当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指令进入其它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后,受要约人若同意或接受电子合同条件就会立即做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要约撤销。

(二)关于承诺的撤回问题

我国合同法明确指出承诺可以撤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于电子合同来说,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撤销同样困难。鉴于此,电子合同,其中尤其是针对消费者的部分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商家,需设计出一些确认程序,目的是保证消费者通过点击作出承诺时必须经过这些确认程序来避免消费者因疏忽大意而蒙受损失。 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跟要约撤回的境况相同,也会存在承诺撤回的相关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签章问题

(一)电子签章的概念

参考借鉴《电子签名法》,笔者认为可将电子签章概括为一种数据电文,而这种电文数据是通过电子形式来辨别签署人身份,同时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通俗地讲,电子签章就是与传统书面签字不同的一种运用电子数码技术针对电子文档进行的电子数据签名。

(二)电子签章的含义和意义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第一是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第二是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章者对某文件签章,表示其同意文件的内容。第三是形式的功能。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目的是减少电子文件使用过程中的不便。〔3〕建立安全及可信赖的网络环境,确保资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不易遭到伪造、篡改或窃取,且能鉴别交易双方的身份,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有进行交易的事实,就成为了能否全面推广运用电子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虽然以现代密码学为基础的电子签章技术可以做到像现在签名或盖章一样的功能,但是传统的通信及交易行为是以书面文件(如契约书)及签名、盖章来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以电子签章技术制作的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化,否则将阻碍电子之发展。

(三)电子签章的认证

传统签字是以纸张为载体的,主要具备以下功能:1.证据功能。当签章者在文件上签章后,将留下可供鉴别签章者身份的证据,以明确责任归属。2.同意的功能。在现有法律及习惯下,签署者对某文件或文档进行签章,就可用以证明签署人同意或认可其中内容。3.形式的功能。〔4〕通过签章行为,使签章者审慎考虑签章后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传统签章的功能都可利用现代科技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制作、表现、保存及传递,为使电子签章能配合电子文件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减少电子文件使用的不便,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电子签章的法律地位。虽然签章接收方可以通过对比公钥和私钥来确认对方的身份,但这种对比结果的公信力不高,有时还会出现当事人否认公钥与私钥一致性的情况。而认证机构的产生正好弥补了电子签章的这一不足。电子认证机构(CA)作为一个第三方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为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签署印发数字证书以及其他业务。由中立而具有专业技术的第三者来进行认证工作,可在签章方、接收方或第三人有异议时,查看(CA) 内的信息,以增强电子签章 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从法律角度来看,签章者必须谨慎保管其私钥,否则对任何未经授权的盗用自负责任,接收者则应妥善对比签章,而(CA)认证中心则应确认签章同一性,这三者构成整个电子签章的三大支柱。〔5〕认证及认证机构对于电子的重要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甚至电子网站都意欲并尝试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将现存的各行业自己公认的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的网络安全认证中心进行整合,逐步建成统一的全面完善的国家级的电子认证体系,为广大电子贸易的参与者提供受到专业法律保障的且具有权威性的商务认证,为今后我国网络平台电子交易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参 考 文 献〕

〔1〕蒋志培.网路与电子法〔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谢勇.论电子商务立法的理念、框架和重点内容〔J〕.法律适用,2015,(06):93-97.

第10篇

(一)合同管理中部门间流转的效率低下

一份经济合同从签定到付款完结,会涉及到业务、纪检、法务、行政、财务等多部门,需要逐级审批。显而易见,在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下,部门间审批流转的效率很低。

(二)部门间流转的规范性控制不够

在纸质合同流转过程中,原先需要多部门审批的,由于管理不到位,存在该审批未审批的情况,加大了合同支付风险。

(三)合同的分类、检索以及信息汇总功能较弱

由于医院合同数量多、类型杂以及执行周期长等诸多原因,导致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下,普遍存在文档管理较散乱、不统一,合同信息汇总困难等问题,特点是分期付款或后期质保金支付类的长周期合同,合同检索都会遇到困难。

二、电子化合同管理流程模型

(一)合同文本模版的规范性

根据合同的类型,由法务人员拟定不同的合同文本模版,[1]从条款应用的完备性、内容周严性、规定具体性进行把握,可以加快合同签订的效率,保证合同的严谨。

(二)各部门审核通过的强制性

作为一项突出优势,电子化合同从程序上对审核流程进行限定,即只有所有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够进入付款程序,这样有效避免了未规范化审核的合同直接进行了付款,大大降低了支付风险。下图是财务部门的合同管理操作界面,只有完成所有审核的合同才能进入财务人员的操作界面。

(三)建立电子化合同台帐,合同流转清晰明了

合同电子化台帐是对合同基础信息的逐项录入,生成合同基本信息数据表。根据合同名称、编号,可以查询到所需的信息,这样合同的当前流转环节、合同进度以及付款期限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财务付款环节的准确性。

(四)建立起规范的电子化档案管理模式

通过全过程封闭式电子化管理,对合同执行科室,合同主体资格相关内容,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付款计划等内容进行电子登记,存入合同电子稿,确保合同档案内容齐全,增强合同行为可追溯性,合同档案内容可以实时追踪,随着合同种类、数量大幅度增加,电子化档案管理具有传统合同档案管理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通过合同查询、统计功能,建立起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管功能

第11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和期限:

甲方将其拥有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________等共____部(详见第三条)委托给甲方独家。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共____年(以最后一年当年电子版权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内容如下:

1.推广和开发甲方所委托的电子版权。包括:与_______网络事业传播部、_______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图书工程中心、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书生、中国数字图书馆等电子图书出版公司和数字图书馆机构合作,以各种技术格式制作和销售上述著作的电子图书;与其他网络和电子媒体合作,对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其价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独家甲方权益,与电子版权的使用方进行相应的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

3.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电子版权使用方的服务器、软件和其他约定的统计记录为准,由乙方核准后,加盖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备案。

4.乙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技术和统计调查手段,独立验证电子版权使用方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维护甲方利益。同时,乙方有义务广泛监督甲方电子版权在互联网和电子出版领域的合法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交涉和谈判,维护甲方权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乙方定期将甲方电子版权的总体使用和推广情况汇总,向甲方通报。

5.由乙方的甲方电子版权,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分配比例和结算方式,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电子版权收入的_______%收取服务费用。

6.结算方式:乙方有义务向电子版权的使用方及时催要甲方的应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结算到期时并扣除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后,保证甲方的应得收入及时到帐。

7.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文档不被非法使用,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不得更改其图书的所有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拥有著作的电子文档和书籍以便乙方制作电子图书;甲方对其所声明拥有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相应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文档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负责所提供的文档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关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9.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将其声明拥有的、并已委托给乙方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将本合同所涵盖的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甲方仍拥有自行使用其电子版权的权利。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收回授权或继续续约。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方由于经营困难、业务转向等原因造成无法有效行使权,则授权方可收回授权,自行处理与其电子版权相关的一切事务。

    三、授权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已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详细清单见附录。

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预先委托给乙方。

3.甲方申明拥有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2篇

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