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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14 11:24: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镇燃气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第1篇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国家、公民的财产、生命及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编制的目的

 

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以便快速、积极、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

 

三、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镇燃气安全规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四、工程基本概况

 

常德市常德大道改扩建工程西北起金丹路,东南止沅水二桥,道路全长14091.165m(龙港路~武陵大道的1852.022m除外),金丹路至龙港路段起止桩号为:K0+000~K2+640,武陵大道至沅水二桥段起

 

止桩号为:K4+492.022~K15+943.187,道路控制宽度70m,它既是常德市江北区的一条重要主干道,又是江北环城路的一段。

 

在常德大道K5+000~K14+910原有道路右侧均存在燃气管道,且燃气管道较多,位置错综复杂,目前仍然没有迁移。为创造施工条件,加快施工进度,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意见,拟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允许范围外开挖右侧雨污水管道,为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特编制本预案。

 

二工区燃气管线位于道路右侧,走向及埋设深度具有不规则性,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了一处支管,长度约1.5~2m,设置了阀门。

 

在雨污水管道沟槽开挖及道路交叉口施工时,应先调查清楚原有燃气等管线的位置、数量等,开挖前燃气公司来人交底,开挖过程中燃气公司要有专人到场监护避免施工对原有管线造成破坏,而引发事故发生。

 

五、危险源的识别

 

(一)各类燃气的基本特性

 

5.1.1.天然气

 

(1)主要成分为甲烷;

 

(2)热值约为35.53~37.62MJ/m;

 

(3)天然气的比重为0.56;(4)爆炸极限为5~15%。

 

5.1.2.空混气(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混合物)

 

(1)主要成分为C3、C4;

 

(2)热值约为50.16MJ/m;

 

(3)空混气的比重为1.40;

 

(4)爆炸极限3.5~16.81%(体积比)。

 

以上参数是标准状态下的计算数据。

 

(二)事故成因分类

 

5.2.1.塌方;

 

5.2.2.泄漏:管道接口泄漏、管道本体泄漏、储气设备泄漏、管道其它设备泄漏、用气设备泄漏;

 

5.2.3.人员中毒或死亡;

 

5.2.4.火灾;

 

5.2.5.爆燃。

 

(三)事故成因分析

 

造成燃气管道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野蛮施工和超负荷载重车辆致使燃气管道松动、甚至断裂;

 

(2)野蛮拆除旧房屋或违章搭建损坏燃气管道。

 

(3)地下管线埋设与所提供的资料相差较大,引起破坏事故。

 

六、预防和应急措施

 

6.1.边坡塌方的应急措施:

 

发生塌方后,急救的原则是首先救出遇险者。其次在塌方的救援过程中,常常会“再次塌方”伤及救援人员,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对全身被埋者的急救方法

 

塌方时造成人整体被淹埋,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如不及时正确救治,可造成死亡。当了解清楚被埋人的位置后,在接近伤者时,

 

要防止抢救工具挖掘时的误伤,尽量用手刨挖。在救险时,要注意伤员附近的房架、断墙、砖瓦等情况,防止挖时倒塌。

 

(2)塌方后对受伤者的急救

 

对塌方受伤的急救方法如下:

 

①迅速救出伤员;

 

②救出现场时,搬动要细心,严禁拖拉伤员而加重伤情;

 

③清除口腔、鼻腔泥沙、痰液等杂物,对呼吸困难者或呼吸停止者,做人工呼吸;大出血伤员须止血;骨折者就地固定后运送。颈椎骨折者搬运时需一人扶住伤员头部并稍加牵引,头部两侧放沙袋固定; ④伤员清醒后喂少量盐开水;⑤送医院急救。

 

6.2.燃气泄漏的应急措施: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 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燃气公司负责人电话:0736-7763117;安监部门电话:0736—7703280。

 

(2)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及事发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 燃气泄露的自救方法:

 

(1)发生燃气气体泄漏后,应马上用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捂住口鼻。手头如有水或饮料,最好把手帕、衣物等浸湿。

 

(2)当发生燃气泄漏时,不可恐慌,选择沿高处或低洼处逃生,但切忌在低洼处滞留。

 

(3)当发生燃气泄漏时,要判断燃气源头与风向,沿上风或侧上风路线,朝着远离燃气源的方向迅速撤离现场,防止燃气随风飘散,更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4)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假如事故现场有专人引导,应服从他们的引导和安排。

 

6.3.燃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

 

(1)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焰,以防事态扩大;

 

(2)应当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3)火势得到控制后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方法:

 

(1)在火场中浸湿的毛巾或者衣物,捂住自己的眼鼻,会让自己坚持的久一些,从而给消防员们更多的时间来救自己。

 

(2)先要冷静下来,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选择最好的逃生方法。

 

6.4应急物品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应备好应急响应的所有物资,如:毛巾、清水、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七、应急基本原则

 

7.1.如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现场指挥应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协助就近送入医院抢救。

 

7.2.若现场事态仍有恶化的可能,现场指挥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疏散或劝阻无

 

关人员离开或进入警戒区域。

 

7.3.指挥部如在抢修现场的,应设置在上风口,与作业点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八、报警和处置程序

 

8.1.应立即向119、110报告事发基本情况和初步判断抢修等级。

 

8.2.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组,采取可行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升级。

 

8.3.现场负责人员接警后,做好记录,立即通知部门领导。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况。

 

8.4.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相关单位报告:事况、泄漏燃气浓度(含设备故障部位)、已采取的措施、需要协调配合的单位。根据等级确定抢修方案,分配工作任务。

 

九、后期处置

 

9.1.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9.2.调查总结

 

(1)恢复正常之后,由抢修总指挥或项目经理牵头,召开抢修情况分

 

析会,写出相应的处理报告,如果因某个单位或个人因素造成抢修抢险的,应追究其赔偿。

 

(2)若上级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时,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十、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常德大道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

 

组 长:董德强

 

副组长:钟岳山、彭继前

 

成 员:王鹏升、吕斌、白金禄、吴金星、李永刚、郭中元、余大鹏

 

应急领导办公室电话:0736-7818570

 

燃气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0736-7763117

 

应急领导工作组主要职责:

 

(1)指挥和协调燃气事故的处置。

 

(2)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3)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负责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十一、在燃气管道旁施工的注意事项

 

(1)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要求进行

 

施工。

 

(2) 施工过程中禁止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3) 当夜间施工时照明要充足。

 

(4)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旁站监督,发现异

 

常,及时上报。

 

(5)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沟槽开挖采用人工进行,同时应通知

 

燃气公司人员到场监督指导。

 

(6)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应得到现场监理、业主代表、燃气公

 

司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 当雨污水管道与燃气管道相交叉时,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600mm*600mm的砖墩支撑,防止燃气管道断裂。

 

十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常德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制定并解释。

 

十三、预案的生效

第3篇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

第4篇

论文摘要:居民燃气用户多集中人员密集区,一旦发生燃气事故,不仅伤及自己,还会殃及邻里, 后果严重。本文对室内燃气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类型进行了层层剖析,并对其中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作了详细的阐述,供大家参考。

1 前言

随着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供气范围的不断扩大、用户数量的增长,与燃气有关的各类风险因素不断增加,用气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户内燃气事故屡有发生,且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状况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为了有效的防止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改变燃气安全管理多注重“事后过程”,缺少预见性的现状,有必要对户内天然气事故的原因、规律、危害进行分析,并找出安全隐患与户内事故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实施户内天然气风险评估,并逐步建立燃气风险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从事故一调查一整治一再事故的事后处理的被动循环,改变为事先分析、预测、主动防范及控制分析的管理,从而最终保证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朝着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燃气事故及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2 室内燃气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其类型

2.1 室内燃气事故的特点

2.1.1 突发性。燃气事故发生往往都很突然,根本意识不到,这使得居民用户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地的防范。

2.1.2 危害性。燃气事故发生后,不管是中毒还是发生爆炸,都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尤其是发生爆炸时损失巨大。

2.1.3 社会性。燃气泄漏会污染空气、水源;发生爆炸事故不仅造成用户自己的财产损失生命安全,还会影响邻居的财产损失生命安全。

2.1.4 复杂性。燃气事故中的火灾、爆炸及中毒,往往还伴随着机械伤害、腐蚀伤害、高温灼伤等,给救治伤员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2 室内燃气事故的类型

2.2.1 CO中毒。引起CO中毒的起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工煤气泄漏引起的。由于人工煤气中含有CO,泄漏后极易引起CO中毒;二是燃气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含有的CO未排出室内,在室内大量积聚,引起CO中毒。

2.2.2 燃气爆炸。燃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当燃气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这种气体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爆炸的破坏力与混合气体的体积、浓度和房屋结构有关。爆炸造成的损失与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产生的高温、高压和冲击波。

3 事故原因分析

3.1 燃气用户灶具连接胶管过长、老化和脱落。一般,灶具连接胶管不能超过2m,中间不能有接头,不能直接穿墙,穿墙必须加钢套管,胶管套入燃气管道和燃具接口后应用喉箍紧固,凡使用超过两年以上的胶管必须更换新的胶管。用户在使用燃气过程中,胶管过长,可能会造成气体压力不足,点不着火;胶管管径过大,容易脱落,造成燃气泄漏,引起爆炸或中毒。胶管长期处于温度较高状态下工作,极易老化、龟裂,发生倔气,不经常对胶管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胶管,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3.2 燃气燃烧不完全产生CO。对于嵌入式灶具,进风口被封闭在橱柜内,容易造成燃烧不完全;对于燃气热水器来讲,同样会由于室内空气量不足造成燃烧不完全,使室内积聚大量的CO,造成中毒事故。直排式热水器将烟气直接排入室内,烟气中的CO极易造成用户中毒。

3.3燃具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部分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燃气火焰由于自然因素熄灭时或者由于用户没有关好燃具阀门时,会造成燃气泄漏,遇到明火,引起爆炸事故。

3.4私自拆、改燃气设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10号令)第26条规定,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用具,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有些用户出于家庭装修的需要,把燃气管道、燃气表等设施私自改变位置,容易使管道连接不好,造成漏气;把燃气设施进行隐蔽包装,在燃气发生泄漏时不易察觉,也会引起安全事故。部分用户为了盗气,拆下燃气表,直接将胶管连接到供气立管,遇到燃气部门检查,再临时接上燃气表,很容易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危及燃气用户及相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3.5违反规范安装燃气设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1版)“燃气应用” 中规定,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易燃易爆的配电间、烟道、进风道等地方;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用户计量装置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放处。违反以上规定安装燃气管道和计量仪表,会留下安全隐患。一旦燃气泄漏,将不能及时排到室外,造成爆炸或中毒事故。

4 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4.1存在问题

燃气的户内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燃气企业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我们还应注意到燃气安全的水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素质水平。就目前户内燃气安全形势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燃气法规、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和完善;企业、用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燃气器具安装市场的规范以及安全装置的推广应用和后期维护保养都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管理;一些用户的安全和责任观念淡薄;受员工素质和用户配合程度的影响,燃气企业在户内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上还存在差距;燃气企业对燃气户内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缺少完整的事故统计资料等。

4.2对策建议

4.2.1加强宣传教育

室内燃气事故不断发生,很重要的原因是用户缺少安全意识,对于能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隐患不知道或者没有在意。如果用户能清楚知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经常检查室内的燃气设施,可以大幅度减少燃气事故。因此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还应积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的等活动,以进行燃气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燃气安全知识印发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及时发现解决室内各种影响安全用气的因素。除此之外针对户内燃气事故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安全提示和警示,加强用户安全防范意识。

4.2.2加强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检查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用户的燃气管道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维修维护,发现问题应协调用户及时解决,防止由于解决不及时出现安全事故。唯有如此才能及时把燃气管道的先天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4.2.3加强燃气安全事故法规的建设

首先应该明确燃气供应商和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的管理界限;明确燃气供应商和用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人。比如燃气供应商应保证燃气的质量和户内设施的完好;用户应购买合格的器具和软管并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进行更换。其次推行和完善燃气具安装及维修许可制度,规范安装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保证安装维修质量和使用安全。

4.2.4积极推广安全保护措施

有些事故隐患用户可能很难察觉,可以采用一些高科技产品,确保用户的安全。例如对于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用户,热水器处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和不完全燃烧保护装置,应采用强制排风式热水器,及时把烟气中的CO排到室外,避免造成中毒事故。还可以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来确保室内用气的安全性。

5 结束语

户内燃气事故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因而在解决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有思想意识、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工程质量、经济与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企业宣传服务方面的问题;还有用户使用方面的问题。总之,燃气的户内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技术、管理和法律等诸多方面。所以,要解决好户内安全问题就需要燃气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第5篇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综合设计;北京市

前言北京,正如梁思成先生所歌颂的一样,是“古代中国都市发展的结晶”。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分三批划定了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其总面积占旧城总面积的40%。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研究工作由市规委组织规划院、市政管委、市政管理处、市政院、市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路灯管理处、通信管理局、通信公司、歌华有限等十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笔者参与了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南池子试点片的市政工程综合设计。

l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况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南池子、东华门大街两个片区。该区位于旧皇城内东南部,北起东华门大街,南至长安街,西邻故宫后河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东接南河沿大街。总面积34.5hm,其中重点保护区面积30.2hm2,建设控制区面积4.3hm2,现况居住用地19.92hm2,区内自然院落600多个,原有居民4351户,户籍人口9130人,人口密度为265人/hm2(图1)。

1.1路网交通状况及文物古迹状况现况南池子大街为机动车由南向北单向行驶,东华门大街和南河沿大街机动车双向行驶。街区内部有大小胡同17条,死胡同多且曲折,有场地临时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车、紧急救护车的通行要求。保护区内大部分为旧城形式的四合院及部分后建的居民住宅,区内还有普渡寺、皇史残、普胜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协、市房管局、欧美同学会、东城商业学校等单位,具有一定车流量。

1.2市政设施状况街区内的现况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基本配套齐全的建筑物只占2O%左右。现况雨污合流,合流管经常出现堵塞;现况无暖气、天然气管线。

2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概要街区内部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是小区规划实现的重要环节。

2.1道路交通设计概要根据规划,结合拆迁,满足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布设需要。

(1)道路横断道路横断面宽度不小于3m,由于道路宽度较窄,为方便道路雨水排除,道路路拱坡度采用1.5%,一面坡,两侧设置平缘石,较低一侧设雨水口。道路两侧除保留原有树木外一般不设绿化带,不设人行道。胡同内道路宽度为3~6m。

(2)道路控制标高建筑室内地坪标高高于院落外地面0.3m,竖向设计参照现况道路标高完成。

2.2市政管线设计概要市政管线设计本着“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合理布置市政管线。因道路较狭窄,不考虑敷设中水管线及热力管线,居民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该工程中市政管线有:雨、污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及路灯缆等八种管线。

2.2.1给水根据试点片周边现况给水管线情况,拟从南池子大街及南河沿大街两处引入给水,对宽度小于4m的胡同采用DN100给水管,其余采用DN200给水管。DN100给水管小区内每个路口均需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可置于路口附面布置不太紧张的地方。另经调查,普渡寺院内本身已设置消防管道及6个消火栓,其中4个消火栓分设于普渡寺院内四角,普渡寺内消防既可相对独立,又可与其四周居民区消防相结合。

2.2.2雨水根据《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危改试点片外部市政工程排水规划方案》,该街区属于御河下水道的流域范围。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确定街区内雨水排除以管道为主,路面径流为辅。雨水管线设计参数:重现期P=1a,径流系数=0.70。道路横坡采用1.5%,一面坡向,管道位于道路单面坡的内侧,雨水口串联。根据《恢复菖蒲河(金水河~南河沿大街)工程规划》以及《菖蒲河公园市政工程雨污水设计》等相关资料。对街区外部的市政雨水管线进行了合理的改造方案设计。

2.2.3污水根据相关规范,南池子试点片内生活用水定额采取240L/cap/d(平均日),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按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20%考虑,则保护区内人均综合用水定额为290L/cap/d。污水定额按用水定额的85%考虑。根据该街区内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污水量计算,D300管道可满足污水排除要求。

由于道路狭窄,化粪池及进水管置于院落内。小区内污水管管径为D=300mm,污水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管排人南池子大街现况D=500污水管内。

2.2.4电力电力设计最终方案在试点片的北部和南部建设两个地下变电室。根据市政府决定,以架空缆线全部人地的原则,采用直径为10~150管道。

2.2.5电信、有线电视电信:由灯笼库胡同自西向东引入,为12孔,交接箱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交接箱后电信按6孔设计。

有线电视:区域信号由磁器库胡同引入,交接设备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有线电视按2孔设计,与电信置于同一位置。

2.2.6照明路灯缆埋设最浅,一般置于道路侧边距建筑物0.3m的位置,埋设在建筑物基础之上。

路灯的设置可考虑采用。a.挂墙形式;b.在院落门及建筑凹处设置灯杆;c.在道路侧边设置灯杆。

2.2.7天然气未考虑热力管的引入,居民可利用燃气或电进行采暖。

设计天然气中压管线从南池子大街由普渡寺西巷接入该设计区域内。在普渡寺西巷A区的西侧设天然气调压箱。经调压后的低压天然气引至各使用点。

3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的特殊处理

该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主要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

3.1实施目标与原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短各种管线在道路上的铺设长度,但仍导致部分管线之间的距离低于规范要求。对于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需要经过研究论证,以便于保证将来运行管理的安全性。论证着重于管线间距、检查井尺寸以及市政站点等三方面,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由于该工程中道路狭窄,在综合设计中除遵循一般的原则外,在管线综合设计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污水由于埋设最深,置于路中设置,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具有抗渗、抗漏能力较强的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并使用砂基础。

(2)雨水排除采用管道形式,一般靠路边设置,且埋设较浅。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采用砂基础。

(3)路灯照明在“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宜采用悬索布置”方式或墙挂布置方式,尽可能不设灯杆。

(4)电信与有线统一合槽布置。

(5)给水设置消火栓,消火栓井内径一般按1200mm考虑,若平面位置很紧张而又必须设置消火栓时,要求其井径缩小一号。

(6)燃气按市规会【2002】271号“关于研究燃气规范中有关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执行外,在燃气管线距给水管线及电力缆较近处,遇消火栓井、给水闸井或电力检查井时,燃气管线需做局部调整或加套管从井室中穿进。

3.2重要节点研究为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该工程中布置了多达8种市政管线。由于道路狭窄,部分管线无法满足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所规定的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净距的一般性规定的特殊情况。

3.3检查井尺寸(1)污水检查井:一般为内径900mm的检查井。

(2)电信检查井:大部分按900mm×1200mm考虑。

(3)电力检查井:由于电力检查井较大,部分雨水管线需要走电力检查井井室上方;E区电力入户处检查井平面尺寸比较紧张,检查井需要缩小。

3.4市政站点燃气调压箱位于普渡寺西巷、A区西侧。按燃气设计要求,调压箱距建筑物净距应该不小于4.0m,距道路净距不小于2.0m。该工程无法满足规范距离要求,采用设置防爆墙以保证安全。

4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的措施

(1)本次项目的占地面积约6.4hm。其中A~K共11个区的施工先于或同步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关系应保证施工、管理及维护,为此各种管线与构筑物及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管线的性能、埋深、大小、管材以及管线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基础深度等因素有关,国家特做出了有关规范和规定。管线在街道平面位置的占地的深度,大多由它们的检查井断面大小决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指出:工程管线之间及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当受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为此,本管线综合设计以城市管网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资料为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各级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局部做了调整。新晨

(2)由于该街区内道路狭窄,市政管线种类多,为保证市政管线的安全铺设,雨水的排除与道路设计进行了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地势以减小管径,尽量利用地面径流、雨水口串联等形式以节约水平空间。

通过多种雨水排除方案的比较,确定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由于街区道路狭窄,化粪池及其进水管与具体设计的建筑设计商榷,置于院落内。

(3)在H、J区有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分别设在普渡寺的东南和西南墙外,并设有螺旋车道出入口。螺旋道外顶最小覆土约1.12m,部分管线设于螺旋道上部通过,综合设计中尽量避免大管径管线及埋设深的管线穿行。

(4)将电力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设有8个箱式变压器的方案与电力设计商榷,确定为南、北侧各设变电室一座,并在普渡寺西巷设总地下电力管道。由于电力线缆在安装上的技术要求,变电室电力管道要分别设两层,在进入变电室前需设站前井,该种站前井(该工程中又是三通井)在地下井构筑物中是最大最深的一种。为此在安排管线的平面时,尽量避让电力站前井的位置。

(5)将电信及有线电视同路由铺设,即同位不同井。

(6)因该工程中道路宽度为3~6m,其水平位置紧张,管线安排较紧凑,如遇井室与相邻管线冲突可局部调整或从井室上方穿过。

(7)管线综合中只考虑了路灯缆的位置。路灯的安装方式及位置由路灯管理处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及照明要求等相关规范,灵活布置。

5专家论证意见

为了既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做到安全可靠,北京市规委和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3年1月l6日及3月8~9日两次组织专家,对上述管线水平间距、检查井及市政站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1)管线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后,适当调整净距是合理可行的,其管线布置满足施工、运行的安全要求,可作为开展试点片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a.建议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PE管(无热力管线条件下)或钢管(钢管应提高防腐等级),增加壁厚、减少接口数量,局部加套管或隔墙以及加强质量检验等有效措施。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5.6.3条规定,调压箱(柜)选址可行。

b.建议普渡寺西巷

四、普渡寺西巷五供水管线进一步优选管材,优化设计。应加强建筑物工程防护,确保供水管线安全运行和建筑物安全。

C.建议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采用UPVC管材,统一路由,综合布管。

(3)专家认为,在今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过程中,市政规划应与建筑修建性详规同步进行;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指导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改造;应统一组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管理、设计与施工。

通过两次专家论证,原则同意我院所做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方案,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措施保证市政管线及建筑物安全。

6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在北京市规委、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各专业设计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的通力合作下,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得以顺利进行。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了团结致、协同作战的精神。2003年5月开始动迁,2003年8月正式入住,使用期已达一年之久,社会各方面评价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北京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危改工程建成后,区域内部以普渡寺为核心,形成环路,消除了断头胡同,车行顺畅。

各种管线均接入住宅,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各种站点位置安排合理,达到了设计效果。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7月l0日北京下了罕见的大雨,由于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雨水管线设计的合理性,区内道路使用正常,未见大量积水。

7结语

第7篇

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多个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持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住房供应结构更加合理,住房价格更加稳定,有效的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目前,我县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重偏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小区配套建设,住房价格增长较快,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所以,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对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县域经济的不断增长、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国土、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认真做好我县中长期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合理配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大限度的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住房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我县规划区内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分析广大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目标和住宅建设总体规模,特别是明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短期建设目标和住房供应结构,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大项目审批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套型比例

新审批、新开工的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总量的15%-20%,且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楼房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供应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规划管理,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前,要会同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平面套型建设方案审核,并就套型结构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提出会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理规划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用量应达到15%-20%。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之前,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研究出让方案。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要做到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建设、国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落到实处。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信贷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抵押物。

按[2006]37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不低于20%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增强风险控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强拆迁管理,严格控制拆迁规模

进一步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拆迁程序合法化、拆迁制度完善化。在加强拆迁管理的同时,要认真编制旧城改造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市的拆迁改造和住房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大拆大建的盲目行为,控制住房被动性需求的过快增长。对于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未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拆迁项目一律不予实施。对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和拆迁范围、规模的,要加快拆迁进度和裁决进度,保证拆迁计划的按期完成。

八、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配置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正常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严格落实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今年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切实完成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集资建房管理力度。集资建房一律报经县政府批准,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同时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批准实施集资建房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关于加强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委会”审批制度。

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度、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坚决杜绝无资质、借资质、出租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虚假售房广告,擅自预售商品房,哄抬房价,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利用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建设、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设立完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建设、国土、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如建设用地情况、规划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情况、商品房价格情况、二手房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情况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要将建设项目的进度、投资、销售、价格、空置等情况以统计报表的形式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准确的掌握各类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十一、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厅关于贯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十一五”末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的工作目标。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确保“十一五”末完成10%工作目标,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型照明器具等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第8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市安委办《自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广西“10·15”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四季度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安办函〔2019〕36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20号)要求,XX区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落实了工作要求。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安排部署

我区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综合治理,成立XX区危险化学品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立即印发了《自贡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XX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沿府办发〔2017〕20号)文件,对我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综合治理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自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广西“10·15”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四季度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安办函〔2019〕36号)文件要求,我区立即传达了该文件精神,要求各乡镇(街道),新城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对可能涉及化工项目的企业进行全面风险摸排,并按照《自贡市XX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

二、立即开展、深入隐患排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全面的对全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等底数进行了摸排。我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9家(其中加油站15家,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2017年有200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018年有150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今年预计规划125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另有5家饲料加工企业,2家农药生产企业,3家危化品运输企业,18家医疗卫生机构,26所学校拥有化学实验室。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建立了危险化学品清单,明确了单位名单、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建立了危化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建立了危化品运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落实了各单位及企业的责任,督促危化品企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重点对化工企业、城镇燃气、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的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重点场所进行了安全隐患检查,针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设置、危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等重点方面进行检查。对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我区累计检查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场所1638家次,排查隐患800项,已整改隐患773项,有27项正在整改中;区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立案查处33起,处罚款6.3万元,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网点1家,清除禁售区域烟花52箱、爆竹136件;区公安分局近三年核发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355份,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216份,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7件,行政处罚7人;并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2起,挡获违法行为人3人,行政处罚3人,发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5起。

(三)强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废弃处置的检查,施行全过程管控,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重点加强园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安全风险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指导企业(单位)开展自纠自查,及时整改隐患。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宣传普及,利用微信、QQ群、“互联网+”、危化品安全知识集中讲座、企业安全员群等多种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化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降低漏管失控的风险;利用宣传近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让群众更加直观、深刻的感受到事故带来的危害,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对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员等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支持和鼓励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力开展从业人员全员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从而进一步有效的遏制事故的发生。通过各类宣传,我区累计发放宣传单10余万份,宣传手册2000余册,手提袋、围裙等500余份,集中安全宣传教育100余次,安全提示信息5万余条,开展各类应急演练30余场,切实增强了群众的安全知识,提高了安全意识,进一步有效的稳定了我区的安全形势。

三、深入开展、取得有效成果

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了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的分布情况,其中重点监管企业有自贡拓利化工有限公司、自贡市大成电子材料公司、自贡鼎泰能源有限公司、自贡市鑫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自贡市鑫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一步查清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设施配置、安全投入以及安全隐患等情况。强化了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助,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磨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使用、经营、储存和重大危险源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除了事故隐患,健全了防范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通过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2017年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推进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动各类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深入排查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

一是强化风险排查与分级管控。以安全风险防范作为主攻方向,紧盯事故易发、多发、高风险的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加大安全执法的力度。

二是强化问题整改的措施落地。针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实际,紧紧围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这一核心,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持续打好危险化学品攻坚战。按照省、市的工作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努力为我区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9篇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协调、集约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城市化建设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次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布局,有力地推进了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并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推进为重点,扎实有效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1、重点次区域规划进一步深入完善

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余慈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了《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姚周片分区规划》、《余慈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和《东钱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前三个规划已通过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加强区域规划研究,完成了《*市*-鄞南地区规划前期研究》方案,启动了《*市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对策》等课题研究。

2、县市(域)总体规划工作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优化市域城镇空间布局,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两规衔接”的要求,各县(市)都开展了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目前,*、*、*、*等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其中*市域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在规划编制中,各地普遍加强了县(市)域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增强了规划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完成了*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参与了各县(市)相关规划方案技术审查。

3、村镇规划进一步细化。积极做好“联镇带村”、“成片连线推进新农村”的规划工作。在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示范村、整治村规划的基础上,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抓手,进行了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探索,加强了镇域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成片连线推进的8个镇(街道)的规划已完成了编制初稿,为发挥镇的辐射、集聚功能,促进镇村互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实施依据。全市已经完成了275个示范村(含示范创建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超过1500个整治村的村庄整治规划,超额完成“百千工程”预定任务。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

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工作也稳步推进,组织完成了东钱湖沙山村改扩建、韩岭村新村建设、南湖岸线、田螺山等景区和东钱湖游艇俱乐部等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各风景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围绕中提升和构建和谐*,加快推进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步伐

为增强*城市的集聚、辐射和服务功能,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发展水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重点,以建设“十大功能区块”为载体、以完善“系统”为抓手,进一步创新城市发展模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有序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夯实了基础。

1、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阶段性地完成了竞技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研究、西部地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了城市功能分区研究、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单元研究及城市老小区情况调研,进行三江片城市色彩研究等。为加强城市功能性规划研究,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并于7月份开始运作,半年来,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初步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此外还与北仑区政府联合开展了北仑区发展战略研究;配合*保税港区开展了相关规划研究,并指导*保税港区总体规划编制。由于在*保税港区申报工作中成绩突出,被市政府评为申报工作“杰出贡献单位”。

2、全面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年初确定的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的目标,中心城区在对控规编制动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确定需要新编和修改的项目,把控规编制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今年下达控规项目27个,覆盖城区用地面积约62平方公里。已完成湾头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方案等近20个项目,预计年底可完成绝大部分成果会审及审批。

3、继续深化完善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与镇海规划分局共同组织编制了《*(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空间布局规划》并向市政府汇报。按时间节点完成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2012)》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报表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也及时制定并公布。召开了社区布局、电力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联席会议并通过审议,报市政府审批。组织了快速路网系统及主干道系统的规划技术审查。对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了实施评估并报市政府备案,启动了公共停车场、城市加油站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编制完成南塘河历史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和郁家巷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详细规划。编制了镇海分区、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三、创新规划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在加强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划服务经济发展这一主题,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形成符合现代化和市场体制管理要求,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1、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审批机制。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有关工作,成立了行政审批处,整合了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处已整体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按照“批管分离”的要求,建立审批和监管相互制约、职责清晰、沟通顺畅、衔接紧密的审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流程规范、快速高效、公正廉洁。自今年8月份进驻审批中心办公以来,行政审批处共审批、许可各类事项379件,提高了规划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客观性和规范性。

2、加强规划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为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抓紧做好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草拟并由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明确了工作要求和目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局《*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线信息管理提供了依据。会同市工商局完成了《*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成果会审及颁布实施,制订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备案。针对目前上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关于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暂行规定》。组织召开了全市规划系统依法行政暨工作会议,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1-10月份共处理群众来信32件,接待群众来访13批95人次。

3、强化规划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年度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对郁家巷地块、莲桥街地块、惊驾安置地块、江北鸿毛巷地块、新星商业地块等涉及“中提升”的项目出具了相关规划条件。完成了宁镇公路燃气管、孔浦片区排水管改造、江北变电力线路径等多个方案。对*书城、渔轮厂地块等17个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方案进行会审,完成了中心城快速路网规划等。工业街区设计方案初步确定,组织了永丰库遗址公园、宁动5号地块、渔轮厂地块等16个项目技术审查。

4、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测绘和规划工作。四川发生“5·12”特大地震后,我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踊跃捐款,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先后共捐款37万多元(其中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16万多元)。根据省、市援建指挥部的部署,局系统先后共选派规划与测绘二支援建小分队,共57人次参加了援建工作。完成了青川县“一镇三乡”(乔庄镇、瓦砾乡、茶坝乡、黄坪乡)13000余套过渡安置房选址、4.5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和编制“一镇三乡”重建总体规划等援建工作任务,并且派出两位同志到市支援青川县部分乡镇灾后重建指挥部工作。由于援建工作成绩出色,我局被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20多人立功受奖。

四、加强基础测绘和信息化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建设

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资源,在城乡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局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大力推进测绘信息化,不断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大测绘成果开发力度,不断扩展成果应用领域,充分拓展测绘保障支持领域。以健全完善制度为抓手,切实加强了基础测绘行业管理。20*年,我局被评为“全国市县测绘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市地下空间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全国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

1、深入推进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全年下达了两批共21项基础测绘项目。截止10月底,三江片控制网(一级)扩建与复测、江北区24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修测、西南山区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等项目已基本完成。*市区社区地图编制、城市三维地理模型建设等项目进展顺利。其他基础测绘项目按计划稳步推进。

2、完善测绘法规制度。为促进工程管线共建共享,破解工程管线信息各自为战的难题,我局在做好综合管线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基础是,制订了《*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并由市政府转发。制定了《*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测绘市场信用调研,起草了《*市测绘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征求意见。进行《*市测绘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改造。

3、大力加强行业管理与执法检查。一是完成测绘资质注册工作,对全市49家丙、丁级测绘单位进行年度审查、注册,其中43家予以注册。二是做好测绘成果保密检查,会同市保密局开展了测绘成果与计算机网络专项检查。三是开展测绘成果目录整理与汇交工作,及时向省测绘局汇交全市基本地形图和控制测量成果及目录。四是开展地理信息从业单位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经过全面摸底,基本掌握了全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及提供的单位情况。五是开展网络地图监督检查,检查涉及地图的网站80余家,实地检查6家,对不符合要求的网站地图依法进行了处理,发放整改意见通知20份。

五、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狠抓机关作风建设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是“狠抓落实之年”、“创新突破之年”,我局以创业创新为引领,以“树新形象、创新业绩”和“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为主线,以民主评议机关为契机,以“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为抓手,优化服务质量,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1、认真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进一步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文明机关创建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等工作成效,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局专题印发了《关于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组成六个结对联系工作组,由局领导带队,分别与部分街道(乡镇)、社区(农村)联系结对,不定期地到结对联系社区(农村)走访,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城乡规划工作,帮助解决社区(农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活动受到各界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加强督促检查。为加强对全市规划系统监督考核,我局研究制订了《*市规划局系统目标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市民主评议机关和创建第六轮文明机关工作部署后,我局召开了局系统动员大会,对做好民主评议机关工作和文明机关创建做了具体的动员部署,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起草了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局机关和各分局作风进行了检查。全面推行以规划公示为重点的“阳光规划”工作,调整职能分工,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10篇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城建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一年来我区在城市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我区今年城市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过去一年我区城建工作的主要回顾

过去的一年,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建设规划局的指导下,我区城建工作紧紧围绕打造“古今商城,生态都市”的目标,按照完善功能、改善形象、塑造特色、增创美感的总体要求,极力提升以功能和景观塑造为核心的城市竞争力,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年来,我们坚持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城乡规划取得新进展。积极配合市里做好了台州市总体规划和绿心规划编制,初步完成了路桥分区规划、路桥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完成了路桥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二期概念性规划、滨海工业城路桥启动区块详规、路桥中部工业区控制性详规、南山生态旅游观光园区概念性规划等10多个重大规划的编制,完成了10多个“立改套”和旧村拆迁安置小区、中心村的规划编制,逐步改变了规划滞后于建设的状况,初步描绘了路桥城市框架。在规划管理中,严格项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内容,简化工作流程,全年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3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区120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0份。共查处违法违章建筑656起,拆除违章建筑17.31万平方米,其中规划处组织拆除7.44万平方米,各街道组织拆除9.87万平方米。

一年来,我们树立大交通的理念,城乡道路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累计完成投资3.35亿元。重点交通项目取得新进展。路桥至泽国至太平一级公路路桥段工程提前4个月建成通车;滨海大道一期工程完成投资1.01亿元,基本完成路基工程,完成40的桥梁工程;甬台温高速公路院路连接线路桥段工程基本完成路基工程,肖王隧道已开始进洞作业。县乡公路建设进展顺利。基本完成了白剑线金清至黄琅改建、桐东线改建、石八线蓬街段河岸驳坎和十路线螺洋至城区段改建等工程,顺利推进县道椒新线新桥段路面改建、石八线复线、黄琅柑桔场至海滨改建和桐屿环山路等工程,完成通村公路建设65公里。工业园区路网建设不断加快。积极实施了吉利汽车工业城的财富大道、南山路、灵山路、桐阳路,中部工业区的纬五路、经五路和经六路工程,其中南山路和桐阳路完成了路面硬化。

一年来,我们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全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6.3亿元,新改建城市道路10公里,面积18.14万平方米。建成城区燃气站,敷设燃气主干管道8公里。新增供水管道37公里,完成一户一表安装3800多户,全年制水1876.8万吨,高峰期日供水量突破6.6万吨。新建污水二级管网6公里、三级收集管网25公里,日处理污水3万吨,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3。建成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扩大库容17万立方米,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断优化城区公交管理,实施了客运车辆及站点综合整治,新改建港湾式停车站点47只,候车亭39个。加强了有序用电管理,建成了110KV峰江变、220KV金清变,完成了35千伏蓬街变、新桥变和二期农网改造,全年完成供电量9.55亿千瓦时。信息化区创建工作逐步推进,完成了“数字路桥”规划编制,顺利推进一期工程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化工作被国家信息中心列入“863”成果应用试点单位。

一年来,我们以“三市一城”创建活动为抓手,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大力实施街容整治。投资2600余万元,开展了路桥大道创建省级街容达标路活动,按示范街的标准进行全面改造,街容街貌得到了明显改善,并通过了验收。投入700万元,对城区270余处背街小巷进行硬化、净化和美化。大力实施绿化建设。投入4000余万元,开展了75省道、大环线等处22公里路段的绿色通道建设,高标准按时完成任务,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加强了南山植物园、南官河沿岸等区块的绿化,共新增绿地面积59.3万平方米,其中城区41.8万平方米,公共绿地30.2万平方米。大力推进河道整治。对城区河道进行修建性规划方案设计,完成河道综合整治17.3公里,其中城区14.5公里,非城区2.8公里,河岸绿化4.8万平方米。大力开展景观塑造。投入500余万元,在春节、国庆节和“两会”等重大节庆期间,对入城口、广场、公园、主要街道等重要节点,通过绿化造型、花草点缀、气模布景等方式进行景观塑造,营造了浓厚的节会氛围。

一年来,我们坚持新城建设的同时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建成区面积不断拓展。远东商贸广场区块,按照以“三大工程”为中心,北拓西进,建设远东新区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土地报批、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打造远东精品工程。全年共投入1.1亿元,新改建了南官大道北段、会展路、双水路和腾达路等城市道路,启动了台州中心大道路桥段工程;完成拆迁房屋525间,土地“农转用”225.2亩,供地366.5亩,出让土地273亩,储备土地891.6亩,筹资4.64亿元;推进了区域内5个新建市场、10 幢高楼、2个公园、2个小区和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论坛等项目建设。吉利汽车城和中部工业区建设全面启动,征地、拆迁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建成部分道路和厂房,园区主体形象进一步凸现。南山生态旅游观光区块开始启动,部分规划已完成,区内道路已动工建设。旧城改造区块,完成了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首期改造区块的拆迁,成功修缮了“十里长街”一期工程,老街如期开街。共拆迁房屋2210间,建筑面积15.58万平方米,修缮房屋203间,面积1.45万平方米;大力推进了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和旧城二期保护改造区块的前期各项工作。

一年来,我们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东部开发和村镇建设稳步推进。围绕加快“东部开发”目标,加大了东部四镇规划编制和设施投入力度,增强了次中心金清镇的集聚辐射能力,推进了城乡协调发展。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事业“六个一”工程和村道硬化工程,基本建成了横街安宝广场、蓬街青龙浦沿河公园,启动了横街上云住宅小区、区第二人民医院、金清大道西延等工程,完成村道硬化65公里。加大了环境整治力度。对镇区街道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实施亮化、绿化、净化和美化工程;积极实施小康村建设,开展以改路、改水、改厕、改线和垃圾集中处理为重点的村庄整治活动,农村居住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大力实施“立改套”。在路桥6个街道的大部分村居实施拆迁安置方式“立改套”,有4个街道2个镇的17个村居签订了拆迁协议,涉及人口1.4万,拆迁面积56万平方米,安置面积达85万平方米。

过去的一年,我们之所以取得这些成绩,一是得益于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高度重视,把城市建设作为跨世纪发展的“龙头工程”来抓,作为本地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的突破口和重要载体来抓。同时,社会各界对城市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给予了充分的关心和支持,为城市建设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二是得益于绐终坚持在改革创新中寻找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办法。在缺乏国家投资,财政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建设中,充分发挥路桥民资充裕、机制灵活的优势,运用民资搞城市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路桥特色的城市建设路子,有效地缓解了资金对建设的“瓶颈”制约,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三是得益于始终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工作方针。我们始终突出一主一次中心城区建设,抓好路桥主体城区和金清镇的建设,以远东新区建设为示范,推动全区各组团和城镇建设。同时,在不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项或几项工作重点,以这些重点工作的突破性进展为抓手,推动整个城市工作上台阶。

在过去的一年,我区建设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规划依然滞后。近年来我区虽然高度重视了规划编制工作,但由于城市化和经济建设发展速度大大超过预期,使得规划编制始终落后于发展节拍。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路难行、车难停问题突出,交通的“瓶颈”制约严重;供水矛盾日益突出,供水紧张的状况日趋严重;城市截污处理难以见效,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处理设施亟待建设。三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机制滞后。城市建设和管理政策陈旧,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部门多、协调难,建管矛盾突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难以共享共用,离城乡一体化要求相距甚远。四是村镇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以前的农民建房多以立地房为主,房前屋后多乱搭建,严重不适应都市路桥的要求。尽管我区已开始推行“立改套”,但还只局限于城区部分地区,许多农村还未启动,还需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着力研究解决。

二、20__年城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20__年是建区十周年和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台州基本构建完成台州大城市框架的关健一年。我区城建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区委二届九次全会、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到20__年基本构建完成台州大城市框架和打造“六个路桥”的发展战略,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整合规划,完善设施,塑造特色,提升品位,大力推进“古今商城,生态都市”的建设进程。20__年我区城建工作的主要目标:城市市政公共设施投入约亿元;城市道路约万平方米;城市绿地50万平方米;拆违万平方米;拆迁约万平方米;经营城市收益亿元;城市化水平达到%。针对上述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结合实际,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坚持以下八个原则:

一是规划优先原则。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必须先于建设,先于管理。规划编制一定要高瞻远瞩,尽可能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在更广泛的空间范围内和更长的时间跨度上,按照提前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对城市的未来作出安排。要牢固树立城市规划就是资源,搞好城市规划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观念,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切实解决好规划相对滞后问题。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很重要的就是要正确把握城市规划的内涵,城市规划不单单就是建高楼大厦、修宽阔马路,重要的是完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科学设计、合理布局。要突出城市的特色和个性,根据城市不同的区位条件、不同的历史渊源、文化差异体现特点和优势,克服千城一面的现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规划尤其是总划,应该是一种动态型的、战略型的规划,面向未来,立足现实,促进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要加强对规划的投入,开辟规划编制的筹资渠道,保证规划经费的稳定投入。

三是城乡一体化原则。城市化过程是城乡差距逐步缩少的过程,也是城乡资源不断整合、共享共用的过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建设都市路桥,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发挥城市的吸纳、辐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努力实施城市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城市资源配置一体化和产业发展的一体化。通过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使城乡逐步走向统一和融合,城乡空间布局得以整合优化,逐步形成路桥主城区与东部“一主一次”两大组团协调发展的城市格局。通过农村城镇化,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提高农民的素质,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是特色建区原则。一座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路桥要想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有自己的特色,把打造精品、提升品位、塑造个性放在优先的位置,要把城市建设从量的增长转到品位提升上来。路桥的自然特色在于依山沿河,南官河是孕育路桥历史文明的灵魂,南山、灵山、“绿心”是培育路桥发展壮大的健体;路桥的人文特色是“沿河成街、绵延十里”的历史街区;路桥的经济特色在于发达的民营经济,丰厚的民资,活跃的“市场”,以及极具潜力的“汽车”。我们必须传承历史,在城市建设中“显山露水”,为市场发展和汽车生产留足空间,打响“市场”和“汽车”两张品牌,尽早展现古今商城的独特魅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路桥的建筑特色,在建筑尺 度、街景立面、色彩组合、城市标识等方面,聘请高档次的城市形象设计师来设计和包装,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

四是经营城市与体制创新原则。打造都市路桥,必须始终坚持经营城市的原则,把城市经济引入城市建设中来,切实有效地解决资金对建设的制约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城市资源商品化、城市建设产业化、城市管理企业化的理念,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功能载体的资本进行营运,以达到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目的。要重视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做到按计划供地、不饱和供地,使土地收益成为城市财政收入和城建投入的重要来源。要继续加快推进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管干分管、管养分离、作业放开,逐步把城市的养护推向市场。

五是城市化与工业化互动原则。工业化是城市的原动力,它不仅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而且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必须导致产业、资本、人口的地域空间集聚,由此带动城市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现代工业又要以城市为依托,城市化发展本身所具有的集聚、辐射、服务功能,又加速了工业化的进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当中,两者是互相伴随、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们要高度重视城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合理布局足够的工业发展空间。在城市化进程中,尤其要把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工业新城、城市新区,实现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双赢和互动发展。

六是生态立区原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现代化的城市同时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在打造都市路桥过程中,我们必须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诸多方面,不断改善居民的住房、用水、用气、卫生、娱乐等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注重资源的共享、土地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而不能以浪费资源、牺特环境为代价。必须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和谐发展,作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和重要目标,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既满足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为城市的长远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七是强势推进原则。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不单纯是城建一个部门的事。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抓城市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关心支持城建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有关重大问题。城市建设涉及面广,工作矛盾多,在不断推进过程中,要协同方方面面的力量,落实综合性的措施,努力为城市化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行业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使城市建设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有利于城市建设、有利于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生活,作为协调关系、处理矛盾的准则,服从工作大局,通力合作,努力使全区城市建设水平跨上新台阶。

三、20__年城建工作的重点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明年城建工作的重点是围绕一个中心,破解六个难题,实施八项工程。

(一)围绕一个目标

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打造“六个路桥”战略是中央、省、市系列重大部署与路桥当前实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五个统筹”的思想,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20__年是建区十周年和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是“六个路桥”建设的关健之年,区“现代化推进年”工作委员会已完善了“六个路桥”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今年的推进任务和目标形象。城建工作要紧紧围绕“六个路桥”的战略目标,结合市里提出的到20__年基本构建完成台州大城市框架要求,积极推进“都市路桥”和“一体化路桥”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使城市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生活。

(二)破解六大难题

当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们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城市建设就难以在更高起点上稳步推进。要确保“都市路桥”和“一体化路桥”的顺利打造,我们就要敢于面对新阶段城建工作的新问题,加强学习,潜心研究,放开手脚,大胆实践,求得突破,促进路桥城市建设的快速稳步推进。

1、关于重大项目推进问题。重大项目是城市建设的牛鼻子,事关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重大项目进度是打造“都市路桥”的内容所在,也是城建线工作的本职和灵魂。近年来,我区重大工程项目数量多、投入大,大部分项目进展较快,效果很好。但也有一些项目由于土地征用、资金落实等方面原因,启动不快,进度缓慢,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影响了城市建设的进程。为此,必须落实资金、落实责任,切实解决好重大项目的推进问题。在资金问题上,要始终坚持做到多条腿走路,多渠道筹资,突破资金“瓶颈”。在人员问题上,既要坚持抽调精兵强将确保重大项目人员落实,也要把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评价、考核、选拨干部的重要依据,大胆提拨使用在重大项目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干部。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领导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综合协调机制,落实激励保障、监督考核等配套措施。所有重大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主体,防止因责任主体不明或多头管理而相互推诿、延误工期。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治安管理,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干扰公开招投标、破坏工程建设等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行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施工等方面的矛盾,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要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环节,加快项目审批、征用土地等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关于“立改套”和“城中村”问题。对城区六个街道大部分村居村民建房方式由立式改为套式,是20__年区委、区政府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为约节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目前,该项工作在中部工业区部分村居率先实行,已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但就全区而言,该项工作还刚刚起步,由于村民的思想观念一时难以转变,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统一,“城中村”改造和“立改套”推进的阻力仍较大。同时,由于许多干部群众对列入“立改套”范围村民如何正常建房还很模糊,特别是桐屿、螺洋等一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多年未建房,对此,群众反响强烈,已成为当前我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明确方法、政策引导,促进农村到城市、村落到社区、农民到市民的转变。一是统一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从整体推进城市化的高度,从降低城市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浪费的角度,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城中村”改造和“立改套”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痛下决心,克服畏难情绪,突破“城中村”和“立改套”难题。二是完善政策。近年来,我区在重大项目开发建设中相继出台了拆迁安置政策,基本明确了“城中村”改造和“立改套”村民的建房问题,但这些政策在区域上未尽包括所有城区,在操作性上还不够详细,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制订。在制订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围绕村民、村集体两大主体,政府让利,政策倾 斜,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三是明确责任。在制订的政策中,有些权责已写得非常明确,如在《路桥区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路政办发[20__]184号)文件中,明确“立改套”范围村民的正常建房具体工作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可牵头统一建设,再分解到户。对于规划区内村民建房问题可考虑通过跨村安置方式来解决。各镇(街道)有思路,区里可给政策。这就要求各镇(街道)必须创新工作方法,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偿试,强势推进。

3、关于要素短缺问题。随着我区城区的扩大,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区用地量、用电量、用水量迅速增大,供需矛盾凸现。特别是土地问题,当前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从去年以来持续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到目前还没有结束,土地控制十分严厉,政策还不明朗,这给我们的土地利用带来极大的困难,土地限制将成为今后城建工作的最大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增加有效供给,解决好要素短缺问题。一方面,要千方百计争取土地指标,加快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进度。进一步健全供地政策,偿试实行市场化供地方式,加快供地速度,控制供地规模,提高土地投资密度和产出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出让土地行为,保证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要把解决供电、供水短缺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开源、节流、技改”并举,全力保证城市供电、供水,特别是居民的生活用电和用水。要充分认识城市供电、供水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要超前规划、提前建设,强化有序用电和节电管理,鼓励企业自发电。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实施超计划加价收费政策,加大节约用水力度,改善城区供水管网,增加用水有效供给。

4、关于城市管理问题。“三分建、七分管”。搞好城市管理,是打造都市路桥的基础。近年来,我区以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活动为载体,理顺机制,强化执法,不间断开展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城市特别是城区主次街道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从总体上看,城市管理的问题还不少。比如市容市貌容易反复,长效管理不落实;管理盲区依然存在,背街小巷脏乱差比较严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要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上下功夫,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城区特别是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一要理顺体制。区一级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实街道管理职能,发挥街道管理作用,进一步理顺区、街道、社区三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城市管理体系。二要打牢基础。充分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特别是街面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定地段、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形成以路为线、纵横成网、布局合理、覆盖城郊的管理网络,做到违章行为及时处理,街头垃圾及时清除,环境面貌不断改观。三要强化保障。公安、工商、电信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与城管部门责任共担、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的工作机制。要牢固树立城市建设要投入,城市管理也要投入的理念,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提高城市管理维护费标准和管理人员报酬,改善城管部门工作条件。四要推进改革。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加快城市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市政养护、环卫作业和公共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推进管干分离、管养分离、作业放开,通过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同时,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风尚

5、关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问题。房地产业是我区打造都市路桥的动力、经营城市的载体、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这几年路桥房地产业全面启动,建成了一批新颖住宅小区和高楼大厦,培育了一批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房地产综合企业,拉动了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效益包括城市效应十分明显。但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住房供求结构不够合理,开发企业规模小,住宅建设品位尚待加强等问题。必须加强调控,打造精品,强化服务,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加强调控。政府调控的主要目的,是把房地产价位控制在合理的价格上,是让不同阶层的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房子,使政府改善一般群众居住条件的原望能够得以实现。我区将通过加大土地供应量,开发经济适用房来实现这一目标。二是打造精品。要建设好几个示范小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房产商标,营造争品牌、创品牌、树品牌的氛围;要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高度重视“四新”技术住宅建设中的应用,使住宅建设有质的飞跃。三是强化服务。要关心房地产企业,了解它们的困难,倾听他们的要求,解决他们的问题,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6、关于城建队伍建设问题。队伍自身建设是城建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建设工作落实和推进的保证。我来路桥二个多月,却发生了好几件工程建设的事情,会前,我特地安排大家现场观摩我们的问题工程。一是我们看到的南山街桥梁问题,该桥梁建设时没有考虑交通实际,桥面倾斜度太大,整个往西偏,致使东面来的车子难行,交警交通标志线难画;二是藕池小区临银安南街的几幢房屋问题,由于离街的建筑后退没有达到规定的5米,致使边上的桥梁难以建设,街面极不协调;三是金清花园新村小区地基拍卖问题,拍卖时的小区图纸和规划处批准的图纸不相符,而建设时又不按拍卖的图纸操作,导致部分拍买户上访。等等。我在此不一一举例。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究竟是我们的操作人员业务能力差,工作不负责任,还是基于个人利益而为之?应该说,我区城建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问题也不少,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方面。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的方针,化更多的精力研究队伍管理问题,努力造就“务实高效、干净干事”的建设队伍新形象。要狠抓学习教育。以学习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业务工作,深化理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要狠抓人才培训与人才引进。着眼规划、建设等专业人才短缺的现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行业的职业教育,做好一批急需的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要狠抓作风建设。围绕提高服务效能,开通规划、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拓宽为民服务渠道;围绕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深入调研,加强指导与服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入手,完善行政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各种不廉洁和腐败行为,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实施八项工程

1、规划龙头工程。根据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城乡一体,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把握重点,加大投入,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编制城乡一体化规划。在台州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完成路桥分区规划 、路桥区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尽快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等专项规划,抓紧修编金清、蓬街镇区控规,新桥、横街两镇协调总规,以及村庄布局规划。二是提高详规覆盖面,切实解决规划滞后问题。重点做好路桥远东商贸广场西扩区块、路桥历史文化保护区二期区块、台州沿海工业区路桥园区、中部工业区和几个入城口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并抓好各区块内重点项目规划的编制。三是加强城市规划研究。结合地域特色和人文特点,做好路桥山、水、城相融的城市空间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规划指导和城市设计,提升城市发展的内聚力和吸引力。四是强化规划管理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内容。全面落实规划批后跟踪监察制度,强化规划批后管理,控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坚持集中行动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继续加大城市拆违力度,不断减少存量违法建筑。

2、新区拓展工程。在现有城区的基础上,通过高起点、大手笔规划,扩大规模,拉开框架,拓展城市的发展空间,通过建设一批高等级的路网和重点设施,带动远东新区、吉利汽车城区块、南山生态旅游观光园区、中部工业区和台州沿海工业区路桥园区等组团建设,使之成为路桥未来城市的重要支撑和精品区域。远东新区在现有4.32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北扩西延,形成占地约5.7平方公里,以新行政中心、商贸、居住、科教文卫设施为主体的新核心区。今年着重推进台州市恩泽医疗中心、民营经济发展论坛、新行政中心和居住小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吉利汽车城区块将建成以火车场站、汽车城、物流园区建设为重点的现代商贸区。目前要重点考虑城市景观环境的设计及城市交通组织,建设好吉利汽车城和中央山居住小区。南山生态旅游观光区将建成以生态农业、花卉苗木、植物林带、山体观光、沿山居住为主体的高档旅游区。今年着重建设花木路(桥)、山体游步道及小景点,做好莲花山生态体育公园、肖王生态居住区和台州花鸟市场的前期工作。中部工业区将建设路桥近期先进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和大型生产资料市场园区,为远期城市功能结构调整建立基本构架。今年着重完成工业区主干路网建设,加快安置小区建设。台州沿海工业区路桥园区不仅仅是大规模的工业区,也是未来台州市的新城区,其开发建设必须树立高标准的规划和建设原则,为未来城市发展留出充分的发展空间。

3、交通畅通工程。突出干线和城区畅通,计划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86亿元,建成高等级公路14公里,完成公路改造16公里,新增公路里程19公里,高等级路面改造96公里。一是推进主骨干交通路网建设。滨海大道一期工程在11月上旬建成通车,甬台温高速公路连接线院路一级公路基本建成,做好104国道改线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路泽一级公路北延工程争取在下半年动工。二是抓好县乡道路建设。完成县道石八线复线工程、石八线新丰至十塘路面改造工程,乡道海滨至白沙路面改建工程、桐屿高峰至小稠改建工程,做好县道椒新线新桥段拓宽改造工程、椒金线机场北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年内开工。三是抓好康庄工程和绿色通道建设。全年计划建设准四级以上通村公路50公里,率先在全省完成村村通公路目标,并确保完成25公里的县乡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四是完善城区路网。完成台州中心大道路桥段、财富大道、灵山路、文化路、银安街北延、双水路东西延等道路工程建设,进一步改造城区路网,并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切实解决“行车难、停车难”问题。

4、设施优化工程。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城市供水、供气、供电、排污、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一是供水设施建设。协助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指挥部在螺洋征地450亩,启动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建设;恢复使用深水井,解决原水供应不足问题;继续实施城区和部分村庄供水管网改造,水厂制水设施改造,形成城乡供水保障体系。二是污水工程建设。在完成建成区三级管网建设的基础上,把截污干管延伸到峰江、桐屿、螺洋三个街道,扩大污水收集范围;积极筹备日处理污水8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三是供电设施建设。要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中低电网建设,尽快实施220KV双水变和110KV横街变、广场变建设,建成巨科6.72万千瓦自备重油发电项目。四是环卫设施建设。根据统一规划,属地建设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拓展的实际进程,新建垃圾中转站1座、公共厕所5座,建设垃圾填埋场三期工程,使环卫设施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四是燃气管道建设。要根据城区燃气管道的规划要求,按照城市道路建设与改造的时序,制定城区燃气主干管敷设的分年度计划,继续敷设居住小区和重点单位的庭院管网、旧城区块供气管网,在已敷设庭院管网的4个小区建设调压站。

5、丰满形象工程。城市形象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环境,也是生产力,要把它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一是抓好高楼建设。这是城市的亮点,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进世纪大厦、台州国际大酒店、三友大厦、河西大厦等10多幢20层以上高楼建设,使高楼成群、成簇拨地,初步构勒出现代化大城市的天际轮廓线。二是抓好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和青少年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做好路桥中学、路桥小学扩建,区中医院、区二院迁建和台州市恩泽医疗中心建设,形成教育、体育、文化娱乐、卫生保健等基本齐全的社会设施。三是抓好市场建设。着力推进市教材发行中心、装饰城二期、电子数码城、塑料化工市场二期、华东塑料城等5个市场建设,提高现代物流和商贸设施的规模和水平。四是抓好入城口建设。入城口是城市的脸面,要研究路桥西、北、南三个入城口的城市设计,通过入城口的改造,改变和展示城市形象。

6、旧城改造工程。路桥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二期老街修缮工程是今年我区旧城改造的重头戏,是建区十周年的献礼工程。二期保护工程总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共有拆迁户2748户,房屋4855间,总建筑面积37.83万平方米。其中十里长街重点保护部分共有拆迁户311户,房屋5395间,建筑面积2.77万平方米。按计划我区必须在今年11月份完成二期老街部分的修缮工作,任务相对较重,时间非常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管委会必须加快进度,分秒必争,做好拆迁政策制订、政策处理,控制性、修建性详规的编制,以及修缮工程的实施工作。修缮工程要总结老街一期的修缮经验,本着“修旧如旧,仿真如真”的原则,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强调建筑与环境的融合。在建筑单体风貌上,注重房屋门、窗、墙体、檐角、斜撑等细部设计与施工,充分体现路桥地方特色,还老街于清末民初时的古朴风情。在保护修复中尽可能拓展商业空间,注重商贸特色,讲究商业韵味,追求商业效应,通过继承和发扬商业文化,使深厚的地方文化传统与内涵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老街一期历史协调区、新型街区和普通住宅区的建设步伐。

7、城乡优居工程。农民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我区通过近几年的房产开发建设,人均住房面积已从1994年的13.3平方米,增加到20__年的20.4平方米。应该说,相比全省而言,我区群众的住房面积是较大的,但我区群众的住房质量却不高。目前我区农民建房形式呆板,更新换代频繁,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而且极大浪费民资,有的群众一辈子辛勤劳动都折腾到房子上去。实施城乡优居工程,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本要求,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在农村,要抓紧做好村庄布局规划,根据村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等实际情况,多层次开展村庄整治、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努力建设一批小康型示范工程为动力,发展一批农村新社区。在城区,则要以征地拆迁安置为契机,做好小区规划设计,建设一批较高档次的居住区。今年要力争按期完成中部工业区、吉利汽车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等10个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同时,要建成望景湾、山水华庭两个居住小区,推进水天一色、经济适用房、灵山小区、肖王小区等项目建 设,推动我区住宅开发档次的整体提升。

第11篇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