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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时间:2023-11-14 11:24:25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第1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路径;有效模式

近十年来,随着现代人群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医疗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明显上升,所以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医疗纠纷是指一种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患间争执,而医患关系是由于健康需求的不同,从而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由于医患之间对于专业知识的认知差异较大,所以多数情况下,患者对医院的信任感往往较低,导致目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所以在本次研究中,探讨完善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路径的有效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5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我市某医院所发生的医院医疗纠纷数据作为对比,在2016 年4 月至2017 年4 月间进行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在两组时间段内,均选择200 例就诊患者进行医疗纠纷调查,所有患者对本次研究均知情,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所有患者均具有正常认知功能,能够理解本次研究内容。

1.2 方法

首先来说,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纠纷解决能力。在进行培训时,应当对医疗纠纷调解团队和医疗人员,开展人文精神以及伦理学的培训,这样能够引入同理新概念,使医务人员能够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进行考虑,了解患者心中所想。同时还需要在医院中开展定期的专业培训,加强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培养相应的服务理念,以应对各种医疗纠纷。

同时医院还应当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搭建相应的沟通平台。由于患者往往对医学知识较为缺乏,所以导致医患双方的沟通较差,基于这种情况,医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搭建医患之间的沟通平台,使医务人员能够告知患者相应的医学知识以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使患者也能够了解到医务人员的困难和责任心,通过双方了解的方式来缓和医患关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率。

建立完善且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就目前来说,医患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为民事诉讼或医患双方协商而达成,但这两种解决途径均有一定的弊端。所以如何加强合作,对医患纠纷进行高效解决,是目前医患纠纷的重要难题。医院应当通过借助多方平台的方式,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使医疗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1.3 评价标准

记录实验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总次数,并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全程记录医疗纠纷的时间,记录其解决的平均时长。

1.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患者的临床基础资料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 或是SPSS19.0 处理,其中总有效率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计数资料用率(%)的形式表达,数据采取卡方检验,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的形式表示,并采取t检验,若p

2 结果

实验结果显示,采用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后,医疗纠纷的发生状况为12 (6.00%),显著低于采用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前42 (21.00%);并且在开展有效医疗纠纷管理路径前的医疗纠纷平均解决时长为(76.4 ±8.1 )d,而在开展管理后的平均解决时长为(39.8 ±11.6 )。各数据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

3 讨论

想要彻底的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在目前临床上还难以完全实现。所以在进行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时,应当通过搭建医患认知平台,强化患者对医学的认知力,从患者的角度,使患者能够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责任心。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同理心理念,使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水平进行了解,加强医务人员的人文和伦理基础培训工作。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也需要根据各个医疗纠纷的不同特点,采用个性化的处理途径,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双方明确的解决意见;如难以达成一致,也应当采用最合理的途径对医疗纠纷进行彻底解决。

综上所述,对公立医院采用有效医疗纠纷处理路径,能够有效降低公立医院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够缩短医疗纠纷化解时间,为构建和谐的医疗关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杨琳.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的实践探究[J].农家参谋,2017(21):291.

[2]胡晨. 县域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困境及治理路径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

第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 蒋广根. 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第3篇

医院一直以来都承载着救死扶伤的重任,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医德”已经成为医院面临的严重问题,医院与患者之间正在发生着一场信任危机。医患纠纷中的焦点是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暴力等现象,造成诚信的缺失,医患关系处于剑拔弩张的程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75%左右的医院存在医患冲突,甚至出现过辱骂、威胁和殴打现象。医院被诉至法院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为避免和缓解这种危机的蔓延,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层面探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有着现实意义。

医患纠纷中呈现的主要法律问题

1.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不够完善

国家为了缓和医患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以下简称《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但上述法规还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体系,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内部的矛盾所致。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院方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产生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双线运作怪圈。为厘清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国家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内容十分简单,操作起来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条例》中对病历资料的复制、封存等程序缺乏系统的规定,导致医患双方在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对病历的真实性具有争议性;对病历保密程度例如接触涉案病历的第三方人员是否有权利进行病历的启封没有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不能复印和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在仅有法律条文框架的情况下,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具有周期长、不确定等特点。

2.医患纠纷中关于证据获取和举证责任问题

医患纠纷的主要证据来源是病历。病历资料记录了患者病情变化与医务人员诊疗过程,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有效的证据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复印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患者知情情况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医疗病历主要是由医疗单位保管,医疗机构在提供不利病历时常采取拖延、袒护的态度,甚至擅自涂改病历。其次,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证据效力中受到质疑。在医疗纠纷事故中,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主要证据是医疗鉴定结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医疗事故很多在实质上仍然是对自身行为的鉴定,在程序上、规范上达不到行为健康的状态。另外,医疗机构人员大部分隶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在医学系统内部对于本系统人员的行为上采用隐蔽的袒护,互相给彼此“撑面子”。医疗机构这样的鉴定体制导致患者对于鉴定结果的质疑,在质证环节鉴定人的不能按照规定出庭成为质证的一大难题,违背诉讼法中程序正当的价值理念和法律公正原则。

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规定,促进了医患之间责任的公平分配。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都高于患者,患者仅就损害事实和就医事实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的倒置不利于医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医学的进步,也无端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医院的某些灰色收入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掩护下,竟成为光明正大的检查项目,成为医患关系的不稳定的隐患。

3.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过于单一

由于我国医院本身的性质和医疗事故的特点,目前在法律上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还不够多元化,救济的渠道过于单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途径、行政调解途径、诉讼程序途径。医患纠纷的双方是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很难达成对于彼此都满意的方案,而且对于院方的落实也容易变成口头承诺。行政调解的过程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公信力不足,当事人质疑的情绪影响了调解处理过程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医患纠纷走入诉讼程序后,成本较高、效率低下,执行困难,成为患者维权的绊脚石。

医患纠纷出现的原因

1.患者方的原因

医疗信息传播的日益广泛,促进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的发展,患者不再仅仅处于被动接受治疗的角色,而迫切希望参加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治疗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缺乏对病情的客观认识,将医院视为其救命的稻草,当医院的诊疗方案和诊疗效果与期望值有偏差时,会对医院产生抱怨、怀疑等不良情绪。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院要求人性尊重的愿望提高,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冷漠、缺乏医德、差别服务会成为医患纠纷的一大导火索。

2.院方的原因

大部分医院处于技术优势的地位,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为避免引起医疗事故,会让患者接受大量的医学检查,而当治疗结果达不到患者满意程度时,这就为医患纠纷埋下了隐性矛盾;医务人员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解有偏差,认为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不具有参与医生诊疗方案过程的能力,当出现医疗偏差时,患者的质疑在所难免;医院在医德、医风方面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语气冷漠、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与人文关怀,忽略患者权益及心理需求。另外,有些医院在实行一卡通后,患者需要大费周折的才能知悉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效率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产生了矛盾。

3.医疗系统机制及社会方面原因

首先,我国的医疗体制的改革还走在实践摸索的路上,国家对医院实行差额拨款,医院具有了市场化经营的特征,造成患者就医成本的激增;其次,我国社会医保制度还不够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没有得到大量的释放,缺乏多维保险机制的意识。作为无冕之王的媒体报道加深了医患纠纷的矛盾色彩,通过大肆渲染之后的医患纠纷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质疑,成为医患纠纷的恶化助推剂。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1.完善医患体系的配套法律规定,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首先,笔者建议立法者应进一步细化《侵权责任法》《条例》等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定,严格界定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制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完善医患纠纷中的鉴定制度,适用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远远不够,应该制定好医患纠纷关系的专门法律,强化司法实践中医学鉴定的、、互相包庇的责任承担,完善医疗自身体系中的病案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程序。其次,建立医患纠纷处理报告制度和跟踪记录制度,在医患纠纷中建立专业的陪审员制度,从整体上完善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再次,建立医患纠纷的预防体制,医疗事业具有公益性,在市场化利益的驱使下,应该着重抓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服务业意识。最后,将医疗执业保险制度与社会医疗保险相衔接,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妥善受理患者投诉,和谐医患关系。

2.发挥第三方调解干预机制的功能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的比例要远高于医疗事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到位和与患者缺乏沟通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在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可以向第三方请求调解,一方面节约了诉讼资源,一方面对于医院工作正常进展和患者都有益处。笔者建议推动发挥医疗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增强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加大调解覆盖面。例如,我国上海市做出了实践性尝试,颁布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发挥医疗调解机构的功能。第三方机制具有中立性,能够将小型医患纠纷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医患和谐,且提高了办事效率,是值的借鉴与思考的解决途径。

3.引入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协调发展

诉讼并非是解决医患矛盾的唯一最佳途径,建立ADR非诉机制早已得到了各方立法的认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在自行和解、调解之外,仲裁制度是一种非常优秀的非诉讼制度。这主要是有仲裁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仲裁制度的保密性和资源性,吸引更多的医患人员选择医疗仲裁。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平衡性,需要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平衡,提供与社会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2011年12月25日,全国首例医患纠纷仲裁案在赣州开庭审理,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患方获赔25万元。大量的医患纠纷要求社会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挥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作用,进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4.发挥政府的法律引导功能

医疗机构是关系公民健康的公共事业的主要载体,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指引作用,出台相关政策促使医院收费阳光化,这是降低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政府在医疗机构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保证医院效益的合法化,加强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在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下,客观公正的评价医患纠纷。政府具有推进医疗改革的行动目的,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管理、树立服务信念、提高医患之间的和谐度方面下大力度,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结语

第4篇

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案件均呈增长趋势,成为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很少发生医疗纠纷诉讼,而9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事故案件则急剧增加。[1]医疗纠纷的概念十分宽泛,它除了包括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还包括医患关系纠纷,卫生保健纠纷,医疗保险纠纷,药品监管和销售纠纷以及医疗行政纠纷等。其中,因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以及诉讼费用的高涨,许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缓解因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所带来的医疗行业危机。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也逐渐开始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得到一些国家的关注和采用。WWw..com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医疗诉讼也已成为每个医疗机构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说明国家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但是,从近年的情况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未得到很好的改善。依据《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而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未能被引入争议解决途径之中。笔者认为,应当将仲裁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一,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拟从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具体建议等方面,对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合理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所裨益。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

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

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 发展 。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

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 法律 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 历史 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相对于前两种解决方式来说,民事诉讼是最具权威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它并没有发挥其应然的实效。据最近报道,仅1成医疗纠纷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5]对于涉案的患者(家属)来说,哪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其必然就会选择该种方式解决纠纷。笔者认为,除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规则繁琐、成本较高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1)法官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官的裁判更多的是直接依据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导致在纠纷的处理中,法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者,真正的法官乃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频遭质疑。如果说,过分依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官对专业案件的无奈之举,只要鉴定结论本身能够起到说明事实,分清责任的作用,那么法官据此作出的医疗纠纷裁判也可以起到维护正义,平息纠纷的效果。遗憾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也常常遭到质疑。尽管2002年《条例》已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过去卫生行政机关改为具有学术性的医学会来承担,但是各地的医学会大都与现任的卫生行政长官有涉;加之医疗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必然的血脉关联,导致由学术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仍会具有偏袒医疗单位的倾向。即便学术机构作出实际公正的鉴定结论,但是对于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 法律 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与其它商事案件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是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则有其特殊性。医疗纠纷本身的特点决定其仲裁庭的组成以3人为佳。其中一名由申请人选择,另一名由被申请人选择,第三名仲裁员也即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如果双方无法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所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席仲裁员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而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的仲裁员则必须是争议案件所属的特定医疗专业领域的医学专家。美国一些州的相关立法对仲裁庭的规定也是采用的3人制。美国俄亥俄州州法典(修订)2711条第4项[30]以及北卡罗来纳州议会2007年8月通过的关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致使个人伤害、死亡的医疗纠纷仲裁法中,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 治疗 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对于医疗事故而言,如果患者是以医疗行为侵权提出 经济 赔偿请求,那么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即患者(家属)要获得赔偿似乎就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存在:⑴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或受到损伤;⑵被请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做出的行为;⑶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对于第一项事实,原告是可以证明的,毕竟死亡和伤害都是客观发生的。然而,对于后两项的证明,由于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患者(家属)不可能知道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存在错误或者有疏忽。患者更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或者是因患者个人特异性体质所致的伤害。[31]这样,患者对事实真相都不能认知,何从谈其证明能力呢?而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说,作为医疗规范的主体,其知道也应当知道医疗规范和医疗行为的后果。所以,对于医疗事故这类特殊案件而言,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2]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 医院 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七位医师里只有一位会在他一生的医疗执业中因医疗事故而被起诉一次,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七位医师中的一位每年都会因医疗事故而被提起诉讼。evelyn yeatyng tang,book review:first,do no harm:the cure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by ira e.williams,journal of health&biomedical law,vol.2,2006,p.143.

[2]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 发展 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多元化 价值分析 解决机制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优势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鉴于此,建议把仲裁范围放宽至医疗纠纷或者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从更专业的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无法仲裁的情形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庭,避免纠纷的拖延与恶化,以判决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仲裁庭与审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进诉讼的效率,以诉讼的强制力强化仲裁的效果。

第6篇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每年医疗纠纷的数量在递增,但是出现医疗纠纷后进行尸检的数量每年是在递减的。我们知道尸体解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开性、公平性,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数量是在每年递减的,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将其原因归结如下:

    1.医疗机构/私了0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直接找医疗机构/讨要0解决途径,往往认为/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0。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据统计约有85%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采取与患方协商解决,最终以/私了0而解决。

    2.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0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使一部分人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而是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反复纠缠医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危害医务人员,在医院主要位置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等非理性行为,以迫使医疗机构屈服,继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工作。

    3.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医闹0。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别有用心的人、以医疗纠纷为生计的/职业医闹0,他们煽动患者及其家属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上法院诉讼,只要求与医院协商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难上加难。一些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医疗机构无明显过失,也提出要求赔偿,使医疗机构颇为无奈。4.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根据5条例6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5条例6其操作性不强和整个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冲突所造成的。5条例6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过失按照5民法通则6赔偿0的法律法规冲突,使医疗纠纷的司法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至于出现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却低于非医疗事故的怪事,更使医患协商缺乏法律适用基础。

    6.媒体报道有失公正。舆论导向喜欢强调患方弱势群体的地位,将医患双方定位为对立的两方,夸大医疗损害后果,有时甚至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听取患方一面之词就将事件公布于众,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时陷于被动的局面。

    二、在医学教育中的意义

    1.加强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医学生未步入临床工作之前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校期间学生应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加强,改进教学措施,更新教学观念,与时俱进,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总结问题的能力,例如:人体解剖学教学中,应指导学生自己去归纳人体的一些之最、人体的一些/三角0等等。

    2.渗透5条例6中的内容于教学当中。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那么在医务人员还未走向工作岗位之前,我们医学教育者应提前将5条例6传授给他们,在讲课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于教学当中,例如:妇产科教学中,在分娩机制讲解时,强调保护好会阴,防止出现会阴ó度裂伤(四级医疗事故)。外科教学中,在手术步骤的讲解中,手术完毕后要清查器械、纱布无误后方可关腹,否则若将器械或纱布遗留在体腔内即造成医疗事故,等等。让他们形成一个不论哪种行业都有其法律规范,一切工作均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第7篇

2010年5月7日,金华市箬阳乡张庚夫妇(化名)在金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理赔中心拿到了9.7万元赔偿款,他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一周前的5月1日,张庚夫妻抱着16个月大的儿子到金华市一家医院就诊,第二天上午儿子仍然高烧不退,该院建议转送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接诊后发现,小儿体温正常,即作一般病症处理,张庚抱儿子回家。当晚,张庚见儿子又发高烧,急送金华市中心医院。医院安排住院,后组织专家会诊抢救。5月3日中午,小儿因手足口病死亡。

张庚认为,金华市中心医院延误了病情,导致儿子死亡。他们向院方提出了35万元的索赔,并将花圈摆在了医院门口。院方自认无过错,主动要求金华市医调委介入调查。

“我们请来了专家组,对诊治过程进行了分析,专家组意见是医院延误了诊治时机,负有责任。”金华市医调会主任沈恒榜说,“我们告诉死者亲属,索赔10万元以上,需要尸检和医学鉴定后方可调解。”

张庚夫妇在咨询了律师后,权衡再三,决定不尸检,不进行医学鉴定,由医调会继续调解。“我们可以到法院打官司,但要花钱,时间又长,结果难以预料,这样我们会更痛苦,让医调会帮助我们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了。”张庚说。

在浙江,自《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有9个地市、40余个县区成立了中立的医调会。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正逐渐被医患双方所接受,也成为类似张庚这样的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选择。

破解医疗纠纷的“怪圈”

从哈尔滨550万元天价医药费,到深圳医务人员头戴钢盔上班,医患纠纷愈演愈烈。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结构,救治了无数位处于死亡边缘的病人,却为何难以平复那道横亘于医患之间的裂痕?

据了解,按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直接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3条途径。但在现实当中,3条途径都存在问题。

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最为常用,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倘若对同一事件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往往会发生激烈冲突。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也常受到患者的质疑,认为卫生行政部门跟医院是“一家人”,必然会袒护医院,难以做到中立。至于诉讼,对患者而言,要耗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且即使选择诉讼或者行政调解,还须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关键环节,而由于进行鉴定的医学会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果也常遭到质疑。

“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长此以往,医疗事故处理陷入了一个“怪圈”:患者一方闹事―医患双方“私了”―医院赔钱了结。结果往往是“双输”: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遭到破坏;患方即使获得赔偿,抵消掉“医闹”花费的人力、财力和精力,可能也得不到多少好处。

“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缓冲带’,从而为解决纠纷创造更多的转机。”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认为。

的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医患纠纷调解,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保障。第三方调解模式给医患双方增加了一种沟通渠道,能够尽量避免极端解决途径如“医闹”等问题,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该处理办法规定,市、县(市)设立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医调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等。

该处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政府予以解决。医调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由司法部门负责,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

“医调会是完全的第三方,能得到双方的充分信任,尤其是患者方的信任,解决问题的效率将会更加高。”浙江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陆德兴说。

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余海也认为,“这是制度上的一种进步”,避免了以往卫生部门行政调解方式“老子管儿子”之嫌疑,能够做到相对客观。

不过,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由医调会调解。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医院与患方可直接协商解决;索赔在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或者寻求其他处理方式;索赔超过10万元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调会调解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宁波探索先行

据了解,最早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是我省宁波市。

2008年3月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在全国率先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即第三方处理模式。遇到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找宁波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论理,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退休后的老茅,似乎比以前还要忙碌,而且还成了一个整天与“矛盾”打交道的人!

老茅原名茅永斌,曾任宁波市中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退休后,他又多了一个身份――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当调解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要讲究技巧。在公正的前提下,如何让医患双方接受,才是关键所在。”

宁波市鄞州区一名40多岁的妇女因为胸闷到附近一家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生在对其进行静脉注射时建议其安装心脏起搏器。但是输液结束后,患者自行离开了医院。傍晚其丈夫回家后发现妻子死在浴室,于是带领家属10余人到医院讨说法。

老茅接到案子后,立刻赶到现场。他先出示了工作证,稳定家属情绪,然后就开始和工作人员一起研究病例、分析死因。“一看病例就发现问题了。这名妇女曾多次因胸闷到不同的医院就诊,而且医生都建议其安装心脏起搏器,可是她一直没有安装。这才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

但是那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想要稳定下来比较难。于是老茅就来了个“以情感人”。

他怀着沉痛的心情对死者家属说:“你们知道她死亡的真正原因吗?不是医院错,是你们错了!看看这份病历,她去看了这么多次病,你们谁知道她心脏病严重到这个程度?医生每次都建议她安装心脏起搏器,你们谁关心过这件事?要是早安装上,能出现这种结果吗?”

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让家属懊悔不已。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6600元。

“当然,当好调解员还需要你真心喜欢这份工作,那才能有耐心地去调解纠纷。”老茅说,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拉锯战”,这时候就一定要有耐心,反复宣讲法理、事理和情理。有的当事方在调解中一时情绪激动,起身离场,调解人员就要尽量把对方劝导回来,尽最大努力促成调解。“最长的一次调解,处理了整整107天。患者不断反复,我们也要耐心陪到最后!”

“老娘舅”的介入,使医疗纠纷的调处朝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冲突一触即发的医患双方终于可以平和地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据统计,从2008年3月1日到2010年3月1日,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会同相关单位解答咨询750余人次,受理医疗纠纷410起,成功调解396起,调解成功率占96.5%,医患双方无一反悔。医务人员被打事件从2007年的91起148人减少到了30起50人;医院被冲砸也从2007年122起减少到85起。

“宁波在公立医院改革和处置医患纠纷方面所作的探索和创新,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希望能总结经验,向全国推广。”200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桑国卫说。

成长的烦恼

尽管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中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自身的优势,但处于探索期的制度并非一帆风顺。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

陆德兴表示,按规定设立的医调会专家库成员,有懂法律的,有懂医学的,也有长期在基层从事调解的。“最重要是保证专家的公正。”陆德兴说,为避免当事双方信息不对称,医调会会将专家的资料上墙,患者可点名选择。“如果在调解时对指定专家不满意,可随时更换。”

杨必明认为,医疗行业是高风险和特殊性行业,还应当建立医疗责任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得到及时赔偿。

确实,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只有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公司负责医疗纠纷赔偿,减少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为此,浙江的办法引入了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对医疗责任保险,则规定了保险费率的确定、保费支出、理赔程序和依据等内容。

目前,浙江考虑将省级医院纳入医疗责任险。根据宁波“第三方调解模式”经验,医院将根据规模、发生纠纷概率,向卫生局缴纳风险金,再由其交给保险公司,以便调解成功后赔付给患方。

“保险公司不是由一家,而是由多家公司组成的航空母舰式的共保体,医院将财产险、火险和风险金捆绑在一起,向共保体投保。”陆德兴表示,这样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杭州市医调会于6月1日启动,萧山医院院长商炜炜却仍有顾虑:“有第三方来调解纠纷固然好,更公平更公正,也更能得到患者信任。但万一患者不愿意第三方来调解,这可怎么办?”《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要告知其推举代表参加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

“不少家属认为不闹不给钱,先过来打了再说。”商院长说,实际工作中,医院即使要求患者走第三方调解途径,但患者也不会听。对此,陆德兴坦言,调解是自愿的,目前只能通过向当事人宣传以及通过有效调解让老百姓相信,树立医调会公信力。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的赵丽华律师则认为,实行“第三方调解”的政策,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8篇

关键词:门诊 ;投诉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运行及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强,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门诊部,每天都有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探索便捷有效的患者投诉处理途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一站式患者投诉处理机制, 规范投诉处理流程,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化解医患矛盾;主动了解患者需求,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1],充分利用现有平台,争取有关方面配合,将原有其他解决医患纠纷的合法途径与相关部门工作对接,建立一 个"多元化一站式"医患纠纷调处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搭建平台,畅通医患纠纷调处[2],渠道建设一个适合的平台是我们工作发展的方向,现报告如下。

1 门诊常见纠纷原因

2014年一季度投诉4例,其中医疗服务2例,中午西药房值班人员少,患者候诊时间长,检验科宣传栏过期,服务态度2例,内科医生推诿患者不开专科药;二季度投诉5例,服务态度4例,放射科1例,检验科2例,B超室1例,医疗服务1例,夜间急诊医生少;三季度投诉5例,电脑收费系统故障1例,医生跨科开药未写病历1例,药剂科态度差2例,理疗室设备差,候诊时间长1例;四季度投诉6例,保健科1例重症开药少,电子处方3例,药剂科1例,少发药未及时清点,急诊科板凳无坐垫1例,全年共20例。2015年一季度13例,外科专家门诊1例,无医生坐诊,眼科2例,医生态度差,药剂科1例,无博苏,收费室1例,收费票据与明细不符,疼痛科1例 ,上午无医生坐诊,神经内科1例,分解收费,外科1例推诿患者,其他5例;二季度7例,西药房2例,解释不到位1例,剂量不符、缺药1例,疼痛科1例,下午无医生坐诊,妇产科2例,态度差,检验科1例,取结果未查到,其他1例;三季度8例,妇产科2例未写病历,态度差,西药房2例,发错药和剂量不对,骨科1例,漏诊,态度差,收费室1例,2次价格不同,其他2例。

2 门诊纠纷一站式处理流程

门诊大厅设投诉接待处,有监督电话、意见箱、登记本,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患者及家属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在接待的过程中注意倾听患者的投诉原因及问题,待了解问题后,给予耐心解释的同时,及时将患者带到发生纠纷的相关科室,了解清楚发生纠纷的具体问题,和相关科室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一起共同解决问题,实属工作人员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指正,给予相关惩罚,及时向患者赔礼道歉,同时采取补救措施,将患者的问题及时解决,当班人员能力有限不能解决时,应及时电话通知科护士长或门诊部主任协同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应上报分管院长,再次协同解决,争取一次性当场解决患者的问题,对处理意见和结果做好记录,同时征得患者的谅解,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在最短时间内尽快解决,并告知患者在14个工作日内会给予反馈,在2个工作日内转办或督办。对各科室的问题,由门诊部反馈给科主任,科室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落实。对有出入的投诉,应做好与投诉人的 沟通解释工作,耐心细致地向患者解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流程及相关部门具体事项,取得患者的理解和谅解,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应及时转交医务科或相关部门处理。

2.1处理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倾听完患者的诉说,不能急躁,待患者讲述完事情经过,接待投诉的护理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安抚患者,声音不要太大不要太急躁,要保持心平气和地态度告诉患者,请患者不要着急,我们一定会想办法帮您解决问题的,请您放心,同时电话通知护士长或门诊部主任参与协调解决,在等待期间告知患者我院处理纠纷是一站式的流程,希望患者不要着急,我们的主任马上赶来给您解决问题,主任解决不了的会联系分管院长及相关科室,每周四有院长亲自在大厅投诉处坐诊,专门帮患者解决纠纷问题,请您相信我们,我们这里都有投诉电话,解决不了的您还可以打市长热线,我们一定会帮您解决,让您满意的,平复患者的心态。

2.2 医院关于处理纠纷其他相关规定

2.2.1院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联系,及时倾听患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患者排忧就难,提高患者对医院的满意度,特决定每周四下午为院长接待日,制定院领导接待日值班表,总值班陪同,准备好接待日来访登记表。接待地点为门诊大厅导医台,接待程序为院领导听取患者意见和投诉,由院领导和相关责任科室领导当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院领导亲自答复群众诉求,做好沟通交流和解释工作,涉及医患纠纷矛盾的,应积极引导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好交办、督办,在登记表中作出批示,提出意见,留存。同时要反馈建档。

2.2.2门诊投诉每季度通报制度 门诊部为了减少医患间的矛盾,提高门诊服务质量,规范服务流程,维持门诊就诊秩序,切实解决患者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特制定门诊投诉季度通报制度,对每季度发生的投诉进行现场和书面通报,对患者在诊疗服务环节中出现的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通知涉嫌的相关科室,提醒和告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注重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求门诊部及门诊服务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将投诉升级到院办,增加院办的工作量,浪费患者的时间,从而为患者提高一个便捷、高效、舒适、安逸的就诊环境。

3 讨论

为了方便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解决,医院特将院办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交由门诊服务台一站式解决,既方便了患者,又减少医院各部门的麻烦和工作量,当然门诊部无法解决时,仍然由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搭建一个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平台,积极解决纠纷问题,形成一个多元化的一站式的处理纠纷中心,同时要做好和各科室各部门的联系,取得院领导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好地方便患者,解决患者地问题,主动了解患者需求,再造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门诊服务台一站式解决,既方便了患者,又减少医院各部门的麻烦和工作量,使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增强,患者满意度明显提升,服 务质量不断改进,一站式患者投诉处理机制有助于增进医患沟通,融洽医患关系,是调处医院患者投诉的有效形式[2]。

参考文献:

第9篇

随着“医闹”事件的增多,全国各地的卫生厅和公安厅相继联合出台了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以下简称联合通告)。但是新近出现的 “医闹”冷暴力行为往往不在联合通告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公安人员到场后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制止,只能任由“医闹”分子天复一天地闹下去,直到医院出于无奈做出让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为止。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医闹”非暴力索赔的危害,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闹”概念及冷暴力的表现形式

“医闹”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说法。目前学术界对“医闹”概念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群人,这其中又包括两种看法。一是,“医闹”是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的人,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帮助患者从医院获得利益,然后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②这种观点把患者及家属排除在了“医闹”范围外。二是,“医闹”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借口,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③笔者认为,“医闹”是一群人,包括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其中被患者方雇用并以此为生的人专指“职业医闹”。

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职业医闹”以打、砸、抢等极端的、暴力的非法手段对医院进行索赔时,非暴力不合作的“医闹”方式开始悄然生长。“医闹”冷暴力的“冷”体现为隐形暴力而非显性暴力;冷暴力中的“暴力”体现为强行胁迫医疗机构为一些不该也不想的事情。他们不鉴定、不、不调解、不打砸医院设施、不殴打威胁医务人员、不设灵堂、不烧纸钱,只是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手法:一直纠缠医务人员并要求解决、穿着统一服装在医院走动并散布谣言、大批人员端着遗像在病房及医院大门口静坐、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这种冷暴力索赔方式多数是由患方家属自己采取的,社会出于对患者家属的同情及对弱者的保护,往往偏向于支持患者家属,使医院处于被动地位。

“医闹”冷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医闹”冷暴力行为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为不受他人干涉。“医闹”纠缠跟随医务人员的行为虽然没有强行限制医生的活动范围,但是明显在医务人员心里形成了一种隐形胁迫,使得医务人员的自由活动受到了影响。其次,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名誉权。在事实真相尚未查清之前,“医闹”分子便到处传播医务人员草菅人命、没有医德、医死人不负责等言语,这明显会破坏医务人员的声誉,严重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名誉权。第三,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生活安宁权。一些“医闹”分子纠缠医生,强行跟着医务人员回家;一些“医闹”分子经常给医务人员发威胁性短信,这些行为往往使得医务人员及家属的正常生活被打乱,生活安宁得不到保障。《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闹”冷暴力行为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首先,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医闹”分子既不鉴定也不,在事实真相还未查清时就称医院医死病人不负责任等;有的甚至通过网络或媒体大肆对医院进行言语抨击和歪曲宣传。这些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严重者还构成了诽谤罪。其次,侵犯了医院的财产权。冷暴力行为虽然不像打、砸、抢等暴力行为一样直接侵犯医院的财产权,但是为了保障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医院不得不额外增加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的结果就是对医疗机构财产权的侵犯。

“医闹”冷暴力行为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侵犯了其他病人的休息权。休息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更是病人最需要的权利。“医闹”分子不分时段地在病房纠缠医生、静坐示威,严重影响了其他病人的正常休息,侵犯了他们的休息权。其次,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合理就医权。病人到医院就医就应该享有获得正常、合理医疗救治的权利。但由于医院公共秩序受到扰乱、医生受到无理纠缠,医院很难为病人提供正常条件下的医疗就医环境。所以,其他病人的合理就医权受到了“医闹”冷暴力行为的侵害。

“医闹”冷暴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人生而平等,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名言指出人生活在社会契约之中,就必须遵守契约规则,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平等。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关系病人的生命安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医院的正常秩序。“医闹”分子的冷暴力行为虽然不像暴力行为那样明显、直接,但也确实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违背了大家共同制定的社会契约,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决“医闹”分子冷暴力行为的法律对策

严格区分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加大对“医闹”分子的打击力度。医疗纠纷属于民事事件,由私法调整;“医闹事件”已经超出了私法范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由公法调整。面对“医闹”分子的暴力行为,“我们的执法机关却束手无策,或仅仅施以劝阻,并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以上暴力行为的发展。”④面对“医闹”分子的冷暴力行为,公安机关通常都当作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只是对其进行劝阻,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冷暴力行为的发展。医院、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区分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对于“医闹”要严厉打击,绝不能因为“医闹”分子采取冷暴力的行为就认定为医疗纠纷从而对其放纵。

加强法律宣传。从实际中发生的多起冷暴力“医闹”事件可以看出,使用冷暴力的“医闹”分子文化素质比较高,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比较冷静,稍微能够沟通。但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只是皮毛,只知道打、砸、抢是违法的,不知道冷暴力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所以,针对这些采用冷暴力的“医闹”分子要加大对他们的法律宣传,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劝其采用正当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建立健全更公正、方便、为纠纷双方都接受的合法处理途径。现行处理医疗纠纷有三种途径:和解、调解和诉讼。和解要么是被占绝对优势的医院所主导,要么是被采用各种暴力的“医闹”分子所主导,真正平等、公平地协商一致的情况很少。行政调解的主持者――卫生行政部门由于其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问题受到质疑而往往被患方拒绝使用。所以,本应发挥较大作用的行政调解机制形同虚设。⑤在当今法官职业化的浪潮下,法官离开了医疗事故鉴定,就难以对医疗案件进行审理。所以,判决的公正性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⑥可见,现行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都不能达到好的效果。

建立更公正、方便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以下几点设想:一、为患者成立合法的社会组织,在医疗纠纷中帮助患者维护权益。该组织的性质与消费者协会相似,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均可参照消费者协会设立。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医疗纠纷。“该第三方仲裁机构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由法学家、医院医生、法官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采取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调解。”⑦这比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更能保证结果的公平、正义性。三、建立并完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⑧保险公司对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进行担保后将减轻医患双方的压力,医患矛盾也将得到缓解,“医闹”事件也将减少。(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注释

①刘秋生,钟旋,施祥等:“医院处置与预防‘医闹’事件的应急机制探讨”,《中国卫生法制》,2010年第1期。

②程俊:“医闹行为现状分析与对策”,《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第4期。

③刘逸红,刘珍明:“恶性医疗纠纷13例统计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第4期。

④刘晓燕:“关于‘职业医闹’现象的法律思考”,《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年第11期。

⑤⑧刘晓燕:“解决医疗纠纷乘需第三方机制”,《法制与社会》,2009年9月(上)。

第10篇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地增强、以及医疗活动强度及难度的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医疗纠纷不仅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程序,给医患双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更会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降低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使本来已经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当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仲裁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时,法院诉讼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极个别案件还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就难免存在冲突。同样的医疗纠纷问题,不仅医患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同,而且各地法院、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观点也往往不尽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办理;审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时,则要以《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据。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相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来说,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对患者实际造成的损害也较大。但是,由于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时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处理,其结果是,在相对严重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反而低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患者所能得到的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反而没有不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责任)的赔偿额高,成为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上述的法律适用原则,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患者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也不会以该理由提讼。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造成了案由的混乱,还增加了结果的不公平性,使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的作用。还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造成的医疗事故侵权应当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据此,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又重新回复到患者一方,这就给举证责任的分配造成了冲突。

赣州市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于2009年9月设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在我国首次开创了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成立以来,成功快速的调解了部分医疗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但赣州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仅对中心城区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而且因为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将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 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存有怀疑,进而不愿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尽管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在《仲裁法》上完全没有障碍的,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加强,必须以完善医事法律制度为前提。目前有关部门之所以反对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采用,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把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个解决途径,且我国真正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也未建立起来。

我国目前尚无严格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医疗纠纷的问题,赣州市处理医疗纠纷其基本的规范依据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2010〕第64号令),部门立法、行政立法仍然是我国目前启动立法程序、产生立法文本、推动立法进程的基本形式。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最初通过立法,是想谋求消除人治思想、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的效果,但某种程度上也易造成扩张管理权限并对地方或部门利益特殊保护的不良后果[2]。

立法所独有的普遍参与性、民主性、充分吸纳各种利益诉求的属性,以及通过立法上公开的活动,使得各种交叉或冲突的利益相互认识、彼此理解、互为妥协,并求得能够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根本上寻找消解这些矛盾冲突的最佳途径[3]。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应的法律,使其与现行的民法、刑法有很好的衔接,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从而防止相同的事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把医疗纠纷仲裁机制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运作模式与程序,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内容上,实体法部分应明确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和民事责任,程序法部分由举证责任、鉴定制度、仲裁制度、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减少双方纠纷,即使纠纷出现后,当事人或法院也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立法对上述环节的规范,从中判断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进而降低纠纷的处理难度。

【参考文献】

[1]廖泽方.卢盛宽.段飞凤.等.“第三方力量”开出解决医患纠纷良方-赣州市仲裁委成功调解久拖不决医疗纠纷案[J].中国律师,2009,12:81.

[2]医疗事故处理法列入卫生立法计划[J].法制日报,2007-3-15,第四版.

[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7-18.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医疗纠纷;现状;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055-01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蓝图的构想和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卫生事业中的薄弱环节,也被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上。除了对整个卫生事业建设所出台的法律政策外,国家还专门针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条文,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成绩同在的是各类矛盾的激化,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限制,政府、医疗机构等部门工作做的不到位等原因,农村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2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设现状

目前,我们各地都陆陆续续出现了较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的实践性探索,比较典型的有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天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广州和谐医患工作室等等。这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数据显示,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仅成立一年就受理医疗纠纷307起,成功调解285起。而北京卫生法学会开展专业医疗纠纷调解近五年来,处理医疗纠纷6000多起,调解成功率约为86%。而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在近几年来不断改善,政府以及其他各部门对此的投入也逐年增加,但目前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纠纷数量仍在增多。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医疗纠纷数量就同期相比上升15%-30%。在诊断、护理、救助、注射、用药、急救等方面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因患者去世引发的医疗纠纷上升幅度最大。

(2)医疗纠纷调解难处增大。通过走访武汉周边农村发现,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其亲属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不理证据和事实,一味的把责任全部推给医院,特别是对于患者死亡的情况更是无理也要闹三分。往往会聚齐几十上百人游行示威向医院讨说法,经常发生损坏医院公共财产、伤害医院相关负责人等事件,而院方又存在极力推卸责任,导致双方僵持不下,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的境地。

(3)第三方化解手段不硬。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和院方总是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且往往不愿意配合调查,使得第三方调解机构难以取证。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尸检和司法鉴定等未做明确规定,因此,第三方调解机构想要获得事实和证据具有较大的难度。调解人员只能通过劝说等软方式来进行调解工作,难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很难使双方获得较大的满意。

(4)社会影响及院方声誉问题难以消除。医患纠纷的增多,不管最终解决情况如何都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因为,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开始双方的僵持,会对围观者产生较多的误解,如果是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诸如患者死亡之类的,则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而群众一般都对院方有抵触心理,或多或少的都会支持跟自己同等地位的人,这样一来,即使是患者方面的问题也会对院方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3 现行农村医疗纠纷解决方案探讨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所产生的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农村医疗纠纷的化解途径与城市医疗纠纷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更多的依赖行政调解,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比例也大大低于城市医疗纠纷。考虑到农村医疗纠纷处理的特点,笔者对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中常见的三种方式进行探讨并进行完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在农村医疗纠纷处理中,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目前实践过程中还并不完善,解决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较普遍的问题是,患者对赔偿额度及赔偿方式期望过高,在协商过程中虽然达成一致,但往往事后反悔,从而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院方因站在主动地位,积极的向患者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的勘察,做好现场记录,浓情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及意见,以缓解紧张的气氛。

下面以患者死亡为例进行具体说明。如果患者在农村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死亡,院方应首先安抚患者家属,并委婉的劝说其对死者进行尸检。而相关医疗单位向死者家属提出尸检时,应站在搜集证据角度进行说明,向死者家属出具书面的尸检申请,并要求死者家属出具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同时,在书面说明中语言应委婉并且明确,切不可含糊其辞。

(2)行政调解。在处理农村医疗纠纷问题过程中,行政调解是使用频率最高、范围最广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调解,从而达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一种方式。通过调查发现,行政调解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比较顺利,达到协议后的毁约率也相对较低。但是,行政调解中往往存在患者及其家属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信任问题,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患者家属认为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会比较倾向于保护“自己人”的利益,因而,患者往往会不太配合调查。解决这种问题,主要应通过树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从而在长期的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来获取患者的良好印象。

(3)医疗诉讼。在农村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医疗诉讼所占的比率是最小的。采用这种方式的患者往往是态度很强硬,不愿意接受协商以及行政调解,或者是协商及行政调解失败。因此,医方面对这种诉讼更应持冷静态度,积极举证,做好充足准备来应对。而对病历管理不善的农村医疗机构经常发生在举证过程中证据权威性不够等现象。应对这种问题,应采取通过多种方式搜集证据,做到证据的权威性、有效性、有力性。

参考文献

第12篇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甚至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因素之一。传统的化解途径虽然有效遏制了这些矛盾,但还存在着不公正等种种弊端。专家认为,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应当谋求治本之策,关键是要对现行鉴定程序加强法制监管,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分析说,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一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院等医疗机构在承担公益职能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自己挣钱来维持运转,这必然会导致医药成本向患者转移,进而诱发冲突;二是医院等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利益上的不均衡甚至出现冲突,这就会使一些医疗从业人员内心不平衡,从而导致乱收费等现象产生;三是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制不健全;四是部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道德、信仰缺失,再加上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致使医生医德缺失、缺乏诚信;五是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六是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定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方几乎掌握了所有信息,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两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最终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多闹多给钱、少闹少给钱、不闹不给钱”成为一些患者的惯有心态。

二是在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学会等组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机构,其组成人员也大多为医院的在职医生,因此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质疑。

三是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过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同时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一般也是医学会的鉴定资料,判罚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

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都离不开鉴定这个环节,鉴定中“裁判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目前看来,组建一个既掌握医学专业技术,又能够“超脱”各方利益的鉴定机构还是个难题。因此,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力,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

专家们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杜绝医疗纠纷,还需从四方面努力:1)由政府从投入、立法等方面采取积极举措,解决当前普遍存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机制性难题。2)呼吁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观念,改变现有的生物医学模式,不能就病谈病,要形成“以人为本”的生物社会心理医疗模式,切实从服务等各方面满足患者的多方面需求。3)发达国家借助医疗责任险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的做法也可借鉴。在医疗责任险得以推行的理想模式下,可以避免大量的过度检查等行为,医生可以从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但要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运行效果,必须由政府、医院、患者三方合力,建立起专业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经济责任转移机制。4)不管是“近亲鉴定”还是“手足鉴定”,关键在于要对鉴定加强法制监管,尽可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中医药界人士发表宣言反对废弃中医药

“传承中医药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中医药的言行”――来自全国各地的500多名中医药界代表近日在广州,以发表宣言的方式坚决反对废弃中医药。

炎帝神农中医药发展论坛近日在广州举行,论坛发表了《中医药发展广州宣言》。宣言提出了反对盲目“西化”、坚持科技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等主张。

最近,国内有人提出“废除中医”。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说,在中国民众的医学预防中,中、西医各项半边天,中国约有半数人口接受中医药服务。

但李连达同时承认,中医药的“内忧外患”不利于其自身发展。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学术体系有待发展。

他说,中医药在国际上仍处于尴尬地位,虽然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市场,但普遍难以进入国际医药和保健品的主流。

“2007年或许就是个拐点”,论坛承办者之一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楚源说。他认为,目前正在形成一个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神农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近日在广州揭牌,研究院聘请多名专家,计划每年投入1000万元以上资金研究中医药文化。

早期诊断是降低乳腺癌死亡率的关键

“目前专家一致认为,对乳腺癌的早期诊断是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存质量、提高乳腺癌治愈率、降低乳腺癌死亡率的关键。”北京协和医院乳腺中心主任孙强教授呼吁医患双方加强对乳腺疾病的筛查意识,以有效防止乳腺癌的漏诊和误诊。

在近日由中国人民307医院主办的“全国乳腺癌治疗进展高级研讨会”上,孙强教授专门就“乳腺癌的早期诊断”做了专题演讲。他说,乳腺癌是女性中最常见的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居妇女各类恶性肿瘤死亡率之首。国外的一项权威研究结果显示,广泛开展的乳腺普查与不断提高的早期发现率是乳腺癌死亡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在美国,近80%的乳腺癌患者被发现时正处于早期,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却已是晚期。

临床实践证明,乳腺的原位癌几乎100%可以治愈,I期乳腺癌患者5年生存率为97%,Ⅱ期是75.9%,Ⅲ期仅为45%。由此可见,对乳腺癌的早期诊断,是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存质量、提高乳腺癌治愈率、降低乳腺癌死亡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