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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17 11:24: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卫生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疗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

    1,根据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的《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按照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中。

    (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如《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的程度,分为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医务人员没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四)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发生了损害后果。如果损害结果,并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不能列入医疗事故。在实践中要确定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和动态变化性,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及不可预测性,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对患者造成何种影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等多因素影响,所以在实践*作中较难确定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根据法律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和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3篇

1执业准入

必须是法定的执业护士。要进行统一执业考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并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执业范围内才能履行护士的责任和义务,缺一不可,显然未注册护士不能履行护士责任和义务,不能做护理工作。护士执业准入制度杜绝滥竽充数、鱼目混珠,巩固和健全了护理队伍,确立了护士的地位。

2责任义务

护士不是勤杂工,不是清洁工,要不断学习钻研新业务、新技术,既为伤病员服务好,又受伤病员和医护人员的尊重。

1)注册护士必须坚持履行护士责任和义务,按护理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2)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制度、技术规范。

3)注册护士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怎样做好护士

1)利用所学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知识全心全意的为病人服务,医务人员的使命就是减少病人的痛苦,帮助伤病员早日康复,促进健康。

2)要做好护理工作,必须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职业角色。护士的职业角色就是用庄重大方的形象把护理知识、护理教育和护理行为服务于每个病人,满足病人的需要。

3)要做好护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职业态度、良好的职业技术、娴熟的职业技能,这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一个护士基本的素质和条件。这就要求护士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不断更新知识,不断严格训练,提高自身的服务本领。

4)要明确服务宗旨,要改善服务模式。旧的医学模式和观念总是把医患关系定位在病人求助我们治病,要求病人听医生、护士的话,很难把医患关系平等对待,这种观念是错误的。病人是消费者,是“上帝”,医患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只要病人进了医院,就形成法定协约关系,要对病人负责,要满足病人的合理需求,否则就可能损害病人的权益,病人有权追究和投诉。

5)我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我们要把病人当作亲人对待,我们能做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以病人为中心,一切服务于病人,一切方便于病人,围绕病人的需求去做。

6)医务人员要真正的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要有同情心、责任心、事业心。对病人没有同情心,很难做好护理工作;没有责任心,护理工作就做不到位;没有事业心,护理工作就不能作大作强。没有这“三心”,就失去了基本的职责准则。

第4篇

关键字:医用耗材管理、重要性、医改、措施

一 加强医用耗材管理的重要性

1 规范医疗器械行业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重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已经施行。医疗耗材是医疗器械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耗材的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国家的重视,并且在全国的医疗卫生系统中逐渐落实和完善。

2 完善的医用耗材管理符合国家医改的大环境,是医药卫生管理和监督体制的一部分,有利于医改目标的达成。我国医改的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反映医药卫生管理系统对医用耗材管理的重视。

3 加强医用耗材管理是现代化医院管理的一个实践环节,已经得到各大医院的重视,成立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大大的提高了医院的整体运营效率。由于医用耗材种类繁多,使用数量庞大,规格复杂,用途多样性等特征,相对于药品和诊疗项目在医院经营中更容易出现问题,所以许多大型医院制定了详尽的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和流程,从质量评估、采购管理、购进渠道、品种审核、入库验收、保管保养、出库复核、有效期管理、使用说明等方面进行专业的管理,配合医疗人员的工作,提高了医院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因为耗材管理混乱无序而造成的浪费。

4加强医用耗材管理,不仅能从质量和供应及时性上保障医疗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也能节约患者的费用支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员,能从采购成本、质量性能、检验和使用等方面把关,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为质量、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等给患者带来的风险。据统计,在医疗服务中耗材费用是仅次于药物费用,而且耗材费用多是由患者自费,特别是高值耗材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完善的医用耗材管理队伍,更加了解市场行情,采购高性价比的产品,减小了患者的自费压力。

二 医用耗材管理中存在部分问题

当前,大部分市级医院的医用耗材管理还达不到现代化医院管理的层次,处于松散和粗放的状态,存在一些问题:

1采购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不够专业,对耗材市场价格和质量情况调研不足。有的医院未实行集中招标的采购形式,甚至部分科室自订、自购医用耗材,导致耗材的成本比较高,有的医院的药占比和耗材占比接近,其结果造成医院的资源浪费和患者的医疗费用增加。

2 医用耗材申请制度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管理混乱。现代化的医院耗材申请要坚持程序化和科学性,分管的院领导、物价管理部门、科室和物资管理部门等要对所需的医用耗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综合分析。

3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不科学,使用管理等方面有漏洞。现代化的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和使用,需要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科室统一配合,要有专业人员研究耗材的性能、用途、价格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有的医院还未实现专业化和网络化管理,有时会出现耗材方面的无序无章。

三 结合本院实践谈谈医用耗材管理有效措施

从数据统计上来看, 2015年4月-2016年3月,门诊次均费用为220.7元,同比下降比为2.03%;住院次均费用为6219元,同比下降为2.9%,耗材费次均费用分别下降8.8%。医改后药占比、耗占比分别为为29.65%、10.34%,我院提前完成医改规定的药品、耗材占比不超过40%的目标。2015年省农合中心将我院农合病人的门槛费由1100元,下调至890元,减轻了患者负担。医改后我院"三费"控制的成效显著,主要得益于以下措施。

1集中配送措施

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准许,我院于2013年5月份开始实施医用耗材的集中配送,具体做法为:

(1)配送公司遴选。根据公司的资质、配送能力、年销售额、注册资金、仓储设施、信誉度、让利幅度等综合比较,邀请符合条件的公司参与比选。

(2)公开透明的招标。获邀比选的配送公司将医用耗材所有的品种和价格表明,参与我院自主的集中招标,最终确定耗材的品种、价格和配送公司。

(3)选定集中配送的公司。根据耗材分类采用整体打包的形式进行集中配送,与对应的公司签订合同,明确配送公司的试用期、保证金、供应率和服务等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医院的回款时限。

该项举措开展两年来,运行平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首先,通过公开透明招标和集中配送,降低了耗材的进价。另外,医院采取"耗材收入不作为科室有效收入"的方式计算绩效,从源头上控制了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减小患者的费用负担。

其次,管理更加便捷。配送公司从70多家缩减为两家集中配送,这两家公司与我院的医用耗材管理人员对接,沟通便捷,保证临床所需耗材及时供应,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与现阶段的医改工作要求相契合,使得医院和患者双方受益,提高了医院管理的效率,也对全市医保农合资金的稳定运转起到积极的作用。

2医用耗材内部管控措施

(1)医院成立专门"药品、耗材"使用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全院药品和耗材的管控。将药占比和耗材占比不超过40%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并根据目标将药品和耗材指标分解到科室,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确保任务完成。

(2)控制耗材使用的浪费现象。医院采取"耗材收入不作为科室有效收入"的方式计算绩效,源头上控制了耗材的不合理使用。

(3)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使用管理规定》。对特殊耗材纳入临时申购管理,新引进耗材必须通过耗材评价小组会议,并且需严格控制年使用量。

(4)以"双控"降"三费",制订药品、耗材、检查费"相对值"和"绝对值"的控制值,配套考核同步跟进,达成"三费"控制目标。

(5)开展了"抓医改、强质量、保安全、促提升"为主题的质量专题月活动。提升全员医改意识,让医护人员主动参与药品和耗材的管控。

(6)高值耗材省网网采,规范采购过程。按照"皖医改【2014】1号"及"药采【2014】57号"文件要求,根据省采购平台限价备案目录时间,我院逐步推行第一批、第二批医用耗材的网上采购工作,对照省标目录梳理医院在用品种,结合临床使用、价格等情况进行品种遴选和替换。2015年底省卫计委大督查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情况通报数据,我院药品网采率及骨科高值耗材网采率均处于全省前列。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保持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责任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必须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必须保持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形成的废弃物,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必须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责任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责任单位采取代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6篇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注重质量,坚持普及,以确保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这不仅要提高各级领导和卫生技术人员“科教兴院”的意识,还要不断树立终生教育的理念。由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工作繁忙,工作时间不固定,种种原因无法离职离岗进行学习。我们采取相应的实施方法如下。

一、加强新卫生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对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医院和新调入的人员,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坚持对住院医师进行在职培训,加强“三基”训练,注重专家的临床督导,并每年组织一次住院医师的“三基”考核,增强业务学习意识,规范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以及多次进行全院性的医疗技术操作讲座,从而带动了医疗、教学等工作,使医院医疗质量不断提高。

二、加强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科教处组织的学术讲座均为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有15~20项,参加约有3000人次,在学习交流过程中,激发他们的科研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有利于医院的全面发展。

三、通过好医生远程医学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掌握学习进度,选择符合工作需要的学习内容。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从根本上解决因工作忙而不能接受现场培训的问题。

四、我院实施院、科两级管理,由一名副院长负责,由科教处负责具体工作,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各科室指定一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员。科教处制订相关的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实行规范化管理,以评价各科室培训工作。各科室每月培训2~3次,每月全院培训约有900~1000人次。通过每月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报表,充分体现出这种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五、我院每年外派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先由科室提出申请,再经医院批准后外出进修,要求进修内容必须是先进的新知识、新技术和科室急需开展的技术。进修学习人员学成后要在科室内开展工作,先进行科内讲座,达到一人学习全科受益的目的。每年申报区、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学术讲座,使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受益。

六、我院近两年培养在职研究生约十几人,在科研项目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申报院级科研项目约30多项,申报北京市首都发展基金科研项目约10项。七、体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各类培训势在必行。通过几年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我院在继续医学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参加率以及学分合格率均在98%以上。因此,充分调动医技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及医院整体的发展。

第7篇

20xx年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学习十七大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预防保健和卫生执法工作,严格卫生行业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

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

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五、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二是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财务收支、评先评优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以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杜绝乱收费现象。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实现招标到品种、到价格,解决不同时间、不供应商药价不同的问题。扩大招标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把全县所有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全部纳入药品联合招标的范围。四是落实惠民政策,方便患者就医。认真落实济困病房制度,落实对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一免三减”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继续推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第8篇

1、在举办医院社康部、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和防保科的指导下,社康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包括全科、专科、护理、药房、医技及计划免疫等专业小组。每专业小组设立组长,并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各组及各班(岗)岗位职责。社康中心主任应对本部门员工定期进行岗位职责考核。

2、负责成立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为各专业小组组长,不断加强社康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质控小组每月就本社康中心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进行自查,质控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3、社康中心的主任,应每月召开一次各专业小组工作会议,针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制定改进措施。

4、社康中心主任应每月统计中心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制定本中心二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对工作人员的每月的绩效工资按照工作量进行二次绩效分配;对社康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做好质量控制。

(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深圳市基本医疗制度》、《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深圳市医保管理办法》以及举办医院的各项医疗管理制度等)的学习和掌握。对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熟练掌握,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依法行医。

2、社康中心应贯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科目提供诊疗服务,严禁超范围执业;及时督促协助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办理执业注册,避免非法行医。

3、社康中心应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及医保相关规定,及时核对调整医疗收费价格;社康中心主任应直接管理物价,确保社康中心医疗收费价格不高于举办医院。杜绝乱收费。

4、建立社康中心电话回访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对门诊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并做好记录;社康中心主任要定期抽查回访执行情况。

(三)服务流程管理

1、制定适合本社康中心的医疗工作流程,包括全科及专科医疗,护理、药房及收费挂号等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调整优化服务流程;社康中心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

2、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停电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等)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社康中心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并将预案落实执行情况作为社康中心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充分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医疗缺陷和纠纷管理

1、根据临床医疗、护理缺陷评定标准,建立社康中心医疗差错登记本,并定期组织讨论。

2、对重大差错、纠纷应立即上报医院社康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3、制定社康中心的奖惩制度,并贯彻执行。

4、发生医疗纠纷,应注意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客观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处置单、诊疗过程涉及的药物、安瓿、器械等各种医疗文书和医疗用物。

(五)员工和公共关系管理

1、严格执行社康中心工作人员岗前及岗位培训制度。要求新进社康中心人员熟练掌握内、外、儿、妇科常见急证的处理、院前急救技术、外科常用操作及急救设备的运用等基本技能,并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技术的演练及考核,考核成绩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奖金挂钩。在岗工作人员每年需到举办医院参加临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15-30天。

2、社康中心主任应根据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状况及业务特点合理搭配排班。

第9篇

本文作者:王勇、崔周平、曹辉斌 单位:潍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我市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企业内部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建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检查发现,我市多数用人单位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性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利益一致性,认识到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多数用人单位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2010年,在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等5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中,我市4家企业被评为山东省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自上世纪60年代起,经过50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市在卫生系统建立了一支覆盖区域广、技术能力强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队伍,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市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14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6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3家、职业病诊断机构3家,超额完成了卫生部提出的“每个市必须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必须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目标要求,实现技术支撑区域全覆盖。我市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为各县市区人民医院或疾控中心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3家诊断机构中有2家是潍坊市水平最高的三级甲等医院,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基础坚实。近年来,市卫生局将能力建设作为事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加强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仪器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我市要求所有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基本适应目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市卫生局还将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数量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充分调动了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性。据统计,近3年来,我市各级技术服务机构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1万余人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1.6万多点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200余项,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在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我市还加强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指挥中心建立了事故预警体系,组建了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支应急队伍,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避免和减轻事故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业病防治体系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变动频繁,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结合我国此前几十年的职业卫生工作实际,确定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2003年,中央编办调整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将卫生部对作业场所的监管职能调整到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按照中央编办的职能划分,联合发文调整省级及以下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随之进行了调整。2010年初,我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调整了省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包括我市在内的多数市相继作了调整。2010年10月,中央编办104号文件再次调整了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将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监管职能由卫生部调整到国家安监总局,我省没有调整。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维持2010年中央编办104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将对用人单位的全部监管职能确定为安监部门,我省仍然没有做出调整。在此期间,由于上下职能不一致,基层监督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缺位、越位现象。二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配合,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不力。目前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纳入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或竣工验收时,发改、经贸、建设等有关部门没有将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列为必备条件,致使许多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缺位,项目建成之后不得不改造,不但达不到最佳防护效果,而且也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浪费。目前,绝大多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都不是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的,多数是在立项之后或施工阶段进行,相当一部分甚至不做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十分薄弱。三是法制建设不完善,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滞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依据原《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许多法规、规章不再有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另外,新《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然而,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失去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职能后,这些调查和评估将失去必要的工作基础。四是监督力量不足,监管矛盾突出。目前,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数量比人均GDP1000美元的2001年增加近3倍,接害人数增加1倍。但是职业卫生监管力量的配置不但没有相应增加,反而由于体制改革等原因大幅减少,不能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根据卫生监督员数量为地区总人口数的1.5/万、其中职业卫生监督员占20%的规定标准,我市卫生监督员总数应达1290人,职业卫生监督员应有258人。但是,现有17家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中,共拥有卫生监督员215人,其中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仅46人,日常监管难以全面覆盖。

在企业层面。一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健全。同国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较为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有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变动频繁,职业病防治工作被动应付,没有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二是普法工作有待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专业性强,许多用人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熟悉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个人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高,亟待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三是用人单位法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突出表现在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安排职业患者诊治,该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设置、该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不配备等,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个别地方的保护主义直接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优化投资环境而忽视职业病危害控制,干扰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许多职业卫生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在技术支撑层面。由于政府长期投入不足,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发展受限。省、市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较突出,县级机构的能力普遍不足。多年来,由于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缺口。由于得不到政策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常常入不敷出。例如,我省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为每人次70元(2001年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健康检查标准规定的必检项目(常规体检、拍片、化验、特检等)成本计算,一名普通粉尘作业人员的常规体检费用大约在200元左右,现行的收费标准明显较低,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技术服务能力的发挥。

近年来,通过采取以专项行动为主要手段的推进措施,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目前职业病防治现状和职业病发病规律来看,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为此,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增强防治工作的实效性。

职业病的“防”与“治”两个环节不应分离,建议由一个部门承担。一方面,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任务。职业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救治等各个职业卫生工作环节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不能割裂开来,而且专业性非常强,非卫生专业人员难以做好。另一方面,在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技术服务两支队伍经过50多年的培育,无论从专业技术方面还是人才梯队建设方面,更具职业卫生监管的优势。因此,从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执法主体仍由卫生部门承担。否则,职业卫生工作必将陷入管理空档,来之不易的职业卫生工作良好局面将遭到破坏。另外,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的医改,已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将协助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发挥整个卫生服务体系的优势,利用全系统的力量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即使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能已经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省仍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省政府确定职能划分。在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也是由劳动或卫生部门承担[6]。

从职业病“三级预防”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健康损害预警和职业病患者康复研究,全面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以地区(市)为单位建立职业病救治和康复基地,做好以尘肺病为主的治疗康复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预防、救治工作。建设项目立项主管部门要把住源头控制关,将职业卫生审查前置。劳动、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将岗前查体、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作为企业注册、招工的前置条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编制、人员予以统筹考虑,切实解决工作量大、人员少的矛盾。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增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病诊断等必要设备的投入,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增强技术服务能力。要坚持公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建立健全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质,建立合理的政策机制,满足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

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加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建立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机制,落实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要加强雇佣农民工、使用试用工的监管,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劳资关系,为职业卫生监管奠定基础。建立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建设项目立项部门和工商、劳动等部门的责任体系,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行为。

第10篇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第11篇

20__年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预防保健和卫生执法工作,严格卫生行业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__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 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五、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二是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财务收支、评先评优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以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杜绝乱收费现象。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实现招标到品种、到价格,解决不同时间、不供应商药价不同的问题。扩大招标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把全县所有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全部纳入药品联合招标的范围。四是落实惠民政策,方便患者就医。认真落实济困病房制度,落实对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一免三减”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继续推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第12篇

2009年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预防保健和卫生执法工作,严格卫生行业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是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及时开展新一年度新农合筹款工作,力争实现参合率稳中有升。按照省市要求,将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从15元提高到20元,使人均筹资总额从2008年的95元进一步提高到100元。二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县《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加大监督力度,实行责任到人。推行农合网与医院内部网络的联接,在原有2家医院的基础上,力争在奔城、胡各庄、柏各庄、司各庄、长凝、扒齿港等较大中心卫生院和京东医院建立网络接口。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定点医院服务行为的动态监控。认真落实与定点医院的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合作医疗目录外用药和诊疗项目的使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控制次均住院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三是提高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站人员管理办法,发挥其对所在医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基金管理,落实报销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进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级管理平台,在二院、煤医附院、妇幼和二五五等全部市级定点医院实现出院即报。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加强发现、转诊、追踪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病人报告率、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保持在100%,做好双重感染病人的发现和治疗工作。三是扎实推进免疫规划工作。按照“三固定”、“五统一”的要求,加强接种门诊建设,加强冷链管理,认真落实告知制度,保证接种安全有效。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和新生儿首针接种及时率保持在95%以上。继续实施强化免疫,防止麻疹暴发流行,保持无脊灰状态。继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管理,保证数据录入准确、上传及时。四是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加强对镇村两级妇幼医生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妇幼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基层妇保、儿保工作的督导,确保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6‰以下。继续推进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医疗机构产科的监督考核,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绿色通道。

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

五、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二是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财务收支、评先评优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以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杜绝乱收费现象。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实现招标到品种、到价格,解决不同时间、不供应商药价不同的问题。扩大招标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把全县所有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全部纳入药品联合招标的范围。四是落实惠民政策,方便患者就医。认真落实济困病房制度,落实对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一免三减”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继续推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