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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学教育

时间:2023-11-20 10:01: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强法学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强法学教育

第1篇

一、加强法学人才培养的刑法教学方法

(一)合理定位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目标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培养成为法官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不断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不断加强,进一步加强法学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要培养他们国际法律知识,善于创新培养方法,加强制度创新系统建设,努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满足社会的需要,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适应,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需要合理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层次,确定共同的目标,形成统一培训模式,根据不同培养目标,重点研究学术人才的培养,注重法律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法律辅助技术的应用,从而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得到贯彻落实。

(二)合理构建教育课程体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因此整个法律课程系统结构必须体现课程体系,需要结合法律专业教育的主要目标,设置合理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提高法学专业课程的合理开发程度,不断优化整合课程体系,确保法学课程应体现时代特征和适应时代的挑战,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观念的培养,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相关课程教育方法的创新,加强对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较,大胆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先进经验,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了解和评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状况,促进对刑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三)加强刑法专业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刑法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力度,需要明确刑法教学目标。在刑法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刑法教育对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和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培养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视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必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应对变化的教育环境。因此增加刑法专业教育力度,调动学生拓宽专业学习内容,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结合传统刑法教学方法的现状,要加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长期以来人国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是基于教学理念,教师的教学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没有创新,导致整体教学内容显得枯燥无味,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和素质普遍较低。因此需要加强教学和学生的互动和联系。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处于主体地位,通过不断鼓励、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更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使法律学生提高应变能力。

二、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需要结合具体教学实际不断创新法学教学方法。任何教学活动都需要加强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并结合具体实际不断优化教学方法,这就要求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必须以转变教育观念为先导,以优化课程体系为切入点,改革教学内容与加强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具体教学方法,以促进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入,培养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而言,刑法教学方法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并服务于一定的刑事法教学,需要针对学生进行特定的人格修养,加强相关知识素养的提高,所以在刑事法律教学方法过程中,需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加强对教学内容的选择,创新刑法教学模式的创新,促进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并能确保完成教学目标,实现对法律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完成,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作者:高习智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第2篇

关键词:素质教育 教育模式 实践能力

近年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但是繁荣背后的隐忧和弊端亦更加凸显。传统教育理念与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实证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极低,很难适应实际工作和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因此,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就此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一、传统教育模式的局限

移植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着力培养“通识型”人才,重理论传授而轻实践能力培养,越来越与新时期素质教育的要求相背离,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 教育理念僵化落后

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固守因袭已久的教育理念,无视社会和市场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一味试图培养能够适应各种需求的“通识型法律人才”,但是对于所谓“通识型法律人才”中“通识”内涵的理解却过于狭窄和封闭,仅限于法学理论知识,故而重法律理念的灌输、法律逻辑的建构以及法律理论的传授,轻视法律实证分析、个案解构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理念的落后与僵化,是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脱节等诸多弊端的根本原因。

2. 教育手段与方法单一

在单一强调理论知识的“通识型”人才培养理念下,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便是传道式的理论灌输,教学内容主要为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方式限于课堂教学,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主导;教师满足于理论传授的系统性、理论性、逻辑性,学生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这一单一的理论传授的教学手段完全忽视实践教学等旨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的教学环节的开展和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尝试,是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脱节、操作能力低下的直接原因。

二、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途径

鉴于上述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弊端,必须着眼于素质教育的目标和社会对法科学生应用能力的需求,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要求。而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改变传统教育理念

应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赋予培养目标以全新的内涵,由单一强调理论知识的“通识型”人才培养目标向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又具有独立获取知识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转变。既要重视理念灌输和理论传授,又要重视自主学习能力、法律实证分析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到理论与实践兼顾,着力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改革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方法

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采用参与式、民主式教学方法,变教师唱独角戏为师生互动、学生广泛参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提出自己的见解;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不但要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的讲授,更要让学生掌握法律思维的正确方法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在具体的教学方式和手段上,除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之外,应大力加强案例教学法,即教师选取典型性、综合性的案例,提供给学生进行分析。学生课前熟悉案情,查找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课堂上师生自由讨论,各抒己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出全新的、创造性的观点,教师予以引导和启发。讨论结束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采用案例教学,其主要着眼点不是以此加深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而是通过案例分析,变单向传输为双向交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表达能力以及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通过这种形式,不但会加深对理论的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使学生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逐渐养成正确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分析方法,锤炼以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一样具有强烈的职业特点,法律职业具有其特定的职业素养要求。而所谓法律职业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理念、法律方法、法律语言、法律逻辑等等均必须在法律实践中才能逐步养成和提高。为此,欲在学习阶段即初步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就必须加强法学实践教学。要结合实际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使学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实践锻炼。这一体系的具体要素包括:

1. 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教学是借鉴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即像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建立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锻炼实践技能。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合作开设了以保护消费者为主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办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投诉、调解和诉讼案件。

2. 社会调查

比如我校法学专业开展的假期社会调查,学生深入街道等基层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执法现状,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了感性认识。

3. 法律咨询与服务

利用假期、节日针对某一主题到基层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到法律援助中心从事法律援助的辅助工作等。

4. 模拟法庭

选取案件素材,组织学生扮演法官、律师等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审判,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取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这是法律院校一项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5. 法律实训课程

如笔者在刑法教学中开展的阅读真实案件卷宗、案例讨论、审判观摩等实训环节,对于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了良好作用。其中的阅读卷宗是由教师根据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的重点、难点问题整理几本完整、典型的刑事案件审判真实卷宗,供学生分组阅读使用。教师讲解和回顾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包括相关的刑法知识、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必要知识、证据种类、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等知识以及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功能和基本写作方法。然后由教师组织学生分组对卷宗进行阅读并讨论。要求学生针对案情的要点难点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在此过程中,由教师予以指导。最后要求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通过阅卷和对案例的剖析,按照每组的事前角色分工,分别以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身份制作书、辩护词和判决书,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结论,并加以论证。上述环节结束后,要求每个学生撰写实训报告,之后教师对阅卷过程与案情加以适当点评。通过开展阅卷实训教学活动,增强了学生对所学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与掌握了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操作,培养了学生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应用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必要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6. 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

这是一般法学院校的基本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实习期较短(一般仅两三个月),学生不能完整跟踪案件且学生和实习单位一般均重视不够,学校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导致实习效果大打折扣。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实习期,加强过程指导和纪律监督,使专业实习真正起到检查、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强化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和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霍宪丹. 法律职业素养是“法共体”的基本资质[J]. 法学家, 2003,(6).

第3篇

[关键词] 法学教育;律师参与;英美法律;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B83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3-001-3

一、法律实践教学的由来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

实践教学最早出现在理工科的实验、医学教育的临床实习中。在实践教学的模式下,学生不是被动的接受理论知识,而是通过自己亲身参与、身临其境感受来获得或理解知识,这使得学生学习效果大增,对医学与相关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美国与英国法律实践教学概况

(一)美国法律实践教学概况

目前,全美国大约有203所法学院,其中178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具有研究生层次的特点,因为它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申请人需已经取得了某一学科的学士学位之后,才具备申请法学学位的要求。美国法学教育从产生到现在都体现出了极强的实践性特征,这集中反应在了案例教学与诊所法律教育上。

美国的法学教育无疑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教育典范之一,究其原因,除了全民高度的契约恪守精神和自身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严谨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也是居功至伟。在这一教育模式中实践教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体现在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上,而这一职业性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美国法学教育历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一般已经获得了其他的人文科学知识;学生学习的目标是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美国的法学院非常重视学生实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与内容、师资组合上都有其优点值得我们探讨和借鉴。具体来说,在师资组合方面美国法学院教授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很多都有执业经验,曾经担任过辩护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因此在教授的过程中能够跟学生分享其工作中的经验。此外,美国法学院还有一种兼职教师(Adjunct Faculty),他们是在律所与法院全职工作的律师和法官,利用业余时间在法学院讲授实务性课程。

(二)英国法律实践教学概况

英国法学教育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典范之一,对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重实践是英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点。在法学院的实践教学中,律师参与教学成为一种新的模式,律师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重视法律实践教学、律师参与教学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早期的英国法学教育是“律师学徒(Apprentices)”制,即通过边学习理论边实践的形式来培养学生。此种培养方式的理念是在实践中学习,它表现为一个学生跟随一个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边实践一边学习。13世纪后期,律师学院开始兴起。律师学院的发展,使英国法学教育走上了较为正规的发展道路。律师学院中学员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学习法律和实务技能:①讲诵师授课。首先由讲诵师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其次由学生们开展讨论,最后由讲诵师针对学生们的讨论进行再次评说解释。②出席法庭旁听。在法庭观摩法官判案和律师辩论,这是学生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③举办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在各大学的法学院进行,其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这种学习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院的授课。通过讲授教会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理论与法律技巧;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口头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的技术;第三阶段,学生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熟悉律师业务和相关法律文件。

综上,通过对英美法律实践教学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在法科学生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实践教学的作用,而在实践教学中,又非常重视律师的参与。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积极引导律师参与教学这已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它对于促进法科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完善与发展也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杜碧玉.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模式的经验和启示――以麦克乔治法学院为例[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61-64.

第4篇

摘要:社会资本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形式,在法院建设发展过程中起着构建多项功能的重要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社会资本的融合和整合,使社会资本能为司法公正所用。

关键词:社会资本信息化整合功能

人类进入21世纪,在全球知识化进程中,人们充分利用信息产业重新构建了工作及学习布局,形成社会资本有机整合,为林区法律工作及法官素质再提高等方面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本文从三个方面谈法院信息化建设为社会资本奠定基础,逐步实现各级法院在信息化高速公路上全方位实现审判工作全程数字化,从而树立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展示法院整合社会资本,从不同角度审视我们的审判工作。

一、树立法官终身教育理念

终身教育就是加强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审判职业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可以享受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而基层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准确裁判各类案件。一是加强自我学习。法学是一门系统的社会科学,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法官应当首先加强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准确掌握法律规范的涵义和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及区别,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法官职业思维便失去得以养成的基础。学习和了解法律,还应弄懂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意图,这对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法官树立自我学习的根本和创新学习的合力。二是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深入实践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一项活动,也是人的认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论认识的活动过程,加强调研,有利于法官透过复杂具体的社会现象总结符合时代特征的审判工作规律,又有利于加深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了解,培养敏锐观察问题,理性思考问题的能力。这已是伊春两级法院的共识。

二、创新教育培训模式

基层法官教育面涉及较广,而又面向未来,培养专家型法官不能以现在的模式培养未来的法官,所以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势在必行。一是要加大高层次法律教育培训的力度。因为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法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学历教育,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如鼓励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选送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研究生学历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建立学习奖励制度。二是要推行实践性教育法。实践性教育法定位于审判实践,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培训内容上要满足审判现实需要,教学方式上要突破单纯课堂化,结合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研讨会、辩论会等方式以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认知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在法官实践教育中加大交流,鼓励高院、中院法官到基层挂职锻炼,这对于缓解由于基层法院断层带来的问题,促进基层法院司法水平提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等产生良好效果。是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基层法官的再学习课程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上不可避免的受信息化等载体的影响,在树立终身学习全过程中提倡“开放共享、全球受益”的教育新理念,每位法官都在创造一流审判机关中享受一流法学知识教育,结合自身优势孕育出新的学习模式,提高了高等教育受知面,为法官职业生涯铺平了道路。

三、加强教育载体建设

加强基层法官素质教育,除了加快培训基地、设备、教材等载体建设外,还要广泛利用网络、大众传媒等手段提升教育效能,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培训体系,吸收、消化、扩展教育培训成果。时刻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努力推进案件流程管理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案卷公文电子化,数据传输高速化,形成法学教育是多种法学教育模式的结合,法学教育体系框架内人才培养取向多元化。一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为新时期法官学历再提升和知识再积累提供必要的学习环境,提供充实的技术力量,抓好应用培训,完善应用软件,提高智能程度,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帮助法官认识社会,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强化法官要有“双赢”的理念和换位思考。二是以最大限度开发基层法院法官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起到社会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充分体现法官在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治国理论基础,时刻以公平、正义为尺度,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最终以教育和培训载体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以落实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为重点,整合队伍资源,推进人员分类管理,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努力实现队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错,廉政不出规。四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官教育培训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陶冶法官情操,提高人文素质,使基层法官始终对其职业保持活力和自豪感,并把接受再教育、再学习转化为法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时刻以创新学习推动发展,以发展促进创新,开创审判机关工作新局面。超级秘书网:

第5篇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第6篇

关键词: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424.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75-02

课程体系是指按照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要求和学生心理,根据专业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设计的各门课程的系统。多年来,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理论上缺乏论证,在课程体系上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目前,实践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规范、如何具体运作尚无统一认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研究欠缺

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沿袭大陆法系,重理论轻实践,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很薄弱。目前,对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实践基本能力,开展哪些实践形式才能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这些环节能否符合实践教学的本质,这些实践环节如何开展,以什么标准评价这些实践环节,这些能力和环节通过怎样的课程体系去实现,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

(二)没有将实践教学视为一门课程

作为一门课程,应当有教学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具体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方法和课程评价标准等指标体系。作为一门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程理论关于学时、学分、教材、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开展,应前后有序,不得随意改变。但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还没有形成包括以上内容的规范化的课程体系。

具体的实践性教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确定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即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目的和要达到的教学效果。(2)制定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方案。即编写和准备教案,明确实践性教学的环节、措施和具体方法;(3)规范实践性教学过程。对于教师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活动程序进行规范,确定教学的具体方法和手段。(4)制定对教学内容的考核要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等。

(三)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

我国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已经有规范化的管理,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了16门核心课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整个课程结构体系设置,但基本上确立了全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主要内容,统一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

我国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缺乏规范化的管理,造成各高校对其理解不一,实际操作中呈现百花齐放。目前各高校的实践性课程教学各有其特点:清华大学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通力合作开设法律诊所的课程,让学生亲自“坐诊”受理各类消费者的投诉,学生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并获得实践知识的同时也帮助消费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大学以律师事务所为基地,配备年富力强且多年从事律师职业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律诊所课程。浙江大学注重提高司法实习的实效,设置了短学期司法实践课程。南京大学着力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并结合法学教育特点和要求,不断丰富读、写、议的内容体系。综上,目前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是各行其是,系缺乏国家基本规范。

(四)没有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区分开来

实践性教学活动并不等同于专业实习,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和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也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当具有如下具体环节:(1)公众法律意识调查;(2)旁听审判;(3)社会调查;(4)专业见习;(5)疑难案件辩论;(6)模拟审判;(7)法律义务咨询;(8)专业实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课堂内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和课堂外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目前,各校已经开展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较为多样,有模拟审判、专业实习、旁听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等形式。此外,诊所式教学、以师带徒等也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方法,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如何设置和讲授缺乏统一认识和规范。很多教师通常运用案例分析等方式来体现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的本质认识不足。案例分析的运用体现为,只是教师给出经过高度概括的案情,然后提出问题,由于课堂教学课时的限制,教师不能给予学生充分讨论和分析的时间,然后很快给出标准答案,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应当体现出学生作为主体的亲自参与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

(五)实践教学专业设置过于狭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指出,目前,法学毕业生的求职大多还把眼光盯在律师事务所、政法和国家机关上,但实质上社会工作、企事业单位等等,都应该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市场,而现在很多市场还呈现一种封闭状态。

很多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工作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只能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择业。但是,学生中相当数量的人不能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历年的通过率很低。事实上,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领域不限于此,还有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和非诉讼事务领域。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既要适应法治进步需要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法律监督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要培养为公司企业和公民等提供权益保护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还要培养全球化下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及跨国权益保护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由此可见,在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诉讼实务训练,也不能忽视非诉讼实务和其他技能的培养。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旨在提高和加深学生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理解,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给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般包括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三个层次。从课程建设角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职业伦理课程

由于法律工作责任重大。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教育,同时,法本身所蕴含的公正、诚信等价值内涵等都决定了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道德品性和职业操守的教育。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职业伦理课程属于包括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在内的基础实践。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课程等。

(二)专业实践课程

专业实践主要包括学年论文、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对于法学理论课程体系问题,不少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许多专家认为,应当适当减少必修课门数。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在规定法学本科必须修满的法学课程总时数的前提下,重新确定一般法学基础教育的必修课程,将其减少至20门左右。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本科的必修课程应该减至11门,在必修课程之外应该建立专业课程群,专业课程群分理论法学课程群、公法课程群、民商法课程群和刑事法课程群。与此同时,他还为不同的课程群拟就了具体的课程。后者的观点值得借鉴,同时对我们法学实践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所警示,即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应当相呼应。

国家对于法学实践课程虽然进行了一定指导,但在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尚未充分发展到足以独立的情形下,指导性意见过于概括和笼统。国家应当参照规定法学理论核心课程一样规范法学实践课程基本的课程内容,除此之外,各高校在必须完成实践基础课程之外可以根据各校的特点及市场需求建立实践教学课程。这样,在实践课程上国家既实现了宏观管理,又尊重了各高校的办学自主性。

(三)综合实践课

综合实践主要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具体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训练、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等。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可以设置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训练、谈判技巧、和解技巧、沟通交流技能等实践课程。

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其中,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就业不理想的原因比较复杂,实践性教育滞后是原因之一,因此,改变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加强法学实践课程建设,使法学专业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求,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有其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22(4):30.

[2]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14.

[3] 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2.

第7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交叉学科;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77-01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它通过舞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诉讼支持、专家证人等方式,为经济犯罪事实的认定、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的依据,为维护企事业单位权益提供有力保护,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纠查经济犯罪的有效工具。

在今天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形式下,推进建设和发展法务会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除了能够提高司法办案的能力外,法务会计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能够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法律问题逐步增多,发展法务会计,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合同法律纠纷、发现财务上的漏洞与会计方面的隐患,多角度防控企业风险。其次是能够提升中介的服务水平。提高法务会计的业务水平,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内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的现实需求。再次是为了防治腐败。目前,部分官员贪污受贿的财产数目相当巨大,犯罪方式及其隐蔽复杂,一般的会计或法律从业人员识别和判断的难度很大,加强法务会计的实施,已经成为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能力的重要诉求。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

(一)理论研究落后,认知水平不高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尽管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说,还没有形成较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特点、性质、职能、方法和内容等问题仍没有达成一致。

(二)法务会计法规匮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业务、隐性经济业务不断增多,会计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单凭目前的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很难解决日渐复杂的会计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务会计法规来规范指导。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务会计法律法规,法律上的漏洞不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给司法裁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法务会计实力弱,竞争力差

从国际上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在其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招聘了为数不少的法务会计人员,专门负责法务会计事宜。其服务范围很广,比如对商业贿赂、、偷税漏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财务欺诈等的调查等都涵盖在其服务范围之内。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规模小,实力弱,缺乏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法学、证据学等法律知识方面匮乏,不能够有效结合会计和法律知识, 从而不能够准确的提供法庭所需的有力证据。

(四)法务会计人才稀缺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调查等工作主要依赖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来承担。注册会计师虽然精通会计审计知识,但在法学、证据学、犯罪学、侦察学等相关知识方面却及其匮乏;而律师虽然通晓法律法规,但因会计审计方面知识的缺乏,难以发现经济案件中的财务问题。因此,不管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都无法独立胜任法务会计工作,人才的匮乏成为制约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二、建立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和框架体系

国内理论界针对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大多是在对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的,尚未正式形成结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要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吸收西方成熟的理论与方法,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又要考虑中国国情,不能照搬照抄。

(二)颁布法务会计准则

自从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国内外经济交往带来了经济管理的新气象、新局面,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极大地规范了财务和审计工作,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也势在必行。首先我们应该制定准则框架,在此基础上再完善理论体系,高起点、高标准的推动法务会计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法务会计准则,让具体业务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既能提升其职业信誉,保证其执业质量,也能让法务会计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大大增强,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

(三)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开展法务会计需要既精通会计又熟悉法律,既有职业道德又有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又离不开教育。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有非常成熟的法律教育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而我国专门开设法务会计的高校却屈指可数。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开展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对教育资源与后备人才资源进行整合,开展各个层次的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后续教育。针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和律师,开展广泛的职业培训活动。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大量因财务问题引起的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发展起步晚、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和机构不完善、人才匮乏等,而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体系比较成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切身实际、提升业务能力,在法务会计业务方面大展拳脚。

参考文献:

[1] 熊 磊,漆 佳.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初探[J].会计之友,2012(10).

[2] 耿秀芹.法务会计浅析[J].财会通讯,2013(7).

第8篇

1、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已有近三十年时间,期间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多层次的法律人才。同时也经历了从无计划地疯狂扩张到毕业生数量远超市场需求的过程。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显现。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成型比较早,有着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重理论、轻实践;重考试,轻能力;重分数、轻素质的填鸭式的法学教育模式,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远远达不到市场对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严重脱节。为了改变现状,我国在2002年正式启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的实施使得高校开始重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中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它的实施也促使法学本科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化。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

2、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指明了法学专业改革的方向目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主要体现在大学生过剩和技工严重缺乏。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今年3月底表示,“中国解决就业结构型矛盾的核心是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的人是技术技能型”。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法律人才,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专业职业教育方面也在进行积极地探索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适应新形势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学专业比其他专业的职业化道路走得要早一些。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国法学专业职业体系尚未成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专业的职业化道路。

二、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措施

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多层次性,主要包括法律高职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那么,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体系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春岁月155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3)改革考试形式和体制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分阶段考试的体制。第一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的方式进行,主要用来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法律职业素养。第二阶段以主观题为主,以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包括分析判断的能力、推理论证的能力和解释说服的能力等。

三、总结

第9篇

论文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论文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篇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第11篇

关键词:实践能力 法律意识 实践性法学教学

众所周知,党校是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也是党政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机构。所以,党校的法学教育就要更有针对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法学讲台不好站”是很多党校教师的共识。党校法学教学不仅仅要求教学内容要新,要围绕着中央、地方最新的法治动态展开,还要求深和活,既要有一定的法理深度和研究价值,还要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党校法学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特别强,一旦一部重要的新法出台,或是中央、地方出现了新的法治动态,党校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准确捕捉信息,展开深入研究,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这就对党校法学教师的知识储备和业务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党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应该注意培养学员的法学观念,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精神、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员的实际解决能力。

1.现阶段党校法学教育的不足

现实中,党校法学教育面临着很多困境。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党校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从而忽视了对学员分析及处理实务培养的能力。在法学教育的讲堂上,教学方式相对单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中,材料都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先选择好的,有现成的答案,学生一般也都是顺着老师的思路去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这种机械和僵死的讲授方法,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立于社会情理之外的规范体系,使学员们常常认为可以用数理似逻辑推导方法将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切事物、解决一切纠纷,这种观念大错特错。

2.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员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教学不仅可以活跃学员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还能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党校法学教育必须将传统法学教育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思维,从各自独立转变为强调合作,从封闭式讲授转变为开放性讨论的现代教育模式,即实践性法学教授方法。

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具有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在教育目标上突出能力性、在教育方法上突出互动性、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和重视学员反馈的明显特征。而且,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为学员提供更大的主动学习空间,克服传统案例分析课程中学生易受教师观点束缚的弊端。

3.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建议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任何教学方法都是相对的,并且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我们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争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3.1加强教师的实践性

党校法学教师除了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教育实践是以教师的个人经验为基础而形成的,这就要求教师不能只专注于书本上的知识,而是多增加一些实践性活动。法学教师可以兼作律师,在教学之外以办案的方式增加实践经验。一方面,教师在实践中也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加深了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这使得课堂气氛更加活泼,调动学员们的积极性,增添教学的乐趣,加深学员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强教师的实践性,有效地推动了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生长,提升了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层次。

3.2增强课程设置的实践性

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短期的培训不可能使学员系统地学习每一门法律科学,而只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因时制宜地向学员讲授他们所需的法律和法学知识。

理论联系实际,加大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是党校教育的根本方针,也是提高党校教学质量的关键。党校的法学教学,应突出特色和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加大对自己地区存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对策,为教学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要加强法学教学的研究性,使教学过程成为教师与学员一起研究理论及现实问题的过程,要注重对问题的实际调查,从实践中获得第一手资料。

3.3改革创新教学方法

第12篇

关键词:权利;法治;权力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了解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