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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时间:2022-08-01 14:3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1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管理对策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难点问题

(一)养老保险账户的多机构管理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加入养老保险职工的就业灵活性,让企业职工在多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的续缴(前后是否统一为企业职工,另外,是在各地区开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之间产生了冲突,同时由于企业职工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认知的不清晰,导致其在脱离一段劳动关系后并为对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整合管理,最终导致企业职工个人管理账户被多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共同管理,该种多机构管理形式并不能全面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进行管理,便会导致企业职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基金(养老金)时出现漏算和少算的情况。

(二)地区经济发展复杂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化,生活、物质消费水平的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不能忽视的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在差异较大的地区间,转变其工作生活环境是时常发生的。若企业职工从缴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移向缴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其应当享受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得到相应提高,其中具体差额需要根据新地区养老金标准予以补足。

(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让养老保险关系复杂化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样性导致我国难以对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性较弱,导致分轨执行且极大程度的约束了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增加了转移的难度。

二、企业职业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机构管理

为了让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关系的建立更加深入化,养老保险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改进,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以及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进行整合,确保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能够由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不会因转移出现不完整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

由于市场的开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就业人群也在飞速增长,保险关系转移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手工操作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不便。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养老保险关系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便于查找、存储、转移等,确保我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机构都能够进一步沟通交流,早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全面统一化管理。

(三)强化地区保险沟通协调

强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协调性,就需要各地区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我国地区分散,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统一化,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地区之间加强沟通,提升保险关系的转移效率,降低各个地区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负担,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

(四)增强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企业离职人员再就职时养老保险的及时续缴,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要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存档管理,便于职工再入职时能够快速的进行保险关系的转移。各地区的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进行高质量的服务,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是被动性的,而是主动且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让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三、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

1引言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相关条例的立法层次和权威性得到提高。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执行力度不断增强,参保企业的数量和职工参保人数实现同步增加。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进行改革时,不以法律作为依据,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不愿意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再加上部分职工,缺乏积极要求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相关部门监管者的使命没有执行好,导致企业和企业职工参保率不高,期中“漏报”“少投”“断保”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存在已久,长此以往,不仅将严重影响社会养老事业的可持续进行,而且会直接损害“断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势必激化社会矛盾。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产生原因

2.1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违规政策滋生“断保”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由于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与转型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飞速增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纵容私营企业老板不缴或少缴部分职工参保费,以规避大部分人参保;以不纳入社会保障为参与投资的优惠条件。一些大企业也不乏“逃保”和“避保”问题,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更广泛存在这类问题。同时,有些职工由于没有意识到接续保险的重要性,自然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直接造成企业职工“断保”现象进一步加剧。

2.2养老保险支付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

目前,个人空账现象严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一方面降低企业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则借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够时,就向个人账户透支,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直接造成职工“断保”现象频频发生。

2.3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手段弱化

难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础性因素,同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或是主因。部门间责任不清,分工不细,管理不到位、不精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挪用、违规等问题。目前,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运行机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会民众媒体监督。

2.4参保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参保率

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②很多私营企业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无效投入,不愿意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资水平有限,因此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其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③有些企业认为技术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而一线工作人员产生的效益比较少,因此,只愿意为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④企业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8%的那一部分。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危害

社会关系稳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起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如果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出现“断保”问题,则由于在参保期内其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金费用,企业也不再计算养老保险金缴纳时间,这样,在企业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水平就会显著降低。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长期处于中断状态,则就会与国家所推行的社会保险政策相违背,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职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此以外,这一现象还会为养老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带来不利影响,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十分不利。

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对策

4.1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缴纳养老保险金政策相关规定和精神问题的不了解和误解,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充分应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通过宣传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①还应该让企业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企业职工具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企业应该在创造收益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义无反顾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让广大职工对企业充满信任和期待。②企业职工个人要树立养老意识,在职期间依据个人能力状况,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好长远规划。积极协同企业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打下基础。

4.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弹性缴费制度

要逐步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一缴费制度,要适应多层次就业人员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要逐步推行弹性缴费制度:①已经连续缴费15年,但是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出现中断缴费的问题,则其在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待遇也会相应的减少,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出现中断缴费人员。②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选择发放安置费用以及事业保障金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对于“断保”人员,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根据不同标准分档缴纳养老保险金。

4.3妥善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政府应该加强社保转移平台功能,实现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养老保险金完善政策,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转移连接难点,通过整合全社会信息资源,可以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就业三大信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生产规模、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信息。根据调查研究,40~49岁年龄段失业人数较多,对此,社保经办机构应该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确保其在重新就业后能够立即续缴养老保险金。

4.4强化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

要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增值保值法”“养老保险征缴法”等等系列法律。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将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以法监管的轨道。当前,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政府应该对企业缴费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应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征缴。

4.5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能力

强化基金征缴工作的执行能力,可以考虑用垂直管理替代当前的属地管理体制,不断提升经办结构能力。制度的全覆盖不仅有利于缓解养老保险金的财务压力,为基金提供新的资金来源,更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的制度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该做到以下两点:①综合考虑社会保险部门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②增加社会保险方面的经费投入,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保障经费的顺利支出。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

企业职工缴纳越多的养老保险金,则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就能够依法享受更多补贴,为了保障这一原则,不仅需要优化计算指数,而且还应该重点强调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在养老金计算中的重要作用。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时,应该依据企业职工缴纳时间的长短,适当调节计算系数,这样才能强调突出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的重要作用。

5结语

综上所述,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发生“断保”,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意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业职工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要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积极配合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养老保险改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月从社保经办机构处领取养老金,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钱宽华.解决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探讨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40~41.

[2]汤惠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探讨[J].江苏商报•建筑界,2013(09):187.

第3篇

风险是人类社会始终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卢曼认为,所谓风险是指“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和潜在危害性两个基本特征,当不确定性因素持续恶化,潜在危害性转变为现实危害性时,潜在风险问题就会转化为现实问题。风险也是当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风险问题已经对养老保险制度衍化路径、目标理念以及发展过程等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产生根源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经济性风险因素和社会性风险因素两类。经济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因外部经济环境条件变化而可能对制度产生损伤的因素,包括财政收支失衡风险因素、运营管理风险因素及劳动力市场风险因素等。社会性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文化条件变化而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及社会损伤状况产生的因素,包括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社会流动风险因素及社会转型风险因素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对经济性风险因素的分析重点在于“财”或“物”等因素,而对社会性风险的分析则主要是那些与制度实施密切相关的“利益人”,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等。由于风险问题具有滞后性、间接性及隐蔽性等特征,风险后果常常可以预测,因此如能及时对影响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并加以防范,就会对现有制度的筹资模式、养老资源配置结构、养老保险机制形成以及公众参与意愿等产生推动作用,进而提升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一)经济性风险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风险因素。现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制度衍化而来的,最初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中具有正式职业身份的人群,实行企业单方缴费制,按照现收现付制模式对账户资金进行运营。但是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不断加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养老金水平差距较大以及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明确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养老保险财务风险不断加大。根据蒋云赟等学者的预测,如果维持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不变的话,该体系将很快无法实现代际收支平衡。制度管理与运营风险因素。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这种属地化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已经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畅,制度运营效率低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2013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高达12415.64亿元,但基金权益投资收益率仅有5.54%,养老金投资主要流向银行存款、债券、信托投资等相对比较保守的领域,导致资金增值保值能力普遍偏低。此外,在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不顺畅、制度标准分割以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度低等问题十分突出,使得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指标的满意度与总体的满意度水平都很低。如果按照世界银行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评价体系来衡量的话,在制度覆盖广泛性、可负担性、充足性和公平性等多个方面,现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

(二)社会性风险因素

人口老龄化风险因素。按照联合国确立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标准,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13年中国老龄人口已经突破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规模将达到2.4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将升至17.17%;2050年时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至少将达到30%。人口老龄化水平风险因素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是十分深刻而久远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较高的老龄化水平将使现有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发生断裂。维持代际间养老资源交换平衡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保持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协调性。但是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代际间人口比例关系正在被打破。2005年中国城镇老年人口赡养率为26.2%,2013年已经上升至33.19%,黑龙江等省份甚至已经高达63.24%,远远超出国际通行的25%赡养代际平衡临界点。如果继续维持当前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缴费比例不变的话,当代人的缴费负担势必会被极大地增加。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状况将进一步加剧。根据马骏等学者的测算,在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提高的背景下,2030年中国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占当年GDP的38.7%。第三,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将持续下降。如果保持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水平基本不变的话,人口老龄化水平的上升将会使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急剧膨胀,导致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加大,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持续下降。社会阶层分化风险因素。自198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状况越来越严重。仇立平将中国现有社会阶层划分为劳动阶级(即工人和农民)、资本所有者阶级、专业技术人员阶级及管理者阶级。社会阶层分化加剧了各个阶层在养老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均衡状况,进而使各个阶层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方面的差别更加显著,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总体上讲,当前中国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着比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可以获得大约相当于原工资水平80~90%左右的退休金,足以维持比较体面的生活。而企业职工退休后仅能获得相当于原工资水平50~70%左右的退休金。由于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数本来就比较低,因此他们领取的退休金数额也比较低,对很多退休职工来说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很难满足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种状况将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产生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流动风险因素。社会流动是指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及不同职业人群之间的转化。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农业从业者向城市从业者身份的转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字,中国在1982年到2000年的18年间,有大约2.065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到城市。2008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亿,2012年末已经超过2.6亿,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仅有4543万。农民工阶层的养老保险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农民工等群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缴费标准较高、缴费期限长等问题,与农民工等非正式职业群体的实际收入状况尚有一定差距,导致大量农民工群体仍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成为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弱势社会群体。社会结构转型风险因素。社会结构是指某个地区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在资源占有、组织方式及关系格局等方面的基本状况。社会结构转型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变革的重要内容,包括生产组织形式、社会心态、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价值观念及行为等多个方面。陆学艺等指出,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受家庭结构小型化及少子女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趋于瓦解。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仅有3.10人,比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少了0.34人,而当年离开户籍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了2.6139亿。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已经对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产生了比较负面的影响。社会化养老保险取代家庭养老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状况下,如何为失去家庭养老保障的人群提供社会化养老保障已经成为当前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问题。

二、风险成因分析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因素产生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制度随着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根源的分析,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宏观层面以社会文化环境分析为主,微观层面主要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为主。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着参保职工、企业经营者、政府管理者、社区组织、医院及媒体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群体。依据不同群体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和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两类。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参保职工等社会群体,间接利益相关者群体主要包括社区组织、与制度实施产生间接关系的群体。本文在微观层面的分析中主要选择与制度实施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影响范围及程度最为深刻的政府、企业和参保者等群体进行分析,以此来探讨养老保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协调性

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诺斯指出,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都与社会文化观念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能够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认知体系及社会认知氛围而对制度的形成产生推动或制约作用,制度规则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适应文化传统进而形成行为规范的过程。当养老保险制度与所处的环境相匹配并且能够与利益相关者群体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时,制度就能够发挥最大效用。相反,当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不相适应时,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长期以来,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模式一直是中国国民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模式与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大体上是相匹配的,“忠”、“孝”等伦理观念的存在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能够延续的重要文化基础,老年一代对家庭财产分配和处置权的控制是其社会条件,代际间人口比例的基本协调是重要的人口条件。然而,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形下,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兼容性日渐突出,导致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种风险问题也不断出现。

(二)政府责任的缺位

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和个人短视等外部性问题,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干预显得极为必要。从政治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缩小社会各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政权的稳定。从社会角度来讲,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的局面,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经济角度来看,政府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控制能够有效地干预资本市场,调节资本市场规模,进而保持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经济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财政支付责任和运营管理责任两方面。在财政责任方面,政府不仅要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兜底责任。由于政府未能及时承担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巨大成本和个人账户债务问题,导致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根据《化解国家资产负债中长期风险报告》的预测,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已经高达18.3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从2010年的195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526亿元,但是与当前巨大的养老金缺口相比,仍微不足道。在基金运营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未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运营规则,导致由各个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整体偏低。在中央政府层面,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管理及运营机构,负责对庞大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由于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方式相对简单,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整体上偏低,政府需要不断优化投资结构与比例,以此来提高整体投资回报水平。

(三)企业的“理性”决策

企业是制度执行的目标对象之一,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方及接受方,制度的实施只有在得到企业配合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其长远发展。首先,企业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既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有利于增加社会声誉度,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其次,企业通过构建职工退休养老保障机制,有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满足职工的多层次需求,使他们获得心理上的稳定感和安全感,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从而产生强大的工作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然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水平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差距比较大,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不同企业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参与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效益较好、养老负担较轻的企业,尤其是垄断型国有企业来说,往往会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即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而对于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雇佣较多青壮年劳动力、经济效益较差、养老负担较重的加工制造类中小私营企业来说,因过高的缴费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最低标准,即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进行缴费,甚至还会采取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减少缴费工资基数等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风险互济功能被极大地降低,制度公平性目标受到很大影响。

(四)参保者的逆向选择

企业职工是养老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参与者,他们持续的缴费责任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利于以大数法则形式解决职工个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养老风险,保障参保者的老年生活质量。但从短期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当前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中国目前确立的企业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如果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综合缴费水平将超过其基本工资的16%,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当前工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工资基数比较低、自我保障能力较弱的职工来说,当收入水平的降低影响到当前生活质量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逃费、减少缴费,或者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等方式来规避制度。而那些工资收入比较高、自我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职工则倾向于选择最高缴费标准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能力,这一逆向选择会导致养老资源分配不公,削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加大社会整体的养老风险。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总体来讲,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的基本社会制度,较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目标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群体间形成了比较良性的互动关系,能够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强化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目的论视角来看,通过全面、系统地对影响制度运行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判断,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制度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群体如个人、家庭、企业以及社区等所产生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高政治决策的民主程度。从冲突论视角来讲,由于风险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功能,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风险问题的分析,能够帮助政策制定者及时发现并识别制度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强化并巩固其正功能,减弱或消除其负功能。就目前而言,政府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1.强化养老保险资源分配的均等性。

政府要持续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群体平等参与制度的机会;要不断地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不同类型企业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同时,还要顺应社会转型及社会阶层分化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将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保障其平等地享有养老资源的权利。

2.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为企业职工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建立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双层养老保障机制。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财政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持续不断地增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政府应充分拓展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慈善事业、彩票事业等方面的筹资功能,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

4.加快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建设。

要在引导人们的养老行为从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规范向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范转变的同时,高度重视传统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养老方式的功能与作用。加紧颁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切实维护他们的养老权益。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讨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一是用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保障;二是为有个人账户但出现收支赤字的职工提供补偿。个人账户的基金由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的部分缴费构成,主要用于将来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保障。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存具体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以及利息决定。(1)缺乏互助互济性。实行这种养老保险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原则,即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2)养老金比较单一。这种制度一般规定了高投保率。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养老金来源;(3)该制度对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利。一般缴费年限长、收入高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反之则少。

二、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十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让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技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问题与对策

一、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 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绝大数都已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还有相当部分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单位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纳入,针对此情况,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应从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入手,采取各种鼓励,甚至强制性的措施让他们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步提高。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物价、消费水平不断不上扬,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当地提高。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由于企业之间竟争激烈,还有相当部位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单位效益不好,甚至企业即将倒闭关门,使得在这部分企业的职工的工资较低,这部分弱势群体,国家或当地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一旦他们的收入增加到了一定的标准,国家或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让他们返还。这样不但让参保的覆盖率提高了,而且还可以体现国家与政府关注民生、保护弱势群体。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问题 弥补空缺 个人账户 基金管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提高经济效率,所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而且也要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已经基本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重大性的转变,逐步形成了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三方筹资,统筹与个人账户相融合的框架模式,其深远意义和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来看,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本文将在剖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前提下,探讨促使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的良好对策,以下内容将对此作出比较具体性的分析。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养老基金的缺口比较严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之前缺乏累积的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退休老职工的退休金的来源渠道和手段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隐形债务存留在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就是说老人是没有参保的空账户,他们所用的养老金是从新人的账户中汲取的,久而久之促使养老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很有可能引发养老保险费征收难的问题持续发生。

2、对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的运行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的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所以个人账户的运营情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从目前的发展形势分析来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个人账户基金实质上只有较少的积累,处于安全性的考虑,一直以来国家对个人账户的设置和完善都比较限制,对怎样强化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一直缺乏良好的监督和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多种制度并存,基金的统筹工作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有的企业尽管经济效益好,但由于认识不足,常常少缴纳甚至不缴保费,而且私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还有,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常常会出现人云亦云的“随大流”问题,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对策

1、通过合理的方式及时弥补养老保险的空缺。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想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就要考虑通过合理的方式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性问题,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成效。首先,我国现行的基本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仅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对于阶段性的和灵活性的就业人员,却缺乏一套比较合理的办法,这类就业人员收入低、工作稳定性不高,如果也让他们按照相关费率去纳税,这明显是不够合理的,所以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地降低养老保险的准入原则,建立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够参与的低门槛、多形式以及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可以尝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基金,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指导下,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企业自愿为职工所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补充,为职工谋取更多的福利,因此,做好企业年金的相关工作,不仅为养老保险基金空缺的补充提供了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再者,要逐步将社会保障增值渠道进行拓宽,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增值投资的进程中,要践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可以尝试通过委托国家指定的专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负责基金的回收和管理、进行证劵投资等合理的方式,尽可能地在更大的程度上扩大养老保险的基金数额,如此一来不仅保障了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而且也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不可多得活力源泉。

2、强化个人账户基金的监管和运营。根据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我国的养老保险参保的人数呈现出持续增长的状态,在此背景下个人账户也会以很快的速度得以增长,做好个人账户的监管和运行工作,既有利于补充和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积极性,获得良好的工作成效。详细一点来讲,其一,为了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就需要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为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要逐步将涵盖个人账户基金在内的社会保证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放宽,既要允许社保基金进行境内投资,也要允许其参与境外投资,既要允许其进行相关实业性的投资,也要放宽政策让相关基金进行安全的金融投资,以扩大基金的数额,为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完善奠定扎实的资金基础;其二,要进一步通过各项工作的完善强化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完善的监管机构,要严化市场准入制度,所监管的内容包含资产管理者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组合、资金的内控机制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让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和投资等工作都能够在合理的监管情况下,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三,为了防止个人账户投资和运营权利的出现垄断现象,并且逐步获取规模化的运营效益,就要结合实际将投资主体进行明确说明,可以尝试借助信托的手段,由养老保险省级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管理,以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保险待遇计算方法的完善。就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上,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财务管理以及会计等制度,并且积极的接受和配合诸如审计、工会、银行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工作,同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为了减少直至杜绝基金的肆意挥霍和随意挪用,要尝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除了将一段时期内必须用于支付费用的基金数额预留之外,其他的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是存入专门账户,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就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要逐渐改革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保险金的传统意义上的方式,实行结构养老保险金的机制。在国家基本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要结合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一定的比率进行发放,并且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升而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部分,要结合职工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职工在退休前一定时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从而不仅能够满足企业职工的需求,也满足了企业进步的发展需要。还有,随着物价的逐渐上涨,一些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受到了不小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为职工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利,就要促使物价与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等工作合理的结合起来,依据物价的变动去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幅度,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合理、有效性。

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有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很难适应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更多的利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得以进步的良好对策与方式,促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服务,为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康、幸福而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而服务。

参考文献

1.渐文. 《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科技致富向导.2011(02)

第7篇

【内容摘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高覆盖率、完善的保障项目、严格的管理著称于世。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多支柱性、市场性、灵活性、自治性、衔接性等特点,这些对建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保障层次和管理水平,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

【关 键 词】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特点;启示。

【作者简介】魏冠伦,就读于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肇始于19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一百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覆盖率高、保障项目全、管理严格的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迄今不过六十余年历史。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将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发展、特点及其对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889年,德国颁布了《残障与退休保险法》,正式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工人和低职官员实行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保险资金分别来自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个人和企业各缴50%保险费,国家对领取保险金的老人或残障人士补贴五十马克,凡年满七十一岁,缴纳保险费三十年以上者,才有权享受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待遇。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养老金改革法》,规定所有职员必须投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给付养老金,实现了从资本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的部分转变。1974年,德国又颁布了《企业补充养老金法》,进一步规范了、完善了企业缴纳养老金制度。1992年,德国政府通过延长全体国民退休年龄(从六十岁提高到六十二岁)和养老金收益指数化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养老金缴费,减少支出,以应对养老金支出的人口负担。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先后进行了两次社会保险改革,目的是筹集更多资金,满足待遇支付的需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更好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2001年的“里斯特”(Riester)改革,颁布了《养老保险改革法令》,规定公共养老保险的保费扣减率2020年以前控制在20%以内,2030年以前控制在22%以内,以应对养老保险支出不断扩大的问题。同时,政府鼓励雇员参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求员工将总收入的4%作为私人补充养老金,普及私人养老储蓄,政府每年拿出七百亿马克进行补助,就业者每投保一份附加养老保险,政府便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减免或补助,这些措施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2004年,政府又将法定退休年龄从六十五岁延长到六十七岁,确保筹集的资金能够更加高效地满足支出需要。该规定在立法批准后已于2011年付诸实施[1]。

二、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经过一百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全方位、多支柱性。全方位、多支柱性是指养老保险有多种保障方式,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投保的主体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具有强制性,覆盖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约90%的从业人员[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主要是企业和雇员分别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出资,投入到养老保险基金中,雇员退休后可以得到企业养老基金中积累的资金,这是企业自愿保障员工福利的一种措施。私人养老保险是个人缴纳保险费、退休后领取保险金的方式,投保人主要是律师、医生等高收入群体。在21世纪初,德国养老保险三种方式的比例为70%、20%和10%。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持续不景气、两德统一负担加重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年金和私人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二者的支付总额之和占养老保险的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30%。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职责一是要提供资金帮助;二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和发展更高层次的社会福利。可见,德国的养老保险主体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为人们提供多种养老保障方式,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险效率的提升,也极大提升了国民福利水平。

第二,市场化、私营化。市场化和私营化是指企业和私人养老保险的投保、审核、资金运营、待遇发放等环节,由私人保险公司、私营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保险公司根据预先签订的保险条款、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积累的资金等为退休者提供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企业年金,是通过引入市场信托原则和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将单个劳动者难以应对的养老财务风险集中起来,利用大数法则在面临同样风险的雇员人群中分散风险,根据雇员及工作单位为其积累的资金和投资收益,对因年老、退休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者提供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强调雇员、雇主的责任均衡,使员工的老年风险能够在雇员和雇主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从而保证企业为雇员承担一部分责任。更重要的是,补充养老保险有助于弥补国家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可以“把钢用到刀刃上,帮助最需要的人”。政府对参加补充保险的劳动者和企业以一定额度的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年金保险功能的发挥。除此之外,劳动者个人还可以自愿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人寿保险等私人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后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第三,灵活性、动态性。灵活性是指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时间、对象、条件灵活变通,从而获得政策效果与预期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迅速调整养老保险的举措。如上世纪90年代以后,德国的失业率提高,人口出生率降低,老龄化加剧,教育年限延长。出生率下降造成法定养老保险潜在缴费者大量减少,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青少年接受教育时间的延长、工作岗位的缺少也导致缴费义务的工作时间的减少,21世纪初德国先后进行的两次养老保险改革就是针对这些社会问题而进行的。二是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保险养老标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纳保险金达到三十五年,即可提前享受退休养老的待遇,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结合的政策导向性;妇女工作十五年且四十岁后缴纳一百二十一个月保险金即可在六十岁退休,与其他劳动者必须年满六十五岁方可退休的规定相比,体现了对女性的人道关怀。这种差别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希望劳动者多缴纳社会保险费,尽量延长或推迟劳动者的退休年龄,达到减少给付保险待遇增加资金积累的目的。

第8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务员;企业职工;并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52-02

一、中国现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现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951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未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所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机关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的筹资方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资金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税收拨款,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标准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比例如下:机关干部退休时工龄满35年按退休前工资的9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30年不满35者按85%的比例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80%的比例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者退休时按70%的比例发放工资;不满10年者按50%的比例发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务员享受退休制度,且退休金的计发比例相当高,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了80%~90%,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始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施行单位制,由单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障福利。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标志着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及其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老人、中人、新人”的不同标准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国家根据价格指数、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动统一安排调整。目前,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70%~80%,但与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相比,还是低了很多。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逐渐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11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而制度预期的为58.5%,国际警戒线为50%。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达到80%~90%,到2012年,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退休金差距已有2~4倍。自2005 年起中国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经连续涨了七年,但结果却仍然无法让人们满意。企业退休人员连续七年养老金才是同等条件公务员的 1/3,这必然加重了企业职工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养老金双轨制”已被认为是当今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因素。

(二)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是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而公务员是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导致人才在两个体制间流动时,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养老金待遇问题等。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无法使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进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公务员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财政负担过大

中国公务员施行退休制度,实际上并不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们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较好,及近些年中国实行公务员公开招聘制度,使公务员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大大提高,这更进一步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思考

(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在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整个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以这个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保险金必然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还会加大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差距。除了要改革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还应建立起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工资不能一成不变,都应该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要想使两套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并轨,政府必须设定合理的调整基数,同时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保证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水平上涨而缩水。

第9篇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应当遵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调剂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除外)等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在城镇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 养老保险仍维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体制不变,市、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进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统筹后区滚存结余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统一上解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就近就地进行社会发放。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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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养老金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这项政策是把职工自己缴纳和其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个部分。其中个人账户部分属自己所有,等到退休时使用,但社会统筹部分则是拿出来,供现在退休的人员使用。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政策表面看上去运行得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存在有空账运行的现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一、当前我国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主要弊端

(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将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制。这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在过去是没有资金积累的,已经退休的老职工和2006年以后参保的在岗职工,退休后又要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这部分资金大部分来源于2006年以后参保的在岗职工,这就形成了“新人”养“老人”和“中人”,造成“新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随着老龄化的到来,空账的规模会越来越大。后人养前人的方式,实际上是把风险和困难转嫁给了未来,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将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设计个人账户的目的之一是使在职时工资的高低、缴费的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与退休后的收入相联系。通过这种方式,使职工对未来的养老生活产生良好的期望,从而刺激职工积极主动地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是,当前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使职工对未来退休生活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产生了质疑,部分企业和职工采用观望态度,这不仅影响了当期的消费,而且损害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按时足额缴费的积极性。

(三)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率大幅度降低,人口数量增长速度下降,这一部分人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属于“新人”。从筹资的结构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来讲,20%缴费率并不低,当前的经济环境并不轻松,竞争压力特别大,很多企业都通过减员增效来提高效益,随着这两年经济危机的打击,更是雪上加霜,企业负过重。所以,这一部分养老资金的缺口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都是挪用在岗职工的个人账户,“新人”负担加重。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老人”、“中人”养老保险基金所需规模越来越大,由于他们没有个人账户储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空账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最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部分收不抵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政府就需要承担责任,投入资金,如果资金缺口不大,财政有能力承担,就不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太大的影响;如果资金缺口过大,就会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要么扩大税收规模增加财政收入,要么财政支出在其他方面大幅度消减,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会阻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消极影响比较深远。

二、造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成因分析

(一)转轨形成的隐性债务是形成个人空账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养老体系要从现收现付模式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过渡到“统账结合”的混合制,在转制的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过去没有积累,而他们又要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他们得到的,实际上没有积累的部分成为养老基金隐性债务。在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的过程中,这部分隐性债务转向积累制,并显现出来,从而形成了历史欠账。所以这部分隐性债务又称为新旧制度转制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企业的缴费率平均维持在20%,统筹资金不够支付时,可以向个人账户透支。这实际上是挪用用于积累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来发放退休金,导致相当大一部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资金已经被挖空。

(二)“混账”管理是个人账户“空账”的制度根源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简称为《决定》),确定我国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基金管理方式也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但《决定》中没有规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如何结合,从而导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边界模糊不清,成为地地道道的“混账”,这就在制度安排上为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留下了余地,为社会统筹基金毫无障碍地不断透支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提供了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混账”管理运行的实际结果是:个人账户完全成为“空账”,仅仅是一个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三)利率影响

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利率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实际是双方面的。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基础养老金利率越高,养老保险金储存额增值越快,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收入增加,“空账”情况减轻;利率越高,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也越高,账面增值越快,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大,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标准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支出额越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支出增加,“空账”又会加剧。由于当前我国个人账户大多是空账,没有实际可用于支出的资金,所以养老金支出更多依赖于现期职工缴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而养老金积累额增值的绝对额远远赶不上个人账户储存额账面增值的绝对数额,利率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利率升高将加重债务负担。

(四)退休年龄问题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的规定决定了一国领取养老金人数及养老金给付的规模,因此,退休年龄的变动是影响“空账”规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这是20世纪50年代确定的,当时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50多岁,而现在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是71岁。显然,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如美国67岁,德国、英国、法国65岁,相比一般要早5~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各地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过低的退休年龄造成了庞大的退休职工队伍,增加了养老金的支出,为了应付支付,也不得不挪用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

三、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对策探讨

第11篇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及产生的新问题

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养老金发放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随着该制度的实施,由于养老基金全部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空账”积累的数额越来越大,日益严重地威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全省和其他省的部分地区进行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

1.个人账户作成实账。将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规模由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1%降为8%。个人账户的实账是指个人账户不仅有计账额,而且有十足的基金积累。基础养老金由社会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30%左右。

2.基金管理由混账管理改为分账管理。分账管理是个人账户实账运营后基金管理的新模式。在混账管理模式下,统筹部分的收支和个人账户部分的收支是混合在一起运作的,两部分共同实现收支平衡,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统筹部分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空账”。实行分账管理后,个人账户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并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统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账户,并负责统筹部分养老金(包括老人养老金、中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新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由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3.财政由不补贴改为补贴。养老保险改为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后,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在混账管理下,只有当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才予以支持,财政扮演“最后出场者”的角色。实行分账管理和个人账户实账运营后,由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实账运营,同时如果还要保持企业缴费水平不变,统筹基金账户的缴费必然不能满足当年统筹部分养老金发放,所差金额由财政给予补贴。也就是说,在这种制度下,统筹部分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企业缴费,一部分来源于财政补贴。

(二)试点改革后产生的新问题

1.巨额财政补贴的需求。个人账户实账运营并且自求平衡后,个人账户基金不能再用于统筹账户部分现收现付的发放,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及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的状况,统筹基金账户必然出现严重不足,而不足部分只能通过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进行补贴来解决。财政补贴的负担到底有多大,是否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影响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首先对财政补贴的数额进行测算。根据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额的20%,假定退休职工整体养老金水平的平均替代率为80%(包括个人账户部分),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可以把统筹部分现收现付的缴费率计算出来,从而把财政负担的费率计算出来。

缴费率=抚养比×平均替代率

统筹部分负担的费率=抚养比×平均替代率×(1-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全部养老金的比重)

财政负担的费率=统筹部分负担的费率-企业负担的费率

当然,根据上述公式只能进行一个较粗的测算。王鉴岗对此进行测算时,假定男女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5岁,企业费率为20%,测算结果是:在2010年以前,财政负担率在 6—7%左右;2010—2035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提高,财政负担的费率在8—14%之间;2035年以后,虽然老龄化程度仍比较严重,但是老人、中人日益减少,新人增多,财政的负担率日益减少直至到零。这个概算仍是在假定养老保险完全覆盖,收缴率为100%,职工按法定年龄退休、缴费工资基数核实等条件之下得出的,否则,财政负担的费率会更大。

2.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试点实行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后,由于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基金积累额越来越大,据测算,即使按照8%费率的小账户测算,这部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数额最高2030年将达到10—11万亿元,因此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成为一个大问题。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巨额资金的人市不仅难以保证自身的保值增值,而且对资本市场也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另外,在当前物价水平比较稳定甚至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基金一般不会大幅贬值,如果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基金就可能发生严重的贬值,由此可能导致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水平的下降。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进行多渠道筹资并逐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应该看到,政府或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阶段的责任无可推卸,这归因于政府过去几十年的低工资欠账,在原有低工资制度下,政府将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拿去投入国有企业,使职工没有能力为自己积累起足够的养老金。为此财政必须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合理确定养老保险补助的资金来源,如果不积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补助地方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缺口,将会严重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不论养老金是否出现债务,总是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国家则是当养老保险出现财政亏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我国当前属于后一种情况。我国养老保险处于转轨阶段,存在着巨额债务。从近期看,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核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加大养老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自求平衡能力。从长期看,必须进行多渠道筹资。

1.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而公共财政最基本的特征是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实际上是一项大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一般被看作企业的事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应该逐步地转变职能,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迫切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着财政职能的“缺位”和“越位”并存,政府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如当前还有很多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到基本养老金,可以视为财政“缺位”的一种表现。为此,需要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逐渐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更好地介入到“缺位”中去。根据国际经验,考虑到我国人口结构等因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至少应达到20%。

2.调整国有经济成分布局,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既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售、转让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权的形式来变现。

3.发行长期国债吸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目前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财政发行长期国债可以吸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贷给统筹账户,来弥补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的不足。这样既可以缓解统筹部分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还可以以国家信用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从国际上看,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新加坡的公营模式和智利的私营模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和投资,具体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运营。这种模式收益有保证,行政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在投资决策上很难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加上政府的运作效率较低导致投资回报率较低。智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运营和管理,参保人具有自由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投资回报率较高,但是基金管理费用也很高。

从中长期看,在成熟的市场环境和职工投资的风险意识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自主选择,中央政府的责任就是加强监管。但是从近期看,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个人账户基金应由中央政府统筹管理,基金运营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要分开。当前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养老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以逐渐投资证券市场、房地产、投资基金等领域。

(三)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缴费和税收。一般说来,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同时可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可靠,并且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收、用、支制度和投资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保值增值。

第1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