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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2 16:35: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停车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区。科技城、国际教育园、各镇(街道)镇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财政、公安交警、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泊车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等公共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泊车位按照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设置,设立统一标识。

第六条道路泊车位的设置(撤除)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道路泊车管理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道路泊车服务单位由辖区街道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或者按照市场化运作择优选用。

第八条道路机动车泊车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泊车服务收费使用统一票据。

第九条道路服务收费收入由属地镇(街道、分区)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停车服务管理和设施维护建设。

第十条对泊车服务单位的要求:(一)具备泊车服务从业资质;(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三)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服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泊车服务人员的要求:(一)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按标准收费,一车一票;(二)对寻泊车辆应主动引导、安全提示,维护泊车秩序;(三)加强巡查,避免发生停放车辆被损被盗。

第十二条对泊车驾乘人员的要求:(一)按照标志牌公布的车型、时间和标线、方向有序停车,规定位置以外不得泊车;(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三)按规定标准支付泊车费,保管好泊车凭证;(四)关闭车门、车窗,落实防溜、防盗等安全措施,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五)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驶入泊车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泊车位,不得在泊车位内设置障碍、妨碍泊车。

第2篇

【关键词】 大中城市;停车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2011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1 年国产汽车产销量只有207 万辆,2010 年达到1800 万辆,汽车社会来得太快,配套机制严重准备不足。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交通矛盾都逐渐显现出来:第一,现有的城市道路布局、设施设置规划不够合理,道路的通行能力严重不足;其次,停车设施也不充足,停车场规划不合理、管理制度不规范,这些无疑加剧了交通与停车的发展矛盾,不可避免的直接影响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以及人民生活、出行和休闲的品质,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方面停滞不前。《雅典》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功能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为长远发展目标计,从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出发,建立并完善能够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系统,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我国大城市停车难的表现与原因

正如前述,我国私人汽车数量增长过于快速,私人汽车已逐渐的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难免给各大城市的停车问题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上班停车难,如果是在市中心上班,那停车更是难上难;第二,办事进城停车难,几乎所有停车场都是满的,往往要在目的地周围转上几圈才能勉强找到车位;第三,下班回家停车难,现有住宅小区大部分缺少必要的停车库,马路边、人行道、甚至草坪上都停车,甚至有时小区紧急的救护车和消防车“望路兴叹”。可见,多时段多路段多方面的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活可持续优化的重要瓶颈。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概括为三种: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度增长是停车难产生的直接原因;停车管理体制不顺、停车政策落后是停车难产生的重要原因;停车收费不尽合理,停车未能真正产业化是停车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借鉴国外有关停车管理的措施与经验

面对停车管理这个城市发展过程中世界性难题,自20 世纪 50 年代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纷纷投入科研力量和经费支持,进行越来越深入的研究,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最新的研究成果,其中的一些措施,经过实践验证,已被证明行之有效。这些方面,对中国大城市停车状况和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应该具有可行性的借鉴意义。

1、德国: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最完善

德国城市的停车管理十分规范,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每个停车标志牌都指明了可以停车路段的起点、终点和时间段。停车标志牌的间隔非常密集,甚至一个路边停车位会有两块停车标志牌(起点和终点)作指示。

2、美国:停车收费标准多样

美国纽约市80%的街道旁都设有停车计时表,不同的地段和时段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晚上七点钟以后纽约90%的街道停车都是免费,直至第二天早上七至十点钟。纽约市共有600 万辆机动车,其中有60%的车是“在马路上过夜”。停在街道旁过夜的车,每天早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开走,否则将被拖走并罚款200 美元。

3、日本: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日本各城市对经营性停车场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在一些特别繁华和拥挤的路段,通过政策来经营者多修建立体停车场,积极推广“小而分散”的指导原则,有的“停车场”小到只有两三个车位。各城市均在道路较宽、车流量较小的路段设置了临时性的收费停车位,以将路边的潜在停车位利用好,白天停车最长不超过一个小时,晚上则全部免费开放。

4、意大利:NICE停车管理系统,而且通过手机来支付停车费

意大利的居民,开车方便到这样的程度:发展到了NICE停车管理系统的第三代产品(循环式,遥控器在出厂时已经设定一组不可仿制的循环码密码,即遥控器每次发射的脉冲信号都不一样),解决了读卡系统存在着读卡距离近车辆通过缓慢的问题。还有,不仅可以通过网络登录网站预订停车位,而且可以使用手机直接支付停车费,所以没必要再携带很多硬币或购买停车票。

5、新加坡:建造ERP停车场

新加坡人口密度很大,但停车管理非常科学,都是全自动化停车场,有效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大多数大厦、所有的购物中心内部都能找到停车场,不仅如此,各街道邻里也大多设有停车场。如果你只要没有看到私人停车位标志的停车场,那尽管放心进去停车。还有,车主简单的把车子停在入口处(设有大电梯),走出电梯开动停车程序,然后简单的输入个人密码,这时,系统就会自动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反之,您要取回车子,只需要把之前牢记的密码在等候室的触屏上输入一下,系统自动完成找车、挪车、取车的一系列过程。而且全部是电子缴费,所有的停车场见不到一个收费专员。

三、大中城市解决停车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1、限制策略:减少汽车增长,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众所周知,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程度越发凸显: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有限,停车泊位的不断需求不可能无限的满足正是由城市土地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大城市的中心区更是矛盾凸显,所以,各地实行停车控制供给政策十分紧迫。只有控制是不够的,政府应在管理上采取措施:比如积极兴建停车换乘设施,尤其是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坚决实施“公交优先”的政策,不断提高公交服务的质量、效率,满足市民需要的安全、舒适、便捷、实惠的公交服务系统,以求不断增加公共交通系统对市民的吸引力,来逐渐降低私人小汽车的出行量,有效调节、改变人们的出行观念的更新,从而达到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的目的。

2、建设策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政府要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动态性以及可操作性等原则,规划停车需要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路外停车设施、交通管理水平等因素来进行。适当划设路边停车位,建立立体式机械停车库,根据实际情况,既要结合城市规划、人防工程设施,又要满足停车需要,在不同地区的大厦楼宇等建筑物、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停车需求区域修建地下停车场,积极发展机械式立体化停车,这些措施将是缓解大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可行策略,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也可为城市环境增姿添彩,美化了城市景观。

3、管理策略:加强智能管理,提高科技手段

以人为本、美化环境的城市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依据这个理念,要不断建设并积极优化停车诱导信息系统、停车位预定系统等,并在停车场的外面(尤其是入口)和主要交叉口处设置光电显示的标志,这样可以实现路外停车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自然能够缩短寻找路外停车场的时间。同时,提高管理道路设施的精细化,积极利用部分道路资源全时段或部分时段来规划好路边临时停车安排;有效的加强管理,提高合理的收费标准,如考虑实施累进制停车收费,减少整日停车的数量,促进居民的出行效率以及城市化管理水平。

4、体制策略:注重监管体制的协同一致性

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大城市停车管理的做法和经验,防止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扯皮,政府统筹成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统一协同的管理,不仅来负责制定规章政策和监管制度、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而且要负责停车管理与城市其它相关方面管理的协调关系,以求严格、规范管理城市停车场。同时,政府通过制定有效的产业化政策,以积极的投资为引导,采取多种措施:例如鼓励银行贷款、租税减免、提高流程办理效率、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加强对违规停车和违法经营停车场的治理等,有效吸收社会资本,发挥体制优越性。

5、法治策略:制定和完善停车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结合交通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停车需求,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有效的研究交通政策,把各方面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融为一体,同时,一举多得,科学的停车政策也带来消减汽车利用量、缓和道路交通拥堵的外部效益。例如新建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就必须达标。要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停车设施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与标准还必须得到立法的保证,停车法规的完善与有效执行是公共停车设施得以顺利建设、停车问题得以逐步解决的基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XIN Xiao-mei,A study on the solution to car parking problems in cities, Journal of Foshan,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10.

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山人听泉”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近年来,随着沅江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停车压力越来越大,停车乱象日益严重,已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和城市居民生活,市民反响强烈,停车难的问题几乎成了一大新的城市“公共危机”。为缓解城市停车压力,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本文对沅江市区停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途径。现将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车管理现状

(一)基本情况。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面积25平方公里(至2020年),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7501人,暂住人口73365人;机动车保有量46230台,其中,摩托车13430台;道路通车里程248公里。无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仅有生态停车场6个、停车位134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660个;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落停车位约82000个。

(二)停车现状。沅江市城区机动车违停现象普遍,从静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占用道路长时间或临时停放,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二是占用单位、小区公共空地、内部通道长时间或临时停放;三是占用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时间停放;四是占用消防通道、背街小巷、微循环路长时间停放或临时停放。从动态方面客观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城市出租汽车上下乘客不靠路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或临时占用公交车站点停靠;二是公共汽车不进入专用停靠站点上下乘客或在站点停车待客,其他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停靠点位临时停车;三是一些车辆经常在交叉路口和斑马线、网格状导流岛临时停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根据抽样调查显示,主干道违法停车数9/辆公里,次干道违法停车数12辆/公里,支路15辆/公里。

二、停车难及违停现象严重的成因分析

(一)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停放、停靠管理规定,但部分驾驶人素质低劣,渺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随意停车、违法停车、乱停乱靠,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这是导致城市停车乱象繁生和道路交通不畅的主观原因。

(二)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除部分行政机关院内有比较充足的停车位外,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文化娱乐、餐饮休闲、商场或商业街区拥有停车场地的不到20%;公共停车场、社会停车场严重缺失;居民小区、居民集中居住街区停车场位(库)严重不足,有的几乎是空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十分有限。这是停车难和违停现象严重的客观原因。

(三)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严重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扩建。近年来,我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城市框架不断拓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建设却被忽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城市整规多次修编,将城市交通规划和停车场规划纳入了城市整规,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却没有按规划实施,忽略了停车场的建设和地位,导致城市在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而停车场地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就是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没有对停车规划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按停车位配建标准严格把关。在规划执法过程中,对擅自改变规划的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居住区、商业场所在规划时有足够的停车场位,但没有按规划执行。如广通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改成了KTV包厢,华天水立方大酒店的地下停车场改成了地下商场,导致入住酒店的旅客将车辆到处停放。停车场规划建设滞后和城市规划管理执法不严,是导致停车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居民小区停车场(库)被闲置。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均规划建设了足够的停车场(位),如日月星城、新时空、东方名居、湖景1号、新外滩等居民小区,停车场位足够供居民停车。但是,因为停车场位的权属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复杂,开发商将停车场位出售,物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等方面的原因,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达成共识和思想上的一致,业主不愿意购买停车位或交停车管理费,长时间停放在院内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更多的车主将车辆长时间占用小区周边道路(包括行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人为造成公共资源长时间被个人无偿占用,而且严重影响公众正常出行和交通秩序、市容环境。新时空小区、东方名居小区、湖景1号小区、新外滩小区的车辆经常长期停放在运河路、金橙路、桔园路、狮山路,市民反响强烈,已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五)宣传引导和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从主观方面分析,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停的危害和严重后果宣传不够、不全面,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停车管理宣传缺乏针对性和创新性,对机动车违停的整治,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现场查纠、移动抄牌、强制锁车、拖移现场、电子监控和视频监控实时抓拍,但执法力度还是偏小,对违停车辆特别是严重妨碍正常交通的未及时拖移现场,仅靠抄牌处100元罚款,对车主而言“不痛不痒”,没有威慑力。

三、破解停车难题的建议

解决停车难题、治理机动车违停应坚持治标治本、标车兼治的原则。治标,就是要强化城市交通日常管控勤务,加大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治本,就是要实施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步伐,挖掘和利用停车资源,解决停车场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一)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比较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与责的高度和统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城市交通例会,研究解决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自然资源及规划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分布,在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机制,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关。目前,首要任务是依法编制、、实施《城市专项停车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现阶段城市停车场配建标准是原建设部、公安部1988年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过去的标准已不适应面临的汽车发展形势,亟待修改。应根据2013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修改停车场定额和配建标准,按照小汽车发展趋势和机动车保有量及百车用户率预测,以1.5—2倍于拥车量的停车泊位进行修改。对于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建筑以及住宅区、办公楼、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餐饮休闲、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必须考虑足够的停车场地并留有余地;除道路停车和建平面停车场外,应鼓励建地下车库。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多渠道建设停车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投资机制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以求多渠道吸收资金发展停车场。如采取减免土地出让金,提供优惠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合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增设临时泊位。针对中心城区停车需求与有限的停车泊位供给矛盾突出的实际,利用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资源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根据路上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及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条件,合理进行规划,确保停车泊位数与道路比例协调相一致。因此,不能全部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在某一条主干道或支路次路两侧,应该在路网比较均匀地分布,按道路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分布状况,尽量设置在高停车需求率产生路段。同时,应充分考虑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是在道路通行能力有余的情况下,为解决突出的停车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简便廉价的方法,主要以现有交通量为准。利用道路时空资源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诱导系统,提高泊位利用效率,暂时缓解停车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第4篇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路内、路外停车供需不平衡。路内、路外停车位比例不协调,致使停车设施利用率不高。主城区现共有停车位376683个,室内306815个,占81.5%;室外55758个,占14.8%;占道14110个,占3.7%。路外停车场(库)相对于路内停车场来说,利用率总体来说偏低,处于供大于需状态;路内停车场利用率较高,大部分路内停车场处于需大于供状态。停车设施的利用情况受地块成熟度、进出口便利程度、步行距离以及停车费用等因素影响,主城商圈核心区车库总体利用率约为48%,空置程度较高[2]。(2)停车信息系统不完善。主城区信息系统不完善主要体现以下2个方面:①停车引导系统严重匮乏。即开车驶往商业中心区前,无法通过指示牌和网络媒体等搜寻到相关停车信息,缺少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②部分车库出入口设置不合理。车库出入口设置位置不合理,部分车库出入口标志不明显,导致司机难以发现。(3)停车场数量少,停车泊位不足。重庆主城区的停车设施供应量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停车设施建设不足,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和社会公建停车场车位的供应总量发展速度缓慢。在核心区的停车场及停车车位数量相对较少,但是交通吸引量要远远大于城市其它地区;而在城市其它交通量少的地区,又有着富裕的停车设施资源,由于停车设施是不可移动资源,不能在城市中有效的调配,从而导致停车设施虚假化的“不足”。(4)商业区停车集中,住宅区配建车位不足。主城6大核心区是商业和办公集中带,有密集的写字楼和众多大型购物中心,造成位于核心区及其附近的路内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库)白天各时段利用率基本高达92%以上。住宅小区配建车位明显不足,停车位紧张,夜间利用率高达90%以上。主城核心区附近居住区密集,由于配建指标不足,很多车主选择路内停车,造成道路两侧晚上停车需求大,停车位较紧张[3]。(5)路内停车混乱,违规停车现象严重。主城区内违规停车严重,特别是路内违规停车。机动车随意停放、占压步道、停车不入位、占据盲道等违法停车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车主短时间停车时更愿意选择路内停车,方便且步行距离短,而主城区路内停车位又相当有限,因此导致很多车主违规停车,这些违法行为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由乱致堵,进而影响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隐患之一。

    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主城区汽车增长数量加快,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重庆直辖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几年,私家车大幅增长,给城市道路带来较大的交通压力。至2010年底重庆全市共有273.2万辆机动车,主城九区机动车保有量为66.7万余辆,其中汽车保有量52万辆,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迅速,2010年增长率首次突破20%。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缓慢,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公交线网布局不合理、分布不均衡,线路重复率高,换乘不便,公交站台随意停车和赖站,公交车辆老旧,因此导致运力和吸引力不足。主城轨道交通目前3条线路开通运营,覆盖面不广,运力有限。主城区公共交通(含地面公交、轨道)分担率为33.4%,较2009年上升0.4%[1],公共交通客运量增幅缓慢,服务水平有待提高。(2)重庆特殊的山城地理环境。重庆是少有的特大型山地城市,主城区内更有两江交汇,这样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了主城区交通建设的艰难。可利用土地面积少,建设难度大,地理环境制约多,而要承载的人口却很多,这不得不使重庆的交通建设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3)停车设施落后,收费不合理。在重庆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主要以路边停车、地上以及地下停车场为主,缺乏机械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先进设施。部分路外停车场的收费价格较高,这就导致了车辆不愿进入路外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4)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发展不协调。城市规划未能与交通规划同步进行,使交通规划落后于城市规划,同时城市布局不合理,使得在城市结构上引起交通拥堵,造成了不但行车难,而且停车更难的局面。即便是考虑到城市交通问题的城市规划,规划的系统性、可行性和长远性亦考虑不充分。不能从对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及其增长、分布,城市道路网密度,人均占有道路面积,城市道路占地率等静态交通指标的分析中对停车需求作出正确调整,并提出相应对策[4]。(5)交通执法人员有限,执法不足。2010-02-07,交巡警警务体制在主城正式启动运行,市交警、巡警正式合一,在主城区主要路段设立交巡警平台,负责街面治安、交通秩序,并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等,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执法效率,为打造一个平安、畅通的重庆奠定了基础。然而,重庆目前的交巡警警力还明显不足,执法人员有限,同时在违章停车处罚上,执法的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全,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导致了违章停车屡罚不止的现象。

    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相关解决措施

    在总结国内外一些城市解决停车问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重庆主城区停车问题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从管理、技术和规划等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管理体制

    (1)加强和规范停车经营管理。目前,重庆市的停车经营管理还比较混乱,应当及时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规定及管理办法[5],以规范停车管理,解决停车问题。(2)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差别化的收费制度。重庆在停车收费上应科学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到路外、地下停车场停车,停车收费要合理,需要在收费定价上引入市场机制,让价格杠杆发挥作用,起到调节停车需求的作用。停车费率应根据停车区域和停车类型实现差别化。主城核心商业圈的收费应高于其它地区,路内收费应高于路外,并对路内停车和车位周转率高的车站、商业中心的停车实行限时收费,超时加倍收费,以加快停车位的周转,提高泊位的利用率[6]。(3)积极进行停车需求管理。停车需求管理的基本思想就是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上采取措施,做好前期规划,采取合理的措施适当限制、引导需求,并结合后期管理,使目前的交通系统通畅运转,并使交通系统可持续化发展。适当限制停车位紧张的中心区停车位的供应,在中心区的外围、方便换乘的区域增加停车位供应,以此减少进入中心区的交通量,缓解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和停车位供应不足的问题。

    2加大配套建设力度,建立多元化停车服务

    (1)规范并制定合适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重庆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是由重庆市规划局于2006年制定的。最近几年,随着西永微电园的建成投产,渝中金融中心的明确定位,主城5大核心商圈的形成,两江新区的挂牌成立,重庆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原先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相关做法,对目前重庆主城区执行的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标准应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区新建和扩建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除考虑其建筑规模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先进性[7]。(2)建立停车场建设基金和多元化投资体制。要确保停车场长期有条不紊地发展,必须依靠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为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停车场建设基金和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基金的筹措可以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的经验,通过多种渠道来征收。政府的优惠政策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最有效的途径,但重庆目前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空白,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积极投入,无法带动社会、单位或个人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因此,及时出台一套全面系统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对于重庆目前停车发展状况来说是非常必要的[8]。(3)积极推行建设机械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先进停车设施。重庆是比较典型的山地城市,城市内土地可用面积少,土地资源相对平原城市更加稀缺珍贵。在有限的土地上,利用先进的停车设施可以增加更多的停车空间,解决重庆停车难和土地不足的问题。先进的停车设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是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缓解停车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将来停车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9]。

    3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运量大、效率高、耗能少、污染小、占道面积少等优点。特别是重庆的山城地貌,重庆居民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方式的比例很大,快速、畅达的公共交通体系对重庆尤为重要。轨道交通以其快速、准时、安全、舒适、无污染、运量大、运输效率高等优点,能够解决高密集度客流的出行问题,使城市之间交通实现公交化。目前,重庆市已经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是地铁1号线、轻轨2号线和3号线,但其承担的客运量有限,缓解主城繁重交通压力的作用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未形成网络化。主城区目前的轨道交通线路覆盖面不广,通达性有限,所以承担的总体客运量比例还不高。只有覆盖面广、通达性好、易换乘的网络化轨道交通体系才能发挥其显着优势,明显缓解主城区交通压力,所以重庆应抓紧轨道交通的建设。根据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至2013年,建成1、2、3、6号线共197km的运营网络;中期至2020年,建成“六线一环”364km轨道线网和60个重要换乘枢纽;远期至2020年后,建成“九线一环”513km线路和270座车站的轨道交通网络。

第5篇

有的限速不合理,比如旅游路限速40公里/时,明显太低;有的限制右转不合理;有的丁字路口限制直行车辆通行不合理,比如济洛路堤口路接口,舜耕山庄接口等;有的右转车辆在接近路口时应可以暂时和公交车道并行,取消目前的限制,如经一路天桥接口、经十路、舜耕路接口等;现在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无处停放,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设一些路边停车场多划停车线,方便群众停车。

一、关于旅游路等限速的问题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时,关于限制的时速值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标准:

1、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城市主干道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城市快速路限制时速可提高至60公里。

2、在道路建设时最高设计时速的限制:因为道路设计部门在道路设计时,根据道路的转弯半径、弯道长度、弯道间距、高架路防撞墙的最大设计受力强度等技术因素,确定了道路的最高设计限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标志时,不能随意突破这个最高限制值。

3、旅游路、顺河高架路建设部门提供的最高设计限速值是60公里。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度标志时不能随意设置最高限速。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只能在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设计最高限制值范围内设置最高限速。旅游路、顺河高架路最高限速是60公里。

二、关于济泺路堤口路路口、舜耕路千佛山南路路口等“T”型路口限制直行不合理的问题

1988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由于受交通流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保证对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横过道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此项规定,故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也应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定。

三、关于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的问题

春节前夕,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交警部门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和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报告》,分析了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同时结合实际,借鉴外市地先进经验,提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十条措施”,上报市政府,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良,副市长齐建中等市领导先后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责成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提出意见,尽快解决我市城区停车难、停车乱、不方便、不规范的问题。

在《报告》中,建议市政府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从政策引导、规划建设、科学管理、价格调节等十个方面入手,在全市逐渐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面临时停车场补充,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格局,并结合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缓解停车难的十条措施。

一是在保障“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深挖路内停车资源,做到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缓解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充分挖掘路内停车资源,对市区内具备停车条件的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充分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划定停车区域,最大限度增加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缓解沿街企事业单位、商家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市民临时停车需求。对确有临时性停车需求、但停车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单位,如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及居民小区等,允许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段内临时停放,并在上述单位门口和周边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标志,由交警、交通协管员加强停车管理,做好指挥、疏导等工作。

三是依法严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以主次干道、商贸中心、餐饮娱乐以及车站、景区等窗口部位为重点,加大停车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停车指示标志,保障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四是健全完善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体系。由市法制办牵头,对《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市市区停车场建设总体规划》。在老城区内停车需求集中区域,选址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楼),在奥体文博片区、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和长清大学园区等新建片区,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楼)等停车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

五是加强对配建停车场的管理,集中解决挪用停车场问题。由公安、建委、规划等部门共同对配建停车场被占用、挪用的情况进行整治,能恢复的一律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采用异地补建等措施恢复停车泊位数量。同时,恢复公安交警部门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职能,完善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验收—使用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与准则。

六是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住宅区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建委牵头,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区停车位(库)的使用管理,对没有售出的停车位(库),一律采取出租的方式,禁止“只售不租”、出现车位大量空闲的现象,以提高小区停车位(库)的利用率。对开放式小区,与周边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双向利用停车资源。

七是改革现有停车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建立多元化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中心区域、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临时停车高于公共停车场、白天高于夜间、节假日高于平时的标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八是大力倡导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积极鼓励、倡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错时、有偿开放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停放。同时加强公车管理,公车不到住宅小区“过夜”,减轻小区停车压力。

第6篇

关键词:客运出租汽车 运营管理 特性及作用

一、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管理特性

(1)市场性、盈利性

在国外,出租车管理被认为是一个可竞争的市场,它具备完整的市场性、可竞争性和盈利性质。在我国,出租车管理是处于政府规制下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但它同样具有一定的市场性和可竞争性,并且以经营和盈利为目的,是地方税收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公益福利性

出租车客运属于劳动密集型交通服务业 ,对经营者和劳动者专业技能要求不高,且投资小,社会效益大。一般来说,社会向该管理投入一亿元,就可新增约 1000 辆出租车,可以直接解决就业 2000多人,并可拉动洗车、修车等周边产业发展,如此的社会福利效益是其它管理少有的。

(3)公共事业性

出租车管理因其使用公共道路资源,关系到城市公共服务安全和稳定,关涉公众的基本出行需求,事关社会公益,具有城市公共事业性。

二、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定位

在我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比较准确的定位是:隶属与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容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有力补充。它既是一个盈利性管理,同时又担负着重要的公共运输职能,即担负着一定的公益性社会职能。

三、 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地位

3.1 在交通管理建设中的地位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作为我国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得益于改革开放,近二三十年才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就已经发展成为了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他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经营生产效率,提高百姓出行幸福指数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能够从侧面体现出该城市的经济建设水平、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和政府行政监管水平。同时,出租车管理作为一个城市的窗口管理,就像一台台的流动的宣传广告,直接反应出城市的环境形象和精神面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出租车管理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但被广泛誉为 “城市名片 ”,而且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

3.2 在城市客运系统中的地位

我国城市客运系统按照体制划分,可以分为社会客运系统和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其中,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一般包含公交车、城市轻轨、地铁及出租小汽车等运输服务工具;按其行驶路线划分,又可分为固定路线和不固定路线两种方式。出租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系统中唯一的非定线客运工具。虽然它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辅助工具,但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四、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作用

上节谈到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应该说,出租车管理的地位是与其重要作用分不开的。而出租车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汽车是城市间人流物流和经济文化交往的有力承载体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每天都在处理着海量的政、经、文、教、娱等信息,城市的活力就在这些海量的信息交互和处理过程中体现着。而这些信息的交互大都需要通过人的流动来承载,出租车作为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有力补充,每日为城市人群的流动提供着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为特殊人群的日常出行提供着必须的服务,使城市的功能在高效、灵活的机制中顺利运转着。出租车服务以其高效、快捷、直达、便利的特性,越来越被追求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所追捧。

(2)城市大容量交通设施的有力补充

由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加速,城市居民不断增长,城区面积正在不断扩大外延。过去人们出行大多靠步行,但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到今天,动辄十余公里的出行路程,人们出行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步行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公共交通工具成为了出行的刚性需求。

我国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容量交通工具,比如公交巴士、地铁、轻轨等;另一类就是客运出租汽车。两类公交工具各有特色,分别满足百姓出行的不同需求。首先,大容量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行驶路线,许多街道或较窄的巷道以及较偏远的城郊地带,大容量交通工具不能到达;其次,大容量交通工具一般都有固定的班次和时间,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用车需要;再次,大容量交通工具的舒适性和私密性远不及出租车,无法满足部分高端人群的乘车需求。所以,出租汽车管理不但能分担一部分公共交通压力,同时也可弥补城市大容量交通工具的不足。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理性发展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选择更加丰富、更加立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架构。

(3)出租汽车的良性发展是市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之一

过去,由于人民收入有限消费能力不足,当时乘坐出租汽车出行往往是市民出行的最后选择,一般只有在临产就医、赶火车、飞机或轮船、节日探亲访友的时候才会选择出租车出行。而时至今日,百姓出行不敢问津出租汽车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乘坐出租车已经成为了百姓出行的常态。这是继提高“衣、食、住”之后,在“行”方面的又一次提高。所以,出租汽车管理的良性发展是百姓生活质量完成“质”的提升的有力标志。根据 2009 年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协会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车的理由,已经从过去的“紧急需求”逐渐向外出娱乐、购物、访友、上下班、办事、就餐、就医等 “日常需求”转变,其比重可侧面体现出当前市民消费能力和出租车管理发展水平。

(4)创造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为城市经济建设创造了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包括每年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大量的税收;另外,国内许多城市执行的都是有偿出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收取的出让金大多被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间接经济效益的例子更多,包括缩短出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缓私家车和公务车辆的过快增长,减轻市政道路兴建的负担;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带动汽车制造、维修养护、日常清洗、燃料生产及销售等上下游产业发展;辅助餐饮、旅游等产业发展;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等等。

(5)抑制私家车、公务车数量增长,提供更高使用效率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交通工具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舒适性、私密性及商务性等方面的缺陷,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商务人士及高收入群体的需要,他们必然将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投于私人小轿车和单位公务车之上。这种需求的增长是持续的,而城市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资源承载能力却是有限的。出租汽车可以满足部分私家车主和商务人士的出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家车和公务车的增长势头,创造了更高的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因为,出租汽车具有比私家车和公务车更低的成本、更高的使用效率。有调查表明,出租车的利用率相当于单位公务用车的数倍、私家车的数十倍。另外,由于私家车的减少,可以帮助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停车场所不足,同时减轻环境污染等问题。

(6)推动城市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显著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大城市开始向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目标迈进。以旅游、商贸、国际会议、会展、国际论坛等形式的国际间政治、经贸、外交、文化活动开始在各城市间广泛开展起来,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对于中外交往和地区间商贸往来的纽带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第7篇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

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宜章县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暨县中心城区交通秋序整治工作调度大会,是县委、县政府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的重大举措。我镇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认真履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整治任务。根据会议安排,我谨代表玉溪镇作表态发言: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宣传发动,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为抓好联合集中整治工作,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亲自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镇上下将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必要性上来,把目标统一到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集中整治活动的重大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联合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注重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和标语等在县城区范围内深入宣传《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郴州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参与集中整治活动,营造集中整治工作良好氛围和高压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整治方案,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重点、有考核、有奖惩,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预期实效。

二、面对现实,积极作为,全力整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进城成为县城人口,县城规模不断增大,玉溪镇的人口现己达22万人之多。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县城框架没有真正拉大,新增人口仍原本人口集中的老城区,使得人居过于集中。另一方面,没有建设相应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以致城市承载能力不够,这些具体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老城区的差、乱、脏,因此,我镇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将积极争取和协调县职能部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多个部门力量,集中对民主路、府前街、环城路、南京洞等重点部位的交通秩序全力整治,重点突破,同时与创文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劝导员、好人协会会员作用,加强各路口的劝导作用,将整治工作抓出成效。据统计3月份查处摩托车、电动车各类违规违法1944台条,警示、教育违法行为人1175人。

三、标准管理,疏堵结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联合集中整治过程中,我镇将采取疏堵结合的工作方法,巩固并逐步建立建全城市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及时转入常态长效监管,做到重点路段有人员无缺位。

县城区交通秩序联合集中整治工作迫在眉睫,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整治目标既是挑战,也是难得机遇。玉溪镇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对照目标,弥补差距,真抓实干,破除难题,全面完成集中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城市面貌有大的改观,还市民一个秩序井然的城市新形象。

第9篇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parking supply and deman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which has affected urban residents' quality of life, and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关键词: 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

Key words: urban;parking lot;planning and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067-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机动车进入家庭,各大城市的停车需求与停车设施供给差距较大,“停车难”问题日益显现。由于公共停车场供应不足,大量机动车停放在路边,进一步造成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针对城市的机动车快速增长和道路交通资源缺少的矛盾,通过现状调查,分析城市停车特征和需求规模,优化停车布局,论证停车场规划的可实施性。通过增加公共停车场供给,改善城市停车难现状,减少机动车随意停放,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

1 停车场分类

根据停车设施管理体制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路内停车场。

1.1 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公共停车场(库)又分为以下三种:①配建公共停车场——面向社会停车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其停车场用地属于建筑物开发用地的一部分。②路外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在路外的、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③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道路用地。

1.2 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库)均为配建停车场。

2 现状停车问题诊断

①高强度开发的现实状况与机动车快速增长的矛盾;②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导致私人交通出行习惯的形成;③停车管理不到位,难以有效引导停车的规范化;④沿街商业布局形态导致的路边停车行为;⑤公共服务设施跨区域使用导致的额外停车需求;⑥执法、守法意识淡薄导致停车设施无法有效利用。

3 停车问题对策

①新建和挖潜相结合,提高停车设施的有效供给;②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保证停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③保障公共交通优先,改善公共交通环境;④停车应朝控制与节约化方向发展,不宜无限制满足需求;⑤调整规划策略,及时修订新的停车配建标准;⑥加强停车法规建设,保障有法可依;⑦研究管理策略,加强管理力度。

4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

4.1 停车规划的原则 ①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下的停车需求,公共停车场位的规划布局要与土地利用相适应,这样才能保持区域动静态的交通平衡;②公共停车场规划要以城市停车战略和策略为指导,支持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交通需求管理目标和措施需要;③确定停车场规模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此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便于布局符合“就近、分散、方便”的原则;④社会公共停车场重点是对停车场进行补充和调节;⑤努力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节约用地;⑥突出时代特征,注重对用地结构与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⑦建议加强配建停车泊位使用的监督,保证配建停车场不被挪用;⑧取消一部分中心城区的路内停车,限制并减少路内停车位,保证道路资源不被占用。

4.2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内容与方法 按照城市规划的步骤,停车场规划需要系统进行分析,然后完善建设规划设计。

4.3 停车场规划设计中的关键性问题 规划方法:①整体和局部结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预测交通需求,确定公共停车场规模。②规划与实际结合。以现代交通理念为指导,从交通需求管理角度,结合中心城区改造提升,从规划布局上提出既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停车场布局方案。③近期和远期结合。针对近期停车困难地段和区域,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对远期规划方案侧重用地控制,结合区域整体改造一并实施。

4.4 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技术准则 ①遵循规模适宜、分散布局。泊位数控制在50~300左右,容量过小不宜管理,平均占地面积大;容量过大则进出不便,且受服务半径的限制带来使用率下降的缺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最大不超过350个泊位。②服务半径适宜,均匀分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3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500m。③停车场布局应与城市道路系统有机结合,尽量设置在大型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附近,临近主干道,方便车辆停驻与出入,避免穿越道路交通。④在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附近设置大型对外停车场,减少对外及过境交通对城市的干扰。⑤在服务半径合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闲置边角地带;在需求量大、用地紧缺的地区以停车库的形式为主,鼓励立体停车设施的使用。⑥停车设施的型式因地制宜、减少拆迁。用地紧缺地区以立体停车楼为主;另外地下停车库因节约用地、利于景观和环保,可结合绿化广场建设。

4.5 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技术准则 ①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②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③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④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⑤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⑥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⑦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 政策建议

①加强政府导向,政府要严格审核规划项目,充分考虑配置停车场的设置问题,并进一步完善配建车位的审核评估、使用监督机制。②实施依法管理。③加强规范管理,解决管理权问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真正发挥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④进行专门的停车需求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⑤配建标准不可能是用于所有情况。对于停车需求大的建筑(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还应专门对其进行停车需求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作为其配建车位合理设置指导,同时也是周围路网应采取交通改善措施的依据。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应完善不同地区的容积率奖励的优惠政策。⑦关于建筑物配停车位的数量以及奖励政策的完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如保证其获得不低于房地产的正常利润,以及贷款支持等,鼓励建筑物超额增设配建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⑧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数不足严格征收建设差额费。制定“建设差额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并严格执行。⑨鼓励建筑物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在目前社会停车场设施供应普遍不足的情况下,需要鼓励建设停车场,这样就可以有效缓解供需矛盾,又有助于提高配件停车场的使用率,同时还能完善违章停车等现象。

6 结束语

停车设施及其停放使用状况的调查工作是停车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根本所在。只有通过调查,在掌握了车辆的停车规模、停车时间分布、停车空间分布、停车目的、停车后步行距离、停车收费等一系列停车特征参数的条件下,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停车需求预测、停车政策的确定等。城市停车场是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健康发展,解决未来城市停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鼓励建设停车场的,因此就需要我们尽早地对停车场进行综合全面地研究,不断完善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

参考文献:

[1]杨艳红.浅谈城市地下停车场[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06(04).

第10篇

由于离市区较远,杜小姐在广州大学城出行总是难以截到出租车。但是,近年来她已不为此事烦恼。打开手机,点进滴滴打车或优步等软件,就能看到附近有多少辆“专车”。只要下单坐车,5分钟之内就能有司机接单。

“想起几年前总是在大学城打不到出租车,真的很不方便。但是现在有专车,随时都能打到车,出行方便很多。而且专车软件还会不时有优惠活动,派优惠券等。有时比坐出租车还划算。”杜小姐说。

专车,又称网络约租车,由网络打车软件作为运营平台,司机与乘客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约及支付,专车接送乘客到指定地点等步骤完成。可见,网约的专车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接收订单,而传统出租车则是巡游出租车,在运营地各处行驶,扬手即停。

短短几年间,专车在老百姓的生活中从陌生变为熟悉。然而,也因专车的蓬勃发展,出租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近年来,关于出租车改革的消息层出不穷。而在2015年底,出租车改革终于提上了日程。

那么专车的发展给出租车带来了什么影响?出租车的改革之路将何去何从? 专车5年发展迅速

根据资料,记者发现专车服务最先于2010年开始。与现在不同的是,当时的专车走的是中高端商务车路线,并没有被大众普遍认可。

接下来,是网络打车软件兴起时期。2012年3月,国内第一款打车软件摇摇招车上线。2012年8月到9月,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先后推出,随后各种打车软件相继出现。

但是,当时的打车软件多局限于网召传统出租车,也就是说打车软件一开始是对传统出租车对接“互联网+”的尝试。

如果要说专车的真正兴起,不得不提优步(Uber)。2014年2月,国际著名打车软件优步(Uber)正式进入中国。2014年6月到9月,优步、快的、滴滴相继推出了专车服务,改变了过去人们对于专车就是高端人士专用的想法。它们从一开始只在一线城市运行,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推广。此时,各大打车软件开始进行各种“烧钱”优惠的活动,积累用户。

2014年3月到5月,上海、济南、苏州先后下发文件,对司机使用打车软件做出规范。但由于打车软件发展迅猛,2014年5月17日,交通部了《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平台运转不得影响手机召车软件正当功能和良性竞争”。

2015年2月14日,滴滴、快的正式宣布合并。截至如今,国内专车市场已经呈现出滴滴、优步、易到用车等专车软件,以及车辆全部采用纯自营模式的AA租车和神州专车等。

交通部在2015年1月8日表态,首次直接使用“专车”一词,并承认专车的积极意义。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也表示,为确保安全,私家车不能进入专车进行运营服务。2015年10月8日,上海市交委宣布,向滴滴专车平台颁发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 出租车受冲击巨大

面对突然出现快速发展的专车、快车、顺风车“抢生意”,还在交“份子钱”的出租车司机坦言要面对不可承受之重。

何为份子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解释,“份子钱”是一个通俗说法,准确地说它是劳动定额或者是承包费,现在出租汽车行业普遍都是推行承包经营,因为承包经营有利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

有专家认为,“份子钱”诞生之初,原本是为了刺激司机的出车积极性:每月向公司缴纳固定的“任务钱”,多余的归司机所有。但另一方面,“份子钱”也将全部的市场风险转嫁给司机承担,而公司则旱涝保收。

因此,出租车司机普遍的抱怨是份子钱太高,专车司机不用交份子钱就能营运,不公平。而且,市民更多选择乘坐专车,减少了乘坐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大幅减少。例如,杭州有出租车司机反映,收入从6000元减少到3000多,足足缩减了50%。

出租车行业不如以前赚钱,很多司机则开始思考后路,2015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多地出现出租车司机离职潮。不少人选择了放弃做出租车司机,转去做专车司机。

除了出租车辞职之外,多地还出现了“出租车司机围堵专车、殴打司机”的极端案例。2015年第一周,沈阳、青岛、南京,先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出租车停运事件。2015年5月,专车和出租车的博弈愈演愈烈,仅5月一个月,全国就有16个城市先后出现了不同规模的出租车停运事件。

出租车企业与各地交通部门其实也做了一些改变。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付鑫,主要研究方向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他告诉《小康》记者,如今很多城市都陆续提出,准备取消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甚至有些城市开始返还“份子钱”,如杭州。

由此可见,出租车改革迫在眉睫。 国家政策怎么看出租车改革?

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消息,住建部、公安部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98 年 2 月施行。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而关于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等服务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废止只是时间的问题。

另外,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称,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交通部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意见》与《办法》的起草,分别就是针对出租车与专车的改革。

乘客认为出租车打车难,甚至有时会遇到拒载、不打表等问题;出租车司机认为“份子钱”高,开车辛苦却赚不到钱。而乘客在专车上面临安全问题时,觉得可能无法得到保证;专车司机则认为专车没有合法身份,怕随时被淘汰……不管是出租车,还是专车,两者都有其自身的问题,必须一起改革。

首先,关于出租车改革方面,《意见》称,将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徐亚华表示,首先要求各个地方取消有偿使用费,以减轻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负担,以此减少出租车“份子钱”。

“在改革意见当中提出来,希望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由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和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份子钱’,并且要根据经营成本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份子钱’项目的构成、测算的方法。”徐亚华说。

截至2016年4月,深圳、苏州、无锡、常州、徐州、南昌、南京、宁波、金华、杭州、义乌、武汉等10多个城市已相继取消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无偿使用。

另外,《意见》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以更好的发挥价格调节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不再定价,把定价权下放到出租车企业,让市场进行定价。

而关于专车的管理方面,《办法》也提到几点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中,《办法》指出,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取得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必须取得许可证才可进行运营,这是否与对出租车的规定类似?

付鑫认为,对于专车的管理,与出租汽车相比,还是有区别的,他说:“《办法》指出,经营者只需要按照规定申请,符合条件即可批准进入市场。由于《办法》没有硬性限制专车数量,而是地方可根据自身需要考虑是否管控,因此与有明确数量管控的出租车来对比还是有区别。这就类似事前审批和事后报备的区别,出租汽车属于事前审批,交通部门必须批准才能进入市场;而专车则是有些类似于报备,只要符合要求,取得一定的资格认证后,就可以进入市场。” 出租车应与专车错位发展

《意见》与《办法》的起草,提出了“适度发展出租车,有序发展网约车”的要求,同时给了出租车和专车未来共同发展的空间。

如《意见》提到,将动态调整运力规模,出租汽车社会出行成本的不经济性、对城市道路或停车等资源的过多占用等原因,决定了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也就是说,不管是出租车,还是专车都只是公共交通的补充。

但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专车需要付出一些“代价”。

《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4月11日,广州市交委和市交警第四次对各大专车平台进行约谈。参会专车公司透露,约谈会上广州市交委口头要求各专车公司停止乘客补贴,取消价格优惠。次日,广州各大媒体报道,包括滴滴、易道等专车公司已暂停了乘客优惠,优步则仍保留了部分拼车优惠。据悉,忽然取消补贴可能引发大量乘客投诉。广州市交委则表示,当时是建议尽快停止加剧不公平竞争的市场营销活动,但并未透露优惠取消的具体日期。

对此,不同的专家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认为不能一刀切,如果没有低于运营成本,适当让利给消费者无可厚非,能鼓励消费者使用。

而付鑫认为,专车长期的烧钱补贴不应该成为常态,这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市场正常秩序。“如今打专车,大部分乘客账户里都是有优惠券的,我们称为补贴用户端。而专车软件其实也在同时补贴司机。前期这些补贴都是在占有市场,增加用户的黏性。有报道指出,2014年上半年,滴滴和快滴一共烧掉了24个亿。但这种天价的补贴其实是不可持续的。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专车提供的服务比出租车好,而且价格低廉,但这其实是通过‘强力’的补贴来实现的。这本身对于市场来讲,不是一个正常或稳定的现象。如今,《办法》规定,专车不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其实是回归市场的一种体现。”

付鑫说,《意见》与《办法》未来的实行将给予出租车和专车不同的定位,让两者错位发展。其中,《办法》指出,各地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11篇

关键词: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82-02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全面推进,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太原作为一个省会城市,在全面推进城市化过程中,以“提升城市功能档次、优化人居环境”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与之相关的现代物业管理的发展蓬勃兴起,行业竟争日趋激烈。因此,调查与分析现阶段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成为当务之急。

一、太原市物业管理方面的调查

1.物业管理市场潜力巨大。从近几年省城太原房地产热点区域来看,几个区域都有很大的市场优势。如迎泽区地处中央核心,历史悠久,科、教、文、卫、商等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发展较为成熟。杏花岭区的龙潭湖片区不仅地段繁华而且空气清新、新建有以万达为中心的高端住宅小区;位于府西街的太原中央商务区,则是省城的政治、金融和文化中心。而近几年长风街及南部新城的发展更是有目共睹,南部新城大体框架已基本成型,省实验中学、太原五中、三中、外国语学校以及省儿童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等许多教育、卫生优势资源已在南部建立分部,未来南部新城将建设成为品位较高的现代化新城。还有东山、西山片区的打造等等。这些区域的开发和发展必将带动太原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的新变革,物业管理市场的潜力是巨大的。

2.物业管理企业逐渐成熟。据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太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截止2012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共有395家,物业管理企业325家(但无一家达一级资质企业),二级资质企业22家,其余都为三级资质企业。物业管理总建筑面积接近8000万平方米,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年内省城又新增物业项目108个,各类物业管理项目和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也相应增加。目前,太原市物业管理企业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本土企业,数量上占比最大。由原房管所以及机关后勤单位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有就是酒店集团派生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另一种是外来企业,具有良好品牌和较强实力,其中不乏国际一流管理公司。主要有来自北京、深圳的外埠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外资物业管理企业。

3.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太原市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解决行业现实存在的问题,太原市房管局于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及各物业企业经理和部分业主进行讨论修改,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停车收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等等问题,先后研究起草了诸多管理办法和意见,并陆续实施。2011年12月5日,由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也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4.对物业管理日趋重视。物业管理做为一项新的行业,涉及政府、企业和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方方面面。近年来,房地产业竞争激烈,供不应求的状态仍未明显改善,物业管理也备受社会的关注,政府等职能部门和舆论媒体也加大了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今年,太原城建品质继续快速升级,一级房企蜂拥进驻热情不减。为了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开发商们“打铁还须自身硬”,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物业必须实行合理规范化的管理。

二、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对楼盘宣传销售不属实、刻意隐瞒其小区的规划和交房后“五证”是否齐全等问题;在一定盈利的程度上还侵害了业主的一些共同利益;房屋建设有问题,质量不过关,地基打不稳,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妥善解决,业主并将不满迁怒于物业管理部门,如拒交物业费、破坏公共设施、不配合物业管理等,这样也就造成后期物业管理难的现象。

2.物业服务业与业主间的矛盾问题。在我国许多城市中,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大多是从其他部门转制而来,或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而来,存在物业管理不到位等情况;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较少,具备高级管理资格的人员更少;业主对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意识薄弱,对物业的相关知识又甚是缺乏,没有正确的意识概念,对物业管理人员的不理解和不尊重,导致在出现纠纷时双方不能正当和谐的沟通,致使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3.业主与业主组织之间的纠纷问题。业主的自治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管理规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两个关键环节来实现的。虽然我国规定住宅小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其组建艰难,在我市的众多小区中,仍还没有成立相应的业主委员会,所以在当问题出现时,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没有规范的管理规约,失去这两个关键环节,业主有时会误认为是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然而物业管理的强硬态度,拒绝与之接待,使得双方对立情绪加剧。为避免这样的纠纷,太原市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上着重下点功夫。

4.相关配套政策相对滞后。太原市在物业管理方面好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工作缺乏政策依据,政府、职能部门、物业、业主的责、权、利不清。前期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建设等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还滞后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体系框架不成熟,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等问题。虽然近几年国家也颁布了不少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但是对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收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太原市可以对住宅区停车管理收费方面出台一些对应政策。

三、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一些建议

1.健全管理机制,明晰责、权、利关系。物业管理部门应着重建立对业主的行为规范体系,并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业(下转第284页)(上接第282页)主也应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小区建立业主自律机制,通过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管理规约来实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约束业主的行为;促使每个业主积极主动地参与管理,物业正确行使权力,督促业主,彼此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合力共管。

2.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完善设立程序。目前,太原市又新建了许多住宅小区,各种设施配套完备,但是仍然没有得力的措施保障,基层部门人力、经费均有限,政府部门在成立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上没有引起重视,积极性不高,致业主与业主组织矛盾纷争。所以建议政府部门正确指导业主委员会,宣传和加强住宅居民对物业的正确认识,提出对不履行义务、推诿等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延误等情况,规定明确的处罚原则;推动政府部门指导监督设立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加快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步伐。

3.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物业服务合同至关重要,它必须遵循维护和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为前提;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在物业服务中,业主的物业财产权利应与物业的管理权力相对应。由于物业服务内容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因此我们在审查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也要进行审查。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与纠纷,我们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4.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走集团化之路。物业管理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必须摆脱小规模的经营模式,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政府等职能部门不仅要制定相关政策,对物业管理部门的资质进行审核,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更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动态监测,整合一切优质资源,逐步淘汰那些规模小且无资质的企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指标,都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操作性。二是政府部门继续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使社会各界都对物业管理给于关注和支持。三是物业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为物业管理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结束语

物业管理作为与城市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体系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太原市物业管理企业应借鉴其他物业管理较好地区的经验,来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并切身实际,开拓创新。物业服务业与业主之间,彼此应像朋友,和平相处,真诚对待。物业管理好、服务好、认真解决问题,才是对居民最好的保障;居民也要把社区像自己家一样对待,用心保护和享受物业为自己提供的一切资源,这样也是对物业管理最好的回报。只有这样共创双赢,才能使物业管理越走越好,为创建文明城市发挥更好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丽洁,黄惠春.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要问题研究[J].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

[2] 太原市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2.7.3

[3] 中小城市物业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景程教育

[4] 丁秀娟.盐池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1.4

第12篇

相关链接:

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制度汇编/Article/2048.html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对***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如住xx小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如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敬请各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qiangzhi弹药)和,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各业主(社用人)应认真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身份证登记进入。

4、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5、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内贵重物品。凡非用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区大门,必须凭业主签字书,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6、业主(使用人)有在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7、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温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外来暂住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自负。

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与设施。

四、用电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室外公用电计量后统一分摊结算。

2、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3、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夏管内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家奴指导,以免造成超符合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4、电路出现鼓掌应同志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5、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6、偷用公共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7、公共部位照明,电梯运行用电,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分摊。

五、用水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实行二次供水系统供给住户一户一表制。

2、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用水表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4、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5、业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六、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为确保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车辆管理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日夜值班,车辆可以随时存放。

2、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收费。地下车库为固定停车位,车主按期到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领取“停车证”。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临时停车存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车库车辆停放实行定位定号存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停车场内不得修理、清洗车辆,保证车位整洁。

6、禁止载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7、车辆入库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外观进行观察,如有破损应将车号、进入时间、缺陷特征作记录,即面告知车主让其签名。

七、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九、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一、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四、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居民有一个清新、优美、整洁卫生、居住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小区道路、绿化带及楼前、走廊、楼梯清洁,有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3、业主(使用人)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扔杂物。

4、禁止楼层户外抛物以及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对方、吊挂任何物品。

5、为保证居民生活安宁,维护环境清洁,减少疾病,小区内严禁饲养宠物、家禽。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7、严禁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