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4 11:15: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防雷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规范化管理防雷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是一个雷暴活动十分频繁的国家,雷电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发生雷电灾害13481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每年全国不少地区均有雷击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并常造成停电、停业、通信中断、计算机网络瘫痪、家用电器损坏,人畜伤亡及各种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多的大型先进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因雷击而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也在逐年增加。雷电防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防雷减灾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现代化意识的重要标志。如何做好防雷规范化管理工作,不仅是防雷主管部门紧迫的任务,更是值得各级政府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规范化管理是防雷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生命线,只有重视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防雷规范化服务水平与管理水平,才能有效的促进防雷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防雷事业不断跨上新台阶。
对防雷实行规范化管理,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健全防雷组织机构。首先要成立防雷中心,负责本地区防雷技术服务和指导县市的防雷服务。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防雷机构设置与职责,解决人员混编问题,加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硬件规范化建设,规范防雷技术服务。其次,建立、健全各级防雷组织机构,明确不同性质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不得相互交叉。严格按照机构职责分别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行政许可文书以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技术服务报告。
第二,制定防雷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制度。防雷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是促进防雷管理规范化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完善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要求,并把抓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落实管理制度相结合。
要从源头上规范和管理防雷,须先从防雷建筑的审批入手。防雷建筑物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首先要实施并联审批,也就是联审联批。这样可以有效杜绝在建筑时产生偷工减料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防雷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防雷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也要建立,以保障防雷设施的有效使用。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要有详细的处罚规定,用制度的形式明确法律责任,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国家强制性规范能落到实处,促进社会防雷工程从无序化向有序化过渡,规范资质、检测、验收工作秩序。要落实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整合现有资源,推进防雷技术服务提升。
长期以来,防雷业务技术服务多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存在工作流程随意性大,检测业务技术资料没有电子档案,工作效率低问题,不适应防雷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存在不重视防雷技术产品的包装,只重视检测收费,不重视规范技术服务报告的制作,技术报告简单不统一,甚至还有用手工填写报告等;还存在检测报告不经过严格校审,出具的报告前后矛盾,甚至错用专业名词等问题。以上问题引起客户的不满和投诉,影响防雷减灾工作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防雷技术评价所涉及的内容,没有技术规范做依据,所要求施工中或设计中应达到的技术标准,没有地方或国家标准,技术评价内容不统一、不规范。
要规范防雷服务,提升防雷服务水平。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回访活动,把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客户满意率计入个人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类项目的收费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所有新建项目、雷评项目的办理与计费都实行办理责任制。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客户单位对项目计费不理解、不清楚时,要耐心地做好收费标准的解释工作,使每个项目的办理都得到客户单位的满意。要规范和培育市场,打破地区垄断。要按照服务合同开展防雷技术服务、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减免收费,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各级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指导和协助农村、基层社区、学校等完善防雷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报预警能力的建设。加强雷电监测业务流程、技术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加强雷电监测的设备、数据格式等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部门内外监测数据的共享、汇交工作。充分开发利用雷电定位仪、多参数雷达卫星遥测遥感和常规气象探测资料,发展雷电诊断分析预警技术方法,建立综合雷电信息处理和预警平台及其业务流程,制作和0-2小时雷电活动发生概率、重点区域雷电危险度等级、雷电活动区域移动趋势预警产品。建立雷电天气潜势预报业务,制作和0-12小时内的雷电天气落区及发生概率预报。分析研究雷电高影响行业和部门的需求,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多媒体和可视化技术,制作雷电预报预警服务产品。
第五,要加强雷电业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大气雷电机理和成灾机制研究以及预警和防护技术研究,着力提升雷电探测资料的综合应用能力。
比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便于操作的防雷技术服务规范化管理系统,主要管理建筑物年度检测资料、易燃易爆场站的检测资料、电子信息系统场所防雷检测资料、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图审查及随工检测、竣工检测资料等。系统数据可共享,并能随时添加更新数据,还能根据工作实际,随时添加更新数据,真正实现信息综合共享,满足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防雷工程技术评价(防雷设计图纸审查)、新建建筑物随工检测和竣工检测等工作流程要求。
还可以开发雷电数值模式产品释用技术和其他预警方法,建立有效的雷电灾害临近预报预警技术系统,发展雷电防护技术、标准规范以及防护装置检测技术;加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雷电物理与防护工程实验室能力建设,形成一支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
第六,进一步加强防雷监督检查,推进防雷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确保防雷相关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防雷检测工作的实际,比如可以又气象局采取下列举措:告知廉政承诺、实行挂牌上岗、外出检测登记、电话廉政回访及现场廉政回访等,并明确防雷检测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布服务投诉电话,自觉接受服务用户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强化对防雷检测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大防雷执法检查力度,积极组织进行防雷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和防雷企业的人员参与防雷行政执法。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工作,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假造注册资金、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防雷管理规范化首先要制度化,标准化,要规范制度,严格责任,推进防雷技术服务提升,还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报预警能力的建设,积极提升雷电业务科技创新能力,要进一步加强防雷监督检查,确保防雷管理实现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晓东 李松如 冯旭宇 邵程远.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业务系统设计与实现.计算机与现代化.2011.08期
【关键词】炸药库;选址;建设;安全设施
前言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的腾飞,为了实现交通的便利及快捷,现在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都采优化曲线设计,建设过程中遇山开山,遇沟、河建桥,大大的增加了施工建设过程的爆破作业,对炸药的需求量大大的增加。工地炸药库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同时对施工现场爆破安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1 炸药库建设的重要性
炸药爆炸是一个高温、高速、高压的瞬间反应过程,爆后产生的冲力、压力、拉力等的共同作用是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的。一公斤炸药在完全爆炸后,产生的爆温达1500--4500℃,放出的热量达1675--6280千焦,爆速达3000--8500m/秒,生成大量气体,一公斤炸药爆炸后产生的气态物质为600--1000升,比爆炸前的体积大850--950倍,爆压可达数十万个大气压。
在进行爆破作业时,潜在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电雷管起爆时,外来电流会引起早爆;大爆破的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噪音、飞石和毒气等会破坏临近建筑物、杀伤人、畜等。
炸药库是集中存放炸药及雷管的地方,所以对如何建设好一个标准的炸药库,是相当重要的。
2 炸药库的选址
炸药库的选址、建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选址应执行GB6722的规定。一般要满足一下要求:
2.1 地面小型库房(库房量小于5吨)距离村落边缘和住宅区的外部距离不得少于300m;
2.2 于交通要道、输电线路和周围建筑等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3 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4 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址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2.5 不应让无关人员和物流通过存储库区。
本炸药库设计容量为3t、10万发雷管,选在远离村落及住宅区的山沟里,炸药库两面靠山一面临水,离村落及住宅区在1000m以外,炸药库的左边及后面50m以外是天然屏障山体,右侧40m是峡谷,与临水面高差在20m。山体为石质构造,山体发育良好,从未发生过坍塌事件,炸药库所在地避开了雨水汇合处,且地势较高。炸药库的设计平面图见图1。
3 库区的建设
库区的建设包括:进场便道、场地平整、围墙、炸药库、雷管库、门卫室、库区大门、发放室等。
3.1 进场便道
平整出一条宽4m入库便道,铺上碎石,用20T压路机进行碾压、夯实,确保进场运送、取炸药的车辆通行顺畅,两侧挖设排水沟,防止雨水便道的浸泡。
3.2 场地平整
对炸药库建设区域进行平整,清理库区内的树木及杂草。对库区的围墙基础进行开挖(0.8m)以及对炸药库及雷管库地基进行处理、夯实。
3.3 围墙
库区为全封闭形式,四周设置密实的砖墙,砖墙采用M7.5号砂浆砌24砖墙,高2.5m并在围墙的上面是设有0.5m高的防盗铁丝网,防止外界侵入。
3.4 库区大门
库区大门为大铁门,宽4m,门向外开设,采用大铁链锁。
3.5 门卫室
门卫室建设距离雷管库为50m,与大门距离40多米,为砖混结构,平面尺寸4m×7m,墙体采用24砖墙,四角处设置37构造柱,分两间,屋面为钢筋预制构件,净空3m,开窗三处,其中一处对着库房大门,一处对着道路路口,内部进行吊顶处理,层面铺设沥青3cm隔热及防水。
3.6 发放室
发放室为砖混结构,屋面为钢筋预制构件。平面尺寸为3m×4m,基础面浇筑8cm进行硬化,放置办公桌一张。
3.7 炸药库
炸药库为砖混结构,屋面为钢筋预制构件。平面尺寸为4m×8m,圈梁基础用C20混凝土浇筑30cm,放置¢16钢筋,基础面浇筑8cm进行硬化。墙体采用24砖墙,四角及对称中心4m处设置37构造柱,库房净空3.5m,层面铺设沥青3cm隔热及防水。设置2个0.5m×0.6m距离地面2.5m的采光窗及2个0.4m×0.4m距离地面0.6m的通风窗,窗体配置铁栅和金属网。设置0.8m×2.1m的门一扇,门向外开启。四周开挖排水沟,保证库房内部的干燥。
3.8 雷管库
雷管库的结构与炸药库相同,平面尺寸为3m×4m,基础面铺设1cm的橡胶垫,防止静电产生。
存放炸药及雷管的设备选用可移动式爆炸物品库房,采用整体钢结构焊接成型,具有结构坚固、防盗、防火、防破坏,有效的防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适宜各种气候条件下存放爆炸器材等优点。
3.9 库区水电
库区距离村庄及施工现场较远,生活用水用的是便携式2方的储水装置,保证生活用水。生活用电从施工区域最近点接过来,库区内不接任何照明用电线路及设施。在门卫室楼顶设置1000w的探照灯2只,保证夜间库区范围能见度良好。
3.10 库房间距
炸药库之间的内部距离以炸药库间不殉爆为原则,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雷管的储存量确定。确定内部距离时,可以考虑仓库间防护土堤的影响。表1给出的是雷管储量不大于500万况下的仓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本库房为一个炸药库和一个雷管库结构,且雷管库储量不大,设计时库房间距为32m,>15.0m满足要求。
每发雷管按1克TNT炸药量计。硝铵类炸药指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乳化炸药、震源药柱等。
4 库区的安全设施
库区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警报系统、犬舍、避雷系统等。
4.1 人员配备
值班室配置3人(2名库管人员、1名巡守人员)都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证件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全天候看护。配备3套防静电服装,专用手套10付及防爆充电手电筒4只。
4.2 犬舍
犬舍设置在库区大门入口处,平面尺寸为1.5m×2m,高度为1m,砖结构,上盖彩钢板防雨及隔热,大型犬只2条,以备日夜看护。
4.3 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包括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沙池,消防水池平面尺寸为3m×4m,深3m,理论储水量为36方。消防沙池平面尺寸为3m×4m,高1m、深1m,理论储量为24方。两库房分别配置8KG干粉灭火器4个及发放室配置1个,同时配置相应的消防桶6只,消防铲4把及消防架一台。
4.4 监控系统
在库区内四面墙体上各安装1个摄像头(红外一体机)以及在门卫室楼顶安放1个摄像头监控大门外部范围,使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全方位的对整个库区进行监控,并且视频监控记录能连续自动保持不少于15天。
4.5 警报系统
在库房进门处安装红外线警报系统,若有外界侵入,警报系统自动报警。
4.6 避雷系统
聘请阳泉市华云防灾减灾中心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IEC国际标准等规定对库区进行直击雷防护工程设计和施工。根据实地勘查库区结合国家技术规范按照库房的使用性质,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所在地平面如图2所示位置,经综合考虑周围地形地貌,按照"滚球法"计算原理,确定滚球半径30米,计算确定库房屋面保护范围如图3所示,这里综合考虑了建设方高速路施工临时火药库房要求造价经济、保证质量的用户要求,并结合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99D501GFL型避雷针的规定,这里选取废址旧图集专用钢架专用塔配合优化避雷针以尽可能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直击雷防护装置要求,对于避雷针采用独立式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且与库房防感应雷接地装置保持3米以上距离。各金属连接构件电气等电位可靠连接,并做好与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可靠等电位连接,接地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4.7 警示标志
在库区进入便道上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烟火,在门卫室悬挂相关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责任制度。
5 结束语
炸药库的建设与管理对工程的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避免对施工工期的影响,建设库区时需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设施对库区进行建设,并在竣工时请当地相关执法部门验收,验收通过,拿到使用合格证书,方才投入使用并在日后的管理上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参考文献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3]《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修订版)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编制:冯铁根复核:荣国柱
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阳平高速
公路no.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6年01月01日
目录
1、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2、高空作业安全一般规定……………………………4
3、项目安全管理制度…………………………………5
4、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6
5、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7
6、炸药库管理制度……………………………………8
7、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制度…………………………9
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进行高空作业的各工种和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员,必须定期检查,患有下列疾病,不宜从事高空作业: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贫血症、颠痫。
二、高处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软底鞋,登高前严禁喝酒,并清除鞋底泥沙和油垢。
三、脚手板、脚手架、栈边、斜边、梯子、吊篮、挂板等高处作业设备,必须搭设稳固,材质优良,巡回检查使用情况。
四、高处作业的设备,不许有翘头板,空头板,断裂板,露头钉,朝天钉,空缺档,折断等缺陷,施工中的五口应设围栏及盖板,在五口处不得放置易落下的料具。
五、斜边,斜跳板及操作平台上除钉有或焊有防滑条或涂上防滑漆外,应及时清扫上面的泥沙和油垢。
六、必须使用梯子斜边登高,不准从模板或脚手架外攀登,不允许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七、传送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系送,禁止抛掷,禁止从高处向下推掷料具。
八、脚手架和起重设备上空及附近空间,如有高压线,应按安全距离控制,脚手架上所有的电线与电器设备应绝缘良好,以防止漏电。
九、六级强风和雨雪天及夜间,一般应停止高处作业,如需进行高处作业,则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安全一般规定
1、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置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新工人、改职及调入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工、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率要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3、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及时传达相关人员,对重要文电必须记名式传达到每个人,做到传达有登记。
4、定期召开安委会,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5、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措施。
6、在施工现场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触电、火灾等场所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7、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并设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8、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区堆码,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
9、委外的分项、分部工程要加强管理,搞好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
10、分项、分部工程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控制要点,落实负责人。
11、加强施工用电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工作。
12、加强内业管理,做到规范、标准。
13、严格执行保健费审批制度,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4、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创建活动,做到有创建规划、有组织、有分工。
15、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做到有奖有罚。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劳保手套及防护眼镜等、)。
2、使用焊机前检查电器线路是否完好,二次线圈和外壳接地是否良好。
3、操作前必须检查周围有否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移开才能工作。
4、起动电焊机前检查电焊钳柄绝缘是否完好。电焊钳不用时,应放到绝缘体上5、推闸刀开关时,人体应偏斜站,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动电焊机。停车时,要先关电焊机,再拉闸刀开关。
6、电焊工作台必须装好屏风板,肉眼切勿直视电弧。
7、严禁焊接封闭式的筒及松香筒、香蕉水筒、氢气筒等易燃物品容器,否则会引起爆炸事故。
8、移动电焊机位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
9、电焊机如有故障或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时,应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人员修理。
10、下班时,应关掉电源,并将电源线及焊接线整理好。
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守员要佩带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项目部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守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阳平高速公路no.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为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和国家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做到各负其责,首先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加强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原则上定人定车,非本车司机不得驾驶本车,不准酒后驾驶,违章违纪者或不执行本条例者将令其下岗。
3、对进入现场施工的车辆和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并做记录。现场设专人负责指挥交通。
4、对容易发生触电、火灾、坍塌事故的地方及有危险的作业地段设醒目的警示牌及安全栏杆。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者要戴安全带,双层作业要配安全网,雨天作业要穿绝缘鞋,夜晚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6、对爆破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所有人员要持证上岗。爆破施工要定时,并在爆破周围设相应的防护人员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加强对炸药库的管理,炸药库要设专人负责,值守人员不少于2人。炸药和雷管要有安全距离,要堆码整齐,不可超高堆放,出入库要有记录,并有负责领导签字方可发放。
8、施工现场配有专职电工对现场用电进行管理,对所有电力机械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电闸箱有锁有负责人。,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9、材料库和现场材料有专人巡守和管理,材料库内不可乱接电线、电灯,不可有明火,现场材料要做好放火、防盗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土木建筑施工领域是我国各行业中事故多发,因工致病、致残、致死较多的高危行业。国家安监总局统计数据分析显示,2009年,建筑施工坍塌坠落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因施救不当造成的重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包括非金属矿、尾矿库、隧道施工、铁路交通等行业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可见,土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工程是目前需要重点研究和建设的重要方向。2002年,石家庄铁道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在国内率先开设并确立了以土木施工安全技术为特色的土木安全工程专业发展方向,依托我校具有丰富的办学经验、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教学条件的国家特色专业——土木工程专业,为安全工程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构筑了坚实的办学平台。
安全学科是理、工、文、法、管、医等学科的新兴、综合、交叉学科,土木工程也涵盖了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地下工程等近十个专业。因而,土木安全技术与工程要求学生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非常广泛,不但要求学生具备传统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培养模式中最基本的“懂技术、会管理”,而且要求具备土木安全工程的实践技能,即综合性强、专业性强、实践性强的安全技术人才。由此可见,土木安全工程专业培养过程中实践的重要性,必须贯彻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办学理念。
伴随着现代化实践教学方法在高等院校专业教学领域中日渐广泛的运用,安全工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也开始萌生、发育与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土木安全工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实践教学的特色办学理念
实践教学是指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把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教学环节。通常,实践教学是为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专业训练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
在高等教育强调重基础、淡专业、宽口径的培养模式下,安全工程的教学培养体系中,学生四年中大部分时间在学习公共基础课、人文社科类课程。同时,安全专业要求必须开设的安全类基础课和平台课也需要大量理论学时,由于受到本科教育年限和总学时的限制,特色专业技术类课程学时安排非常紧张,很多对于学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非常实用和现场特别紧缺的技术课程无法开设,课程设置困难,顾此失彼,课时捉襟见肘。
安全科学的交叉性造成了学生需要几乎所有科学的相关知识基础。在教学课时极为有限的条件下,专业课程设置受到限制,而且相应的专业基础、技术基础、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内容无法跟上,违反了教学规律,学生学习后达不到希望的效果。[3]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土木安全工程培养模式中,确立了以实践教学为特色的办学理念。将实践教学模式贯穿课堂、专业课程实验、专业课程设计、实习环节、毕业论文以及课外活动之中。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抓基础、重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促进对理论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通过实践教学,在学习中对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进行实战性演习。
二、实践教学模式的建设与应用
如何在利用好学校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土木安全工程专业的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建立更为“接近土木施工现场安全”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是摆在我校安全工程系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客观问题。而且只有改革实践教学环节,才能更好地适应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才能办出特色,专业才能得以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经过不断探索,总结出以实践为特色的土木安全工程教学模式的建立,需要重点抓好课堂教学实践、课程设计实践、实习环节实践和毕业设计实践四个关键模块。
1.课堂教学以实践为导向
贯彻实践教学特色理念,首先是把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办学思想融入课堂教学。安全工程通过生产活动中各种事故分析为途径,应用自然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知识,识别和预测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这一科学技术知识体系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非常强的工程学科。
在教学中,结合安全工程专业“安全管理学”、“安全学原理”等部分较为抽象的课程,教师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运用多媒体电子课件、图文影像纪录片、事故案例分析教学、事故情境模拟等方式进行授课,引导学生通过对事故分析、企业安全管理方法学习和考察等实践性活动,加强对事故理论和现代安全管理思想理念的掌握,建立和运用实践教学思想,吸引学生将精力集中到课堂教学内容之中,有效克服安全工程专业理论教学枯燥脱离实际、泛泛空谈、学而无用的被动局面。此外,鼓励学生自导自演DV小品,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教育。
在“土木安全工程”、“安全事故分析与处理”、“爆炸安全技术”、“灾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等课程中,教师采取动画演示、网络互动视频教学、事故案例分析教学,增加学生对理论学习的感官刺激,培养学习兴趣,引导学生通过对事故分析的实践性活动,加强对土木施工和工程灾害发生的原因、规律和基本原理的消化理解,运用启发式教学,使学生主动式、自主式学习,强调教学的引导与互动,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去观察、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2.课程设计以实践为检验
课程设计是工科学生完成某一课程理论学习之后进行的一次知识综合应用,是课堂学习的一种实践性延伸。在以实践教学为特色的土木安全工程专业培养模式中是一个最基本的集中实践环节。开设安全类及直接相关课程设计的课程包括“安全人机工程”、“安全系统工程”、“土木安全工程”、“应急结构工程”、“消防安全工程”等。
为了使课程设计形成体系,规范实践教学内容和过程,提高教学质量,课程设计大纲中拟定了指导性设计题目和设计方向。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学生可以依照自身的兴趣特长,运用所学的知识,自己动手,结合真实或虚拟、简化的生产现场实际,独立地展开设计工作。
“安全人机工程”课程设计让学生就土木工程现场简单施工机械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对工具结构、尺寸、形状、不同工作环境下使用的安全性、便捷性、作业效率等进行改进和优化,设计、加装、改装安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的报警装置等,培养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开拓创新精神,动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
“土木安全工程”课程设计结合路基、桥梁、隧道、轨道结构及施工技术进行,如进行高填深挖路基、深大基坑、岩质高边坡、桥梁加固、隧道支护结构等进行安全稳定分析、对施工提出安全专项方案,还可结合特殊不良地质、病害工程结构物、既有结构改扩建等进行设计。
“应急结构工程”课程设计以我校原铁道兵时期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国防交通应急工程学科前沿为导向,结合战时铁路和桥梁抢修、抢建及军事交通保障设施、抢险救灾、重载运输、大件吊装、桥梁架设等急难险重工程中的部分简单构件和结构进行简单化、虚拟化、验证性课程设计。
“消防安全工程”课程设计主要对高层民用建筑、地铁、长达隧道等重要结构进行消防设计,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高压给水、消防安全门、紧急电话等设施,提出设计方案及防火安全措施,使学生从设计实践中加深消防安全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提升应用技能。
为了体现土木安全工程实践教学体系中“加强基础,拓宽专业,注重实际,提高素质”的总体思路,加大安全专业学生接触土木工程基础理论知识的深度,除了开设安全工程专业课程外,将土木工程与安全工程部分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实行交叉,土木工程专业方向的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给安全工程专业,一方面体现淡化专业方向,使学生的专业适应能力更强,专业口径更宽;另一方面也利用土木工程实践性、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和办学优势条件锻炼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更快掌握和了解土木施工现场最新技术,更好的结合安全专业特点真刀真枪实干,开阔视野、活跃思维,挖掘创造力。
3.实习环节以实践为主线
土木安全工程的实习环节由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构成,尤其是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对于安全工程专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实践训练环节,是学生面向土木施工现场的集中训练和全方位锻炼。目前不少高校由于学生扩招等多方面原因,联系实习单位较为困难,使实习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到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土木安全工程专业学生由于采取小班招生培养,加上我校与中铁建、中交、中航、等大型企业紧密联系的优势,管理制度上建立了严格的实习环节质量监控措施,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质量能够得到扎实开展,取得显著的实习效果。
专业认识实习借助石家庄周边条件和工、矿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实习基地,内容包括危化、矿山、土木、铁路、电力、消防等方面,使学生对本专业性质、内容及其重要地位有所认识。如深入河北卫星化工厂雷管生产车间,学习参观危险化学品、爆炸器材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有害因素,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库的主要防雷和防静电措施等;参观井陉、元氏等周边矿山企业,了解矿山开采、危险有害因素,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以及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结合石太、京石、石武等周边项目参观土木施工现场,初步使学生了解土木施工安全技术、文化、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等土木安全的有关知识,了解土木施工工地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措施等。
土木安全工程专业生产实习是在修完专业技术基础课与大部分主干专业课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安全技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巩固、加深所学知识,提高生产安全技术应用技能和管理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过程中学生吃住在施工现场,跟班生产实践。为了挖掘学生用脑思维、用眼观察、动手操作的潜力,我们提出目标-调研-发现-讨论-论证“1+4”实践教学模式。
由于施工现场安全是复杂的系统,人员、机械、设备、作业场所等均处于不断流动变化中,交叉作业多,临时工程多,安全隐患多,包括生产和施工技术安全、加工机具安全、供配电及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布置和材料加工堆放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文化宣传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工伤保险等,为了提高实习针对性和深入程度,参加实习的学生自愿报名,按照特点和兴趣划分实习小组,划定生产实习中主要考察、学习、研究的主要方向,帮助施工单位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解决方案建议。
“1+4”实践教学模式的“1”即是指实习指导教师在生产实习开始提出实习目标,“4”即结合选定方向深入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展开调研,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实习结束前,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小组答辩,实习学生对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展开论证。这种实习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学生和单位的一致认可,能够以具体的实战演练代替抽象的理论说教,学生普遍感到安全专业知识实用性强,改变了以往那种对安全专业内容空洞乏味、泛泛空谈的偏见和错误看法,同时也受到了施工企业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和社会效益。
毕业实习在毕业设计(论文)的阶段,收集、调研与毕业设计有关的现场数据资料,为毕业设计顺利进行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主要是结合具体指导教师的毕业设计(论文)方向安排,多数结合教师科研项目。如隧道施工安全监测、施工安全评价,土石方工程爆破振动控制测试与监控等进行安排。
4.毕业设计以实践为核心
毕业设计是高等教育培养计划方案中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实践教学体系中,我们将毕业设计的选题贴近土木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辨、实践,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进行一次安全工程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与业务能力的全面凝练提升。
毕业设计题目设置要求每位指导教师尽可能结合科研课题、合作项目以及技术服务项目进行题目申报,教学虚拟题目必须由具有原型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安排毕业实习,由系主任和学院对题目进行审批和把关,侧重以实践为核心。毕业设计环节已经连续完成4届,每年更新毕业设计题目,基本方向涵盖了土石方工程爆破安全设计、高速铁路路基施工危险源辨识与监测、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施工安全设计与风险管理、隧道施工安全监控、深基坑工程施工风险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体系、人工神经网络与模糊综合安全评价、特殊地质隧道施工安全技术、地铁盾构隧道施工安全与质量控制、病害隧道安全状态评估与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施工现场应急响应与救援等方面。
在每届毕业生开始毕业设计的前一学期,通过讲座方式,组织每一位指导教师向学生介绍所指导的毕业设计题目、选题要求和特色,让学生做好正式选题前的准备工作。所有题目网上申报,网上选题系统可以实现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和兴趣爱好,同时也鼓励土木工程专业学生跨专业选报,以实现学生知识结构体系的优势互补。
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在指导教师安排下,协调实习企业单位展开毕业设计工作。如将隧道施工安全分析小组的学生派驻天衡山隧道工程现场,对在建隧道进行施工过程跟踪和安全监测,现场调研施工危险源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对策。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分析小组的学生走进英科特(宁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驻厂考察,对企业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和安全管理进行现状评价等。
以实践为核心,校企联合的新型指导模式是土木安全工程实践教学的大胆改革与创新。新举措推行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培养土木安全工程领域高级应用型人才,必须强调与工程一线和生产一线的实际相结合,促使指导教师真正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上下工夫,炼内功。无形中给每位指导教师施加了压力,增强了责任,提升了毕业设计质量,锻炼了学生扎实的实践技能。
三、实践教学软环境
实践教学的软环境,包括实践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与科研等,是保障实践教学模式顺利推进实施的基本切入点。
安全工程系将实验课程教学作为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工程教育回归工程”的教育理念,构建了突出安全工程技术技能培养的完善实践教学体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的地位,将狠抓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列入专业发展规划。
在实践教学中加大投入,通过引进现代化的实验手段和实验技术,实现实验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网络教学平台,实现实验教学的网络化。全面开放实验室,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开放式实验教学模式和以自主式、合作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模式。对开设的实验课程进行整合,对整合后的实验教学修订教学计划,制定新的教学大纲,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规划合理、适用性强,效果良好的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实验考试考核的方法,充分发挥实验考试考核对教学质量的双向调控作用,提高学生自主实验的能力。
加快土木安全工程系列教材建设,从安全工程专业特色出发,开发适合我校特色的专业课程教材或讲义,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编写了《土木施工安全技术》、《爆炸安全技术》、《隧道施工安全技术与评价》、《安全检测控制原理及应用》、《工程结构安全检测实验指导》等教材,满足了理论和实验教学的需要,下一步重点抓好修订和出版工作。
在课程建设中,借助申报《土木安全工程》省精品课的契机,以评促建,巩固加强实践特色模式在课堂教学的导向作用,同时抓好“两个结合”,即实践教学与工程实际应用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与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紧密结合:部分实验教学项目选题来源于科研工程实践活动,指导教师也利用实验教学平台,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学生通过实践活动从事创业研究、其中1人研究成果已获得专利,实践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四、实践教学设施和基地建设
自专业筹建之初,针对如何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就成为重点考虑的问题。通过多方面调研,确立了“建设层次系统化、工程化、开放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指导思想。我校安全工程专业的建设目标是培养满足社会需求,能解决土木工程现场实际安全技术问题的人才。因此,实验室建设也围绕如何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了解实际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学会如何将所学的理论灵活应用于工程实践,逐渐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近几年,我校为了夯实实践特色教学的基础,重点进行了实验室、校内、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在隧道与岩土工程研究所、桥隧施工地质技术研究所、岩土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岩土与结构实验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基础上,于2001年~2005年专门筹建爆破实验室、安全工程实验室,实验面积达到200平方米,设备经费为250万元,直接服务安全工程系本科实践教学。此外,学校还建立了仿真实验室,满足了开展安全事故模拟与仿真等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目前,分院正继续努力发展和完善安全实验室的设备投入,加强实验室管理力度,力争使60%以上的专业课程开出相关实验,开出率达到90%以上。
为了拓宽学生接触学科前沿,开阔视野,参与工程技术实践,指导学生充分利用我校拥有的道路与铁道工程安全保障实验室、交通环境与安全工程研究所、大型结构健康诊断与控制研究所、振动与噪声控制实验室等的资源优势,为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实践教学服务,形成了递阶层次系统化的实验教学平台。
在实习基地建设上,我们就学校周边条件建立认识实习点,包括石家庄市内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建设工地、元氏煤矿、邢台煤矿、井陉矿区、市桥东污水处理厂、河北卫星化工厂、朔黄铁路、京广铁路、石家庄编组站、上安电厂等,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紧跟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在北京地铁、天津地铁、京石客专、石武客专、石太客专等项目工地与北京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四局、中铁二十局等多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场所,与房山桥梁厂、河北金安、河北英博等企业公司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保证了我校安全工程专业学生具有充足、优质的校外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场所,为土木安全工程实践特色教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