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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27 16:10:28

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1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作为提高城镇发展建设质量和效益,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筑业规模巨大,既有400亿平方米建筑存量和每年新增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95%为高耗能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占社会能耗的30%左右,资源、能源浪费问题突出,建筑节能的空间和潜力巨大。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地位举足轻重,对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凡全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和建造;居住建筑项目均应严格按照《*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设计和建造。

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及财政补贴或拨款的项目,要率先执行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率先进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经济条件好的县区或部门,应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逐步实施。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四)市政府成立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房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信阳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阳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工作的协调和实施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等闭合式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进展情况。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八)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投资资金时,应将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作为专题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九)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的内容。

(十一)墙体材料改革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墙材在节能建筑中应用的配套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二)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要含有建筑节能的专题篇(章),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估认定。

(十三)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概预算执业人员的市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程、图集和技术规范,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建筑节能地方标准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及时编制建筑节能相关定额补充子目并予以。

(十四)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十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规、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型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七)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整改。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建筑节能标准承担监理责任。

(十八)房产管理部门要督察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发展节能技术和产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十九)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鼓励发展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动地域经济发展。

(二十)节能建筑要重点推广发展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及技术的应用、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的应用、集中供热和热冷电联产技术的应用、太阳能和空调与产品的应用、节水型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等。鼓励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二十一)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推广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二)在建工程项目中禁止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保温隔热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能效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三)对用于节能建筑的节能材料与产品,实行认证制度。由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经河南省建设厅批准并颁发证书及节能标志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和推广分布。使用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复核检测并记录建档。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节能材料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不按本条规定要求使用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节能建筑,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认定。

(二十四)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在改革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加强与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与配合,做好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二十五)推广节能建筑涉及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房产等各方面的工作,市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管理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制度,通过联系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展开。

(二十七)新闻媒体要加大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的宣传力度。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公众建造节能建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开设舆论窗口和督察平台,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二十八)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实施先培训再上岗制度,切实保证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项目中得到落实,保证节能建筑质量,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工程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要把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予以通报。要对典型和重大的节能建筑专项检查通报情况进行问责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五、建筑节能检测与认定

(三十一)对于节能建筑实行检测与认定制度。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节能建筑的检测工作。经检测和认定的节能建筑,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节能建筑标识。未取得节能认定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检测和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市节能建筑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通告,并对其认定的节能建筑进行跟踪管理。对查实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应当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证书和标识。

(三十三)经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发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六、奖惩

(三十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

(三十五)凡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允许在建筑物上镶嵌永久性的节能标识,优先各类评优;

(三十六)对建筑节能暨资源节约不力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园林城市”、“综合目标管理”的评奖。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州杯”等奖项的评奖。

第2篇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九条(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十条(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使用说明)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高于标准的节能建筑认定)

本市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建筑物装修的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五条(业主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应用)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节能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教育和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监督)

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限制规定)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禁止或者限制目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施工工艺和技术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1 前言

我国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目前发展迅速,但发展中仍然有众多不足之处,无论是现场管理制度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类问题,因此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每个工作细节科学合理、条理分明、实际可行,成为绿色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阐述的基础上,对加强我国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策略作出了探讨和研究。

2 绿色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健全的政策保障体系

在我国当前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方面,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的《节约能源法》以及《建筑法》中都有涉及到建筑节能以及绿色建筑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和强制性。《节约能源法》对于建筑节能的规定更是过于原则、笼统,且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节约能源法》一样《建筑法》也并没有在绿色建筑方而作出强制规定,只是提到了“提倡,、“支持”以及“鼓励”,强制性的欠缺直接影响了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性。在技术标准方面,仅有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却缺少对施工监理、材料等的相应标准及要求。虽然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规章对建筑节能作出相关规定,但因规章的权威性低于法律、法规,人们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的情况下,只是把规章当成一种参照来运用,缺少法律法规那种强制性作用。

2.2 开发商与建筑单位缺乏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

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积极性欠缺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绿色建筑相关节能标准的实现和推广。从我国地方性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法规来看,虽然强制性得到强调,但是大多数内容都比较滞后,同时激励性的经济政策相对缺乏。我国在绿色建筑方面实行过的唯一节能优惠政策是减免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而这个税种在2001年也被取消。同时,在2002年,我国经贸委与财政部对一项用于建筑技能和墙改的新兴墙体材料专用基金进行了改革,指出新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用途不再用于建筑节能。由于在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能够更多地体现出建筑节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这种效益对于个体而言并不明显,所以个体在建筑节能的追求方面并不积极,这一点也阻碍了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因此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当出台与绿色建筑节能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从而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扶持鼓励力度并促使开发商以及施工方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来实现建筑节能标准与要求。

2.3 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性

在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部门不仅包括建设管理部门,同时涉及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劳动部门等。所以在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的局面是客观存在的,而其问题在于这些部门中并没有牵头担责的负责单位,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在建筑工程管理方面管理人员素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地体现在管理人员缺乏与绿色建筑相关的知识理论与实践,这个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与能力较低,无形中也给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并且影响了绿色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效率。

3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策略

3.1 通过法律政策的完善来加强管理部门宏观管控能力

3.1.1 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逐步理顺建筑主体各方责权利关系,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理赔制度,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相关的法律,通过法规规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认定;其次要对相关法规作出修订,如在《城乡规划法》与《建筑法》等法律中加入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内容,对已经有这部分内容的法律法规也要尽量进行补充与完善。

3.1.2 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要不断加大绿色建筑的法制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绿色建筑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法律监督机制。由于绿色建筑涉及的主体较多,关系相对复杂,应当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特别是重点加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其次要实施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发现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事,确保绿色建筑政策的有效落实。

3.2 完善经济激励政策,调动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积极性

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与优惠政策的实行能够对市场起到调节的作用,同时能够通过开发商以及建筑单位积极性的提高来促进相关管理问题的解决。

3.2.1 政府进行财政补贴

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补贴和贴息补充两种,通过财政补贴不仅可以对生产者的积极性作出调动,扩大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刺激消费,从而有效地扩大市场需求。

3.2.2 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

对于开发商和建筑单位而言,在进行建筑投资决策的过程中绿色建筑投资成本较大并且回收时间较长是其放弃节能投资的直接原因。但是绿色建筑的推行能够创造出较大的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而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开展,政府有必要进行专项资金的设置来进行绿色建筑的教育与宣传、对已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节能技术进行推广和示范等工作,从而促进绿色建筑工程的推广以及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

3.3 加强协调统筹,发挥建筑管理部门主导作用

3.3.1 建立专门独立的绿色建筑组织

通过对我国国情的结合建立起专门独立的绿色建筑管理组织可以有效的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绿色建筑管理组织隶属于当地建设委员会并有工程管理局负责,主要职务包括制定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以及标准体系,组织绿色建筑交流学习与研讨并对绿色建筑工艺和材料进行推广,同时帮助评估机构进行认证与评估工作。

3.3.2 积极进行绿色建筑交流平台,促进绿色建筑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绿色建筑以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对国外经验做出借鉴,在此过程中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对推动学习国外在绿色建筑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具有重要的意义。

4 结语

绿色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是一个经营期限较长的管理过程。只有加强全过程管理,贯彻实行安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才能使得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以及验收和运营阶段的工作具有可持续性,才能提供最优的节能效果,从而创造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建筑工程。

参考文献:

[1]鲁荣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管理研究[J]. 建筑经济, 2010(03).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xx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实施率达80%,带动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唐向前

副组长:贺松林、杨建军、赵 俊、唐小春、刘先明、唐策群、肖旭阳、刘会琴

成 员:罗健芳、唐 丽、杨锡炎、王硕、张杰力、郭立明、郭 赞、李运军、朱亚新、李 伟、周美丽、贺武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站,由罗健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全面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和考核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

三、职责分工

我局各职能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管站

(1)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管理、协调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指导。

(2)负责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把好建筑节能技术关。

3、招标办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编制的监督和管理。

4、政务中心、九华分局、易俗河分局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审核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图审合格,把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入口关。

5、质安站

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节能办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6、检测中心

负责对建筑节能原材料进行检测及成品的质量检测。

7、房改房建办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监督指导。

8、城镇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执法队

负责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规范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建工股

在核发备案证时,负责审核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把好建筑节能的出口关。

10、档案馆

负责建筑工程节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建筑节能的实施管理和专项验收办法

1、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先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质安站和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县节能办备案。

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第5篇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制度、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审结论。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6篇

关键词 民用建筑 施工节能技术 管理措施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我国建筑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虽然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施工效果欠佳,达不到既定的节能要求和标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我国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需要多方配合和支持,才能够达到既定的节能标准,实现建筑节能施工目标。那么,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作用和意义如何?当前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

一、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作用和意义

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节能材料的应用,提高了建筑的保温和隔热,性能更佳,更符合人们的生活所需。节能技术的应用和管理,削弱了民用建筑对常规能源的依赖,减少了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改善了生态环境,扭转了能源损耗极为严重的现状,为生态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充分良好的发展空间。提高建筑施工节能技术水平,强化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不仅是建筑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此外,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涉及施工建设的各个方面,对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较高,侧面推动了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二、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建筑节能技术应用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节能技术的应用认知不到位,宣传不足,达不到既定的节能标准。很多民用建筑施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专业技能缺失,整个施工团队节能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整个团队对于节能减排没有足够的意识和正确的处理方法,使得节能技术应用的管理力度不够。此外,很多地方领导对于节能技术的管理也缺乏支持和鼓励,不能有效贯彻节能施工标准和法则,甚至对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节能技术应用滞后或停滞不前,影响了节能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应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法规约束

当前,我国节能技术管理中,虽然制定了一些应用标准和规则,但是,体系不完善,标准制定的执行力不够,很多缺乏实践依据,对节能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很多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于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纰漏达不到有效的管控和处理,使得问题一再搁置,影响了节能技术的有效应用。民用建筑的施工,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冲突降低到最小,保证施工进度。此外,专项管理机构的缺失,使得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成为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国家对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创新支持不够

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顺利推广,离不开国家的创新支持和成熟的技术保障。但是当前,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国家对于节能技术的管理力度不到位,技术支持远远滞后于实际应用。国家对于建筑产业的管理和支持,缺乏必要的创新产品力,节能建材的质量往往出现不达标的情况,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疏漏,使得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推广速度缓慢。

三、提高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一)强化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前期宣传力度远远不足,导致很多人对此认识不充分。对此,要强化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宣传教育,各政府各部分要积极开展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节能技术讲座和引导,建立节能建筑施工示范工程,并针对示范区进行讲解和总结,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点,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推动建筑节能工程的有序进行。对于示范区的施工成果,要强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对于不适应当前社会实际的技术方法和措施,要敢于抛弃和淘汰,并积极引入新的施工技术,强化建筑宣传,选拔专业节能技术管理人才,实现全方位的建设施工节能技术培训,为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的顺利推广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

(二)完善节能技术管理法规体制

节能技术管理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强化技术管理力度,才能使民用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有法可依,为具体的施工建设提供充分的法规保障。实现施工过程的有力监督,将每一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使施工团队严格依照法规有序进行,强化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施工技术,保证良好的建设施工质量。不同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岗位工作的有序进行,并协调好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为施工的有序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对民用建筑施工,要形成质量评估系统,以对项目及时进行评估,排除可能性的失误和风险,真正实现节能技术应用。

(三)创新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

当前民用建筑施工中,革新节能技术,推进技术应用,势在必行。首先,对于墙体、门窗材料的选择,要践行废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技术实力提炼出能源消耗少、材料稳定性强的新型材料。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民用建筑施工对于传统能源资源的利用和依赖,以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浪费与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普及和推广,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力量,保证能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提高民用建筑施工水平和施工效果。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的日新月异,对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愈发重视。当前,我国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主要涉及建筑的墙体、门窗等建筑部分的节能。作为建筑施工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部分,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的应用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以达到资源、能源的充分利用,提高节能效果,达到既定的节能标准。当前,我国建筑施工节能技术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只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并选取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对民用建筑施工技术应用的管理,才能不断地积累施工经验,推动节能技术的普及,强化建筑节能技术应用,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慈红.浅谈民用建筑施工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纵横,2013:40.

第7篇

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促进我市建设事业走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

二、任务目标

(一) 年。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制度、建筑能耗标识制度等激励约束机制,使建筑节能工作有法可依、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同时培养一批建筑节能科研和应用人才队伍,建成一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整体上达到全面实施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二)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年。市要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以上。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建立利用太阳能。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率达20%以上。

(五)大力促进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年。全市基本上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三、实施的重点领域

(一)新建建筑

对各类公共建筑从规划报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材料检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以政府投资新建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

(二)既有建筑

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建立健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体系和建筑能耗统计体系。建立建筑能耗定额制度,重点开展大型办公、商业等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每年要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0%以上。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重点开发适应建筑要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完善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技术。解决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安装;开发太阳能,地源热泵技术与设备;开发太阳能光电系统;加大应用力度推进太阳能建筑技术的发展。逐步推进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酒店、集体宿舍等和12层以下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技术,如使用太阳能路灯、广告灯箱及城市景观照明用灯等。农村积极推广太阳能技术以及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的节能措施。

(四)电厂余热和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利用热泵技术将低温热源(电厂余热。工业废水)中的低品位热能提取,并转换为高品位热能。

(五)地下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

用于发电和城市供热,通过地下煤层气开发及地下采空区、废弃矿井和井下瓦斯抽放。可以减少煤炭的消耗。

(六)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继续征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贯彻执行《 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37号令)落实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保证墙改工作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墙改基金对建筑节能科研、技术、产品、试点示范的扶持作用。

(七)抓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加快节能灯具的改造工作,积极推广绿色照明。尽快完成节能型的城市照明系统。

(八)抓好供热体制的改革

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方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方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省实施细则》和《延边州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构建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

1加大对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技术研究的资金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的科技投入。对现有成熟技术、产品、材料进行整合研究,加快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注重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发,提升节能技术水平和档次。

2探索建立建筑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实施建筑节能与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与用户分享节能效益;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筑节能的监管、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3珲春市推广、限制、淘汰技术及产品目录。

(三)完善政府对建筑节能的监管体系

1加强建筑节能监督。通过法律、经济以及行政手段。建立从项目立项、论证、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和结算、房屋销售、重点设备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的建筑物生命周期内相互衔接的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对建筑节能标准和规程的执行、重点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专项执法。加强节能管理制度创新,构建有效行政监督体系。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力度,将节能标准现场执行情况纳入合同价格调整机制、建设项目各类监督检查等监管范畴和各类奖项评比活动,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项目。制定和实施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制度。

2加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加大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法检查力度。

3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季报和情况通报制度。对其建设进度各阶段是否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监管,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4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违规举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四)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机制

1发挥墙改专项基金对建筑节能的支持作用。争取通过有效的形式明确墙改专项基金对建筑节能的支持。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

2建立建筑能耗测评与标识制度。

3推动对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评估工作,按照省、州的安排部署。取得经验,逐步扩展到普通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节能评估。对节能建筑的护结构隔热性能、供热制冷)系统效率、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实际节能效果等予以评估和界定,按照不同节能等级,对低能耗和超低能耗节能建筑实施不同星级的星级节能标识”并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建筑节能宣传、交流与培训

1加强培训。联合开办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专业培训或课程,倡导建筑资源节约理念。通过各协(学)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监督站等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基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节能管理;质量控制;研究

一、建筑节能工程管理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非飞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据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新建住房面积可达18亿平方米,远远超过了世界各发达国家每年新建建筑面积总和。同时,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带导致了大量的能耗,工程建设上的耗能与建筑结构的使用能耗是巨大的,比如采暖、热水供应、空调、照明、家用电器以及电梯等公共用电能耗等。据调查显示,建筑结构采暖及室内空调的能耗量时最大的,约占总数的七八成。我国现有的建筑面积约400多亿平方米,但其中只有1%是节能建筑,据大多数建筑结构在建筑围护结构上所采用的都是采暖空调,这显然就是高能耗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有它产生的必要原因。随着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使用和不断的枯竭,人们已经意识到能源危机对社会巨大的威胁,因此管理控制对能源的滥用,是建筑节能工程的初衷;另外,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宜人们的生活,而在倡导节能的过程中,必然会要减少碳的排放量,这将与我们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构成巨大战略契合。所以,建筑节能工程是有巨大的战略前景的。基于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也是跟节能建设的走势重合的。既然明白了建筑节能工程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我们当然要针对这种项目的管理和质量,做出系统的分析,确定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

建筑节能工程主要管理工作是什么呢?建筑节能工程要从建筑物的规划开始就要深入进行节能设计,或者在改建、扩建的过程中,涉及到相关实施的活动中,要按照严格的节能标准,采用新型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简单说来,就是全程使用节能的硬件和软件。具体举例来说,我们在建筑工程中,要提高建筑物整体的温度隔绝功能,要提高系统的热量调节效率、同时还要从整体建筑物下手,提高空调设备的制冷功能、制热功能,从整个系统上让建筑物进行有机整合,把建筑物和周围的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能量调剂。也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既保证建筑物内的供水稳定,采光充足、气流通畅、热量恒定,又有利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维系在低的功耗状态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建筑节能有很多便捷的突破口,那就是新型技术带来的新的能源和新的模式。新能源一般都是有可再生的属性,例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和生物化学能等等。像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实验性的太阳能发电站,而在不久的将来也可以实现新能源在运营当中的盈利化。所以说在我们整个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建筑节能工程已经是首当其冲的使命,在整个建筑工程中,节能管理工作应该如和展开呢?

二、加强建筑工程节能管理

对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它是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系统的主导者,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标准落实节能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具有强制性特点的节能标准和产品标识、认证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体系,从而规范建筑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来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节能规章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机制

在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各种大型的公共建筑项目新建、改建以及扩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应当明确的记录下相关的建筑能耗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并对建筑节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节能规章制度。同时,还要对节能报告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对于那些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企业,不批准其建设。

2、加强地域规划,严格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和利用实际地形地貌和自然资源,将各种节能因素充分的考虑进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立建设规划标准,具体内容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法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尤其是设计方案上节能理念的应用。必要时应当征求上机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一般不计算在许可期限范围之内。对于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对其不予颁发规划和工程建设许可证。

3、加强建筑工程节能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的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和具体措施,同时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设计情况,制定一些激励性政策和措施,并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节能标准的前提下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更加节约能源和资源。政府部门应该及时的总结节能施中的经验与教训,并积极的组织新节能技术和材料设备的研发,进而实现建筑工程节能之目的。

三、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而言,它是建筑节能工程的直接建设者,在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方面起着实际性的作用。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其施工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建筑项目业主的主持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的承包合同内容,将建筑物节能要求从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建筑工程形成的所有参与主体,以合同来要求参与者的责任和职能。共同对该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及节能环保质量进行保证,并将该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节能效果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实对其施工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具有建筑环保节能意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节能与传统工艺施工抵触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发觉,调查清楚以后正确的做出决策或处理意见。

第三,对于建筑节能工程,可以实行跟踪管理机制。实行责任制: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中,有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对跟踪管理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及时的协调和解决,以确保其能够规范运行。同时还要建立节能管理定期报告制度,以增强管理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从而使建筑节能管理一直处于一种受控状态。

第四,要加强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要确保具体施工人员对建筑价值的观念统一,树立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建筑单位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同时也要对先进技术进行培训,明确节能工艺和传统工艺不同点,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第五,建筑工程验收阶段=一定要认真严格,以确保节能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当节能工程具备了验收条件以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节能报告和施工技术材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结语: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建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文豪.浅谈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与质量控制[J] 城市建设,2010(05).

[2]朱源恒.如何加强建筑节能的质量控制[J] .城市建设与商业网点,2009(21).

第9篇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发等。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止与其的委托监督关系。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应用列入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节能的意义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工作复杂而艰巨,它涉及政府、企业和普通市民,涉及许多行业和企业,涉及新建筑和老建筑,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在建筑节能的初期推进过程中,我们定要付出精力、成本和代价。从这几年的实践效果看,仅靠出台一些简单的要求、措施和办法,完成建筑节能任务和指标很有难度,这就需要我们再思考,进行比较充分、细致、深层次的研究,找出其症结所在。

对于新建建筑要严格管理,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这一点不能含糊;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力度大、办法多,多推广试点经验,采取先易后难、先公后私的原则。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建筑节能要重点解决好外墙保温、窗门隔温等问题,很多建筑漏气都出现在这方面。另外,能利用太阳能的建筑应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一资源,并在设计过程中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增加建筑的和谐度和美观度;全面推行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废旧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对于新建建筑,只要法制健全、标准配套、支持政策对路,基本上能够达到50%的节能标准。但是,要推广65%或75%的节能标准,许多城市还存在难度,需要在建筑保温材料管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方面加大措施;对既有建筑改造和供暖设施的分户改造难度更大,需要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并且由财税政策支持,给予一定补贴,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速度加快。要实现新建建筑全面达到节能标准,不能留有缝隙;既有建筑实现逐步改造,要按照先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后住宅的顺序进行,也就是首先改造相对容易的建筑,然后逐步解决比较复杂的住宅节能问题。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要制定出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该强制执行的要加大执行力度;要有相配套的标准,包括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等,便于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等,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总而言之,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只要相关部门、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我国的节能目标就能达到。

第10篇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能耗的近30%。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隔热保温措施,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能耗的活动,是降低建筑能耗的重要措施。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能源资源的节约利用,切实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使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达到节能50%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新批建设的居住类及公共类建筑必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原有城市民用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围护结构的,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下称审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二、工作机制

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发改、经贸、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组成**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协调全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对节能设计审查合格并在市建设局和墙改办备案、节能设施全部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墙改办按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节能设施中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予返还或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参加各类优质工程及优秀工程设计的评选。

三、责任分工

(一)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严禁唆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业主)是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建筑节能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指标。设计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

(三)审图机构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等。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收到审图机构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后20日内,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的质量控制,确保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节能技术标准和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以及符合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予以鉴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责令其改正。

四、监督管理

(一)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原计委、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2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规划,确定民用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要求。对拍卖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编入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必须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效果组织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将节能项目随全部工程一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节能项目单项验收进行监督。节能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确定的节能施工要求在施工中的完成情况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节能设施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墙改办备案(《**市民用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或日常维护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节能设施。

第11篇

关键词:绿色智能建筑;项目管理;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58-2

1 绿色管理理念含义

在可持续发展条件下,产生了“绿色”这一新的概念。所谓的绿色管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定义,其主要的内容是改善以往对生态环境忽视的恶习,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问题。姜太平教师是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的资深教授,本文认为其对绿色管理的定义十分正确。他认为,绿色管理是在满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系列绿色经营理念和措施。绿色管理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用于指导企业的观念和经营方式,绿色管理主要是一种理念,在多个领域都适用。

2 我国绿色智能建筑施工管理现存问题

2.1 我国建筑节能亟待加强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建筑节能却没有跟上建筑行业发展的脚步,在所有已建建筑中,仅有5%达到了节能建筑标准,对于新建设的建筑而言,高能耗建筑达到了90%以上。据统计我国建筑能耗已经占到了社会总能耗的27.5%,预计建筑能耗在2020-2030年间将会占到社会总能耗的30%-40%,若是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将会制约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建筑垃圾产量巨大,资源化水平不高

建筑的废砖、废混凝土、渣土、废瓦等都是建筑垃圾,同时在建筑施工当中还会产生一些废弃木材、塑料、玻璃、钢材等。据统计,我国已经达到了70亿吨的建筑废弃物堆放总量,而建筑拆除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年有2亿多吨,建筑新建设造成的固体废弃物达到每年1亿多吨,在社会废弃物总量中,来源于建筑行业的已经占到了40%,并且其增长速度达到了每年10%以上,建筑废弃物已经将包围了2/3以上的城市。而我国对于建筑废弃物没有进行有效的措施,通常处置方式为露天堆放或者填埋方式,没有达到较高的资源化水平。

2.3 环境管理体系的实行面临重重困难

首先,不能有效地识别环境因素。建设项目较为特殊,其建设是一次性的,并且在过程当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在项目开工前不能完全预测到很多环境因素。

其次,难以确定环境目标以及指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有着较为繁多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同时对于建设的要求方面,业主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也是各有不同,在环境方针制定、环境目标与指标确立,环境管理方案的建立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企业的目标是为了经济效益,目前环境治理的成本较高,难以完成一个合理的环境目标以及指标的确立。

3 推动绿色智能建筑项目管理的措施

3.1 健全法规制度

建设项目开展绿色施工的关键在于科学系统的法规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这是有效实现绿色施工技术应用的关键。由于当前人们的思想意识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绿色施工的重要性,因此就需要依靠政府部门来进行参与和引导,通过权力机关去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来实现绿色施工的有效推行。通过制定具有明显前瞻性的法规体系和市场规则,形成一个由下到上的强有力推动,同时形成一个由下到上的积极反馈。绿色施工法规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工程,因此需要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定,促进绿色施工有效进行。

3.2 优化激励政策,加强财政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促进绿色施工的长效发展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经济体制。通过采取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调节工作,加大对绿色施工技术和绿色施工方法的研发和利用,将应用成本有效地降低。通过制定完善的激励政策能够促进施工承包商的积极性,积极应用绿色施工技术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当前《绿色施工导则》就有专门的一个章节去介绍“绿色施工应用示范工程”,通过在每个地区建立相应的示范工程和建设试点,更好地引导建设项目开展绿色施工。通过建立示范工程这一有效的平台,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应该优化相关的激励政策,通过加强财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绿色施工的有效应用。

3.3 健全施工管理体系

要想有效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绿色施工,应该遵循《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的标准,通过建立绿色施工管理制度和施工管理体系来促进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在建设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应该将施工的内容和方法明确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当中。落实绿色施工的关键在于做好管理措施,由于施工组织关系和施工管理项目存在差异,因此就需要健全施工管理体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快速发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应该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时融合绿色管理理念,通过采取现场管理等有效措施来促进绿色施工的快速完成。

3.4 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

3.4.1 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权责

首先要做的是经执法主体进行明确。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有效的节能审查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具体形式来对建筑节能审查机构的相关权利和责任进行确定,并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每个阶段的具体节能标准和审核办法,将审查和监管机制有效地完善。

3.4.2 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

素质过硬的节能执法队伍是政府对环境进行有效监管的根本保障。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节能管理体系。让执法人员都熟知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种技术规范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政府对建筑节能的各种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定期开展节能检查,特别是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活动。

3.4.3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监管要点

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阶段,设计单位应该根据相关的节能建设条例来增减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工作,通过在设计阶段就将建筑方案的具体能耗标准进行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设计要点由注重视觉效果转变为节能建设。将传统的建设项目逐渐向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过渡,同时还要做好图纸的审查工作。

招标、施工阶段: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按审核的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材料、设备招标。严把各类建筑材料进场关,确保材料、设备的质量和节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设计变更、深化设计的过程中,都应进行节能审查;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3.1.2规定: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竣工验收阶段:各地区要按有关的节能验收规范开展建筑节能验收。如国家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规范,各省、市可根据此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制定本地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 结论

当前我国大力推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倡导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这一经济发展模式,在建设工程中应用绿色施工模式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为了能够有效地保障我国绿色智能建筑项目管理的持续进行,必须要对当前绿色施工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当前绿色智能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有效地解决措施,确保能够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效、节能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李南,李湘洲.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的一体化发展[J].建材发展导向,2010(04):26-29.

第12篇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重点发展下列技术及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及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节能空调技术与产品;

(四)建筑照明、厨卫设施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

(七)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八)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社会及时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并限制和淘汰非节能建筑技术和产品。

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和改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已经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第八条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划出一定比例的基金,专项用于节能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以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条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内容。

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建筑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当对其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及施工标准负责。

施工中应采用先进技术和工具,降低施工中的能耗。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报送备案的工程验收报告应有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装饰装修企业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培训纳入对本省注册涉及建筑节能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并作为申请续期注册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按规定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二)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二十五条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