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8 16:18: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治安处罚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由裁量权
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成为对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措施,它的构建、完善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意义。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的完善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变化,可见自由裁量在公权力运用中的重要性。
一、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治安违法事件的多样性与法律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是治安违法事件的多样性与法律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的必然结果。"依法行政"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任何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总是具有局限性的,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与社会总存在一定的差距,社会的多变性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社会生活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而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社会生活多变性使得治安违法事件多样化。而不具备稳定性的法律,其权威性将会受到挑战,人们也会无视这种法律的存在,这也就使法律具有了局限性。因此治安违法事件的多样性与法律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立法工作的滞后性
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促使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没有一部法典是完美无缺的。即使立法当时看来是完美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必然会逐渐暴露出或多或少的缺陷。而目立法本身也是一项程序复杂的工作,要经过规划、起草、讨论、制定草案、决定、公布等环节,具有长周期性的特点。此时,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弥补法律的不足,消除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同时也能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而及时的信息,使立法工作者及时修改或废除不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从而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自由裁量的具体变更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基于有效限制和规范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类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其明确化和规范化。这种限制和规范主要体现在下面几点。
(一)条文细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过对处罚的种类与幅度的明确化、规范化限制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45条扩大到119条,篇幅大幅度增加,说明内容更加充实。其中,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是增加最多的部分,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四类。
其次,各类处罚的适用幅度有了更明确的划分。通过罚款数额和行政拘留天数的详细分级,大大限制了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处罚的不公平。例如行政拘留的适用因违法行为程度的轻重而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而罚款更是改变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1元以上200元以下为主的处罚幅度,新增了200元至3000元罚款的几个档次。罚款数额上限的提高是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则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和对人权的尊重;处罚"档次"的细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警察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的作用。
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种类的细化、处罚幅度的详细分级等手段使警察权力行使条件法规化,从而达到对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有效规制的立法目的。
(二)程序条款增多,设定自由裁量的法治轨道
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处罚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从原条例规定的10条增加为26条。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的规定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序性规定,不仅在篇幅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4倍,而且对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更为详细和规范。在调查程序中,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和回避等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都得到了体现。比如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未作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4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处罚前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理由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每一种违法行为行使警察权力裁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基准和程序步骤,旨在使警察权力运作实现"程序化",使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三)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警察自由裁量的法律责任
人类不仅要设计公权力产生和公权力运作的机制,还必须建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在各种公权力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利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容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加强对警察权力等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尤显重要和迫切。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监督"一章第112条首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询私舞弊"。这实际上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要依法,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要正确理解立法原意,忠于法律精神。要公正,就是要公平正直,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要严格,就是要认真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和标准办事,严格依法办事。要高效,就是要讲究效率,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是对国家及社会成员法治需求趋势上的必然性吻合。从审视的角度来看,这部新法所蕴含的行政裁量权"扩张"与"控制"的博弈,无论其还存在着什么样的不足,都应当被视为是一种积极的进化,一种从无到有、从不足到完善的制度进化,一种由社会管理者到社会服务者的身份进化,一种从社会控制到权利保障的理念进化。
参考文献:
[1]湛中乐.《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3]张晓峰.治安处罚裁量适用问题研究.公安学刊,2006 (3)。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赔偿损失,刑法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或者是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这两种赔偿损失应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给犯罪人的经济处罚,这些赔偿均由人民法院判决,直接赔偿给被害人,而罚金则不得归个人或单位所有,必须如数上交国库。
除上述两种刑法规定的赔偿损失外的其他赔偿损失,均属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执法单位依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决定。
致×××高速公路沿线学校的一封信
致××高速公路沿线学校的一封信
××高速公路沿线学校的领导、老师,您们好!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点公路,日照至南阳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开工建设以来,得到了您们的大力支持,同时,我们也对你们培育下一代做出的辛劳表示感谢。
您们的学校就坐落在高速公路旁,有关高速公路的常识您的学生们是否了解呢?高速公路有别于普通公路,是全立交全封闭、高架起来的双幅单向行驶公路。两边的隔离栅、护栏是为了防止行人及车辆横穿公路、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而设,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原创:因此,我们都应该遵守公路法及其法律、法规,使它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然而,由于沿线部分在校学生缺乏高速公路有关常识,出于好奇,损坏公路两侧隔离栅步入高速公路,穿越路面,折取黄色轮廓标、拧护栏板上的螺丝帽等,破坏高速公路设施。以上种种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还给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影响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上行为均要受到治安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创:
鉴于此,我们真切的希望沿线群众、学生不要翻越高速公路,严禁破坏高速公路沿线设施。
同学们!请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逗留、玩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以免造成不必要人身伤亡和家庭悲剧。让危险远离我们的生活,让高速公路更加安全畅通。
祝学校全体领导及老师同志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支队
被告兴山县公安局辩称:原告从秭归县土产果茶公司香溪购销站购鞭炮35件,后经群众举报,原告住所地的峡口派出所查获了原告尚未销售的鞭炮28件。被告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原告承认了这一事实,并陈述没有在被告处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被告依据有关法规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被确认违法,故不应赔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先返还给原告的鞭炮差价问题,无依据,请法庭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并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
[审判]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有运输行为,在处罚决定中认定原告无证运输,其证据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没收只是强制措施,不是治安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行政处罚,被告在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中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被告按治安处罚程序告知原告复议权和将应返还而未返还的28件鞭炮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不载明没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的做法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要求。原告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的主张,对原告已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应予赔偿误工费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返还物品的差价损失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另案的执行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3月22 日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兴山县公安局(1999)公行决字第1号行政处决定;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返还32件鞭炮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山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构成无证运输应同时具备无证 和运输的事实要件无法定依据:原判与原审法院(1998)兴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对本案是被上诉人上门购货,还是销货单位;送货上门的认定不一致,且原审法院的核实材料未经质证;原判判决上诉人赔偿交通费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适用法律的告 知诉权等方面并无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
原告辩称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兴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上诉人李章国的行为构成违法,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虽然被上诉人以其所举证据称其购进鞭炮的运输方式是送货上门,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处罚决定中所认定下的该鞭炮已从秭归县运至兴山县,被上诉人予以购买而未办运输证的事实;(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授权,公安部等六部制定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作为配套规章,应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参照依据,该规章明确规定了跨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故上诉人所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处的28件鞭炮,应属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得的财物,故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中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之规定对其没收并无不当,上诉人与之相关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被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15日,上诉人按5日的复议期限告知,属告知内容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确程序,故上诉人称其告知不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没收物品的名称和数量,该处罚决定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就文书制作而言尚有不完善之处。原判关于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无证运输的认定,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对该部分事实可以改判;原判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和未将没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写进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以此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该部分事实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判以被上诉人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和要求赔偿差价损失不属本案范围为由,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对于自己请求赔偿交通费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交通费单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特定期限内存在与本案相关的实际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其赔偿请求因无事实根据而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上诉人的部分理由成立,原判审理程序合法,但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和第三项,即撤销被告兴山县公安局(1999)公行决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返还32件鞭炮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撤销原判第二项,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4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的判决;三、由上诉人兴山县公安局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100元,由上诉人分别负担60元, 被上诉人分别负担40元。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确认李章国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从当事人的行为与法律规范是否一致来分析。李章国购进了鞭炮28件未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本案一审认为要构成无证运输的行为应同时具备无证和运输两个要件才成立,如证实原告没有运输行为,就不能认定其无证运输,也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二审则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授权,公安部等六部制定的配套规章中规定的“跨县运输烟花爆竹, 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来支持公安局对李章国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的确认,认为只要有跨县运输烟花爆竹,而又未办理运输证的行为,就应由收货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理解应该是正确的。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审理的关键。本案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李章国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告知了5日的复议期限,公安局还提供了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足以说明以下问题,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因为从适用的法规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还是处罚种类,均有明确具体规定;二是在处罚文书的制作上,公安局没有明确将没收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写进处罚决定书中,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此,足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和行政处罚程序上的不合法。
一、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管辖权和行为与惩罚相适应方面的衔接
1、在立法的目的方面。这两者在立法的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是运用的手段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综合治理手段相对于《刑法》的惩罚手段来说发挥了极大的补充和协助作用,和《刑法》实现了有机的衔接。
2、在管辖权的体制方面。这两部法律在属地管辖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刑法》所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的混合管辖权体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只采用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3、在行为和惩罚的相适应方面。《刑法》坚持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体现着治安管理处罚和治安管理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两部法律在惩罚的轻重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必须要相适应的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行为和处罚规定方面的衔接和协调
1、在法律调整范围上的衔接。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相关规定上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这两个法律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都实现了调整范围的有机衔接。在上述的一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作了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和第65条有违善良风俗的规定以及第29条计算机违法的规定等,都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了调整领域上的对接。
2、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衔接。违反治安管理所调整的大部分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和犯罪行为的表述比较类似,只不过是有量或者程度上的差别。比如盗窃在达到一定数额和伤害到一定等级时就认为是犯罪,不然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对于同一行为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常常是因为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罢了。和犯罪行为相比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不过是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在违法犯罪的主体上,这两个法律在规定自然人主体以外,都是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可以说,构成要件的进一步统一不仅使立法体系更加统一,也使得执法和司法更加规范,更加便于操作。
3、在处罚体制构建上的衔接协调。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了刑罚模式,建立了全新的治安处罚体系。把治安处罚种类分成主罚与附加罚两种。治安处罚体系中的罚款和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在适用上趋于接近。这两者既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附加适用(并罚);此外,对于人身罚,在处罚程度上,这两部法律都实现了进一步的统一,体现了治安处罚的科学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尚需进一步协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尚需改进的方面。
1、基本原则问题。《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刑罚权的违法行使,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处罚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很多学者据此也认为该法律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该法没有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法定原则宣示,这的确一个遗憾。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是,什么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呢?法律指向并不不明确,这都和“违法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缺位有很大的关系。
2、责任免除阻却事由问题。《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早已在法律中定型为免责行为,中外法律都有相关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不可抗力等行为,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其责任排除。
(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几个方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刑法》实施很久之后`才得以出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在很多方面的内容上对《刑法》未来的修改有借鉴意义。
1、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体立法指导思想,很值得《刑法》借鉴。《刑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是在我国第3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前后完成,有很大的的重刑化倾向,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规定的死刑较多,在未来的刑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刑罚的轻缓化。
2、在基本原则上,《刑法》尚存在有欠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刑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既然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当从教育其悔过自新为出发点,所以,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应当考虑增加“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在属地管辖权方面《刑法》存在的欠缺。《刑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并没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根据语言逻辑习惯,如果是在港澳台的船舶和飞机内的犯罪也应当适用本法,但实际上无法如此规定,所以在法律条文上应该对此有明确的阐述。在这一点上,《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常值得借鉴,该法的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立法上比较重视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也较好地体现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它不但能促进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由于相互冲突而出现尴尬局面,并且也给以后的其他立法活动树立了榜样,意义非同凡响。当然,这两部本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的协调还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以真正实现立法的有效统一,从而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郑州市政法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 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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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振雷.的刑法基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主持人】:我现在汉江渔政码头,联合执法队伍在这里集合待命,对汉江XXX段开展全面禁捕专项整治,一会联合执法行动就要打响。现在,行动总指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XX正在进行动员。
【现场训话】参加行动人员要严格按照执法工作安排进行执法行动,文明执法。
【主持人:】我们看到,各组成员听从指挥调度,各司其职,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圆满完成。
如何开展重点水域巡查?
【采访】对汉江XXX段开展巡查,推动禁捕水域巡查全覆盖,尤其是跨界交叉水域和多发高发水域,及时排查非法捕捞隐患和“三无”船舶清理不彻底等问题,坚决防止非法捕捞问题反弹,对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禁捕水域要进行走访调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
违规垂钓行为怎么处理?
【采访】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垂钓管理,严格落实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其他区域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休闲垂钓。
对汉江XXX段进行全方位排查,对不听劝阻,违规垂钓的人员,一律收缴垂钓钓具,由渔政执法人员对收缴的钓具进行登记,依法开具证据保存清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使用多杆、多钩、视频装置探鱼、船艇、排筏、有毒有害饵料、窝料、活饵等违禁钓具钓法进行垂钓的,视同为非法捕捞,按照《渔业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如何加强源头治理?
加大对制售、贩卖、使用非法渔网渔具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坚决铲除非法捕捞滋生土壤。强化渔网渔具源头管控和使用环节监督,规范市场制造、销售渔网渔具行为。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渔具宣传工作,多形式加强渔知识宣传普及。
各类船舶怎么管控?
加强对公务、营运、科研等船舶的规范管理,确保相关船舶不从事非法涉渔活动。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属地管理职责,乡镇、村逐级包户、包人、包船,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大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整治力度,确保船舶清理整治规范到位。强化“三无”船舶源头管控,持续保持打击“三无”船舶高压态势,对涉渔“三无”船舶,要一律依法没收处理。
一、要提高对展开“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在党委和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局通过开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使职工群众的文明素质明显提升,我局的城镇环境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职工群众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按照新世纪伊春人形象的六条标准要求和文明城镇建设的标准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今年年初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疫情”使我们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给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通过这场无硝烟的战斗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提升文明素质,改掉不良习惯,创建文明环境,势在必行。因此我们积极响应党委和局的号召,参与到“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中来,在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中带个好头。
二、要从具体的事情抓起,把“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我们要按照《“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方案》要求,从长远着眼,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从日常的具体行为抓起。
在林场所、农场重点要抓好“六要”以创建优美的环境,即柴草要出场;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干净;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垃圾要统一处理。
在城镇重点要抓好“十不”以改掉不良的恶习,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即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不说粗话脏话;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害公物;不违反交通规则;不打仗斗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沾染黄、赌、毒。
三、要发挥好文明单位的典型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开展“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要加强科普和法制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文明公约》、《文明守则》、《治安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文明道德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坚决同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和做斗争。我们要在深入实施“爱民工程”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争做“三个模范”,即在单位做文明职工,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在家庭做文明成员,做实践家庭美德的模范;在社会做文明公民,做实践社会公德的模范。以不断提升文明品位。
四、要选准切入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贯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
要把“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学习型单位等活动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贯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我们要按照党委和局的部署建立长期的教育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要从现在开始,从自我开始,要从一点一滴抓起,常抓不懈。一切遗风陋习要坚决改掉,一切高尚的道德风尚要大力弘扬。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塑形象”活动取得实效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书刊、音像,不参加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我站根据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于年初确立了治安防范的指导思想为“坚持一个中心,抓好四项工作”。即:坚持以厂综治委文件(通知)为中心,重点抓好健全组织,搞好教育,加强防范“帮教转化”等四项工作,为全站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较好作用。
一、健全组织,夯实基础
新年伊始,我站专门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形成了治安防范工作必须从健全组织机构入手,夯实防范基础的共识。健全加强了站治安防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与此同时,各车间治安防范工作小组也先后成立,全站形成了两级严密的组织管理网络机构,并加强了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普法帮教小组等机构的力量,细划了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管。站里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治安防范各环节情况,结合各车间情况反映,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安排好下月工作,做到超前预防。站里与各车间签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使治安防范“目标具体,责任明确,指标细化”,每位责任人肩上有压力,身上有动力,使工作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夯实。
二、搞好职工教育,维护队伍稳定
内部治安防范,守法教育先行。是我站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进入今年以来的十个月时间,机修站党总支在所属各支部广泛开展以厂纪委编发的《法纪宣传》、《纪检与监察》、《党纪政纪法规选编》、《治安处罚条例》、局〈厂〉领导有关《讲话》、《形势任务教育》、厂党委办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有关《通知》等资料为学习教材,进行灵活多样的形势任务教育、法纪知识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注重结合不同时期国家、社会、分公司、我厂工作要点,广泛开展对职工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职工的守法意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确保了全站党员、干部、工人“三支队伍”稳定团结。
三、加强防范、杜绝治安案件版权所有
为了切实掌握职工思想情况,站里本着“把握思想,有的放矢,加强教育,确保稳定”的原则,治安防范组成员经常深入车间班组、机关各组,与干部、工人各工种、各年龄段的职工进行交流、座谈、家访,掌握职工的真实想法,把握职工思想脉搏。通过分析研究和总结,针对今年以来一些职工思想存在的“对我厂前景信心不足,担心产量下调会影响收入”、“非典时期心理恐慌”、“对工资管理制度改革理解不够深刻透彻”等思想状况,一是抓好形势任务教育,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全厂面临的困难和有利条件;明确今年生产经营任务;明确全厂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明确本站的形势与工作目标。并结合我站工作性质,强化职工“优质高效地完成保前任务责任重大”的意识。大力宣传我厂的有利形势,充分树立职工必胜的信心。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向职工家属广泛宣传法制知识宣传各项预防措施和政府令,出了一期法制知识的专栏简报,一幅横幅、宣传画等,使法制知识妇孺皆知,家喻户晓,教育他们全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三是深入解释工资制度改革精神,做好版权所有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将宣传教育材料印发到每个车间,在职工中广泛征集对改革存在的疑惑和不理解的地方,共收到有关问题、建议26条,针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对部分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打印成文字材料下发到车间以公示的形式进行宣传。使工资管理制度改革为全站职工理解和接受。四是在假期和重大喜庆、敏感日时期,加强对特殊人群进行重点排查监护工作,超前认真疏导教育,及时理顺了职工思想情绪,保持了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职工对治安防范工作的认识提高了,人人重视治安防范,个个不做违犯治安管理的事,只是内部防范的主观条件,而有些内部治安案件的行为人并非内部人。为了从客观上减少治安案件〈行为〉。我站采取了一系列治安防范措施。如:双休日、节假日、党和国家喜庆日都加强对门卫人员工作的管理,增加早晨、午休、晚间三个时间段的巡逻次数;对紧靠村庄、公路的可能发生问题的偏避“角落”和围墙派人死盯硬守;为管钱的财务组安装防盗门,给管物的综合库房加固铁制大门等。由于采取的治安防范措施得力,有效地预防了案件发生,我站从未出现一起大、小违反治安管理事件,受到厂综治办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好评。主管领导被评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四、帮教转化、警钟长鸣
我站经数年教育,培养造就了一支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团结奉献的队伍。多年无两劳释放、劣迹后进、信奉等人员。但帮教提示一刻也没有放松,负责帮教转化的团支部书记经常到车间(班组)了解情况,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向站领导提醒,有效地防止新的特殊人员出现。
学校教育是整个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的内容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发生巨大的变化。学校教育中的法治教育只在社会学科中开展,在其他学科里法治教育还是缺失的,这使学校法制教育内容上针对差,远离中学生生活、学习实际;方法呆板、粗糙,照本宣科地讲解抽象的法律条文,枯燥无味,缺乏时效性,法律条文的讲授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脱钩。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法治教育,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甚至还造成了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这种现状直接妨碍了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到学生的思想、道德意识的成熟与完善。在各个学科中都有法制教育的内容,都可以开展法制教育,而且在不同的现实环境中应用法律知识,效果会更好。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语文教学在完成德育任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道非文不著,文非道不生”,自古以来,我们的语文教育就有“文道统一”“文一明道”的基本传统和基本原则。在语文教学中,怎样凭借学科特点,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法制教育?在多年的教学中,笔者得到以下见解。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语文教师将会使用到不计其数的成语、俗语、歇后语等词语,教师在给学生讲解某一个词语意思的同时,不妨尝试一下用法制角视来解释分析这些词语。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如果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还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要求侵犯我们权利和利益的人们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这样做才是对的。课文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的、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在《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中,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从文学的角度来看,写得酣畅淋漓、痛快之至,体现出主人公嫉恶如仇、惩恶扬善的狭义精神。这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以暴制暴的行为在封建时代“恶人横行,好人受欺”的黑暗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教师如果只是简单的照本宣科,对于世界观处于形成期的初中生来说,难免会误导学生产生漠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错误观念。所以,在教学本文时,我注意引导学生用现代人理性的法眼辩证思维、用评判审视的眼光重新解读经典名著,做到“去糟糠,取精华”。如遇歹徒,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不可也不应该鲁莽行事。同时,对于我们学生来讲,我们应该机智,充满智慧地区解决。可以请求他人,可以发短信,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总之,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牺牲或损失。从而树立了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制观。值得注意的是: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应将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应将语文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语文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而要恰当地把握分寸,实时渗透,潜移默化。素材是证明问题的有力证据,为课文说明事实,也是为全新的解读,拓展,延生法制教育服务。鲁迅作品《社戏》中有这样一个场面:“孩子们在看社戏的归航途中,偷吃了六一公公的豆。”
小说的主题表现少年纯真的友情,赞扬农村少年的一些美好的品质,和“我”在以后的生活中在也没有感受到这么淳朴、天真、可爱的少年朋友般的友情。教师可惜“偷豆”事件向学生说明这是一种违背公德的行为,孩子们虽然还未成年,但也受治安处罚,从而杜绝学生盲目模仿。明确了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可耻的行为。在语文教学活动中渗透法制教育、全新地解读、拓展、延生法律知识,将会使学生的“生活世界、书本世界、精神世界”有机联合起来,实现语文教学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实际。从而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水平,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时效性,更好地推动未完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整体工作是顺利开展,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作者:杨应林 单位:海原县九彩学区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乡镇活动为契机,针对当前集镇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扎实有效的开展创建文明一条街活动,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提升我镇形象。
创建文明一条街活动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对我镇主干道徐市街—樟树下—徐市村沿线,进行重点整治,逐步提升我镇经营秩序及环境整体水平。
整治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1日—4月1日)。在镇宣传栏粘贴告示,对沿路商家发放宣传单,同时做好整治前期的准备。
第二阶段:开展整治(4月1日—5月1日)。公安派出所、城管、市场管理、徐市村,依据要求各司其责,规划停车、摆摊设点。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5月1日—6月1日)。对前阶段的整治成果进行监管,防止防弹。
创建文明一条街活动内容
1、整治街道两边乱搭乱建现象。我镇主干道徐市街—樟树下—徐市村口,为严管街,严禁在以上地点两侧乱搭棚架,原有搭建未超出人行道的固定棚架,暂时予以保留。对超出人行道的棚架,劝说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予以强行拆除。
2、清理占道经营。要求各种经营摊点和流动摊贩全部到指定区域经营或进入农贸市场内。对不听劝阻的由城管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违法治安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严管街两侧车辆乱停乱靠的整治,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在客运站停车坪、市场后及财政所至中学路段设有停车位供来往车辆停放,严禁在严管街两侧乱停乱放车辆,对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教育处理,对屡教不改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4、加强日常巡查与管理。加强对集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与管理,特别是逢圩日要加大对徐市集镇主街及农贸市场周边的监管,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集镇环境。
组织领导及各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一条街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派出所职责:负责车辆的有序停放,对不听劝阻,乱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同时,协助城管对乱摆摊点的现象进行整治。
城管中队职责:对乱摆摊设点的群众,要求其到市场及设定场所经营,并做好日常监管,对乱贴广告,横幅进行整治,对日常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徐市村职责:负责对沿街占道经营村民的教育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做好乱停车,占道的整治工作。
市场管理:负责对市场的管理工作,配合城管做好整治乱摆摊设点的工作。
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创建文明一条街活动时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我镇文明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找准工作切入点,使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成效。
2、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创建工作必须严格按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听从指挥,通力协作,互通信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营造声势。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最大限度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人人关心创建、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
4、强化监管,规范执法。创建活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