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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概念

时间:2023-11-29 11:0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学伦理学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医学伦理学概念

第1篇

1 贡献率的概念

贡献率是一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有效或 有用成果数量与资源消耗及占用量之比,即产出量与 投入量之比,或所得量与所费量之比。它是用来分析 经济总体的各个部分对经济总体增长作用大小的常用 指标,也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中各因素作用大小的程 一 308 — 度。2学科贡献率,我们认为是某一门学科运用全部投 入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提高学科服务于社 会的贡献率,是衡量和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指标。

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医学 伦理学作为医学人文学科的主体学科,它强调医学科 学与人文的结合,注重培养医者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 医者融入人文精神价值指向的医疗行为,更重视它在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的作用发挥。 应该说,医学伦理学学科在3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对 深化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卫生事业健康 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方面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障, 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审视, 从当前医疗实践中践履医学人文精神仍然存在的诸多 问题进行剖析。我们应从我国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视域,立足当前我国医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现状,分 析政府的政策、资金投入、学者研究的智力投入、医学 院校的培养投入等,理性把握医学实践中的服务层面、 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体现人性化要求的现实状况和不 足,找准医学伦理学学科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 不高的真正原因,努力打造既有全球视域同时更适合 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伦理学学科,切实提高 该学科对我国卫生事业的贡献率。

2 什么样的医学伦理学对卫生事业有较大贡献率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曰益 增长的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医改的基本 目标是立足于人民的健康利益,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 更好的卫生服务。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 学科,要切实对卫生事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伦理指导作 用,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伦理价值指向,必须深深扎根 于医学实践,有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国情的伦理指 导作用,确保卫生事业发展的伦理价值导向符合卫生 事业改革与发展实际的学科体系、正确理论和内容 要求。

2.1 有适合中国国情的理论

医学伦理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以中国优秀传 统医德的丰厚理论和观点为基础,借鉴吸收了西方医 学伦理学的主要观点和经验,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 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在这里,既有中国本土的适合 中国国情的医德理论,如第一次全国医学伦理道德学 术讨论会提出确定的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原则,成为 了我们进行医德教育的最核心内容和基本指导思想; 又有从西方国家借鉴引进源自西方生命伦理学的‘‘四 原则”,即有利、公正、自主、不伤害;还有充分体现对 患者自主权利尊重的知情同意原则等。从事实上看, 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建立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 统基础上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具体应用中遇到了中国 传统家庭主义伦理文化的冲击,患者很难体现真正意 义上的、完全彻底的自主,医方也会面临救与不救的伦 理难题等。因此,该原则在中国并未体现出实践方面 的现实意义,抑或成为医方推脱责任的理由?借鉴吸 收的目的是发展完善医学伦理学理论体系,使理论切 实指导医疗实践。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必须立足于 中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理论和观念,必须坚持 医学的仁学性质和服务于人类健康的宗旨,以中国的 文化背景为基础,以中国的实际国情需要为基点,打造 中国化的、适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医学伦理学理论体系 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才是最好的,才 是管用的,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

2. 1. 1 切合卫生事业的实际。

医学伦理学学科形成和发展的目的在于调整和处 理医学领域中各种纷繁的医疗纠纷、道德事件,尤其是 高新医学技术发展和应用对传统文化维度下的伦理关 系提出严峻挑战后引发的种种困惑,从而建构新的医 学伦理关系,稳定我们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 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3 当前卫生事业进入了以政府为主导、确保公益性、医疗 体制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应该说“医院 被推向市场、如何体现公益性”的难题依然存在,由此 所引发的医患冲突,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益凸显,医 疗公正,义与利的冲突等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 点问题。长期的矛盾对峙和众多问题的存在,既不利 于患者的健康利益,也不利于医者的正常行医,更不利 于医疗行业和社会的稳定,更有违医疗行业所担负的 为人类健康谋利益的基本宗旨。因此,医学伦理学作 为生命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联系的纽带,作为医学人 文学科的核心学科,要唤起和培养人类发自心底的理 性,彼此关爱的友爱精神,就应该从中国卫生事业发展 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当前存在的群众最关心、最迫切、 最急需的现实问题,以问题为切入口来针对性地解决 问题。那种强调借鉴引进西方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成果 而发展壮大我国医学伦理学学科,不顾及现实国情和 文化背景的不同,脱离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生搬 硬套而不善于消化吸收的观念和做法,是无益于指导 人们更好地处理医学伦理关系,无益于医者做出正确 的医学道德决策和行为选择的。当前,中国卫生事业 发展还面临着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于中国卫 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是当前医学伦理学学科承担的基 本任务。

2.1.2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社会成员普遍认同 的价值观,而其中的主体和灵魂就是核心价值观。4十 报告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明确提出了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 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5用核心价值观引领指导行业文化建设、职业道德 建设是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医学伦理学 作为医疗职业道德,核心价值观对其主导引领作用十 分明显,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医德基本原则是其最基本、 最直接的体现和要求。

当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 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医学科学 的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国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 紧张的医患关系、医疗技术的信任危机、重利轻义的价 值选择、医疗服务人性化的缺失等等,如何将医务人员的行医理性与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的终极目的相契合 成为了学者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医学伦理学在经 历了一个迅速发展、普遍研究的时代之后,面临着这样 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思考: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医 学伦理学?其核心价值指向是什么?对卫生事业发展 应作出怎样的贡献?尤其是,它的核心价值指向是否 应该脱离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一味秉承所谓的医 德全人类性?应该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 医学伦理学学科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在我们缺少必 要的理论时代,移植借鉴西方医学伦理学的观点和经 验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对完善中国的医学伦理学 系统发挥了重要的过程性价值。H但是当前中国的医 学伦理学学科发展已面临着‘‘公益性与市场化”的现 实问题,我们在不否认医德全人类性、保持医学伦理学 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更应该在吸收借鉴西方医学伦 理学基本观点并加以融合创新,建立、完善适合解决中 国现实问题的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这样的医学伦理 学,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和主导之下, 重申我们坚定的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指 向,坚持借鉴吸收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为我所用,逐步提 高服务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2.1.3有创新性的完整体系。

医学伦理学既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就有它特 定的、规范的学科结构与学科体系,这是发挥其学科功 能、服务于卫生事业发展的前提。应该说,改革开放以 来,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卫 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对促进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贡 献。但是,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医学高新技术的应用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和伦 理难题也不断产生:医院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模式冲 击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崇尚仁爱的医学服务宗 旨,医患矛盾持续加剧,试管婴儿、器官移植也在冲击 着人们原有的道德底线等,当原有的医学伦理理论无 法做出合理解释、给出科学答案时,创新医学伦理学学 科体系就成为一种必然。这既是与社会发展进步相趋 同,又是医学科学技术、医患冲突、医疗公正以及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急于给予理论回应的必须。如在 我国已出版的医学伦理学教材中,已陆续增加有‘‘人 体器官移植伦理’、“前沿医学技术伦理’、“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伦理”的内容。随着医学科技服务范围的不 断扩大,医学服务领域的伦理问题会不断出现,加之当 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有些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 决,而解决新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创新是医 学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源动力,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 与发展的需求,不断创新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是提高 对我国卫生事业贡献率的基本方法。

2.2 敢于直面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中国医学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学科具有很强的 实践性,在其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对医学领域及 生命科学领域现实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在我国 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器官移植 以及试管婴儿的具体操作实施等方面,相关限制性伦 理规范和要求愈来愈多地体现了伦理精神,尤其是医 院伦理委员会的出现。这是对中国医学伦理学学科发 展和应用的肯定,当然同时也在警示我们理论研究工 作者,中国医学伦理学必须立足并面向医疗实践,只有 敢于直面医疗实践中所涌现出的、与健康息息相关的 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才能有学科发展的生长点;只有敢 于提出创新性的理论、相应的概念、解决问题的方法, 并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其真理性和实用性,才能不 断完善学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学科的实用 性和服务性,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 在这方面,国内不少学者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下面仅 举我们近年的两项研究。虽然这些研究尚显粗浅,但 都是当前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简述,希望能起到 抛砖引玉,促进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之效。

2.2.1由健康伦理学到科学健康观。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人们对健康的认知不尽 相同。长期以来,受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无病即 健康是人们对健康的基本认知。这种单一维度视野下 的健康模式忽视了疾病的预防,忽视了心理、社会因素 对健康和疾病的影响,是一种消极的健康观。随着社 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认知不断深入,其 中世界卫生组织于1948年提出了健康的新定义,即健 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 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之后,其把健康的 概念扩展为:健康不仅仅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 会适应良好,而且还包括道德健康。有很多学者对健 康道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 了健康伦理学的新概念。应该说,这反映了人们对健 康的认知是由单一维度、消极的健康模式向着多维度、 积极的整体健康模式发展的。这个发展过程,包含着 学者对医学-人-社会三者相互关系的极大关注,反 映了他们对医学服务于人类健康、健康影响因素的理 性认知过程,敢于直面现实问题的勇气,这里内含着新 理论和新概念的提出。这些对健康认知的新理论对提 高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促进医者行医理念的转变,甚至 对我国卫生政策的调整等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但当人们详细考察了新医学模式转变25年以来 的人民健康水平状况发现,中国卫生事业绩效未增反 减。出于学者的学术研究责任和道德,我们对改革开 放前、改革开放后以及国家实行的各项卫生政策做了 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执政理念与医学观念有 机结合的科学健康观,[7]在学术界引起了反响。吴孟 超院士,杜治政教授,沈铭贤教授等予以赞扬。这是对 健康观念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提升,可使国家更好地 认知其在提高人民健康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 是别的任何一个主体无法做到、无法取代的。国家在 维护人民健康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应把健康 作为反映和评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生态发展 优劣的主要综合指标之一。[7]科学健康观的提出,是直 面我国20多年来卫生事业发展绩效和人民健康指标 变化起落而敏锐地进行理论创新的一个成果。但它目 前仅是一株幼苗,要长成为人民健康发挥栋梁之材的 参天大树,还需要学术界同仁的共同浇灌和培育。 2.2.2器官捐献的伦理创新。

经过努力,目前在我们国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十 分成熟,器官移植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器官来源紧缺 仍然是制约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器官需求数量 与供给数量的比例(150:1)远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所 统计的全球平均数(20~30:1),其中美国是5:1,英国 是3:1。[8]究其原因,除了遭遇法律瓶颈外,主要原因 在于能支持器官捐献的新的伦理道德尚未建立。

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它在改造人类、造 福人类的同时,也总是在改变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从而改变人们的伦理道德观。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 应用,必然会伴随新的伦理观念的出现,对人们的传统 伦理观念形成冲击。当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规约 不可缺位,传统的伦理观念会在一段时间内阻碍器官 移植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却无法让科学技术停滞 不前。只要技术的应用有益于人类的健康利益,体现 的是正方向意义,科学技术迟早会打破传统伦理思想 的禁锢。针对当前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制约我国器官移 植发展瓶颈的现状,我们应打破固有的传统伦理观念, 进行器官捐献的伦理创新。如2007年发生的交叉换 肾‘‘广州受阻海南放行”的戏剧性变化曾引发了激烈 的争论,原卫生部最后给出了“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 叉供肾是合法的”之结论。这种尝试性实践让我们认 识到,当社会出现这种现实性新情况时,不管是法律还 是伦理也应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可以不可以” “应该不应该”。法律与伦理的精髓本都是尊重生命、 维护生命,当法律与情理发生冲撞时,尊重生命才是真 正的法律要义。对此,我们进行研究,写出了《多维视 角看中国器官捐献的价值导向》、《国家倡导是推动器 官捐献工作的关键》两文。认为:从中国的传统伦理、 中国当代的主流道德以及国际生命伦理学所倡导的理 念来看,开展器官捐献有着充足的伦理依据。而打破 其僵局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倡导。一方面,从伦理角度 讲,这是国家的必然之义和应有职责;另一方面,从国 际范围讲,国家倡导器官捐献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因此,为了推进器官捐献工作,国家应加强立 法、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大力倡导支持 器官捐献的价值导向,给予捐赠者家庭适当补助,并严 厉打击器官买卖;加大财政方面的支持。

2.3 研究人员有相应的较完备的知识体系

医学伦理学与医学相伴而生,源于医学实践,又服 务于医学实践。在不断正视、解决医学实践中的伦理 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医学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 它解决医学实践伦理问题能力的不断提升,有赖于医 学伦理研究人员对医学实践中伦理问题的洞察和解决 途径的探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研究领域的扩 展,医学伦理学在医疗保健、医学研究、生命科学、技术 应用、卫生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性日 益凸显,加之影响健康社会因素的增多和复杂化,如何 科学、准确地把握并解决现实的伦理问题,促进我国卫 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医学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体 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学伦理研 究人员对医学实践中伦理问题的认知和把握,不是单 纯的理论研讨,不是单纯个人的自我认知的体现,它是 建立在多种学科知识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医学技术 应用过程的把握之上,建立在对卫生政策实践应用的 把握之上,建立在影响健康的多种真实的统计数据之 上,建立在综合考察和归纳推演的能力之上……而提 出,并进而寻找解决途径的。因此,医学伦理研究人员 不仅应具备最基本的医学知识、伦理学知识,还应具备 社会学知识、数理统计知识、政策管理知识以及外语知 识等,否则,对伦理问题的发现和归纳就会存在一定的 缺陷,就会是不完全的,有可能背离医学的实践事实。 研究人员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体系,具备洞察问题的敏 锐性和正确性,才能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3我国医学伦理学目前的一些不足

对照以上要求可以看出,我国医学伦理学虽然取 得了巨大的收获,但还有许多不足,致使其虽然对卫生 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尚不能令人满意。

3.1 创新性概念较少,一些重大问题研究较少

我国医学伦理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过医学伦 理学工作者的努力和探索,学科体系虽逐步完善,但是 在一些方面“拿来”、借鉴的痕迹严重,立足解决医疗 实践中现实问题的理论偏少,创新性概念偏少,缺乏针 对性和实用性,致使学科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 医学伦理学的起点和终点都在于医学实践,脱离具体 的医疗实践来构建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缺乏对重大

现实问题的洞察、分析并探寻形成正确的理论,这是医 学伦理学学科对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不高的主要原 因。当前,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仍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 战,如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问题、医疗技术发展与医疗费 用增长的问题、从改善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着手来提 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问题等。这些理论问题、政策问题 和深层次的问题都亟待通过开展深入研究加以解决。 医学伦理学工作者对卫生改革伦理学、政策伦理学虽 有关注和研究,但是却缺少深入研究、战略性思考和长 远的设计,更缺乏具体的调研、数据、常数、曲线等的实 证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还没有形成适应中国卫生事 业发展实际的完备医学伦理学学科体系,致使其贡献 率不高。

3.2 —些研究者知识结构单一

这方面的问题是:①一些研究者只有哲学知识,而 医学知识较少。目前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工作的教 师、研究人员,学缘结构基本保持了 20世纪80年代初 学科开设和建设初期的现状,许多人只有哲学、思想政 治教育的学科背景,缺乏医学知识。这对解决“伦理 学中的医学问题’正确认识、分析和把握现代医学与 技术、医疗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实际参与医疗事件的伦 理审查等,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伦理学者的话语权 不被重视就成为了一种必然。②有些研究者有医学知 识,但伦理学知识较少。在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时,往 往会偏重技术主义,把握‘‘医学中的伦理问题”会缺乏 基本的推理研究能力。③一部分研究者缺乏医学伦理 学基础知识的储备。更不懂东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史和 其差异性,其就无法把握医学伦理学理论在当代的发 展与变化,就会缺乏从时代的高度去审视医学科技发 展给人类未来带来的伦理困惑与挑战的能力,就不能 给出医学高科技背景下的令人信服的伦理选择,更无 法预示医学高科技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等。

这样的不足,在医学伦理学发展的30多年时间 里,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是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和 学界应站在学科发展和建设的高度,也从卫生事业发 展的高度,重点解决的问题。

4 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措施

医学伦理学学科的强盛,有赖于医学伦理学工作 者对卫生事业发展现实问题敏锐的洞察力、研究能力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是提高医 学伦理学对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贡献率的基本方法和明 智选择。

4.1注重学科发展趋势与规划的研究

学科发展的规划对学科发展至关重要。但我国医 学伦理学发展几十年来,一直少有学科发展宏观规划 方面的研究,对学科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学会应发挥重要作用。应在我国已有中华医学会医学 伦理学分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 委员会等,或在国内已成立的几家生命伦理学研究中 心成立专门的学科发展趋势和宏观发展研究组织,进 行专门的学科发展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与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沟通,为其从基金方面支持 重大而短缺的研究提供参考。

4. 2 注重知识创新、注重新概念、新理论的提出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议题必须立足并来源于医疗、 保健、生命科学研究的实践,并落脚于生命和健康的基 点,促使医学更好地实现服务于人类的崇高目的。随 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伦理与技术的矛盾始终存 在,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医学伦理学知识的创新过程, 就是新概念、新理论的提出过程。要培养医学伦理学 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培养他们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 的能力,把创新作为衡量和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主 要指标,在研究课题立项、职称晋升、工作业绩等方面 予以鼓励和体现。创新性思维是加强医学伦理学研究 的首要条件。

4.2 注重数学方法的应用

当前,医学伦理学研究者把握医疗实践中伦理问 题的方法主要靠单一的推理研究,人文社会科学思维 起主导作用。这种抽象概括的思维方式带有相对性, 会导致结论的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转换思维方式,坚 持人文社会科学思维方式与科学思维方式的结合,用 实证的科学思维来解决医疗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对伦 理判断和决策进行佐证和检验。数学方法进入该领 域,是对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巨大推动。通过部分学者 的尝试性应用,对某些问题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调研,通过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对 我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相对科学 的依据,增加了我们研究结论的说服力。当然,现在学 者们在这方面的探索仍然是尝试性的,由于数学知识 的缺乏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建议医学伦理学研究者 与掌握数学知识的研究者相互团结、协作,以弥补当前 存在的不足。

4.3 注意引进其他学科知识

培养具备多学科交叉知识的研究者尚需时曰,目 前研究者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自学来自主学习 引进其他学科知识。 如有卫生统计学专业的高等医学 院校,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医学伦理学研究者开展专题 培训;有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管理学专业的高等医 学院校,医学伦理学研究者可以深入课堂听课来学习 管理学、卫生政策、 医学心理学、 社会医学等知识。 多 学科交叉知识结构的建立,对医学伦理学研究会起到 极大的推进作用。

第2篇

[关键词]尊严 生命伦理 关系 探究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5-0137-01

目前尊严的定义在生命伦理学里仍是一个涵义模糊的范围。它在生命伦理学的应用中有很多的争议,引起了有关尊严的有用性与存废问题的争论。只有分析尊严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与生命伦理的相关性基础上,才可能充分发挥它的规范性作用。[1]

一、尊严概述

(一)定义

尊严是指人的生命、心灵、精神的尊贵与不可侵犯性,在社会中因某种特殊特征而拥有的敬仰与尊崇。

(二)尊严的重要性

第一,人的尊严是存在于人与人关系中的,社会关系组成了尊严得到体现的社会基础与基本因素;第二,人的尊严是受社会发展与社会关系制约的。

二、生命伦理学的概述

(一)定义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伦理是指人和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道德与原则。生命伦理学的使命与宗旨是在现代生物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如何尊重与保护人的尊严。

(二)研究范围

生物医学的技术进步不仅能使人们更有效地诊断、治疗与预防疾病,而且还能操纵基因、受精卵、或卵子、胚胎以及人脑与人的行为。现阶段人们最担心的是对基因的操纵与对脑的操纵。这两方面的操纵可能会导致对人的控制,以及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侵犯。所以在此基础上,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的核心价值观念。

三、尊严在生命伦理的核心表现

尊严在生命伦理的核心关系表现可分为五个方面:1.理论方面。享有尊严,不仅是道德主体拥有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前提。2.临床方面。安乐死对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而言不是一种伤害,而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生命的尊严。3.研究方面。维护尊严是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工作人员应坚守的伦理道德,对尊严的肯定与维护,也是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活动所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4.政治方面。尊重人的尊严已成为国际社会制定还让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重要原则与依据。5.文化方面。生命伦理学的主要伦理原则是尊重人、不害人、有利人与公平对待人等,都是建立在人要有尊严、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基础之上的。[2]

四、尊严在生命伦理中核心价值地位

生命伦理学的理论核心是生命所存在的价值,最高的价值就是人的生命,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生命,因此,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从一个人的尊严就可以看出他的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因为尊严的存在可以产生相符合的伦理道德。每一个人的尊严都是平等的,所以尊严有一定的道德属性,包括对他人的道德要求,就是要尊重他人、不蔑视他人与不伤害他人。

首先,传统的尊严遭到了新生物自然学的挑战。以前的个体都是通过自然的磨练与努力才能取得较好的发展与进步。但现阶段都是利用新生物学的高科技技术仅仅只需要付出较少的努力就可以对个体进行加强,来获得同样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新生物学的高端技术是建立在卓越的技术之上的。如果世界上存在着一种被全球认同且与尊严有关的美德,那么这种美德是不是可以通过新生物学的高端技术来实现呢?但若是存在这样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因此,尊严在新生物学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次,尊严在生物科技中存在着不平等。在现代生活,平等才是现代生活最重要的价值。正如新生物学高端技术能在创造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本或是机会来获得这种技术所创造的美德。所以说,尊严在生物科技中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最后,尊严在医学伦理上是几乎不存在的。尊严与美德在医学伦理中可以被看做两种群体,分别是医生与患者。获得赞扬并享有美德尊严的医生,大部分能克服种种困难,并能用自己的生命来医治病人。这样的美德标准,对医生而言,不过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选择的。而获得赞扬并享有美德尊严的患者,大部分是在面对痛苦的疾病时,坚强、勇敢、不放弃。所以,有些重症患者受不了这种痛苦,选择合适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也是值得尊重的。

综上所述,尊严在医学伦理与生命伦理中有两种含义,一人格尊严,二生命尊严。在一定的程度上这两者是共同存在的,若是只存在人格尊严,没有生命尊严,那么在理论上尊严就会变成尊重,甚至不会存在尊严;在实践上就会把生命当做儿戏,甚至会出现不挽救生命的现象。

五、结语

总而言之,有利、自主、公正以及不伤害最终都是指向尊重与保护人的生命尊严的。生命伦理学中的理论与实践实际上都是在倡导、论证、贯彻与推行尊重和保护生命的尊严的价值观。尊重和保护生命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使命与主旨。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概念,它贯穿于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层面。

【参考文献】

第3篇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种利益和负担必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在治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位病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都不能成为歧视一些人,或者优待另一些人的原因。不受歧视,享有公平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享有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其它伦理原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人的尊严”这一总原则,只能部分地体现这一原则。如果“人的尊严”概念因为部分内容和其他伦理概念相重合,就认为可以被其他概念所取代,生命伦理学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否也可以彼此取代呢?比如,违反“隐私权与保密”的原则,也就违反了“利益和伤害”原则,是否可用前者代替后者,或者相反。显然,这些伦理原则不能彼此完全取代。

第4篇

关键词:儿科学;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

近年来,由于儿科受到自身学科的性质、人口比例的变化、文化历史条件以及经济因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面临着很多困境,使很多医学生就业时对从事儿科临床工作产生畏难情绪。独生子女政策和许多家长对孩子的过度保护使得大多数患儿家长难以配合与直接医疗相关的活动,诸多因素使得儿科的教学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如何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了解和兼顾医学伦理的要求以取得更好的儿科教学结果已经成为儿科学教育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1医学伦理学

在医学领域中,对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研究称为医学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课程通过对医德现象的全面研究,揭示医德现象所表现的医德关系的各种矛盾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医学生的医学人文素质,培养人文精神,提高医德修养,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医德行为与习惯。医学伦理学的目的是把原来以治疗疾病的高科技为优先的战略转变为公共卫生战略,以达到患者在精神和身体上的舒适[1]。公元前4世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有关医学伦理学的最早文献,其强调医生的职业操守。医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判断”,采取有利于患者的措施,保守患者的秘密。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和1949年的《医学伦理学法典》,不断发展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这种精神的本质就是要把患者的健康作为医务人员首要任务,医务人员不仅要关注患者的生理健康,还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同时应坚决保守患者的秘密[2]。而部分医务人员仍然对医患关系的本质缺乏足够的认识[3],在诊治过程中淡化人文关怀,过分依赖实验室检查和医疗设备等[4],认为患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医务人员才是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再加上儿科工作琐碎繁忙,所以有时候缺乏对患儿及其家长在治疗过程中积极配合作用的重视,从而忽视了患儿及家长的积极性。同时,国内的医学教育也存在缺陷和不足: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学,人文和伦理教育的课程偏少,课程的教学安排有时也不合理。因此,在儿科教学中贯穿医学伦理学的概念,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5]。尤其对于儿童患者这个特殊群体,更要注意伦理学在教学和实践工作中的应用。

2儿科学的特点

人们时常会对儿科学存在偏见,认为儿童只是成人的缩影,当儿科医生就是“小儿科”。实际上,儿童的生长发育是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从胎儿到成人,经历了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和青春期共7个时期。每一时期的解剖、生理和心理等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疾病的类型、儿童保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儿科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2.1疾病种类

小儿疾病谱与成人有很大不同,成人的绝大多数疾病在小儿均可见到,但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则随年龄的增长发生改变。另外,有些疾病,尤其是新生儿期的一些疾病为小儿所独有。成年人的许多慢性疾病也会发病于小儿时期。

2.2临床表现

小儿发病常起病急,病情进展快。病情发展过程中易出现反复,易致恶化,故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才能及时处理。新生儿及体弱儿患严重感染时往往表现为各种反应低下,并常常缺乏定位症状和体征。

2.3诊断

小儿各年龄阶段患病种类和临床表现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故考虑临床诊断时应重视年龄因素。年幼儿因不能自诉病情,故应向家长详细询问病史,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早期做出确切的诊断和处理。

2.4治疗

小儿因免疫力低下,机体调节和适应能力较差,故在患病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并发症,有时可见几种疾病同时存在,因此除针对主要疾病进行治疗外,还应注意处理并发症。细致耐心的护理和一般支持疗法也非常重要,这对患儿的康复常常起到很大的作用。小儿用药包括药物选择、剂量、方法都随不同年龄有其特点。

2.5预后

小儿患病时虽然起病急、病情重、发展快、变化多,但如诊治及时、准确、恰当,病情好转恢复也快。小儿时期各组织修复能力较强,治愈率较高,后遗症一般较成年人少。但年幼、体弱、危重病儿的病情变化迅速,年龄愈小,病死率愈高。

2.6预防

加强预防措施是降低小儿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重要环节。因此,应该特别注重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在儿科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关注儿童的身心情况。医疗实践过程本身会遇到许多伦理问题,特别对于儿科临床工作这样一个更特殊的实践活动,而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知道临床应该做什么、约束什么。因此,医学伦理学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如果每个医者都能恪守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就会减少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3在儿科教学中实践医学伦理学的理念

医学伦理学为正确处理医疗人际关系和解决临床伦理问题提供正确的尺度,医学伦理学的永恒使命是倡导医学人文精神:把人的生命看成是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从而要善待每一位患者,充分、全面、细致地实行医学人道主义,关怀、关爱、照顾每一位患者。因此,在儿科教学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临床活动中的沟通技巧

大部分患儿不能或者不能详细、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病痛,这就需要医生细致、耐心地采集病史和详细全面的体格检查。同时,患儿对将要开展的诊疗、护理和研究活动完全或部分缺乏理解力,因此,儿科医生在面对患儿时,更多的是面对其监护人和家长。所以,在儿科教学中要教会医学生与患儿沟通的技巧,并与患儿的监护人和家长更好地沟通、交流。引导医学生了解儿科临床诊疗特点和医患关系的特点[6-8]。

3.2临床活动中的儿童保护

在儿科教学中要使医学生了解青少年儿童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在诊治过程中如发现家庭暴力和青少年受到不法伤害时要挺身而出,帮助维护他们的权利。在诊疗、护理和研究中,医务人员的责任在于帮助患儿的父母从患儿的年龄出发,取得患儿或家属的知情同意。同时,必须尊重患儿和监护人不参加的决定。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是必须注意保护患儿(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儿童)的隐私权。因此在进行诊疗或实验时需要家长或同性的医护人员在场,同时研究人员的人数也不宜过多[6]。

3.3严格制定临床带教老师遴选标准

作为临床伦理学教学的主体,临床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临床诊治技能和较高的人文素养。同时,可借助各种模型及模拟系统反复进行各种临床操作技能训练以及综合临床思维的培养,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对患儿的侵扰。如在本院临床技能中心建立儿科综合技能训练室,学生可在训练室进行腰椎穿刺、骨髓穿刺、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儿科急救处理等训练,并可在老师的指导下反复进行操作。借助医学模拟实验室,可避免学生的训练操作触及患儿的隐私和不熟练的手法对患儿的损伤,同时减少目前教学实践资源紧张局面的困扰。

3.4通识教育的意义

通识教育在19世纪初由美国博德学院的帕卡德教授提出,并尝试运用于教学实践。是以培养理科学生的人文社会素养和文科学生的科学素养为重要内容,旨在给予学生一个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使学生成为一个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全面发展、负责任的公民[9]。范静怡等[10]分析比较了中美两国儿科医学教育,认为差异明显;相对来说美国校内教育与毕业后教育衔接紧密,儿科教学体系完善,目标更明确。目前,国内医学生的人文医学教育逐渐被重视,医学伦理学课程虽然是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但课程设置尚欠合理,均是在开始学习临床知识之前,此阶段学生尚未接触临床知识,对医学知识的理解较肤浅,学习医学伦理学近似囫囵吞枣,宋佐东等[11]调查后认为应调整医学伦理学教学周期或时机,适当增加课时、分散课程安排,兼顾专业特点,以过程性教学提高医德教育实效。总之,在儿科学的教学中贯穿医学伦理学的理念,重点解决临床实践中存在的医患人际冲突问题,并根据儿科诊疗的特点,引导儿科医学生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以实现培养高层次、国际化医学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邱仁宗.医学伦理学的国际展望[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114.

[2]李舍予,曾靖,魏代青,等.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现况调查[J].武警后勤学院学报(医学版),2013(8)∶736-738.

[3]邓素容.加强人文教育改善医患关系[J].现代医药卫生,2013,29(23)∶3660-3661.

[4]华媛媛,熊正爱,曾飚,等.医学生医患沟通技能的培养[J].现代医药卫生,2012,28(12)∶1888-1889.

[6]陆韦,陆超.在儿科教学中贯穿医学伦理学的理念探讨[J].现代医药卫生,2014,30(2)∶1897-1898.

[7]赵德安,何益群.医学伦理学临床教学与儿科研究生的素质培养[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3(10)∶119-120.

[8]席琼,杨作成.浅谈儿科见习中的伦理问题[J].管理与教育,2010(2)∶127.

[10]范静怡,熊英,赵东赤,等.中美儿科医学教育比较与分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4(4)∶19-20.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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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一门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点建立起来的信息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当今,人类身处新世纪的初始阶段,社会信息化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入,构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已成为信息界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关心的一个课题。

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特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学科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门学科的发展水平。关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性,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理论体系对哲学的重要性时的看法很具有代表性。他曾提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说或个人的主观确信而已。鉴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重心所在。因此,著名科学史学家G霍尔顿提出;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那些混乱和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探索出一个有秩序和有意义的协调一致的结构,并以这种方式解释和超越直接的经验。”对于信息伦理学学科而言,这些道理同样是适用的。

万物皆系统。信息伦理学及其理论也不例外。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除了应用唯物辩证法外,还应以系统论所提示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原则作为指导。

1.1整体性原则

我们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伦理和伦理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信息与传统的伦理学统一起来,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从总体上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

1.2有序性和动态原则

有序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一定规则,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认识一个系统也就是要认识相关性中产生的“有序性”或规则性。这一原则表明,系统内部的“序”必须在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动态交流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起来。人们从系统内在的有序过程和系统与环境的交换过程来分析系统,认识就进入到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理论体系内部各个理论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之保持有序性;同时,要从动态上研究信息伦理学理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信息环境作为研究的起点,可深入到信息伦理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

1.3等级系统和系统发展原则

等级系统原则就是将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等级式的不同层次。系统的形成是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系统的等级存在本身是系统自身发展变化的产物。我们必须从发展的观点,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

2.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只有应用科学的方法才能

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科学体系。科学的方法论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也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

2.1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

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指该门学科的概念和联结这些概念的判断所组成的逻辑系统。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关键就在于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3]。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规定:

首先,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概念有科学概念和日常概念之分。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概念,必须是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而非主观臆造的概念,必须是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过程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

其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学科概念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很多科学概念,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充当逻辑起点,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本门学科的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

再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包含了所有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推演出学科理论体系中的所有概念和关系。

最后,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能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维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形式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从恩格斯的话可以看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能够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2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都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那么,怎样确立范畴体系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进行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叙述)虽然必须在对具体材料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但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方法(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先验结构开始的。总之,根据的观点,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2.3逻辑分析、演绎推理等思维过程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把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相应地,我们把与之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概念、原理称之为逻辑终点。从逻辑起点向逻辑终点,即从最抽象的范畴向最具体的概念推进,必须通过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推演出一系列中介概念,使理论体系的构建沿着最抽象的概念这个逻辑起点经一系列中介概念到达逻辑终点,同时找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起学科的理论体系。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归纳、分析、综合对经验事实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学科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后又通过分析、综合特别是演绎推理揭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和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单纯依靠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思维过程去构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精神。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典范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3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首先,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逻辑起点的实质是揭示该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什么样存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之为存在论。其次,从作为逻辑起点的最基本、最抽象的概念推演出能够抵达逻辑终点的中介概念,形成与之相联系的相应的判断,即该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称之为本质论。最后,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逻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在应用性学科中,逻辑终点就是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这一部分一般称之为实践论。

3.1信息伦理学存在论

存在论部分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伦理观(即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概念是否符合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所必须具备的规定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信息伦理观是一个科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广为人们接受的概念。其次,信息伦理观是信息伦理学学科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其它概念(如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均可以通过信息伦理观加以说明,它们都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信息伦理观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再次,信息伦理观包含了信息伦理学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的基本规律、信息伦理准则、信息传播伦理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存在论部分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由于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因此,存在论中我们首先从信息伦理的历史发展来探讨信息伦理学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信息学家WeihergG.M,他于1971年出版了《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书,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信息伦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和调整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6]。

(3)信息伦理的存在价值。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

3.2信息伦理学本质论

信息伦理学本质论,主要是探讨信息伦理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约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我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m。

(2)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信息伦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即信息的激增、信息经济的崛起与壮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因此,我们可以说,它的形成根植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其存在和发展有牢固的根基。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3.3信息伦理学实践论

揭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和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由于信息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实践论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论部分主要讨论的问题有:

(1)信息伦理学原理: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科等。

(2)信息伦理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方法体系构成及其内容。

(3)信息伦理学发展史:人类的信息伦理可追溯到古代传统的伦理,因而,研究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无疑是必要的。通过对其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为现代信息伦理流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4)信息资源理论研究:以信息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信息资源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布局以及信息资源的成本、价值问题,目的是对信息伦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5)信息政策研究:主要以信息政策的作用、类型,制定的原则、程序等为研究方向,从理论上为信息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6)信息伦理教育学:该分支学科探讨社会环境对信息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实际技能、人才本身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以及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以更利于人才的培养等等。

(7)信息心理学:该分支学科主要研究人与信息的关系,信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及如何消除信息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如何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8)比较信息伦理学:该学科主要是通过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历史的角度对跨国、跨地区和不同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活动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信息伦理与其它学科关系的跨学科研究等。

第6篇

关键词:法伦理学;道德;法律;范式

中图分类号:B82-051;D90-0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5-0043-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07JJD820167);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10YBA098)

作者简介:杨盛军(1978-),男,湖南怀化人,哲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自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范式这一概念以后,自然科学领域数千年来的理论发现与科学革命因此有了自我证成的理由。库恩说,“范式一改变,这世界本身也随之改变了。”[1](P101)实质上,就理论本身而言,范式并没有为科学本身注入新东西,它只是提出了常规科学视阈下各种理论都仅具有部分的真理,一种理论只要脱离了自身赖以存在的体系就会被新的理论取代。在这样的语境下,范式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类的科学活动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而社会科学将范式这一概念引入其间也正是出于如此的考虑。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有着更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都建立在特定的研究基础之上,有着自身的研究视角,由此得出相应的结论。如果说范式在自然科学领域主要指公理、定律以及具有共同信仰的科学共同体,那么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就表现出理论预设与学术流派的差异性。每一个社会科学的结论都有着自身的理论体系与问题意识,但不同社会科学范式之间并不像库恩所说的“不可通约”,即使是建立在不同前提上的相互冲突的理论之间,也可以找到共同的东西,我们可称之为“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其自治哲学领域提出的一个观点。他认为人类的文化、价值、观念都是多元的,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但即使相互冲突、相互敌对的观点中,也具有彼此都能接受的内容,只要不同文化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就能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我们借用这个观点,就是力图表达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可以互补,因为各学科之间具有内容的交叉性与重叠性。(参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152-159页)。而库恩认为,科学传统前后之间并不相容,他认为“从科学革命中突现出来的常规科学传统,与先前的传统不仅逻辑上互不相容,而且两者经常在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转引自金吾伦的:《托马斯•库恩》,三联书店香港公司1994版第113页)。因此,社会科学不仅需要建立自身的研究范式,并且要进行范式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从法伦理学来说,它具有法学范式与伦理学范式双重维度,二者具有各自的理论背景、研究视阈与学科目标。所以,要实现法伦理学的整合,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共通点,通过对话与交流实现彼此的统一。如此,我们在讨论法伦理学这一学科范式时,需要思考如下几点:法伦理学的问题阈,即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耶里内克(Jellinek)在19世纪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就提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参见罗斯科•庞德的《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47页)。法伦理学的目的阈,即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诸如,在我国宪法中,财产权是维护公民生存的权利,它对应于自利;父母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对应利他;保卫祖国、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就是利社会,尽管宪法只在文字上进行了简要表述,但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因此,宪法对法律理想的表达是全面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国宪法》)。法伦理学的实践阈,即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除此之外,还需要探讨三种范式之间的关系,完成范式之间的统一。

一、法伦理学研究的问题范式

作为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法伦理学探寻道德与法的同构与关联,其侧重点是伦理学。[2](P4-5)可以说,将法伦理学视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已得到目前学界的普遍认可。[3]尽管如此,明确了法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性质并不表示伦理学能独立地完成法伦理的所有问题,两种具有同源性但调控方式各异的规范的相互结合并没有简化或解决各自领域的问题,反而由于这种结合冲撞出更多的矛盾与悖论,包括一直争论不休但又不得不讨论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能否证成自身的合理性――或者法律合理性的证成是否需要道德的介入,以及道德在法律人的塑造中价值何在。这些问题是法伦理学必须面对并予以探讨的,并且共同构成了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正是在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下突显出来的。

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没有逃避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法律与道德并不只是关涉着法律的应用层面,更主要是可以在形而上的维度找到人类两种规范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必须合乎正义,“法律规范必须接受自然法的检验,并从后者那里汲取自身全部的力量和权威。”[4](P2)“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一词等价于遵守该国的法律”。[5](P271)自然法学派一直努力为法律的合理性寻找最后的依据,认为只有道德才能担当法律的评价标准。尽管如此,实证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学派的工作并没有对法律的实践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与此相对,实证法学派认为现有的法律无论其道德水准如何,都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认为只要是通过合理的程序创制出来的法律就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6](P85)即使认可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也觉得这种影响微不足道。哈特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7](P182)不难发现,分析法学派所秉持的理念是力图维持法律的纯洁性,以减少道德的相对性对法律的影响,但这一工作同样难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恶法”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难以通过恶法自身得到解决。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仍需要予以厘清并明确彼此之间的界限。从法伦理学来说,不应当也不可能避开这一问题的思考,从理论资源来说,自然法学派无疑更有助于法伦理学对这一难题的讨论,但并不能无视实证法学派的合理建议,正如哈特所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更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立法显然是法律生命的组成部分。所以,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就需要贯穿在法律的各个环节中,在法律的创制、法律的运行、司法以及守法过程中进行道德层面的思考。

其次,明确了法伦理学必须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从道德维度审视法律问题,或者对法律进行道德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方法上、甚至是宏观上的视角,还需要进行更细致的工作,至少还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探讨法伦理学的问题阈。(1)法律本身的道德追问,包括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理由及限度,评判法律的标准,法律的道德证明。这一问题的思考必须突破实证法学派的道德缺席理论,实证法学派对法律的纯工具性定位不足以证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而自然法学派,尤其是庞德、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2)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尽管学界对法伦理学的核心范畴意见不一,但至少在认为法伦理学需要自身的核心概念上达成了共识,无论是权利、正义,还是其他,都体现了这些范畴在法伦理学上的重要性。[8]当然,正因为这些范畴意义本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使得法伦理学核心范畴的提炼显得更加困难,但却因此突显出了法伦理学迫切需要自己的核心概念,这也正是法伦理学的问题阈所在。(3)法伦理学的现实阈。既然是应用伦理学的从属学科,那么就有使命关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难题,这些难题影响着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诚如有学者所说,“这些问题的产生给人类存在的各种关系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只是一个道德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要解决的问题。”[9]除却这些关涉重大社会利益的问题之外,一些细小的法律问题同样需要进行道德视角的思考,诸如法律在私人领域发挥作用的界线,情与法的冲突、自由裁量的限度等。

再次,既然我们明确了法伦理学的研究视阈,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法律与人的关系。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范,人永远是其中的目的,法伦理学的主题就是“人”。诚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并且这“一个人”不是抽象的人,更不是单纯感性的人,而是现实的个人。[10]由此,法伦理学在目的论框架上突显了人的重要性,人不是为法而存在,而是法依赖于人才能存在。即使如此,法伦理学对人的终极性关注并不意味着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一方面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人的遵守才得以维持其稳定性。因此,现实的人对法律的遵守与法律对人的依赖同等重要。从现实个人来说,认识法律与自觉守法极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与人的关联还表现在人对法律的运用之中。恶法是不义的,对法律的错误运用同样不义,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与情感的丰富性,使得司法工作者在法治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难题的干扰,包括司法经验、自由裁量、情理冲突,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工作者的法治实践。因此,法官即使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各种法律难题,必须依靠其他领域的知识来补充法学知识的片面性,而法官道德人格的提升无疑极为重要。

二、法伦理学研究的理想范式

我国学者邓正来在梳理中国法学近30年的发展时说,当我国还处在大规模的立法阶段,并将法律规范只是视为工具或技术的时候,西方国家已早在寻求建立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了。他说:“然而,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是一个主要经由某些‘技术’或‘工具’而连接起来的存在着诸多冲突或矛盾的法律规则集合体──亦即一个更多关注特定功效而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赖以为凭的作为其正当性之先决条件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更多关注法律规则之面面俱到和数量而较少关注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更多关注法律概念和逻辑而缺失法律整体发展方向、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又常常缺乏效用的法律规则集合体。”[11]邓正来教授坦言,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复杂,但对于一个学者来说,不能因为问题的困难并打消前进的勇气,因此,他试图唤起国内学者为中国的法学建设寻求一种理想化的图景。在这里,邓正来先生的理论进路是纯法学的,但却为法伦理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意义。显然,任何学科都需要这样的理想范式,它为这一学科的建设进行宏观上的引导。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在考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认为最终的结果是超越法律与宗教,完成二者的综合。他说:“在一定意义上,综合意味着一个法律的新纪元。”[12](P105)博登海默也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13]对于法伦理学来说,它的理想图景就是法学的理想图景与道德理想图景的统一。即使这一理想范式只是问题式的,但都有进行思考的必要。

在法伦理学领域,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全方位的,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既具有宏观视角又具有微观维度。宏观视角实质上就是道德理想对法律的介入,这种介入通过道德的层次性体现出来。按照中国传理伦理学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已欲达而达人、已欲立而人”就是两种不同的道德层次,前者是伦理底线,后者是伦理的提升,而更高境界的道德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世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些道德层次实质上体现了道德现实与道德理想的划分。在西方伦理学说中,对上帝的服从与对国王的服从,同样是道德层次的不同要求。但是,在法伦理学范式里,法律与伦理的差异往往只体现在二者的低层次阶段,甚至把法律仅仅视为伦理的底线,而将人的品格的塑造全部交给道德。这样,法律仅仅具有纯粹的工具价值,法律的理想价值因此被遮蔽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随着各种危机的出现,包括生态危机、生存危机、能源危机以及人口危机,人类不断创制新的法律或者完善已有的法律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如创制环境法、完善保障法、增加贸易法的内容,这些新法律的出现或已有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源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却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的价值取向,并且这种价值取向通过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出来。

首先,宪法是一个总领性的理想范式。它奠定了人类权利与义务的总纲领,关涉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也规定了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从人性的视角看,宪法包容了道德的各个层次,自利、利他以及利社会。其次,民法是私法的代表,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自利。每个人在民法中都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对财产权的维护、还是贸易的自由进行,民法并不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关怀弱势群体,而是尊重合法的利益分配。因此,民法更多地表出道德层次的较低阶段,然而这一阶段却是最为重要的。再次,社会保障法主要表达对社会弱者的关心,在道德层次上表现为利他。由于智力、家庭背景、学识的差异,人类不可能构筑完全平均的社会系统,必然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有利位置,一部分处于社会的边缘,这部分人需要他人与政府的帮助,这种帮助显然不是以要求回报为目的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甚至是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因此,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一部门法就体现出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最后,环境法的法律理想范式。它甚至超越了前面所有法律的道德水平,而表现出利万物的道德境界。尽管从环境法角度来说,人类对环境的保护也许只是为了人类自身,在主观上是自利,或者利他的,但在客观上却保护了所有人类以外的生物,尊重它们,爱护它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法实质上就表现出了法律最高的道德境界。

可见,无论是宪法、民法、社会保障法,还是环境法,它们都融入了道德的元素。因此,仅仅将法律视为道德的底线并不充分,道德的层次性通过伦理与法律的结合在法律科学中清晰地表现了出来。诚如有学者所说,“道德与法律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种追求首先是秩序,然后是自由。”[2](P46)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主要偏向于秩序的营造,但它同样在为了实现人类的自由与正义而不遗余力,美国学者富勒在考察法律所具有的道德意味时,认为法律的道德性就暗含在对人性理解的基础之上,并认为法律同时具备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个层次,“虽然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它的间接影响却无处不在。”[14](P11)在富勒的理论中,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至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这与中国传统伦理所追求的境界相一致,而这正是法律与伦理共同追求的目标。所以,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就在最高阶段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如果用伯尔曼的话来说,法伦理学的理想就是超越伦理、超越法律,最终实现二者的综合。

三、法伦理学研究的实践范式

法伦理学的应用性维度确定了法伦理学必须面向实践,这是应用伦理学与元伦理学的差异所在。当然,元伦理学对道德原理的分析与描述并不表示元伦理学永远脱离于现实之外。实际上,元伦理学对伦理概念与道德语言思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解决现实社会的道德难题,只是认为对道德原理的思考更为基本,而对于应用伦理学来说,只有道德规范在现实中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实际的指导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应用伦理必须是一种实践伦理,即使开创元伦理学的英国学者摩尔也说,“我已经对人们极其普遍地加以混淆的两类伦理学问题(即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笔者注)做了清晰的区分。通常所理解的伦理学必须回答‘什么应当实存’和‘我们应当怎么办’这两个问题,而对于后一问题,只有根据我们对‘我们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效果’所做的考虑来加以回答。而对这一问题的完整答案将构成伦理学的一个部门,可以称之为关于手段的学说或者实践的伦理学”。[15](P124)尽管摩尔关于道德行为的理论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他突出了道德原理、道德规范在实践生活中的重要性,尤其随着人类实践生活的拓展,道德也必须介入到纷繁复杂的人类生活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无论是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经济伦理还是法律伦理,都直接表现出伦理的实践性走向。

在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中,对立法与司法的伦理学思考显然是必需、并且不可分开的。尽管立法在指导法治实践的时候距离较远,但它直接影响着司法的运行,并且立法并不是书斋里的产物,它是人类实际生活的抽象与提炼。马克思指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源于实践,说道“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16](P66)因此,立法过程必须建立在洞穿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断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3](P160)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诸如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冲突、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矛盾,这些冲突必将影响到法律的重新创制。要完成法律的更新,必须对新生的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进行深度的思考与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的创制。即使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背后有一个终极性的理想蓝图,它仍然来自人类生活的抽象,无论是权利、自由还是平等、博爱,都具有实践论的根源。当然,单纯依靠人类的生活经验来完成全部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还需要逻辑归纳与理性的想像,对生活经验进行类型学上的分析,联想类似的经验并进行法理上的归纳。在这一点上,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所以,不论是立法的法律渊源,还是各种生活经验对法律的影响,都表明了立法过程在根本上是建立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之上。

从司法领域来说,法伦理学体现出更直接的实践性。司法是法之运用、法之实现的过程,司法公开、司法辩护就是重要的司法实践,它实现了法律与公民关系的融合。除此之外,司法工作者有义务将司法行为正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正如古老的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突显了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当然,司法工作者在司法行为中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实践。人类理性的有限与语言的贫乏决定了即使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创造完美的法律。因此,司法工作者除了掌握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跨领域知识,比如伦理、历史、政治知识等。他必须了解特定社会不同价值之间的差异,并掌握各种价值在不同情况下的高低取舍。唯有这样,司法工作者才能尽可能地领悟具体的司法案例,作出司法选择,有效、合理地完成司法实践。

再则,法伦理的实践范式除了立法过程与司法实践之外,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道德挑战也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必然维度。诸如安乐死、堕胎与动物权利以及克隆人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显然是法律无法单独解决的,它需要进行道德的考察与辩护。只有将道德直接介入到这些问题之中,对其间涉及的道德、价值以及技术进行审慎认真的分析,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创制与完善。如安乐死这一难题而言,道德、宗教以及医学技术都是影响对安乐死立法的因素,在宗教色彩较淡、医学水平高的国家,对安乐死更容易接受,但在宗教气氛较浓、医学水平低的社会,情况或许就会恰好相反,若再受到政治、文化的影响,情况就会更加复杂。再如死刑的存废问题,虽然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完成了这一难题的解决,但这个结果是立足于这些国家自身的道德环境、并经过激烈的伦理选择才完成的。对于其他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来说,仍会由于道德环境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与辩护。

可见,法伦理学的实践范式直接面对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它直接体现了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实践性品格。尽管如此,要完成法伦理学对社会现实与法治实践的指导,还需要将法律与道德更好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除了法律本身的变革与完善,即创造良法之外,还需要国家公民做一个守法的与道德的人。只有良法与良民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对于法律而言,公民守法就是一种法律的实践过程,守法正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但从道德层面来说,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仅仅只是达到了富勒所说的“义务的道德”层次,要达到更高的层次,需要在守法的基础上继续提升自身的道德境界。

四、法伦理学范式之间的辩证关系及现实意义

库恩认为范式的每一次转换都会带来知识的更新,产生新的学术共同体,共同体在科学研究中遵循相同的范式,不同范式之间不可通约。显然,库恩对范式的定位严格建立在科学求真的基础之上。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求真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交流与对话,发现不同范式之间的差异、寻找同一、达成共识。因此,在法伦理学的三个范式间,我们要探析“问题范式”、“理想范式”与“实践范式”之间的关系,以完成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法伦理学“问题范式”是对法伦理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视阈的揭示,它体现法伦理学的问题意识,这是现实社会对法伦理学的直接要求。法伦理学“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研究的宏观目标,它以法律与道德的最终融合为使命,并最终突出“人文关怀”的终极性。法伦理学“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实践维度,它是发现问题、实现理想的必要途径。在三种范式中,“问题范式”是法伦理学存在的起点,没有“问题范式”,“理想范式”和“实践范式”就不再必要。“理想范式”是法伦理学的方向,没有“理想范式”,“问题范式”与“规律范式”就会丧失对人的关怀。而“实践范式”是法伦理学的生成过程,没有“实践范式”,“问题范式”将得不到解决,“理想范式”也将走向抽象与乌托邦。所以,在法伦理学研究中,任何一种范式的缺位都会影响法伦理学的整体建构。唯有三种范式的统一,才能促进法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对我国法伦理学的发展来说,研究法伦理学的范式意义是多重的。其一,有助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研究的进一步展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只是两种规范方式的比较与拼接,它关涉到人类理想的价值追求,也关系着社会现实的道德难题与法律困境。只有从问题入手、用实践的方式才能透视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二,有助于法律本身的完善与革新。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法治精神相当缺乏以及司法程序落后,仅仅依靠法制本身的变革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其他知识的催动与考察,而进行道德维度的审视与辩护极为必要。其三,有助于社会公民法律素质与道德品质的提升。守法的能力与守法的道德是法伦理学实践范式的题中之义,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法制社会的最低要求,而要获得更多的幸福,必须在守法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培养正义感、是非观念与仁爱心。

参考文献:

[1]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M].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建华,等.法律伦理学 [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3] 王玮.当代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第三次“北京应用伦理学论坛”综述 [J].道德与文明,2004(6).

[4]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 [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T.Hobbes,Levithan: Parts I and II,ch.30,H.W.Schnieder ed.1958.

[6]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 王 玮.当代中国法伦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第三次“北京应用伦理学论坛”综述[J].道德与文明,2004(6).

[9] 曹刚.法伦理学如何可能―――法伦理学的属性、使命和方法[J].求索,2004(5).

[10] 曹刚,徐新.法伦理学研究论纲[J].伦理学研究,2008(3).

[1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J].政法论坛,2005(5).

[12]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中文版序言).

[14]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5]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责任编辑:彭介忠)

On the Paradigm Ethics of Law

YANG Sheng-jun

(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Hunan 411201,China)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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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性主义和实利主义成为当前十分凸显的追求,在这样一个相互攀援相互制约的时代,人们的社会取向更加多元化,毫无疑问的是技术合理性和功利优先性成为当前价值取向的主导。经济发展和人文取向是并肩发展与时俱进的,然而现实情况确实人文逐渐被大家边缘化,伦理以及所关注的道德生活被轻视、被挤压,迫使伦理学职能在诸多困境中不断转型和发展,力求保存最后的伦理价值。因此,研究此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文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去道德化”现代语境的根源

我们熟知的“道德当顶天立地”,如果用学术的语言进行表达就是:道德应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当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和法学也就相应地成为现代学术的显学和显贵。可无论社会公共化的扩张如何强势,私人生活领域总不会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政治与法律也很难料理一切,因为并非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发生的一切人与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极为明显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还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价值意义。

然而,道德毕竟只是一种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

作为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或知识,伦理学随着它所依着的道德一起承受着这一现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说,人文学是关于人类自身之生活目的与意义的最切近、最深刻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当是人文学科群中的知识典范。然而,人文边缘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若明乎于此,则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须保有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在此,过度强调政治和法律对道德的忠诚的同时,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清晰划分道德伦理与政治法律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应当关注它们之间无法割断的内在关联,即人类行为规范和秩序与其心灵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间的内在价值关联。由此我们还必须明了,虽然道德伦理关乎人类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灵,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类确定并理解自身对人生之善和人类行为之善的道德追求,则必须同时发现和承认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局限:诚如我们无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包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切意义一样,也无法指望道德伦理能够指引并帮助我们达于“至善”和“圆满”,人生的有限无法作为意义无限的抵押,后者还不得不诉求于人类的自由信念和信仰。

2.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我们对伦理学的现代境遇形成了两种复杂的知识概念:一方面,强大的人和社会对政治和法律的认识造成了当前人们对当前伦理的认识日渐减少,因此就造成伦理学本身知识危机;另一方面,即使当代人对理性知识和生活能力有充分的认识,但是道理伦理仍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人们生活中的稀缺资源。

我们知道,伦理学的经典范式有很多,但是从根本上看无非就只有两种理路:一个是目的论,另一个是道义论。中西古典伦理学的传统都是来自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可是,到了近代,伦理学的方法和理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方面,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急剧扩张,使伦理学不得不逐渐越出传统美德伦理的理论范畴而趋向于普遍(公共)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路,进而,现代伦理学自身的规范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学、法学,甚至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启蒙运动虽然被理想主义和科学技术的猛烈冲击,但是其强大的物质成果却依然能够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普及,有的甚至成为现代人新的崇拜偶像。这一巨大的物质技术文明的进步给伦理学直接带来了多重挑战和后果:首先,逐渐发展形成诸多崭新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和道德伦理等相关课题。其次,对原有伦理学理论范式的表达进行方法论的突破。尽管当代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教授十分严厉地批评并有力地裁断“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已然彻底失败”,但毋庸讳言,启蒙运动所发起的这种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不仅仍在继续和强化,而且已然并且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思维方式。最后,最为深刻和复杂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之基本道德观念的不断冲击,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伦理学基本理念的根本性影响。

3.伦理学的转型

目前,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理论就有极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仅是在减轻或者是推卸当代伦理学家的学术和责任。然而,如果从20世纪伦理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伦理学们在学术和理论上做出的巨大成就,就我国近三十年的研究进程来看,其在经济伦理、生态环境伦理、政治伦理等方方面面都做出居多成就。但是,近几年,元理论学家和价值伦理学家们都陷人理想和反理想研究的固定思维模式之中,直到20世纪晚期的罗尔斯才开始认识到该问题,重新建构伦理理论,进而诸多伦理学家才开始反思这些问题,他们逐渐展示出某种超越单纯科学理性主义的理论迹象^

时至今日,伦理学家们站在一个难以抉择的十字路口,面临着又一次历史性的理论决断:今天的伦理学家们似乎站在了一个多少有些残酷的十字抉择路口,面临着又一次的历史性理论决断:正视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我们再也无法期待用某种完备的伦理学原理来解释我们的道德生活世界及其不断歧出发散的应用伦理问题。我们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层面甚至问题,给出不同却又合理有效的伦理学解释和解答。

4.结语

第8篇

1 医学伦理学的概念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优良的医学道德规范制定和实现的科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1]。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许多伦理学问题,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冷冻胚胎技术、胚胎移植前诊断等生殖技术给人类提供了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引起了一系列概念、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另外,产前诊断、遗传学检查、遗传学筛选、遗传咨询、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有利于人们及早发现遗传性疾病,但这些技术引起了这种检查和筛选是否可以强制进行、是否应该限制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婚育、遗传信息是否应该保密、遗传咨询服务是否应该免费,以及这些技术带来的利害得失如何权衡等伦理问题[2]。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

2 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2. 1 医患关系导致“人机化” 随着医院自动化、信息化和遥控化的诊治手段被广泛采用,医生可通过仪器设备等高新技术设施获得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具有敏感度高、精确和迅速等特点,为诊断治疗提供重要依据。诊疗已从人与人的交流转化为更多地通过机器设备进行交流,医生和患者也由“相识者”变成“陌生人”,与患者打交道最多的不是医生护士,而是机器和电脑。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势,淡化了医患之间的思想交流,增加了医生对高新技术设施的依赖,而忽视了社会、心理等因素对患者的影响。

2. 2 医患要求呈现“多元化” 医生要求患者主动配合诊断治疗,医患关系应该是“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尽量避免不合作型或冲突型; 患者对医疗卫生保健在层次上、档次上和要求上的差别,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有的患者追求优质服务,要求高档病房甚至非医学需要服务; 有的患者仅要求基本医疗保健; 有的患者连最基本医疗保健也难以实现等。

2. 3 医患调节需要“法制化” 医患双方自主参与意识增强,对保护各自权益和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的观念日益强烈,为卫生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带来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迫切需要卫生立法解决,如利用高技术进行性别鉴定、人工授精、克隆等带来的道德、社会问题; 器官移植中供体来源和卫生资源分配中的公正问题等,都直接涉及医患关系,仅靠道德调节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法制调节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3 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

3. 1 加强医患交流技巧培训 制定《医患沟通制度》、制作医患沟通光碟、建立医患沟通网页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沟通意识,普及传播医患交流的技巧,让医务人员发自内心地表达对患者的关爱。医患沟通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尊重、同情、耐心,沟通过程中应诚恳、平易近人[3]。加强医患沟通是缓解医患矛盾最简单可行、效果最直接显著的有效手段,是现阶段我国改善医患关系最可行、最经济、最高效的方法。

3. 2 抓好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三基三严”训练要常抓不懈,鼓励医生为患者更多地采用查体方法、常规化验检查、必要的分析、综合等理性思维方法,减少不必要的高新科技检查,缩短医患的心理距离,同时也减少误诊误治所导致的医疗差错和纠纷[4]。

3. 3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加强医生岗前培训,着重服务态度、交流技巧,建立奖惩制度,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信任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入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让患者体会到温暖、感受到关爱、人格得到尊重。建立诊治保护制,构建隐私“屏风”,切实保护患者隐私权[5]。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前,须明确告诉患者所要采取的治疗手段、用药种类、方法。若存在多种可行的治疗方案,则应于患者进行沟通,使患者参与自己的治疗。

3. 4 建立医师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师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医生才能在治疗过程中具有创新和积极的态度,才能胆大心细和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才能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步地发展[6]。

3. 5 健全适合国情的法律法规 加快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改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对解决医患冲突、改善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约束,减少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压力,用更多的时间来抓医疗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障患者利益,引导医患关系良性发展。

4 对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措施

4. 1 医疗服务可得性 患者到医院就医是否能得到相关服务是患者最先考虑的问题。医院应主动适应卫生改革形势,根据社会的需求和疾病谱的变化等调整医疗服务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7]。

4. 2 医疗服务易得性 坚持“患者至上,患者第一”的观念,根据医院自身的功能定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性化”服务,积极做好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体现在医院的服务内容、工作程序、设施规范、环境设计等方面,都应以简化流程、方便患者为核心。

4. 3 医疗服务有效性 医院在选好学科带头人的同时,抓好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拓展服务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和新项目,加大临床技术研究力度,突出医疗特色建设,提高解决疑难危重疾病的能力。

第9篇

问题域的非连续性: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

如果从“问题域还原”的视角审查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我们就会看到:由于以不同的还原策略面向生命伦理问题,人们不可避免地遭遇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的断裂。一般说来,生命伦理学的不同形式都有自己的传统和思想流派渊源,即使是在同一种类型的历史文化语境中亦有明显的传统和流派上的分殊。比如,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中存在儒家、道家、佛家之间的差异。不可否认,推动生命伦理学认知的一个关键动力是这些传统和流派的互竞互争。当人们考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话语陈述是否推进认知发展时,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为基本的)参照系乃是:在将一种生命伦理学的论述与其竞争的传统和自身的传统进行比较时,勘定该生命伦理学论述的解释力和理论成就。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话语”通常由“历史还原”展现的文化路向和“逻辑还原”凸显的原则进路构成,这两者之间构成了两种断裂的理论抽象:前者着眼于一种地方性文化知识;后者着眼于一种普世性原则诉求。而“具体项目”通常由“实践还原”揭示的“难题治理”之课题构成。尽管一般性话语通常诉诸公共论辩,且可能有益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但从“一般性话语”到“具体项目”之间并非某种直接的线性连接,其非连续性使得“问题域还原”产生了某种界划“理论分析”与“难题治理”的异质性分域之功能。从这一意义上看,“问题域”的非连续性表明:“一般性话语”的理论诠释与“具体项目”的难题治理并非某种漂浮在“云端中”的概念工具,它们只有在回归中国医疗实践和医疗生活之现实的意义上才构成中国生命伦理学在文化路向、原则进路和难题治理诸方面的“问题域还原”。因此,由“一般性话语”与“具体项目”之两翼出发,我们指证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须进行“问题域还原”的三种认知旨趣。

(一)“一般性话语”分析旨在辨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以来,“一般性话语”的陈述和分布基本上是以“原则进路”为主、借鉴西方生命伦理学的认知范式,存在着以“原则进路”遮蔽“文化路向”的片面倾向。例如,学者们注意到,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①。因而存在着以“原则进路”化约或者混同“文化路向”的倾向。这一片面激起了另一反向运动。近几年港台和海外的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注意到从“文化路向”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然而,其中隐含着的以“文化路向”庖代“原则进路”的片面性亦不可不察。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分析只有从“问题域还原”的层面上,才能辨识生命伦理学的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的各自问题范围及其功能边界。从问题域还原的视野看,“一般性话语”的核心是观点、理论、思想传统及其流派的多维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有必要审查、检验和分析从文化历史语境而来的各种理论预设、意识形态前提、文化信念和价值观内容,并将之与全球化、高技术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遍立法原则进行比较,以匡清不同理论范式的生命伦理学认知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从宏观视野上基于对伦理文化传统和现代性规范体系的领域界划,分析现代性医疗-技术现象和医疗-生命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歧见和道德论辩,就必须注意到“以文化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与“以原则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之类型学上的层次区分。如果不避简化之嫌,该层次区分可以描述为:前者诉诸文化的认同原理,其话语核心落实到“伦理普遍性”;后者诉诸立法原则,其话语核心落实到“法律规范性”。一般说来,“伦理普遍性”与“法律规范性”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伦理是在“文化认同原理”和“价值普遍性承诺”的论辩、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规范体系的应用(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得好”与“做得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规范诉求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案例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果说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一般性话语”在文化路向与原则进路两方面关涉“伦理”与“法律”,那么避免二者之间的“层次混淆”和“层次化约”便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语境重构的必然抉择。此乃我们所主张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认知旨趣之所在。

(二)“具体项目”治理旨在诉诸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实践智慧“问题域还原”假设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两级互动的过程,即理论与实践交互作用的过程。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不仅要考察其中的各种一般性话语及其前提预设,还要考察随着具体的医疗技术实践或医疗卫生行为而展开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是“以难题治理”为问题取向的生命伦理学面向“具体项目”之治理,以寻求实践智慧的解决之道的一种认知旨趣。我们注意到,对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的关注正在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或热点,特别是生物伦理领域的公共道德论辩亟须在医疗政策和医疗法律层面寻求解决之道的情况,使得“具体项目”治理成为嵌入中国生命伦理学之“问题域”且对之进行实践还原的重要契机。然而,“具体项目治理”作为“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旨趣,虽然与“一般性话语”分析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处于非连续性断裂的认知关联中,但如若没有卓有成效的“一般性话语”分析的支援,“具体项目”治理便不可能获得一种与“中国生命伦理学”之理念相匹配的“实践智慧”。

从21世纪现代医疗技术和医疗实践领域的最新进展所激起的“具体项目”作为难题治理所牵涉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广度和深度看,人们确乎捕捉到了一种“伦理之复兴”的世纪征候①。“具体项目”针对两大类难题亦愈来愈引人注目,此即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所谓伦理难题,是指同一种行为的价值选择无法满足两种或多种互相冲突之伦理价值评价的二难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无论行为人选择何种价值都会受到其他价值持有者的指责;所谓法律难题,是指人们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②。尽管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为生命伦理学的难题治理找到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但以“具体项目”为重点对经验性难题进行抽象描述则有助于管窥中国生命伦理学在一种“问题域”的实践还原中所指引的“实践智慧”诉求。以现代医疗技术面临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例,我们指证如下四类“具体项目”难题。

(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在一种伦理体系中得到允许的行为,在另一种伦理体系中可能是被禁止的。比如,基因治疗技术在世俗人道主义伦理中得到允许,但在基督教伦理中是被禁止的。此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探寻一种符合实践智慧的价值选择机制,以便“”。

(2)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同一种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德辩护理由。比如,在知情同意问题上,有时存在相互冲突的道德理由都有理的情况。这类难题治理的重点是诉诸体现实践智慧的道德选择的价值程序,即在一种价值选择程序中化解道德间的冲突。

(3)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这主要表现为单位人的组织伦理与个人道德良知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为了非治疗目的要求医生使用现代技术,而医生认为这会导致技术滥用或过度医疗。解决此类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区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限来寻找合适的伦理调节机制。

(4)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①。比较典型的伦理-法律难题有:现代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如伦理与法律在医疗技术的市场准入问题上不能形成相互支持而是彼此扞格的情况;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人权保护问题,比如针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等问题出现的人权伦理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平等健康权问题,即在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医疗资源有限性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权利平等性之间产生了如何分配稀缺医疗资源的伦理-法律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条件下的医患关系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生命伦理语境下,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具有的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技术运用结果的难预见性,医患伦理-法律纠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现代精神疾病诊疗的伦理-法律问题,例如,精神病学的特殊角色冲突及可能发生诊治权的滥用和异化,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强制治疗等问题上的伦理-法律干预路径和制度建设等。解决此类伦理-法律扞格的生命伦理难题的实践智慧,是通过两种规范体系(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对勘与互释,以一种体现“途中道德”的临时法典,通向伦理-法律彼此贯通之“中道”。

(三)“具体项目”与“一般性话语”之关联旨在展现生命伦理学的双层伦理路线毫无疑问,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以难题治理为取向的具体生命伦理学项目与以一般性话语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论述之间存在着难于沟通的扞格。以至于人们很易于发现,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面临两大挑战:其一,原则进路或者文化路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般性话语讨论中,如何才能真实地面向或者进入现实的生命伦理学难题之解决;其二,生命伦理学的具体项目治理,如何才能认真地看待、评估和体现“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意义。这两大挑战的矛头直接指向在“微观-宏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处于生命伦理学实践层次上的策略性筹划与处于历史或逻辑层次上的解释性架构之间的非连续性关联。从“具体”到“一般”的沟通路径看,存在两种类型的关联路线:其一,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但尚未触及其中的“文化信念”;其二,具体难题治理,在一般性话语的解释性框架上不仅引发了针对“原则”的质疑,而且还有可能动摇其中的“文化信念”。

这两种路线的区分,其基本认知旨趣是依据“具体项目”在治理生命伦理学难题时所涉及问题的“难易”程度和所涉及一般性话语的“深浅”程度,进行问题域的勘定。它展现了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分层的“断裂带”,即第一层次伦理与第二层次伦理的分层。所谓第一层次伦理,是居于核心层的实质伦理,又可称之为“一线伦理”。由棘手的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文化取向上的变革和原则进路上的重构往往会导致更为深层的第一层次的伦理问题。所谓第二层次伦理,是指居于非核心层的程序伦理,又可称之为“二线伦理”。在人们不动摇“文化信念”的前提下,由具体项目难题所引发的对生命伦理学原则进路的反复裁量会导致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①由此产生了一种由具体项目难题进入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之批判审视的“伦理分层”视阈。在我们看来,由于伦理分层方法涉及对经验性研究项目关联一般性话语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所进行的判定,因此对生命科技或生物医学之进步所引发的生命伦理难题的“问题域还原”便具有指导意义。

在现代医疗技术现象和医疗实践所产生的具体生命伦理论域中,运用伦理分层的方法,在诸种现代医疗技术的具体项目层次上详审生命伦理学一般性话语,涉及两个相关步骤。第一步是对现代医疗技术的分类。按照伦理分层方法,可将现代医疗技术分为常规医疗技术(引起详审相关原则的重大伦理问题的现代医疗技术)和高新生命技术(引起伦理世界观变革的理论难题的现代医疗技术)。第二步是在“宏观-微观”之沟通的问题域中呈现上述两个层次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不难发现,第一层次的伦理与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有关。这一类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有两大特征。其一是由技术本身的“高”(知识、技术手段和资源的高度集成)、“新”(对传统医疗技术的突破和革新)和“发展性”(关于技术的原理和使用仍然处于不断更新发展的阶段)的特点以及技术本身的特殊风险所带来的伦理-法律难题,包括病人是否应该承担技术试验的风险,某些技术(如脑功能改造技术或基因治疗技术)有可能造成病人个体自然存在状态的激烈改变;等等。其二是这一类技术的发明、试验或使用有可能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改变了人们对生命、自我、疾病、健康之理解的自然范型,有可能对现有伦理的文化信念产生冲击。第二层次的伦理问题与常规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问题有关。它针对的是由20世纪以来广泛应用于临床领域的医疗技术所引发的诸种重大伦理难题。这一类技术主要包括针对身体、神经和遗传与生殖系统疾病进行的常规诊断、治疗技术和药物使用,其核心特征是主要以治疗疾病、纠正缺陷为行动目标。

第10篇

疾病相关基因及分子研究和应用生物标志物是一类可供客观测定和评价的一个或某几个生理、病理或治疗过程中的某种特征性的生化指标,通常是特殊的小分子、蛋白质或核酸序列,通过对它们的测定可以获知机体当前所处的生物学状态或疾病进程[6]。这些疾病的特异性生物标志物,将有助于疾病的鉴别、早期诊断及预防,有助于疾病的治疗以及不良反应的监控。在疾病的预测、诊断与治疗评估、个体化治疗方面具有广泛前景。临床方案的监管审批、起始场所、募集患者、临床数据库建立与维护等分子标志物临床应用研究,需要新技术、新方法临床准入管理,同样需要科研伦理评估在日常科研活动中导之以行。此外,值得关注的重点还有再生医学技术研发与组织工程构建和新型移植外科技术等发展迅速,也迫切需要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是转化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无论是传统药物改良还是新药与器具研发,无论是传染病疫苗与肿瘤疫苗的研制,还是新型医疗器具的开发,都需要转化医学的推波助澜。有了临床工作者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成功率,有效降低成本投入,缩短研发周期,更有利于判断药物敏感、药物耐药以及药物和器具的副作用,提高个体化治疗水平,解除患者的痛苦。

转化医学研究中涉及的重要伦理问题

转化医学研究以现代生物医学技术为基础,以人为研究对象,在强调临床应用的同时带有一定的实验性、不确定性,无可避免地对人体存在一定的伤害和潜在危险,而生命伦理学是对人权和尊严的价值关怀,两者的碰撞与冲突势必引起一系列伦理问题。自然科学与道德哲学,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变革速度不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生矛盾甚至是激烈冲突也是必然的。

1受试者利益保护问题保护受试者利益是医学伦理的第一原则,它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不可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受试者,在科学研究中要权衡利弊。《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当科学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人的利益居先。其中主要包括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与有利无伤。

1.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与确保受试者的隐私是一切涉及人体研究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学基础,也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主要伦理要求之一,《纽伦堡法典》中首次明确了知情同意原则,它的目的是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来保护受试者,使受试者了解自己在试验过程中的权利,帮助他们作出知情选择:同意或拒绝。同时,应当关注弱势人群,确保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将被记录。研究进程中必须具备适当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不充分,涉及受试者利益的关键信息往往缺失[7];不少知情同意书过于格式化、专业化,使受试者无法完全理解;有的知情同意形同虚设,难以消除“医生”角色的影响,缺乏使人自由判断与选择的能力,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去责任化”;给予受试者考虑的时间较少,研究对象从了解知情同意书内容到签署知情同意书用时不到1d[8]。

1.2有利无伤原则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的风险是医学伦理学的另一基本原则,它要求对受试者和患者实施有利的医学行为,在解除或减轻痛苦、治愈疾病或缓解症状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他们的伤害,尽可能避免疼痛与痛苦、损害与残疾,使他们在生理上和精神上真正受益。转化医学研究可以促进新药物、新仪器、新疗法早日应用于临床,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风险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临床科研缺乏系统的伦理学管控,往往没有进行严密的设计和充分的动物实验,没有进行正规的Ⅰ、Ⅱ期临床试验,便贸然进行Ⅲ、Ⅳ期临床试验;有些甚至还未严格考察药物的毒副作用便直接大量应用于临床,从而导致严重灾难的例子时有发生。如1937年,美国某工厂使用二甘醇代替酒精生产磺胺酏剂,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结果有300多人发生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1959年震惊全球的“反应停”事件,致使“海豹肢畸形”患儿在日本大约有1000名,在西德大约有8000名,全世界超过1万人。

2伦理监管明显滞后国际医学杂志编委会(ICMJE)声明,自2004年开始,必须增加临床试验的透明度,扩展了登记注册及增加报告结果的要求,登记的最后期限是第一例患者临床试验开始后的21d,否则将导致结果被拒。目前医学伦理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不仅国外的杂志,许多国内杂志,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稿约中均加入了有关医学科研伦理方面的要求[9],要求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而在国家层面,相应的管理整体仍较为滞后。2000年以前,仅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以后,虽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办法,但内容上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伦理监管的作用十分有限。以干细胞研究为例,我国目前与此有关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且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需要进行审批获得许可证,也没有规定相关人员所需具备的资质;没有要求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在相关管理部门对胚胎来源、干细胞系如何建立、克隆胚胎或杂合体和嵌合体如何形成和销毁等进行备案,因此很难对之进行有效监管。我国成体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却超越临床试验,出现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引起公众关注。2009年3月2日,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但对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规范有待细化。因此,有关部门制定“成体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伦理准则”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科学行为,显得特别迫切。

3伦理审查质量参差不齐我国伦理审查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且发展不平衡,虽然卫生部于2007年出台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伦理委员会有明确的要求,但是缺乏操作指南和制度保障。不同机构伦理审查的标准不一,重视程度、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审查质量相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转化医学的发展。有些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仅限于研究者提交的研究方案,很少对整个试验过程进行跟踪,也极少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提交方案变动或其他相关的反馈信息,难以真正实现对研究项目的伦理监管[10]。经调查,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无SOP或未能遵循SOP,流于形式,游走批准,不少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往往用非专业语言表达专业问题;科研方案的科学性、研究者的资格、试验的设备、多中心质控、数据管理等试验方案审查不全面;知情同意书内容审查不全面,往往有风险无权益;过程审查不到位,修改后反馈意见、年度审查不够及试验过程和再审查缺如。

4对伦理的认识不足一项研究显示,在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了解上,比如对生命伦理学不伤害原则的了解,正确率为78.33%;对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审慎的认识,正确率只有61.67%;尤其是在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权利选择中,选择医生权利的占到51.67%,大大超过了选择患者权利的41.67%。说明对生命伦理学的一些问题及基本原则的认识上是存在偏差的[11]。在我国,伦理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广泛重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外期刊对于伦理审查的要求,以前我国不重视伦理审查,许多研究人员都遭遇过在国际专业学术期刊时,因为缺少伦理审查程序而被拒绝的尴尬。人们对于伦理只是一种被动需求,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相关需求的人不会主动关心伦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于伦理的认识十分有限,更不用说将伦理的理念、原则贯彻于研究和医学实践中了。

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生命科学回答能够做什么,伦理辩护解决可以做什么。虽说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是一对相互冲击的矛盾,但两者在总体上又是一致的,共同决定着科学进步与社会前进的步伐。科研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必然会对伦理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伦理道德的高标准又指引着科学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两者相辅相成。

1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规范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命伦理学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程序来规范科学研究的行为,明确应该做哪些、怎么做,维系了整个人类的道德价值体系。在伦理的规范框架下,转化医学研究才可以有的放矢。伦理的规范既是对受试者的有效保护,也是对研究人员的有力支持。

2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引导作用不管科技多么强大,它都必须受伦理的引导。作为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发展具有方向性意义。任何一项人类的科技发现或发明,是否能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衡量其对人类生存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利弊,伦理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能够给予转化医学研究理性指导,引导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3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促进作用现代医学科学具有两个主要支撑点:医学人文精神及医学诊疗技术。没有了人文精神,医学就失去了灵魂;没有了临床诊疗新技术,医学就失去了躯干。我们认为,医学伦理是对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进行分析,能够弥补单纯的生命科学理性的不足,一方面,能解决转化医学研究中由于不同价值冲突引起的伦理道德难题,另一方面,不断出现的伦理道德难题也为转化医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不断促进创新发展。

转化医学中开展伦理辩护的相关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伦理监管的体系伦理监管是一个涉及多机构、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还需要各级专业团体发挥专长,统一审查规范、建立评估体系,需要大学及研究院所、医疗单位积极配合,规范操作、加强自律。只有充分加强各方的协作配合和沟通交流,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伦理监管的效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差距和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整个组织监管体系,促进生命伦理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上海是我国开展生命伦理研究和实践最早的城市,政府在伦理建设中扮演着规划、引导、服务与监管者的重要角色,任重而道远。

2进一步发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功效机构伦理委员会作为受试者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环节,在规范生命伦理学的有序发展和医学临床实践中,发挥着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中心作用,是知情同意原则和有利无伤原则得以坚持、受试者利益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因此,伦理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伦理审查规则,不断完善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伦理委员会的功能与日常管理,尤其应重点完善研究伦理的审核,包括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跟踪审核、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核,所有审核的资料应有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营造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放在首位的文化氛围,对医务人员开展医学伦理咨询与帮助,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生命伦理的原则和相关的法规要求,逐步扩大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别需要坚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功效,着力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更好地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3进一步加大伦理培训的力度定期、持续、规范的伦理知识培训对于全面提高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同人群开展分层、分类的伦理培训将有利于伦理更好地发展,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的伦理培训以提高领导层对伦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培训以提升伦理审核与咨询服务的水平,起到有效“把关”的作用;加强对研究者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以丰富其伦理知识,增强其保护受试者的意识,规范临床科研及日常工作行为;加强对公众的培训以普及伦理知识,取得社会对于科学研究的理解、监督及配合,这就能够将外在的压力逐步转变为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提升能力,促使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11篇

陶行知认为:教育是依据生活、为了生活的“生活教育”,能够培养有行动能力、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的人。教育可以看作是一种价值引导下的活动。[1]教育作为一种活动,由三个基本因素构成: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资料,教育活动表现为以教育为中介(包括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边共同进行的活动。[2]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作为对已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医学伦理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临床医疗伦理决策能力提升的一种高层次追加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医务人员施加伦理决策影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内在潜力与条件,逐步提高其医学伦理认识,培养医学道德情感,锻炼增强医学道德意志,坚定医学道德信念和养成良好的医学道德行为习惯的活动过程。同时,又表现为医院内部各类医务人员面对医疗服务市场取向,如何领悟和实践医学伦理的问题。比如医务人员在追踪医学前沿的时候,如何尽力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对病人高度负责任,具备解决医疗实际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2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现实依据

2.1医学专业伦理精神重塑的社会期待

传统意义上的医德,强调的是医务人员的奉献,比如“医乃仁术”思想,就是在自然经济和不成熟的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3]它在确立医务人员的价值观、树立行业形象、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有着难以磨灭的历史功绩。但随着医学科学及其实践活动的发展、医学模式的转变、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医学的专业伦理精神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质疑。[4]如医学分科不断细化导致的“板块医疗”和医疗高技术应用“泛化”问题,疾病预防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不足导致的患者资源向城市大医院聚集的问题,城市大医院超负荷的诊疗工作压力使医务人员产生职业倦怠问题,医疗新技术、新药品超范围应用问题,医疗保险经济的公平与公正问题,“科室定额承包”体制与机制导引医疗机构主要追求业务绩效问题等,从不同侧面折射出医疗人际关系复杂化程度在逐渐加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日渐加大;看病贵和看病难问题仍然区域性存在;医务工作者的个体奉献与索取意识时有碰撞;临床决策中技术与伦理、医疗卫生经济与伦理的两难选择时常面对。医务人员如何建立起能够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新型医学伦理价值观,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适应国际生命伦理学发展潮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使命所在。

2.2医疗伦理思想临床贯彻中的“知而行难”与“行而不知”并存

随着学校医学伦理学教学的逐步完善,医院临床医疗活动中伦理诉求的不断加剧和医德医风教育的逐步开展,医务人员对于医学伦理思想的认知度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着把医学伦理思想与临床医疗实践活动看成是互不关联的两个方面,存在着医疗伦理思想在临床贯彻中的“知而行难”和“行而不知”现象。我们的问卷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研究中,在某地三家三甲医院的骨外科各抽取了44名护理人员作为调查对象,了解其对临床护理伦理的认知情况(见表1)。调查数据表明:现今在医院,存在着加强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空间。

2.3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亟待完善

文献研究发现,医院的医学伦理继续教育存在不完善情况:一是教育内容体系不科学。绝大部分医院都将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等同于医德医风教育;[5]二是教育方式单一。多采用计划体制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传统做法;三是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研究不足。通过维普和知网数据库搜索发现,研究医德医风教育的文献较多,研究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文献非常少(见表2)。鉴于此,创新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科学性强的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内容体系成了本研究的重点内容。

3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切入路径

根据医院现有医学伦理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市场体制下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的需要,创新以伦理认知、规则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契约伦理和美德伦理[6]教育为导向的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内容体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3.1伦理认知教育

伦理认知是指道德主体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认识,包括道德印象的获得、道德概念的形成和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等。医院医学伦理认知教育的核心内容在于:一是要求医务人员明白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与作用,即临床医疗实践中为什么需要伦理学的问题;二是明白临床医疗的一切行为都受到医学伦理的约束,医疗中的许多判定往往是医疗技术判断和伦理判断的结合,用伦理判断的合理性来保证医学技术判断的准确性;[7]三是学会应用医学伦理学基本理论分析判断医疗实践中的道德问题;四是学会医学伦理决策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8]

3.2规则伦理教育

医院医疗规则伦理教育应从四个层面入手:一是医学伦理原则、规范教育;二是国际性的医学伦理法典教育;三是卫生法律法规教育;四是临床医疗纪律制度教育。其中的医疗法律法规、纪律制度教育本身就是临床医疗的底线伦理教育。医疗法纪制度是临床医务工作者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然而,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医务人员将医疗伦理与医疗法律法规看成是互不相干的两个事物,或者不知道医疗法律法规本身就是规则伦理,甚至有的医疗科室主任也这样认为。

3.3服务伦理教育

服务伦理首先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客观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人们在相互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客观伦理关系。调节服务伦理关系的规范不仅有道德,还有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服务作为现代社会的伦理主题,体现着时代的发展趋势和道德精神,研究服务伦理正是对现时展趋势和时代精神的一种道德哲学的把握。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深入及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对医疗服务的需要逐步加大,强化了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和医疗保险经济对于人民群众健康权利的影响,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意义。医务人员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视角懂得:医疗服务的可得、易得、有效、态度和服务收费合理等问题;只有当医务人员满足了患者的这些基本求医目的与需求,其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才是有意义和有效率的。

3.4交际伦理教育

交际伦理作为医院医学伦理继续教育的入口之一,是基于医疗人际关系复杂化的考虑。现今的医疗服务,呈现出一个包括以病人和医生为中心的用人单位、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政府等多主体的“博弈”态势,医务人员斡旋于包括自己在内的各主体利益追求之间,以不同的表达方式影响着医疗服务质量与和谐医疗人际关系的形成。医疗活动中的人际交往关系分为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和医务人员与社会关系三种类型。在医患关系层面,交际伦理强调医务人员要将其服务对象看成一个主体,要求彼此之间建立起能够相互交流的医疗人际关系,强化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因为患者“医病”与医务人员“救人”的价值目标是—致的,一个符合伦理要求的医务人员应该以病人为中心,忠诚于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己任。在医际关系层面,交际伦理强调医务人员之间的工作既要相对独立,又要相互支持,彼此平等、互相尊重,彼此信任、互相协作与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

3.5契约伦理教育

在医学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医疗保险制度普遍建立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背景下,医疗契约已广泛地存在于临床医疗活动之中,如临床医疗文书。现如今的临床医疗文书一般以三种方式存在:一是一般契约。如号签、住院安全须知、一日清单、人工(药物)流产术、上(下)环、分段诊刮手术同意书等名目繁多的医疗文书;二是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品应用申请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三是医疗保险合同等。这些医疗文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据,蕴涵着广泛的伦理诉求,如契约关系中应遵守的人道、尊重与自主、有利与无伤、公平与公正、知情同意等原则,以及对公共秩序规则的维护等。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契约伦理教育,首先使医务人员明确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契约类型及其伦理诉求,其次明确一般医疗契约不能言其微,重要医疗契约当慎重。履行医疗契约的先决条件是遵守医疗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医疗服务品质与习性。

3.6美德伦理教育

第12篇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基础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王泽应(1956—),男,湖南祁东人,伦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从事伦理学基础理论和应用伦理学研究。

应用伦理学是我们时代伦理学飞速发展并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的突出标志,是一门一开始就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参与度空前、至今仍热度不减的伦理“显学”。它因应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际道德问题而生,以解决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己任,具有面向道德生活实践,应对道德生活挑战,化解道德生活风险,以具体而实际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深化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并促进其发展的独特功能。作为与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相对而言的伦理学新兴学科,应用伦理学既是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应用于现实道德问题并在实践中验证和发展规范伦理学的实践伦理学学科,也是一门在理论准备不足时借用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理论,而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亦会形成自身基础理论,从而从多方面活化、提升和促进伦理学发展的应用性伦理学学科。应用伦理学有自己的基础理论问题,这些基础理论问题随着人们对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基本特征以及原则规范等的认识而不断深化,随着人们对应用伦理学功能、意义和社会作用的认识以及对具体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研究的整合贯通而不断拓展,当然也随着人们对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等的关系的科学厘清和化分化合的关系论证而不断清晰。

一、应用伦理学何以于当代出现

传统的规范伦理学确实有置重道德实践和“化理论为德性”的内容、特点和功能,但是这种置重道德实践是包裹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论证以及道德原则规范的建构之中的,是道德原则规范的社会化和个体化作用使然,因此,传统规范伦理学的道德实践大量地表现在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的实际进行,以及道德评价如何展开等方面,它没有也很难有自己独特的问题域和学科化研究任务,这就决定了应用伦理学不可能在传统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内部产生。传统规范伦理学内部所包含的道德实践是传统道德的现实化努力和生活化实践,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新的道德问题所引发的应对和解决之道。

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本质上是现代道德生活的挑战特别是现代道德问题的井喷式爆发的需要使然,是伦理学自身发展特别是西方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一味追求科学化、体系化发展而忽略道德实践问题的内在必然。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在现代特别是当代孕育与产生、发展,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它是现代和当代道德生活之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的产物,是现代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之高速发展而问题不断涌现要求人们不得不去认识和谋求解决之道的产物。经济市场化、全球化以及经济转型升级导致的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问题特别是金融风险、经济危机、诚信缺失像潮水般涌来,不仅影响或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也逼迫人们去认识和应对。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产生了一系列全新的道德问题,如生命过程中的堕胎、器官移植与安乐死,基因克隆与人格尊严以及克隆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对待,核技术开发及其对人类整体生命的威胁,星球探测、外层空间占领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太空废弃物的处置,等等,在引发种种道德生活困惑、冲突的同时也急需人们想办法去破译其中的难题,寻找新的解决办法。工业化、市场化特别是物质主义的泛滥,享乐主义的滋长,消费主义的盛行,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日趋紧张,也在惊醒人们的迷梦,使人们重新审度现代文明的发展弊端。文化的多元化引发价值冲突,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甚嚣尘上,使得文化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难曲折,充满着诸多的挑战。现代道德生活所出现的系列问题和提出的种种挑战,如同斯芬克斯之谜“要么回答我的问题,要么被我吃掉”一样,人们实在谈不上多大的选择空间,确切地说是被强迫回答。这些全新的伦理道德挑战和道德难题,催逼着人们去认识并去寻求解决的路径和对策,而这在传统伦理学已有知识谱系中是很难找到完整或直接的解决方案的,只能依据新的条件、形势并从创新性的思维路径中去寻求新的解决,而且很难说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也许注定是边认识边解决,在认识中寻求解决,在寻求解决中提升和优化认识。应用伦理学最初的理论准备明显是不足的,如同一个即将做母亲的孕妇总是在听从医生或其他已为人母的妇人的经验中来获得自己的认识,并且必须通过产后自己哺育才能深化怎样做一个优秀母亲的个性体会,也才能谈得上总结并创造出自己的独特经验或理论。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在现代特别是当代孕育与产生、发展,除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之外,也是与元伦理学的穷途末路和规范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西方应用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伦理学反思从单纯的理论构造、规范论证过渡到关注实践这样一种历史性的转变,是英美哲学家不满元伦理学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式,试图另辟蹊径求索伦理学发展新路的一个直接后果。元伦理学从狭义上讲就是分析哲学在伦理学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研究某一行为、某一规则及规则的标准在道德上的善恶内蕴,而仅仅关注道德陈述的语言形式及道德词汇的意义,关注对道德概念与判断的内涵与逻辑的分析,以为这样就可以使伦理学成为一门严谨的科学。从摩尔等人开始的元伦理学,其主要特征就是强调对道德语言或语义逻辑的研究,旨在使伦理学科学化,忽视对现实道德问题的探讨,结果使其研究领域越来越狭窄。意在使伦理学科学化的研究出发点经过伦理学概念、判断和命题的分析导致了伦理学非科学的研究结论,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主义的相继宣说不断攻破科学主义的伦理学堡垒,不仅使伦理学陷入理论发展困境,更使得伦理学同社会生活的距离越来越远,成为少数学人玩弄的学术游戏,受到许多关心现实道德问题人士的批评。最早意识到元伦理学弊端并对元伦理学发起猛烈批评的是英国哲学家威廉姆斯(BernardWilliams),他倡导了一种所谓“反理论”的运动,宗旨就是反对一切以建构抽象的普遍原则为目的的道德理论,将伦理学从逻辑分析的陷阱里解救出来。哈贝马斯认为,西方元伦理学直觉主义混淆了“真实性”和“正当性”两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从个体独白的角度研究规范性陈述,它们都会导致道德上的怀疑主义。为了克服西方元伦理学这三个流派的缺陷,哈贝马斯一方面提出规范性陈述具有“类似真理性”的主张,另一方面通过在商谈中引入“普遍化原则”,说明规范陈述的非任意性和主体间性,并据此建构起一种“商谈伦理学”。

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应用伦理学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英美哲学界开始把伦理视角转向现实的道德生活,应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挑战,解决现实的道德问题成为伦理学家的共识和自觉追求。其后,黑尔于1972年出版的《道德哲学的应用》以及彼得·辛格1979年出版的《实践伦理学》推动了应用伦理学的形成。与此同时,各种由哲学家组成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或研究机构也纷纷成立,逐渐成为英美大学哲学系从事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新一代伦理学家终于不再封闭于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的象牙塔中,他们开始以直面现实的态度去思考、关注现实的道德争论,并在公共论坛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于是,一种反叛分析伦理学和注重现实道德生活问题研究与实践应对的伦理学出现了,此即是既不同于传统规范伦理学,亦不同于一般理论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

二、应用伦理学之应用涉及什么

应用伦理学之应用,可以在“应用的”和“被应用”亦即“伦理学的应用”和“应用的伦理学”等路径中得到理解,有一个从借用、引用到创造性应用以及自主性应用的发展过程。依目前的认识而论,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道德在人类各个实践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这是属于应用伦理学理论自身还尚未建立起来的初级应用。当然,它不是一般的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延伸和套用,而是伦理学与各门具体科学相互交叉融合在应用中形成新的学科理论的过程。应用伦理学不同于理论伦理学的简单应用或单纯的理论伦理学原理的应用和推广,而是对现实的道德冲突、道德悖论或道德难题的深度研究和寻求科学解决的过程,它致力于解答人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何指导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完善,研究如何使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难题中发挥作用并得以创造性地发展。

1.“应用”什么?

应用伦理学是在分析伦理学陷入末路和规范伦理学当代复兴双重作用下的产物,体现了试图避免元伦理学困境和推进规范伦理学走向生活的双重努力。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实际上涉及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原点、理论来源和可资利用的资源问题。在应用伦理学自身尚未锻铸出可以自行应用的理论武器之前,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明显带有“拿来主义”或“借鸡生蛋”的性质,亦即对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理论的应用。其中,规范伦理学的目的论、义务论和德性论被人们认为是三种主要的应用理论。这种“拿来主义”或“借鸡生蛋”式的应用大体有体系性的应用和部分性的应用两种方式。以美国著名伦理学家蒂洛和罗尔斯等人的应用可谓体系性应用的代表。蒂洛的《伦理学与生活》开创了把人本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应用于各个具体应用伦理领域的典范,系统论证了人本主义伦理学的生命价值、人道、公正诸原则在生命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媒体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领域中的应用。罗尔斯《正义论》一书把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部分的应用方式是一种就其具体情形而选择不同理论的应用方式,亦即不是把一种理论应用于一切情境或问题,而是根据不同的问题选择不同的理论,如在企业伦理学问题上应用普遍功利主义理论,在关怀伦理学问题上应用德性主义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在不同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模式优点在于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缺点在于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也许在未来的应用中将有体系与部分的综合创新论,亦即在坚持体系圆融性的同时凸显具体的应对性,实现或如中国古代哲学所言的“经权合一”、“常变结合”。甘绍平研究员在《应用伦理学的论证方式》中介绍了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和德性论等应用理论的优长偏弊,实质上主张一种综合兼顾的应用理论。我们认为,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可以采取这种综合兼顾的理论,具体一点说需要在比较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德性论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过程中作创造性的整合与转化,亦即基础层面的功利主义,核心层面的义务论以及提升层面的德性论,如同分配方式一样,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德性特别是伦理关怀。或者说从功利主义出发引向义务论和德性论及关怀伦理,建构基于正义朝向仁义指向道义的价值系统。

这种“应用什么”的精神或理论武器在“武器的批判”和“批判的武器”双重检测与反思中获得不断发展的生机,完全有可能成为应用伦理学理论创新的源头活水,不仅提升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品质,还反过来为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提供理论营养,促进和拉动规范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的革故鼎新。真正的应用伦理学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地应用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的基础上,而应该积极寻求在应用过程中的创新并形成应用伦理学自身的独特理论或综合性观点。“虽然应用伦理学借鉴了道德价值论、道德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洞见,但从事应用伦理学这一任务并不仅仅在于理解现存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毋宁说,它要试图发现目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道德问题的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应用伦理学在应用传统规范伦理学理论和原则的同时也在修正、充实甚至创新着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它的形成和发展既源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又有不同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一些特点,它大大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与空间,并为规范伦理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养料。

2.“应用”于什么?

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本质上是在寻找和锻造理论,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则是在为这种理论寻找应用范围,确定应用对象,选定应用领域。涉及应用伦理学理论的适用性以及理论和领域的对接性等问题,亦如人们常说的“鞋子舒不舒服,只有穿鞋的人最有发言权”。一定的理论的生命力与价值只有同其适用的范围相适应,同其应用的领域相契合才能显现出来。应用伦理学的应用范围、领域和情境具有检测理论或原则的直接现实性,它也可以发现既有理论的不足或缺陷,也有可能修正、补充和完善理论,也有可能创新理论,这是一片待开垦的试验田,是一片需要理论并且有可能创造新理论的场域或领地,它使理论和实践处于互动的应用过程之中。研究对象则是各类具体而现实的道德问题,这些道德问题已经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响,要求理性的心灵去认识、揭示其中的奥秘(包括悖论与困惑,疑难与冲突)。研究范围涉及具体的研究领域,这是随着问题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影响程度而不断变化或拓展的,也是随着理性的心灵之认识能力、认识水平而不断变化或拓展的。

迄今为止的应用伦理学家们大多将应用伦理学的“应用于什么”归结为三个方面:即同道德密切相关的行为实践、可以作伦理评价和审视的各种社会制度以及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具有伦理意义的重特大事件。应用伦理学首先应用于同道德密切相关的行为实践,即具有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的那些行为,包含了个体与群体的道德行为,广而言之,包含了那些具有善恶意义可以作善恶判断与评价的行为。其次应用于可以作伦理评价和审视的各种社会制度,诸如市场准入与监控制度、企业管理与决策制度、税收或财产转移制度、教育制度和医疗制度等。再次应用于某些具有伦理意义和道德价值的重特大事件。这些事件发生后每每产生一定的伦理学后果,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行为,并对人们的幸福生活或平静生活产生影响。

就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而论,应用伦理学应用于什么大体可以表现为四大关系领域,即人与自身关系领域,人与人关系领域,人与社会关系领域以及人与自然关系领域,涉及人如何处理同自身的关系问题,同他人的关系问题,同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同自然万物的关系问题,处理这些关系所形成的是自我道德、人际道德、社会道德和自然道德。也有在四大领域之上再加上人与神关系领域,进而将宗教道德或神学道德也视为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将任何一种规范伦理学的理论应用于这几大关系领域,肯定都会产生一些独特而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应用什么”和真的“应用于什么”也不可能是那么完全对接或恰到好处,除了二者有一个磨合或适应过程外,还涉及到“怎样应用”的问题。

3.怎样“应用”?

“怎样应用”涉及应用伦理学的方法论和操作系统问题,实质是怎样运用伦理学原理或原则去解决具体情景中的特殊道德问题。它涉及的实际上是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模式是什么。几十年来应用伦理学在此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应用模式或方法:

工程模式。在西方应用伦理学中最流行的应用模式是所谓的“工程模式”,即直接应用伦理学原理、原则、观点于现实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或者说将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或规范伦理学的原则,按演绎法机械地应用到具体个别的道德生活事例,人们觉得工程师和应用科学家在按照这种模式应用知识,故“只要把自己表现成与其他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差不多的哲学专家,就能够为自己创造一种既熟悉又受到尊重的形象”。这种模式对于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事例或问题,有一定的效用或可行性。但是,它却被认为是一种“懒汉哲学”,对于复杂而棘手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丧失了应用伦理学所应有的创造性,故受到麦金泰尔等伦理学家的批评。

判例模式。这是我国学者曹刚等人鉴于工程模式的缺陷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应用伦理学模式,是一种与应用伦理学经验主义学科特性相一致且能够体现其创造性的应用模式。所谓“判例模式”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先前的与现实的道德事实的比较权衡中来解决道德困境,做出道德决策的过程。这种应用模式把原有的道德原则看作是从处理一个个具体的道德困境的规则中抽象出来的东西,把目前道德困境的事实与先前道德困境的事实相比较,并探寻以往判例中的规则是否可以用来解决目前的道德难题或悖论。这种模式不固守既定的道德原理或原则,而是依据经验事实来检测原理或原则,使其在应对目前道德难题中获得新的发展。这种模式的依据是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当代形态,不只是现有伦理学原理和道德原则的推演运用,它还试图通过对道德难题的解决来实现对传统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突破和超越。

“反思平衡”方法。这是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为调和抽象伦理学理论与具体道德生活情景的冲突而提出的方法。所谓“反思的平衡”是一种确定道德观念合理性的方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反思平衡”是一种通过反思实现道德原理与道德判断的整合过程,亦即在把道德判断与道德原理进行比较的同时,使二者趋于一致。“广义的反思平衡”是原初状态中公平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某些原则的过程。从总体上看,“广义的反思平衡”促进了“生活、伦理、科学三者之间的联合”,具有比“狭义的反思平衡”更大的现实合理性。“反思平衡”作为应用伦理学一种应用模式,类似于中国古代经权、常变之间的兼顾结合,它既反对过分强调伦理学原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又反对过分强调道德生活情景的具体性和相对性,追求或向往的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道德生活情景的平衡兼顾。

此外,价值评估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也是应用伦理学“怎样应用”所常用的方法。

由应用伦理学应用什么,应用于什么,怎样应用三大板块可以清晰地发现,应用伦理学如同传统伦理学一样也有自己的理论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我们可以称之为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应用的规范伦理学和应用的实践伦理学。目前,应用伦理学在经历了早期的兴奋和喜悦之后已进入到成长时的烦恼(或者可以称之为青春的躁动),缺乏的是同实际结合的理性考虑,因此,应用的理论伦理学和应用的规范伦理学研究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应用伦理学走向成熟必须具有的一种精神禀赋和内在潜质。

三、应用伦理学是怎样的一门伦理学科

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相当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应用伦理学既是一组学科群,又是伦理学学科体系中与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相提并论的一门新兴学科。就前者而言,应用伦理学是在当代社会各种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的促动下,由哲学、伦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相互渗透、融合而形成的一组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群,可区分为理论的应用伦理学、部门的应用伦理学或分支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史学(含实践史和思想史)以及作为方法技术的应用伦理学等。这一学科群目前不仅有五个学科交叉而成的学科如经济伦理学、法律伦理学、教育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而且已经有六个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学科,如行政管理伦理学、教育经济伦理学、网络传媒伦理学、生物医学伦理学、生态经济伦理学、教育技术伦理学等。当然,作为学科群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并不是很多学科的简单堆积和机械组合,它有自己交叉融合的必要性、必然性和现实性,只有那种存在着大量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的学科,又没有办法实现自身的突破迫切需要相关学科理论支撑,同时还能支撑相关学科的学科才有可能在相互需要的基础上大体上很好地交叉融合并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伦理学分支学科。就应用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知识体系中与元伦理学或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相提并论的学科,它代表着伦理学理论向实际道德领域和问题的生活化和应用化,应用伦理学恢复了实践的概念在伦理学讨论中的应有地位,它使伦理学的讨论从关注一般道德原则规范转向实际的道德问题,从关注抽象理论的建构与追思转向关注现实的道德价值之发挥和对人们道德生活的改造提升方面,它推动伦理学克服满足于一般性的表达而不考虑是否可以应用的偏弊,凸显了“实践理性”和“化理论为德性”的功能。应用伦理学彰显了伦理学学科的生命力、创造力与活力,使其魅力四射,并成功地作用于现当代人们的道德生活和文明架构。应用伦理学不仅是沟通理论伦理学与人类现实道德生活的桥梁,而且是伦理学研究的必要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理论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丰富、发展、更新的动力和源泉。

与理论伦理学注重理论论证和学理分析不同,应用伦理学注重理论和学理的实际应用。二者的研究对象、研究主旨和研究重点均有实质的不同。理论伦理学从总体上根本上研究道德一般或抽象道德,或者说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包含人类道德生活的本源、实质、功能、规律等,旨在回答“人为什么应当讲道德”以及道德是如何起源的,又是如何发展的,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人类的道德生活有没有规律性,如果有,又是什么等问题,而很少关注道德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以及现实的道德建设等问题。应用伦理学则是理论伦理学的一种应用研究,研究的道德是一般道德的实际化、具体化、生活化,即如何让抽象的道德走向实际的道德生活并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道德是实际道德生活中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道德问题。理论伦理学也要研究道德问题,但是这种道德问题也许是思维中或研究中存在的道德问题,而不常是实际道德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难题或道德悖论。应用伦理学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思维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而是实际存在的问题,是跟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密切相关的不可回避、不能不解决的问题。如果说理论伦理学的问题具有抽象性、玄远性和终极性,那么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则具有客观性、现实性和具体性,是人类生活必须面对必须去实际应对的问题。

与规范伦理学注重原则制定、规范确证和道德秩序建构不同,应用伦理学更关注的是原则如何适应具体境况,如何实际发挥作用。如果说规范伦理学致力于确立人类生活的一般价值原则、基本行为准则,致力于构建人类价值体系的总体框架,而应用伦理学则基于这些原则和基本准则确立不同领域的具体价值原则和不同类型人群的具体行为准则,并将其同具体的道德行为实践以及现代的道德生活难题联系起来。与规范伦理学讨论关注人们的道德生活方式及其道德态度、情感、愿望不同,应用伦理学更注意研究实际的道德生活境遇、道德需要和道德效益。应用伦理学看重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的实际应用,并在实际应用中发现既有道德原则规范的优长缺失,作出实际的修正或补充,有的时候还是一种新的创造。

在关于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本质特征这一问题上,我国伦理学界形成了“基本价值观论”、“程序共识论”和“原则应用模式论”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