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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相关法规

时间:2023-12-04 11:05: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相关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审计相关法规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第2篇

当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体系,但还没有健全。我国在企业内部控制的披露方面和内部审计上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仍然没有形成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对于那些没有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企业或行为,国家给出的惩罚力度还太小,远远达不到惩戒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企业不重视内部的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的一些意见大都是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没有形成具体的行业标准,对企业来说并没有参考价值。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上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很多上市企业内部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也没有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这项制度在设置的时候缺乏比较完备的理论经验和比较合理的审计程序系统。另外,虽然有些上市企业内部已经存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但却是按照最原始、最普通的审计程序来进行审计工作,不符合企业当前的发展现状,审计工作找不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因此就不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改进措施。我国很多企业的内控审计程序都是参照西方国家的审计方法,这种不顾自身实际情况就生搬硬套别人理论的做法,根本不适应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适合我国的企业。

(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常都需要第三方审计机构来参与制定相关的审计制度,要求必须按照合理的审计方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审计,而且审计工作要完成的彻底。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非常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还要熟悉各项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是从普通审计中获得的审计经验,因此他们的审计方法还不够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审计人员借鉴外国的方法和经验,没有考虑到这些经验的适用性。另外,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所涉及的专业和范围特别广,注册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还要不断积累企业内部控制漏洞管理的经验。

(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如果在企业中有被审查企业股份的权利,或者在企业内部担任某种高级职务,甚至是企业的重要贷款人、企业资产受托方、和企业管理者有亲属关系等,都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师的正常审计工作,而不能公平公正的执行任务。企业的审计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因为个人利益或者受到集体利益的不正当驱使,而不能坚持原则,做出违背初衷的事情,这样审计机构就不能发挥出它原有的监督和审核功能,导致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企业的审计机构中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包括内部审计。

二、增强内部控制审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措施

(一)健全企业的内控审计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国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上建立起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的执行标准都要具体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出来,此外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惩罚制度,用市场准入优秀企业的衡量标准来规范企业。企业除了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公开出来,让所有的企业管理者及员工都可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发展现状,并为企业发展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从而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和严谨,真正体现出内部审计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企业内控审计制度

企业管理者要明白只有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才会给企业发展带来经济效益,企业的整体效益提高了,反过来也会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企业在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时要注意选择高质量的机构来完成审计工作。企业弥补内部控制通常会选择采用增加会计信息披露数量的方式,但是这样的做法忽视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明智的。企业只有建立起比较系统合理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合理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审查,结合内部的控制制度,共同发现企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进而做出改进措施。

(三)提高企业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企业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会计和审计人员,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提高会计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要提高会计的准入门槛,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核算的工作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以及协同合作的能力。企业不能仅仅参考会计的执业证书来评会计的执业能力,还要注重对会计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当前企业的大部分审计人员都是注册会计师,企业再选择会计事务所时,要同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只有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足够,才能保证企业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证企业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在选择注册会计师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首先,企业内部要建立起非常严格的审计标准,另外还需要社会等外部的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知识与专业能力是会计事务所的一种无形资产,应该合理的保管起来,事务所要健全会计师的业务档案,使所有会计师都能严格的执行审计工作。政府部门也要严格加强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师行业的运行机制,严厉打击会计事务所审计造假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企业稳定的发展下去。

三、结束语

第3篇

一、审计执法主体的衔接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要害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重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历史,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内容,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治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金融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调解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要害。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非凡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治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2009年中央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背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重的是,审计项目假如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非凡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非凡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问题。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社会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非凡注重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背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假如答应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经济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重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9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9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假如《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9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重,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五、面对法律冲突时的选择

第4篇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启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代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这时,就要落实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查处,加强经济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一、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积极作用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占、挪用。但还是存在一部分村领导干部,肆意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对财务管理工作十分懈怠,村务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审计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没有尽到有效监督和严格查处的职责,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财务管理工作不以为意、肆意乱为。因此,将财务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既能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领导干部观念,加强廉政建设,还能有效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促进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指导标准和依据,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给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供了大的方向,但仍未有符合地方,属于地方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在审计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规范,也并未实现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制度化,进而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观念淡漠,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大大消减了执行的力度。1.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是很多农村都存在的问题。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很多村会计不清楚自己的职权,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村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由一人兼任;一部分领导干部手中握有一部分资金,却完全无视会计制度,长期不向会计报账;没有建立资产总账和明细帐,缺失有效监督,很多资产支出去向不明,使得审计时缺少依据,无帐可查;还存在部分收入不入账、多报少支、重复列支,财务不公开透明等等管理弊端,甚至于有的村连正规账簿都没有。1.2审计工作不受重视,执行力度不够。外部有效规章制度和执行标准的缺乏和内部观念淡漠等都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一直以来都不受重视,工作开展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按农业部规定,农村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县级以上经管部门负责,实际上却有很多省市的农村经管部门职能不明,县市级农村经管部门职能混乱,导致农村审计工作停留在查明经济状况,出具审计意见上,而不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监督和惩治。2.人员素质不过关。一方面审计人员对自身工作重要性没有清醒认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恪尽职守,散漫懈怠,流于形式,财务审计工作执行不到位,对农村财务审计没有科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规范记录;审计过程不时掺有复杂的利益关系,程序不不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也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方面缺乏农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很多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素质低,在审计过程中缺乏专业性,工作粗糙,不能达到审计要求。3.审计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提高都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构建了基础和保障,但在落实审计工作的时候,不免有很多村由于管理弊端和财务乱象等导致财务账目混乱、信息缺失等,为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极大不便,找不到有效核实依据。

三、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健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国家部门应明确全体村民村级财务审计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合同审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适合本地的,具体的财务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细则以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和指导标准等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和领导干部职权,提高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认识。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忽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依然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跟不上时展的落后观念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相关各级部门、村领导干部和农民群众都了解财务审计工作的必要性,认识到其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发挥各自监督、管理、查处、配合的作用,相互协调配合,保障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3.强化农村财务审计队伍。财务审计人员思想认识高、专业素质强,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应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专业水平,加强政府审计队伍建设,同时赋予村民真正的民力,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注重村民对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政府审计队伍与村民审计队伍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提高财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4.加大村务公开透明度,扩宽村民监督渠道。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本身村民就对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财务公开透明度,既保障了村民的权力,也能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更直观有效的监督,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杜绝中饱私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开设政府接待日,开设政府信箱、村务公示板等拓宽村民监督渠道。5.注重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如上文提到的,农村财务账目不规范给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提高村级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和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掌握也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的必要举措。可由主管当地农村财务审计的部门或村领导干部组织定期培训和相应的专业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规范财务账目,为财务审计人员提供清晰准确的账目信息作为审计依据。6.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和财务法规的有效落实,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查审计对其经济活动展开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其加强管理,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引起大家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语

农村财务审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于农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重视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宏观上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自己本地实际情况的现金管理、集体资产管理、来客招待、财务公开等财务制度,细节上要加强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落实监督检查和惩治工作,保证财务审计对集体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王丽红 单位:通化县金斗乡农经站

第5篇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第6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跟踪审计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China's highway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upervisory system did not timely follow-up,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has recognized that the final account the limitations of the post audit approach is a useful exploration of the follow-up auditing. In this paper, the follow-up auditing of current practices on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China were analyzed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tracking audit and improve the audit level.

Key words:highways; building; tracking audit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多,采取工程竣工再进行审计,事过境迁,审计准确性大大降低,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为适应社会需要,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运而生。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含配合审计部门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运用审计技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1 我国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践情况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在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交通系统在建设项目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浙江省交通厅和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试点;湖北、山东、四川省交通厅提出跟踪审计的方式;广西和福建省交通厅也进行了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探讨。

2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支持审计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跟踪审计作为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模式,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而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颁布相对滞后,如在审计过程发现问题,往往会造成没有依据可循、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尴尬局面。

2.2 审计时间介入点和审计对象的确定困难

高速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要求审计过程与施工过程同步,对项目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情况及其他事项实施审计。施工过程是动态的,并且往往是若干个单位工程的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同时施工,要想深入到建设施工项目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活动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没有必要,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审计介入点时间和审计对象的筛选是跟踪审计面临的首要问题。

2.3 社会审计组织能力有限

进行审计时,由交通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组织数量资源较多,面对存在的日益激烈的竞争,某些审计组织为有机会拥有审计业绩,迎合某种需要,审计质量成为纸上谈兵。另外也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较宽的业务知识面,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协调沟通能力,具备这项能力的审计人才寥寥无几。

2.4 审计取费方式水平不高

目前跟踪审计的取费方式基本上采用基本审核费加审减额比例提成的方式计费。这种取费方式不利于调动审计的积极性。审计机构过多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发现问题却不愿意去真正解决问题,达不到跟踪审计的目的,审计质量也无从谈起。

3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问题解决对策

3.1 健立健全与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国家出面,组织人员技术力量,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在有章可之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把支持配合审计落到实处,使得有法必依得到贯彻。

3.2 审计时间介入点的合理确定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通常情况下,跟踪审计时间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审计力量等相关情况基础上,通过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来确定。开工前阶段跟踪审计时间,合理时间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前实施,审计的重点应放在基本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入建设施工时期,在选择审计时间时可以将工程建设进度和施工特点相结合,比如在隐蔽工程掩埋前和各项主体工程完工时进行审计;建设工程资金拨付具有年度特点,财务审计可以安排在次年年初;竣工结算审计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有试运营期的,可安排在试营期后。

3.3 选择正确合理的审计重点和方案

审计重点,即在跟踪审计中必须要审计的内容。抓住重点,不仅可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规避审计风险,还可使审计工作意义最大化。在确定审计重点时,施工内容、技术要求、程序方法、投资、质量、进度等因素要综合考虑,对投资、质量、进度影响较大的或事后不宜审计或难度较大就是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审计重点应及早确定,并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工作能够始终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审计重点和方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使审计质量稳中有升。

3.4 挑选审计水平高的审计组织

面对业内众多的审计组织,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是进行筛选的两个重要条件,缺一不可。第一,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运用到审计组织的挑选上来,对比各个审计业绩、审计规划方案及审计人员资历等因素,据此来确定审计组织;第二,在审计期间,接受来自建设项目各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审计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那些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国家、投资方利益的单位,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

3.5 制定合理的审计取费方式

在目前采用有基本审核费加审减额比例提成两种计费方式的基础上,对于审计出的其它审计成果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出好的审计方法、促进了规章制度的健全,发现了违规违法的事实线索等,这有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审计质量。

4 结语

综上所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根本,制定具有可操作的具体审计准则是当务之急,做好审计组织的选择和监督是重要手段。只有这样,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才能全面顺利地开展起来,真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公安现役部队 基本建设 跟踪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188—02

一、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1.对跟踪审计定位认识不足。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作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当前,各单位对跟踪审计工作有了新认识,但对其定位不够准确。有的认为既然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基本建设工作就不会出问题;有的建设单位还依赖于审计部门,大事小事均请审计参与决策或将难以处理的一些事项推给审计部门,实际上就是将责任和风险转嫁到审计头上,使跟踪审计人员,成为“挡箭牌”。致使审计人员在跟踪过程中面临“一对多”的局面,很容易使其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应有的越位,反而使监督的作用弱化。

2.跟踪审计相关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跟踪审计是实时进行的一种动态审计,审计人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风险,跟踪审计必须在审计相关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这就需要相关的审计法规作为支撑和规范。然而,现行的《审计法》主要是规范的财政经济审计,但对于工程建设审计,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含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的衔接,使得审计人员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出现不好把握的情况,没有可操作的具体审计准则,也就难以对建设项目作出共性的评价和判断。从审计的内部管理制度来看,跟踪审计是动态的,在审计过程中会出具多份阶段性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出台适应跟踪审计特点的审计规范和准则来规范跟踪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而且跟踪审计中,由于对过程进行了监督,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造成在工程决算阶段审计时,很难出现大的工程结算审减额,影响了项目决算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内部应建立衡量跟踪审计成果的考核机制,来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跟踪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影响了审计效果。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要经历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目前,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跟踪审计过于重视基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审计,而忽视了工程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后评价审计。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是否科学、设计是否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标准等方面还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政策水平。如有的单位投资决策审计并未开展,或者只是审查决策程序,并未实质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而对勘察设计审计,也只是审计设计单位资质、级别、程序、收费等,并未审计设计质量是否达到最优。再有,建设项目建成后是否实现投资决策时所确定的目标,往往也被忽视。过分注重对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的控制,忽视对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组织、施工质量、项目后评价等情况的审计,或审计深度不够,造成跟踪审计效果不够全面、充分、明显。

4.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跟踪审计需要。公安现役部队各级领导对跟踪审计期望很高,建设单位希望通过审计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一些责任,审计部门也希望扩大审计影响,为部队建设发展提供监督服务。由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时间长、审计对象广泛,审计内容纷繁复杂,审计领域涵盖诸多行业,审计结论影响各方经济利益,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对基建项目的敏感性和洞察力,以及审计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规划设计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工程施工技术知识‘、工程概预算知识、相关法律知识等。但现实情况是,现有审计人员有的懂财务不懂工程,或者懂工程不懂财务,且审计力量有限,单独依靠审计部门自身力量难以完成跟踪审计,不能满足跟踪审计发展的需要。

5.跟踪审计廉政风险突出。跟踪审计周期长、环节多,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这无形中赋予了审计部门某种权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审计对象既有工程建设方,又有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货物供应、监理等其他各方,许多事项又往往跟这些单位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决策者、管理者接触比较多,诱惑也比较多,处在廉政和反腐的前沿阵地,可能会导致审计人员难以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甚至于舞弊,客观上加大了廉政风险。

目前,由于受到审计力量限制,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过程中的造价咨询工作,基本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而社会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众多,他们的社会信誉、工作质量良莠不齐,如果所选择的造价咨询单位信誉差、审计质量低,无疑也会给跟踪审计带来审计风险。

二、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风险防范

1.准确定位跟踪审计。跟踪审计是基建工程中的一种监督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监督、促进管理、控制规模、提高效益。准确定位跟踪审计的作用,有利于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首先,在审计人员定位上,要保持审计独立性,不直接参与项目管理。审计人员只有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利,而没有替代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义务。其次,在工作定位上,要发挥服务的职能,寓服务于监督之中。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建议,从而达到促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第三,在关系定位上,正确协调基建工程相关各方关系,取得单位各级领导的支持与理解。第四,在目标定位上,跟踪审计组的目标与单位领导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造价、质量和进度的有机统一,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才能保证基建工程的造价、质量、进度。

2.健全跟踪审计法规体系。目前,公安现役部队开展跟踪审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基本建设审计实施办法》,而无其他法规可以遵循。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不同的审计方式、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各不相同。建议上级审计部门,制定具体的跟踪审计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实现跟踪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要总结跟踪实践中的经验,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律,制定适合本单位、切实可行的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跟踪审计。

3.重视投资决策审计、勘察设计审计和项目后评价审计,保证跟踪审计效果。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勘察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关键阶段在项目建设前期,审计人员要从投资管理的角度,主动去探究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程度,除了关注决策程序,还应抽查其制作内容,尤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再分析,应达到一定深度。而在投资决策完成后,控制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审计人员应采取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使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对立统一,进而对施工技术措施产生积极影响。项目后评价审计是判断工程项目是否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目标的重要手段,审计人员通过对项目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审计建议,为建设单位以后改进工程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参考。

4.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合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跟踪审计工作难度大、风险高、专业性强,跟踪审计人员素质事关跟踪审计效果。跟踪审计人员,首先要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素质,有敏锐的政治头脑和大局观念。其次要具备基本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审计、会计、计算机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审计专业技术知识,还应刻苦钻研工程建设相关知识和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工程建设相关资质证书。第三要善于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工作中学习,学以致用。此外,针对公安现役部队跟踪审计力量薄弱,审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评价或参与跟踪审计,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审计工作质量。

5.建立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出现权钱交易问题,跟踪审计人员又是和工程建设相关被审单位打交道,建立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审计部门要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自觉遵守公安部纪检监察干部“四大纪律”,筑牢勤政廉政思想防线;其次,跟踪审计人员要对审计部门领导签订廉政审计承诺书,廉政责任到人;第三,跟踪审计人员在进驻工程项目前就要分析跟踪审计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第四,建立全方位跟踪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构筑廉洁审计内控防线;第五,采用成熟的工程造价软件,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降低人为因素影响,提高审计质量;第六,加强对聘请的专家和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管理,选择信誉高、有知名度的专家和社会造价咨询机构。

第8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环境法律对策

1 内部审计的定义

对内部审计做科学的界定,不仅有助于研究内部审计的本质和特征,也有助于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目标,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界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于这个定义有几点值得关注的。一是与传统的内部审计着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相比,该定义强调内部审计不仅涵盖财务审计,而且更需要考虑管理审计,在肯定监督职能的同时,还明确了内部审计具有评价职能,强调通过评价而促进经营管理活动效率效果的提高,突出了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所发挥服务作用和建设性作用。二是在突出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保持相对独立性特点,用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两方面来概括内部审计对象,拓宽了审计范围,使内部审计有别于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保证了内部审计在单位内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三是增加了对内部审计目标的表述,即帮助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内部在单位内部地位和作用作了科学、适当的定位,有利于推动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

2 当前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问题

2.1 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主要是《审计法》,以及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而针对内部审计的法规却只有部门规章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各省对内审工作的地方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类规范,主要指2003年以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行业准则。这就导致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可依,当内审人员碰到问题时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及支持。

2.2 内部审计大环境的不完善

审计工作一般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等。审计大环境开展的好坏关乎内部审计发展的方向,若其他审计的风气不好,存在污染现象,也会对内部审计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中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科学和文化层次不全面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提高廉政意识问题也亟待解决,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存在较多弊端等都不利于企业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2.3 人员素质和结构不合理

按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审计部门应配备审计师,会计师、律师,工程师,但到现在为止,绝大部分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会计岗位转过来。这造成内部审计部门存在这样一个普遍问题,内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素质偏低,缺乏多方面的人才。内部审计发展到现在,已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对经济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而是走经济效益审计发展的道路,监督企业运行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创造效益。内部审计部门应为精英工作人员的集合地,不仅有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有经济会计,法律,工程技术人员。

2.4 缺乏独立性

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是由会计人员兼任的,并归入会计部门或其他部门。这导致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受各方面的牵制。如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待遇、工资等受本企业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时会受到各方面利益和权力的影响,有很多的顾虑,缺乏独立性。

2.5 内部审计工作地位低下

有些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缺乏认识,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只是个摆设,不会为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业人才,也不重视现有在岗位人员的职业培训,且给内部审计人员的待遇较低,导致一些有才干的专业人员不甘于在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纷纷另谋高就。致使许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提高内部审计作用的改进措施

3.1 健全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制定并颁布统一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一的《内部审计法》,给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修改《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条款,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在《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利于确立内部审计地位的规定。完善地方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等,对其存在的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做明确规定,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衡量内部审计质量的标准。

3.2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方法体系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内部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制度、质量控制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质量的考评制度等,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水平。可采用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对关键点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3.3 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过程及对审计报告的控制

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尤其对审计证据的应要求严格,符合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审计方案、审计日记及审计工作底稿等也应全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优质优量地完成。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活动最终的结果,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审计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对内部审计报告严格把关,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去伪存真,写出一个真实,合理,适当的内部审计报告。

3.4 重视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企业内部审计必须注重多渠道、多专业地选拔审计人员,努力改善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除聘用会计专业人才外,还应选调一些计算机、建筑工程、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一般的聘用审计人员时,应考虑以下四点:一是学历要求要比较高,确保人员基本素质;二是人员结构合理,包括财务会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计算机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等;三是审计人员应是多专业复合型人才。不仅会使用计算机、懂英语,而且许多内审人员要学几个专业;四是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核,尤其是内审部门负责人,任命时一般要都要考核其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口头表达能力。

3.5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

应对部分企业领导层普及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知识及重要地位,使其认识到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学习和更新各方面的知识,如生产,经营,管理学,经济学,金融,财政,审计等,提高了发现、解决问题,协调工作和其他方面的综合能力。审计工作在新世纪新的要求下必须树立审计创新意识,不断改进审计工作,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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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俊.基于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系统建模与控制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0.

第9篇

关键词: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个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方式都发生着一系列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会计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有企业顺应我国经济体制,实现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转轨时期如何构建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进行探索。

一、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对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视不足。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缺乏重视并健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意识,这种意识的淡薄使其并没有把会计监督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去,使得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在改革过程中企业应该加大对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视程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二)会计监督体系和监督功能不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和政府部门监督形成了对我国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其中单位内部监督的工作人员是在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和指派下进行监督工作的,与企业管理者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这种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审计监督中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复杂,行政色彩浓厚,监督的独立性有限;政府部门监督中监督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使得部分政府监督失去威慑力,监督效果也并不理想。(三)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与会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主要的法律《会计法》只是为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大致的方向,却没有提出具体的细节和做法,对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没有详细的分析解答,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此外,《会计法》制定较早且并没有随着会计行业和企业结构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完善,很多法律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从而导致《会计法》的监督力度不足,存在法律漏洞,使企业的会计工作常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

二、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要想实现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就应该意识到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逐步完善企业中会计监督机制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加强对财务和会计管理知识的学习。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会计管理计划和体系。管理者要积极与相关会计监督机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会计管理技能的学习和相关信息的交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二)遵循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原则。国有企业构建会计监督体系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时效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督人员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中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工作规范和原则,这不仅使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了自身职能,而且还保证了国有企业构建和运行的合法性。2.时效性原则企业管理者要想对公司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真实、有效的信息收集,因此企业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视时效性。国有企业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要保证其时效性。(三)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构建与运行会计监督体系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我国当前的相关会计法律和财务法律还不够健全,在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保证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的合法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为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在建设会计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到各个层面的会计监督人员,并针对他们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他们的监督工作行为和流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在转轨时期还存在着会计监督体系没有被重视、会计监督体系和功能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构建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做到重视会计监督工作,遵循构建原则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作者:刘茂盛 单位: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10篇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法治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为推进“三大目标”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制定方案,全面动员

根据全市普法宣传年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科学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召开全体干职工会议,对普法宣传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3月底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法治培训

将法治培训纳入全年学习培训计划。全年不少于4次专题学习,主要学习内容为: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以及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中,邀请我市法制系统专家进行一次专题辅导。通过学习培训,使审计人员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树立依法审计理念,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三)开展一次送法下乡活动。

为联系村(董市镇姚家港村)举办一次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我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法制专家为联系村党员、村民代表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辅导,主要内容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讲座,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意识。11份完成。

(四)开展一次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宪法和审计法为重点内容,通过机关宣传栏、政务公开网、审计内部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审计法律法规,关注审计,监督审计。12月完成。

第11篇

本文作者:付道美工作单位:淮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我国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内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内部审计对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因为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这要求内审人员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如会计、审计、税法、财务管理等,还要求他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等方面知识。我国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大部分来着会计部门,他们往往只懂财务知识,而对于内部审计知识知之甚少,没有接受专门培训直接上岗,内审经验严重缺乏。导致内审的局限性以及提出建议的片面性。2.内审理论及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国内关于内审的相关理论主要是针对一般企业的,事业单位无论是经营方式方法、或经营理念都不同与企业,所以如果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审理论体系来规范事业单位根本不具有可行性。因为一般企业经营目标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能够找到一系列定性或定量的经济指标作为衡量标准,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社会效益和公共效益,不追求利益最大化,就目前而言,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定性或定量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所以导致事业单位内审人员开展工作时没有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作为参照,更多的是靠审计人员自身经验或主管判断来开展工作,这必将严重影响内审的质量。另外审计法规的滞后性也影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具体操作,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出台针对事业单位的具体内审准则或实施细则。3.事业单位内审认识偏差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及人员对内审工作不了解甚至有误解,他们认为内审部门就是一个挑毛病、找麻烦的部门,内审人员是有意识的针对被审部门,由于这种误解,事业单位内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其他部门人员从心里上排斥内审人员,不愿意与内审人员交流、沟通,甚至不情愿提供相关审计信息资料。另外,面对被审部门的冷漠,内审人员的工作热情往往会受到影响,为了不得罪人,少看别人脸色,审计人员经常工作不积极,有时甚至敷衍了事,纵容不合规行为,使得审计工作漏洞百出。

对策建议

1.加强内审人员素质建设内审人员是内审工作的执行者,他们素质是高低直接影响到内审工作质量,配备高素质的内审人员对于事业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单位内部必须针对内审部门制定一套科学的内审人员管理规范条例。招聘环节严格把关,针对内审工作岗位招聘一批具有专门内审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不能简简单单地从财务部门安排人员从事或兼任审计工作;加强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轮流,使得审计人员能够不断学习到新的知识,获取新的经验,掌握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业务水平,还要注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内在修养;另外,优化内审人员结构,注重高级、中级和初级人员的配套和合理的比例,尽可能做到“四师”配套,但规模小的单位可主要由会计师(审计师)和经济师组成,人员年龄结构方面,既要有经验丰富的中老年审计人员,又要有具有创新精神的年青审计人员。2.构建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理论体系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制定出一套科学可行的事业单位内审规范体系,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南,使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的开展有相关依据可循。单位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单位章程的形式制定本单位的内审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另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内审研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提供有用信息。3.加强内审宣传教育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内审工作,以领导牵头在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内审宣传教育工作,把内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到每个部门、每位人员,使得各部门及其人员消除对内审的偏见,自觉自愿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内审人员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而自觉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主动、热情、耐心的与其他单位和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充分争取其他人员对本单位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采用微笑式服务,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改变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

第12篇

[关键词]新时期;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审计

[DOI]10.13939/ki.zgsc.2016.02.092

1国有企业内部依法依规审计现状与面临的问题

依法依规审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据审计制度规范主体行为;二是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定性;三是对查出问题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和问责建议。2014年年底,首次提出了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随着四个战略全面布局的逐步推进,作为我国公民特别是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要勇于打破条条框框,从严治企,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从企业层面看,近年来各企业在审计工作中积极探索和践行依法依规审计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在依法依规审计方面已有明显进步,但总体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现行企业审计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审计的独立性

《宪法》与《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当前的运转模式是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省级以下审计机关都由本级政府直属管理,审计工作带有很强的内部审计性质。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这种体制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矛盾越来越突出。审计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对国有企业而言,大部分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但仍存在少数企业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在面对审计揭示的问题时,常受到各种关系打招呼干预,导致审计作出一些重大审计决策时难以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企业审计机关对下属审计部门垂直管理的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建立健全。

1.2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依法审计的处理结果

审计执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紧跟审计事业发展的步伐。当今社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明显感觉属于违规行为,却没有适宜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难以定性和处理处罚。部分法律法规对审计监督工作停留在原则性要求层面,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例如《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但是对被审计单位出现上述行为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又如某企业集团审计虽然制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出台了安全、环保、质量等多项责任追究及处分办法,但均未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如何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等。此外,不同部门对于一些问题的定性的标准不一致,存在多个标准,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造成了不利影响。

1.3依法依规审计的社会及企业环境有待改善

从国家整体审计环境看,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从我国目前审计结果公开情况看,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及对象较为狭窄,降低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社会影响力;而从审计整改力度来看,业内人士周知,全国审计整改要求执行率普遍不够高,影响和损害了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企业层面看,部分企业领导或职工对审计工作了解不足或误解,认为审计是例行公事,即使查出问题也会有领导“关照”,不会出问题,甚至少数企业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和理念仍然很薄弱,如个别企业领导为突出业绩或回避困境等而存在人为调节损益等违反规定和不讲诚信的行为,这些都需要不断加强宣传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和理念,营造良好的守法社会氛围和企业环境。

1.4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企业部分审计人员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和积累,不能适应依法依规审计的要求。部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能深入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产生较大的审计风险。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专业水平与实际需要有差距。目前企业在职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财会专业的人员占大多数,法律、宏观管理、金融、计算机、外语知识的人员严重缺乏。二是思想观念落后,安于现状。部分审计人员大局意识、宏观意识不强,偏重于微观审计;有的只重视总结经验,忽视查找不足,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创新。三是审计资源有限与审计任务繁重相矛盾。目前部分企业员工审计任务很重,审计项目太多,导致审计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如压缩现场审计时间、减化审计程序,减少延伸审计的深度和广度,使部分问题未能查深、查透,加大了审计风险。

2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审计的对策建议

2.1改革完善企业审计管理体制,注重顶层设计优化双重领导体制

加快探索试点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央企下属各省、市分支企业的审计机关人才物的垂直管理,切实提升企业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能的自和独立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审计机构,配齐配足审计人员,对各级审计机关合并设在监察审计机构等名称不统一、建制不统一的现实状况,统一性质和名称,并升级建制。从体制上保障审计职能的自、独立性,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属企业审计机构的集中管理和垂直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企业内审机构的监督、服务、增值作用。

2.2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强化问责制度

一是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依规审计提供制度保障。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审计依法审计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应适时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审计机关在各类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对一些相关不够细化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让审计执法行为更加有法可依。二是企业层面,各级企业要及时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如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新准则、制度,结合实际细化企业的具体操作准则,逐步完善审计结果处理处罚程序、审计整改责任制度等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制度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

2.3加大审计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依规审计环境

国家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借助网络资源,大力宣传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抓好审计成果的利用,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审计部门应通过业务咨询服务、媒体积极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项目计划与实施结果、整改情况等事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和保密要求前提下不断拓展审计内容公开的范围、对象和深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扩大审计透明度。企业要加强依法审计理念宣传教育。企业一线审计人员是审计法律法规的实践者和落实者,要主动推动企业的审计宣传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审计氛围,震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审计要与财务、人事、法律、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享监督信息,使企业各层面了解审计、理解审计、支持审计,在企业形成依法经营、依法依规审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一是严格把好审计干部队伍“进入”关。通过竞聘多渠道推荐选拔优秀人员到审计队伍,用关口前移的方法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探索施行审计执法人员职业准入和职前培训制度,对全体审计人员试行审计专业资格管理制度。二是优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结构。根据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将精通法律法规、计算机、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等专业人才补充到内部审计队伍中。三是加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素质建设。以审计职业道德为核心、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经常开展最新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管理严格的审计队伍。同时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自觉提高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的能力,用规范指引约束自己的审计行为,切实减少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依法审计水平,为企业发展发挥更大的监督服务和增加价值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