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6 21:4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廉租住房保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针对贵州省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引起部分人士疑虑的问题,我们曾于2009年9月初以《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就比较集中的“保障对象错位、保障面积超标、国有资产流失、缺乏退出机制”四个质疑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在此,再就廉租住房保障下一步发展问题谈谈我们的思考。
一、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可先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我们在《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一文中曾提到“可将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计价并区分产权”,实质上就是将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现行政策有无依据呢?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第二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两条规定,分别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适用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内涵界定角度指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两条规定后款一字不差表述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此可看出,两者不管是保障范围描述,还是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解释,都是一致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二是政府财政对廉租住房建设有一定资金补助,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无资金补助;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是出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以及各地正在探索的廉租住房部分出售(副总理2009年8月10日在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有的地方对当下无力购买住房的,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待居民收入提高再行购买后,取得完全产权”。我们理解,这是对“租售并举”方式的认可)。综合比较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两者本质相同(均属保障性住房性质)仅形式有异而已。因此,可以先行将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两者并轨后可融合两种保障方式各自的长处:既采用建筑面积在6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适应人性化要求并可考虑较长远的住房需求,又结合了50㎡以内国家政策性资金补助的规定。
为何只提出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先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而不是完全并轨呢?一是因国家大政策有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别。二是就低收入家庭而言,其收入也有层次差异,对其住房保障政策不能整齐划一。首先,收入相对较高的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次,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可购买廉租住房;再次,最低收入家庭则可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三是在现阶段需要与可能之间,完全并轨还存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
二、改按面积标准补助为按套数补助。既然廉租住房出售部分和经济适用住房并轨后建筑面积可在60㎡左右,则该房屋建筑面积可能浮动且超过50㎡。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浮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补助标准呢?我们认为,可改现行按每平方米标准补助为按每套(每户)补助廉租住房建设。这样,一是中央及省级财政仅在总盘子内改变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总量可不增加;二是可避免县、市为追求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而扩大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情况发生;三是能赋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单套可出售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调剂权力,以考虑保障家庭人口、性别、代际、民族等结构因素,尽可能满足人性化需求。有的人士对我们原来已经回应的廉租住房出售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出了新的质疑,即廉租住房在满足转售条件后房产价值溢价是国有资产流失。副总理在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现在明确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进行资金统筹、规划统筹”、“让群众拥有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增加群众财富,既有利于推动棚户区改造,又有利于增加群众对生活和未来的希望”。我们理解,就是可以对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保障家庭让利。因此,廉租住房出售后关键在于规定年限内严禁上市和私下交易,而在住满规定年限并补缴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自主转售的收益应归购房人。同理,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虽无政府直接资金补贴,但均有国家让利成分在内,相较廉租住房出售而言,只是让利对象不同而已。既然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满足转售条件后的溢价均归购房人(单位职工、中低收入家庭,注:原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且低收入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有一定经济实力后购买商品住宅,而转售廉租住房所得溢价收益,为何又不能让利于他们呢?况且,有关规定已明确廉租住房由政府优先回购。
三、“租售并举”是多渠道融资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有效方式。针对廉租住房面积浮动,导致资金总量尤其是地方配套增大的问题如何解决?对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而言,其原对廉租住房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补助总盘子不变,可以不额外增加负担。对于地方配套而言,因为廉租住房可以出售,将出售所回笼的资金又投入到廉租住房的在建项目,既能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又能形成一条建房资金链实现循环利用,还能加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力度加快扩大实物保障覆盖面。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未增加财政负担,因为除财政投入这个渠道而外,融汇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力所能及的投入,汇聚了各方面的努力共同解决住房保障这一个社会性的民生问题。尤其是对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而言,其在承担力所能及的力量的同时,又得到了国家的政策优惠,实现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屋(政府与购房者共有产权)的梦想,还可以通过产权抵押增加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对于社会而言,廉租住房出售,利于使保障家庭有恒产、有恒心,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廉租住房出售,实际上是“政府主导出资,低收入家庭凑资”,共同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件利国惠民之事。对廉租住房出售回笼建设资金,有的人士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廉租住房出售回笼资金投入在建项目后,保障范围扩大反过来会加剧资金投入的压力。其实,对政府而言,划定的住房保障范围就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两条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此范围之内的,都是必须要保障的对象,都应该实现应保尽保。所以,不存在保障范围扩大的问题,反而是通过廉租住房出售回笼资金加快建设,相对提前为保障对象提供了住房保障。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出售部分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后,建筑面积可在60㎡左右,是考虑到低收入住房困难购房家庭:一是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愿意购买,三是可实现其“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四是其必然要考虑到家庭成员结构对面积的需求以及较为长远的打算等方面因素而综合确定的。而对于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只能实行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现阶段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只能控制在50㎡以内,这是因为:一是政府财力所限,最低层次的住房保障标准不可能过高;二是政府当前只能优先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以后才能逐步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三是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大多靠低保金生活,要考虑其租金承受能力。“保障性住房是兜底的”,因此新建廉租住房必须首先留出足够房源满足实物配租需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如“孤、老、病、残”等无力购买以及无意购买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实物配租保障。在新建廉租住房保证实物配租房源之后,出售可以同步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实行先租后买,即首先对保障对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让其住进去,待其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后,地方政府再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入住的保障对象。这样分层次且优先保证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制度安排,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又澄清了部分人士对廉租住房出售可能导致“实现时序”倒置的疑虑(“实现时序”倒置,即廉租住房意在从最低收入家庭到收入稍好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而廉租住房出售则可能导致收入状况较好的低收入家庭先期“安居”)。
五、可允许新建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得建商业性用房。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4月1日起修订施行)要求,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的组团(多数廉租住房项目与其相当),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达362—856㎡(用地面积488—1058㎡),其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达150—370㎡(用地面积100—400㎡),且其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如何执行好这两个规定?可以允许地方自筹资金在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但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办理该类商业性用房用地手续,也不能用商业面积冲抵廉租住房面积。这样,对于该部分用地而言,已不再是无偿性质,可以修建商业性用房;对于居住组团而言,也满足了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时,允许新建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一是为保障对象提供了生活便利,可减少保障对象生活成本;二是修建商业性用房可弥补拆迁偿还商业性用房的需要;三是如可出售商业性用房,回笼的资金还可弥补征地、拆迁费用的不足,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划拨较好地块建设廉租住房;四是商业性用房可租赁给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保障对象,增加其自理能力,解决其部分生活来源;五是商业性用房产权属住房保障部门,其租金收入可用于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加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就是廉租住房项目要尽量布局在交通条件、区位优势好的地块,而这样的地块往往商业价值较高。允许新建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之下,发挥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何乐而不为呢?同时,允许在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只是对可在廉租住房项目周边土地上修建的商业性用房“插花”配建在廉租住房项目中而已。当然,要绝对禁止廉租住房底层修建商业性用房占用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指标,回笼资金也必须用于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国家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这一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不被侵蚀。
以上所述的几点想法,均是我们结合近年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践,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逐步形成的一些思考。当然,并不尽善尽美。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基础之上,可能一些具体操作方式与现行某些要求也不尽完全一致。但是,我们认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前进发展的眼光思考问题,能够推动工作开展。因为,往往是事物情况发生变化而修订规定,而不是等待规定修订之后事物才发生其需要的变化。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近三年来的艰苦工作,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建设管理制度,确保了我县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一)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根据上级的安排,2 006年分配下达给__县廉租住房计划5000平方米,省补助投资25o万元。__县建盖了第一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报建、监理等。
2、__县建设局以__县市政建设综合开发中心为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该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__县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未开立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进行核算,资金拨付渠道为县财政拨付至县建设局,再由县建设局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廉租住房共建设2幢,5层,6个单元,9 0套,占地3.025亩(净面积);为a、b两种户型,a户型为58.20平方米,b户型为59.52平方米,一梯三户。该项目结算价格为6064 725.35万元。
(二)、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情况
1、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原计划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北片区开发)中配建,因该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为保证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经__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__县规划管理局选址地点在县城大龙潭小石脑统建,规划占地面积5.93亩,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
该项目概算投资1200万元(含绿化、路灯、给排水系统)工程建造成本1200元/平方米(以上均不含土地费用)。资金来源除上级财政补助500元/平方米外,下差建设资金7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2、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情况
项目原选址于大龙潭住宅小区小石脑,5月底已迁坟两座,地勘人员欲进场施工时,群众多次上访土地问题,多次到施工工地阻挠地勘人员进场施工,使得该工程迟迟不能动工,进展受阻。现另选址在外山口社区麦坪河,至9月2日,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地质勘探工作, 9月11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洪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月20日完成合同的签订,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2 008年9月20日开工建设,目前,一幢完成五层构造柱钢筋绑扎,二幢完成六层梁板钢筋安装, 三幢完成一层构造柱钢筋绑扎。力争20__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
(三)、20__年廉租住房筹建情况
1、20__年外山口麦坪河廉租住房共建设9个单元,162套,其中有3个单元54套3240平方米为20__年廉租住房计划安排,现桩基部分已完工。
2、20__年廉租住房选址仍为县城大龙潭小石脑,该片区总规划建设用地16.3亩,规划总建筑面积20600平方米,现用地范围内的碑坟两座已迁,土地问题已基本解决,规划设计及户型设计已完成,已具备工程开工条件,2 008年1 2月底可全面开工建设。
二、已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在今年8月初,我县先后出台了《__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__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__电视台了《__县建设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通告》,由涉及社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县纪委、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符合条件的住户31户已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由于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户多,为有效缓解住房困难问题,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一方面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实物配租;另一方面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我县出台了《__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逐级审核的办法,严格按程序启动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到20__年12月1 0日对申请符合条件的65户178人发放廉租住房补贴2.31万元。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县委、县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20__年,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
组长,县建设、发改、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今年8月又成立了__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配备编制3人,落实工作经费5万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民政部门收集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拨付,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从20__年起,组成调查组,对城区五个社区城区城镇居民情况进行了入户调查,共完成最低收入家庭3665户、7448人的住房状况调查,将2912户最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录入云南省住房保障网。对申请廉租住房的1 71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制作了ⅸ__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入户调查笔录》,并进行入户摄相、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了《__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__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__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__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格人员汇总表》等相关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实行“三道门槛、两榜定案”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四)多措并举,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进行20__年廉租住房建设。我县廉租住房原计划于20__年4月9日开工建设,后因建设用地原因,被迫于20__年9月初重新选址,确定选址后,设计、地勘、招投标等工作同时开展,于9月17日开工建设。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__年1 2月31日。为达到既定目标,施工单位采取增加模板,每幢房屋配三套模板。以2 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间倒计时安排到9月17日。时间紧,但对工程质量监管并没有放松,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报建程序,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县质检站加大工程质量抽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就目前情况来看,到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是可以实现的。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设用地征用难。土地问题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县委政府虽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的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土地取得较为困难。
(二)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虽然中央、省给予廉租住房资金补助,但实际上仅有上级补助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建设需要,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仅已建的5000平方米县财政就投入356万元,20__年建设的10000平方米,除上级补助500元/平方米,其余资金全部靠县财政投入,给我县廉租住房建设、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廉租住房入住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入住廉租住房户都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住房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要继续抓好新建廉租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xx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xx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xx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xx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一)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机构
1.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计划和房源、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房源的使用;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拟订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核发、房源供应和复核退出等工作;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金、房源;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
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配租管理、年度复核、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制订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和房源的筹措、配租和管理;组织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排序、实施配租和复核退出等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负责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进行调查、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比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收入核对机制。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并进行复审。对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认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目标;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接待、配租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已进入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配合区民政局,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
全面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优化受理、审核、公示和配租等流程,形成新的审核机制。
区*分局: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户籍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户籍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的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与市财政局及时结算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及时审核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规划安排、手续审批等相关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质量监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区办: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办: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方面事项的处理和日常信息沟通工作。
南房(集团)公司、*置地(集团)公司: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公房租赁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公房租赁资料以及家庭成员分房信息,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工作;负责收购直管公房、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进行改建,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履行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的责任。
(三)其他有关方面工作职责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动拆迁实施单位: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原拆迁安置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拆迁安置的详细信息,支持、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二、积极筹措房源,落实专项经费
(一)多渠道筹措房源
从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筹措适配的廉租住房房源。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从以下渠道筹措:
市局调拨配套廉租住房;收储小套型存量产权房;委托集团收购直管公房和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改建;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项目中改建廉租住房;配套商品住房转化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规定被经租原住房;经租、转租社会机构或个人的住房。
建立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联审制度。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组成联席会议,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作可行性分析和价值评估,提出联审意见供区政府决策。
(二)规范房源管理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配建、改建或收购等方式筹措的廉租房源,应当按照《*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并设立固定资产帐册;上级划拨的使用权房屋,也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2.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门机构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与工作措施,并根据廉租住房经租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承担经租管理任务。经租管理单位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履行经租管理责任。
(三)落实专项资金
按照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推进实际需要,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在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交易过户)、房屋装修、经租管理、租金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预算和计划,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住房保障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安排,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力量,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为实物配租的接待咨询、受理、审核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流程,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纳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范畴,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确保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规范操作程序,按统一口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复核等管理工作。
(四)坚持三级会审工作制度和实施实物配租之前的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审核程序,制订完善收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收入、住房情况核对机制,严格把好实物配租对象进入的审核关。
(五)坚持定期巡视和复审制度,对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工作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加强电子信息化管理。
(七)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选房配租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纪执法,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房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包括对象范围、准入标准、审核程序、配租形式以及日常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一)摸底调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区*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户籍资料提供与复核工作。
(二)业务培训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流程和操作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区住房保障中心、各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操作要求。
(三)启动实施
在认真做好房源筹措、摸底调查、业务培训以及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实增配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启动实施”的原则,在全区范围推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本试行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先行在1—2个街道试点,正式启动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后对方案作出完善优化,2009年底之前在各街道全面推开。
五、强化工作要求,努力开拓创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和产权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售房资金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区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售房资金收取和使用的审计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轮候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第五条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助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所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含评估成本价)×75%确定。购买人可根据个人能力购买房屋60-90%的房屋产权(廉租房全部产权为房屋建设实际成本)。
第七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按照应付房屋价款的3%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分两次交清,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八条出售和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廉租住房申请购买程序:(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公示。(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四)符合条件且轮候到位的家庭,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第十条《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申购家庭可凭《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廉租住房有限产权是指政府与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所购买的廉租住房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继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产权比例为购买廉租住房时购房价格(含所有优惠价格)占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
第十一条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交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后,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相同地段、相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取得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未住满五年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出售的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购房人死亡后且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按规定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剩余产权后,可依法继承。不愿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购买剩余产权者,房屋由政府按原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回。
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房管部门收取廉租住房申购资金后,应开具《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出售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第十五条在廉租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购买人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所购住房,原购房款在扣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应补交的房租应退还购买家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保障政策;廉租房;政府;中外比较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199-02
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住房问题的实质是公共住房问题,即城市低收入阶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其核心是这一群体居民收入与住房价格的关系问题。中国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鼓励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更显落后。
一、中国廉租房制度发展路径
在中国,廉租住房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将中国居民以家庭收入为单位,划分为高、中低、最低三个层次,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3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了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对保障面积、资金渠道、房屋来源、申请审核程序、收回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建设廉租住房的用地使用行政划拨的方式。2007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城市低收入家庭。2010年9月,住建部等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时间短,国内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与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廉租住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中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是认清廉租住房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现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立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不清,制度之间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层次低,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长时间一直停滞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进行异化演变。
第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过窄。廉租住房建立之初,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之后,虽然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仍然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
第三,保障资金和房屋供给不足。到目前为止,廉租住房的建设情况并不理想,从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廉租住房快速发展,是廉租住房严重缺乏的内在原因,并且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廉租住房供给模式。
第四,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更是相当缺乏,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建立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否则,保障对象错位,不该保障的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该保障的人未获得保障,会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有进无出”的推出机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新生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三、国外廉租房制度的成功经验
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的问题,世界各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利弊并存,甚至在发展道路上有反复。但总体而言,对这些国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美国严格法律和税收减免住房保障模式。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日本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旨在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外还有大批供中产阶级居住和购买的房子。公营住宅针对贫困群体,形式多样化,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人人“居者有其屋”。
第三,法国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全法国大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
第四,新加坡分级住房保障模式。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新加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新加坡房产和发展委员会将“廉租房”分为两个档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新元~1 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
第五,香港公屋住房保障模式。香港的“公屋”是“公共租住屋的简称,是特区政府为无法负担市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而实施的重要社会居住保障政策。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目前,香港共有约65万套公屋住房,超过200万人租住其中,约占香港总人口的三成。
四、完善中国廉租房制度的若干建议
中国廉租住房制度改革应积极借鉴以上国家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发展公共租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措施实现“民有所居”。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能强制规范住房市场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外住房制度都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美国的《住房法》和《国民住房法》、日本的《公营住房法》等。中国的《住宅法》应当尽快制定,以《住宅法》统领中国的住房制度,促进中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并可以在住房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对于廉租住房制度而言,《住宅法》主要是全局性的,统筹整个住房制度,不可能对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所以,当务之急,是先建立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规,对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结,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学体系,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保障、房屋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住房的两种主要形式,两者彼此关联,共同发展。住房过度市场化,追求效率的同时,造成的是社会广泛的不公,社会福利难以最大化;住房过度福利化,将严重影响住房发展效率,福利得不到提高,任何一种住房供应方式片面发展都不能有效解决住房问题。所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例尤为重要。为了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应该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协调好两者比例关系。
第三,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严控住房面积。政府应致力于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方式,严加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建议实行“补人头”方式,即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费,按照一定标准,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到每个应当享受补贴者的头上,让这部分群体拿着补贴款去房产市场上购买、租赁自己能够购买、租赁的住房,不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的机会。
第四,大力发展公共租屋。公共住房问题虽然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这部分“夹心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引导居民树立买房与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的观念,有效地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促进房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屋的公共租屋保障制度。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中主要把握的方向是:动态性、地域性、合理性地划分家庭收入水平线,划分为最高收入、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七组;完善的住房档案系统,实时监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退出机制是一种事后机制,住房保障应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只有有效地审查和确定退出对象,使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才能保证有限的住房资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淅珉,张恩逸.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N].中国建设报,2002-08.
关键词:廉租住房,融资体系,对策
1.廉租住房制度概况
1.1廉租住房定义
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但是随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在实践中配租方式及配租标准等逐渐产生了一些新的内容,结合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进行实物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论文大全。
1.2廉租住房制度与传统福利分房体制的主要区别
我国政府在进行住房体制改革之前,住房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分房,社会福利分房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并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公房,在职工申请住房的基础上,分配给职工居住,收取象征性房租的福利制度。我国政府现行所采用的廉租住房制度与传统的福利分房体制具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2.1保障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社会福利分房所保障的对象是全国企事业单位职工: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是一种真下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可以使政府将有限的财力用于解决最需要提高住房条件的住房弱势群体,从而提高住房保障的社会效益。
1.2.2 保障的时限不同
获得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是暂时的,当保障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时,就必须退出保障体系,因此廉租住房制度是一种动态的住房保障机制。
1.3廉租住房制度主要内容
廉租住房制度是一项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现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国廉租住房政策在全国各城市开展的实践,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
1.3.1租房的保障对象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并且接受保障的对象必须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同时保障对象标准界定的标准必须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根据己开展廉租住房建设城市的经验,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目前一般将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并且享受低保6月以上的“双困”家庭。
1.3.2租房的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必须结合我国各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以存量住房改革为切入点、全面启动住宅市场的过程中,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房改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一是要适当的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标准太高会使下部分应该给予住房帮助的家庭被排斥在外,标准木低则会加大政府补贴金额,从而增加政府负担;二是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标准太低将不会对低收入者带来实质性帮助,标准过高会影响普通家庭参与房改的积极性。
1.3.3租房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本着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进行,其中实物配租方式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1.3.4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1.3.5租房运作的保障机制
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在住房保障领域的一项尝试,它的有效运作依赖一系列制度机制,以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
2.我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供需的特点
廉租住房是我国政府为城镇住房弱势群体提供的一种补居住用房,同政府其他基础或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建设资金供需状况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量大。虽然我国经济在近十年来一直保持了健康、稳定、高速的增长,但是在我国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依然存在。
(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标。论文大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方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本着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进行。
(3)廉租住房融资模式单一。从已开展廉租住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
3.征收住宅保障税为廉租住房建设融资的政策建议
通过征收住宅保障税为廉租住房建设融资是解决)廉租住房融资模式单一的有效方式。住房保障税作为我国城镇中廉租住房问题的一项新税种,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最大可能发挥该税种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该税种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具体实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3.1住房保障税的实施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房保障税的实施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住房保障税在进行征税额度的确定时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根据我国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规定,各地在进行廉租住房建设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各城市通过财政列支,因此各城市在确定住房保障税额度时,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住房保障税税制,确保住房保障税在实施时,政府作为组织者能良性运作税款的征收及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廉租对象能真正从住房困难中解脱出来,同时尽最大可能减小因征税对纳税人的消极影响,最终实现纳税人、政府、廉租对象三者心理上的总体均衡,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二是在确定本地区住房保障税征收总量时,要较为准确的统计出需补助的家庭总户数,对于廉租对象的保障标准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着“雪中送炭”的原则确定补助标准,而不能采用“锦上添花”的方式。
3.2税收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住房保障税是政府通过法规强制征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收缴,并由政府进行运作,为了保障资金最终合理的运用,应该将所征收的税金纳入住房保障财政专户,由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
3.3加强税收征管的工作,保障住房保障税的顺利实施
首先要加强执法,偷税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强硬的法律约束,不仅可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还可以使合法行为得到鼓励和发展。因此在住房保障税实施时,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以法治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其次要加重对偷税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轻税重罚的做法。再次,降低税收征管成本。论文大全。尽可能消除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设计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激励相容机制,完善税收制度,合理设计和安排企业行为的环境空间,使其既符合政府的税收征管目标,又能使企业在不偷税的情况下实现其经营目标,从而引导企业守法纳税。
参考文献
[1]陈立军. 如何科学划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J].中国房地产, 2006,(02) .
[2]欧阳东. 支持廉租住房保障:更好地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专题三)[J].城乡建设, 2004,(04) .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租售并举、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县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购房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该家庭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购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租赁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现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合同、协议、契约等凭证;
(四)出具享受廉租补贴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户,通过电视、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签订合同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进行成本审核,以审核的价格出售。
第九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和所有产权两种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两种形式,一是按共有产权出售,其中个人占80%产权,政府占20%产权,即按照80%产权出售给个人,20%产权归政府所有;另一种是按所有产权出售,即100%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按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出售,应包括征地和征收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取得共有产权的,应按照产权比例交纳国有产权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包括第九条的所有费用加土地出让金。
(三)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按共有产权出售的,给予应付房款3%优惠;按所有权出让的,给予应付房款的5%的优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60%。余款应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交清。
第十条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一次性按总房款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一)凡是购房人无论是共有产权出售,还是所有产权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产权20%补缴第九条所列的费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按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管理。
(二)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县管理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二条本县行政规划区范围内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政府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额,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所建房屋由县政府和开发企业按份共有。
第四条县建设局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准的制定及配建合同的签订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办法公布后的所有新建住宅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县政府同意,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保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布局、套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应在一期完成。
第九条县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过程中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具体审核土地出让合同与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的约定,不符合者要求及时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不符合者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回购交接手续。配建的房屋做为廉租住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