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7 10:21: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价值观 职业素养
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是系统掌握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社会认知、知行统一能力和具有独立思考、解决法律新问题的智慧,品质高尚,能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先进的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进行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与探索。
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
法律职业技能欠缺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他们必须具备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律职业成员的基本资质。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多年来法学教育主要停留于法是什么的知识传授层面。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大面积缺失。例如,学生实习“走过场”,模拟法庭开庭少之又少,观摩法院开庭审判更是空白。法官、律师亲临授课也没有兑现,课程设计与课堂教学很少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规则、职业道德等内容。结果学生毕业后大多无法取得专门法律职业“入场券”。因此无缘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一大缺陷。
1.2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没有贯穿于法学教育教学的始终
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设立背景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然而。现实中却经常看到,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毕业生。虽然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社会生活中众多具体的法律业务却一筹莫展,甚至对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也往往无从下手。这与法学教育教学严重缺少实践课程,专业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有很大关系。
此外,在师资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的软硬件环境、实习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影响法学教育实现的不利因素。
二、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2.1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
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我们要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法科学生”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一方面,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也会削弱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模糊,缺乏针对性。法学教育目标基本上定位于“高层次的专门法律应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2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职业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大陆法系以理论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表现为重学生理论素养的教育,致力于培养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通用的人才的培养目标。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价值观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互补性,随着两大法系教育改革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出现融合和趋同的态势。我国法学教育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基本途径
3.1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教学毕竟是“纸上谈兵”,要真正发展学生的能。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学生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学生在对外进行的法律咨询和从事兼职律师教师接手的案件,由学生参与办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另外,在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鼓励学生参与开庭,使其在分析案件、法庭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立法讨论,凡全国重要的立法法案和重要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的立法,法律修订(如民航法的修订)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或书面讨论。也可以结合社会重大法律活动或在节假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
3.2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素养教育统一是由法学高等院校来进行,这点无可争议,但职业素养教育是否在学校的课堂上进行,大学法学教育是否应该担当法律技能训练的任务,这个问胚是当下各国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少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34.77.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TAFE模式CBE模式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一项关系到高职学生能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高职院校能否生存发展的重要工程。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传统的教育模式造成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界定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按照字面的理解,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人才培养的标准形式亦即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但这样的解释却是日常生活中的解释,不是教育学上的理论解释,不利于进行理论的建构。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
高职教育不是职业培训,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偏离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为目标,在人才培养中始终坚持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的统一,注意三个方面的结合与协调: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协调,科学素养与人文素养相协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协调,使培养目标真正得以实现。所谓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下,对人才培养目标、内容、培养方案、培养规格、学制及教学过程等诸要素的组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高水平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要根据社会实情、政策实情、学校实情等以上诸因素进行优化设计组合,寻求一个较理想的符合现实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政法类高职院校,如果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如果没有自己的过硬专业,如果没有自己的名师……一句话,如果没有创下自己的品牌,那么,学校的生存就必然存在着问题,更不用说是未来。对于人才培养模式,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高职教育不是搞职业培训,因此,高职教育不应该偏离培养目标。其次,在实验实训上,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实训基地,如果一味模仿工科职业院校,那无疑是削足适履。第三,加强学研结合。第四,广泛开辟第二、第三课堂,形成素质教育的“活动类课程”体系。
二、产学研、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理论
近几年,“产学研”这三个字成了高职院校的“圣经”,“产学研”理论实际上是来之于“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理论,所谓“双元制”指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即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岗位培训。这样,学生能较熟练地掌握岗位所需的技术,毕业就能很快地顶岗工作,普遍受到企业的欢迎,曾被誉为德国经济振兴的“秘密武器”。那么,从政法类高职的角度,如果理解这三个字,“产”字,是工厂进行生产的意思,政法类院校如果寻求与生产厂家的契合,无论是理论还是现实,恐怕很难找到突破。从市场的角度,高职院校生产两种产品,一是学生,二是和普通院校一样,也应该出科研“产品”。舍弃“产”字,剩下“学研”二字,依然可以大有作为。
三、CBE与TAFE模式
从世界成熟的经验出发,还有两种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即CBE模式和TAFE模式,CBE模式是加拿大、美国为代表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以能力为基础,它的核心是从职业岗位的需要出发,确定能力目标。通过有代表性的企业专家组成的课程开发委员会,制定能力分解表(课程开发表),以这些能力为目标,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内容,最后考核是否达到这些能力要求。TAFE模式是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国家框架体系下以产业为推动力量的,政府、行业与学校相结合,以学生为中心进行灵活办学的、与中学和大学进行有效衔接的、相对独立的、多层次的综合性人才培养模式。可以看出,后两者的人才培养模式理念与政法类高职院校存在某些相合之处,那么,我们只能以CBE和TAFE作为参考和借鉴来规划政法类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CBE职业教育模式近几年在美国和加拿大被广泛普及,特别是在社区教育中成绩斐然。这种教育模式的理念是:“整个教学目标的基点是如何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一特定的职业所必须的全部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应该做广义理解,至少应该有以下内容:一是培养目标要求下的知识;二是上文提到的六大素养。三是学习的心境,指动机、动力、经验、历练、是一个情感领域、活动领域;四是反馈,即老师和学生都要懂得评价、用评估的量化指标来对教和学进行评估。TAFE学院的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中心,实践第一。TAFE各学院设有实践课和理论课,但以实践课为主。没有现成的教材是TAFE教学模式的另一特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培训专业都是根据地方经济、社会需求、行业需要等设置的,考试一般为现场实际操作。评估者根据其效度、速度、操作中的应变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所以评估过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在澳洲,TAFE在继续教育领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另外,我们在定位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上,应该顾忌教育的价值价值取向问题,这是大学教学改革的一个首要问题。理解和把握教学改革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对于构建教学改革的价值坐标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当今我国教学改革价值取向的基本特征是突出人本位、强调基础性、彰显大众化、重视信息化和注重国际化。
四、政法类高职的人才培养模式
从上述CBE和TAFE两种模式中,我们可以抽取到以下合理因素:项目教学;目标定位学习;以实际能力为基础,以实际表现为依据;职业综合能力;因材施教;在规划政法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之前,首先要对以下几个要素进行科学定位。第一,正确定位学院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及发展格局。第二,正确定位学院的服务区域。第三,正确定位学院的人才培养层次。第四,正确定位本区域社会需求。首先,高职教育属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以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为已任。但是,前文提到,政法类高职与“技术、技能”似乎不存在太多的契合,那么,我们只能在法律专业水平、法学素养、经管人才方面寻求突破。所谓学院的服务区域是指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为例,以“立足北京、服务政法、提供面向与法律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作为自己的区域定位和区域社会需求。在人才培养层次上,政法类高职的目标不宜定的过高,仍以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为例,其人才培养目标既实际又非常的合理:以应用法律教育为主,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重点培养从事法律辅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实务人才。在分析的基础上,政法类高职院校在发展方向、目标和格局上应该这样定位:面向基层、服务和管理一线岗位,适应我国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既具有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受到良好的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协调发展,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业务中的与本学科相关的问题,培养适用地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实用型“专门人才”。
通过以上研读,科学和理性的政法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政法类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简表
教学目标以学生的实际能力提升为目标
学习目标以自己的专业素养提升为目标
信息反馈应该及时、快捷
教材模块、学习包、互联网
学习场所教室、实训课堂、现场
教学内容夯实专业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在教师指导下培养学生的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
教学方式因材施教
考核标准职业综合能力与职业素养。
老师定位是学习过程的管理者;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对学生的自评进行考核评定。
学生定位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负责、自学自评。
成绩学生实际掌握的能力,师生共同评价。
以上内容体现的是专业方向多元化、课程体系多元化、教学方法多元化和教学评价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路径,也就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的社会多元化需求相适用,法律辅助人员的工作有法庭书记员、法律助理、律师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等。在国外,这类人才必须接受两年制(最低层次为大专)的职业教育,才能从事法律辅助职业。属于这类高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美国的社区大学、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德国的专科大学、日本的短期大学等。因此,我国政法类高职院校目前存在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五、结束语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存在着的重技能、轻人文的问题,这不符合新时代的人才教育观。并且,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确立,法律人才日益成为全社会通用人才,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各行业迫切需要大批各类层次的法律人才,为法科生提供了大量的用武之地,那么,挑战与机遇并存,作为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和教师应具备与时俱进的思维,在施教过程中根据形势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特别应该经常分析专业困境,为自己培养的学生探求就业出路,寻求学生就业渠道的多元化。如此,在“开放办学,平等教育,民主管理,主动服务”等大方向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办学特色和和人才培养模式,那么,就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沈燕燕.浅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长沙大学学报,2011,(6).
[2]汪正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偏向及矫正.职教论坛,2007,(7).
[3]张智.关于构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当代教育论坛(管理研究),2011,(2).
[4]钟勇为.我国大学教学改革取向的基本特征.教育学术,2009,(8).
>> 从社会需求谈对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德育的创新培养 试论军校学员信息素养的培养 浅谈军校学员实战化素养的培养 论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从社会需求看行业英语应用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从社会需求看高级文秘人才培养的定位 从社会需求看本科英语专业翻译人才的培养 从当前社会需求看高职文秘专业人才的培养 从社会需求透视声乐专业学生的培养方向 军校学员信息素养培养探析 如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速录人才? 从社会需求导向看“三本”院校英语专业翻译人才的培养 把握社会需求,探索培养新路 从社会需求谈预防医学专业本科教学改革 从社会需求状况谈山东体育学院相关专业课程建设 着眼提升军校学员任职需要 注重培养军校学员法律素质 谈高职教育会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 从期望理论的视角谈军校干部学员学习积极性的提高 浅谈军校学员情商的培养 浅议军校学员人文素质的培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教育 > 从社会需求谈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 从社会需求谈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孔涛")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3.理论联系实际
【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职业素养教育 融合途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杭州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度科研课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研究”(编号ky201318)的成果。
作者简介:张爱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高职教育肩负着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岗位要求的高素质人才的使命。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决定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的融合,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是当前我院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努力方向。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的融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融入专业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我院加强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探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初步尝试。本文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结合汽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企业文化,思考和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如何融合的问题。
一、职业素养的基本内涵
职业是由于人类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劳动。职业素养简言之,是职业内在的规范和要求。职业素养高低是衡量职业人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是从业者职业生涯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职业素养问题关系到高职大学生能否顺利进入职场、未来事业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界定职业素养的内涵十分重要,但在学界,对职业素养的内涵有不同理解。例如:解厚荣(2010)认为职业素养是一个人在职场环境中表现出来的职业知识、职业行为、职业形象、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态度、职业尊严等方面的综合品质。叶菊珍(2010)认为职业素养概括起来就是职业过程中的综合素质或品质。包括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态度。郭春燕(2012)认为职业素养是职业人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情感和职业态度。分析上述对职业素养内涵的解读,本文认为,职业素养是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从业者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育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平台
培育大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目标,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职教育的必修课。研究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问题,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与职业素养教育有着相互融通的内容。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运用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通过教学,逐步提高学生走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文化、身心、法律、职业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态度、职业价值观和职业纪律,更好地促进高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可持续发展。职业素养教育是指遵循职业发展规律和职业素质养成规律,对高职大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行为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职业素养教育是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它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核心,是素质教育的灵魂。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平台。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
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理念,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推进高职大学生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载体。我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在深化教学改革中,要贯彻“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文化育人”的办学思路和“融”文化理念,探索和实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实现我院“学生体面就业”目标。
1、调整和丰富教学内容,突出职业素养教育。
根据青年汽车学院汽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调整和充实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在适应性教学中,强调职业活动中操作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交流能力、专业能力的重要性,指导学生设计大学生活规划,使学生更好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在思想情操教育中,通过理想和爱国主义内容的教学,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和职业理想,将坚定的职业理想与对祖国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在人生价值教育中,要求学生做好人生规划的设计,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积极的职业态度,在职业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在道德修养教育中,突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学习和感悟青年汽车集团“治厂方针、干部作风、工作作风、质量方针、技术领先、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文化内涵,提炼出汽车职业人必备的管理、责任、创新、技术、质量、服务六个职业意识,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敬业意识、诚信意识、创新意识、合作意识、进取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并结合专业的特点,提出了汽检、汽制、汽营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要求。在法律修养教育中,通过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等内容的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养成遵守法律法规并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和习惯。
2、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培育职业意识和能力。
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是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重要途径。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演讲、播放影视资料、小组讨论、问题探究式、情境模拟式、案例分析、社会实践等各种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教育。例如:通过案例分析,请学生谈谈把汽车专业作为自己职业理想的理由以及如何努力实现职业理想的设想;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寻找身边的感动、发现身边之美的教学活动,然后在课堂上演示PPt,与班里其他同学分享;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爱国歌曲演唱的课堂教学活动;播放爱国主义影视资料,分组开展课堂讨论,然后每个组推荐1名同学在大班进行交流发言;开展校园文明与大学生公德状况调查ppt课件制作比赛,在课堂演示后评比发奖;在感知青年汽车集团企业文化的基础上,以图片、视频等形式,简要介绍我们汽车学院优秀毕业生和获得省以上技能大赛奖项的学生事迹,向学生提示和解释我们汽车学院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而实施的专业文化建设项目计划。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还开展“大学生基础文明养成”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并把学生基础文明表现列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考核中。
高职教育是为学生今后职业活动能力可持续发展奠定职业技术基础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职业素养教育融合的途径和方法,需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断进行思考、探索和实践,以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中的独特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丽《职业素养教育——时代赋予高职院校的历史使命》[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叶菊珍:《高职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实施的途径与方法》[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解厚荣《如何培养高职学生的职业素养》[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4]饶素良《基于职业素养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高职法律文秘专业旨在为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文秘技能的应用型复合人才。但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此造成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勤于思考、敢于怀疑、勇于创新的思想和能力。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本文基于此出发点,对于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如何培养创新型人才提供了思路探索。
关键词:
创新型;高职;实践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强调要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既是适应目前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战略举措,又是推进“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关键助力。2005年7月29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总理进言:“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老这一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不仅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疑问,而且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面对的疑问,更成为整个教育界及教育工作者对如何正确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疑问。
一、什么是创新型人才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所谓创新型人才,是指富于独创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够提出、解决问题,开创事业新局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高职法律文秘学生应具备的创新能力
创新不仅是意识和心理活动,更是一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型人才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具有较强的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二是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创新的能力。作为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应具备以下具体能力。
(一)具有创新性的学习能力“专”与“博”结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扎实,能够快速实现知识的更新和迁移。善于根据个体需要去主动选择学习材料和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适应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来说,尽管未来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辅工作,但法律思维能力仍是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素质。法律思维能力即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对法律裁决和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不仅如此,高职法律文秘学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根据事物的发展态势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随时调整、寻求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可以轻易地摆脱思维惯性,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的处世态度,善于和他人合作创新型人才在面对挫折的时候,敢于面对现实,善于总结分析,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所以高职院校在确立自己的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让学生学会做事,更要学会做人,要让学生成为拥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传统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多的需要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辅助服务的技术性人才,而这些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量较大,同时,社会对于这种人才的要求更倾向于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实践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总体下降,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律毕业生要想再就业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仅仅靠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培养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迫在眉睫。
四、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高职学生普遍是以求同思维见长,求异思维见短。缺乏创新意识,究其原因,除历史传统的和文化背景外,主要是教育塑成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就是课堂讲授,高职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当然,就知识传承而言,传统课堂讲授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等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不会有太大偏差。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老师的教学生硬、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老师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条文的讲解,不能有效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学生缺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得实践能力低下和思辨精神欠缺;同时,课程考核长期延续“一纸考卷定终身”的方式,使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往往只是应付考试的机器。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经历实践检验,便会暴露出实践能力差、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不善于与人合作等诸多缺陷。
(二)开展实践教学有较多的瓶颈在校内课程实践教学方面,高职法律专业探索了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模拟法庭、专题辩论等多种办法,但如何将案例设计贴合实际,使实践过程更吸引人,让学生全员参与,也是实践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校外实践教学方面,一方面政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对高职院校的实习生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即使学生找到了对口的实习单位,但往往实习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造成很多学生有“打杂”之感,觉得实习无所收获。
(三)学生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近年来,高职学生入学分数越来越低,许多学生缺乏较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学习主动性以及抗挫能力相对较差,很难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加上长期以来在传统教学模式的熏陶下,很多学生缺乏主动思维能力,习惯于被动接受新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
(四)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成为创新的另一个不良极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场景中“,个人”发展正在逐渐演化成为功利化和强调自我利益。部分学者认为,这种“个人发展“是市场体系培育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状态,不必过分在意。然而,如果我们回顾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面对封建社会的“人性压迫”时“,文艺复兴”和自由主义精神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过度追求“自我利益”却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条件。正因为如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体系,用以约束“过度膨胀的自我利益”。毫无疑问,在培养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创新能力的同时,这种过度功利化的“个人发展”又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因为,首先,从社会发展全局来看,如果每个人都只强调自我利益,那就会陷入相互争斗的“霍布斯丛林”之中。如果每个人都只注重功利化的短期目标,那就会形成急功近利的社会氛围。其次,从学生的个人成长来看,过度功利化和过度强调自我利益也不符合个人健康发展的规律。当他们陷入不断追逐更大利益的“自我强化”过程中,将会逐渐丧失精神层面的追求。只有他们超脱于“物质利益化”的社会氛围,具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才会真正地健康发展。
五、培养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的基本措施
(一)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立德树人是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明确要求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同时将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培养相融合。作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以培养辅人才为目标,更要强调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并重,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强化创新能力培养,使我们的学生不仅学会“做事”,实现就业目标,更能学会“做人”,实现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二)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创新素养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这是一条基本的教育规律。对于创新教育来说,能不能培养出创新型人才,师资很关键。教师自己都没有创新意识,不知道什么是创新,更不知道如何去创新,那又何谈培养创新性人才?专业师资队伍当中一定有具有创新素养的师资。因此,要对师资进行深度改造和培训。不仅要提高学历层次,更要去实践、去挂职锻炼,老是在课本里打转转,就不可能开阔眼界,更谈不上创新。打破常规从企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军人物,大量补充高质量兼职教师队伍有利于与提高创新教育师资的整体水平和创新活力。
(三)着力打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一个没有经历过实践锻炼的人很难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更不可能成为创新型人才,所以,实践教学是培养创新性人才最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不可忽视的基础环节。因此,首先要有稳定的外部基地,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吧产、学、研结合起来,要有强烈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通过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联动,共同打造创新实践基地。其次要充分整合内部资源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为学生多创造锻炼机会和实践平台。
(四)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启发式教学行为主义主导下的传统教学观和以传统教学媒介为技术条件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实践中产生了种种的弊端,突出的体现为教师的“权威———中心”主义和教学传播的单向性,事实上,教师的职责范围应当是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和思考。教师应该通过不断的启发、提供思维训练机会,挖掘学生的内在潜力,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提升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开设多种“第二课堂”,组建校友会,建立毕业生反向监控制度开设以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主题的讨论课、方法课、经验介绍会,新老校友恳谈会。组织校友会是最有效的发展和维护校企联合的方法。这种努力有多方面的益处:其一,便于在校学生的实习安排;其二,有利于专业人士介入课堂实践性教学;其三,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并做出及时调整;其四,保证学生就业率的稳定;其五,扩大校友圈的范围和规模,为实践性教学模式扩大资源。同时,着力拓宽反向监控渠道,以社会需求为目标,把毕业生竞争力作为终极质量标准,反过来分析培养方案、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毕业生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不断增强质量监控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六)积极开展“做学结合”积极开展“做学结合”,必须腾出一段时间去相关法律实务单位实习。实践是锻炼学生综合技能和提高法律素养的最有效的载体,通过实践,增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性认识,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到主动探寻,通过接触大量真实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参考文献
[1]郭琴.传统高等教育教学思想的局限性及其匡正[J].高等教育研究,2009(5).
[2]胡建华.大学教学改革与创新性人才培养[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刘尧.创新人才培养需要转变的教学观念[J].中国高等教育,2010(1).
[4]韦成龙,钟华,刘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内生动力问题刍议[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4).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
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
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作者:陈雪敏 肖巧玲 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
关键词 师范生 法律素养 缺失 提升措施
中图分类号:G65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是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 也是法治国家对师范生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素养的缺失说明必须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
1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
1.1师范生法律知识缺乏
有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过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5%的师范生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 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中,只有14%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错误答案;“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中,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判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正确率的只有42%,错误率达45%,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调查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正确答案)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42%。 可见师范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
1.2师范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新世纪的师范生自我意识强,但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如2015年11月8日《华商报》就有《铜川女大学生考场偷手机居然是突发奇想》的报道:一名21岁铜川籍的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到教室门口的桌上放包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曾经考试时,包这么放着也被别人偷走过手机,便突发其想,就试着去偷拿别人的了……”,该学生盗窃了两部手机价值上万元,已属盗窃数额较大,其一时兴起的行为结果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大三学生没有一点法律责任意识。
2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法律素养就是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一个现代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他不仅知道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知识;而且他会尊崇、敬畏法律,自觉守法、自觉用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个人内心会将法律尊为其行为的最高规则,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理当从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能力三方面入手。
2.1学习法律知识
师范生提升法律素养,首要措施是学法、知法、懂法。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师范生或多或少地具备一些法律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各高校必须优化师范生培养方案,开设法制课程,加强法制教育,让师范生在走出校门前深刻体会到自己的职责是“立德树人”,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表率,培养师范生的法律信仰意识。通过学习, 使未来的教师树立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具备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学理论知识;懂得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生命权、健康权、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与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及依照法律纳税等义务的宪法知识;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法知识;明白教师和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救济途径的教育法学知识,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使得师范生具备比较丰富的教育法律知识,促使师范生认识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禁止性法律义务, 恶性殴打学生是体罚,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 劳动改造” 、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也同样是体罚之列;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 小霸王” 学生, “ 劝退”(逼其退学), 这是变相的开除,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所以师范生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2.2树立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 我们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师范生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才能驱动他们积极守法,使其守法行为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师范生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因此,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
2.3培养法律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强调,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师范生必须培养法律能力,因为“依法治校”、 “依法执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学校必须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法进行教育教学,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生管理中,学校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督促学生依法履行义务。因此,师范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能力即法律实践能力,也就是完成各项具体法律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可以采取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发挥师范生法律社团的“蝴蝶效应”、 敦促师范生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弘扬浸润了法治理念的校园文化等方法,以培养师范生的法律能力。
[1]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商法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7-081-2
教学的目的是要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具备法律思维的人才。商法是与现代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分之一。拉丁语中有一句著名的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在交易活动中要有秩序、有规则,要有法,法是交易的规则商。“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21世纪需要“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具有“法”“商”两种知识结构,能运用“法”、“商” 两种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商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然日益提高。商法教育将在整个法律教育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商法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实践教学中如何创新商法教学方法,提高商法课程的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卓越法律人才,这一切都有待于法学教育工作者进一步探讨。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就必须要从法学基础教学改革抓起,必须要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于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及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各个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并且深入的改革,以达到适应国际、国内对于高端、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环节,都需要同时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以及学术类法律人才,但还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因为法学教育应当首先关注其实用性,但是,高端法律人才之所以称为“高端”,那么一定是要有超越一般法律人士之处,必须要通过严格正规的学术训练、还要具备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法学教学改革目标,应当首先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但还不能忽视学术积淀,因为专业的学术积累对于实务操作有着一定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应有别于传统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应当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如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以及实践能力,要懂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会计、税务等经济学相关知识,卓越型法律人才知识面应当更广,并且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
二、进行商法学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求商法的教学方法须不断创新,因为教学方法作为培养人才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来说,不仅仅要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且要以获得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为目标。为了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要坚持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与人格的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作为讲授商法学的教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培养出我们的学生既要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培养出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而传统教学方法下的教育和考核方式使得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一旦遇到真实的社会案例,学生就会不知所措,这显然是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的。
“商法,是一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再组合、金融发展的需要,时代呼唤商法内容的不断创新。商法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目前关于商法的教材,既有教育部所推荐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有各名牌大学所编写的教材,其内容也各有取舍,很难做到一应俱全,这些教材的内容也大多数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反映不断变化中的商事实践,以致于知识体系老化以及滞后。鉴于此,商法教学方法应当循科学原则,力求做到与时俱进,在对基础知识充分掌握前提下,还要密切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立足本土,探索国际视野。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的商法教学体系的改革
(一)树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
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工作能力等,努力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培养方案。要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等问题;其次,应当突出商法这门课程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的重要特点,调整好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再次,在加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的加强学生的基础法律理论素养;另外,还应当打通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并且要尽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而涉外法律业务将会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大量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基本素养、基本观念以及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的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交流能力相对处于劣势。当前,我们应当加大商法学实践的必修环节内容,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相对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其思辨性和逻辑性的养成,实践教学的特点就是要加强动手操作能力,关注有关起草合同、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等等,同时,在日常教学中还要关注司法考试,将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在商法实践教学中应积极推广课堂讨论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和激烈争辩的氛围当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具体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基础法理知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讨论的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当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控制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使全部学生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并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
提高教师的专业认识是法学专业师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因为专业认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只有明确了本专业的定位,并把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问题,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才能够真正在教学中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法学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开展:加强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为教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交流环境,可以派出教师访学,参观交流,为现有教师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创新水平。教学评价还要实现多元化: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评价,又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评价,既要有教师的评价,也要有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评价制度,必须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以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等要素为考核评价标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四)课外实训教学法
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还必须要注重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的有机结合,而课堂外教学是专业课程内容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是教学方法的合理拓展,通过拓展课外实训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能提升学生的技能素质、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课外为学生搭建出社会实践的平台,利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实习场所,开展法律专题调研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义务的法律咨询等等,为学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宣传并组织好实践和实习活动,为学生创造各种实践的机会,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注重与其他课程的协调与配合
江平先生曾在自传中提到:“研究商法学, 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知识。那么这句话对于培养商事法务实践人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大量的经济管理知识, 商事法务人员虽然并不直接从事商事活动,但要做好法务工作,预见并有效防范商事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比方说法务会计工作,就需要从业者具有较为扎实的会计学基础知识。同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商法课程群体系包括适当的商事课程,这些商事课程群以讲授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为主,也可以在选修课中开设经济学导论、货币金融学、会计学、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类的基础课程,商事课程群的学习可以和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同步进行,最后在商法实践课当中进行融合,还应当注意商事课程的学习最终还是为了商事法律实践服务的,不应当占用学生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需要过于追求精深。
参考文献:
[1]自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龚志军.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教育报,2009,(1).
[3]范健.中国商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国际合作前景[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动态,2003-1.
[4]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茶座,2006-1.
[5]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19-03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指出:“在传授人类积累的关于自身和自然的知识方面以及在开发人类创造力方面,教师将始终是主要的责任者,始终起主导作用。”列宁也曾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师。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基本素质
1.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调查表明,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100%的高等学校和85%以上的公检法及其他国家机关,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不经过系统扎实的理论学习和训练,很难掌握其体系和精髓。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人的专业理论素养有较高要求。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16门必修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其他法学选修课程。考虑学生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法学专业学生还应选择一些法学之外的课程,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做理论准备,因为任何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不学习法律以外的知识很难彻底解决法律问题。
2.较强的实践能力。理论服务于实践,知识应当转化为能力。法律部门都要求法律工作者“有很好的沟通、综合能力,有较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优秀的法律人要业务熟练地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基础知识,还应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及交际能力往往影响一个人能否真正走向成功。对法律事实的正确判定和法律依据的正当选择适用,则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3.丰富的社会经验。除上述人文社科基础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外,法科学生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即关于社会存在、社会运行、人类交往的阅历和经验积累。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目前法科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天真地认为书本上抽象的法学理论可以直接适用于法律实践,一旦发现不能完全对接,就无所适从。现有知识的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变换性和无限性固然存在冲突,但法学院的教师与学生均忽视社会经验的传授和学习却是不争的事实。
4.崇尚法治的基本理念。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治即良法之治,法律应是公意的体现、正义和权威的化身。法律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最终尺度和准绳。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应培养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构筑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在内心深处生成对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崇尚。
5.追求公平、正义的优良品德。法律人一生的信念和职业活动必须用“公平”和“正义”来支撑和维系,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与其将来职业相适应的品格,力争成为一个公正理性、品德高尚和富有人格魅力的法律人。
二、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全面的专业知识。“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先要有一桶水”,法学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之下更多地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法学教师在专业知识水平方面的衡量标准也主要看其受教育的程度,以及科研实力等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既包含理论层面的内容,也包含实践层面的广泛内涵。要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要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教师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知识,单有理论知识还是远远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
2.高度的职业道德。教师历来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方面,法学教师要身体力行法律人职业道德,言传身教,做学生楷模;另一方面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本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安排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我国高校教师普遍承担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教学工作正在受到科研方面的巨大冲击。如果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质量将无从谈起。老一辈法学家梁西先生在讲到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时曾说:“作为一个老师,哪怕学问再好,如果不进行认真和扎实的备课,是绝不可能把课讲好的。一般地说,老教师或讲老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5:1;新教师或讲新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10:1。”这样一种严谨、负责的精神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学教师的典范。
3.高超的教学水平。衡量一个教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他自身学术水平有多丰富,更重要的还要看他能够教给学生多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教师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储备的前提下,努力钻研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如果缺乏实践经验,对相关理论的认识仅停留于纸面上的描述,不经过实践的检测和实验,就很难领会其真谛,自然难以培养出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法学教师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不断积累法律实践经验,把理论和实践不断糅合,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既做理论上的“专家”,又做法律实践的行家里手,做到既是法学家,又是法律家。
三、现阶段法学教师存在的普遍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重理论,轻实践。岂不知缺乏实践的成分,不但教师教不好理论,学生也难以真正掌握理论的真谛。学生参加工作后,感觉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理论缺乏深度,实践缺乏高度。
2.知识储备不足。法学教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但法学作为一门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的学问,具有极强的实践性,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是丝毫不会顾及法学内部的学科划分的,一起案件的解决很可能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可能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领域有关。学科内部的专业划分过细,彼此不相往来,既不利于学术研究走向深入,更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其次,一直接受法学教育,对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关联学科知识缺乏。法学是一个不能自给自足的学科,它提供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如果只知道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法律的意义将难以发挥。
3.缺乏足够的法律实践经验。大多数教师未曾从事太多的法律实务,法律实践经验缺乏,不能或不敢对学生讲授教材以外的实践知识,或简单照搬媒体上别人办过的案件进行分析,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切身体会和创造性能力。
4.教学掌控力不足,效果欠佳。教师大多法律院校硕士、博士毕业,未曾接受师范专业的训练,对教学规律认识不深,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教学规律研究不够。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教学法和教育学,了解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与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技术技能,掌握教学对象及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才能满足案例与实践教学以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5.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教师讲课以自我为中心,自己知道什么讲什么,喜欢什么讲什么,而对于学生需要什么,社会需要学生掌握什么不管不问,或了解不够。
四、多措并举,打造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
1.强化意识,转变观念。法律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早已存在,但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最早形成于11世纪末期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学院。11世纪之前,欧洲培养法律人的基本模式是师徒式、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专门的法学院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法,培养学生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与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法律纠纷及法律问题的能力。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属于经院式、封闭的教育模式,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单一。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开放型的教育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多种专业知识融会贯通,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背景,注重交叉与兼容,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教师应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强化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人才的意识,牢固树立理论与实践并重,理论联系实践更重的观念;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成才为中心的观念。
2.明确责任,以身示范。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个人的道德标准、思想情操、审美情趣及奉献敬业精神,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身教,而非言教。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己的行为和思想接受学生的检验,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必须先做到,才能培养真正优秀的学生。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自己必须具备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条件。我们的大部分教师从校门到校门,法学基本理论掌握较好,但从事法律事务的机会少,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教师要利用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关挂职等形式,不断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努力把自己打造成学生心目中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标杆。
3.加强学习,拓宽视野。当前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教师应当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储备。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处于剧烈的变化中,旧的法律不断被清理、修改甚至废止,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法律知识的总量和结构不断改变,社会变量不断增加。这种状况使得每个法律人必须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既包括自己本专业的继续学习,终身学习,也包括专业以外的法学知识、以及其他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学习,还包括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规律的研究和学习,努力把最前沿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及其他社会知识运用于教学过程,才能真正培养出高素质、应用型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4.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现实性。过去法学教育中学院式单调刻板的基本理论体系教学法,与社会实践和应用型人才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在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的讲授中,如果单纯地讲解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因为在真实案件的处理中,理论与条文的分析必须与特定的文化、社会状况、人际关系的处理、事实的认定等相联系。各种司法部门都希望毕业的法科学生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实务操作能力,包括司法文书的制作能力、案例分析和运用法律能力、敏捷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等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实习等环节来实现,而作为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教师的指导。如果教师本身不具备这些能力,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指导。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和机遇[J].法学,2006,(2).
[2]冀祥德,孙远,杨雄.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刘晓,等.“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学人才”调查报告[Z].鲁东大学法学院,2007.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5:6.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7]原春琳.中国大学应首先吸引优秀师资而不是学生[N].中国青年报,2006-07-16.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务化;培养【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25-01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遭遇严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与当前法律人才供给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呼唤对当前主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进行深度反思和系统变革,建立培养高端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和机制。
1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管理模式的检视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教学思路,很多是借鉴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培养的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职业伦理素养的缺陷和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对于职业的敬畏和信仰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应有的职业伦理价值观。
当前各高校推行的实务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意图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践性课程和加强实习环节的考核,对促进学生的法律应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无法从根本改变和纠正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固有缺陷,亦无法解决当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场上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与低端人才过剩间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务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提出。 “计划”针对当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分类培养、创新机制等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 高素质法律人才,应是兼具法律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1]应体现出职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精英化与平民情怀的统一,正规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强调职业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连接社会需求,并随社会需求进行调适和改进,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三方面内涵。专业要素,要求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院校教育,具备法律科学体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关系、范畴和制度等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中,首要的社会加强司法伦理的训练和司法技巧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很难坚持职业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很难胜任职业的要求,适应职业的挑战。职业技巧的训练,需要诸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逐渐转向专门化的见习阶段训练,最终走向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
2.4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当前实务法学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尚无法合理平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人文性与技艺性的关系,诸多创新培养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适的载体而无从开展。存在的问题包括:⑴将“卓越法律人才”与专业技能训练等同,淡化专业理论学习和法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塑造。⑵对法学教育培养的“实务化”物质载体和专业技能培养关系认识不足,重训练形式,轻法学技艺学习和训练的科学性和系统性。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中的师资建设重视不足,对“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和传统法律职业的“师徒式”管理内在要求的统一性不够重视,致使当前诸多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有效实施。
3健全、完善实务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总结过去的经验,法学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学体系设计上,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实务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要在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务化训练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应用。通过实务化教学,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
3.2加强专业实验。 以专业实验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意识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了解实务界对法律运用的程序,是建设综合性的实务化教学体系的核心任务。法学专业实验可以分为专项实验和综合实验两种基本模式。前者是通过具体制度和规则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使学生了解单项法规和制度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之进行检验、适用和评析。后者是较为复杂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适用过程的实验。是让学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加强学生法言法语、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
3.3巩固专业实习,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实训基地实习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既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这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有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保障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3.4优化培养学制,改革实践教学。 我国法学教育直接和高中衔接,经过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会,多数学生还未完全掌握系统的实践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时间和专业性上和国外法学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可以采用本硕连读,建立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学习和基础职业训练、研究生学习阶段招生机制或生源选拔机制,分流培养。由学生根据兴趣和能力,分别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导师制为主、课堂教学为辅教学,学校与职业部门联合培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培养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素养培养
[作者简介]孟卿(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河北保定071051)刘宁(1979-),女,河北保定人,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8-0111-02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不同学科教育中对素质教育的要求不尽相同。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指的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作为法律人,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条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进而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样。①在法学教育如此兴旺的背景下,学校通常注重的是学生对一般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条规定及诉讼程序的掌握,这样培养出的法律人并不能称之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合格人才。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大学教育与市场职业之间对接的失败,唯有对法律职业素养的透彻解析才能使法律教学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
实际上,法律职业者的素养有两个层面:一是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与法律相关的最基本的素养,并非法律职业者所特有;二是在更专业的层面上的素养,即完全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对应的特有的素养,体现出法律职业者与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显然基础层面上的素养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素养根基性的所在;但特有素养却是法律职业素养的核心所在,也最能体现法律职业素养的价值以及诉求。显然,只有对法律职业素养做出精准的剖析,才能对学生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和教改工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一、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基础素养的培养
1.法律职业者要有对“法治”的信仰。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在法学教育中,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现代法治具有三个维度,即价值、技术和制度,其中价值是法治三个维度中最为重要的维度。②在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这一基础素养的培养,就是使之信仰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深处发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2.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完备的且不断更新完善的专业知识,成为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一点是目前法学教育中各个院校掌握最好的。我们的教育对象在就业之后将会就职于不同的法律职位,这其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精通都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这不仅是其职业本身所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的法学课程设置更多的偏重于让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能通晓最基本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3.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更要在以上方面表现出清晰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还应当比普通人更为强烈。
4.在行使职责时要掌握“法律方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疑、价值衡量及法律论证等,还包括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一点正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欠缺的内容,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才能更进一步和更形象地展示“法”的面目和精神。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培育
1.法律职业者要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理念是比意识更加清晰的坚定,比信仰更加客观和理性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说是思想状态。作为法律职业者,其在信仰法治和具有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应当再进一步升华为具有现代司法的理念。法学教育中,学生需要学习制度层面的法律,但又不能仅限于此。对司法理念认知的缺失会影响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能正确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可以说,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了对法治的信仰,实行法治的宗旨和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是法律人的灵魂,是衡量法律职业者够不够格的重要标准。③
2.法律职业者需掌握“法律人”思维方式和习惯。法学教育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还应有方法层面。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别于普通的思维方式或者其他职业基于其职业特殊性而要求的特殊的思维方式,它是从法律的逻辑和角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笔者认为,对法律逻辑学的重视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坚持三段论推理方法,注重缜密的逻辑,冷静对待情理和情感,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对于学生这一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通过变通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来实现,让学生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建议上课之前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阅读书籍及案例的任务,上课时由学生展开讨论,老师做结论,让学生体会“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自己掌握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
3.法律职业者特定的职业道德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法律职业道德指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准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要忠诚于法律,要公平对待当事人,要廉洁自律等。随着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对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越来越严,因为必须承认“在社会各种职业结构中,法律职业理应高于中间一级的要求,成为最高职业道德的践履者”。④
4.拥有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法律规范人际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教育培养出的学生在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时是要和人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要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人际问题、人际矛盾,显然不是仅仅运用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由此可见法律教学应教会学生掌握如何在人际关系中妥当处理好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对于这一法律职业特有素质的培养,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法律教学中做出以下尝试:改变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增加口试,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增加实习次数,给学生创造与社会人接触的机会,从中学习处理人际问题、人际矛盾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法律职业语言的掌握和适时运用也是法律职业者重要的特有素质。法律语言是与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性质相适应的法言法语,也就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专用的法言法语向公众语言转化,并成为我们称之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⑤这一特有素质的培养在法律教学中应以让学生参与实习的方式实现。
6.法律职业者与众不同的气质风度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之一。“气质”一词在《辞海》里释为“人的相对稳定的个性特点和风格气度”。我们将这样一个本不带有任何专业化、职业化特点的词用在这里是为了强调,对于作为法律职业者而言,必须具有与众不同的且与其职业特点相匹配的内在个性,并且时刻外化显现的风格气度。
在不放松提高法律职业者基础素养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其特有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法律职业者自身而言,提高特有素养有助于保持自身职业化特征,更有助于使自身在这种专业化、高端化的职业群体中保持更高的水平,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职业成就。对于法律职业群体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该职业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特有素养无疑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该职业群体特有职业素养的提高本身能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不仅其最主要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⑥反思法学教育这二十几年来的发展,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正是法学教育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⑦培养、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素养的方法其实是一个复杂的持续的过程,并需要多种方式并举。例如,重视法学教育中关于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这方面的教育绝不仅仅是法学方面的教育,而必须紧密依附于法律职业本身的教育。一个法律职业者“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⑧由于市场需求的推动,法律专业的招生呈现出兴旺态势,等待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在市场上已经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因此,正规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法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应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不时涉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注释]
①⑦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80.
②徐品飞.法治:价值与政治的重解读[N].法制日报,2003-01-09.
③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N].人民法院报,2003-01-20.
④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12-15.
⑤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N].人民法院报,2002-10-21.
⑥王晨光.法律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41.
⑧(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5.
[参考文献]
[1]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张勇.卓识:超越法律职业的59项卓越素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wWW.133229 .com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