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5 15:34: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处罚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强制执行和主动遵从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CRA进行税务审计的基本原则。加拿大纳税遵从的现状大致是:自愿遵从占58%,偶尔不遵从占35%,不遵从占7%.CRA由此也把遵从管理归纳为三类:自愿遵从、辅助遵从和强制遵从,并根据风险评估和工作需要划分每一类遵从管理上应该配置的现有资源比例。
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是加拿大税收体系的基石。加拿大改进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以纳税人自我评估为主,税务部门税务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自我披露制(VoluntaryDisclosure)规定,加拿大联邦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规定的自我披露的纳税人免予处罚或,纳税人只需补缴相应的税款即可。该制度不仅为纳税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而且通过给予其更多信任与公平待遇,有力推动了全社会树立诚信纳税意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1年4月。CRA开始针对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策略,对于大型企业一般两至三年检查一次,对于中小企业则实行选择性抽查方式,并根据纳税信用和风险确定检查的次数与力度。中小企业税务审计是CRA整体遵从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通常是指所有的个体经营户、中小规模的公司、合伙企业及信托制企业。在加拿大,总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企业,总收入在100万元~2.5亿元的为中型企业。加拿大全国约有450万家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90%以上,雇佣人口占加拿大劳动力市场的60%.中小企业贡献超过60%的GST(GoodsandServicesTax,商品及服务税)和HST(HarmonizedSalesTax,统一销售税),在加拿大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CRA税务审计的具体范围涵盖所得税、GST/HsT及其退税申请、地下经济活动(现金交易、缺少第三方报告或不采取源泉扣缴等)、办公室审查项目以及消费税项目。目前CRA审计工作的重点是中小企业所得税和GST/HST审计,其审计人员数量占总数的75%,覆盖面包含加拿大境内99%的中小企业。
二、加拿大税务审计的组织结构及功能
CRA内部根据功能和区域分为中央11部和5个大区管理部。中央11部包括纳税遵从部、行政申诉部、机关战略与业务发展部、纳税服务与欠税管理部、评估与优惠服务部、法律政策与管制事务部、财务与管理部、公共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机关审计评估部和信息技术部。其中纳税遵从部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认证和执法行为来鼓励依法纳税。具体工作是通过检查审计来确认遵从,调查骗税行为。制定并实施遵从战略以及管理自我披露项目。该部下设9个处:中小企业处、国际和大企业处、执行和披露处、科研与实验开发处、风险评估与业务管理处、遵从战略与研究处、人力资源处、劳动力发展处,审计业务服务处。其中的中小企业处具体负责税务审计任务,由审计操作组、省级纳税遵从服务组、审计战略组和非居民管理组构成。其主要目标包括:将把各行业的强制执行行为控制在合理水平;扩大对高风险行业的审计范围;通过风险评估、服务和教育增强纳税遵从;确认不遵从案件并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
2004~2005年,CRA通过各种解决非纳税遵从问题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税务审计),增收近102亿美元。共完成税务审计(审计、检查和审查)318337件,完成其他强制执行任务(犯罪调查,违法行为等)3989件。
三、加拿大税务审计的程序
(一)选案及处理风险的方法
选案过程就是一个风险处理过程。CRA认为不遵从行为表现为:不申报或不进行GST/HST登记:错误的报告收入和成本;不缴纳税款。导致不遵从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都应纳入风险管理。CRA总部通过计算机运行的全国风险评估系统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统一审核来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专家们选案时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的。包括恢复能力(PotentiaIforRecovery)、对不良记录的掌握情况(KnownAreasofAbuse)、第三方信息(ThirdPartyInformation)、趋势分析(TrendAnalysis)和比率分析(RatioAnalysis)等,以此来确定审计范围和方案。
(二)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
加拿大对于税务违法案件的惩处要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而定,主观意图的范围从非故意延伸到故意。加拿大所得税法163(1)(ITA)规定的处罚情形是:通常、以第一次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年。在基准年内发生的不予惩罚。第二次发生必须惩罚的数额为漏报税额的10%。
加拿大所得税法163(2)(ITA)和消费税法285(ETA)规定的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需要把握的标准和情形是:重大过失的程度超过对于理性注意义务的疏忽;纳税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他/她提供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明显的疏忽相当于故意:有意识地漠不关心是否做到纳税遵从:故意装作不知道:鲁莽和肆意;发生在申报过程中的过错。
对一般疏忽的处罚。所得税法163(2)(ITA)中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100加元以上,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税款的50%处以罚款。消费税法285(ETA)规定对于错误申报或漏报,处以250加元以上,净应纳税款的50%罚款。
骗税的后果:
1.对骗税的调查可引起刑事;
2.定罪可包括处以偷税款5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或者另加5年以下徒刑;
3.刑事档案可予公开。
四、加拿大税务审计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启示
(一)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任
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明确规定:法律认为纳税人是诚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有相反的情况。这就是税法上的诚实推定权。诚实推定权是现代税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的体现。另外加拿大的自我披露制度旨在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给予纳税人更多信任和公平待遇,同样值得借鉴。现代公法理论认为,在一个稳定发展的进步社会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必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因此,树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处理好强制执行和主动遵从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在税务审计中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三个环节。CRA通常首先根据纳税人往年收入、其他收入来源等数据,验证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额和抵免额是否合理,确定其逃避税收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选案并设计出有效的审计方案。应该借鉴加拿大税务审计所运用的风险管理理念,根据目前我国税务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键词:劳资关系;改善;思路
处罚意味着主体违反了某种受强制保护的规则后的社会代价,或者说是报应的成本。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即资本对于劳动力的控制的表现形式。
一、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1、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
2、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其不适应性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
4、处罚的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简略,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如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证法定程序得到遵守、违法责任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都存在着空白。
5、惩罚的救济存在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
6、处罚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有权设定处罚规章以及执行处罚的主体或部门。
二、缩小处罚范围
首先,因为经济惩罚手段一方面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对当时情景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在这种劳资纠纷中,事实很难澄清,容易引起劳资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经分析了企业员工管理处罚系统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应当立即让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淡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的范畴,严禁侮辱歧视性的处罚手段。我国劳动法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措施。最后,应当吸收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原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同一个错误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并规定雇员错误免除处罚的期限。
三、再造对劳动者处罚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处罚劳动者的权力战略。首先应改变对劳资矛盾乐观和放纵的态度,贯彻《劳动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认为《劳动法》只替工人说话不顾企业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仅考虑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以及个人的政绩的问题,将劳资关系事实上交给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制约以及依赖于企业主的自律,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可靠的。
四、开发处罚手段的替代性管理工具
[关键词]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一、会计政策选择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企业应选择适宜的会计政策,以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保证会计信息的次策有用性。一方面,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协调经济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往往因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会计结果,从而影响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反映会计处理结果的会计信息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决策的依据,因而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下产生的会计结果可能导致各利益集团做出不同的决策。因此,各利益集团根据会计信息评判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必须搞清楚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坚持立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财务报表分析离不开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必须具有客观性、可靠性,也要与决策方案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财务信息除了报表外,还包括企业披露的会计政策选择,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无一不以会计政策选择为前提,会计事项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再次确认和计量都基于对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的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基础,决定着财务信息的客观与否。
二、我国社会变轨时期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与制度的转型期,法制化程度低,制度不完善,因此国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自主选择会计政策的优势在于:第一,自主性会计政策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与有利条件,使企业能适应较为多变的外部环境,根据市场的需要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便更好地站稳脚跟,把握商机,促进经济的发展,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第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相关会计制度也能在发现不足与不断完善中日渐完整,会为准则与制度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的方法不可取,只有符合国情的会计政策与制度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自主性会计政策的不利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决策者拥有自主选择会计政策的权力,受多方博弈的影响,在选择时往相并不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主,这就使,任意篡改报表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公允价值方面,目前我国仍旧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它们不能真正作为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从事的一些交易并没有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市场基础上,因而其会计信息很难公允。特别是许多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其母公司通常仍为同行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需要更多地靠职业判断来确定的公允价值往往成为操纵利润的手段。类似的情况还有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等。利益关系者在进行报表分析时,常关注企业利润并以此评判企业的价值,若出于私利而操纵利润,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的判断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那么,企业的发展前景则十分令人担忧。
三、完善我国现行会计政策的相关建议
首先,修订可能发生盈余操纵情况的会计政策,以减少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空间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会计政策选择的前提与范围越模糊,企业就越有可能借此操控利润。在会计制度中,不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前提应清晰,越完整越好,尽可能分类,分得越细,漏洞也就越小。
其次,强化注册会计师发现与披露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舞弊的责任,增大处罚力度,提高个人造假成本。这样,处罚的力度一旦加大,决策者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前,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也会考虑各种选择随之而来的后果。那么,财务报表中数据失真的情况将大大减少,进而利益关系者的报表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也将增加。我国现有法规对公司舞弊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侧重于行政及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还处于实质上的真空阶段。有关法规对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没有规定,或者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这显然与祟尚平等自主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行政处罚对公司造假的遏制作用效果并不明显,并不能为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建立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实行举证责任倒量,并要求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购买“忠诚”险。只将这样,公司的舞弊者才会真正考虑舞弊的成本,舞弊行为只有在受到高于其收益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处罚后,才会有所收敛。
再次,除了会计制度本身的不足,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问题的理解不透彻也会导致分析结果的可靠度不够。虽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我们必须明白,问题的出现都是多方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的法制是外因。我们自己在会计政策、会计准则与制度力而知识的不足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对于财务知识的加紧研究与宣传教育问样极为重要,它能为我们更好地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把会计政策设为一门学科,供报表使用者学习,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初步设想,它可以包括四部分内容,即会计政策学基础,了解会计政策的概念、内容和原则;会计政策的披露,从中学习披露的方法和表达形式;会计政策的变更,研究变更理由、类型等;会计政策的比较,主要是中外会计政策的比较研究,较好地指导我国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样,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把会计政策作为学科来普遍学习,对众多决策者的财务报表理解乃至整体分析,都会产生很好的效果。总体上来说,会计政策的自主性虽存在一定弊端,但其利大于弊,自主选择会计政策更适合我国目前阶段企业的长远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鼓励推行自主性会计政策的同时,只要加大管理力度,完善会计制度,并采取诸多情施来规范和减少舞弊现象,那么自主性会计政策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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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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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晓,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
业竞争性[J].经济研究,2000,(8).
关键词:铝业公司 企业管理
一、加强企业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是让企业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或方法。一个企业必须建立包括各个时期的奋斗目标。它应该是凝聚集体的智慧,切合企业的实际,既符合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具有创新精神,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并与企业发展和员工理想目标所一致的。如何更好地实施铝业公司的目标管理,必须遵循科学的工作程序。
建立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目标的制定必须是一个上下级反复协商的过程,不是由上级独自决定的,制定的目标不要过高或过低。一般目标要略高于执行者的能力水平。
组织实施。主管人员应放手把权力交给下级成员,鼓励他们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
检查和评价对各级目标的完成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依据就是事先确定的目标,对于最终结果,应当根据目标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二、完善企业制度建设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总称。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具体应该做到:
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唯一途径。
奖惩分明,建立合情合理的分配制度。建立完善、合理的奖惩分配制度,坚持技术和效率化优先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制度,不仅是调动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企业人才留、走的重要砝码。它是员工通过努力做出成绩的认可,是价值的体现,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严明企业规章制度。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不仅体现企业管理的水平,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本保证。要依照制度运作企业的各项管理,使员工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方法,一级管一级,不越俎代庖,不留空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善于倾听各级管理者的工作思路、方法、意见、建议。尊重和支持下级的正确处事方法和意见,纠正和完善不足之处。要舍得表扬,注意批评方式,尽可能在工作取得成绩时公开表扬,在出现差错时,单独批评。
三、理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注重人性化管理方法,诚心诚意,以诚相待,这不仅是企业经营中需要具备的,也是企业管理,人际交往中必须坚持的。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员工思想情况,关注热点、焦点,合理排忧解难。求大同,存小异。善于用人之长,不可求全责备。大多有才华的人皆有一些个性,绝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在肯定主流的同时,予以大胆使用,并进行适时的教育,促其改正不足,完善自我。
四、规范企业理财管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铝业企业的发展中,只有较少数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始积累,发展为规模大、管理规范、资本雄厚、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相当一部分企业处于“高出生与高死亡”状态。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很多,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其中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规范提高铝电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促进其健康发展。
1.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财会知识培训
有关部门应针对目前铝电企业在财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经营管理者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特别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金融法等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经营者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去审视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这样才能办好企业、办大企业。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财务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本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培训的方式和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也可采取企业会计互审互查方法,使他们在检查中增长知识,以达到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目的。同时对行业中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或采取不法手段偷税的,应按照《会计法》、《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对相关的会计责任人员予以吊销会计证等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产品质量控制 失败原因 风险点 措施
一、产品质量控制的失败的原因分析
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和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完善了我国内部控制体系。产品质量控制,属于企业层面的社会责任控制范畴。企业必须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然而,很多企业(包括知名企业)对社会责任控制,尤其是产品质量控制做得远远不够。
(一)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心
不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制定战略规划时,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意识,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投机取巧,缺乏诚信。有的私营企业甚至不惜采用低劣的原材料,廉价的劳动力,不达标的卫生设施,生产低质量的产品以达到赚取暴利的目的。有的企业只重视财务指标,总以为非财务因素对企业发展不重要,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是可有可无的。
还有的企业决策层法制观念淡薄,误以为只要跟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即使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也无所畏惧。
(二)风险控制有缺陷
在产品质量管理中,很多企业没有考虑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首先是风险识别,有的企业管理层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企业可能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从而找出各个环节相应的风险点。其次,即使有的企业看到了风险,也没有开展风险评估,更没有风险应对措施,而是任其发展,最终发展的不可控制的地步。
(三)控制活动有缺陷
首先是缺乏严格的验收程序。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从原奶收购环节就没有严格把关,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又没有采取多道检验程序。其次是没有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一人经办多项采购业务,并存在舞弊行为。内部控制规定,不相容职务应严格分离,任何人不得经办本由多人办理的多项业务。再次是缺乏监督机构。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关乎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一定要在出产之前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四)信息与沟通不到位
很多企业虽然发现了产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企业、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重要信息也没有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以造成了重大失误。
我们分析三鹿奶粉事件,其实,该公司在事发三年前就知道奶粉存在质量问题了,但一直没有把信息传递给最高决策层,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直到有小孩吃了奶粉被毒死后,在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时,才匆忙改正,但为时已晚。
二、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文化培育,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心
企业要有以“社会责任为重,达则兼济天下”的经营理念。而赢得天下需要拿出真诚、勇于承担、乐于奉献,这样的企业才会真正的成功。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心与企业文化密不可分,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为企业提供长久深厚的发展动力。每个企业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信仰体系,以“诚信为本”,让员工坚定地确认企业的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管理规范等等,自觉地把自我价值与企业价值、个人命运与企业命运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对社会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懂得如何回归社会、向社会负起责任,企业的成功才会更有价值。
(二)完善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要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找出各个环节的薄弱点,针对存在的问题一一解决。
对于重大决策,须集体讨论或采取联签制度,不能由董事长或其他高管“一人说了算”。要成立专门机构,对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特别是在产品质量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健全信息沟通制度,使有效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沟通和反馈。
为确保反舞弊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三)强化社会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无论是“香精”包子,或是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染色馒头”和“毒香蕉”,这背后的实质都是企业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和整个产业链监管不力出现的问题。因此要从源头开始治理,对整个产业链进行综合监管和整改,从“农田到餐桌”,对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监控,建立覆盖整个生产链的全程监管制度。
加大处罚力度,对恶意生产低劣,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处以重罚,使之付出沉重代价。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处罚。对于存在利益链的,执法人员存在互相推诿,不作为的行为一并绳之以法。
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民间消费协会组织,维护公众利益。强化行业、企业的自律行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重视公共传媒的监督作用,让所有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从而使消费者放心,百姓满意。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年 财政部颁布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经济法对企业实践当中最突出的作用,经济法为维护社会基础利益而存在的那么就要求经济法的出发点在于大部分的利益捉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经济的良好稳定发展。经济法范围较广.例如《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不仅与企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而且也与广大群众基础利益也紧密相关。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明确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承当中的作用这也明确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经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的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
经济法的司法实践特点是明显的,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维护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帮助企业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目前经济法的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经济法缺乏体系化、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够和法律的执行力不够。
(一)经济法缺乏体系化
例如在《公司法》中的第5条,条款当中的描述过于简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和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没有更多的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就让很多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并不了解。目前只有一些大型企业才会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来对社会公开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提供充分的材料和依据来证明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当中对社会的重视。就社会责任来看,国家单项法律当中有所体现例如《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我国经济法法律体系来说并不成为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在网络社会层面的经济法规定较少而且在可操作性上也不够。存在冲突和规定不清、容易混淆的概念也不在少数。企业在对经济法的理解方面也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进一步的进行开拓经济法的覆盖面,让经济法形成体系那么企业在使用时也更加方便。
(二)法律的惩罚力度不强
目前经济法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对比国外来看,经济法的处罚力度较大通常一般性的经济违规在经济法的处罚通常会让某个企业一撅不振甚至倒闭。在我国社会经济发挥过程中,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厘家经济法在处罚三鹿奶粉的力度上是我国经济立法以来最高的,因此导致了三鹿奶粉的倒闭。同时在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漏油事件,我国对康菲石油也开除了高额的罚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不注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往往会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总体来说我国经济法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并且普通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很多钻法律的漏洞,让国家财产和消费者的利益收到损失。
(三)法律的执行力不够
法律执行力不够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问题,执行力在于国家对于经济法的贯彻推行力度不足经济法的相关法律修订之后,没有在给企业提供获取法律的渠道。另外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对经济法律十分重视并且在企业涉及到违规的时候,企业才明白国家的经济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例如,在环境保护法律方面《环境保护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赔偿法》等内容,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充分注意环境保护。而在经济法当中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内容不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力并不够。
三、经济法的完善措施
社会稳定为本是经济法的重要目的经济法对过国家、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利益和资源分配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的坚持对经济法对国家良好经济发展的稳定发展。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和加强法律执行力等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单向法律众多但是并没有突出重点与特色对此经济法在企业实践当汇总要以《公司法》为核心,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辅助形成以企业为主题的经济法体系。例如在《公司法》当中要提出企业责任的板块让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当中自助的对法律法规进行识别,主动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企业要建立企业的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改变传统的信息披露当中,伪造数据,不提供全面数据等不足提高企业的自觉性。应该对劳动者责任、消费者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社会资源的责任等。形成体系后的经济法对于企业提高的经济发展的情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企业如果对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法律的明确化那么在企业走出国际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民间组织的力量
经济法在企业实践是否彻底,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加果只是依靠国家法律机关来对企业进行监督,往往会因为监控不到位而让企业处于失控的状态。在国外企业当中的工会制度相对更加完善,会真正的代表员工利益而不是在国内当中,企业工会企业的一个部门而已,并且在给员工利益增加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三)加强法律的执行力
很多企业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时候投有得到很好的警戒作用,就是因为法律的执行力不够强,因为中国目前很多的法律只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条款认识不统一导致在实务中很多问题。仅仅有完善的立法并不足以保障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实现.政府必须扮演好执法角色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还应该积极对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对贪赃枉法和读职行为进行坚决惩处。
一、企业信用分类的标准
科学的分类标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总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应当说,这是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基本数据项,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基本内容。为了更好把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贯彻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时,我局首先明确了分类标准的原则,然后确定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此,我局提出四条分类原则。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是行政机关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并非是对企业信用整体状况进行的评估或评价,其分类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企业信用标准,应当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应当反映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从广义上分析,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各项职能均与企业信用有关,如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等。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行政职责,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管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或许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整体状况,但从工商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看是科学的、准确的。
二是信息来源正常、合法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在依法行政活动中能够获取的信用数据为前提条件。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应当纳入分类标准;没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尽管一些信息与企业信用关系密切,也不宜纳入分类标准之中。如企业合同履约率。属于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但工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难以正常、合法地获取企业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约的信息,所以建立分类标准时,就不应将此项纳入分类标准中。
三是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
开放的市场,要求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法制更要求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从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分析,基本标准应当相对统一。这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建立信用分类标准,原则上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在遵循共性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细分项目、标准,开发软件,体现地方特色,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
四是联动便捷的原则。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工商机关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部门,但工商部门要建立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相关联,整合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要将国税、地税、海关、质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充实企业信用分类标准,逐步实现公共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尽管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但都属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事项,反映的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属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法律范畴。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这对于构建政府信用监督体系,实现联动监管至关重要。
(二)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根据分类标准建立的原则,我局依据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A类企业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主要包括四项:具备法定登记条件,并按企业章程(合同)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上年度年检为A级的(当年注册的企业不涉及);上年度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这四项同时具备的方为A类企业。其中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包括无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行政告诫的记录,但在未获取相关部门信息前,可视同无违法行为,就工商管理而言也是顺理成章的。另外,对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是基于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设定的。企业当年虽无违法行为,但上年度曾有失信违法行为受处罚记录的,我们规定因失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还要取消,所以不能列入A类企业。
B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我局在企业监管中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是向工商机关内部发出的监管提示或对企业某种行为的限制。对有问题的企业开设警示窗口,当对涉及问题的企业查询及有关登记操作时,警示窗口将自动弹出屏幕,工商工作人员据此对问题企业的年检、变更、注销及对外投资等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企业问题依法解决或消除后,警示窗口即行取消。警示制度设定了三级41项警示项目,包括风险预警制度中设定的12项内容,我局将涉及企业信用的21项警示内容纳入了B类企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违法行为除涉及假和骗的内容,且罚没款在3万元以上的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列入B类。
C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7项: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未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年检定为B级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经查证,一年内经营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涉及其中一项内容的即为C类企业。这里的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涉及假和骗内容的,且罚没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便于认定,我省还具体列出了涉及假和骗违法行为115种具体事项。
D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3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年以上未申报年检的;限期注销未办理的。按照现行年检制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在责令限期年检,逾期一年以上仍未办的,应属吊销执照之列,因此纳入严重失信标准。年检制度改革后,此项也将随之修改。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自律、守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守法经营的企业感觉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处处感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建立守法守信受益和违法失信惩诫的机制。因此,建立企业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按照总局要求,我局从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后延监管机制。
(一)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对A类企业实施信任监管措施。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免检;企业年度检验定为A级;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有选择地进行褒扬公示。
(二)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对B类企业实施警示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每季度要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B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经省局批准有选择的进行公示。
(四)严重失信企业后续管理机制。对D类企业实施后延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定期进行回查,并针对回查结果,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对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相应行为。
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基础
企业信用分类源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监管业务的结果。在实施企业属地监管的情况下,经济户口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数据是企业信用分类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省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经济户口制度及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核心,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一整套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风险预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和企业退出督查等管理制度。后五项制度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配套制度,是充实、丰富分类监管基础的重要措施。
(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内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由此形成经济户口数据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在经济户口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是突出重点、更加有效的监管,是对经济户口监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应用。
我局对经济户口管理按照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登记适当集中、监督管理放在基层,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企业监管体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录入。
(二)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充实信用分类数据源的重要措施。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内部提示性警示和限制性警示两类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登记机关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货币出资,但系委托付款的;登记中涉及其它企业需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申诉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等lO项内容。二级警示为部分约束性警示,登记机关根据警示内容对企业的部分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应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企业部分股权,限制其股权变更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年检被定为B级、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承诺或合同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等6项内容。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全部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以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注销或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查无下落及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因涉案或涉及诉讼,相关部门要求冻结协查的等13种情况。二级、三级警示涉及对企业登记行为限制的内容,我局是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
(三)企业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是将企业涉及风险管理的事项,采取不同方式允许相关经营者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减少交易风险,并通过对企业提醒、教育等告诚的方式督促企业改正的一种监管手段。对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企业负债已到临界点即负债率已达到80%以上的纳入风险预警内容,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查询。对企业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公司制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连续停业1年以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等情况也纳入了风险预警内容,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允许有关企业查询。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四个等级,即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提示性警示。公示性警示,如企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予以公示。完全限制性警示,如对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限制其担任新企业法定代表人。部分限制性警示,如对违反互联网、电影、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相关法规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相关行业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示性警示,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被解除后的自然人,虽不限制其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在3年内予以提示告诫。
(五)企业退出督查制度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是为引导企业履行退出市场应尽的法定义务,实施监管以规范企业退出机制而制定的。企业因破产、歇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撤回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在日常监管中,指导、督促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在监管和年检中发现企业应进入注销程序的,及时将其纳入警示管理,告知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对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管。
建立企业退出市场的公告制度,在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在媒体上公告,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完成对一个企业从产生到终止的全程监管。
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支撑。没有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信用分类,还是实施有效监管,都将受到极大的制约,也难以达到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因此,要实施有效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技术实现上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要构建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系统。我省从2OO1年初开始,建设工商管理管理信息化系统。到目前为止,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消费者维权等业务机构左右相联的信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可以查询到每一个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的信息,为企业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为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还充分考虑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需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效能。
二是开发标准统一的监管软件。工商管理系统从机关到工商所,每一个从事监管的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软件,每项依法形成的监管信息都能通过监管软件的实际运用进入数据库。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为此,我局相继开发了26套监管软件,目前已全部投入运用。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开发分类软件,使统一的分类标准在每个企业中得以自动标识,自动升级或降级,并自动生成相应的监管计划,确保分类监管实施到位。目前这个软件正在开发中。
三是培训一批熟练的操作人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监管制度的创新,信息化的普遍运用是监管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要适应监管方式这种变革,每一个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自如运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因此,加强工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我局提出工商所所有人员要力求做到“五会”,即会电脑、会检查、会办案、会登记、会调解,并全部进行了培训。“五会”要成为每位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
关键词:公允价值 优越性 难点 发展趋势
伴随着通货膨胀和知识经济的出现,在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的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再次将公允价值搬上了历史的舞台。
公允价值的使用都必须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假定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减其经营规模,或以不利的条件进行交易。公允价值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公允价值并不包括历史成本,而是不自觉地将两者进行对立分析。本文的观点则认为,公允价值是客观经济等环境发展变化的产物,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有所长亦有所短,与历史成本可以比较分析,但并不因此就说明两者是对立的概念。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优越性
股权的高度分散,使得投资者与管理层相比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会计目标逐渐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为了实现会计目标变化的需要,公允价值应运而生,其优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决策中对各种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交易价值作为计价基础的,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能较准确地披露企业获得的现金流量,从而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二)公允价值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要求,使企业收益更加真实、全面
一般认为,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收入与成本、费用要保持时间上的配比,即某一时段的收入必须与成本、费用相对应;另一方面则要求进行配比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应具有经济内容和性质上的必然因果联系。由于收益是企业在某一期间净资产现值变动的结果,是建立在面向现在和未来、强调与经济决策相关的基础上的,如果与成本、费用不能保持计量属性方面的一致性,而达不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的目的。从这方面来说,如果均使用公允价值就不会出现如此疑虑。
(三)公允价值有利于维持企业的经营能力,实现资本保全
会计如果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符合实物资本维护的理论。这点主要是针对企业处于物价上涨的环境中来说的。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即是按照现行市价或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量生产能力,即使在物价上涨的经济环境中,相同的金额也能购回与原来相等规模的生产能力,使企业的经营在正常的状态下持续下去。
(四)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高。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为公允价值计量发挥主导作用创造了客观环境。为了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能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此时尽管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完全实际履行,但在会计上也要求对其进行确认、计量。由于其没有历史成本,传统会计对此无能为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二、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中出现的难题
公允价值在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本文认为,以下几个难题也是我国近几年在公允价值使用上持犹豫态度的部分原因。
(一)信息质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方面。选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样一个非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的模糊性计量概念来作为会计计量的目的和手段,相对于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验证性的从事实性基础出发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虽然在财务报告中能提供更为相关性的信息,但在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上却不敢保证能提高多少或至少不会减弱。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实务操作难度大
首先,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研究尽管目前有许多理论上的研究成果,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现阶段它还是处于一个正待研究的领域,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使得在会计实务上也还是处于探索的过程。其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准则等并没有科学规范对公允价值在确认与计量上的原则、方法与标准,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公允价值涉及估计、判断和假设,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这对其可操作性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会计人员素质跟不上经济形势的发展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从整体讲偏低,不具备正确应用职业判断的能力,甚至有些会计人员无视职业道德,盲目地运用职业判断,出现了利用会计职业判断造假和提供严重失真会计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并不重视会计人员的后续职业教育,怕增加成本。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在运用公允价值方面所出现的难题,本文“对症下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构建一个活跃的市场,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环境支持
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只有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建立,才能更好的确定商品成本和市价,从而获得商品公允价值的信息。同时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信息化的建设。会计标准应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形成具体形式的规范,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二)改善经济环境、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强相关法律对公允价值的规范,不断完善刑法、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给违法者以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以震慑他们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心理。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交易双方公平交易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而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将使得无客观依据的价值信息无法进入到会计信息系统,为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提供保障。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全面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归根到底还要取决于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作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员,必须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和形势的发展,不断接受新的知识。当然,平日里也要认真学习《会计法》、《税法》、《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律规范,加强自身对法律的认识。此外,国家也应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严格要求,实行优胜劣汰。同时,企业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鼓励会计工作者接受后续职业教育。
(四)加强审计监督
要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就应当加强监管环境。一方面就企业本身而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防止公司经理人私下里进行利润操纵;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独立诚信的中介机构。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授意者、执行者进行严格监督。同时,为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部门“拿人钱财,予人消灾”的现象发生,保证公允价值的真实和公允,本文建议应当由政府出面,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虽然目前还不能被广大会计事务工作者所接受并合理使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允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公允价值计量符合国际会计计量的发展趋势,也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公允价值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会计环境的逐渐改善,公允价值定能发挥它独有的魅力,并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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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莉.“公允价值本质刍探”[J],《金融会计》,2006年第7期
[3]郝向荣.“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现状及展望”,《财会月刊》,2003年第16期
【摘要】笔者依据相应的企业经济管理知识和相关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从我国的企业特点出发,提出了促进企业员工素质提升的企业激励机制,并对该机制的具体落实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供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员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企业管理;企业员工;激励机制
一、创新激励机制的观念
传统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往往在企业内部实行激励机制,由于认识有限,以往的激励机制主要以奖金和职位晋升等为主,这两种奖励形式只能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却缺乏长时间的激励作用,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为此,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结合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特点,并适当参考国外以及同行业的相关经营管理理念,树立创新意识,以全新的思维和模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其工作效率。进行激励机制的创新,首先需要做到行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的创新。随着企业经营管理文化意识的增强,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也有了全新的发展,企业行业管理不仅仅是对员工的薪资待遇的管理,为企业留有大量的管理和生产人才,确保项目开发和销售的有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企业需要在行业的管理过程中渗透对员工的人为关怀,对员工的工作环境,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态度等都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汇总。此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是企业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层面。企业经济效益的回笼需要依托企业生产人员与企业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企业的销售人员,其业绩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命脉,由于企业的销售管理层面企业内部员工的竞争激烈,为此,提高他们之间的合作能力,缓解员工间紧张的关系,是企业销售管理的主要方向。
二、如何让激励机制取得成效
第一,企业激励机制的确定需要进行广泛的意见收集,充分调动员工的参与热情,提出他们的实际想法,只有将企业员工的真实想法融入进去。第二,在企业内部选择两种极端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员工能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和感受到,新的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能够对违背机制的员工采取相应的惩罚,并对符合激励机制的员工进行有效的奖赏,提高广大员工的积极性。第三,对公平和平均两种理念进行全新的阐述。公平不代表绝对的平均,由于企业不同管理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性质和工作任务量,工作难度系数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应该依据实际特点对不同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待遇和薪酬的评估,并具体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并将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最终以文件条文的规定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员工的认识,保证后期工作展开时,广大员工能够认可,并服从企业的相应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离不开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管理,因此切实提高广大领导的公平性管理是保证激励机制公平实施的有效途径。首先,领导干部在选拔和任用人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能力公式,以任人唯贤为主要的参考标准,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员工,保证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具备相同的权利。企业经济管理中的激励机制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其一是企业的激励管理;其二是企业的处罚机制。这两个层面是贯穿在企业激励机制当中的,并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和作用。离开必要的企业处罚,企业的管理将会成为一滩散沙,企业的规章制度无法落实,企业的项目建设无法实施,员工不能在工作中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没有进行业务提升的意识和动力。对于管理者来说,要用好这两个武器,就必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同时,在利用这两个有利的武器时,也需要讲究一点艺术性,尤其在处罚员工时,一定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样,他们才会从处罚中吸取教训,不会产生对抗情绪。企业员工是企业激励机制的主要适用群体,同时也是企业激励机制落实和实施的主要监督人员。他们一方面受到企业激励机制的制约,按照机制的规定接受企业的奖励和处罚,同时他们也制约着该机制的落实和实施,只有公正、公平、合理完善的激励机制才能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广大员工的支持,并乐于接受该机制的制约,严格按照机制的条款规定,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更好的参与到企业工作中。
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提高对激励机制的高度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以最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最实际的运用措施,将激励机制具体实施到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提高全员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占有市场。
参 考 文 献
[1]陈继红.论企业的激励机制[J].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09(1)
[2]刘小红,幸学俊.浅析科研管理创新[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5)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会计内部控制;主要问题;举措
一、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建设和完善的必要性
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许多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经济环境脱节,相关控制的缺失使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改善这一现状的手段之一就是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随着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展,业务处理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披露信息的内容、质量及有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从整体经济发展需求上来看,要求企业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会计内部控制也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企业会计内部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控制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取决于两点: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因此企业要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建设,为企业的长久发展夯实基础。
二、现代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开始研究内部控制的时间较晚,会计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真正实行的时间较短。正因如此,我国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内部控制意识薄弱,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尚未形成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管理者未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深刻内涵,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参与和重视不够。甚至有些管理者对会计内部控制存在很多误解,仅把其当成上级对下属的管理手段,消极地实行内部控制。企业以“成本效益”原则来为其不实行内部控制开脱,此举要承担很大风险。
(二)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连贯性,难以发挥应有功效
我国许多企业虽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如一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控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发展。整体性的缺陷致使会计内部控制相关内容被分解到各项制度、办法中,未能形成一套系统性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
还有的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起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工作透明度不高,使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更有甚者引起企业职员的误解,消极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给收效甚微的制度执行雪上加霜。
(三)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未及时更新
企业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为重复发生的业务类型设计,对新增业务、不经常发生或未预料到的业务类型没有控制能力。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企业处于经常变化的环境之中,对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缺乏预见性,导致其管理滞后,削弱控制制度的控制力,甚至使内部控制失效。
(四)会计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不全
有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或与其同属一人领导。人员配备上,内审、稽核部门人员偏少,有的机构稽核工作存在不合规兼岗,不符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内部审计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仅仅是审核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部分设立了审计部门的企业,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决策者只有权力而没有明确的责任。
(五)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会计工作中信息失真较为严重。比如单位没有严格的复核审批制度;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坐支现象普遍,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单位负责人擅自对外投资,导致投资盲目性等。这些现象主要是由于现阶段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意识不强,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会计队伍随企业数量和规模相应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与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相脱节,普遍存在缺乏主动性,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会计管理的需要,精通业务知识的人才较少等问题。虽然有些企业也举行相关培训,但往往因为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以致收效甚微。
三、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外部环境
1、加强政策宣传,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和配套的操作方法,健全财务审核制度,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强财务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每个干部职工都明确费用能否可报,票据能否入账。完善《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等规定。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高会计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强化一些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企业内部举措
1、切实提高管理层的内控意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运行起着关键作用。现代企业应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某些人在制度面前的特权。同时强化企业领导的会计法规意识,提升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使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管理者负责建立制度以及监督自身认真执行,带头遵守规定。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公司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现代大生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规则的要求运行。
3、强化内部监督,将内外部监督相结合。企业内部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强化监控,每项工作都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内部监督的办法。还要拓宽稽核范围,尽量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对重要的业务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稽核,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必须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
4、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赋以高薪待遇,其奖金与工作质量挂钩,以促进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对于违反内控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人员,无论出发点如何,除规定处罚外,按造成损失的档次对会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加大对行为者个人的经济处罚。动摇行为者的切身利益,将有利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肃清。
5、加强系统风险评估,增强应对社会经济变化的能力。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设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6、加强全面控制活动,找准关键点。会计控制活动是确保管理当局的指令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会计控制涉及到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各个层次和各职能部门。会计控制活动是针对关键控制点而制定的,因此制定控制活动关键就是寻找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的设置同时要考虑到企业规模、人员数量和会计业务处理流程等。会计控制不是仅就会计业务流程进行纯粹的会计控制,而是将会计业务处理流程与经济业务活动处理流程结合起来,运用会计特有的功能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有效控制。(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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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金额到底是多少?
“1元注册只是比喻”
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所谓一元注册公司,只是一个比喻,这是指新规中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的限制”的条款。
沈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副局长赫荣勃透露,因为新规执行的是“法无禁止”,因此理论上你注册一分钱公司也是可以的。虽然新规出台后,截至8月底全国有561家“1元公司”,但是绝大部分都是在试探国家的政策,小部分是为了抢占公司字号,等到了实际经营中,都选择了增资或者变更。因为,在真实的商业活动中,“1元公司”吃很大亏,您想想,一个注册资金只有1元的公司想和别人谈几百万元,或者几十万、几万元的生意,对方会放心吗?所以“1元注册”只是一个比喻,投资者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注册金额。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过去投资者要想开店经营,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审批以及工商登记,就无法经营,而新规中只要符合规定中“不需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就可以先起照经营,再申请相关审批手续。这大大缩短了投资者等候的时间。
如果是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许可的,投资者还是要到主管部门中申报,得到许可后再去经营。
新规中可以“先证后照”的行业基本都是适合草根投资者介入。
年检改年报,修改一定要谨慎
新规中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赫荣勃介绍,目前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线上试运行的平台上,集成了31个省区市的登记信息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基本上工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所有的信息都在这个平台上,大家在交易的时候,投资的时候,产生纠纷的时候,消费的时候都可以登录查询想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这个试行版的界面上,点击企业公示信息按钮,就可以在横轴上看到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报、行政许可及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赫荣勃提醒企业,“提交的时候要审慎,6月30日前可以随时修改,不做限制,但将记录每一次修改的修改前修改后的内容和修改时间,改正的和填错的都向社会公示,供社会评判。”他建议企业一定要仔细审查,尽量避免修改。“你每改一条,我都记录,你的交易伙伴看到,你向政府机关提交的数据都改来改去,就会想你的诚实信用度到底有多高。”
黑名单制度起监测作用
赫荣勃介绍,企业在信息公示的时候,工商部门是企业放在正常的状态下的,但是一旦涉及四种行为,会调整为异常状态,由县级工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是没有按期年报;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在20天内必须公示,如果企业没公示,工商部门检测之后,就会给企业发送一个十天内必须公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一单进入了异常状态,对企业的后期经营会有很大的影响,举个例子,某企业要招经销商,但是客户一看这个企业处于异常状态,诚信差,可能就不会选择合作了。
另外,赫荣勃表示,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3年之内改正了之后,由企业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从名录中移除出来,恢复到正常状态。进入异常名录3年(包括3年)不改正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是企业及时改完了,还得在这个系统中待够5年,才能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