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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重要性

时间:2023-12-26 14:33:49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

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与城市文化相比较而言,“非遗”一般来自于文化相对封闭、落后,经济发展滞缓的地区。值得思考的是,从非遗概念提出之时,就预示着其赖以生存的原汁原味的生态土壤已被人为地介入和干涉,即对非遗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商业驱动等。由此,人们必须正视非遗传承因人为的介入性保护所带来的双重后果。一方面,非遗因介入性保护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使非遗传承的原生性遭到无意识的改变和破坏。

一、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

(一)原汁原味的非遗生存环境消失

只有在具备生存环境和活态族群这两个先决条件下,才能称为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才能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按照历史流变的规律以其该有的姿态延续文脉。因此,满足非遗传承原汁原味的先决条件是维持其赖以生存的农耕经济的纯粹性和封闭的村寨环境的独立性,以确保非遗传承土壤不会在城市文化的冲击下,成为现代信息和大众传媒的接收地和交流场所。然而,伴随着非遗传承保护的不断深入,任何形式的中介作用,包括政府行为、调查者和研究者行为、商业行为等,都作为一种人为介入的形式不断渗透到原生态的封闭环境中。非遗赖以生存的环境、族群、个人因外界信息的不断渗入而受到干扰,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其原生性。国家发起非遗保护的初衷源自于其濒临灭绝的困境,是一种保护、抢救手段。同时,介入性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对非遗原生性的干涉,政府强力的行政主导和商业利益的驱动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遗母体的纯粹性变得模糊和难以界定。因此,非遗传承保护似乎陷入了一个悖论循环圈,即各种形式的介入性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其纯粹性进行消解的过程。纯粹的原汁原味的传承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笔者提出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汁原味的传承之路这一概念,是对这一矛盾的正视,也是对非遗保护中传承与发展这一目的的强调,更是对非遗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的积极回应。

(二)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传承方法

第一,要提高公众对非遗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培养当地百姓的自觉和自信,使其积极参与到非遗的日常生活应用中,从而建立起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的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传承群体。同时,加大对传承人群的保护和培养力度,给予传承人必要的生活保障,改善其生活状态,以保障传承人尽快走出生存与坚守之间的困境。非遗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说唱艺术“莲花落”被认为是门“要饭”的技艺,传承这样的艺术形式被当做“不务正业”,普通群众瞧不起,传承人也不愿意学,造成了这种寓教于乐、淳化民风的方言说唱艺术濒临灭绝。鉴于此,政府可以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名誉,这样既能鼓励身怀绝技的传承人全心全意地投入到非遗的传承之中,又能激励和促进非遗的多样性发展。当然,在鼓励政策和保障机制的推行过程中,难免有部分传承人受利益驱使或商业影响,在传承过程中有粗制滥造、应付公事等消极行为。因此,适时、适度地推出相关监督管理政策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政手段。2016年,为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鼓励传承人群积极参与当代文化的学习和交流,增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由文化部、教育部联合启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即是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培训模式和范例。第二,专家的介入和倡导也是最大限度保持非遗原汁原味的方法。在偏远落后的农耕社会和村寨环境中,老艺人、老工匠虽有精妙技艺,但由于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加之语言差异,导致非遗传承的障碍和局限。专家的介入可以弥补非遗因口传心授而无完备文字资料记载的缺陷,可通过充分搜集和整理非遗技艺最核心的文化资源,为其建立详实可靠的档案,从而将非遗传承落实到具体、科学的方式、方法上。同时,专家介入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保留民俗精华的基础上,对非遗传承的工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和改良,赋予其新的形式和时代内涵,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持技艺的本真性,从而达到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目的。

二、适度地创新发展之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提倡保护非遗的同时,强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要保持创造力和活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要求传承人群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实现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在《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阐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工作,提出“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基本方针。因此,把握处理好传承和创新的关系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事物客观发展规律和历史发展流程来看,如果一味地注重对非遗本身稳定性的延续,以及对非遗样式一成不变地保存,而忽略唯物辩证法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就会割断非遗传承的文脉,使非遗传承偏离其宗。因此,要正视非遗的历史流变性,正视其在不同阶段的传承和变化。那么,今天的非遗传承如何既不辱其传承使命,又能保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贾京生提出:“要分清传承与创新的界限,要创新就不能叫非遗,而只能叫‘非遗创新’。因此,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应‘两条腿走路’,传承和创新都要重视,但不能彼此混淆,否则就乱了。”

(一)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创新发展之路

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本身就是一种世代相传的“生产力”,有着明确的生产目的和实用性。传统技艺只有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才能得以继承和保存。非遗作为人类创造力的载体来自于生活,有着强大的使用价值和明显的功利性特征。因此,在尊重传统、立足当下的基础上,为了让非遗重新走进生活,可以通过适当的创新手段将传统技艺导入现代生活中,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手段,继续发挥其经世致用的生产能力,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有效的传承和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副会长马文辉曾提出:“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生产性保护要求以服务日常生活为切入点,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对传统技艺进行适当的转换和创新。在实践中,为防止生产性保护质变为产业化开发,应提倡手工制作式的重复生产,反对以数量、规模化取胜,要求以“为日常生活需要而生产”取代“为赢利目的而生产”。因此,这种生产方式规模较小且比较灵活,无需高精尖的技术投资,只需利用当地天然的原材料和本土的生产技艺进行生产制作。这种小规模、物美价廉的生产方式,不仅可以聚集当地松散的劳动生产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人口的就业问题,并且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发展。在生产过程中要明确生产目标,针对现代社会的消费人群从原有的生产目标中转化出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要;要确保手工技艺真正融入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从而使非遗项目达到生产性自救的目的。非遗只有服务于日常生活,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实现活起来、传下去。

(二)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发展之路

非遗设计文化创新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肤浅理解,而是将非遗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其中,正视非遗存在的时代语境以体现其时代特征。通过对非遗文化精髓的提炼,从审美内容、象征寓意、文脉传承、教化意义等层面进行适当的创新设计,既可以是观念上的创新,也可以是形式上的创新。通过提炼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来体现非遗的历史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凸显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再现传统文化底蕴,满足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精神或物质需要,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教化公众的目的,从而使非遗无形的文化价值得以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良好的保留和传承。在非遗设计文化的创新上,如刺绣、云锦、髹饰、雕镌、织染、烧造等,较多采用生硬的“拿来主义”,忽视了非遗的人文取向和人文内涵,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肢解民俗、迎合市场。在艺术形式的创造上,随意嫁接大量传统的、流行的、外来的元素,进行生硬的删减和随意的拼凑,丧失了非遗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消解了能够体现非遗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艺术元素。因此,设计师必须在考虑当代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从艺术、技术、使用等层面创造性地展开设计,使民族文化特色和现代设计手段相融合。在艺术上,注重多层次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和文化需求,强化产品的民族文化特色和民间艺术情趣;在技术上,将现代科学知识融入非遗的研究开发,以严谨的科学数据弥补一般经验传承上存在的不足;在非遗使用上,既要培养本土消费市场,又要扩大使用人群,开拓海外市场。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其传承和发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农耕社会快速消亡、封闭的村寨环境遭到破坏的今天,追求原汁原味的非遗传承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因此,在农耕经济向现代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唯有通过非遗传承与创新的协调发展,通过对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才能回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才能保障非遗在当代社会得以活态保存和常态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京生.中国现代民间手工蜡染工艺文化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吕品田主讲——《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专题[EB/OL].

[3]王逍.人类学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式保护[A].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一辑)[C].北京:学苑出版社,2008.

[4]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国家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国家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第4篇

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其保护形式在于传承,传承就是保护,因此,解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也就解决了保护问题。由于文化旅游逐渐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受到了广大游客的青睐,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旅游的关系也日趋紧密。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探讨旅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仪式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5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认同感的重大使命。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它是一个活态的,不断传承发展的生命环链[1]。这种生命环链没有实物形态,如果不将其传承下去,子孙后代就无法了解它,这些保存着国家和民族人文历史特征的文化载体就会消逝。因此,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对于有着千年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来说,意义非凡,十分必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通过人类代际间的传授与承接来实现的。这是一个传授、承接、再传授、再承接的再生产过程[2]。在这个再生产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是通过两个环节来实现的,这两个环节就是积累和传递,其中积累包括发明和借用。[3]积累和传递两个环节的开展中都必须依靠传承人来完成。只有传承人才能将人类代际间的传授进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生产过程才能链接起来。因此,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要从3个要素入手:

(一)积累积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横向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滋生地居民一方面通过自我发明创新来完善和延续着本土文化,另一方面通过借鉴外来文化的精华来提升自己。发明创新是非物质文化滋生地居民内部的智慧超群者在承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断重新审视以往的技术、技能,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礼仪,将那些不再被多数人认同的东西废黜掉,对保留下来的精华部分进行创新,创造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表现形式。借用主要是向外群体(族群或社区)或外国文化的吸收,通过借用为非物质文化滋生地的本土文化注入新的元素。通过发明创新和借用两个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了积累,既使本土文化得到充实完善,又适应了新的形势,增加了新的内容,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无论是发明创新还是借用都不是随意改动,而是在保留原汁原味的前提下的创新和借鉴。

(二)传递传递是通过非物质文化代际间的传授纵向实现其传承发展的过程。代际传递对于非物质文化的繁衍生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代际间的传授主要是通过3种方式实现的:口头传说与表演艺术类大多以社会传承的方式,即以师傅带徒弟及无师自通习得的方式进行延续;传统手工艺技能类的延续常常以社会传承及家庭传承的方式进行,所谓家庭传承是指在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中传授;而社会习俗、仪式礼仪、节庆活动及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两类文化一般以群体传承的方式进行传承,就是一个文化圈内的社会群体依靠集体记忆共同参与传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个过程中,积累与传递这两个环节并非独立开的,积累往往是渗透在传递过程中的,传递则将积累的成果通过代际传授传承下去。这两个环节开展的关键是传承人,无论是积累还是传递,都必须依靠其传承人来完成。

(三)传承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并愿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4]。其中作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是民间传统文化传播的代表人物、技艺精湛的各类艺人和传统文化珍贵资料的收藏者[2]。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传承参与者是一个文化圈或是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既包括那些有特殊技艺的人群也包括当地普通居民。前者又称为狭义传承人,后者则称为广义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狭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即一些智慧超群者通过发明和借用的方式实现了某些特殊技艺技能的积累,并由其徒弟或子孙承接下去的人。那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生产生活方式,由广义的传承人依靠群体记忆的方式,一代一代地传递,经久不断。而当所处的环境发生改变时,他们也会集思广议,做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调整。总之,积累、传递、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3个基本要素。积累和传递从横、纵两个方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的具有主观能动作用的关键要素。传承人通过民间文化活动将积累和传递连接起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这一过程的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代代相传。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旅游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都有自己的传统手段。如果没有现代社会的各种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运用自己的传统手段,循着传承方式各个环节的要求不断地传承下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使用传统手段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在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它们实施产业化开发和商业运作。旅游,作为产业化开发和商业运作的手段之一,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商业化道路提供了市场平台仅仅靠单纯的保护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非常困难的,不仅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而且也很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因此,时代要求我们在不影响其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而实施产业化开发首先要解决市场问题。作为一个能够满足人类旅游需求的服务性产业即旅游业,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市场问题的最有效的载体。旅游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情景体验和精神享受活动。随着旅游需求与日俱增,人文景观、民俗风情都成为了游客在寻求这种情景体验和精神享受时追崇的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相当于一个国家民族的民间文化,作为历史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或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或体现了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因而它也是使游客获得文化认知,观赏、体验异域活态文化的重要资源基础,对游客产生了独特而巨大的吸引力。在国际一体化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旅游地发展旅游的重要依托,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载体。由于它本身赋含着重要的旅游价值与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潮流逐渐兴起。旅游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手段,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对其传承和延续就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发挥极重要的作用。

(二)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提供新的活动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通常是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活动中的发明创新主要是靠技师来实现的。传统型技师虽然自身技艺娴熟,但因活动空间狭小,思维方式中守旧的理念益浓,加上见闻稀少,很难在非物质文化的发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即便是“借用”式的积累活动,也因为相对封闭活动空间的限制,不可能有异文化的输入,使日益陈旧的技艺在有限空间范围内的展示失去新鲜感和吸引力,积累、传递等物质文化传承活动的动力也日渐式微。旅游活动的开展则突破了相对封闭的格局,给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带来新的活动空间。旅游带来大量的观赏者和参与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经常得以展示的机会。这种展示给传承者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精神激励,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为非物质文化的传递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旅游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创新等积累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给“借用”活动提供了新的来源。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身上的文化特质会给传承人带来新的灵感,让他们在不损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前提上,对旅游带来的新理念、新技术实行保护性的“借用”。值得一提的是,借用除了文化与技术的吸收之外,还体现在对外部物质资源的利用上。日本大阪的传统文乐木偶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表演过程中,要使文乐木偶头部晃动出栩栩如生的效果,就必须用驼背鲸的鲸须作为弹性连接材料。但是自从日本政府禁止捕鲸以后,文乐木偶戏艺人们就很难获得这种材料了。而在阿拉斯加的一个海边村庄,当地的爱斯基摩人在捕捉到驼背鲸后,把大量的鲸须弃在海边。旅居到大阪的游客,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通过来自阿拉斯加海边村庄的朋友,获得了一些驼背鲸的鲸须,并送给了大阪市中心的文乐木偶制作匠人。举手之劳,却为这项艺术的传承延续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物质支持[5]。

(三)旅游带来的文化交流给非物质文化传承中的发明创新带来新的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中的发明创新,近年来已开始受到广大专家学者的关注。魏小安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一书中就强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与再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与再创造的过程是一个适应新环境的过程。一方面,非物质文化传承者会根据新环境重新审视以往的技术、技能,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礼仪,将那些不再被多数人认同的东西废黜掉,对保留下的精华进行创新,创造出与新环境相适应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一再创造的过程在旅游的发展过程中会加速。随着旅游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群众及传承人渐渐发现其技术技艺成为了游客追崇的焦点,取得了游客的价值认同。这便促使他们以更高的热情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进行发明创新。另一方面,旅游者的涌入,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带来新鲜的思想理念和文化。这其中也包括大量专家学者。旅游活动的开展让专家学者们进入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当地的文化精粹则激发了他们的研究兴趣。在分析研究的同时,他们也会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明和再创造过程,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繁衍创新提供了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如:广西钦州采茶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受当地政府的重视。文化部门也聘请了专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促使采茶戏表演的程式化、规模化,编写了《采茶戏表演程式十二套》、《采茶戏的基本功》、《采茶在舞台上的行为》等教材,在研究改革中进行了再造创新,使钦州采茶戏的表演更能保持其原真性。

(四)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积累带来了新的形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只是简单地建几座博物馆将其收藏起来,而需要遵循“活态保护”的原则,即将古老的技术技艺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旅游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提供了新的形式。俗话说:“活鱼还要水中看”。旅游所形成的旅游文化表演市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持续不断地展示演绎,使之在展示演绎中得到积累创新,在积累创新中得到保护延续。因此,在旅游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以鲜活的状态存活和发展于民间社会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积累。

(五)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活动提供了新的生机代际之间的传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得以延续的重要保障,传承人则是代际传递的承载者。因此,传承人的状况是代际传递的关键。但是当今在这些文化的滋生地,本土居民(广义上的传承人)的生境却令人堪忧。基本生活无法保证,这些传承人已无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极为不利。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并提出了相应政策,以改善传承人的生境,如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身份认定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补贴制度等。从生存环境、文化空间和物质生活等方面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调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积极性。旅游产业的渗透进一步改善了传承人的生境,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提供了更好的文化空间。一方面旅游活动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开展,为保护区的运行管理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另一方面,相较于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抽象意义上的认定,游客赞赏的眼光是对其技能更为实在的认可,会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旅游业的渗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同远离家乡去外地拼命打工,或是长年固守一块耕地相比,他们更乐意接受旅游创收的方式。当地的物产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就地销售,当地居民向外流动率就相应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当地受尊重的程度及自身收入都会得到提高,对当地文化发展方向的话语权也会相应增大。外来文化思想由外及内的单向流动导致本地文化边缘化的趋势也会随之悄然改变。总之,旅游者的大量注入,使他们开始意识到当地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文化上的自觉由此形成,那种倍受重视的自豪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产生强大驱动力。综上所述,旅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也为旅游开发增添了新的内容,为旅游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因此,将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结合起来,是一项极具积极意义的举措,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意义重大,但还需从各方面解决一些问题,才能在旅游开发中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顺利传承。

(一)要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原真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重要的原则。从文化所呈现的生存形态来说,可以分为“原生文化”和“次生文化”两大类。所谓“原生文化”是指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未经任何刻意干预、修改的传统文化。“次生文化”是原生状态被破坏或在原生文化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新型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这类“原生文化”,也即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性或原真性。由此有人担心,旅游的开发会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这种担心是源于在某些地方已显现出异文化进入对当地文化的冲击,以及开发商为了迎合旅游者需要而对当地文化空间进行的改造。不过,对于这一担心,需要辩证认识和正确处理。客观地讲,游客的大量流入会对当地文化造成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影响具有正负双重性,我们不能人为地放大旅游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地居民对于游客带来的异文化其实并不是全盘接受的,在这个群体内部还存在一种“免疫系统”。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的一种根本的思想观念,深植于他们内心,构成了这种强大的免疫系统,不会轻易瓦解。就像是位于湖南、广西、贵州三省交界地带的通道县(侗族自治县),当地人也使用现代化工具,如手机,但她们仍然严守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如祭祖活动、老手工艺等。在这种免疫系统保护下,优秀的外来元素会被借用,而不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异文化很难在当地的文化空间中存活下来。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改造是绝对禁止的。因此,需要通过宣传和引导两种方法来加以解决。

第5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信息化环境 保护策略

宁夏是我国最大的回族聚居区,也是回族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地区。因此,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且具有浓郁的地域风情和民族特色,对于民族文化保护和国家文化繁荣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的回族山花儿、回族民间器乐、回族服饰、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等18项已被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详见表一),马生林、张明星、张宝玉等9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措施

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关注,我国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3年11月3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最终升华为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部法律为我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响应国家号召,宁夏政府在出台地方性保护法规、建立保护机构、建立地方名录体系和舆论宣传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05年9月1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06 年7月2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宁夏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南”与“依据”,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 2006 年至 2008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用了两年时间摸清了本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 迈出了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质性的一步。此后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2年由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相关专家评选出了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个大类共计72项,并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3位。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确定,为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此外,宁夏还采取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乡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和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措施,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和保护。

二、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十年时间的努力,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宣传、传承及拯救濒危非物资文化遗产方面的确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一)传承环境恶化。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对的现状是文化生态环境的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正在面临灭绝的威胁[1]。宁夏9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平均年龄64岁,且已有两人辞世;143位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60岁以上者有65人占45%,年龄低于40岁者只有12人只占总数的8%。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且后继乏人,传承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传承技艺会随着传承人的辞世而面临失传的危险。此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在进行城镇化改造,大批古村落要么消失、要么变为“老人村”,可见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恶化是其保护工作的最大障碍。正如冯骥才在书中所描述的:“无数珍贵民间技艺随着老人逝去而销迹;大片大片风格各异的古老民俗以及蕴涵其中的历史文化精神正在被推土机推倒铲除; 大量民间文化的典型器物流失海外;民间年画、皮影、傩戏、剪纸、传世刺绣等经典民间艺术随其生存土壤环境的破坏而日渐衰微。”[2]

(二)缺乏群众基础。

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是文化传承的必要条件,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受众悄无声息发生影响深远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极不利的变化――缺乏青年群体的文化受众。如西北地方剧种秦腔,秦腔传承数百年来,曾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随着广播、电视、计算机的产生与普及,秦腔的受众数量以较快的速度开始减少,现在已经很少有年轻人乐于观赏秦腔剧目。秦腔之所以缺乏青年受众,一方面是因为秦腔中的很难听明白,就连西北本地年轻人也很难听懂秦腔剧中的唱词,除非是对剧情比较熟悉的老年人,另一方面秦腔剧中演绎的故事情节大多是历史故事,很难与当下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关联。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懂秦腔的老年听众越来越少,而青年人又不愿听秦腔,是故秦腔在当下社会就变得开始缺乏群众基础,长此以往秦腔的发展终将面临严峻的困局。

与此类似的还有宁夏花儿、宁夏小曲、二毛皮制作技艺、回族剪纸、回族民间故事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曾在宁夏境内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受众不断减少,文化根基逐渐受到动摇,因此,缺乏群众基础是影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缺乏长效传承机制。

目前,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三种传承方式,分别为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政策性的传承方式和景区传承方式[3]。

1.自愿性的松散传承方式是一种由家族传承模式演变而来的社会传承方式,即由原来单个家族、单个村落内部传承的家族传承模式演变成的跨家庭、跨地区的社会传承方式,如宁夏隆德县的杨氏家庭泥塑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是一种在传承人活动圈内基于个体兴趣爱好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的传承规模取决于传承人活动范围大小,以及该范围内对传承项目有兴趣、有意向的人的数量多少,因此这种传承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性的传承方式是一种在政府引导下的新型传承方式,主要包括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和一系列“校园传承”活动等。到目前为止,宁夏已设立包括回族山花儿、社火、回族器乐等50个遍布全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点。此外,区政府还积极引导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不断发展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传播基地,同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孵化基地、拓宽技艺展示等,支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回医回药、回族服饰、贺兰石雕刻、剪纸、泥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社区、进景区。

这些政策的落实确定了宁夏政府部门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队之间较松散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同时也由于这种松散的合作关系难以形成稳定的传承团队,且很难使传承团队成员的利益得到稳定、合理的保障。同时,这一系列的保护策略忽略了民俗专家、科研团队作为重要角色在其中长期存在的重要性,民俗专家和科研团队不仅要参与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更要长期扎根于一线,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各个环节,保证其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地发展。

3.景区传承方式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景区互利共赢、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这种传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收入,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新的内涵,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和存在价值,但毕竟这种传承方式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虽然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和影响力,但这种商业模式下文化传承毕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容易失去其原真性及本真性。

三、信息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信息技术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手段,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数字化理念与必要的科学研究进行。

(一)建立数据库,抢救现存资料。

目前,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技术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当前世界发达国家无不以国家政策主导、以公共资金启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1992年,为了便于永久性地保存和最大限度地为公众公平地享有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DN ESCO)开始推动“世界的记忆”项目,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4],由此引起国内外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及数据库建设潮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方面,尤其是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方面,我国民族地区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内蒙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静态影像数据库、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数据库等[5]。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成功实施将为宁夏通过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再创造提供有益的方法与经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将这些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保存下来,避免其因传承人死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传。

(二)搭建虚拟博物馆,实现数字文化观光。

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是运用虚拟现实技术、J2EE开发技术、VRML技术、动漫技术、音视频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内容及过程并可呈现于网络上的虚拟博物馆。相较单纯数据库的建设,虚拟博物馆内容更翔实、生动、全面、复杂,且具有对外宣传、展演的功能。在网上只需敲击鼠标就可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详尽内容和配以音频解说的影像资料及三维模拟过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数字文化观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更有利于其宣传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目前国内已经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比如浙江大学CAD & CG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民间表演艺术的数字化抢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技术研究”,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技术研究”、“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等项目的研究工作[6]。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建设技术的运用已经初步证明这种新的文化存储、展演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巨大潜力,也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拟博物馆的建设提供现成的技术手段。

(三)培养文化受众,拓展传承空间。

信息时代的文化传播具有与以往任何时期文化传播不同的特点,信息化环境下文化的传承既要考虑传播方式、传播形态,又要考虑文化本身的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播要以适应于信息时代传播方式的数字形态进行存储、传播,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且其本身体现的思想、内容要与时俱进。这样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新型媒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生活进行无缝对接,从而扩大民众价值认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润物细无声式地融入民众日常生活中。

此外,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众的培养还可以以学校传承的方式进行。近年来宁夏政府在学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如2010年宁夏文化厅与宁夏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规划纲要》,开始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传承计划,通过民间艺人进课堂、编写山花儿等相关项目的乡土教材等方式,让本土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主流教育。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同时,丰富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7]。此外,宁夏区内部分大学还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课程。这种在大、中、小学里进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相信通过对校园传承方式的不断优化,校园最终将成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的主要阵地之一。

(四)重视科学研究,优化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们对其所在地域之民众生活的意义,而不应该取决于它们的商业开发和利用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要上升到世界文化、文明多样性的高度。要在一个国际背景和全人类文化的体系或框架之中重新确认民族民间文化[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是一场临时性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面对这样一项长期的历史性工程,我们必须本着严谨的科学精神,运用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我们应特别重视面向这项历史性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其核心价值所在、在当下最科学合理的传承方式、如何服务于当下及今后的民众文化生活等,最终使尽可能多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和传承,并将其融入民众文化生活中。

可喜的是宁夏部分科研单位已经开始重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如北方民族大学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专门从事宁夏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工作,宁夏医科大学成立回族汤瓶八诊培训学院,将回族汤瓶八诊疗法这一珍贵的回族文化医术引入高校[8]。在这些有益的探索中,部分大学承担作为大学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发挥其学术、科研专长,尽到传播文化、服务社会的基本义务。

根据国内外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可以得知,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共同组成科研团队的科研工作是信息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重点工作所在,大学应以相关科研单位为载体,由民俗专家和传承人牵头,以科研促传承、以科研促发展,优化传承机制,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

四、结语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当前的信息化环境下,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工作,要从政府到大学再到普通民众均应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主动增强文化自觉意识,采用建立数据库、搭建虚拟博物馆、培养文化受众、重视科学研究等策略,由政府在穿针引线、配置资源、组合资源,由大学、科研团队、民俗专家、传承人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共同努力探索长期、科学而有效的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式,使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民众生活中继续发光发热。

参考文献:

[1]梁莉莉.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其保护[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6):37-39.

[2]冯骥才.紧急呼救民间文化拨打120[M].上海: 文汇出版社.20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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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探索[J].中华文化论坛,2013(9):137-140.

[5]陈德凝.现代信息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J].艺术科技,2014(3):125.

[6]彭冬梅,潘鲁生,孙守迁.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J].美术研究, 2006(1):47-51.

[7]张春武.绿芽计划让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根传承[J].宁夏画报(时政版),2013(2):68-69.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刘伶醉酿酒工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16-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遭遇现代化经济发展大潮冲击的背景下,本文拟以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刘伶醉酿酒工艺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等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但是自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和意义,有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程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通过对生产与保护关系的研究,可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进行保护的双重目标,既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又能挖掘其现代经济价值;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与保护相结合的途径,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业链,使公众领略传统文化的伟大,陶冶情操;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一般性规律和基本特点,使其具有普遍价值,推广到全国,起到尊重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的作用。

二、刘伶醉酿酒工艺概述

“刘伶醉”系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酿制的特曲名酒,以刘伶饮后“一醉三年”而得名。刘伶,字伯伦,魏晋时期沛国人,晋朝“竹林七贤”之一,号称中国历史品酒第一人。刘伶到河北徐水访友张华,张华以当地佳酿款待,刘伶饮后倍加赞赏,“借杯中之醇醪,浇胸中之块垒”,著诗曰,“捧瓮承槽,衔怀漱醪”,“无思无虑,其乐陶陶。兀然而醉,豁然而醒。静听不闻雷霆之声,熟视不睹太行之形,不觉寒暑之切肌,利欲之感情。”

虽然刘伶醉得名于魏晋时期,其酿酒技艺实际始于东汉时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刘伶醉烧锅古窖池已连续使用近千年而未间断,是中国最早的蒸馏白酒发源地之一,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已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预备单》。

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刘伶醉酒,采用传统老五甑工艺,精选高粱、大麦、小麦、大米、小米、糯米、玉米、豌豆、绿豆九种粮食,经泥池老窖、固态发酵、缓火蒸馏、量质摘酒、分级贮存、精心调制而成。所谓老五甑生产工艺,是续米查配料的典型操作方法。该法以班组为单位,每个班组将所投入的糁、辅料按比例分成三份,再与酒醅配料,配料方式是窖池酒醅自上而下,先起面糟(蒸酒后作为扔糟)再起回米查、三米查、大米查、二米查,分别蒸酒后自窖池底部依次入大米查、二米查、三米查、回米查,然后封窖,整个操作过程使用五甑蒸馏,因此称为老五甑操作法。古老的传统技艺千年流芳,刘伶醉酒也因此而得以集天地灵气、采九谷精华,成为中国九粮酿酒第一家,并先后荣获“首批中国食品文化遗产”“首批中华老字号”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三、刘伶醉酿酒工艺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市场需求的变化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断裂的危险,亟需进行深入的研究与保护、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意在寻求更为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途径,挽救古老的传统文化,并使之与现代需求相结合,开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新思路。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当地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起着传承民族文化血脉的重要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较多关注文化的非物质层面,而往往忽略了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做出合理规划。我们认为,不应仅仅从保护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应该将利用、开发有机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可持续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正是这样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在经济开发中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原有的生机和活力,使之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壤,以确保其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式主要适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古代劳动人民在几千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工艺环节。这些古老的生产工艺只有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才能创造出基于传统技艺的物态化产品;而广大民众则通过拥有和消费这些物态化产品来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刘伶醉酿酒工艺正是这样一种传统技艺。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伶醉酿酒工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产性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过程

对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保护和传承必须与生产相结合。不与生产相结合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是没有意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生产仅是为实现保护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阿阿胶”技艺传承人秦玉峰曾指出,“生产性保护不等于简单的产业化,而是在保证非遗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给非遗注入新的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前提是尊重,生产必须服从保护传承的需要。生产性保护的目的是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社会的互动与融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的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与一般生产企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自觉传承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特点,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技艺相对复杂、保护性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展示室和传习所;对于技艺相对简单、保护性生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和单位,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的建设;对于不具有营利能力的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纳入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社区资助其建立传习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

(三)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支持作用

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政府有义务、有职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支持。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代表性传承人组织生产、授徒传艺、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引导。具体方式可以包括: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民俗节庆活动,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产品宣传;鼓励相关学会、协会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生产合规有序运行。

(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队伍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主要依附于人而存在。传承人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鲜活的生命力。离开了传承人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和发展都将是短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之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即传承人,核心是传承人保护和传承人才队伍建设。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对于部分生存条件不佳、甚至经济困难的传承人,政府部门要给予保障性资助;针对部分传承人文化素养不高的问题,可由当地政府引导,对现有传承人进行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对于部分因营利性差导致后继乏人的濒危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社区协助,培养传承人才,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有人,青春永驻。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2003-10-17.

[2]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R].2011.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4]宋俊华.文化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J].文化遗产,2012,(1).

[5]辛儒.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6).

[6]辛儒,王颜林,金剑.继续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产业化——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大学学报,2009,(6).

[7]金剑,王贺敏,王建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算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J].河北企业,2012,(5).

On Productiv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ang Jianxiang, Jin Jian

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一、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文学、环境知识、生产技术、人生仪式、节日庆典、民间信仰、组织制度、技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今天的研究对象,它们是过往生活的凭证,有着历史、地理、民俗、宗教、人文、社会、心理、经济、政治等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和价值,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它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在全球化和世界高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时代的要求与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是近年来在汉语中新出现的,世界各国和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存在差异并一直争论较多。 “民族文化”和“民间文化”是我国在文化实践中长期以来使用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含义和专指范围,两者都是中华文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纽带和传承中华文明的重要桥梁,它们使我国遍及56个民族的全民的文化遗产(除文物类遗产外)都得到概括。它们的区别在于,“民族文化”主要指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民间文化”则是指在民间社会流传的有代表性的文化。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乃是本民族和国家的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和国家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它们当中虽然有封建性的糟粕,但更多的是民族性的精华,承载着鲜活的民族精神,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独立于世界之林的精神基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量存在的宗教文化及与原始信仰有关的文化现象做一个思考。毋庸讳言,宗教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干部对宗教文化采取了一种回避、漠视甚至打击的态度,这就要大力宣传来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一)提高传承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他们“掌握着祖先创造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他们是中华伟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保护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保护传承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由于传承人的声誉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除了要传授特定的“文化”外,还需传播延续这类“文化”的意义。

(二)重视教育的传播方式

教育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教育活动也成为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研究队伍,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桥梁作用。

重视教育,更应该重视教育的传播途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级专业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专科教育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为这一层面的很大一部分毕业生都将是面对基层和地方的;再次,要对中小学有志教授和传播的教师进行培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其再学习,他们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传承人”。

(三)保存与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这就离不开它的原生态环境。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是有限的条件内相对的实施,设立生态博物馆提供了这一相对的可能性。

设立生态博物馆只是保护原生态环境的初级阶段,我们的愿望是要在全国或全球范围内建立起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环境,而这仅仅只是个愿望而已,在科技、经济、民众的生活文化形态演变的推进下,有些东西是注定要消失的,但随着民众保护意识的增强,那些注定要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顺利地以转型的方式如在博物馆、民俗馆或文化馆层面上采用相对活态的方式加以保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形态,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 “传承”是核心, 是灵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 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 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 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传承人受相关法律保护。

当前,大多活态传承人年事已高,不及把优秀传承人掌握的技术、技艺、技能“绝活”及时用各种方式存留下来,人亡歌息,人去艺绝,就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弥补的损失。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苑利,顾军.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原则[G]//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45.

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人;高校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111-04

如果以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成功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起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经历时近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呼声不断升温,政府、高校、学者都围绕“非遗”展开行动,现已成为当今的文化热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后集成”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成就。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意见》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护与抢救工作如火如荼,现已成功组织了三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纵然是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在保护与抢救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如“项目见景不见人”、“重项目申报、轻项目保护”、“项目传承人如何进行项目传承”、“项目传承立法”、“项目传承载体”等等,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一一解决的难题。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应当“合理利用”《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的真实内涵,利用国家政策方针与资源,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根据近几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遗”应“合理利用”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如果没有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活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如此看来,“非遗”所呈现到这种活态传承的特点,决定了“非遗”的保护工作其实质就是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人”的工作。就笔者实地考察来看,“非遗”传承人在其实际行动中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向。

第一,“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搭建平台发挥其“余热”才是更具意义的行为。在传承人总人数位居全国第二的河北省共有传承人53名,年龄最大的是屈家营音乐会88岁的老艺人冯月池,年龄最小的为45岁。江西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赣南采茶戏”唱腔老艺人徐荣秀已经79岁,“永新盾牌舞”的传承人吴三桂现已65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兴国山歌”的传承人徐盛久现已85岁;省级“非遗”项目“万安麒麟狮象灯”的传承人何源泉现已75岁、“万安股子灯”项目传承人林英石现已73岁。

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将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各界的首要工作,今天的文化自豪不要沦为明天的失落文明,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搭建平台,在“家传”、“师传”等传统传承谱系基础上努力构建“非遗”传承“大众化”的传承体系。

第二,“非遗”传承人找不到“被传承人”的苦恼比比皆是。

“非遗”传承的魅力在于“活态传承”,是一种“人―人”的传承形态,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现实社会,导致实现人生价值方式的改变,众多年轻人远离家乡赴经济发达地区择业与创业,小型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空巢”现象。如此一来,当地文化部门申报立项的“非遗”项目即使确定了传承人,但是没有被传承对象,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界,即将走入了“后继无人”之路。笔者于2009年5月赴江西永新调查“永新盾牌舞”期间,传承人吴三桂老先生感言:“现在村里的年轻人都去城市打工了,一年到头在家的时间只有春节五六天,现在农村除了老人就是正在读书的孩子,要想把年轻人留在家乡学习盾牌舞,已经是不可能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存在,如我国藏族史诗《格萨尔王》日前就面临无人传唱的困境,原因就是曾经唱过完整《格萨尔王》的说唱老人已去世,而新的说唱人没有形成。[1]

第三,如何实现“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其实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是“非遗”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如何利用传承人在有生之年将“绝技”传承下来,应是“非遗”与传承人工作的全部,其价值才有可能得到体现。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将“非遗”项目列入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项目传承人走进校园,把“非遗”的“火炬”接力棒传给学生,将“个人记忆”转化成“集体记忆”。这种传承方式目前已经成为共识,并取得了可借鉴的经验。如,福建省泉州市将“福建南音”纳入中小学课堂,泉州师范学院音乐系开设福建南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其次,“非遗”应当建立传承人监督机制,激励传承人积极参与。

二、“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

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把它建设为保护、继承、研究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音乐、戏剧与舞蹈)的平台,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它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也是高校音乐教育的价值之一,张振涛研究员曾指出:民间音乐传承分两大类,一是民间自发性的世代传承、家传与师徒传承;二是在学府借助外力的传承,对于濒临灭绝的民间音乐品种借助学府传承尤为重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音乐院校是传统音乐传承的主渠道之一。这些充分说明,高校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它有责任和义务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阵地,为自身科学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其能动性,科学实行其“文化空间”的合理转换。

关于“非遗”与高校文化研究的论题,得到有关学者的关注,[注:见 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中国音乐学[J]2009年第2期; 周咏:《高校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方略》南阳师范学院学报[J]2008年第11期。]很多高校以“非遗”作为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江西省部分高校为例,井冈山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重点研究江西省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多项内容;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以江西省国家级“非遗”项目为论题做硕士论文,如《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2篇;[注:欧阳绍清:《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9年,李小兵:《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第二,以非遗项目申报科研与教改课题,如《赣南采茶戏唱腔音乐的嬗变研究》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立项课题;第三,我院教师指导兴国山歌剧团演唱“兴国山歌”效果显著,已经在井冈山大学成功演出2场,[注: ]

并在艺术学院召开了“兴国山歌”研讨会;这些行动说明:“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将“非遗”项目纳入高校尤其是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体系中,甚至可以将“非遗”项目纳入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以课堂教育为载体,通过普通的教育手段,让学生掌握“非遗”的内涵和价值。

在2010年6月11日,江西九江学院成立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九江学院研究基地”,这是江西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该研究基地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涵盖了青阳腔戏曲服装以及资料300余件(套)、瑞昌剪纸70余幅、瑞昌竹编近40件、修水花灯10个、花灯道具6个、星子石雕24个、湖口草龙一条(长28米),此外还珍藏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资料和视频光盘资料,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将“非遗”项目引入课堂,纳入学科建设体系。对于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非遗”应作为《中国民族音乐》、《民族民间舞》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展开“非遗”专题教学,并将“非遗”转化为舞台剧目,实现从理论教学到舞台剧目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达到“学府传承”的目标。对于非音乐专业学生,组织教师积极开设公选课,让非音乐专业学生了解“非遗”的内涵和价值;如井冈山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已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音乐鉴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共选修课程,其中一项教学内容就是“非遗”。

第二,利用大学学科专业资源优势,定期筹办“非遗”专题音乐会。

第三,成立“非遗”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区域性的“非遗”代表作,对“非遗”代表作进行视频立项。

所以说,保护与传承“非遗”既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本职,更是高校音乐教师的使命。我国除专业音乐院校以外,各省市综合性大学、师范性高校的音乐学院(系)师生毫无疑问应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火炬手和“传承者”。高校在“非遗”保护中负有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高校教师必须认清现实,努力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普及教育上,努力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聆听者、爱好者、收集者、保护者、传承者。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哪怕是极微小的破坏。[2]

三、“非遗”应“合理利用”国家与地方立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3]其实,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非遗”项目的立法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国际性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影响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后为与国际接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通知》(2005年),这些法律法规形成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非遗”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积极推进“非遗”的传承,提供了“国家在场”。

为此,“非遗”应合理利用立法,为其自身保护寻求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有法律效应的“非遗”法规文件,指导“非遗”的申报、保护与传承,为“非遗”作法律上的支持,坚决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目前有众多省份正在为“非遗”立法;如江西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注:.

[4]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EB/OL].

[5]刘承华.保护与保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ENG Yi-min,OUYANG Shao-qing

(Art School,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009, Jiangxi, China)

第10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第11篇

〔关键词〕 高校美术教育 传承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 探究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和人民的血脉精神所在。在当下,紧随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趋势加剧,各国文化交流与碰撞日益频繁,国内传统文化受到诸多冲击,建立传承和创新传统文化体系势在必行,尤其是高校相关美术教育中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传承是大势所趋。

一、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同高校美术教育间的关联之处

1.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遗产,它与人们生活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包含了民俗活动、表演艺术,还囊括了传统技能以及一些民间的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有一些口头性以及活态性传承特征,但是其主要的传承方式是凭借内心领悟以及言传身教得到传承与发扬,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瑰宝与活化石是毋庸置疑的。

2.非物质文化遗产同高等院校美术教育的关联所在。传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需要立足于民间艺术研究,高校美术教育充当着发展与研究民间艺术的中坚作用。早在2000年初,国内诸多高校就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了不少研讨会,也是从那时起逐渐拉开了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的序幕,全国各地区也纷纷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单位,进一步探究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来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局面,并且使之可以更有效地、广泛地融入到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之中。

3.高校美术教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突出要义。在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作为重要文化财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须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洪流中得到足够重视和运用。在社会经济制度与时代变迁的过程中,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们所破坏、遗忘。而在高校美术教育工作中深化传承与保护、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于国于民,都是福祉。客观上来说,中国幅员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是相当丰富,很多都蕴含了独特的地方特色以及文化底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见证了历史长河中我国区域性的历史文明,由此,保护与传承、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刻不容缓,这也是历史赋予高等院校美术教育的时代使命。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关键部分,高校理应承担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与实践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效果也反映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它承载着民族文化与历史,更蕴含了丰富的工艺技能、审美情趣以及伦理道德、文化知识,十分有益于高校美术教育提升学生文化素养与文化品位。

二、探究高校美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创新上的优势与作用

1.高校的优势所在。高校在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显示出得天独厚优势之处,具体来说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高校自身来说,高校的社会地位和其自身特点一定程度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条件、能力去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相关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身为教育机构,高等院校是开展专业教学的较高阶段的场所,对受教育者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了高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创新与传承的关键场所,中国数千年文化积淀而成的文化瑰宝在高校这里逐渐整合、积累,进一步形成了多元化文化系统,提供给高校内的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继承与创新的机会。当前高等教育渐渐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年轻人的文化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文化发展状态的未来。强化这些人群对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认可,更好地唤醒对民族文化传承及创新的责任心与自觉性,带有相当的重要性。特别是依据相关调查的显示来看,很多文化精英从五湖四海积聚在高校内,身为文化工作者,这些人具有十分自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意识,同时肩负了传播传统文化的关键职责,依托高校资源的他们毫无疑问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继承、创新的最佳人选。

2.高校美术教育作用效力的发挥。高校美术教育作为教育教学的组成部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方面十分重要。首先,高校美术教育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最主要的传承和创新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一成不变,其实它更是一种以活态形式呈现的文化遗产,特别侧重于知识与技能方面的可传承性,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和人为因素。无论是从实践上看还是在历史角度上分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通过口头相传,更是作为世世代代所谨遵的形式存在,甚至是作为小家族产业的形式一直存在着。同时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时还留有不少家族方面禁忌,诸多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在民间,又深受各方面因素的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情况十分严峻。由此,高校美术教育可以注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还可以将其自身作为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场所。

三、关于高校美术教育传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所在

1.记录、考察以及研究是第一要义。高校美术教育能够在艺术角度上记录考察以及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散落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在艺术价值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如若想要获得高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需要兼具敏锐的艺术感觉以及洞察力,进而深入调查和研究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帮助挖掘、整理出更具实际价值、实际效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将人为口述以及文字记载的内容囊括在记录过程之中,还要兼顾其中的工艺、绘画以及美术等诸类各异的记录方法,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皆是属于艺术范畴的问题,一些对其进行考察和研究的人士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人才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高校美术教育恰恰在这一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2.强化继承与创新人才的输出。我国高校美术教育可作为传承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路径,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技术技能和知识上的传承、创新就离不开人本位的创造能力和主体意识,在面临现代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无人的窘境时,在高校美术教育环节上可以增强对于继承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输出。第一,将一些民间艺人请到高校美术学堂,可以更直接地帮助高校学生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更有益于提升高校美术教育专业的学生的美术修养、文化修养,潜移默化地营造出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氛围,培养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继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继续流传,不会消亡。在聘请相关民间艺人进高校美术课堂进行辅导的过程中,传统的讲座形式也是重要的方式,继而建立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以及专业院系,可以在学校内专门招收部分条件合适的学生进行系统化教授。高校美术专业学生皆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功底,适时培养这些学生可以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培养作出重要贡献。

3.艺术创新注入新活力。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渐渐棘手,在这样的形势下,不能单单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特性,那样势必导致其丧失生命力,继而演变为缺乏生命力的文化枯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活力。特别是运用艺术与美术创作能够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时俱进,带动其更好地结合时下流行趋势,与此同时在美术教育过程中鼓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O引导高校美术教育进行相关艺术创新,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紧密结合,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表现形式,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来增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焕发的光彩,最后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以及创新。

参考文献:

[1]郑以墨,王阳. 论高校美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中的作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08).

[2]魏玮.河南省高校美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J].大众文艺,2016(06).

第12篇

一、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陕西省在认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了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以命名、表彰奖励、自主扶持等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2008年制定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自助暂行办法》,规定了资助资金的用途,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4000元。建立了2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单位),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保护。

二、行政法保护的问题

现在陕西省仍然依据2008年制定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中制定的标准对传承人进行补贴。虽然传承人的经济来源不可能只依靠政府的补贴,但大多数传承人生活条件较差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严重影响到了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打击了他们的传承热情。

对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不够。当前的行政法存在着重传承人的个体保护而轻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的误区。对陕西剪纸艺术的传承来说保护传承人很重要,保护孕育传承人的艺术土壤也非常重要,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陕西民间剪纸艺术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保护方面行政法的功能

(一)对传承群体的整体性保护

陕西剪纸流传时间长、范围广,无法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精神,对能够确定具体创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权利主体确定为个人,否则就应确定为某个群体。

安塞县、旬邑县、洛川县、富县、定边县、靖边县等六个县是被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剪纸之乡。这些地区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保护好此区域内的陕西剪纸艺术生存、发展的原生态环境和创作群体。

(二)对传承人的保护

修改和完善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制定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暂行办法》,适时提高对传承人的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应比照社会上工资上涨的频率与幅度同比提高,让传承人能切实的感受到整个社会,至少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视。

稳步推进陕西剪纸艺术文件调查保存工作和传习场所建设。对传统的剪纸纹样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保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求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应该对传统作品的特有表现形式即传统纹样进行固化,对当地剪纸典型的工艺、技法、图案、形态、含义汇编成书、光碟保存和管理下来。将传统作品及其历史文化内涵、民俗功能、艺术风格等加以整理和记录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协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培训讲习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为传承人提供参加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展的中国文化周等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提高陕西剪纸艺术的国际上的影响力。同时积极引导广大民众学习剪纸艺术,让陕西剪纸这项传统的民间艺术也能在“民间”重新绽放光彩而仅仅只在艺术交流和艺术比赛上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三)促进陕西剪纸艺术的生产性保护

有了需求就必然能促进生产和传承,只有陕西剪纸作品被社会需要和承认,陕西剪纸艺术的传承人才会有创作和生产的激情,这种技艺也才能顺利的传承下去。政府至少可以做到在与陕西剪纸有关的诉讼中减免剪纸作者的相关诉讼费用,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剪纸作品在申请费用方面予以减免,鼓励并扶植与剪纸及其衍生品相关的“小规模”的生产企业或商业项目,并给予减免税收、优先推介、提业补贴等相关的优惠政策,让陕西剪纸的作者能最大限度的享有剪纸作品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同时,我们要十分注意传统手工艺品中的“传统手工”这两个重点,因为传统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手工蕴含着人的智慧和情感。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最终会损害传统的手工艺,损害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