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2 14:41: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交通道路的认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邵先生询问:日前,我与单位的几位同事驾车到外地办事,坐在后排座的向某因有事要下车,我们便将车停在路边。就在向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要下车时,受害人钱某骑摩托车从后面赶上来,正好撞到刚打开的车门上,钱某当即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受害人钱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向某承担。
请问:向某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复:交通肇事罪是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邵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向某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主体方面,向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这一案件中,向某作为机动车乘客,虽然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因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客观方面,向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项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邵先生介绍的情况来看,该案发生地点是机动车正常行驶中的道路上,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这一案件中,向某在停车后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另外,向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摩托车驾驶人钱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向某在交通道路上停车后开启车门,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并违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提醒:在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因为突然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件并不鲜见。这就需要交通参与人保持高度警惕,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启车门时务必要对车辆周围的状况认真观察,以确保安全。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交通拥堵控制手段
当前我国城市汽车、特别是私家车进入爆炸增长期。2009年中国开始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产销量分别达到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2%,超过了12%的合理增长范畴,2010年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亿辆。车辆增长带来交通拥堵,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的统计结果显示:北京、广州、上海、武汉、南京、西安等15座城市每天因拥堵损失近10亿元。大规模堵车刚刚开始,再过3-5年,相当多的城市也会像北京现在这样堵。交通拥堵伴随着机动车污染,尾气排放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交通拥堵的病根,在于城市布局问题和人口日益膨胀的现状,应该转变城市发展模式,优化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实现多中心和“职住平衡”,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状况下,如何破解交通拥堵、改善机动车污染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限制机动车总量
从根源上控制机动车的增长速度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一项措施。如新加坡实行配额制度竞买“车辆拥有权”控制增长,香港对新车征收高额登记税,北京也出台了限制上牌、摇号上牌的政策,但中国当前靠限制不太实际。一是因为,老百姓有享受的权利、有用车的需求,随着城市不断外延,不少市民住在城外工作在城内,需要私家车来改善生活质量。而且中国的拥车率相比国外并不算高,平均每千人50辆,仅相当于美国上个世纪20年代的水平、日本60年代的水平、韩国80年代的水平。北京每千人230辆车,南京、杭州等城市是每千人100辆车,与香港持平,美国是每千人765辆。再一个,我国还是一个将汽车工业做为拉动经济重要一环的发展中国家。可通过适当提高车辆购置税,加大购车成本来抑制购车需求,或先从控制公车入手,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超标、超配、超编的公车,并对家庭购买第二辆或第三辆以上私家车适度调控。
二、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绿色交通方式包括: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共乘车等。主要从政府和个人两个层面去努力。
1、政府方面,要有保障激励措施
一是,公交优先。国外发达城市,少有“限行”、“限排”,他们的治堵良方是公交出行。要合理公交数量和线路(不能太密,否则自己堵自己),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发展BRT大容量公共交通(Bus Rapid Transit,大容量、快速专用道、智能化管理,是国际认定的解决方案)、地铁、轻轨、环城铁路等。二是,注重“微循环系统”。地铁、公交、小汽车甚至自行车要无缝对接,实现零换乘。像香港交通设计是全覆盖的同月台换乘站,换乘时间只需15秒;日本东京交叉站点的换乘步行时间平均不会超过5分钟;美国不少城市在大公交站建大型停车场,专门给人停私家车以换乘公交,收费很便宜甚至免费。便捷的公共交通自然遏制住了私家车的需求。三是,保障公交、自行车、行人的路权。现在慢车道、人行道被机动车道慢慢蚕食,公交专用道也经常被侵占。必须保障它们的效率及安全,形成绿色出行的氛围。四是,鼓励政策。鼓励拼车、恢复班车,公交、步行享受补贴。国外不少城市给3人以上拼车设置专用车道,为学生配专用校车,比普通公交车享有更高的优先权。五是,税费政策。通过提高停车收费、收取拥堵费、排污费、环境税等手段,提高使用成本,抑制机动车的需求。如纽约对小汽车收取高额停车费限制使用。征收交通拥堵费最早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新加坡,此后,英国伦敦、瑞典斯德哥尔摩等不少国家和城市相继实施。收取的拥堵费用以补贴公共交通,为选择公共交通的人提供更多便利,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但是拥堵费征收的前提是,需要有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做支撑,交通管理、道路规划必须跟上,并且应将收费资金合理、透明地使用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及相关交通系统的改善方面。
2、个人方面,转变理念
中国人的“面子文化”,还是把有车作为面子问题,不管事情多大、路途多远,都要开车秀一秀,现在是越堵越买。要改变面子观念,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
三、实施智能交通
智能交通系统(ITS)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和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机动车在怠速状态和低速状态,以及频繁地启动、加速,使排放量大幅度上升,比正常匀速状态高出1倍。通过智能交通系统,可以优化城市区域交通流量分配,减少交通拥堵,从而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
智能交通系统依靠建立监控中心和管理平台,实时采集车流量信息(人工判断、或地感线圈感应、或车辆电子卡感应车流量),根据道路拥堵状况,将车辆多的车道变更或延长为绿灯,或告知、诱导车辆避开交通拥堵区,使交通流运行处于最佳状态,实现治堵和治污双赢。同时能够感应识别公交车,优先、延长绿色信号灯,达到公交优先,形成快速公交系统。
四、控制机动车自身污染
1、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控制污染增量
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能够产生显著的污染减排效果。就单车污染物排放测算,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比国Ⅰ排放标准,CO排放下降44%、HC下降70%、NOX下降70%。国Ⅳ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比国Ⅲ减排30-50%左右;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比国Ⅲ减排30%,颗粒物排放可降低80%以上。
南京市2000年提前4个月实施国Ⅰ排放标准,使4000辆新车由购置国0车提升为国Ⅰ车,10年来分别削减CO、HC和NOx排放1.3万吨、3000吨和1300吨,削减率分别达到44%、74%和71%;2008年较其它城市提前半年实施重柴的国Ⅲ标准,使2144辆添置的柴油车从国Ⅱ提升为国Ⅲ,2年间累计减排CO、HC、NOx和颗粒物分别达到185吨、4.7吨、282吨和14.1吨,削减率29%-33%。可见,提高排放标准不仅当前减排作用明显,而且对未来时期产生长远的减排效益。
2、强化在用车的排放达标管理,削减污染存量
对在用车实施检查/维修制度(I/M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在用车的排放。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识别出有系统故障从而导致排放超标的高污染车。研究表明,5%的高排放车的污染物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25%,所以识别出这些车辆对减排具有很大意义;二是可以确定机动车的故障根源,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督促车主加强维护,从而使机动车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排放控制技术一直发挥有效。I/M制度也能有效促进高污染老旧车的淘汰,削减污染存量,给新车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如淘汰1辆国0排放标准的黄标车腾出的容量相当于新增28辆国Ⅳ标准车。
严格I/M制度,一是要强化对尾气检测场站的监管,实施全过程在线监控,杜绝检测中换车检测等作弊;二是要加大道路上抽查力度,让高污染车无处可逃;三是要确保维修治理质量,不能靠租借尾气净化设备走过场、蒙混过关。
3、推进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在能源紧张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下,新能源汽车是未来汽车的发展方向。但受价格高、配套设施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目前在我国遇冷。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如对新能源汽车免除购置税,给予购车补贴,优惠市辖范围内路桥通行费、城市停车费等,同时配套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4、保障清洁燃油的供应
燃油品质是影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关键因素,如油品从国Ⅲ升级到国Ⅳ,能减排30%-50%。油品中的硫、烯烃、芳香烃含量等指标与车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部分指标还会对车辆排放控制装置产生影响,应确立“车油一体”的污染控制思路。但我国车用燃料的清洁化、低硫化进程仍滞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升级步伐。如现在已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部分城市已提前实施国Ⅳ,但是燃油质量还不能保证,市面上柴油硫含量是国Ⅳ要求含量的10-40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Ⅳ车的使用和国Ⅳ标准的施行。所以在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同时,要同步保障相应清洁燃油的供应。
五、确立共同的责任,区域联防联控
关键词 风险管理 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犯 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为风险以不同形式呈现出来,不管是食品安全、交通肇事,还是辐射、雾霾,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损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日渐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威胁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基于风险控制的理念,刑法的前置性保护显得极为必要,即在危险驾驶行为还未产生危害后果时,将该行为定义为犯罪以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8》新增危险驾驶罪,由于新罪的完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为了实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二元机能的统一,又不要限定危险驾驶罪,从而准确进行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
一、风险社会管理与危险驾驶抽象危险犯
(一)风险社会的概述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著作《风险社会》中,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带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多,潜在的危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种状态的社会被称为“风险社会”,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威胁,人们处于日渐不安全的社会环境中,不像早期社会,社会风险主要由自然灾害引发,现代社会制造风险的主要体是人,产生于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无处不在,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武器,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防范性,能够提前预知和控制风险,做到未雨绸缪,这也是现代风险社会对法律制度提出的明确要求。
(二)刑事立法对风险社会的管理
社会的进步带来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新型风险也层出不穷,在管理社会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层面而言,国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必定参与到风险管理中,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风险社会的管控和治理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其特点决定了它必定是社会风险管理的主要角色。
首先,刑法具有广泛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在一般的职能部门无法保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刑法是最后一道法律保障,这让社会的风险管理有法可依。其次,刑法具有严厉性,刑罚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有利于更有力地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类行为,将刑罚纳入风险社会管理,能起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最后,刑法具有强制性,是社会风险常态化管理的保障,不可意思自治。要实现风险社会的管理,就要将犯罪行为作为处罚的依据,而不是等危害结果出来了才处罚。我国的《刑法修正案8》正是从风险控制出发制定了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的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是相对于具体危险犯而言的,具体危险犯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直接危险,且这种危险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程度。抽象危险犯则是立法者依据经验拟制出的一种危险状态,只要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法官也不对危险程度进行判定,一旦行为发生,就可定罪。因此,将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是社会风险管理的体现,体现了刑法的提前保护。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这里的道路包括公共的和非公共的交通道路,包括社区道路、单位道路、学校道路等等,这里的道路是开放性的,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非公共交通管制领域且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可以用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量刑。
2、本罪的客观方面
从前文可知,本罪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定罪依据。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这里的醉酒有专门的判定依据。醉驾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驾驶人驾驶的是普通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不算在之内;其次,行为人必须达到醉驾的标准,并不以行为人意识是否清醒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醉驾标准是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追逐竟驶,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以高速或超速行驶,随意追逐、随意超车的飙车行为。飙车要求要有两辆以上的车辆且只要一方有追逐意识即可构成犯罪,而情节恶劣的判定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3、本罪的主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不管是否有驾照。之所以没有把无驾照的排除在外,是立法公平的体现,没有驾照的人员驾驶机动车风险更大,如果把其排除,将会使社会风险游离在刑法监管之外,一旦发生后果,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义将不复存在。
4、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依据刑法第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指向的是危害结果,而不是危害行为,很多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违法道路交通法规且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仍然作为,这边是故意的心态。由于没有具体危险的要求,本罪关注的重点是行为本身,主体故意的心理针对的也仅仅是其行为。
实际上,由于刑法理论将危害结果、具体危险视为危害结果,抽象危险由于不客观存在,所以不应该视为一种危害结果,故意的主观因素就无从谈起。所以,与其争议抽象危险的性质,不如忽略该罪的主观因素,只有产生具体危害结果时,才考虑行为人当时的心态,并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结合。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一)风险控制和谦抑原则在法律价值上的冲突
1、危险驾驶罪的定罪目的正是为了社会风险的管控,通过抑制危险行为来防范风险
风险刑法通过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实现刑法的功能,仅仅给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定罪不足以实现社会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要求突破以实害犯为刑法规范对象的限制,扩大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造成高度危险为条件,对该罪的司法证明与认定标准较低,刑法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最后手段。所以刑法扩大管控范围实际上与刑法的必要性原则是冲突的,刑法作为法律的补充,应该在可能的最小范围内适用。
2、醉驾处罚上的选择困难
按照《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只要达到醉驾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而公安部负责人表示全国警方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刑法与行政法规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不准确,没有划分明确的犯罪界限,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
3、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和罪名不符
本罪的行为规定了两种,一种是醉酒驾驶,一种是追逐竞技驾驶,但本罪被统一命名为危险驾驶罪。危险的行为应该包括很多种,包括饮酒、吸毒、超速、超载等等行为,刑法的规定只局限在醉酒和飙车两种行为,其他行为下的驾驶行为定性处于空白状态,并未纳入刑法管控的范围,这样的规定容易让人模糊,一般人理解的危险和法条的规定有出入,造成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的误解,两个犯罪行为用一个罪名不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这里面的问题时,如果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人,该如何定罪呢?仍然只能定为危险驾驶罪,实施一种行为和实施两种行为是同样的效果,在同样的刑罚幅度内接受处罚,未免有失公平。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对追逐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定罪
把危险驾驶罪拆分,分别确立追逐驾驶罪和醉酒驾驶罪,这样能更好地践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名是司法过程中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直接的概念,其法制教育意义不容忽视。罪名的明确性有利于法官准确地判案,避免产生争议。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对于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行为,不再以一种罪定罪处罚,可以考虑竞合后判重罪或者数罪并罚。
2、引入反证制度限制风险刑法
传统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基本上都在公诉的一方,且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实害犯的,就算是具体危险犯,公诉方也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受到的危险程度进行证明。抽象危险犯是拟制的状态,这种抽象的危险状态是不需要证明的,由于没有要求有危害结果,所以也无需证明危险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公诉方只要证明危险驾驶行为存在即可,这样大大简略了诉讼程序。为了限制刑罚的范围,可以增设嫌疑人反证制度,允许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反驳,这与抽象危险犯以危险状态作为刑罚依据的理论是一致的。
3、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刑法与行政法规对于醉驾行为的定性不准,没有划分明确的犯罪界限,这样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自《刑法修正案8》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存在着争议,违法和犯罪是包含关系,只有触犯了刑法才算是犯罪,醉酒驾驶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规定,理应是犯罪,既然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惩罚其违法性也就失去了意义,立法机关应该在醉酒驾驶的立法上进行完善,限制刑法关于醉驾的处罚范围,凡是不具备刑法醉驾构成要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关于醉驾的处罚规定,仅仅规定一般的酒驾行为。
四、结束语
风险刑法是为社会风险管理而服务的,以抽象危险犯为立法依据,扩大了刑罚管控的范围,是今后立法的趋势,也是立法的进步。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降低交通风险,通过发现和分析问题,找出立法上的不足和漏洞,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对于社会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管理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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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噪声;评价标准;现状;危害;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20202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噪声扰民事件不断发生,同时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增大,破坏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人类健康产生了危害。
据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部分大城市的统计,噪声扰民诉讼事件占污染事件总数的百分比逐年增高。1980年是34.6%,1981年是44.8%,1990年是50%\[1\],到目前为止已上升为60%以上。由此可见,控制噪声污染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对如皋市近5年城市噪声污染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与建议。
2城市区域声环境
2.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4.2dB。按规定\[2\]在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采用300×300米的网格进行布点,共设监测点120个。网区内复盖人口19.86万人,其中1类区占56.75%,2类区占21.92%,3类区占16.37%,4类区占4.96%。
2.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区各年度均达到1类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升高了1.5dB,污染程度加重。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趋势见图1。
图12006~2010年市区域环境声变化趋势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3.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共设置22个测点,监测道路长度共计25650m,平均等效声级值为68.0dB。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道路交通噪声总体质量等级为“好”。超标路段长6400m,占总路长的25.0%。
“十一五”期间如城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共设置22个,覆盖市内9条主要交通干道。(考虑到位于同一干线上的不同路段声级分布是不均匀\[3\]的 , 所以监测点应分段布设。)
3.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均值均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4a类区标准。“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增加1.9dB,污染程度加重,但在质量等级上仍为“好”。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见图2。
图22006~2010年市区道路交通噪声变化趋势4城市功能区声环境
4.1现状与评价
2010年,如皋市共设功能区噪声测点4个,各类功能区总体达标情况为:昼、夜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相应标准,达标率为100%。
4.2变化趋势
“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值均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应类标准限值。
“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4个测点中,昼间污染程度加重的2个,污染程度减轻的2个;夜间污染程度加重的有3个,污染程度稳定的有1个。这说明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1、2、3类区夜间污染程度呈加重的趋势。
5声环境分析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如皋市在城市建成区内以300m×300m网格均匀布设120个区域环境噪声测点,覆盖面积为10.8km2。区域环境噪声每年5月份监测1次,监测均在昼间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测点测10min,监测仪器为检定合格的噪声统计分析仪。同时,分别在健康新村(居民区)、工商储蓄中心(商业中心区)、丝织厂(工业集中区)和西苑广场(交通干线两侧)设点监测功能区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采取24h连续监测,按昼夜间分别统计。道路交通噪声每年进行一次昼间监测,监测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4月份,监测避开了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测点测20min,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等效声级采用路段长度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均经南通市环保局认定。监测结果表明,无论是区域环境噪声按功能区统计还是功能区噪声监测值,我市声环境质量均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十一五”期间,如皋市基本道路车流量有所上升,道路交通噪声均值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01年起,该市根据国家噪声达标区建设有关要求,通过整治固定噪声源,限制社会噪声,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管理等措施,积极创建噪声达标区。到2004年,该市建成噪声达标区17.99km2,其中1类区13.99km2,2类区4.00km2。2004年该市建成区面积为11.837km2,扣除不在实际建成区内的面积(1类区6.102km2和2类区3.1km2),建成区实际噪达区面积为8.788km2,噪达区覆盖率74.24%。该市噪达区建设顺利通过了南通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和各年度的复查。
2013年2月绿色科技第2期
沙鑫鑫,等:如皋市城市声环境现状与防治对策环境与安全
6原因分析
城市区域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为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城市集约化建设和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密集的楼宇、拥挤的交通遍及全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缓冲空间也不断受到压缩,而道路交通作为最主要的城市噪声源,在集约发展的模式下,其对噪声环境的影响将会格外突出。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程度加重主要是由于“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形式大好,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虽然城区新修筑了部分支线缓解了阻塞的交通压力,但相对于机动车辆的增长速度还是缓慢的。重点路段的平均车流量接近1800辆,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大大加重了城市噪声污染,交通道路的拓宽改造跟不上机动车辆增长速度,阻塞交通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当前道路狭窄、交通拥堵的状况,每到交通高峰时段,人声鼎沸、汽车轰鸣。另外,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乱鸣笛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安装了高噪声的汽喇叭和电喇叭的车辆,鸣笛时可达到90dB以上,噪声严重超标,加上车速过快,刹车高频声刺耳等问题,大大超过标准要求,也是噪声上升的原因之一,车速每提高一倍,噪音增加6~10dB。再加上道路交通路口多,市民乱穿马路、汽车乱掉头现象普遍,致使交通拥挤,特别是上下班,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尤为突出,机动车鸣笛现象普遍,加剧了噪声污染。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如皋市功能区噪声1、2类区昼、夜间污染程度有加重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集中,娱乐场所噪声加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拥进城市,造成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大,人口的高度集中,直接影响城市区域声环境的质量。经济的繁荣,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多数是因娱乐场所的噪声过高所致,特别是造成城市夜间声环境的污染加重。
如皋市功能区噪声3、4类区昼间污染程度有减轻的趋势,这主要是在“电荒”形势日益严峻、全社会动员节约使用每一度电的现实背景下,政府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低谷电,并推出使用低谷电的电价优惠政策,促使一些耗电大户尽量选择夜间生产,因此对3类区昼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减轻,夜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加重。市区交通管理有所加强,建成区内机动车无过境大型客、货车,一般仅为市内车辆,以小型私家车为主,运行时间昼夜明显,昼间对交通区噪声有所影响,但夜间影响较小。
7对策与建议
7.1工业噪声综合防治
经过多年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将城地区大多有强噪声污染源的单位基本上都迁出城区,其余的工业企业的厂界噪声均已经达到国家相应的噪声标准。在今后的几年中,如皋市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业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7.1.1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的防止噪声污染的设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期整改措施;对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责令停产治理。
7.1.2加强固定噪声源的监督管理
对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要求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需要更新或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规定报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对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向同级环保部门申报,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如热电厂锅炉排空等,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7.1.3搬迁扰民噪声污染企业
随着如皋市“旧城改造”和城区“退二进三”力度的加大,通过退城进区等措施,对一些存在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予以搬迁,将位于建成区的拉丝厂、内衣厂、玻璃纤维厂、钢球厂等十多家固定噪声源全部搬到工业集中区,目前建成区已无工业噪声源,对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7.2建筑施工噪声综合防治
建筑施工噪声是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休息,危害人体健康,成为群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管理效能,将噪声污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7.2.1健全申报制度
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15天前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环保部门发给《建筑噪声排污申报登记证》;施工单位通过合理布置施工设施,强化对设施维护和保养,尽可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7.2.2强化夜间施工管理
为把夜间施工引起的噪声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严格夜间施工的管理。除紧急抢修、重大市政工程和确需连续作业的建筑工程外,原则上不予同意夜间施工。
7.2.3政策引导,推广使用
利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优势,在政策上引导建筑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企业噪声的产生。
7.3交通运输噪声综合防治
交通噪声的污染主要是机动车噪声的污染,包括机动车本身的噪声和机动车鸣号(笛)的噪声污染,近几年,计划采取下列措施,控制交通噪声的污染。
7.3.1巩固和扩大禁鸣工作成果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巩固城市禁鸣路段禁鸣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扩大城市禁鸣路段范围,对特殊路段,规定禁鸣时间;加强车用警报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7.3.2严格机动车辆检测
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噪声的管理,并作为机动车辆年检和抽(路)检的主要内容。对初检时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年检时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行驶车辆抽(路)检不合格的应强制限期修理。
7.3.3采取分流措施,控制城市主要干道的交通流量
完善城市外环道路建设,设立明显标志,引导过境车辆从新204国道或外环城路绕过城镇中心,减轻市区交通干线的噪声压力,市区主要路段禁止拖拉机进入;对因作业或业务需要确需进城的大动力机动车辆,严格审批把关,指定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集中整治机动三轮车,在城区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
7.3.4加强公共交通建设
2003年以来,开辟公共交通线路12条,基本覆盖市区各主要交通干线,并与各镇区相通。市区成立出租车公司,新增出租车726辆,2008年以来,市区又增设了6条公交线路,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同时对控制交通噪声发挥了重要作用。
7.4社会生活噪声综合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类: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为招揽顾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餐饮等娱乐服务项目的油烟引风机噪声;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的噪声。对这些噪声要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由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或组织专项治理,进行综合防治。
7.4.1规范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建立和完善城市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广告活动,招揽顾客;在城市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场所,推广使用低噪音的制冷、引风等设备;对现有超标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解决商业固定声源噪声扰民的问题。
7.4.2整治营业性娱乐服务项目的环境违规行为
在城市范围内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禁止使用高噪音的音响设备;完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隔声措施及引、排风设备的降噪措施,所有餐饮行业的引风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扰民。
7.4.3开展宁静小区建设
通过规范小区内机动车禁鸣,建筑施工、铝合金加工、室内装修及农贸市场等活动的噪声管理,在小区内设立禁鸣标志,限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等工作。在市区内以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
7.5重点时段、重点地段实行重点管理
在每年高考期间,市环保部门与建设部门都要联合发文,要求学校考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噪声源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严禁市区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24小时值班,对考场周围的噪声源限制管理,确保全市考生有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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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曲靖低碳经济低碳城市
“低碳城市”是指通过在城市发展低碳经济,创新低碳技术,改变生活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的温室气体排放,彻底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形成结构优化、循环利用、节能高效的经济体系,形成健康、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最终实现城市的清洁发展、高效发展、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低碳城市,发展低碳经济,可以带动产业升级,强化资源利用,控制环境恶化,缓解生态压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低碳城市现在已成为城市品牌的新亮点,是继“花园城市”、“人文城市”、“魅力城市”、“最具竞争力城市”之后的新高标。在2008年1月举行的首届中国和谐城市论坛上,“低碳城市”首次成为国内高规格会议的主题,同月国家发改委和WWF(世界自然基金会,World Wildlife Found)共同选定了上海和保定作为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试点城市,珠海、吉林率先申请建立低碳经济示范区。曲靖作为云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把发展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彻底摒弃传统粗放型的生产、生活方式,着力推进以能源节约、新型能源推广应用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为主要标志的低碳发展模式,探索一条城市经济以低碳产业为主导、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以低碳社会建设为蓝图、符合我市发展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建设好“低碳曲靖”,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曲靖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一、曲靖市环境质量现状
2008年,曲靖市排放废水8490.97万吨,化学需氧量33304.94吨,氨氮3435.97吨;工业废气19495239万标立方米,二氧化硫8.1981万吨,氮氧化物9.1076万吨,烟尘7.3813万吨;工业固体废物1305.49万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93.39%,重复利用率为92.39%,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去除率分别为35.51%、98.7%、89.0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44.49%。工业“三废”的排放与往年相比得到有效控制。在曲靖市南盘江、黄泥河、北盘江、牛栏江等主要河流的九个监测断面中,水质符合Ⅰ类标准的有2个,水质符合Ⅱ类标准的有2个,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有1个,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有4个,水质达到功能要求的断面为4个,占44.4%,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曲靖城区的2个饮用水源地潇湘水库、西河水库和1个备用水源地独木水库与上年相比水质基本稳定,除总氮为Ⅲ类外,其余指标均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标准。曲靖城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有362天,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0.052毫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年平均值有所降低;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0.086毫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无明显变化;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0.028毫克/立方米,优于上年年平均值。与上年相比,曲靖市由上年的5次酸雨变为无一次酸雨。综上所述,曲靖市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力度,经过多年的努力,真正做到了“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低碳经济成效逐步显现。但是,由于我市人口多,资源少,工业门类多、分布广,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脆弱,肩负着保障珠江、长江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责任,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很艰巨,“低碳曲靖”的建设面临种种困难,有很多工作等待落实和完善。
二、当前曲靖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的重点和建议
低碳城市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等各个领域。建设低碳城市,需要加快以集群经济为核心,推进产业结构创新;以循环经济为核心,推进节能减排创新;以知识经济为核心,推进内涵发展创新。当前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总体规划,明确任务
第一,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政府部门为成员的低碳城市,建设协调机构和专门的管理部门,统筹低碳城市建设与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第二,加快制定《曲靖市低碳经济实施意见》及《曲靖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细化建设低碳城市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一是将低碳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二是将低碳技术研发纳入市科技规划和相关科技计划;三是制定专项规划,提出低碳经济的远、中、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提出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指标,并作为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指标;四是制定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低碳发展规划,向低碳转型。第三,加大对低碳产业的扶持力度,优先保证低碳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积极争取国家资金、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低碳重点工程、低碳产品和低碳新技术推广应用。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低碳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低碳示范工程建设和低碳城市研究相关工作。
2、加强合作,建立低碳城市发展合作机制和低碳城市联盟
以我市现有高校为基础,通过与省内外低碳领域先进单位合作,培养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低碳研究队伍。成立曲靖市“低碳城市研究会”,推广低碳理念,开展低碳经济发展、低碳城市建设等相关领域研究。以此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先进地区和研究机构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引进资金、低碳技术和人才,对我市重点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标准进行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市重点行业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通过体制的创新,共同促进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
3、加紧相关政策的制定,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我市低碳经济法规保障体系。当前,应该结合曲靖的实际情况,加紧制定出与国家《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配套相关的地方法规,建立健全我市低碳经济法规保障体系,为我市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加强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的研究,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积极探索碳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环境交易市场,给中小企业参与低碳经济提供更大的融资平台。引入“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手段,对区域内的碳排放水平进行经济调节。
(2)激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与经营。应对气候变化所推动的低碳技术和产业的新兴与发展,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政府应该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到未来的经济必定是低碳经济,未来的竞争必定是基于低碳产品与技术的竞争以及认真抓住这一全球趋势带来的重大变革与契机的重要性。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其一,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发展低碳技术,尽早实现技术升级;其二,紧密研究和跟踪国际、国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势所制定的低碳产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超前作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部署;其三,在企业中推行低碳标识,规模化应用低碳技术,将企业社会低碳责任与产品质量、信誉结合起来。
(3)强调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群。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政府要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目前可选择我市某一县(市)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加快低碳技术的转化,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尤其是要调整高耗能产业结构,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4、全面实施低碳化管理,强化节能减排,加强科学管理
(1)抓好农村节能。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支持开发秸秆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并建设一批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推广省柴煤灶、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畜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能耗落后生产农业机械,积极推广先进的机械化农业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农村生产、生活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实施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深入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
(2)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监管,提高各类企业的排放标准。工业节能仍然是当前我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在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同时,要大力推动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技能管理水平,认真做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设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着力培养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低碳企业。加大关停“六小企业”工作力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实行限制治理、整改,逐步淘汰不符合低碳发展理念、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技术和产能。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题,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应用高效降耗节能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3)推进建筑技能,严格建筑节能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对非节能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进行环保节能改造。把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纳入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强化节能设计,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积极推进“双百工程”(一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一百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的建设,形成一批以科技为先导、节能减排为重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4)强化城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速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节能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业效率,降低燃料消耗。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老旧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最大限度降低城市交通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主干道开辟城市公共交通专用或优先行驶通道,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
(5)推进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有效整合物流资源。在餐饮住宿行业逐步减少、最终取消使用一次性用品,积极开展争创“绿色饭店”活动。在家电销售场所推行节能标识制度。在流通领域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在经营场所广泛推广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等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降低排放。
(6)加强节能科学管理和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加快曲靖市地方节能法规、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强化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定期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公告。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增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充实节能管理人员,落实节能工作资金,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察(监测)工作。
5、优化产业结构,构建低碳产业支撑体系,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发展壮大循环经济
(1)提高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和轻工等“高碳”产业的我市准入门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高新技术改造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降低GDP的碳强度。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应该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培育、扶持一批实力雄厚,具有核心节能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发展壮大低碳科技服务业、低碳旅游业等优势服务业。规划建设低碳教育展示场所。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加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的建设。
(3)实现低碳生产,就必须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第一,我市应该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重点在电力、冶金、化工、医药、水泥、煤炭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企业。第二,大力发展我市循环经济,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从减少工业生产环节入手,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第三,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减少“废渣、废水、废气”的排放,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努力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循环经济体系。第四,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幅度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减轻农林剩余物焚烧对城市和机场周边的环境污染。第五,加快太阳能和沼气技术的推广普及,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民的卫生状况。
6、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
将节能减排和建设低碳城市宣传作为重大主题,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宣传活动。一是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登和播出低碳城市建设公益性广告,形成政府引导,重点工程示范,企业与居民广泛参与的“低碳曲靖”建设格局。二是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低碳宣传,广泛宣传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选择一批先进机关、企业、商厦、社区,建设低碳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三是通过产业发展、技术交流等途径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树立“低碳曲靖”形象。四是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及低碳城市建设等内容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青少年的节约、环保和低碳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很好的提高公众低碳意识,把“低碳城市”的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方位渗透到生产生活各领域。
7、倡导居民低碳生活方式,用低碳理念统筹城乡建设规划,推进城市建设低碳化
(1)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发挥导向作用的同时,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低碳(绿色)机关、社区、学校、医院、饭店、家庭等创建活动。选择有条件的社区为曲靖市低碳生活示范区进行试点工作,倡导生活简单化、简约化,推进生活方式低碳化,让公众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从传统的高碳模式向低碳模式的转变,在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绿色消费,戒除浪费资源、增加污染的不良嗜好,戒除以增加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代价的“面子消费”、“奢侈消费”的陋习、减少日常“便利消费”,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以步代车,住房实施节能装修和节能的家庭照明方式,节省含碳产品的使用,实行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2)坚持用低碳理念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化利用,推行“紧凑型”城市规划和建设模式,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坚持用低碳理念指导建筑设计,推广使用太阳能。规划城乡发展的过程中,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的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全面植树造林,建设园林化城市,减少城市建设、生活消费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增加城市炭汇。保护好我市区域内的珠江、长江流域及各水库库区的水体生态环境,建设珠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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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的契机,以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为主要内容,以提升旅游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为目标,围绕我区旅游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和产业发展,加大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推广和监督力度,努力形成科学的旅游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旅游产业品质,打造旅游新优势,促进旅游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有机互补的旅游标准化工作体制,充分调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创建旅游标准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全区旅游标准化建设。全面宣贯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与现行各级各类标准适应的具有区地方特色的关行业标准体系。引导全区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努力培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市旅游服务品牌。加快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优化旅游产业素质,完善旅游产品体系,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旅游的规范化、个性化、产业化和游客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现有旅游服务标准。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大贯彻现行的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关标准以及各类省级地方旅游服务标准的力度,推动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关窗口单位强化标准化意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到年底,大力推动全区导游、旅游交通、餐饮、宾馆、购物以及旅游咨询等主要服务过程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积极探索具有特色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围绕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建设“,休闲天堂”的总体目标,按照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的规划、要求,深入分析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现状,特点和需求,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拟订我区旅游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覆盖旅游业要素标准、支持标准、工作标准的全区标准化体系,推动各行业单位和重点旅游乡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单位的标准化体系,全面整体推进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积极引导企业品牌建设。结合品牌强区战略工程,鼓励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大自主创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包括服务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旅游服务名牌、服务质量奖和知名商标,共同营造创品牌、爱品牌、用品牌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区旅游标准化工作专题培训,强化旅游标准化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提高对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理论、旅游专业知识,以及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方面知识的了解和掌握。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授、外出考察等多种培训形式,确保取得实效。
(五)开展旅游标准实施评价。按照市创建工作中的评价模式,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效果评价模式,将制定标准和效果评定结合起来,促进标准实施、服务质量提高和经济效益增长有机统一,注重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对各镇(街道、区)及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实行旅游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
1.组织学习调研。围绕《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学习调研,走访关部门,深入基层和旅游企业,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最实际情况。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的创建工作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3.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各部门、各地间的沟通协调,着力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全区各部门、各地、各行业单位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
4.上报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上报试点方案,积极争取上级各部门技术指导和政策保证,确保标准化试点平稳进行。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全区动员大会。通过召开会议,部署标准化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2.加强媒体宣传报道。利用各类媒体、《旅游》栏目、电视台一套、市旅游网等强化标准化试点工作宣传报道力度,与市旅游局建立固定报送渠道,及时报道试点工作情况。
3.建立信息网络。建立全区旅游系统信息员网络,在政府网、《通讯》上及时报道标准化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果等信息;积极做好《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简报》的信息报送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全面抓好现有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等已有旅游标准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要针对区湖大闸蟹、渭塘珍珠珠宝、生态花卉等特色旅游产品,研究制定部分地方联盟标准化体系。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旅游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进度及责任分解,确保按照时间进度完成好关任务。
2.积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全区旅游企业中确定旅行社、市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湿地公园景区、国际交易中心、景国际度假酒店、锦江国际大酒店、酒家(生态园店)作为我区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其中旅行社、市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莲花岛已被列入市标准化示范单位。按照《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执行,引导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标准体系,制订和实施旅游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建设水平,通过以点带面,带动旅游服务标准的推广实施,逐步形成旅游标准化实施的良好氛围,从而推进我区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3.培育企业知名品牌。积极引导和培育旅游企业争创知名品牌,被列入市、区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企业,要率先争创旅游服务品牌。加强旅游服务名牌激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旅游服务主体,给予资金等方面的鼓励支持。
4.创新检查评价机制。采用联合执法、邀请市和兄弟市(区)旅游部门检查等方式,严格落实旅游标准化。邀请区行风监督员和有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利用政府网的旅游频道,适时公布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5.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及时跟踪督查,分阶段提出要求,及时通报和报送工作情况,推进标准化工作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6.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借鉴和学习其他旅游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先进做法,尤其是兄弟市(区)的工作推进情况,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渠道,学习借鉴有益的经验做法。
(四)自评迎检阶段
1.组织自查活动。按照关评估计分标准,采取各地自查和领导小组抽查等方式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整改完善。
2.提出评估申请。领导小组检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
(五)评估验收阶段
1.动员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关单位积极迎检。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迎检要求,形成全社会关注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2.做好评估验收工作。认真做好评估验收要求的关工作,提供台帐及各项资料,努力争创“旅游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旅游局局长、区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旅游、质监、发改、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整体计划及任务分解、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把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列为全区旅游业全面提升项目责任考核内容。
区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农家乐和旅游特色产品体系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质监局根据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需要,指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配合旅游部门进行旅游业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广实施,会同旅游部门做好旅游业品牌、质量奖的培育工作以及自愿性认证体系的推广工作。
区发改局结合标准化创建工作,负责我区加快发展旅游产业有关措施的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全区旅游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并为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有关数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市道路的建设升级、完善,负责公共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公共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创建,及城市公共绿地养护的标准化工作。
区规划局按照旅游标准化工作创建关需要,负责城市规划中旅游公共设施等标准化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建设的标准化工作。
区农办会同旅游局负责乡村旅游业态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社会餐饮和商贸业的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重点旅游区域、游客集散地周边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规范。
区交警大队负责旅游景区导向标识系统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环保局会同区旅游局负责生态景区(点)等标准化创建。
区文体局负责文化旅游业态、文化娱乐业态和体育旅游业态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宗教局负责宗教旅游设施与服务的标准化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标准化创建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加快我区旅游知名商标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品的安全、卫生检查,疾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创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标准化创建的新闻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专项经费预算,保证创建工作的需要。
区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创新手段,配合创建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生态园、盛泽湖月季公园等负责本区域内游客中心、旅游服务、产品体系、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旅游标准化建设和试点工作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城市功能、社会和谐、环境提升、服务品质等诸多领域。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全员参与,形成合力,积极协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宣传媒体和信息亭、显示屏、广告牌等宣传资源,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地广泛宣传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意义,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旅游、支持旅游、发展旅游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目录(2005年本)》条目共1384条,其中鼓励类721条,限制类234条,淘汰类429条;此次修订过程中,鼓励类删除175条,新增413条;限制类删除70条,调整到淘汰类12条,新增85条;淘汰类删除157条,新增189条。
经修订,《目录(2011年本)》条目共1399条,其中鼓励类750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6条。鼓励类新增门类14个。
注:受版面限制,本文仅摘要刊发了“鼓励类”条目增减情况。完整内容,请登陆中国政务信息网查看。本文内容仅为IUD领导决策数据中心对指导目录的理解与整理,仅供参考。
门类增减情况
鼓励类(新增14个门类)
五、新能源
十、黄金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二十七、综合交通运输
二十九、现代物流业
三十、金融服务业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
三十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三、商贸服务业
三十四、旅游业
三十五、邮政业
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
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四十、民爆产品
限制类(新增、删除门类各1个)
新增门类
四十、民爆产品
删除门类
船舶(2005年本中“十二”)
淘汰类(新增、删除门类各1个)
新增门类
一,(十一)船舶;二,(八)船舶
一,(十五)民爆产品
删除门类
纺织(2005年本中“二,(九)”)
“鼓励类”条目增减
一、农林业
5、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56、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
57、农业环境与治理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58、海水养殖及产品深加工,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
59、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面源污染防治
60、农田主要机耕道(桥)建设 61、油茶、油棕等木本粮油基地建设
62、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63、粮油干燥节能设备、农户绿色储粮生物技术、驱鼠技术、农户新型储粮仓(彩钢板组合仓、钢骨架矩形仓、钢网式干燥仓、热浸镀锌钢板仓等)推广应用
64、农作物、林木害虫密度自动监测技术开发与应用
65、森林、草原火灾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66、气象卫星工程(卫星研制、生产及配套软件系统、地面接收处理设备等)和气象信息服务
【删除:15】
二、水利
21、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22、水利血吸虫病防治工程(具体内容略)
2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排渠道、涵闸、泵站建设等)
24、防汛抗旱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25、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具体内容略)
26、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27、水源地保护工程(具体内容略)
28、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具体内容略)开发与应用
29、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及应用(具体内容略)
30、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体内容略)
三、煤炭
14、矿井采空区矸石回填技术开发与应用
15、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6、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7、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18、矿井进出人员自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
19、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20、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充填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删除:4】
四、电力
5、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17、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
18、火力发电脱硝催化剂开发生产
19、水力发电中低温水恢复措施工程、过鱼措施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
20、大容量电能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
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22、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23、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24、分布式电源
【删除:5、6】
五、新能源【新增门类】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5、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质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
6、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7、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8、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9、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10、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六、核能
10、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11、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删除:6】
七、石油、天然气
7、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8、石油储运设施挥发油气回收技术开发与应用
9、液化天然气技术开发与应用
八、钢铁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10、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1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2、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3、冶金固体废弃物(具体内容略)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4、利用低品位锰矿冶炼铁合金的新工艺技术,以及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
15、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6、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在做好钢铁产业内部循环的基础上,发展钢铁与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间的横向、纵向物流和能流的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7、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删除:2、5、7、8、9、10、11、16、17、18、20、21、22、23、24、25】
九、有色金属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3、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它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
4、信息、新能源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1)信息(2)新能源(具体内容略)
5、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1)交通运输(2)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具体内容略)
【删除:2、3、4、5、6、7、12、14、15、16、17、18、19】
十、黄金【新增门类】
1、黄金深部(1000米以下)探矿与开采
2、从尾矿及废石中回收黄金 十一、石化化工
【因为两个版本表述差异较大,所以无法做有效对照】
十二、建材
2、电子工业用超薄(1.3mm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折合5mm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在线镀膜玻璃和低辐射等特殊浮法玻璃生产线;现有浮法生产线采用纯氧燃烧技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玻璃熔窑用高档耐火材料;玻璃深加工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4、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厚度小于6毫米的陶瓷板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4、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厚度小于6毫米的陶瓷板生产线和工艺装备技术开发与应用
9、高新技术领域需求的高纯、超细、改性等精细加工的高岭土、石墨、硅藻土等非金属矿深加工材料生产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11、废矿石、尾矿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12、农用田间建设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
13、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装备开发与制造
14、应急安置房屋开发与生产
【删除:5、6、11、12、13、14、15】
十三、医药
8、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
【删除:3、5、6、7、8、9、10、11、12、16、17、18、19、21】
十四、机械
3、输入输出点数512个以上的可编程控制系统(PLC)
5、用于辐射、有毒、可燃、易爆、重金属、二恶英等检测分析的仪器仪表,水质、烟气、空气检测仪器,药品检验用质量数大于1000原子质量单位(amu)的质谱仪,色质联用仪以及相关的自动取样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
6、科学研究用测量精度达到微米以上的多维几何尺寸测量仪器,自动化、智能化、多功能材料力学性能测试仪器,工业CT、三维超声波探伤仪等无损检测设备,用于纳米观察测量的分辨率高于3.0纳米的电子显微镜
7、城市智能视觉监控、视频分析、视频辅助刑事侦察技术设备
8、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监测仪器仪表和系统
1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水文仪器计量检定设备 12、海洋观测、探测、监测技术系统及仪器设备
13、数字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数字照相机、数字电影放映机等现代文化办公设备
22、高压真空元件及开关设备,智能化中压开关元件及成套设备,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智能型(可通信)低压电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
24、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艺与装备;粘土砂静压造型主机;外热送风水冷长炉龄大吨位(15吨、小时以上)冲天炉;大型压铸机(合模力3500吨以上);差压铸造机;自动浇注机;铸造专用机器人的制造与应用
25、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应用
27、乙烯裂解三机,40万吨级(聚丙烯等)挤压造粒机组,50万吨级合成气、氨、氧压缩机等关键设备
29、高性能无石棉密封材料(耐热温度500℃,抗拉强度≥20兆帕);高性能碳石墨密封材料(耐热温度350℃,抗压强度≥270兆帕);高性能无压烧结碳化硅材料(弯曲强度≥200兆帕,热导率≥130瓦、米・开尔文(w、m・K))
39、100马力以上、配备有动力换挡变速箱或全同步器换档变速箱、总线控制系统、安全驾驶室、动力输出轴有2个以上转速、液压输出点不少于3组的两轮或四轮驱动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
41、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轮式拖拉机用带差速锁的前驱动桥,离合器,液压泵、液压油缸、各种阀及液压输出阀等封闭式液压系统,闭心变量、负载传感的电控液压提升器,电控系统,轮辋及辐板,液压转向机构等
42、农作物移栽机械:乘坐式盘土机动高速水稻插秧机(每分钟插次350次以上,每穴3~5株,适应行距20~30厘米,株距可调,适应株距12~22厘米);盘土式机动水稻摆秧机(乘坐式或手扶式,适应行距为20~30厘米,株距可调,适应株距为12~22厘米)等
43、配套动力50马力以上的棉田中耕型拖拉机、果园用高地隙拖拉机(最低离地高度40厘米以上)
44、牧草收获机械:自走式牧草收割机、指盘式牧草搂草机、牧草捡拾压捆机等
46、节水灌溉设备:各种大中型喷灌机、各种类型微滴灌设备等;抗洪排涝设备(排水量1500立方米、小时以上,扬程5~20米,功率1500千瓦以上,效率60%以上,可移动)
49、自动化物流系统装备、信息系统
5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高可靠性、低排放、低能耗的内燃机:寿命指标(重型8000~12000小时,中型5000~7000小时,轻型3000~4000小时)、排放指标(符合欧ⅢA、欧ⅢB排放指标要求);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动力性、经济性、环保性的燃油系统、增压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均包括电子控制系统)
54、大型高效二板注塑机(合模力1000吨以上)、全电动塑料注射成型机(注射量1000克以下)、节能型塑料橡胶注射成型机(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高速节能塑料挤出机组(生产能力:30~3000公斤、小时,能耗0.35千瓦时、千克以下)、微孔发泡塑料注射成型机(合模力:60~1000吨,注射量:30~5000克,能耗0.4千瓦时、千克以下)、大型双螺杆挤出造粒机组(生产能力:30~60万吨、年)、大型对位芳纶反应挤出机组(生产能力1.4万吨、年以上)、碳纤维预浸胶机组(生产能力60万米、年以上;幅宽1.2米以上)
55、涂装用纳米过滤和反向渗透纯水装备
56、安全饮水设备:组合式一体化净水器(处理量100~2500吨、小时)
57、大气污染治理装备:300兆瓦以上燃煤电站烟气SCR脱硝技术装备(脱氮效率90%以上,催化剂使用寿命16000小时以上);钢铁烧结烟气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除尘成套装备(钙硫比:1.2~1.3);1000兆瓦超超临界机组配套电除尘技术装备;电袋复合除尘技术装备(烟尘排放浓度95%)
58、污水防治技术设备(具体内容略)
59、固体废物防治技术设备(具体内容略)
60、土壤修复技术装备
【删除:1、13、14、21、23、24、27、32、33、34、35、36、38、40、42、44、51、52】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新增门类】
1、城市轨道交通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2、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车门、站台屏蔽门、车钩系统
3、城市轨道交通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4、数字轨道电路及以无线通信为基础的信号系统[含自动列车监控系统(ATS)、列车自动保护装置(ATP)、自动列车运行装置(ATO)]
5、直流高速开关、真空断路器(GIS)供电系统成套设备关键部件
6、轨道车辆交流牵引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核心元器件(含IGCT、IGBT元器件)
7、城轨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及运行控制系统
8、车体、转向架、齿轮箱及车内装饰材料轻量化应用
9、城轨列车再生制动吸收装置
十六、汽车
2、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
5、高效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汽油机升功率≥60kW、L,涡轮增压汽油机升功率≥70kW、L)
7、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
8、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
10、汽车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建设
【删除:4、7、9】
十七、船舶
1、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适应绿色、环保、安全要求的优化升级,以及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开发建造
4、小水线面双体船、水翼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穿浪船等高性能船舶
7、豪华游艇开发制造及配套产业
9、水下潜器、机器人及探测观测设备
10、精度管理控制、数字化造船、单元组装、预舾装和模块化、先进涂装、高效焊接技术应用
11、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与改装
十八、航空航天
12、航空器专用应急救援装备开发与应用
13、航空器、设备及零件维修 14、先进卫星载荷研制及生产 十九、轻工
8、动态塑化和塑料拉伸流变塑化的技术应用及装备制造;应用电磁感应加热和伺服驱动系统的塑料加工装备
11、用于制笔、钟表等行业的多工位组合机床研发与制造 15、二色及二色以上金属板印刷机及配套光固化(UV)设备;高速食品饮料罐制造生产线及配套设备;高速金属薄板覆膜设备及覆膜铁食品饮料罐加工设备
16、锂二硫化铁、锂亚硫酰氯等新型锂原电池;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新型结构(卷绕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等动力电池;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和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超级电池和超级电容器
17、锂离子电池用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钛酸锂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废旧铅酸蓄电池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年回收能力5万吨以上再生铅工艺装备系统制造
18、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6%,硅基薄膜电池转化效率大于7%,碲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9%,铜铟镓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2%)
19、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成套装备制造;碱性锌锰电池600只、分钟以上自动化生产成套装备制造
20、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开发及关键设备制造、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皮革铬鞣废液的循环利用,三价铬污泥综合利用;无灰膨胀(助)剂、无氨脱灰(助)剂、无盐浸酸(助)剂、高吸收铬鞣(助)剂、天然植物鞣剂、水性涂饰(助)剂等高档皮革用功能性化工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 21、高效节能电光源(高、低气压放电灯和固态照明产品)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废旧灯管回收再利用
22、高效节能家电开发与生产
23、多效、节能、节水、环保型表面活性剂和浓缩型合成洗涤剂的开发与生产
24、采用新型制冷剂替代氢氯氟烃-22(HCFC-22或R22)的空调器开发、制造,采用新型发泡剂替代氢氯氟烃-141b(HCFC-141b)的家用电器生产,采用新型发泡剂替代氢氯氟烃-141b(HCFC-141b)的硬质聚氨酯泡沫的生产与应用
25、节能环保型玻璃窑炉(含全电熔、电助熔、全氧燃烧技术)的设计、应用;废(碎)玻璃回收再利用
26、轻量化玻璃瓶罐(轻量化度L≤1.0的一次性使用小口径玻璃瓶)工艺技术和关键装备的开发与生产
27、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29、先进的食品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30、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31、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32、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33、菜籽油生产线:采用膨化、负压蒸发、热能自平衡利用、低消耗蒸汽真空系统等技术,油菜籽主产区日处理油菜籽4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1.5公斤以下(其中西部地区日处理油菜籽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花生油生产线:花生主产区日处理花生2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棉籽油生产线:棉籽产区日处理棉籽300吨及以上,吨料溶剂消耗2公斤以下;米糠油生产线:采用分散快速膨化,集中制油、精炼技术;玉米胚芽油生产线;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
34、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赖氨酸、谷氨酸除外),新型酶制剂(糖化酶、淀粉酶除外)、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真菌多糖、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生产
35、薯类变性淀粉
36、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37、采用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优质低温肉制品
38、搪瓷静电粉和预磨粉等高科技新型搪瓷瓷釉、静电搪瓷关键装备、0.3毫米及以下的薄钢板平板搪瓷的开发与生产
39、冷凝式燃气热水器、使用聚能燃烧技术的燃气灶具等高效节能环保型燃气具的开发与制造
二十、纺织
6、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落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
7、采用高速机电一体化无梭织机、细针距大园机等先进工艺和装备生产高支、高密、提花等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
8、采用酶处理、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冷轧堆前处理及染色、短流程湿蒸轧染、气流染色、小浴比染色、涂料印染、数码喷墨印花、泡沫整理等染整清洁生产技术和防水防油防污、阻燃、抗静电及多功能复合等功能性整理技术生产高档纺织面料
9、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足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
13、纺织行业生物脱胶、无聚乙烯醇(PVA)浆料上浆、少水无水节能印染加工、“三废”高效治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14、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技术与产品生产,聚酯回收材料生产涤纶工业丝、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等高附加价值产品
【删除:1、2】
二十一、建筑
5、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
6、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
8、预制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和厨房标准化、模数化技术开发与推广
9、工厂化全装修技术推广
10、移动式应急生活供水系统开发与应用
【删除:1、2、3】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
2、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
19、再生水利用技术与工程 20、城市下水管线非开挖施工技术开发与应用
21、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塑料管道应用工程
22、城市应急与后备水源建设工程
23、沿海城镇海水供水管网及海水净水厂工程
24、城市积涝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删除:10、17、20】
二十三、铁路
14、铁路GSM-R通信信号系统
15、铁路宽带通信系统开发与建设
16、数字铁路与智能运输开发与建设
17、时速在300公里及以上高速铁路或客运专线减震降噪技术应用
18、城际轨道交通建设
【删除:4、6、8、13、17】
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2、国省干线改造升级
3、汽车客货运站、城市公交站
4、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13、城际快速系统开发与建设
14、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15、高速公路车辆应急疏散通道建设
16、低噪音路面技术开发
17、高速公路快速修筑与维护技术和材料开发与应用
18、城市公交
19、运营车辆安全监控记录系统开发与应用
【删除:6】
二十五、水运
3、沿海陆岛交通运输码头建设
8、老港区技术改造工程
9、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10、内河自卸式集装箱船运输系统
12、港口龙门吊油改电节油改造工程
【删除:7、10】
二十六、航空运输
8、小型航空器应急起降场地建设
【删除:5、8】
二十七、综合交通运输【新增门类】
1、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与改造
2、综合交通枢纽便捷换乘及行李捷运系统建设
3、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4、综合交通枢纽诱导系统建设
5、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设施建设
6、综合交通枢纽防灾救灾及应急疏散系统
7、综合交通枢纽便捷货运换装系统建设
8、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
二十八、信息产业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删除:10、11、12】
二十九、现代物流业【新增门类】
1、粮食、棉花、食用油、食糖、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
2、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设施建设,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3、药品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和设施建设,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4、出版物等文化产品供应链管理技术服务
5、实现港口与铁路、铁路与公路、民用航空与地面交通等多式联运物流节点设施建设与经营
6、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建设
7、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物流器具的标准化改造
8、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9、应急物流设施建设
10、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11、海港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
三十、金融服务业【新增门类】
1、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3、债券发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4、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5、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
6、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业务开发
7、信用卡及网络服务
8、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体系建设
9、信贷、保险、证券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10、金融监管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创业投资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新增门类】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十二、商务服务业【新增门类】
1、租赁服务
2、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
3、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4、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5、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
6、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7、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
8、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9、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1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1、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
三十三、商贸服务业【新增门类】
1、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2、种子、种苗、种畜禽和鱼苗(种)、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资连锁经营
3、面向农村的日用品、药品、出版物等生活用品连锁经营
4、农产品拍卖服务
5、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6、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
7、旧货市场建设
8、现代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四、旅游业【新增门类】
1、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
2、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
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4、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
三十五、邮政业【新增门类】
1、邮政储蓄网络建设
2、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
3、邮件处理自动化工程
4、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台帐、快递企业备案许可、邮(快)件时限监测、消费者申诉、满意度调查与公示、邮编及行业资费查询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功能等邮政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5、城乡快递营业网点、门店等快递服务网点建设
6、城市、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快件分拣中心、转运中心、集散中心、处理枢纽等快递处理设施建设
7、快件跟踪查询、自动分拣、运递调度、快递客服呼叫中心等快递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8、快件分拣处理、数据采集、集装容器等快递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9、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新增门类】
1、学前教育
2、特殊教育
3、职业教育
4、远程教育
5、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设施建设
6、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7、文化创意设计服务
8、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9、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
10、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开发
1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14、社区书屋、农家书屋、阅报栏等基本新闻出版服务设施建设
15、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版权保护技术、出版物的生产技术、出版物发行技术开发与应用
16、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17、语言文字技术开发与应用
18、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20、民族和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2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文化街区保护
22、演艺业
23、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
24、预防保健、卫生应急、卫生监督服务设施建设
25、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与服务
26、全科医疗服务
27、远程医疗服务
28、卫生咨询、健康管理、医疗知识等医疗信息服务
29、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30、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护理院(站)设施建设与服务
31、心理咨询服务
32、残疾人社会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和托养服务
33、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
34、体育经纪、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35、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1、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5、儿童福利、优抚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6、救助管理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7、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8、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
9、家政服务
11、社区照料服务
12、病患陪护服务
1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
14、婚庆服务业
15、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16、农民工留守家属服务设施建设
17、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
18、工伤康复中心建设
【删除:1、2、3、4、5、6、7、8、12、13、14、15、16、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9、流动污染源(机车、船舶、汽车等)监测与防治技术
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30、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产品、农业机械、船舶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墨盒、有机光导鼓的再制造(再填充)
31、综合利用技术设备:4000马力以上废钢破碎生产线;废塑料复合材料回收处理成套装备(回收率95%以上);轻烃类石化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生物质能技术装备(发电、制油、沼气);硫回收装备(低温克劳斯法)
32、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3、削减和控制重金属排放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34、工业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
35、有毒、有机废气、恶臭处理技术
36、高效、节能、环保采选矿技术
37、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38、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及设施建设
39、碳捕获、存储及利用技术装备
40、冰蓄冷技术及其成套设备制造
【删除:3、12、26、27、28、29、30、31、32、33、35、36、37】
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新增门类】
1、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2、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3、堤坝、尾矿库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矿山等安全生产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5、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
6、水、土壤、空气污染物快速监测技术与产品
7、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器
8、新发传染病检测试剂和仪器
9、公共场所体温异常人员快速筛查设备
10、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技术
11、等违禁品、核生化恐怖源探测技术与产品
12、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快速检测技术与产品
13、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4、社会群体个人防护用品开发与应用
15、雷电灾害新型防护技术开发与应用
16、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应急避险设施
17、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18、生命探测仪器
19、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森林、水上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与产品
20、起重、挖掘、钻凿等应急救援特种工程机械
21、通信指挥、电力恢复、后勤保障等应急救援特种车辆 22、破拆、切割、疏堵、提升、投送等高效救援产品
23、应急物资投放伞具和托盘器材
24、因灾损毁交通设施应急抢通装备及器材开发与应用 25、公共交通设施除冰雪机械及环保型除雪剂开发与应用 26、港口漂浮物应急打捞清理装备制造
27、港口危险化学品、油品应急设施建设及设备制造
28、船舶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装备
29、突发环境灾难应急环保技术装备:热墙式沥青路面地热再生设备(再生深度:0~60毫米);无辐射高速公路雾雪屏蔽器;有毒有害液体快速吸纳处理技术装备;移动式医疗垃圾快速处理装置;移动式小型垃圾清洁处理装备;人畜粪便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禽类病原体无害化快速处理装置;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用仪器
30、应急发电设备
31、应急照明器材及灯具
32、生命支持、治疗、监护一体化急救与后送平台
33、机动医疗救护系统
34、防控突发公共卫生和生物事件疫苗和药品
35、饮用水快速净化装置
36、应急通信技术与产品
37、应急决策指挥平台技术开发与应用
38、反恐技术与装备
39、交通、社区等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
40、应急物流设施及服务
41、应急咨询、培训、租赁和保险服务
42、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43、应急救援基地、公众应急体验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民爆产品【新增门类】
1、炸药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和低感度散装炸药
2、电子延期雷管
3、刚性药头雷管
4、高穿深石油射孔弹
5、具有高分辨率的震源药柱
6、复合型导爆管
7、适用于不同使用需要的系列导爆索
8、高性能安全型工业炸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外来企业、行业商(协)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闽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闽商在海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