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2 14:41: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大战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
近年来,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后任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中心,世界贸易形成了新的格局,大大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所调整范围不仅仅是传统的商品贸易领域,也延伸到了技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
因此,无论从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客观要求,还是从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角度来说,都要求我们要做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二)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后,由于《TRIPS》的形成,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即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内保护走向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了一系列新的特征。首先知识产权与贸易关系合法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有了更多的强制性。其次高标准的实体规定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新阶段。同时,严密的实施程序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二、IT行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一)IT行业中的国际贸易与国际竞争
近年来,IT行业发展迅速,苹果、三星等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以苹果和三星为例,二者既是竞争者又是合作者。苹果和三星都拥有自主的手机品牌,在市场上竞争。同时三星还为苹果手机提供部分零部件的加工制造。一款iPhone的制造,需要经过苹果公司的设计,三星、东芝、夏普等企业的零部件生产,然后由中国的富士康公司代工组装,发往世界各地。
在该国际分工中,我们能看到为了应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变化,苹果公司放弃了原本的设计、生产、运输、销售于一体的经营模式,将所有精力集中放在产品设计上,扩大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财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苹果的国际分工,将生产、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转入劳动力充裕的国家,也降低了企业成本,使得企业利润最大化。
在与竞争对手争夺国际市场时,苹果公司高举专利大旗,打击其他竞争对手。苹果公司不仅通过专利诉讼获得巨额赔款,还通过诉讼拖延了竞争对手产品的上市时间,逼迫对手重新设计产品,抢占了市场份额,打击了竞争对手的国际形象。 甚至改变了行业的格局。以下将通过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进一步分析苹果是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打压对手,赚取额外利润,扩大市场的。
(二)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
2012年8月24日,持续了16个月的苹果三星专利战在美国落下帷幕。当天,加州圣何塞地区法院裁定三星侵权了苹果的6项专利,需向苹果赔偿10.5亿美元。涉及产品达到21款。这不是苹果第一次跟同业竞争对手打专利官司,从HTC到现在的三星,苹果把手中的15500项专利当成"利器",掀起了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官司。此次专利之战耗时很长,涉及双方的产品众多,涉及生产销售的国家也很多。滑动解锁、多点触控等专利成为双方纠纷的焦点。
(三)"专利大战"的深入分析
1.知识产权诉讼有明显的地域性
在不同国家,相同主体之间涉及相同专利内容的侵权诉讼,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种地域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理念、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等因地域而异,同时也体现为对权利界定以及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地域性通过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消费观念以及对权利不同程序的认知作用于知识产权诉讼,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结论。
2.国内手机厂商专利困局
目前中兴、华为等中国厂商尚不足以与苹果产生正面冲突,但若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它将从软肋变成发展的硬伤。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尝试申请一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但是我国企业普遍缺少对于知识产权整体的战略性布局和运用能力。如何应对国际品牌的专利诉讼和加强自身的科技创新成为国内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3."专利大战"中折射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
(2)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苹果公司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扩张就和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遏制三星、HTC等厂商有关,通过诉讼、专利交换授权打压对手,获得利益。
(3)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三、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防范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侵权
我国多数企业尤其是出口加工企业缺乏知识产权防范意识,使企业遭受了不应该有的经济损失。例如,企业盲目接受外商提供的订单和商标进行生产,不了解是否侵权,在产品出口后,成为侵权人,遭受索赔。这些问题还是源于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使得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受损失。
(二)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国际竞争力
原创性创新比模仿型创新更具知识产权的排它性和市场独占性,更具专利产品的高盈利性。给予原创性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发扬创新精神的最有效的鼓励。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将原创研发作为专利技术创新的核心,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三)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完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抓紧修订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使这些法律能与《TRIPS》和国际条约衔接。一国的投资环境与该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大小密切相关,因此,完善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
参考文献:
[1]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放导报,2002.10.
[2]徐明华.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与国际竞争力的理论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3.08.
内容摘要:本文将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分别引入“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中,探讨了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时,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如何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进而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福利水平等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途径 发展中国家 福利
问题根据
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后,直接投资和出口是其进行技术溢出的两种重要途径,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会在这两种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这些创新企业会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获得利润最大的方式,那么这种选择对发展中国家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有怎样的启示?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不考虑技术溢出的途径,研究在国际统一的大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或社会福利的影响。而对不同技术溢出途径所产生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种溢出途径。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发生变化时,不同研发效率的跨国公司如何在这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进行比较研究。
基本模型设定
(一)基本假设
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北方(可代表发达国家)和南方(可代表发展中国家);南北方消费者的偏好不同,为了简化问题,将研究重点放在南方市场。对于某一行业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各国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南方企业对北方企业的创新技术进行无成本的模仿,南方企业模仿的程度取决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由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其他共同决定。假设北方企业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通过直接投资到南方生产产品,将产品销售到南方市场;在北方生产,出口产品到南方市场。
假设南方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场价格;A代表整个南方市场的规模;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该市场中北方企业的产量;qsj代表在该市场中南方企业的产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为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原始单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n;如果在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s。根据实际情况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
Δj代表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业的创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假设北方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投入的函数关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发生产函数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业为了取得Δj的单位成本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代表北方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
因此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创新企业单位生产成本为:ωn-(Rxnm)1/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Rxnf)1/2。无论哪一种途径,南方模仿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设,当北方企业的创新所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北方企业的产品和南方企业的产品将同时在南方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情况下,本文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北方企业决定其创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各企业同时决定自己的产量,并使用逆向归纳法来解出该两阶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1)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m**、南方企业的利润πsm**、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m**、南方的社会福利Wsm**分别为:
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业直接投资于南方进行生产时的固定成本,假设为一常数。aβ代表北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程度要达到与出口时相同所进行的投入,a>0由技术本身和北方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所决定。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f** 、南方企业的利润πsf** 、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会福利Wsf** 分别为:
如果北方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进行选择,会选择利润较大的技术溢出途径。即当πnf** >πnm**时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选择出口,再根据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题1: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使一部分北方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时,公式(12)必定成立,此时北方企业必定会选择直接投资。
命题2: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当南方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北方企业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不是出口。
当时,只有当满足公式(12)时,即R足够大时,北方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
命题3: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选择直接投资;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选择出口;或者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北方企业研发效率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
当时,中;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二)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的福利分析
根据公式(3)、(4)和(5)得:
当时,;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命题4: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研发效率较高的情形,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投资增加,本国福利增加;对于研发效率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对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国福利增加。
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一部分发达国家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发达国家企业都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非出口;但是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不够大、成本优势不明显时,发达国家研发效率较高的企业会选择直接投资,研发效率较低的企业会选择出口。
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部分研发效率较低的北方企业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即研发难度较小的项目或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即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会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但是本国的福利水平会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适度,不宜过高,否则尽管外商直接投资会上升,而本国的福利水平却下降。
参考文献:
1.Keith E. Maskus, Kamal Saggi,Thitima Puttitanun, 2005,“Patent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Direct Investment and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a Glob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icholson, Michael 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liz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uly 2002. FTC Bureau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50
3.Judith C. Chin, Gene M. Grossman, 1988,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2796, 1-27
4.Zigic,Kresimir, 2000,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1, 27-60
5.孙赫.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7(2)
6.Yang, Guifang,(199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icens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ynamic North-South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Boulder,Dissertation
7.Lai, Edwin L.C.(199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5
关键词:传统知识 TRIPs 知识产权 保护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阐释
传统知识,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广泛。在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机构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如:社区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及土著知识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最早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一词,然而,后来传统部族拥有的在农业、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在现代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便对"传统知识"概念进行重新梳理,将其分为三类: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学技术知识和传统标记。
对于"传统知识"的特点,虽然不同机构、不同国家对其归纳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的表述中存在着共性:首先,传统知识的核心是传统性。传统知识必定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后人通过劳动实践不断地对某种传统知识加以完善与改进。其次,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传统知识形成于传承的过程中,由集体创造,且年代久远,因此其主体难以确定。再次,传统知识具有当地性,与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不可分割。
二、TRIPs现存框架下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困难
传统知识涉及文学艺术、医药、生物等领域,无一不与知识产权休戚相关。TRIPs协议生效后,发展中国家试图寻找在TRIPs协议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但它们却发现,想要利用TRIPs的现有规定来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困难:在版权保护方面,依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之规定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之原则,版权不保护构思、知识、概念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许多传统知识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即使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但由于作者身份难以确认或早已超过版权的保护期,因而大部分传统知识不适合版权保护。在专利保护方面,TRIPs协议中的专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发明。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之规定,一项发明只要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授予专利。但是大部分传统知识都不是当代的,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很少取得专利。而在其他保护方面,相比于版权和专利, TRIPs协议对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较为宽泛,尤其是商标的保护期可以无限期延展,又可以为集体所用,特别适合传统知识的特点。实践中也有许多传统社区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来保护本地区文化。但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作为传统知识主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地方传统医药大多与版权和专利制度有关,缺失了对它们的保护,就丧失了保护传统知识的意义。
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正当性
首先,建立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平衡。TRIPs给拥有大量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带来不断增长的利润和创新,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对于外国知识和技术的利用它们将付出更高的成本。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理应把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TRIPs协议的国际保护框架,从而改变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过于劣势的地位。然而,事实正好相反,发达国家不断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掠夺,从而加剧了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方面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其次,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要求。传统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从其传统环境中剥离出来,被传播和复制,而在国家层面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地域性,对于外国公司获取传统知识并最终在国外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之类的"生物剽窃"问题,国家层面的保护制度就无法解决。事实上,大量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已被授予,对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及成员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再者,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证。如果传统知识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家的背景下进行,就必然导致对传统知识的盗窃,也势必引起当地社区人民和其所在国家的不满甚至愤慨。这些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也会失去维护、保存和发展这些传统知识的积极性,同时还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外界取得其传统知识,使传统知识在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极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最终可能导致这些传统知识的消亡。
因此,传统知识拥有国,借助TRIPs的基本原则,在其框架之下,加强对传统知识的国际立法保护,是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途径。
四、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出路建言
在国内层面上,任何国家对不同的地区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无论是否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没有任何障碍。如,巴西、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已建立了专门的保护体制来保护传统知识。然而,仅仅在一国内部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无论以什么形式)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的今天,仅仅以本国的法律为其设置一些权利不能顺利实现立法目的。
而在国际层面上,我们需要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基础理论和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传统知识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矛盾的层面上,首先,应修改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理论前提并非不能突破,该理论基础一经修改,则传统知识正式纳人TRIPs协议保护范围指日可待。其次,应利用TRIPs协议现有条款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即可以将传统知识中的一部分放置在现行的TRIPs协议框架下寻求其条款的保护。再次,应将传统知识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围。传统知识保护的难点就是如何实现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商业化中利益的平衡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要很好的处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具体操作问题的层面上,真如前文所分析的,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起就不是一套僵硬规则,它是一个发展的法律体系。每当出现新的客体时,它总是能创制新的机制以适应新的客体的需要。
五、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版权 信托 收益 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束,其中包含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著作权逐渐与人们生活紧密相连。小至日常生活中阅读的电子书、听的音乐,大至动辄投资上亿的商业电影,无一不与著作权有着紧密的关联。而通过信托制度保护版权和促进版权制度的发展,成为本文所要考察的问题。
我国现行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版权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十六项具体权利,可谓保护之充分。但是尽管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却由于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相关部门未能尽责履行保护职责,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与此相关的包括盗版书籍、翻印书籍以及盗版软件的盛行,都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版权作品内在价值实现的困境
著作权作为一种精神成果,其本身蕴含着作者的无差别劳动。基于此,对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保护问题。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是对作者所付出的劳动而形成的成果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创作行为的肯定。21世纪,是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产权究其本质是一种创新能力在权利领域的实现结果。创造意识的构建,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是一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
纵然知识产权对于一个企业,乃至于一国有着非凡的意义。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本身主要是以精神内容而存在的,其价值隐含在作品之内。如何在作品被认可或者被接受之前发掘其内含的价值,给予作者对作品成果一定的物质回报,以鼓励其继续进行创作以及推广其作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红楼梦》作为我国古典小说的杰出代表,其艺术、文化、历史价值无与伦比,作为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但是其作者曹雪芹先生却是在极度的困难与潦倒中写就了这部文化名著的前八十回。作品的巨大成功与作者的潦倒困境的巨大反差,直接原因就是蕴含在作品中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挖掘的结果。
我国版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认识到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在发展社会科技、提升人类文明方面的重要意义。世界范围内都将对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的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对作者成果的认可,还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一种鼓励,通过合理保护的手段一方面来促进整个社会科技以及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维持了权利人继续进行创作的动力和积极性。
(一)观念原因
古代的中国创造了璀璨的文明成果,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科技成果以及以诗词歌赋为代表的文学作品,都是古代中国人思想以及智慧的结晶,也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但是现代的版权保护却不是在我国诞生的,“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有统治政权颁布的,保护翻印之前的特许令”。我国纵然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对作者作品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以统治阶级颁布、特许权利为内容却是没有的。而明清之后,闭关锁国政策使我国失去了与世界发达国家交流与沟通的机会,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没有更深入的发展,加之作者本身保护意识不强,这直接影响了后世国人对文学作品权利的认识和看法。因此要破除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我国一般人应首先在观念上进行革新。
(二)制度原因
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比较落后。在对我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形成的。作为新兴权利保护领域,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方面都有着可喜的成果。但是,结合具体国情,必须认识到,我国生产力水平还较为落后,法治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贸然全盘引进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利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进步与革新。
版权以及信托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的发展可追溯到中国的西汉(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由张骞出使西域开辟的“西北丝绸之路”,而关于理论方面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始于17、18世纪期间的重商主义,主张国家通过贸易保护增加国家财富,通过管制金银货币和垄断对外贸易,大力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等手段扶植本国产业的发展,实现贸易顺差。
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英国的制造业在整个世界生产中占了1/3。为促进本国产品出口,占据尽可能多的世界市场份额,英国工业资产阶级提出了与贸易保护政策相对立的自由贸易政策。与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相呼应,自由贸易理论也在这一时期产生和发展。亚当·斯密提出的国际贸易基于绝对优势,以及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都认为通过对外贸易实现产品在各国间的交换,各国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斯密和李嘉图都是主张解除国家对贸易的管制,降低关税和保护力度,倡导自由贸易。
与英国相比,同一时期的美国、法国和德国实行的都是贸易保护政策,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农业、民族工业和扶植新兴工业的发展。经济理论上以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为代表的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主张经济落后国家通过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促进其发展,实现工业化,但保护只是暂时的,等幼稚工业成熟壮大后,还是要实行自由贸易。
20世纪初,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其工业实力已经非常强大,但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继续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侵略性,也被称为超贸易保护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及外汇管制;对进出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予以补贴或关税减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夺取国外市场。但美国由此而遭到贸易伙伴的报复。这一时期,世界的主要国家均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如高关税、外汇管制和货币贬值;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减少进口实现贸易盈余,结果导致了国际贸易体系的崩溃,使世界经济之所以陷入大萧条长达10年之久。
二战后到上世纪70年代期间,在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国际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世界贸易政策出现两种主要倾向: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和使用廉价资源,发达国家均倾向于贸易自由化;而同时期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大多数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来扶持民族产业。20世纪80年代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缓慢发展时期,货币危机、石油危机、债务危机以及世界性的经济衰退给发达国家以沉重的打击,各国又重新考虑对国内市场保护的问题。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在世界倡导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也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2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般特征
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目的是想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它们在维护民族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旗帜下,行保护之目的,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手段上的欺骗性和战略上的进攻性等特点。
2.1形式上的隐蔽性
在自由贸易理念盛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在GATT/WTO体制下,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得像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但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如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受到WTO规则的约束越来越严,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等形形的措施成为合适的选择。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和其它为促进世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理由的掩护下来实施贸易保护,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2.2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产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主要涉及有形货物与农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落的垄断产业如钢铁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且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资本等领域当中。除了扩大保护对象外,新贸易保护主义还鼓励出口,由国内市场的消极防御转向
向国外市场的积极进攻,并形成了从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与国家信贷担保等一系列的体系化制度
3保护手段的多样化
首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仍被频繁应用。其次,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花样翻新,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制定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和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出口竞争力。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加之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
4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
随着中国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各种保障措施以及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的限制,涉案金额猛增,国内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贸易摩擦进入了高发期。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损失每年高达300-400亿美元。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有不同特点。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使用技术壁垒。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即337调查)。1996-2004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36起,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13%。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采用反倾销等传统手段。其中,印度、阿根廷、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数增长较快。1995年以来,这4个国家共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178起,占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1%。从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来看,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已成为影响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的重要因素。2005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达到了1141亿美元。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在产品出口中的致命弱点而提出的各类壁垒措施,尽管从静态的角度上看有失公允,但从动态的角度上看则不失公平,因为它在规范贸易行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推动经济发展上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正面临来自多方的压力。这些压力既有来自市场方面的,也有来自花样不断翻新贸易壁垒方面的,更有自身竞争力缺陷等方面的。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我国应加快外贸发展战略的调整。今后,我国应逐步建立管理贸易政策体系。管理贸易政策是介于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的一种对外贸易政策,是一种协调和管理兼顾的国际贸易体制,是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发展的方向,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和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作者共被引 ACA Google Scholar 网络环境 分类号 G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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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收益权的考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实际的网络案例审判中几乎消泯。国内外许多的学者专家,也认定数字图书馆不再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而转向了法定许可制度或者是授权许可制度,并积极地通过规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和机构来解决数字图书馆需要面临的“大量授权”问题。不仅如此,出于“辛勤采集原则”的考虑,还有不少学者提出对数字图书馆所建的信息资源库以数据库的形式加以保护,并以这种方式来试图鼓励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以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为例,它旨在形成一个超大规模的、高质量的中文数字资源库群,到2005年达到总容量不低于20TB的中文数字资源库[9]。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8]”中指出,数据库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的要件就在于“独创性”。然而,关于“选择”的原创性标准已经制造了一个著作权保护的“悖论”: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与汇编容纳的信息的广泛性成反比,即一个汇编收集的信息越是全面,那么它的选择性就越小,就越缺少原创性;设若某个汇编“穷竭”了某类信息,那它根本就没有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10]。因此,作为中国的数字图书馆工程而言,汇编的内容越全面,越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也就具备更少的独创性,而很难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不仅如此,在《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对汇编的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这作为数据库只保护结构,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更为后来的侵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的侵权行为找到很好的辩护理由。因此,笔者以为,以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息资源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获得相关收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作为鼓励和支持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最后一个支柱也坍塌了。因此,即便是按照学者们所设想的,以法定许可或者授权许可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信息资源库也能很轻易地被他人侵犯,而寻求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除非该数据库成为小型的专业数据库还有寻求法律保护的可能)。在这个时候,还有什么理由去支持国内的数字图书馆发展?
3 关于国内数字图书馆涉及的法律问题建议一二
刘可静女士曾经强调,在面对当前全球版权扩张的大背景下,我们尤其是图书情报工作者不应当仅仅是适应它,更应当努力地争取图书情报界应有之权利,为全球的图书情报工作争取更多更大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对于这一点,我很是赞同。我们不能消极地适应已有之法律,毕竟已有之法律是根据过去的情况制定的,而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现有法律的制定修改,力争将法律逐渐地引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从小言之就是有利于读者学习科研,有利于社会知识氛围的确立这样一个方向上来。为此,笔者给出如下几点建议,以资参考。
3.1加快图书馆立法工作,明确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是与文献数字化及传播等问题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这些问题,基本上也是网络产生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的新的社会关系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而出现的社会秩序混乱。不仅如此,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也仅在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体现出一点关于传统图书馆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具体的数字图书馆根本没有提及。在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虽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有关责任有所限制,但对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却是只字未提,如果将一般所说的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归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范畴也算是有法可依,但对于很多的非营利性的、真正意义上的数字的“图书馆”却又何去何从?难道通过这样一个法律解释就必须使得全国的图书馆要想开展网上工作就必须转入到“网上书店”的思路和模式上,向著作权人反复地协商授权,开展活动,似乎又有悖于数字环境下资源共享与程序节约的原则。
因此,基于传统知识产权问题的《著作权法》虽然在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订,引入了“网络传输权”的概念等,仍不能有效解决当前的数字图书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法律矛盾,并导致法学界、图书馆界、出版界、著作权人等方方面面不停的争论。为此,国内应当根据当前的法律背景、技术环境,还有绝大部分图书馆的现状,聆听他们的呼声和想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出合乎国情、合乎图书馆行业特征的《图书馆法》,解决图书馆工作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尤其是数字图书馆开展过程中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
3.2将图书分为三类,分类管理
现今知识产品的陈旧速度越来越快,许多已过半衰期的文献,其价值实现必然就越来越小,其相应的知识利用越来越少。将图书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进入到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人支配的图书,这类图书数字图书馆可以将之纳入到自己的信息资源库中,而不必担心受到著作权人的制约;第二类是受到著作权人支配但根据图书老化规律已过半衰期的图书,这类图书笔者以为虽然根据《著作权法》仍然受到著作权人的支配,但数字图书馆在使用时只需要缴纳象征性的一点费用就可以了;第三类是当前的畅销书籍,或是还没有过半衰期的图书,对于这类图书,数字图书馆可以稍晚于市场半年到一年再提供给用户,不会影响图书的市场销售情况,同时又兼顾到社会正常的知识需求,使用时按照市场规律支付稍低于市场水平的版税。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是笔者根据国内数字图书馆的现状和图书老化后价值的降低提出的一种设想。
半衰期,英文为Half-life,是由著名科学学家和文献学家贝尔纳引入到科学文献领域,是指某学科(专业)现时尚在利用的全部文献中较新的一半是在多长一段时间内发表的。这与该学科一半文献失效所经历的时间大体相当。根据巴尔顿-凯普勒老化方程,其解析式为y=1-(a/ex+b/e2x),当y=0.5时可以计算出生物医学类文献的半衰期为3.0年,冶金工程类文献的半衰期为3.9年,物理学类文献的半衰期为4.6年等[11]。笔者以为,可以由国家征集各行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制定国家各学科一般性的法定半衰期,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在半衰期以内,文献的利用价值比较高,按照相关版税的付酬方式给予经济补偿;过了半衰期的文献,其利用价值一般比较低,就由国家统一支付相应的、象征性的经济补偿即可。
另外,还有一点,笔者很想说明,较之《专利法》,《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非常长,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我想这可能与最初的著作权人通过其作品获益甚微有关,但是现在的著作权人通过其作品获益非常丰厚,以二月河撰写的《康熙大帝》一书为例,据相关报道收益过百万,而其他作者撰写的作品也是收益不菲[12],在这样的背景下还将作品的保护期延至死后50年,并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实际收集中还课以沉重的版税,笔者以为会有碍文明的传播和社会的进步。在《著作权法》中将保护期缩短,或者在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时,以图书的半衰期即图书的老化为标志,区分所付费用,而不是一味的、等同的加以付酬。
3.3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政府为公民缴纳版税
目前,针对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触礁”的情况下,不少学者提出采取先让用户有偿使用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再由图书馆作为一版权机构将其版税支付给相关著作权人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不少图书馆采取参考咨询服务方式企图绕过数字图书馆下的版权侵权问题。笔者以为,这些都具有一定可行性,但不能作为长远的发展方略。首先,图书馆将馆藏资源目录上网,当用户网上提出检索需求时,回归到传统模式以参考咨询服务方式表示其针对特定用户开展传统环境下的图书情报业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图书馆,仅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书目检索的媒介,是传统图书馆业务的单个环节网上办公化,在实际的用户递交书目需求时其范围是不特定的人群,究其底仍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传播有版权的作品。而前者,即付费使用的方式,已经将其网上业务实现市场营利,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图书馆,充其量也仅是网上书店的代名词。关于图书馆上网和数字化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笔者以为应当以3.2节里述说的“将图书分类处理的方法和思路”为基础,由国家出资偿付相关使用费,也就是现在常说的施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由国家政府在划拨图书馆正常工作经费以外,划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在公众借阅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时著作权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即将补偿行为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而非民事补偿。原因很简单:图书馆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的主要场所。在使用过程中,面向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政府应当是其经费承担者。如果将费用转嫁到具体的使用者,必将增大读者的知识成本,使处于经济弱势的社会群体很难接触到社会知识,增大“知识鸿沟”,拉大社会差距,不利于长远的社会发展。IFLA在《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中强调“信息是为每一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也不能仅仅为付得起费用的人所获取”[13]。
3.4图书馆工作中积极维护著作权人权利
社会给予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各种权利,也必然会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图书馆承担。作为大量图书情报的收藏之处,图书馆有义务也更有可能在其业务开展过程中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使著作权人在其权利受到限制的时候不会产生太大的消极影响,也使图书馆免于若干的著作权纠纷中。关于图书馆维护著作权应尽之事物,如读者权限限制、技术管理、水印技术的实施等问题在许多文章中已有大量学者加以详细地分析和探讨,这里笔者不再详述。总之,作为图书馆而言,它有责任、有义务从管理到技术的方方面面主动维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益。
此外,还有国内受到当前国际版权扩张的思想,在国内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抬高著作权的保护,缩小权利限制的空间,致使数字图书馆发展维艰也是笔者不赞同的。总之,笔者希望通过国内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给出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空间,为社会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数字作品开拓足够的空间,避免因为付费的缘故致使“知识鸿沟”主观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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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不但要转变现行的企业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调整组织管理结构,更重要的是建立企业以知识产权为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我国的中国科学院单位到各部委企业化转制的R&D研究所,没有哪个单位有某个人可以一口说出其科研成果的收益是盈是亏?投入多少?产出多少?一是因为其会计管理都是以物权管理为基础。现行会计管理体系突出表现了按生产型企业制定的特点,会计信息对企业内部由材料到成品的生产物流的价值转移全过程真实反映,对外部合同或项目的资金流与物流交换完整描述,最终形成损益、负债、资本和现金的管理,而对生产、经营活动是以占有大量知识产权为基础的R&D型企业和部门,现行会计制度只对日常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四技合同进行独立会计管理,年终只以项目或项目组为核算单位进行一揽子经济决算,可以知道一件产品或一个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用了多少材料、多少工时、多少费用和多少设备折旧等,不要求对每项科研成果进行投入产出核算。二是因为知识产权的物权非排他性决定了其价值转化的特殊性。从微观看,研发成果或产品是凝聚了多项专有技术,某项专有技术可以用于多项成果或产品,现行会计制度对具体某项专有技术的盈亏无法进行核算;从宏观上看,技术成果的大额投入并非可以一次性从某一产品或四技合同中回收,在技术成果转移后技术仍在企业中,可实现多次转让和继续衍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专有技术的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等无形特性,与实物产品和资本有着质的区别。如何计算一个技术的成本和收益,并在会计管理信息中清楚、真实、完整的反映技术研发和价值转化过程?这是摆在每一个R&D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也是开展知识产权经营前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
二、R&D企业知识产权会计管理的误区
1.在现行会计管理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与无形资产相联系。一提到无形资产,就用资产的属性来要求和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中,把无形资产的一般特性列为:①没有实物形态;②能够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③持有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受益而不是为了转卖;④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⑤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对R&D企业的技术成果而言,其满足①、②、④、⑤条款,只是在“不是为了转卖”这一关键点上有出入。应该说企业所有资产应该都是允许以经营的观念来买卖,企业应从事其产品和资产的同时经营,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最大特征。
2.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又设置了一个专有技术,即发明人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资料、技能、知识等。实际上其中垄断性和不公开特点都不是其作为会计管理客体的条件,只有后面有实用价值、可为企业创利的特征才表明它具有会计管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3.项目的研发阶段和应用阶段常常出现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属不同科目管理的特点。如在日常运作中,会计按项目、合同分科目管理,作费用的收支记账,而某一成果的研发和效益实现通过不同的合同和项目,即合同无法与某一成果的全部研发成本和盈亏相对应,无法真正实现按技术成果核算。
4.技术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无成本复制和多用途特性,无论是买来还是自创,其市场价值和企业价值应该是非线性变化的,且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其时效时间是不可以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也无法用折旧方法管理。
5.现行的损益表中只有金融资本和实物资本的计量。而在某一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多少才直接反映了一个R&D企业的实力,其有形资产占有量仅仅是辅助因素。
实际上,R&D企业是知识的原创者,对它而言新技术成果类似于生产型企业的产品。一个产品的产出有资本投入、购进材料、加工半成品、装配成品、推向市场的过程,一个知识的原创过程也相似,它经历了资本投入、试验材料和设备购进、基础技术整合、成果物化的加工、推向应用的过程,只是往往它的投入过程与产出过程分离,且投入成本较大、时间较长,往往不能一次从交易中收回,要跨会计期间,通过许多次、许多年收回。如果用“产品”来认识,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关系会更加合理。只要改变对产品的认识方式,把一项研发项目看成为一次投入的一批产品,且不是通过一个合同在一个会计期间转换成利润,来代替目前把研发看成为单件产品的利润实现,突出产品的可多次买卖性、创利性,就可以把知识产权与产品的会计属性统一起来。这样一来也解决了企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失衡的问题,用产出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关系来解决作为资产类管理中出现的转出价格只可低于买入价格的矛盾。同时,消除了作为资产管理不可经常转卖的限制。脱去自创知识产权在价值转移的资产特性,体现知识产权的创利性、经营性等产品特性,也克服了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认证支出和交易支出分开记账的成本核算难题。
但具体应如何制定R&D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以达到用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会计管理终极目的?在什么程度上与产品生产、工程、服务类企业的会计实务相一致?等等,这些是解决R&D企业会计管理的现实问题。
三、R&D企业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基础
在R&D企业的会计管理中把知识产权作为原材料和产成品,纳入成本管理,而不按无形资产管理。这样变化以后,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适应?
1.与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一致性
①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很明确:“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是会计管理的终极目的。对R&D企业而言,会计信息应真实、全面、完整的反映其知识产权原创的全过程和市场交易盈亏、损益情况,此应为R&D企业会计管理的目的。
②新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包括R&D企业,同时给出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制定政策和方法,以适应企业内部实际会计管理水平、业务特征和管理要求,只要不有悖于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会计规定即可。R&D企业与生产(服务)型企业相比的最大差异就是以原创知识产权为经营活动特征,这里只调整了会计管理对象,把研发的专有技术转变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
③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四个基本前提、三个一般要求和十三个基本原则。对照会计主体来说,应以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转移过程中的各事项和交易等方面做会计记录为基础,用会计信息反映其原创、产品化和经营活动。且这种活动对R&D企业和现代企业资产经营来说都有持续性,并可以实现以交易合同和研究项目为核算实体的分期核算。对研发成本、合同价值等都可用货币计价。对照记账一般要求看,按材料成本管理处理知识原创成本支出,三个一般记账要求都能够满足。对照基本原则来看,只有对项目这种内部知识产权原创过程和合同这种知识产权交易及再创过程进行描述,才能实现对R&D企业科研、经营过程不虚、不歪曲、不失真的客观反映,这是真实性原则的前提,同时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和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配比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对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实现的基础。也就是说,对R&D企业和企业资产经营业务而言,把知识产权由资本性支出转变为成本性支出是合乎企业经营客观规律的,是“科研活动”实质重于“属性”形式的表现,是“原创经营”重要性的突出体现。总之,把R&D企业的知识产权按产品类做收益性会计管理是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原则的。
2.知识产权作为产品进行会计管理的基本认识
对R&D企业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进行财务管理,不能简单的用知识产权代替产品来进行会计管理。知识产权和有形物品一样是现实存在的事实,它与有形产品相比较有许多特性差异和相同点,这些异同点决定了会计管理方法的异同。
首先说明,这里一开始就用“知识产权”这个词,而不用自创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名词来作为管理对象,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产品与资产二重性,在使用方为资产,在原创方为产品,有别于自创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缺少社会承认和市场的产权交易特征,并且不具体,它是一个知识创新成果体的总和,也不包括相关研究方法创新;专有技术的面太窄,不可涵盖买来的专利、引进的技术成果、未货币量化的技术等。虽然以往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必须社会认证的条件,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交易前的产品就已经具有了物权属性。同样知识在原创后就应具有产权属性,一定要社会认证后才有权力属性的传统条件限制应该取消。
知识产权不但在产权属性方面与产品可比,在成本与市场价格不完全相关这一点也与产品相同。知识产权的原创需要有办公费、材料、实验室租赁、设备购置、工资及福利等项成本支出,而其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也与原成本相对脱钩,以实际交易合同额计算,与成本之差为半纯收入。实际上产品本身的利润来源于有意识劳动,无论这种劳动多少由机器做,多少由设计者做,多少由直接劳动者做,多少由管理者做,都是脑力劳动的结果。知识产权与产品不同仅仅在于其无形与有形的差异,实质上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物化形式,以产品实体结构、组成和功能体现知识成果,而著作、图纸、思想、方法、工程、服务为另一种表现形式。如设备折旧转买无利润,只有残值,而当其组成生产线转卖,就有技术含量,就有了创造利润的能力,就有了市场经济价值。
在会计管理中知识产权也不能简单的与产品划等号,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知识产权的原创过程一般分为创意、实验、形式化、物化、价值转化等五个过程。在各环节中需要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支持。在会计核算时,应该注意到,在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本组合中存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成分,前者是间接的有形实物价值转换成本,后者是无形的,不需要本期支出成本,是在以前工作或学习过程中已付出成本积累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成本核算中应能够反映这种早期成本和后期收益的后效性特征。其二,一个知识产权包括了理论基础知识组合、技术方法组合、和如此结合实现特定功能的正确性肯定等三方面无形内容,不是单一知识的体现。如同产品由材料、零件、配件、套件等一级级组成,知识也有一级级知识元组合的存在形态。但是,每一个知识元都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在这次组合中它为产品,在另外一次组合中它为配件,在知识结构中有较复杂的结构关系网络,其关系的隶属层次不稳定。因此知识元的成本管理的账务结构不同于实物材料管理,对一个知识元会有多次收支记账,不同期间的收支不同。其三,知识产权不具有排他性,理论上可以无数次创利和衍生,只有当其生命周期结束时才以纯基础知识的身份存在。它不存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在库存积压问题,其存量越大,R&D实力越雄厚,而越小越落后。这也是R&D创利能力大于生产型企业,资本经营创利大于产品经营的根本原因。在损益评价中,其库存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越好。在会计管理中应该反映这种沉淀成本和存量价值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的原创-推广的过程跨几个会计期间,分在不同的研发项目科目中。不像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随实物形态转移,价值转移。知识产权可无损复制,与价值转移不一一对应。所以存在一组知识产权产生一组新的知识产权后,要合理分摊原创成本的问题,这是其会计管理的基本特点。这要求RR&D企业的会计管理实务应以知识产权管理为中心,以项目成本核算和交易合同核算为基础,在现行会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面向知识产权核算的会计管理体系。具体记账方式的原则如下。
1.科目归类
在建立知识产权会计管理体系时,要坚持以现有会计管理体系为基础的原则。在资本、负债、权益、成本和损益等一级科目中,知识产权从资本科目中移出,纳入成本科目中管理。其二级科目中包括商标、版权、商誉、专有知识等分类,专有知识又有按知识元分类,知识元细目对应原始凭证的序实号。不同的是专有技术的细目是变化的,是以知识本身的概念结构来编码的。在项目研发完成时随着新知识元的增加而增加,在年终知识库盘点中,删除丧失价值的知识元。
2.研发阶段
在原创阶段,知识创新过程是按项目管理。在一定研究目标下,具有特定知识基础的人组成一个研发实体开展工作。其工作中需要办公、调研、实验、资料、福利及工资等支出,一般对此采用分门别类的项目费用独立核算。当项目完成后,应把项目中新增设备以残值转入设备类固定资产,把项目收集的资料以残值转入图书类固定资产,把研制的产品化样机转变为产品,折价记账,最后核算研发项目总费用分摊计入各取得的新知识元中。
新知识元是把项目完成取得的创新点分解,逐项编制说明资料(包括实验成果和条件),注明可能的外推应用领域,会同总的研究成果资料一起入知识库。库中采用概念的结构化分类管理,并把剥离固定资产剩余的全部成本按各知识部分的价值评估,用系数分摊成本。
在评估中要注意,总项目应与各分项目分开评价,同时计算系数,并按系数分摊成本;评价中要考虑其可能使用领域、使用区域、使用时期和创新组合能力,以及成果中知识结构的复杂性;不要过分减少总项成本,加大分项成本。这样把原创项目成本分解成为各项知识产权成本。
知识元的细目编号不随部门和项目编号的注销而注销,独立存在。知识元的成本为企业或部门的沉淀成本,表示知识投入量。
3.交易阶段
R&D企业往往是以四技合同实现知识产权交易,这是知识显性化和创利润的过程。在完成合同的过程中,有直接材料、测试、整机实验、福利、工资、交易等项费用支出,形成有形产品成本。产品转移到对方企业,以合同额进入对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或费用账。如合同执行中购置的设备应折残值进固定资产,剩余资料折价进库存。特别是合同执行中的新创成果编入知识库中,按评估系数折成本计价进入知识库中成本记录,再扣除合同的各项其它费用,计算项目盈亏,结算合同利润;合同执行中使用知识库中成果和新创成果,都按原来成本分摊比例,分摊一定比例的利润,另外一部分利润由完成该项合同工作的人员或部门、对该项合同管理有贡献的部门分摊。其中知识产权和管理部分的利润记入企业盈利账中,而自创成果和正常工作创利为该合同利润,记入研究组创收。年终分部门形成盈亏核算结果。
4.知识产权的损益
在实物资本计算之外,从知识库的总沉淀成本中减去当期总收支和前期收入,得出当期知识库盈余;由项目所涉及知识元的收支核算中计算当前某项技术投入的盈余;由合同核算中计算部门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的总盈余。期终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管理收支结算、信贷收支、资产经营收益等,累计出本会计期间总收入之外,计入本期间知识产权投入、当前知识产权盈余;计算企业知识产权成本沉淀和累计收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整体状况。再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税计算方法等计算总利润,随后划出各风险准备金,计算利润分成,完成期终会计结算,形成实物资本和知识产权两个经营报表。
综合分析上面四个过程,实质是在目前R&D企业进行合同、项目独立会计管理中间增加一个知识库管理环节;在项目完成决算时,对其成本和收入进行分摊;在会计期间对企业或项目进行损益统计。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及时跟踪反映研发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资金收支活动,分清了合同的获利属性与项目的投入属性的差异。实现了直接对各知识产权进行逐一经济核算,以及参考知识库的收益客观评价R&D企业经营状态的目的。五、以知识产权为中心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这一会计管理过程中还有如下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①其知识库的各项知识产权不用折旧来摊消成本,而采用固定成本(最多加入二次开发、提高、改进、改正等成本),用收益分摊来自然折抵成本。从而解决了在知识产权多次无损复制和对外转移中存在的一事多计的会计管理难题,与一事一计原则相统一。同时解释了在会计信息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摊消为零价值或过量摊消等客观现象。
②知识库中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按其生命周期,综合考虑其应用领域、地域、时期,以及作用关键性和相对独有程度来评价其理想现值,得出效用预测曲线。在企业作用市场,当该技术普及率达50~70%时,其理想限制为零,企业可停止使用该知识产权;在理想市场范围,当该技术普及率达70%时,该知识产权失效,理想现值为零。这种管理方式比以往采用专利有效时限、合同有效时限和无形资产10年等机械式的生命周期管理更客观,适应每年调整,甚至每季调整的实际需要。
③知识库的总成本减总收益为总盈余。其总成本反映开发投入历史,总收益反映创利能力,总盈余综合反映经营效益。知识库理想现值总和为R&D企业技术实力的综合反映。以此解决传统管理中出现无形资产过大、与固定资产比例失调的矛盾。另外对各相关知识方面的成本、收益和盈余进行会计核算,反映其技术创利水平、库存底蕴,预测发展重心偏差,发现技术应补充、均衡和重点攻关投入的方向,以及与实物资本、金融资本的配比关系。这样用会计信息客观、全面、完整的反映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过程和状况,合理评价研发实力。
④知识库中对知识进行三维管理,一维为专业技术门类,二维为会计属性,三维为生命周期属性。生命周期属性是指按基础知识、初创成果、成熟技术、产品化技术、有用知识和废旧知识等分类,分别建账管理。对每个知识点都要反映出所包括的基础知识、方法和应用推广范围,以及成本、收益、原创项目来源、理想市场价值等属性。以及记录成本分摊、合同收益情况的分册名细账。当该人不在本企业,企业又无外来和内部接替掌握此知识,其产权即刻丧失。这反映知识所具有的人本特性。
总之,在现有会计制度下,从产品的角度认识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采用以知识元为基础的会计账务处理和成本核算,实现对R&D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过程的会计管理。这一企业会计管理形式的调整,与现行会计原则一致,且有利于实现对企业技术实力和知识产权经营做全面、定量、及时的经济评价,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形成以会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生产、研发、经营、人力资源、情报资料、知识产权引进等职能一体化的管理体系。这是企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改革的关键。当然,这仅仅是一个解决方案,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和研究才能达到实施程度,如变科目知识库结构、知识元的剩余成本结算方法、成本/利润分摊比例和方法、知识元理想价值的计算模型等等。这里提出解决方案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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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安大遗址;保护;城市文化;创新;方法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5-0178-01
世界上存在的文明古都主要有四个,第一个是开罗,第二个是雅典,第三个是罗马,第四个就是中国西安,我国西安城市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文化,属于比较著名的文明古城[3]。至今为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化,文化产业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针对西安文化发展部门来说,必须在保护原有文化遗址的基础上,做好文化宣传和创新工作。
一、西安大遗址资源分析
针对我国西安地区来说,其存在的大遗址资源是比较多的,且这些大遗址特征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大特征。
第一,西安地区时代延续性特点比较显著,其的延续性时间是比较长的。经历的朝代和事迹比较多,留下各朝各代的文化遗址,遗存资源是比较丰富的,遗存的种类也比较多,且针对当前的西安大遗址来说,存在比较显著的历史完整性特点。
第二,西安遗址资源分布比较广泛。针对西安地区来说,其不仅土壤肥沃,而且有着丰富的水源,历史活动痕迹是比较多的,且这些遗址资源分布范围都比较广泛,等着人们去挖掘。
第三,西安遗址占有范围是比较大的。针对该地区来说,是很多朝代的都城,占有面积比较大,存在比较多的都城遗址,不仅包含比较多的文化科学资料,还包含着比较多的文物资源,因此,必须加大对西安大遗址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促进城市文化建设。
二、西安大遗址保护研究
针对当前的城市发展来说,必须努力实现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要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必须保证相关文化资源足够丰富。要想促进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必须加大对历史资源的保护力度,必须从根本上保留现有的文化遗产。西安文化资源是比较多的,必须在加强遗址保护的基础上,加大城市文化建设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好西安遗址,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结合“五纳入政策”进行文物保护,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文化资源保护制度,创设相应的保护机构,加大对西安大遗址的管理力度,从根本上实施一系列相关的遗址保护项目[4]。
如今,西安城市现代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城市变化也比较大。但在具体的城建过程中,相关部门仅仅注重经济开发和规模扩张,却没有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不断优化城市人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进而对文化遗产加以保护,从根本上改善西安古城风貌。
三、西安城市文化保护和创新研究
如今,加强遗址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且也成为当前社会的关注焦点,只有从根本上利用好相关资源,加大文化建设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西安城市文化风貌。
针对当前西安城市的文化资源保护来说,必须从根本上落实好资源完整性保护工作,明确文化保护的核心和重点,解决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大难点创新力度,还要把保护和抢救当作核心标准,完善相应的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和方案,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且在实际的古迹文化保护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模式,不仅要保留遗址资源内容,还要尽量保留其特点等,对于那些已经损坏的文化遗址来说,要挑选出那些优质化的文化资源,不断完善资料库和信息库等[5]。
在西安城市文化保护和创新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要对相应的权利主体进行明确和合理划分,要加大对西安城市文化遗址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好现有文化的抢救工作[6]。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西安地区来说,其不仅属于比较大的的文化资源汇聚中心,还属于古代遗址的汇集中心。西安遗址文化的影响力比较大,相关部门必须加大保护管理力度,不断引进外援,促进西安文化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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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政策;反倾销会计;会计理论;财务实务
1引言
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已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日益加深,由于各国内部需求疲软,国际市场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为扶持和保护国内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许多国家出台了形形的贸易保护措施。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滥用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二是使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有的国家提高进口关税,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措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还有的国家在刺激本国经济方案中提出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
2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看来,世界经济普遍繁荣时,国际贸易自由度较高;但当经济衰退,时常萎靡时,各国为保护国内经济而增加贸易障碍,使贸易自由度降低,贸易保护便成为了主流。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09上半年全世界贸易额萎缩了4%,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减少了6%,日本和拉美国家的进口额下降率甚至达到了两个百分点。面对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的萎缩,商务部日前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警告称,全球范围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正在加大,明年将是我国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可能是近几年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诉案将超过以往数年总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趋势:
2.1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一方面是本国正在衰弱的传统产业如纺织业,另一方面是本国已经高度发达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如金融业等,因此保护范围不仅扩大到货物贸易的一切领域,而且扩大到服务、技术、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近年来在商品的保护上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对于服务行业的保护日益趋于严厉。当前,服务行业的世界贸易额增长迅速,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已接近30%,其中美国的金融和快餐等行业对世界的扩张最为突出,这也促使世界各国加强对本国服务行业的保护。另一个是高技术产品领域的保护不断加强。由于技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往往受到出口国的限制及其要求的进口国的保护。
2.2从国家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贸易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性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2.3由单一的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以往的贸易保护理论,无沦是发展中国家使用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还是流行于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所不同的是,前者保护的是幼稚产业,而后者保护的是战略性产业。但近年来流行的新贸易保护理论如保护就业论、保护环境论等,其关注的焦点已由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由产业发展转向了人本身。保护就业论关注的是人的劳动权利,保护环境论关注的是人的生存环境,绿色壁垒关注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关注焦点的变化导致劳工标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等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
2.4发达国家保护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农业、纺织、服装、钢铁、汽车、造船、家电等传统行业在发达国家均陷入结构性危机,发达国家加强了对这些行业的保护,一旦某些国家为保护这些部门而筑起贸易壁垒,其他国家就会因害怕损害自己的利益而纷纷仿效。同时保护的另一个重点是尖端技术行业。当前,发达国家的产业正由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像电子计算机、光纤通讯、宇航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开发应用能力已被世界各国看成能否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鉴于其重要性,各国竞相对它采取保护。
2.5国际贸易保护的技术化和绿色化特征日益突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中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如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不断调整和提升技术门槛,技术要求趋严、趋新、趋多。目前,绿色壁垒以其外表的合理性及内在的隐蔽性,成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贸易壁垒。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环境意识和治理能力还有待于提高,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绿色壁垒而导致出口成本的大幅提高,出口市场严重萎缩,被迫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的地位。由于绿色壁垒具有显著的贸易保护效应,因而在国际上存在着快速扩张的趋势。[论\文\网LunWenNet\Com]
3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现状及对反倾销会计产生的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底,我国共遭受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103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约65亿美元,其中反倾销75起、反补贴12起、保障措施12起、特保4起。按全球各大洲计算,美洲41起,涉案金额约13亿美元;亚洲42起,涉案金额约20.4亿美元;欧洲12起,涉案金额约29.8亿美元;大洋洲5起,涉案金额约1.4亿美元;非洲3起,涉案金额1051万美元。此外,2008年以来,美国对我发起12起337调查,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数据还显示,2009年1月,共有5个国家对华出口产品发起10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印度5起、阿根廷2起、巴西、土耳其、南非各1起,涉案总金额约为3.7亿美元。
如上所述,反倾销无疑仍旧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贸易舞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面对着这样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对其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反倾销会计在会计理论和财务实务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1加快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3.1.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尽可能保持,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反倾销法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
3.1.2进一步加大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项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大部分内容上趋于一致,但应该进一步加强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会计业务的差异协调,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小国外倾销认定的风险。
3.1.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由于我国出企业中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会计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上的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小企业都只要求提供简化型的财务报告,与现有的财务报告不同的是,简化型财务报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财务信息,只反映企业扼要的经营成本与财务状况、国外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制定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时,既要与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趋同。
3.2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3.2.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反倾销应诉中重要的举证证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原始凭证是产品成本核算的依据,是产品价格合理性的最佳证明。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翰、保险等资料。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平时要特别重视收集和保留证据资料,如原材料采购发票、保单、运费、销售发票、工资发放单、电费支付单、格式合同、商务信函和往来传真等,以证明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充分的证据从容应诉。
3.2.2账务处理方法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记账、编制报表,需要损耗大盆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较高一、对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的。我国出口企业应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地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以节省时间。
3.2.3严格会计核算。在反倾销中,核心问题就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无论是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还是实地核查都是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要严格地对产品成本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最好在成本核算的数据管理上做到数据的完备和统一。从原料进厂到制造成本再到费用分摊,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单相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保证成本核算的合法性。
3.2.4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有条件的企业还应设置反倾销会计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由该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反倾销的会计规避、应诉、等业务。同时,该部门有负责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追踪、监测,对出口产品涉嫌倾销、国外产品在我国倾销提出预警。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是应对反倾销诉讼的基础保证,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创建,并实现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2.5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人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不仅要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成本的计算的各个数据非常熟悉,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反倾销程序。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包括国内外的会计准则,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会计人员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具有相关反倾销的专业法律知识既要了解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津制度。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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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计算概述
(一)云计算的定义
目前,由于人们对云计算的理解不同,因而对云计算的定义也就不同。关于云计算的定义有以下几种:Above the Clouds:A Berkeley View of Cloud Computing一文中提出云计算是一种涉及到因特网服务的传输和为数据中心提供硬件和软件系统服务的应用。Rajkumar Buyya等人认为云计算提供的是一种与交互式和虚拟计算构成的分布式系统相同的并行服务。Oracle在其技术白皮书中给出的云计算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云计算是由虚拟的分布式应用设计和网格计算发展演化而来的。Cloud Storage for Cloud Computing一文中定义的云计算为:云计算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集成了虚拟服务和多重租赁的新技术,其目的是节约成本和减少使用信息技术资源的花费。GTSI在其报告中定义的云计算为:云计算是一种创新性的计算工具,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技术服务的传输和管理方式。中国云计算网将云计算定义为:云计算是分布式计算、并行计算和网格计算的发展,或者说是这些科学概念的商业实现。
其实简单来说,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它将单个的计算机资源汇集起来,进行统一管理和协同分配,以便提供更优秀的数据存储和网络计算服务。
(二)云计算的特征
1.透明性
云计算提供的是硬、软件的服务。一般情况下,服务的实现机制对用户来说都是透明的。用户不用了解云计算的具体机制,就可以获得自己所“定制”的服务,所以,云计算具有很强的易用性。
2.规模大
云计算的规模非常之大,截止到20__年7月Google云计算拥有100多万台服务器, Amazon、IBM、微软、Yahoo等的“云”也拥有几十万台服务器。企业私有的“云”一般也拥有数百上千台服务器。这些保证了“云”能够提供给用户前所未有的计算能力。
3.虚拟化
云计算支持用户在任何位置、使用任何终端获取所需应用服务。所请求的资源来自“云”,它不是有形的固定的实体,而应用就在“云”中的某处运行,用户不必去了解应用运行的具置,只需要任意一台电脑甚至手机,就可以利用网络来请求所需要的服务。
4.通用性和可扩展性
云计算并不仅仅只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应用,它可以在“云”的支撑下构造出各式各样的应用,同一个“云”可以支撑不同的应用同时运行。云计算可以无缝地扩展到超大规模的集群之上,甚至能够包含数千个节点同时处理。“云”的规模可以动态伸缩,满足用户和应用的规模不断增长的需要。
5.按需服务,价格便宜
“云”就是一个庞大的资源池,用户可以按需购买,它可以实现像水、电、气一样计费。“云”的特殊容错方法使其能够采取非常廉价的节点来构成云,“云”的集中式自动化管理使得大量企业无需再负担高昂的数据中心管理成本,“云”的通用性使得资源的利用效率比传统的系统提升很多,因此,用户可以充分享受“云”带来的低成本优势。
6.潜在的危险性
“云”服务除了提供计算服务以外,还提供存储服务。云计算服务当前还垄断在私人企业手中,而这些机构能够提供的仅有商业信用。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特别像银行这样持有金融数据的商业机构)对于选择云计算服务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心理。一旦商业用户大规模使用私人机构提供的云计算服务,无论其技术优势有多强,都不能完全保证“数据”交到他们手上会万无一失。另一方面,云计算中的数据对于数据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云计算用户是保密的,但是对于提供云计算的商业机构而言则无秘密可言。
(三)云计算的工作原理
云计算利用软件将云计算中心的所有硬件资源进行虚拟化管理和调度,动态管理几十万台、几百万台甚至几千万台计算机资源所具有的总处理能力,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化资源池。
在典型的云计算服务模式中,用户通过终端接入网络,向“云”提出要求,“云”接到请求后组织“资源池”(即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资源,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如图1.1)
用户通过网络接入到云端后就可以享受云端无限扩展的资源和云端服务器集群所提供的超级计算能力,以往在本地计算机上储存、处理的数据以及运行的软件都委托给“云”,而用户并不知道数据储存在哪里,也不知道数据在哪里进行计算。
二、云计算中著作权面临的问题
(一)云计算中著作人身权面临的问题
设立著作人身权的基础就在于人应该受到尊重,作品中体现的人格也应该受到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目前我国立法上便是四种权力: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属于精神上的人格利益,体现在作品当中,体现在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上。对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的割断和扭曲都是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而云环境中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失控”使得这种割断和扭曲变得异常容易。概括起来,在云计算技术条件下,主要有如下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这种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是作品的侵害,而是破坏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关系。主要表现在云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例如,用户被提供云储存服务时,把自己的作品也提交给了云服务提供商,而云服务提供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把用户的作品发表或者是其他用户通过云服务获取该作品而发表的,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而且,此种行为不仅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还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来决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其作品发表的,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权
作品的歪曲、篡改往往因作品的被改动而发生。作者本人对自己的作品有修改的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在实践中,有时授权他人对作品作合理的修改也是必要的,如作品在出版时 ,有必要授权书刊出版社的编辑对作品的文字和某些词句作适当的修改,而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便会侵犯作品完整权。在云计算环境中,用户的作品一旦被送到“资源池”中,就会给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云用户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提供了零障碍的途径,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权也被送到风口浪尖而变得岌岌可危,而任何歪曲和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无疑都是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3.“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
关于抄袭、剽窃的认定。“抄袭”在《辞海》释为:“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在《汉语大词典》释为:“窃取别人所作文字以为己作。”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答复青岛市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文件中指出,“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发表的行为。
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方式和前面(一)、(二)两种侵权方式大致相似,但是它是一种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因为抄袭、剽窃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还直接侵害了作者预期财产利益的实现。
(二)云计算中著作财产权面临的问题
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威胁和保护措施等的论述,本文根据云计算的技术特点,重点介绍了与云计算关联程度较高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云计算中的复制权
如果以复制技术的发展为线索,可以将复制权划分为印刷时代的复制权、电子时代的复制权和数字时代的复制权,云计算中的复制权应当属于数字时代复制权的高级阶段。进入云时代以后,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实时性与跨地域性,使得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基本上摆脱了传播手段的束缚,云环境中复制行为在质量上与数量上、地域上与范围上有着传统复制技术无可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传统复制权概念不断受到新技术挑战,结果是复制权的概念不断扩张。云计算技术的兴起,使得网络传输中的作品数字化、系统临时复制、缓存等行为是否属于传统复制权的控制范围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在当今云计算运用迅速兴起的背景下,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更加白热化。
⑴临时复制
所谓临时复制,是指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其中央处理器必须调用存放于外存储器中的有关程序和数据,或通过网络调用其他计算机或服务器中的程序和数据,而这些程序和数据将被临时存放在计算机的内存储器上。临时复制问题虽然是因为计算机技术而引发的,但是真正使得临时复制法律问题复杂化的是网络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的运用。云计算技术条件下,数字化科技在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多个复制行为,包括网络服务器的复制、路由器的复制、个人浏览器中的缓存等。
在学术界,诸多学者参与到了“临时复制”问题的讨论中来,其争议的焦点是临时复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直接关系到作品著作权人及作品访问者的切身利益,因而引发了世界范围的激烈争论。在国内的学术讨论中,有学者认为临时复制属于复制权范畴,有学者认为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权范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国际上,对临时复制的法律问题的处理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认为网络传输中的临时性储存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同时规定其在某些情形下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例如,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通过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人的复制行为包括长期的复制和暂时的复制、完整的复制和部分的复制,而且是以任何手段或形式完成的复制。复制甚至还包括在演示、运行、传送或储存计算机程序的过程中出现的复制行为。”但是对于“装载、演示、运行、传送或存储”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指令》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由各国国内法来定义。另一种模式是不将临时复制视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是结合著作权的种类、著作权的利用形态直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例如日本。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临时复制问题进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关于复制权的定义——“复制是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无明确规定。我国20__年颁布的针对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临时复制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授权性立法,不宜对著作权法中未明确的内容加以直接规定。但是,从立法过程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新闻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倾向性意见。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面对云技术的发展,法律必须作一些适当的调整。有必要使“临时复制”合法化,这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国际条约时所持的态度。本文也持开放态度,认为法律上应该承认用户的合法“临时复制”。承认临时复制,并不会使法律的利益天平失去平衡,因为临时复制实质上是一种基于非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
⑵私人复制
20__年10月29日,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IPPR)在其发表的题为“公共创新: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的报告中表示,英国的版权法应当适时改进,增加“私人复制权”以保护苹果的iPod和其他MP3使用者的权利。因为每年都有数百万英国市民将CD复制到私人电脑上,而根据英国目前的版权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IPPR在其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私人的复制权”问题建议将民众以私人使用的方式复制CD和DVD内容的行为合法化。英国消费者委员会调查报告显示,曾将CD上的内容复制到电脑、iPod以及MP3播放器上的消费者占55%,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占59%。所以,IPPR顺应潮流,提出应当对已有300年历史的英国版权法进行变革,适当考虑现实生活中民众在听音乐、看电影以及阅读等方面需求的变化。IPPR认为,版权法已经跟不上消费者的现有需求以及当今技术进步的步伐。在法律中增加私人复制权这一条款,可以保护当今人们以私人使用的方式所进行的CD、DVD复制行为。应该说这项权利的合法化不会给著作权人带来很大的危害。保护著作权的打击对象是非法销售,而私人的复制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属于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范畴,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使用行为,不应该作为法律的打击对象。
在云时代,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复制也成为一种人们使用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手段。私人复制和上文所述的临时复制既有联系,又有一定区别。临时复制可以是私人复制,也可以是网站等信息传播媒体为了传播而进行的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有可能是临时的,也有可能是持久的。所以,有必要把私人复制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进行探讨。英国IPPR的报告中提出私人复制权的合法化建议,并不是纯粹理论上的创见,这实际上是现实需求的反映。对于私人的复制行为,只要不构成商业性质的复制,并且不进行传 播,应该说就符合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目的。私人复制权应该被法律所接受,作为对侵犯著作权的一种合法抗辩。
2.云计算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应当具有回应性特征,云计算也不能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应立足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降低创作成本,还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从而使作者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在传播中得以实现。这种动态保护的取向符合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
当然,任何权力的设置都不可能一劳永逸,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一样,在云计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将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的混同
在云计算时代,所有资源集中于一点,而且获取服务的方式也集中于一点,此时,若发生侵权,则网络传播者的责任会与网络资源提供者发生重叠。作品的所有人,如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数字化创作的作者,其完成创作后,如果不进行发表,则服务系统应该对其数据进行保密,这有赖于云计算系统的安全性。在其发表以后,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作者的权利及时有偿地让渡给云服务提供商,否则将极容易导致侵权的发生,因为云计算采取的是一种“到期即付”(Pay as you Billing)的模式,只要用户申请了,并缴纳了相关的费用,即可使用。用户并不会向原作者缴纳费用,只会向处于“云端”的服务提供商缴纳。而服务提供商为了推广,有时会允许用户免费使用,此时侵权就变得难以避免。
⑵权利客体的可载性受到挑战
在现有的网络传播权理论中,权利客体应该是网络作品,它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然而,在云计算时代,很多以云计算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却对此提出了挑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__年所判决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第二年维持原判从而定案的Cablevision 案。被Cablevision公司开发了以网络为基础的远程存储数字录像机(RS-DVR),该系统允许有线电视的用户无需自行刻录便可通过登录被告的中心服务器上进行观看。RS-DVR中,电视节目数据流一部分立即传输至用户,同时也传输至宽带媒体路由的服务器中。该服务器包含两个数据缓存器和一些高容量的硬盘。当用户需要录制其中任一节目时,服务器第一个缓存器便可自动响应,并将该节目的数据移入第二个缓存器上。第一个缓存器对数据的缓存时间不超过十分之一秒。
原告美国广播电视联盟主张被告的RS-DVR 系统直接侵害了对于它们著作的复制和公开表演等专属排他权。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法院认为原告的作品附着于被告的软件中要件有二:一是必须要附着于某些介质,二是要持续一段时间。如果仅看第一个要件,原告的著作的确已经体现在被告的缓冲器之中,但是由于在缓冲器中的每个呈现都仅存续约十分之一秒钟左右即被取代,在时间上至多仅是“短暂”或瞬间即逝,因此原告的作品并未体现于被告的缓冲器之中,也就不构成侵权。
在此案例中,美国法院开创性地提出“附着”的时间要件,对传统的网络传播权的附着提出挑战,从而将我们普通人看来几乎毫无疑问属于侵权的案件判作正常使用。然而,该法院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附着”需要持续的时间到底是多长。
⑶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概念的模糊化
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及其侵权的表述均离不开“公众”这个概念,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公众”的概念是清晰的,即是指除己之外的公民大众。然而,由于云计算采取的是多点P2P模式的传播模式,“公众”的概念就变得模糊了。信息需求者直接通过“云端”系统找到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信息,此时服务提供商是不参与的,不知道其两者存在点对点的联系。此时对于信息提供方来说,“公众”是指谁?是指服务提供商还是信息需求者?若是指服务提供商,则其具有唯一性,不为“众”。若指广大的潜在的信息需求者,则每一次信息需求者获得信息,都会与信息提供方发生了联系,已经是一对一了,不为“公”。“公众”这个定义若不理清,则发生侵权时将会产生侵权主体的缺失。
三、云计算条件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伴随着云计算的发展而来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将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只有对著作权人提供合法有力的保护,才能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才能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才能维持云计算产业未来的良好发展态势和格局。对于著作权利益的保护,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
(一)云计算中著作权保护理念的转变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要求最大程度地给予创造者以激励,另一方面又要求让知识尽可能地造福于社会公众。面对云计算技术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的挑战,任何变革都必须从利益平衡原则出发。传统著作权法以“复制权”为核心,临时复制、私人复制行为之所以被学界认为是对著作权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其背后就隐含着复制权是版权的首要权利或核心权利这样一种理念。所以,一般学说就认为一旦一个复制行为破坏或侵犯了复制权,就是对版权保护制度的挑战。因此,在未来的云时代,有必要深思版权法是否仍然应该以复制权为中心,也有必要反思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否失去了平衡。
传统的版权法关注的核心是复制权。但是在云计算时代,有必要对这种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版权保护制度进行重构。从理论上说,仅仅是复制并不会伤害权利人的著作权,引起侵犯版权的必要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公众发行或传播。上文所讨论的无论是临时复制还是私人复制,实际上都有一个共性,就是这些复制都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但是笔者认为,可以换一个视角,跳出合理使用的讨论范畴,直接从深处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
在云计算时代,传播比复制更重要,控制传播比控制复制具有更大的意义。从而,在云计算领域,著作权法需要进行重新定位,著作权法应该以防止向公众传播为中心。这似乎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著作权法的理念,从“以复制权为中心”转变到“以传播权或发行权为中心”。但是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著作权法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云计算技术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它也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带来著作权法理念的更新。在云时代,版权保护应该以传播权为核心,在这个前提下,没有侵犯传播权的复制就应该被合法化,这应该成为云计算时代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样的版权保护理念将有利于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人类文化的传播和进步。
立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这种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10条规定中,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版权人的权利是并列的,并且复制权的顺序在先。这反映了传统的版权保护理论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采用的是“传播权”的概念,这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说明我国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在网络时代传播权才是版权的核心,将来的云计算时代就更是如此。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临时复制等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是从“以复制权为中心”到“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基本理念的转变正在悄然发生。
强调在云计算时代版权保护应该以传播权为中心,并不是忽视对复制权的保护。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中的一种权利。不过在权利的位次上应该低于传播权。版权是种种权利的集合体,复制权和传播权不应该被截然分开,两者应该结合考虑才能正确认定是否侵权。通常情况下,复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在复制中并没有传播的目的,也没有引起传播的结果,这种复制就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侵犯。法律不应该过度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有必要使版权制度的利益天平归于平衡。
(二 )云计算中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
法律和技术是著作权人保护自己的两把利剑。由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缺点导致了事后救济措施的缺位,无法提供令著作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利用技术措施进行事前防范就成为一种弥补法律不足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云计算这样的新兴技术运用的背景下,它对于提高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能力、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借鉴上述四种技术保护措施,并结合云计算的技术特点,笔者对云计算环境中的技术保护模式进行了设想。就拿文字作品的复制和发表为例,用户从云端的复制行为不需要设置任何的限制,而只需要对这一复制行为进行备份记录。所有的备份形成备份的集合,而这个备份的集合将构成下一步用户向云端传播文字的检测系统,这个检测系统就类似于我们现在运用的系统,不同的就是检测库中的资源来源是不一样的。用户在发表文字时,如果文字的重复率过高,则不会通过检测系统而直接被禁止,如果用户的文字是经过处理的高级抄袭,从而通过了检测系统的审核,那么就要在下个环节设置限制,这个限制就是该文字作品在云端的“停留时间”。(参见图3.1)
停留时间的设置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太长了就会对版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太短了就没有给用户予以纠错的机会。假设这个停留时间设置为一小时,那么用户由于无意操作或者是失误操作行为导致文字作品到云端的,可以在这一个小时内予以撤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追究,而超过这个时间的就构成了侵权,用户的胜诉权将因此被直接剥夺。这样设计的出发点就是切实考虑了云计算环境中复制行为的常态化和绝大多数复制行为的非商业性,“放复制”而“控传播”,倘若不加排除的将任何复制并发表的作品都视为侵权,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图3.1 云计算中技术保护模式的设计
同时,笔者认为,在云计算时代,必要的、低底线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技术保护措施大行其道,将直接威胁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自由。所以,需要在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时注意:首先,其可能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控制。对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从而保障信息更好地传播,使版权人和使用者相互受益,但技术措施有可能让一些人打着著作权保护的旗号对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控制。其次,可能对合理使用形成限制。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制定的。然而,如果技术措施被广泛应用,将会破坏这种利益平衡,所以对于云计算中的技术保护措施必须严格限制:第一,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第二,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
(三)云计算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云计算中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云计算中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与实现自然也离不开完善的立法。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各国的信息贸易快速增长,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达到国际化水平,不仅可使我国信息产业在国际交往中减少法律交易成本,同时也为我国著作权人获得更多国家的著作权保护铺垫道路。我国著作权法面临既要适应国内网络市场的快速变化,又要与国际著作权保护立法趋势相接轨的严峻挑战。因此,在未来的云时代,版权商业模式将由传统的以复制发行权为核心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传播权为核心的模式,而我们的版权法无疑还停留在以载体为基础的复制权、发行权为核心的结构模式下,显然有严重的滞后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未来云计算中著作权保护的必然选择。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特别是云技术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网络著作权法》,它可以是单独的一部法律,也可以下设为《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并设专章对云计算中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这无论是对网络产业界人来说,还是对于渴望得到权益保障的网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信息网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条例》为基础,对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结合云计算的技术特点,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以积极应对云时代产生的新问题。
第二,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入《著作权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软件作品的特殊性进行规定,明确对内存中目标代码及其转化形式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在线化和服务化软件的保护存在严重不足。侵权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绕开对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修改而实现对与之相同效果的软件修改。如果不对类似的修改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以软件提供服务的商业模式将难以为继。
第三,扩大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将广播权合并进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参照WCT第8条的规定,建立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大传播权的概念,并适当加以分类,避免出现我们已经列举了十七项著作权,但对于未经授权的网络定时播放仍然用第十七项的“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来救济的尴尬局面。
第四,在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收费制度的前提下,将网络转载报刊已发表的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目前发生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未经授权使用文字和图片作品占到相当大的比例,相关纠纷标的额大都很低,事实也比较清楚,如此多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疑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可以大大地降低纠纷的发生,但无疑应配套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的收费制度,否则利益的天平将被严重打破。
第五,设立云计算著作权行政法规。我国云计算著作权行政法保护方面可供借鉴的只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一部行政规章,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又在立法技术方面、实质内容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只是一种临时过渡性措施,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保护云计算著作权的行政法规——《云计算著作权行政保护条例》,或者是制定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条例》,而把云计算的相关规定以专章单列,以此来加强保护力度。
2.云计算中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著作权进行的保护,其在应对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方面大有可为。而对于司法保护指导思想的把握和运用将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现行民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仍将是调整云计算中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在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均会涉及到对“作品”的“使用”,也就是会在使用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就“作品”产生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通则中的“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法中的“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和“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仍然是法院审理云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
其次,具体运用法律规范时,把云计算的技术特点与法律结合起来。众所周知,著作权法是一门与科学技术紧密相连的法律,著作权纠纷往往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自然科学,而云环境中的著作权纠纷更是如此。因此,在云计算著作权诉讼中,要从云计算的特点出发,透过技术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外表,判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从而正确使用法律的原理和规定。
再次,把握好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宗旨是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一宗旨同时也要求著作权法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云计算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这一原则该如何把握是需要司法工作者时刻牢记的。只有保护好著作权人利益,才能鼓励创作,才会有文化创新和技术创新,才会有文 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云计算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公众对各种信息有强烈的需求,只有保障提供各种作品以满足用户的需求,才能使云计算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
3.云计算中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国家版权局和原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首开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先河。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网络著作权,可以说是在法律缺失状态下的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措施。而针对我国云计算技术刚刚起步的现实,这一办法仍然具有实用的价值。
而且,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云计算中著作权的切实保护,我们认为,除了完善行政立法之外,建立专门的云计算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也必不可少。
由于载体的特殊性,云计算环境中的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更复杂,专业性更强,因而应当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下设云计算著作权保护中心。该保护中心专门负责云计算信息服务活动中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它可以凭借充分的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网络技术,针对云计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采取“以网络执法应对网络侵权”的手段以弥补单一司法保护机制的缺陷与不足,实现便捷、高效的保护目的。例如,某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著作被他人非法传播到“云端”,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迅速向保护中心投诉。保护中心应当利用自己的网络优势协助著作权人搜集侵权的证据,做好证据保全,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行使行政权力去制止侵权行为,责令云用户删除相关内容。若云用户拒不删除,可以让云服务提供者强行撤销侵权内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云计算中的著作权需要行政保护,《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颁布为云计算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提供借鉴,但是它显然不能解决云计算著作权的所有问题,单一的保护机制无法担负云计算中著作权保护的重任。确立云计算著作权行政保护机制并不意味着排除司法解决云计算著作权纠纷,行政保护实质上是国家政府的公权力对私人民事纠纷的一次调整,只是增加了一种云计算著作权的救济方式,并未构成对公平正义的破坏。
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纠纷归根结蒂仍然属于私法领域,司法救济是云计算中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因为单一的司法保护机制存在弊端,就因噎废食,对于需要通过诉讼处理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只有综合运用这两种手段,才能加强和完善对云计算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云计算产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的云计算网络环境。
(四)云计算中著作权的行业保护
行业保护拥有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可以有效的辅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目前,针对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应该通过著作权社会团体、维权组织等来进行。中国版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有“在线反盗版联盟”等,都对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推动和借鉴意义,可以设立单独的云计算著作权保护协会等专门组织,成员设置上主要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宗旨主要是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云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或提供法律咨询、收集侵权证据、为权利人开展司法保护、协助行政机关执法等。根据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拥有诉讼的权责,在著作权侵权事实发生时,可以进行诉讼、仲裁活动,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也不应该被排除在外。
另外,建立云计算行业自律组织,对于云计算中著作权的维权保护和反侵权斗争也有积极的作用。例如,百度文库事件、百度MP3事件以及Google图书馆事件等,著作权团体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其成员的数字网络著作权。云计算著作权保护协会可以成立云计算著作权保护调解中心,在云计算著作权保护中引进调解制度,这必然会对云计算中著作权的保护带来积极影响。
行业保护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是,它毕竟只是辅的,其强制性不足,无力应对严重的大规模的侵权,在面临强势的对象时往往也束手无策。
四、结语
云计算以革命性的态势宣布了自己的到来,它在改变网络技术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现行的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而它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网络著作权的冲击更是空前剧烈的。如何应对云计算对于著作权的挑战,做好云计算服务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医院全成本核算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骆骁,张建余,金焱,LUOXiao,ZHANGJian-yu,JINYan
3.重庆医药 国外医院成本控制研究概况赵兴吉,李辉,艾思奇,文静,赵舫
4.搞好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医院成本杨柳,冯泽永,穆迪,杨彬
5.医疗费用增长的研究与对策赵存现,陈俊国,陈燕凌,穆云庆
6.国有医院成本管理与信息化系统建设初探杨春,肖笃,王樟,颜维华,杨洋,张云
7.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本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路晓钦,苏琦,沙琳
8.健康教育效果与成本控制探索阳光,高小玲,欧开华,李昌平
9.医院成本控制与临床路径陈力,蒋文弟,CHENLi,JIANGWen-di
10.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在医院成本控制中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张培林,朱小玲,朱秀芳,刘宪,路晓钦
11.平衡计分卡在医院成本控制中的应用研究王大刚,杨坤蓉,胡怀东,左国庆,任红
12.医院与企业成本控制管理的比较分析初探颜维华,,苏琦,刘杰,朱秀芳
13.院、科两级平衡计分卡的建立张开明,袁晓英,高小玲,ZHANGKai-ming,YUANXiao-ying,GAOXiao-lin
14.平衡计分卡对社区卫生服务成本效果控制应用研究张培林,范丽,谢文仪,,高小玲,潘金国,刘宪
15.建国以来我国医院成本控制发展历史张培林,朱秀芳,颜维华,张亚莉,路晓钦,张云
16.科室主任应用平衡计分卡对员工绩效管理研究秦蓁,朱小玲,刘杰,苏琦
17.平衡计分卡在医保成本控制中的应用谢文义,沙琳,孔德明,张娅莉
18.医疗行为与费用的实时监控管理温海燕,肖兵,黄志刚,赵舫,王崇兰,姜宁
19.医院绩效评估的问题与方法刘蓉蓉,秦银河
20.对本院构建和谐医院进程中的几点思索杭涌
21.实施ISO90016年回顾重庆医药 陈和平
22.法尼酯X受体在增强胎肝细胞中对B类清道夫受体Ⅰ表达的研究晁帆,龚薇,张立,李媛,高敏,娄桂予,彭家和,何凤田
23.血清甲胎蛋白对原发性肝癌诊断值的探讨徐建业,易玲,冉崇新,李伟道,林丁,吴立翔,刘预,黄学梅
24.改良型差动直丝弓托槽与传统直丝弓托槽排齐下牙列矫治时间和牙移动特征的临床对比研究薛英,冯刚,戴红卫,任嫒姝,陈雁南,罗民
25.p27在乳腺癌中的表达与意义蔡瑜娇,马小干,王亚丽,刘玲
26.新辅助化疗对乳腺癌细胞凋亡和增殖的影响李青国,陈龙舟,周士福,LIQing-guo,CHENLong-zhou,ZHOUShi-fu
27.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治疗23例高龄股骨转子间骨折陈滔,朱美忠,周鹏程,伍庆,胡义军
28.视力低常的学龄前儿童屈光状态分析曹宜,廖孟,CAOYi,LIAOMeng
29.慢性乙型肝炎治疗过程中实验指标动态观察邹立新,陈兰,魏中华,焦鑫,王家驷,吴晓燕,谭奇亮
30.高聚金葡素联合顺铂治疗84例肺癌所致胸腔积液的临床观察王怀碧,汪宇宏,苏立,陈皎皎,付敏,孙责银
31.小儿盘状半月板的MRI诊断与分型探讨黄显龙,杨华,陈修燕,李必强,王凡,王新玉
32.唐氏综合征母体血清时间分辨荧光免疫筛查和产前诊断分析蒋滢,曹利,向时庆,姚宏,张波
33.颈椎骨折脊髓损伤术后并发呼吸道梗阻使用纤维支气管镜吸痰灌洗的疗效观察潘剑成,昌宏,林鸿,贺学强,张宗明,龚旭,何清义
34.中药桂皮醛对牙周致病菌的体外抑菌活性研究杨霞,黄萍,肖晓蓉,李丛华
35.剖宫产术后留置导尿管拔管方法的观察王小玲,吴小青
36.尿微量蛋白分析对原发性高血压早期肾损害的诊断价值郭学青,高云颂,李晓阳
37.重庆医药 硬膜外单次注射吗啡与PCEA用于术后镇痛的比较吴斌,周洁民
38.34例老年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疗效观察颜崇平,郭勇
39.三维适形放疗治疗中晚期食管癌近期疗效观察董桂芝,杜朝晖,张丽,王兵,高会全
40.人工流产术后即时放置吉妮柔适宫内节育器的临床观察向晓辉
41.448例少年儿童胃镜检查的特征分析李红平,方兴国,狄连君
42.阿立哌唑与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随机对照研究蒋国庆,罗捷
43.含结核灵片复治方案治疗45例耐多药肺结核疗效观察王群
4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CT诊断及动态观察闫建平
45.股骨近端解剖型钢板治疗股骨转子周围骨折78例分析吕应文,任周奎,于金华,王晓嘉,王建刚,孟醒
46.化学去细胞同种异体神经移植的研究进展刘建文,蒋电明
47.胃癌合并糖尿病围手术期处理现状及进展何苗,王子卫
48.图像引导放射治疗的临床应用及进展宋延波,陈晓品
49.病理性瘢痕的非手术治疗但洋,沈为民
50.建议医学院校尽快开展循证医学教育张璟,陈正堂
51.彰显人文精神打造护理品牌崔建新,沃西文
52.血液透析患者内瘘的自我护理余兆兰,温向琼,孙雪红
53.护理记录单书写体会邓艳,袁吉钊,冯顺
54.急性脑卒中合并肺部感染的护理干预庞翠华,林小卜,田径
55.肿瘤化疗专科护士工作压力源调查及应对措施韩英,胡绍毅,黄红梅,杨莎,李敏
56.婴儿护臀霜治疗新生儿热痱子的临床效果观察高翠娥,曾帮兰
57.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胆漏的治疗及护理刘小琴,王晓梅,刘维会,秦双征,陈利雏,吴伟新
58.1例巨大腹壁纤维肉瘤围手术期的护理唐玲
59.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胃镜检查245例分析张霓
60.产时Apgar评分正常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诊治分析姜建渝,罗佳美
6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真菌感染52例临床分析尹小渝
62.浅析社区医疗与医务人员的职业修养刘玲
63.内窥镜器械消毒与保养秦双征,刘维会
64.急性胰腺炎合并肝损害32例临床分析徐路,王青,唐欣HttP://
65.鼻内镜和间接鼻咽镜在鼻咽癌早期诊断的对比观察於建东,肖斌,张朝梅
66.腹膜后巨大脂肪瘤手术切除1例陈曦,田立高
67.复方氨酚烷胺引起急性粒细胞减少症1例龚旭,潘剑成,贺立新,林阳,何清义
68.急性肾衰竭的死亡病例分析张磊
69.多发性大动脉炎致急性心肌梗死1例曾莎莎,黄骥,宋治远
1.对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反思及对策探讨李景波
2.我院引资合作医疗项目管理的主要做法及体会徐迪雄,陆华,吴昊,XUDi-xiong,LUHua,WUHao
3.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和对策解志杰,周来新,邓军,徐迪雄,郭继卫
4.科学发展观与教学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周来新,邓军,解志杰,谭鸿
5.论医院标准化管理现代化陈庆利,徐迪雄,CHENQing-li,XUDi-xiong
6.综合性医院临床医生开展科研工作的几点思考邓军,徐迪雄,解志杰,谭鸿,周来新
7.强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谭鸿,周来新,徐迪雄,吴军,李景波
8.军队医院科技人才安全的现状与思考重庆医药 李健吉,喻雪萍,LIJian-ji,YUXue-ping
9.电子病历网络质控——实践与思考吴昊,张宏雁,赵淑舫,邹英,郭继卫
10.审视新形势下的医患关系李勇,姬军生,LIYong,JIJun-sheng
11.培养高素质博士研究生的体会陈自强,彭霞,郭海涛,CHENZi-qiang,PENGXia,GUOHai-tao
12.循证医学教育理论在临床教学医院的应用研究陈虹,CHENHong
13.手术与麻醉临床信息系统在医院的应用李刚荣,李晴辉,陶国才,李桂祥,段然,赵刚
14.试论新时期大型综合性医院的经营战略高晋华,GAOJin-hua
15.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贾常荣,JIAChang-rong
16.黔江区乡镇卫生院卫生体制改革定性调查研究张玲燕,冯晓梅,刘卫平,赖维云,王润华
17.加强科研课题中期管理,提高科研效益郝杰,周冀英,罗天友
18.医疗改革对临床实习带教的影响杨晓丽
19.精心选择载体促进医院文化建设王红
20.充分发挥医院优势做好患者健康教育蔡绍丽
21.检验信息系统中的两种条码方案比较研究李初民,张萍,明春梅
22.现代医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和医院管理俞岚,李经辉
23.浅议医院档案管理体系杨巧,高明,阳德明
24.营造良好的护士长竞争上岗机制崔建新
25.30例非晶体硒平板探测器DR与CR胸腰段脊柱成像的比较曾勇明,张志伟,陆云峰,刘佐贤,彭玉兰,黄永火
26.乙酰半胱氨酸对糖尿病大鼠心肌缺血再灌注损伤的影响马利,杨艳,姚尚龙,李克忠
27.重庆市生物技术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杨勇,YANGYong
28.应用头孢西丁纸片扩散法检测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何云燕,夏云,庞丽,HEYun-yan,XIAYun,PANGLi
29.超高压力对流感病毒生物活性的影响范东瀛,姜述德,陈俊英,蒋燕军,邱丰,李卫东,廖国阳
30.枸杞多糖治疗酒精性脂肪肝大鼠的实验研究古赛,蒋小黎,GUSai,JIANGHiao-li
31.支撑喉镜术中注射地塞米松预防声带息肉、小结复发的临床研究苏俊波,骆文龙,SUJun-bo,LOUWen-long
32.刺五加与甲氯芬酯对失眠症患者睡眠质量的影响张远凤,蒋晓江,许志强,肖朝明
33.有机磷农药中毒用纳络酮治疗的作用探讨蒋文凤,袁长生,JIANGWen-feng,YUANChang-sheng
34.保温对大鼠心肌梗死模型存活率的影响蒋正英,覃数,叶强,胥雪莲
35.重庆医药 HBV感染常见血清学模式分析吴英,马珍,李科
36.同时性多原发大肠癌13例临床分析温健,李严,杨昌言
【关键词】 工人人力资本 异质性 技工人才 知识管理
资料显示,我国具有较高职业等级资格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技工人数中不足4%(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接近40%),且有不断老化、后继乏人的趋势。在大量传统制造型企业里,技工人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实践经验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在知识管理研究方面,专门针对这类对象的文献目前还非常罕见,这与我国企业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因此,深刻认识技术工人的人力资本属性及其知识特性,积极开展企业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深入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导向作用,在实践上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企业管理中一些紧迫性的现实问题。
一、文献综述
1、工人人力资本异质性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承认工人人力资本具有异质性是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研究的认知前提,也是判断企业技工是否属于“知识工作者”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工人所拥有的是“一般型人力资本”,工人从事的是“一般劳务”,“企业创新与工人关系不大,是企业家、高管和研究人员的事情”。这表明学术界存在对工人人力资本的“同质性假设”,而对其异质性缺乏深入研究。
在国外,工人人力资本研究是整个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散见于人力资本理论、隐性知识理论、现代企业理论等,认为工人的技能、知识和经验也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结果,并且将工人人力资本分为“通用性”和“专用性”两类,认为后者通过“干中学”获得,并具有企业专用性,这使得工人人力资本也具有了一定的异质性。Verna·Allee“关于每个工作者都是一个知识工作者”的观点,是考察工人人力资本异质性可以借鉴的观点。在重视制造业的日本,技工研究历来很受关注,青木昌彦对“企业特质性资源”的论述,是深入认识工人人力资本特性的一个重要参考。
对于工人人力资本的“同质性假设”,国内一直有学者质疑。周其仁(1996)、方竹兰(1997)、姚先国(2003)、张凤林(2004)在各自的研究中对工人人力资本事实上都持“异质性假设”的观点。而余光胜(2005)从企业知识理论的角度阐明人力资本产权的核心在于个人所掌握的无法转移的且是生产必需的知识,同样适用于对工人人力资本异质性的理论诠释。
近年来,对工人人力资本异质性的研究不断深入。于桂兰和王弘钰(2008)从工人知识和技能的宽度、深度、非常规度、专用程度、默会程度、互补程度等六个维度对工人人力资本内涵、经济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仅仅用“受教育时间”、“培训时间”、“岗位工作年限”等指标,不能完全清晰地区分工人之间的人力资本差异;刘玉斌(2007、2008)基于SECI模型研究了技能型人才隐性人力资本的界定和形成机理,提出技能人才隐性人力资本转化需要学习机制和共享机制的支撑;孔宪香(2009)研究了创新型人力资本分类及其激励机制,认为高级技工是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一种重要类型,即技能型人力资本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因素。
2、知识管理策略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对知识管理策略的一般性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生产力与质量研究中心所提出的实施企业知识管理的六种方法,成为影响较大的知识管理策略的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一是构建支持知识管理的组织体系;二是加大对知识管理的资金投入;三是创造有利于知识管理的企业文化;四是制定鼓励知识创造和转移的激励措施;五是开发支撑知识管理的信息技术;六是建立知识管理评估系统。
在国内,刘凤朝(2001)研究了企业知识管理的支撑体系,并从企业文化、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技术基础四个方面对知识管理支撑体系的基本要件和构建机制进行了具体讨论。林山、蓝海林、黄培伦(2005)结合相关知名企业的经验,从知识管理的“软环境”与“硬环境”两方面分析了企业知识管理的策略,具体包括创新企业组织结构、塑造学习型企业文化、完善知识管理激励机制、运用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并为我国企业有效开展知识管理提出了建议。王铜安、赵嵩正等(2005)基于知识管理理论和认知学理论,对隐性和显性知识转化过程进行了深度剖析,提出了“假隐性知识”、“假显性知识”的概念和知识转化过程的灰箱模型,并阐述了该模型在制定企业知识管理策略中的应用。马宏建、芮明杰等(2007)研究了知识创造过程与知识管理策略的相互关系,探讨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在个体或组织中相互转化和作用,从而产生新的知识的重要模型和理论,提出了对应于不同的知识创造过程所应采用的知识管理策略。潘星、王君、刘鲁(2007)则对制造业知识管理进行了重点研究,分析了制造企业中实施知识管理时的知识需求和知识构成等问题,提出制造企业中的知识管理策略包括知识沉淀策略、保护策略、转移策略、共享策略、创新策略和激励策略。
近年来,知识管理研究更多地把不同情境下的文化、规范、价值观等因素考虑进来,成为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细分研究领域不断增多。当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青年学者开始对我国企业技工人才的知识管理策略进行初步研究,开拓了知识管理策略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王迪钊(2005)提出知识管理是制造业企业技能型人才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认为技工隐性知识的共享绝不是简单的信息技术问题,关键是营造一个以人为本、鼓励经验交流、共享和创新的知识主导型企业文化;金福(2005)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技工师徒制培训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名师带高徒”模式符合现代隐性知识传播与转化的理论,能够有效提取技能专家的隐性知识,并转移到中青年技术工人身上,使企业技能知识得到保留、传播与延续;吴成锋和林琳(2007)分析了高级技工的知识特点,并从人才战略、激励机制、知识共享以及内部技能培训几方面提出了高级技工知识管理的具体策略;李前兵(2009)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某企业技能人才的知识管理策略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个包括三个层面的技能人才知识管理策略的整合框架。
二、国内企业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国情导致中国的技工人才知识管理还处在初始阶段
在学术领域,还没有正式学术团体或机构来系统地组织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其研究还集中在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方法论方面。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实践处于探索阶段,距标准化的建立差距还很大。目前国内的绝大多数企业的技工知识管理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而系统、自觉的进行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只是极少数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部分是国有大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此外,当前中国的工业产业在国际的产业链中大部分处于低端,对原创性知识的需求没有处于高端的企业那么迫切,因此主要靠引进吸收国外的技术来满足,这是我国技工知识管理薄弱的客观原因。另外,政府对国内企业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没有动力鼓励技工人才进行技术创新。
2、企业高层对技工人才知识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知不足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和管理者通常倾向于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对技工人才知识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没有主动和有意识地对这部分资源进行开发和管理,导致企业中大量的技工知识资源浪费严重。同时对技工的知识创新投入严重不足,使得技工个体知识资本没有转化为企业知识资本。管理者们通常认为技工从事的是流水线工作,是无技术含量的,没有意识到技工也有专有知识和特殊技术甚至实践经验这一隐性资源,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没有将技工管理的重点落脚在知识管理本身,而是放在提高企业的长久商业利润上。大多数人力资源部门针对技工的管理工作也仅仅着眼于薪酬和劳保方面,缺少专人负责技工人才的知识管理工作。技工人才的专用性知识往往是无形且难以量化的,需要长期积累方能形成,不具有短期成本—效益和立竿见影的投资回收预期,投资效益往往难以评估。
3、技工人才知识管理计划不周导致虎头蛇尾
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渐接轨,部分企业已经将技工人才的知识管理提上议事日程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且不同程度地受到重视和支持,但是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竞争短期压力增大、企业战略改变、高管注意力转移以至有形资产、显性资源、管理层变动等种种因素,使一开始拟定实行的技工人才知识管理计划不了了之,这正是由缺乏相应规章制度和获取持久竞争力的意识所导致的。
4、企业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
知识管理不能一蹴而就,必须结合国情和企业文化。一些企业在与外国企业合作中学习引进了一些相关管理经验,就不加思考生搬硬套在中国技工人才身上,造成“水土不服”,浪费了资源并且收效甚微。还有一些企业虽然意识到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定期对工人进行统一技能培训,但却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针对不同技工的工作特点有重点地进行管理,没有突出技工在企业的专有技术的实用性,导致技工人才逐渐丧失信任感和归属感。此外,企业忽视技工人才的技术兴趣,使很多技工人才失去了钻研和掌握技能诀窍的机会。
5、技工人才知识定义和知识传播的失败
企业方面,企业无法明确了解技工具体存在哪些知识,害怕重复投资开发已存在的知识造成浪费。技工方面,有些技工无法及时找到已存在的重要知识,无法及时分享学习经验、失败教训和优秀的个人专业能力;有些技工担心知识牵涉到工作绩效的好坏,为了工作安全感和升迁,不愿将知识分享给他人,即没有贡献自己的技术知识的动机;有些技工则是因为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创意等都缺乏系统和有计划的存储,自己掌握的一些经验法则和知识技能已过时,没有动力去更新,忽视了自己隐性知识的重要性。
三、加强技工人才知识管理的策略
1、知识管理要立足中国国情
我国的知识管理策略研究不能一味地照搬国外的研究框架,要加强国情下的知识管理研究,以点带面。许多知识管理实施项目企业投入巨资却收效甚微,知识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尚无法有效传承与借鉴,很多做知识管理的团队尚不能自如地掌握知识管理的方法与工具等等,诸多因素均表明,中国知识管理之路任重而道远。知识管理要与企业战略结合,并得到高层的支持,在充分考虑战略的前提下尽量制定明确的目标,清楚表达出来,使知识管理的实施与企业发展和产业价值相关联。要注重现代技工人才隐性知识挖掘、传播、共享与管理理论上的应用,基于企业实情,对传统方法作必要的改进,使旧的知识管理方法具有新的活力。
2、“中国创造”要着眼创新人才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市场优势,是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中之重和主战场,同时也是当前企业的薄弱环节。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有赖于造就一大批新时期具有现代意识和复合型知识技能结构、作风过硬、技艺精湛、拥有绝技绝活的创新型技工人才。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各种资源通过创新组合发挥效用的程度,归根到底是由企业的知识资源决定的,进一步说,只有依靠技工人才的知识管理才能实现科研成果向产出成果的过渡,企业当前的技工知识储量和知识结构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创造市场价值的能力。
3、企业创新要重视技工人才实践经验,实行干中学
技工人才在生产一线的宝贵实践经验是企业的一种重要隐性资源,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更是保持企业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源泉,这一点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尤为关键。科研人员的研究发现只是使新产品成为可能,而只有依靠技工人才丰富经验与娴熟技巧才能最终实现技术结晶,进而为企业带来效益。而生产一线的各种突发技术故障及事件,更是离不开“老”技工靠经验排查维修护理。隐性知识的“情景化”特性决定了它的获取只能在亲身工作中进行,因人而异,因事不同。由于隐性知识包含着不能以一种直接的标准化的方式表达学习和技能,“干中学”、“闹中学”、“学中学”就成为了获取知识技能的关键途径。因此,企业可采取工作岗位轮换制度,让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相互学习相互启发,从而提高综合创新能力,除此之外,企业管理者还要允许员工在一定程度上犯错误,在实践中学习毕竟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出现错误。
4、技工人才知识管理要营造和建立相应的文化和机制
实施技工人才知识管理,不是简单套用知识管理的一般技术手段和流程,而是在组织结构和制度层面构建有利于技工人才自觉学习、自觉合作、自觉创造,凝聚集体智慧,为企业“贡献”隐性知识、创造价值的良好机制,培植一种知识主导型的基于信任和心理契约的富于进取和创造精神的企业文化,使技工人才树立一种使命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因此,需要营造文化氛围,它可以使企业员工个性化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如金山公司提倡“一起努力、成果分享”的企业精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文化拉动技术创新要注意不能把企业文化当做口号,而要注意执行力。此外,非正式的社会管理网络对隐性知识的产生和转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有的研究表明,隐性知识的有效转移和向显性知识转化主要途径是非正式交流,这可以改变知识的形态和提高知识创新能力。
5、技工人才知识管理要注重多样性和实效性相结合
适合我国企业具体条件和技工人才特点的知识管理策略应该是既富于时代特征,又有传统继承,并且符合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规范。诸如“名师带高徒”、“技能知识主管”、“技能人才信息库”、“创新提案制”、“技能博客”、“技能大奖赛”等都是可以尝试的且为广大技能员工喜闻乐见的具体做法。比如“名师带高徒”模式,从企业角度分析,很好地开发了技工人才的知识资源,能够有效提取技工专家的隐性知识,并转移到中青年技术工人身上,使企业技工队伍的技能知识得到保留、传播和延续;从培训对象分析,结合课题的情景学习,被遴选为高徒的技工能够迅速将学到的技能内化为自己的隐性知识。他们通过模仿学习,还能不断产生新的隐性知识并随着时间动态变化而不断重建,节省了徒弟的盲目探索时间,从而取得了企业内部生产技能隐性知识传播的最佳效果;从企业隐性知识管理角度分析,这一培训是通过提供工作场景,以完成技能类课题为目标,在“干中学”的情景学习中获取隐性知识的,所以,“名师带高徒”培训模式对于培养高级蓝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可以上升为具有现代管理理论基础的一般模式。
四、研究结论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市场优势,是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中之重和主战场,也是当前企业的薄弱环节。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有赖于大批新时期具有现代意识和复合型知识技能结构、作风过硬、技艺精湛、拥有绝技绝活的创新型技工人才。
技工人才在生产一线的宝贵实践经验是企业的一种重要隐性资源,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衡量技工人才的宝贵实践经验的价值,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最近,中央提出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和机制,其别强调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因此,本文的研究与国家政策导向也是契合的。
实施技工人才知识管理,不是简单套用知识管理的一般技术手段和流程,而是在组织结构和制度层面构建有利于技工人才自觉学习、自觉合作、自觉创造,凝聚集体智慧,为企业“贡献”隐性知识、创造价值的良好机制,培植一种知识主导型的基于信任和心理契约的富于进取和创造精神的企业文化。
适合我国企业具体条件和技工人才特点的知识管理策略应该是既富于时代特征,又有传统继承,并且符合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 李杰、邱力生:企业技能型劳动者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与激励[J].经济管理,2007(12).
[2] 张仁德、王昭凤:企业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