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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对冲条件

时间:2024-01-02 15:0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住房公积金对冲条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住房公积金对冲条件

第1篇

一年一度的“两会”几乎占领了所有媒体的焦点,经济话题更是焦点中的焦点,人们关心股权分置改革的未来、房价的走向……

从会议透露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继续保持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支持态度,温总理说得很清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稳步推进”,并指出今年的重大体制改革任务之一便是“继续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专家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将解决证券市场的三个问题:首先,将打开证券市场的边界,使其由原来简单的交易所现货市场变成包括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广义的证券市场;其二是打开产品边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权证等衍生品、基金等都将得到长足发展;第三是打开了资金边界,证券市场全流通后,企业控制权可以转让,将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A股市场。2006年,中国股市理应赢得最多的关注目光。

房价的涨跌依然牵动着我们的神经,在“两会”上这个热议话题也有颇多的争议,不同专家有不同的论调。有代表提出:建议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50%以及停止实施商品房预售制度,希望能够以此打击投机炒房之歪风,平抑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但这个提议不仅专家不赞成更是让众多网友们反对,首付比例增大只能使没钱买房而又需要住房的低收入者的压力更重。其实:像房价这种“宿怨”已久的问题,想在两周的时间里就被解决掉是痴人说梦。我们更看重的是,各方利益在房产市场的妥协。这是根本解决之道。

而投资市场却有点与“两会”的热烈气氛背道而驰:股票市场在突破了1300点的阻力位置以后就开始回调,并没有如人们想象般继续上冲。而期货市场近期则行情低迷,多个品种的价格都呈跌势。黄金似乎有点后劲不足,国际现货金价曾经一度跌破每盎司550美元。专家认为:在大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环境的基调下,黄金的避险工具特性将一直支撑黄金上涨。但短期来看,由于基金等主力机构可能获利了结,市场回调属于正常。而人民币的走势近期也颇为曲折,3月曾有两天贬值0.116%的状况出现。但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信心:在4月底,人民币极有可能挑战8.00大关,各位看官可以拭目以待。

吴晓灵:衍生品交易应建立止损理念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企业要有止损理念,在合规经营中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亏损。“我们常常见到中资企业在衍生产品市场上犯错误,究其深层次原因,与我们对经营者考核目标的设定有密切关系。业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承认亏损的合理性,就应该建立止损的概念。”

点评:企业运用衍生工具是为了锁定成本,而用衍生产品投资是一项复杂的事,不是一般企业能做的。企业如果要做,也应委托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方面应该积极为企业提供管理风险的工具。我国外汇市场目前还不太健全,应从远期或掉期做起,然后再逐步引进结构性产品。

国内货币市场推出“中国LIBOR”

近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告称,自3月8日起通过中国货币网等媒体正式对外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这将成为中国首个利率定盘机制。此次先期包括隔夜、七天两个期限品种。其中,3月8日的1天回购定盘利率为1.4000%,7天回购定盘利率为1.4410%。

点评:这一指标的推出将具有深远意义。随着中国推进外汇改革,并继续实行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一直在增长。这些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冲风险。但由于缺少基准利率,目前很多衍生品无法交易,这一指标将指导衍生品交易。

券商集合理财细则将推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草案)》已于近日发至京沪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在经过征询意见和修改后将择机颁布实施。据悉,细则明确了创新规范类券商可以从事集合理财业务,并对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点评:细则有几点值得我们留意:一是规范类券商将有可能获准加入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发队伍中来,这将大大增加集合理财业务的活跃程度。另外,针对创新试点券商在集合理财业务实践中出现新情况,细则对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细则在基本业务规则方面显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准基金化”趋势非常明显。在资金托管方面,券商集合理财的规范程度将和基金趋于一致。

第22批股改公司名单亮相

全面股改第22批股改公司名单近日亮相,两市共有49家公司进入股改程序,其中深市主板10家,沪市主板39家,单批股改公司家数再创新高。值得一提的是,继深市股改公司市值过半之后,沪市股改公司总市值亦达到52.53%。至此,两市股改公司总市值均突破50%,这标志着股改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

点评:50%市值的公司进行股改,大致标志着股改重点推进阶段的任务即将完成。证券市场的合理定价机制将得以形成,证券市场将转入正常状态。目前,市值过半这一历史性时刻已经到来,这意味着资本市场固有功能的恢复将为时不远。

招行向小额账户“开刀”

从4月1日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将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小额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继去年建设银行等银行在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之后,招行开始了京城股份制商业银行小额账户收费先河。

点评:小额账户收费在业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建行、中行、农行已经在全国试点征收,工行也是磨刀霍霍。但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几百元的征收起点来说,招行1万元的收费门槛显得有点高。

保险资金可能提高入市比例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透露,目前保险机构实际直接入市资金的比例离5%的上限还有距离,今后是否会提高保险资金入市比例上限取决于市场状况,如果市场平稳、收益稳中增长,会提高保险资金的入市比例。

点评:去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正式打开保险资金通往A股市场的大门,经过一年的运作,保险机构投资股市收益“还可以、比较稳”。保险资金投资A股比例的高低取决于市场收益情况,如果投资收益高,比例肯定会高,当然,保监会会设置一定的比例限制进行控制。

住房公积金实行新规定

第2篇

2013年是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元年,国务院于当年9月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试点“以房养老”制度。九个月之后,“以房养老”推进到试点阶段。

今年3月,保监会下发“以房养老”征求意见稿,6月下旬,正式出台《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7月1日起开始展开试点。从征求意见到正式试点,仅用三个多月时间,动作神速。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以房养老”试点通气会上表示,开展此项试点,可以盘活老年人房产,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一种新的养老方式,是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同时也是对现有商业养老保险的业务模式创新。

根据保监会的定义,“以房养老”属于养老保险产品的一个新品类,与既有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其专业程度更高、涉及的其他行业和领域更复杂。但是纵观《意见》,保监会对“以房养老”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未对产品定价、房产估值、运营模式和风控等技术细节进行详细规定,甚至对参与试点的房屋性质亦未作具体规定,仅要求申请人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

“保监会主要对以房养老试点的开展进行指导,产品的具体定价模型、房产估值方法等内容,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探索和采用,保监会不作具体规定,目前暂时不考虑出台进一步的细则。”保监会相关部门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

对于这项被呼吁和研究多年的业务,业内对试点的反应并不急迫。“总体来说,中资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比较积极,外资公司普遍表示谨慎。”一位参与“以房养老”试点项目研究的保险公司人士表示。

“这毕竟是新事物,现在还没有一个适合国情的成熟模式可以借鉴,我们讨论时认为,试点初期不宜限制过死,最好先不要对具体模式作太具体的规定或限定,让各家试点公司自行探索,最后看试点的最终结果。边试点、边完善,这样有更大的灵活性。”上述试点项目组人士表示。

执行力在于细节,对于试点保险公司来说,将“以房养老”从理论层面落地成为实体产品,并被市场接受,可能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探索之路或许颇为蹒跚。 小规模试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个有点拗口的名称,通常被人们用一个更简洁而形象的词来称呼――“以房养老”。

这种养老保险业务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金保险相结合,申请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后,仍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如申请人身故,保险公司可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简言之,“以房养老”是将个人房产未来收益的提前变现和使用,同时不改变房屋的消费属性(即居住),为自身养老提供的新型融资方式。

早在2003年,我国就提出了“以房养老”的概念。其后南京尝试过“倒按揭”模式,60岁以上、拥有本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的孤残老人,自愿将房产抵押,入住汤山留园老年公寓,老人身故后房屋产权归养老院所有。上海模式则相当于“售后回租”,由65岁以上的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售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房款作为租金,一次性给付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租住在自己原来的房子里。这两种方式都涉及转让房屋所有权,且获得的资金偏低,在当时难以获得市场认可。

2011年北京民政局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试点。

此次“以房养老”试点的主体则变为保险公司,“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叫法也改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个更具保险特点的名称。试点对象则是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的60岁以上、拥有房屋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时间为两年。

为何首批试点城市选择此四地?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北、上、广是一线城市,经济较发达,保险市场相对较成熟,老龄人口数量较多,房地产市场容量也较大。

有关数据显示,北京退休老人月平均收入相当于北京在职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北京老人平均拥有住房面积(28.3平方米)高出其他城市人均水平34.76%左右,且约有50%老人的住房有自主产权。

二线城市武汉的入选,则因业内首家开业的养老社区――合众养老社区落户于此,便于其探索“以房养老”与养老社区对接的尝试。

据了解,美国入住养老社区的人群中,有60%通过住房抵押贷款缴纳入门费和后续服务费,这意味着,参与“以房养老”的申请人,未来有可能成为养老社区的潜在客户,进而推动养老社区的发展。

《意见》要求,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须满足开业满五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等门槛。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在报告中测算,国内满足相关试点要求的保险公司约33家。

单个保险公司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元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部分”,如以万亿元资产规模匡算,该业务的规模上限约为27.6亿元。诸分析师估算,国寿、平安寿险、太保和新华保险如试点“以房养老”,规模上限将分别是47亿元、30亿元、21亿元和19亿元,全行业房地产评估价值合计不会超过180亿元,市场体量不会太大,短时间内不会形成规模效应。

“试点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应该都会比较谨慎,可能远远达不到上限,而且初期可能主要针对失独或无子女老人。”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认为。

据了解,中国60岁以上老人中,拥有独立产权的占比约80%-90%,远高于美国60%的比例。试点初期如以无子女或失独老人为主,这部分人群的全国规模约为3000多万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时推出“以房养老”正逢其时,养老问题已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民众的养老意识也在逐步提升。保监会日前的《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显示,养老险的公众关注度同比提升了70%,养老保险是公众认为对自身最有益的险种之一。

养老需求如此旺盛,供给端却面临养老产品种类较少且同质化的尴尬: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保险公司约7700多个在售人身险产品中,养老保险产品仅有60多个。“现在市场上缺乏真正的养老保险产品。”一位保监会人士表示。

“以房养老”的试点,无疑开拓了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和养老保险产品。“以房养老”的首创者孟晓苏所在的幸福人寿对此表现最为积极,称公司目前已初步完成产品开发和业务流程的准备,将积极上报相关试点申报材料。如试点资格获批,将采取统一规划、分步启动的方式,在四地开展试点。此前泰康人寿高管亦在公开场合表示,公司将会积极参与试点。据了解,目前幸福人寿、合众人寿、泰康人寿和平安等保险公司已递交了试点方案。 待解难点重重

何时能够正式推出产品、能否顺利试点,有关公司的表态却模棱两可。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还有很多技术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首先解决,其中最大的难点在于房屋估值、产品定价和房屋处置方式等。

在产品模式的选择上,《意见》规定,可按照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所谓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则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一家计划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精算师表示,就现实情况来说,如采用非参与型,领取的养老金额固定,且房产增值部分带来的剩余金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方式相对明晰简单,消费者的接受度更高。“采用哪种方式,关键是看哪种更易被投保人所接受,更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产品定价。据了解,国际上主流的定价方式有支付因子模型法和精算模型法两大类,前者的定价因素包括利率波动、通胀率、贷款期限、房产价格波动率和投保人死亡率等,由此根据模型确定贷款价值比和支付因子。该模型在美国应用得较广泛。这种定价方式更关注财产价值变动对价格的影响,并需要历史数据来确定支付因子。

精算模型法分为一次支付和终身年金定价两种,相对而言,该方式更具实用性和精确性。不过,有种业内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房价波动大,利率决定机制亦与欧美不同,采用这两种定价模型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定价的一大影响因素便在于房屋的估值。《意见》规定,由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据了解,房屋估值将每年一评估,而美国则是三年一评估。

“如果每年对单个房屋逐一评估,对保险公司来说管理成本太高了,不是我们所设想的理想方式。此外,如何对抵押房屋进行持续管理也是一个问题。”上述试点项目组人士表示。

在欧美发达国家,房屋的管理和维护一般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并通过购买房屋财产保险来补偿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房屋处置方式则是“以房养老”的又一大难点或者说是最大的难点。“回收处置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对一些现行法律规定形成新的挑战,现在大家也没有探讨出一个特别好的方式。”上述试点项目组人士表示。

据介绍,从目前来看,房屋处置主要有贷款和拍卖等形式,但拍卖的一个难点在于能否顺利执行。根据现行规定,只有非自住的房屋才能执行拍卖,这与“以房养老”模式下老人仍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的形式相矛盾。

美国在推行“以房养老”的过程中,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同时创造和运用了一些金融工具。“比如可将房产资产进行证券化,做成资产包在二级市场上打包发售,通过金融市场实现流通,这样保险公司不用沉没大量的现金资产,只需要在二级市场赚一个利差就可以。”上述项目组人士介绍。

据了解,美国HECM (即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房产净值转换抵押贷款)模式的成功,关键在于依托“房利美”等机构,实现了抵押资产的证券化,从而解决了保险公司持续多年无法处置房产、回收现金的困局。不过,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短时期内尚难运用此类金融工具。 风险因素众多

在“以房养老”试点方案中,除了试点地区、目标客户、产品设计思路与定价、业务流程等内容,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列明风险防范措施等。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各家公司提交的试点方案中,对风险的测算和评估占据了相当的篇幅。

由于“以房养老”一端关联波动较大的房地产市场,涉及领域广泛,业务期限较长,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众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在“以房养老”的条款制定、流程设计、法律合规、业务管理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概括来说,保险公司开展“以房养老”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房价波动风险、长寿风险和现金流风险等。

不过对保险公司来说,最重要的风险主要是长寿风险和房价波动风险。不过这些风险并非不可化解。以长寿风险为例,可以通过与现有寿险产品相组合,加以对冲,此外还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实现风险转移和分散。

对于房产波动风险,有业内人士建议,可以制定合理的价值比例,做好精算定价,在机构设置和承保上分散抵押房产的分布。

以北京为例,市区、郊区的房价差别巨大,房产新旧程度、以及城区区位和地段的不同,房价基数和波动程度也各不同。如果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吸引不同类型的住房,可以减少单类抵押房屋的非系统性风险,分散房产价格的个体风险。

试点虽然已开闸,有意试点的诸保险公司,却仍陷入对诸多风险的左右思量之中。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在产品设计中把所有风险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把风险全都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如果从“以房养老”获得的养老保障和其他养老产品并无多大差别,消费者怎么会买单? 业务延伸空间

即使在“以房养老”业务发达的美国,其占比人群亦属小众。有关数据显示,美国目前符合条件的潜在人群中,也仅有2%-3%的家庭选择了反向按揭方式。

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推行“以房养老”的历史经验显示,当目标群体占比很高时(美国为15%、英国和日本均为 20%),这种方式比较容易推行。

中国的“以房养老”虽经十年探索终获试点,但从当前法律环境、养老观念以及保险业现状来看,真正落地可能尚需时日。一位监管层人士认为,在现有养老保险体系中,“以房养老”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孤掌难鸣,“以房养老”的顺利试点,需要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寻找合力。《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在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多样和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与“以房养老”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比如,针对不同年龄和需求的客户推出医疗保险、健康管理、金融理财等服务。

青松居家康复护理机构总裁王燕妮在去年的一个健康险研讨会上曾表示,国内目前有超过98%的老人选择在自己家里养老,这些老人如享受相关的护理服务,最大的问题在于支付来源。

“以房养老”可为此提供一个资金来源。上述计划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精算师表示,“以房养老”将来可以对接重疾险或大病保险,可以设计“提前给付”等条款,使老人获得资金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与养老社区的对接,亦是“以房养老”拓展养老产业链的重要一环。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为房屋所有者承保人身险和家财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以及将抵押房产连接年金产品等一揽子“以房养老”保险服务。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现状;对策

自1998年托管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实施以来,其发展情况就备受瞩目,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十余年的摸索已经实现了托管业务的从无到有,时至今日,托管业务的广阔发展前景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提高托管业务服务质量,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现状

1.1 托管市场迅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商业银行托管市场随之快速增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资本市场进一步增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加深和不断拓展,股票、商品期货、债权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全面发展,资本市场层次逐渐丰富起来,预计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机构投资者不断成长。以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步入相对成熟阶段指日可待,随之而来的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完善和成熟。资产管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促使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也使得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机构投资客户不断增多。

1.2 产品多元化

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资产托管业务多以公募基金为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发展趋势逐渐显现出来。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已经尝试性地推出了一些新颖的托管产品。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产品的多元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已有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如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2)不同性质的基金将陆续进入托管行列。如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3)资本市场创新催生的托管新品种。证券产品及其交易方式将继续不断创新,托管业处理的产品与服务种类也将更加多样复杂,从单纯的股票、债券发展到股指期货、风险资本基金、对冲基金、外汇或掉期基金等。4)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加强,交易资金托管因其客户群体大、覆盖领域广、操作简便等特点,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1.3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由于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托管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客户逐渐复杂化、多样化,不同类型的客户对托管服务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需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只有更好地了解客户需要,提供更为个性化、专业化的托管服务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托管业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不断成熟,其托管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例如,以往托管银行只对最初的单一证券业务提供托管服务,如今已经衍生出一些列关于证券处理的附加服务。

2.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发展对策

在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商业银行要想实现自身资产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就应结合外部条件、自身条件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采取合理的托管业务模式;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丰富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水平成为商业银行发展托管业务的重要途径。

2.1 明确市场定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只有明确市场定位,认清自身优势和劣势,并扬长避短,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别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在托管业务的实施中有着诸多优势,例如专业的托管队伍、丰富的托管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客户优势等等,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要实现与国际托管业务的竞争显然是难以成功的。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外资银行寻求合作,例如,成为其在中国的次托管人或选择其为境外的次托管人等。国内商业银行应有效利用国内托管业务发展尚不成熟,且尚未对国外客户完全开放这一有利时机,提前占据国内市场的较大份额;2)区别于国内银行。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托管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逐渐成熟起来,国内托管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国外的经验看,托管银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竞争和整合,最终形成了全能、全球发展的巨型环球托管人,针对一定地区和客户的中等托管人和针对某一特定市场的小规模托管人三类并存的格局。为了扬长避短,国内商业银行对应国内托管同业应避免同质化的竞争,寻求具有具有特色的发展策略,不能盲目求大,而应做精做好。

2.2 结合自身条件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

国内商业银行众多,每家银行都具有自身的优势、条件和特点,不同银行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对于大银行来说可以尝试设立托管子公司。商业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商业银行经过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取得设立托管子公司的倾斜政策,由于信托公司的建立已有先例,因而大银行要想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一般并不难。二是要具备独立运行维护的能力。托管子公司开展托管业务较为独立,托管业务的开展需要专业的托管队伍、良好的技术系统以及完善的运行服务,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可考虑设立托管子公司。三是有充足的业务基础,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牌必须已经在业界树立了一定的地位,积累了一定的托管业务经验,确保托管子公司将生存和发展下去才能够开设子公司。大银行一般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大可积极探索设立托管子公司这条发展道路。

此外,设立托管子公司有利于促进大银行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发展战略,对于优化银行经营管理成效有着重要的意义;托管子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够有效地将商业银行现有托管业务资源、技术、人才进行整合,这对于托管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托管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也是十分有利的,因而从必要性角度来看,大银行设立托管子公司同样是一条可行之路。

而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一般应定位于中、后台业务。由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细分、托管产品设计以及风险和利益预测等工作,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市场准入、市场推出机制,同时应做好托管产品创新和项目运行的风险预测与分析。后台则凭借统一、实时、专业的托管系统,专司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流程控制、风险管理等,以强势的中、后台业务博弈资产托管市场。

2.3 深化业务内涵,积极拓展市场

为了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市场发展潮流,不断拓宽托管业务的内涵,不断开拓新的托管服务,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存和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对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发展对策:1)拓展业务边际。强化对信托资产、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类型的托管业务的开发,结合银行自身条件和客户需求积极研究证券借贷等托管业务衍生服务的可行性。对产业基金的托管,应重点研究产业基金与一般证券资产托管的异同点、对银行托管服务的特殊要求,开发相应的技术系统,探索托管业务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信托资产和私募基金的托管,应借助银行的销售渠道,选择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偿付能力高的投资管理人,把银行的理财服务与托管业务结合起来;2)拓展服务范围,推行全程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为了优化托管业务流程和提升托管业务工作效率,应就不同托管产品制定科学的全程服务和一体化服务流程。交易前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提供关键市场信息并提品咨询服务,交易中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交易指令,执行证券借贷或外汇、现金管理等业务,交易后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执行业务确认和清算,对业绩进行分析,编制资产组合会计、税收、红利支付及报告等。

2.4 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增强托管业务在同行中的竞争力,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自我,提高服务质量,对此可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服务标准。例如,QFⅡ托管业务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契机,努力学习QFⅡ全球托管人的服务标准,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工作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以此来不断优化自身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2)推行差异化服务。建立并不断健全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认证手机客户信息及相关数据并准确录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的需求、特征等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客户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方案;3)强化技术系统建设。强化对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改进,使技术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适应客户需求,强化对细节质量的控制,对此应做到两点:一是不断改进技术系统的生产运行,实现直通式处理,逐渐提高通讯方式和技术系统的自动性和合理性,以提升运行速度和改善运行质量;二是结合银行自身特点和客户特点监理“资产托管服务网银专业”使客户能够随时随地了解银行托管业务信息,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创造便利。

3.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体制及相应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广阔的发展前景逐渐显露出来。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只有认清形势,采取合适的发展策略才能实现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准确的市场定位,科学的托管方式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强化对托管业务内涵的托管,强化市场的开发以及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对于保障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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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飞舟.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8):110-114

[3]孙飞、韩滔.托管之争[J].金融世界.2012(7):58-61

[4]暮狄.向国际一流托管银行迈进[J].中国金融家.2011(5):75-76

[5]李瑞红.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J].金融会计.2011(10):32-36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第五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章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表(略)

第二条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1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2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惜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走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民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3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赁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4)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6

(四)收人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序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7〗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比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民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3)引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个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自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