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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概念

时间:2024-01-03 14: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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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概念

第1篇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1]。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2]。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应用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4],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5]。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6]。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7]。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8]。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英文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4]36。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10]。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分析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11]。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12]。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13]。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14]。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15],《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16]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17]。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发展到法律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企业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18]。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19]。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问题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21]。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2]。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23]。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24],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25]。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1;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64.

    [2]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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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

    [5]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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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梁慧星.论民事责任[J].中国法学,1990(3).

    [8]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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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The Travaux[M] Fiepaaatories of the Hague and Hague- Visby Rules, P.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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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Georgette Miller, Liability in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1977:149

    [21] Kahn—Freund, The Law of Carriage, p759. 转引自: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72.

    [22] 高峰.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5.

第2篇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航空运输地理”课程的教学现状,针对专业特点设计教学内容,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和讨论适合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生特点的航空运输地理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 航空运输地理 教学设计 教学模式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掌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能从事民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航空运输地理”是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包含航空运输相关的地理环境、航空运输布局、中国航空区划、国际航空区划等内容,内容非常丰富,旨在培养学生的岗位实践能力、综合服务能力。课程的设置对应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职业岗位面向的民航安检员、隔离区监护员、飞机监护员等岗位群。

1.教学现状

高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生的基础不同,对于民航知识的了解也不同,对于人文地理的认识缺失,对于基础地理知识和概念理解不透彻。而且高职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相比其他大学生较为薄弱,学习的课业内容偏向于实践的操作,对于理论及系统的知识原理并不用深入掌握,所以学习态度不积极,在学习习惯上有其差异性。为了强化教学效果,必须进行教学改革,充分有效使用网络信息、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

2.教学设计

教学设计就是制订教学计划的一种工作或活动。教学设计是指教师以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和优化教学效果为目的,以教学系统及其活动为对象,运用系统方法,分析教学问题和制约条件,选择并确定教学实施方案的活动和过程。教学设计能力对于教师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通过与民航服务企业的深入合作,收集获取企业工作现场资料实际工作任务和典型案例,制定符合岗位实际的课程内容。针对高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学生,“航空运输地理”课程教学设计如下:

航空运输相关的地理环境单元:掌握民航飞机的巡航高度;掌握影响民航飞机起飞降落和巡航的天气。能计算飞行时间。学习任务:遇到影响民航飞机起飞的天气时的安检对策。请取出电脑、雨伞、充电宝、照相机单独检查。请您脱下外套配合安全检查。

航空运输布局单元:掌握机场的构成和三字代码;掌握航线的分类和网络构成;了解运力经济技术指标;了解影响航空运输布局的因素。能辨认机场重要的地面设施;能判断运力经济技术指标。学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判断安检员可以到达机场的哪些区域。

中国航空区划单元:掌握我国各个航空区域的包括范围;掌握主要空港城市及其机场分布。能判断旅客可以随身携带的特产、必须托运的特产。学习任务:选定城市介绍城市所属的国内航空区域、机场、主要航空公司、航空发展情况、主要特产;分角色进行安检情景模拟,作为安检员,判断旅客可以随身携带的特产、必须托运的特产。

国际航空区划单元:掌握IATA一区、二区、三区的范围,包含的次区;了解区域内的主要国家及航空港城市。能判断国际航线的类别。学习任务:作为安检员,根据旅客登机牌的三字代码判断旅客所要到达的目的地。

3.教学模式

在多年的“航空运输地理”教学过程中,笔者积累了一定的授课经验,对教学模式也进行了多次更新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3.1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的教学只告诉我们知识的理论,但是其内容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并不实用,而且生涩难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深化应用。例如在介绍航空运输布局时,由于生源中湖南生源比例比较大,可引入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作为教学案例,说明其机场构成,利用多媒体展示飞行区、航站区、延伸区的图片,让学生判断安检在哪个机场分区,结合安检员工作实际判断安检员可以到达机场的哪些区域。

3.2小组讨论教学模式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选定城市所属的国内航空区域、机场、主要航空公司、航空发展情况、主要特产,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理解和资料的查找,更主动地学习相关知识。学生小组通过集体讨论、分工协作,体验并完成任务,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小组讨论不但活跃了学生的思维,而且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3.3角色扮演教学模式

“角色扮演”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背景材料设计场景,学生根据情节在仿真场景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身临其境地按设定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人际协调等提出观点、方案或进行实际操作,从而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简言之,这种教学方法就是围绕每一个特定主题采用表演的方式开展教学,从而使得整个教学过程形象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以加强学生对航空运输地理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增强学生对未来安检工作的理解,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创新能力。

教师讲授完中国航空区划,由于该单元涉及的七大航空区域的内容多,联系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生未来的工作实际,学完此单元的内容后为了让学生很好地消化此单元内容,教师引导学生确定安检场景,由学生采用表演的方式,创设旅客在从长沙前往北京的过程中,安检员、旅客在安检现场发生的事情。具体情节为旅客安检时随身携带很多长沙特产带给亲戚朋友,开包检查人员告知旅客有些特产能随身携带,有些必须托运,旅客着急赶飞机,大发脾气,安检员给旅客耐心讲解。在整个场景中,安检员在回答乘客问题时,包含了所学的航空运输地理知识。

为了营造特定的情景,教师可以让学生充分运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以字幕形式显示各场景。如在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安检时,屏幕显示“长沙”,以渲染场景,创设教学情境,调动学生的多种感官功能。表演结束后,全体同学鼓掌,教师组织学生总结、教师总结。在角色扮演结束时,教师要组织好学生提问,交流角色扮演中的感受、学到的东西、获得的经验、实践中采取的行动。通过角色扮演,能够将较为枯燥的理论知识还原为真实的工作情景,形象生动,而且学生成为课堂主体,调动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4.课程考核

传统的考核对平时成绩不够重视,课程考核形式单一,以闭卷笔试的总结性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以到课率为主。我们对考核形式进行改革,考核为形成性考核60%+终结性考核40%,形成性考核为作业、课堂表现、单元测验等,终结性考核为期末考核。航空运输相关的地理环境单元,考核内容为飞行时间计算、影响民航飞机起飞降落和巡航的天气,权重为25%;航空运输布局单元,考核内容为航线的分类运力经济技术指标,权重为25%;中国航空区划单元,考核内容为国内七大航空区域、机场三字代码,权重为25%;国际航空区划单元,考核内容为IATA一区、二区、三区的范围,城市三字代码,权重为25%。

5.结语

“航空运输地理”课程教学模式要多样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内容不仅要重视学生基础航空运输地理知识的学习,还要重视航空运输地理在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岗位中的应用,使高职毕业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造性人才。只有进行课程改革,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未来就业做准备。

参考文献:

[1]宁红,李超.航空运输地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

[2]洪德慧,江群.航空运输地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

第3篇

河南发展现代物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我省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并把它纳入了“十一五”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2009年2月,郑州被国务院确定为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但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任何系统规范物流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河南省也没有地方性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缺位已成为物流业发展之痛。

同时,针对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与保障这个崭新课题,我省的研究十分欠缺:

1.专题理论研究乏。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著述问世。

2.专题实务探讨裹步不前。自从2005年河南物流产业和法律实务首届高峰论坛举行以来,相关法律实务探讨并没有显著的进展。

①经学者研究,我省的物流业实际可归结为三大乱象:其一,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物流业出现小、弱、散、乱、杂的局面,多数物流企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的问题。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政出多门的情况令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政府部门在规范物流行业过程中缺乏必要引导。其三,部分物流企业见利忘义,频频发生物流公司蒸发事件,物流行业面临空前诚信危机。

②面对这种状况,为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本文以河南大物流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保障物流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为我省发展现代物流战略的实施,以及物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我省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律环境现状

物流与环境密切相关。环境是物流产生的沃土、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而物流的发展又要求环境与之相适应。物流环境是与物流相关的客观情况和外部条件。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物流硬环境与物流软环境。前者有如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后者有如物流体制、市场机制、政策、法规、信息软件、人文环境等。③就本文关心的问题而言,规范物流法制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现有规范物流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从如今的物流法体系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围绕“运输”来立法的。

国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现已分别制定了《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一大批的部门规章,所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而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如果对现行的物流法律规定做一个系统整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详细分析: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关于物流的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有如《海商法》;中者有如《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有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④

根据物流业的流程,现行相关的物流法可以分为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关于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配送以及货运物流保险等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之繁杂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我们可以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为例。此种法律规范涉及物流企业的法律概念,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企业下了一个概念。而关于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根据企业形式的不同,相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范更是纷繁无比。

比如,如果是内资物流企业,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下:

1.公路运输方面,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水路运输方面,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海运方面,有《国际海运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4.航空运输方面,有《民用航空法》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快递、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方面,有《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许可;

6.物流配送方面,有《商品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它规定物流企业经营物流配送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

7.危险品运输方面,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关于物流运输的法律规范同样如此。

对物流运输,首先要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贝1l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的原则优先适用。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物流方面的法规、规章,物流企业在相关的物流运输业务中也可能会与铁路、水陆、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引用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有关铁路、水陆、航空运输的法律有如:

1.公路运输方面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铁路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3.海运运输方面的《国际海运条例》;

4水路运输方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5.航空运输方面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第4篇

最近,全球民航数据分析系统CADAS对全球103家航空公司运营效率进行了评估,南方航空以70.45%的放行、到港准点率排名第86位,而中国国际航空和东方航空分别以66.41%和64.46%位列第93、94位。

其实就在2009年以前,中国80%的航企航班都还能准点起飞,但后来这一数据逐渐下滑到目前的68.73%。

与之相应,近几年中国航空运输的客流量以每年两位数的百分比增长。仅2014年,中国民航客运量达到近3.9亿人次。

一方面是中国民航进入持续成长期,运量持续增长,运营飞机大量投入;另一方面是狭窄的空域、有限的民航航线时刻资源,使得机场拥挤和堵塞现象更加突出。由此,民航飞行正越来越多地受到空管系统的影响。

从目前的形势看,不仅是首都机场、广州白云机场、上海浦东机场等7大协调机场,一些中小机场也相继提出时刻协调的申请,市场已经对现行的时刻管理体制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有限的民航航班时刻与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如何有效管理和分配航班时刻?现行的时刻资源分配机制如何与高速发展的民航业相匹配?为此,《t望东方周刊》专访了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发展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光才。

历史身份优势

《t望东方周刊》:目前航线时刻资源的分配情况是怎样的?

刘光才:要了解中国的航线、时刻资源分配,首先要厘清三个概念:空域、航线、时刻。空域由军队系统――空管委员会负责整体协调;航线由民航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时刻由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空管部门具体执行。

中国与欧盟一样,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模式,也就是以行政配给为主,美国、韩国是混合管理体制,市场配置与行政分配相结合。自从2002年民航市场化改革后,从航线资源分配来看,我们的市场配置成分越来越大。除了来往北上广三大城市的四大机场由政府控制分配外,其他都交给市场。

比如,在二三线城市不拥挤的机场,多是采用先到先得或者排队规则来配置时刻资源,也不需要设立一个专门时刻分配委员会实施分配。如果出现需求冲突,由航空公司、机场、服务之间协调就好。对于航路空域而言,航空公司被分配到一个机场起降时刻资源,就默认地同时给予对应空中航路的时刻资源。

现在的关键是:繁忙机场的航线时刻资源越来越难拿到,新航空公司往往对此有抱怨。按照现有规则,航空公司在下一次重新分配时刻资源时,优先获得本航季正在使用的航班时刻权利。

这意味着,时刻分配不是根据航空公司的支付意愿,而是以历史时刻或“祖父条款”来分配的。这其实不利于新航空公司和中小公司发展,某种程度上缺乏经济效率,限制了航空运输业的竞争。

“时刻池”尽管给新进入者以50%的优先分配权,但是这一比例在总量中是非常小的,经常不超过10%,而且通常商业价值比较低,对于新航空公司而言是杯水车薪。

《t望东方周刊》:看起来,矛盾的关键还是航线时刻资源的稀缺,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

刘光才:表面来看是机场的设施保障能力提不上去。以首都机场为例,目前有三条跑道,而美国亚特兰大机场有六七条跑道。我们为什么不多修第四条、第五条跑道,而是修建第二机场呢?

根源在于不管我们在地面修多少跑道,但飞机起飞的空中通道就那么几条,空域有限的情况下,地面修再多也飞不上去。北京首都机场有3条跑道,连接着国内外近200条航线,却只有11个空中进出口;上海浦东、虹桥机场共用8个空中进出口;像广州白云机场、成都双流机场、深圳宝安机场等,都涉及最关键的空中进出口严重缺乏、空域受限的问题。

民航业一直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以两位数,如15%、16%的速度增长,但空域的增长速度只有2%,剪刀差越来越大。所以民航业一直在呼吁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希望释放更多空域给民航。

平衡大小航企的角色和利益

《t望东方周刊》:这么说,航线时刻紧张的关键是空域,这如何解决?

刘光才: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观念的冲突。比如,美国明确空域是经济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创造价值是其首要目标。他们的低空资源创造的价值为1000亿美元,而中国不到100亿元人民币。

当然两国国情不同。中国如何在保证国防安全的大前提下,释放部分空域、极大缓解当前航路拥挤的状况?

我个人的建议是:中国空域还有进一步合理利用的空间。根据现有军方和民用空域使用情况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比如哪些是必须用的,哪些是经常要用的,哪些是基本闲置或使用较少的,然后确定空域分类管理政策。

《t望东方周刊》:回到航线和时刻问题上,目前关于航班时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建议在理论上颇具吸引力,你怎么看?

刘光才:在现行航班起降时刻资源配置机制备受批评的背景下,国际上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都在探索市场化道路。但大家研究了近20年,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的繁忙机场真正实施时刻资源的自由定价和拍卖。

中国此前对航班时刻一直采用政府主导的行政配给方式。从理论上说,行政配给方式具有效率低下的天然缺点。对于航班时刻这种资源,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市场方法配置,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提高对稀缺资源堵塞利用效率。但从实践来说,中国还不适宜航班时刻市场化、高峰时段拍卖。

原因在于,中国航空公司普遍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竞争力,又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枢纽机场。因此在我看来,做大做强航空公司、构建枢纽型机场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所以优先保证大型航空公司在协调机场的航班时刻比例是很必要的。

但同时,建立公平公正的航空运输市场也是中国民航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保证大型航空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需要适当考虑中小航空的利益,比如在“时间池”中切出少量比例的时刻专供中小航空公司。

改革必须多举并行

《t望东方周刊》:你认为,真正实现市场化需要哪些基础性条件?

刘光才:从政策层面看,一方面,中国的民航产业刚进入成长期,市场机制还远不够成熟,产权、市场准入机制、价格、体制等改革还没有真正到位。而中国航空公司市场还不是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非理性”决定了它还不能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实行市场化不可避免会出现航班时刻价格“扭曲”的现象。

另一方面,航空运输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资金、劳动力等市场要素还不能充分、自由地流动。而且,三大航各据一方,新进航空公司普遍规模较小,缺乏竞争实力,很难甚至根本不能与三大枢纽机场竞争。

在市场化这个问题上,现在还处于争论阶段。我个人倾向于走第三条道路,也就是一级市场行政分配,二级市场交易。航空公司从政府手上拿时刻,有的拿得多、用不了,或者有的觉得资源配置不合理,在二级市场既可以交换,也可以市场交易,实现有限的市场化。

总之,只有民航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航空公司产权结构多元化、拥有定价自由和竞争日趋激烈时,才能从航班时刻行政分配过渡到市场化配给。

《t望东方周刊》:近年来主管部门一直在改善航线时刻资源分配机制,你认为还有哪些改进空间?

刘光才:应该说从2000年开始,航线时刻资源分配机制一直在进步。每到航季航班分配时,运输管理部门会出一个小册子,分配细则有哪些,指导思想是什么,分配原则、分配程序等都会一清二楚地列出来。可以说,公开性、公正性正越来越好。

当然,仍然存在改进空间。比如,在每年的全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会中,分配优先政策,国际、国内航班时刻分配比例,新增航班时刻分配的动态变化信息等,细化到每个航空公司的具体分配时刻,包括不分配给某申请公司的原因、协调机场新增时刻分配比例、分配结果等都要形成信息公开化制度。

第5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体系;航空维修系统;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4-0045-02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运输的需求量也变得越来越大。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航空运输业,但是伴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出现的还有引人关注的航空事故,由于航空事故具有突发性、国际性、舆论关注度高、一次死亡率高的特点而造成巨大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尤其是近些年,航空运输成为了很多民众出行的选择,国际社会对航空运输的安全运输工作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那么,如何降低民航的事故几率,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完善的航空系统的安全性,成为了当前航空运输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1 安全管理体系及航空维修系统介绍

安全管理体系(SMS)是以安全管理政策为依据,以实现安全运输为目标,通过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结构、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整合整个航空体系的资源建立起来的相互制约、相互约束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既包括安全管理方法,也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更包括安全管理工作执行的程序与过程。就像其他的管理体系一样,它也要制定科学的管理目标,对于目标的实现要制定可行性计划,对于管理工作的完成要进行评估与考核。

航空维修工作也是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伴随着航空业的发展,航空维修也从过去的单纯的航空器维修、产品的检验以及过程控制发展到全面的实施系统核定与全面的质量管理。航空维修质量管理是航空飞行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2006年11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推荐各缔约国为航空维修单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空维修管理体系以安全政策、风险控制、安全运输、安全推进为支柱。其具体内容也涉及到了安全管理理念与安全承诺、安全运行的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及控制、维修过程检查与监督、安全目标实现、安全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2 航空维修系统的安全管理实现要素分析

安全管理的实现要素是指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的基础组成,这些要素保证了维修工作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管理职责,是否能够实现风险控制,保证持续的控制过程实现。

2.1 安全保证方法

安全保证的方法是指如何实现安全保证,对于生产过程中一些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数据发现后,及时地制止并持续进行监控,例如飞机部件是否存在损坏,维修工作是否造成了航班的延误,员工的安全报告是否提及到一些安全隐患因素的存在。所有这些数据都作为航班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下的分析依据,并且安全管理系统也会通过收集与分析这些数据来实现对航班的“体检”,以此来保证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实现安全管理。

2.2 信息的获取

信息的获取是安全管理系统实施的前提。如上所述,系统是通过对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得出航班的安全状态。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内部审核部门、外部审核部门以及事件调查的数据、员工报告、乘客信息反馈等来实现。

2.3 持续监控

持续监控是实现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为了保证航空工作安全,只有通过对生产运行、行业内安全情况、外委方的产品、即时信息、培训信息等进行持续的监控,才能使风险控制措施制度符合要求,风险控制措施具有有效性以及绩效的合理性。

2.4 事件调查

事件调查是以预防为目的的安全管理实现途径。调查的实施者包括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软件系统、安全管理硬件反应系统。调查要求与安全有关的重大事故应按维修部门的程度来走,向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对于维修差错以下以及存在的不符合规章事件的质量监察人员应独立进行调查工作,形成的安全调查报告应上交安全主管,安全主管则要审查出事故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2.5 系统评价

系统评价是在数据分析的结果上进行的,是对当前系统的运行状况分析后得出的结论。通过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存在于航空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出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系统评价在数据分析结束后实现。系统评价的主要依据有维修部的管理手册、国际航空公约中的安全运输条例、维修部与外部环境的接口等。

2.6 预防与纠正措施

当系统评价完成时,发现存在于系统中的安全隐患,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手段。对于安全系统中的不合格项应提出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弥补,并对预防与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落实措施的执行情况,探讨更好的措施实现。

3 安全管理体系在航空维修系统中的应用

3.1 信息的收集

信息的收集是系统建设的基础,也是系统发挥作用的依据。安全管理系统是由软件与硬件相结合,共同作用下实现的,其判断的依据就是信息数据。为了获取全面的、具体的维修信息,应建立全面的信息收集系统,不断地进行系统的更新。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值班日志记录与查看、可靠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质量监察信息的收集、适航指令监控信息的收集、维修记录评估信息、航材检验信息等。

3.2 安全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包括安全信息报告模块、安全质量监督模块、事件调查与跟踪模块、风险管理模块、网上监控模块等。这些功能模块都定义其需要完成的特定的功能。例如安全信息报告模块主要是通过汇总与分析数据,得到系统中与安全有关的信息数据,对系统进行评估,得出重要的结论,指导维修部门工作人员的

工作。

3.3 危险源库管理

危险源库管理包括危险源库的建立、危险源的查询两个方面。其中,就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航空维修工作而言,点击维修工程部的按钮,会出现若干个下拉子菜单。例如维修工程体系手册管理、人员资格评估及授权、飞机租赁和退租工程管理、单机适航性状态监控管理、供应商承修商管理、保留故障项目管理、维修许可项目申请和控制管理等。单击“单机适航性状态监控管理”选项,下属菜单又包括适航指令执行控制、保留故障控制、重要修理或重要改装等下拉按钮。而危险源选项中又包括危险源编号、危险源描述、可能导致风险或后果、关联专业或过程接口等选项需要进行填写,保证危险源相关信息的详细可

靠性。

3.4 不安全事件的风险管理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不安全事件上报、不安全事件的纠正预防措施、展开风险管理三个方面。这个功能主要针对不安全事件的持续跟踪与调查,对安全事件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调查情况。其中风险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跟踪与验证四个步骤。

4 结语

为了保证航空运输业稳步、健康的发展,我国对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与安全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维修工作,更是要求工作职责要细化到每一位管理人员的身上。安全管理体系不但关系到每一位乘客人身安全,还关系到航空运输业的前进与服务水平的提高。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离不开航空公司每一位员工的努力,将安全管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将安全措施布置到每一个部门,共同努力,实现航空运输业高速、持续发展是每一位航空人的职责。

参考文献

[1] 花迎春,邹葆华,田玲玲.航空维修系统危险源识别和风险分析方法[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3).

[2] 苟立俊,凌云.通用航空维修人力资源问题初探[J].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13,(2).

[3] 沈安慰,郭基联,王卓健.基于B/S结构的航空维修保障训练系统[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3,(2).

第6篇

对于产业集群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产业集群与创新体系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①。此处主要探讨高科技制造业的集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一)集群创新的概念什么是产业集群。迈克尔•波特把产业集群定义为在特定领域内相互联系、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企业和机构的集合体②,包括一批对竞争起重要作用的、相互联系的产业和其他实体,并向下延伸至销售渠道和客户,或从侧面扩展到辅产品的制造商,以及与技术、技能或投入相关的其他企业(邵云飞、杜晓明,2011)。“集群的动态演化就在于企业间的区位竞争、设备与服务的供应、投入要素(人力资本、研究设施、风险资本)与需求要素的集中”(JorgeNiosi&MajlindaZhegu,2005)。产业集群可以看成是对企业科层制组织或垂直一体化组织的一种替代(赵海山,2009)。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产业集群化已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发展潮流,产业集群构成了当今世界经济的基本空间构架(杨冬梅等,2005),在区域竞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什么是区域产业创新体系。根据麻省理工学院产业绩效中心的定义,区域产业创新体系是指包括专业化的设备与服务供应商和客户在内的各种企业,以及大学、研究机构、培训机构、标准设定机构、地方贸易协会、规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商会、政府机构等在内的相关非市场主体,在空间上高度集中,并围绕某一特定的商业领域共同创造新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产业集群概念更多地是从空间的角度强调产业的关联性,而区域产业创新体系则是从时间的维度强调创新在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对于高科技制造业来说,二者的地域范围和构成主体完全一致、功能目标和网络结构高度重叠、动力机制和演化路径高度统一(李琳,2004;杨冬梅等,2005)。因此,我们把区域产业集群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高度融合统一称之为集群创新体系,或称创新集群。③

(二)产业集群与区域创新体系的关系产业集群是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区域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行又会加速产业集群的形成。对于高科技制造业来说,集群和创新的关系就更加密切。产业集群的一个最主要的优势便是其创新的效应。集群企业的创新效率要高于非集群企业,增长也更快(Baptista,R.andSwann,1998;JunKoo,2005)。集群催生创新的原因在于:集群的竞争压力有利于促进原始创新;集群的“临近学习”和“知识溢出”效应有利于学习、消化、吸收、再创新;集群的“协同效应”有利于集成创新。因此产业集群能够促进创新的涌现。反过来,创新又促进集群的形成与发展。产业集群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如靠近原材料供应地、寻求高质量的供应商、靠近高素质人才供应地、利用地方知识积累、靠近本地化市场等,而地方的创新能力也是促进产业集群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高科技制造业,情况更是如此。创新要素集聚及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是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其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李大为等,2011)。集群的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集群内部企业的竞争力,因此集群的创新能力越强,则集群内部企业的竞争力也越强,对其他地区的企业吸引力也越大。集群促进创新,创新又进一步促进集群发展,从而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集群创新体系的构成与创新源泉集群创新体系可分为点、线、网、面几个不同的层次。“点”主要是指不同企业所构成的创新主体;“线”主要是指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链条;“网”则是指由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相关主体构成的产业网络与创新网络;“面”则是指创新网络存在的环境。它们也共同构成了集群创新的体系(见图1)。集群创新主体是指参与创新过程的各个机构和个人。包括企业、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组织等,它们构成集群创新的主体。集群创新网络是指创新过程本身是一个由企业、政府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其他主体构成的相互激发、反复迭代的复杂网络过程。由于现代科技与产业越来越复杂,单个机构和个人很难完成复杂的创新活动,需要多个主体之间的密切配合,这就需要有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网络把不同的创新主体联系成为一个整体,发挥其单个主体所无法完成的功能。对于高科技产业及创新密集型产业来说,更是如此(NickCliftonetal.2011)。通过这些交互式、重复性、网络化关系,集群创新主体可以发现更多的商业机会,促进商业模式与技术产品的创新,完成复杂产品的合作研发与生产,实现集群内部知识的流动与溢出,并在网络内部形成一定的治理结构,因此,网络结构及其制度安排被看成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此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集群间、区域间及国际间的创新合作也越来越多,这种跨区域的合作网络对于区域的长期发展也至关重要。集群主体和集群网络都是在一定的创新环境中生长的。创新的缺乏是因为缺乏创新的制度和环境。创新集群的发展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演变后,集群内相关主体经过长期的交互作用,就会创造出知识、技能、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撑结构、金融协议、基础设施和共同的合作与互惠信用标准。这就共同构成了集群创新的环境。这种环境成为推动区域创新的财富。在一个创新集群中,创新主体越多、创新网络越密集、创新环境越优越,这样的创新集群发展潜力也越好、竞争力也越强。正因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制度和机构是决定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互动的学习机制和网络是创新体系的生命力(杨冬梅等,2005)。

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体系的结构与构成

(一)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体系的结构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体系由生产系统与科技创新系统共同组成。生产系统为科技创新提供需求和牵引,科技创新系统则为生产系统提供支撑和动力。其基本结构如图2所示。

(二)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体系的构成

1.集群创新主体。航空工业的发展需要多个创新主体的密切配合,不同的创新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功能,提供不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具体包括:大型国家航空实验室(包括军用与民用)。国家军用航空研究中心主要负责军用航空科技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先进技术和作战概念的开发;国家民用航空科技研究中心主要负责民用航空科技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先进技术开发。军用航空技术和民用航空技术具有很多通用性,民机技术多半都来自于军机技术。大型国家航空实验室相当于一个“旗舰租客④”,既可以成为航空科技创新的“源泉”,又可以成为航空工业发展人才集聚的“蓄水池”,有利于吸引高科技企业的集聚。另外,这些研究中心和大学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创业活动也是加速高科技企业集聚的重要途径;这些大学科研机构所创造的航空科学技术既可运用于航空部门,也可运用于其他部门,从而催生新的产业门类,因此也会吸引或集聚相关门类的产业集聚。大型航空工业公司(包括总成商、关键分系统制造商)。航空工业集群是典型的“中心辐射式”产业集群,其中心就是大型航空工业公司。由于航空工业投资巨大,工厂的使用寿命较长,因此航空工业的区位选择具有巨大的惯性,并具有不断自我强化的趋势,因此大型航空工业公司的建立是航空产业集群形成的根本原因(NiosiandZhegu,2005);大型航空工业公司不仅处在产业链的顶端,成为“锚定”众多上下游企业的“旗舰租客”,其技术研发成果的外溢也将成为促进地方产业集群形成的重要推动力量。此外,这些大型航空工业公司与国际航空工业巨头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广泛吸收国际航空科技进步的成果,并通过业务分包、技术资料共享、人员培训与科技人员创业等途径向本地企业进行转移,其发展将引领整个航空产业集群的发展进程。在世界大型航空工业中心区,都有一家或几家大型航空工业公司的存在。中小型航空工业公司。这些中小型航空工业公司按照大飞机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和参数设计生产产品,主要提供各种部件和零件生产,包括新型材料、机载设备、机场设备、导航与空管设备、仪器仪表、维护与保养等。小企业及其创新精神一直被认为是产业集群形成的原因和创新活力所在。对于航空产业集群来说,这些中小型航空工业公司既为那些大型航空工业公司提供零部件,也会为其他行业部门提品,因此,航空科技的溢出效应主要发生在这一层面上。⑤与航空工业高度相关的其他行业企业。与航空工业发展高度关联产业包括冶金、电子、通讯、新材料、发动机、装备制造、精密机械、仪器仪表、石油橡胶、宇航工业、国防工业、计算机软件与仿真模拟等;其后向关联产业可带动飞机销售、飞行训练、飞机维修、商业物流、金融保险、航空旅游等行业的发展等。这些行业成为连结航空工业与其他产业的中间节点,不仅能够为航空工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技术和产品支持,同时也会从航空科技工业那里获得知识溢出,从而共享航空科技创新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并促进区域高科技产业的多元化。辅助业务公司。这些公司包括软件、物流、金融、风险投资、管理咨询、国际贸易、中介服务、人才市场、实验与评估、技术服务中心与技术交易所、孵化器等服务机构,它们是知识密集型的服务性产业。这些辅助业务公司为航空工业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智力、资金和政策支持,调动集群内的各种主体参与共同创新,并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快速产品化、市场化、产业化。大学及其附属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参与航空工业企业和国家实验室的联合科技攻关,与这些机构一起构成地方航空工业发展的知识与创新基础。这些机构培养的人才包括科技研发与创新人才、航空工业发展所要求的工程师和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专业服务提供者(如律师、会计师、咨询师等),这几类人才对于一个高科技产业集群的形成必不可少。航空工业的客户。包括航空运输公司、军方客户、其他通用航空客户,他们向航空工业公司提出市场需求,影响甚至决定着航空科技及产品研发的方向。因此,航空工业企业必须与这些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航空工业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需要吸纳客户方代表进入自己的产品设计团队,听取客户方的意见,把这些客户的需求纳入自己产品一体化的设计过程之中,在产品交付使用过程中随时听取客户方的反馈意见以便及时改进产品设计。政府。这里的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应根据航空工业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制度安排和产业政策,给予航空工业持续不断的“量身定做”的支持,为航空工业企业提供创新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基础设施、产业政策、制度环境等。

2.集群创新网络。由于航空工业产品需要集成多个学科知识和成千上万的零部件,这种高度复杂性使得单个企业无法完成大型飞机所有的研发制造业务,其生产必须采取转包协作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其生产组织模式宜采取“核心企业+配套供应商”的集群化、网络化、全球化发展模式(见图4)。航空工业集群内部网络(区域网络)。集群内部网络是由以上各个主体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构成一个航空工业的生产与创新网络,即集群创新体系。集群内部网络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生产网络(供应网络)、销售网络、技术网络、信息网络、社会网络等;如产业内网络与产业间网络等。集群内部网络更有利于隐性知识的传播。由于集群内部网络的建立有赖于地理位置上的临近,所以在产业布局规划时,要尽可能地把与航空科技工业有关的项目放在相邻的地方。航空工业集群外部网络(区间网络)。区域内航空工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形成区域内的创新网络,更需要跨区域的合作网络,包括国内网络与国际网络。区域科技生产网络必须融入国际国内网络之中,才能保持其创新活力和竞争能力。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区或公司可以单独研制一架大型飞机,一般都要依靠国内或国际其他地区或公司的产品为自己配套。航空工业作为高度国际化的产业,必须参与到国际分工合作之中,以获取技术、降低成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航空工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着航空制造业分包业务的不断增长,从而形成航空制造业的全球供应链,这使得世界的不同地区往往集中于不同的子系统,而最终组装只在少数几个核心地区。集群外部网络可以通过跨国公司、联合投资、合作研发、国际贸易、许可证生产、承接外包业务、国际技术转移、生产与技术联盟、国际学术交流、人才的国际流动等途径来实现。集群内部网络可以保证航空工业的区域根植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合作创新、技术扩散和地方经济发展;而集群间网络则可以保证区域产业集群时刻与国际国内航空科技发展同步,避免技术过时和集群退化。对于航空工业而言,JorgeNiosi&MajlindaZhegu(2005)就认为,区域间(包括国际与国内)的知识溢出对于大型航空工业企业保持技术的先进性更为重要。这就要求一个地区或企业要把自己放在国际国内航空科技工业生产与创新网络之中,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地方政府在构建区域航空科技创新体系时,要积极实施科技开放互动战略,开展跨区域科技合作和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业集群融入更大区域乃至全球产业价值链体系。

3.集群创新环境。以上各个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会受到所处环境的制约。环境包括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明确或隐含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各种基础设施与文化氛围等。这些共同构成了产业创新集群生长的“土壤”。

上海航空工业集群式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如何构建航空工业创新集群呢?根据上述航空工业创新集群的结构与构成情况,构建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体系、推动航空工业集群式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培育航空工业主体、构建航空创新网络、优化航空工业发展环境。

(一)自主培育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培育集群创新主体航空工业集群创新主体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聚集:一是自主培育,二是外部引进。随着上海航空工业集群发展壮大之后,其本身就会像一个催化剂和“吸铁石”,一方面催生本地航空工业企业的诞生,另一方面也会吸引外部人才、技术、资金、企业的进入。这样,整个航空工业及相关产业就会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这就是产业集聚中的“积累循环因果效应”。组建国家民用航空科技中心。政府通过对影响产业集群发展的某些基础性科研、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扶持,既可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也可体现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如果没有基础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探索的支持,航空工业的长远发展就会缺乏持续的支撑。从世界航空工业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一般都在其宇航工业发达的地区建有大型国家宇航实验室。如美国NASA在全国主要宇航工业中心共建有10多个国家宇航实验室;为了支持图卢兹的航空工业发展,法国国防宇航研究院(ONERA)于1969年专门在图卢兹建立图卢兹研究中心,专门从事与宇航产业有关的应用研究。上海也应依托现有的宇航研究机构,完善其设施、扩大其规模、丰富其功能、提升其能力,逐步使之成为国家主要的宇航科研机构,鼓励其与产业界、学术界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大力支持大型航空工业公司的发展。大型航空工业公司有两个层级:一是大型的飞机设计总装公司;二是关键分系统(如发动机、结构、起落架、航电、液压系统等)制造商。在总成商层面,上海有商用大飞机项目和ARJ-21项目两个平台;在关键分系统方面,上海正在积极推进航空发动机和航电系统两个平台项目的建设。⑥航空产业集群为典型的中心辐射式产业集群,其中大型宇航工业企业扮演“旗舰租客”的角色,它们是航空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大企业的大项目形成巨大的本地化劳动力市场和市场需求,从而吸引并“锚定”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入驻。因此政府要把政策的重心放在这些大企业和大项目上,关注它们发展的需要,为之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要让这些大企业参与到政府航空工业扶持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大型航空工业企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着力培育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产品设计集成能力、项目管理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以及特定的市场营销战略和战术,尽快实现大飞机或关键分系统的规模化和系列化生产,这样才能形成巨大的本地化市场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产业带动和产业集聚能力。大飞机公司也要通过业务分包和合作研发等途径有意识地培育地方供应网络和创新网络,培育地方专业化供应商与研发机构,通过专业化提高本地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此外,要通过招商引资,或者采取战略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外大型航空工业企业进驻上海,或者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着研发成本上升、竞争加剧以及开拓新市场的需要,这些国际航空工业巨头是有可能与中国航空工业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我们要利用好这个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各种合作形式,积极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大力培育中小航空工业公司。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本地化配套能力以后,才可能吸引更多的航空工业公司进入本地,从而提升大中型航空工业公司在本地的根植性。要让这些中小航空工业公司成为大中型航空工业公司的配套企业,就必须提升其研发制造能力和产业配套能力。为此,需大力推行创新创业计划,鼓励创新创业,培育企业家精神;设立航空工业企业创新创业基金,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以促进本地航空产业集群的形成。大力发展相关产业。这些相关产业包括航空工业的上下游产业及横向关联产业,这些产业既为航空工业提品和服务,也为其他行业提品和服务;它们既可以从航空工业那里获得知识溢出和订单,又能为航空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撑,也为上海未来的产业多元化打下基础。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包括金融租赁、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法律与金融服务公司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航空工业企业提供出口贸易、科技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检测、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大力发展航空教育科研机构。航空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各类人才和技术支撑。知识、人才和持续的技能提升是高科技产业集群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要把航空科技人才、组织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引进、再培训作为推动上海航空工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这就要求调整高校的专业学科设置,为航空科技工业培育和输送急需的专业人才;强化大学在航空基础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上海航空工业的发展提供长远的可持续的支撑;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模式,要把大学科研机构的转型作为创新集群培育的重要举措,大学要把产业界的需求作为自己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出发点,促进大学与区域产业的联动发展,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广泛的国际联系,使之成为参与国际航空知识创新与溢出的重要节点。大型航空工业公司要加强员工的继续教育,着力提高其工程技术能力。

(二)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构建集群创新网络对于创新型产业集群来说,知识的溢出和传播扩散对于集群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大力促进知识的流动,构建各种各样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知识网络成为知识流动、扩散、转化的通道。这种网络就好比产业集群的“粘合剂”,一方面把现有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又把不断融入的新企业粘合起来。航空工业更是一个网络化特征特别明显的产业,任何型号航空产品的成功都是使用者、集成商、供应商、服务商通力合作的结果,随着航空产品复杂性的不断增加,这种合作网络也变得愈来愈复杂。只有通过长期合作,才能够在各个网络主体之间建立起充分的理解和信任关系,这对于复杂航空工业的产品设计制造和一个航空工业中心的长期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此,上海必须重视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流平台,如航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基金会、学术研讨会、供需洽谈会、产业博览会、产学研联合研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民间交往等等,要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产业集群与创新网络的融合发展。由于航空工业技术与生产过程的复杂性,更需要正式的网络安排来协助整个行业解决各种技术及经济问题。在世界主要航空工业中心,基本上都有航空工业联盟或航空工业联合会这样的多边协调机构,专门负责建立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也可以赋予其指导、资助行业发展的功能。上海市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航空产业集群开发与助推机构,把相关利益主体集中起来,共商产业发展大计。在培育地方航空工业科技创新网络过程中,大型航空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起主导作用,而政府则应扮演发起者、引导者和参与者的角色(FrankPeckandDavidMcGuinness,2003)。航空工业是一个高度集群化、又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因此构建全球化创新网络非常必要。既要通过“引进来”吸引国外航空工业企业到上海投资建厂,为大飞机提供生产配套,做大上海的航空产业集群;又要通过“走出去”积极融入国内、国际航空科技工业体系,使上海成为国内、国际航空科技工业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建立国际航空工业网络并不是弱化区域的重要性,正如迈克尔•波特所言:“自相矛盾的是,在国际经济中的持续的竞争优势越来越多地来自于区域性资源———知识、关系、激励等其他地区的竞争者所无法获取的东西。”也就是说,企业的全球竞争优势越来越多地来自于本地化优势。可以说,国际化与集群化、专业化与网络化是国际航空工业并行发展的共同趋势和基本特征。

(三)优化政策与完善设施相结合,塑造集群创新环境航空工业创新集群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优良的成长环境。地方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优化政策措施和完善基础设施,为航空产业创新集群的建立、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环境。优化政策就是通过政府支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区域内航空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中介组织等的支持,人为地造就一个资源与成本的“洼地”和人才与技术的“高地”,吸引外部资源流入、促进创新涌现,从而形成一个航空工业集聚区。这些政策具体包括科技研发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政策、人才培养与引进、投融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完善设施主要是通过政府支出为航空工业的发展提供各种专用性或通用性设施,如试验测试设施、光纤通讯、港通、生活环境等。

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

航空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具有高投资、高风险、长周期等特点,仅凭上海的地方之力将很难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必须积极争取国家在宏观层面上的大力支持。

(一)优化航空工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集群化发展是航空工业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从世界主要航空工业大国来看,航空工业主要集中于少数几个大都市地区。而我国目前的航空工业布局则主要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过于分散,全国主要的航空制造中心有西安、哈尔滨、贵州、四川、上海等地。其结果是彼此分隔、自我配套、交流协作不便。如果能够整合现有生产与创新要素资源,通过空间集聚,在少数几个地区形成垂直和水平分工协作的格局,就可以获得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需要对我国目前的航空工业布局进行调整,以促进航空工业资源的集聚。由于我国航空工业基本上都以国有企业为主,加上目前各个省份争取发展航空工业,这使航空工业产业布局的调整困难重重。因此,有必要通过航空工业体制改革和国有航空工业企业产权改革,推进中国航空工业的产业布局调整、形成产业集聚。从我国航空工业的规模来看,主要培育两个大的航空工业集群———西安和上海。

(二)改革航空工业管理体制,优化航空工业产权结构管理体制是航空工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体制保证。长期以来,我国航空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一直沿袭以国有独资企业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对外高度封闭,对内高度集中,重生产轻科研,企业缺乏生产决策自和开拓市场的积极性。虽然建立了航空工业体系,但摊子大、力量分散,形不成拳头,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归永嘉,2008)。有学者就认为,“运10”下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航空工业的体制不顺、决策多变造成的(高梁,2001)。因此,我国大飞机项目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对航空工业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设计和重塑。由于同为国有企业,航空工业集团总公司下属的各个企业关注的是“同僚竞争”而不是基于利润考量的“市场竞争与合作”,虽有航空工业集团总公司的集中领导、统一协调,但目前我国航空工业企业各自为战的情况依然比较严重,“同僚竞争”导致国内企业间合作较少,国内企业宁肯与外国企业合作也不愿与国内航空工业企业合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航空工业进行产权改革,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和国内企业的合作(归永嘉,2008)。此外,我们还要研究制定航空工业的长期发展规划,以规划引领航空科技工业布局调整和科技进步。

(三)创建国家航空工业创新体系,加大航空科技自主研发投入对航空工业最重要的支持就是研发支持,尤其是对航空科技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航空科技工业如果没有航空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撑,就很难有长期可持续的发展。而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航空科技工业创新体系,其中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缺乏独立的、专门从事航空基础科学研究的机构。这里我们可以仿效美国NASA的做法,建立中国的航空科技管理局和航空科技研究中心,强化对航空基础科学的研究和先进尖端科技的开发。为了支持上海大飞机产业的发展,建议国家整合长三角地区的航空科研机构,在上海建立一个国家航空科技中心,专门从事航空基础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开发,这一机构隶属于国家航空科技管理局,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有航空科研机构,专门从事航空先进技术研发与探索。

(四)完善国家航空工业支持政策,优化航空工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目前,世界大飞机市场已被波音和空客瓜分完毕。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支持,我国商用大飞机产业的发展将会是举步维艰。目前我国对于航空工业支持的政策举措虽然很多,但这些举措多散见于各种政府文件中,没有一个完整的扶持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文本。对民机产业的研发机构建设与研发项目资助、投资补贴、贷款优惠、研发补助、政府采购等方面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这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做法势必会对大飞机的研制产生不利影响。对大飞机产业的支持,关键是找出我国在发展大飞机产业中的关键薄弱环节,针对解决关键薄弱环节需要设计最佳的政策支持方式,突出政策设计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要注意把航空工业的产业政策与航空工业发展的区域性政策、产业集群培育政策结合起来,使国家航空工业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航空产业集聚发展。

第7篇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航空物流;迪拜机场;货物中转

一、引言

近年来,对航空物流的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热点之一。秦岩等对航空物流业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1];王凌峰分析了我国空运物流体系及其构成,并根据发达国家空运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构建我国空运体系的设想[2];白杨、朱金福根据航空物流业的特点,构建了航空物流系统的三维概念模型,分析和探讨了航空物流系统的关键要素和多重结构,并提出了航空物流系统的优化方向[3];曹允春、沈丹阳从新兴产业形成的主要动因出发,分析了航空物流业形成的动因,通过分析航空物流产业化形成的概念模型并加以经济学分析,进一步阐明航空物流产业化形成理论[4];张莉、姚津津等分析了航空货运产业链和服务链以及航空货运经营模式等相关问题[5];储昭P基于时间序列模型研究航空物流与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的关系,结果表明它们之间不仅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而且国际贸易的波动比经济的波动对航空货运影响更大[6];卢伟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对国际贸易与航空货物运输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但能促进航空货物运输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航空运输网络拓展[7];刘伟等就自由贸易区政策与国际港口物流发展进行了研究,指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政策对建设和增强国际物流枢纽港以及对扩大物流中转的巨大推进作用[8]。总的来说,对于航空物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航空物流企业运作模式、产业的成长机制、航空物流业形成及发展机制等方面,对某一特定区域的某一特定航空物流模式的研究较少。本文从分析迪拜航空物流的发展出发,以贸易自由化为研究视角,分析贸易自由化政策对迪拜贸易环境、货物中转的影响,从而引致的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发展影响,以期对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有所借鉴。

二、迪拜航空物流发展状况

迪拜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波斯湾南岸,地处“五海三洲”的重要节点,是连接亚、非、欧三大洲的交通枢纽。西连7亿人口的欧洲市场,东接拥有5亿人口的中东市场,北通俄罗斯,南有非洲和印度次大陆,是欧亚非大陆间的天然中转点。它在中亚、南亚、西亚、东非、北非以至欧洲之间实现了快捷方便的运输,空运在4小时之内便可以到达世界三分之一人口的国家和地区,8小时航程可以覆盖超过世界三分之二人口的国家和地区。目前迪拜已经成为全球货运的中转地,也是全球航空货物流通的中转地。

2014年迪拜国际机场(DXB)的货邮吞吐量236.76万吨,排名全球第六位,同比下降3.1%①,迪拜国际机场的航空货运已经开始向迪拜世界中心机场(DWC)转移。同年,DWC的货运量为30万吨。也就是说,迪拜两个机场的货运吞吐量总量达到约270万吨,排名全球第四位。2014年阿联酋航空的货运量达到228.8万吨,仅次于联邦快递(FedEx)和美国联合包裹服务(UPS),位于全球航空公司货运量排名第三位。

迪拜机场连接世界的航线网络150余条,覆盖全球的220多个城市,其中货运航线50余条,通往美洲、西欧、东南亚和中东非洲的全货运航线10余条,运输机队均为宽体式货机,运输距离长,运载量大。迪拜机场拥有七个货站、一个机场自贸区、毗邻迪拜花卉中心,迪拜世界中心更有专门的物流城,基础设施完善,硬件配置齐全。迪拜机场几乎可以运送所有品类的货物,如普货、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物品、活动物等,其冷链物流优势最为突出,有专门的冷链仓库、冷藏板车和控温袋,可以提供全程冷链服务。

三、贸易自由化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它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许多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倡导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也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

迪拜长期以来奉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创造了优良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对迪拜航空物流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贸易自由化对中转货运量的影响

1、自由贸易区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货运量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最直接地体现在迪拜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上。迪拜设有8个主要的自由贸易区和10个在建的自由贸易区,区内提供一流的设施和一体化的便利服务。在服务上,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与更新,企业配对和贸易服务,迪拜贸易网全天24小时向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同时为企业提供从区内住所(员工住宿)到休闲娱乐、医疗服务和食品店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在公司登记和税率方面,给予企业极大的开放度。至2013年底,自由区入驻企业数量已达到7100多家,来自世界130多个国家。世界财富前500强企业中有150多家选择在自由区注册落户。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如英国石油(BP)、柯达(KODAK)、索尼(SONY)、卡西欧(CASIO)、雀巢(NESTLE)以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等国际巨头均在自由区内设有地区分部。

一方面,自由贸易区优惠的条件吸引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来此设厂,如外资可拥有100%的经营所有权,100%资本和利润分配自;外国公司享受15年免除企业所得税,待期满后可再续延15年的免税期;免征进出口关税和个人所得税;无外汇管制,资本和利润可自由汇出,货币可自由兑换,不受任何限制;不限制雇佣外籍雇员等。另一方面,所生产和经销的产品一部分必然要选择走航空方式,自然而然就提升了机场的货邮量。以迪拜机场自由贸易区为例,该自由贸易区现有企业的行业范围涉及珠宝、电子、医药、航空、物流、花卉和生鲜等,这些都是航空货运的主要运输范围。

同时,迪拜也是亚、欧洲货物向中东、非洲运输的中转站。2001年以来,迪拜转口贸易额占迪拜总贸易额的比例平均约为23.27%;2001-2007年,航空运输的转口贸易额占总转口贸易额的比例平均约为39.14%。

此外该自由贸易区在迪拜国际机场范围内,战略位置极佳、且具有现代化的基础设施,这更有利于自由贸易区的企业利用航空运输这一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再者,自由贸易区允许货运业者在区内进行保税仓储、保税加工等服务,通常进口货物利用自由贸易区进行保税仓储,再通过国际贸易转销海外;一部分中转货物则直接在区内进行保税加工,随后直接转运出口,自贸区的便利功能方便进出口货物的中转,大大降低了其中转成本。

2、多式联运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货运量的影响

多式联运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与航空物流中转联系更紧密。多式联运形成多主体快速联通通道,中转转口高效率优势对中转货运量产生直接影响,大大提升了航空货运潜力。

机场对外连接性和通达性越高,机场的腹地覆盖面就越大[9]。各种运输方式间虽存在腹地和货源上的一些重叠,但从综合运输和成本的综合考量,大部分情况还是合作大于竞争。因此多式联运将有利于提高机场的连接性,进而增强机场竞争力,为机场带来巨量的航空货运业务。

迪拜拥有两个空港和两个大型海港,且都是自由贸易港,空港和海港实行一体协同联动发展。港区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国际货物中转,来提升中转贸易量,提高国际经济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迪拜港(又称拉希德港)是中东地区最大的自由贸易港,紧邻迪拜国际机场和机场自由贸易区;杰贝阿里港是世界最大的人工港,它紧邻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和迪拜物流城,与迪拜世界中心机场直线距离约为15公里;两个机场相聚40公里,在两个机场之间有一座保税的公共铁路通道,这就形成了一条实现海陆空联运的“物流走廊”。“物流走廊”内设有独立的海关区域,并按照保税区的模式运作,保证了货物运输的无缝连接这将让货物快速流动。优越的地理位置条件、优惠的自由贸易区政策,以及众多的支线网络和遍及全球的干线连接,可以吸引大量的中转货物,尤其是国际中转货物,使得迪拜的拉希德港和杰贝阿里港真正成为国际物流枢纽港,成为主要中转贸易港口之一。海港、空港协同联动发展也使得迪拜的海空联运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迪拜通过海空联运实施中转,从亚太到欧洲的运输成本和直接空运相比可以节省50%以上,比全程海运要节60%的时间。尽管比直接海运的运费还是多三倍,但对于大大节省流通时间而换取的产品的时间价值而言,发货人更愿意采用此种多式联运。

(二)贸易自由化对航线网络的影响

迪拜是连接亚、非、欧三大洲的交通枢纽,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条件使之成为全球货运的中转地,也是全球航空货物流通的中转地。

贸易自由化政策带来的是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得以迅速集聚一批全球性企业,和频繁的货物往来,使之成为真正的全球化货物转运中心。从自贸区区企业国别构成来看:来自欧洲的区内公司占到28%,印度公司占15%,阿联酋当地本土公司占13%,来自中东其他国家的公司占11%,远东公司占9%,美国公司占7%。目前,在区内的中国企业合计有300多家,以大型上市企业集团为主。由于贸易和货物往来,吸引入驻迪拜机场的航空货运企业(包括客运腹舱和全货运)有111家,分别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非洲、大洋洲以及包括中东本土11家。全货运企业总计30家,包括亚洲6家、欧洲8家、北美洲6家、非洲5家及中东地区5家③。迪拜机场目前已开通货运航线50余条,全货运航线19条,其中美洲全货运航线4条,分别通往美国的亚特兰大、墨西哥的墨西哥城、巴西的坎皮纳斯和厄瓜多尔的基多;欧洲全货运航线4条,分别通往英国的曼彻斯特、比利时的列日、卢森堡和西班牙的萨拉戈萨。主要是中转欧洲和亚太地区的航空货物,比如从曼彻斯特中转到亚洲的电子通讯设备、从列日中转到亚洲的精密仪器以及从萨拉戈萨到迪拜中转到东亚地区的服装等等。此外还有非洲的3条全货运航线,并与包括新加坡、越南、中国大陆、台湾省、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巴基斯坦在内地8个亚洲和地区开通了全货运航线。

同时,非洲到东亚、南亚和东南亚的货物也多由迪拜中转;由于航权限制的问题,非洲至欧洲的货物也由迪拜中转,如可可、咖啡等。所以非洲对于迪拜中转货运量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迪拜机场以及入驻迪拜机场的货运航空公司一直在加大对于非洲市场航点航线的开拓。阿联酋将非洲视为充满机会的大陆,近年来对非洲大陆的投资逐年升高,迪拜投资集团和阿联酋航空公司(Emirates)重点对肯尼亚、乌干达、南非、加纳等进行投资和市场开拓。这些地区是重要的可可、纺织品和钻石等的出口地,因此阿联酋航空公司在此开拓航点航线。

(三)贸易自由化对航空货运产品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是全球化贸易,使得迪拜成为全球贸易聚集地和货物的聚集地,这给迪拜机场对于货物的组织和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提供多样、灵活的航空货运产品成为了关键,而货运产品的营销和操作主要是和航空货运商密不可分。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其不可缺少的部分。严格意义上说,国际货运并不是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它服务于供应链,它的存在使各节点企业保持紧密的联系,使货物在供应链上顺畅流动,它与所服务的各节点企业也同样可以形成一张服务网络。货运绝不仅仅是接受货主委托,为货主办理订舱租仓和实物运输中的信息传递,货代企业还为货主企业提供各种货运产品和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

迪拜国际机场及周边入驻航空货运达311家。其中,货运村24家,机场自贸区23家④,他们为经由迪拜机场的全球贸易企业提供货运服务。这些货运可以提供多类型、一体化的航空物流解决方案。他们提供货物包机空运服务,装卸、仓储、通关服务;全程空运服务、多式联运服务,配送门到门的服务;空海联运一体化运作管理以及活动会展、项目物流、合同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货物类型多样,包括普通货物运输(散货、ULD以及定期系统分配)、快件快递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危险品、生鲜食品、易腐货物、超大物件、甚至是活体动物),其中,迪拜机场关于冷链物流十分出色。

来自非洲和荷兰的花卉通过迪拜转运到世界各地,在迪拜机场所得到的花卉冷链是全程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在机场旁边建有专门的迪拜花卉世界中心,投资7000万美元建成的迪拜花卉中心,坐落于阿联酋迪拜国际机场附近,占地10万平方米,冷库面积达3.5万平方米,这个中心每年的吞吐量预计超过30万吨,日处理鲜货18万吨,作为一个花卉空港,迪拜花卉中心主要提供花卉的进口、出口和中转等服务。现在,所有从阿联酋出口的鲜花货品都是经该中心运转的。中心拥有全自动监控和温控系统,不但可以快速、高效地处理花卉产品,而且能保障花卉品质,并将花卉的货架期最大化。为了保证花卉的品质,整个花卉区域的温度都控制在2℃至4℃之间,保证冷环境下的全程处理均在机械化操作下完成,汽车可直接进入冷库进行装卸作业。

图1迪拜机场花卉全程冷链流程图

花卉在迪拜花卉中心转运出口的整个流程,统一由第三方物流负责,重复率、错误率较低,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花卉在迪拜花卉中心转运出口,装入“挂接式可移动冷藏货柜”,实现花卉全程冷链运输。通过运输车20多分钟的地面运输将货物运送到机场进货区。采用国家包装标准采用标准容器及材料进行鲜花的保鲜及包装。装卸有序。机械化操作均在冷环境下全程处理完成,处理时间快;简化的检疫、通关等手续,大大提高了货品的处理量,检疫、海关等单位直接入驻货运区,在冷环境下完成检疫等工作,迪拜环境与水资源部在花卉中心里设有植检室,在5℃的冷环境下,为客户提供检疫、检验和通过等一条龙服务,有效加快了产品的处理速度。在200多个冷库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货物的处理流程,汽车可直接进出冷库,使得在日处理量大,冷库空间大的情况下也能进一步提高鲜花的物流处理速度;迪拜花卉中心还设有货物追踪系统,使客户查询他们产品的发货状态、运载情况以及货物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环境温度,做到全程冷链运输和全程可视化。

(四)结论与建议

迪拜长期以来奉行贸易自由化政策,这给迪拜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给迪拜创造了优良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对迪拜航空物流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贸易自由化政策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体现在迪拜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上,这给迪拜带来了大量的投资和贸易机会,使这里成了贸易的天堂和全球货物的中转场,由此给迪拜机场带来了大量的中转货运量,同时也对迪拜机场的航线网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贸易的发展对机场的考验就在于货运产品的类型和运输上,而货运产品的营销和操作主要是和航空货运商密不可分,由货运组织和提供的货运产品、货运方式、一体化物流方案使得迪拜航空物流中转更加出色和具有竞争优势。

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在看到贸易自由化给迪拜航空物流中转带来利好的同时,迪拜机场也须加强自身建设。首先,由于多式联运给航空物流带来的大量货运量也给航线网络的流量和运力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在未来增加航点航线,尤其是全货运航点航线成为迪拜航空物流的重要建设内容。其次,在货运中转上,如何利用好两个海港和两个空港的作用,做到双轮驱动、协同联动发展,使其在中转货运量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提升中转速度和效率也是未来迪拜货物中转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最后,在贸易自由化和“买全球”“卖全球”的背景下,如何让迪拜的航空物流更好地融入这种“跨境贸易”、“全球贸易”的趋势中,并更好地提供跨境物流中转服务将是迪拜航空物流的一个很好的增长点。

四、结束语

迪拜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优惠的贸易自由化政策成就了迪拜航空物流的发展模式,即中转物流模式。本文针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发展现状,以贸易自由化为研究视角,分析贸易自由化政策对迪拜贸易环境、货物中转的影响,从而引致的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发展影响,分别从中转货运量、航线网络、货运产品三个方面探讨了贸易自由化政策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影响作用,使得对迪拜航空物流的发展模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通过对迪拜航空物流模式的分析,以期对我国航空物流业的发展有所借鉴。本文仅对贸易自由化对迪拜航空物流的直接影响进行了分析,关于贸易自由化下的间接影响作用,如国际航空货源的腹地范围的扩大对迪拜航空物流中转的探讨分析并未涉及,有待日后研究。(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解:

①数据来源:ACI 2014年全球机场排名

②数据来源:Dubai statistics center

③数据来源:aircargo.ae

④数据来源:aircargo.ae

参考文献:

[1]秦岩 马天山 吴群琪.航空货运与物流发展运作模式探讨[J].物流技术,2006(03):44-46.

[2]王凌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空运物流体系[J].空运商务,2009(19):29-31.

[3]白杨 朱金福.航空物流系统的概念模型与结构分析[J].企业经济,2009(01):147-150.

[4]曹允春 沈丹阳.航空物流产业化形成机理研究[J].商业研究,2010(01):182-186.

[5]张莉 姚津津 胡华清.我国航空货运服务链相关问题分析及对策[J].综合运输,2013(01):22-28.

[6]储昭P 王强.航空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基于中国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05:19-24.

[7]卢伟 张延青.我国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关系研究[J].中国商贸,2014(28):140-142.

第8篇

[关键词]货物运输;轻泡货物;运费计算;运输决策

[DOI]10.13939/ki.zgsc.2017.06.057

轻泡货物在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物流是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泉”,而货物运输则是这个“第三利润源泉”的主要源泉。因此,深入探讨物流运输中的轻泡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轻泡货物的定义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运输特点,同时不同的运输方式又归口于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又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对于常见的轻泡货物其定义往往不统一,既失科学又失规范。

众所周知,轻泡货物,也称轻浮货物、体积货物、容积货物、轻泡物、轻货、泡货、抛货。轻泡货物,轻,分量小;泡,虚而松软,不坚硬;轻泡,分量小而轻浮,密度低而体积大,从而占用较大的空间。常见的轻泡货物有棉、麻、草、毛、纸等类的货物,比如棉花、海棉、黄麻、剑麻、中草药材、绒毛、禽鸟羽毛、卫生纸、包装纸箱等,都属于轻泡货物。

为此,可以将轻泡货物定义为:

轻泡货物,物流运输中密度小于规定值的货物。密度,单位体积某种货物的重量。换句话来说,轻泡货物就是物流运输中单位体积内重量小于密度规定值的货物。

相对于轻泡货物的其他货物,一般称为重货物。

在参照国际相关权威组织有关规定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基础上,我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先后了不同物流运输方式轻泡货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从这些相关规定中就可以解读出相应的密度规定值。

交通部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即:公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333千克/立方米。

铁道部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每立方米重量不足5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500千克计算”,即:铁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500千克/立方米。

交通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即:水路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000千克/立方米。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即:航空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67千克/立方米(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也就是1立方米折合167千克)。

综上所述,可得物流运输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一览表,见表1。

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一批货物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可以通过计算其密度即单位体积内的重量,与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答案。

例1 某批货物,重量1500千克,体积2.35立方米。问该批货物属于轻泡货物吗?

解:

由于该批货物

1500千克/2.35立方米=368.30千克/立方米

因此

在公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333千克/立方米,该批货物不属于轻泡货物;

在铁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

在水路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

在航空运输中,368.30千克/立方米>167千克/立方米,该批货物不属于轻泡货物。

结论:由于不同物流运输方式中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不同,一批货物在某一运输方式中属于轻泡货物,但在其他运输方式中则不一定也属于轻泡货物。许多货物是无法用肉眼判断出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必须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纵观国际国内物流运输的发展历史,出于种种原因,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总体上呈现出增大的趋势。比如,在公路货物运输上,我国将过去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300千克/立方米修改为现在的500千克/立方米;在航空货物运输上,国外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143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7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我国为167千克/立方米;在水路货物运输上,西W国家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为883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40立方英尺折合1000千克计,而1立方英尺折合0.0283168立方米),我国为1000千克/立方米,但在某些特殊场合则为250千克/立方米(轻泡货物以每1000千克折合4立方米计)。

2 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

货物的计费重量,顾名思义就是计算货物运输费用所使用的重量。

一般来说,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是以货物的计费重量作为其中一个因子的,即:

货物的运输费用=货物的计费重量×单位重量的运价

作为货物运输的设备,无论是汽车,还是火车、船舶,乃至飞机,其承载货物的重量与空间(体积)都是有限的。假如运价不变,仅以货物称重过磅得出的重量即实际重量作为计费重量,那么就会出现物流企业抢着运输重量大、体积小的重货物,而没人愿意运输重量轻、体积大的轻泡货物。只运“钢铁”,不运“棉花”,小则影响到货物运输设备承载重量与空间(体积)的效益发挥,大则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和谐平衡发展。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根据轻泡货物的定义,轻泡货物以单位体积折合密度规定值的额定重量计重,即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体积与密度规定值之积。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因与体积有关,故称之为体积重量:

体积重量=体积×密度规定值

显然,重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的实际重量,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货物的体积重量。

轻泡货物之所以“泡”,是因为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这两者之差就是“泡出来”的重量。实践中,某些物流企业为了给予客户提供优惠服务,或者打折促销,针对轻泡货物推出半泡计费方式(分半泡),即在计收实际重量费用的基础上,对体积重量相对于实际重量“泡出来”的重量(全泡)只计收一半的费用。为此,半泡的计费重量为:

实际重量+(体积重量-实际重量)/2

=(实际重量+体积重量)/2

综上所述,可得《货物的计费重量表》,见表2。

例2 某批货物,重量1500千克,体积10立方米。问该批货物采用水路运输时,计费重量为多少?如果采用航空运输时,计费重量又为多少?

解:该批货物的密度为

1500千克/10立方米=150千克/立方米

既小于水路运输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1000千克/立方米,又小于航空运输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167千克/立方米,显然在这两种运输方式中都属于轻泡货物,计费重量均取其体积重量。

采用水路运输时,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为

1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10000千克

采用航空运输时,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为

10立方米×167千克/立方米=1670千克

结论:同属轻泡货物的一批货物,水路运输的计费重量远远高于航空运输的计费重量,近约6倍之多。

3 轻泡货物的运费计算

轻泡货物就是物流运输中单位体积内重量小于密度规定值的货物。用式子表示则为:

重量/体积

重量

重量

所以,轻泡货物也就是货物的实际重量小于体积重量的货物。反之,重货物就是货物的实际重量大于体积重量的货物。

因此,一批货物只要将其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进行比较,就可以判定出这批货物是否属于轻泡货物,实际重量大的就是重货物,体积重量大的就是轻泡货物。

正因为如此,在实际工作中计算一批货物的运输费用时,首先就是直接确定其计费重量,通俗的方法是:在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两者择大”。

例3 一批货物样本由北京空运至日本东京,毛重为25.20千克,长92厘米,宽58厘米,高42厘米,声明价值为100美元/千克。请计算运费。已知运价:M――230美元;N――37.51美元/千克;45――28.13美元/千克。

解:该批货物

实际重量为25.20千克

体积重量为

(92厘米×宽58厘米×高42厘米)×167千克/立方米

=37.43千克

而25.20千克

故取体积重量37.43千克为计费重量

37.43千克计费重量对应的运价为N――37.51美元/千克

基本运费=37.43千克×37.51美元/千克=1404.00美元

明价值费=(货物价值-货物实际重量×20美元/千克)×0.5%

=(25.20千克×100美元/千克-25.20千克×20美元/千克)×0.5%=10.08美元

由于起码运费为M――230美元,小于计算出的基本运费1404.00美元

故货物总运费=1404.00美元+10.08美元=1414.08美元

结论:在实际工作实践中,计算货物的运输费用有时并不直接提到“轻泡货物”一词,但事实上正是计算轻泡货物的运输费用。

例4 某公司进口一批原料,从国外A港口运抵我国沿海B港口,重56000千克,散装运输需占用80立方米的容积,而经过包装后装船只需占用40立方米的容积,基本运费率为40美元/1000千克,特殊燃油附加费为5%,港口拥挤附加费为5%。请分别计算这批原料散装运输和包装运输的运费。

解:这批原料的实际重量为56000千克

(1)散装运输时

体积重量为

8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80000千克

实际重量56000千克

故取体积重量80000千克作为计费重量

运费为

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

=40美元/1000千克×(1+5%+5%)×80000千克

=3520美元

(2)包装运输时

体积重量为

40立方米×1000千克/立方米=40000千克

实际重量56000千克>体积重量40000千克

故取实际重量56000千克作为计费重量

运费为

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

=40美元/1000千克×(1+5%+5%)×56000千克

=2464美元

包装运输的运费比散装运输的运费节省

3520美元-2464美元=1056美元

结论:一批货物散装时属于轻泡货物,而包装后则有可能属于重货物。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中,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一些物流企业则从有利于效益的角度制定出本企业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在刚刚兴起不久、风靡世界的快递业中,相当部分的快递企业,也参照传统航空货物运输的计费方法,对快件的收费在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中“两者择大”,作为计费重量,其中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即1立方米折合167千克,这也正是轻泡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

4 轻泡货物的运输策略

在物流运输中,从轻泡货物的定义、轻泡货物的密度规定值,还有货物的计费重量,以及货物运输的实践和案例,可以总结归纳出以下轻泡货物的若干运输策略。

4.1 千方百计努力减少轻泡货物的体积

轻泡货物的计费重量为该货物的体积重量,显然,减少货物的体积就是减少货物的体积重量,从而减少货物的计费重量,最终达到减少货物运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减少轻泡货物体积的最终标准是:货物的重量与货物的体积之比不小于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从轻泡货物变成了重货物,继续减少货物的体积不仅失去了节省运费的意义,同时也会增加减少货物体积的难度。由于不同物流运输方式的轻泡货物密度规定值不同,甚至差距很大,比如水路运输轻泡货物的密度规定值为1000千克/立方米,而航空运输仅为167千克/立方米,差距近6倍。因此,事先确定物流运输方式后,再进行有目标的减少轻泡货物体积,显得尤为重要。

减少轻泡货物体积的方法,主要是重新包装该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事先预算重新包装货物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这项费用大于最终因减少计费重量而节约的运输费用,则重新包装也同样就失去了意义。

4.1.1 原料类轻泡货物在紧压包装上下功夫

一般的原料类轻泡货物在运输中的保护要求并不太高,对于这一类货物可以通过紧捆、压缩和抽真空的形式来减少体积,前提是不能影响到货物的使用价值。例如:禽鸟羽绒原料,装入专用密封袋后,进行抽气形成真空处理,体积可以大大减少,并且十分方便搬运、堆码和装卸;剑麻纤维原料,通过打包机的紧捆压缩后,体积可以减少一半左右而变为重货物;类似的还有植物干草秸秆原料等。

4.1.2 成品类轻泡货物在拆零包装上下功夫

成品类轻泡货物大都呈不规则状,如设备、工艺品等,对于这一类货物可以通过拆卸整机、化整为零的形式来减少体积,变整体包装内部空隙多的轻泡货物,为各零部件规则包装的重货物,待运输到目的地后再重新组装成形。

4.2 将轻泡货物与重货物进行组合包装

组合包装,就是通过轻泡货物与重货物一起组织或重新分组进行混合、合并包装,使低密度轻泡货物在高密度重货物的“稀释”作用下,整体成为重货物,从而达到以重货物的形式进行运输。

这种组合包装关键是能够选取到密度较高的货物,同时要考虑组合在一起的轻泡货物和重货物性质接近,防止出F互相影响而降低货物的质量。如羽绒防寒服与牛仔裤、枕芯与床单等,都可以考虑组合在一起进行运输。

4.3 充分利用集装箱科学装载轻泡货物

利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的优势无须多言,相当部分的轻泡货物也都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装载轻泡货物可以忽略载重而多考虑容积因素。据统计调查资料表明,在常用的集装箱20英尺(1C集装箱容积33立方米、载重17000千克)和40英尺(1AA集装箱容积67立方米、载重26000千克)中,容积利用率平均仅在75%~82%。33立方米的20英尺集装箱,装载的货物不到25立方米,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浪费。由于集装箱运输费用的计算是以箱为单位的,提高集装箱货物容积利用率的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充分利用集装箱科学装载轻泡货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途径:一是使用规范的包装箱,包装箱的规格尺寸必须与集装箱规格尺寸相匹配,否则很容易造成集装箱的空间剩余而白白浪费;二是设计合理的集装箱装箱堆码方案,不同的装箱堆码方案往往导致不同的装箱后果,同一批货物采用某一个装箱堆码方案也许装不完,而采用另一个装箱堆码方案也许不仅能装完货物,而且可能还剩出多余的空间来。

参考文献:

[1]物理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物理(八年级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

[2]郭丽娜.物流运输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3]李福纯.轻泡货物包装规格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1989(9).

[4]吴润元.《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问答[J].交通与运输,2000(5).

[5]何德谈,戴亚雄.铁路货运核算问答[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第9篇

【关键词】 临空经济区、世界城市、先机

自从1903年12月17日,莱特兄弟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架飞机以来,空运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为高效的运输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加快,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空港已经作为了一种独特的资源,吸引了大量与航空运输及旅客服务的相关企业聚集,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经济特区——临空经济区。1959年,爱尔兰成立了香农国际航空港自由贸易区,这是世界上首个形成规模与系统的临空经济区雏形。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关于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一系列理论日趋成熟,以空港为中心,组织相关经济业态的结构已经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临空经济区产业环状分布模型”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然而这一模型强调的是空港产业分布的共性,对于局部地区来说,受到地理环境、行政干预、城市性质、主导产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一圈层理论在应用到具体某个空港的临空经济区时会出现不同的变化,而这些变化往往被规划工作者与政府决策层所忽视,临空经济区的建设盲目照搬与套用模型,导致临空经济区雷同项目激增,地区间竞争压力加大,发展受限。然而圈层产业分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潜在规律性,通过对机场周边相关要素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未来临空经济区产业分布的特征与趋势。为此本文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临空经济区总体规划为例,阐述一种分析方式与方法,与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探讨研究。

固安县位于河北省廊坊市西部,县城北距北京中心城区50公里,距天津110公里,身处环渤海经济圈的腹地,直接受到北京——天津大都市经济带的辐射。随着首都第二机场选址大兴,固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固安县政府积极把握时机,在固安县城以东规划了固安临空经济区,规划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与首都第二机场仅一河之隔(永定河)不足3公里,驱车5分钟可达。

要做好固安的临空经济区,首先必须要了解什么是临空经济,以及它的产业及产业分布特点是什么。“临空经济”通常被称为 “临空产业”,也称“空港产业”、“临空经济”等,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严格的界定,一般来说是指由于机场的影响而产生的产业,它主要布置在以机场为核心、以机场的影响范围为界限的临空经济区范围内,这种产业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时效性强、体积小和重量轻等特性。

简而言之,临空产业的产业类型可以理解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航空运输而发展的生产业,其中主要为临空农业如鲜花、水产等,以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制造业,如航空制造、飞机零部件生产、航材制造、电子信息、珠宝加工、医药器械、芯片仪器等。另一类则是基于航空运输带来人流和物流而发展的服务业。其中又分为两类,其一是针对临空制造、航空物流、飞机及飞机运行的生产业,如金融、中介、法律、物流、仓储、飞机维修、养护、航空公司总部基地、航空公司联盟等。其二是为机场旅客、机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业,如购物、娱乐、餐饮、休闲、旅游等行业。

临空经济区的产业发展离不开其所在城市主导产业对其的支撑和影响,因此尽管临空产业的门类繁多,但并不全都适合某一地区,各地区的产业将会根据自身城市的产业特性与地域特征的不同而发展的重点不同。所以,在确定固安临空经济区的产业发展重点时,应当首先对首都第二机场的特质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分析。

在2009年12月底,北京提出了建设“世界城市”的宏伟目标。这一概念的提出,预示着北京将建设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或政治层面直接影响全球事务的城市。为分析北京机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妨从当今公认的世界城市——纽约、伦敦、东京、巴黎的机场发展情况来进行判断。

2010年世界城市的机场的客、货运吞吐量的全球排名中,世界城市的客运量排名均高出其货运量排名。这样就不难看出世界城市的机场均有客运为主,货运为辅的共性。

货运的核心是距离,因此货运中心的选址往往位于区域中心的位置。北京地处全球纬度较高的地区,从地理位置来看也不如上海及香港地区更具有成为全球航空货运中心的区位优势。因此在2010年全球城市机场客、货吞吐量排名中北京的货运量排名均远落后于上海和香港。

由此可见以世界城市为发展目标的北京,城市整体功能将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其机场客运能力要强于货运能力,其临空经济区服务业比例也将大于制造业比例。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分析出首都第二机场临空经济区的产业倾向,但其周边的具体产业分布情况仍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深入的进行论证,为此应当引入一个业内公认的临空经济区产业分布模型,即临空经济区-环状结构模型。依据国际上机场的空间结构模式,可将临空经济区分为四个环形:中心机场环、商业服务环、制造配送环和环。

这是一个传统的临空经济分布通用模型,然而由于受到区域内各类因素的影响,这个圈层将在首都第二机场周边发生微妙的变化。

首都第二机场占地总面积约为90平方公里,位于北京城区以南,机场大部分位于北京大兴区内,少部分位于廊坊市广阳区境内,南部紧邻永定河,与固安县一河之隔。

从前段的分析得出了首都第二机场将以客运为主,大量的客流将促进机场周边服务业的发展,这些服务产业将随着人流的流动方向而分布。首都第二机场的客流的主要流动方向将是北京城区,因此相应的为旅客服务的产业也将在机场的北部聚集,从而形成机场北部的旅客服务产业区,在这个区域内制造业将被服务业取代,临空产业的圈层结构将发生本质上的变化。

纵观机场东部的广阳区和西部的大兴区这两个区域,紧邻机场,且无山川、河流等地理因素的影响,又由于其不是客流的主要流动方向,因此其紧邻机场的区域更适合发展为航空运营提供服务的服务业,稍远的区域则适合发展临空制造业。

固安临空经济区位于机场的南部区域,虽毗邻机场却有永定河相隔,与机场联系的紧密度远不如机场的东部和西部,同时南部更不是客流的主要流动方向,因此这里更适合发展临空制造业,以及发展为临空制造提供生产的相关产业,如仓储、物流业等。

由此可见由于地理原因——永定河的存在,以及城市的主导因素——客流向北,使得首都第二机场的临空经济圈的产业分布出现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性。通过上述的分析既可为固安临空经济区的规划提供更为准确的产业发展定位,合理的组织用地布局,又避免出现地区间的发展同类产业而导致恶性竞争,从而帮助固安在首都第二机场的临空经济布局中抢得先机。

要在看得活络,无所拘泥,则无不通耳——《朱子全书·易》。

古有云:事无常理,岂可拘泥。规划工作切不可盲目抄袭与模仿,地区间的诸多要素如不加以考虑,将使得地区的发展输在规划的起跑线上。因此必须客观地对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更为有力的利用规划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更好的诠释规划为发展服务的规划工作核心宗旨。

参考文献

[1] 曹允春.临空经济:速度经济时代的增长空间[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第10篇

[关键词]航空物流;物流系统;系统结构

[中图分类号]17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1―0147-04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航线网络鲁棒优化设计方法研究”(批准号:70771046)

[作者简介]白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运输系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管理科学与工程、现代物流管理;朱金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运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交通规划与管理。(江苏南京210016)

一、引言

物流系统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设计的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物流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物流系统的特征、物流系统的优化和管理等内容是物流系统研究的重要课题。黄中鼎等探讨了物流系统的概念;苏科五对物流系统的结构进行了分析。也有学者利用Petri网技术或WitheS8软件对物流系统进行仿真优化研究。

随着准时物流、精益物流、零库存等方法的应用,物流活动集成化、协同化和快速反应能力明显增强,供应周期短、高价值的产品开始优先选用空运或加大空运比例,以求更快的市场反应、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库存与风险,从而降低物流的总成本。这样就使得以航空货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航空物流系统快速发展。何涛通过对我国航空物流环境的分析,研究了基于机场的航空物流的发展战略。秦岩对航空物流体系的层次、特点和基本模式进行了研究。邹建军认为建立航空货运服务链是传统航空货运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目标就是实现航空货运服务链内部企业的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和客户价值最大化。杜亚江、王江涛论述了航空物流系统计算机监控及网络通信的实现,并对航空物流仓库系统中采用的工业以太网和现场总线技术进行研究。孟建军、彭珍瑞等对于基于现场总线的机场货运站物流处理系统进行了探讨。盛海潇对基于自主式物流的航空物流系统的特征和关键要素进行了分析。张宸、刘仲英等提出了适用于我国航空物流系统的信息结构重组模型。本文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了航空物流系统的概念模型,并在分析系统各要素和各环节的结合方式上,探讨了几种不同的系统结构,以促进我国航空物流服务的发展。

二、航空物流系统的概念模型及构成要素

1 航空物流系统的三维概念模型

航空物流系统是一个涉及多个不同类型企业组织之间协同工作的结构体系。对于航空物流系统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航空物流的作业内容分析,航空物流系统是由集货、地面运输、订舱、包装、空中运输和配送等作业环节共同构成,为客户提供门到门物流服务的综合体;从航空物流系统的服务职能分析,则包含了航线管理、航班计划、舱位控制、货栈服务、需求管理和配送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职能;从管理层次认识航空物流系统,则必须从战略规划、决策分析、管理控制和业务处理四个方面进行航空物流系统的定义。所以,在对航空物流系统要素的分类、物流系统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参照霍尔系统工程的三维模型而得出了航空物流系统的三维概念模型,如图1所示。

2 航空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

目前,我国航空货运市场呈三足鼎立的格局,上海机场、广州白云和深圳宝安、首都国际4个机场占国内航空货运市场一半之多。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呈“双核”格局,66.43%的出入境的航空货物需在北京和上海集聚、中转、疏散。这表明当前我国航空货物运输以枢纽空港间的交流为主。而航空货运是发展航空物流的基础,因此,建立以枢纽机场为核心的航空物流系统是实现高效率、全方位物流服务的主导方向。

基于枢纽机场的航空物流系统,从功能角度看,它是以枢纽机场为核心,由中枢辐射式航线网络构成,承担一定范围内物流服务的物流辐射系统网络。从运作流程看,它对内通过枢纽机场物流中心与下级配送中心的业务联系实现对客户的配送服务,对外则通过与其他枢纽机场的对等物流系统的合作,实现物流服务的跨区域甚至跨国运行。从结构上来看,存在物流业务处理的核心区,也就是说,基于枢纽机场的航空物流系统完全形成了以枢纽机场为核心的统一体,实现了区域物流资源的有机整合和系统的整体高效运作。

航空物流系统是一个大跨度系统、可分系统,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根据航空物流三维概念模型,可以认为航空物流系统主要由网络系统、作业系统和管理系统组成。

网络系统是航空物流系统的基础,以枢纽机场为核心,由区域内运输网络及众多物流节点构成,承担区域内物流服务的区域性物流辐射系统网络,包括三方面:一是中枢辐射式的航线网络;二是航空物流通道设施、地面运输设施、信息系统设施等的基础设施网络;三是航空货运企业为了完善自身的服务而设立的遍布其服务范围的业务经营机构。航空物流网络系统也可以分为航线网络和地面运输网络。为了有效地实现空中和地面的有效衔接,通过开设卡车航班来提高整个网络的运作效率。卡车航班是为了向枢纽机场汇集货物,或者为枢纽机场发散货物而开通的,具有运输形式灵活的特点,可以运输大批量、超大超重货物和集装货物。同时,不难看出,卡车航班的运营正是基于中枢辐射式航线网络而设计的。

作业系统即航空物流生产服务系统,由具体的航空物流业务构成,主要包括运输、仓储、配送和包装等作业项目。它是航空物流业发展的核心。在作业系统中,空中运输由航空公司实现,地面运输、配送和包装等项目一般由货运公司完成,仓储服务和货物装载服务主要由机场完成。这样在航空物流系统中存在多个服务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

管理系统即航空物流组织管理和协调系统,主要职能是对航空物流系统的规划、指导、控制和协调,是航空物流业发展的关键。

三、航空物流系统的多重结构分析

系统的结构是指构成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间相互联系的方式。任何系统中的要素都是以一定的联系相结合,不同联系方式构成系统的不同结构。物流系统是一个既有静态,也有动态,既有时间,也有空间的多重结构的复杂系统。从航空物流系统的构成要素来看,彼此是互相平行、相互独立的,具有自身的性能和作用,不能互相代替。但在系统中,却要遵循物流规律,以不同的深度和广度、不同的数量比例和不同的关联方式相结合,形成不同的结构,产生出不同的功效。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航空物流系统的结构。

1 质态结构

质态结构是指物流系统的实体要素以技术和功能上的

相互适应性而发生联系的作用方式。质态结构的目标是追求全面发挥各要素的潜在能量,实现物流系统的最大功效。基于枢纽机场的航空物流系统的实体要素包括航空公司、枢纽机场、航空货代、海关、物流服务外包商等,其结构如图2所示。他们在实现航空物流系统的功能时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在质态结构中,以枢纽机场为中心,依托航空公司的空中运力和航班服务,利用卡车航班或者货代的地面运输配送系统、仓储系统实现货物从起始地到目的地的物流服务。当然还有的物流服务外包商和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在整个系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2 量态结构

量态结构就是物流实体要素以相互协调的数量比例关系而发挥作用的联结方式。物流系统的量态结构表现在运输与储存、运输与装卸、搬运等不同物流环节的连接中。如果实体要素间、不同环节间的数量比例不协调,就会使多条的要素不能发挥作用,闲置浪费,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干扰作用。在航空物流系统中,各主体资源的数量主要是:航空公司的航线、航班数和货运运力;枢纽机场货运处理能力、仓储能力;航空货代地面配送能力、仓储能力;海关的通关速度等。各资源相互结合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货主的需求,从而获取收益,其结构如图3所示。

3 空间结构

空间结构是指物流实体要素之间、不同环节之间在空向地域上分布的关联状态。空间结构合理与否是影响物流系统效能的重要因素之一。航空物流系统的空间结构主要体现在货物的OD流、航线网络、物流节点布局等方面。以枢纽机场为基础的航空物流系统的空间结构核心是枢纽机场的航线网络,其表现是枢纽机场与非枢纽机场、配送中心、发货地与收货地的地理分布,如图4所示。特别是以枢纽机场为核心而形成的航空物流园区,将航空货运、现代生产制造、海关通关、货物仓储与配送等物流职能集于一身,实现货主零库存和准时配送的要求。

4 时间结构

时间结构是指运输、装卸搬运、储存、配送等不同环节根据需要而形成的,按先后次序连接的状态。时间结构的基本功效是把航空物流的不同环节结合成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上下衔接紧密的时序过程,使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效益。主要是从货物出发开始,经过货代收货、订舱,由航空公司空运到达目的地机场,然后分拣配送的整个流程,具体如图5所示。航空物流系统的时间结构复杂,并且每个环节都是由不同的主体完成。在强调航空物流服务时效性的情况下,利用科学方法对每个流程进行分析和优化是非常重要的。

四、航空物流系统的优化方向

物流要素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处理等环节,他们之间在目标、产权和运作上可能存在冲突,这些冲突会导致物流系统内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使物流系统处于非稳定的状态。在航空货运全过程中,货代几乎是货主惟一的接触点,但货代不参与机场操作与承运,必然会引起业务流程在结合部不能顺利延续,使得物流系统的总体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特别在国际市场,出口商为了配合买主的零库存管理与Jrr配送等先进生产方式,依赖信息技术进行及时紧急订货并限时交货。为了全程掌控货物信息,货代必须同步进行航空公司舱位的确认、计算货物体积重量、制作各类单据、指派内陆货车、报关等一系列繁杂的手续。而航空公司不与货主直接接触,在货物进入始发机场以前的操作都是由货代负责,但货物处理又受机场、航空货站、中转转换承运人等影响,这必然就会产生在货物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因此,从系统效能的角度来讲,为实现物流系统的整体目标,需要优化系统的结构,改善要素的属性及加强系统内的协同作用。

第11篇

关键词:PEST分析;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802

0引言

PEST:P(political)即政治,E(economy)即经济,S(society)即社会,T(technology)即技术,常被用来分析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宏观环境。我们通常用这四个因素来分析经济组织所面临的环境。

1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PEST分析

1.1政治环境

2012年11月17日,国务院于去年9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而且批准建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规划,更是指出了建设枢纽的计划,提出了要把郑州航空机场培育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支撑点和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典范的发展规划。今年2月,省政府与中国民航局首次签订的了《关于加快河南省民航发展的战略》,其战略目标是努力把郑州建成为集全球航空货物集散地、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全国区域性高端服务中心、国际化航空城为一身的国际化大都市。省政府预计大概五年的时间,把郑州基本建立为国内大型航空枢纽,使郑州初步成为国际航空货运集散中心,努力使以航空港区为核心、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为基础的航空城的规模凸显。计划通过十年的发展,使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成在中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航空经济综合体。

1.2经济环境

自加入WTO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使得全球服务业开始大规模转移,随着IT业务外包的逐步发展,跨国公司对我国人力资源需求进一步加大。河南省居中国中部,其不但是链接东西部经济的重要枢纽,而且是国内陆路交通较发达的省份之一,郑州本身具有的贯通公路、铁路、航空的大型交通枢纽的优势奠定了河南发展航空业的基础。并且,自从富士康到达郑州后,2011和2012年,河南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分别为83.1%和58.6%,都远远高于国家同期的进出口总额增长率;郑州机场航空货运蝉联速度全国第一,使郑州发展航空业的优势进一步彰显。

1.3社会环境

河南人口超过一亿,河南的发展对全国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发挥出河南巨大的市场和人力资源优势,则能够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因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对于河南乃至全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07年,郑州机场完成了增加停机位、机场年旅客吞吐量和货邮吞吐量的改扩建工程。据报道,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即将启动,郑州机场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河南居于中部,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重要交通枢纽,其人口、农业、消费品零售额、财政收入、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等多项指标数载居中西部19个省市区的首位,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潜能;持续多年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经济总量稳居全国第五位,特别是2005年成为中国第五个经济总量超万亿的省份。其巨大的经济体量使得郑州临空经济的发展一开始就具有突出的优势,为郑州机场的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临空经济的茁壮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郑州不但是全国重要的现代化商贸城市,而且是一座全国性的交通枢纽和区域中心城市,它的强劲的发展势头和良好的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国家区域经济东推西进的重要经济战略支撑点。这些中国东部的优势既孕育了辐射外周经济的交通经络和经济互补,也让内部的经济血脉畅通,营养通达,提供给内部地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给予其近距离的支持,扎实了临空经济区域的产业发展根基,跳出“经济孤岛”的怪圈。

1.4技术环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河南省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它是郑州经济技术的核心,所以享有国务院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扩大开放、鼓励出口、吸引外资等,而且大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内外资项目。企业可以凭借这些条件进一步拓宽业务,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建厂可以为企业的获取经济效益带来机会。

为扩大我国以郑州为中心的九大区域的总体框架,加快郑州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发挥郑州市东部拥有的第三产业、文化娱乐设施、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教育人力资源的优势,河南省委及其政府、郑州市委及其政府决定在郑州东部建设一座与媲美一流国际大都市的新城区――郑东新区,以期促进郑州市商贸城在经济、贸易、文化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做为郑东新区的技术研发核心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凭借其优越的区位优势、环境优势、人为优势、产业优势、地理优势和发展前景成为郑东新区的支撑点,当然对郑东新区的开发建设也必将带动开发区的腾飞。政府计划到2050年,通过扩建郑州使其城区面积达到350平方公里,人口达1000万人,城市化水平达80%以上。而且河南有超过一亿的人口,河南的发展对全国的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由于河南具有航空类的专业学校,如河南航天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都为临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

2发展航空经济的建议

优先发展航空货运,加快发展与航空运输业直接相关联的飞机后勤服务、货运服务、航空公司运营机构等产业,以及航空食品、航空公司总部、航空高端社区和航空物流等服务型产业。重视航空偏好型相关产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制造、电子维修等高端制造业和金融结算、商务服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开拓航空相关配套产业,建设电子产品交易展示中心、电子科技产业园、总部经济集聚区、金融离境结算中心和高端人才培训基地、商业服务、生活服务等。带动辐射区主要涉及拥有航空偏好型产业基础的相关省辖市和河南周边地区。比如,安阳在通用航空和航空运动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和条件,2012年11月国家同意安阳开展通用航空产业园区试点工作,通过推进安阳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打造通用航空和航空运动器材生产、研发、销售中心。同时,洛阳、南阳两个机场的运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商丘、信阳机场建设开始谋划,国际航空、支线航空和通用航空的格局基本形成。此外,漯河、鹤壁、信阳、南阳、蚌埠、晋城等都提出建设航空偏好型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我们可以预见,通过多层次“点―线―面”的临空产业布局,未来机场产业链将造就多个航空港通向中原经济区节点城市的临空产业走廊,促进临空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允春.纵观中国临空经济之发展现状[J].中国民航报,2011(007)10.

[2]John D. Kasarda , An interview with on John D. Kasarda Airport Cities & the Aerotropolis: New Planning Models, 2006.顺义网城,顺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Z].

第12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郑州 451464)

摘要: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航空经济的发展是中原经济区、河南省乃至郑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希望所在。通过对航空经济提出背景的详细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关于航空经济研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航空经济的概念,并对郑州航空港航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分别从宏观布局、政策支持、扩大对外开放等角度提出了加快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发展策略,以期努力提升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航空经济发展水平。

关键词 : 航空经济;发展策略;郑州航空港

中图分类号:F5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6-0038-03

基金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42400410272)。

作者简介:朱晓燕(1983-),女,河南周口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管理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

1 航空经济概述

1.1 航空经济的提出

2014年9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大卫在郑州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航空货运发展论坛上提出,郑州航空港区已从“临空经济”走向“航空经济”,这既是经济活动的新形态,也是经济成长与发展的新动力。

目前关于临空经济的研究已比较完善,较常见的概括是依托机场设施资源,通过航空运输行为或航空制造活动,利用机场的产业集聚效应,促使相关资本、信息、人口、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机场周边集中的一种经济形态。临空经济发展形态在国内外已有较多成功的例子,如韩国的仁川、爱尔兰的香侬等,国内首都机场的天竺,以及正在发展中的西安阎良、湖北襄阳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于2015年7月3日《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62座城市依托54座机场,规划了63个临空经济区,充分反映了临空经济在我国的火热。

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民航业及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临空经济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物流成本低,通关效率高,非常适合周边建有保税物流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机场,但它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如无法涵盖在全球航空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物流活动和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信息流活动。而航空经济因其布局不局限于临空,而是在更广域的空间展开,因此其发展受到社会期待。

1.2 航空经济研究现状分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航空经济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1965年美国著名航空专家 Mackinley Conway就已经提出了航空经济这一名词,并认为在未来航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航空经济会对城市产业区的设计及大都市圈的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国外关于航空经济的研究主要围绕着航空经济形成机理、航空产业、航空经济区管理等角度来展开,对航空经济区政府土地管理、规划制度、政府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已比较成熟。国内关于航空经济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

一是关于航空经济概念的界定。夏兴华(2011)认为,“航空经济”是以民用航空业为战略依托形成的一种在逻辑上并列于陆地经济和海洋经济的经济发展形态,是从产业的角度对航空经济发展特征进行了把握,并对航空经济的基本内容、实际范围、主要特征等进行了概述;朱前鸿则认为航空经济就是空港经济,并认为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助推器;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认为,航空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形态;而李建(2005)、曹允春(2006)、肖李春(2006)、张军扩(2008)等人认为航空经济即是临空经济,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临空经济的定义和内涵描述。

二是关于航空经济与临空经济的区别。丁勇,苟大舜(2013)从产业链的视角,借助产业链模型,对临空经济和航空经济在产业链的内涵、产业链的形成机制和产业链的发展模式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比较,最后,从概念、产业、形成机制等三个角度对临空经济和航空经济进行了区别分析;李宏斌(2014)对航空经济的提出背景、航空经济的现有概念进行了综述,并对航空经济、机场经济、航空港经济、临空经济、民航经济、航区经济等相关临近概念进行了区别分析。

三是关于航空经济产业特征及建设。刘涛(2013)分别从时间特征、距机场距离的远近、对航空运输和机场资源的需求和利用程度等角度对航空经济产业特征的规律性进行了研究;施进发,金真,田雪(2014)对航空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体系的发展现状和面临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航空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体系框架进行了构建,并提出了相关建设建议;刘怀庆(2015)认为通用航空经济发展的首要驱动因素是机场的先行投资建设,对河南省通用航空经济滞后的根源、通用机场的独特的优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和对策。

1.3 航空经济的概念

随着国内对航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入,其概念的演变和提出过程也先后经历了几个阶段,如从航空港经济、临空经济到航空经济等概念演变,同时,还先后出现了一些如航天经济、临空港经济、低空经济等相近、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部门、企业界也分别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航空经济的概念,本文认为,航空经济是一种依托于航空枢纽的发展,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支撑,集合与集成航空制造业、航空服务业、航空旅游业、民航运输业、民航保障业、通用航空业等行业,提供高时效、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从内涵来说,航空经济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层次:首先,航空经济是一个区域概念。航空经济的发展是依托于枢纽机场,服务于区域经济,强调整体规划空间布局,其发展与航空大都市的发展过程相辅相成。其次,航空经济是一个产业概念,即航空经济是以与航空关联度高的航空产业发展为核心。另外,航空经济是一个新经济形态和发展经济学概念。

2 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航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据民航局的《2014年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民航完成运输总周转量748.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76.4亿吨公里,增长11.4%,其中,国内航线完成运输周转量508.0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46.96亿吨公里,增长10.2%,国际航线完成运输周转量240.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29.4亿吨公里,增长14.0%。另外,旅客周转量560.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58.9亿吨公里,增长11.7%;货邮周转量187.8亿吨公里,比上年增加17.5亿吨公里,增长10.3%。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同比增长率远高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民航旅客周转量的比重已上升到21.1%,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民航仍将是增长速度最快、增长潜力最大的交通运输方式。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获国务院批复后,河南省省委政府着眼大格局,立足大市场,把握大逻辑,建设大郑州,在进一步推进郑州航空港区建设过程中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作为,围绕民航业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走势谋划发展,更好地发挥民航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富集效应。目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航空经济发展现状如下:

2.1 区域性枢纽功能不断增强,抢抓历史新机遇

2014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13亿元,增长18%;固定资产投资401亿元,实现翻番;外贸进出口总额388.2亿美元,占全省的60%。郑州机场旅客和货运吞吐量分别达到1580.5万人次和37.0万吨,分别增长20.3%和44.9%,增速在全国前20个大型机场中排名均居第一位,特别是国际货运量达到20.6万吨,呈现出国际货邮运输量超过国内货邮运输量、全货机承运量超腹舱承运量、进出港货邮运输量趋于平衡的良好态势。这些数据标志着作为内陆城市的郑州已经迈进了对外开放的新高地,航空产业正迅速改变着、引领着这个城市的发展,是河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2015年,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中重点提到了以郑州为例的多个节点城市,充分说明郑州独特的地理位置将在“一带一路”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同时其南北纵横、东西贯通的交通优势更加凸显,郑州航空港试验区的发展赶上了历史机遇。

2.2 政策优势明显,自上而下带动性强

近年来,河南省省委省政府把河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寄托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发展上,自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后,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51个城市,先后提出的54个航空经济区中,郑州成为唯一一个国家级的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在中央的宏观政策引导和支持下,河南省配套了强大的政策优势,在土地管理、财税、金融等方面均有布局。

在财税政策方面,河南省财政围绕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区”建设的总体部署,从2013年开始每年均安排大量省级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郑州机场客货运民航发展,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机场二期拆迁等实验区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同时,结合河南省实际,建立了实验区与省财政直通车制度,对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重大招商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财政支持办法,并设立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验区建设,推动央企、省属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扩大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

在金融支持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郑州航空港区金融体系,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据统计,截至2015年7月,中行以郑州航空港区十大招商项目、十大产业项目和十大要素平台项目为重点,已累计向河南机场集团、富士康集团、兴港投资、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台湾科技园等提供新增授信143亿元,为郑州航空港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2.3 综合交通体系高效衔接,基础配套设施日趋完善

2014年出台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交通规划》提出,未来5至10年,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将加大投资和建设,以郑州机场构建国际航空枢纽建设为引领,构建市域地铁、省域城轨、国内高铁的综合交通系统,来吸引河南乃至全国的旅客前来郑州机场乘坐飞机出入境,实现中原大枢纽由“国内”向“国际”的转变。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建设,郑州目前全方位打造米字型高速铁路,也就是意味着郑州八个方面连接,东南西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八个方面,同时,“井”字形高速路网和“四纵六横”快速路网也在紧锣密鼓的建设中,“铁、公、机”多式联运体系的搭建也进一步完善。

2015年郑州市政府全面推进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全力推进相关路网、生态水系、学校、医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在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完善公共交通项目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2015年全年将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79个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共计3868亿元,涉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139个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3042亿元,数量占据“半壁江山”。此外还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94个、社会事业项目23个,日趋完善基础配套设施。

3 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发展策略

当前河南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特点逐渐显现,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历史机遇背景下,围绕实施《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郑州航空港区抓住历史机遇,引领带动全省转型升级的现代产业基地、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高地,承担加快河南省经济发展中的“新动力”和“增长极”角色,打造经济发展的战略突破口,全面、健康、快速发展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

3.1 做好宏观布局,打牢航空经济发展根基

发展航空经济,首先要做好机场、航空枢纽谋划工作,打牢航空经济的发展根基。全面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探索以航空经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新模式,全方位构建航空、公路、铁路三网联合、多式联运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吸引、促进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实验区落户发展,推动物流、贸易、投资、通关、监管便利化,建设陆空高效衔接的国际物流中心及航空物流中心。进一步加快机场二期工程建设,提高机场运输周转量,并结合河南省实际,做好航空线路规划,更好解决回货问题。

3.2 加强政策支持,形成促进航空经济发展的多方合力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统筹协调、规划引领的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形成多方共同推进的合力。一是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把服务国家大局、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加快航空港区自身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争取在“一带一路”中发挥郑州航空港区更重要的作用、取得更重要的经济地位。二是争取河南省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相关政策支持,在土地审批、规划,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招商引资等方面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并争取政府支持构建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在培育发展基地航空公司以及建立航空枢纽建设协调机制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

3.3 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为航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开放程度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对发展航空经济影响甚远。坚持扩大开放,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格局重构,推动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更大规模对外开放,构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为航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活力。一是做好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新郑综合保税区业务拓展、郑州特种商品进口指定口岸和经开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推进通关通检机制创新,着力构建以电子口岸为载体的“大通关”体系,完善“一站式”通关服务平台,进一步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提质增量。二是积极拓宽开放领域。吸取其它地区如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向社会资本推介一批服务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加工贸易扩大规模、提高质量,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三是认真开展大招商工作。在做好富士康、正威、天语、酷派、中兴、统一、花花牛乳业、好想你等企业招商入驻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 “三力型”项目的引进工作。

发展航空经济,目前已成为很多内陆地区打破传统发展方式模式,快速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突破点,但其成功发展并不是像拿一块地、引入一些企业、建个机场那么简单。就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发展而言,除上述三点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科技、商业模式等创新驱动能力,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构建,航空经济管理等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等相应工作,以保证郑州航空港区航空经济发展的后续动力。

参考文献:

[1]刘涛.航空经济产业特征的规律性研究[J].商,2013,20.

[2]施进发,金真,田雪.航空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体系构建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12.

[3]刘怀庆.河南通用航空经济的首要驱动问题及对策[J].中原工学院学报,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