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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4-01-07 16:32: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海洋污染防治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海洋污染防治条例

第1篇

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爆炸式增长,有限的陆地资源已无法满足急剧攀升的人类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发展也为人类探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客观技术条件。因此,近年来,地球迎来了新一波的海洋开发热潮。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接一次,越来越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号油轮在英国附近海域因触礁搁浅而发生严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所属一个外海钻井平台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事故发生后,漏油点附近大范围的水质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鸟类都受到严重影响,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马州渔业更是陷入灾难状态。在中国,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就发生海洋石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41起。而刚刚进入“十二五”时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国康菲公司所属蓬莱19-3油田出现严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类”海水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对渤海海洋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污染。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尽管我国早在2000年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海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多处于试验阶段,对未来面临的困难准备不足,一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精确。特别是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在第九十条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本无法应对现在日益频发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受损渔民求偿过程中面临取证,定损,费用等方面的困难。此外,信息披露的滞后与缺失不仅造成部分渔民的二次受损还使国家海洋局面临着行政诉讼。甚至随后由国家海洋局代为发起公益诉讼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凸显出我现行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义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气开发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厂对海洋的污染。

2关于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现状

最早规范海洋原油运输的法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的领导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公约》(简称《伦敦油污公约》)。公约规定禁止15总吨以上的油轮和500总吨以上的其它船舶在离岸50海里以内排放油类或油类混合物。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1969年,托利•勘庸号油轮露油事故发生后,举世震惊。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发生损害后如何赔偿的必要性。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号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最棘手的法律问题,即在公海发生油类污染事故时,沿岸国政府有无权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域或有关利益方产生的油污危险或威胁以及它们的后果。同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并将赔偿限额相比于1957年的规定提高一倍。随后《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设立了一只国际基金以减轻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类污染赔偿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额外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后续的《197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停止倾倒有毒物质和环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质,国家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对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规定。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各国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来源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随后又通过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简称《CLC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防治海洋油气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我国现行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3.1国内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在第九十条又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民法通则》第一一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上述法律仅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2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因海洋工程建设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该条列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缴纳排污费。”

3.3海洋油气开发污染赔偿地方性法规

随着全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部分沿海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来规定海洋污染赔偿的相关事宜。2004年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同年,《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通过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为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我国先后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是,这两个公约只适用于“污染损害系指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对海洋油气开发工程项目造成的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适用。

4现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的缺陷

4.1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应当受到哪些惩罚,不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响的人所关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作出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中国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或许现在可以适用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法律。反观美国,墨西哥湾露油事件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不仅花费巨资进行油污清理,还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保证任何可能受到的损失都在发生后得到合理赔偿。康菲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然而,国家海洋局的求偿主体资格和程序正当性却招到质疑。一方面,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是“有关单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污染赔偿的求偿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另一方面,按照中国海洋管理范围划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水生态环境污染,海事部门负责商船、港口水域,农业部负责渔船、渔业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岸边水域,近岸地区则由地方政府出面,这样一来,国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生态索赔令人心存怀疑。

4.2赔偿标准缺位

如何确定海洋污染赔偿及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赔偿制度面临的法律难题。因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净化功能,部分污染物会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循环而自动消除,这部分是否应该赔偿,怎么赔偿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并由此带来对海洋生态系统长期而潜在的影响,这种影响如何评估,如何补偿?对此,我国也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给海洋污染赔偿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碍。2002年“塔斯曼海号”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开庭审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员质问我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我方却给不出。因此,尽快制定海洋污染赔偿和生态恢复费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义务缺失

据媒体报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渔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质受到污染而引起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隐瞒不报的时间段,又投入了新的鱼苗进而造成了渔民的二次损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发现露油的第一时间及早通报,很多沿岸渔民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国际公约已就此做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八条规定:“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又如《油污防备公约》规定“缔约各方同意确保将船舶、近海装置、海港的油装卸设施发现的油污事故,报告给最近的沿海国或主管当局,并告诉可能有被污染危险的邻国和国际海事组织。”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4.4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对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刑法中专门的海洋环境污染罪责,我国现行刑法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节严重的后果时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两条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给实际运用造成很大的困难,难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第2篇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第3篇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第4篇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环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总面积70%以上,有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生命的摇篮。随着社会经历的发展,海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情况显现,我国船舶海洋污染形势紧张,船舶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持续增高,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由大气输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现上升的态势。防止船舶海洋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已经成为政府和航运企业制定有关措施并强行实施的主要任务,各国都在努力加强海洋环保的力度,务必确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质多样性。船舶污染的物质是属于多样化,复杂化。船舶排放的物质主要有油类、有毒物质、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动性与无国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与无国界性的特点。海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而船舶具有移动性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从船入海的污染物不会停留在某一范围而静止不动,而是扩散流动的。每发生一次污染事故会波及到几个沿岸国家和地区,给污染的治理形成许多的障碍。

(3)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危害性强且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和海洋生物的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调节功能减弱或丧失,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渔业生产等产生严重危害,从而影响了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从原则来讲,应针对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的审查,然后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内容来讲,要形成由国际公约、基本法律、专门性法规和其他法规等多方面内容组成的体系。从方法来讲,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公约,将国际公约具体化与国内化,做到国内与国际接轨。从体制来讲,我们应该充分调动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的积极性,对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时跟踪与反馈,及时了解情况。确保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有效性。

(2)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在长期的实践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时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体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为此,我们必须要继续革新安全管理体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况,满足最新生效法规的标准。我国各航运企业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实行了安全管理体系,对船舶进行了规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国通过对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而公约的更改势必会对船舶运营产生影响。所以我国对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规定也应该尽早与国际接轨,及时作出相应的更正。

(3)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是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据ISM规则显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规范,漏洞极多,这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尽量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

(4)加强船舶设备的管理使用。要解决船舶防污染问题必须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一是严格按照船舶修造规范标准执行。要求船舶企业在对船舶进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时,严格要求造船规范,要保证船舶在良好船况下运行。二是船舶防污设备安装和使用落实到位。必须根据船舶机器使用说明书来安装和操作,根据一定的安装技术和既定的规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装,做到与说明书和相关法规一样。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说明书船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在后期的保养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规范、定时的保养与维护,同时视情况对其进行检查。总之。要保证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况的航行。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要在预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国、相关政府得到一定帮助,做到与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衔接。要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突发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规范船舶污染应急计划,能保证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种措施、设备、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实施与进行,只要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我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作出最快的应急反应,同时应急行动有效力、执行力极强。尽量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6)提高人员素质。严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司对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业必须正视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强防污染操作的培训,要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增强防污染意识,进而能给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给船员进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训和安全讲课,完善对船舶防污染体系的预定方案及定期对一套可行安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船员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船员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总体来说,我国船员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就需要国家起到带头作用,要团结各海事部门、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船东、船员等一起组建船舶防污染专业队伍,对船员和船公司进行防污宣传,用实际案例和相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让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识、相关文案和先进设备,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动态:结合实际并通过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船舶防污团队的工作水平:进行船舶防污公开课和一系列相关讲座,让有关的工作人员能系统有效的了解与提高他们的防污知识技能: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开发“绿色”船舶。所谓的“绿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对海域环境和空气无污染或不产生破坏的船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是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的,涉及领域广泛,主要从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方面进行研究。此过程中,有许多公司也参与了这个程序的开发与研究,包括船东、设备商、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船东协会等等。

4 结束语

在人类大力依托海洋资源发展经济的二十一世纪,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已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法则。由于经济发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为国际间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当今现状,世界航运货运量越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对海洋的污染日渐严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质通过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到破坏,从而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现象,危害人类健康,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为当代人类健康,也为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生.浅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J].珠江水运,2009(12).

[2]梁恩胜.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污染与SCR技术[J].装备制造技术.

[3]吕凤明,郑仲金.船舶联合防污染系统的能效影响因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5(01).

第5篇

 

船舶拆解过程中,如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会对周围海、陆环境带来污染影响,因此,在发展该产业的过程中,重点是在于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旨在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的、环境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1 污染事故源

 

1.1 含油污水

 

拆船过程中最主要且危害最大的污染物是油类,油类物质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舱底含油污水产生于修船区,每年产生量约400吨/年。主要是雨水、艉轴管、水柜、水管渗漏等形成的。参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船舶舱底油污水量与船舶载重量有关,船舶舱底油污水量每艘船平均按20吨计,污水含油量约为2000—20000mg/L。

 

②船舶压载水主要是为了船舶的稳定性,各类船舶压载物有所不同,有的使用铁块、水泥等,但大部分船舶均有部分压载水。压载水量与船舶载重量没有必然联系,一般是为了船舶的稳定考虑。压载水按载重量的10%粗略估算,每年修船排放的压舱水约0.8万吨/年。

 

③船舶冲洗水主要是用于船舶检修过程中冲洗待修理舱室,一般污染物浓度含量不高,主要含油、泥沙、铁锈碎末还有洗涤剂,若需要修理机舱、油舱时,冲洗水含油量略高,当需要清洗油轮时,洗舱水用量最大,油轮洗舱水平均含油浓度为3000mg/L,而一般船舶的冲洗水含油量一般不超过10mg/L。以检修船舶的数量和吨位粗略估算冲洗水,每年可产生船舶冲洗废水约0.18万吨。

 

④每艘万吨级船舶只有各种剩油包括重质油、轻质油、机油、油等50-120吨,当船舶需要大修或油舱需要维修时,这些剩油可以通过装桶或用管道抽到陆地上的贮油柜收集,基本上可以全部回收。

 

⑤消防废水:由于废船拆解过程要使用乙炔气体切割作业,切割过程会产生高温,而废船上的油漆、残留的油泥等都是易燃物,因此,在拆解过程中要喷淋消防水以降温,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拆解1万轻吨废船约使用消防水100~150吨。

 

⑥电石废水:拆解1轻吨废钢船约使用电石1 kg,需氧12 kg,用水lOL,产生电石渣1 kg。

 

船厂的污水排放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直接排放,生产中的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具有间歇性、非连续性的特点,由于船舶到港拆解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多艘船舶同时到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考虑较为不利的情况,当修船坞船舶同时到港时,所带来的压载水、舱底污水合并冲洗水等应在一个检修周期内全部排完。船舶检修周期为28-40天,污水若在三周内排完,则污水处理能力设施的处理能力应达到200吨/日。

 

1.2 污染事故的分析与危害

 

根据大量资料表明,船坞发生事故性溢油的原因主要是:进坞维修的船舶上剩余的各种油类,包括重质油、轻质油机油油等未得以回收而全部或部分溢入河道中,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工作;输油管路发生泄漏;储油容器倾倒或破裂;没及时运走的附油器件被涨潮海水淹没;拆解、进船坞后操作设备不当等,其中人为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 船舶拆解溢油的预防措施

 

①准备阶段:严格按科学的拆解作业工艺作业,在拆解前必须先联好接收单位。

 

②清除阶段:在拆解前要先清除船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如石棉),垃圾、残油、废油、油泥等,转移到岸上车上及时运出外售或按分类处置方法运到接受单位,不应在岸滩停留更不得抛弃于岸滩和海中。

 

③机舱设备拆解阶段:机舱主机、含油管件、压缩机、冷冻机、油泵、减压器、阀门等机舱设备和其他含油部件要在船舱内拆解好、倒干、吹干、擦拭干油后以及污物桶由上船的汽车直接运到仓库或接受单位,不得吊运到岸滩拆解。拆解整体设备、油路时要重新检查所有可能将油溢漏出的底阀、油阀和甲板孔是否已关闭好,并准备好承接油品的容器、擦拭物和污物桶,拆解设备管件前放干设备和管路中的残余油品。

 

④甲板及船体吃水线以上船舷切割拆解阶段:这部分材料切割好后也要及时运至接受单位或仓库。

 

⑤吃水线以下船壳(含机舱机舱油柜及其他各舱室、油舱、双层底拆解阶段:必须将船体拖到岸上,全部(包括艉部)离水。要保证吃水线以下部位以及船舱顶盖的完整性,以免进水和积水。全船几个舱室就分成几个单元,保持相互的水密性。

 

⑥机舱油柜、油舱、双层底拆解前要确保油品及油污已经清除干净。要密切注意气象预报,拆解时间要按排在连续的晴天作业,切割完后要及时将板材运离现场至接受单位。

 

⑦要准备足够的雨遮布以备临时降雨时把附油器件和船板遮盖起来。

 

⑧当船到坞、有油品作业、恶劣天气、吃水线以下船体切割作业和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将围油拦预先锚固在码头、坞口附近海面上,将可能产生的油膜拦截控制在有限水域之内。

 

⑨切割机舱时为了防止污染,切割机舱时要注意江水的涨落,避免涨水期进行,切割后的机舱吊运到岸上作业,如有密封的隔舱壁可分二次完成。

 

⑩岸上作业:部件拆解应全部在岸上作业,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的机会。

 

3 污染防治措施

 

①建议采取“混凝气浮十SBR生物氧化”工艺处理拆船含油污水,该废水处理工艺在部分拆船厂的实际应用表明,能够保证较好的处理效果.具体工艺流程如下:

 

②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时,残油、污油水要回收处理,按规定在岸上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的接收处理设施,含油污水处理不得使用渗坑方式,必须经过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船底和油柜不应在水上进行拆解,而应该拖到岸上拆解,拆解完成后必须马上清理现场防止污染水体。

 

③在拆船的周围布设性能可靠的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及突发事故中的大量溢油扩散,同时应及时清理,准备充足的分散剂、集油剂及吸附材料以应急需。

 

④使用合理的拆解流程,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⑤废船板上剥落的油漆碎片含有大量重金属及其它污染物,不可随意倾倒、掩埋,应定期收集送专业工厂回收利用或统一送当地危险废物填埋场。

 

⑥废船上拆解下来的木制件或纺织品等要制成木屑或碎布待清理船底时使用,使用过的含油木屑、碎布等要送专用焚炉销毁,要保证燃烧温度在1200℃以上,有条件的可送垃圾发电厂或制砖厂做辅助燃料,其它固体废弃物可深埋处理。

 

⑦废船上拆解下来的石棉、玻璃纤维制品等可用袋封好后运到废矿井内深埋或交专业工厂处置,或统一送当地危险废物填埋场。

 

⑧废船上拆下的荧光灯及相应的镇流器应尽量作为旧器材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不可随意破碎丢弃,应集中送专业工厂回收利用,或统一送当地的危险废物填埋场,避免其中的汞、多氯联苯等污染环境.

 

4 结语

 

我国是海洋大国,要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6篇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o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

A.物质B.一切资源

C.能量D.物质和能量

2.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

A.生物放大B.物质循环

C.十分之一定律D.生态失衡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有

A.物B.物和行为

C.物、行为、精神财富D.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

4.在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发生的较为有名的环境污染事件是

A.1880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B.1882年开始的日本足尾铜矿含毒废矿石污染事件

C.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

D.20世纪40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光化学烟雾事件

5.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A.集体所有或农民家庭所有B.集体所有

C.农民家庭所有D.农民个人所有

6.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报告中提出的概念是

A.环境权B.节能减排

C.可持续发展D.保护臭氧层

8.我国加强城市和乡镇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是

A.《城市规划法》B.《城乡规划法》

C.《土地管理法》D.《乡镇规划条例》

9.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B.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

C.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两大类,即规划和

A.建设项目B.开发活动

C.污染项目D.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1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的依据是

A.排污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水平、地域B.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种类

C.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D.当地政府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标准

12.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为

A.蓝色B.黄色

C.橙色D.红色

13.在我国,由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被称为

A.开发补偿费B.开发使用费

C.保护管理费D.使用权出让金

14.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流失的侵权行为责任实行

A.过错责任制B.无过错责任制

C.公平责任制D.危险责任制

15.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污染种类繁杂、污染危害持续性强和

A.污染扩散范围大B.污染较容易逐渐消除

C.对人类影响不大D.污染危害持续性较差

16.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称的“水污染”是指

A.我国领海的海水污染B.我国领海的海水污染和陆地水污染

C.陆地水污染D.地表水污染

17.产生环境噪声的根源有很多,按产生机能可分为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和

A.工业噪声B.交通噪声

C.稳定噪声D.空气动力性噪声

18.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

A.放射性标识B.防护装置

C.中文警示说明D.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

A.贴有标签B.有使用说明书

C.贴有中文警示说明D.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20.我国《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调解B.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C.国务院裁决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调解

21.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

A.有偿取得制度B.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制度

C.可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制度D.无偿取得制度

22.某年冬天,某林区村民家饲养的耕牛被山上下来的东北虎咬死,应当受理该村民补偿要求的部门是

A.当地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

C.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林业局

23.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的

A.《内罗毕宣言》B.《外层空间条约》

C.《人类环境宣言》D.《禁止核试验条约》

24.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采取的主要的实施手段和方法是

A.进出口限制措施B.许可证

C.风险评估D.环境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有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许可证

C.吊销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E.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26.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企事业单位B.其他社会组织

C.公民D.国家和国家机关

E.环境要素

27.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部分构成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D.环境标准

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8.环境许可证的管理程序是

A.申请B.审查

C.决定D.监督

E.处理

29.我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A.突发自然灾害事件B.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C.突发安全生产事件D.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E.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3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

A.法定取得B.确认取得

C.授予取得D.转让取得

E.开发利用取得

31.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的是

A.环境基础标准B.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C.环境标准样品标准D.国家标准

E.地方标准

3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有关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B.行为的违法性

C.行为人的过错D.行为的危害后果

E.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34.简述限期治理的对象。

35.简述我国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36.简述国际合作原则的意义。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论述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38.论述我国法律关于林权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9.2009年3月初,某水泥厂计划投资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为向新生产线提供原料,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采用深孔爆破方式开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岩,供本厂生产使用。2011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1)水泥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违法之处?

(2)国土资源局对水泥厂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0.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堵截;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条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七条规定外,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并启动应急预案解决削减排污负荷。

第十一条位于五桂山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库水源地保护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节水促减污,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的节水监管。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从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我市行业用水定额依照《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执行。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逐步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政策引导,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和种植结构,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拟定辖区内的水功能区划。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坚持适度超前、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或镇区政府限定的排污总量排污。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江河、湖库及河道管理范围直接排放、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三十条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第三十二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各镇(区)应按《*市污水工程建设规划(*-2020)》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鼓励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处理工业废水,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引导畜禽养殖企业走生态养殖道路。

第五章内河涌水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全市内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调度、能通航的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内河涌整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内河涌整治的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清疏内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莲,加高培厚河堤,绿化河岸,促进内河水体循环,改善内河水环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内河涌上搭建厕所、牲畜饲养棚舍,围筑鱼塘。

第三十八条内河涌实施宽度控制目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内河涌,填堵或缩窄河道,以确保内河涌水流通畅,提高内河水体自净能力。

对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视其对内河涌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迁移和改造。

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涌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项目,一律作违章建设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和乡村各项建设确需占用内河涌及其管理范围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保障内河涌防洪排涝体系和改善水环境的要求。

第四十条船舶在内河涌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内河涌水质不符合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算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要求,并落实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内河涌水体排污。

第六章部门职责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督促落实各项水环境治理措施;组织考核各部门及各镇(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节水减污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布局规划。

第四十五条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合理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市给水工程规划、排水规划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四十六条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工业企业的排污监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我市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内河的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市镇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水资源费、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管;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物价局、建设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价改革方案;负责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监测;负责统筹全市内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调度增大水环境容量;协同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会同市环保局拟定水功能区划,制定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对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商市环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供水规划、组织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组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污泥处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加快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内河涌水浮莲清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分析,协助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经贸局负责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的设备、工艺和技术;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等。

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海洋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河流、河涌、湖泊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行为;查处水源保护区和河道两岸建设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五十五条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实取水许可、节水减污、内河整治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认真分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任务,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位、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建立市、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资源保护工作实绩列入政府部门和镇(区)责任人的年度政绩和目标考核内容。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考核;镇(区)考核指标包括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取水计量安装率、内河整治进度、污水处理率、水功能区达标率等。

市、镇两级政府均应对在年度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第五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进行处罚。

第8篇

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的产业污染状况(1950――1972年)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1956年,日本加合国,其战后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时期。1959年,东京的高架快速公路全线开通,次年《国民收入成倍增长计划》出台,之后又出台了《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在这些强有力政策的推动下,日本由“神武景气”时代进入了“岩户景气”时代。1964年,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使日本经济跨入“奥林匹克景气”时代,到1968年,日本的国民收入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位。1970年,日本又成功举办了大阪世界博览会。在进入“伊奘诺景气”时代之后,日本社会小轿车拥有量已经突破了10000万台。1972年,《日本列岛改造论》发表之后,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期开始向稳定发展期过渡。

(二)环境污染状况

战后初期是日本经济由复苏到高速增长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日本对追赶欧美趋之若骛。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跨入世界经济大国行列,成为全日本国民的兴奋点。然而,日本在陶醉于日渐成为东方经济大国的同时,却没有多少人想到肆虐环境将带来的灭顶之灾。正是由于这种急功近利的态度,在20世纪初期发生的世界8大公害事件中,日本就占了4件,足见日本当时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1 重金属污染

部分化学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节约生产成本,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流,严重污染了附近地区的水源、鱼类、农作物,最终导致附近大量居民患上神经系统疾病。例如,日本富山县神通河流域发生的“痛痛病”,该病是由于三井矿业公司炼锌厂将含镉废水排人神通河所致。另外,还有“四大公害”之一的水俣病(Minamata disease),俗称有机汞中毒。该公害是因氮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将海水污染,而导致水俣湾附近渔村陆续出现了神经系统疾病患者。1965年,在日本新泻县阿贺野河流域也发现了甲基汞中毒病例,原因也是化学工厂将大量含汞的废液排入阿贺野河中所致。20世纪70年代,东北松花江中、下游地区也曾发现过类似病例。

2 水体污染

与个别企业导致的重金属污染相比。多家企业排污导致大面积水体污染,其危害更为深刻,影响范围更加广泛。1951年,静冈县多家造纸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纸浆水排入港口,由于港内污泥逐渐堆积,致使田子湾港口趋于瘫痪。同时,从污泥里产生的硫化氢,严重影响着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并且威胁着港口外海域的优质鱼场。随着大量工厂将生产污水排人日本近海,1965年以后,红潮发生水域不断扩大、发生回数增多、持续时间明显延长。1970年,红潮的发生已经波及到了濑户内海、伊势湾和东京湾等内海水域。该水域养殖的大量鱼类和贝类因缺氧而死,使渔业受到了重大损害。

3 食品安全

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个别食品生产厂家由于片面地追求发展,严重忽略了食品生产的安全管理。1968年。日本九州的食用油厂在生产米糠油时,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致使米糠油中混入了多氯联苯(PCB),造成食物油污染。这一事件的发生在当时震惊了世界。多氯联苯(PCB)中毒使日本遭遇到一场新的灾难,所以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又称“多氯联苯污染事件”。

4 大气污染

工厂、汽车等排出的氮氧化合物和碳水化合物,在紫外线作用下形成二次生成物。二次生成物里的氧化剂在特殊的气象条件下形成烟雾,使人产生眼部刺激、喉咙疼痛等症状。该现象就是所谓的光化学烟雾。

1970年,东京立正高中女学生在运动场活动时,光化学烟雾导致部分学生出现了眼部刺激、喉咙疼痛。甚至呼吸困难。四肢痉挛等严重症状。不久。该情况在东京周边地区扩散。1971、年夏季以后,大阪湾以及爱知县等地区也相继出现了类似受害情况。光化学烟雾发生的地区逐步扩大。

除了光化学烟雾污染外,烟尘污染也十分严重。日本三重县居民,把6家因排烟至使附近居民得病的企业告上法院。该诉讼作为煤烟公害的首例而引起全日本轰动。

二、日本国内的环境保护对策

(一)民众环保维权运动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日本民众开始了保护生存环境的各种维权运动。民众坚持不懈的斗争,形成了日本国民最初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后来日本取得世界瞩目的环保成绩功不可没。

1 东京湾渔民的抗议活动

1958年,由于东京本州造纸厂向江户河直接排污,渔业协会要求工厂对污水实施净化,并且要求市政府妥善处理该污染事故。5月,东京湾渔民约1000人乘船在造纸厂附近举行抗议游行,但是情况并未好转。事态逐步恶化。6月,千叶县渔民约700人到国会以及东京市政府上访,归途中强行拥入造纸厂内静坐示威,并与赶到现场的警察及工厂的有关人员发生了严重冲突。冲突发生后,依照公害防止条例,东京市市长要求该造纸厂停止部分生产。此次冲突性事件,促使日本国会将“水质污浊防止法”的制定提上了议事日程。

2 反对石化联合企业建设运动

1963年,日本政府计划在东骏河湾地区建设石油联合企业。1964年3月,三岛市市民在政府广场举行了反对建设的市民大会。并向三岛市市长递交了拟建用地所有者的联合签名抗议书。在居民自治会会长联盟大会上,一致通过了“绝对反对石油联合企业建设决议”。沼津市渔民也举行了反对建设的誓师大会,并开车进行了游行示威。1964年5月,三岛市市长向市民发表了拒绝富士石油公司开发建设的声明。至此,三岛市首先成功地拒绝了石油化学联合企业的建设计划。

《三岛民报》的小西政三经理全身心地致力于反对运动的相关报道,广泛而深入地对居民的最新动向,以及知事、市长为首的议员们的言行作了全面报道,甚至将报纸免费提供给当地居民。和当时各大报纸几乎不刊登关于反对运动动态消息相比,《三岛民报》淋漓尽致地发挥了“站在居民的立场上”的地方报纸特色。《三岛民

报》在此次居民反对石油化学联合企业计划运动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的制定

日本最早的公害防止协议是1952年3月。岛根县分别与山阳造纸厂以及大和纺织厂签订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工厂应依照县有关部门的技术指导设置排水处理设施,水质不达标禁止工厂生产等。之后。日本又不断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为形成日后科学的环境法理念夯实了基础。

1 公害对策法律

1955年,为了防止由冬季取暖造成的烟害问题,东京市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煤烟防止条例》。后来又将《煤烟防止条例》、《工厂公害防止条例》、《噪音防止条例》等3个条例合并制定成《东京市公害防止条例》,该条例是东京市相关条例中规模最大,又具实效性的公害防止条例。1962年6月,日本正式制定出台了《煤烟排出限制法》。1958年,日本首次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限制工厂排水法》等排水限制法。之后数年,各种生活设施和工厂排入公用水域的水质逐步得到了改善。

1967年7月,日本制定出台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除规定了经营者具有处理煤烟、污水、废弃物等的责任和义务外,还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国民健康和生活环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在防止地方公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还有居民配合实施公害防止对策的责任和义务。

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止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种类,以及污染排放设施的种类、规模等。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者必须遵守规定标准。

1968年6月,为了统一工厂生产噪音以及建筑施工噪音的限制标准,促使全国性地推进防止噪音对策,制定出台了《噪音限制法》。

2 自然环境保护法律

1957年,在对《国立公园法》彻底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自然公园法》。该法以保护自然景地,以及增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的,将自然公园分为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3种类别。该法是有着80多年历史的自然环境保护制度,而且划定区域总面积占国土的14%,这些区域成为了日本自然环境保护的核心所在。

1972年,日本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该法除了提出自然环境保护的理念、规定自然环境保护的基础调查等基本事项以外,还指定了原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对保护区的保护限制等。同时,《自然环境保护法》也给予了都、道、府、县在制定关于保护自然环境条例时的法律依据。

3 合理化生产法律

1959年,日本制定了《工厂选址法》。该法以健全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为目的,对工厂的选址和布局进行调查,对工厂选址和布局的基准进行公布,并依照调查结果以及选址和布局的基准,要求不达标工厂进行整改。

(三)行政管理的完善

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得到了日本中央的重视,数量众多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被国会通过并实施。特别是环境厅的成立,使环境保护在行政管理上实现了一元化',提高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行效率,明显缓和了公害问题。

1 第64次国会

1970年末,在第64次国会中,修改制定了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首的14个法律。其中包括《公害对策基本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公害防止事业费经营者负担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噪音限制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自然公园法》、《下水道法》、《涉及人体健康公害犯罪处罚法》、《大雪地带对策特殊措施法》、《道路交通法》、《农药取缔法》。因此,第64次国会被称为“防治公害国会”。

2 环境厅的成立

佐藤荣作首相在1971年的施政方针演说中,提出要把公害问题作为今后重点的工作来做。在此施政方针的强有力主导下,当时作为厚生省、通商产业省等各省厅分散的公害限制的行政管理被一元化,并且与涉及自然保护的行政机关,以及政府环境行政机关合并后,于1971年正式成立了环境厅。环境厅的成立标志着日本的环境保护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三、日本环境保护对内蒙古的启示

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虽然付出了十分惨重的环境代价,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保护环境、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方面终于开拓出了具有特色的发展之路。事实证明。经济增长的代价并不必然与经济增长本身成正相关变化。增长代价是有拐点的。只有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无视代价产生的客观性,又不采取任何积极的防范措施,才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纵观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期的环保历程,对我区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逐步确立科学的环境法理念

日本在战后的最初几十年一直_未能摆脱“经济优先”的环境法理念,使得日本曾经一度陷入“公害大国”的困境,但其自1952年签订了《公害防止备忘录》后,逐步在立法上确立了治理环境的基本理念。确立科学的环境法理念更是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使环境法向注重可持续性发展、生态安全保护和国际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并且在对已有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上,都要贯彻落实科学的环境法理念。

(二)密切关注世界环境法变化趋势

要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在注重完善我区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同时,密切关注世界环境法的变化趋势,并将世界环境法变化趋势融入我区环境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之中,修改和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我区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更好的途径。

(三)建立绿色产业结构体系

应该加快我区改善传统产业结构的步伐,优先加强节能、低耗、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加工工业集中的地区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将高耗能企业集中到能源充足、资源丰富的地区,同时加强清洁工厂的建设。另外,从农业生产的生态化技术开发和推广人手,建立新兴的生态农业的产业结构体系。

(四)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推动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绿色技术体系的关键是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推行清洁生产技术要密切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清洁生产实现“增产减污”。

第9篇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奥帆赛区的海洋水文、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浮标站建设、高频测流站(地波雷达)建设、移动监测车和监测船定制、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海洋预报中心建设、前期海洋环境基础调查。该系统将成为我国目前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10篇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亮点。珠海作为海洋大市,如何以更广阔的视野积极制定发展战略,投身海洋竞争,是珠海市面临的一项重大战略选择。本文依据国家、广东省的宏观发展政策文件精神和规划要求,以及珠海市委、市政府对“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和要求,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构筑“两带六区”空间格局、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兴海等四个方面提出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战略。

一、实施产业支撑战略,构建五大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产业支撑,珠海市海洋经济的发展将构建现代临港工业、现代物流、滨海旅游、现代海洋渔业、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五大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一)重点发展现代临港工业集群

按照“以港引工、以工促港、港工互动”的发展思路,实施大港口带动大工业的发展战略,全面突出港口、园区与城市的相互融合,形成港口、临港工业、临港产业园区、港口物流一体化的“港口-园区-基地”开发构架。依托高栏港港口资源优势,以石化、能源、钢铁、装备制造业等重化工业为主导,以高栏港经济区为载体,构建大中小型企业配套、轻重工业并举、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相结合的临港工业集群,使之成为集聚效应强、生产规模大、产业链长、发展水平高的华南临港工业基地,以及广东重要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和新兴的现代重化产业基地。推进三灶航空制造及航空服务基地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快把斗门虫雷蛛作业区建设成为集休闲旅游、装备制造和现代物流三位一体的临港产业园区。大力建设平沙游艇技术创新专业镇,把珠海建成国内乃至世界上有影响的游艇产业中心和游艇消费兴盛的滨海城市。

(二)全力推进两大物流中心建设

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结构,着力构建以高栏港区和万山港区为龙头,以九洲、香洲、唐家、洪湾、斗门港区为有机组成部分的现代港口体系,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港澳、面向国际的全国沿海主枢纽港。按照深水化、大型化、专业化的要求,推进大型集装箱、油气化工和大宗干散货深水码头建设。规划建设疏港公路、铁路等完善的集疏运系统,拓展粤西、粤北乃至中南、西南经济腹地,开辟连接“泛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经济圈的国内航线和东南亚、东北亚、中东、欧洲、美洲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班轮航线和集装箱公共快线,力争到2015年全市港口货物年吞吐量超1亿吨。加快高栏港2个5万吨级和4个1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1个30万吨级原油码头、2个15万吨级矿石干散货码头以及1个10万吨级煤炭码头建设,打造区域“港口物流中心”。加快珠海综合保税区、珠海保税港区和自由贸易区的申报,建设区域“综合保税物流中心”,形成能够提供仓储、运输、配送、加工、海运、货运、订单、库存、分销覆盖、交叉作业、信息处理等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体系。

(三)重点打造特色滨海旅游文化品牌

以海洋生态和历史文化特色为重点,打造三大滨海旅游产品,形成三大滨海旅游功能区。以生态观光为基础型产品,完善和塑造滨海旅游标识、解说系统,力求以最佳的景观背景烘托整个滨海旅游主题;以滨海休闲度假为提升型产品,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尤其是新兴高端滨海和海岛旅游产品,将珠海打造成为国内富有特色的海洋旅游度假胜地;开发参与性为主的海上运动、休闲渔业、海洋乐园等专项型产品,发掘新的滨海旅游消费时尚。形成以观光、休闲度假等基础型和提升型产品为主的中部滨海旅游区,以温泉等提升型产品为主的西部滨海旅游区,以海岛旅游、海上项目等提升型和专项型产品为主的东部海岛旅游区。在滨海地区发展一批大型、高端、综合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培育一批优秀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通过组织举办海洋发展论坛、游艇博览会、海洋文化节、海洋科技产品交易会、沙滩音乐派对等各种主题的海洋节庆活动,形成富有地域特色的海洋文化,建设海洋文化名城。

(四)加快发展具有新型“海洋牧场”特色

的现代海洋渔业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按照“提升一产、主攻二产、发展三产”的思路调整渔业结构。以人工鱼礁建设为重要手段,走控制性海洋渔业之路,发展新型“海洋牧场”。以品牌渔业、高效渔业、生态渔业为核心,构建养殖、捕捞、加工、物流、休闲渔业等产业链完整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扩大优势主导品种健康养殖规模,建设一批出口创汇养殖示范基地和无公害养殖示范基地。引进大型水产品加工企业,以水产品保鲜、保活和低值水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建设水产品加工园区。促进水产品流通市场发育,加大对水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力度,促使水产品流通向专业化、大市场、跨区域推进。鼓励支持渔民转产转业,积极发展海上游钓、滩涂旅游、观赏、品鱼等多种多样的休闲渔业。采取“政府主导、多方融资”的模式加快渔港经济建设,全面开发环渔港经济带,建设以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和补给、水产品集散和加工、休闲渔业为一体的现代渔港经济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能力建设,完善渔业养殖许可制度,深入实施“水产品放心工程”。

(五)加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

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海洋装备业、深海产业等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将加速海洋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和升级换代,是各国争相抢占的科技制高点。重点鼓励海洋生物制药和海洋生物食品产业发展,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生物医药、化妆品、保健品和食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和生物食品企业。推进海水综合利用技术产业化,制定优惠政策,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产业示范工程,扩大海水利用产业规模。支持海洋化学资源开发的技术革新,加强海洋化学资源、卤水资源以及钙盐、镁盐、溴等系列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研发,大力开发高附加值产品。适度发展风能等滨海能源利用项目,探索利用海洋能、潮汐能的新途径。海洋科技是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助推器,战略新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科技的强大支撑力。加快海洋科技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快海洋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海洋”工程,逐步建设海洋信息体系,实现海洋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p#分页标题#e#

二、实施产业集聚战略,构筑“两带六区”空间格局

通过打造两大海洋产业集聚带实施产业集聚战略,将海岛根据区位、功能定位划分为六大经济区进行针对性开发,构筑“两带六区”空间格局。

(一)打造两大海洋产业集聚带

以磨刀门出海口为界,将珠海划分为除海岛群外的东西两大海洋岸带,构建海洋产业区域布局。打造东部沿海旅游、信息及高新技术产业、渔业产业集聚带和西部临港工业、物流业及旅游业集聚带。东部海洋产业集聚带通过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加快第二产业向西部园区转移和集聚,加快以信息、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高科技经济资源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以及情侣路、高尔夫、国际赛车场等高品位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利用原有渔业基础发展观赏渔业和休闲渔业,集中力量推动服务业发展。西部海洋产业集聚带以高栏港经济区为依托,重点做强临海重化工业和港口物流业,以珠海航空产业园为载体建设先进航空制造业基地,辅之以适当的滨海旅游业和海洋高科技产业。

(二)建设六大海岛经济区

将海岛根据区位、功能定位划分为六大经济区进行针对性开发。城区沿岸岛群(横琴岛、淇澳岛等)主导发展生态旅游、高新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高栏岛群(高栏岛、荷包岛、大杧岛等)主导发展港口、临港工业、物流和生物资源养护;桂山岛群(桂山连岛、大蜘洲、三角岛等)主导发展港口、中转仓储、旅游和生态保护等;万山岛群(大小万山岛、东澳岛、黄茅岛等)主导发展综合旅游开发、现代渔业和能源中转仓储;外伶仃岛群主导发展旅游度假、渔业增养殖和岛陆生物资源养护等;担杆岛群(担杆列岛、佳蓬列岛)主导发展旅游度假和自然生态保护。充分发挥横琴岛区位优势,围绕建设“开放岛、活力岛、智能岛、生态岛”的目标,发展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合作示范区。鼓励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和尝试新的发展思路与途径,全面提升海洋经济总量和质量。研究制定海岛开发管理条例,在确保国防安全和海岛环境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岛建设。加强海岛特别是条件较差海岛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投资环境和海洋开发条件,努力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渔村。按照“保护为主,适度开发”的原则,试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工作。

三、实施和谐海洋战略,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通过切实保护海洋资源、有效防治海洋污染以及着力完善海洋应急管理体系,实施和谐海洋战略,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保护海洋资源

加强海洋自然景观、历史人文和地质遗迹等海洋资源保护和海岛资源保护。加大对近海渔业资源的恢复与保护力度,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期以及南海伏季休渔制度,通过封岛栽培、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渔礁等措施,不断提高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水平。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水松林、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和修复工作,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科学、合理使用岸线和航道资源,强化对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养殖业发展的监管。严格执行海岸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滩涂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

(二)有效防治海洋污染

加快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与浓度控制制度、海洋与海岸工程管理制度,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市、区两级建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提高海洋环境与资源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能力,定期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加强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加强海水养殖业的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与结构,控制养殖业污染。加强对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建设船舶污水处理工程,增强船舶污染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依法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论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项目的建设。

(三)着力完善海洋应急管理体系

加快推进“和谐海洋”、“和谐渔业”建设,合理提高江海堤围标准,增强对海浪、海潮的防抗能力。完善海洋生产安全指挥系统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理救助系统,抓好事故预防、灾时救援、灾后救济等环节。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推广应用助航、救生设备,构建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通信网和渔船船位监控体系。利用“数字海洋”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台风、海啸、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推进渔业保险全面实施。

四、实施科技兴海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构建科技兴海平台、开展重大海洋专项、实施海洋人才战略等举措,实施科技兴海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构建科技兴海平台,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不断增加科技兴海投入力度,优化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兴海平台,努力将万山区打造成为国家级国际海洋科技合作示范区。

1.推进海洋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与中山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中科院等高校、院所合作,在珠海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科技兴海基地和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通过成立珠海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珠海海洋科学岛、珠海海洋科技产业园等方式加强重点实验室、海洋科技中试基地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平台建设,打造海洋自主创新生力军。强化涉海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自主创新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洋科技产业园,积极培育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利用等新兴海洋产业。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形成产业技术联盟,深化与港、澳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在万山区创办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中介机构,提供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等服务。

2.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的涉海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结合企业的科技开发基地和试验场,建设若干专项成果转化基地,形成技术集成度高、带动作用强、国家和地方结合、企业逐步为主体的科技兴海平台和示范区网络,加快海洋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p#分页标题#e#

(二)开展重大海洋专项,带动科技园区全面发展

按照科技兴海的总体目标和海洋产业的发展需求,通过多种投资方式和强化投入,实施科技兴海专项示范工程,加强海洋科技的重点攻关,着力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带动科技园区全面发展。加快现代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工程、海洋油气矿产勘探等技术集成攻关与产业化研究,推动海洋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加快海洋工程与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水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重大专项攻关,为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加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海洋科技对海洋综合管理的支撑能力。

1.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开发示范工程。结合珠海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珠海火炬计划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建立1-3个技术集成、装备配套、产业衔接的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示范工程和发展模式。开发以大宗水产品为原料的海洋功能食品、生物材料、精细化工制品和海洋药物的综合利用技术,优化水产品精深加工及水产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配套工艺和装备技术,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体系,提高水产品精深加工装备制造能力和海洋生物资源产业化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和生物食品企业。

2.海洋装备制造业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立海洋油气开发工程装备、海底管线电缆铺设维修装置的产业化基地,开展海洋油气资源勘探、深海作业、通讯导航船用电子仪器、机电设备等技术的中试,建立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产业化进程。按照《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发挥经济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的优势,以珠海中船集团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珠海中海油深水海洋工程装备等项目为依托,建设具有现代化技术水平的以海洋工程装备及游艇制造为主的世界级海洋工程装备基地,努力将珠海打造成为国际重大海洋装备制造业中心。

3.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示范工程。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试验基地和示范工程,重点建设高栏岛风电场工程,开发风能、潮汐能发电和相关配套装备技术,提高能量转换效率及抗台风能力,建立高效多能互补发电示范系统,集成示范边远海岛和滨海地区通电保障系统。

4.“数字海洋”工程。加快海洋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海洋”工程,逐步建设海洋信息体系,实现海洋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第11篇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

中图分类号:X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36-02

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 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1 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据了解,自2006年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审核”,是指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核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可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中,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于海洋工程,依本法第四十七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并且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使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更明确。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本身来说,欠缺替代方案,这一基本缺陷使得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中也缺少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对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环评的核心内容,可是我国法律中却一点都没有涉及。“我们的现有规定中,所采取的办法是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所以也就没有再规定替代方案。但其实比较选择最佳方案与替代方案这二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要求另外一个方案可以在对立的角度上完全代替评价方案,并有同样的效果。”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科学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2.2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现象仍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自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至今, 在整个海岸工程环评管理流程中, 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缺位的问题依然不是个别现象, 例如浙江国华( 宁海) 电厂、上海宝钢马迹山矿石中转港扩建工程等, 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下,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已经得到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浙江省为例,据一项非正式的调查结果显示, 浙江省沿海市海洋管理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审核率普遍较低, 如宁波市为32%, 台州市为7. 5%, 舟山市为5%, 温州市为2. 6%, 而嘉兴市则为0。这说明在现实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中, 大部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没有经过海洋管理部门审核这一必经的法定环节。

2.3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始终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

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评。但是许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直接报送到计委、发改委,甚至直接由后者发起某项项目。实践中往往是在受理海域使用权申请或者废弃物海洋倾倒申请的时候, 发现该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方面的内容和管理程序存在缺损和瑕疵, 如有的没有开展海洋影响评价, 有的没有海洋管理部门签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立项以后,意味着开发行为已基本上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来环评程序的功能似乎只是论证该建设项目没有不利的环境影响,或者寻求减少环境影响的对策。这样就失去了从源头上把关海洋环境影响项目的良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后落脚点只能是提出合适的治理方案,实质上就成了一个在社会行为末端和尾部的行为。

2.4 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善

从管理的技术模式上看,目前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基本上处于手工操作层面,管理程序中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凭借人力来操作完成. 虽然计算机已经在办公活动中得到普及,但基本上只是一种辅助的技术手段,仅仅发挥着文字处理和简单、机械的数据整理功能. 从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实践过程来看,这种操作模式已经显现出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如信息交互不及时、信息反馈不灵敏、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标准不规范、统计数据不准确和不完整、资料共享性差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对策的有效性。

3 对这一制度的改进建议

3.1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海洋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引进替代方案机制,在立法中规定替代方案环境影响的内容,以体现科学决策的择优原则。

3.2 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增进部门之间的共识, 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海洋环评管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审核或核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实已经说明, 海洋管理部门要想做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职能,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因此,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行政职能时, 不能为本位主义和本部门利益所囿, 应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与配合。针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 最好是省政府出台有关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相应意见, 提出针对性的强力政策和措施, 以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理顺部门关系, 加强部门协作。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做到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3.3 及时启动环评程序,在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环评单位就应开始介入,同时要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时所产生的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予以严格监督

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对于未按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而审批的行为, 一律视为无效审核、审批。同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行政审批行为的透明化。对于没有经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环评审核( 核准) 意见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和不具有环评资质或没有按照相关涉海环评技术规程, 以及采用不具备资质的业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涉海工程环境评价的报告编制单位, 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开和曝光, 及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有效监督。

3.4 构建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的科技投入力度

改进和完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就必须实现管理程序操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在涉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海洋管理部门之间构建一个交互式的技术平台(见图1) ,来进行相互间的交流、沟通以及信息指令的传递反馈,从而实现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的高速、高效运作.加快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国家环境数据库、地方和地区性环境影响评价资源中心、专家信息系统等。这些数据库一旦建成,将极大地方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减缓措施的有效性,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具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张元和,卢 静,陆州舜.浙江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状及其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4).

[2]杨义菊,叶银灿,田双凤. 涉海工程环境保护的探讨――以册子岛原油储运工程为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