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时间:2024-01-07 16:3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第1篇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会计学院辽宁·大连)

摘要: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价值,便于企业开展决策的重要途径。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耗竭性资源,如何利用及客观评价当今矿产资源已成为业界的首要问题。本文介绍了矿产资源的内涵、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并对有形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分析阐述。本文通过分析与介绍,对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价与评估做出详细的界定。

关键词 :资产评估;矿产资源;矿业权

一、矿产资源资产的含义

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经过亿万年形成,存在于地球表面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其形态包括固、液、气多种。由于这些矿产资源对人类有可利用价值,因而国家将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来管理和控制,并建立完善相应法规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例如我国不允许随意开采矿产资源,以免造成资源浪费。

矿产资源从定义上来讲指的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开采利用的天然物。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7年,基于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对我国评估行业进行定义,并于1995年依据《地质勘查成果资产评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将勘查结果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第二阶段,依据相应法规对矿业评估制度与流转制度进一步完善,将矿产资源的评估方向确立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值的评估。

二、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理论

1.矿产资源资产的特点

(1)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年代形成的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说不可在现有条件下形成。人类对其利用的过程就是它的消耗过程,是耗竭性的消耗。

(2)矿产资源大多埋藏于地下或海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同时,其所处的地理位置较为复杂,只能通过勘探来获得,其过程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由于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会出现矿业权的转让、出让等程序,因而涉及的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开发者、勘探者和投资者之间构成了复杂的权益关系。

2.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构成

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包含三方面: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即矿产资源的内在价值、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和投入的劳动价值,其中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和劳动价值统称为外在价值。

(1)矿产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其内在价值主要由矿藏的丰度和品味所决定的,其价值是由大自然决定的,而与劳动的投入无关,即不论投入多少劳务或勘探成本,矿产的丰度是不会改变的。在评估实务中,可根据矿藏的品味来计算资源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2)矿产资源资产的外在价值。矿产资源的权益价值包含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矿业权权益。矿产资源所有权指的是将所有权出让给他人所获得的收益,其表现形式多为租金,是权利转移的一种表现。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具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发现权。矿产发现权指的是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的脑力劳动,其价值由获得的资源来决定。

①取得矿权的基本成本。基本成本中包含支付员工的薪酬、取得权利所发生的费用、法律咨询费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等。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矿产资源是耗竭性的、不可再生的。因而,对资源的开采也是对全球资源的消耗。为了补偿资源的开采所带来的矿藏减少,国家会征收一定的所得用作为补偿。

③由于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因而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这可能会导致周围环境的恶化,造成土壤、水、河流、植被的污染,还可能会导致地下被挖空,造成地面塌陷、山体滑坡等一系列环境恶化。因而,在开发商对矿藏开采的同时,国家会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来补偿因开采矿产而造成的生态失衡、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3.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实质、评估对象与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本质是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规,采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评估实务中,需要依据资产自身状况、相关市场数据等信息对资产进行评估。

从理论层面看,对矿产资源资产的评估既包括实物形态的评估,也包括非实物形态的评估。因为,矿产资源也是一种资产,无论是其价值评估还是权益资产评估,其评估原则和原理与其他种类资产是一致的。主要目的是衡量评估的价值,为国家经济核算和资产交易提供依据;然而,非实物形态的评估主要指勘探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评估,即无形资产的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矿业权交易所准备的。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针对实物形态资产的评估,其持续期限是依据实物的消耗速度决定的;而针对勘探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其评估价值主要依据于政府颁布的许可证使用期限。

在评估实务中,具体的评估方法要依据具体评估对象和目的来确定。针对矿产资源资产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总体来看,这些方法都适用于矿产资源,但矿产资源不同于其他资产,因此在评估实务中要依据资产的属性选择具体评估方法。例如,以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多采用收益法;以资产出让、产权交易或融资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则多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具体方法的选择还需要评估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和个人经验加以判断。

三、影响矿产资源资产价格的因素

1.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可替代程度

众所周知,物以稀为贵,在矿产资源的价值评估中也是同理。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该资产越稀缺,则可替代性越差,因而其价值越高。同时,我国针对矿产资源设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权限加以限制,而且对稀缺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政策,从而使资源的价格大幅提高。

2.矿产品供求情况

由经济学中的供求关系可知,在市场需求一定的前提下,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需求越大则价格越高,形成供不应求即有市无价的市场情况,例如金、锑、钼等稀有金属;相反,供给量不变时如果需求减少,则产品价格降低,形成供过于求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如煤炭等廉价矿产资源。所以,矿产资源的供求情况会直接影响其资产价格。

四、我国开展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首先,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可以帮助所有者维护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非个人,所有权不因土地所有者的改变而改变。在过去的几十年,我国评估行业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矿产资源基础薄弱,从而导致了近些年个人开采矿藏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因此,我国变资源无偿为有偿,保障国家资产不受侵害。

其次,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核查实物账户与价值账户。众所周知,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矿产资源得支持,只有了解国家真实的矿产价值、数量与分布等信息,才能方便国家管理、合理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制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国目前已经开启矿产资源的实物账户和价值账户,并为其完善做出努力。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矿产行业也陆续出现转让等经济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勘查成果、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权必须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我国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为矿产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评估对于资源的利用有着促进作用,不仅能提高利用效率,也能促进矿产权在市场上的流转。我国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因而,需要我国学界及评估界进行实践探讨,研究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光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农业大学,2005.

2.范振林,矿产资源核算研究.中国矿业,2014(8).

3.Hotelling H.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le Resour-ces. Journal of Politional Economy, 193 1, 39(4).

第2篇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长期以来, 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 年代开始, 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 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 保护勘查者利益, 作为过渡性措施, 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 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 。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 为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 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 , 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 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 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 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 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 以重置价值× ( 1+ 地勘风险系数) ×( 1- 技术性贬值系数) 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 直接法) , 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 对直接费用) ( 间接费用按定额) 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 收益现值法) 的一种, 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 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 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 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 约当投资- 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 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 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 + 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 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购买方约当投资量+ 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 求得, 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 ( 1+ 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 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 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 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 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 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 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 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 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 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 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 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 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 一靠国家法规, 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 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 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 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 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 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 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 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 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 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 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 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 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 如设定生产力水平, 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 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 没有针对性, 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 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 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 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 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 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 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 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 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 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 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 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 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第5期,132-133页.

[2]刘和发等. 矿业权流转活动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10,第2期,91-92页.

作者简介:

第3篇

关键词: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ERP课程

本文系安徽省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资产评估与管理”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2005年10月国务院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阐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向市场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可见,“以就业为导向”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对于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也应遵循“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

一、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就业定位

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是在20世纪八十年代才出现的,是一个新兴行业。2004年国家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经教育部批准,高等职业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开始对外招生。迄今为止不到十年的时间,毕业生也不过五届,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就业定位及课程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资产评估工作岗位应作为毕业五年后的奋斗目标。大部分高职院校把这一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定位为资产评估工作岗位,更有某些高职院校根据本地区的资源优势把就业岗位细分为林业产权评估岗位、矿产产权评估岗位、珠宝评估岗位,等等。这些把高职资产评估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定位在资产评估工作岗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状的,也超出了高职学生的能力范围,因此是不切实际的。

虽然国务院批准的评估类职业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等等。此外,产权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典当行、拍卖行等各种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也都设有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岗位,但这些职业或工作岗位一般都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时间)才能取得从业资格,更有甚者,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状决定了高职毕业生在毕业前无法取得上述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例如,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报考条件中规定: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才可以报考等等,这就决定了高职毕业生在毕业后至少5~8年的时间里无法取得资产评估的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资产评估工作岗位应作为毕业生毕业五年后的奋斗目标。

(二)资产管理工作岗位是符合现实的近期就业目标。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既包括实物资产管理,也包括财务资产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其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管理,努力做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企业对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必然会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资产管理工作是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高职学生经过三年的专业课学习与实践,一般都可以在在校期间通过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从而取得从业资格。因此,将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近期就业目标定位为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是完全符合就业市场和毕业生能力的现实状况的。

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开设ERP课程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作为专业工具,其一项主要职能是为会计业务服务,二者的联系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日益密切。尤其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在17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进一步加强了资产评估业务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不仅如此,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定位在资产管理岗位,因此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必须给予资产管理类课程足够的重视。而大部分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专业的课程设置主要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科目开设的,而对资产管理类的课程开设较少或者虽开设较多资产管理类课程,但教师及学生都没有足够重视此类课程,从而导致资产评估专业的高职毕业生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知识与技能非常差。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会计业务水平不合格的人如何能胜任资产管理的工作岗位。

在大部分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专业都开设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等财务管理类课程,如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陕西教育学院等兄弟院校的资产评估专业,但仅仅这些还是不能满足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岗位的能力需求。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信息化已普及,因此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资产管理人员,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前必须要熟悉管理信息化软件(ERP)。ERP的主要宗旨是将企业的各种资源(包括资金、人力、物料、设备、时间、信息、方法等)充分调配和平衡,通过信息化平台连接到一起,实现企业由相对封闭走向信息化的转变,为企业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库存、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盈利水平,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既然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的初次就业岗位定位为资产管理工作岗位,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应学会ERP管理软件中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模块的实务操作。不仅如此,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学生也应该深刻领会ERP的管理思想。为此,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需要开设ERP的相关课程,包括会计核算的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库存管理的信息化,等等。相信学生通过上述ERP相关课程的学习,在毕业后能够比较快的熟悉并胜任企事业单位信息化的资产管理工作岗位。

三、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ERP课程的侧重点

上文已述及ERP是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是在信息化的平台上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而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近期就业岗位是资产管理,因此学生应掌握ERP管理软件中关于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知识。高职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ERP课程可以分为两部分:会计业务处理信息化和资产管理信息化。会计业务处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有账务处理、报表处理、固定资产处理、存货核算处理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有出纳管理、往来账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

根据会计及资产管理业务处理的相关性,可以把上述内容分两个学期开设。在第三学期学生学完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开设会计电算化课程;而在第四学期学生学完成本会计之后开设ERP供应链管理课程。(图1)

根据用人单位及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往届毕业生的信息反馈,毕业生在工作中应用比较多的ERP管理软件的相关知识是账务处理、往来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表处理及库存管理与存货核算。因此,在会计电算化课程中应侧重于账务处理、往来账管理、报表处理、固定资产管理的教与学,而在ERP供应链管理课程中则应侧重于库存管理和存货核算的教学与考核。

(作者单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艳.应用型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研究[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3.

第4篇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方法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与理论

1.1矿业权及其评估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其被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取得合法勘查许可证后在其规定的领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采矿权是指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在其规定的范畴内进行矿产业的开展以及能够拥有所开采到的矿产品的权力。矿业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益性资产,而矿业权评估是指针对此特殊资产进行特定时间上的价格估算,它是由专业人士依照特定的目的和用途、结合实际状况以及根据一定的流程和方法对矿业权进行价值评估和估算。

1.2矿业权评估的有关理论

1.2.1矿产资源实物性资产价值评估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之后,就会成为供社会所用的矿产储量,其也就被赋予了劳动价值,此劳动价值是指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而非我们所想的类似商品那样的价值。从广义上讲,矿产资源价值是指由于矿产资源的稀少而具有的特殊价值以及大自然赋予其本身的价值,还包括人们所付出的劳动价值;从狭义上讲,矿产资源价值是指勘查时所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因此说,矿产资源实物性资产价值不仅包括勘查所付出的价值,还包括自然赋予的效用价值。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过程当中,有关管理人员和开采人员要注意资源质量的优劣之分,要尽量避免劣质资源的开采,要多开采一些优质的资源。这是因为,劣质资源的开采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反而还可能因为资源质量太过劣等,导致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够满足市场的质量要求,导致企业得到的利润过少,甚至出现亏本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只有合理开采利用优质的矿产资源,才能生产出优质的产品。才能大大增加开采的意义、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效率,还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由于优劣资源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被称为极差超额利润,并逐渐演变为极差矿山地租。1.2.2地勘成果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地勘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既包括知识产权又包括矿产发现权,具有很大的意义,如若它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会使企业等量的投资得到更多的增值利益,而且,其复杂程度越高具有的市场操纵能力就越强。地勘成果的生产方式有点特殊,它是个别而非批量,使得地勘成果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它不仅蕴含着其生产者,用自己的创新能力、制造能力以及复杂的脑力给地勘成果带来的价值,还蕴含着生产过程中有关资源、资料以及劳动力等的消耗所带来的价值。因此,企业要是想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科学合理地对地勘成果无形资产进行价格上的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好有关的人力资源和劳动资源,防止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体现出评估人员的创新能力及其专业评估水平;最重要的是,这样能够充分展现出地勘成果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重要意义。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现阶段,我国有关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大致被分为三种,分别是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市场法:

2.1收益法。收益法是指专业的评估人员通过对评估对象在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估算,从而来确定对于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的各种评估方法的统称。尚未进行评估的矿业权能够取得的经济收益的能力对矿业权的价值评估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换句话说就是,尚未进行评估的矿业权能够取得经济收益的能力越强,矿业权评估出来的价值也自然而然地更高了。因此,在进行矿业权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该对这种方法的理论及模型进行深刻地理解,然后在实际评估工作中,符合收益法条件的矿业权可以运用这方法进行评估,在确保能够在评估结果准确可靠的前提下,可使评估效率也能够大大提高。此方法认为理性的买者不会以比资产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更高的价值来进行投资。

2.2成本法。假定资产方面所耗用的成本或费用属于社会成本,那么,根据费用资本化及价值化的原则,资产评估出来的价值与该资产所耗用的成本的总和或者是重置成本的总和,这就是成本法。它是针对探矿权的勘查所耗费的成本进行一定系统全面地调整后,以此来评估出探矿权的价值,这样评估出来的结果才更加的精准,具有更大的可信度和可靠度。此方法是以斯密的价值理论以及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作为理论依据的,觉得供给成本直接影响价值,觉得通过此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是卖方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2.3市场法。市场法是将矿产业市场上最近发生的同矿业权资产相同或等同的事项与将要接受评估的矿业权资产进行比较,找出它们在地域条件、生产条件、交易条件以及自然条件上的相同点和异同点,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依照市场上的矿业权资产的平均价格,对待评估矿业权进行估价上的调整,以此来最终确定此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也被称为市场比较法。此方法是目前矿业权评估方法中操作最简单成效最高的方法,得到的评估价值具有极大程度上的公平性,可以真正展现出矿业市场的实时状况,也更加真实地揭示了矿业权市场的实时价格。但由于进行比较的矿业权市场价格不易寻找,导致此方法在现阶段不能够得到普遍的使用。这种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更加贴合矿山实际,虽然目前还不能得到广泛的普及,但评估人员可以针对此项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进而促使其能够在将来得到广泛专业人士的信赖与使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业权市场作为目前大势所趋的矿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和改善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全面精准的矿业权评估具有着相当大的意义。矿产业评估可以真正展现出矿业市场的实时状况,也能够真实地揭示出矿业权市场的实时价格。因此,就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要对有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落实和贯彻,使得我国的矿产业评估系统具有一定的质量,以此推进我国矿业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蕾.基于价值补偿理论的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分析[J].商业时代,2011(34)

第5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 并购风险

我国是一个矿产消费大国,也是一个矿产资源储备大国,而不同的矿产储备分布在不同的区域,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从我国发展实际来看,资源开发规模大且多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发展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积极引导下,通过对并购的手段来掌控矿产战略资源,进而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持续提高,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发展基础。基于此,本文对矿山企业的并购进行了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矿山企业并购风险成因

(一)缺乏科学的并购战略所带来的风险

在实际并购过程中,部分矿山企业缺乏进行并购的长远规划,而是关注短期的并购收益,以短期获得生产要素为并购导向,甚至有部分矿山企业并购的目的是获取对并购企业的整合收益,并进行转让兑现。因此,在并购中难以进行有效的资源、技术和业务整合,导致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缺乏必要的战略匹配,难以形成必要的协调效益。还有部分企业盲目进行多元并购,有效的资源被分散到各个行业中去,造成多元化拓展根基不稳,反而会使并购企业受到拖累。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估价不准确,在进行矿产资源并购的谈判中,难以找到合适的价位来进行并购,报价过低,可能难以获得被并购方的配合,使并购出现失败,而报价过高,可能会导致并购方难以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率,

增加了矿产企业未来的运营风险。还有些并购企业由于所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对并购资产质量无法准确估量,导致并购后,形成较高的不良资产,或形成大量的或有负债,进而使得并购企业并购完成后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

(三)并购整合不力带来的风险

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可能在经营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文化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个也是导致并购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山企业并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并购目标。如果矿山企业在并购前不关注并购计划的制定,并购后不进行管理制度的修订和组织变革,可能导致并购后企业中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冲突,进而导致运行次优化现象发生。

在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对并购双方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可能要涉及到企业内部员工之间,老员工和新员工之间,企业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以及其他企业合作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建立其新的适合并购后企业发展的管理风格。在企业文化方面,如果并购双方在组织文化上的差异过大甚至出现冲突时,可能导致并购后企业之间的整合困难,难以发挥并购的协同效应,降低了企业的并购收益。同时,由于矿山企业在并购中要考虑到行业特点因素,特别是对区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方面,以及海外矿产资源的并购,可能导致法律、风俗方面的差异,进而形成并购风险。

二、对如何应对矿山企业并购风险的思考

(一)明确并购战略

矿山企业在并购决策前,应首先对企业的内部环境进行衡量,特别是对企业的战略进行分析,防止企业可能出现的盲目并购所形成的并购风险。在并购中,矿山企业应事前进行并购战略的制定,并和企业总体战略相吻合,才能把握住并购的战略方向,不至于“迷路”。 同时,并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所在,了解企业发展中的资源需求,进而才能有效的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目标企业,选择适合的并购对象。在并购中,要制定切合实际估价方法,要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切勿盲目投标,防止因为随意并购所带来的并购财务风险。

(二)采用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和并购出资方式

并购中,要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出被并购企业的价格区间,进而为并购谈判做好信息准备。并购价值估价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金流量现值法、净资产评估法等等。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并购价值。因此,需要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以及并购目标确定不同的并购价值计算方法。一般来说,矿山企业并购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继续经营,应采用现金流量现值法;如果仅仅是获取被并购方的矿产资源或者是资产设备,应采用账面净价值法。如果进行评估,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水平尚可,企业应继续经营,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为零或负数,企业应及时中止被并购企业的经营,在获取并购企业所需要的资源或资产后,将剩余的资产进行出售。而对于矿权评估由于在矿山企业并购中其价值占到并购价的主要部分,因此应重点关注,目前,矿权评估主要采用了收益法,既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采用本金化和折现的途径及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的价值。

(三)整合阶段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员工由于不能及时融合并购企业,可能导致优秀的技术人员流失或者企业员工人心浮动现象发生。因此,并购方矿山企业应及时加强和企业员工的沟通,让其知道并购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好处,以及并购整合完成后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以达到稳定人心作用,让他们迅速融合到新环境中去。同时,并购企业要整合并购文化,通过整合文化来达到企业员工的相互整合。为了实现整合后并购企业的专业化生产的目标,以及实现规模效应和高度的协作生产能力,需要通过对生产经营体系和组织结构体系进行整合,并购后的矿山企业需要对并购后的双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整合,而不单单是对并购方员工的文化培养。通过双方文化的整合,达到认识统一,高度认同的企业文化培养目标,所以进行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是必要。具体文化策略的实施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已经具有稳定的文化传统的,应采取文化融合的模式比稳妥;当并购双方文化差异较大的,应选择优势文化,以优势文化替代劣势文化则顺理成章。另外,对于矿山企业,并购整合后的新企业要牢固树立环保理念,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乃至消除企业的污染,确保企业并购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大鹏,张艳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与发展战略[J].中国煤炭,2010,11

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对策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出现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特别是最近山西省晋城市原北岩煤矿在美国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仅投资两亿多元,就拥有了价值近百亿元国有煤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2007年12月,亚美大宁煤矿刚投产不久,外方决定将持有的合作公司56%股权全部转让给亚美香港。变相出售我国矿产资源,获利近30亿元人民币。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探索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物质基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保障。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故意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和费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企业改制将进一步深入,企业性质将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一些企业在改制时,为了降低企业净资产价值,在为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原始基础财务资产数据时,一方面,故意将一些企业收入,如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该进账的不进账,应确认的不确认,甚至存在一些违规资金,如“小金库”等,故意隐瞒不报,对清查出来的盘盈固定资产、存货物资也采取瞒报或少报的办法,达到降低企业资产的目的;另一方面,改制企业通常还采取虚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等方式,虚列成本和费用,使负债虚增。因为按照财会制度规定,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上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这样通过增大负债或减少资产,这一高一低,就可使企业净资产人为地降低,而国有资产则受到损害。

(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企业进行的改革主要目标是增强企业活力,活化资产存量,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然而,国有无形资产却出现了严重的流失。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表现为:“三资”企业,非国有产权主体无价或低价使用国家土地I“三资”企业组建时,国有技术专利、技术秘密等无价或低价投入;国有无形资产所依附的技工不合理流出,带走r生产技术,营销渠道等秘密;国有无形资产界定不清造成资产及权益的流失;对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由新成立的企业长期使用,致使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等。

(三)部分国家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政府的手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一般带有行政级别。部分国家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独揽的人权,任意侵占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经营者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权,捞取个人好处,把购买豪华轿车、住宅、吃喝玩乐的费用都计人企业成本,挤占利润,造成企业亏损;有的则通过关系交易,从关系企业中获得高额回扣,增加了本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有的甚至通过隐蔽的方式把企业利润转化为个人账户上的存款,然后声称企业亏损。其别贪婪的是一些快退休的负责人,他们认为“辛辛苦苦一辈子,下台之后捞不成了”,形成了中国独有的“五十八岁现象”或“五十九岁现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改革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追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

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力关系,内在具有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但是国有资产中国家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是合一的,是按行业和行政区划来确定其经营管理机构的,这使得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实际上是部门和地方所有,从而使国有资产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出现国有资产在改制等产权变动中严重流失的现象。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资产评估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行政干预、垄断影响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随意性强、保护无形资产的观念淡薄和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等三个方面。

(二)国有资产委托体制不完善

国有资产委托的行政性,最显著的表现在于关系选择的非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实质上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人地位,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因而在选择人(经理)和约束经理行为时,难以借助市场化自由契约特征,或多或少倾向于行政手段。目前,我国一些国有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经理均以任命的方式,实际上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缺乏市场选择的余地,使二者权力界定更困难。

(三)国有资产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还没有国有资产相关立法,未从法律层面上对国有资产的收益处分权进行界定,无法可依问题存在。此外,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尚无专门立法,没有专门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职能机构;无法切实履行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未建立群众监督国有资产的制度,缺乏对国有资产流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能力;对国有资产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有关监督约束规章制度;未形成健全的约束机制,无法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等。

三、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治理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

(一)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

近年来,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新型管理体制。虽然没有明确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分解为“分级所有”,但是在所提出的双层出资人体制模式中,却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出资主体地位。出资人主体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与所有权主体相同的法律内涵。因此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清晰地划分出国有资产的权利与责任归属,才可以充分调动地方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尤其是对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方面严格审查。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准则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坚决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惩处。

(二)市场化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

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可能完全排除行政任命制的必要性,但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选择经营者的方式,尽量减少行政任命的范围和数量,扩大市场化的比重。首先,对于国有相对控股或竞争性领域中的一般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应在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前提下,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选择经营者;其次,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和重要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缩小行政任命的范围,只任命主要的经营者,其他副职可采取市场招聘的方式;再次,即使对于行政任命的主要经营者,也可以结合市场选择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拘一格选拔经营人才。

(三)加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追偿

第7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产;循环经济

Abstract:Therestrictionofresourceshasbecomeanimportantbottleneckduringtheprocessofdevelopingabetter-offlifesocietythroughoutthecountry.Asfortheexistingproblemsinthemanagementofmineralresourcesassetsand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mineralresources,thepaperprovidessomerelevantmeasurestoutilizemineralresources,developcirculareconomy,perfectcapitalizedmanagement,realizefundamentalchangeineconomicgrowthpattern,alleviatecontradictionofresourcesrestrictionessentially,improvequalityand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economy,etc.

Keywords:mineralresources;mineralresourcesassets;circulareconomy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是不可再生资源,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现状

(一)产权管理混乱,部门之间条块分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境内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经营权(或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行政权三者混淆,以行政权、经营权代替所有权管理,国家所有权受到条块的多元分割,国家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地位模糊,产权虚置或弱化,各种产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缺乏协调,造成了权益纠纷迭起。

(二)矿产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严重

矿产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1)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煤矿只有23%,铁矿只有45.4%,十大有色金属矿分别只有23%-72%。在综合利用方面,采矿回收率只有30%-3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20%。在1953-1986年的33年间,我国国民收入增长6.8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期能源消耗增长14.1倍,生铁消耗增长23.4倍,4种有色金属消耗增长35倍,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2)资源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

(三)产权转让市场和法制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存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根据谁能提供更多的租金,也即谁能更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经济学的效用原则来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统一制定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四)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另外,我国矿业目前处于“找矿不如采矿的,采矿不如冶炼的,冶炼不如深加工”的现状,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在探采阶段得不到实现,而是向下游深加工企业流转。

(五)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二、走循环经济道路的必要性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1)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2)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4)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二)循环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它既要求物质在经济体系内多次重复利用,进入系统的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达到生产和消费的“非物质化”,尽量减少对物质特别是自然资源的消耗,又要求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可以为环境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循环经济实现“非物质化”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功能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提品本身,做到物质商品“利用”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的最大化,并在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的同时,大幅度地减少物质消耗。同时经济体系各产业部门协调运作,将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部门的原材料,从而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进而形成“最优生产、最优消费和最少废弃”的社会。总之,循环经济物流模式可以认为是“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

(三)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到20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三、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循环经济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理顺产权、规范管理、实行产权管理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

(四)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在各省(区)、市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可以全面清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摸清各省乃至全国概查以上、至今尚未设置矿权的矿产地分布情况,为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

2.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

3.对进场交易的标的,要符合规范要求。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块范围以经纬度1’*1’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投入以后方可交易(转让)。采矿权对应的开采范围必须有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地质勘探储量报告。勘查范围或开采范围必须无矿权纠纷。

4.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目前,我国矿业权中间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为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狭窄。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有的省(区)只有少数几个这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严重制约了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快矿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有矿业权中间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社会法人;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化中间机构,鼓励企业、私人、社会组织和外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经纪等业务。

(五)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首先,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其次,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六)完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目前对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有不同的观点:或以发现成本为主,或以成本法结合收益法,或以收益法为主,或认为主要受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矿产资源资产的价格(P)如前所述应包含资源原始价值(P0)和普查勘探等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P1)两部分,并要考虑勘查风险、矿藏埋深、矿石品位、矿石结构、采选冶难度、交通条件、储量及储量级别等因素。为了便于价格管理,解决资源价值价格严重背离的事实,可以比照建筑定额方法,制定全国或省区的各类矿种的基本价,再考虑上述实际因素乘以调整系数(T),用公式表示为:P=(P0+P1)×T,P0、P1的确定一般采用收益法。

参考文献:

[1]遇华仁,梁钰.基于循环经济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J].中国国土资源,2006(2).

[2]陶建华,厉福荣.矿产资源领域走循环经济之路探索[J].中国矿业,2006(1).

[3]马伟.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研究[J].会计实务,2006(4).

[4]谭旭红.关于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6(6).

[5]汪应宏,汪云甲,杨敏.我国推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有色金属,2001.

第8篇

一、无形资产驗资业务风险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驗资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驗资过程中由于违约、过失、欺诈等原因,出具不恰当的驗资报告,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应当针对以下几种无形资产驗资情况具体分析其可能遭遇的执业风险:

(一)出资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驗证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入资的,其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企业可以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及采矿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设立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股东要求中介机构对出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情况。由于评估责任不能替代或减免驗资责任。因此,在对无形资产出资的驗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查阅评估报告,核实财产的产权归属。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出资的资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诉讼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资,有产权证书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否则不予以确认其出资。在实务中,还有以公司名称、企业品牌、长期客户、特许经营权协定等体现市场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评估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入资,注册会计师在核实这些资产的价值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发展前景、市场供需情况等多种复杂、易变的因素,真实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二)兼并收购中无形资产的驗资风险

并购作为一种企业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核心资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企业并购动因。但是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本计量根本无法揭示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如IBM在收购莲花公司时,莲花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仅为5000万美元,而收购价达到35亿美元。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的账面价值产生极大的差距,表明无形资产不能很好在反映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真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交易价格是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协商产生的双方均可以接受的价格。这种交易价格的特殊性,会引发企业的关联交易或者是操纵价格,可能使得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交易价格远远背离了其真实的价值。并且无形资产的内涵智力资本和知识具有积累性和沿袭性的特点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可升级性,评估人员选择的评估参数随意性很大,这些无形资产价值的可能会被过高的估计(或者低估),导致评估无形资产的结果不真实、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驗资时,要认真审驗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合理、真实等。如果过度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就会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驗资报告。

(三)增资扩股中的无形资产驗资风险

增资扩股时驗资的审驗重点在于出资行为的真实性,与设立驗资相比,增资驗资时,识别和排除被审驗单位以自有的无形资产或第三人的无形资产做虚假出资有一定的难度。增资驗资时,由于企业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积累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当企业筹资无望又急于增加注册资本时,就可能以自有的资产或第三人的资产假充投资资产提供审驗,或以购买行为冒充接受投资行为。以无形资产增资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应办理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手续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经办理;二是经评估入价的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评估价值是否是各方所确认的,不能将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增资;三是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查阅技术鉴定书,四是审驗当前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是否进行了摊销。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形资产驗资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驗资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无时不需要敏锐的专业判断能力。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其驗资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就越小。而驗资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不高,必然带来驗资风险。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无形性、种类繁多的特点,如由企业开发经营的成果、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信息资料和商业机密等,涉及的领域庞杂、影响因素众多,并且企业有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这些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使得注册会计师不能够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资证据。而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专业性又极强,即使注册会计师收集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由于专业的限制,不能够有效的判断这些证据的真实价值。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准确而有效的价值判断时面临很多难题,产生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三个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而在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驗资过程中,由于无形资产操纵的空间大,为了争取客户和经济效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其独立性受到诸如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在压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导致其在驗资的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甚至是在客户的要求下,违背原则,为客“出谋划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负责任的驗资报告,最终导致巨大的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认识无形资产驗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断能力办理驗资业务,规范执业,控制和防范驗资风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源头防控风险,慎审选择客户

防范和控制风险要从源头做起,必须对客户进行慎重选择。多数情况下驗资业务接触的是新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这些驗资项目时,要对他们的组建情况深入的了解,沟通交流的问题要全面细致,尽可能的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风险点,降低事务所风险。另外要明确委托方的驗资目的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加强对被审驗单位管理层诚信度的考虑,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本结构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较大,要综合考虑这些委托单位社会信誉,对驗资项目事前进行风险评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风险意识。

(二)从流程过滤风险,强化质量控制

驗资风险中的风险和漏洞主要是因为缺少规范的驗资行为以及不严格执行驗资程序导致。要防范和减少驗资风险,要区分不同的驗资类型和出资方式。就无形资产而言,其具有变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其账面价值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真实准确的获取充分且恰当的驗资证据,完成各项审驗程序,编制审驗底稿。事务所对于驗资业务的各环节都要监督和审核,从接受业务到制定驗资计划,进行审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出具驗资报告严格执行多级复核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注册会计师追加审驗程序,补充取证,避免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驗资报告。做到从整体到具体流程的全面质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证驗资报告的质量。

(三)从软件打造实力提升专业能力

事务所驗资业务对象包括了各个行业、各个专业,对从业者的敬业精神要求相当严格。所以要强化驗资者的后续教育,提高执业技能与道德修养。无形资产的驗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专业性、创造性和复杂性,要求提高驗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扩大知识视野,并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而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要求驗资人员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政策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使他们的执业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驗资业务的疑难问题上游刃有余,规避驗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的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加强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促使驗资人员在对无形资产的驗资过程中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恪守职业道德,抵制诱惑。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督和引导,加强事务所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驗资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降低驗资风险,保证驗资质量。

第9篇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但也应该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且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有法可依,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三)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为公司治理和物权保护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模式。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是上述两法的拓展和延续,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资产的物权保护两个方面,提供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措施。所以该法承担着与前述两法有效衔接的责任。《物权法》着眼于物权的一般性,强调对抽象权利主体的一体保护,无法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作出量体裁衣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特点

(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其管理可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国资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考虑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其与现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这样安排出于两点考虑:其一,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不容忽视。其二,目前,金融风险不仅影响虚拟经济还影响实体经济,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我国的现状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把游离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外的金融资产纳入本法,为以后出现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留下空间。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出资人责任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国资委重新进行了定位,只作为出资人,其监督职能被剥离了。这就打破了以前用部门监管作为主概念的法律关系,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三)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宽松,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此外,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构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层收购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第10篇

关键词:估价;评估;专业划分;法律责任;误差

中国现代估价行业虽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兴起的,但业内的某些基本用语用词和思想观念等,仍然受到传统理论和认识的束缚,仍然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之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估价行业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不仅境外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会进来,中国的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迟早会走出去。为此,估价行业应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将有关用语用词和思想观念等放到国际大视野和现代市场经济下进行重新审视。

一、估价与评估的含义有所不同

估价活动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特定目的,对特定资产在特定时间的特定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目前在估价行业中,对这种活动的称呼不尽相同,主要有“估价”和“评估”两种。

一般情况下,估价和评估可以不作区分,能够交换使用。但是科学、严谨地说,“估价”、“评估”两者的含义不完全相同。相对于价值分析、测算和判断活动,估价的含义更加精准、明确、具体,就是专指对经济物品(即通常所讲的商品、资产、财产等)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含义很宽泛,不只限于对价值进行评估,还可以指查验某人、某物或者某项工作、活动等,以判断其表现、能力、质量、效果、影响等。评估一词目前还被广泛用于许多领域,法规和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评估”活动。例如,教育评估、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评估、国防评估、绩效评估、风险评估、节能评估等。即使是使用“资产评估”这个概念,它不仅包含资产价值评估,还可以包含资产的质量评估、性能评估、制造技术评估、投资风险评估、担保贷款风险评估,甚至可以包含资产管理体制(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评估等。因此,虽然估价应当建立在对估价对象的质量、性能等评估的基础上,但为了表述上更加精准、明确,应当把以得出价值为目标和最终结论的评估,称为价值评估或者简称估价。同理,以其他某个方面作为目标和最终结论的评估,应明确地称为相应方面的评估。只有当评估的目标和最终结论为综合性的或者目前一时难以找到恰当的用词予以准确表述时,可以笼统地称为评估。另外,“资产评估(asset appraisal)”这个概念在国外也很少见。

二、估价行业所从事的估价是专业估价

对估价作广义和通俗的理解,即估计经济物品的价格或价值,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不论他(她)估计得对与错,也不论其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但是,估价行业所从事的估价,是一种提供专业意见、具有公信力、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专业估价。由于这种估价活动的技术性很强,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与否关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会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财产安全,例如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的估价关系金融安全,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服务的估价关系社会稳定,所以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的,只能由取得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来从事。

专业估价与非专业估价主要有以下5点不同:(1)由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完成——专业估价是由具有相关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取得相应估价资格的估价师和具备足够数量的估价师等条件、取得相应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完成的。(2)是一种专业意见——专业估价不是凭直觉、感性认识得出的,而是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经过严谨的分析、测算和判断得出的专业意见。(3)具有公信力——专业估价提供的意见较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具有证明效力,能使公众相信、认可或接受。(4)实行有偿服务——专业估价要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一种有偿服务行为。(5)承担法律责任——专业估价要对估价的过程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估价师和估价机构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自己从事的是专业估价,并让服务对象和社会大众确实感受到你很专业。

三、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需要专业估价

一种职业乃至一个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建立在社会对它有内在需要的基础上,仅靠行政命令等外在的强制要求是难以维持长久的。因此,如果社会大众无法认识或了解一种职业、一个行业存在的理由,以及这种职业、这个行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进步带来的贡献,那么这种职业、这个行业就难以在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存在下去,更不用说要持续发展了。

虽然任何资产在交易中都需要衡量和确定价格,估价行业希望所有的资产都要估价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需要专业估价。对于价值量较小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资产,通常不需要专业估价。例如,2004年11月2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可见,一种资产只有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才真正需要专业估价。这是因为:(1)一种资产如果不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相同的很多,价格普遍存在、人人皆知,或者常人依照通常方法(例如通过简单的比较)便可以得知,就不需要专业估价。(2)一种资产虽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如果价值量不够大,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估价的花费与资产本身的价值相比较高,甚至超过资产本身的价值,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估价显得不经济,则也不需要专业估价。因此,真正需要专业估价的主要是房地产、古董和艺术品、矿产、企业整体资产以及某些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四、估价应当划分为不同的专业

在需要专业估价的不同类型的资产中,因为它们之间的特性不同,把握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质量、性能、新旧程度、产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市场行情等,所以对它们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不是同一个估价师甚至不是同一家估价机构所能胜任的。例如,对于房地产、古董、矿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很难有同一个人对它们都“识货”,更不用说要科学、准确地评估出它们的价值了。进一步来说,估价是与估价对象这个“物”密切相关的,与某些浮在“物”之上的专业服务不同,而类似于设计。建筑设计、汽车设计、服装设计、发型设计等虽然都是设计,都需要造型和讲究美观等,但仍然“隔行如隔山”。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通常也只有具有相应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估价师得出的估价结果才令人信服,才具有公信力,估价因此必然会出现适当的专业分工,形成按照估价对象划分的不同专业和相应的估价师。国际上,一般把估价专业划分为房地产、艺术品和古董、矿产资源、机器设备、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几大类。即使是房地产估价,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还分为住宅估价和商业房地产估价两大类。在这两类中又有各自的专业范畴。例如,在住宅估价中,有的房地产估价师专做小型的(一至四个单元)给多户家庭使用的住宅估价,有的房地产估价师专做大面积住宅估价。在商业房地产估价中,有的房地产估价师可能专做土地开发估价,有的房地产估价师可能专做工业房地产估价,或者专做写字楼估价,或者专做零售商业房地产估价。

总之,估价如果不分专业,一个估价师如果什么资产都可以估价,就好比是一个教师什么书都可以教,一个医生什么病都可以看,某些估价师可能因所有估价业务都可承揽而一时得利,但终因没有专业化发展而不能提供优质服务,进而会发生“信任危机”而不被社会认可,得不到社会尊重、没有尊严,估价行业难以持续发展,最终受害的将是估价师和估价行业自身。至于估价机构,可以根据拥有的估价师的专业情况以及自己的发展定位等,专营某种资产估价业务,成为某种专业的估价机构;或者从事多种资产估价业务,成为综合性的估价机构。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质是,各个估价管理部门要求估价机构的名称必须有“资产”、“房地产”、“土地”等字样才给予相应的估价资质。这个规定阻碍了估价机构的发展,应尽快取消。只要求估价机构名称有“估价”或者“评估”字样即可,估价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定位或者优势等,自愿确定名称中是否带“资产”、“房地产”、“土地”等字样。

五、估价行业中房地产估价占主体

古今中外,无论是从估价师数量还是从估价业务量来看,房地产估价都在估价行业中占主体。房地产估价之所以占主体,主要是因为下列三方面造成的:

(1)房地产“量大面广”,其他资产的数量相对较少。房地产数量庞大,社会保有量和每年的新增量都很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财富中,房地产是其中比重最大的部分,一般占50%~70%,即其他各类财富之和也不及房地产一项,仅占30%~50%.在总量不多于房地产的其他资产中,许多资产还因为不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而不需要专业估价。某些资产虽然在理论上需要专业估价,但因为数量很少,估价业务“千年等一回”,从而难以支撑起人们专门从事其估价活动,也就没有相应的估价师这种专门职业。一旦需要估价,通常是依靠相关研究者或者设计者、制造者提供专业意见。在需要专业估价并能支撑起人们专门从事其估价活动的其他资产中,一般还要分专业。这些就使得其他资产估价专业相对更小,房地产估价在估价行业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转贴于

(2)房地产需要估价的情形较多,其他资产需要估价的情形相对较少。房地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主要是发生转让行为,在转让的情况下需要估价。房地产除了发生转让行为,还普遍发生租赁、抵押、征收、征用、课税等行为。因此,不仅房地产转让需要估价,而且房地产租赁、抵押、征收、征用、分割、损害赔偿、税收、保险等活动也都需要估价。纵观古今中外,对房地产估价的需求远远大于对其他资产估价的需求。

(3)房地产估价还普遍提供房地产咨询顾问服务,其他资产估价主要限于价值评估本身。因为房地产估价师不仅懂得房地产价值及其评估,而且具备有关房地产价格及其影响因素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所以,房地产估价师也是“房地产价格专家”、“房地产市场分析专家”、“房地产投资顾问”,人们通常还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市场调研、房地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房地产项目调查评价、房地产购买分析、房地产资产管理等业务。这就使得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更大、更广的发展空间。

六、估价本质上是评估价值而不是评估价格

过去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为了避免与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内涵——“劳动价值”相混淆而引起一些不必要和无意义的争论或者产生误解,特别是当时人们对本质上不是劳动产物的土地,否认它有价值或者对它是否有价值存在很大的分歧,从而采用了“价格评估”的称谓而未采用“价值评估”的称谓。

价值(value)和价格(price)之间的关系及本质区别是: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是相对客观和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中心”;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是实际发生、已经完成并且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它因人而异,时高时低。现实中由于定价决策、个人偏好或者交易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无知等原因,时常会出现“低值高价”或者“高值低价”等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因此,为了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也为了与国际上通行的估价理念、理论相一致,便于对外交流沟通,应当指出估价本质上是评估价值而不是评估价格。

还需指出的是,虽然估价是评估价值,而且理论上是价值决定价格,但估价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外表的价格来了解内在的价值。这就如同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但要了解人的心理活动则是通过观察其行为那样。

七、估价应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替代市场定价

估价(valuation)与通常意义上的定价(pricing)有本质不同。估价是提供关于价值的专业意见,为相关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定价往往是相关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即诸如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或者买卖双方的成交价等,应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交易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或者需要,可以使其要价、出价或者成交价低于或高于交易标的的价值。例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府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发展,在向其提供土地时可以给予价格优惠;或者为了限制某些产业发展,可以对其实行高地价政策。例如,1992年11月4日《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并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至于私人之间的让利交易就更不用讲了。

进一步就估价是一种广义的“定价”来说,虽然价值总的讲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估价在表面上或形式上也为一种主观活动,看上去是估价师在给估价对象定价,但是对于估价师或者某个市场参与者而言,价值则是客观的、由市场力量决定,即价值是由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而非个别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所形成。因此,估价不是估价师的主观随意定价,而是估价师模拟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思维和行为,在充分认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和过程,以及深入调查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测算和判断活动,把客观存在的价值揭示出来。换句话说,估价是基于估价对象的价值本来就存在,估价师只是运用自己掌握的估价理论知识、积累的估价实践经验去“揭示”或者“发现”它,而不是去“发明”或者“创造”它。

八、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

估价行业外的人通常认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提供的评估价值,应是在市场上可以实现的。否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实际上,估价是估价师以“专家”的身份发表自己对估价对象价值的见解、看法或观点,即估价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而不应被视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估价对象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虽然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但并不意味着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可以把估价专业意见的作用分为性质不同的两类:一是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二是鉴证性或证据性的。为估价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例如评估投资价值为委托人确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估价报告是一种“私人产品”,这种估价通常是属于咨询性或参考性的。为估价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别是给众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评估市场价值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提供参考依据,估价报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这种估价通常是属于鉴证性或证据性的。在这两类起着不同作用的估价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在起着鉴证性或证据性作用的估价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在起着咨询性或参考性作用的估价中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估价的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文本)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估价都有误差但误差应在合理范围内

从估价行业外的人来看,合格的估价师对同一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应是相同的;对于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估价,评估价值是否正确还应当用事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来检验。但在实际中,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常常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即使是聘请合格的估价师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估价目的、同一估价时点下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不同的估价师得出的评估价值往往也不相同。这就产生了估价准确性的问题。

对估价准确性问题的全面认识包括:

(1)即使都是合格的估价师,也不可能得出完全相同的评估价值,只会得出近似的评估价值。因为估价总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不确定性下做出的,不同的估价师掌握的信息一般不可能完全相同。

(2)所有的评估价值都会有误差,即:评估价值=真实价值+误差。估价对象的真实价值只是理论上存在,实际中不可得知,因此评估价值有误差是必然的。即使是高度、面积、重量等一般物理量的测量,被测量物和测量工具通常还是有形的实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差。更何况是估价,它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选用无形的估价方法等去测量看不见、摸不着的价值,存在误差也就不难理解了。

(3)不能用物理量测量的误差标准来要求估价的误差标准,应允许估价有较大的误差。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在估价委托人起诉估价师的法庭诉讼中,法官使用的误差范围通常是±10%,有时放宽到±15%,对于难度很大的估价业务甚至放宽到±20%.如果评估价值超出了误差范围,即可以认为估价师存在“专业疏忽(professional negligence)”。但以误差范围来判断估价的准确性,在英国估价行业内一直有争议。虽然如此,估价误差还应有个度,误差应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就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误差范围,上述英国的估价误差范围值得借鉴。

第11篇

关键词:资源型 企业并购 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264-02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委、省政府着眼于“安全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率先发起了全省煤炭资源整合,2008年9月,山西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文),2009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等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落实,加快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重组的步伐。经过近两年各方面的鼎力推动,已初见成效,并且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内蒙、陕西等资源大省也都相继跟进。

但在矿产资源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成为制约整合重组进程的瓶颈,也可能成为埋下法律风险的隐患。笔者作为企业法律工作者,曾参加多个案例的收购方案策划及实施,旨在灵活有效地运用多种法律介质,降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现结合工作实践,立足于法律风险事先防范,就资源型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模式选择做一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山西省乃至全国的资源型企业并购重组工作有所借鉴。

一、模式操作比较

近两年来,山西省大规模的煤炭企业整合重组,主要以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模式进行,其中,股权收购又以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较为多见,此两者间在持股主体、交易对象、对价计算依据等方面有细微区别,但并不影响它们与资产收购的原则区别,故这里暂不赘述。下面仅就两者的实物操作在概念、主客体、负债风险、税收负担、政府审批、第三方收益影响、优劣势等方面做一比较(见下表)。

二、名为资产收购实为兼并重组的案例辨析

笔者在工作中曾处理过一桩通过法院确认名为资产收购实为兼并重组从而成功主张债权人权益的诉讼。案件情况简要如下:某政府财政性资金性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某煤矿企业的债权人,2005年3月30日,该煤矿所在县政府与某央企及该矿三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该央企支付对价收购该煤矿全部资产。该债权人在其持续多年的债权主张过程中,由于该煤矿、县政府、某央企三方相互推诿,债权始终不能实现,债权金额累计约2500万元。在收贷过程中,该债权人注意了解到上述三方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中约定,该央企通过支付对价将取得原该煤矿的全部资产及矿业权,接受该矿原有全部正式职工,承继该矿部分正在对外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明确要求原煤矿必须予以注销。在实际履行中,该央企作为收购方不仅接收了被收购方的全部资产和权益,而且接收了被收购方全部正式职工,承继了被收购方的合同权益。此外,在省工商局注销了原煤矿的同时,又依托原煤矿的资产和井田设立了冠以该央企名称的新煤矿,作为该央企旗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该项资产转让行为名为资产收购,实为企业兼并重组,其目的有二:一是规避监管,二是逃避债务。基于以上认识,该债权人积极向法院汇报沟通情况,获得了市省两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该县政府对债权人在原煤矿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该央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例表明,在实务操作中,法律工作者尤其要注重收购模式的判别分析,不能局限于表面上的现象而受蒙蔽。要更加注重法律关系的实质,能够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事实部分尚且不能甄别清楚,法律适用上就更加可能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后果,这是非常值得我们警醒的。

三、慎重对待并购重组中的债务风险

综合上述,股权收购主要关注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并通过控制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掌控目标公司完整的生产能力或者盈利能力。股权收购过程中的税费相对较低,因此,股权收购成为公司扩张中的常用手法。资产收购中主要关注的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其中,动产可以通过占有状态和财务记载,了解其产权状况,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查询登记资料了解其法律状态,比较容易控制交易过程的法律风险。但由于资产收购往往涉及到巨额的交易税费,给收购方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而且仅仅进行资产收购不足以获得目标公司完整的生产能力或者盈利能力。实践中单独进行的资产收购情况并不多见。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尤其在股权收购中,由于股权收购之后目标公司本身没有改变,目标公司应当承接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收购股东和原股东可以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区分责任)。实务操作中,收购股东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原有负债特别是原股东没有主动披露收购方也难以发现的或有负债要格外注意。实践中,针对债务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防范:一是公告。将企业兼并重组行为(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相应债权做出妥善安排。二是选择有利的并购方式。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及其资产进行慎审评鉴,对目标公司债务仍存疑虑的,可以考虑回避股权收购,采取收购核心资产、托管或共同投资新设公司等方式运作。三是约定债务承担范围。在并购合同中约定并购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的范围。对于超出范围的,可以拒绝承担或者由出让方向并购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并购合同中的这种约定,只在并购合同的各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购方只能在目标公司对外承担了债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进行追偿。四是约定支付方式及风险担保。在并购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并将一部分款项作为尾款,用以或有债务的保证金,防范潜在风险;或者以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作担保。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发生未包含在合同内或通过合同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或风险的,则将上述保证金支付给出让方,相应的担保亦依约终止。

参考文献:

1.程合红等.国有股权研究.江平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范恒山主编.资本运营:操作模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第12篇

从“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保留下来的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地质体或地质现象”这一定义可知,地质遗迹具有如下属性:

自然性:地质遗迹是地球长期演化发展自然形成的地质体或地质现象,不是人为制造的,因此其具有自然性。

实体性:每种地质遗迹都具有一定的具体形态和规模,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实体。

不可再生性:地质遗迹是地球长期演化发展自然形成的,因此,一旦遭受破坏,就不可复原,也不能复制,显示了它的不可再生性。

资源性:地质遗迹能被人类开发利用,并产生经济效益,具有典型的资源属性。

有价性:地质遗迹的价值属性包括三个方面,即地质遗迹具有研究价值、观赏价值和直接的经济价值。

相对永续利用性:有些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将被消耗,但地质遗迹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并不会被消耗掉。从这个角度来说,地质遗迹具有开发利用的永续性。然而,这种永续性并非是绝对的,它也有可能因地球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如地震、风化剥蚀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而遭受破坏,因此,我们认为可称之为相对永续利用性。

综上所述,地质遗迹是一种资源,是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种和土地、矿产资源一样的资产性资源,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然而我国过去并未明确其为一类资源,也没有按照资源进行管理,这是应该引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的。

价值内涵是什么

从地质遗迹资源的属性特征进行考虑,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的内涵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与地质遗迹应该是属于同一整体之中,在作用上是整合一致的;二是该属性特征还反映了相互性,人和地质遗迹资源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而不是单一的征服与被征服以及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三是该属性特征还反映了地质遗迹资源价值更主要的本质是功能、效用和利用的可持续性。

如果从所有权关系入手,对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的内涵加以理解,不难看出,地质遗迹资源具有两权分离性。一方面,地质遗迹资源为人类所有,国家代表人民拥有地质遗迹资源的权益,是公共财物,应该对其进行积极保护,无偿使用地质遗迹资源,其代价将是国家在地质遗迹资源破坏过程中蒙受的一切形态的各种经济损失,并直接导致地质遗迹资源利用的不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地质遗迹资源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可以转让,具有利用性,可让社会公众了解地球的历史变迁及发展,观赏各种地质作用的形迹及奇特的景观造型,使地质科学文化直接服务于民众的日常生活。

价值构成是什么

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依附于它的内涵特点之上,相对其本身而言的价值称为“地质遗迹价值”,而对于经过一定的人类劳动并凝结于地质遗迹资源中的价值,称之为“附加劳动价值”。“地质遗迹价值”根据其表现形态(有形/无形)分,又包含物质性资源价值和功能性(生态服务)价值两个部分。据此,可认为地质遗迹资源价值由物质性资源价值、功能性(生态服务)价值和人类附加劳动价值构成,其实质是一种综合性的复合价值。

物质性资源价值(V1)体现的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天然价值,是地质遗迹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价值。其所以未经劳动而有价值,原因在于它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稀缺。各种地质遗迹由于记录了其所在地区或地点的古地理、古气候、古生物、古构造等多方面的地球演化信息,因而能科学地说明某些地质事件发生的特点和某段时间内地球演化的历史,虽然未曾凝结人类的活劳动或者物化劳动,也是具有价值的。

间接价值(V2)主要指的是地质遗迹生态系统间接的地质遗迹功能价值,是与地质遗迹生态服务功能有关的、养育或维持其他生命存活和发展等方面的价值。生态价值是潜在的价值,体现的是间接价值,这种潜在价值是由地质遗迹资源的效用性及稀缺性决定的。地质遗迹资源的稀缺性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人类活动使某些地质遗迹资源数量减少、枯竭和耗尽;二是地质遗迹资源和地质遗迹条件的贫化、退化和质变;三是地质遗迹资源的生态结构、生态平衡被摧毁和破坏。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资源不能无限地提供给人类加以利用。为了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必须在认识其稀缺性的基础上明确其相应的价值。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使其自身蕴含着潜在价值,这部分价值起着人与地质遗迹的连结作用,即为生态价值。

选择价值(V3)指在今天的认识水平下,不知道地质遗迹资源在未来会有什么样的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了保证后代人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必须作出意愿选择支付的价值。其价值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随人类文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特征,难以计量。

存在价值(V4)指为确保某种地质遗迹资源的继续存在而愿意支付所体现出的价值,是独立于人类活动以外的价值,是一种非商业功能价值,或一种尚未发现的使用价值。人类虽不清楚其将来的利用方式但相信其存在的价值,这是一种几近无法计量的价值。

附加劳动价值(V5)是指人类通过各种实践活动(如地质遗迹资源的利用、保护、科研等)投入到地质遗迹生态系统中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可以直接按社会资本投入量与劳动力价值量进行估算。

地质遗迹资源各价值的总和构成了地质遗迹资源总价值(V),即V=Vl+V5+V2+V3+V4。其中V1和V5比较小且容易计量,当前地质遗迹资源的价格基本上是低于或接近于这两者之和。由于V2、V3和V4价值十分巨大且计量十分困难,与Vl和V5加总后所构成的地质遗迹资源总价值V的数额也就十分巨大,远远高于当前地质遗迹资源价格,但由于无法准确计量,只能进行初步的估算。这也是当前地质遗迹资源定价中的一个难题。

资产化管理的理由

如前所述,地质遗迹资源是一种有形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一种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一样的资产性资源,对那些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尤其是这样。如张家界武陵源砂岩峰林地貌地质遗迹分布区,由于极具观赏性而成为世界瞩目的旅游观光胜地,目前每年因其带来的经济效益达数十亿元之巨。这样一处地质遗迹资源,难道不是一笔巨大的资产吗?

然而,对这一极具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过去在管理上是比较混乱的:环保部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建设部门设立了风景名胜区,林业部门设立了森林公园,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了地质公园,但到底由谁管理、怎样管理却并不明确。因此没有一个整体的管理思路和保护规划,曾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经营理念急剧膨胀,一度造成景区城市化。

除此以外,其他以地质遗迹资源为主体的很多旅游区、点也存在类似现象。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开发,一不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二不提出保护要求,即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有的一转让就是半个世纪之久,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也无法实施对这一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为此,我们认为,借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成功管理模式,对地质遗迹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是最佳管理方式。

资产化管理结构体系

一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基本取向,有显著的特点。

二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保证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确保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真正做到确保所有落实经营权。

三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资源的利用效益。

四是这种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要有利于合理协调中央和地方、不同所有制企业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把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国家经济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

地质遗迹资源既然是一种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但目前管理比较混乱,多部门管理的情况十分突出。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国土资源部为地质遗迹资源的主管部门,而实际上并未统一管理起来。为此,作者认为在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国土资源部门统管、相关部门协管的结构体系。

资产化管理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目标纲要提出:依法保护并合理开发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和海洋资源,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可见,实现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理想的方式。所谓地质遗迹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遵循资源的自然规律,按照资源生产的实际,从资源的开发利用到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生产管理,并同时具备三大特征:确保所有者权益、自我积累增值性、产权的可流转性。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尝试应用资产化方式管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多次召开资源资产化管理专业研讨会,相关的资源资产管理已经开始试点示范,尽管在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中有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毕竟开创了我国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新领域。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带来外来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首先表现为资源,而资源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某些物质和能量,资产是随着人们对资源内涵的认识不断加深而在理论上赋予新意以后产生的概念。只有那些通过法定程序明确权属的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经营的,并可确认和计量的资源才称为资产,资源是转化为资产的主要源泉。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它是能够给人类带来收益和财富的资源,即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科技水平下,对这种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能够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地质遗迹资源资产是资产,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是自然物,有经济使用价值,已为某经济主体经营、开发和利用。

地质遗迹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就是遵循资源的自然规律,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从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利用到生产再生产,按照经济规律进行投入产出管理。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地质遗迹资源科学管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实施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地质遗迹资源产权交易市场,然后通过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将资源资产价值列入经济主体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这样才能综合反映地质遗迹资源资产状况,才能谈得上地质遗迹资源的科学管理,从而为地质遗迹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行国民大核算打下基础。

资产化管理的目标

一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与培育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生态环境大幅度改善,可持续发展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地质遗迹资源及其产品市场体系。重点要明晰产权,显化地租,理顺收益,规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对地质遗迹资源配置的巨大而无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权属流转的公平规范化。

三是使地质遗迹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反映和补偿。

四是地质遗迹资源的经营形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经营转化。

五是确保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地质遗迹资源资产的增值积累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建 议

一是坚持地质遗迹资源国家产权管理的原则。

二是区分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所有权职能。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对地质遗迹资源管理的行政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模糊了行政权限,也淡化了所有权管理。建议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地质遗迹产权管理机构,使地质遗迹资源的所有权职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并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地质遗迹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有步骤地查清全国地质遗迹资源家底,科学合理地编制全省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四是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地质遗迹的专项法律,国家应尽快制定系统专门性的与地质遗迹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属性、管理模式、经营出让方式,使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有法可依。

五是制定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国家应制定与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对经营者保护地质遗迹的行为给予奖励、减免税。对于破坏地质遗迹的经营者,则根据地质遗迹的破坏程度进行罚款,增加税赋等。另外,还可以实行保证金制度。

六是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教育与宣传。加强地质遗迹保护的教育与宣传,教育全民珍惜、爱护地质遗迹资源,使他们认识到地质遗迹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保护的重要性。

七是加强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理论研究和资产评估体系的构建。针对地质遗迹资源的特征,结合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经验,加紧研究符合地质遗迹资源特点的价值评估体系、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

链 接

评价及影响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现状和湖南省地质遗迹资源特点、保护现状与开发利用情况的分析及地质遗迹资源属性的研究,首次提出地质遗迹资源的价值与资产理念、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思路,初步设想了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的目标与地质遗迹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结合湖南实际提出了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的建议。本研究工作为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点评人:戴塔根(教授、湖南省地质学会副理事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

第一作者简介及学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