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9 11:1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
1.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参加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平等的参与与其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这里的公众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参与范围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救济等不同阶段的环境法律实施活动。
在各国治道变革的实践中,公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步被应用到环境保护领域,美国〈环境法》最早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随后被各国所效仿成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整个过程,可以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注重保护环境使的生态环境污染已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位。人们曾认为仅靠政府或市场就能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时间推移,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和市场调节的缺陷,从此公众被推到维护生态保护环境的前台,环境污染是由人造成的,每个人对保护环境都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公众参与是实施环境保护的必要选择。
1.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渠道”。另外,污染防治法和环境法中也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这些都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制度。
1.公众参与是捍卫自身利益的需要。环境与人类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人类离不开环境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破坏自然环境最后受害的仍是人类自己,所以保护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保护环境要靠公众,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许多国家够实行了环保立法和环保措施,公众成了环境保护的动力。
2.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减少环境纠纷。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有时政府目光短浅受一些短期利益的牵制,难以实现公众所要求的目标,使公众参与进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环境专家的意见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例如北京拆除老岳庙虽然经过政府的批准,但居民反对,最后文物部门认为群众意见是对的,于是变更这个开发项目的内容”。
3.公众参与对政府管理环境起辅助作用。环境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技术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首先,政府不能及时全面的搜集到信息,而公众生活在环境之中容易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帮助。其次,政府资源的不足需要全社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保证环保事业的顺利进行。另外有些环保部门徇私枉法,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公众利益。政府管理的这些弊端从反面说明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环境利益是公众利益,所以政府决策的是否可行关系到各方面利益,他们是直接受害者,作为环境中的一员有权对关系他们环境权的决策提出建议,并且依公众对环境的了解方便收集信息,建议也往往是可行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保证政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打造服务型政府。
4.公众参与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政府是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但是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仅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而公众的广泛性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缺陷。就各国情况来看,目前环境执法不太受重视,公众参与可以使自己救济自己,减轻了环境执法部门的负担,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由此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实现。
2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公众参与有一定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规定太分散不集中,难以执行,且容易出现各法条间的冲突,另外政策性文件的中的规定在公众中缺乏法律权威性,不易实施。
—个好的环境.却不愿意为此有所付出的心态。
2.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环保知识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知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解程度.对环保政策法规,政府环保措施.公众环保权利和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的了解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日常生活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认知度。公众的环保知识处于相当低的层次.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各地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知情率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模糊,一部分人对“治理污染措施”的认知仅停留在环境卫生层面。
3.公众的环保意识及态度不高。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特点。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更多的责任;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环境";公众的道德意识较弱。只有不足一少部分的公众愿意在购物时考虑环保因素并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
4.公众参与环保行为的总体水平极低。高层级参与行为就更少。只有当环境污染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时,愿意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不涉及自身利益则很少会采取主动诉讼行动。
5.公众参与的范围过窄,公众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国外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机关只要它的行为属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为,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去,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而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公众只能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忽视了国家政策、战略方案等方面,而恰恰是在这些环境法律实施阶段公众参与才显得尤为重要。
6.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许多国家为保护公众利益而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环境法中就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曰本的《环境基本法》也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法律中几乎没有关于此的规定。
3提升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能力的对策3.1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曰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3.2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3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1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3.4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3.5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公众参与需要从法律上得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在中国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或是实施办法等。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事务和环境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引入环境诉讼或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环境仲裁机构,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建立被告方举证责任制,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机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做进一步扩展,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环保。改变目前单一靠检举和揭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局面,充分发挥群众的聪明才智,加强事前预测,从过去的末端参与到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从事后监督的参与到事前与事中参与,从环境个案的参与到环境决策参与,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多样化。使公众从微观参与到宏观参与,真正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的甘肃省,是黄河上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从甘肃全省情况来看,草原区的草场退化严重,荒漠化日趋加剧;河西地区,是全省乃至全国沙尘暴的发源地之一;陇南地区,地表的石质化严重,滑坡、山洪、泥石流常有发生。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甘肃农村及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现状
1.1 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积极性
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理论。萨克斯认为,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产,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应摒弃过去认为的环境要素为自有财产或无主财产的传统观念,将其纳入到所有权客体范围之内,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但是,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在甘肃农村,65%的村民都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属于哪一个农民单个所有。在这一思想下,当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时,很少有农民群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家园环境以免遭破坏。过度的利用自然资源,毫无节制地占有、使用和支配自然资源,必然导致环境恶化,引发资源枯竭。
1.2 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1968年美国学者加勒特·哈丁,首先提出“公有地悲剧”理论模型。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每个人也都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若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必然造成资源的枯竭,公地悲剧由此产生。当政府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时,或者政府放任企业追求经济效益而对环境进行破坏时,很多农民不但意识不到自己所拥有的环境权,更加意识不到自己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往往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环境心态。同时,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看,许多农民往往只注重与自己有着紧密联系的环境利益,对于公共环境部分却采取“放任不管”的心态,即使农民感觉到政府及企业的经济行为触及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考虑到个人成本与集体福利,他们也很少采用积极的措施去寻求保护。因此,公地悲剧的产生在于每个人都知道自然资源会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环境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1.3 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是对环境权的最早定义。环境权以环境为媒介,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和环境人格权。它不仅仅在于维护人类生存,更在于实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显示,在甘肃农村,75%左右的农民没有接受过环保知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环保意识十分淡薄,对环境危害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村干部也认为,要提高农村的经济收益,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是避免不了的。由于农民对自身拥有的环境权利无知、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制观念的不足,当环境破坏事件发生时,许多农民要么迷茫,要么冲动行事,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拖延”,使得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愿望更加难以实现。
2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障碍
2.1 环境知情权缺乏保障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民众依法享有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一种权利。它是社会成员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及时、有效地获得真实的生态环境信息的前提下,社会公众才有可能及时参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以避免事后不能有效地防止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窘境的发生。
我国立法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在第31条规定,发生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之后,污染者负有信息通报义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方法,对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却未予以规定。
同时,环境信息关乎人类的生存,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除非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特定主体利益,原则上有公布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知晓生存的环境状况。然而,我国在此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把应该归入公开范围的信息却归入了保密范围,导致环境知情权流于形式,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2.2 环境参与权立法滞后
从我国现行的宪法来看,虽然有环境权的相关规定,但多为隐含性的规定,只能通过法条推测出环境权。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使环境权仍然停留在应然权利的层面,当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此同时,宪法中对环境权的规定多表现为国家的管理职能,并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
与国外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立法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公民参与环保的立法多是零散的、模糊的。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环保的规定并没有集中起来做专门的统一的规定,而是多散落在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中,难以形成合力。这些法令很少将公众参与环保作为公民一项权利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由于农民没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即便农民参与环保的机制健全,也无法顺利的参与环境保护。其次,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不乏公众参与环保的相关规定,但大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该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但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方式获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没有明确说明。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往往因为方式、途径等不适当,导致农民难以参与环境评价。最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较窄。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公众环境利益”或者“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 才能参与评价,这就直接缩小了公民参与环保的范围。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有些建设项目对农民环境利益的侵害是间接的,有些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虽不严重,但这些都会对环境和农民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将这些排除在农民参与评价之外,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产生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和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都没有关于环境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专门性规定,这一立法空白直接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时,农民无法以环境权进行维权行动。同时,当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当农村生态环境遭到污染时,农民却没有资格为此提起诉讼。即便法院受理了农民的诉讼,如何分担维权成本又制约了农民个体生态维权。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刚性不足问题。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含有一些公众参与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办法,就其性质而言,它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导致了农民参与进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时无法成为司法救济的对象。
此外,检测和鉴定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与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普通农民通常不具有这样的能力,更难以承受高额的取证费用。这就使举证难的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凸显,也降低环境公益诉讼实效性。
3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村参与路径提升
美国经济学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集体行动如何可能?》一文中提出,在公共物品困境中,所有人都可以从公共物品的提供中获得利益—比如防治污染。但是,大家都发现单独提供太昂贵了,并且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能够坐享其成。如果每个人都采取这种均衡策略,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公共物品或者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将不能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看,无论是“利维坦”式政府控制,还是“私有制”的市场机制,都无法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仍然需要构建多元合作模式的环境治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供给,以满足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
3.1 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3.1.1 强化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立法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民参与制度,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许多国家都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法定权利。不仅节约了环境管理成本,也为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为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权益提供法理依据。
3.1.2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公益性为特征,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它不仅可以弥补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行政管理漏洞,还保障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公民诉讼权的实现。与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特征,在法律体系中应保证其独立地位。
3.2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农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完善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多项公开制度,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农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度。为此,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要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下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逐高额的经济利润往往会损害生态环境,因此,应建立工业企业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其次,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环境信息一律公开。对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交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不能有涉事部门或企业自行认定。最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公开信息导致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责任的制度。同时,还将生态效益、资源消耗等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并加大在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从而倒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
3.3 建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
公共委托理论认为,环境作为公共财产,为了实现对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其委托给国家管理。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应该秉承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对环境进行妥善治理。为了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实现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社会大众必须参与环境治理,以规范和监督国家行为。从现实来看,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农民群体离散性很大,当面对地方政府、大小企业的逐利行为时,农民群体很难有能力与之博弈。因此,农民需要集合力量建立形式多样的合法组织,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合理、有效地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维权,建立与政府、企业沟通对话的渠道,加强对政府、企业逐利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为此,农村环保自治组织便应运而生。
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能够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改变农村生活方式的落后、农民素质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对公共空间意识的丧失的状况,建立起个人环境伦理,形成人人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德。同时,农村环保自治组织可以综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将本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农民共同构建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并处于该网络的密切监督之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让农民以合法的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既有利于环保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落实,也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明确他们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
3.4 培育农民生态环保意识
农民环境意识的培养是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要使农民积极地、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必须加大力度培育农民环境意识。环境教育是将系统、科学的环境知识予以大众化的过程,是提高农民对生态环境认识水平、自觉维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为此,农村的环境教育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结合甘肃各地风俗习惯,利用传单、板报、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普及环保知识,适时地鼓励和促进他们参与到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工具的作用,以“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等重要纪念日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为主题,加大环境教育宣传力度,营造环境保护的强大社会氛围。最后,农村各类型学校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搞好农村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工作,将其列入学校所有年级的教学计划,使环境教育系统化、科学化。
关键字:环境保护形势对策
Abstract: Adopted by the Plenum of the Party's Eleventh Five-Year Plan proposal put forwar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natural ecology. This is the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of the "Eleventh Five-Year" period China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We must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 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should be control, protect the ecological, the fundamental improvement environment.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2-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
目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1、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监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一)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1、抓紧制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2、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3、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四是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
2、要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查处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3、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四是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由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和对外贸易领域,构建全方位的环境防范体系,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程控制转变的目标要求。
(三)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1、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抓出成效。
2、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3、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5、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而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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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地理教学中,加强环保教育势在必行。
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源源不断地产生了大量的工业“三废”,使得生态失衡、环境污染。据有关资料记载,1943年9月2日美国洛杉矶首次发生了“洛杉矶烟雾”事件;1952年12月5日至8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在日本,曾因含汞废水通过生态系统食物链的转移、循环、累积而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水俣病”事件;由于全球温室效应,引起人体组织缺氧,导致头痛、神经麻痹,甚至危及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1994年国家环保部门对我国54个大中城市进行酸雨监测,结果发现有45个城市有酸雨现象(大量以煤、石 油天然气为燃料而产生的二氧化硫的氮氧化合物在空气中氧化,并吸收水份,形成硫酸和硝酸,随雨水而降下来,就形成酸雨),占抽查总城市数的80%以上。 显然,环境的污染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心健康。严峻的环境危机,使得加强环保教育成为我们地理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教委也从1990年起,“把环境教育渗透到有关学科教学中去。”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大纲。由此可见,开展环境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势在必行。
二、在地理教学中,实施环保教育的切入点。
认真钻研教材,讲清中学地理教材中有关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知识。教师在讲授时,不仅要讲清楚自然资源的概念,而且要详细讲解有关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知识。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环境对废弃物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对资源的无节制掠夺开采,对环境的任意污染与破坏,必然受到自然界的惩罚,通过破坏环境来侵犯他人的利益,危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必将受到社会的谴责,从而明确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树立“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新型环境道德观念。如讲授黄河时,要说明黄河及流域概况的知识,同时指出,黄河所流经的黄土高原地貌在历史上是一片“草丰林茂,沃野千里的绿洲”,但由于常年的开垦,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和生态失调、导致泥沙淤积下游,生态环境恶化,由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变成了中国的忧患。同时还应着重介绍,解放以来黄河两岸的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治理改造黄河,化害为利,趋利避害,使晋陕等沿河省区出现了田园似锦、棉麦丰收的喜人景象,生态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样既体现了爱国主义教育,又进行了具体生动的环境教育,寓环境保护教育于地理课的教学之中。
我们在教学中要充分利用教学把环境教育优化在教学中,利用身边的事实,摆事实、讲道理让学生明白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保护环境就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坐在宽敞的教室里,就应保护教室的环境,不随地乱丢废纸,包装袋,我们可以准备一个废纸箱,积少成多,可把卖废纸的钱用于班里,在家里,我们节约每一滴水等等,可进行环保教育渗透的内容很多。在每章、每节的教学时,我们要加强对环保教育的渗透,从地理角度出发,讲明污染的危害,使学生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明白危害的原因及防护措施。例如讲到水污染时,应结合知识重点讲明白水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是含有金属离子的工业废水的任意排放及农药的使用。一旦这样水被人饮用,则会导致缺氧窒息死亡。通过在地理课堂上环保教育的渗透,既能对学生拓宽知识面,又能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加强了学生的环保意识。
三、在地理教学中,注重环保教育的实践活动。
环境意识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学生的实践,而且只有在他们的实践中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接触过协调环境关系有关的活动,那么,热爱环境、保护环境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在地理教学中必须十分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教育。
1.通过联系实际加强环保教育。把环保教育与实际相联系,以适应中学生的求知欲望强烈、思想活跃、兴趣爱好广泛的特点。例如,结合课本中环境保护的内容,让学生利用假期到沁阳化肥厂进行参观访问,实地考察,写出有关环保方面的调查报告;组织学生成立地理兴趣小组,利用闲暇时间对空气及附近工厂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化验,指导学生开展环保科技活动。这样,一方面使学生把课本中学到的知识得到巩固和升华,另一方面更能引起广大学生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增强了参与意识。
2.通过宣传活动加强环保教育。环保教育的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可以让学生从多角度、多方位、多途径全面而深刻认识环保教育。例如,由学校请当地环保战线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做报告;师生动手,利用橱窗、幻灯、黑板报、图片展、风光纪录电影、说唱等多种形式,介绍和宣传政府关于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小论文竞赛,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讲座,寓环境教育于知识性、趣味性的各种活动之中。通过形式多样、因地制宜的宣传活动是具有创造性的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 公众参与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分析
公众参与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已经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得到普遍确定和遵守,并且在众多环境问题中有所体现。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公众参与原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国家管理的日益民主化进程。已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对公众参与予以确定,用法律形式给予最高认可并支持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与实践。主要是涉及公众在环境管理及相关事务中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的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 公共信托理论
196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JL萨克斯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共信托理论,为环境权以及公共参与的确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应再被视为“自有财产”而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广大公民作为信托人,将其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国家进行管理。该理论的提出,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大大的激励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获得的积极性,提升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环境权理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出现,人们对于传统的发展观和环境价值观进行了深入思考,引发了全球对环境法理论的研究,其中环境权理论就是引人注目的理论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其内容的主要包括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等,这些具体的环境权益也是公众参与的内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奠定了理论依据。
(二) 环境正义理论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起了“环境正义运动”,催生了环境正义理念,她是针对环境不公平而引发的一种对环境权利的要求。在美国,不同种族之间,甚至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在环境权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表现为政府通常会把那些容易造成污染的企业、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建造在有色人种或穷人的聚集地,由此引发了要求享有同等环境权益的并对环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环境正义运动。这样的不公平对待现象不仅存在于美国,世界各国都曾有相应现象发生。可以说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正义,公众参与对于环境公平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情况
(一)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设立了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缺乏可实施性。不仅如此,公民及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公众参与形式比较单一。同时,缺乏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鼓励机制,因此,公众很难意识到个体与自然环境的息息相关。这大大损害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进行。想要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工作,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机关对自然保护区的单一监督是不够的,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法制监督的权力设置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公众监督本身就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公民监督权缺乏法律上的规范无疑是自然保护工作的一个疏漏。综上所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有法难依是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最大弊端。
(二)对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协调不足
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两者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当缺乏有效、具体的措施时,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很难协调的。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除强调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居民生产和生活之间的关系外,还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考虑到我国至少有80%的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必须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效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封闭保守
我国传统上对自然保护区采取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主导模式,和封闭式保护政策。这里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同所属地经济发展脱节;第二,当地社区群众处于被动的或与保护区对立的地位。这两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影响巨大,很容易加剧环境与发展、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导致地方政府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不高,群众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存在抵触情绪。因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应该调整,顺应全球性的自然保护区域目标和功能多元化的趋势,逐步推行开放式、参与式、适应式的管理模式。普遍采取社区、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积极参与的合作型管理模式。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公众参与制度问题解决思考
(一)自然保护区亟待高位阶立法保护:
自然保护区屡遭破坏和蚕食,有关立法严重滞后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自然保区立体系不健全,高位阶法律长期缺位;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管理制度不完善,必要制度未建立;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处罚力度缺乏威慑力。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根据统一规划、科学设立、分类管理、保护优先、严格责任、公众参与的原则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规定:“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是此类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既没有具体的公众参与机制,又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和奖励措施,在宣传教育方面的力度也远远不够。将具体的公众参与制度写入法律,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也有利于促进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的具体体现。自然保护区要保护,当地社区要发展。对于这两者的冲突,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应该加以规定。
(二)鼓励环境保护团体和个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进行监督
据调查,在美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社会地位较高,要求也相对较高。一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热爱这份工作;而且能胜任帮助人们认识自然环境和增强保护意识这一主要工作。志愿者也是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组成人员。在美国,有大量的志愿者投入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中,他们无偿地做解说员、管理员等工作。这些志愿者不限地区、不限年龄和职业、只要有时间、精力、专门的技术等都可以为自然保护区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组织志愿者为自然保护区工作。这样既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工作减少开支,又可以加深人民大众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增强对环境保护的热爱。至于志愿者的来源,可以考虑主要在各地的大学里征集志愿者,相关专业的优先。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巩固所学知识。另外,只要是热爱自然环境保护的其他职业的人,也可以申请到就近的自然保护区做志愿服务。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妥善地解决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矛盾。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土地权属等特点合理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补偿义务主体及补偿标准,规定具体详细,使制度在执行时有法可依。探索建立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共同发展模式,实现保护和社区发展共赢。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生态补偿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实物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如给予就业机会,提供生活补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都在为社会提供各种生态效益,建议国家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基金。补偿基金由税务部门从受益自然保护区的经营性企业中征收,由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社区共管制度
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它可以缓解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是符合自然保护区公益性理念的管理模式,符合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国际趋势,也符合环境正义的理念,一方面社区共管有利于培养和自然保护区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周边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区共管也可帮助当地群众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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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伦理学;内涵;特征
中图分类号: B82-05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 1165(2011)02 0035 04
从远古时代开始,希腊及亚洲地区的一些哲学家便一直在思索大自然以及人类和大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1]2到了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有扩展人以外的道德共同体(moral community)之议;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又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1866),美国博物学者玛什(G.P.Marsh)的《人与自然》(1864)与英国医生赫克斯利(T.Huxley)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均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亲和的伦理关系。[1]4
生态伦理学探讨的是如何适当关怀、重视,并履行保护自然环境之责的理论与实践统一的问题。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生态伦理学才从西方哲学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发展很快。目前,决策者、律师、环保专业人士、林务官员、保育生物学家、生态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商人、一般的公民等,所有对于人类如何使用自然环境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怀有一份伦理关怀的人,已陆续发表了数以千计的相关作品。[1]28
一、生态伦理学的内涵
生态伦理学应当属于环境哲学的一个分支,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一样,它最终要解决的不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在自然环境的框架下,研究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它是生态学思维与伦理学思维的契合。[2]
所以,生态伦理学也被业界称为环境伦理学,它是对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系统性研究。[2]它认为,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而制约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高度重新反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识人类对自然环境以及自然中各种动植物的责任。[3]
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在生态伦理学的定义上大致有两种说法:一是关系说,一是义务说。当然,定义的差异只是理论叙述的逻辑起点和观察视角的差异,而不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对象的不同。那么不管从哪一个层面来为生态环境伦理学下定义,无论何种生态伦理学都要对以下基础性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义务的对象问题。人对哪些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与此相关的是,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是否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如果有,根据又何在?适用于这个伦理领域的美好品格的标准和正确行为的原则是什么?它们与人际伦理原则有何区别?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是什么?
第二,自然存在物的价值问题。自然存在物是否只具有工具价值?它是否拥有内在价值?它们所具有的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第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还要权衡人对人的义务与人对自然的义务;如果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我们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化解这种冲突?
第四,解决上面这些问题的哲学上的恰如其分的方法论和世界观的历史背景必不可少。
生态伦理学就是试图回答上述问题的智力探险。只有当我们跟随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大师们一道探讨这一领域的重要问题后,我们心中的生态伦理学概念才会变得明晰起来。
德斯•查丁斯和泰勒二人是关系说的代表人物。《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是德斯•查丁斯所著的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书中他有这样的观点:“一般来说,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对自然界的行为是能够、而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说明人对何人何物负有责任;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4]
泰勒也认为:“生态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5]
关系说看到了人对自然存在物的行为所包含着的伦理意蕴,并“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为生态伦理学的关注对象,这揭示了生态伦理学不同于人际伦理学的一个根本差别所在”[6]。 但是,关系说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它关注的重点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生态伦理学研究的重点却是人对大自然所持的伦理态度,以及用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其次,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与自然二者存在着道德关系,所以关系说不能把人类中心主义纳入生态伦理学的领域。[7]因此,这种说法很狭隘。
义务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罗尔斯顿以及《环境伦理学:分歧与共识》一书的编者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罗尔斯顿认为:“从终极的意义上说,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危险、污染程度、权利与侵权、后代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尽管它们在环境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伦理学。孤立地看,这些问题都属于那种认为环境从属于人的利益的伦理学。在这种伦理学看来,环境是工具性的和辅的,尽管它同时也是根本的必要的。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提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而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型(primary)[8]1环境伦理学。”[9]1阿姆斯特朗和波兹勒也认为:“环境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它与价值问题有关:大自然是否具有超出其满足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大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有价值吗?人对大自然和自然实体负有哪些义务?”[10]
义务说揭示了生态伦理学的“规范性品格”,而且也涵盖了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也承认人负有保护大自然的义务,只不过它认为这种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但是它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我们可以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6],[11]294
二、生态伦理学的特征
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特点是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但是,这不是传统伦理概念的简单扩展,不是简单地把人际伦理应用到环境事务中去,也不是关于环境保护或资源使用的伦理学。[2]37它是伦理范式的转变,是一种新的伦理学。
第一,广延性特征。史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伦理学探讨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而且主要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中的人之间的义务;生态环境伦理学则是把种际义务,也就是对人之外的动植物的伦理义务纳入了这一新学科的关注视野,同时使伦理学关注的范围从同一时代的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扩大延伸到了历史纵向演变的一个时代与另一个时代之间的人际道德义务,从两个不同方向开拓扩展了伦理学的研究视野。
第二,多学科性特征。人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不少学科都关注的主题。绿色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科学、绿色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生态神学、环境美学、浪漫主义文学等学科都各自从不同的层面对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独树一帜的看法。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的特点,有的较为强调理性、逻辑性、客观性和规律性,有的则较为重视直觉、情感、想象、审美体验与宗教体验。这些学科的独特视角和科学方法都对生态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这些学科也把生态伦理学的某些价值取向当作自己的理论前提。生态伦理学与这些学科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许多生态伦理学著作都是由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撰写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生态伦理学所倡导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环境科学(包括生态学)的帮助;也只有用环境科学所提供的知识来武装自己,生态伦理学才能成为一门充满大智慧的成熟的伦理学学科。[1]31
第三,多元性特征。这主要表现为生态伦理学文化层面与理论层面的多元性。从生态伦理学开始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成了各种思想和看法相互碰撞交锋的一个领域。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具特色、且具有一定道德合理性的根据。尽管各个流派的理论基点迥然不同,可是他们在“保护环境是人负有的义务”这一观点上并无二致,并在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涉及全人类的行动,而不同国家的民族存续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中,常常带有本民族的“精神基因”、文化观念和生活习惯,生态伦理学要想被各个国家的人们认同,只有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结合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生态伦理学就必须以同情的态度理解这些文化、政治、经济、哲学和宗教传统,寻求到一种融合各国本民族特色的表达载体。可见,生态伦理学拥有强大生命力和旺盛活力的基础无疑是文化视野和理论观点二者的多元性。
第四,全人类性特征。这一特征与生态伦理学在文化表现形态上的多元性是一致的,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脚步的进一步发展,地球正在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哪类给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存在的环境带来巨大且永久影响的活动,都会给别的国家的人们的生活带来或善或恶的波及;相反而言,别的国家也必须投入到生态环保的行动中来,若不如此,所有单一的孤立无援的环境保护活动,其成效将微乎其微,或者最终不会取得任何一点成效。整个地球是一个生态系统的整体,像大气的污染、河流的污染等许多污染都是全球性的,不分国家和民族的。基于这样的原因,在全球生态保护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的人们一定要通力合作,达成一种生态环保普世伦理的共同认识,并把环境保护的普世伦理和本国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到一种适合各国的历史与现实生态环保办法。“生态伦理学的全人类性的另一个含义是,生态伦理不是某些人的职业伦理,而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公共伦理。”[12]自然环境是人类文明的生存根基,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而这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以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为前提的,每个人的生存都对环境构成一种压力,如果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消费,自觉选择那些低消耗的产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就能减轻自己对环境所构成的压力。把所有人的这种减轻环境压力的努力都集合起来,地球就能拥有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因此,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义务。[1]32
第五,观念与实践层面的革命性特征。生态伦理学的革命性,既表现在观念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在观念层面,生态伦理学,主要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对基础深厚、不易动摇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举起了讨伐的檄文,进而把人类道德关怀的目标从我们自身这一物种扩大到了整个大自然和自然中的动植物,即使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当代人扩展到了尚未出生的第二三代人,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超越了传统那种把本民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把全人类当作环境道德所关怀的‘基本单位’”[13] ;此外,生态伦理学还猛烈地批评了近代以来形成的那种崇尚奢侈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倡导一种与大自然协调相处的“绿色生活方式”。在实践层面,生态伦理学要求改变目前那种以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为前提的经济安排。有的生态伦理学家对资本主义与环境保护是否相容提出了疑问,比如罗尔斯顿就认为,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力量不会自发地促进对环境这类公共善的保护,资本主义“那种一味激发人们欲望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是某种畸形的经济增长、并提高了人们对环境的消费胃口”[8]264-301。为此,生态伦理学要求建立一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公平的分配模式,在政治领域,生态伦理学要求以完整的生物区系为基础划分行政管理的单位和政治共同体,强调全球意识和基层民主,主张以全球利益作为评判国家的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反对军备竞赛,倡导和平;反对那些靠钻法律的空子谋取“合法利益”的损害环境的行为,鼓励人们以和平的方式抗议那些违背环境道德的行为。[11]297-299
概而言之,生态伦理学这种崭新的学科方兴未艾,它以一种新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为理论上体现方式,对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是简单地加以应用,而是对传统的精神资源和伦理基础采取了“扬弃”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其更多的是大胆创新。“它处于伦理学的前沿阵地。这是一片尚未开垦的大有作为的处女地。”[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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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环境权/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传统私法的事后救济对的环境保护而言布在众多缺陷,已经无济于事。
1、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下面仅以民法为例对此加以论述。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全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传统的人格权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是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有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客观存在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护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扰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确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如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大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契坏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甚至无要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这些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环境保护,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2、环境立法的缺陷。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提到人权的高度,还与人类环境的变化有直接联系。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媒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在不同的环境立法时期里,环境思想对环境立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导致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有差异,在制订的法律方面立法目的也大不一样。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立法目的或环境思想的不同而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1)人类社会早期有关环境的立法时期,即保护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环境资源时期。
(2)十八世纪中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时期,即初现环境的公共利益时期。
(3)二十世纪初中叶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生活环境(以污染控制为中心)与被害者救济并重的环境立法时期。
(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至今的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时期。
并认为前三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的,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答案显然得从片面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来找寻。比如,前十七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工作能力,同样的,罗马法律这外罚任意宰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而且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当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作为判断事物的世界观和论的基础和标准、并且对这种方法运用对人类一定时期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人们便不会怀疑这种思想的谬误性,对于存在于地球的全体有机或无机物质来说,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而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力不从心,即使到了80年代,环境立法在运用传统法的方法是,虽然改变了传统法律“防治结合”的一些手段,但由于传统法的思想根源于人本主义理论观,它本身就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缺陷。因此,对传统法方法和手段的任何改造都不可能触及传统法主体权利的本质。我们可以从宪法、行政法手段和刑法手段来。
宪法、行政法手段的问题和启示
宪法是基于立宪主义“尊重人类”的理念而制定的。然而,在环境问题的面前,目前这种思想的基础开始发生了动摇。在1995年于东京召开的“国际宪法学会第四次大会”上,就有学者提出了“作为追求最大利益的行动原理,过去的国家利已主义将对世界问题的解决造成妨碍,并且越来越显得深刻化,为此应当对传统主权国家的结构予以再研讨”的思想。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人类为了延长生命,就必须限制国家的主权实行超国家的普遍的意思决定”等主张。对没有边界区分的生态环境来说,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成为现代对处在地球环境问题方法的一个绊脚石。
环境保护的行政方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与决定的准确性的关系,尤其是在运用环境标准的场合。也即一项环境政策或一种行政控制方法可能是直接由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这种方法运用于法律实践时一方面会受到现代科学的认识论的局限性(模糊性)而导致控制政策的偏误;另一方面也失之简单,即是将一种行为是否有侵害环境公益秩序的判断仅依靠定量的分析确定,从而改变已经形了多年的、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及信服性。
刑法手段制裁危害环境犯罪的及其
首先,是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
环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是各国危害环境犯罪立法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因为基于明确性的理由,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关联,否则会在这两种法律之间产生歧异。按照法律的一致性原理,国家在依行政法赋予(如通过许可)的权利不应当再通过刑法予以剥夺。
这一问题对环境法的启示在于:弄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若必须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生活,那么制裁危害环境行为的意义将总是要受到行政政法规定的限制,这样环境行政法规范的领哉就必须随着的不断拓展,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有足够的法律作保障。但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法律的稳定性及权威性将受到挑战。而若刑法要对危害环境行为作直接规范的话,那委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应当确立环境法的保护法益。
其次,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危害环境犯罪立法在保护法益的规定上仍然沿袭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只有少数国家有所突破。如此,虽然环境法益可以过过诸如行政法所保护的资源(包括野生动物)来实现,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的保护是针对对人类有价值的资源而言。因此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法益只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环境的固有价值的认识。
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局限还在于没有针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罚措施。在刑法看来,犯罪是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严重侵害的现象,当这种侵害具有明显的反性(社会危害性)时即可以刑罚制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而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依附于一定人基础上(如财产权)的不能独立存在的一种利益,即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环境是公共财产)。故在传统刑法所确立的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虽然它们与环境利益间接关联,但是其性质与环境利益截然不同,这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为存在于“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
所以不难看出,传统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的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是环境法及环境权得以兴起的法律根源。
3、环境保护的出路。人类环境观的改变以及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受到新的人类环境伦理价值思想的,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但是影响法律价值的传统伦理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成为缺少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向宏观方向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和所有生命物质及其生境—地球带来严重危机等问题,从而在西方出现了人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地球、宇宙关系的道德问题,相应地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作为价值观、以人类与自然的道德以及对自然的责任等问题为对象进行研究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论理学。
现代环境论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论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避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
所以,环境伦理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设立的具有新的意义的伦理,环境立法在目的理念上应当对上述环境伦理的价值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保护环境权的有效措施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得到了学者的赞同,不少国家在立法中接受了环境权理论,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我认为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环境权的实现。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在环境权理论被接受的国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环境法上享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不权是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对方,而且是环境管理秩序的自觉创造者、维护者和经营者,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确立,从法律上肯定了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它一方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公民自觉地保护环境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根据环境权理论各国在环境立法中均赋予了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赋予公民在环境管理中怕主体地位和管理者资格并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司环境权的实现。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在这里,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自始至终参与到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去,享有比行政法上更广泛的权利。
2、参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3、实行对环境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决定提出申诉和诉讼。
4、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5、提起环境诉讼及其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
首先是在环境法中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扩大公民的诉讼权利。如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作了“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其次是增加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免于繁琐的司法诉讼。
第三是公民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三)在民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传统民法在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适应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开始了对绝对所有权的限制,这对环境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公民个人对环境权利的主张,即成为诉讼主体,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仍有法律上的障碍,还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公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切实午到保障。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便是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2、较之于传统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
3、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客观的,但又有主观随相性。各环境法主体在地理位置上不直接毗邻,但可能通过某种环境因素(如空气、河流)而形成空间的相邻。
4、环境污染因子的变化隐蔽而持久,加之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在事前不易确定。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汉事人的环境权可能造成的侵害,这种受害人及侵害人之间极有可能构成相邻关系。否则,环境保护相邻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环境保护相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从权昨角度来看,扩大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主体的权利。
民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环境致害人与被害人这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使他们之间的事实关系能够形成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了自然的权利(通过人的义务),从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社会价值的角度看,环境权理论符合新的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可见,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应该以环境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环境立法,维护我们人类这个共同的“家”---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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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守秋.环境权论[J].金陵法律评论,2002(春季卷)。
[2]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J].城市环境,2002(3)。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5]张合平,刘云国.环境生态学[M].北京:林业出版社,2002。
过简朴的生活
甘地说过:“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一个美国人一生中的总需求是一个印度人的60倍,一个美国人一生中使用的汽油超过一个卢旺达人使用的汽油的1000倍,若全世界的人都像美国人那样生活,则人类需要20个地球。人对物质享受的追求似乎是无止境的,我们不应该把拥有多少住房、开多好的汽车作为幸福的标准,如果我们给子孙后代留下的只是一个千疮百孔的地球,那我们就真的要遗臭万年了。所以应该把简朴和适度作为生活的新时尚,用新的消费和生存观念来减轻我们对环境的压力。
参加义务劳动
在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6月5日的世界环境日等等环保纪念日,世界各地都要组织一些清理垃圾的活动。对于具有一定环保意识的人来说,组织环保义务劳动则未必非要选择日期,你可以在你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时候,约上几个好朋友,到你所在的社区或你家乡附近的某些公共区域,捡捡垃圾,把公共设施擦洗干净等,这是多么有意义的事情!请注视一下我们的双手,要知道,它们可以让这世界变得更美好,也可以把这个世界的美好破坏掉,关键在于你用什么意识支配它。
避免旅游污染
我们每个人都愿意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过有尊严的生活,那么维护大家共同的环境则成了每一个人的义务。几年前,一位美国少年到长白山旅游,他背着一个大包,边走边把捡到的垃圾往包里放,他的行为感动了许多人。我们自己该怎么办呢?手脏了,衣服脏了,不要紧,我们的环境清洁了,心干净了,才是重要的。
参与环保宣传
在中国,人们对人类活动与环境的内在联系的认识还相当贫乏,由于中国特殊的资源、环境、人口状况和素质,环保宣传和教育更显得重要。通过积极的环保宣传,逐渐可以使人们认识到环境破坏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每一个人的责任感并使其获得保护和改善环境、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和技能。
做环保志愿者
只要你愿意,来做环保志愿者吧!你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比如参加环保宣传、义务帮助环保组织工作,参加公益活动如筹款、植树等等。做环保志愿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国外很多大公司在录用人才时,特别注意应征者是否参加环保公益活动,以此判断其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支持环保募捐
发达的欧美国家也经历过严重污染的时期,他们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是多样的,你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身到一线去做志愿者,但你能以其他形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如支持环保募捐、购买公益拍卖品等。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支持环保活动,我们的生态环境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投资环保产业
一、草原生态文化的内涵
文化在汉语中实际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教化”是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
关于草原文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是指世代生息在草原这一特定自然生态环境中不同族群的人们共同创造的文化。它是草原生态环境和生活在这一环境下的人们相互作用、相互选择的结果,既具有显著的草原生态禀赋,又蕴含着草原人的智慧结晶,包括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基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趣味、、道德情操等。可以说,草原文化是一种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化形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文化形态之一。
草原生态文化是指草原上生活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形成的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与草原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理念、态度及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人与草原的相互和谐,以及为达到这种和谐做出的所有努力和取得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草原作为生物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环。草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重生态,或者说是其生产与生活方式等具有显著的生态性。草原文化的生态性即草原地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是草原生态文化学的研究内容。
二、草原生态文化的现代价值
(一)草原生态文化的生态伦理价值——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体现
生态伦理学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运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我们对草原生态文化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探究:一是人与草原关系上的道德责任;二是人对待草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前者是草原生态文化在精神层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对生命的认识、对周围环境的认识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等;后者是草原生态文化在物质层面的体现,主要是指人们在草原上的生产生活方式。
精神上,草原上人们的生命观和自然观独具特色。首先,敬畏生命是草原上的人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在草原人的心目中,一个人只有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实际生活中,如果确实出于不得已的需要而杀死其他生命,那也应当对被杀的生命怀有怜悯之心。其次,尊重自然是草原上的人们又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在草原人的伦理观中,大自然及万物始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大自然是有用、宝贵、神圣、不可替代的,大自然大于人+畜+草之和。这种自然观一直在指引着他们从远古走到今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草原一直保存至今的关键。对自然的亲情和伙伴意识是马背民族观念文化中最基本的内核。几乎所有的蒙古族祭祀都会呼出“天父”、“地母”。在他们看来,天父地母所孕育的自然万物,包括人和动物,都是亲近的兄弟姐妹。在草原牧区人们都明白自己应负有的责任:要保护自然,而不能破坏自然。
物质上,草原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为切实地体现了草原生态文化的伦理思想。游牧生产是草原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最生动地体现草原生态文化的价值。游牧就是四季轮牧,其核心和关键是按季节转移放牧场地。牲畜是牧民与自然的中介,牲畜只有通过吃草才能存活和繁育。牧民们深刻地了解牲畜与草原的关系,也深深地明白要保持草原的生态平衡,就必须采用游牧的方式。游牧是一种适应自然和具有规律性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游牧生产方式把人——畜——草的关系转化为动态的平衡,使三者在变动状态中实现草原生态系统的整体效应,从而实现马背民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四季轮牧在大多数牧区为了减少对草场的破坏,进一步简化为冬夏两季轮牧了。生活在草原生态系统中的马背民族,生产方式遵循着自然规律,生活习惯的细微之处也凝聚着生态之光,体现着草原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深层关怀。作为草原文化的集大成者,蒙古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牧人们不会因为个人的利益或生活的方便而破坏自然。蒙古包就是典型的生态环保建筑;牧民用以取暖和炊事的燃料,是牛羊粪和枯树枝,禁止砍伐树木;蒙古族严禁在河水、湖水中洗涤污物和便溺。
(二)草原生态文化的制度价值——草原生态法作为民间法的价值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明确提出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既追求人与生态的和谐,也追求人与人的和谐,而且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可以说,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在人类发展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着由和谐到失衡、再到和谐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但这种和谐更多地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被动服从,和谐关系的主导因素是自然。到了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关系在整体上保持和谐的同时,也出现了阶段性的、区域性的不和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开始不安于自然的庇护和统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试图改造和改变自然,而这种改造和改变往往伴随着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破坏性。工业文明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大提高。这时,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改变,由“利用”变为“征服”,“人是自然的主宰”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大规模消耗带来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最终造成自然资源迅速枯竭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灾难性恶果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反思迅速升温。1972年,联合国发表《人类环境宣言》;90年代以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相继问世,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并作出具体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科学判断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不足,人均耕地、淡水、森林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2%、27.4%和12.8%,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资源的人均拥有储量也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实行主要依赖增加投资和物质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能源和其他资源的消耗增长很快,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如果生态系统不能持续提供资源能源、清洁的空气和水等要素,物质文明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载体和基础,进而整个人类文明都会受到威胁。因此,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这对于尚处于工业化时期的我国来说,挑战是巨大的。但作为后发国家,我们又具有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经验的优势。我们必须抓住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思想上,应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结构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新阶段推进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政策上,应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在发展政策上,抓紧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体系,采取总体制度一次性设计、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使鼓励发展的政策与鼓励环保的政策有机融合;在发展布局上,遵循自然规律,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发展规划上,进一步优化重化工业的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在措施上,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等。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凡是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是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核心要求是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补偿环境损失。
在行动上,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环境。一是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将环境保护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青少年环境基础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宣传,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环境保护部门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总体设计部”,其他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共同建设者。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四是形成科技创新与科学决策机制。针对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愿望,不断加大对全球性、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前瞻性重大环境问题的成因与演化趋势的研究,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形成国家、地方政府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监控、预警技术体系,带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理性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活动。五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鼓励公众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六是加强基层社会单元的环保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使每个公民在享受环境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作者系国家环境保护部部长)
学生在小学阶段通过《社会与科学》学到的化学知识很少;到了初中,七八年级不开设化学课,只是到了九年级才开设化学课;而江苏高考把化学学科当作一门选修课来考查,这又淡化了化学学科的重要性。所以与其他学科相比,学生对化学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较少、较浅。但是,化学又是一门与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重要课程。《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指出:“引导学生初步认识化学与环境、化学与资源、化学与人类健康的关系,逐步树立科学发展观,认识化学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那么,作为一名初中化学教师,在化学教学中如何开展环保教育,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呢?
一、结合化学学科的教学内容,时时渗透环保教育
在义务教育七~段中,化学学科和环境污染与保护的话题最多。我们化学教师应深入探讨课本中环境教育的因素,有目的地施以环境教育。如在学习“水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这一内容时,我们要让学生明白:中国虽然是一个水资源大国,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所以中国又是一个水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的1/4。但可悲的是,我们现在仍有很多学生还不知道“水”也是一种资源,更不知道“水”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他们认为“水”到处都是,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以他们也没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笔者教育学生:“水”不仅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而且我国水资源严重不足,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同时,由于我国工业“三废”以及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已造成了水的严重污染,使我国的水资源显得更加匮乏。有的地区,污水排放量相当大,已有一部分河流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进入本世纪以来,加大了对污水处理的力度,关停并转了一些长江等河流沿岸的污染严重的造纸厂、农药厂等重污染企业,同时对一些排放污水没有达到标准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治。但是,有的化工企业的污染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并且还有越来越重的趋势。最近几年来,高污染化工企业呈现这样的态势:发达国家和地区把高污染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转移;在中国,东部个别较发达地区把个别高污染企业向西部等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转移。而发展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由于一些原因,可能把个别高污染企业引进来。甚至有的地区提出了这样的口号:“先发展,后治理”。这种理念,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污染一片地区(如水域)只需几年甚至更短时间,但对其治理则需要几倍的时间和金钱代价(有的则是时间和金钱难以还原的)。
二、改进化学实验,形成绿色化学理念,强化环保教育
化学是一门实验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中,做实验是少不了的。上世纪90年代,化学家提出了“绿色化学”的观念。这种“绿色化学”的观念追求的是人对自然的尊重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我们在教学中做化学实验时,要想方设法改进、完善化学实验,尽量减少实验产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学生“绿色化学”的意识。如在做氯气、浓硫酸的反应等实验时,常常会有毒物泄漏,污染实验室(或教室)、学校及周边环境,影响师生以及学校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如果我们改进、完善实验,就能减少污染甚至杜绝污染。
教师如能在教学中设计一些探究性实验,让学生亲自操作、体验,其印象将会非常深刻。开展探究性实验活动,既符合《课标》的要求,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环保意识,真可谓一箭多雕。如在学氧化碳的性质时,指出: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虽然少,但在物质转化的过程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不是含量越高就越好呢?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让学生思考,并且提供二氧化碳、玻璃瓶、胶塞、温度计,让他们去做实验。通过实验和探讨,同学们懂得了全球气温上升,大量冰川溶化的真正原因。再如在讲述水污染时,我没有直接描述水污染的危害,而是借鉴别人的实验:拿出三个玻璃瓶,第一个玻璃瓶装洁净的水;第二个玻璃瓶装洁净的水,但同时放入一节废旧的电池;第三瓶装同等量污染过的水。然后,在这三个玻璃瓶里分别放进一条同等大小的金鱼,让学生观察现象,结果第二个和第三个玻璃瓶里的金鱼都死了,只有第一个玻璃瓶的金鱼活了下来。学生对这个实验很有兴趣,印象也很深刻,深刻体会到水污染的危害。课后有一位学生对我说:“老师,你把空洞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们不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还使我们的心灵产生了共鸣,使我们受到了直观的环境保护的教育。”
三、紧密联系现实生活,让学生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除了实验,我们还可以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实例,提高学生对环保的认识。上世纪70年代,那时的环境污染还不是很厉害。到了冬天,麦田里,大雁、乌鸦到处都是,只要它们飞起来,真可谓铺天盖地、遮天蔽日,蔚为壮观;到了夏天,只要下雨,有沟渠的地方就会有水,有水的地方就会有鱼虾,而且还会“蛙声不断”。可是目前,有的农村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使得有的地区冬天见不到大雁、乌鸦了,夏天见不到鱼虾和青蛙了。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有的连生活用水也成了问题:地表水不能用,地下水也不能用了,只好“深挖道,广开渠”,引用湖泊里的水。比如我们新沂市城镇居民,引用骆马湖里的水。这是一个非常让人痛心的现实。这样长此以往,人类恐怕将成为自己的掘墓人。
最近几年,由于汽车的飞速发展,给一些大城市带来雾霾天气,影响了人民的生活环境。所以,我们在追求快速发展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们生存的环境,做到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总之,保护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既重大又现实的问题,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切不可急功近利,鼠目寸光。在化学教学中,我们要根据学科特点,时时刻刻渗透环境保护教育,让学生在学校里就接受环保教育,为以后走入社会成为“绿色公民”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新农村;环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X324 文献标识码: A
引 言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乡风文明、村容整洁”要求的具体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显得突出和重要。
一、农村环境治理的指导原则
我国农村环境恶化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社会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社会道德意识不强和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两方面。二是经济利益驱动。抛开社会意识因素,从经济学上来分析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为农村环境治理提出了更具现实意义的指导原则。影响环境的三大主体分别为:政府,企业,个人。企业在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在损害资源,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并未自觉将环境保护考虑其中,有时则是环境的破坏者。而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他们有义务监督企业对环境的破坏,但由于监督成本高,且获得的好处被分享,因而导致公众缺乏监督意识。这就造成了对环境的二次危害,公众则成了又一危害环境的主体。而政府一方面要顾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为此,相关部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关对策。
二、新农村建设面临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我国经济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我国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1、水环境调节功能下降
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人畜粪便等处理管理不善,严重污染乡村河道。另外一些农村河道淤积与河床抬高,也导致水环境调节功能下降。
2、农业方面问题突出
近年来农村农业迅猛发展,农药、化肥、农膜的不合理使用,大棚等设施栽培不断扩大,致使农药残留率居高不下,致使土地板结,有机质减少,土壤肥力下降,并且加快了水体氮磷的营养化。秸秆综合利用率不高,少数农民焚烧秸秆或推入沟河,蔬菜、残枝烂叶随地堆放,都在一定程度上污染着大气和水体。畜禽粪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不到充分处理便直接排放到水体,成为水体有机污染的新污染源。
3、农村居住环境改善缓慢
农村人均基础设施投入差距较大,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小、配置不均、经济性差,卫生厕所、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普及率低;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乱堆乱放,畜禽散养,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缺乏,环境脏乱差,农民行路难、用水难、环境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部分农村忽视工业部局和结构调整,致使工业“三废”对农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破坏作用。也导致水环境调节功能下降。
三、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复杂的,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由于带有不同程度的盲目性,也使生态系统的平衡遭到破坏,从而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如果说环境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我们改变不了自然因素对环境的主导影响,但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却是绝对可以避免的。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的时期。从经验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1)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
年来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随之高速增加。相当一部分群众只关注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
(2)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
2、人文社会因素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1)农村人口众多,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已经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2)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目前我国农村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去获取环境知识
四、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考核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是关系我国农村的一件大事。各乡镇、各村要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程项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和健全镇、村两级责任体系,严格督查考核。
2、查处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农村环境污染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3、不断推广农村环保新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借助环保新技术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改变以牺牲环境、浪费能源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走集约型经济发展的路子。依靠科技进步,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尤其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开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减少环境污染,缓解环境压力。
4、不断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
为更好的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不断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农村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有林业、农业和环保部门,这些部门都具有一定的审批与调配资源的权利,因而必须对这些部门科学的划定职责,实现权责利统一,并建立相应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协调机制,例如,可以由农村所在县市的环保部门带头拟定相关的农村环保规划,并对涉及农村环保相关的部门审批必须实行环保备案机制。这样就能从根本上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5、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增强农村群众参与意识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阶段性任务,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生态知识水平,强化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逐步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良好氛围。加强村级农村环境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传授他们清洁生产技术、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开发利用等技术,让农村环境保护变成生产者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
6、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分工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村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在县、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农林、建设、水利、财政等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