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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概念

时间:2024-01-09 14:35: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宏观调控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宏观调控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第2篇

(1)计划产业法。计划法主要调整计划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要的政策目标等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法则主要调整为了实施国家计划,在如何确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3)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4)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5)统计法。统计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监督和保存统计资料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会计法和审计法。纵向分层理论是从宏观调控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经济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依据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宏观调控法体系。

如有学者将其分为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和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目标、程序、协调运作等综合问题的法律。这些分类均从某一侧面对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国民经济这个复杂的大系统的特点来看,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四大环节中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构成,以及它们通过市场相互联系制约,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宏观调控目标,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调控手段来看,宏观调控法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研究及现状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理论学说的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的纷繁庞杂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识,所以在有关于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相关研究中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的研究和宏观调控法体系构成学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热点。现阶段的具体学说大致有举例说、实践需要说、成分说、任务说、范围说、多种标准说以及分层说等等。

(二)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理论学说的几次构建模型

(1)横向分支理论模型。这种理论模型是从宏观调控法的构成要素出发,来对宏观调控法体系进行界定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具的由调整对象论、具体内容组成论、目标功能论、调整方法论几种基本观点组成。

(2)纵向分层递进理论模型。这一模型是从宏观调控制度的调控层位和具体制度环节出发,把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控的层位、次序、环节的递进,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自证体系。具体的代表观点包括有轴线分层系统说、分层系统说、功能分层系统说、目标分层系统说和宏观调控立法系统说等。

(3)多元标准理论模型。这一理论模型是针对单一的划分子部门法的标准没有办法对我国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建构进行多视角的全面阐述而产生的理论模型。其代表性学说包括多元标准说、综合与手段标准说。这种理论模型将宏观调控法体系建构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宏观调控手段法、经济杠杆法、宏观调控监督法。可以说这种理论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由于其对宏观调控法体系得涵盖范围的认识狭小且不完整,导致此理论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宏观调控积极的财政政策宽松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一、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三、结语: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结构调整;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政策运用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011-04

随着巴西公布了2011年GDP数据,世界GDP总量前十位国家如下:第一名:美国,GDP二次估算值为150944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9%,实际增长1.7%,增量5689亿美元,人均48373美元。第二名:中国(大陆地区),GDP初步核算数为7301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3.1%(美元计价名义增长,以下国家名义增长均为美元计价增长),实际增长9.2%(本币实际增长,以下国家实际增长率均为本币),增量13699亿美元,人均5432美元。第三名:日本,GDP初次速报值为58685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9%,实际下降0.9%,增量3782亿美元,人均45912美元。第四名:德国,GDP初值3578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9.0%,实际增长3.0%,增量2951亿美元,人均43760美元。第五名:法国,GDP初值2778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8.5%,实际增长1.7%,增量2176亿美元,人均42625美元。第六名:巴西,GDP初值2474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5.5%,实际增长2.7%,增量3312亿美元,人均12863美元。第七名:英国,GDP二次估值24212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7.0%,实际增长0.8%,增量1589亿美元,人均38630美元。第八名:意大利,GDP初值219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8%,实际增长0.4%,增量1405亿美元,人均36215美元。第九名:俄罗斯,GDP初值184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4.4%,实际增长4.3%,增量3627亿美元,人均12939美元。第十名:印度,GDP初估18393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4.1%,实际增长7.3%,增量2267亿美元,人均1530美元。

一、宏观调控没有实现经济转型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没有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在前十位世界GDP总量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无疑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大国,但距离经济强国的路还很长。

中国从经济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强国,是中国今后二三十年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历了七次较大的宏观调控。分别是,第一次宏观调控(1979~1981),第二次宏观调控(1985~1986),第三次宏观调控(1988~1990),第四次宏观调控(1993~1996),第五次宏观调控(1998~2002),第六次宏观调控(2004~2006),第七次宏观调控(2008~2009)。这七次宏观调控中,有五次是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要内容的紧缩型调控。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的紧缩型调控,如果坚持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更多注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看不见的手”作用,更多的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积极作用,适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克服粗放,以量为主,过多消耗资源的过分注重GDP指标的经济增长方式,培育经济内生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那么中国经济就可能尽快实现转型,就可能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

虽然历经几次宏观调控,但中国经济没有如愿实现经济转型,究其原因,在于“看不见的手”背后更多的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银行机构等实体部门的扩张冲动。每一次宏观调控的背后,更多的是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等利益集团的博弈,调控的效果不尽人意,出现计划调控时期“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现象。因此,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应该注重质变的过程,注重宏观调控中,更多的依靠市场,而不是靠行政指令,实现经济的增长。

二、宏观调控必须关注结构调整

历史上几次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收缩,防止经济过热,然而,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收缩不能一刀切,而是有针对性,有保有压,有扶有控,从而呈现结构性调控的特点。

第5篇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第6篇

一、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核算是以国民经济为整体的核算,但所有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分配核算、流通核算和使用核算都是以基层单位即企业核算展开的,因而企业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地。在企业核算中,会计核算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占企业核算工作的很大比重。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相比较,它们之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核算的总体范围。国民经济核算是将国民经济当作一个总体的宏观核算,而会计核算是将企业当作一个总体的微观核算。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看是总体与个体的关系。宏观总体的某个指标数值与微观个体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汇总关系,如销售收人这个指标或科目,对企业来讲,不考虑买者是谁,只要出了企业范围,就是销售;而对部门、地区、国家来说,部门、地区内部的相互买卖就不应该迸来。总体范围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在许多方面的差异,从而决定会计核算无法直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各种数据。

2.核算的目的。国民经济核算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核算对象,通过制定一套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的核算及相应的表现形式,为国家宏规经济、决策、调控提供资料。会计核算则是以微观基层单位的资金运动作为自己的对象,其目的在于为微观活功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合公众了解微观单位的财务信息提供服多。目的不同,所选的指标(科目)也会不同,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中某个指标(或科目)即使在名称上相同,大多救情况下口径、范围也不一样。

3.核算的。从这方面讲,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互相区别的一面。就两种核算中直接相互关联的部分而言,主要区别表现在核算的概念与分类上。在概念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同一核算概念有时会有不同的含义。在分类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共同采用的分类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划分的类别不一致。

4.核算的方法。二者尽管都采用了复式记账法,并借助账户形式加以表现,但两者使用的账户有以下区别:(1)从登记主体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以账户为主体,根据账户来确定收支;会计则以企业为主体,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动,分别反映其增加及减少。②从登记项目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中所有账户要登记的项目都是固定的,它不随业务的文化而变动;而会计账户要随经济业务变化,区分不同的账户登记实际发生额。(3)从账户类型来看,国民经济账户是根据国民经济循坏过程来没立账户,包括生产账户、收入支出账户、投资账户、对外交易账户、资产负债账户;而会计账户则根据它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两大类型,收入和支出要根据账户的不同类型进行登录。此外,国民经济核算除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外,也采用单式平衡表和矩阵表进行核算。

以上差异引发了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的许多差别,如收入概念的差别、配比原则的差别、计价原则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差别表明,试图将微观会计核算纳入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内缺乏足够的依据,想从微观核算到宏观核算建立起逐级汇总体系,也是缺乏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只能由国家统计系统从宏观搜集,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甄别、调整、加工和开发。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

二、从会计目标看会计的服务对象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决定了企业应当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内容。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的确和潜在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如职工、客户、供应商)。从契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经理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总是受到各种各样契约的约束。在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背景下,委托人与人总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出于这种原因的考虑,相关利益集团会与经理人员达成一定的契约,以保证经理人员不会做出损害他们利益的决策。人们要求通过会计报告来监督这种关系的假设成为受托责任概念,

受托责任现在问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主要为相关利益集团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服务,这是企业会计最为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但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限定在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之内,是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系统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主要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这是由会计本身特性所决定的。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会计信息系统并不能提供直接有助于宏观调控的信息,两者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三、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

虽然国民经济核算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全局性的整体核算,而会计核算仅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会计核算仍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然而,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核算范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根本差异,这就给国民经济核算直接利用会计核算资料带来了不便。而企业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对象和目的上是一致的,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应在这一微观层次上来讨论,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也只能从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相结合的角度来寻找。

在微观层次上统计与的协调,就是要建立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统计核算为综合,以机为技术手段的会统并轨合一的新的核算制度,从而达到两种核算职能上的结合及相对的统一。具体来说,有以下要求:

1.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统计核算的关系不存在自下而上层层汇总的关系,宏观核算同企业会计、统计核算在核算目的、核算原则上都有区别。从国民经济核算模式来看,其一整套规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的统计核算,在微观上都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是行不通的。因此,不能再以统计为中心进行协调,更不能以两者的独立为前提,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2.必须转变企业会计与统计的职能。应将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而统计则作为一种研究的方法和预测、决策、控制职能而存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方法来弥补会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的缺陷,这样既可以消除企业核算数据多元化及重复劳动的现象,又可以使会计核算体系的优势与统计综合分析的特殊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3.必须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既然要把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那就必然要改革现存的会统分家的组织机构,可在会计部门下设一个统计分部,不一定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来完成上述企业统计的职能。

第7篇

一、采取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式实施调控

改革开放的概念主要是在三中全会中提出,这一概念也一直为主要的经济调控方式执行。在其执行期间,我国的经济主要采取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以此实施宏观调控[1]。在此期间,对于社会中一些资源的合理分配主要通过计划手段进行,即一些行政手段。然而,针对一些经济领域内的活动,若行政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控,在此基础上才会使用市场调节的形式进行调控。在此之前,我国主要采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调控,使用这种调控手段,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都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难免造成经济落后的现象。

当决定采用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调控方式时,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当时,我国农村已开始实行,在此基础上城市也开始不断扩充企业的经营规模,以此达成企业在营运的过程中开放自主权的发展目的。一些个体经营的企业经济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得到发展,除此之外,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也进入我国市场经济中开始实现跨国经营,在较短时间内便已成功吸引到外企的资金支持。由此可知,经过采用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后,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逐渐进行了改革。然而,在随后的十二大报告中,对计划控制的概念与实施进行了确定,确定采用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进行调控。该种调控方式所具备的优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进行分别管理,以此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交叉管理的现象,也体现了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当计划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时可以使用市场调节的方式;第二,该种调控方式决定了计划控制占据最为主要的管理地位,市场调节位于从属地位,如果在经济调控的过程中,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冲突,在此基础上,市场调控要为计划调控让位。

二、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控进行融合

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控方式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发展途径,并且确定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二者进行融合,以此对经济进行调节。在此期间,所涉及到的管理体制与调控方式,其变革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十三大召开之前,当时所实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性的商品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在此期间,受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商品或服务行业中,在这些行业中,尽管涉及到的国民经济比例较小,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阶段仍然将市场调节作为一种辅调节手段,只将市场调节的政策放宽[2];其二,自十三大至20世纪初,我国开始使用计划经济调控与市场调节融合的调节方式,这意味着经济体制管理时代的来临,在此期间,我国完全将计划与市场进行分离式管理,基本上实现了结合。

将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进行融合,其主要目的是着重体现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认识到行政手段是立足于宏观的角度进行调节,例如对市场中的价格及税收等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当时所用的经济体制尽管经历了变革也有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因为相关部门进行经济调控的同时,过于依赖经济杠杆形式,其中甚至包含一些行政手段,所以尽管起到了经济调控的作用,但行政手段的运用却在经济调控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例如因为当时物价增长速度迅速,农业已经逐渐实行专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控购的手段,销售量过高的产品需要凭借票据进行购买,与此同时将一些生产资料进行冻结处理,从中不难发现一些行政性质的调控手段,由此表明,当时的资源配置及市场经济性活动在调控方面,主要受经济机构影响,意味着在经济体制管理以及调控方式方面,要对其进行改革。

三、对市场调节的同时进行调控方式的研究

在20世纪初召开的十四大会议,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明确表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下进行资源配置的意义。所谓经济活动主要是受价值规律及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并且利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浮动及竞争关系,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进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利用市场的竞争特征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3]。若将市场全面开放,市场的调节功能在主导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我们仍然要对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由此可知,现阶段市场调节逐渐替代了计划控制,进行计划调控的同时也要对市场的发展进行积极引导。

对经济管理体制以及调控方式进行改革,具体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将产权管理理清,全面实现政企分离,恢复企业的自主权;其二是加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建设力度,全面开放房地产等市场,进一步实现我国市场的统一。经过一段时间改革,在市场调节及经济发展上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同时也为我国市场调节机制增添了灵活性,推动我国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不断变革。

第8篇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烜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第9篇

最近,无论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还是从国内一线城市房价上涨情况来看,房价快速飙升又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家统计局公布的5月份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5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4%,涨幅比上月高1.0个百分点。面对近期各地房价快速飙升,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整个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加快,市场“刚性需求”推动房价的上涨;也有人认为股市的繁荣及财富效应带动了楼市价格的上涨等;也有人认为不少地方的房价快速上涨是由于外国投资者大量涌入的结果。对于上述原因的分析,当然是目前房价上涨的一些方面,但其实都不是最近房价上涨根本原因所在。对于最近各地房价快速上涨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论。我们先是来看看最近房价快速飙升意味着什么。

从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一直在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及一些地方的房价快速上涨采取宏观调控的政策。从这几年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目标来看,每年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都是稳定房价,但实际上越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越是要稳定房价,各地房价上涨的幅度越大。而且,目前所看到的各

地房价仅是政府公布的新商品房销售价格,如果以二手房价格来看国内房价的上涨幅度,那么目前全国所谓的“稳定房价”就会更加离谱了。

从最近各地房价快速飙升的情况来看,它意味着几年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所取得成果十分有限。不仅如此,“稳定房价”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则成全国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动力。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价格完全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的变化可以改变市场供求关系来调整。如果以“价格稳定”作为政府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那就是政府向房地产市场明确表示,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只能够稳定在现有的一个基点上,只能是上涨而不是下跌。特别是当国内房地产市场基本上成为投资者的市场时,市场的价格基本上是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决定的。

政府对房价的稳定其实就是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担保,即以政府政策保证房地产市场价格只涨不跌。如果政府对房价进行担保,而且住房又是投资品,那么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就是零风险的市场(房价只涨不跌)。当一个投资市场是零风险及投资者能够便利利用银行金融杠杆(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时,那么大量的投资者涌入市场而导致房价的飙升也就自然了。特别是今年不少民众借助股市的繁荣获得一桶金之后,更是为不少投资者进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便利的条件,这样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自然更是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各地的房价岂能不飙升?也就是说,最近房价快速飙升,尽管原因有很多,但是它意味着早几年房地产宏观调控失效,意味着政府必须全面来改进这些政策结与政策目标相悖的政策。否则,国内各地房价上涨的势头根本上得不到遏制。

对于各地房价快速上涨,由于没有明白国内房地产市场实质所在,目前所采取的政策是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为由,来加大廉租屋的建设,在增加经济适用房及创新一个新概念限价房的建设。希望以此来调整房地产的结构,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来遏制过高的房价。比如,北京市已推出第二批限价为7000元/平方米土地拍卖。十分有限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仅对遏制过高的房价是杯水车薪,而且也是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定价,变相来推高当地房价。试想,当地最低房价的标杆在那里,其他房地产项目的价格岂能不在这基础上上涨?

还有随着近期房价快速飙升,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大幅度增加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固定资产投资过热进一步强化,产业结构逆向选择;可能进一步刺激城市拆迁热,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可能带动物价进一步上涨,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房地产投资涌入,房地产市场的泡沫进一步吹大等,从而引发新一轮的更为严厉的房地产宏观。

因此,要遏制目前过高的房价就得从根本上入手。就得重新确立中国的房地产发展模式及重建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比如,为了保证中国的每一个居民都有基本的居住保证,就得建立起《住宅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应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该法律中,首先要明确,国有的土地是每一个中国公民所应分享的资源,它的使用就得最大努力地来增加中国公民的住房福利水平。这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前提。

在这个住房保障体系中,首先要让那些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病人、残疾人有基本的住房保证。而这部分住房保障就是廉租屋。在发达的市场体系下,这部分的住房保障所占的比重不会超过6%,中国则可放在10%比重以内,这样有限的廉租屋才能保护这些弱势民众的基本的住房权利,政府也有能力来做这件事。否则比重太高,政府在财力、管理上的不足,可能会使廉租屋制度形同虚设。20%左右的中高收入者可用完全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而这个中高收入的商品市场既可是投资品,也可以是消费品。但住房的两栖性只能限定在这个市场的范围之内。对于之外其余70%居民的住房,同样也得通过市场来解决,但是他们则要在政府的各种帮助下进入房地产市场。而这个70%的房地产市场只能是住房消费市场。

为了让中国绝大多数民众都有支付能力进入房地产市场,就得遏制过高的房价。把房价降下来的正常途径有:通过人口普查、土地普查、住房普查,在此基础上,设计规划出合理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短中长期方案,将土地做好基本规划。然后利用信贷、利率的工具把住房投资限定在20%完全商品房的范围内,而其他80%市场则把房地产定位为消费品市场,再利用物业税、住房政策(比如每家只准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房价自然下来。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就多此一举。而政府一旦确定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思考,就得用法律形式把这个房地产发展模式确定下来,就得快刀斩乱麻方式果断而为,否则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复杂的利益关系会越来越难以化解,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越来越不容易解决,甚至容易让房地产市场的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政府通过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住房政策、住房规划政策来保证绝大多数居民有支付能力进入房地产的消费品市场。而要达到这个目标,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该让其目标多层次性,比如针对性地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分解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长期目标。只有让房地产调控目标显现多层次性,不仅容易让房地产调控目标更有针对性,而且更容易让政策目标细化及具有操作性,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会十分显著。

第10篇

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 向左走向右走

对于药品的价格管理,一直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药品整体的价格管理政策,经历了从完全性的政府官制到基本放开,在放开的过程中又逐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力量,目前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但各省目前相继出台的关于OTC药品限价的规定,则是政府宏观调控力量彻底加强的及其明显的信号。OTC药品作为非处方药,是消费者可以自主购买,是安全性较高的药品。同时更是老百姓关注度最高的药品。因为自主购买不同于医院医生的开方。医院医生的开方所开药品是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不认知的,在价格上是不敏感的。但OTC药品的购买是完全不同于医院购买的概念,消费者对OTC的药品价格是敏感的,随着药品知识的迅速普及,大部分的OTC药品知识和概念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相应的在价格上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各地OTC药品限价政策的出台,一方面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另一方面更是平息人民群众对于药品价格虚高不满的相应措施和办法,对于原来一次次的药品降价为什么人民群众感觉不到降价所带来的好处和实惠,其根本原因在于所降价的药品是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不认知的,在价格上是不敏感的。

因此,对于OTC药品而言,限价是目前封口浪尖和热点,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看,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人民群众政府所关注的重点,对于OTC药品的价格管理,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是问题,这是任何OTC企业所必须关注和重点研究的。

限价标准与落实措施 敢问路在何方

对于OTC药片的限价标准和落实措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于各个地方而言,只是响应国家发改委的政策,选择一部分品种进行限价。但限价的依据和标准来自于哪里,如何确保有效的限价能够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如何确保在限价的基础上,企业能够有效的确保药品质量,如何确保企业持续经营与供货,限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合理,要么限价成为噱头,人民群众得不到实惠,与政府主导的良好愿望落空;要么企业不愿意继续生产,或者药品质量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实惠更是无法保证。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有效的限价标准能够制定,一地一策的限价措施谁来保证落实,有没有健全的落实措施与监督机制,这更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有效的落实措施与监督机制,限价只能成为一个良好的愿望。

品牌企业与中小企业 谁的机会谁的陷阱

众所周知,对于OTC药品而言,品牌企业的药品价格往往要高于非品牌的中心企业,这是一个现实。在很多品类,品牌企业的价格往往是最高价。显而易见,限价最先受到冲击的必定是品牌企业、因为对于政府主导的限价管理政策,如果单纯的考虑品牌企业的价格,以品牌企业的价格作为限价的标准和依据,那么限价就会成为噱头。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由于品牌企业的特殊性,品牌企业的OTC药品价格是人民群众最为敏感和关注的。面对限价,品牌企业如何有效的应对是品牌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于非品牌企业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品牌企业给药品所带来的附加价值,在销售价格的制定上往往是偏低的,与品牌企业直面竞争的唯一有效的武器就是价格。限价政策的强制推行会使品牌企业的光环效应大大降低,同质化消费认知的观念会逐步深入,这是机遇,这是机会。但同时限价之后,品牌企业价格的下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竞争的价格武器所能起到的效果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如何有效的应对更是中小企业的非品牌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限价政策的推行,对于品牌企业和非品牌的中小企业而言,都是有利有弊,双方好像站到了同一起跑线,是机会还是陷阱,一切还都是未知数。

药店经营 太阳如何照常升起

第11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财务管理的概念与特点

财务管理指的是在整体目标一定的情况下,对购置、投资资产,融通、筹资资本以及在经营过程中现金的流量即营运的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依据财经法规的制度,根据财务管理原则,来进行企业财务的组织活动,并对财务关系进行处理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概括的说,财务管理是一项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对企业的财务关系实施处理经济管理工作。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企业的管理内容也十分丰富,且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自身特点明显。财务管理的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管理作为一项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第二,财务管理涉及资金面广,与企业的各方面都有着紧密联系;第三,财务管理状况良好与否是企业是否合理经营、技术应用是否先进,是否运用了得当的决策等等这些企业管理状况的直接体现。

二、宏观调控政策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投资领域之一,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但也会带来一定的危机。基于现状,我国对房地产业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实施宏观调控,且收效明显。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抑制投机行为、保护合理需求。抑制投机行为是当前最紧急的任务,而长期的任务便是保护合理的需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在保证执行归档措施的同时,要做到根据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需求,具体进行调控,做到供求结构合理,保障中低档房源的供给,防止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从而保证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第二,不同地区不同对待,防止一刀切。房地产业具有一定的区域性以及非流动性,因而不同的城市间存在的差异也很大。实施宏观调控的时候,对房产发展过热的地区应重点对待,防止畸形的发展。对房产发展一般地区,就不能应用一样的措施了,否则容易抑制到当地房产的发展。应当采用合理的措施,避免抑制合理需求。第三,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是单独的现象,也不是简单房地产自身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宏观经济运行以及经济体制中很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而需要综合的治理。

三、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我国近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有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及新国八条,主要都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对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以及近期推出的限购政策,加强保障性住房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说明了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非常严重,也说明了政府对这些问题有清醒的头脑,并有决心来调整。而要化解当前房地产问题,重点就在对住房“去投资化”、“去赚钱效应”,并采取严厉的住房信贷政策及房地产税政策,达到挤出房地产泡沫、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的目的。而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也使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遇到了挑战,很多问题也应运而生。

1.在外,财务管理面临着以下一些问题:

(1)融资难

房地产企业拿地没有以前方便了,一些资金充裕的企业根本拿不到地或者开发不起来。还有因为银行的利率上调,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融资也越来越困难,很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这对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来说是一个大的挑战。

(2)利润空间缩减

目前房产的开发,需要配套建设保障性的住房,这些现实的问题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存在空间有着严重的威胁和影响。房地产企业利润空间缩减,前期投入不变,如何协调好资金的运用,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是财务管理的任务之一。

(3)银行放款条件严苛

随着融资越来越困难,房地产企业资金运行的不易,目前银行的放款条件也十分的严苛,因而对企业自身信用的标准越来越高。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自身信用,加强同银行的关系合作,最终获得银行的放款,这些,都考验着房地产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

2.在内,财务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1)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存在“财务”与“会计”不分这一现象,财务管理被包含在会计工作中,管理内容也被局限在营运的资金管理这一方面,且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没有严格的标准,水平参差不齐。

(2)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管理没有适应的标准和措施。没有相应的监督检查部门和机构。

(3)房地产发展速度快,其财务活动也越来越复杂,没有配套的信息系统对其实施信息管理和控制。

四、财务管理的对策

1.财务管理的意识要加强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对财务预算、营运资金的管理以及财务控制这些工作应当予以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层次要得以提升,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应得到确定。与此同时,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严格,明确这些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资金、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管理企业的投资与筹资,理论知识丰富,有能力根据数字来分析经济活动和关系,对企业经营活动能够提出合理、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信用的建设,实现融资

房地产企业融资十分重要,要想摆脱目前融资难的困境,必须加强信用这一观念,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从而能将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在融资方面,做到与大企业加强合作,争取利用大企业的高等级信用为自身进行担保,最终获得银行的贷款,实现融资。还应同金融机构加强联系,经常将自身企业经营的状况向银行进行通报,使银行对企业资金流向以及经济状况能有所把握和知晓,得到银行的信用评定,最终获得资金,开展经营运作。

3.财务管理日常预算及经营工作要加强

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当认真的编制和执行好财务预算,实现企业的目标利润。根据制订的预算,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财务部门应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的经济行为,实施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以及兑现奖惩等这些措施。

对日常的现金流量做到合理的估计、保证。现金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进行估算,对现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进行确定,对未来需要的资金能够有良好的预测,且对资金需要能够切实及时的保证。严格把关好公司款项,规定清楚付款的条件,且及时收回款项,完成交易。

4.财务管理制度与体系的建立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针对性、操作性以及强制性原则来制定财务的会计制度,其制订的财务管理体系必须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首先财务管理机构要专门的设立,对企业资金的融通、现金出纳、财会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以及对预算编制和决算等等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其次要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因而要制定起相应的如现金、采购、报销、稽核等财务管理制度;最后,强化监督的机制,制定起相应的考核制度。规范程序,对工作人员责任进行明确,保证财务行为的规范、合法,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正常。

5.财务管理实现信息系统化

第12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布置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和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假如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功能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和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探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探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有关宏观调控的探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熟悉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布置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和边界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布置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和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布置(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新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布置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功能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布置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布置和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布置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靠等新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新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布置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新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布置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新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

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功能的熟悉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布置。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布置,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功能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靠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布置和外生的制度布置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布置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和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假如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布置。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布置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布置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重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重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布置,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预备金率、恢复中心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有关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功能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假如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策略。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新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依靠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

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和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假如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和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心银行和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和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和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和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和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布置,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布置,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和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布置,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功能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功能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功能,其关键的新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新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布置,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靠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和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和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

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和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yy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新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和外生布置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重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新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新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和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功能(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有关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新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和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和体制收缩的矛盾。假如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布置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和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和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非凡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yy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布置,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假如到此为止,则很轻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布置,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布置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新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假如宏观调控功能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新问题;假如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新问题,内生布置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

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和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有关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新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新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yy,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新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和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新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功能,此时假如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和重视财政政策功能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

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四周,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有关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四周。新凯恩斯主义有关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和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四周。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假如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假如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熟悉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假如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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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功能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和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有关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和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布置,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功能对象和目标。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功能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熟悉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熟悉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的功能。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布置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和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和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布置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功能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布置。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假如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功能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功能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和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假如依据功能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新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功能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的

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布置(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新问题严重,政府布置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向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和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假如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布置,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假如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新问题主要是结构新问题,但结构新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有关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和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假如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非凡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布置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新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索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布置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

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熟悉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功能。然而,现实结果和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索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新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探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假如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非凡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有关长期经济增长要依靠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布置的功能,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和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布置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楚的熟悉。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布置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新问题上的熟悉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新问题的基本熟悉是:

——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是以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行为和形成理性预期从而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为基础的。针对经济总量非均衡的宏观调控假如没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那么,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布置的政策效应释放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还需要相应有效的市场传导条件或机制。在中国,由于市场结构并不完全,非凡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管制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条件的政府布置。因此,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发挥功能已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