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

时间:2024-01-10 14:47: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的市政设施、燃气热力、供水节水、园林和环卫等行业,使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公用性、公益性、垄断性、投资大等特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

        1.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1.1市场化的目标。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化,就是在政府的规划和管制下,由政府所属机构直接生产供给,向市场上各种所有制主体生产和供给的转变过程。积极稳妥地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向市场化进程,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提供必要条件,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目标。

        1.2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设部于2002年了《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建设投资、经营、作业市场、准许国内外各种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地的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市政行业管理部门从直接管理转换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有力地推动了市政公用行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部于2004年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有关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明确了特许经营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临时接管、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2.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制度

        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关系到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维护公众利益。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2.1特许经营的核心和实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予经营权的企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不但可以利用民资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帮助政府发展基础设施,分担一些本来由政府承担的风险,而且有利于打破政府垄断及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弊端,改善政府形象,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实施特许经营的实质意义在于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控制、弥补市场的“无形之手”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避免市场的无序竞争。

        2.2特许经营的运作模式。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有多种形式,根据特许经营权取得企业在特许经营权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投资和经营的双重责任和风险;二是特许经营权取得人仅承担经营风险。

        第一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投资和经营的责任及风险均由特许经营权取得人承担,特许经营权取得人负责与投资相关的资金筹集,从政府或直接从最终用户取得经营收入。较为典型的是BTO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适应于基础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其具体操作过程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我市利用BTO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投资1亿元,现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这样既弥补了政府投资基础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设计、生产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类特许经营的主要特征是:设施投资的资金由政府负责、政府享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将特定的市政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委托给特许权取得人进行经营,特许权取得人获取的管理费或直接从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第2篇

关键词:新市场竞争 企业经济管理 创新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新的市场竞争中,要想取得有利地位,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就要对经济管理模式加强指导和创新。

一、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发展现状

在新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可以抓住机遇快速发展自己,然而企业的某些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思想观念陈旧,企业领导者观念陈旧,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本质上的影响,没有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就不能在发展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企业也就不能在竞争中发挥自身优势,获取想要的效益。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某些决定时就不能得到有利的保障,经济管理的创新也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很难做到忽视这些风险,不利于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创新的原因

创新的经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符合当今时代经济竞争的要求,是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使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然而原有的经济管理是粗放的,管理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企业在新的环境下竞争,往往是处于不利的地位的,这就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竞争的时代,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要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需求。要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就要加强企业在技术上的革新,加强人们对知识、信息的了解,运用科学的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率,扩大企业的经济收益。

三、新市场竞争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的策略

(一)创新管理理念

对经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首先就要改变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只有理念转变了,管理措施才能更加到位,经济管理的创新才能进行下去。理念创新,要自上而下完善创新的机制体制,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分都具有创新的意识和观念,形成强大的创新动力,在制定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措施时,要具有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前景,以及即将面对的危机做好规划,使经济管理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创新经济管理制度

制度创新,有利于企业的经济管理,可以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推动力量。进行制度创新的关键,首先要解决好人的管理问题,制定人性化的相关制度,以人为本,完善各项管理监督机制,加强人员的培养,使企业发展有充足的人才资源,为企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让每个成员都对企业有一定的认同感,努力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有效的机制体制,促进企业产品的有序开发。

(三)加强企业内部机制的调控,有效监督管理

企业要发展,要进行经济管理的创新,主要的是对企业内部的不合理结构进行调整,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经济管理职能。对企业内部进行调整,最主要的是对企业的成本预算、核算进行调整,它们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有重要的作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预算、核算结果准确科学,可以使决策者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并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还要完善企业的风险机制,每个企业在在做出科学的决策时,都要充分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对于所进行的项目不过度期望效益,也不盲目投资,要制定好风险保障制度,避免因盲目投资,或因外界原因使企业承受风险,造成经济出现一定的损失,危害企业的后续发展。

(四)加强技术进步,调整创新管理模式

企业要创新经济管理模式,还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作为指导,科学技术的优化,有利于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空间,重视技术改进,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改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创新管理要从根本上做起,首要的就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员工的技术素质,这样在面对激烈的竞争时,才会及时、迅速的做出反应,进行调整,使企业经济有序发展。

(五)注重人才素质的培养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不仅是企业的产品有优势,管理人员能够做出科学决策,更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人才具有较高的素质。企业可以与高校进行合作,把高校培养出的高素质人才,纳入到自己的企业,从而来推动企业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还可以对企业员工定期的进行培训,培养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企业的经济管理创新献计献策。

四、结束语

创新是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新的竞争下,企业做好经济管理模式的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及时发现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强化理念、制度上的创新,加强技术改进,培养人员的素质,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够得到有效的革新和改善,使企业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汉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创新[J].中国城市经济,2013(3)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结构调整

县域经济是指在县城内以城镇为中心,以农村为基地,各种经济成分有机构成的一种区域性经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小城镇建设中,县域经济发展是提高我国整体国民经济水平的重要环节之一。县域经济结合了城市建设与农业生产,将工农业交汇在一起,以农业为基础,城镇环境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水平与现代化生活为中心,缩小城镇生活差距,提高农村人民医疗、教育、养老、业余文化等整体水平。正确认识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一、县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县域经济同城市经济之间发展不协调

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之间发展不协调,主要表现在:(1)县域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低于城市经济,且距离在越拉越大。(2)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两层皮”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城市对县城的带动能力不强,辐射的传导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客观上仍存在着城市与县城争资源、争资金等问题,城市与县城相互独立;第三,城市与县域在产业整合、分工协作等方面还没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和紧密的产业链配套关系。

2. 县域经济同城市经济相比高等资源要素缺乏

县域经济同城市经济相比所拥有的先天条件较为匮乏。其中包括:地理位置的差距、生产资源的差距、交通环境的差距、人才培养机构的差距、医疗环境的差距、现代化程度的差距等。由于改革开放大量的内地农村人口外出务工,他们为我国沿海城市的建设贡献了全部的青春。相反,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给农村的发展造成了重要的影响,这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多村落由于人口的转移变得荒废甚至消失。

3.县域工业尚未发挥主导作用

从目前来看,多数地区县域工业的发展速度慢、总量过、档次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深加工能力不强,多数产品只是经过简单的初加工就直接流向市场,真正能够发挥带动作用的深加工企业寥寥无几;二是产品档次不高,科技含量低,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县域工业的发展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

4.县域民营经济发展迟缓

县域民营经济发展迟缓主要表现为:数量少、规模小、档次低、产业分布不合理、多数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餐饮服务业;以家族式管理为主,管理上非规范和非科学性问题较为明显;自身发展潜力有限,大部分民营企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污染严重,市场前景不广阔;自有资金有限,偿债能力低,部分民营企业家甚至缺乏还贷意识,信誉度低。

二、县域经济发展建议

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是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增加人口数量,发展好县域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经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重心,东南部沿海城市利用其有利的地理位置优势已经发展出了多个国家化、现代化的大都市,其生活水平好、劳动收入高,促使大量内地农村劳动力涌向东南部,这拉大了内地农村与沿海城市生活质量的差距。为此,发展县域经济成为我们当下解决城乡差距,均衡发展的关键。要想使县域经济具有跨越性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县域经济发展要从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出发,农业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

县域经济要充分发挥地区农业优势,将农业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发展大农业,优化产业结构,突出区域整体农业特色,通过引进先进农业设备和先进农业经验,丰富产品类型,不断创新,发展农业产业链,形成县域整体农业品牌,提高产品价值,培养本土企业快速成长壮大。

2.发挥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重要支柱,其企业经营结构清晰,企业经营体制灵活,在市场的经济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目前,在县域经济中,中小企业是其发展的主体,对于中小企业的扶大做强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通过吸引外资,引进人才,将县域经济引入快速发展的道路上。

3.利用本土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县域整体经济

通过对发展较为发达的县域经济实例分析,县域经济成功之道是要利用本土优势发展特色经济,特色经济可以从县域的地理位置、产品的竞争实力出发,通过优势放大,扶强做大,突出县域经济的整体特色,以品牌树县域,以特色发展县域,打造一体化经济体系。

4.城镇建设是县域经济发展重要载体

在县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镇化建设是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对沿海城镇发展的调研分析,由城镇工业组建而成的实体经济是城镇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城镇发展形成了密集型劳动产业结构,由此带动了城镇现代化建设、城镇医疗体制的完善、城镇教育的发展,这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的目的,提成了城镇知名度,带动了整个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5.突出县域经济优势,抓住经济第一竞争点

县域经济发展要具有实际性和可发展性。每个地区都有其特有的经济优势,如何抓住经济第一竞争点和突出县域经济整体优势是我们发展县域经济的关键环节之一。首先要找到县域经济的重点优势项目,再通过市场调研分析,找到项目发展的切入点,利用资源优势、人力优势、市场优势等脚踏实地稳步发展,促使县域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压倒性竞争优势,根据市场规律不断拓宽发展思路,完成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秀峰.浅议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研究,2010(8):78-79.

[2]王龙军.搞活县属中小企业增强县域经济活力[J].经济管理,2009(2):38-39.

[3]李丰.贫困县县域经济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王生铁.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的活力之源[J].调查报告,2011(9):4-6.

[5]陈莉.壮大县域经济,必须大力发展中小企业[J].经济纵横,2007(8):53-55.

[6]齐力然.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J].中国中小企业,2006(1):8-10.

[7]吕永斌,蔡根女.论中小企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J].商业时代,2009(9):30-31.

[8]鞠正江.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县域经济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问题,2005(3):69-71.

第4篇

关键词 社会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05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09

中国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当前经济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工业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放多元的文化、主动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转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方针、依据、战略等方法论的集合。此背景下将“治理”(本文中,公共治理与治理的涵义一样,可以通用)理论引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涵义,分析我国社会转型特定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提出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1 “治理”视域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1.1 “治理”(Governance)理论的内涵

“治理”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也可称为“公共治理”,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1990年以来,“治理”成为非常流行的概念、思潮和理念。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报告提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我国学者对“Governance”翻译不尽相同,如“管治”、“治理”、“协同治理”等。俞可平教授提出“治理”含义: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强调的是合作,认为政府不是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会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1]。现在,更多公共管理研究者认同“治理”概念的新解释: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过程[2]。

从以上对“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三个共同内涵:第一,认为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等,强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平衡再分配理念;第二,治理是对公共资源与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是多元的,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第三,主张社会公共资源与事务管理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以补充市场机制失灵和政府自上而下管制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管理格局。

1.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分析

在私有制的西方国家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称谓,与之功能和作用大体相似的有“土地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可称之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本手段。从1960年后Dvidoff的“倡导性规划理论(Advocacy Planning)”至现今在规划领域中提及的“公众参与”,都是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复杂性、政策性和社会性而采取的一种Governance思维。所不同的是,Governance已愈来愈成为国外规划过程中明确的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主动的过程和不可替代的工作方式。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实践,对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概念:即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与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其特征表现为政策性、整体性、兼容性、折衷性和动态性。

实质上,国内、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一个土地利用的决策,也是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管理政策,其根本目标是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各国土地利用规划权力制度化进程虽然不同,但是土地利用规划己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控制和参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土地利用规划过程己成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是技术支撑的国家(公共权力)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具有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导向性,有限理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特征[3]。

根据治理理论内涵与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可以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指政府、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利用与管理土地资源所做出的智慧的集体选择,通过这种选择来确定稀缺土地资源(在中国尤其是耕地资源)的配置,以使其符合实现公共目标的战略方向[4]。既包括政府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土地政策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土地制度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功效、主要表现、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功效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不仅是描绘未来变化的图景,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利用管理的共同行动纲领和政策的制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导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方向、行动步骤,促进社会经济在客观规律和规划的综合作用下,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并为各种公益性土地利用活动安排合适的用地数量与用地范围,使土地利用符合未来发展和战略的要求。

第二,主要表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协调和调节土地使用关系,包括不同利害关系人的文化理念、政治观点和经济利益等的综合协调,从而建立社会经济和环境要素在土地使用上的关系以及共同行动的行为准则(政策制度),为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提供空间支持[5],避免区域内土地权益者产生相互的干扰和由此而带来的利益的抵触和损耗。

第三,基本特征。为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其编制实施过程中是公共权力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此过程中,政府的公共权力居主导地位,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共同构建土地资源配置的协同纲领,并为社会和业主(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权利者)的经济活动提供高效服务。

2 转型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历程述评

2.1 “第一轮”(1986-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6-2000年)是在党的以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编写的。199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先后编制完成了19个省级规划,9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的县级规划也大部分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方针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基本上体现了当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服务型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和乡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方法。这一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具有较强的计划指令性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划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相适应。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研究能与科学的规划理论相联系的十分鲜见,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严重缺少社会公众和部门组织的参与(因为假设公众利益是一致的,下级政府只须提供信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规划指标),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公共治理职能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是严格保护耕地的单一职能。注重土地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强调保护耕地,从而导致许多人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成是保护耕地规划,这种观念束缚了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内涵进一步的发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规划缺乏有效的建设用地调控机制和农用地非农化的约束机制,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和作用发挥。

第三,缺乏相关法规条例使规划没有得到良好实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社会地位和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约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尽管有《土地管理法》作依据,但是没有制定规划实施具体法规条例,致使规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公共治理职能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建设占用耕地现象越演越烈。至1992、1993年“开发区热”、“房地产热”等经济过热现象出现时,耕地减少速度达到高峰。

2.2 “第二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年,国务院了11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新的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1999年l月实施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到2000年底,全国各地普遍完成了五级规划并开始正式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职能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以耕地保护为主的目标,并以一套高度集权的、复杂的行政审批制度保证这套指标的实施。这轮规划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迅猛及加入WTO、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热衷以及规划本体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规划的公共治理职能实现效果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指标常有突破,一些地方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挑战。原因如下:

第一,规划治公共理职能制定主体单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职能制定主体是政府(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职能部门,公众参与和市民力量未被充分发挥。这种自上而下、缺少足够“回应性”(Responsiveness)的单向规划制定流程一方面缺乏程序上的公正,无法做到实体上的公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不够全面。在规划治理目标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为目标。各类用地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各级政府都按指标制定规划,致使对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需求保障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使得规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合理性。

第三,实现规划治理职能过程中存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博弈。土地归国家(政治抽象物)所有,所有权由国务院(行政机构)通过各级政府层层(科层制)方式来实现,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从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进行。例如,中央通过国家级规划对一定时期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规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土地制度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利与弊也是在规划的调控与反调控间产生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主体间的博弈[6],发生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及较高的成本。

第四,法缺乏多种规划综合运用的协调配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可循。发展规划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城市(乡)规划侧重于城市(乡)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各类用地平衡,要求后两个规划协调一致,存在较大难度。专项规划间的协调,实质是部门利益的协调;专项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协调,实质是条块利益的协调。部门条块利益的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中的难点[7]。

3社会转型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影响3.1 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内在要求第一,规划治理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转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显著增强,宏观调控体系日趋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治理内容将相应逐步由大而全的控制模式转变为以土地利用的外部效应控制和实现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模式[8]。

第二,全球化背景要求规划治理职能的市场化程度提升。2001年我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逐步形成与全球统一的、网络化的市场体系,以保证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求我国各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运用价格规律的独立性,从开放的国际市场中选择土地开发的机遇,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融入到国际经济竞争进程中去,以市场为基础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经济下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的弱化。市场经济促进了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我国社会转型期土地利用系统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经济高速发展中以“源”和“流”的空间存在形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尺度产生空前超越,并且系统内各要素之间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效应表现为不平行的空间拓展[9],致使规划治理职能地域边界日益弱化。同时,市场机制中,供求信息横向传播和市场横向调节资源分配,但是,目前土地供需信息是政府通过规划纵向集中和下达的,土地面临着两种不同质的配置方式运转,磨擦成本是很高的。

第四,城市化发展对土地规划治理职能有特殊要求。转型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对人口迁移限制作用力的减弱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涌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并向农村地区延伸。在这一过程中,城乡空间结构将不断整合,土地利用也会随之而调整和改变。这样一种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二元”结构变化,对规划治理职能有着特殊的需求:即应有利于“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的再配置和再利用,并且降低这种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再配置的交易成本[10]。

3.2 社会转型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条件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管理内在矛盾的运动与发展、经济全球化与加入WTO促进了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正是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和市民社会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的新理念。因此,这一时期有以下条件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

第一,市场化经济奠定社会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职能逐步转变,经营性用地由原来的政府行政与计划管理模式向市场机制与政府服务监管模式转变,国家把本应属于社会的权力重新归还给社会;同时,市场经济的运行使社会利益主体和要求趋于多元化,促进了相关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平等权利的实现,使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发挥所应具有的决策和参与作用,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因此,逐步建立起公民社会自我管理、服务的意识和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为实现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二,民主化进程奠定政治基础。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对原有的政府集权政治结构进行调整,大大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政府行政观念与模式由“政府中心”、“全能政府”向“公民中心”、“有限政府”转变,表现为政府权力的稀释与下放,非政府组织、民间精英对土地利用决策和行政过程的直接参与[11]。现阶段一些大、中型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创建了电子网络信息流动渠道与信息反馈机制,集中民智以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规划过程,有利于国土行政部门职能行使的最优化,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第三,全球化背景提供动力源泉。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开始全面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参与国际竞争。转型时期,我国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相关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土地权益者能够根据WTO规则和市场分工,通过沟通交流、合作与伙伴关系,与世界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方式的接轨,并参与全球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了国家制度供给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新能力。因此,全球化背景为中国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提供了外部条件,同时也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的动力源泉和压力所在。

4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治理职能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一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正逐步走向以人为本的公共治理,成为国家公共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上述分析,为了更好地实现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职能,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4.1 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治理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治理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区域社会概况、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各种因素,在科学的制度和规则安排下,允许并鼓励非政府行为主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政府分享政治权威和公共权力,共同决定规划的目标与战略方向;政府应从土地“经营管理”理念向土地“公共治理”理念转变,并将这种理念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基本理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配置全部土地资源的公共规划,不是保护耕地与城乡经营性用地供给的专项规划,它要满足社会发展和加入WTO等各方面的要求,要按“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发展观来确定规划公共治理目标,从而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良好治理职能。

4.2 规划编制实施中树立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理念

我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要求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进行调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决策行为。因此,要求规划决策者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高度,考虑规划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分析规划实施状况,以利确定规划地区适宜的土地利用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调整的原则。应在遵循“供给制约、引导需求”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跳出规划地区本身,从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市场的角度等考虑经济发展与土地调配的协调问题。避免主要用地指标采用平均或均衡分配方法,造成一些地区规划指标明显偏离实际的问题[1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WTO规则)两个市场对规划公共治理职能进行结构调整和不断优化。

4.3 构建与经济体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规划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地区发展实行调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规划内容和职能应从政府管制走向公共治理。在构建和完善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与治理职能方面,要在服从于经济发展为主导走向的同时,更要满足自然条件适宜、经济有效、社会接受、环境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向。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统筹协调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保障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类用地矛盾,从致力于“物”的物质建设规划转向更注重于“人”的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4.4 规划编制中发挥公民社会的网络治理作用

所谓公民社会介入,首先是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直接举办与土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资助公益事业;其次,从法理上讲,每个社会集体或公民都对土地享有一份所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土地公共治理与监管应是其本分[13];最后,市场经济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要特别强调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中,公民社会网络治理就是要政府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等多元共同行动主体通过彼此合作,共同编制与协商规划方案的互动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反映和协调他们的利益,从而,因地制宜、富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地制定适合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并愿意贯彻执行。

4.5 规划实施中加强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功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种引导地区发展的规划形式之一,其实施过程实质上是要通过规划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保证市场运作的长期有效,即在政府必要的干预下(纠正市场失灵)让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得到自觉发挥。这就要求在规划的实施中,变革简单的行政实施方式,借鉴西方国家市场机制对土地公共治理作用,改变政府作为建设用地的“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竞争性;改革征地制度,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一级市场谈判,确保农民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是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利益关系。从而降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转变过程中土地配置交易成本,即被征地农民有一个合理补偿与安置,例如,将征地与开发通过资本运作联结起来,走政府、失地农民和企业共赢的新型土地开发之路,保证农地所有者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4.6 完善规划法律法规,加强对微观主体规制

依法建立规划体系并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应尽早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法》或《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肯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同时,在多方主体参与、践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即放松进入规制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微观主体的质量规制和约束规制。需要对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职能等做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约束和监督规划审批与土地利用主体的行为。最后,“违法必究”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4.7 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类规划的协调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空间规划之间的协调。可以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关系的主要载体。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关系较为明确,而且编制的部门是一致的,协调难度较小;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有共同的空间载体,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因此,通过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连接,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空间规划的协调更加科学,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一方面,它使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变得更加密实;另一方面它也是针对我国现行规划相互割裂的现实状况的一种尝试性统筹与策略性完善,更是由政府出面干预“空间规划体系割裂”窘境的重要举措之一[1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与现实,1999,10(5):37-41.[Yu Keping. Introduction of 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 [J]. Marxism and Reality, 1999, 10(5): 37-41.]

[2]钱振明.公共治理转型的全球分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9(1):109-114.[Qian Zhenming. Global Analysis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Governance [J]. The Journal of Jiang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09, 9(1):109-114.]

[3]师学义.基于GIS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6:32-34.[Shi Xueyi. On Theoretical Approaches of Land Use Planning of the County Level Based on GIS [D]. Nanjing:Nang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06: 32-34.]

[4]顾建光.政策能力与国家公共治理[J].公共管理学报,2010,7(1):8-13.[Gu Jianguang. Policy Capacity and Public Governance [J]. Journal of Public Management, 2010, 7(1): 8-13.]

[5]蔡玉梅,郑振源,马彦琳.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和方法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5,19(5):31-35.[Cai Yumei, Zheng Zhenyuan, Ma Yanlin. Exploration of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Land Use Planning in China [J]. China Land Science, 2005,19(5): 31-35.]

[6]胡静,陈银蓉,梅昀.中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创新机制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6):155-159.[Hu Jing, Chen Yinrong, Mei Yu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Land Use Planning in China [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0, 20(6): 155-159.]

[7]相伟.建立规划协调机制加强规划间的协调[J].宏观经济管理,2010,(8):30-32.[Xiang Wei. Establishment of Planning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Between Planning [J].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2010, (8): 30-32.]

[8]高平,蔡玉梅.中国土地利用规划模式选择初探[J].中国土地,2010,(11):24-27.[Gao Ping, Cai Yumei. China land Use Planning Mode Discussion [J]. China Land, 2010, (11): 24-27.]

[9]欧海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4:50-51.[Ou Hairuo. Study on Basic Theoretic Issue of Land Use Planning [D].Hangzhou: Zhejiang University, 2004: 50-51.]

[10]陈丽.我国转型时期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均衡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7:50-52.[Chen Li. 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of Land Use Planning of China in Transitional Period [D]. Nanjing:Nang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07: 50-52.]

[11]龙菲.西方的城市治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城市问题,2004,23(2):71-74.[Long Fei. Urban Governance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Its Inspiration to China [J]. Urban Problems, 2004, 23(2):71-74.]

[12]陈银蓉,梅昀.科学发展观与新时期土地利用规划修编[J].中国土地科学,2005,19(3):3-8.[ Chen Yinrong, Mei Yun.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dea and the Revision of Land Use Planning in the New Period [J]. China Land Science, 2005, 19(3): 3-8.]

[13]岳云龙.从传统管理到现代治理: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取向及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8,(4):36-38.[Yue Yunlong. From Traditional Management to Modern Governance:The Targeted Goals of Public Service Units Reform and Approaches [J].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8, (4): 36-38.]

[14]韩青.空间规划协调理论研究综述[J].城市问题,2010,(4):28-31.[Han Qing. Literature Review of Spatial Planning Coordination [J]. Urban Problems, 2010, (4): 28-31.]

Analysis on Public Governance Functions of Land Use Planning During China's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WANG Yubo TANG 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Northeast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110819, China)

第5篇

建国初期,我国就在辽宁重点建设了几个工业基地。20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对外开放政策将发展重点转向辽宁南部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省内不同地区的发展,并最终造成了区域发展的不均衡。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以及发展机会,研究辽宁区域经济发展阶段,了解区域经济的差异及其变化趋势,对于辽宁整体经济增长与发展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辽宁区域差异形成原因

(一)自然地理环境差异。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的差异是导致各区域经济差异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区位和资源上。辽宁的地形可以分成三部分,分别是东部丘陵山地区、中部平原区和西部丘陵山地区。发展最好的城市,如沈阳、鞍山都位于中部平原区;而大连、营口则借助临海的港口优势,带动了经济的腾飞。靠近辽宁省西北部省界的朝阳、阜新和铁岭,由于没有港口,也不是陆上交通枢纽,给外向型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阻碍,限制了资金、技术、人才等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资源流动,造成经济发展缓慢。而同处丘陵地区,位于辽宁中部的抚顺、本溪、锦州等城市,一方面由于和沈阳、鞍山等较发达城市接壤,受其经济辐射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拥有丰富的煤、铁等矿产资源,重工业较为发达,经济的发展水平较朝阳、阜新和铁岭高。从辽宁各市的发展态势来看,由区位导致的区域差异正逐步扩大,而由资源导致的区域差异则趋于减小。如沈阳、鞍山、大连、营口等城市所占比率都呈上升趋势,而辽阳、抚顺等资源型城市的比率则趋于减小。

(二)区域战略重点的转移。辽宁省境内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铁、硼、菱镁石、金刚石、滑石、玉石、溶剂灰岩等矿的储量均居我国首位,辽河油田是我国第三大油气田,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别占全国的15%和10%。建国初期,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鞍山、本溪、抚顺、盘锦等重工业城市,辽宁也因此成为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家的建设重点逐步转向东南沿海省份,与此同时,辽宁省也制定了“外向牵动”的发展战略,将其战略重点向南转移。在这种发展背景下,辽宁省内唯一的全国沿海开放城市大连和东北第二大港营口,借助其港口优势以及在政策、资金上可获得的巨大支持,经济迅速发展。营口也成为辽宁省除沈、鞍、大以外唯一的比率呈上升态,相对发展速度大于1的城市。反观辽宁省一些重工业城市,在原有体制下,并未形成完善的自我发展体系,因此在失去国家政策、资金支持以后,发展速度逐渐放缓。这也是导致省内经济差异扩大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结构的效率差异。每一个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结构密切相关。所有与经济发展有关的要素、资源都需要由经济结构来转换和体现。因此,不同地区经济结构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源利用的效率,导致资源与要素流向利用率高的地区,并最终造成区域间的经济差异。在地区的经济结构中,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国有经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比较严重,与三资、股份制经济等所有制相比,经营的灵活性较低,社会成本较高,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公开竞争的情况下处于劣势。建国初期,国家的大力扶持,使得辽宁在我国重工业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也决定了在辽宁省经济中,国有经济成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与深入,辽宁省内的所有制改革也获得一定成果,截至2004年,鞍山、大连、沈阳三地的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经降到60%以下,而锦州、抚顺、本溪等原有的重工业城市的这一数值仍超过80%。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低,经济增长的活力较强,增长速度也较快;相反,不发达地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经济增长遇到较大阻碍,速度较慢,这是导致辽宁省内区域差异进一步扩大的原因之一。从产业结构来看,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技术层次高,产业规模与产业联系搭配得当,将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加快经济增长的速度。2004年辽宁省的沈阳、大连、鞍山等经济发达地区都已进入工业化后期,产业结构正在向高级产业结构的方向迈进,其中沈阳的三个产业之比为6.4:44.3:49.3,基本完成了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产业结构转变。而铁岭、朝阳等市的产业结构尚处于较低级的阶段,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都接近甚至超过30%,这种低级的产业结构说明生产要素在三个产业中分配的结果使得各产业收益相等,但却未获得生产要素分配的最高效率。辽宁省内这种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生产要素分配效率的差异,也导致了省内不同地区间的区域经济差异。

二、辽宁区域协调发展对策建议

(一)制定以缩小区域差异为目标的区域发展政策。政府对区域经济的干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政策调控。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已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集中财力、物力发展落后地区经济,这种发展方式也不利于这些地区形成自身的经济发展体系。因此,辽宁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主要通过政策进行调节。如健全区域的补偿体系,利用政府的转移支付,对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利益进行再分配,鼓励落后地区发展的积极性。针对西北部内陆不发达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自的经济基础以及相对优势,制定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推进落后地区的所有制改革,减少国有经济成分的比重,增加经济活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区域要素与资源的流动向高效化、合理化发展。加强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调配中的积极作用。

(二)优化地区产业结构,构建圈层间的产业分工体系。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产业结构演进和水平的高低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落后产业结构中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低下,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辽宁省各圈层的产业结构调整应各有侧重。对于北部和西部处于内圈层的城市,当前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是加强工业结构升级改造,主要针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革新。同时从种植业、林果业、牧业等产业中寻找突破点,利用山区的资源优势,对产品进行精加工、深加工,建设成省内的农业基地。居于中间层的锦州、本溪、抚顺等城市,都是传统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各自的工业类型大致相同。在未来产业结构调整中,他们主要通过产业发展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降低区域间产业的趋同现象,提高产业竞争力,并且可通过接受外圈层产业调整转移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加工型产业,借此加强与外部圈层的联系。处于外部圈层的发达城市,都已发展到工业化后期,调整的目标是达到更高层次的“三、二、一”产业结构。它们在提高自身发展能力的同时,还应通过产业转移与技术扶持等手段,加强与中间圈层和内部圈层的联系,最终构建一个高效、完善的圈层间的产业分工体系。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点――轴扩散效应。区域经济发展初期,由于资源向少数地区集中,导致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由我国学者陆大道提出的点――轴理论是解决这种不平衡性导致的差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原则。目前,辽宁省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沈阳、鞍山、大连为中心城市,以沈大高速公路为轴线的点――轴体系;而且辽宁省内的公路交通建设也取得一定成效,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省内各市间高速公路的连接。而由省内城市经济发展的空间分布可以看出,虽然北部的铁岭、阜新与沈阳接壤,但其经济仍处于省内下游水平,这说明了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不强,对周边城市的扩散能力很有限。因此,政府应一方面继续加大对于省内公路交通网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引导要素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流动;另一方面应强化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区域间的产业分工以及不同圈层间的产业带的形成。最终构建以沈鞍大为一级发展轴,本溪――丹东、盘锦――锦州为二级发展轴,并慢慢辐射铁岭、朝阳等城市的点轴系统。以此模式加强中心城市向周边城市的经济技术扩散,加快要素、资源的流动与配置,推动区域产业一体化的形成,并达到减小辽宁省内区域间经济差异的目的。

第6篇

关键词:经济 发展

    1 概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已经由生存型的发展阶段进入到了发展型的阶段。在经济飞速发展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经济的内在因素与外部条件都在快速增长,使我国的经济形势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在已经过去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之中,经济的发展错综复杂。尤其是在2008年的下半年之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此,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刺激经济发展的措施。我国政府也重拳出击,主要实施了投资拉动的经济刺激增长政策。

    巨额的投资虽然帮助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走出了这次全球性的衰退,但是增长构成却依然是不平衡的,这其中主要包括了内外两方面失衡。内部失衡主要表现为投资过度但消费不足,家庭的消费水平和十多年之前相比,占gdp百分比的水平实际上呈现出下降趋势。外部失衡则主要表现在国际贸易与国际收支双顺差,由于与贸易伙伴间的摩擦加剧,而且将自己的贸易条件变坏,这样不仅使出口的产品被便宜出售,还消耗了自己的资源与环境。

    虽然经济的转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也要具备成熟的条件,并经过多方的努力。此次金融危机使世界对环境的保护更为关注,因此绿色经济和产业模式成了经济发展方式发生转变和企业转型的一个新契机。随着市场竞争与资源压力的增加,促使传统的产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要通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来进行升级和换代。

    2 中小企业的应对策略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微观上和基础上的健全。在长期的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已建立起一套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企业组织。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旧体制中成长的,已经适应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时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规律,就会出现很多非市场的经济行为。因此,要使我国的经济平稳运行,就必须构造好我国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

    2.1 继续推进和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一个由体制外逐渐到体制内的增量式的过程。因此,改革首先要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外部开始,然后再逐渐地过渡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本体。所以,以计划型的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国有企业改革就会相对滞后。虽然国有企业的改革在80年代中期早就已经开始,但是,迄今为止却仍未达到实质性的变革目标。以国有企业为独立的决策市场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真正的确立,政企不分及政企难分的顽疾尚未根除,国有企业经营的目标不是争取利润的最大化,而是税收的最大化与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最大化,以及企业的主要社会职能仍然过多等问题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了经济市场化在不断深入的时候,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仍存在很多非市场的行为,造成其亏损严重,绩效低下,从而构成我国需求不足的微观基础。因此,目前我国的有效需求启动必须依赖于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

    首先,应该明确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有着和一般企业不同的特殊职能,其中主要包括:带动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提供基础设施类的公共产品;提供具有环保作用的产品等。因此,和普通企业相比,我国对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经济操作的范围应该在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及经济稳定的前提下,使国有企业在那些不需承担特殊功能的领域尽快地退出来。其次,要重新定位企业经营的目标。国有企业和一般盈利性的企业不同,它具有特殊职能。因此,其经营的目标也不应该与一般企业一样去简单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主动履行社会和经济的职能。第三,要确立国有企业独立市场的主体地位。很多国有企业大范围亏损,虽然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其履行国有企业特殊的职能却忽视其效益指标,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国有企业本身始终无法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因此无法具有独立决策权,难以按市场的原则来进行自主经营。

    2.2 完善市场经济机制,提高市场调控能力

    市场经济自身也具有很

强的调控能力,如保障价格机制的完善,竞争机制的公平性,生产要素的流动自由性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等,都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了推动和调节的作用。但迄今为止,我国市场的机制还不完善。因此,经济市场中主体独立性、经济决策性和经济行为秩序化、契约化、法制化等方面都还不完善。我国必须要加快市场改革的脚步,尽快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从而保证市场有序地发展,确保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和正常。

    2.3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人是生物性的人,因此脱离不了趋利性这一本能。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与趋动之下,经常会做出一些不符合市场规范的动作,有时就会打破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从而妨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市场经济发展十分不利。而由于人本身的自律性及道德约束力有限,要保证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常发挥,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就要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并通过法律威严去纠正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 工程勘察行业的变化与应对策略

    下面,以工程勘察行业为例来说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应对策略。

    我国当前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及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勘察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及企业的内部环境都己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并在不断扩展和延伸。其中变化内容主要有:

    (1)地方性保护策略逐渐减弱,市场一体化格局全面提速,传统条块划分行业的市场格局在逐渐的消亡。一些经营比较好的勘察单位跨地域、跨行业的业务都己接近或超过其业务总量的一半,并向常态化发展。

    (2)投资群体成分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不同背景下的投资主体形成了本行业内市场服务的需求多样化趋势。企业综合的配套能力与资源的整合能力以及项目的管理能力都变得越来越重要。

    (3)市场竞争主体出现多元化的趋势,大量的新竞争主体涌入市场,企业市场竞争的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

    面对经济形势的变化,笔者认为,工程勘察类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1)重新制定企业战略。在行业发展的战略转型期,企业要重新找准自身的定位与发展的方向。在担负起国有企业特殊使命的同时,立足于国内市场并把重点转移至国际市场中。在战略的制定过程中,企业要对发展的环境变化与自身的条件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其定位,找到其优势产业,从而打造其核心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内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实现由“同质化”到“特色化”的转变,最终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模式。另外,战略性的目标制定决定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模式和状态。要特别注重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对新兴领域的探索。

    (2)进行企业组织再造。当企业的发展战略得到确定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构建和企业的目标能够相适应的发展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是多种元素的集合,其再造过程是一项复杂但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基础工作。作为企业必须根据战略目标和自身实力及市场要求加以规划和有效实施,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科学定位和合理再造,其中包括人员组织结构的再造及工作流程和技术手段的再造等。最终通过进行组织优化和资源整合及队伍素质的提升等多种途径来对企业的竞争力进行全面的塑造。

    (3)加强管理创新。在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及经营理念的创新上狠下功夫,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注入内在动力。注重提升企业的软实力,以确保企业能够稳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4 结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走过了艰辛的路程。在对企业的改革进行宏观审视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总结改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对目前处在攻坚阶段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今后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白宝祥。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应对之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2):27-28.

    [2]李艳。宏观经济环境下乡镇企业的发展策略[j].经济导刊,2011(1):90-91.

 &nb

sp;  [3]梁剑,丁洁,周俊。宏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1(6):16-19.

    [4]林益群。面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应对之策[j].商场现代化,2009(18):23-24.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创新;改革

【论文摘要】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已形成巨大的力量,但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等缺陷,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种必然,它将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问题,国内理论界大致形成两大思路,一种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运用现有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存量规模,对之进行必要整合与功能创新,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与农村经济体系当中双重主力作用;另一种观点是要注重发挥“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规金融与农业、农村、农民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为农户所乐意接受,这种金融活动更容易嵌入农村经济的各个层面与过程当中,从而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后由农村金融活动的主体——农民来决定最终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上层建筑。

整体上看,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占据主流地位。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来看,实际上也体现的是第一种观点的思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选择第一种思路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不仅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金融功能,促使小农经济走向开放,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互交融的要求。诚然,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东南沿海一代的民间经济能够在全国率先走过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昔日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是做出了贡献的。然而,相对于存量巨大、覆盖面广泛的正规金融而言,非正规金融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视非正规金融在创新当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规金融取代正规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发挥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的效率,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成为问题的一个关键。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很低,而且资本高度稀缺,若采取类似于城市经济当中“国有股减持”方式将政府对农村金融产权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场调节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导框架之内,通过制度供给的方式激励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创新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当中,政府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要不断弱化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当中业已形成的“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这也是政府主导之下农村金融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而难点在于,如何保证政府主导创新过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导创新决策成本过大的问题。在我国二重结构(1996)的社会制度之下,社会的运行过程直接体现为“官”与“民”的对立。这种社会结构的优势在于政府的意图能够迅速地传递到社会下层。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运作特征体现为,一旦某个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该问题就会立刻进入“解决”的程序当中。然而,这种社会结构的效率要依托于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须事事过问,一旦对某件事情“关注”不够,就会导致制度安排严重滞后,同理,政府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掌握信息不够全面,其决策也会造成制度供给的扭曲。目前,我国正在实施过程当中的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临这一问题困扰。

相比之下,欧洲的社会经济结构呈现“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与贫民之间,有一个商业中产阶层,这个中产阶层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地位的社会阶层。这个中间层存在的意义在于,他们既与下层贫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同时也与政府存在着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转向功能型政府,这也是西方社会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一。而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当中,正是由于缺少这样一个连接宏观与微观的“缓冲带”,结果必然导致最高当局事必躬亲。以正在进行的信用社改革为例,改革过程当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离不开中央银行、银监会这样的高层决策部门过问。在这样的社会框架当中,即便是决策当局有时间、有精力面面俱到地关注改革的每一个侧面,也会极大地限制甚至是泯灭微观主体创新的主动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这样一种思路,在今后农村金融体系重构过程当中,应当通过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的方式,将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塑造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当中的中间阶层,使之充当联结宏观制度创新与微观产品、服务创新的桥梁。如果这一思路是可行的话,那么无疑将会揭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新的一页。实际上,这样一种中间阶层在我国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已经初现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温州商团”,他们即不是社会上层幕僚,也不属于社会下层民众,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响宏观经济的不可小视的力量。尽管从目前来看,这股社会力量行为模式还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演进,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断加深,这样一个阶层成长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匿名经济与市场规则内生的过程。信用活动的匿名化,社会信任的边界突破血缘、宗族、邻里关系的限制,这些都是未来农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给有利于这一深化过程,则解除金融压抑,实现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第8篇

内容摘要:当前,京津冀地区已成为我国三大经济增长极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京津冀区域内经济合作现状,指出其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发展前景提出了一些积极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 区域经济一体化

京津冀地区拥有优越的城市发展平台,以及政策、资源、人才、技术优势,其建设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如何带动我国北方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及在全球竞争能力的增强。因此,推进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迫在眉睫。

京津冀区域内经济合作状况回顾

20世纪80年代,国家首次提出“环渤海经济圈规划”。

“九五”时期,河北省提出了“两环开放带动战略”(“环京津”、“环渤海”),但基本上停留在战略概念层面,在具体合作的内涵、方式等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

2001年10月,国家建设部组织评审通过了清华大学两院院士吴良镛主持完成的“京津冀北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研究”,即大北京规划。

2004年2月,国家发改委召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负责人召开了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共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讨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达成五项共识。

2004年5月,北京科博会、博鳌亚洲论坛发起,国家发改委指导,环渤海七省市共同参加了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与发展论坛,达成实施建立环渤海合作机制,推动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共识。

2004年6月,环渤海合作机制会议召开。会议就推进环渤海区域合作进行了研讨,并决定成立环渤海区域经济合作联席会议。

京津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面临的问题

从京津冀所处的经济地理圈层与战略地位来看,由于世界经济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国内生产力布局由南向北推移,这些发展机遇都为京津冀地区的能量聚集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再加上这一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雄厚的工业基础和经济实力,全国一流的技术装备和科研环境,不仅是我国目前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七大经济区之一,而且有可能成为推动我国北方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北京市、天津市的人均GDP已分别达到31613元、25874元,河北省与之相差较大(见表1)。但与人均GDP已达40000多元的上海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京津冀如果要成为带动这一区域的发展中心,还需进一步大幅度提高其实力。如果把京津冀作为一个整体,使之成为发展中心的话,其实力一定会得到快速提高。所以,在京津联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区域观念淡薄

区域经济结构失衡 多年来,京津冀为了获取地方利益,长期实行自愿垄断、贸易保护、市场分割、自成体系的封闭政策,从而诱发城区系统生产建设中的重复布局和地区工业结构趋同,形成区际内部某种程度的“大而全”、“小而全”生产体系,技术上不了档次,专业化仅仅停留在产品的专业化上。

缺乏公平、合理的区际利益协调机制 由于三省市存在着特殊的经济关系以及区位因素的影响,三地区特别是河北省与京津并不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机遇,这就意味着三地区在相同的主观努力下并不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机遇和经济收益,从而驱使三省市各地区在一个不公平的环境中相互竞争,导致区域经济畸形发展,而且还影响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宏观效益整体水平的发挥,从而延缓区域经济整合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缺乏区域组织保障系统以及协调统一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由于京津冀区域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区际分工体系与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区域经济组织与区际经济活动始终处于无序、混乱和松散的状态。市场分割、贸易摩擦、恶性竞争时有发生。特别是区域经济在不受中央或区域协调组织宏观规划与统筹布局的控制和管理下,区域系统内劳动地域分工规律、整体效益规律以及协调发展规律很难对区域经济产生有益的影响。

缺乏统一的地区性金融市场 从该区域金融服务水平与功能质量来看,京津冀地区的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地方性银行、非银行部门没有融资权,部分地区人民银行的融资活动只能根据中央银行信贷规模的分配来决定地方性贷款额度、融资渠道狭窄,无法形成经济区域资金流通与循环态势。

区域环境问题严峻

从总体上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京津冀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仍在下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然呈恶化的趋势、空气污染依然严重、地表水污染普遍,特别是流经城市的河流污染严重,地下水受到点状和面状污染、水位持续下降,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控制。

城际交通欠完善

目前,京津冀地区对城际交通线路的网络建设缺乏足够重视,不能充分满足城市客货运输迅速、便利、安全、经济的需求。交通网总体布局存在缺陷,铁路与公路网络都以核心城市为中心向外放射,以致内外的交流必须通过北京枢纽或天津枢纽,为二市带来了大量的过境运输,干扰核心城市交通。同时,京、津两大交通枢纽的分工与协作不善,忙闲不均。

推进京津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对策

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区域性市场体系

京津冀地区应逐步建立健全规模不等、层次不同、功能各异并呈四级分布的区域性市场体系。

大地区级区域市场,即建立面向全国的以京津两市为中心的高级市场体系。省级区域市场,河北省作为层次较高的省级商贸中心,通过其自身经济吸引和辐射功能的逐步加强,一方面随着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发育水平的提高,与周边省份的区域联系将会更加紧密;另一方面展示了整个区域与周边地区各类要素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贸易集市日渐成熟并均有良好的发展势头。省内地区级区域市场,这一级区域市场联系主要是指城市之间、地区之间建立起来的商业中心和贸易网络。基层区域市场,其吸引和辐射范围一般与县级行政区划相一致,县城是这一区域的商品流通中心。

建立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合理公正的区际利益交换关系 新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应建立在“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利益兼顾、适度补偿”基本原则基础之上。

尊重区际经济利益的自益 中央政府应根据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积极为三省市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制定出一系列有益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法规,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实现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 京津冀地区应从全局出发,合理布局重大工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运输项目以及城镇和其他方面的建设项目,使区域经济均衡向前发展。

突破二元经济结构 促进区域城乡经济的渗透和融合,突破省、市、县的界线,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区域城镇经济运行的管理机制。加强区域中等城镇建设的投资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建设京津冀高新技术产业带

要加快京津冀城市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间产业分工协作,如北京市“退二进三”的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即产业重点瞄准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把不适应首都发展的大工业和传统产业向河北省、天津市转移;天津市在产业优化时,把转移出的产业在河北省附近城市“安家落户”。加快京津唐高速公路高新技术产业走廊的建设,带动京津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国北方的“硅谷”。建设京津冀高新技术产业带地段,可以设在沿京津唐高速公路靠近北京市、河北省一端,这个地方便于三地政府直接共同管辖,有利于吸引三地特别是京冀两地的资金、人才。

实现以交通运输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交通网络最为密集的区域之一,是航空、海运、铁路、公路和管道网络的枢纽地带。然而,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增加了各国经济与贸易的相互依赖性,使生产和流通过程更加规范化,从而引起了多式联运与综合物流服务需求的增加。这种变化将意味着京津冀地区实现区域交通一体化,必须建立一个以联合运输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运输网络。

加强区域内铁路干线的建设,如修建保定通往霸州的铁路,是跨过北京市、连接石家庄与冀东及其以南地区的关键所在。滨海铁路的建设也应尽快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促使秦皇岛、王滩、大港区和黄骅连为一体,成为分担京津铁路货运量的主要结点。

建立生态环境整治补偿机制

确保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本着“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整治补偿机制。国家应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合理补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三省市水资源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损失等问题。加大该地区生态环境整治与投入力度,特别是对洋河与官厅水库水污染的治理,北京市与河北省应共同出资或争取国家补偿尽快予以解决。另外,对水库周边河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护林、特种林等森林资源的综合治理与营造也应及早列入京津冀环境整治规划。

实现旅游网络与综合开发一体化

旅游业已成为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九五”期间,京津冀三省市旅游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以上,表明该地区除了具有区位优势明显、交通通讯便捷、景点相对集中的条件外,还具备发展成为世界著名旅游区的巨大潜力。三省市应把旅游业提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加以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特别是应尽快将“高科技兴旅”的战略思想融入京津冀经济一体化规划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亭亭.区域体制改革: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中国经贸导刊[J],2002.7

2.沈玉芳.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态势、问题和方向.城市经济、区域经济[J],2004 .6

第9篇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4-21-(7)

在有关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研究中,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经验研究和理论概括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弱势群体而生存的农民工群体以及农民工市民化已经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结合本课题组于2011年8月在西安市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材料,分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环境变量,构建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1 农民工市民化的环境变量

1.1 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是一个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基本的背景变量。经济发展过程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在于:

首先,经济―技术的发展都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现代经济发展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财富增加,以及形成更加多样和复杂的职业结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过程的更替,每一个社会阶层的相对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会随之发生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变革。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及就业结构的变化,社会职业结构中处于较高层次的职业类型所占比重逐步上升。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进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始了不同于以往农业劳动的新的职业生涯。

其次,经济发展意味着农民工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以及增长方式和机制的改变,使得原本一个两分的结构日益转变为多极化的结构。相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减少的处于最下层位置的农民阶层来说,伴随经济发展过程,农民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成为现代社会中成长最快的一个阶层。农民工的市民化,正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凸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工阶层得益并依赖于经济发展过程。

随着体制改革和高速的现代化过程,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一个主要的标志是农民工阶层的迅速扩大和成长。因此,迅速的经济增长过程,一方面催生了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农民工群体异质性的增强。

但是,经济发展无法直接解释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时所彰显的不同历程。因为,一方面,经济发展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环境背景下实现;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除了受经济发展的因素影响之外,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经济变量可以作为一个基础性的背景变量。为了更有效地揭示农民工市民化的曲折历程,有必要引进第二个环境变量: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城市化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影响。

1.2 城市化

城市化是指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与城市化过程相伴随的是农业活动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农活动的比重不断上升。一方面,城镇就业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非农就业比例不断提高。城市化的发展,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带来了城镇就业人口的不断增加。

由于历史原因,与英美等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时间远远滞后于工业化,走了一条城市化与工业化、非农化不同步的道路,导致城市化水平过低,低水平的城市化反过来成为现代化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在工业化过程中,中国城市化长期以来一直处在城乡二元制度的抑制状态之下,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与90年代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城市化表现出从严到宽的演变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只有工业化,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化”,由于选择的是一条工业化与城市化相分离的道路,大量农民被束缚在农村,城市知识青年也下乡去种田,城市人口向农村反向流动,走了一条“逆城市化”道路。这一时期城市发展处在严重停滞状态。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在城乡户籍制度对流动的限制约束没有完全解除的情况下,小部分农民开始到大城市寻求就业机会,直到80年代后形成了大规模的“民工潮”,农民向城市的流动达到了一个,严格限制城乡间流动的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城市化严重受抑制状况有所缓解,城市化水平开始提高。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全面加快,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指令性模式,激活了区域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就业机会大量涌现,为长期被土地束缚的农民脱离农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时,城市的流动人口快速增长,迁入小城镇的农村人口数量也迅速增加。从这一时期开始,城市化的受抑制状态才开始真正松动,而城市化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大幅度提高。

进入21世纪,虽然城市化对农民流动的限制并没有彻底消除,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实际差距在逐步缩小,农村劳动力进城已经是势不可挡了。至2013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首次超过53.7%,中国从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农民大国,进入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城市化继工业化之后,成为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巨大引擎。未来城市化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新进入者:农民工的适应、融和,即社会适应和市民化。

2 制度环境: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变量

农民工市民化的迅速发展,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制度的约束。我们把国家用以规范和制约农民工的市民化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准则,统称为农民工的市民化的制度环境。

尽管农民工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依附于制度环境,但其社会空间不断扩展,相对独立性和利益日益凸显。所有这些变化都有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与制度环境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制度环境对于多样化的经济体系越来越难以驾驭和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就其本质来说,始终像一把利剑,随时有可能威胁到农民工群体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利益。这时,制度环境自身的性质导致它有可能从农民工群体依附的对象转变为超越的对象。同时,如果在制度环境下出现经济增长的迟缓甚至“中断”,其体制的合法性也将随之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在制度环境下,经济发展会导致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经历一个从缓行到快速推进的转变过程。

2.1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性要素

制度设计、经济环境等结构性因素对农民工进城就业既具有吸纳性,也具有排斥性。正是经济改革、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制度变革等带来的城市就业机会迅猛增加,为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就业创造了空间,而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的部分延续、城市劳动力供需严重失衡及其诱发的城市排斥外来劳动力的政策,则使农民工仍然面临城市就业排斥,户籍身份歧视、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产业结构的低端化等,也成为限制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构性因素。

2.1.1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把农民工隔离在城市之外的根本因素。制度化的身份“隔离”和行政化的普遍化,几乎覆盖了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一个所谓的“总体性社会”。我国户籍制度起到了稀缺资源在城乡地区间的强制分配作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的资源主要是粮食和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后主要是社会福利。区别在于,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分配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战略的要求;而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功能的发挥,则主要是地方既得利益主导的结果。以这种制度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显然不利于人口合理分布、不利于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改革前,由于壁垒森严的城乡分割制度安排,农村人口没有通往城市社会的渠道。因此,城乡不平等被固化和强化,农民成为严重贫困和地位低下的阶级。改革开放迎来了人口流动大潮,农村人口有机会流向城市,但受到整体性歧视和排斥,农民工成为城乡二元社会的下层群体。21世纪的劳动力市场深化改革重新定义了权利规则,农民工依照公民身份获得了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险权,他们的经济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至此,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别已经不再派生制度性的分割与分层。虽然国家对农民劳动力的获益性与城乡户口之间对经济剩余的反向互赖性已经大幅减弱,但城镇户口的福利排他性仍部分延续。户籍制度留下的阶级流动障碍,具体表现为多数进城的农民工仍然无法分享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与国家补贴;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25.4%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代表户籍变量的“城市户口”是影响其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依然有待改善。

2.1.2 所有权

所有权应该被视为界定经济资源使用与获益之权利或权力的制度。所有权制度不仅与激励机制有关,而且当涉及市民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时,还可能会导致城市融入过程中的主动的支配关系。从1981 年起的鼓励工商个体户的发展,到1992 年起中国的改革朝向确立私有产权或民营化的道路迈进。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地位得到承认。私企业主的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例如2002年某市政公司在企业扩股时,尝试了让职工入股的新模式,用资本的纽带把企业与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捆绑在一起,民工成为股东。这些制度措施使得最先进城经营成功的农民工在获取财产收入后自动成为市民的一部分。2007 年《物权法》通过后,国家给予财产私有制更加完整的保障。笔者的访谈对象中一位做水果零售生意的农民工便属于此类情况:“我的父母亲很早就到西安打工,当时就以卖水果为生。后来生意慢慢做好了,做大了,赚了些钱,就在西安买了房子,一家人目前基本定居在这里了”。

2.1.3 农民工就业制度

在农村改革中,农民获得了自谋职业、自主经营的经济权利,脱离农业、走向城市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在城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兴起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灵活用工制度,扩大了劳动力需求,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转移空间。1984年出台了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政策;1985年建立了暂住证制度,开始允许流动人口在城镇长期居留,城市中从此出现了一个以农村流动人口为主体的数量庞大的“暂住人口”群体。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有流动无迁移”的局面。城市中形成了一个向农民工开放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离开家乡,脱离农业,向城市流动并获得的非农就业,是对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城乡分割体制的重大突破。

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保障权利和公共服务。20世纪90年代,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流动,但许多研究显示:由于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制度性歧视,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就业的工种、行业等受到明文的政策限制,他们大量从事本地人口不愿从事、收入微薄的“脏、险、差”工作。即使有些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工作,但他们的就业身份依然是非正规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处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地位。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国家要求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各种限制,城乡居民一视同仁。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增长很快,数千万正规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与其他员工一道,成为劳动合同主体,获取了平等的劳动权利。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总数约1. 36亿,其中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2.8%,人数超过5800万。至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高达2.6亿人,受雇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占43.9。至此,农民工群体成为劳动合同制度的覆盖对象之一。从公民权利地位的角度上说,衣民工获得了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这也意味着,城市劳动力市场形成了统一的制度规则。

2.1.4 社会保障制度

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消除人的身份差异和合理共享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履行着保障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促进结果公平的职责。公平价值理念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具体体现,即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保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平等,追求经济社会竞争过程中的机会公平,缩小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而促进其他权益的共享。

调查表明,尽管多数农民工愿意市民化,但主要是出于对城市的美好憧憬和对农村现状的不满,因为他们中毕竟只有7.2%的人刚刚成为市民。其中,在对城市的美好憧憬中,将“城里人有退休工资和社会保障”作为最重要的内容的仅占8. 4%,而这一条被排在“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农民负担太重”之后。这说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并不十分强烈。然而,在不愿意市民化的最主要的原因中,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城市就业风险大,害怕失业后生活没有保障”、“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住房”、“城市教育费用太高”、“没有城市户口,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分别占21.9%、14.6%、3. 0%、1.7%,合计41.2%,远远高于“城市压力大,不如农村生活舒适”、“城市生活费用太高”等其他因素。这说明对未来社会保障状况的担心成为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最重要的制约因素。而对未来社会保障状况的担心是由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造成的。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重要凶素。农民工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其主要标志是给予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其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1.5 教育培训制度

调查显示,农民工参加继续教育及培训机会缺失,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受教育程度越高,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越强,市民化程度也就越高。教育培训对农民工市民化来说,一是为其进入新的产业进行职业培训增加人力资本,二是为农民工进入新的社会环境进行的适应性教育。这将有利于改变他们中一些人的消极心态和社会行为,引导他们主动积极适应城市生活。人力资本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就业稳定性和工资收入。

从调查中得知,农民工“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数不多,仅有36.3%。农民工参加继续教育多数是自费进行,通过政府组织的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很少。

2.1.6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就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来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期限较长的土地承包制度的着眼点是维护农村稳定,但缺乏流动性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导致农民退出土地和农业的市场机制。这是农村劳动力难以实现彻底转移的重要原因。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农民工与耕地的关系,而土地流转是关键环节。

2.2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环境特征

2.2.1 政策变量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

我国农民工问题从其产生到不断固化再到最终解决,都离不开政策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政策的不恰当安排和创新不够是我国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政策变动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是最直接的。从目前看.政策对农民工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作用于农民工的政策所产生的影响。这种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工利好的政策,一类是对农民工不利的政策。前一类政策如最低工资标准、子女义务教育、工伤医疗保障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进城农民工权益,有助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和防止新的问题产生。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这一文件全面概述了党和国家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的重视和关怀,被称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非农业就业的“纲领性文献”。后一类政策不仅无助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还可能使农民工问题进一步累积。例如,许多城市在农民工融入城市上设置人为的壁垒。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后,据调查,许多省会城市都将农民工购房在60平方米之上作为落户条件之一。目前房价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这种以货币构筑的经济壁垒对普通农民来说是难以逾越的,实际上是把他们排除在外,成为他们融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又如,目前不少省会城市要求农民工落户必需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这对以初中为主要群体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是进城落户的一大障碍。

二是与农民工相关的其他政策,这类政策主要与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有关,间接地影响着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例如,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失去工作后回到家还有事做,有饭吃。这有利于降低他们进城的成本和失去工作的风险。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权,又可以使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得到收益。在拥有土地转化的收益后,农民进城务工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所增强。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有利于缓解农民工问题。

通过以上制度层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宏观政策调整与变动是农民工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宏观政策的调整可以加速农民工市民化,也可能反过来刺激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只有符合现代化方向、对农民工利好的政策,才有助于农民工市民化。总体而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解决的快与慢,主要取决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及城乡藩篱能否逐步消除。

2.2.2 制度环境的内在冲突

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冲突表现为正式制度之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非正式制度内部的冲突等,它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对制度需求的认知能力不足、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同的起源、特点、作用及变迁时序等各种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波兰尼认为,国家是社会保护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国的市场化正是在体制的推动下进行的。一方面国家精英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用强有力的手段推行全面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国家为了化解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也制定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和制度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同时承担了双重角色,而这两种角色是相互冲突的,没有办法协调,其结果就是: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保护力度上甚至超过很多发达国家,但这些法律和制度大多被严重架空,甚至成为一纸空文。这种相互冲突的国家角色,仿佛一方面为工人阶级制造提供劳动保护的幻想,另一方面又不断让工人对国家的期待落空。例如,2003 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等。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中央意图制定政策,反而凭借现有的户籍制度,在城镇行政管理系统和劳动、社保、公共教育等各个系统中制定相关地方性制度,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之外。由于缺乏协调机制,不能形成合力,甚至相互“掣肘”,造成上面的政策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下面的经验难以推广,致使农民工市民化受阻。

2.2.3 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

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制度本身所导致的,更多的是制度之外的因素所造成。例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它在实践中的运行是受到转型社会结构背景中各种要素制约的。这就要求我们把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置于整个社会结构之中进行,在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关系中,寻求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逻辑。许多制度的运行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来配套,需要基层转业人员来执行。但在实践中,基层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许多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从而造成制度目标与制度结果之间的偏差。

制度的功能本来应是保障广大民众利益,是维持社会公正。农民工由于经济资源、人力资本及社会资本缺乏,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弱势群体。然而制度剩余又使得农民工在与资方以及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失去了制度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被排斥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之外。要摆脱制度困境,使农民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须构建公正的制度体系,实现农民工与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民工的市民化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最终塑造着农民工市民化的形态、特征和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我们把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分解成若干要素,通过对这些制度环境要素的分析,来认识现存的制度环境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作用。总而言之,制度环境通过为农民工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机会结构和社会认同等三种方式影响着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和发展状况。

首先,现有的制度环境在激励机制上的缺陷制约着农民工的发展。调查表明,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就业―生存”问题,其次才是“发展―权利”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市民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难解后顾之忧。

其次,现有的制度环境在机会结构上的扭曲不利于农民工的健康发展。农民工普遍反映缺乏信息交流与培训机会,这反映了现有的制度环境没有为他们提供充足的交流、沟通与培训提高的机会。同时,现有的制度环境也没有为农民工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机会,从而降低了其社会影响力。制度缺失是造成农民工市民化机会缺失的重要原因。由于制度环境内部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作用方向不一致,在行为规范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触,造成人们无所适从、行为紊乱,

最后,现有的制度环境在约束机制上的缺陷妨碍着农民工的发展。现有的制度环境对农民工的发展表现出强烈的限制和控制取向,从而严重地制约着农民工实力和规模的发展壮大,呈现出一种“虚城市化”或“半城市化”特征。

3 社会认同

“认同”既包括客观的一些相似或相同特性,如相同的身份、相同的表现等,又包括心理认识上的一致性、归属及由此形成的关系。进城农民工能否顺利融入城市社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一员,既有农民自身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对进城农民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的影响。随着两大群体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不断增加,市民对农民工群体的认知状况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并且呈现新的特点。同时市民对农民工的这种认知状况可以作用于和农民工的交往互动过程中,反映为市民对农民工的接纳或拒斥、歧视或同情、认同或不认同等。因此市民对农民工的认知对农民工能否顺利地融人城区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指出,农民的过客心理使其对城市缺少归属感和责任感,不愿意积极主动介入城市社会,不愿意主动吸纳城市文明,加剧了短期行为和越轨行为的发生。这种过客心理阻碍了进城农民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虽然制度性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和农民自身存在的矛盾心态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农民工的城市融合与融入并非是农民工单向地嵌入城市,而是一个农民工与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不仅需要农民工对城市的适应以及自身的转变,同时还需要城市的接纳。而市民的态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政策制定以及制度藩篱拆除的过程,另一方面,更会直接影响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态度与情感,以及农民工的非制度性融入。随着对城市生活方式和自己“市民身份”的认可,农民工会产生内在精神性的深刻变化,在心理上“融入”城市,这是农民工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生存环境适应的结果,反映了农民工参与城市生活所具有的深度。只有在心理上实现了城市融合,才能完成由农村人转化为城市人这一社会化过程。(图1)

经济发展、城市化、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主要社会环境变量。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和环境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随着环境变量的变化,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也会随之发生改变。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个模式涉及的四个基本变量,能够构成农民工市民化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社会权利,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由此可以得到基本确认,也就是说,它们给出了因这些社会环境变量的变化导致不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彰显的逻辑,构成了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模式。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基本背景变量;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是农民工市民化最基本的决定性变量。

4 结论

以上从农民工市民化基本性质的分析出发,分别讨论了四个社会环境变量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以及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制度环境对其的重大影响,我们的基本结论是:

(一)农民工群体特定的社会结构位置与时空特性及制度环境蕴涵着农民工市民化特征的多种可能性。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是一个基本的背景变量,没有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就不存在所谓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现代经济发展造就了农民工群体。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市民化的社会历程,取决于经济发展背景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认同程度。

(二)在转型社会城乡二元分割的制度环境下,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一方面从经济发展中获益,进入城市实现了向上流动;另一方面,该制度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了农民工群体赖以生存的等级秩序和社会结构。农民工市民化因而表现出缓慢进展的“虚城市化”或者“半城市化”特征。“经济接纳、社会拒入”让农民工在城市生活融入面临巨大的困境。

(三)在转型社会制度环境下,伴随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其市民化进程将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变化。在经济发展的前期, 农民工市民化会昭示出缓慢的特征。但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经济发展本身和农民工群体的扩大导致与制度环境发生冲突,农民工市民化会由“生存”转向“权利”,即试图改变制度环境,完成市民化历程。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本质在于社会融入与接纳。因此,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对于农民工市民化来说至关重要。特别是当社会认同严重扭曲时,即使是在合理的制度环境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也将会受阻、维护尊严的强烈取向也将导致它们对制度环境的排斥。

参考文献:

[1] 蔡.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十二五”期间挑战:人口、就业和收入分配[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

[2] 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贡森,等.民生为向:推进包容性增长的社会政策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 黄锟.中国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分析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 侯亚非,等.流动人口城市融入:个人、家庭、社区透视和制度变迁研究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 刘传江,等.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 [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7] 李路路.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新的问题取向和多维分析框架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8] 李强:社会分层十讲(第2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9] 潘毅,等.大工地:城市建筑工人的生存图景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第10篇

关键词: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理论基础;问题;对策

随着人们对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许多企业都在逐渐完成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改革[1],其中也包括人造板制造企业。面对特殊的政策和挑战,人造板企业实行了新一轮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使得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得到了历史性跨越[2],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3]。人造板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人造板企业的发展要符合城市经济的发展趋势[4],走科技化、环保化的道路。企业各级体制都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清洁生产体制改革为人造板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1人造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1.1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涵义

清洁生产管理是一种利用企业权力进行环保性生产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管理系统的重要子系统。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是一种组织系统,它还可以指所有企业的生产程序管理[5]。现如今经济建设、卫生效益和环境保护都是清洁生产管理的目标,所以清洁生产管理的目标越来越广泛。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涵盖了企业各级生产制造管理和运作,因此清洁生产管理系统基本上是一个集中反映企业是否进行了环保性生产的生产管理系统[6]。对于完善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以及解决企业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很大的作用,所以要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7]。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具体指的是企业生产管理监督权力的划分以及各监督部门及体系的建立,以作为确保各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健全的管理目标。

1.2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重点

人造板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和清洁生产制度改革的条件,都是积极进行各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8]。人造板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促进利润最大化和完善企业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环保型人造板企业的引入和建立,企业家精神被引入。环保理论的作用是探索企业生产对环境影响的多样性。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多数人造板企业改革的特点是提高企业生产程序的环保性,大多都以治理理论为主导。虽然绝大部分企业在清洁生产对待方面是理性的[9],但就目前的企业治理而言还远远不够。简单的清洁生产治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

2我国人造板企业清洁生产管理问题分析

2.1清洁生产意识不强

人造板企业的管理部门应该在切实关注企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环境保护作为核心[10]。加强人造板企业清洁管理和各生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企业建设的重要方面。例如,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的又一重要矛盾,由于清洁生产意识不强,导致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清洁生产。但其实这两者之间是息息相关的,企业在重视清洁生产的同时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正面影响[11]。

2.2监督管理制度欠缺

人造板企业的生产车间(如图1所示)是企业整个生产车间中最基层的地方,若企业想达到清洁生产[12],就必须从生产车间抓起。而部分人造板企业都存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纪律,清洁环保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并且还缺乏上级和社会大众的监督,这就造成了人造板企业在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的缺陷。部分人造板企业对于清洁生产意识不够强烈[13]。企业对于清洁生产监督常常存在形式主义,并不是特别关注清洁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对人造板企业的清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时,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按制度办事,进行有效督促。

2.3清洁生产事项过多

人造板企业在进行生产时,生产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对于复杂的生产工序和每一道清洁工序都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备案,人造板繁琐的生产事项导致生产部门对于清洁生产的服务热情渐消[14]。因此,想要人造板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标准[15],就应该在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同时,将一些生产工序进行合并以简化清洁步骤,对于那些要保证环保生产的事项要有专门部门进行维护,以至于主要在注重清洁生产的同时降低产品产量。

3我国人造板企业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对策

3.1强化清洁生产宣传

作为社会的一员,人造板企业既是生产者也是一个清洁生产者,而且人造板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者其次才是一个清洁生产者。然而人造板企业现行的管理体系虽然也强调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环境保护效益的提高,但实际上依旧是以偏重创造经济效益作为投入生产的主要目的[16],而作为社会的一员,清洁生产意识的提高对于企业本身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甚至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性。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通过宣传、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管理,如清洁生产的基本理论,包括清洁生产计划的制定、清洁生产方式的选择等等。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反映着企业对清洁生产活动意义的认知与态度,以及对清洁生产的选择与评价,它是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丰富企业的精神文化质量、提升企业文明程度、净化企业风气的重要方面[17],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3.2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人造板企业必须建立规章制度、标准化体系来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在党的十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后,企业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制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原有的生产漏洞,构建一个清洁监督的综合管理系统。在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清洁生产是企业创造生态效益科学、经济、有效的方法。清洁生产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18],其监督质量与企业的环保程度和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政府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企业清洁生产管理视为重要的环保管理事件,并改善和规范了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快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完善制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是环保部门和企业当下的首要职责,它充分体现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19]。

3.3加强企业人才培训

加强控制并启动清洁生产监督机制,需要人造板企业将清洁生产管理作为企业业务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还应加强清洁生产控制、实施责任制并进行评估,建立一种机制并实行奖惩措施,这样才能激发管理人员清洁生产的热情。做好清洁生产知识培训,对人造板企业的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价值。首先,由于企业的属性,清洁生产意识培训需要考虑两个关键点[20-25]。第一点是要在整个企业进行连续的清洁生产培训,该培训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和技术信息部门共同管理。第二点是企业中大多数基层员工并不是专业人士,应对相关培训进行简化,接近员工的整体水平。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对清洁生产知识进行培训的同时对于内部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测试也很重要。企业应不断审查员工的安全知识并通过评估做出决定,以考虑需要进行何种培训以及如何进行培训。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著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风险控制;金融体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03―05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的、具有典型“二元经济”特征的发展中小农大国,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没有现代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支付清算的支持,社会资源难以实现合理配置,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难以实现良性循环,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农村经济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同样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一方面能够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能够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成长对于改变中国农村经济的落后局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正面临严重的风险问题。

从农村金融自身运营的角度看,农村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缺陷、经营管理手段的滞后,以及不良资产的历史遗留等等,使得农村金融内部形成潜在的、长期的金融风险。以农业银行为首的四大国有银行,为了化解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强化自我约束,追求按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改革中开始大量减少农村业务,并大规模撤出农村和农业。即使是涉农较深,曾经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农业银行,为了改善自身的经营绩效,也不得不进行战略转移,把工作重心投向了城市。而国家明确定义在农村领域的农村合作金融,也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缺少农民的真正参与,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为大量行政干预和违规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资金投放的风险迅速加大,经营效益急剧下滑,在经过短暂的快速发展之后便很快陷入困境。从1999年开始,全国数千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关闭。农村信用社作为当前农村金融的真正主力军,其经营同样潜藏着巨大的危机。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呆坏账为5000亿元,3万多家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亏损面高达85%以上,截至2003年9月,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仍高达30.3%,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率都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最高的甚至高达80%以上,资本金严重不足。而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其长期受到政府的限制,始终处于“黑市”状态(张杰,2003),呈现出非规范化发展的局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2001年的江苏省通州“标会”风暴,涉及金额3-5亿元左右,席卷了超过60%的家庭,使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遭受严重的影响;2004年福建福安市发生“合会”大规模倒会,涉及会款7-8亿元。而个别地区的民间借贷甚至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了挤出效应,干扰了国家金融的稳定运行和审慎监管。

从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的角度看,国家长期实行“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发展战略所导致的制度抑制的积累,使得农村金融发展面临严峻的外部约束,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积聚与扩散。农业和农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和“弱势”领域,自身资金的积累能力不足,又难以形成有效的资金吸纳能力,因此,加大金融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然而,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差别的扩大,弱化了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根基,并进一步增大了农村金融的脆弱性,从而导致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意向农村和农业提供资金或在这方面缺乏效率(章齐、刘明兴、陶然和Vineent,Yiu Por Chen,2003)。1990年-2003年我国经济年平均增长15.2%,人均GDP增长了4倍多,而农民收入仅仅增长了2.82倍,尤其是1997年以后年均增长只有3.85%,远低于同期经济增长、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98元扩大到5850元,由80年代初期的1.8:1,90年代中期的2.2:1,扩大到2003年的3.2:1,如果考虑到农民收入中的实物部分,实际收入差距可能为5-6:1。金融机构在收益预期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向城市经济主体注入资金是符合经营规则的理选择,这就使农村居民获得正规信贷投入的难度和成本加大,甚至超过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并进而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严重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功能。2003年农业银行全部贷款只有10%投向了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这个比例是98%(温涛、冉光和、熊德平,2005);在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农村信用社为了自己脱困,也开始进行规模经营,撤并集中,基层业务代办点大量撤并、人员清退,决策权限上收(何广文,1999,张杰,2003),业务非农化;农村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其近8000亿元存款中60%以上来自农村,估计导致净流出农村资金在6000亿元以上(林毅夫,2003;何广文,2002;张杰,2003)。在农村正规金融的另一重要领域――农业保险方面,中国每年约有0.4-0.5亿公顷农作物受灾,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3左右,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在40%以上,但全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却由1992年的3.6%下降到2002年的0.6%。由于缺乏相应政府补贴等政策支持,加之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2002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仅占农业增加值比重的0.043%,平均每个农民缴纳的农业保险费为2.6元,获得的农业保险赔付款仅1.8元,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张红宇,2003)。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上市企业已逾千家,而“农业板块”企业尚不足40家,中国农业吸收外商投资项目数占外商投资项目总数的比重不足3%,投资额还不足2%。除此之外,农村金融发展还承受着区域金融发展失衡以及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各种顽疾。林林总总,显示出“二元结构”下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已经受到严重危害,农村金融自身的脆弱性在不断加剧。如果在这些外部环境压力的作用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那么农村金融的体制性风险将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经济的安全运行将难以

保障。

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在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入世后面对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中央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背景下,对中国农村金融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理论研究,明确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摆正农村金融风险控制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农村金融风险的真正有效控制,对当前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

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总的来说,是防范和处置风险,使农村金融风险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以保障农村资金筹集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具体来说,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有三个:一是适应性。农村金融服务对象是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农村金融的主要使命,这也决定了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不能脱离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它必须适应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片面强调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而置农村经济的发展于不顾,其结果反而会造成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非协调性,加剧农村金融风险的积累和扩散。因此,只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风险控制模式才具有生命力(Jonathan and Christopher,2005)。二是安全性。对金融系统而言,其业务活动是建立在负债经营基础之上的,只有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只有在资金安全的条件下,通过经营、运作,才能实现收益,才能实现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农村金融产业也不例外。对整个经济系统而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不仅仅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影响到国计民生、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安定以及人民安居乐业;而一旦金融形势恶化导致金融危机、经济崩溃、社会动荡不安,将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安全。1929年的世界金融危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2000年拉美金融危机都为我们提供了雄辩的事实佐证。同样,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其体系的健全性及运行的有效性对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必须要保证其安全性。三是赢利性。农村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的天然属性;而整个农村金融业作为相对独立的产业发展,也必然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否则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就会成为空谈,难以维系(冉光和等,2004)。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现阶段的银行业得到反馈。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不清和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缓慢,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仍基本执行规模控制管理,资金的供给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地方色彩。特别是支持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和义务,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形成了国有银行对国企的“资金供血”机制。反过来,企业资金来源长期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又形成了对银行信贷的“倒逼”机制,在国有企业对银行和国家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企业逃、废债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金融运行中的普遍现象,结果导致银行贷款自受到严重侵害,经营难以自主,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赢利性原则自然难以坚持。长此以往,银行的正常运转将难以为继,并将进一步波及整个金融业。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经济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转,促进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赢利性目标必然是金融风险控制(包括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基本目标。

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适应性、安全性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赢利性这个目标,赢利性目标是适应性、安全性目标的归宿,若没有赢利,适应性、安全性目标也就失去了意义;适应性、安全性目标又是赢利性目标的前提,没有适应性、安全性,赢利性便无从谈起。

三、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原则

金融风险控制是指各类经济主体在金融运行的过程中,通过对各种金融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最低成本即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获得最大收益,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一种金融管理方法。由于农村金融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要保证其合理有效的运转,实现其风险控制的目标,在具体的实践中,人们在构建各种风险机制和实施各种管理措施时,还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控原则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金融风险的监控必须以法律为保障。首先,法律是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墓本要素。健全的市场经济必须有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合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又包含了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两层含义。一方面,法律规范明文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准人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成为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理性“经济人”。其次,法律是合法市场行为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普遍以契约方式完成。契约自身的平等、诚信、等价有偿等特点可以担当维护交易安全的重担。而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契约制度,不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确认,而且还能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再次,法律是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和有序运行的保障。竞争机制作为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直接体现,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基础。但良性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实现,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身力量维系,只能依赖法律的强制力加以调整和保障。只有在通过法律机制确认的正当的市场准入标准、准入主体、行为规则的条件下,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才能切实得到保证。同时,市场秩序虽然是主体共同行为选择的结果,但这种运行秩序的确立只有以信用规则和法律约束加以确认,才能真正为主体自觉遵守。所以,政府如何运用金融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法律授权,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措施及效力均需法律明确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需要法律确认,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法律建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法制化是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当然也是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确定后,在整个监控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要求是:农村金融必须依法运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农村金融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市场机制的原始

功能之一,就是资源配置功能,即以竞争机制为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竞争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任何市场主体都不能回避。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业走向市场,走向竞争已是不可避免。因此,冷静面对现实,正确认识金融竞争的利与弊,真正使金融竞争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已显得十分必要。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只能以“适度竞争”使市场保持一定活力,实现其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必须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条件和布局等方面严格把关,杜绝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现象;保证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市场占有率和效益水平,并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项目等方面下工夫,以避免因市场规模有限而引发过度竞争,而难以控制金融风险。同时,为了使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全融服务,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垄断,鼓励金融企业在合理适度竞争的基础上提供高效率、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防止过度的、无规则的金融竞争,无规则竞争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削弱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功能,或导致大规模的金融集中和垄断,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坚持适度竞争原则还必须建立合理、可行的金融竞争保障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机制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重要原则,它必然导致一些金融企业不能适应市场变化而被淘汰,由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和广泛,它们的破产比一般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大得多,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应该包含保障机制,通过保障机制一方面确保金融企业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确保存款人、保险人、投资者以及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等等的合法利益,为金融竞争创造稳定的金融秩序,避免发生因金融危机而造成的损失。

(三)协调合理原则

金融风险的控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两难选择,这在农村金融风险控制过程中更为明显,因此,协调合理是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方面,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中包含保障安全与实现赢利两个方面,安全稳健与风险防范及风险管理是紧密相连的,但与赢利性又有相悖的一面。追求赢利性目标的同时,如不注意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必然会危及农村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农村金融机构一旦遭遇经营风险,产生信用秩序混乱,就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挤兑风波,妨碍农村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安全运行。农村广泛存在的“羊群效应”,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和信用社一旦破产倒闭会损害农村大众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有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引发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因此,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应确保保障安全与实现赢利两个目标的协调合理,既不能因为安全问题影响了经济效益,也不能因为效益问题忽略了安全保障,只有保持二者的协调合理,才能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往往还会涉及到利益上的矛盾,尤其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整体利益目标的矛盾。作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经济子系统,农村金融业要搞好自身经营活动,完成社会分工中金融业应当承担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责任,从而也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同时农村金融的运行,要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和环境优化,通过为国家提供税收等为社会作贡献,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地区间的合作与互助,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文化素质、精神文明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改善,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均衡增长。农村金融存在和发展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农村社会经济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故其社会经济效益是极其重要的,所以,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必须兼顾全局,做到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协调一致。

四、农村金融风险控制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系

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组织和制度体系能够分散存在于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密切相关。当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必须要讲求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效率与安全,没有风险的有效控制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农村金融自身的功能也就难以正常发挥。

(一)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是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关键因素

正如麦金农和萧所指出的那样,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的恶性循环状态,这种情况在农村领域更为突出。在这些国家,由于金融制度落后和缺乏效率,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缺乏流动性的资金反过来又限制了农村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制约着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形成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而处于落后的局面(Shaw,1969;MacKinnon,1973)。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的发展战略,通常以牺牲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代价,强制性地迫使农村金融服从于经济发展战略,成为国家控制下向工业和城市输送农村经济资源与剩余的管道。因而,这些国家普遍存在农村金融管制严厉,农村金融组织功能不健全,农村金融资源流失严重,农村金融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和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步推进,相当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金融抑制”和“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局限性,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推动农村金融快速成长的金融体制改革必不可免。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历程中,总是伴随着以制度调整和资源整合为手段的金融重组与改革过程。同样,防范与化解农村金融风险问题往往依靠的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调整、组织的重构和资源的整合等措施。因此,实现我国农村金融风险有效控制离不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麦金农和萧同时认为在金融市场落后的情况下难以达到“金融深化”的目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是“金融深化”的关键所在。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选择当然就是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市场作为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核心传递中枢。这就决定了,任何金融体制的设置都必须以促进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作为根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金融监管体制的设置合理,金融机构的布局适当,金融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所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方面能够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稳定性、克服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低成本基础上的有效监管,有利于农村金融内部运营风险的防范;而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般能够带来服务改善,强化“三农”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有利于满足多数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从而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减小农村金融外部环境风险爆发的可能性。这说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仅有助于农村金融风险控制,而且它本身就包含了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如果不能

将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就失去了意义。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能使农村经济与金融在一定制度保障和互动状态下实现良性循环。

(二)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式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