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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现状

时间:2024-01-10 14:47: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碳减排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低碳;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这一问题,各国都进行了许多研究,随着碳排放问题的日益严重,减少碳的排放量这一问题成为了世界的共同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又称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别是减少碳的排放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低碳发展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在控制低碳的条件下,将二氧化碳作为一种商品,进而形成碳排放权的交易,称之为碳交易。

在全球变暖的今天,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问题面前绝不会推卸责任,特别是对碳减排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为此还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中国也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争取早日建立起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电力、有色、建材、化工、冶金和航空服务这6个领域将初步纳入全国碳减排市场。

2.研究意义

(1)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长远的历史进程,不光要立足现在,更要放眼长远,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发展。在15年10月26日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就明确提出我国的发展必须在坚持绿色发展的同时,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来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换句话说就是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地走文明发展道路,在这次全会中还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两型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更要做到保护好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到节能减排。在中央作出的总的布局的框架下,地方上积极响应,逐步淘汰落后的产能,特别是排污大户,比如小水电、小水泥、小煤矿以及小化工等,很多地方是以牺牲GDP来换得绿水蓝天的。

(2)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碳交易市场的需要

国际方面,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都有着自己化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参考已有的交易机制来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国内方面,中国一直在进行低碳转型,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挑战,却也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中国要想在建立碳减排机制的过程中取得较大的成效,就要认清碳排放交易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国际碳减排中做出巨大的贡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碳排放交易的研究领域:主要是通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的交易来调节全球碳排放,根据每个国家的发展现状,对于碳排放的数量按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落后国家分别设定一个控制值,当碳排放气体少于规定数值时就可以将剩余的数量当做商品进行买卖。

ENGLAND ECONOMIST庇古提出的外部性理论及其政策,奠定了现代环境科学的政策基础,而AMERICA ECONOMIST科斯提出的KOSI RULES则为碳减排权交易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学者欧玲则是激励了实践者去创造新的机制。

碳排放交易的实证研究与研究方法主要有:1.常威在2015年通过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分析来说明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2.嵇欣在2014年通过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对碳减排体系的政策设计进行比较:1.配额分配、2.配额缴回、3.成本控制。可以看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不足表现在:配额供应可能出现过量;信用市场将面临深刻调整;碳价低及不确定性影响低碳投资;碳泄露行业获取“意外之财”。

2.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国际经验借鉴的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 ETS)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国际上的两大碳排放交易场所。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是欧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的主要政策。自2005年进入试验阶段以来,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却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孙法柏和李晓芬在2010年提出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覆盖全国,横跨全球的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它拥有62.1%的全球碳市场主体和70.1%的碳金融市场,其市场价值和数量均明显多于包括基于情节发展机制在内的基于项目的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有自己的特点:1.它是全球首个具备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市场交易平台;2.门槛低,北美地区的国家都可以自愿参与;3.、目前有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交易可以在那里同时开展。是全球唯一的综合性平台。

3.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研究

1997年于日本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利用了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来推动全球碳减排,我国主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根据网络数据,2014年,全世界的碳排量将近355亿吨,而中国的碳排量居世界第一,将近98亿吨,所占比例超过了全球的四分之一。在同年的前九个月碳交易量达到2420万吨,同比增长了167%;碳交易金额高达5.93亿元,同比增长了64%。假如整年增长速维持着前九个月的增长水平,那么预计2015年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分别达到3053万吨、6.7亿元。截止到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的减排配额和自愿减排量存在巨大的差距,配额达4512万吨而自愿减排量却只有区区的1092万吨,仅占配额的四分之一。

综上所述,碳减排是一场势在必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全球变暖等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一)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

《京都协定书》生效后至2009年,从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2009年全球碳排放的交易的金额为200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的一十二倍,短短四年市场发展迅速。甚至有人大胆预测,到2020年,全球的碳交易规模将会接近3.5万亿美元,远远超出其他市场。全球逐步形成了将碳排量当做商品进行交易的新兴市场。根据欧洲碳减排交易历史数据预计, 如果允许在期货和期权市场中进行碳减排配额交易, 光这一个市场的年交易规模就会达到惊人的580亿美元。

(二)碳排放交易国际市场的发展

根据相关国际机构的数据分析,2011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量金额已达到1760亿美元。尽管碳市场交易量不断增长,但关于碳减排的国际气候谈判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突破。

虽然碳排放交易的量在持续增加,但是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仍在持续走低,成交总量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交易量的大幅上涨。欧盟的碳指标(CER)交易价格持续走低既是由于受到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影响,又是由于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所导致的。自2011年7月开始,EUA价格持续下降,约由12.5欧元左右持续下滑至7.5欧元左右;CER二级市场价格也从10欧元陆续下降到3欧元左右。有分析家认为,CER指标近期仍将走低。虽然目前的CER指标回升无望,但从长远来看,价格上涨仍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各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以及它们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经验,给出了有用的建议,且为后期的完善做了更进一步的推动。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建议

(一)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及其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只有7家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在北京、天津、深圳、广州、湖北、重庆、上海。

虽然试点省市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工作实施方案或意见,但相关政策的设计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大部分的试点省市虽然明确了免费分配的配额分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到行业的特点以及它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是虽然部分试点省市表达了碳抵消的范围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想法,但是既没有指明某些特定范围的碳抵消项目,也没有标明使用碳抵消信用的比例限制,同时更没有指出碳抵消信用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试点省市的碳配额进行抵消等等;第三,只有深圳,明确了不履约的处罚;第四,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三省市明确了成本控制政策的部分内容(储存配额是允许的但不可以预借配额)。

近年来,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由于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市场流动性差,市场发展不完善等相关原因,导致当前形成了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由于受到市场的不稳定和供求关系变化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还是会经常出现巨幅波动,比如中国的CDM项目的交易价格就是从最初的5美元左右一直上升到了15美元,而现在基本稳定在10美元左右。不光中国的交易价格波动剧烈,发达国家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得更为强烈。欧洲气候交易所曾经创下了30欧元/吨的纪录,仅仅过了一个月又迅速下跌至10 欧元/吨,仅为最高纪录的三分之一。2007年的期货价格更是跌到了4欧元/吨。

中国在碳排放体系的建立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的原因,发展的运行机制必须符合自己的自身情况。要彻底摆脱过去那种政府唱主角的被动局面,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建立一个相对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靠市场来提高相关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的效率,而不是靠行政分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用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次,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更适合的行业来进行这一改革。再次,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成本控制的政策,并说明未履行的处罚。最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与加强各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国家政府要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人才储备支持。科学合理地分配碳排放指标。政府应将碳减排强度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形势以及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碳减排总量目标。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行业的差异性,促进相关行业率先采用先进的技术来提高生产效率,以减少碳排放量。采取自由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进行分配企业最初始的碳排放量,对先进企业予以适当的配额奖励。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路径

从2014年国家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知道,到2016年,计划将全国统一的碳减排权交易市场建设完成。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在2015年10月25日公布了“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第一次被放入到五年规划。这一切都表明了国家对于碳减排的重视,为碳减排在中国的发展迎来了契机。

1.企业碳减排配额的分配

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对策制定,应该从各类型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现状预期目标等多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关联的问题出发。为碳减排交易中存在的与企业有关方面的问题寻求良好的解决之路,才能使低碳经济成为可实现的道路,使中国碳减排交易市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客观进行市场机制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全面的分析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企业所产生的碳污染情况,对碳排放总量以及控制量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分别制定一个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分阶段的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

重点分析各行业的排污情况,将使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做到科学合理且更方便的规划。同时,应加强各地区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之间的联系,增强市场交易的流动性,这样有利于碳减排总量的统计以及碳减排交易的进行。

制定企业的碳减排总量。在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相关污染行业更应控制碳排放总量,积极响应政府对于低碳经济的追求,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对高污染行业要尽量控制,对可转型的污染企业早日完成转型过渡,使碳排放总量降到可控制的范围内。

2.政府方针政策

政府的政策方针都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兴衰,因此,国家政府一直在积极进行低碳经济创新,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来支持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中国碳减排交易创造有利条件。

首先,中国政府应加强对各行业中的各企业加强管理和指导。政府应鼓励各企业进行能源改革,为促进低碳经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早日完成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企业降低碳排放等改革进行一系列程序的简化。

第2篇

[关键词]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战略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6-0013-06

引 言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从科学研究问题延伸成国际事务问题。从总量上,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面临着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

为实现我国碳总量控制的目标,各行各业都要根据各自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潜力,制定切实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产业替代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设计一套完整的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并提出具体的战略措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降碳目标的实现。

一、旅游业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指出,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的战略性产业。这里的“资源消耗低”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旅游业作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而且是传统产业的重要替代产业之一,是节能减排、建设“两型社会”、落实“调结构”和“促转变”战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旅游业能源消耗低、污染少。我国能源消费的部门结构以工业为主,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比例始终稳定在70%左右。统计年鉴中能源消耗统计项没有设置旅游业或服务业的能源消费。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业是旅游业主要的能源消耗部门,两项能耗共占旅游业总能耗97%以上。对照统计年鉴中的统计项,即旅游业的能耗主要散落在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项中。而这两项能源消耗总比例仅为5.29%,显然这个总和是远大于旅游业能源消耗的,也就是说,旅游业能源消耗占总能源消耗比例很低。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仍是环境污染主要源头,约占总污染比重的70%;农业污染占到总污染的近1/3。相比工业和农业,包含旅游在内的服务业几乎无污染。因此,从旅游业自身的产业特征来看,旅游业是降低节能减排的优势产业,也是当前最适合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

在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兴起的背景下,旅游业应该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然而,由于受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惯性思维的影响,旅游业被认为和减排没太大关系,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中没有旅游主管部门。但事实上,旅游业也排放了一定量的二氧化碳。据世界旅游组织最新研究显示,旅游业对全球温室气候排放负有5%的责任,除去飞行,贡献值为3%;2005年,来自旅游交通和住宿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别为1192Mt(10度吨)和284 Mt;2035年以前,来自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至2035年,旅游业、交通及住宿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分别达到2436 Mt和728Mt。

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旅游业在气候变化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识到尽管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但同时也排放了相当量的二氧化碳。有效减少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有助于我国碳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旅游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领域之一,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二、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面临的问题

减排政策框架是要制定减排目标并设计减排措施,解决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旅游业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不明确、排放的途径不清晰、减排的目标不全面等。

(一)排放现状不清,总量不明

熟识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是设计减排政策内容最基本的条件。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与旅游业发展之间存在时间尺度上的不匹配,导致无论旅游学界、气候学界还是产业界对二者相互关系的关注都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和旅游业是两个非常复杂的开放系统,两者都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相互作用机制复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认识都不深刻。从全球来看,我国旅游总产值在GDP中的比例仅占4%强,历史文化、观光旅游占主导地位,受气候变化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国内对二者关系的关注和研究相当薄弱。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旅游业对气候变化的负反馈作用到底有多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到底是多少,至今仍是空白。总体来看,中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不清,排放总量不明。

(二)排放途径不详,抓手不实

要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总量,就必须厘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这样才能找准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制定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旅游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很高的产业,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如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餐饮、住宿、娱乐、通讯、零售业等,均与碳消耗联系在一起排放温室气体,有的甚至是高耗能产业。旅游的主体是旅游者,随着大众、散客旅游时代来临,旅游活动的方式更加多元、灵活,二氧化碳排放的途径更加多元。复杂的产业体系、多元的排放途径,使得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准确计算排放总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到目前为止,除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外,其他国家在此领域的研究也十分薄弱。在排放途径不详尽的前提下,确立卓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减排目标不全,安排不周

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总量不明,就很难制定全面、具体的减排目标,只能是泛泛地提一些目标,或者仅就某几个行业领域提些具体指标。这样可能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仅有的、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对旅游业减排潜力的影响及完成总目标的作用有多大?会不会出现真正需要大力减排的领域却没有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以酒店和 景区为例,往往高星级的酒店和景区因资金雄厚,理念先进,对技术的运用程度较深,其减排潜力及净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比那些星级低的酒店、景区要低得多。二是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会不会在限制了某个行业发展的同时打击了其他行业,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并且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产业相互衔接,一旦某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会迅速波及整个产业。如果是这样,那么政策的安排就显得不够周全。

三、政策框架设计

按照公共政策学理论,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各项环节能否正常运转直接决定了政策目标能否有效实现。而优良的政策设计则是一项政策的良好开端,甚至有人认为,制定出优良的政策就等于政策成功了一半。本文对于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就是本着这一初衷进行的。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政策框架设计只作为概念模型。

(一)总体目标

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总体目标就是根据自身现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切实制定相关措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国家实现碳控制总量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提升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利用旅游业是窗口行业的优势,推动我国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向世界有效展示我国在低碳行动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二)原则

1 差异性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区域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不同,对二氧化碳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尽相同,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实差距也是存在的。旅游业减排政策的出台不仅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相适应,与产业、行业的现实相适应,而且政策的制定必须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达到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否则就是一种极为不经济的行为,所酿成的损失与浪费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因此,需要打破传统政策框架,设计更为科学和贴近区域和产业实际的减排政策,而且需要设定一条最能够适应当地及产业实情,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当地特色资源、环境的发展路径,从而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进步。

2 综合协调原则

合理的减排政策,需要符合全面、协调的原则,既要强调以减排二氧化碳为核心,同时也需要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才、资源、环境、经济结构等要素,将减排的要求渗透到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人才政策、环境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减排政策系统化和诸要素的一体化。另外,减排政策要处理好旅游业和上下游产业的关系,门槛高了,会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旅游产业发展;门槛低了,则无法实现减排目标。

3 灵活性原则

为保障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旅游业减排政策的深度要适宜。因为减排的总体目标是一个中长期规划,尽管政策在出台之前经过了多方反复论证,但仍存在一些难以预知的因素,政策定得太死不利于根据不同阶段的重点进行适度调整。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源头,既要重点突出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同时要注意政策内容的灵活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并且执行力度和深度需切合实际。

(三)设计重点

中国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明确中国旅游业减排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我国旅游业现状,在政策框架设计方面除常规的必须符合元政策的规范及法规体系的要求,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争取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是指导全局的总原则,是各行各业制定减排政策框架的重要标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明确提出了实现减排目标的政策、资金、技术保障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旅游业减排政策纳入国家政策框架体系,才可以分享国家资源,更好地利用财税政策,运用部门协调机制、减排技术和专项资金等,解决旅游业一己之力难以突破的瓶颈,从而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

2 制订中长期规划

明确旅游业在未来5年或5年以上的减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国家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总体目标和任务逐年、逐行业分解,逐年落实、评估,并对下一年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与细化。

3 摸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潜力

熟识自身的状况是政策内容设计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旅游业需要厘清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做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真实数据的统计与整理,并且数据要及时更新,以供参考。基于排放数据,旅游业可在全国开展一次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审查工作,对于确定是高排放的行业,准确做出评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4 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

从全球看,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自旅游交通、住宿业、相关旅游活动及旅游装备制造业。由于我国尚未系统地进行此类研究,因而无法准确判定旅游业排放量较大的行业或领域。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区域,其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对污染物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同;不同领域,产业组织水平不同,其排放途径、排放方式、对减排技术运用的深浅程度千差万别。因此,在政策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   5 引入调整机制

按照公共政策学者林德布洛姆的渐进主义观点,可以将决策(包括政策)看作前后衔接的不间断过程。同理性决策模式相比,渐进决策模式具有更强的现实性。

由于各种资源的局限,任何政策制定者制定出的政策都不可能是最优的,都需要不断调整,以使其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样,按照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设计出来的政策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进行不断调整与改进,因此,具备有效的评价与调整机制之于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有效性应该是一个必要的保障。

四、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战略措施

旅游业减排需要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四位一体”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和实施,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及价格机制,为发展低碳旅游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旅游企业应从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减排水平;旅游经营者应从管理角度提升效能,开发低碳旅游模式及低碳旅游线路;旅游者则以实际行动实践低碳旅游,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一)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政策推动和引导

发展低碳旅游,必须依靠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动。

1 统筹协调,创新推动

低碳旅游是个整体的经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统筹协调。

首先,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完整的低碳旅游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确定旅游业降碳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并对重点行业降 碳和节能减排做出具体安排。

其次,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对启动、实施、宣传教育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具体行动做出计划。

最后,要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一个创新合作平台。建设低碳旅游国家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重点研究建筑节能、酒店节水、新能源利用、低碳交通工具研发及控污减排等关键技术,为低碳旅游提供技术支撑;建立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体系;建立合作平台,特别是国际合作平台,共享先进的技术和低碳管理模式。

2 规范引导,做好试点

低碳旅游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政策、规范上予以引导和支持。

首先,政府要运用财税政策、经济杠杆和行政管理等手段,加大调控力度,激励企业发展低碳旅游,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财政预算中要单独安排旅游业节能减排资金,对低碳旅游示范城市和绿色环保旅游企业试点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其次,制定标准,规范发展。尽管低碳旅游已在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初见端倪,如自费北极低碳旅行团、绿色酒店、景区内的低碳交通,上海、保定等低碳概念城市等,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小众化和非系统化状态,因此,亟待制定《低碳旅游标准》来引导并实现体系化。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国内外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旅游等方面专家及旅游企业、民间绿色组织人士,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择期试行,待成熟后申报国家标准。

最后,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做好试点推广工作。低碳旅游推广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旅游客源市场、旅游目的地吸引物、旅游企业、旅游支撑和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难度较大。可遴选重点景区、酒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分别遴选旅游城市(如深圳)、旅游小镇(如乌镇)、旅游景区(如九寨沟)等,从不同层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

3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和旅游行业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旅游者,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低碳旅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由中国旅游协会向全国旅游行业发出低碳旅游倡议书,鼓励旅游企业形成低碳联盟,推广、交流节能减排技术,并从旅游经营环节开始推行低碳旅游方式及低碳旅游线路,共同营造良好的低碳旅游氛围,迎接碳总量控制时代的到来。

向旅游者低碳旅游手册。收集、整理国内外低碳旅游小窍门和实用方法,按旅游六要素分门别类地总结,形成便于旅游者携带和操作的低碳旅游手册。如“食”,调整饮食结构、自备环保餐具、优先使用当地食材;“住”,不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行”,共乘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游”,自带垃圾袋,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回家;“购”,不买带塑料袋包装的旅游商品,优先购买有当地特色的纪念品;“娱”,选择喝茶、读书、观赏等低碳活动或种下一棵低碳纪念树。开发、推广和普及基于互联网的低碳旅游节能减排计算软件,让旅游者在每次旅游结束后,计算低碳旅游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碳排放,从而提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能力,发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旅游企业: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

1 提高运行效率

目前,中国旅游企业中类似电话沟通、手动记单等科技含量较低的业务仍普遍存在。旅游企业要转变管理和运营模式,采用信息化技术开发智能化管理,开发在线旅游、电子商务等,提高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 开发低碳旅游产品

旅游企业要大力设计、开发低碳旅游产品。如旅游“碳中和”产品,即旅游企业在出售旅游产品同时附加出售配套服务,要求游客付费用于环保、低碳项目建设;生态旅游、自行车、徒步旅游等产品;三大低碳旅游景区(云南香格里拉、东部大兴安岭、贡嘎山燕子沟)等低碳旅游线路产品。

3 技术创新

技术转让、技术创新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非常关键的措施。旅游企业要注重减排技术的创新,加快研制更高燃效的旅游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碳或零碳能源新技术代替高碳化能源,以及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酒店业也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争创绿色酒店,加强旅游企业减排技术改造等技术的创新。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需要通过转让机制和市场化运作实现转让。重要的是,旅游企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带动旅游产业升级转型,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减缓气候变化影响。

(三)旅游经营者:开发低碳旅游模式

旅游经营者转变现有旅游模式,鼓励旅游者以共乘方式出游,旅游景区内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对凡响应不使用一次性餐具、落实垃圾分类回收、不主动提供包装塑料袋的景区内的商家标示“低碳营业商店”;配置专职低碳导游;在景区设置“碳减量计数器”,计算游客所从事的活动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二氧化碳等。旅游经营者可根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种植相应数量的树木作为“碳补偿”。

(四)旅游者:低碳旅游实践

1 充分认识旅游者个体对减排的作用

研究表明,如果中国13亿人口积极参与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则年节能总量约为7700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约2亿吨,可见个人生活点滴中的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尽管目前没有详细计算旅游者二氧化碳减排潜力,但参照以上研究,减排空间也是巨大的。因此,旅游者要充分认识到个体在对减排方面的巨大作用,并积极主动采取低碳旅游方式。

2 积极主动实行低碳旅游

旅游者应扭转奢华浪费之风,在旅游过程中除积极采取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外,还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的低碳旅游方式,在饮食上尽量选择以旅游目的地本地产的原材料为主;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如果开私家车,尽量降低空载率等。

第3篇

关键词ZSGSBM模型;碳减排目标;效率分配;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5-0072-12DOI: 10.12062/cpre.20170306

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源头,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为兼顾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我国政府自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会议后,积极实行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思路,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17%的碳强度降低目标,即相同经济产出水平下减少17%的CO2排放量。“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确定2020年末比2015年末全国碳强度降低18%的减排目标。可见,低碳化发展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然而,大量研究表明源于我国各省份经济规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巨大差异,我国省际碳强度差异也较大[1-4]。苗壮[5]研究表明,制定相同的减排目标将导致各省份减排效率低下。虽然国务院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对各省份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然而,不难看出中央政府的调整方案主要以“公平”为导向,在考虑调整省份减排目标时,适当的降低了部分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减排责任,但是,这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我国省际碳排放效率的损失。因此,有必要根据省际碳强度的实际情况,将减排目标在省际间进行效率分配。这对各省份制定相应的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文献综述

碳排放是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学术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碳排放绩效评价、碳减排潜力分析和碳减排成本测算,本文首先从这三方面简述现有研究的相关成果。

碳排放绩效评价的相关研究大多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该方法无需事先设定模型的形式,适用于多投入、多产出的复杂系统效率评价[6]。然而,Tone[7]认为,传统DEA模型仅仅测算了各决策单元的效率值,无法反映无效决策单元的改进路径,他提出了SBM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随着全球碳排放问题的日益凸显,碳排放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Zhang[8]、Wu[9]等认为,碳排放伴随着经济系统经济产出的产生而产生,是经济生产系统不可避免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因此,碳排放应作为一项“坏产出”引入效率评价模型中,由此构建非期望SBM模型。目前,非期望SBM模型正被广泛地应用于碳排放绩效评价的相关研究中[10-12]。针对我国省际碳排放效率的相关研究也有很多,基本结论是:我国省际碳绩效差异较大,呈现出自西向东逐步上升的空间趋势[13-14]。

在碳排放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大量的国内外学者分析了我国整体、各区域、各省份以及产业层面的减排潜力。史丹[15]、Du[16]、查冬兰[17]等分别采用随机前沿分析(SFA)、非期望SBM模型、CGE模型等方法测算了我国整体和区域的碳减排潜力,测算结果表明我国整体和区域碳减排潜力巨大。〖JP+1〗李兰冰[18]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其测算结果表明我国整体碳减排潜力达到35%以上,并且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区域减排潜力更大。分析我国省际碳减排潜力的文献大多基于省际异质性的视角,研究结果也趋于一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较低的中、西部省份减排潜力显著大于北京、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19-22]。产业层面上,Feng[23]、郭朝先[24]、刘贞[25]等分别测算了我国发电行业、汽车行业和工业行业整体的减排潜力。发现行业差异也是产业碳减排的重要影响因素。

目前,碳减排成本的计算方法主要有自下而上模型、自上而下模型和混合模型三类[26],具体方法包括动态优化模型[27]、投入产出分析[28]、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29]、混合模型[30]和效率分析模型[31]等等。鉴于本文以效率分配为研究视角,后文重点阐述基于效率分析模型的相关研究文献及其成果。效率分析模型的理论基础是对偶理论和距离函数,该方法通过测算碳排放的影子价格来替代碳减排的边际成本(机会成本)。Maradan[32]、Fāre[33]都构建了方向距离函数来测算CO2排放的影子价格,从而计算其碳减排成本。他们的结论是,碳减排成本随人均收入的升高而降低,低收入国家的减排成本显著高于高收入国家。针对我国省际碳减排成本的研究中,王群伟[34]、叶祥松[35]都将碳规制(减排)目标划分为无规制、一般规制和强规制等多种情景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碳减排成本明显高于东部地区。可见,鉴于我国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碳减排成本也存在较大的省际异质性。

综上可知,我国各省份碳绩效、碳减排潜力和碳减排成本都存在巨大差异,简单地按全国碳减排目标均摊至各省份必然带来碳减排效率的损失[36-39]。另外,碳绩效评价、碳减排潜力分析和减排成本测算是碳减排目标确定的基础。碳绩效评价通过数学模型勾勒出“经济产出―能源消耗―碳排放”三者的逻辑关系及各省份碳排放绩效的时空现状[40];碳减排潜力分析为国家碳减排政策提供了可能的方向和路径[41];碳减排成本测算则衡量了碳减排各阶段目标的实现代价,三者进一步服务于碳减排目标确定的决策问题[42]。上述国内外研究成果为碳减排目标的确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定量测算方法,然而,目前国内外碳减排政策实践中,碳减排目标的确定大多基于国家层面的总量目标,如:我国“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CO2减排目标等。因此,从效率视角出发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省际碳减排目标进行分配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将碳减排总量目标分配至各省份?如何保证碳减排目标省际分配的效率?成为实现碳减排目标亟待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内外现有关于碳减排目标的相关研究上存在一些不足:现有文献中针对碳减排目标省际分配问题的研究较少;并且碳绩效评价、减排潜力分析和减排成本测算等问题的研究都是基于历史数据的后验分析,研究成果缺乏前瞻性。因此,本文基于我国“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碳减排目标,结合现有研究文I对于我国“十三五”期间劳动力数量、能源消费量、固定资产等生产要素投入以及经济产出水平的预测,设置不同情景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碳减排目标进行省际间的效率分配。另外,在确定了碳减排国家总量目标和“十三五”期间经济发展情景设定的条件下,可以测算我国“十三五”期间我国整体的碳排放总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省际分配,省际碳排放总和与碳减排目标下的国家碳排放总量相等,这一分配过程与“零和收益”的博弈思想相似。因此,本文构建了基于零和收益的SBM模型(zero sum gains SBM, ZSGSBM)来进行碳减排目标的效率分配,该模型融合了传统SBM模型和“零和收益”思想的建模思路。

2模型与数据

2.1产出导向SBM模型(Outputoriented SBM)

SBM效率评价模型以系统决策单元的投入、产出松弛作为决策变量,直观地体现决策单元的效率改进路径,相较于传统的DEA模型,其在系统效率评价及其资源效率分配中具有显著优势[43]。Tone[7]首先提出了系统效率评价的SBM模型,相关的后续研究中,SBM模型被分为投入导向SBM、产出导向SBM和投入产出双向SBM模型[44]。本文以我国省际碳排放为研究对象,在产出导向SBM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ZSGSBM模型,因此,下文重点介绍产出导向SBM模型。

假设生产系统包含m个决策单元DMUi(i=1,…,m),每个决策单元有k个投入和l1个期望产出和l2个非期望产出。

根据Tone[45]、Du[46]等的建模思路,基于非期望产出的产出导向SBM模型可表示为:

2.2产出导向ZSGSBM模型

(1)基本原理。本文以我国“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碳减排目标的省际分配为研究对象,在我国“十三五”期间整体碳排放总量和国内生产总值确定的条件下,各省份间碳排放量的分配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即某一省份碳排放量的增加,则要求其他省份碳排放量减少,这体现了碳排放总量不变的“零和收益”思想。本文结合“零和收益”思想和产出导向SBM模型,构建了一个产出导向ZSGSBM模型,其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在产出导向SBM模型评价的基础上,产出导向ZSGSBM模型基于“零和收益”的思想对无效决策单元的非期望产出要素松弛量进行重新分配,以实现所有决策单元到达效率前沿,即实现了系统最优效率条件下对非期望产出的分配。

(2)数学模型。假定决策单元(省份)DMUo需要减少Z单位非期望产出,则其他任意决策单元DMUi(i≠o)非期望产出的增加量为zi。用yb′i来表示DMUi分配后的非期望产出,则:

根据“零和收益”的基本原理,本文给出ZSGSBM模型的一般形式如下:

公式(4)中,hZSGo表示决策单元DMUo经过效率分配后的效率值,体现了非期望产出效率分配后决策单元DMUo与ZSGSBM前沿面的差距。由于决策单元DMUo需要减少Z单位投入来到达ZSGSBM前沿面,可见,Z是hZSGo的函数,即Z=f(hZSGo)。并且Z需要在其它决策单元间进行分配,则yb′i是Z的函数,即yb′i=f1(Z)=f2(hZSGo)。因此,考虑Z单位投入在其它决策单元间的分配时,不同分配策略可能带来差异化分配结果,本文选择Lins[47]、Gomes[48]采用的比例分配策略。

(3)模型求解:比例分配策略。比例分配策略将决策单元DMUo的非期望产出分配量Z按照其余决策单元已有非期望产出比例来分配,即

按照上述求解过程迭代计算,直至hZSG*o=h*o=1时,各决策单元均达到系统前沿面,该非期望产出的分配达到效率最优。

2.3指标与数据说明

借鉴现有碳效率评价相关研究成果,本文选择劳动力、资本存量和能源消费量作为系统的投入要素;国内生产总值作为系统期望产出;CO2排放量作为系统的非期望产出变量。由于本文以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省际碳排放目标分配为研究对象,后续的计算涉及“十三五”时期的相关数据,因此,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能源消费结构变动等情况设置假设情景。

2.3.1情景设置

2015年,我国“十三五”规划中强调的“十三五”期间经济增长目标为6.5%―7%,借鉴李善同[51]等的研究方法,本文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经济增长水平设置低速和高速两种情景,分别对应6.5%和7%的经济增长率,并且省际经济增长水平与国家经济增长水平一致。同时,大量研究表明,能源消费结构是碳排放以及碳强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本文针对能源消费结构设置不变和变动两种情景。能源消费结构不变情景条件下,我国“十三五”期间省际能源消费量根据其“十二五”期间的碳排放系数倒推计算;而能源消费结构变动情景条件下,我国“十三五”期间省际能源消费量根据“十三五”规划中设定的能源强度15%的目标约束计算。综上所述,本文后续研究综合考虑了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能源消费结构变动情况等四种情景来进行分析。

2.3.2指标及数据

具体指标选择上,劳动力指标采用各省人口总量来指代,根据我国“十二五”期间省际人口平均增长率以及2015年底的省际总人口计算获得。资本存量的测算采用林伯强[52]、Li[53]和郭文[54]等使用的永续盘存法计算,再结合我国“十二五”期间的固定资产平均投资额和苗壮[5]等计算的折旧率10.96%,计算获得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省际资本存量。能源消费量指标和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根据前文的情境设置来计算。碳排放量指标的计算采用倒推法,根据我国“十二五”期间的省际碳强度,结合“十三五”期间的国内生产总值以及碳强度降低18%的目标约束逆算获得。通过上述数据整理和计算,本文获得我国“十三五”期末各省的投入产出数据预测值如表1所示。

3结果与讨论

3.1省际碳排放效率测算

根据公式(2)和前文设定的四种情景,本文首先采用Matlab2009a软件测算了我国各省份的碳排放效率。限于篇幅,本文的测算过程均以“十三五”期末2020年为例,结果如表2所示。

测算结果表明,在四种情景下,采用碳减排目标平均分配原则会造成我国30个省份的碳排放效率产生巨大的差异,碳排放效率最高的北京市与最低的山西省间的效率极差达到54.56%。具体而言:①北京市、海南省和青海省的效率测算值都为1.000,说明上述省市的碳排放效率值位于数据包络前沿面上,达到了碳排放量、劳动力数量、资本存量、能源消费以及GDP产出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与现有大量文献的结论一致,北京市碳排放效率的优势主要来源于北京市施行的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而海南省和青海省的环境现状一直处于我国前列。②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中,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效率值较高,特别是在情景1中,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的碳排放效率到达30个省份整体的前沿面上。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以及东北三省的碳排放效率值普遍较低。这一结果与李小胜[55]等的结论一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已经施行了多年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而由于其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的优势,北京、天津、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一直是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模式的先驱,在我国“十二五”期间也承担了18%―20%的最严格的碳排放强度约束目标,这些都为这些发达省份在“十三五”时期,甚至更远的未来获得更高的碳排放效率奠定了基础。③对比30个省份在情景1与情景2、情景3与情景4条件下的测算结果发现,在各省人口总量、资本存量规模预测值固定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增速越大,省际碳排放效率值越高。然而,碳排放效率的平均增值(0.18%)远低于经济增速(0.50%),表明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增速对于提升我国省际碳排放效率的效果欠佳,而应注重经济生产系统劳动力、资本存量、能源、碳排放以及GDP产出的分配和匹配。同时,对比30个省份在情景1与情景3、情景2与情景4条件下的测算结果可知,使用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双重约束条件下的省际碳排放效率优于采用碳排放强度单指标约束的效率值。表明在碳排放强度约束的基础上,能源强度约束将迫使各省调整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从而更加接近数据包络效率前沿。

3.2省际碳减排目标分配

在“十三五”期末我国30个省份碳排放效率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提出的ZSGSBM模型,我们经过两次迭代计算获得了前文4种情景条件下,我国省际碳排放量的效率分配额度以及分配后的省际碳排放强度的变化情况。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示,若需要,作者可提供计算结果。

结果表明:①四种情景条件下,分别经过ZSGSBM模型的迭代计算后,我国省际碳排放ZSGSBM效率值hZSG*o均为1,表明在碳排放量进行省际间的效率分配后,各省均到达前沿面,即实现了全部省份的碳排放量、劳动力数量、资本存量、能源消费以及GDP产出等投入、产出要素的效率配置。②从碳排放重新分配的增减额度来看,30个省份中,碳排放量需要进一步分配减少的省份包括河北省、山西省等16个省份,大多对应着位于中、西部的那些碳排放效率较低、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这些省份中,有一

注:原始数据均来自2011―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2011―2015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由于自治区缺乏大量能源统计数据,本文不予考虑。另外,资本存量指标和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以2011年为基期进行了平减处理,平减指数分别选择了我国“十二五”期间各省的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平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部分是我国的主要重工业省份,如东北三省等等,这些省份的污染性较高的产业比重较大,加上经济欠发达,环境处理技术落后,导致其碳排放效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有一部分能源资源禀赋较好的省份,如山西省等,良好的资源禀赋造成区域能源资源成本偏低,能源消费量较大,造成其碳排放效率的低下;还有一部分是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如甘肃省、广西省等等,由于生产技术的落后,这些省份的经济生产效率长期处于我国省份的末尾,其碳排放效率也较低。从碳排放效率分配的视角来看,这些省份均应减少碳排放量。③分配增加碳排放量的省份包括北京市、天津市等14个省份。这些省份中,大多是经济发达、碳排放效率较高的东部省份,如北京市、上海市等等,由于经济水平较发达,人们的收入水平也相对较高,对于生活环境的关注和要求都更强,从而更加重视环境污染方面的投资和技术改进,带来了相对较高的碳排放效率;还有一小部分是目前第二产业较少,环境状态良好的省份,如海南省、青海省等等。上述省份的碳排放效率较高,从碳排放效率分配的视角来看,其“十三五”期间可以适量增加其碳排放量,即减小这些省份的碳排放约束目标。④表3最后一行数字列示了“十三五”期末,在经济高速增长、能源结构变化的情景条件下,我国30个省份整体的碳排放总量、ZSGSBM分配后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总量的增减额度等指标值。结果发现,我国整体碳排放总量的增减额度为0,即全国“十三五”期末在碳排放强度约束条件下的总碳排放量853 240.213 7万t保持不变,碳排放强度也保持不变,这体现了本文“零和收益”的建模思想,即碳排放量的效率分配是在全国整体碳减排目标完成基础上,在省际之间分配。并且,情景2、情景3和情景4条件下的测算结果于情景1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3.3效率分配与行政分配的差异分析

2016年,国务院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了我国各省份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其中,碳排放强度约束最大的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20.5%;其次是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和四川省的19.5%;而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安徽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陕西省则需下降18%,、黑龙江省、广西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分别下降 17%;最后,海南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的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为12%。本文对比了各省的ZSG碳排放强度效率分配测算结果与上述碳排放强度行政分配目标的差异,结果如表3所示。

计算结果表明:① “十三五”期末我国省际碳排放强度ZSG分配目标与国家行政分配的省际碳排放强度分配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在内的15个省份的碳排放强度ZSG分配目标低于国家行政分配目标,其余省市则相反。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海南省和青海省,这两个省份要实现碳排放强度ZSG分配减排目标值相对较低,然而,由于这两个省份的环境保护基础较好,碳排放效率较高,政府为其制定的碳排放强度目标远低于其他省市,造成这两个省份出现了的碳排放强度ZSG分配目标高于国家行政分配目标的情况。②以情景1为例,体现最大正向差异的省份分别是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和上海市。这些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环境污染处理技术也处于领先地位,国家赋予这些省份较高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是希望这些省份继续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并在全国低碳经济转型的进程中起到示范作用。体现最大负向差异的是新疆自治区、山西省、甘肃省和黑龙江省等省市。其中,山西省是我国最大的能源生产和输出省份,良好的资源禀赋造成该省份能源成本低,企业的成本控制更大的依赖能源资源投入;黑龙江省则是我国重型工业大省,污染型产业的比重较大;而新疆自治区和甘肃省则是我国经济落后省份,加上相对落后的污染治理技术,造成上述省份的碳排放效率较低。从“效率”导向的计算结果来看,这些省份应当承担较高的减排责任;然而,政府的行政分配机制立足于省际碳减排目标的“公平”导向,更多的考虑了这些省份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现状,在制定其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时,适当的降低了这些省份的减排责任,进而造成了负向差异较大的结果。可见,基于“公平”导向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分配方式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从经济长远发展目标来看,基于“零和收益”思想的碳减排目标效率分配方法实现了各省份劳动力、资本、能源、GDP以及碳排放的有效配置,达到了各项投入、产出要素的帕累托最优,更符合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和要求。③对比表4第6列(情景1)和第9列(情景3)的结果可知,在经济发展水平预期一致的情况下,采取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的双重约束会增大省际碳排放强度ZSG分配目标与国家行政分配目标,具体表现为情景1条件下的差异绝对值大于情景3条件下的差异绝对值。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碳排放强度单指标约束条件,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的双重约束导致省际碳排放效率前沿面下移,需要分配的碳排放量更大,从而拉大了各省份经过ZSG分配后的碳强度差距。

3.4“十三五”时期各省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分析

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包含“经济增长”和“环境友好”两层含义,前文的研究表明,由于资源禀赋、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的省际异质性,将我国“十三五”规划中制定的18%的碳减排目标平均分配至各个省份将造成各省碳排放效率的巨大差异。尽管《“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省际碳减排目标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然而表4的结果表明,调整结果并没有实现省际“经济―环境―能源”系统的投入、产出最优配置。因此,下文以情景1为例,分别以6.97万元/人的人均GDP和16%的碳减排目标为分界线,从“经济增长”和“环境友好”两个维度将我国30个省份划分为高人均GDP低碳减排压力、低人均GDP低碳减排压力、高人均GDP高碳减排压力和低人均GDP高碳减排压力4类区域。其中,若省份的ZSG分配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大于15%,表示该省份的减排压力较高,反之则较低。以此来探索4类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径,结果见图3。

如图3所示:①位于I类地区的省份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等7个省市,说明这7个省市的人均GDP较高,且需要承担的碳减排压力较低,基本实现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该类地区若要进一步降低碳排放强度,则应增加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通过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从而减少单位能源消费碳排放量。②位于II类地区的省份分别是海南省、青海省和宁夏自治区,表明这3个省份的碳减排压力较小,其低碳经济的发展路径应重点提升其人均GDP水平。其中,海南省可以充分发挥其参与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契机,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产业布局和发展;青海省和宁夏自治区独特的地理和气候特征为其农牧业创造了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一直是我国农牧业大省,因此,它们应突出其特色农牧产品和生态环境优良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特色、高效和品牌效应的生态农牧业,并向上游产业链延伸,通过发展和优化农牧产品加工产业来保障农畜产品供销体系,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③位于III类地区的省份具有较高人均GDP和较高的碳排放压力,其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重点。其中,福建省应充分发挥其承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发达区域、以及沿海的区位优势。一方面,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资源共享,促进以金融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聚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其海上风电的优势,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降低碳排放强度。而辽宁省是我国主要的重工业省份,则是主要的煤炭输出省份,这两个省份应以产业结构升级为重心,努力降低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比重。④位于IV地区的省份既承担较重的碳减排压力,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中,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和吉林省相似,其人均GDP水平接近于我国整体人均GDP的水平,因此,这些省份应首先考虑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先向III类地区靠近,再谋求碳排放强度的降低;而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安徽省、贵州省和四川省的人均GDP离全国整体人均GDP尚有距离,这些省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应首先注重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即挖掘自身节能减排潜力,调节能源消费结构,先向II类地区靠近;由于资源禀赋特点而导致高能耗产业比重较大的山西省,应加快淘汰煤炭开采、钢铁以及煤化工产业的过剩产能,注重产业结构的重塑;最后,经济欠发达的广西省、云南省、甘肃省和新疆自治区则应经济发展目标和碳减排目标并重,并根据本省份的实际现状选择两者中优先考虑的目标。

4结论

本文在传统SBM效率测算模型中引入“零和收益”的博弈思想,构建了基于零和收益的SBM(ZSGSBM)模型。然后从经济增速和能源消费结构变化两个维度,就我国“十三五”期间的经济生产系统的发展情况设置了4种情景条件,进而应用上述ZSGSBM模型对“十三五”期间我国30个省份的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进行效率分配。最后通过对比本文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分配结果和国家行政分配方案,探索了“十三五”期间我国各省份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本文的主要结论在于:

(1)在本文4种情景条件下,将“十三五”规划中确定18%的碳减排目标平均分配到各省份中将造成我国“十三五”时期的省际碳排放效率出现巨大差异。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和环境现状较好的海南省、青海省的碳排放效率较高,到达或接近于省际经济系统的碳排放效率前沿,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则相反。在采用ZSGSBM模型对省际碳排放量进行效率分配后,30个省份的效率值hZSG*o均为1.000 0,即到达效率前沿,各省劳动力、资本存量和能源等投入资源与GDP、碳排放量等产出的有效配置,实现了全国整体资源的帕累托最优。

(2)考虑到我国各省份在能源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产业结构的异质性,目前,中央政府的行政分配机制主要立足于省际碳减排目标的“公平”导向,在制定省际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时兼顾了区域经济增长、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倾向于降低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减排责任,在短期内保证了这些省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可行性。然而,这种基于“公平”导向的行政分配方式必然造成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从经济长远发展目标来看,基于“零和收益”思想的碳减排目标效率分配方法更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政府在制定各省份碳减排具体目标时,可以交叉使用“公平”导向和“效率”导向的碳减排目标分配方法,既能缓解经济欠发达省份短期内的减排压力,又能逐步向投入、产出要素的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靠近,最终实现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

(3)通过一一对比4种情景条件下的测算结果,本文发现:第一,使用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双重目标约束条件下的省际碳排放效率优于采用碳排放强度单指标约束的效率值。这是由于在碳排放强度约束的基础上,能源强度的进一步约束将迫使各省调整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从而更加接近数据包络的碳排放效率前沿。第二,在经济发展水平预期相同的情况下,采取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的双重目标约束会增大省际碳排放强度ZSG分配目标的差距。相对于碳排放强度单指标约束条件,碳排放强度和能源强度的双重目标约束导致省际碳排放效率前沿面下移,碳排放效率较低的省份需要分配出去更多的碳排放量,从而拉大了各省份经过ZSG分配后的碳强度差距。

(4)鉴于省份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和现有产业结构的异质性,各省应选择有差异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I类地区的北京、上海等省市应增加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通过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来减少碳排放量。II类地区的海南省应加快现代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产业布局和发展;青海省和宁夏自治区则要大力l展具有特色、高效和品牌效应的生态农牧业,并向上游产业链延伸。III类地区的福建省应充分发挥其区位优势,一方面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资源共享,一方面充分利用其海上风电的优势,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而辽宁省和则应以产业结构升级为重心,努力降低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比重。IV类地区的省份则应将经济发展目标和碳减排目标并重,并根据本省份的实际现状选择两者中优先考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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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低碳电力 技术CO2低碳经济

1、国外在CO2减排实践上的研究分析

1.1、各国制定的CO2减排目标

气候变暖与温室气体有着直接的关联,而温室气体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CO2减排工作需要各国的协作。第十三次全球气候大会形成了“巴厘岛路线图”,制定了中远期的全球减排目标,其中发达国家在2020年减排25%至40%,而在本世纪中叶减排目标为50%。相较于1990年,2000年欧盟减排4%,并计划在2020年减排20%;日本成立了全国温室气体盘查办公室,计划在2012年之前减排较1990年下降6%;美国虽然拒绝就减排做量化的承诺,但其国内的一些州积极响应,成立了减排法案。

1.2、实施CO2减排的途径

以《京都议定书》为准则,制定了3个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的减排途径是指发达国家间通过项目合作来实现;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间的技术转让和资金资助等方式实现减排;排放贸易则是发达国家间CO2气体减排额交易。欧盟主张减排量分担,即将减排的指标具体到相应国家,其在内部构建了减排贸易市场,对超额企业进行罚款,鼓励成员征收碳税、发展可再生能源、使用低碳燃料。

2、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与对策

2.1、发展低碳经济的时代意义

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改变发展观念,以低污染、低排放和低能耗为要点,涉及到生活方式、生产模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等内容。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提高经济抵抗风险的能力,并且符合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2.2、我国应对低碳经济的宏观策略

我国经济总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在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并不需要承担减排的义务,但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课题,影响我国长远战略的制定,早在1992年就已参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而在十七大的报告中,为了应变未来气候变暖问题,明确提出在2010年CO2排放减少1/10。

2.3、中国的低碳电力之路

我国电力行业CO2排放的特点主要包含:以煤炭为主体的电源结构,此类发电装机占总容量的70%以上,没点CO2排放占发电总排放的95%以上,而低碳电源的份额小,发展的潜力大;发电CO2的排放量巨大,并且据数据统计,2005年电力碳排放接近1980年的5.6倍,并且化石能源碳排放的数量逐年递增;由于对煤炭、化石能源的依赖性强,我国电力碳排放的系数远超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系数为120g/KWh,而我国的系数超过了220g/KWh。因而低碳电力的推进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也具有战略意义,走低碳电力发展之路,是实现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是面对日益严重的温室气候的必然选择,而低碳电力是CO2减排的主要途径,我国低碳电力发展的重要策略包含几个方面:其一,提升发电效率和能源的利用率,促进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其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典型的低碳能源,有效减少CO2的排放,有利于从发电机构上实现减排任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CDM减排国家,是我国CO2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低碳资金与技术的引进。

3、国内外低碳电力研究现状概述

3.1、国外低碳电力的研究现状

CO2减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热门的研究领域,成为世界各国和人民的关注重点,而电力行业的低碳化是减排的主要手段,相关研究也呈现积极上升的趋势,总体上而言,国外的低碳电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单独以低碳作为一个变量、因素或约束条件纳入到电力系统中,并根据应用来分析其作用和影响,其评估的内容有低碳技术的效益分析、可再生能源的容量可信度、约束对于电源结构优化的作用、低碳电路的最新成果的汇总等,以减排为终极追求,分析各个环节的低碳减排的可能性。其二,从宏观视角制定低碳政策和低碳目标,研究低碳目标促进能源多元化的作用、低碳排放在于减少社会成本和提升社会经济效益、碳税等环境保护性的税收影响电力行业的发展、碳交易机制对于市场的约束规范性作用等。其三,关注各种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从多元化的战略角度下审视低碳电力的研究之路,如风电、生物能、潮汐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超导输电、分布式电源和电能存储为代表的电能传输环节,以电碳电器、电碳燃料和低碳电表为代表的电能消费终端,以微型发电、CCS和IGCC等为代表的传统化石电源的低碳化改进,CO2减排可以激励电力需求侧技术的发展等。

3.2、我国低碳电力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电力行业仍然以粗放型的模式为主,电力碳排放的系数远高于发达国家,而我国的低碳电力的研究尚不成熟,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的低碳电力的潜力非常大,但低碳电力的经济没有成型,低碳电力处于理论研究的方面居多。现阶段的低碳电力的技术储备不足,相关研究着重于碳排放的潜力与特性、电力低碳化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清洁技术对于电力发展的应用前景、低碳电力促进能源技术的进展等方面的研究。

4、低碳电力模式下的研究探讨

4.1、整体研究框架

低碳电力显然可以促进整个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其影响也是深远的,当前的低碳电力研究集中在技术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较多,但缺少低碳经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研究,而低碳电力的整体框架研究需要从宏观制度、行业、能源技术、市场和企业等层面进行研究,以上的基本元素构成了低碳电力的整体研究框架。

4.2、电碳电力在低碳经济中的定位

低碳电力为引导的模式可以对电力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低碳电力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电力可以起到控制环境污染、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低碳产业深化等,如何研究低碳电力在低碳经济中的定位,需要从实现电力行业的环保化、能源规划战略视野、国家宏观经济战略、碳减排产生的社会效益、电碳化空间的发掘潜力带来的环保成本等进行评估,其定位需要综合评估以上的多项指标才能达到科学研究的目的。

4.3、实现我国电力低碳化发展的技术路线研究

低碳技术是实现低碳电力的核心,受其效益、成本、风险与成熟度等因素的影响,由于低碳电力技术的成熟度不高,发展的成本高、风险大、效果也不明显,我国的低碳技术研究主要有IGCC、NGCC和清洁发电技术,可再生能源(水能、风能、生物能、太阳能等),各种CCS技术等。由于当前以传统的发电技术为主,因而制定发展路线时要结合传统技术和低碳化技术。

4.4、实现我国电力低碳化的制度研究

CO2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因而其控制需要从宏观制度方面着手,以政府为主导和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进行电力低碳化的制度研究,而制度研究包含多个子系统,如CO2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最低能耗标准、低碳电量配额等约束机制,绿色电价激励机制,碳税和污染税等财税控制机制。以制度为基础,寻求实现低碳经济与低碳电力的平衡协调,以可持续发展为归宿的发展模式。

5、结论

随着低碳化的发展潮流深入社会经济,要从环保、效益、技风险控制等角度来考察低碳电力的发展,研究其发展的趋势,对于改善我国的电力发展水平和质量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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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主权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主权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第6篇

摘要:世界产业已经进入了低碳时代,碳交易的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降低碳排放已经刻不容缓,而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本文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内容着手,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启示,以期为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碳交易

一、引言

碳排放交易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发达国家已经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范围内开展碳交易成为必然趋势。随着经济集约化转型、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欧盟实践可以为我国建立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的经验。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概述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内容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Trading Scheme,EU ETS)于2005 年开始正式实施。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验性阶段,主要的参与部门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业,初始排放配额几乎都是免费发放的。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排放总量和分配给管制对象的配额,制定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并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第二阶段是履行承诺实现减排的关键时期,涵盖排放设施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阶段90%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第三阶段最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国家分配计划(NAP),将总量限制集中在欧盟这个统一的范围内。

2.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点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时间、执行及对象上具有一些特点。第一,时间上的渐进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了确保实施效果在时间上采取的是分阶段渐进性推进的方法。第二,执行上的强制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属于强制性减排。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规定以确保减排的有效执行。第三,对象上的针对性。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在管制对象的选择上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将所有行业一起纳入。

3.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评价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主要贡献是有效的降低了碳排量和繁荣了碳市场,主要的不足表现为在排放权分配不恰当和责任分担不平衡。总的来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我国已经相继设立了一些环境交易所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场前景巨大,建立排放交易体系也日益迫切。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尚未建立。我国减排还是以自愿减排为主。自愿减排很可能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减排动力不强。在初始排放权分配方面,无偿发放和有偿获得合理比例的确定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政府的监管引导作用尚不突出。从国际上各国碳减排经验来看,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政府没有充分发挥作为一个“管理者”和“服务者”应有的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定价问题上尚无发言权。碳排放权作为市场上最主要的商品,排放权的价格问题变成各国管制的焦点。我国碳市场发展不完善,在碳定价问题上没有发言权,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四、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履行减排承诺的任务十分艰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给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一些启示。

1.合理分配配额,制定调控机制

欧盟采取的是总量限额与交易的方式,对企业设定总的排放量,对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但欧盟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存在着配额严重过剩的情况,直接影响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反映出体系运行方面调控机制不够灵活。我国应根据市场排放权的供需情况合理分配配额,并对企业进行后续监督。同时制定有效的调控措施,可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对减排总量和配额量进行调整,确保碳交易有效的进行。

2.选择先行地区,正视竞争力

欧盟交易体系的建立是循序渐进式的,分阶段逐步扩大的。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考虑到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复杂性,应当先选择一定区域或行业为范围,成熟后在逐步扩展。我国可针对各省份的情况不同将减排指标按省分解,因地制宜。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竞争力的问题。在短期内,污染治理投入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欧盟把电力行业作为主要管制行业,也跟电力行业的行业特点有关。我国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水平最高,也可以考虑从电力行业开始减排限制。

3.引导企业减排,促进碳交易

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在整个排放交易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污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政府在碳排放交易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建立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对减排地区和行业的监管,建立起监测和惩罚体系。第三,强化强制减排同时鼓励自愿减排。

4.开展国际合作,掌握主动权

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减排技术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十分有必要加强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我们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来提高我国减排水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减排政策,而是通过抵消体系与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链接起来实现碳减排的。我国现阶段对于国际碳价格没有发言权,这对于我国今后在国际竞争中十分的不利。因此,我国更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争取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

[1]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3/87/EC Annex Ⅲ.[R].2003.

[2]刚,葛兴安,邵诗洋等.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3]张敏思,范迪,窦勇. 欧盟碳市场的进展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保护,2014.

第7篇

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本文作者:谢伟工作单位:广东商学院

第8篇

一、江苏省碳排放测算及分析

参照国际IPCC计算方法,针对江苏省碳排放来源,从工业能源活动、生活能源、食物消费、交通能源、农业生产活动、废弃物等六方面核算碳排放,考虑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并分析全省净碳排放状况及强度变化特征。

1、江苏省碳排放基本情况:

就碳排放总量看,2000-2008年间明显上升,从8005.29万吨增加到17426.22万吨,涨幅为118%。就碳排放构成看,2008年工业能源、交通能源和生活能源的碳排放合计占95%以上,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构成江苏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就各项碳排放增幅看,最大为交通能源碳排放(224%),其次为垃圾和工业能源碳排放,其他各项碳排放的增幅相对降低。

值得指出的是,江苏省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对于碳排放具有一定的补偿效果,但近年来随着碳汇水平的下降,补偿率从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2、江苏省碳排放强度及其变化分析

从碳排放强度(2000年价)看,2000-2008年波动下降,从0.94吨/万元下降到0.75吨/万元,降低了20%。表明江苏省经济发展速度超过碳排放增长速度,能源利用效率在逐步提高。从人均碳排放看,2000-2008年逐年增长,从1.09吨从上升到2.27吨/人,表明总碳排放迅速增长导致了人均碳排放增加,人均碳污染水平处于上升趋势。

二、江苏省不同领域碳减排潜力分析

对全省关键领域开展低碳发展效果和潜力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贸易结构对碳排放影响

这里主要核算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能源消费的出口碳排放量和主要进口国引入的进口碳排放量,并考虑征收碳关税的可能影响。全省进出口贸易的净碳排放量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567.74万吨和1797.27万吨,占全省净碳排放量的15.84%和17.45%,比重略有上升。

若发达国家未来对进口产品实施碳关税政策,我省经济发展可能受到以下三方面影响:一是增加我省出口产品成本,减弱出口产品竞争优势;二是促使我国尽快对国内高碳产品开征碳税;三是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在未来对外贸易中,我省除要适当控制出口规模外,尤其要对高能耗、高碳排的部门积极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部门能耗强度。

2、产业结构对碳减排影响

这里主要对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行业中碳排放强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前11种产业(占总碳排放的81%)的碳减排潜力进行分析。假定按照国家碳排放强度下降预期水平,这些产业在碳排放强度下降20%的预期下,2015年碳排放会相对减排4021万吨,按照占81%的比例反推,2015年江苏省所有产业将会减排4964万吨碳。表明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率先减排,将会产生较大的减排效果,这也是“十二五”期间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碳减排的重点行业。

3、各类投资对碳排放影响

由政府主导的调整能源与产业结构,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开展生态治理、绿化造林等工程能带来最直接和最明显的碳减排成效。就投资总量来看,2005-2008年我省以政府为主导的财政资金共投入1503.43亿元,2008年比2005年增长了近12.6倍,年均递增率达到43%。就投资效果来看,全省单位GDP能源消费与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逐年递减,森林覆盖率逐年上升。照此估算,每投资115亿元,单位GDP能源碳排放强度约下降1个百分点。江苏省要实现2020年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50%左右,其减排投入每年要达到600亿元(下限)以上。

4、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

以2000-2008年碳排放的自然增长水平作为基准情景,参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及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预测:在碳排放强度约束情景下,2015年和2020年全省碳排放总量分别为28137万吨和37766万吨,分别比自然增长条件下减排6641万吨和19206万吨,减排比例分别达19%和34%,对应的碳排放强度分别为0.615吨/万元和0.515吨历元,人均碳排放分别为3.72吨/人和4.59吨/人。

三、江苏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思路与策略

1、总体思路

第一,将低碳战略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作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引导型指标已经日渐明朗。有必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低碳经济路线图,及早对接和呼应国家战略。

第二,重点攻克低碳技术和市场难关。尝试设立地方碳基金,鼓励低碳技术先行先试,及早进入商业化运作。注重低碳经济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相结合,促进国际先进技术与资金的引入与转化。

第三,赋予新型工业化、现代化与城市化低碳内涵。推进新型工业化中的低碳循环型物质经济发展;引导新型现代化中的公共服务型绿色消费方式建立;创建新型城市化中的紧凑组团型城市空间。

第四,争取国家在江苏设立低碳经济试验区。江苏可选择典型区域和行业先行试点,主动争取国家层面的低碳经济试验先行区,实施相关优惠政策,争取更多的低碳经济试验和推广项目。

2、实施策略

第一,注重规划引导,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与发展低碳经济工作的归口管理,履行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将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纳入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目标,鼓励地市级制定相关规划,专项制定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低碳发展规划。

第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碳交易。尝试构建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关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碳源一碳汇”交易市场,以及国内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加强国内与国际联系。

第三,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依据财力逐步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经费投入,重点资助高耗能、高碳排放强度行业的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节能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研发投入。

第四,致力科学研究,提高决策能力。关注江苏低碳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技术攻关。力争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技术、废物处置与资源化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

第9篇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京都议定书;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5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5

一、引言

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该市场的产生主要受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推动。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该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规模逐年成倍增长。大量资本的介入在推动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环保和气候控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国的发展程度和水平不一,21世纪以来,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权数量和交易的问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和谐声音,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二、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有关国家通过《京都协议书》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规定至2012年,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机制,即联合履约、国际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交易机制。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金融的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其还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根据联合实施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录一名单中的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附录一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则涉及附录一国家和非附录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

三、国际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体系

《京都议定书》颁布之后,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开始了一系列准备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的气体排放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交易所、英国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这些交易体系的建立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最初的发展。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由欧盟成员国和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此外,欧盟还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核证减排单位来达到管制要求。尽管美国仍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一些州政府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并联合建立起了限额交易机制。2008年,由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组成的地区间温室气体动议开始投入运行,并制定了相应的减排目标。所有这些都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迅速发展。

(一)市场结构

碳金融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基于配额的市场原理为限量――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配额的买卖。基于项目的市场原理为基准――交易,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这两类市场为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原生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着发展起来。

基于配额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二)市场参与者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等三大类,涉及到受排放约束的企业和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以及金融机构。

项目开发者与供给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各种投资基金寻求机会,或购买某个项目的原始排放单位,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而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是那些面临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确保达到监管要求,避免遭到处罚。最终使用者对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中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已发放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二级市场上交易。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监管者负责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审核。在二级市场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者、保险公司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促进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要求,通过对远期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最终使用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等。

(三)交易工具

目前,碳排放权中的原生交易产品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等衍生产品是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1.排放权产品。排放权是原生交易产品,或叫基础交易产品,主要从事远期和期权交易。这些产品在减排量上是相同的,都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2.衍生产品。这主要包括: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应收碳排放权的货币化,其原始交易属于远期交易,回报来源于其项目成功后所获减排单位的转让。为提高流动性,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将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是指在原始交易中,由于项目的成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人和贷款人面临风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为项目的最终交付提供了担保,从而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不同的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工具不同,因此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差价[1]。这种差价及其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因此利用市场差价进行套利的空间加大,套利期权工具等随之产生。项目交易中存在很多风险,因此需要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的介入,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有针对性地向项目投资人提供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是指在碳金融交易中,投资银行发行与减排单位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支付规模随减排单位的价格波动而变化。

四、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5年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总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至2008年已达到1260亿美元,4年时间里增长10倍左右,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规模远大于基于项目的交易金额。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大约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4%,基于项目的成交额为72亿美元。此外,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也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

(一)基于配额的市场

2008年《京都议定书》进入实施期,碳金融市场主要涉及国家间的碳排放交易开始正式投入运行,全年成交额为2.1亿美元;另一个以政府管制为基础的配额交易机制也在2008年开始运行,全年成交金额为2.4亿美元。此外,由参与者志愿成立的配额交易机制(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新南威尔士交易所)的交易额分别为3.09亿和1.83亿美元[2]。在所有基于配额的市场中,欧洲交易排放体系占绝对地位。2008年该体系交易总量为919亿美元,占配额交易市场比重达到99%,大约占全球交易总量比重73%左右[3]。但从成交量上看,其是目前最重要的碳金融市场,其价格和成交量是国际碳金融交易的重要指标。

(二)基于项目的市场

原始CDM市场交易的对象为Primary CERs,截至2008年其交易额为65亿美元,占全部基于项目交易的90%,发生于发达国家之间的JI项目交易金额为2.9亿美元,此外,自愿市场的项目交易金额为3.97亿美元[4]。从供需结构上看,欧洲是主要的需求方,这主要是与欧盟的严格配额管理有关,在2008年的成交额中,欧洲购买者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了80%,其中90%是由私人部门购买。在原始的CDM市场的卖方,中国占绝对的比重。在2002至2008年间,中国占所有签约CDM交易额的66%,而在2008年中国的市场份额占到了84%,远远超过其它发展中国家。

五、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尽管近年来碳金融交易市场的交易金额增长迅速,但目前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这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一些不确定性。

(一)市场分割

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对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还有参加者志愿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起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经及交易机制等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二)政策风险

1.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金融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示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2.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的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是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该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具有不确定性。从过去的经历来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中,而且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限制,这就使得政策风险变得更加突出。

(三)交易成本巨大

在目前的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对市场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其中也包括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基于项目涉及到跨国的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为此,监管部门要求指定运营机构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此外,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即DOE)的监管,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这无形中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不利于项目市场的发展。

六、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研究

总体上看,国际共识的形成以及国际合作的强化将有助于扫清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障碍,对其进一步快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国际合作的层面上,由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可能会存在分岐。比如是否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进行限制?如何确定各国的排放目标?如何设定统一的监管制度?诸如此类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得出结果,国家间的争执在所难免。尽管如此,这些分岐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或许将很快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存在诸多的缺陷,在根本上源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因此,要扫清未来发展的障碍,各国统一认识和加强合作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种种迹象表明情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从对减排问题的态度来看,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渐趋于一致。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许多重要的工业国家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未签字通过该项合约。不过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些国家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定了《京都议定书》。在美国,尽管布什政府拒绝签署该协议,但一些州政府在2008年志愿联合建立了气体排放体系,尝试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美国总统奥巴马积极支持减排,并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程,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欧州,欧盟继续延续积极减排的态度。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二和第三阶段的安排中,欧盟继续逐步加大减排力度,承诺至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将减排限制扩大到更多的行业。

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政府已郑重向全世界宣布: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大约达到15%;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我国在提出上述目标的同时,还提出要把绿色发展作为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体系和学习碳排放计算方法是落实控制目标要求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初昌雄,周亚娟.碳金融:低碳经济时代的金融创新[J].金融与经济,2010(2).

[2]McKinsey & Company.Pathway to a Low-Carbon Economy[R].2009.

第10篇

关键词 碳金融 市场 发展现状 建议

一、碳金融市场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由于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为此,世界各国已进行了各种研究及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碳金融市场也应运而生,它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对象,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金融活动。

2006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额为280亿美元,2007年激增至600亿美元,年增长幅度高达114.3%,如果保持这样的发展势头,相信在不久的未来,碳金融市场将代替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场。目前,全球已有四家交易所专门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欧盟的EU ETS,澳大利亚的NEWSOUTH WALES, 美国的CHICAGO CLIMATEEXCHAGE和英国的UK ETS),交易量共计27亿吨。碳金融能大大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作为碳排放大国,发展碳金融也变得日益的迫切和重要。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核心原则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规定,发达国家要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在2008年-2012年(即第一个承诺期)阶段,使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而发展中国家暂无强制义务。因此,这项机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向节约型社会过渡的转型期,并且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二,可见面临的压力十分巨大。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碳金融市场也因较大的排放基数而极具发展潜力。我国企业减排的碳排放量越多,可以为发达国家提供的二氧化碳交易量越多,企业也可以从中得到越多的利益。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起步较发达国家来说较晚,主要表现在初期没有大力建设碳金融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有着CERs(核定减排量)的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已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3823个,企业的积极行为以及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这也让我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首位的国家,拥有世界CERs的55.64%(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现已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所,武汉、深圳等城市也将在未来几年内成立环境交易所,研究碳交易制度和减排规则。

同时,在碳交易的重要中介商业银行方面,我国已有不少的银行涉足CDM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贷款融资等方式来迎合碳交易市场的需求,这也引起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追随,都开始尝试进入碳交易的市场,同时借鉴国内外其他相关机构的发展经验,建立起越来越完善的交易市场秩序以及规则,对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缺失

我国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供应者,但参与项目单一,且碳交易的定价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国际碳交易平均价为17欧元/吨,而我国的交易价格只有l0欧元/吨),这不利于提高我国在碳交易中的地位。因此,虽然我国的碳交易数额巨大,却仍然算不上是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2.碳金融市场不成熟,体制上存在缺陷

相较于欧盟、美国等建立的相对成熟的碳金融体系,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缺乏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保险业务等金融工具的支撑;较强地域性的市场也一定程度与国际脱轨,这也一部分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合理性;现有的三个碳金融市场,但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来约束碳交易行为。

3.对于碳金融市场认识不足从而直接导致不成熟

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并没有深刻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企业不敢提出CDM项目申请或项目申请的失败;而由于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的CDM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是中小企业在开展节能减排项目是遭遇资金缺乏的瓶颈。这也更多的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从而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四、对于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健全碳金融法律体系

只有有了稳定的法律法规支持才能正确的引导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快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明确对碳金融市场的扶持措施,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的谈金融法律体系,以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2.增加对碳金融市场的宣传力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培训指导

要认识到碳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不敢大力推进碳金融的发展。有关部门应积极也要向相关企业或工作人员宣传碳金融市场,让他们认识到碳金融能给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及推动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

3.加快商业银行等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碳金融中介机构应雇佣和培养对减排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专业人员。这些专门人员可以从多角度为商业银行带来利益:面向企业的咨询业务的开展、对CDM项目合理的评估、为减排项目提供会计账目方面的协助、降低对减排项目投资风险等。通过自身作用推动企业CDM项目的实施。

4.加强与国际市场、中介机构的协同合作

我国应当加强与国际主要交易市场的交流和合作,增加交易品种,建立起统一的场内市场,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碳交易场内市场的接轨,提高碳交易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曹佳,王大飞.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与展望.经济论坛.2010(7):154-157.

[2]岳红.碳金融、节能与环保。2010(4):61—62.

第11篇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温室效应;电力需求

一、引言

(一)概念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对于发电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与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碳排放主体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由相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它包括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苑⒖刹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交易市场及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碳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的分类

按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愿,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两类。其中,配额交易市场是指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的市场;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的市场。具体而言,配额碳交易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交易两类;自愿市场分为炭灰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三)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14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29.9%和33.8%,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指标,成为世界上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大国。2015年,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总量43.0吨,占消费总量的64.0%,其中发电消费增加0.5%,发电消费总量居上。建立发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发电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发电市场减排成本,促进转变发电市场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在全球市场上,中国面临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在CDM项目上中国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整体处于被动地位,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并且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碳交易排放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划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符合国情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国内外碳交易碳交易体系

(一)国内体系

在2009年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50%。此后,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兴起。为推动实现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负效应,加快了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解决我国作为卖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严重制约碳交易业务的问题。通过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引进专业人才等具体举措的落实,不断强化我国市场对碳交易的认识,推动我国从“高碳”向“低碳”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2012年之前,依据《京都议定书》,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市场进行的交易,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获取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明显的到了提高。2014年,中美签署《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元首首次正式中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且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了 《关于改善发电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发电行业减排,让发电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

自2013年,我国已相继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两省五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产业。按照发改委的规划,我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6年),运行完善阶段(2017―2020年),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以后)。所以,目前是从前期准备到运行完善阶段重要的转型过渡期。

截至2014年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总结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基础,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提出了抓好落实的具体要求;中挪合作“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放缓燃煤火电建设步伐,暂缓13 省份、缓建15 省份的一大批煤电项目。

(二)国外主要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内部磋商谈判和苦心经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也位居全球首位,并且适时的结算方式提出无需与美元挂钩,交易直接以欧元标价结算。目前,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由欧洲主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进入了实施的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立的区域强制性的减排计划,通过竞拍方式出售碳排放限额,以达到区域内碳总量减少10%的目标。美国的这种配额方式在市场主体间自由交易,截至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果。虽然目前RGGI仍处于发展期,但美国所提出的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很适合中国学习和借鉴。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能源结构转型期,国内一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理论分析方面上。为了建立“共同而有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丁仲礼等人强调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计算,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度量各国排放权,并针对应得配额、实际排放量、排放水平、排放增速四个客观指标具体对各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排放权方案。在全球碳排放权激烈的争夺战中,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和碳减排义务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博弈主体间争论的焦点。张为付在《调整》一书,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的博弈现状,分析中国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低碳经济下我国国际分工在贸易战略、引资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的调整方案以及政府的职责。基于碳排放和政府初始分配的交易背景,宋瑶等人建立了优化制造商产品组合的三维模型,讨论政府分配、碳排放价格敏感因子和技术效率对最优产量的影响。另一部分的学者们将发电行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机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骆跃军等人对碳排放总量管理下发电排放所属问题和不同配额分配方案对发电生产企业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法”碳排放配额方式模拟并分析发电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各机组所得配额均相对公平合理,保证企业顺利履约,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制目标。何崇恺等人以发电行业为例研究影响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认为影响发电行业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发电市场结构。陈逸等人从碳排放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变化趋势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趋势,认为人力资源培养和发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将企业的硬件实力和软性人才培养相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四、数据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电量、当期发电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5年12月,累计发电量大56183.7亿千瓦时,当期发电量最高时为2015年8月5155.3亿千瓦时。火力发电的同比增长幅度呈负增长的趋势较为明显,降幅最大时为-11.8%;而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耗能的新能源发电同比增长整体呈现正增长的趋势。其中风力发电的当期发电量占比最多,当期同比增幅平均值为25.9%。如下图所示。

从微观角度而言,中国一共有5家大型发电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随着碳市场的建立,各家陆续建立自己的碳资产公司,搭建碳资产运营管理框架,管理制定碳资产交易。制度。以中国华能集团为例,如下图所示。2011年―2015年,华电的装机总容量、供电总量的平均增幅分别为8.90%、6.25%,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幅3.09%。在保证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大幅低于装机电量、供电量的增长率。“十二五”期间,华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通过电源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措施累计减排二氧化碳2 亿吨。其中,结构调整的碳减排贡献度最为显著,共计减 排二氧化碳1.5 亿吨,贡献度为 73%;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碳 5482 万吨,贡献度为 2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华电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和调整电力结构,持续节能低耗,以降低CO2的排放。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受传统工业结构的影响,中国能源结构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火力发电,并且火力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最多。但由于近几年工业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对气候的逐步关注,总体而言,中国已积极投入到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中,参与碳交易并自愿在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政策,碳排放权交易被证明在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提高,不但会大大减少CO2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外部负效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建议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新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碳排放强度约束控制,实现大气资源的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利用。但是,当前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下行、能源结构改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发电行业的未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是从短期而言,目前中国的低碳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规划时间短,工作量大,无法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的目的;许多发电企业正面临着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建设和管理好碳交易市场,无疑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量缺乏专业人才、企业减排意识不足等个问题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迟缓。从长期而言,随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短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发电企业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减少火力发电,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了保障建设和维持更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应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提前做好发电规划,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进市场化建设,鼓励企业创新,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低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爽 碳市场的经济分析[J]- 中国能源 2007(9)

[2] 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1-5.

[3] 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10,(1):55-58.

[4] 丁仲礼,段晓男,葛全胜,张志强.2050年大气CO2浓度控制:各国排放权计算[J]中国科学,2009,39(8)

[5] 杨辰晨,何伦志.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影响与政策[J].2015,09(002)

[6] 刘志彪.低碳:我国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新约束[J]南京社会科学.2016,03(022)

[7] 曾鸣,姚进,赵晓丽.碳排放权交易对电力行业的影响[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5)

第12篇

关键词:碳交易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二氧化碳排放

一、碳交易政策文献综述

碳交易是为抑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而采用的一种市场机制。联合国气候委员会制定的《京都协议书》中,认为市场机制是促进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即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当成一种商品,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市场就是交易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指对碳资源的限量使用权,排放权的思想来源于经济学家对环境问题的分析,Dales在其《污染财产与价格》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权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的设计。排放权交易机制借助其市场机制的自由性,相比碳税制度能更迅速的通过调整生产决策和要素需求应对要素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减排成本冲击。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上,Gunasekera和Cornwell(1998)认为,制定排放权交易制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产品的定义(污染物的种类、排污许可期限、排放问题、排污因子);(2)市场中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参与者;(3)排放权分配(包括拍卖和免费);(4)行为管理,落实环境政策的强制执行、排污情况的监督、排污企业许可证的核查等;(5)市场问题等。Alexeeva-Talebi and Anger(2007)指出,如果ETS与CDM等低成本的交易机制结合实施,企业获得的排放许可的成本将降低,那么即使总量控制设计得非常苛刻,也不会达到实际的减排效果,但对国内企业和经济而言,是一个好的方案。Bohringer等(2009)分析表明,如果ETS的排放总量限制过于宽松,那么,对不在ETS限制内的部门更加不公平。

二、碳交易政策的概念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也称之为碳减排购买协议、购买合同,是为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它的基本规则是,合同双方通过买卖协议,达成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的交易,买方购买的减排额可以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抵消其减排配额。现今全球对生态平衡和气候变化日益关注,为了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比例,保护环境,各国也相继倡导低碳经济的实行,制定了减排目标并设计了具体的减排政策,碳交易机制就是政策之一。

三、 国际碳交易机制的规则及发展

1.碳交易市场的类型与交易品种

表2.1 世界碳市场上的交易品种及其含义

如表2.1所述,《京都议定中》中所规定的减排指标有两种,第一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由发展中国家企业开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产生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还有就是发达国家之间合作产生的联合实施(JI)项目。这两个减排指标附件一中任意国家可向附件一中其他国家购买用以抵消本国的减排额度。排放权额度将通过国家登记的转让或买进被跟踪与记录。

2.碳交易市场规模

表2 .2 世界碳市场规模和市值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动态研究2009

如表2.2所表述,从年份看,自2005年发展碳交易市场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每年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几乎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一级、二级市场份额最多,每年的交易额与交易量都占全球市场比例的90%以上,以欧盟交易市场的交易量最大,占全球交易量比例的60%以上,其次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一级、二级市场,占全球交易比例的30%左右。

四、中国碳交易市场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的碳交易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主,而欧盟排放体系则是全球规模最大、实施最全面、最具参考价值的排放机制,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排放体系具体的构建情况及其机制。

自2005年欧盟设立配额交易市场以来,全球碳交易量急速增长,国际组织、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都对碳交易青睐有加,碳交易市场的容量迅速扩充,参与主体数量不断增长。

中国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对碳交易市场的重视,也在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现已成为清洁发展机制一级市场全球的最大供给方。中国政府对CDM国际合作项目的发展与实施非常支持,在国内管理规则的制定与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方面做出了许多成绩。2005年10月12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出台,其中规定,中国政府获得由CDM企业实施项目中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获得的部分收益。氢氟烃(HFC)和全氟烃(PFC)类项目,国家获取65%;植树造林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国家获取2%的收益。虽然自2005开始,中国一直是全球CDM一级市场的领头羊,但中国却至今未获得碳交易价格的说话权,中国的CERs出售价格在业内一直处于绝对的价格弱势地位,甚至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加低于全球CDM二级市场的均价和全球配额交易市场均价。

参考文献:

[1]European Commission,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EU Emissions Trading―An Open Scheme[M].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