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

时间:2024-01-12 15:39: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传承非遗的新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传承非遗的新措施

第1篇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第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小兵.少数民族非遗概念界定及其法律意义[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2] 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4] 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5] 郭剑英,余晓萍.非遗价值评价——以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4).

[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7] 乌丙安.民俗文化空间:中国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J].民间文化论坛,2007,(1).

[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12] 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化生存实践[J].学术探索,2010,(6).

[13] 吴兴帜.文化生态区与非遗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1,(4).

[14] 韩成艳.非遗作为公共文化的保护——基于对湖北长阳县域实践的考察[J].思想战线,2011,(3).

[15] 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6] 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7] 高燕.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自治立法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7).

[18] 周超.社区参与: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19] 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遗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

[20] 郑土有.非遗保护中的“儿童意识”——从日本民俗活动中得到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8,(9).

[21] 郎玉屏.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10).

[22] 陈静梅,文永辉.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分类保护——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J].广西民族研究,2012,(4).

[23] 吴正彪.论双语教育在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非遗中的重要作用[J].民族教育研究,2010,(2).

[24] 普丽春.论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教育[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5] 张丽萍.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育传承非遗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1).

[26] 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贵州少数民族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方法研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

[27] 叶建芳.民族博物馆与民族非遗保护——以广西民族博物馆为例[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

[28] 胡芸,顾永贵.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J].中国档案,2008,(5).

[29] 陈廷亮.湘西少数民族非遗开发利用的可行性与基本模式分析[J].民族论坛,2009,(10).

[30] 肖曾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遗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31] 周丽洁.非遗与文化重构——以发展旅游背景下的湘西地区为例[J].求索,2010,(4).

[32] 陈炜,杨曼华.论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社会科学家,2011,(2).

[33] 张博,程圩.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J].人文地理 2008,(1).

[34] 黄继元.云南省非遗旅游开发研究[J].旅游研究(季刊),2009,(4).

[35] 王汝辉.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36] 韩富贵.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J].四川民族学院学报,2011,(1).

[37] 李昕.非遗: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J].广西民族研究,2008,(3).

[38] 王松华.产业化视角下的非遗保护[J].同济大学学报,2008,(1).

[39] 谭志国.土家族非遗会展活态保护新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0] 马宁.羌族非遗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第3篇

【关键词】 侗族大歌;保护;对策

一、侗族大歌概况

侗族是中国少数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主要聚居于我国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其聚居地风光秀美、民风淳朴。“侗人文化三样宝:鼓楼、大歌和花轿”。因此,侗族大歌是侗家文化的积淀,是民族文化的精华。一直以来,世界音乐界认为中国没有多声部和声艺术,复调音乐仅存于西方。1986年贵州侗歌合唱团赴法国参演时的表现令世界震惊,世界音乐界开始扭转对中国复调音乐的偏见,重新用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与评判中国音乐。侗族大歌于2005年入选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于2009年11月15日成功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所以说,侗族大歌是我国文化艺术的瑰宝,是世界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侗族大歌在侗语中俗称“嘎老”,“嘎”就是歌,“老”具有宏大和古老之意。侗族大歌是侗族歌队演唱的多声歌(叠声歌),(1)其主要流行于侗族南部方言地区第二土语区。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创造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是民间音乐的典型代表。根据侗族大歌的特点又可将其划分为鼓楼大歌、声音大歌、叙事大歌、童声大歌、混声大歌以及戏曲大歌。

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传承,是侗族人民生活的缩影。它以艺术的形式记载了侗族人民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精神生活等等。侗族没有形成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其民族历史的传承基本上是使用“歌”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以歌代文。侗族大歌是集娱乐性、教育性、传承性、交流性、文化性于一体的艺术。所以我们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其辉煌历史能够延续下去。

侗族大歌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意义,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象征,是侗家凝聚力的体现。侗族大歌对侗族社会的形成具有纽带作用。人们可以在交往歌唱中相识相知,可以更好地促进集体感情的培养。侗族大歌也是和谐文化的象征,其歌词中常常包含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元素,这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间接的引导作用。

二、侗族大歌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日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给予了其大量资金与政策的支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侗族大歌是我国艺术史、民族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制定相关的政策与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这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精华能够延续下去。

众所周知,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的表现形式,其发展是和侗族文化息息相关的。侗族大歌是侗族文化价值的体现,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侗族大歌主要是通过亲子传承、师徒传承以及自然传承来实现价值的延续的。侗族大歌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它是与当地民族及地缘文化相互联系的。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管理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积极贯彻执行,但侗族大歌的传承与保护还是面临着挑战与危机。

首先,深受到“汉化”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以及风俗习惯逐渐隐性化,其独立的民族文化日渐受到汉文化的“稀释”,侗族大歌面临着传承危机——继任者的断层。父母逐渐淡化了授与后代民族自有文化的习惯,逐渐以教授后代汉族文化为主流,便于适应现代化发展趋势,所以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侗族大歌的传承逐渐处于一个“冷门”阶段,这直接影响了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由于侗族聚居区的生活水平比较低,许多侗族青年为了谋生,很多都选择外出务工,这使得侗族大歌文化传承失去很多接班人,无法给侗族大歌提供后备人员。再次,民族文化意识的淡薄,侗族人民逐渐褪去了对侗族文化的重视,逐渐青睐于汉族的大众文化,这使得侗族大歌的传承失去了其文化载体,阻碍了侗族大歌的保护与传承。以上是属于侗族大歌传承与保护进程中存在的内部阻碍因素,这是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问题的症结,是阻碍侗族大歌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根本原因。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本民族的责任,更是整个国家的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也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因素。第一,重“物质”,轻“非物质”。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所指定的政策、法规等都较倾向于物质文化,在对侗族大歌这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缺乏重视,没有制定一项较为具体的规章来确保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非物质”遗产的“物质化”功利倾向严重。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层目的是为了保护好民族文化,但是实质上很多地区却以此作为噱头,来引入更多的资金来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但是过度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遗产原始性的破坏。每个游客都拥有自身的特有文化,其在非遗区的旅游过程中会将自身的本土文化传播到非遗区,影响非遗区原文化的传承。即游客在欣赏侗族大歌以及侗家文化时,会通过语言交流或者生活习惯的方式将本土文化传输给侗族人民,经过日积月累后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侗族人民的生活习性,影响侗族文化原始性的传承。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松散,针对性不强。虽然近年来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还较为缺乏,法律体系不健全,结构不清晰。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就没有一套相关的专门法律来保障其管理,只能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没有自己系统的专门法规来指导其工作的进行,使得在执行法规过程中随意性较强。第四,保护工作未能纳入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缺乏系统性、整体性。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标准不一,管理体系分散,没有将其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绩效挂钩,仅仅将其定义为经济发展的边缘因素,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中,没有结合当地客观实际,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领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开展,使得保护工作较为分散,不成体系。第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指导意义,没有深刻的保护意识是制约保护工作开展的又一重要因素——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形成一种既定意识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而相关部门却没能及时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宣传工作。在侗族大歌保护工作中,忽视了对侗族文化的宣传,使得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文化实体不了解,无法形成清晰的保护意识。第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没有一定的资金物质支持,很难保障保护工作的持久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较其他国家来说,投入资金所占GDP份额是较低的,这大大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侗族大歌而言,培养侗族大歌的演绎者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没有资金的保障,会影响传承者的培养工作,也就直接降低了传承的质量。第七,缺乏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即非遗的保护工作还仅仅停留在浅层次的保护上,缺少深层次的保护理论体系的支持。这些是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外在制约因素,这些工作的缺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反作用,会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如何改进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状态和思维方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它既是地方历史文化渊源的见证,也是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重要形式,是文化软实力的象征。(2)可以说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既有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成就,我们要继续发挥,对于问题,我们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在应对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要注意根据内外因素来制定相关解决措施,合理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内因上来讲,侗族大歌面临着自身传承上的问题。如何解决好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保护工作的关键。现代化趋势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是不可逆转的。所以,我们只能在侗族大歌面临现代文化冲击的大背景下来探讨解决方案。首先,重视言传身教。父母对后代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要注重对少数民族孩子的双重教育,即既要重视对其的汉化教育,也要相应的培养其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侗族人民可以在孩子的成长中鼓励孩子学习侗族大歌,培养其民族性。其次,学校教育也应该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是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参与机构。学校要积极灌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加深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例如在侗族大歌的保护上,学校可以在课外活动时间教授侗族歌曲或者开展侗族文化交流活动,这样不仅丰富了课余生活,而且有利于学生对侗族大歌的理解与传承。再次,民族内部应加强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之所以艰难,根本原因是非物质文化本源的缺失。只有本民族做好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才能从根基上解决此项问题。从侗族大歌传承的角度来说,就是侗族人民应该保障本民族特有的风俗文化,应该将此种文化精华延续下去。侗族人民在平日里应加强对侗族大歌这一非物质文化实体的重视与强化。

除了内部传承的问题,以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应当重视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措施,赋予保护工作法律权威性。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来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非遗保护的工作规章,对相关违规行为要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一个法制平台。例如应该针对侗族大歌中传承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第二,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领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分散的保护工作成效不高,只有确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集体领导此项工作,才能从整体上来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侗族大歌的保护可以就近建立一个侗族大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来引导保护工作的开展,这可以将分散的保护工作化为统一,更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第三,促进保护理念的转化,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要改善当前重物质,轻非物质的保护观念,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探究其深层次的文化价值,而不是将保护停留在物质文化上的保护,即要从新审视侗族大歌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正确估量其保护与传承带来的文化效益。第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只有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保障基础,才能更好的完善非遗的保护工作。这要求国家、地区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提供所需的物质设备与相关配套设施。非遗的保护工作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事业,可以动员社会中的企业、个人来共同资助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侗族大歌的保护问题上可以设立相关基金来集资,将官方与民间资金融合,共同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飞跃。第五,强化社会意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重视舆论的威力,通过媒体、展览、讲座等各种形势来宣传民族非遗的保护工作,使得这种保护意识深入人心,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促进这份工作的进行。例如开展侗族文化交流会,侗族大歌参演活动,侗族大歌照片展览等等。第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只有有了理论研究的奠基,才能为保护工作提供一个正确的方向,使非遗工作朝着正确的轨迹发展。推进关于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例如有关侗族大歌保护方式的研究,传承方式的研究等等。第七,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传承。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要积极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传承人,这样才能从根基上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要保障传承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使其能够投入更多精力从事传承活动。第八,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的产业化与商业化是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发展的动力,经济收益必然会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但是要注意把握尺度,不要过度产业化,适可而止就好。例如允许企业注资侗族大歌的商业演出,开发相关音像产品等等。第九,文化无国界,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引入此观念。加强国际间保护工作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我们要借鉴国外成功的保护经验来促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引入外国先进的保护理论,保护措施、保护合作组织等等。以上各条措施都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偏废其一,只有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好,才能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的瑰宝,是历史责任的传承。在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我们既要尽力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精华,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以及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程度,适当改善其传承方式,引入多元化元素,丰富其内容。以侗族大歌为例,我们可以在表演过程中对其服饰或者姿态进行改善创新,将现代服饰与民族特色的舞曲结合,吸进了大众眼球,激发了大众对侗族大歌这一客观实体的兴趣,使其能用现代化的观念来理解与接受侗族大歌,这将有利于侗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革新。

本文为山东大学通识教育核心课程《世界遗产概论》研究成果。

注释:

(1)普虹.侗族大歌——民族的瑰宝[J].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03(2).

(2)李俊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挖掘与保护思路——以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与保护现状为例[J].社会纵横,2010(8).

参考文献:

[1]马国英,马希刚.贵州侗族大歌[J].发展,2008(12).

[2]李英.侗族大歌的功能性特征浅析[J].艺术评论.2007(10).

[3]巴桑吉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商业时代,2009(31).

第4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的活态文化的精华,是一个民族文化基因的体现。如何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文化战线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广大农村,非遗的保护传承要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工作相结合,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做到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一、农村文化礼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关于农村文化礼堂

农村文化礼堂,是指根据农村行政村人口规模、人员构成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设施规模,开发建设的农村综合文化活动场所。它可以利用既有的空间设施,如祠堂、旧校房,也可以根据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主要设施包括文化礼堂、讲堂和文体活动场所。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五有”为基本标准,按照“两堂五廊”,两堂即“礼堂、讲堂”,五廊指“村史廊、民风廊、励志廊、成就廊、艺术廊”设计,可建成综合一体式,或者分散组合式。农村文化礼堂应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有利于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重点从设施建设向内容建设提升,从资源分割向资源整合提升,在传承优秀文化、弘扬乡风文明、培育农民素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重要载体,是巩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保障,是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构建农民精神家园,提升农村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2013年1月,李强代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将建设1000个农村文化礼堂列入了今年省政府十件实事之一。义乌市也计划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一批集学教型、礼仪型、娱乐型等“三型”于一体的农村文化礼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遗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近年来,政府部门通过开展非遗普查、开展非遗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遗文化、制定保护名录等措施,加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意义

(一)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提升内涵、丰富内容

一是农村非遗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内涵。农村非遗含有许多精神、礼仪层面的文化内容,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能够传承下来的精神、礼仪方面的内容,肯定是文化精华所在,这不仅丰富且提升了礼堂的文化内涵。同时,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的良好研究、传承提供阵地保障。二是农村非遗为农村文化礼堂展示展览功能增添亮点,农村文化礼堂是农村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重要展示平台。农村文化礼堂的展示展览是其中一个重要功能,通过挖掘历史,对村内的非遗、特色文化进行展示展陈,建立档案,也有助于对非遗的保护。如大陈镇的马畈村、赤岸镇雅端村对古时的农耕用具、纺织机等非遗工具进行展陈。三是农村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重要活动载体,非遗的特点是活态的流变,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俗文化等,非遗也大大丰富了农村文化礼堂的活动内容。农村文化礼堂也为非遗交流和传播的提供良好阵地和活动空间。非遗只有不断演练、传承,才能不断创新发展。

(二)农村非遗文化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提升层次和魅力

通过农村文化礼堂这一平台,使非遗文化在农村得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将大大提升农村文化的层次和魅力。(1)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了解村史变迁、了解乡土文化,进而增强归属感,促进爱家、爱民族、爱国家的热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村落,历史究竟有多长,地域有多宽,有历史记载以来的人文现状、文化底蕴究竟有多深?我们常说难解乡音乡情、叶落归根的情怀,归根到底是我们对国家、民族、家乡的热爱,是对家乡文化的依恋,非物质文化遗产默默记录、承载和见证历史,它是我们历史文明的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历史,保护历史就是保护自己的国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家园。(2)可以通过弘扬非遗文化,使农村民间工艺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是古老越有价值,越是古老越是深奥、巧妙,技术性越强,工艺性越高。这些工艺技术性遗产,不仅令当代人长久地深思不解其术,而且有许多工艺仍然可以继续采用或者直接使用。对现代化的高难度现实,仍然具备着现实意义和使用价值,使古代遗产为当代服务。(3)通过弘扬非遗文化,可以陶冶情操,净化心灵。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许许多多的构思、设想、设计到制作都具备其美妙的观赏价值,美轮美奂,百看不厌。尤其是那些古代民乐和古代器乐的制作,不仅娱乐了一代又一代的古人,今天的人们仍然能够享受到古风古韵、古色古香的艺术味道。

三、目前影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取得了良好发展,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阵地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领导重视,纳入了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订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考核奖励等措施,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临安市农村文化礼堂的建设,是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典型模式。但是,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把农村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有机结合,部分地方甚至把这两项工作截然分开,致使两者的作用都得不到发挥,影响了农村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农村文化的巨大乡土魅力得不到展现。

(一)重视不够,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薄弱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把这两者的建设和保护都没有放在应有的位置。许多经过旧村改造的村,面貌全非,农村文化气息破坏全无。许多农村文化阵地被商业店铺所取代,一些祠堂、旧校址、老厂房多用于出租谋利,仅有的一点活动室就是老年活动室,农村文化得不到保护发展,非遗也逐渐失去生存的环境。

(二)结合不紧,农村文化阵地缺乏和农村文化生活单一问题并存

各类文化阵地都比较单一,宣传部门主打“乡风文明村”建设,文化部门搞的是文化示范村(特色文化示范基地)、体育部门弄的是小康体育示范村(社区),创建的门类众多,没有形成一个统领,同时面对农民群众越来越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传统的基层文化阵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文化礼堂建设解决了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管理杂乱,但相对薄弱的文化模式,还需要更多的创新、丰富;而另一方面,非遗没有很好的平台和载体来传承。

(三)资金不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文化礼堂建设缺少足够的投入

建设农村文化礼堂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对于村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来说,启动建设的资金就让人望而却步,更别说长期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了。而对于非遗保护来说,由于农村文化的丢失,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经费更得不到保障。

(四)人气不旺,文化吸引人、凝聚人、教育人的作用没有难以施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文化建设只注重娱乐、休闲,而对村民的道德教育有些忽略。从前,村里唱社戏、办庙会、闹社火,群众劳动之余享受著文化的滋润。如今,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大批进城务工,这些村落文化在农村得不到传承,传统民俗逐渐消亡,特别是一些非遗项目面临灭绝,新的民俗却没有形成。本土化程度不够,无法打造本土品牌。传承人日渐减少,出现“人亡艺息”现象。

(五)开发不力,没有很好地利用非遗和农村文化礼堂发展文化产业

一些村庄旧宗祠被长期闲置,文化礼堂建设却没有场地。如凭借农村良好的生态和乡土环境,利用文化礼堂和非遗项目,开发乡村旅游、开展特色产品。

四、今后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作用的建议

农村文化礼堂是非遗传承发扬的舞台,非遗是农村文化礼堂的灵魂,农村文化礼堂只有融入非遗才有生命力和独特性,而非遗需要依靠农村文化礼堂这一载体、平台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扬。

(一)强化意识,政府主导

(1)挖掘特点,突出亮点。各村在文化礼堂建设中,首先明确各自的文化主题,打特色文化品牌;其次在品牌、特色的选取上,要因地制宜,注意挖掘本村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一村一品,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一类是特色明显、单一的,确立主题可打非遗特色牌,比如: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根据村内曾有个婺剧站历史,确定了戏曲之乡为主题,成为独具特色的一大亮点。一类是历史上贤达人物较多,或者特色较多的,应该注重挖掘期间的关联性,找到共通点,确立本村的主题,如稠城街道下娄店村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该村是骆宾王的后裔,而且史上村里还有参观过远征军的革命烈士,村里建有革命烈士墓碑,他们抓住骆宾王曾一腔爱国热情,从军边塞的历史,结合远征军忠于国家,远征救国的革命情怀,该村把爱国热情、红色革命两者结合,将忠勇孝义、开拓进取确定为礼堂建设的主题,并将这个主题融入到礼堂建设的每个细节,形成的特色鲜明。(2)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和村级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制订工作目标和规划,强化措施。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文艺专家联百村”、文联志愿者等活动载体,积极开展“送文化、种文化”服务,丰富文化礼堂活动内容。努力打造村级、镇级文体交流平台,培育特色、精品,整合升级。农村文化礼堂的主体是农村,村两委高度重视是基础,村两委思想认识到不到位、直接关系着文化礼堂的运作发展,也是必影响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必须确定一位村干部分管负责文化礼堂工作,只有充分认识“文化礼堂”对推进新农村建设、非遗传承、农民素质提升、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建好、管好、用好文化礼堂。(3)多形式、多渠道投入资金。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出台农村文化礼堂、非遗保护传承的财政扶助政策,给予一定经费保障,确保“有钱办事”。建立农村文化项目资助机制,对有特色的农村文化活动、艺术形式,通过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激发农村文化创新活力。义乌市就出台了《义乌市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实施意见》,部分镇街出台了相应的配套补助政策,最高达到1:1补助。同时,各村也要通过村级配套、民间集资等方式多渠道集资筹款。村级要树立节约办会、开源节流,坚持花小钱办好事、办大事的理念,让每分钱都能发挥出最有效价值。与此同时,提高非遗保护传承和农村文化礼堂结合紧密度,对于特色鲜明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建设档次,走股份制开发旅游、产业化发展道路。(4)加强工作交流,典型引路。组织各村之间开展各类文化交流,能进一步强化村民的认同感,还能凸显各村的文化特色。组织开展村、镇、市范围内的各类非遗比赛,如包清明果比赛、包粽子比赛、农民画比赛、戏曲演唱大赛等;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如各类球赛、排舞大赛、广场舞蹈大赛;各类农村书法、武术、绘画等艺术大赛;发动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增加村民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带动基础薄弱的村挖掘自身特色文化,加强文化培训,逐步提高艺术水准,激励村民对特色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村农村文化礼堂的档次水平。(5)加强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农村文化礼堂能够持续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按照“建管同步”运行机制,健全市、镇街、村三级管理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有人办事”。市级层面建立考核办法,镇街制定管理办法,村级建立管理制度。镇街要建立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活动档案,对各村文化礼堂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评价。村级要建立文化礼堂管理制度、活动安排,对全年活动进行周密细致安排,精心编排每月文化活动主题,让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真正发挥作用。

(二)因地制宜,挖潜搞活

(1)立足本土。从设施层面说,我们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充分挖掘地域资源,要积极收集整理史料,特别是非遗资源,用这些散落于民间的文化元素,整合资源,形成鲜明的村落文化,成为农民群众自我教育、陶冶情操的教材。在文化礼堂建设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因地制宜原则,利用原来祠堂公共空间,盘活动闲置资产。(2)结合嵌入。义乌外地人口多,在农村文化建设中还要注意文化的多样性。在充分挖掘本土文化的基础上,重视文化的传播和接纳,积极引进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积极向上的外地先进文化进农村文化礼堂。譬如,周边村落文化、同根同族的外地同宗文化等,都可以成为农村文化的新亮点。(3)融入生活。生活与文化密不可分。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要把非遗作为切入点,把礼堂不仅建成农村文化空间,而且也是生活空间,成为集教育、娱乐、礼仪、非遗(民俗)传承于一体的农村公共空间,发挥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功能。如向红白喜事、入学礼、成人礼、新人礼外延,加强礼尚往来,重视道德教育,提升村民素质。

(三)培养人才,建好队伍

农村文化礼堂管理实施“市―镇街―村”三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镇街统筹推进,各村是管理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及使用。农村的非遗保护传承亦是如此。要发挥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抓好:(1)文化礼堂管理员队伍。负责任、懂非遗的文化礼堂管理员是关键,他是联系村两委、组织活动者、参与者的桥梁和纽带。村里要挑选一位热爱宣传文化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一些非遗传承、会使用礼堂设备,并且热心服务群众的专职文化礼堂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服务。(2)非遗传承人队伍。非遗包括各类民间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各种传统技艺等,多数靠口授和行为传承,必须以人为载体才能够传承下去。为此,一方面要对保护传承人,对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如养老、生活的补贴,许多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以前的家传变为今后大众共享的资源,政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要让非遗传承人走进文化礼堂,成为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活动、交流等形式,加大传承人的培养,扩大传承范围,让更多的非遗走进农村文化礼堂。(3)文化骨干队伍。要组建一批善于组织活动的文体骨干队伍、挖掘一批非遗传承人、培训一批农村宣讲员队伍,通过发挥村内“草根艺术家”的作用,协助开展文化礼堂各项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4)群众团体。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团、妇等群众团体在文化礼堂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四)礼堂搭台,非遗唱戏

要围绕“文化礼堂、精神家园”的要求,以活动为支撑,一方面促进非遗传承,另一方面为农村文化礼堂注入“活力”,进一步提升文化礼堂的功能与定位,把它打造成传播现代文明、弘扬主流价值的新平台。要善于把思想引导与文化娱乐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活动引导农民价值观的转变。(1)要保持原汁原味、展现独特风味和魅力。非遗开发进入文化礼堂,要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活态化呈现,将其引入我们的生活,使人们从生活中强烈感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常化、民间化、审美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活动时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特性,原有表现形式,原始地点,尽量减少人为的雕琢和仿造,比如民间的习俗、民间节日、民间工艺等。 (2)要注重“思想性”与“娱乐性”的结合。农村文化礼堂注重精神、礼仪活动,不仅有家族祖训、村规民约、贤达人士、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妇的展陈,还有春节祈福迎新礼仪、婚礼、七岁开蒙礼、成人礼(即为冠礼)、重阳敬老礼仪等,这些礼仪活动,每项的活动开展都是非特质文化遗产的一次传承。这些礼仪活动与每个村每家每户、每个村民息息相关,要让这些精神引领、礼仪传承成为村民的一种自觉的需要,从而产生对村庄的归属感、荣辱感,凝聚人心,形成良好的村风民风,引导每位村民主动投入到农村的发展建设上来。(3)要利用民间传统节日开展活动。我国节日众多,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建党节、七夕、中秋节、国庆节、重阳节、冬至、腊八节、除夕等等,如春节以迎新纳福为主题开展活动。迎龙灯是正月里最盛大的活动之一,人们通过迎灯,以示驱邪除瘟,祛灾祈福,祈求丰收、祈求平安。每个节日都有其不同的来历、含义、特点以及相对应的文化活动,特别是传统的节日,都是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节日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更能引起村民的共鸣,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围绕这些节日主题,开展各类与之相应的活动,让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中发光出彩。

(五)合理开发,反哺文化

要将非遗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所打包成一个整体项目,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文化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的结合,也使非遗在开发中加强保护,在利用中加快发展。要加快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民俗活动的开发,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旅游。要充分利用民间文化艺术,以歌舞表演、精品展览、精艺体验、饮食文化等为看点,开发出能吸引旅游观光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出新的文化旅游品牌。通过产业化所得资金再投入文化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发展。

五、结束语

第5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们在这里投票选出了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海南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简称黎锦技艺)顺利入选。这无疑是给中国国庆节一份最好的礼物。

10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政府间委员会常规会议批准“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进入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黎锦技艺真正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天恰逢中秋佳节。

黎锦申遗成功了!

黎锦申遗成功标志着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已成为一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意味着黎锦从此开始走向世界。这是海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取得的突出成就。笔者作为申报工作专家组的成员也感到由衷的高兴,一年多来,为申报工作所付出的辛劳和汗水,终于获得了最令人满意的回报!

黎锦申遗成功了!成功之后怎么做?今后应当如何保护这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呢?这是我们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一,应当深刻认识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价值。手工纺织是人类的一项古老的技艺,一部人类历史,就伴随着一部纺织史。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各族人民都培育出了、总结出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这里面就包括黎锦技艺。由于黎锦技艺所具备的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联合国评审专家给予了高度评价:居住在中国海南的黎族人民的纺织技术,包括他们的纺、染、织、绣技艺,特别是染、单面织和双面绣技艺,源远流长,以口传身授的方法代代相传,从先秦一直延续至今,当前仍然在黎族人民的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黎族纺织品以一种独有的,堪称楷模的方式为中国棉纺织传统,同时为世界手工技艺遗产作出重要贡献。”所以,黎锦技艺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所当然的、当之无愧的。但是,由于近年来工业化的进程,商品经济的冲击,使这些传统的技艺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威胁。如果我们不紧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有许多技艺就会迅速消失,这是值得我们重视、值得我们警惕的。

第二,应当重新评价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地位。黎锦技艺申报成功以后,它就不再是仅仅属于黎族的文化遗产,也不是仅仅属于海南的文化遗产,它现在已经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朵奇葩。根据联合国的规定,黎锦技艺申遗成功以后,档案将永久保存在联合国,它已经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因此,我们今天保护黎锦技艺成果,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传承黎锦技艺,就是传承全人类、全世界的文明成果。我们必需在这个高度上来认识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地位,来建立黎锦技艺保护的责任感。

第三,应当充分估计黎锦技艺申遗成功的现实意义。对海南来说,黎锦技艺是黎族人民几千年来勤劳、智慧的结晶,是黎族130万人民对海南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这项贡献,对海南今后的经济、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黎锦技艺申遗成功将成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着手点,提升海南文化软实力的强大杠杆;将成为让海南走向世界的宽阔通道,让世界了解海南的明亮视窗;将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新旗帜,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所以黎锦技艺申遗成功,将会成为海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品牌,将会为海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应当高度重视黎锦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申遗成功并不意味着保护工作完成了,其实保护和传承黎锦技艺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比如在递交给联合国的黎锦技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表中,中国政府就已经承诺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保护和培养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承人。政府和社区多渠道筹资改善黎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鼓励家庭保持或恢复母女传承方式,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

(2)建立纺染原料植物生产基地。种植棉花300亩,麻200亩,蓝靛植物200亩,其它染色植物2000株,使该项目的传承得到原始材料的保障。

(3)设立研究黎锦技艺的专门机构和展览场所。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对该技艺保护、传承、教育和普及的目的。

(4)制定并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部分自治县可先行制定并颁布本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条例;用法律手段保护该技艺的传承。

(5)建设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及数据库,为该项技艺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服务。通过普查和专题调查,用文字、录音、照相、摄像等多种手段,全面记录该技艺及其传承人的相关信息,同时进行抢救性实物收集,科学分类整理,立档管理,建成多媒体数据库和相关网站。

(6)在遵循黎锦文化传统和保持其文化内涵的基础上,生产适应时代和市场需求的产品,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促进黎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通过系统的培训和传习,使相关社区成员较全面、熟练地掌握具有当地特点的黎锦技艺,建成第一批该技艺传承村,使该项技艺得以全面恢复。

(8)出版大型图书《黎锦技艺》。该书内容包括该技艺历史、工艺流程、代表性传承人、黎锦图案民族学释义等 ,是一部关于该技艺的百科全书。

(9)举行黎锦技艺保护与传承国际学术研讨会。将邀请包括联合国专家在内的100名专家参加会议。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模式;创意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

“非遗”是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非物资文化遗产对我们的文化传承有重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为基础,再经过现代技术的加工形成的创意与文化相结合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且较为有潜力的产业。

1 从抢救带生产:“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和传统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个《公约》。该《公约》内容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不再只是历史文物与历史遗迹了,还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使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及基准原则得到了明确,且使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渐形成,2006年,我国设立“文化遗产日”。这些措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工作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三种保护模式,分别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1.1 抢救性保护

我国最主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是抢救性保护。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偏向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得到保护,我国推行了文物保护的方式。经济全球化日渐发展,工业画、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使得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机。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这几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逐渐加大,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制订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同时“非遗”博物馆也开始兴起。

1.2 整体性保护

说到最专业、最科学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那就不能不提整体性保护这一模式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慢慢认识到“非遗”不存在于空中,而是在其本身发源起来的土地上,“非遗”一旦离开它自己的发源地和发展环境,那么想再对“非遗”进行保护就难上加难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体性保护应运而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把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载体,之前都是对“非遗”进行单独保护,现在还需要对它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模式是非常科学并且有效的。

1.3 生产性保护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积极探索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在对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整个工作的核心是保护“非遗”的真实性与传承性,在保证可以传承“非遗”的这个大前提下,借用流通、销售等渠道,把“非遗”包装成文化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领域实施的都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国家文化部在2011年公布了41个国家级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对于展示我国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成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 从遗产到资源:“非遗”开发的理论支点

我国一直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比较好,结合人类的实践和对事物的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就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而言,理论界仍然有一些人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不明白对“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理论依据。所以就不得不提一下人文资源这一个概念了,所谓的人文资源就是指人类在经过文化创造之后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人类从古代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不动的或者是存在于博物馆中的,与人类没有联系、没有互动,就只能成为遗产,只有当这些遗产与现实生活挂钩,并且可以联系社会实际,这才能称之为资源。可以这么说,人文资源与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当它故步自封,不与外界联系时,就变成了过去社会的遗留物,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社会生活与之联系起来时,在具备了可以被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价值时,就转变成了资源,我们称之为“文化资源”。

从遗传转变为文化资源,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得到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根据。人们渐渐意识到“非遗资源”不只是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具备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民间社会中早已开始了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赚取了钱财。并且,“非遗”具备一般资源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非遗”的不可复制性、唯一性以及稀缺性,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地方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时得到了极大的支持。

3 创意性保护:“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完美结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常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基于对民俗与节日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二是对传统美术及传统技艺的保护。是否与当今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区别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最好办法,然而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开发。特别是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发展活力十足,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非遗”带来了第二春,让它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即源于个体创意、技能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涉及的面非常广,有广告、工艺、设计、休闲软件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其核心要素是人的创造力,即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对创造力的理解以及创新一个新事物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意,不能抄袭,必须是原创的、有价值的。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对彼此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者相辅相成,为彼此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首先是“非遗”。“非遗”走进社会和大众生活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点主要用于“非遗”很难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来说其可有可无,导致活态传承不能很好地进行。然而“非遗”的文化魅力被河南平顶山的少林寺展现在人们面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让“非遗”走向大众生活,不再无路可走,打开了通向现代世界、新世界的一扇大门。

其次是文化创意产业。“非遗”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资源与素材得到了丰富。在我国河南流传的董永与七仙女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员。被国内的影视公司加以改编拍成电视剧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与此同时也给该影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相碰撞产生的结果,也是两者相结合、开发利用彼此资源的成功典型案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获得丰富的资源,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

笔者认为,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三个保护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护模式,即创意性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创意把“非遗”融入如今的社会生活。创意性保护的宗旨是以创意为手段,激活“非遗”的生命力,这是整个“非遗”保护发展历程中产生的新产物。创意性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改良型,即适应大众的审美习惯及趋势;二是创造型,令“非遗”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原创创意的这个大前提下,创造全新的文化产品;三是融入型,即经过设计等途径,把“非遗”的关键特点与现今社会中的产品结合起来,如服装设计等。

4 结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归根结底,产业追求的是利润,是如何使效益最大化,如果“非遗”过度的商业化,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时代对“非遗”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设立“文化预警”机制,即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与利用之前,相关的部门要先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过度或者破男缘目发,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非遗”受到较小的破坏,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作出了一定探讨与分析,但还需要更多的人来探索这个新模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久玲,林宪生.“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模式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04).

[3] 陈思琦.非遗文化衍生产品开发策略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5(02).

第7篇

民族文化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基本情况

(一)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近年来,为加强全旗公共文化建设工作,推进全旗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我旗加大投入力度夯实了文化建设基础。目前,全旗建有综合博物馆和普提济度寺博物馆2个,建有影剧院1个,旗文化馆设有多功能展厅1处,综合排练室2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1处。旗图书馆设有地方文献资料室1处。2017年,为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鄂尔多斯古如歌的保护、挖掘和传承,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投入250余万元将旗800余平米旧电影院成功改建为集非遗传习和非遗展览为一体“鄂尔多斯古如歌”展演厅。2014年至2016年,全旗先后投入1000余万元新建嘎查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42个,2017年投入8万余元在各苏木镇(管委会)新建图书分馆11个。2018年我局选址挂牌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29个,专门用于开展各类非遗培训活动。相对完善的文化基础设施条件为全旗民族文化保护、挖掘和传承提供了保障。

(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成效显著。目前,我旗成功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其中国家级1处,自治区级3处,市级3处,旗级22处。成功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8个(其中鄂尔多斯古如歌、鄂尔多斯短调民歌已列入国家级非遗项目),成功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非遗传承人27人(其中鄂尔多斯古如歌传承人古日巴斯尔已申报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成功申报市级文化艺术之乡4个。2017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霍洛柴登古城遗址草原神灯项目实现了与公安网和政务大厅接轨,遗址安防系统工程竣工并顺利通过公安部、建设、施工、监理4个单位所派专家组验收。同年通过积极争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沙日特莫图庙三防工程防雷、安防方案通过了国家文物局审核。目前,130万元防雷工程项目已开始走招投标手续。

(三)各类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多彩。鼓励扶持民间文艺队及文化户的发展,活跃基层民族民间文化活动。2017年计划新增文化户35个,民间文艺队15支。同时采取开办培训班、举办比赛活动,开展特色文化活动等多种措施,积极为全旗民族文化爱好者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深度挖掘优秀传统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潜力,有力推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一是按要求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积极参加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不断增强现有非遗传承人民族文化传承能力。二是以现有文化馆多功能活动室、乌兰牧骑排练厅、拉苏荣技能大师工作室为载体,每年至少开办“乌仁堂奈”蒙古族四大民乐、蒙古族刺绣、“阿拉腾鸿达嘎”“蒙古族四胡”、大正琴等各类培训班6次以上。三是通过创新开展民族传统文化实践课,加强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2017年成功开展马文化、“游牧文化之骆驼”和“游牧文化之羊”等蒙古族传统文化实践课3场次。四是加强开展民族文化比赛活动。每年连续在4.23世界读书日期间与教育局联合举办十一届全旗蒙古族中小学生朗诵演讲比赛,加强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通过鄂尔多斯民间故事讲述、诗歌朗诵,吸引蒙古族学生从小关注本土民族文化,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热爱本民族,增强对本民族的认同感、自豪感。每年连续举办六届鄂尔多斯古如歌大赛,扩大国家级非遗项目鄂尔多斯古如歌的宣传,激发群众传唱鄂尔多斯古如歌的兴趣。五是加强传统民俗文化传习,每年至少举办“母驼圣火祭祀”、“珠拉格马奶节”、“剪鬃节”、“阿拉腾敖包祭祀”等特色文化活动4场以上。六是加强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每年在“世界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期间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宣传展板、开办民族手工艺作品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民族文化遗产知识,通过宣传增强群众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七是积极开展对外演出交流活动,有力提升杭锦民族文化知名度。2016年新编排《河套之花》《上帝的恩典》两首曲目组织杭锦旗远古神韵古如歌合唱团于7月份参加全国中老年合唱比赛获比赛最高奖马兰花金奖。9月下旬参加在国家大剧院举办的“纪念中国工农胜利八十周年、庆祝合唱协会成立三十周年、走进国家大剧院高雅艺术殿堂文明行”演出比赛,荣获比赛银奖。同期受主办方中国音乐学院图书馆“中华传统音乐资源库”邀请,在中国音乐学院国音堂音乐厅举办了杭锦旗远古神韵古如歌合唱团“古如歌”专场音乐会。2017年组织“鄂尔多斯古如歌”演出团队赴香港、蒙古国参加演出活动,有力地宣传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鄂尔多斯古如歌”,成功打响了杭锦文化名片。2018年5月上旬,杭锦旗乌兰牧骑将携《和谐四瑞》、《阿拉腾鸿达嘎》2部舞台剧赴蒙古国参加参加蒙古国十四届“葛根木扎-2018”国际戏剧艺术节。

(四)民族文化艺术创作成绩斐然。我旗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带给艺术创作者们无限的创作灵感。而独具特色的精品艺术作品又是优秀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动力之源。近年来,我旗乌兰牧骑平均每年新创文艺作品达10余件以上。特别是2016年精心编创的《阿拉腾鸿达嘎》、《和谐四瑞》2部精品舞台剧成功绽放出杭锦民族文化独特魅力。2016年《和谐四瑞》申报参加了国家艺术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从全国7400多个参评剧本中脱颖而出成功被列为146个国家艺术资金资助项目之一。《阿拉腾鸿达嘎》也在参加第二届全市文艺团体文艺汇演中斩获银奖。2017年经修改完善,舞台剧《和谐四瑞》成功首演,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同年,2部舞台剧在参加首届内蒙古蒙古语戏剧节展演中荣获优秀剧目奖、最佳编剧奖等10项大奖。2017年底《阿拉腾鸿达嘎》被文化厅列入第一批戏曲进乡村剧节目推荐目录。此外,在2017年“孙良杯”八省区第五届蒙古四胡演奏大赛中,由杭锦旗乌兰牧骑编创的《“班泽尔达日”》、《“森吉德玛”》和《草原红色轻骑兵》3部优秀四胡作品获得佳绩。其中,《“班泽尔达日”》和《“森吉德玛”》分别荣获比赛的演奏二等奖和作曲一等奖。《草原红色文艺轻骑兵》斩获作曲一等奖和演奏三等奖。

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空间受限。由于市场经济竞争,人们无心顾及传统历史文化,使得民族传统手工艺作品难以与同类型科技产品竞争,进而使其丧失了生存和传承的环境和条件。

    (二)对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扶持力度不够。因我旗财政困难,在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申报工作上缺少必要的扶持政策,既没有专项扶持资金,也没有设立专门保护机构。目前我旗非遗保护中心为文化馆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编制和机构,缺乏必要的采录设备和专业人员,保护手段落后,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

(三)专业人员匮乏制约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我旗至今未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该项工作一直由文化馆负责。在现有工作人员中,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摄录、照相、记谱、文字撰写、音像资料制作人员更为匮乏,使许多资料征集后不能有效开发、保护和利用。

(四)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高。社会各阶层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比较模糊。现有传承人缺乏对“非遗”品牌的专项使用和保护规划,部分身怀绝技老艺人年事已高,有的不收徒弟不外传,子女又不愿学,传承人青黄不接。

加强民族文化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一是确立政府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中的主导地位。由政府出面,组织各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评比和各类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展示及竞赛,并制定奖励计划,从而形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激励机制,养成全社会保护民族文化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加强文化部门与发改、财政、教育、旅游等部门的合作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效的保护机制。

(二)广泛宣传,调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力量。一是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校教育。要将传统文化欣赏和技艺引入中小学课堂,把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给青少年一代,从小培养他们对非遗的兴趣爱好,让各级学校承担起非遗的传承义务。二是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微信、二维码、微博等高科技传播手段,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非遗展示展演”、“民间文艺汇演”等系列活动,加大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非遗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人民群众既是非遗的创造者、传承者,同时也是宣传者、保护者。

(三)加大投入,落实机构、人员及经费保障。一是用足用活有关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托项目申报及富有特色的文化成果展示,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二是设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国家、自治区、市里都有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建议我旗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三是成立专门非遗保护机构,招聘专业人才加入非遗保护管理队伍,提升我旗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效率。四是用好民间资本。通过政策引导,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吸纳民间资本投入非遗保护。

第8篇

关键词:非遗;保护;继承;群众

群众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实现社会化非遗文化的继承主要措施,本文分析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重要作用,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继承措施,为非遗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了新的社会化指导建议。

1.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重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非遗资源。非遗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这种社会发展形式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文化与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合体,以科学发展观来分析看待“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培育和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拉动内需,进一步推动文化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而对于非遗的保护和继承来讲,政府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群众的协助作用也十分关键,在群众的影响下能够实现社会化参与,形成合理的长远规划。1

2.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2.1教育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展现群众的集体力量,从大众的认知角度出发进行社会化的保护措施。首先,要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非遗的知识宣传,鼓励高校学生能够从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出版、建立代表作名录及传承人名录等工作,全面推广非遗的社会效应。其次,要在社区内进行相应的群众宣传,通过浅显易懂的宣传方式,使得群众了解非遗的内容和现状,以及重要性。方式可以采用大众较为认可的短期展演、博物馆展示、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普及教育,为大众提供了解和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增强其传承和保护意识。总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以教育为主,充分激发其保护的意识,进而形成社会化的群众合力,最终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

2.2加强非遗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加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本着节约的原则,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在文化保护方面,文化站要选派责任心强,热爱文化事业的工作人员对文化保护工作进行管理。保护好民间传统文化,深入挖掘、整理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将其发扬光大,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让优秀的民间民俗文化成为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助推器。例如,天津市南开区的文化站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馆内集中展示了市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通过实物、资料、照片以及丰富多彩的动态演绎,让老百姓近距离了解到天津市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唤醒老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沉睡的记忆。

2.3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加以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鼓励各行业和企业加以支持保护,企业的宣传鼓励作用对于群众有极高的影响力。例如: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如果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宣传,自然能够在群众中间形成广泛的影响力,使得民众对非遗内容有了更为广泛的认同,并形成自觉保护的意识。另外,对于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而言其本质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文化保护部门从这些文化节日和地域风俗出发与企业进行合作,建立其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活动,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产品得以宣传;另一方面使得非遗的活动、习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以延续发展。2

3.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措施

3.1实现创新化的继承

创新化的继承应该是有鉴别和选择的继承,如果不分良莠,全部拿来,以一副老面孔示人,必将把非遗的文化内容与传统文化传播方式相区别。完全的模仿只会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现代人抛弃,被市场淘汰,只有遵循常变常新的艺术规律,在继承中创新,形成其自身独特的生命发展轨迹,才能成为后来者继续传承的又一个起点。例如:昆曲是中国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剧种,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之中,在艺术、文学、历史等方面都有无可替代的特殊价值。昆曲在其起源、形成到定型、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将宫廷文化、文人文化和民间文化融合于一体,充分表现出中国传统的美学思想和伦理观念。但是现代人欣赏昆曲要有一定的文化领悟力和知识层次,而能够参与到昆曲学习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可以在传统昆曲的曲目上进行分项目的审美转变,使得昆曲这一古老的剧种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广泛传播开来。3

3.2群众化扩大影响力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匮乏是影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群众化的保护宣传,能够使得文化遗产社会投入在我国的发展拥有更多的、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保障体系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从而解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的问题。而要吸引群众化的保护支持则首先要保证中国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切、认知与参与度的大大提升,使得非遗保护成为守护精神家园的、全民的自觉行动。例如: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是文化遗产日的重头戏,通过对蒙古族长调民歌、基诺大鼓舞、羌笛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表演和审美体会,群众会自然地加入到保护的行列之中。总之,群众化的扩大影响力能够使得非遗文化成为向后人传递着传统文明的信息,文化站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继承优秀传统,加强群众的文化自觉性,促进文化创新,努力创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3.3群众教育继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仍然要重视对文化内容的整理和搜集,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我们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必须把因客观环境的变迁而无法再继续发展的、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集下来、搜集起来,这是关乎我们民族的文化血脉能否永续的大问题。其次,要对相应的非遗文化进行传承化的学习,可以根据相应的文化内容加以培训,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非遗文化学习中来。例如:年画,是传统的年节的标志。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是其产生的必然条件,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现当代社会的文化性质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冲击,这一切导致年画的生存环境已经改变。如果从美术学习的角度出发,组织学员进行专门的“年画”绘画学习,这样就能够使得传统的文化艺术得以保存。

综上所述,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要实现创新化的继承,加强群众化发展并扩大影响力,开展群众教育继承的措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众公共属性在现代社会中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孙昊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J]. 法学研究, 2010,(05):79-81.

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遗产 产业化 政策规制

项目资助:2011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立项项目ZJ11FY009《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研究:以平湖钹子书为例》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得到了快速推进。非遗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增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过度开发利用及其对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读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来,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在政府相关政策议题中的凸显、各级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持续追踪。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在政策性发展要素及保障措施供给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一批社会资本也开始逐步涉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内容或文化要素、依托非遗的品牌张力,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及关联文化产品生产、营销等产业,甚至以此为基础构建延伸的大文化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经历了自发性个案尝试后迅速被推开,非遗产业化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快速的发展过程。笔者在浙江走访非物资文化遗产基地12个,其中有2个已经形成既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格局,4个有产业化运行的项目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拉动效益。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复合产业化的发展态势。非遗产业化已经不单是游客参观、体验等活动的组织开发,转而形成融合非遗文化考察、购物、休闲旅游等内容的复合型产业形态。个别区域文化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延伸出非遗特色艺术产品制造与营销、非遗特色文化标识、文化符号授权经营、非遗特色会展等特色产业门类,构建了从产品制造、产品营销到最终价值兑现的产业链。从产业利润构成而言,非遗直接产业贡献率占产业增加值的二成,而旅游、购物等关联产业占整体贡献率的八成。二是非遗产业化运营资本构成相对复合化。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产业开发中,既有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也有民营资本的加入,甚至也有个人资金以承包等形式加入非遗产业的开发。这里面存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一方面是非遗作为具有独特文化传承、不可复制的文化内容,具备构建独立竞争力和差异化竞争力格局的直接支撑,具有极强的产业吸引力。同时非遗大多于区域乃至村落存在着交叉盘缠的关系,甚至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某一宗族中,为个人资本介入产业运营提供比较好的条件。三是非遗产业化的整体运营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产业效益参差不齐。虽然非遗产业化带动起关联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复合型的业态结构。个别区域甚至实现了非遗品牌输出以及文化制造业的结合。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复合型业态结构更多的是源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发展要素向发展机遇的自发性靡集,或者是其他产业门类经营方式的一种惯性移植。从整体上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运营机制仍有待完善、运行水平亟待提高。非遗产业化现代治理结构与集约型发展模式的欠缺既制约了非遗产业化的层次与水平,也为非遗产业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体制空间。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超过了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力,使其遭到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大大增加。当前部分地区片面放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区域旅游、购物等的拉动效应,将对非遗的聚焦视野从“传承与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转变“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兑现”。凭借非遗的品牌感召力,盲目发展旅游业,突破非遗古迹遗存的游客接纳底线,大肆聚拢游客,对非遗古迹遗存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压力,非遗古迹遗存的损坏已经不是个案。同时,个别地区为了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感观形象,对非遗古迹遗存盲目进行改造,改变其传统结构、扩充其规模等,商品化、人工化、艺术化的非遗艺术形态及舞台频繁呈现,失去其本真的原始形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直接的破坏。

二是盲目炒作文化概念,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 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特质。部分地区盲目追求“新奇特”的感观效应,炒作时尚的文化概念与文化符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肆意放大与延伸,将“时尚休闲养生娱乐”等文化内容嫁接到传统文化因子中,非遗原有的个性化的话语方式与文化表达受到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采用粗俗的艺术方式、低下的文化趣味去解读非遗的文化内涵,更是背离了非遗的精神意蕴,丑化了非遗形象。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使非遗的一些艺术形式被简单抄袭与复制,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整体发展环境的恶化,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欠缺及侵权查处力度的不足,当前个别地区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产品被盲目仿制,艺术血统不正、制作工艺粗陋的“伪非遗项目”、“类非遗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消费者真假难辨,伤害了真正非遗的公信力。个别地区甚至在“产业化”的旗号下,不顾非遗的工艺标准与流程,盲目组织非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将其他相关产品门类都纳入到非遗旗号下,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的“独特性”遭到侵犯,严重混淆了非遗的市场纯正性,影响了非遗的社会声誉,恶化了非遗的发展环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要坚持“适度化”原则,要立足于扩大非遗的影响力,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开展非遗产业化的探索。在产业化进程中,要根据非遗产业门类特点、制作工艺特色、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量等,设定人流总量、非遗特色产品生产量等非遗产业化相关指标,确保非遗产业化不对非遗本身的物质载体及工艺带来损害的底线原则,切实规避“舍本求末”的发展路径。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内在精神底蕴、文化特质的传承、保护与表达。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遵守非遗传统的制作工艺与流程、艺术门类与形式,切不可忽视非遗既有的艺术内涵与形式,盲目简化与变革工艺,搞准标准生产。要坚持“排他性”原则。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不能简单追求产业规模的量级层次、搞“全民产业”,机械拷贝非遗艺术门类与艺术产品,走同质化发展、低水平覆盖的道路。坚持“排他性”原则就是规避类同产业、相似门类、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确保非遗产业制作工艺、产业形态的血统纯正性与专属性是非遗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一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遗产业化项目论证公示制度、建立产业化准入牌照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门类可以开展适度的产业化运行,哪些产业门类应当规避产业化发展,建立具体的区分界定标准。当前,对于特色地方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音乐等非遗门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专业剧团,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集聚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努力拓展社会影响力,弘扬传统艺术。而对于传统古老技艺等介于于技艺传承的定向性与范围限制性,尚不存在规模化、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应主要通过政府公益性政策的完善,扩大人才储备基础,延续与发展艺术门类。对于一些古迹遗存类的非遗项目,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限制规模容量,以保护非遗为首要原则。要建立非遗产业化的审核备案机制,实行一事一议,征求各级专家等的意见,在一定内范围予以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非遗产业化项目,发放具有一定行权期限的产业化准入牌照。完善非遗产业化的过程监控机制,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通过定期动态材料报备与职能部门查访等形式,根据不同性质与程度对出现问题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以年度为单位对产业化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等。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越界经营或其他对非遗产生传承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产业化项目要果断吊销许可拍照。对于非遗产业化过程中传承、保护和开发的良好案例要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给予进行政策、资金和人才的重点支持。确保非遗产业化始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非遗产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政府、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基于非遗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的运行模式,非遗产业化项目的推进是在政府指导下、封闭运行的有限市场驱动模式。在获得非遗产业化经营许可后,政府有关文化职能部门、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企业与资本共同协商非遗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产业特色、产品定位、商业模式等。政府主要负责非遗产业化经营边界的设计、基于非遗传承与保护政策性壁垒与红线的规划,对于自发性市场力量对非遗产业方向的误导与牵制实施干预与矫正,确保非遗产业化进程中对非遗传统技艺、艺术形态及文化内涵的“安全”。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产业化的技术主体,负责非遗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纯正性”。 企事业单位及其所负载的各类资本是非遗产业化的推动主体。在政策范围内,通过集约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科学富有创意的品牌营销、各类资金的投入,实现非遗产业化运作的高效与科学,既能有效彰显非文化遗产的魅力,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又能够获得合法、合理、合情的收益,更好地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10篇

【中图分类号】I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3-0036-01

随着文化外沿的扩大,“非遗”工作已成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新课题。相对而言,在挖掘与传承中,传承工作就更显得重要和急迫,我以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焦点应该集中体现在“活态”上,因为非遗的传承是人的传承,显然这种“活态”传承是十分艰难的。

就我市而言,到目前为止,非遗项目编入国家级名录中的有五项,它们分别是永安市的大腔戏、将乐县西山竹纸制作技艺、大田县的板凳龙、泰宁县的梅林戏、宁化县石壁客家祭祖习俗。这些都是三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是三明历史的一种见证和三明文化的一种重要载体,它们蕴含着三明人民某些特有的精神价值与思维方式,是广大人民群众丰富想象力与文化创造力的结晶。

然而这种特殊的“活态”传承是必需完全依赖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环境而生存的,它以典型的口传心授为特点,所有技艺全都是以人的相互依存为延续的。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不仅是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传承”,使之发扬光大,所以是否能够“活态”传承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得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键。

那么,“活态”传承又如何进行?有关专家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其一,让传承人有个稳定的收入,就像教师一样的待遇。当然,传承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让艺人们在有生活保障的工作中,进行技艺的传承,有时间还要编写文本。其二,通过录音、录像等有效手段,做好传承工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在我市技工学校或艺术学校,开设传统技艺课程,使之成为规模化的文化产业链,以培养更多的年轻人加入到传承的行列。

另外,在我市还存在一些非遗传承难题。例如,虽然国家给予获得国家级项目的传承人每年8000元补助,对农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可对当地领导来说是一道难解的题目。如大田县的板凳龙,元宵期间搞板凳龙活动的乡镇有许多,因很难说谁做的最好就使得传承人很难确定。因此,应该将对个别传承人的资助调整为对项目的整体资助,否则就会鼓励少数人,打击多数人,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然而,获得省市项目的传承人补助的经费又很有限。因此,省、地市县也应逐级追加补助经费,各种措施保护方案亟需细化。只有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努力改善传统艺人的生存条件和活动空间,让他们有个展示的平台,我相信,“非遗”的传承就一定能够落到实处。

另据了解,永安市的大腔戏、将乐县西山竹纸制作技艺,以及近期发掘的宁化“木活字”雕刻印刷技艺,都面临着缺乏人才传承的大问题,现有的也都是些农民,平时在田间劳作,偶尔为一些来宾表演,缺乏连贯性与持续性,也无法形成规模化产业,更无足够的经济来源。这样长久下去,必然导致有些绝技的失传,更何况年青一代都向往城市生活,对父辈的技艺缺乏兴趣,为此,政府部门应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文化部门应加强引导。如,西山竹纸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如何做大做强使其成为纸的品牌和文化的亮点,并提供一定的平台与交流的机会使之上升为产业化。又如宁化“木活字”雕刻印刷技艺,成品大多销往乡村、寺庙,市场销量也很有限,在选择传承人就更显难度。永安市的大腔戏,形成于明代中期,被誉为中国戏剧史的活化石,但懂得欣赏的人很少,没有足够市场氛围,如何寻找合适的结合点与旅游联姻,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政府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扶持,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这样非遗项目才能融入社会。

在“非遗”传承的另一种突出矛盾,那就是地域间的项目相争。

早在2004年5月初,因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端午”节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国人们的许多思考,也正因为韩国“抢先申报”在中国引起轩然大波,后因有关文化部门出面表示,韩国申报的是“端午祭”,而非中国申报的是“端午节”,事情才慢慢平复下来。经了解,韩国的“端午祭”是1000多年前从中国引进的,它是以舞蹈、萨满祭祀、民间艺术展现等内容构成,与中国的划龙舟、吃粽子、纪念屈原是两回事。这说明了“非遗”项目在人们心目中是无形文化遗产,它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同样,我市梅列、三元两区因“大旺鼓”之说争议也沸沸扬扬。去年,在三明市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展演中,差点因节目单的说词“大旺鼓”归属有着不同争议而使活动无法进行,后因本人现场调解,缓和双方情绪,才使活动顺利进行。

经查阅证实,三元区早在1940年前就建县,当时称三元县,这其中已包含三元、梅列两区,传说中的“小小三元县,三家豆腐店,城内磨豆腐,城外听的见”就是最好的佐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才有了现在的三元区、梅列区,而“大旺鼓”正是三元、梅列、莘口等地原住民共有的活动。这也说明了,在非遗传承的过程中,矛盾是多种多样的,确实存在着地域问题,存在着“根基”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的过程中要做好过细的工作。

总之,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困难很多,修复其自然传承链条,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全国上下仍缺少全盘考虑的整体思路,需要我们全体文化人共同努力和积极探讨,使全社会对艺术形式的整体传承形成有效保护,让青年一代热爱传统文化,让祖国的“非遗”文化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第11篇

【关键词】 嵊泗渔歌 “新渔歌”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保护 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B

一、 嵊泗渔歌调研背景

舟山渔歌大体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渔民号子、渔歌小调和新渔歌。它是渔民在生产劳作或休息时口头传唱的民歌,同时也是民谣的一种。

嵊泗渔歌作为舟山渔歌的一个分支,是由嵊泗海岛渔民在生活生产时所创作、传颂的歌曲,是最富原生态的海洋音乐。近年来,嵊泗渔歌在嵊泗县文艺工作者的挖掘与再创造后,更富有海洋特色与艺术美感。与此同时,一批新的渔歌作品《哥是舢板妹是缆》、《东西南北风》、《带鱼煮冬菜》等相继问世,为渔歌艺术带来了新的时代气息。并屡屡在各种比赛中获奖。其中《东西南北风》在2007年“舟山群岛?中国渔歌邀请赛”中获一等奖;歌曲《带鱼煮冬菜》获2007年中国群众文化学会第四届创作歌曲金奖和2008年“江南风”长三角歌曲创作演唱大赛创作金奖、表演大奖;《摇船橹子》获2007年“金钟奖”流行音乐华东赛区原生态组金奖;《摇橹谣》于2008年荣获“首届中国农民文艺汇演”银穗奖,并参加了2012广东省渔歌精英赛暨全国渔歌邀请赛获金奖;渔歌小组唱《这里有个渔村》参加浙江省首届村歌创作演唱大赛,获创作金奖。[1]

嵊泗渔歌主要包括“渔民号子”“渔歌小调”“新渔歌”三种,目前来说,由于以嵊泗文化馆原馆长舒信虎老师为代表的专业人士的大力推广,新渔歌在嵊泗发展状况较好,而渔歌小调现在在普陀区有所发展,并申报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嵊泗渔歌的源起

关于嵊泗渔歌这一特色文化的源起与特点,可以依据我们对嵊泗原文化馆馆长、舟山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舒信虎老师的采访了解一二。

舒信虎老师说道,农耕时代的劳动是纯粹靠人们的体力劳动来完成的,一项繁重的体力劳动需要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是一百几十个人来完成,这就必须要有一种能统一用力或统一步伐、形成合力的口号或口令。最开始的渔民号子单纯只是渔民为了做到这些统一而发出的一些叫喊,慢慢地演化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渔民号子。嵊泗是移民岛,我们的祖先大多是从宁波以东地区移民过来的,因为嵊泗原本是一个非常优良的季节性捕鱼点,到了特定的季节,外地渔民可以在此得到大量的渔获。每到一个渔汛就会吸引一大波渔民来嵊泗捕鱼。后来为了生活的方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索性就在嵊泗定居了,所以嵊泗是一个典型的渔业岛。嵊泗列岛从地理环境上来看与岱山、定海、衢山和普陀等地是有很大不同的。衢山、岱山有较多的平原、田地,很多人都是农民,定海、普陀也一样。嵊泗则是一个接一个小岛,平地很少,全都是依山傍海,渔民们推开家门就能看见海。所以这里的海洋文化就是渔文化,靠海吃海,以渔为生,十分纯粹,也十分地道。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90%以上的岛民都是渔民,所以这个地方能够生产纯粹、丰富多彩的渔文化。从前一到东海带鱼汛,各地的渔民,北至辽宁、山东,南至广东福建,甚至是韩国、日本的渔民都汇聚到这里进行捕鱼活动,所以五花八门的渔文化都在嵊泗汇聚。而我们的祖先也充满了智慧,他们将其它地域的优秀渔文化吸收进来,去粗取精,为我所用,并成功地将它们本土化。

由此可以看出嵊泗渔歌文化是依据嵊泗本土的地理环境、独特的移民文化以及一代代渔民的口头传唱加工形成的,显示出了其既纯粹地道,又丰富多彩的特点。近些年,由于有舒信虎等专业老师大量的创作改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种类――嵊泗新渔歌。

三、嵊泗渔歌的传承保护现状

{研团队嵊泗支队为调研嵊泗渔歌的发展现状,走访了嵊泗县文化馆和嵊泗县文广局,采访了嵊泗文化馆原馆长舒信虎老师、嵊泗文广局非遗科平素萍老师、代表性传承人周文利老师以及洪国强老师等。经过几天的走访,我们发现,在嵊泗现在主要保护传承对象为嵊泗新渔歌,而渔歌小调在舟山市普陀区也有发展。因此在去过嵊泗之后,我们又前往了普陀区政府了解渔歌小调保护现状。通过我们的采访,了解到了嵊泗渔歌目前的保护现状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1. 嵊泗渔歌目前主要是以表演的形式进行传播

嵊泗文化馆目前组建了一支比较专业的渔歌表演队伍,在各大城市传播嵊泗渔歌文化,也会在一些特定节日如非遗保护日等进行表演,平时各乡镇文化站也会组织一些面向群众的舞台表演。这一传播形式也在我们随后的街头采访中得到了证实,当地的居民表示,确实会在一些特殊节日里看到这些表演团队表演渔歌节目。关于渔歌小调方面,我们也采访了普陀区老干部艺术团副团长何雅芝老师。何老师表示,平时会在团里练习一些渔歌小调,例如最近排练的四汛渔歌,是由岱山文化馆创作的,将其借鉴并把它融入到我们的表演中。一来老百姓喜欢看这类作品,这些作品也迎合了他们的口味;二来这些作品把渔民的形象体现得活灵活现,使渔民生活深入人心,引起老百姓的共鸣,也可以让老百姓了解舟山渔歌及舟山渔民生活。可见渔歌文化正在慢慢渗入居民生活;

2. 舒信虎等老师对于渔歌的创作和改编,使得渔歌更具有时代性,更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

由舒老师改编创作的嵊泗渔歌目前已经集成了两盒CD出版,嵊泗渔歌以新渔歌的方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期间,嵊泗文化馆也开展了许多有关“渔文化”的讲座,为广大居民普及“渔民文化”“渔歌文化”的知识,目前此类文化的传播已经在当地,甚至外地都有了一定的影响;

3. 关于嵊泗渔歌的新媒体推广也在陆续开展

嵊泗文广局非遗科平素萍科长举例说,她们看到上海电视台娱乐频道的一档用上海话唱歌的节目――“阿拉乓乓响”,嵊泗当地电视台也模仿创作了一档节目――“嵊泗方言也OK”,平科长指出,虽然这档节目前期宣传的主要方向是嵊泗方言,但是随着后期改进也加入了嵊泗新渔歌作为宣传。嵊泗新渔歌也能够登录当地电视台,通过新媒体进行传播。这一类在大众传媒中传播渔歌文化的举措,的确也起到了保护文化的作用。

4. 设置传承基地

落实到实处就是“嵊泗渔歌进校园”,嵊泗县文广局把嵊泗菜园镇三小设立为传承基地,渔歌小调也已经走进了校园。主要形式为把嵊泗渔歌带入课堂,并融入其平时表演,渔歌加上舞蹈编排,从而使嵊泗渔歌得到创新发展,更直接的也是在学校等传承基地传播渔歌文化。普陀区方面,2013年已将普陀区老干部艺术团设为渔歌小调第二批区级非遗传承基地,老艺术团传承渔歌、保护渔歌,通过社区表演让渔歌小调增强了影响力。传承基地的建立虽然只迈出了一步,但在非遗传播中却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此我们看到,嵊泗渔歌的保护目前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这类孕育于旧时代的海洋文化在新时代文化的冲击下已顽强的生存下来,并逐渐渗透进居民的生活。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嵊泗渔歌的传承保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四、嵊泗渔歌传承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 政府部门对嵊泗渔歌的重视程度仍需加强。主要体现在:

(1)政府部门或一些非遗工作者还没有很好地挖掘利用嵊泗渔歌这一非遗项目的文化价值,目前的保护模式还主要停留在舞台表演上。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嵊泗渔歌是嵊泗祖先所流传下来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但是显然没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文化内涵,并没有充分考虑可以通过大力的推广宣传来营造地域特色文化氛围。通过我们的街头采访来看,中年及以下的群众并不怎么在意这一项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用说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

(2)对于传承基地的设立,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根据我们的街头采访了解到嵊泗除了菜园镇之外,其他地区例如黄龙地区的教育中都很少有渗透渔歌文化,一些小学生表示自己没有听说过嵊泗渔歌这一项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渔歌文化进校园这一举措虽然在开展,但由于经费等问题并没有大范围的全面覆盖起来。渔歌文化进校园这一举措虽然看起来十分有意义,若是只停留在几所学校,其传承保护的效益可想而知。

而由于我们是在暑假期间进行的走访,因此未能采访到菜园三小这些渔歌进校园的示范学校在教授渔歌、传播渔歌文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这还有待于我们展开进一步的调研。

(3)文化、经济产业之间衔接的不完善。我们了解到,政府部门也尝试过将嵊泗渔歌和嵊泗当地的旅游业相结合,为此嵊泗文化馆还特意编排了一出戏――“东海谣”,当时取得的效果也是不错的。原定的计划是效仿别的地区,将戏票与景区门票相结合,但是因为旅游业关注一定的经济效益以及人们的接受程度等因素,表演团队与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也没能深入进行下去。可见渔歌文化的文化效益或者说是产业效益并不明显。根据我们的了解,一些地区例如宋城、横店等著名旅游景区都贯彻实施了这一项举措,反响热烈。而嵊泗贯彻不了的原因值得我们深究。此后在对平科长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的原因是嵊泗旅游产业本身发展不够成熟,与本地文化的衔接不够;另一方面,表演团队人数较少也是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除此之外,嵊泗这一类海岛旅游有着非常明显的淡旺季,文化开发难度系数也明显比宋城、横店之类的旅游景区高,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4)就普陀区而言,还面临着非遗项目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普陀区文广局文化遗产科陈凤阳老师表示,普陀区近年来主要将重点放在了渔工号子这一省级非遗项目上,而渔歌小调作为一项市级非遗,其实保护传承力度并没有渔工号子大。值得一提的是,普陀区政府在舟山市的四个县区中对于非遗保护这一块是做的相当出色的,例如针对渔工号子,他们开展了专门的“名师带徒”培养传承人的机制,也有非遗下船头、设立传承基地等一系列完善措施,但是渔歌小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传承人,虽然设有传承基地,但却是民间性质的。因此对于渔歌小调的传承保护还需要给予更多的重视。

(5)非遗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我们采访的嵊泗文广局非遗科平科长表示,嵊泗县政府财政也比较困难,文化发展方面不像其它县区有较为充裕的发展资金,如果要付出实际行动大力发展文化、保护非遗,资金方面仍是突出问题。平科长认为,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有先有后,一般都是先考虑教育,然后是卫生,最后才是文化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渔歌表演团队的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与经济、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形成自己的文化存在,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在采访中我们团队也提出过一个设想,是否可以鼓励有一定财力的个人或企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来推进文化与旅游等产业的合作。平科长表示这个设想很好,但问题在于嵊泗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产业方向主要是渔业和旅游,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微小企业居多,自身利润不高,所以就不大可能来投资文化产业以反哺社会。如果是像定海、普陀的一些较为大型的企业,重视企业文化且具备一定的实力倒是有可能投资文化产业,通过长期合作,以冠名或其它的形式来传播、发展渔歌文化。

2. 传承人的培养存在着较大缺失

经过我们几天的走访发现,优秀的渔歌传承人,例如周文利老先生现已经83岁,渔歌优秀表演者洪国强也已经六十多岁,几乎没有更年轻的一辈加入渔歌传承之列。据周老先生介绍,他曾经带过徒弟,但是由于生计问题最终并没有继续学习下去。我们了解到,周老先生作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得到的政府补助每年仅为3000元,到了一定年o后,政府每年还会补助1500元。而洪国强老师作为老一辈的渔歌演唱者以及舟山市级渔民服饰非遗项目传承人,也表示政府并没有安排或找到年轻人来学习渔歌,如果每年仅有几千元的政府补助,那么生活问题都无法解决,也不能全心全意的投入到渔歌文化的传承保护中来,更不用说吸引更多人主动投身到非遗保护中来。

3. 不仅是非遗传承后继无人,非遗管理人才也明显不足

嵊泗文广局平科长表示,一般县级的非遗管理科有三个人左右,而下设的各乡镇文化站普遍只有一个人,平时也有繁重的日常文化事务,难以再花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非遗保护中去。而我们采访舒信虎老师时,舒老师也表示非遗管理在职人员编制非常少,正常只配有两到三名在职人员,其中有的还是兼职人员,并不具备完备的专业知识,甚至有的在职人员也难以具备较高的非遗管理能力。政府部门对于开展相关活动的资金支持也不足,导致有时候想要实施的一些保护措施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相关组织开展的非遗保护主题会议一年也只展开一次,因此开展的一些非遗保护活动的成效由此可见。而现在在职的、仍努力地做着这些事情的文化工作者,大都是因为自己对家乡本土文化的热爱而去不计报酬地收集、保护和宣传。但舒老师也指出来,现在老一辈的文化工作者年龄都偏大,当他们退休之后,很难保证后面接上来的非遗文化工作者还能像老一辈的文化工作者那样能尽心尽力地去保护和宣传我们的舟山渔歌。

4. 嵊泗渔歌本身的特色限制

虽然渔歌不同于渔民号子,会随着渔民逐渐进入机械化生产而消亡,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渔民数量的减少,也仍有大量的渔歌随之消失,随着民间渔歌手日渐衰老且纷纷过世,传承者日趋减少,渔歌几近绝响,传统渔歌实际上也处在一个消亡的过程中。新时代的年轻人更喜欢流行音乐不爱听渔歌,也使得渔歌文化慢慢的走出了大众视野。

在采访的过程中,当我们提及能否将渔歌与广场舞、KTV等新时代元素相结合时,老师们的回答还是比较保守的,因为保持一种文化的原汁原味(文化的原生性)是文化发展创新中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此外政府也无法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嵊泗渔歌的再发展就会变得比较困难。舒信虎老师表示,其实关于非遗保护这一项,每年政协、人大题案都有上报,我们都想发展我们的家乡文化,努力地传承保护好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调研启示

1. 几天的调研中总有几个名词一直在提起:“政府”“资金”

文化工作者们一直热切希望本地的非遗能得到重视与发展,无论是舒老师一直孜孜不倦的研究创编嵊泗渔歌,还是平老师对于非遗保护现状的无奈,都让我们感到惋惜。我们希望政府部门能够更多地支持非遗工作,能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到非遗保护中来。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繁琐又持久的工作,希望我们的调研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部门的更多重视。

2. 非遗保护不仅限于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全民的参与

(1)如果能够吸引舟山企业家投资抢救这些非遗项目,在资金上面提供援助,非遗保护工作会开展得更加顺利;

(2)嵊泗渔歌的传承需要更多年轻人的加入。只有有年轻人的加入才更能使渔歌充满活力,从而带动渔歌的传播发展。在地方各级学校中建立更多的传承基地来推广渔歌、进行渔歌教学,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与相关产业的合作十分重要,特别是旅游产业。如果能将文化融入旅游,也是一项互惠共赢的举措。除此之外,也可以与其他产业例如小商品、娱乐产业展开合作,让渔歌增加自身的附加值,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生活。

3. 非遗自身的传承与创新

在探访渔歌传承人时,我们采访到的都是年近花甲的老人,老人们表示现在的年轻人都对此类民歌不感兴趣,非遗缺少传承的有效载体,也缺少作为文化的强大吸引力。这不能归结所有的原因为当代年轻人对文化的不重视,还需将目光放在非遗本身之上。嵊泗渔歌作为一种民谣歌曲,是符合当地渔民的生活与他们在海上作业时的环境、心境相结合而产生的,若不身临其境,我们无法对歌曲中所包含的魅力感同身受。为了使这类非遗更能被当代人所接受,一方面我们要对歌曲本身做一些不改变歌曲本质为前提的创新,比如换一种传播形式,我们可以将其由视频、音频的形式转变为年轻人乐于接受的游戏、竞赛等形式,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当代人对这类非遗的了解,我们可以融入时下流行的海上捕~体验平台,让游客在体验渔民海上捕鱼项目时,通过聆听、学习渔歌的方式,感受渔歌魅力,在亲身体验中增强对渔歌的感悟。

六、结束语

几天的调研里,我们听到了许多旋律优美又有浓郁地域特色的嵊泗渔歌,感受到了这来自大海的声音,它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也是一代代文化工作者坚持、传承、发展的产物。在我们为之骄傲动容的同时,也为它可能面临消亡的处境而感到痛心。我们采访了许多文艺工作者,听到他们说的最多的是为之骄傲又为之惋惜。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愿意为非遗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在非遗保护的道路上,我们同心同路!

第12篇

关键词:渭南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3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2003年10月,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渭南市有着悠久文化历史传统,辖区内拥有1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居陕西全省之首,也处于全国前列。

一、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渭南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保护工作,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市普查各类非遗线索多达9126条,已挖掘整理项目600余项,涵盖10余个门类。全市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2项,占陕西省国家级项目总数的18.75%;省级95项,占全省省级项目总数的19.27%,名列全省首位;市级213项;县级400余项。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69人,市级412人。

因为渭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以在渭南探索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深远。首先,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认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激发社会有意识的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有利于提升渭南文化形象。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陕西省首位,陕西又是我国的文化大省,渭南的非遗保护工作直接为提升渭南市文化形象和建设文化强市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素材。第三,有利于形成文化归属感。人类学家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华先祖们创造的优秀文化,有着很强的民族性和代表性,能够不断激发我们学习优秀、保护优秀文化的意识,也是一个地域民族文化心理,有着很强的凝聚力。

二、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利条件分析

(一)普查工作情况分析

渭南市专门成立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挖掘、整理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分阶段、分时限、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使整个普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普查人员培训班,先后有百余人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的认证普查,可以有效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流失。

(二)传承机制条件分析

经过努力,形成了横向和纵向交汇覆盖的保护传承机制,首先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其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命名和保护工作。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为传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活态保护机制分析

建立了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长期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工作剪影、保护工作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实物与资料,同时为传承人提供技艺技能展示展演的平台。

三、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意义及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入开发商业化的模式,如:渭南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经调查得知,纯手工雕刻一平米的价格约万元,然而机器加工而成的大约五百元,相差近20倍。市场化、产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许多文化遗产的命运正在发生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人类的共同财富,发掘它、传承它、保护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

从“非遗”自身发展条件看,原材料缺乏、传承人缺失、市场萎缩是普遍面临的问题。首先,保护经费不足。尽管中、省对一些项目拨付了项目保护扶持资金,且逐年增加,但不是所有项目都给保护扶持资金,市、县因财政原因目前还难以给予拨付保护扶持资金,形成了大部分项目难于保护的现状。其次,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目前,大部分项目传承人年龄偏大,而项目的保护对象又大多集中在农村,生活的压力和经济建设的需求使农村中青年人大多进城务工,造成传承人队伍青黄不接,后备队伍严重匮乏。第三,本土根脉日趋薄弱。以传统剧目华县皮影戏与华阴老腔为例,虽然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但大多是参加对外交流与旅游景点的演出,在本土农村的演出已很少。第四,现代文明的冲击。随着人们现代文明生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衣食住行的物质需求及精神文化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毫不例外的受到冲击。

四、关于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为先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形成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教育是重点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讲座、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等活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渭南历史文化的了解,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三)机构是基础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通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抓紧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投入是前提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五)落实是关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人才是核心

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是基本保证。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队伍,通过和当地非遗保护企业、院校开展非遗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确保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后继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