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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1.1企业政策性税收筹划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要改变不合理的、与本行业、本集团特征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制度创新,大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与国家税务部门在双方利益共同改进前提下的博弈过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为:缩小集团税基,减少应纳税额,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最低,扣除和摊销最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集团适用低税率,利用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进行筹划。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有如下基本策略:一是把握税收制度的变革方向。进行税收政策筹划的企业集团必须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税收政策筹划营建一个成功的平台。二是善于发现国家现有的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的税收制度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出发,这是由政府所处的地位决定的。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三是税收政策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税收政策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税收政策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油气田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油气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成功地进行了石油增值税的筹划,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四是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五是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政策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税收政策筹划的完成。任何企业集团都会运用税法存在的筹划空间,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整个集团的税收筹划工作,促进集团企业发展。
2优惠型税收筹划策略
2.1现行税法筹划空间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投资,高新技术投入等相关优惠政策都可以运用。油气田企业抓住当前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1)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规定为油气田企业发展提供空间比较大。一是固定资产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是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技术开发优惠。为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四是三新费用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油气田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会形成大量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可以正确运用其税收筹划空间。五是勘察设计企业优惠。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油气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六是特殊优惠,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油气田企业特点专门给予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07]434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鉴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可以充分分加以利用,制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
(2)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筹划策略
首先,增值税、关税方面。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中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对进口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其次,消费税方面。为引进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2.2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政策,通过巧妙地规划设计,使其能符合国家税收的减免等优惠政策,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争取更多的有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油气田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筹划工作。油气田企业投资范围广,涉及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政策较多,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的高科技投入推动新型产业发展,以及节能环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油气田企业海外投资,跨国经营,技术输出等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高其资金运作效率。国家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固定资折旧费用可以按不超过“直线法”的40%以内加速提取在税前列支。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该提取的折旧要提足,该摊销的费用应摊实,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这样,税收筹划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从而增强油气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节税型税收筹划策略
建立节税型税收筹划,既有利于油气田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也符合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由于税收活动分布于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销售、经济核算、利润及其分配等诸多环节,因此,税收筹划也必须广泛地渗透于这些环节和领域。油气田企业投资中主要应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税收优惠差别,有针对性地选择投资方向、地点、行业及资本组合目标;筹资过程中要结合油气田企业存在并可能实现的多种筹资方案,选取筹资成本尽可能低而且上、下游的税收负担都最轻或不承担纳税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需要注意税收筹划只能尽量地实现少纳税,即在一定程度上的节约税金支付,决不是不纳税。因此,油气田企业不能把全部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节约期望都寄托在税收筹划上,而该尽最大努力强化管理控制,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向管理要效益。由于税收产生于经济活动过程中,并经过会计核算而生成纳税结果,因此本筹划方案主要是针对财务政策运用,前瞻性地设计应用税收法规政策,结合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对象进行科学地归集、核算与处理,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低值易耗品分摊、限额列支与非限额列支的费用项替换、合同契约价格与付款方式等,都是实现节税的好办法。因此,油气田企业应该重视节税型税收筹划建立工作,在企业投资、筹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4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4.1油气田企业递延纳税涵义
递延纳税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不能少纳税就退而求其次—晚纳税。油气田企业应该将税收筹划方案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策划方案之中,通过对经济活动发生方式、时间的恰当安排,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将原本规划在会计决算期后发生的采购、维修等活动有意安排在决算前发生,或者低税区(国)的利润暂时不往回分配,就能使应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少本期的所得税支付;无法一次收取货款的销售业务,利用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与金额,就能将“收取现款销售”业务变为“分期收款”或“赊销”业务,就能使本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大大降低等。总之,在油气能源产品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我国油气田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和资金阻力都非常之大。准确把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变动规律,巧妙地规划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经常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必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减轻成本升级负担,增强油气田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为国家的能源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2注重税务会计的筹划作用
关键词:高等学校;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88-04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悄然兴起,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而高等教育作为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利用的综合体更是倍受各国的重视。在我国,全社会对高等教育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需求,高等教育已经步入了大众化时代。但由于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要充分发展高等教育满足全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显得力不从心,即存在着高等教育供需失衡的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切入点应该在供给上而不是在需求上。有效地解决办法是增加对高等教育的供给,即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扩大现有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和践行科教兴国战略的前沿阵地,因此应该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高等学校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太深,一时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其发展总是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在当前教育财政继续作用空间不大的情况下,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解除高等学校发展困境、促进高等学校各项改革、推动高等学校稳步发展方面责无旁贷,应该有所作为。
二、我国高等学校现行税收政策
从涉及的税种看,现行高校税收政策几乎涉及到目前开征的所有税种。主要有四类:(1)流转税。针对高校提供教育劳务、提供科技服务、举办校办产业等经济行为在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于高校后勤实体向师生提供饮食服务和经营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的行为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免税待遇。(2)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对高等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四技”服务、获得财政拨款、经营校办企业等形成的收入,基本免征所得税。(3)财产税和行为税。根据现行税法,学校法人免征多数的财产税和行为税,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等,但如果发生转让国有土地的财产行为,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4)关税。高等院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从政策对象看。高校税收政策对象不仅仅是高等学校,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实体,如后勤实体、校办企业等。高校税收政策调节首要指向是高等学校,即将高等学校纳入税收调节范畴,但很多人认为高校不应该成为纳税主体。本文认为将高校纳入税收调节范畴可以有效防范高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过度寻利行为,避免高校走向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将后勤实体、校办企业等相关实体纳入税收调节范畴更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然而高校毕竟不是纯粹的市场主体,与之相关的实体也不是纯粹的企业,他们依然姓“教”,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从税收政策工具看。高校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这是由高等学校特殊性决定的。高等学校是具有外溢性的公益组织,往往都是非营利性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也逐渐成为市场主体,有一些营利性活动。因此,当前高校税收政策一方面将高等学校及其相关实体纳入税收调节范畴,另一方面又考虑其公益性特点,运用税收优惠工具尽可能地减轻其税负。
三、现行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级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许多税收法令与规章都是通过授权立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税收立法级次较低。当前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多数是由部门规章构成,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一些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现行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并且散布于各单行税法文本中。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某些税收政策出台显得较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甚至以对某一问题的批复形式出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
1.税收优惠力度不够。从高等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服务来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税收优惠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校从事的是学历教育;二是对获取收入分配的规定,全部收入归学校所有。但是这种优惠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一样的具备培养人才的功能,应该给予适度税收优惠。对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获取收入分配的规定也不合时宜。目前很多学校并不是独自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而是寻求与其他机构联合,收入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因此不可能全部收人归学校所有。
从校办企业来看。目前已经取消了以前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其他各税原则上应该申报缴纳。因此,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
从高校后勤实体来看。高等学校后勤实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持续性,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执行期限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适用时间仅限于2002年底。后来由于形势发展需要,该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底。由于政策缺乏持续性,很多高校后勤实体对改革持观望态度,进展缓慢。
2.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税收优惠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三种优惠方式的作用各不相同。税基式优惠偏重于事前引导,税率式优惠侧重于行业性普惠;税额式优惠更注重税收利益的让渡。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领域实行的税收优惠大多是税额式优惠,同时辅以增加税前列支扣除,其他优惠方式很少。这种介于征与免征的单一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刚性太强而灵活性不够,影响了税收激励效果。
3.税收优惠面较广但不全。我国高等学校领域税收优惠面比较广,包括了进口的教学仪器,学校的教育劳务收入,校办企业、高校后勤实体、学校的用地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覆盖面比较广。但是税收政策始终没有涉及到鼓励个人的高等教育投
资行为。个人的高等教育投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缴纳学费接受教育;二是个人作为高等教育的投资者,投资于高等学校。个人无论是作为投资者还是教育接受者,目前没有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民办高等学校和公办高等学校税收待遇不平等
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来看:(1)非学历教育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第一,对于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无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第二,对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辅导班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辅导班,则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2)学历教育方面的税收政策包括: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由于其收费没有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难以享受税收优惠;对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校办工厂、农场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高等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所属普教性高等学校,享受不到此项优惠;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高等学校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等,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资金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因此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管理来看:多年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举办,并享受免税待遇,基本未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受此影响,再加上人们普遍对公办教育公益性的认识,即使在公办高校有应税项目或应税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税收管理相对宽松。相反,民办高校应税项目比公办高校多,加之社会大众对其认识上的偏差,税务机关对其管理比公办高校严格,这种状况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发展。
(四)对社会资本进入高校税收政策引导不够
社会资本进入高校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捐赠,二是投资。由于目前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尤其是近几年的高校大规模扩招,给很多高校造成了沉重的财务压力,社会资本进入无疑有利于缓解这一紧张局面。但目前的税收政策适应不了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
就捐赠而言,存在总体上限制过严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第一,企业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行政机关对高等教育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比例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比例内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第二,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以上是散见在我国所得税法对教育捐赠的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捐赠者捐赠支出应纳所得税扣除比例总体过低,对捐赠渠道、捐赠款使用去向限制过严,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高校收入中社会捐赠所占比例不到3%,而美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初该比例就达到了8%。就投资而言,因为资本的逐利性,所以社会资本通过投资于高校往往带有获取回报或收益的目的(如现在的校企联合办学,校企联合进行科研项目开发等),要获取适当回报,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在某些人看来,这与经典的教育理论背道而驰。鉴于社会资本投资高校带有营利性特点,政府对于这种行为缺乏税收激励。
四、完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高等学校税收立法
完善我国高等学校税收立法,必须遵循我国税收立法改革方向并结合我国高等学校领域立法现状。建议做以下工作:一是提高立法级次,将现行的部门规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尽快形成法律条文,不能上升为法律的要清理整顿,对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可以考虑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不能长期以规章、文件之名行法律之实,这样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出台专门的税收法律。鉴于出台专门针对高等学校的税收法律可行性不大,可能存在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益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教育领域税收法律的现状,可以出台专门的《教育税收法》,将现行的散布于各单行税法中的有关高等学校税收规定收于《教育税收法》。这样,可以保证高等学校领域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放宽高等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服务获取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制。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校提供的教育劳务与从事学历教育高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没有质的差别,非学历教育不等于民办营利性教育,因此,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校提供教育劳务也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非民办高等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所得免税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建议对高等学校下属单位(院系)办班所得也给予税收优惠;高等学校或其下属单位(院系)与社会其他机构联合办班,对于所得收入应该区别对待,学校所得应该给予税收优惠。
继续给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校办企业尤其是校办科技企业在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为学校科研提供实践平台、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校办企业税收优惠不宜削弱,而应该在加强对校办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这也是高校科研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加大对高校后勤实体税收优惠,力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议对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不设执行期限。因为高校后勤改革并没有具体的结束期限,如果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具体期限只会导致税收政策的被动。退一步讲,即使改革结束也并不意味着后勤税收政策的终结。因此,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应该有长远考虑,使之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以促进后勤改革的纵深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应多样化。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直接影响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和激励效果。根据税收理论和国内外的税收实践,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应该是多种优惠方式的组合运用,而不是单一地依靠某一种优惠方式。因此,高等学校税收优惠方式,要以建立税基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减免、优惠税率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种方式的协调和配合。
第三,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涉及到鼓励高等教育的个人投资行为。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鼓励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保留目前的教育储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力度。允许商业银行开设教育储蓄专户,并较大幅度地提高该账户的可存款额度,允许每个家庭每年存入一定数额存款,在孩子大学毕业之前取出,对该账户免征一定比例的利息税。二是个人或家庭(主要是家庭)缴纳所得税时,对发生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减轻求学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三是对学生贷款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学生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允许其毕业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全额税前扣除。
(三)公平对待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
不论是民办还是公办高等学校,只要是从事学历教育,应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指对从事学历教育的高校(不分民办或公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用于教学的房产、土地、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分民办和公办,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来制定有关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实行免税待遇,即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对营利性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也应给予适度税收优惠。
税收管理公平。民办高校除了经费来源与公办高校不同之外,反映在教育的本质特征上与公办高校是一致的。民办高校也是培养人才的机构,同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因此,税务机关对民办高校、公办高校要统一管理,不能有“轻公办、重民办”思想,搞厚此薄彼的歧视待遇。
(四)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高校
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1、提供财力保障的责任愈加突出。生态经济区建设本身带来了丰富的税源,为保持地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推进对地方财政收入需求扩大,客观上要求地税部门不断做强做大地税收入总量。
2、转变思想观念的任务愈加突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地方税收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地税部门必须主动参与、不能被动等待;必须积极融入,不能袖手旁观;必须勇于探索,不能按部就班。
3、发挥地税职能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客观上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聚集财政、杠杆引导、调节分配、维持公平正义等多重职能,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排忧解难。
4、创新税收管理的责任愈加突出。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对地税征管思维方式提出新要求,要求地税部门进一步创新征管理念,进一步优化征管人力、机构、科技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方式等,努力创造促进鄱阳湖服务生态经济区的最优税收环境。
二、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个别地方理念上滞后,行动上落后。主要表现为:没有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之中,缺乏紧迫感,责任感;部门之力,个人之力很小,难有作为;个别同志消极应付,敷衍了事,效率低下,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地存在,成为阻碍和制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绊脚石”。
2、收入总量偏小,财力保障职能有待增强。尽管近年来,全省地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地税收入总量增幅也具有加速上升的良好势态,但地方可用财力需求增长迅速与地税收入总量不大的矛盾依然较为突出,尤其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成为制约江西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
3、政策服务措施区域性不强,有待进一步拓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出台以后,上级研究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做到在思想上全力发动,政策上全力支持,服务上全力跟进,举全力支持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应。但从现有政策措施的现状来看,存在区域特征不明显的“软肋”,多是普遍性的政策规定,不具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特色,个性不鲜明,没有形成政策“洼地”;服务举措偏向于理论性、宏观层面上的探索,缺乏对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服务方式的完善。同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时间跨度长、要求高、任务繁重,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配套的政策措施需要推陈出新,持续改进。
三、地税部门有效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配套政策支持是关键。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杠杆作用,地税部门要真正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1、用足用好国家现有税收政策。省地税局已出台了《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涵盖了通过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效刺激企业投资、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增强微观经济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做到“三区别、三结合”,即:区域内与区域外发展的区别;区域内不同地区发展有区别,鼓励行业与限制行业有区别。要让税收优惠政策与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的高度统一相结合、与区域内具体行业相结合、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
2、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三区一平台”的功能定位,积极争取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经济和特色经济等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争取开展排污费改环境税试点,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3、切实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中央和我省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倒逼机制。省地税局审时度势,提前谋划,相继举办了服务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建设巡回宣讲报告会、专题座谈会、“税收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论坛,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介针对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纳税辅导、咨询答疑。加强需求分析,细分宣传对象,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办税需求。
一、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税收环境的调查
(一)行业分布及业务形式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重庆市共有235家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从直接对外投资的规模来看,对外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大约有100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有61家,对外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有27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有5家,其余42家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58家,外资企业9家,民营企业168家;从所属行业来看,属于机械制造业有75家,商贸流通业17家,生产销售业45家,生产加工业27家,服务业28家,餐饮业10家,房地产和建筑业均为9家,其他行业24家①。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行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商贸流通三个行业,而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所抽取的28家“走出去”企业中,机械行业的占32.14%,电子、房地产、商贸流通以及其他服务业均占7.14%,食品、建筑、餐饮均占3.57%,这与我们此次抽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说明调研结果符合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走出去”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服务业所占比重过低。此外,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业务形式主要进出口贸易、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以及境外加工贸易生产,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二)税收环境的调查
1.税收政策运用情况
(1)在优惠政策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的占60.71%;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占35.71%。调查数据结果显示仍有一些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的相关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在“企业未能享受财税政策扶持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该政策”占42.66%;“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占37%;“政策对本企业吸引力不大”占7.20%;“政策办理手续繁杂”也占7.20%;其他占5.94%。从数据结果来看,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主动去了解财税扶持政策,大部分企业不了解财税扶持方面的政策。
(3)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42%;不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58%。反映出只有部分企业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的作用,大部分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发挥作用。
2.税收服务状况
(1)在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专题讲座”占33.57%,“专题座谈”占18%,“专题沙龙”占7.14%,“上门辅导”占12.57%,“纸质资料”占10.86%,“电子邮箱”占11.43%,“征纳互动平台”占6.43%;这表明专题讲座和征纳互动平台为目前主要的税收服务方式。
(2)在税收服务内容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的占12%;提供境外投资经营涉税分析占16%;跨境税收争议占8%;简化办税流程占10%、提供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占7%;外国税制介绍占5%;转让定价税制辅导占7%;提供涉外税收资讯占10%、提供涉外税收抵免培训占15%;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占10%。表明税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经营涉税分析、简化办税流程、涉外税收抵免培训方面。
(3)在税收服务效果方面,有6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3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依然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服务的效果明显,绝大部分企业通过税收服务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只有少数企业可能因为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而不能享受。
(三)税收问题的调查
(1)在常见的税收问题中,“当地税制复杂”占32%;“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占45.10%;“当地税收征管过于严厉”占10.29%;“当地税收执法随意”占8.71%;“当地存在税收歧视”占3.90%。这说明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以及当地税制复杂两个方面。
(2)在最关心的税收问题中,“税收负担”占比32.14%;“税收风险”占比18.86%;“税收歧视”占15%;“税收协调”占12.43%;“税收管理”占15%;“税收服务”占6.57%。如图2。从中可以看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依次是税收负担、税收风险、税收歧视、税收管理、税收协调五个方面。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从调研数据中可以发现: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并没有在对企业的投资产业、投资形式和投资区域上进行引导,导致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制造业,投资结构不合理。在所得税优惠方式方面,尽管包括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但优惠方式仍显单一,这也是税收负担问题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的原因之一。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发生在境外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理论上来讲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实践中,由于涉税资料获取困难,因此境内的税务机关无法对其所得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政策运用效果不理想
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调研数据结果显示,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走出去”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执行力度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其次,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有接近一半的企业是因为不知道有该政策而不能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另外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是因为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这也说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或者企业并没有主动了解相应的优惠政策;此外,也反映出财税扶持政策要求过于繁琐,应当简化要求,让更多的企业能切切实实地享受到财税扶持政策,帮助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最后,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接近五分之三的“走出去”企业不能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负。说明税收协定在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税收协定发挥的效果有限
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能直接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因此,税收协定的谈签有助于实现更多企业早日“走出去”。但调研数据显示,仍然有接近一半的“走出去”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导致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降低。这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为单边饶让,导致为“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考虑不够周全,税收条款规定过于粗糙,不够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税收饶让条款考虑不到位,使得在投资目的国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待遇没有真正落实;此外,由于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不足,不能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收服务不到位
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首先,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以讲座为主,获取税收信息的渠道较窄;其次,税收服务内容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外国税制介绍、转让定价税制辅导等方面提供的信息过少,而“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服务的需求较多,一方面由于税务人员数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很难满足境外所得投资抵免的有关业务技术和专业较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也不到位,应该及时给企业提供相关的对外投资信息,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否则将导致国家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三、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
为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各国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和总结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对完善我国涉外财税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以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
税收抵免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分项不分国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规定抵免限额根据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类别制定有不同的税率,境外所得一共分为9大类。美国的抵免制度分为单层抵免与多层抵免。单层间接抵免必须满足的条件:母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而多层间接抵免则必须满足条件为:除海外子公司持有其海外孙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基础上,母公司也必须间接拥有其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份。税收延付方面,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照规定进行抵免。风险共担制度方面,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关税优惠方面,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若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关税减免的待遇,只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
(二)法国
税收减免方面,法国实行了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直接,力度也更大的免税政策。只要本国公司在境外公司投资并拥有一定的股权和经营权,那么境外公司所的支付的股息可在国内免税,不需要再进行间接抵免。法国有良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企业开盘前4年有亏损,可免税在应税收入中留出准备金,并在10年内按比例逐年纳税;对中小企业可支付8000到10000欧元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无需偿还;政府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供政府资助和政府贷款。
(三)日本
抵免制度方面,日本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不仅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而且针对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日本采用的CFC法则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其对税收延付是有条件的,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规定只有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日本对重新进口在国外加工的本国产品施行免征关税政策。税收饶让方面,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税收服务体系方面,包括税法宣传、税务咨询、纳税服务信息化和纳税人权利救济等税收服务方式。
(四)韩国
在抵免制度方面,韩国采用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两种方式,其中针对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采用直接抵免方式,对企业跨国经营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经营的,给予间接税收抵免。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韩国要求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的比例是15%,还对资源开发投资进行特别规定,提取20%的投资额作为损失储备金,针对企业出现损失的情况,韩国采取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逐年赋税。出口退税方面,韩国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退税率一般按征税率退,采取定额与定率方式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税。税收饶让方面,韩国与日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
四、政策建议
根据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调研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提出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税收抵免政策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应当以综合限额抵免法从税收整体角度来计算税收抵免,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从而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可以有效解决抵免法下计算应纳税额带来的诸多不便,降低纳税成本;及时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以便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当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最后,税收延付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对外投资所得未汇回境内之前,允许此境外所得在所在国暂时不征税,相当于在所在国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实行税收延付制度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抓住投资机会,创造更大价值。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首先,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同时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以适应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税收协定内容要细化、具体,这样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才能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从而达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其次,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逐步实现由目前的单边饶让制度向多变饶让制度的转变,一方面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对外投资的实际需求,同时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绕让条款。最后,创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是建立广泛的税收情报交换网络,提供多边交流对话平台,尤其是应尽快与国际避税地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二是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规范的国际税收交流协定范本,确保交流信息的质量与时效。三是改进税收情报交换规程,提高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除了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外,还不能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其次,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同时建议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最后,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实施自行管理为主,税务监管为辅;而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则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
(四)不断加强涉外税收服务
首先,完善税收信息服务渠道,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渠道的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走出去”企业涉外税收指导专栏,同时设置税务专家栏目,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二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各种税收论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信息,同时利用税收论坛的机会,组织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和分享解决境外税收难题的方法和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措施。另外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国际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纳税服务。其次,搭建税收争议解决平台,针对“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在及时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及时上报,各地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切实维护企业权益。最后,加强涉税处理案件的应用,一是要强化涉税案例的应用意识并加强涉税案例的分类整理。二是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三是要规范涉税案例的科学应用。
【论文摘要】网络和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新经济活动与传统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手段之间发生了一些新矛盾,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和矛盾做了一些基本的研究与探讨。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和信息经济高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这个时代同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非常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商务活动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传统的重要手段,必然会与这些新经济现象发生碰撞和摩擦,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带着浓厚的兴趣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网络时代带给税收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挑战
1、纳税主体的变化。我们知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政策。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和个人不再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要开一个网上店铺就可以开展业务。另外跨国公司、跨国交易、跨国并购大量出现,刷卡消费、电子支付、异地存取、网上金融、网络中介越来越多,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跨国公司和跨国贸易来说,其经营方式和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的征管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对于网上交易来说,在交易双方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又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期间和交易金额?如果是跨国网络交易,又如何计算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这些都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又一巨大的难题。
3、国际税收管辖权产生分歧的可能性加大。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政策,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于优先地位。按照这一原则,对于中国这样需要大量输入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产品、服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些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在商品交易时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将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转移到国外,就会使中国损失大量的税收收入。如果想改变这一状况,发展中国家就必须以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限制来源地国的征税权,但这样就可能引发与发达国家的产生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纠纷。
二、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1、税收管理、稽查与处罚的难度增大。例如,现在各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千差万别,支持其运行的数据库系统也大相径庭,并且可能这些数据还有各种不同的加密技术保护。税务部门究竟用什么样的征管软件来采集这么多不同类型财务系统里的涉税数据?再如,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企业的会计处理中的账簿、发票也可以使用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票据填制,而这些电子票据往往极易修改和销毁,且不易被发现、不留痕迹,不仅给税收征管与稽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出现涉税违法案件难以举证,难以确定和划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商品的计价与计量产生困难。在网络时代,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商标、音乐、电影、软件、视频等等成为交易对象,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还有许多新的无形产品加入到这些交易之中,例如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等,并且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的。还存在着大量以物易物、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特殊交易行为,如何对这些新的商品和交易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核定其计税金额,也是税收征管中一个很大的难题。
3、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受到冲击。当今税务部门开展征管活动也基本上需要依托各种征管软件与各种网络才能正常进行,并且这种依赖性会越来越强,这样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例如,电脑黑客基于个人或者企业利益的需要,攻击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非法窃取、篡改、传播一些重要的税务经济信息;再如病毒、木马的攻击和破坏造成征管系统或者相关税务相关网站的瘫痪、堵塞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基本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些新问题,我们通过思考与探讨,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对税收政策与法规中涉及新经济相关条款加以完善和修改。首先,各税种对于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涉及网络交易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严格和细致地规定其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其次,对于流转税方面,可以增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纳为征税对象,并详细规定这些新型商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这些商品的交易只要达成,无论是通过在线方式还是现实交易方式,都必须纳税,从而规范其纳税义务。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银行和网络交易中介机构的涉税经济行为进行集中管理。因为这些公司和机构是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中枢神经,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建立健全与这些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他们的代扣代缴义务和监督法则,才能够获得真实和准确的税收经济信息,从源头上控制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行为,使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
3、加强立法。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应加强这类政策法规的研究与立法,加强与境外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合理划分跨国税收的征收比率,制定出有利双方和多方的国际税收政策,联手打击和限制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
据初步统计,现行税制共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1类特殊区域实行了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梯度开发与促进区域经济振兴的需要,如:对包括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统一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行企业技改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免征相关税收、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免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减免税、对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减免税等。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就达250亿元,2004年科技税收减免合计达到700多亿元。现行涉税法规及具体税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充分发挥了高科技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辐射和平台作用。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
关键词:自贸区;创新;贸易便利化;海关特殊监管区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1-46 -02
一、引言
自贸区(本文所指的自贸区为狭义的自贸区,又称自贸园区)是指在某一国家或某一国家特定的地理区域中实行优惠的税收(如保税措施、所得税优惠等措施)、特殊的监管措施以及便利的金融、外汇等措施的区域。2013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成立。在上海自贸区运行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此基础之上2014年国务院又设立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2016年8月,自贸区扩围至中西部地区,国务院决定设立辽宁、浙江等七个自贸区。至此中国共有十一自贸区,如何借助自贸区这一平台推动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拉动我国经济增长是值得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国外自贸区先进经验进行梳理、对我国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启示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外自贸区的基本特征
国外自贸区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区内进口环节税收为零
从自贸区的本质来看,对进入区内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流转税是本质特征(即保税)。国外自贸区大都享受货物进口免交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关税。例如在新加坡90%的货物进入新加坡无须缴纳关税,此外,国外自贸区功能多样,广泛开展保税仓储、保税物流、国际中转、保税展示、检测维修、国际采购等新型业态。此外,在国外自贸区中,货物由国内进入自贸区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充分的所得税优惠
在国外的自贸区中,除了有保税方面的政策优惠,还有所得税的优惠,主要表现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样可以达到吸引国外资本以及优秀人才的目的。有些自贸区比如香港所得税优惠更加便利。例如香港本身的公司税税率并不高,而且在香港实行单纯的地域管辖权,香港的税收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所得无须在香港缴纳公司税,这使得香港成为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些自贸区如科隆自贸区,对于区内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大大加强了自贸区的吸引程度。又如新加坡对于大型贸易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区域营运中心给予较低的税率,一般为5%-10%。
(三)贸易便利化制度
自贸区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便利的通关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海关监管以便利化为特点,通过简化海关手续和暂不缴税方案,促进贸易便利,同时还积极实施自贸协定中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新加坡,1989年就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通关服务,全部审批大约只需要10秒就能完成通关手续。在香港一般实行简化、便利进出口贸易收入,香港海关的清关程序非常完备,能够有效地降低货物的通关时间并显著提高通关效率。
(四)发达的金融制度和自由外汇制度
国外自贸区所在地一般金融业高度发达,拥有数量相当的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能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理财服务。国外先进自贸区一般还无外汇管制,这使得外国资本可以自由进出国外自贸区。
三、我国自贸区同国外自贸区的差距
(一)税收政策不彻底
自贸区的税收政策都是在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础之上开展的,因此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级别就决定了税收政策特别是保税政策的彻底性。例如上海自贸区中的外高桥保税区,货物不能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必须要依靠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为了保证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彻底性,必须对自贸区版块内的特殊监管区进行转型升级,使得功能更加强大。
(二)依托自贸区发展的新型贸易业态仍在发展期
在自贸区内较高级别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可以开展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国际采购、国际中转、检测维修以及商品展示等新型贸易业态。在自贸区的平台下,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国际货物中转集拼、保税展示、境外维修等新型业态得到蓬勃发展,但这些新型业态在自贸区中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植。例如上海市沪府办发〔2016〕32号指出,要支持自贸区先行先试进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通过做好各项配套服务措施、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等方式来促进自贸区内融资租赁新型业态的开展。
(三)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
自贸区内所得税的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前,公众对自贸区最大的期盼就是区内企业的所得税减半这一优惠,但自贸区成立以后,这一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这是因为区内企业所得税减半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具备“可复制、可推广”条件的。因此就应该加强在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的优惠力度。例如在天津自贸区,对投资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给予一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自贸区内对于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以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还有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3〕91号)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但是上述优惠受益面较小且门槛较高,亟待提升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力度。
(四)贸易便利化制度仍有待加强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后,上海海关提出了三十一条“可复制、可推广”措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又提出了检验检疫“可复制、可推广”的二十四条措施,包括“十检十放”分类监管模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等措施。这些贸易便利化措施极大提高了货物在上海口岸的通关效率。例如现有自贸区的单一窗口主要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口岸、海事四个部门,未来应进一步纳入外管、税务等部门业务功能,贸易便利化程度会加强。此外自贸区内的便利化措施出自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这使得上述便利化措施融合度不足,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导致便利化措施运转的低效。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中国自贸区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完善对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
我国拥有类型众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监管场所。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监管场所功能近似但又有所不同、税收政策近似但又有所差异。未来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将进行转型升级,要首先完善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保留保税港区,低级别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是自贸区发挥贸易便利化等措施的前提。
(二)优化自贸区所得税政策
同国外先进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沿海经济特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措施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以及中国国力的增强,税收因素现在并不是外商和国内企业在自贸区内投资的主要因素,但税收的导向作用和扶植作用仍需要保留。未来可以考虑给予自贸区内以下企业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一是小型微利企业;二是新型业态如跨境电商、融资租赁、境外维修等行业;三是创新驱动型企业;四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如新能源等产业。可以适当给这些企业低税率或免税期进而扶植和培育这些企业的发展。实际上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就已经开始探讨所得税优惠这一举措,在深圳前海以及珠海横琴推出了“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这一政策。但适用的条件很高。
为了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还要适度地采用个人所得税这一工具。对于从事新型业态、高收入者予以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优惠的方式应该多样,如采用延期纳税、财政补贴等方式。对东疆保税港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年薪(税前)超15万元、且符合一定标准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部分个人所得税通过奖励的方式给予返还。
(三)优化出口退税制度
货物进入自贸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率不一致,导致了出口退税率与税率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退税并不彻底,影响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从国内层面来看,未来要逐步降低我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四)优化自贸区内的流转税优惠制度
自贸区内的流转税制度主要是增值税制度。流转税在刺激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值税最有效的优惠即免税,但从整个产业链条来看,免税政策并不能降低整个产业的增值税税负,原因是免税以后下游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而承担的税负不变。可以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方式,从而显著降低中间环节企业的流转税税负,还降低了整个产业链条的税负。上海自贸区曾实行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未来应该在自贸区内诸多的新型业态和现代服务业中试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达到扶植新型贸易业态企业和创新驱动型企业的目的。
(五)进一步推广贸易便利化措施
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后,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推出了多条可复制可推广的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随后成立的自贸区复制、推广并创新、发展了这些贸易便利化措施。未来自贸区应进一步探讨通过提高自贸区的物流效率等措施来推动贸易的便利化。从宏观层面来说,要扩大自贸区单一窗口所涉及的部门,应把税务、外汇等部门纳入到单一窗口中去。此外自贸区的便利化措施应从口岸视角进行整体审视并进行政策制定,应改变单一部门制定便利化措施的现象,减少政策方面的分歧并促进便利化措施运转的高效。此外还应注意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复制和推广工作,完善创新制度配套衔接,实现制度协同效应,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海关制度创新和其他口岸部门制度创新所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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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电子化、无形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使现有税收征管法律无所适从。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状况和难点,我国已经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并着手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将在2016年实施。在税收管理法正式修订后,就会使电商企业纳税有法可依。
现有电商企业中以个人网店的分布范围最为广泛,由于其成本低,没有实体店的租金烦恼,所以能够取得不错的收益,但是若要纳入纳税范围,那么成本则与实体店铺相差无几,会对现有的电商市场造成冲击。电商企业中由于B2B和B2C都是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时,已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以向个人或企业出具发票,而对于目前唯一存在争议的C2C模式,还不能够明确的界定个人网店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人实行纳税义务。
二、电商企业C2C模式下税收草案的实施难题
电子商务企业负有纳税义务是不具争议的问题,从《意见稿》的颁布实施来看,征税主要针对从C2C模式。其实在此之前,并没有提出要对个人网店征税,一方面是出于发展微型经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一块空白做出补充。但是若要将个人网店纳入纳税范围,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非常大,很多人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所以在C2C网店模式下,《意见稿》实施遇到的实施阻力将最大。加上现行信息技术问题,《意见稿》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问题:
(一)《意见稿》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实施难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B2B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外,还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分散的从业者,他们可以不用在工商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不固定、也不需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能进行网上经营。由于税务对网上经营者的管理不到位,且交易平台和税务机关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税务管理部门和从业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模较小的B2C以及C2C经营者,税务部门很难将其全部进行传统的纳税登记,导致纳税人基础信息缺失。
(二)《意见稿》规定开具的电子凭证易被篡改
在传统经营形式下,课税凭证是指经营交易过程中使用到的发票、凭证、账簿和合同等能保存下来的纸质记录纸,能够辨别而且涂改会留下痕迹。而在电子商务的形式下,由于网络交易和商业服务服务的各种凭据,比如:合同订单和各种凭证等都是在网上以电子和数据的无纸化形式存在,而目前PS技术相当发达,电子凭证在被修改之后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如果纳税人利用PS等技术对电子凭证进行加密或者篡改,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没有适应的措施可以解决这种对抗行为。因此,随着电子商务以及课税凭证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也逐渐失去了最直接有力的纸质基础。
(三)《意见稿》基础上针对C2C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企业征税有失公平。特别是个人网店,经营规模小,成本低,竞争激烈,价格战是其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若要纳入纳税范围,它们将正式加入到一场“公平”的市场竞争游戏中,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此时的税收政策应立足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制定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他们在税收的惠泽下发展壮大,达到条件的逐一征税,逐步规范电商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解决税收草案实施难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建立交易平台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网店中,每个网店都必须做好实名登记,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工商进行注册,并且税务机关要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监管;信誉和销量都比较好且有一定规模的卖家,税务和工商机关应引导其注册公司进行规范经营。还可以建立一个电商税务服务平台,将交易平台获得的交易数据实施传输给各地税务机关,以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灵活性,我国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这样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电商经营进行监管,为对电商企业征税提供了电商的纳税人身份依据。其他行业的征税依据是发票,但电商企业特别是个人网店通常不会提供发票,税务部门就无法监管这类交易。如果普及了电子发票,就使电商的交易有凭证可依,也为相关部门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了可参考的数据。
(三)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很多电商企业而言,主要经营形式是薄利多销,收入少,压力大,特别是个人网店,现行税制下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我们不能让他们一步到位的全部依法纳税,应循序渐进,引导他们逐步适应税法。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趋势愈演愈烈,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才是一个开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立足于促进课税对象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初级阶段不适合马上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主要通过对目前税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所以,对电商企业可以实行分级纳税,对相应的营业额实行相应的税率,实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针对个人网店,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或者抵扣相关税收,在国家出台具体的税收政策之前不要求补税,同时提高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给予其生存的空间。
1.跨区域经营布局,主管税务机关多元化
广投集团经营主要集中在广西,目前已经向区外贵州、江西、甘肃、内蒙、四川等省份发展,并延伸至东南亚、香港等境外,这种跨区域经营布局使得广投集团面临多地税务机关的监管,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而引起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
2.关联交易较为频繁,公允价格难以衡量
随着广投集团规模的扩大,母子公司间及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相当频繁和普遍,如何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
广投集团拥有众多具有会计、审计和税务等专业注册资格或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一些企业还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税务顾问,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具备一定的税收筹划能力。
二、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广投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业务扩张到多个领域,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税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多,这对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调研发现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不足,防控措施被动并停留在表层
主要表现在:各企业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对中介依赖程度过高,不易于打造集团自己的税务风险管理团队;缺乏系统化控制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比较被动,经营中很少主动去规避税务风险。
2.各所属企业独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集团内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由会计核算人员兼任,主要职责在于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在税务管理工作上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纳税管理机制,即使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常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难以被企业自我发现。
3.国家税收政策更新快,员工税务风险意识和税务知识跟不上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整个税法体系不断完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在频繁变动中,部分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缺乏系统地培训,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没有了解透彻,容易造成企业多缴、少缴税款的情形发生。
4.对重大涉税事项管控不到位,部分税务筹划存在涉税风险
一些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时,出于对考核的担心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及时甚至不愿意主动向集团总部报告,使得集团总部不能及时协助各企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还有一些企业自行进行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水平有限,忽略了某些潜在的税务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足,未能充分实现降本增效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未能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尤其是一些不常用的税收政策,如专项资金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以及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等等,往往容易被企业忽略,丧失开源节流的机会。
三、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1.搭建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
(1)控制环境
①实行集团总部、二级平台企业(简称平台企业)、三级及以下基层企业(简称基层企业)协同管理的三级体系三级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了广投集团所倡导的“集团化、专业化、差异化”的管理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了平台企业作为集团各业务板块管理机构的作用,弥补了当前集团股权层级过多和某些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缺陷,更能适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②建立不同层级的税务管理专业团队集团总部需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各所属企业设立专职或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管理工作,专人专岗,职责明确,对税务工作实施更为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充分地参与各企业全过程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各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能较好地实施控制。③制订涉税员工培训计划由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各企业必须对涉税员工进行持续的后续教育,确保其及时、熟练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在方式上,广投集团通过聘请专家为财务人员开展专项知识培训,或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交流管理经验,并鼓励各企业积极参加集团外部如纳税人俱乐部、中华会计网校、税务机关等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培训。④倡导诚信纳税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环境诚信纳税文化的培养可以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纳税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广投集团将此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纳税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全体员工的纳税风险管理意识。
(2)风险评估
广投集团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遵循风险控制原则,运用税务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方式分析识别自身存在的税务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具体方式如下:第一,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企业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第二,鼓励各企业主动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日常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3)控制活动
①统一规范日常涉税事项广投集团依据国家目前的财税政策,组织各企业对各项日常涉税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后,对普遍存在却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捐赠、关联交易等,重点关注各环节的涉税风险点,不断优化管理流程。②建立重大涉税事项监测机制各企业财务部应积极参与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并研究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集团总部财务部,由集团总部财务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指导,并对后续操作进行监控。③加强税务会计管理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掌握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于同一涉税业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在对涉税业务进会计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会计核算失误带来的涉税风险;二是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在本年度会计核算结账前必须对涉税事项进行稽核,如发现问题需及时进行调账或申请补退税,涉及以前年度账务调整的,税务事项相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正确计缴、申报税款,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由于未执行年度结账前的税务稽核程序而导致企业多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屡见不鲜。④纳税申报实行三级复核管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项税费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由税务会计完成,且必须经税务主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三级复核签批后才能对外报出,纳税申报表必须归档备查。
(4)信息与沟通
①利用广投财务网,建立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及时最新税收政策,实现信息和经验共享广投财务网是广投集团为加强整个集团的财务信息沟通和交流而建立的一个信息平台,在广投财务网上建立法规库和案例库较文档式的法规汇编更便于信息的保存和及时传递共享。同时,鼓励各平台企业建立更具本行业特点,针对性更强的行业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②组建专家委员会,集中力量解决整个集团的疑难税收问题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广投集团在2013年成立了财务专家委员会,下设税务专家组,并从各企业中挑选了一批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和答疑等方式及时解决了各企业税务方面的疑难杂症。③全方位地开拓税务咨询渠道,尽可能地避免税务争端由于税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且不断进行更新,容易导致纳税人、执法人理解存在差异,造成各种争端。针对这一难题,广投集团拓展了税务咨询渠道:鼓励各企业聘请不同的税务顾问并共享资源,重大涉税事项力争取得较为全面、准确的意见;聘请税务方面的权威老师授课并请求解答疑难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沟通,或通过正式行文的方式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力争取得书面批复;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书面提问,争取得到官方的权威解答作为最终的纳税依据。④完善税企争议的处理与协调方法,强化税企沟通的能力面对税务稽查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检查前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减少滞纳金和罚款;在检查过程中,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需积极协助被检查企业合理合法处理好税收争议,特别是在对一些税法规定比较模糊的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增加政策解读与沟通、外部专家答疑、启动行政复议等环节,改变单一的税企关系路径依赖;检查工作完成后,被检查企业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集团总部,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集团总部应及时进行规范。
(5)监督与反馈
①各企业每年年底前自查,集团总部或平台级企业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对本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税费计算的准确性、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收优惠的享受程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风险等等;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②各企业报送上年度税务工作总结及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报告各企业要对上年度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由平台企业汇总后上报至集团财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遵从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部和外部税务检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税收筹划、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等。如企业聘请了税务顾问提供涉税服务,还应将税务顾问出具的上年度日常审核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及其他专项涉税报告一并报送。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对各所属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③审计部依法对涉税事项进行审计集团审计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税费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2.编制集团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
为了进一步细化纳税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广投集团在上述所建立起来的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及时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从操作层面规范各企业的税务管理行为,提高税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广投集团所编制的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以重点行业为试点分阶段有序推进
广投集团利用同行业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相似之处的特点,采取了分行业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的方法,并以铝业、电力和房地产三个重点行业作为第一期的试点单位,充分利用各行业一线税务人员的工作实践经验,并发挥集团财务专家委员会中资深税务专家的作用,组成以集团财务部人员为主的“行业税务标准化手册编制小组”,共同完成操作手册的编制。
(2)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相结合
广投集团的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综合税务管理致力于从流程上对一些重点涉税业务进行规范,将流程图、制度、职位说明书等工具融合在一起,提高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标准化程度,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税务管理、企业重组涉税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管理、税务稽查管理等主要涉税流程;分税种税务管理则是以税种作为主线,充分结合本行业经济业务及财务核算特点来分类收集、整理相关税收政策,并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申报期限、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入手进行深入剖析,还将税收法规地方性差异、纳税计算、账务处理等细节流程贯穿于具体执行过程,逐步实现集团税收政策的标准化,从基础环节上促进企业对纳税风险的防范。
(3)重视特殊和疑难涉税事项的标准化管理
除了日常业务以外,各企业在工作中偶尔还会碰到一些特殊和疑难的涉税事项,如企业重组业务、碳减排销售收入、合作建房等等,这些业务虽然发生的频率较低,但是涉税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隐患,广投集团在编制操作手册时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在集团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处理模式。
四、结束语
关键词:中国;物联网;税收政策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简称iot),指的是通过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它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即无线通信与互联网结合,使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过程都具备智能,可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的效率。
其在全球的迅速兴起,一方面源于“物联网”是被公认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促进本国物联网产业的建设发展,可以抢占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制高点;而另一方面则可发挥后危机时代物联网产业新的经济引擎的作用。物联网产业作为集成创新的价值链,其发展既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又有利于推进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更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一、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2009年成立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以来,无锡物联网建设发展初步形成了物联网人才和项目在无锡的集聚发展的态势。截止2010年6月,无锡已有物联网企业200多家,签约物联网项目125项,总投资近百亿,实现产值近500亿元,包括物联网专业园区建设、研发机构、项目开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鉴于其物联网建设发展在国内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为深入了解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现状,全面剖析物联网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以无锡为例,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和举办各种研讨会等方式,对无锡地区42家物联网重点企业和多家创业投资公司进行了调查摸底。
(一)物联网产业发展现状
1、市场前景广阔但有待开拓。物联网产业应用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企业应用、个人和家庭应用三大细分市场。从调查的企业情况来看,物联网产品收入在企业总收入由占比最高的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企业,占15%;该行业预计3年后年销售将增长2.6倍,而其中物联网产品的销售增长是7.2倍,增长率近似于总销售增长的3倍。对于三大市场整体而言,预计3年后销售收入增长平均为2.6倍,而平均物联网产品增长更是高达12.7倍,可见物联网产品具有爆发式增长的可能性。但目前市场总体规模偏小,且主要集中于政府大力推进的示范项目建设,企业消费和个人市场尚处于培育启动阶段。
2、附加值高但规模效益尚未形成。从价值链角度分析,物联网产业链由应用解决方案、传感感知、传输通信、运算处理四大关键环节构成,其中应用解决方案是核心。从被调查企业的增加值率来看,户均增加值率达48%,其中应用解决方案、传输通信环节的增加值率分别高达77%、92%,而作为传统产业的传感器、芯片等传感感知环节的增加值率仅为12%。
由于市场尚未全面启动,规模化生产尚未形成,单位成本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从调查情况看,预计3年后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利润率会明显提高。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做大规模。
3、产业集群尚未真正形成。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物联网要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引导,还需要物联网企业的集聚,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共同搭建发展平台,通过项目承接、资本运作、战略联盟和品牌塑造等途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引进优势企业、孵化培育中小企业。而目前集群尚未形成,企业地理位置分散、专业化产业链脱节现象严重。
(二)困扰物联网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1、资本吸收困难。物联网产业对资金投入要求比较高。但由于物联网作为一个全新概念提出仅1年左右的时间,其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盈利能力等因素尚存在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明显不足,一定程度影响并制约了该产业的发展。从调查情况来看,物联网企业平均投入为1 403万元,其中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并不多,远远低于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投资,风投或创司投入仅占4%,而政府投资占18.6%。在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中,对物联网产业的投入也仅占3.5%。
2、研发投入高。攻克制约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积极引进国际物联网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强共性技术研究,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标准体系和专利池,是发展物联网产业的关键环节。目前大多数物联网企业处于研发期,少量企业进入小规模生产阶段。从调查情况来看,物联网企业的平均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25%,其中研发费用占费用总额的33%,远高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率。由于目前物联网企业所处的特殊阶段,投入资金中主要用于研发和小规模生产,贷款融资也非常困难。
3、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在缺乏风投、创司投入和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研究机构和企业虽然拥有一定的物联网技术,但在孵化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却往往遇到融资困难。
4、人才资源紧缺。对于产业的发展而言,“金字塔结构”的人才资源支持是主要内在驱动力,其由领军型人才、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以及众多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构成。无锡目前已有以7个院士和多名长江学者为首的50多名高校科研团队成员入驻,多家传感网研究中心、监测中心及高校和研究院所落户,初步形成人才集聚的发展态势。但物联网涉及传感器及传感节点、传感节点组网与协同处理、软件及系统集成、应用抽象及标准化、物联网共性支撑等各环节的众多技术,人才问题仍是各个机构、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政府利用税收政策支持物联网建设发展的必要性
(一)基于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物联网作为最为前沿的信息产业,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所带来的新技术新知识无疑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特性,而物联网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环境、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产业发展环境,更是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由物联网带来的新的信息革命,必将深远地改变世界的面貌,必将影响到人们的每一个产业,影响到人们的每一处生活。其深刻的渗透性和深远的社会效应,显然也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而公共物品的效益的外在化,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资源配置的不当。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并制约物联网的建设与发展。而矫正市场失灵的最基本方法,就是由政府借助各种政策工具,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物联网建设发展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实现私人产品收益与社会产品效益的一致。
(二)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
众所周知,信贷市场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领域。筹资者往往对自身的信用和项目投资前景拥有信息优势,而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在信息上处于劣势。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时间短,无法拥有良好的信誉,且业务新、市场前景不明朗,因此为了规避风险,投资者往往“逆向选择”风险较低的大型传统企业,而那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资金投入。这将使得像物联网这样具有高风险的新兴产业得不到充分的资本投入。
针对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宏观经济的调节者,政府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推动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转移、补偿机制,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寻求经济运行的优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税收政策的制度安排是实现上述目标,鼓励引导各类风险资本进入新兴产业的不二选择。
(三)基于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制度创新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而另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一国有效的制度环境及制度能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从微观层次来看,制度能促进一国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有效的制度能解决激励和约束两大市场经济中的基本问题。因此,政府积极探索、制定、理顺有利于新兴战略产业,特别是物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必将进一步推动物联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三、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物联网”产业建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物联网产业作为一新兴产业,产业链中的部分企业具有高科技特征,现有的一些法定税收优惠、产业税收优惠和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开发、转让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孵化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等,对物联网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开展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现有的一些政策缺乏针对性,难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一)物联网是一个创新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并不能作用到关键环节
物联网作为一个创新的概念,它包括应用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而所有的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都是以应用创新为引导,同时又是因应用创新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说,传感技术、数据传输、数据处理、数据运算、技术服务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都是因为有了应用创新才得以创新的,即有了应用创新后,才有其他环节的各种创新。因此,税收政策扶持的首要对象是应用创新。然而应用创新本身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无法认定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其企业也无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很好地作用到关键环节,也无法发挥其最大作用,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创新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找准优惠的着力点,促进物联网产业快速发展。
(二)物联网产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现有税收政策难以发挥自动调节作用
物联网产业链包括应用解决方案、传感感知、传输通信、运算处理等环节,每一个物联网产品或物联网项目都包含了这四个环节的产品和技术。作为物联网的最终产品,它既不是某一个具体产品,也不是某一项或多项技术,它是多种产品、多种技术的综合工程。所以,各个环节的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产业税收政策,可能造成不同环节的税负不均,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因此需要出台针对物联网产品这一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物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物联网产品是全新的产品,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限制了税收政策及时发挥作用
现有政策中需要一些前置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6%。这对新兴的物联网企业来讲几乎是遥不可及的。即使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到第四年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税率的政策,而此时物联网企业已经过了发展初期最困难的时期。又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同样对起步阶段的物联网企业不能及时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同时这一条件对现有企业转型为物联网企业并没有吸引力。
(四)现有税收政策缺少对物联网产品消费环节的政策支持,难以有力拉动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物联网发展初期是以政府引导促进、重点应用示范为主导,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企业应用、行业应用是物联网发展的重点。因此,鼓励企业、行业应用物联网产品是促进物联网发展的有效手段,税收政策引导能有效促进需求,推动物联网企业、行业对相关产品的消费。目前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中,除所得税法规定对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外,几乎没有其他投资类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鼓励企业、行业对物联网产品的投资或使用,需要适当增加投资或消费物联网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现有税收政策体系缺少对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促进产业集聚
产业集聚的本质是把性质相同的中小厂商集合起来对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作为巨型企业特征的规模经济。通过优化人才、资本、政策和服务环境,加快集聚物联网企业,鼓励建立物联网产业联盟,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完整配套能力的企业集群,是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物联网在发展初期,必须通过产业集聚建立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实验区,加速物联网产业的发展,通过示范效应,带动相关产业和其他地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适度给予物联网示范区或实验区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通过一些政策差别,营造特定区域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鼓励扶持的作用。
在被调查的42户企业中,已享受税收政策的仅16户,占38%,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其中新成立的物联网企业仅有2户软件企业因被认定为“双软”企业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对全新的物联网企业来讲,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困难。
四、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物联网建设发展中的瓶颈。需要在现有政策享受的范围的扩大和在享受政策的条件简约化上下功夫,同时新增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
在物联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有关键技术的突破,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对物联网产业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1、在鼓励技术研发投入方面。(1)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无形资产实施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人。(2)加大对“物联网”企业基础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基础研发以及与基础研发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相关的仪器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即使新企业没有经常性利润可以冲抵,也可将其基础研发支出作为当期支出,亏损向后结转。(3)对物联网企业使用物联网公共设计平台费用视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运用公共设计平台,提高技术研发效率。(4)对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对物联网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实施更为积极的税收政策。一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扩大捐赠优惠的范围,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发展,只要接受捐赠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三是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资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支出,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部分扣除。
2、在促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方面。(1)对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和投入。建议以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扩大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享受附加费用扣除。(2)对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议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参照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技术人员和技术性操作人员的培训。建议对物联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全额予以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对职工的在职教育与培训。
3、在促进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方面。(1)扩大“四技”收入免税范围,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或与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投资抵免这一税收激励政策纳入技术转让环节,对企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加速应用研发创新成果转让。(2)对符合创新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即对符合创新条件的企业,对其技术先进的设备投资给予税恢抵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企业科技再投资创造条件。同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型企业成长,鼓励以技术投资入股,建议对引进物联网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创业孵化、创新服务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适当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吸引风险资本投资力度,鼓励现有物联网企业对物联网建设发展相关设施的投入
1、在吸引风险投资投入方面。由于目前物联网产业发展仅处应用创新、产业形成的初期,且需高投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除需政府大规模对公共管理服务应用的投入外,税收政策应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建议扩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将物联网企业视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相关政策,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
2、在鼓励物联网企业加大相关设施的投入方面。一是对投资重点实验室、信息网络、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其相关费用予以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对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用于物联网项目建设,给予3~5年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于中小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缓征收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份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为载体,推进产业集聚,促进物联网企业集成创新
产业集聚有利于外部规模经济的发挥,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形成物联网产业应用试点和技术集群,形成物联网产业分工集群,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建议在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以区域性政策为试点,吸引产业集聚,以产业试验园区带动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是对进入园区的物联网核心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园区内物联网企业中涉及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企业均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即征即退;三是对物联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园区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通过税收政策加速物联网产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在促进应用示范方面。建议将应用示范工程的支出作为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2、在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方面。(1)企业购进物联网产品均可按电子产品人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对购入物联网产品、项目的相关费用也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目等。(2)比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对“物联网”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如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维护等参照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软件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等。
[参考文献]
[1]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nternet reports 2005[r],the intenaet of things,2005 。
[2]路世昌,樊星,邵良杉,产业集易费用分析及其超边际模型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4)
【关键词】房地产业 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
国内在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上也做了很多相关性的研究,很多研究都是集中于对于房地产税收管理体系中实体法的分析上去进行的,而很少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有关系的。邓子基(2007)指出,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征管,要保证税收职能的发挥要靠税收征管,良好的税收征管能有力保障税制的贯彻实施,税收工作水平的高低要用税收征管来衡量。龚爱平、林芳华(2007)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视角上去分析,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簿设置和凭证不够规范、虚增成本、乱摊费用、收入核算不准确,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一、我国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层面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业税收的诸多问题根源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这既包括税法层面的不完善,也包括税收部门日常执法的不严谨。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重流通,轻保有”。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设计的主要税种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相关税种非常少。现行中国房地产税制基本上是作用在销售环节上一旦租售,则数税并举造成房地产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对房产而言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失去了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在房地产流转环节,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以费代税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一个项目的运作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审批、把关。因此,以房地产为载体的行政收费也随之出现,各种收费不仅名目繁多,而且极不规范,税少费多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行政收费项目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降低了税收的严肃性,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积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问题
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力度不够。房地产业运行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其中包含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多个部门。然而,政府机构中还没有组建房产税收的互动平台,各相关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导致想要及时获取房地产业税源的准确信息非常有难度的。政府必须协调好这些部门的关系,从源头上加强合作,并且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够使房地产税收透明化,才能够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效率。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房地产登记系统和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我国计算房地产税收,一般也不是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是以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原值计税。在房地产价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市场经济中,税务管理部门亟需建立可靠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与此同时,在房地产流通阶段和保有阶段,涉及到的多项权属交易、变更登记等操作,只有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才能消除房地产不做登记而随意交易和出租的严重现象,杜绝辅税收流失。 受制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纳税评估体系,这两套系统迟迟不能付诸实践之中,税收征管效率大打折扣。
二、完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
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改变现有“重流转,轻保有”的状况,在税制设计上,要坚定“重保有、轻流转”的原则;在税种设置上,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尽量在房地产税收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好整体提升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逐步消除以费代税现象。要尽快规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的额度。把这些收费项目归并到同一个部门管理,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这样既简化房地产管理程序又有利于减少房地产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寻租现象,对防止腐败的产生也有重要意义。
(二)税务管理当局层面的优化
完善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房地产税收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牵涉的部门广、落实的困难多、协调的难度大,仅靠地税部门的努力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政府要加强考核检查,加大对协税护税的奖励力度。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在原来“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基础上,强化“以票管税”,凭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办理权证手续。
完善房地产税收征管配套制度。首先,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备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税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大都具有十分完善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并辅之以高效的信息管理手段这样就能避免房地产私下交易,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其次,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建立房地产评税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为房地产税收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建立评税机构和专职评税人员,加大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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