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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偷税漏税的处罚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9-02
一、前言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主要表现为:难征收、难管理、难查处。再加上缺乏针对性的征收手段,征收力量不足、征收流程不规范、惩处力度薄弱等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开展不顺利,诸多税款流失。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以代扣代缴方法为主。虽然税法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支付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存在层层阻碍。再有,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很少有纳税人能够主动到征管局自觉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苦于证据不足的限制,增加了征收难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申报税款意识薄弱
过去,我国城镇居民职工仅能获得低水平的工资,普通老百姓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个人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不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导致偷税、漏税、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个人收入不主动申报和申报不实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策略,但是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支持,如没有专门的税收稽查手段,没有指定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个人财产的准确信息,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便利。
(二)代扣代缴难以落实
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循缴纳税款的义务,并且执行代扣代缴模式,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代扣代缴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很多单位帮助员工隐瞒真实收入或者将收入分散化处理,以逃避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再有,由于每月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量大、计算过程复杂,很多单位不重视该项工作,甚至财务人员对该项工作较为抵触,认为征税工作与自己无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难以推进,大量所得税流失。
(三)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提出针对高收入行业及高收入个人实施建档管理,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收集数据、整理信息,但是目前建档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仅能对个人基础资料进行管理,资料信息的利用率较低;另外,由于当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因素较多,难以传递真实、完整的征管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跨区域管理难度较大,甚至各级税务部门都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难以约束纳税人,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个人收入透明度低
由于个人收入的来源众多,给核实真实收入工作带来难度。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均大幅提高,并且个人收入来源除了基本工资收入以外,还可获得更多的兼职收入、劳务收入、稿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这些收入既有现金形式,也有有价证券收入形式、实物收入形式等,并且收入的时间不定,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把握个人真实收入。
(五)偷税漏税惩处力度不足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弊端。例如,纳税人获得收入后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中却不结转,难以界定这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税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较为尴尬。由于税法针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强,没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性作用,不能约束纳税人自觉守法行为,造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难以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环境氛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对策
(一)引导公民加强缴税意识
首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公民纳税意识,广泛宣传纳税政策,定期举办免费的纳税人培训讲座,让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通过有奖征文、电视竞赛、公益广告、新闻会、热线电话等渠道,为公民提供免费的税务政策咨询服务,让公民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缴纳模式以及纳税义务等;其次,将“社会约束”手段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包括法律约束、政策约束、道德约束等多重策略,引导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坚持“执法懂法、知荣知耻”,追崇道德文明,当全社会形成了守法律、重道德的风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将水到渠成;再有,将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个人评定职称、评选先进、升迁职位等切身利益相关,完善纳税评价体系,以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
(二)制定统一的纳税征管标准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须设定统一的征管标准,以表现公平性。其一,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模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以分类型所得税制度为主,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直接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机会不成熟,因此建议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即针对具有一次性、不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分类征管;针对具有常态性、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综合所得税征管。其二,科学调研,设计合理的征税起点,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设计起征点,综合分析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其三,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实行区别性的征税方法,例如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考虑到生活成本问题,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四,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从七级税率简化为五级税率,提高运行效率。
(三)落实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首先,要求各单位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配合,明确自身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不配合、不按照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震慑性作用;同样,对于积极配合代扣代缴工作,协助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单位,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税收免检优惠政策,并适当支付手续费。其次,针对各个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分批组织的模式,要求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对该项工作重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专业辅导与训练,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负责人能够随时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专业核算水平,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各单位宣传最新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扫清代扣代缴工作的阻碍。
(四)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首先,针对个人建立支付申报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合作关系,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尤其要求银行、保险等单位配合税务机关定期报送个人支付情况,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管理。其次,建立并推广个人信用制度,落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中要求纳税人使用信用卡,是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落实征收征管策略的根本保障;按照先城市、再农村的顺序,全面落实信用卡支付形式,推动我国工资福利管理体系的改革,将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呈现,落实集中支付制度。再有,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身绑定,实施不动产实名制、金融资产实名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办公进度,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网获取信息,要求个人实行买卖债券、不动产及股票等交易活动时,登记身份证号码,以便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信息支持。
(五)征管工作中引入信息技术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计算机联网,完善征收系统;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软件,保证软件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够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稽查等多项工作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替代了传统低效率的手工操作方法,提高了税收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等工作效率,减少出错率,实现全方位监控税收业务的目标。另外,通过计算机技术还可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及稽核系统,实现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包括纳税人的个人档案、缴税情况、个人收入水平等,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网上申报与税银联网,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实现征管工作质的变化。
(六)重罚偷税漏税行为
想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仅有思想教育远远不足,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提高犯罪成本,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来看,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为补缴或者对少缴税款部分处于五倍以下罚款处理,以“查补”为主,处罚手段较轻,导致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猖獗。另外,在税收工作执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处罚的标准与下限,这就给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留有极大的操作空间,税务工作人员对于“罚与不罚”拥有极大自由裁量权,常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将逃税行为惩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处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偷税漏税的成本,并且对社会公众人物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曝光,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规范依法纳税行为。
四、结语
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公民缴纳税款意识不强,征收手段落实不到位,缺乏完善的征管制度等,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因此,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性”,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完善配套设施,积极运用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109-119.
[2] 陈文东.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12-17.
[3] 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 税收经济研究,2011(2):60-64.
关键词 税务部门 发票管理 地税发票
对于经济活动而言,普通发票是种原始凭证,可以维护经营者与消费人员的经济权益。发票也是税务局监控和掌握税收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审核国家法定收支凭证的证明。虽然今年来我国已经有意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像为加强消费者发票意识的诸多措施,所有的商业零售区域都可以申请发票、发票植入抽奖设计、奖励举报等。然而,发票管理任重而道远,作为一个长时间系统性工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度亟需提高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很多发票发售岗位的人对所属区域的发票存取领用未引起重视,甚至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然而实际实施时,仍存在问题,需发票管理各部门针对不同环节制定相对应的详细章程,来实现对普通发票管理过程的重视。
(二)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亟需提高
开具发票,是一项需要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细致工作。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总有一些发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业务不很熟悉,甚至于有些人竟连发票封面的填写要求没有了解,就开具了发票,即使错误,也不去主动及时修改。同时,存在某些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抵不住金钱利益诱惑,在内心中存侥幸心理,利用规定中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这不仅使得大量税款流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这样使得消费者对于社会以及经济市场的诚信度下降,后果非常严重。
(三)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意识亟需增强
消费者的发票意识仍然不强,很多顾客在购物或者是享受各种服务后,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发票,很多情况是消费者本人发票无法报销而形成的不索要习惯。假如不去主动索要发票,经营单位也不去主动提供发票,而且消费者对于消费单位能否开具发票也不重视,心怀“给不给发票都行”的消费态度,间接纵容了经营单位的偷税漏税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利用消费者的此种心态,拒绝提供发票,很多人也就放弃了继续索要,这在无形中又助长了偷税漏税人的嚣张气焰。
二、发票管理体系中问题出现的缘由
(一)发票的认知不够
尽管国家的国税系统对经济活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已经步入轨道,而且思想上也极为重视,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管理,却远远不足。不少人意识中觉得普通发票酿不成大错,无需费人力物力,其实,这正是对于普通发票的危害程度认知严重不足的表现。针对当前普通发票存在的逃税问题,国家亟需进行地税发票的改革,有效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诚信度,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粗放
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对普通发票没有重视,纳税人领取后长时间闲置、过量领取、转借以及私自带出等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纳税人在领取发票时,没有严格的机制约束,也无证明性专用章,这促成了日后普通发票的外借;此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不够,无法在深层次约束住纳税人。
(三)普通发票监管手段落后
相比专用发票的防伪系统,普通发票在开具、认证等层次上极不科学,既没有严格的比对手续,也没有严密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所以,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的空间很大。当前对于普通发票的计算机交叉稽查技术还未正式运用,所以,主要靠人工进行服务,这种形式极为落后,尽快的将新技术施行,推进、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
三、对于普通发票管理的若干建议
根据上面问题的讨论,分析原因,作者提出了以下若干关于发票管理的建议:
(1)在群众中开展普通发票的宣传认知教育。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来积极地开展税务工作人员培训。税务部门也要依据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落实。
(2)在已经建立和完善了发票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要着手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要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3)加强发票监督,通过发票的检查和经济秩序的规范的有效结合,突破管理的瓶颈,积极调动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程度,在全局上合力群策,共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宣传,对于偷税漏税人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一个完善的发票监督制度,健全普通发票使用过程中的领用存各项章程,施行更科学的普通发票领购形式,加快电子开具发票的更新进程,引入先进税收监控装置。还有,如何将发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落实到实处,以上都是我国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平台 会计职业道德
在财会人员从业求职过程中,曾经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不会做假帐的会计不是好会计。的确,财会人员会不会做假帐,往往成为评价其工作能力的标准之一。假帐的危害遍及社会经济的每个层面和角落,是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毒瘤,它危及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影响到国家宏观决策的制定,妨碍了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进行,带来了难以根除的社会信任危机。
一、做假帐的目的
1、领导或管理层追求政绩业绩的需要:为了在考核评比中突出成绩,突出业绩,为了创优、扭亏、保增长、应付股东等目的,领导或管理层会要求财会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修饰,报喜不报忧,突出政绩业绩,掩盖问题,通过少计费用、虚列资产、虚假收入、关联交易等方法,虚增利润,粉饰经营业绩或政绩。
2、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需要:为了个人和小集体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之外谋求更多的私利,在福利、住房、旅游、奖金等方面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有的内外勾结,低价或变相出售国有资产;有的私设小金库,贪污挥霍;有的,擅自收取费用,这些都需要财会人员通过做假转移资产和资金,在看似合法的业务中掩盖非法的目的。
3、偷税漏税的需要:由于社会纳税意识的薄弱,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各地税务征收力度、人员素质的不同,使偷税漏税成为做假帐的主要目的。如企业少计收入,多列开支,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隐瞒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由于税务、行政、监察的力度的滞后和薄弱,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和有效监控,对各行业遏制偷税漏税缺乏有效的措施,使偷税漏税有了生存的空间。
4、融资贷款的需要:要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首先财务数据要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如何才能符合,往往需要单位对财务数据进行加工,而金融机构更关注的是抵押物、担保物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对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贷款的真实使用用途,使用效果,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的审查监督大多流于形式。
5、争取国家省市项目、政策的需要:国家、各省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行业发展的需要,对需要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有相应的项目和政策支持,希望依托这些项目和政策带动某地区、某行业的快速发展。如何争取项目,如何用足政策,是许多单位企业做假帐的目的之一,通过造假获取资金技术项目和政策的扶持。
二、假帐的表现形式
假帐主要通过伪造、篡改、虚假原始凭证,涂改账目,不正当挂账,收入不入账,账账、账证、账表不符,虚报盈亏,帐表不符,报表附注不真实,假审计、假评估,帐外设帐,假账真做、真账假做等方法对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按照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手段隐藏,做假技术不断发展。假帐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如何遏制假帐的建议
1、信息平台的建设: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不统一,各部们在管理上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协调,功能上相互重叠,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对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的审计验证,缺乏经常性.规范性,在广度、深度、力度上不能完全保证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有条件有能力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单位、企业基础信息和对外报送信息数据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在信息平台中,信息数据具有唯一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使用者在平台内无法查阅信息数据,只能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核对信息数据,信息平台提供验证服务。无法通过验证的信息数据可以确认为虚假数据。
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效整合和合理调配监管资源,信息平台内资源互通互享,可以及时掌握单位、企业的运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对单位、企业而言,信息平台的建立不仅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有助于单位、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合法合规经营和运作。对其他信息使用者而言,信息平台的建立提供了对单位、企业信息数据验证审核渠道,保证了信息数据使用的可靠性,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此次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4号令)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第49号令)要求,针对我市棉花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用三个半月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棉花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整治,保障广大棉农的合法权益,促使全市棉花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棉花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把无证加工、掺杂掺假、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以及在经营中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
(一)收购环节查处重点
对收购单位要核查其是否具备收购场地、储存场地、检验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重点检查收购单位在收购时是否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诈性坑害棉农的计量违法行为;是否执行棉花标准和质量验收“五定”制度(即定衣分、定品级、定长度、定水份、定杂质);是否按照国家检验标准,排除异性纤维后确定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是否做到不压级压重、不抬级抬重、不混等混级,不收含水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棉花;严禁收购、置放混等混级和不排除异性纤维的棉花;严禁掺杂掺假。
(二)加工环节查处重点
在加工环节,要重点查处加工单位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两小一土”棉花加工设备(即小于1000毫米的皮辊机、小于80片锯齿轧花机和压力吨位小于200吨的土打包机);是否具备合法的生产加工设备、场地、棉花检验设备和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等条件;加工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杜绝掺杂掺假;是否严格挑捡并排除异性纤维;成包皮棉外包装标识是否规范;质量标识是否与实物相符;加工成批后,检验证书、码单是否规范。
(三)销售环节查处重点
在销售环节,要重点查处在销售时是否货证同行;棉花进入棉纺企业后,是否接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公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棉花类别、等级、净含量是否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是否属无证调拨;检查成包皮棉外包装标识的项目是否规范;检查销售棉花是否排除异性纤维。必要时,按规定进行监督性抽样检验。
(四)税收环节查处重点
查销售加工企业是否具备税务登记手续,加工销售环节中的产品数量是否与开具的发票一致,是否建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账薄,是否有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对掺杂掺假的棉花加工单位,国税、质监部门执法人员要联合进厂进行查处。
(五)区域查处的重点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省纤检局已将我市列为全国、全省的棉花整治重点区域,湖北省国税局把枣阳棉花企业税收监管列入重点管理行业。此次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将琚湾蔡阳及周边区域的棉花经营单位列为全市重点查处的区域,不留死角,禁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各地政府要组织专人专班,联合质监、工商、国税、供电、工商等部门,开展全面市场整治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棉花专项整治工作。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5日,集中用三个半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市棉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辖区内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整顿治理阶段(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1月25日):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取缔。要集中力量铲除掺杂掺假的非法生产、加工窝点,严防掺杂掺假的棉花流入市场,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大案要案。要以检查加工环节为重点,按照棉花加工经营资格中的要求,对加工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加工资格;发现有“两小一土”、掺杂掺假的加工设备要坚决依法查封没收;对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标识与质量不符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收购、加工、销售经营单位混入异性纤维不予排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销售后发现质量问题、货证不符、无证调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做好棉纺企业的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监督检验,以保证企业的用棉质量;质监部门要会同工商、国税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工作,未办理棉花加工经营资格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国税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放增值税发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市棉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棉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于受地域影响,我市棉花资源较为紧张,企业之间不当竞争、掺杂掺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维护枣阳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维护我市棉花主产区形象。
(二)加强领导,统一协调。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棉花质量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外事办主任苏贵明同志、市质监局局长吉守明同志任副组长,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副局长聂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期制订棉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到人,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关键词:企业分立;税收风险;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随着国家对企业税收征管管理的逐层深入,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频率也逐渐增多,减少企业涉税风险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而在企业面临分立处理的过程中,其承担的涉税风险也将逐倍增加,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水平的业务能力才能在各种税务处理过程中游刃有余,具体说来,不仅要掌握基本的专业技巧,还需要通晓相应的国家税法,同时还应当拥有深厚的纳税筹划功底,在纳税调整以及计税申报处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达到规范企业纳税管理,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一、企业分立的涉税风险
1.税收政策不稳定形成的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经济结构的不断改善,企业税收面临的各种新矛盾以及问题促使着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以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状态,因此,相关的企业税收法规也在变化和更新。如果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根据已变更的税收法规对企业涉税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措施,那么在涉税行为过程中极有可能忽略重要的税收法规变更信息,将原本合法的税收行为实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最后导致涉税风险的形成。
2.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形成的风险
具体说来分为以下两点:首先是在税收筹划处理过程中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导致税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税收筹划中的综合处理风险,具体表现在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或法规没有系统性分析以及全面理解,对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缺乏规划性,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其次是由于操作人员不熟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在实际事务处理过程中执行不力,最后承担涉税风险。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具体说来会面临以下税收问题,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还需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熟知处理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涉税风险。
(1)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的相应规定,由于分立企业不再征税范围内,分立行为的实质是将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所以,企业分立不应该征收营业税。所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在企业税务处理过程中注意分立企业对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要导致无谓风险行为的实现。
(2)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而企业分立活动正是处于这一范围之内,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此项规定,避免在税收行为中造成不必要的疏忽。
(3)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才能实施: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④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行为。目前国家对于企业分立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并没有相关规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可能会有以下几种现象的发生:企业分立后将并没有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而是把原有的资产进行分拆改如何进行计算?或者,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办法:在实现相应的条件后实施延迟纳税的政策是否可行?这些处理行为则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分立时慎重考虑并结合当地的税务机关判定作出相应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3.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缺乏全局性认知形成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收行为中,税收筹划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的方法,并以此作为牛角尖实施偷税漏税;有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对企业经营没有作用,忽视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其实,这些人都是没有切实地认识到税收筹划的真正内涵,片面的将税收筹划等同为偷税纳税甚至还将偷税漏税变成实际行动,最终害人害己,只得接受国家机器的判决惩罚。
4.财务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规范性的日常账务措施形成的风险
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当财务人员没有厚实的财务工作能力,具体包括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素养,那么在实际的税务操作处理流程中极有可能将信息数据混淆处理,导致数据混乱、管理不力,最后综合分析处理后的资料不能精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效,最终在税务处理过程中数据失效造成偷税漏税行为的实现。
5.财务工作人员不能灵活适用财务政策形成的风险
由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向财务工作人员全面反映相关的计税资讯,因此,财务工作者只有首先通过熟悉利用相关税收政策或法规对会计、纳税之间的不同方面实施识别,其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而在此过程中,如果财务工作者对两者之间的差异不能进行有效的识别、处理,那么很有可能在最后造成企业在纳税时多纳或少纳行为的出现,而无论那一种情形都会将企业卷进不可逆转的后果当中。
二、减少企业涉税风险的措施
1.财务人员应当不断充电,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会计工作实质上还是首先需要依靠专业的人才能进行核算、处理。只有财务工作者不断培养自身灵活多变的处理能力才能在日常的企业运营过程中收集、分析、综合处理相关的会计资料和资讯,才能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反映企业内部运营状态或者费用收支情况,在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核算后得到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最终利润和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间的差异,做到及时、精确地实施纳税申报、避免过失少纳税导致的处罚情况的发生。另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力度,建立详细全面地培训计划、招聘流程、用人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在剔除不合理的人力资源后相应的提升高素质的人才,这样才能使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得到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
2.财务工作者应当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等信息的调整与更新
企业财务工作者在面临企业分立行为时,不但本身要配备灵活适应税收政策以及时调整内部税务筹划的能力,还需要通过自身丰富的专业技巧达到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实践能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注意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注重对国家税收政策等信息的更新调整,高效吸收掌握新的税收变动政策,从全局的高度理解企业内部需做调整的税收规划,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相关措施,最大程度提高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把握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涉税风险。
三、结语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型:分立的税务一般处理以及分立的税务特殊性处理。在处理这两个类型的企业分立税务时,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应当灵活适应并运用国家的税务政策法规,根据政策的不断调整适时变动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及时纳税申报,减少过失漏税,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人力因素造成的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燕辉.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税收与税务,2007.8.
本文作者:鲁若楠 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企事业单位不能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税,而是擅自采用独创方法,导致国家税收漏缴。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按税法规定的月计税方式计税,而是采用年计税方式。第二,采用失效的方法计算纳税人一次性所得收入,如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第三,采用临商税的方式计缴返聘或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薪金、报酬、稿费、技术服务费等。第四,采用纯益率或附征率计税方式计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的承包、租赁的职工税额。第五,有些企事业单位擅自扣减职工工资或工资外收入后再计算纳税,有些单位擅自提高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
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最大的税种要属于个人所得税,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落后,对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依然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在现实管理中,仍不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偷税漏税人员惩处力度不大,难以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另外,由于逃税收益大于违规成本,致使一些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冒触犯法律的危险逃税漏税。
为了约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为了给税收检查、稽核提供可靠依据,应建立收入监控体系,使用银行卡交易,实行个人收入显性化,准确掌握个人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等情况;建立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以约束高收入行业人群。各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作为税务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税法宣传,不定期的教育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使其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同时,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者,会计人员要切实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政策精神,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编制个人收入帐目,准确扣缴应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税务执法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对偷税、漏税、抗税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处罚力度要大,以提高一定的威慑力,使其不敢或无国再违法。
实行并普及计算机网络管理,通过网络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收集和查询纳税资料。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税务的征管工作,分析税源变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网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间协作,以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度。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建立纳税人独立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实现纳税人与代扣人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监督,实现信息平衡。税务部门根据扣缴人申报的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自身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的资料建立纳税人档案,以便有效监控税源。采用以上方式,易使纳税人逐步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潜意识,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自觉守法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总之,代扣代缴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途径,只要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会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就能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今天上午,“锲而不舍”的法律硕士郝劲松再次走进北京东城法院,状告北京东城地税局,原因是在举报北京铁路局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时,被地税局认为不属实。郝劲松认为,这是东城地税局的行政不作为。
郝劲松说:“我不在乎胜败,在铁路法院告铁路局,当然告不赢,这是意料之中的。我打官司的意义主要在于社会影响和对法律的推进。”这次,他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铁路局下属的列车餐车拒开发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责成北京铁路局给自己开具发票,并请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问题书面答复:北京铁路局下属列车销售商品、饭菜到底有没有交过税?如交过税,是从何时开始的?
除东城地税局的人外,铁路局也作为第三人出庭。铁路局人表示,郝劲松在乘坐T109次列车时,买了100元餐券,但只花了60元。铁路局认为,这是郝劲松为了套取餐券而故意交了钱不吃饭。而且T109次列车有专用发票,用餐的旅客可以随时换取发票。铁路局人扬了扬手中的账本:“这么多旅客都领了发票,为什么单单不给郝劲松?是他恶意带走了餐券!我带来了发票,今天郝劲松只要把餐券给我,我就给他发票。”
而地税局称,通过对铁路局的查账和询问,认为其没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和偷税行为,并出具了对其餐车厨师长和计财科长的询问笔录和领取、使用发票的记录。地税局称,发票存根联与使用登记一一对应,账目十分清楚。
郝劲松则认为,据铁道部官方公布的数据,每年铁路运输旅客达10亿多人次,按每人次消费2元计算,共20亿元。营业税率5%,则每年应缴纳税款达1亿元。税务局却对火车上不开发票的偷逃税行为置若罔闻,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我说的就是T109次列车,你询问它的厨师长他当然说开发票了,没有意义!餐券分甲乙两联,甲联上明确写的是‘餐券收据’。菜上来后,列车员是将两联一起收走的,旅客索要发票,他才将甲联撕下,并谎称餐车上没有发票,用这个可以报销!”“铁路局从地税局领了发票,但不一定使用发票!你们地税局的官员应该非常了解这一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学术界对“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尤其激烈。一些人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国进民退”的趋势正在加剧,“国进民退”是政府主导下的新一轮国有经济大举扩张,是改革的倒退。典型的案例有中粮入驻蒙牛、山东钢铁并购日照钢铁、山西煤炭的重组事件、央企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政府四万亿注资大部分被国企分享。针对这些案例,有些人对“国进民退”目前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不仅仅在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行业拥有绝对垄断地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正在挤出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二、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和作用
这次“国进民退”争论背后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如何定义的呢?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对国有经济改革做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优势
理论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国有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而不能够在竞争性领域有所发展。事实上,国有经济除了在石油石化、铁路交通运输、电网电力以及公共服务等行业具有垄断优势以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汽车、金融业、装备制造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国有企业同样具有竞争力。2009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2003年的6家增加到30家。
四、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地位现状考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无论是创新激励机制还是资源配置,国有经济都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与非公有制经济实力大体相当。因此,国有经济完全有资格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但是,由于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实现形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公有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自由度缩小,导致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不合理的税收负担,造成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上的不平等。
(一)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资委的《2009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的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履行国家责任,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国有企业的内生目标。
(二)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现代经济庞大的公共开支是由财政预算支付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国有经济是国家税收的纳税大户,国有企业交纳的税款在逐年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国国有经济上缴税金突破2万亿大关。其中2002~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国有企业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国有企业的税负却比非公有制经济重很多。
第一,国有经济与其他非公经济相比税负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研究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得出如下结论:2003~2008年,国有企业的税负大大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税负6年均值达到27.7%,是私有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29倍,是其他企业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税负平均值的2倍。因此,我国还需要深化财税改革,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纳税管理也有显著差别。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上缴税赋是国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较小,并且国有企业核算正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工作一般比较容易执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则比较普遍。民营企业的私有性质决定了这些企业主观上存在偷税漏税的动机,并且由于我国的民营经济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核算不正规,客观上存在征收管理上的难度。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税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也给了民营企业可乘之机。
五、国有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仍存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国有经济是具有竞争优势的,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承担了不对等的社会责任和税收负担,竞争力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消除这种不对等竞争现状。
第一,建立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分开管理的监管模式。国有资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决定了对国有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必须分开管理。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命脉的公用事业和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领域行业,国有资本在这类企业中不具备完整的资本性质,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政府参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国有股份形式。这类企业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独立法人性质,政府应该放手,按市场规律办事,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第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和法律建设。制定垄断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因为其自身兼备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因而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它必须在可承受的亏损范围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想保持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的竞争实力,就不应当年复一年的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它应当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履行同样标准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履行也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需要通过修改所得税法来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其享有税负减免的实体权利,还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信贷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为这些企业享受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主要采取宣传教育手段使这些企业认识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倡导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但如果企业有诸如越轨运作、违规违法、拖欠工资、偷工减料、欺骗顾客、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则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财政税收管理是我国财政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财政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及调动财政谁受益征管部门各人员的积极主动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能确保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从我国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应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几点创新对策。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摘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税务部门在企业注销环节的税收管理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因而,如何加强企业注销环节税收管理,成为相关人员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文章主要针对企业注销环节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的解决措施,展开分析研究。
【关键词】
注销环节;税收管理;企业;主要问题;解决策略
随着企业数量和种类的不断增加,注销企业也越来越多,但其在税收管理方面做的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走注销流程,先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上交后,再去税务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一、企业注销环节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欠税较大难清缴。很多企业在实际发展中,存在很多个公司抬头,换汤不换药,实质还是一个法人在运作,这时将企业注销当成是帮助企业合理摆脱债务的好机会,希望在注销时可以甩掉欠税的记录,为未来的企业在税务上有个完美的开端。同时,那些破产企业被政府收购之后,回收的资金不是用来偿还税务,而是成为财政可用资金,导致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无从扣回,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的威信。而那些破产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把拍卖所得用来扶持政府开支,无视税款的存在,严重扰乱税务机关对注销企业的严查。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针对企业注销环节的税收处理我国有明确法律规定,即《征管法》中指出:对于偷税漏税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少缴或漏缴的税款,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注销环节里,并未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办理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后才能注销,导致很多企业在注销环节中,虚报企业的发票税收,造成偷漏税的现象存在,为企业的逃税提供可能,不利于国家税务部门对税款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税务部门执行力较差。国家税务部门在选用税务人员的门槛较高,主要是从学校分配和社会招录,对新进的公务员实行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具备扎实的税务基础,但是人员素质的差异依旧存在,很多一线的税务人员认为工作多久都是普通税务人员,坚持原则只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还不如得过且过,这就给企业在注销环节里很容易就注销成功提供契机。
二、加强企业注销环节税收管理的相应措施
(一)加强对注销企业资料的管理。在处理注销企业税收管理时,国家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来对纳税人提出相应的规定,要求纳税人特别是个体纳税人,在处理财务数据时一定要设置账本,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入账,加以正确的核算,建立在正确真实的基础上,遵循会计处理原则,这样出具的财务报告才具有一定的参考性。此外,对于那些擅自销毁账本和完税凭证的企业,国家税务局部门需要出台更加严厉的处理方案,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企业在注销清算时,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介入到其中,让中介机构出具最权威的企业清算报告,之后由税务部门加以审核。这样,将注销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产生联系,当后期企业出现任何税款未交的,中介机构与企业一并程度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真正加强企业注销环节税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申报软件企业端的管理。企业的税务处理与税务部门的税收业务息息相关,一个好的申报软件可以更好的协助税务部门的工作,杜绝企业在纳税方面违法现象的发生,从企业的纳税源头加以把控,时刻关注企业的纳税信息。而清算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理和变卖,之后将这些所得依法纳税申报。这时税务部门就可以将企业客户端的申报软件增加一个清算模块,当很多企业出现该模块后,符合模块的要求,对此类企业强制进行清算申报,增强纳税人的税务意识,提高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提高税务部门职能责任观念。在我国税收工作还不完善的当今,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基层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工作技能,坚持自己的工作原则,真正做到合法纳税,依法纳税,拒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高度,时刻为国家服务和献身,不可消极悲观,更不可得过且过,严格把控国家税务工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税务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查实企业实际留抵税额情况。企业税务方面增值税占比很大,这时税务部门在开展税收管理工作时,可以深入查实企业在注销时的库存情况和留抵税额之间的配比情况,先核实账务数据之后,去企业的现有库存进行盘点,特别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一定要认真核查留抵税额和商品的对应关系,若超出正常的增值税税率,对于超出部分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作为该企业偷税行为,全部予以税款的补征,并做相应的处罚,加收滞纳金。结束语总之,在企业注销环节中,税务管理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其他部门对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对注销企业的相关资料保存,以便后期出现其他税款征收的现象,对注销企业形式追溯权,只有才能真正提高税收管理工作。还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加以研究,不断完善,真正做好企业注销环境的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黄言利.浅谈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6).
[2]马海龑.我国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与应对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31).
发票是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服务或劳务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凭证。同时也是确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始依据。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从我国目前发票管理现状来看,可以对发票进行这样的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类。下面以普通发票为主展开。现行发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1.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万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万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万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对具有税款抵扣作用的普通发票,还可加印抵扣联以及税务上报检查联。
2.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在日常检查中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并且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一些情形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个人和国家的影响
1.就个人而言
发票是购买东西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及之后产生了问题,作为售后的一种凭证。2011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本次修改中,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规定了经营者开具发票的义务。从法律层面对开具发票进行规制,可见发票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其存在问题或出现与实际说明书不符等状况的要求经营者退换,这时,经营者所开具的发票就是一个很有利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不断增强,经营者也将不得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长此以往,将进入良性循环,更好的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稳定。
2.就国家而言
发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交易凭据,是维护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途径之一。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万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万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三、发票开具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就发票设计以及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偷税漏税、假冒发票、消费者自身不重视发票、国家缺少监督管理机制等,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发展,造成各种经济限制。
1.问题包括
(1)经营者拒绝开发票,经营者以打折商品、小本经营或发票用完、管理人不在等各种理由为由不开发票,这样就降低发票使用率,降低成本达到获利的目的。如果消费者强制要发票的话,就提高价格或额外加税的万式把应负担的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税收。
(2)经营者为了实现偷税漏税,采取国、地税发票棍用,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有的业户将娱乐业与服务业发票棍用,赚取税率差额避税的行为,税务机关一般难于进行有效的监控。还有目前还存在制假售假现象以及真票虚开、代开屡禁不止现象。
(3)消费者心理作用,通过我们前期所作的问卷调查可知,大部分人们为了酒店给的小礼品放弃发票,店家以打折优惠等万式不开发票。这些现象都是由于消费者对发票的认识性、积极性不高,认为如果不要发票的话可以让价,降低价钱,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接受这一条件,心理上和物质上都认为是正确的,如个人到一些酒店包席、餐馆消费时比较常见。
(4)国家各级机关监督管理不严,目前税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虽有法可依,但我国法律还不完善,在无人举报并举证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并介入进去,取证困难,并且运行成本大,人力物力没有后备资源,再加上发票管理手段上的缺陷使这些问题长期存在并将持续下去。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难于对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取证,不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5)我国对于发票管理不够精细化,管理监控手段落后并监控意思淡薄,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重税轻票,重专轻普,这些都阻碍了我国发票发展的进程。
2.针对这些现象,国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国家应首先发挥强制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惩罚管理机制。例如,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经营者拒不出具发票或存在故意偷漏税行为的,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进行教育警告,或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扩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等贵重商品时,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出具的发票便是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侵权或违约赔偿的凭证之一。消费者应当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经营者拒不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一、引言
所谓的税收筹划值得是纳税人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条例,在纳税之前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纳税方案,减少自身在税收方面的支出,进而更好的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是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然而由于我国的税收体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并且开展税收筹划的时间较为晚,大多数依然停留在简单的税务核算、报税等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企业应当提升对其的重视力度。
二、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
1.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战略筹划行为,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企业理财手段,其性质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违反了我国的税收条例,通过采取伪造、变造账簿等方式进行税务的虚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其性质是违法的,因而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2.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筹资、投资等环节着手,对于各个环节的税收进行科学地规划,形成一套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纳税方案,从而减少企业在税款上面的支出,这是发达国家企业通常采取的理财活动,我国的企业可以参考借鉴。
三、科学合理筹划企业各环节的税收工作
对于整个企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运营过程,包括企业的经营、筹资以及投资等活动,因而税收的筹划应该从企业的成立、生产经营全过程着手。1.在企业成立时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刚刚进行组建,此时就应当对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考虑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企业在刚成立时的税负,提升企业的投资回报。(1)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对于分公司的选择,在纳税规定上就有较大的不同。分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形式,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它实现的盈亏都需要向总公司进行计算纳税,因而分公司的盈亏状况将极大影响整个公司的应纳税额。然而对于子公司,由于其独立法人单位的性质,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分别需要进行税额的缴纳,因而可以看出,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在刚开始就能进行经济盈利,那么设立子公司将是最佳的选择,更加方便母公司对其进行盈余调节;如果新成立的公司在刚开始就出现经济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将是最佳的选择,可以尽可能的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2)投资区域的选择。依据我国现行的机制,对于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的不同地区都有明显的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就比如如果在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政策倾向性的区域,其税收政策就与其他地区具有明显的差别,因而企业在进行项目的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地域的税收政策差异,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经济运转能力。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运转的最为重要的一环,企业可以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实现企业减税的目标。(1)纳税调减项目的税收筹划。为了支持鼓励我国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于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就比如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类的项目、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项目以及从事环境保护类的项目均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进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自身的经营运转能力。因而,企业应当结合国家各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的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负,促进企业经济的增长。(2)慎重选择计价方式,准许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不同的计价方式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存货计价方式,基于我国的税法和新出的会计准则,存货的发出一般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考虑每一种计价方式的特点慎重选择,可以达到减税增值的目标。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基于我国的税法和新出的会计准则,企业集体折旧的方法包括加速折旧法以及平均年限法等,企业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3)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倘若纳税人可以推迟或者减少纳税所得,就可以极大降低本期的应纳税所得,进而推迟或者减少所得税的缴纳。缩减收入项目、减免税收入,对于会计上应当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做出减免。就比如国债利息的收入,企业通过理财活动购买国债,国债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不按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其进行减免。因而企业在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适当对缩减收入项目、减免税收入进行调减。税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就比如基于权益法所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进行核算时,被投资的单位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额,投资企业就应当按照投资的份额对投资的收益进行确认,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分利时才可确认投资收益。因而企业对于此类可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对于应纳税收进行适当的调减。
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下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经济增长动力。企业税收筹划涉及企业诸多方面的活动,具体包括企业的理财、经营以及投资等,当然与政府向相关的税务机构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企业税收筹划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之下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此前提之下,才能保证企业制定的纳税方案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不然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连带责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就必须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此外,企业应当完整保存相关的会计凭证,按时交纳税款,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出现税收方面的处罚,这也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种形式。2.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从宏观上考虑。企业进行任何的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这就要求企业不应单单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这一项税额缴纳少了,另外一项将必然将其补上,因而企业应当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将眼光放窄,仅仅顶住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之上,而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不能单单为了节税影响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3.提升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财务人员不应当只是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好自己本分的工作,解决企业的财务问题,而应当具有自我提升意识,增强对于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充分发挥出自我的价值。财务人员不断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不断深入对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关注税收政策的变革,将自身的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加上对税收政策变革方向的把握,尽可能地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做好,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从而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综合治税,通过开展税收大清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法尊严,确保税赋公平,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增加财税收入,确保完成全年财税收入任务。
二、清理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应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业户。清理重点:证照齐全但纳税数额较低业户;证照齐全但长时间零(负)申报业户;群众举报有偷漏税行为的业户;证照不全或无证照业户。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4日—5月10日)
镇政府组织召开综合治税暨税收大清理专项行动动员会,明确相关政策,下达目标任务。各村分别组织辖区内业户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明确专人负责税收清理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
(二)核实摸底阶段(5月11日—5月16日)
为摸清业户底数、经营情况及税源信息,各村要抽调专门人员,对所有业户进行地毯式调查,逐企业、逐商户进行登记,做到项目填写齐全、数据真实,财税、工商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汇总后,建立税源信息台帐,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
(三)主动申报阶段(5月17日—5月31日)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纸等形式,动员纳税户、工商户搞好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规使用发票、少报瞒报销售收入、少缴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鼓励、引导其主动申报、上缴税款。在此期间,凡主动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并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凡不主动配合、申报,经群众举报、清理查实,存在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税务部门要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财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参与企业偷税漏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欠税清缴阶段(6月1日—6月30日)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基础资料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在征收点设立公开栏,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缴税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税收清理中申报不实、隐瞒不报的业户,各村要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协税人员上门逐户清缴税收,由文庙派出所、工商分局、电管站、土地所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对拒不缴税和暴力抗税行为要依法给予打击。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由镇税收大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村及相关企业的税收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纳税面、入库率及税收清理机制建立情况,并根据最后的清理结果,按照《市税收大清理专项行动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部门职责
(一)各村:牵头协调相关所(站)人员,采取多种举措,做好调查摸底、信息核实、宣传教育、测算评估、税收催缴等工作,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提供漏征漏管的业户信息,重点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协助税务部门对已办理登记但申报不实的业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和催缴;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无证无照业户的工商登记工作;协助电力部门安装预付费电表、创新供电方式工作。
(二)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积极参与各村的税收清理整治工作,受理群众涉税举报案件,印发相关宣传资料,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对违规的业户进行严厉处罚,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依法清缴,强化基础信息的档案管理,汇总、收集、整理、科学利用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做好税收清缴工作。国税、地税两部门要加强合作,互相传递有关涉税信息,确保清缴效果。
(三)镇工商分局: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业户必须携带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地税)进行核查,并查看上一年各项税收的完税凭证,加大清理无照经营的工作力度,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四)镇派出所: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强制执行工作;要全程参与清理工作,及时处理在大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税行为。
(五)镇土地所: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不纳税业户。
(六)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全镇清理税收工作,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进行督查;按照《市税收清理奖惩办法》,明确相关的奖惩额度,对涉税真实举报者进行奖励,并对相关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七)镇法院:负责税务部门移交涉税案件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强制执行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推进税收大清理专项工作顺利进行,镇政府成立市税收大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村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将税收清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协税护税到位,稽查征管到位,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