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6 15:54: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交互式网络传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定时播放 修改草案 调整
问题的提出
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与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相比,内容修改了许多,其中草案一稿和草案二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做出了重大调整。草案一稿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和转播等问题,在播放权中增加了有线播放,同时为避免与广播混淆,将名称由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草案二稿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改回仅适用于交互式传播,而将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方式改由播放权调整,同样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这样的调整并非是单纯地回到原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从首次出现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中,到这两次的修改,都体现了立法者因技术的发展而对其进行的深入思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密切相关。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引起了国际关注。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协调。
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其前半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采用了“技术中立”的立法方式,即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传播作品,都应受到作者专有权利的控制。
我国司法实践也表明,需要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法。比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原告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和张承志六位作家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www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认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应当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经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无法可循。一审法院最后依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等方式”,即兜底条款,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定义直接来自WCT第8条的后半句,表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2001年的《著作权法》来看,被告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学者指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交互式传播”。这种“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受众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二是这种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其对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并未完全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问题,如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定时播放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判决结果不尽一致。
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电视软件,节目表,按照节目表规定的时间定时播放节目,使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网络电视软件在线观看播出的节目。
(一)观点一:未经许可的定时播放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许可的定时播放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在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成功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时越公司通过互联网定时播放权利人的32集电视剧《奋斗》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公司辩称,其对《奋斗》的使用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使用范围,因为网络用户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奋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网站定时播放的那一集。
一审法院认为,只要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法律并未规定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者才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虽然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不能够获得《奋斗》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内容,但却能够获得网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内容。因此,北京时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认为,互联网用户通过悠视网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内容,即使悠视网的播放方式系定时定集播放,悠视网未经许可的在线播放行为亦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观点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构成对何种权利的侵犯,因现行《著作权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最后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兜底权利”。
如在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影片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时越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时越公司在其经营的悠视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霍元甲》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该网站确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上观看和下载涉案影片《霍元甲》。法院认定被告北京时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安乐影片公司对该影片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下载、传播的权利,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认定被告侵权。
二审中,法院进一步解释了应对“定时播放”适用“兜底权利”的理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是“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即网络用户对何时、何地获得特定作品可以主动选择,而非只能被动地接受传播者的安排。本案中,“悠视网”提供的是对涉案电影作品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网络用户只能在该网站安排的特定时间才能获得特定的内容,而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该种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限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因该种行为亦不能由《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所明确列举的其他财产权所调整,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调整的范围是正确的。这是法院继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后再次适用“兜底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进行调整”。此外,网络环境下的直播行为和转播行为,由于其不具有“交互性”特征,同样不能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调整。
著作权修改草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
为了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直播和转播等问题,草案一稿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方式,表达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中已出现的问题,但仍有问题值得探讨。
从草案一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将交互式传播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是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基础上所做的扩张,“信息网络环境”可以理解为计算机互联网环境,这样的界定与当前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不能同步。
首先,信息网络除了计算机互联网以外,还有其他网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信息网络定义为“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其次,交互式传播并非只在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才能实现。如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中,电视机用户除了能够接收电视台按照预先安排好的节目表播放节目外,还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喜好个性化地选择电视台近一周播放过的节目。该公司提供的这一技术,符合“交互式传播”的两个技术特征,即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经过自主研发,推出了数字广播服务。数字广播打破了常规的按照节目播出时间收听节目的模式,利用数字信道,将大量的节目下载到数字广播接收器“听立方”内,实现广播错时收听,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喜欢的节目也可收藏起来反复收听。这种数字广播也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
再次,“三网融合”即“三网合一”,已经成为发展趋势,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将趋于一致,网络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将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草案二稿对草案一稿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表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同时将定时播放、网络直播及转播等非交互式传播方式纳入播放权调整范围。草案一稿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是以传播介质为基础,对两个权利内容的界定并不清晰。而草案二稿则以传播方式为基础,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既解决了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又能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57号,1999
2.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杨静.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9(4)
4.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4015号,2008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314号,2008
摘 要 网络的交互性使网络传播的角色定位模糊化,网络的亲民化要求网络传播的形式必须多样化,信息在网络环境下遵从 “裂变式传播”模式。大众化的网络传播应改善自身的传播语言、丰富传播形式、密切联系实际,提升大众化传播效率,扩展大众化传播空间。
关键词 大众传播;大众化;网络传播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012-03
1 网络传播的特点分析
近几十年,计算机的普及化使整个世界都进入了由互联网带来的电子信息新时代。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和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等一般意义的电子媒体,成为人们较为常用也是最为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近几年来,网络的Web2.0应用模式不论在其功能性和影响力上均大大超越了传统的Web1.0应用,是一次互联网技术从核心内容到外部应用的“暴风式”革命。作为世界信息产业第二大国,中国的网络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截止于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总计4.85亿人,稳居全球第一;域名总数为786万个,网站数达到183万个[1]。以上数据表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势头良好,具有庞大的发展潜力。
21世纪的网络发展,尤其是Web2.0应用技术日益走向成熟的今天,传统媒介的传播角色定位、信息传播方式、信息传播效率等都在不断地接受挑战。网络作为一种更能体现技术性和时代性的传播媒介,具有了不同于一般传播媒介的新特点。
1.1网络传播的角色定位模糊
最早的人际传播是“点对点”式的双向传播,主要通过对话实现;由传统传播媒介承载的大众传播是“点对面”式的传播,也称“独白式”单向传播。在“独白式”传播过程中,传播的主体和客体具有鲜明的角色划分,传播者只是传播信息,受众只是接收信息。网络传播使传播的主客体出现了新变化,即传播主体由单一的讲述者、灌输者向讲述与被讲述、灌输与被灌输二元角色转变;传播客体也逐渐具有了双重角色,即在第一次传播过程中扮演了倾听者的同时,有可能马上转变为第二次传播的传播主体,网络传播过程中传播主客体的区分标准由此模糊。例如今年6月微博热炒的“郭美美炫富事件”,最早就是由于郭美美以“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在个人微博上炫耀奢饰品和名车而受到网友们的广泛“围观”。网友利用微博将这一消息转发给自己的“粉丝”,“粉丝”再转发给“粉丝的粉丝”,一时间网络上到处可见 “郭美美炫富事件”的新闻及最新进展。以此事为例,参与其中的网民很难明确定位自身在整个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具体身份,因为每一个传播主体都是上一次传播的客体,而每一个传播客体又由于转发这条新闻而马上转化为传播的主体。可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每一个网民都是传播者与受众的统一体,打破了“点对面”式传播的鲜明角色划分。
1.2网络传播的方式更加综合
电子媒介产生以前,人们都习惯于早餐时在报纸的文字版面中搜寻自己感兴趣的新闻和信息。电视普及后,虽然开始运用图像、声音等传播手段,新闻仍然是通过单向的、“独白式”的方式传播给受众。真正把文字、图像、声音等手段有机结合的双向化传播方式是由互联网实现的。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整个世界进入了不同于以往的加速发展阶段,现代人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个人时间被不断压缩。因此,人们逐渐侧重那些能在更短时间内传递更丰富信息的传播方式,对文本语言的依赖性逐渐减弱。互联网的普及使我们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日趋图像化和视觉化,促使信息的传播方式由原有的文字一元主导向文字、图像、声音多元结合的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图像甚至超越了文字,成为网络传播更为重要的传播手段。这点符合美国学者W.J.T.米歇尔的“图像转向”理论,即“图画在图像转向中摆脱了被社会编码、被符号学解读的被动地位,与语言平等,可以反过来影响创造,影响我们的思想,建构社会,或者藏在语言身后[2]。”
1.3 网络传播的效率大幅提升
传播主体和传播客体的即时转换使得“裂变式传播”模式统领了当今的Web2.0时代,信息传播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高。不同于传统的“点对点”或“独白式”传播,“裂变式传播”使信息传播方向遵循原子核裂变般的“多重放射”轨迹,使同一信息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传播速度明显加快,能在极短时间内将信息的影响力扩大到极致。这种效应鲜明体现于微博、SNS社交网络等即时互动应用平台上。以微博为例:如果其“粉丝”数超过百万,那么它的影响力就可以媲美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以往经过精心编写与筹备后才可发出的信息现在通过“动动手指”就可以散播给同样数量的受众,可谓是信息传播效率在质上的飞跃。
1.4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特点突出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链接
一、网络数字技术的产生促使立法变革
现如今,“互联网+”成为新兴飞速增长新模式,互联网作为载体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新兴的数字技术不仅大大减小了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距离,同时也不受时间限制,为人类活动创造了新的空间。传统的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中发生了剧烈的变革。因而,低效、速度慢、传播范围窄等特点的传统传播模式逐步被新模式所替代,被人们所接受并以飞速发展。
网络作为新型的传播介质也不免带来了较多问题。因互联网传播具有高效性、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将作品数字化一遍迅速的传播,使得较多的公众更方便的获取。但作品一旦在网络中公开,在网络传播的空间下,作品的权利人却难很难对于其进行把我。未经授权的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
现如今的生活方式和认知因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同样,著作权制度也因此进行了变革。所以,对于新型技术的发展与研究,必须进行正确而且合适的应对,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适应。更好的将制度与技术进行配套,从而充分的保护知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技术社会的良好发展。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立法及理论基础
因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二者相结合,所以运用网络进行传播信息的行为自然而生出相关权利。网络著作权作为代表性权利,其关注度与日俱增。信息网络传播权首次作为独立的权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可以从定义理解到两层方面意思:第一,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必须经由权利人自己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第二,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在法律许可之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利属性、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同样也是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的标志。2013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也扩大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但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必然对版权保护制度产生强烈的冲击及影响。通过具体判例中不难发现立法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技术的发展,其滞后性、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网络链接的责任认定不明
网络连接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出的一种技术,本身是提供互联网用户访问远程资源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中不同的连接拥有着不同的连接效果,却不能一概而论的判断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何种情况下删除链接和恢复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只是对什么情况下删除链接,什么情况下恢复链接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链接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没有详细的规定,也未对建立链接的服务提供者进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网络链接提供者因为只提供链接技术服务,由于我国较常用的连接方式包括正常链( 一般链接)、纵深链、埋置链和加框技术。因链接方式的差异化导致发生了较多的法律纠纷,难以把握链接中具体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依据网络链接的不同方式,判定侵权的内容与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特征不准确
之所以在判定网络链接是否侵权时存在差异,不仅因为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构成要件,更因为在制度中并没有很好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与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源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但是仅仅是粗略的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既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并不能充分的结合网络作品及其传播的本质特征,这使得相关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表述中,它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唯一的特征。学界较多的观点是将这一特征归纳成“交互式传播”,但例如网络短信等并不符合此项特征。再有,使用者在网站中进行浏览时对于网站广告也无法进行控制,使用者处于被动状态。因此“交互式传播”并不是唯一的传播方式,相比字面上理解的“通过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更加狭窄。现如今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如若继续按照原有的定义进行权利保护,无法将较多的传播方式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相对应的司法实践则会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将会特别凸显出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将凸现出来。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缺失
之所以需要平衡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区分确定网络连接的责任。然而这种平衡能够更好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通过加强对技术和权利管理进行保护,也同时赋予权利人应有的网络传播权,但是未曾对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进行合理解释。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虽然出现在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第6条至第10条,但合理使用原则仅出现在较窄的范围内,并未包含有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原则,因此尚未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中的这种缺失,无疑会造成利益的倾斜化,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无节制地在网络上蔓延。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和修法中,结合当下网络环境中传播的特点,为了更好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以便与权力限制制度相吻合,达到更好的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效果。
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不足导致各地法院对于制度的理解与司法实践出现差异,尽管《著作权法》中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但相应适用则不免显现出局限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则已出现一段时间。但是,我国立法的进程需要紧随技术革新和国际法制发展,立法缺失的问题需要进行明晰界定。
(一)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范围,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为了更好的确定合理使用范围,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应增加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摘编已经在报刊、书籍、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此外,在权利人进入网络公共社区以及开设个人门户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其他网站的转载和摘编,就应该视为默示许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非营利性传播。当然,使用者必须尊重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
(二)根据信息网络链接方式的不同,区别信息网络设链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在签订作品使用的具体网站应当在链接技术上设置某一具体限制,以保护作者的传播权利。即网站设计链接应当限制其只局限于作品主要信息的链接。以上要求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既注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利,也要考虑民众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表现在互联网上,就是尽可能给信息交流以较宽松的环境。一个作品的作者有权考虑如何尽可能多地获取报酬,但也应当考虑一个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国家立法,应适当允许网络有文摘性质的链接刊登,允许通过链接全文浏览,但不付报酬不得下载。当然这里所指的都是一般性网络链接,如果网站进行的是深层次网络链接,则应当认定为侵权。(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加强政策监管
根据国务院直属部委机构的职能划分,国家将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分别交给工信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管理。由表1可以看出,在IPTV的监管方面,国家广电总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关于节目制作和运营方面的监管,对IPTV的发展影响重大,随时都有可能出台新的规定,影响整个IPTV的发展。
1999年,国务院就明确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要“继续遵守电信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的分工”。按照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 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规定从事IP电视、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9号令)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05年5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从即日起对全国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单位进行清查,符合申请审批条件的需报送国家广电总局,未获批准的停止违规开办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开始整顿IPTV市场。
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IPTV业务的经营需要办理四张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证、移动增值业务许可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发放,提高了IPTV业务的准入门槛,同时政策的监管也在加强。
增强跨行业
合作运营
2005年,广电总局正式发文,将首张IPTV新牌照发给了上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中国电信及中国网通与上海文广合作,在广东、上海、辽宁等地进行了商业化运作; 2005年年初,长虹与中国电信签订IPTV战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IPTV领域的合作意向,展开从IPTV终端到渠道的全方位合作; 2006年,中国移动和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卫视)签署战略联盟协议,中国移动与凤凰卫视将在内容、产品、服务和应用的开发和推广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
在2005年年末,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就纷纷开始集中发力,开展IPTV相关的设备测试、网络建设招投标、业务试点与商业试运行等一系列的活动,中国电信启动了5省市17个本地网的IPTV试点,中国网通也宣布将IPTV试点城市从1个扩展到20个。同时两家电信运营商也积极筹备与获得第二张IPTV牌照的央视国际进行合作。
在跨行业合作运营方面,电信与广电都拥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电信运营商的优势在于技术先进,已有的网络设施完善,已形成全国性网络; 资金比较雄厚,有完善的公司运作机制,各省公司拥有决策权; 宽带用户基础比较大,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拥有处理交互式媒体的丰富经验和运营经验。
同时,电信运营商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目前宽带技术存在速率低、带宽小、出线率不高等缺陷,无法满足大规模IPTV业务需要; 网络上支持组播协议的路由设备数量有限,开展直播业务复杂; 缺乏视频内容资源和媒体运营经验,没有取得IPTV牌照; 无法提供高度清晰图像的编解码格式。
与电信运营商相同,广电的优势在于: 其主管部门是IPTV的主要监管部门,可利用国家对数字电视普及的政策助力; 拥有丰富的视频内容资源、视频制作经验和媒体运营经验; 已有有线电视用户基数巨大,网络带宽资源丰富,很容易开展直播业务。劣势则在于: 现有的电视传输网络主要采用HFC网络,单向缺乏交互性; 基础传输网络没有形成,没有完整的省级运营网络,各地各自为战; 缺乏相关辅助内容和交互式内容的制作和运作经验; 现有业务体系不完善,服务比较单一等。
互联网视频
渐成气候
目前,互联网视频行业在我国正处于激烈竞合与规范化的阶段,市场格局未定,发展较早的视频网站对流量的吸引能力越来越强,但绝对的市场领导者仍尚未确立。更多的视频网站处于低层次的运营,知名度低、用户量少、盈利模式单一、缺乏对视频用户和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由于各网站提供视频服务的同质化程度高,兼之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变数,互联网视频运营商难以出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网站,仍将维持目前的寡头竞争格局,但竞争形态已逐渐明朗化。
当前互联网视频运营商主要划分为四类企业: 视频分享网站、视频点播/直播类网站、P2P播放平台,以及视频搜索企业。内容提供商在互联网视频产业链中处于中上游,是视频行业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目前,视频网站的内容提供商有以下几大来源: 传统的电视台与影视公司、唱片公司,专业的视频制作公司或个人等,对视频网站来说,网民原创内容也是其视频内容来源的重要途径。目前,一部分传统媒体内容提供商开始涉足网络视频平台的组建与运营,视频制作公司也开始进入视频点播领域,内容提供商向视频运营商转化的一体化进程明显。
而目前电信运营商介入互联网视频业务领域的趋势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直接与电视广播媒体等主流内容提供商合作,利用电信运营商在网络方面的优势构建业务平台和应用,由内容提供商提供内容开展全方位的互联网视频业务合作; 另一种是以中国电信为代表,与互联网视频运营商进行视频分享方面的合作,电信运营商提供网络资源、存储、以及已有的宽带用户资源,由视频运营商提供应用和内容,通过品牌层面的合作共同拓展互联网视频业务。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传统电信运营商的逐步介入,用户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会更加增强,互联网视频作为重要的互联网业务将会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宽带用户的不断增加,视频质量将会不断提高、视频播放终端将会更加丰富,而互联网公司和传统电视媒体的广泛合作,将使内容资源更加丰富。
新媒体整合成趋势
传统媒介将充分利用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主动或被动地谋求多媒体化经营,以求实现自身和依托于网络的各类新媒介之间的整合,这其中包含传统电视机构利用IPTV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视频多业务应用,传统报刊机构形成报业集团发展互联网网站经营。
新媒体主要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各网站,充分利用自身在传播渠道上的优势,发挥自身多媒体性、强互动性等先天性的长处,通过整合获得采访报道权,以及内容渠道上的突破,以摆脱传统媒介内容控制。
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整合趋势可以看出,目前媒体整合发展到了更深入的层面,即媒体的组织结构性融合,这种组织结构性的融合使同一个传媒公司或者集团旗下同时拥有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网络媒体等多种媒体形式。各类形式的媒体在统一的发展目标之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容的共享,这些媒体平台之间能够分工协作,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获取利润。
组织结构性融合的实质是不同的媒体之间所有权的整合,不再仅仅是各类不同形式的媒体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分工协作。整合后的媒体融合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特色和优势,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以网络作为载体平台和发行平台,最终通过各类不同的多媒体终端设备呈现出来各种媒介形态。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route of transmission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involves a series of new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limit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保护;合理限制;公共利益
Key word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copyright protection;reasonable limit;the public interest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8-0205-02
0 引言
网络和电子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产生的权利。作品中蕴含着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思想智慧的结晶。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作,提高国家的软实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成了作品传播的重要的传播途径。然而通过信息网络手段侵犯著作权也不同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限制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知识产权法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决于其能否动态的保持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指导下,著作权人也应该相应的被赋予一定的义务。当权利与义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权利的保护,对于侵权的追究才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1.1 概念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①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①该行为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的提供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而不需要是否有人实际进行下载或浏览的行为。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所谓“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指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版权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传播环境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环境下,既可以在线阅读、观看作品,也可以下载复制作品。二是传播对象的广泛性。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三是传播方式的交互性。这种“双向的选择”,“双向的互动”是对传统单向传播信息的巨大革新。
1.2 为何要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而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复制传播的控制则越来越弱。著作权人很难知道其作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被非法上传,复制,或者下载使用。对于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世界中的权利遭受损害在现实中的版权也因此而受到损失。这极大的降低了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看来对社会文化的发展,对社会的整体进步都是极其不利的。
2 对网络信息权的合理限制
2.1 平衡利益之两种不同的观点 ③培根有句名言,“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正是通过传播和适用使知识能够自由的传播和自由的使用,这是在当今社会中政治民主和个人选择的基础。④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追求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对著作权人过分的保护,那么会造成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违背了鼓励智力创新的社会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作者权利的损害。
⑤目前学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市场范式,这种观点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可获得利润的市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这种做法对著作权人给予极大的保护,但其会产生的负面后果是对知识和信息的变相垄断,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种观点是接近范式。这种观点更侧重保护公众的利益。在网络空间公众同样具有合理和正当接近作品的权利,这一接近权利表现为在一些情况下使用和传播作品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是用户使用他人知识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识的自由。
作者在创造作品的时候也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进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可能在没有相关历史背景和文化积淀的前提下就能凭空进行创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间接的收到别人作品的影响。如果对知识进行垄断,那么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整个民族的文化建设将是毁灭性的灾害。
2.2 合理使用 如何权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决定着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向。法律为权衡这一关系,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⑥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的一个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作者的权利扩张到网络,这对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有权利就有义务。为了平衡公众的利益,法律应该相应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然而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实施。公众为了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阅相关的电子资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学生为例,学生查阅资料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学习电子图书馆,由于不同学校购买的数据库不同,其学生所获得的信息就会存在差异。如何处理好公益电子图书馆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对于图书管的合理使用是这样规定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然而,图书馆的功能并不仅是用于陈列或者保持版本,图书馆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让公众享受共有的资源。著作权法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远远不能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
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某领域资深学者作品的数据库,学者以加入数据库作为一种荣誉,国家或社会可以对这样的项目给予资助,数据库免费向公众开放,这样使得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这样的做法可以尝试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出网络环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2.3 法定许可使用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另一个限制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⑧所谓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⑨北大法学院韦之教授认为法定许可制度的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为一种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五种包括编写教科书,转载报刊等情形。法定许可使用可以促进作品的传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时也可以打破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不合理垄断,方便公众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许可使用存在着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虽然规定转载其他人的作品应该支付使用费,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使用人不知道向谁付费,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随处可见的转载,复制和粘贴严重损害到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同时从长远看来,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法律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是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那么这样的规定反而使著作权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实。法定许可制度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他们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又谈何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对于社会公众,出于对知识和文化的尊重,应自觉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且从长远角度看,这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
3 结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属于著作权人的新的权利。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和限制,在当今社会对于著作权人和公众而言产生重大影响。而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体现着法律的最高精神,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只有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最大程度的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离开了社会实际,法律也失去了生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正,更好的平衡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达到动态的平衡。即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能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注释:
①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②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③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④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⑤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⑧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0.
⑨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9.
参考文献:
[1]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69.
[2]斯伟江,詹毅,袁洋,吴斌鹏.《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法律出版社.
[3]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增订版:220.
[4]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6.
[5]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会科学,2006,(11).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关键词]受众 角色 主动 匿名性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
2008年11月份的猫扑大杂烩和天涯论坛等社区差不多整月充斥着一个话题。那就是“南昌大学的50美女图”。11―12月份在百度风云榜。排在“今日上升最快Top50”第一、“今日搜索量”达10100多次。遥遥领先于其他关键词的同样是“南昌大学50美女图”。
在经过一系列的网络传播之后,“南昌大学50美女图”成了在全国网民中热议的一个话题。在随后的事件调查中,笔者经过走访调查得知了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过程。事件的起因是南昌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女生出于自我娱乐的目的,在校内网上了原始资料(即一组南昌大学漂亮女生的相片)。随后"50美女图”的相关信息在短期内被众多校内网网友争相欣赏,并被一些好事者转帖传阅,之后在众多网友的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下“南昌大学50美女图”越传越广,不断占据各种搜索排行榜的头名。在整个信息传播中,“50美女图”的资料也被知情者不断地丰富,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等私人资料也被知情者更新,这样越来越完备的资料让“南昌太学50美女图”成为了轰动的话题。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这一网络事件的传播路径我们不难看出,这个点击率超高的网络事件并不是传统的由传播官方所进行的传播,甚至是在没有记者参与下而完成的网络事件,在传播中的信源信宿都是网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众。这一事件也最能体现出受众的角色特点。
一、受众的概念
受众,指的是一对多的传播活动的对象和受传者。简而言之,受众指信息传播的接受者,包括报刊和书籍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影电视的观众。第四媒体网络和第五媒体手机的兴起使得受众的范围越来越大了。
在早期的大众传播学研究中,不少传播学者认为受众实质上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受众在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面前是被动的、缺乏抵挡力的。代表理论有“魔弹论”、“皮下注射论”等。但是随着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手段的不断进步,随着对受众研究的发展,传播学者们发现受众并不是单纯被动的接受者,受众的需求使媒体扩充内容来满足,受众的角色转变开始受到重视。
真正实现从传者中心论到受众中心论的转变是在20世纪60年代。受众中心论的研究者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媒介是被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受众本位意识论。施拉姆曾这样解释:“受众参与传播就好像在自助餐厅就餐,媒介在这种传播环境中的作用只是为受众服务,提供尽可能让受众满意的饭菜(信息)。至于受众吃什么,吃多少,吃还是不吃,全在于受众自身的意愿和喜好,媒介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这个理论假设的中心是受众。它主张受传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的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人们使用媒介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和愿望。”
网络传播是一种点对点的双向或多向的交互式传播方式,是人通过机器与他人的实时互动与交流。网络传播中受众的被动地位被消除,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可以主动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息的内容,通过网络与信息者对话,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节目的制作过程等等。网络中的受众不仅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与提供者。总之,受众的概念在网络传播中发生了变化,它是指网络传媒的使用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也包括信息接收者。
二、网络受众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形成的角色特点
互联网造就了一个新的信息空间。网络传播是来自不同终端的、数字化了的人脑思维的交流与互动,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主体之间的互动。网络传播中的人具有极强的个体性、自主性和参与性,而主体之间以网络为共同载体,通过其对信息的传递实现意义上的共享。与传统受众相比,在网络新闻传播活动中,网络受众具有信息时代鲜明的印记,体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事件的发展演变体现了网络受众“个性化”和“互动参与”这两个主要的角色特点。
(1)网络受众的个性化
在传统媒体中,受众是一个“规模较大”、“分散异质的”概念。而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受众作为一个“个体”存在有了意义。网络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介“点对面”的传播方式,使“点对点”的传播成为可能。网民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所想接受信息的内容。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了可能性。面对海量的网络新闻,网络受众具有主动权,表现出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独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新闻。新闻的传播也由传统的报社“送出”新闻。转化为网络受众“拉出”新闻。网络受众依靠网络这个交流平台。追求在群体面前将自己的优势体现和个性表现。比如网友常常会提出个性的观点,发表独到见解的帖子,并以帖子被大量回复为“荣”。“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源头只是一名在校生无意在自己的网络空间上公开了部分照片。而后众多网友对这系列照片进行发帖评论,彰显了网民的个性化。帖子的不断刷新和增多,网民各种各样的评论在这一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同样体现了网络受众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可以说,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使满足对网络受众的个性化需求成为可能,也成为一种必然。
(2)网络传播下受众充分发挥互动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受众不仅可以摆脱对媒介的依赖从而主动、自由地从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且可以适时由接受者身份转换为传播者身份,实现受众在传播过程中应有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而这在传统媒介传播中是被长期剥夺和忽视的。在传统媒介中,受众往往扮演接受者和旁观者的角色,传播者在传播活动中拥有强势。然而在网络传播中网络受众更多的是能动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需求和发表意见。网络独特的即时交互性,使网络受众拥有了在网络上的话语权,传递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在对“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进行转载过程中,他们将自己搜集的最新资料。如QQ号、专业、年龄等内容进行更新,“50美女图”的资料就像雪球越滚越大。网民之间通过评论、回帖、留言等交流形式形成网络舆论,影响着网络媒体。网络传播中的信息可复制性也使
得受众更容易发挥互动性。“南昌大学50美女图”在网民阅览之后。被部分受众复制、粘贴,放在不同的网络论坛和社区中,作为一个新的网络新闻存在。围绕“南昌大学50美女图”这一网络新闻而产生的人际互动交流、辩论和思考,成为网络传播的热点,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使他们表现出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网络受众的能动平等参与意识越来越强。
从“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我们可以加深受众这两大角色特点的认识理解,网民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展示的相片,却被众多网民争相转帖,传播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受众的“个性化展示”和 “主动地参与互动”,那么“南昌大学50美女图”将不会像现在这样能引起网民轰动,而仅仅仍是在南昌大学学生校内网上存在的一些相片而已。
三、受众角色引起的道德思考
“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是一件由网民主导的网络事件。而同样更是一件典型的网民道德缺失而引起的网络事件。“南昌大学50美女图”的私人资料(相片、生日、专业、班级、电话、寝室号)的外泄,给她们带来了很多生活上的麻烦。网络传播道德的缺失该如何正确认识,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民道德缺失主要是由网络受众的匿名性所直接导致的。匿名性使网络受众的身份不需要明确和认知,网络上受众的参与只是一种符号,网络传播中身份的隐匿。使人们能够抛开各种局限,创造并扮演自己所期望的角色。这种虚拟角色不受身份及环境的影响,并且完全遵从于个体的意愿。这一匿名性导致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失去了作用,进而出现种种失范行为,最终会对网络传播条件下的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络的虚拟匿名性特点对受众心理、对受众之间的交流互动、对网络传播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网络传播中受众可以虚拟身份,且彼此之间没有面对面的接触,这便使得匿名性心理的发生机制得以存在,网络受众之间互动,也许互动机会仅此一次,但由于受众人数众多,每个人都追求自我满足,再加上网络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网络受众能根据自己的心情、自己的喜好去编辑网络新闻发表在一些论坛或者是贴吧或者是新闻社区中,很容易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出现各种帖子。“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就是由于匿名性的特征,众多网民发表各式观点,才由简单的相片发展为有众多跟帖的热帖,甚至演化热点网络事件。
日常的社会交往,我们通常是在获悉或者熟知对方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身份的确认。然而,现阶段的网络传播多是一种“虚拟”的文字交流,受众的真实身份被符号所代替,匿名心理的作用造成了受众社会身份的隐匿与社会角色的虚拟,这就使得道德约束失去了根基与权威,因而,网络传播进入“失范”状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南昌大学50美女图事件”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关键词:Flash课件;矢量图形;脚本设计;素材
中图分类号:TP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2)02-0448-02
在互联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Flash的出现在很大程度改变了课件制作的格局。它作为一种创作工具,能够创建演示文稿、应用程序和允许用户交互的内容,能够将图片、声音、视频和特殊效果集成其中,构建成包含丰富媒体的应用程序,很适合新型课件的要求。它与传统课件制作软件(如:PowerPoint)相比,具有显著优势。
1 Flash课件的优势
1.1师生交互能力强
交互性是Flash区别于PowerPoint的最大优势。由于PowerPoint制作的课件是将独立的幻灯片组合起来形成演示文稿,然后逐页顺序演示,或者利用按钮跳转演示来完成教学内容,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交互性不强。而Flash中带有丰富的ActionScrip代码,能够向文档中的媒体元素添加交互式内容和逻辑关系,通过编程进行控制,根据用户的操作和其它情况实行不同的工作方式,在课件制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度,进而提高课件的交互能力,避免学生课堂听课中只能被动地看,而不能互动参与的尴尬。
1.2具有立体的框架结构
Flash把整个课件元素分布在舞台上,根据不同的对象需求,构造不同的图层,使整体结构更立体更有层次感,然后通过程序控制它们在时间轴范围内逐帧播放,使表达的内容更加丰富形象。
1.3绘图、动画功能齐全
Flash中提供了一组完整的绘图工具,从创建图形到色彩渲染一应俱全,并且能够轻松的将其它媒体元素导入Flash文档,加以利用。另外,它还有丰富的动画功能,通过使用关键帧、图符和各种动画操作,可以随心所欲地设计出高品质的动画,这样可以使枯燥难懂一些知识生动的展示在学生面前,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接受和掌握。
1.4便于网络传播共享
在Flash中广泛使用矢量图形技术,由于矢量图形是以数学公式而不是大型像素数据集来表示的,所以与传统的位图图形相比,矢量图形需要的内存和存储空间很少,表现在课件文件上,相同内容的Flash课件比PowerPoint课件要小的多,但效果并不逊色。另外Flash运用流式播放技术,能够在保证动画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一边下载一边播放,还可以利用丰富的Internet应用程序,实现Internet显示和操作远程存储的数据,非常适合网络传播和共享。
1.5不受播放环境限制
完成Flash课件的制作并后,会创建出一个压缩版本文件(.SWF),可以使用Flash Player或任意播放器播放,也可以在Web浏览器中直接播放,不受播放环境的制约,便于交流使用。
由于有了这些优势,Flash课件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教学中,但是要制作出高质量的Flash课件并不容易,除了考虑Flash自身技术上的要求外,还要根据学生情况和课程特点去把握教学规律。要制作出优秀的Flash课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2优秀Flash课件的整体设计思路
2.1教学设计科学合理
一个好的Flash课件应该以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在教学设计中应兼顾老师、学生、教材、课件这四个要素,努力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1],而Flash课件作为一个辅助教学的手段,要根据学生的情况,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确定本次课程的教学目标,科学的从课程导入、重点难点分析、交互式环节处理等方面合理的设计学习情境,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协作探索和完成知识建 构,从而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
2.2脚本编写细致入微
细致的脚本设计是Flash课件制作的关键因素,是课件制作最直接的依据,这个环节能将教学设计和课件制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教学设计的要求,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人机界面的布局、媒体元素的表现、菜单导航的引导、画面色彩的搭配等等方面,都要详细列出,使其成为Flash课件制作的精确图纸。
2.3素材资源提炼整理
素材是Flash课件中的基本元素,课件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使用的素材质量和丰富程度,运用好素材,既可以提高课件的制作效率,又可以增强课件的表现力。因此,平时就要多做素材的搜集和整理工作,避免需要的时候手忙脚乱。素材的搜集,一方面可以直接从Flash自带的素材库中提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光盘、影像资料等渠道获得。对于不能直接使用的素材,要用图像、音频、视频处理软件处理,截取符合设计意图的部分加以应用,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持素材与课件风格的一致性。
2.4制作流程科学流畅
要提高Flash课件制作的效率和效果,在具体进行制作的时候要合理的安排制作的流程。先确定在Flash课件制作时要执行哪些基本任务,再创建并导入媒体元素,如图像、视频、声音、文本等,在舞台上和时间轴中排列这些媒体元素,以定义它们在Flash程序中显示的时间和显示方式,根据需要,对媒体元素应用特殊效果,然后根据情况编写ActionScript代码以控制媒体元素的行为方式,包括这些元素对用户交互的响应方式,再测试Flash课件,确定它是否按预期方式工作,并查找其构造中的缺陷,改正后不断进行测试,直到没有问题为止,最后将FLA文件为可在web页中显示并可使用Flash Player回放的SWF文件。
2.5表现形式简约艺术
用Flash课件教学时,学生接受信息的主要渠道是视觉刺激,因此画面应符合学生的视觉心理。画面布局要突出主体对象,同一画面中出现对象不宜多,对象的图形要简约化。同时,色彩数量不宜太杂,要搭配合理,尽量有一定的美感。在制作的动画中,对象的连续运动要流畅,无拖沓。另外要减少文字的数量,可以用表格、图形等对象代替,过多的文字阅读不但容易使人疲劳,而且干扰学生对课件中知识的感知。
Flash课件制作是一个细致的工作,一定要静下心来,在掌握它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操作方法的基础上,耐心的按照设计脚本进行制作。
一、媒介运用对档案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
(一)拓展了档案公共服务方式。近年来大众传播媒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媒介在档案领域进行运用,有效的实现了档案信息的传播扩散。当前传播媒介开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档案部门服务方式也开始向现代媒介在内的多种形式拓展,充分的借助于媒介对档案信息加工、处理和传播利用,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档案部门开发的水平,而且能够更好的向社会提供综合性档案服务,使档案公共服务方式向多样化方向拓展。
(二)提升了档案公共服务用户满意度。在档案工作中,需要以档案信息和档案用户之间的关系作为前提来开展档案服务,长期以来我国档案用户在获取档案信息时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因此在现代信息传播媒体在档案公共服务中运用,有效的改变了档案服务者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公众作为档案信息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是信息者、传播者,角色上具有可换性,因此在档案公共服务中运用传播媒介,能够有效的提高档案公共服务的个性化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提升用户对档案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三)扩大了档案公共服务影响力。媒介在传播信息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且影响力较大,在开展档案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快档案产品的开发,充分的运用多种媒介来实现档案产品的有效传播。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广泛传播,使档案信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有效的体现出档案公共服务的社会价值,增强档案公共服务的影响力。
二、档案公共服务的媒介运用策略
(一)运用大众式媒介实现档案公共服务社会化。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档案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充分的运用大众式媒介平台,将档案信息向社会大众进行传递,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目前大众式传播媒介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利用电视将大量档案信息更直观的呈现在社会大众面前,提高传播效果的直观性和感染力。利用广播、报刊等方式来为社会大众提供档案服务。通过运用大众式媒介能够对档案信息受众带来更强的冲击力和感染力,使档案信息传递的更为深入和广泛,确保档案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实现。
(二)运用针对式媒介实现档案公共服务个性化。档案公共服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运用传播媒介向公众传播档案信息,关注各特定领域公民的信息需求,面向目标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深层次的服务,实现档案用户与媒介的匹配。一方面对特定类型的档案用户采取与之匹配的信息传播媒介进行信息的传播服务,另一方面选择的传播媒介也应面向与之相匹配的档案用户进行信息的传递,以提高档案公共服务内容、档案传播媒介与档案信息利用者间的契合度,从而实现广大公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如印刷型传播媒介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档案编纂产品,利用者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类印刷型传播媒介也应与较高文化水平档案用户匹配。声像型传播媒介对利用者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对于一般的以休闲为目的获取档案信息的用户,可选择这一媒介。
(三)运用交互式媒介实现档案公共服务双向化。通过具有交互性的网络传播媒介实现档案公共服务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档案信部门可以及时获取公众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公众的需求进行信息的二次传播,公众也能随时传达自身的信息反馈需求,使档案公共服务实现传播者与受众的双向信息传播,增强了传、受双方的互动交流,使档案信息的传、受双方具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参与性。如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档案网站,公众不用再亲自到档案馆,可通过直接登录或其他方式链接到档案网站查找信息,而网站可以提供多种便捷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增强公众对信息反馈的参与热情,公众可通过留言、电子邮件、网上调查、网站论坛等途径与档案部门沟通。在交互式的网络平台,公众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疑问,档案部门即可对公众的需求作出迅速及时的反馈。这种开放网络媒介的便利性增强了公民获取档案信息的积极主动性,公民同时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递者,主动对信息进行自我传播,从而扩大档案公共服务信息传播范围和影响力。
(四)运用合作式媒介实现档案公共服务效益化。在档案公共服务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的降低档案信息传播成本,实现档案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则需要充分的与各种媒介进行合作,确保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传播。可以通过参与媒介产业价值链、借助媒介对市场的把握,从而与媒体来共同对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制作多种形式的档案媒介产品,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感受到档案的价值,使档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另外,还可以通过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及专业和管理、制作团队,更有效的提高档案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奠定良好的基础。运用这种合作式媒体,不仅有利于档案公共服务部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在宣传过程中能够使公众加深对档案的了解,主动获取档案意识进一步增强,从而获取高效益的档案公共服务。
三、结束语
档案公共服务主要服务于社会大众,合理运用媒介来提高档案信息传播扩散能力,增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价值,使其为广大公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档案公共服务,并进一步实现档案公共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创新,确保在媒体运用下,档案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加拿大未来学家理查德?沃泽尔说,电视“一直极大的影响着我们的家庭和我们的心灵。然而,现在它的霸主地位正在受到计算机的挑战”,电视媒介以时间为维度展开其传播活动,属于线性传播,按时间顺序依次完成节目内容的播出,每个节目的图像和声音也是依照顺序逐帧逐句加以呈现,有其固定流程。这样势必造成节目内容的播出选择性差,保存性差。电视观众不能像报纸、杂志的读者一样,可以随时控制自己的信息接收(阅读)过程。对电视观众而言,线性传播的模式使电视节目过时不候;而且,收看电视节目时需要视听并用,声音影像稍纵即逝。以上两点难以适应观众收视活动的随意性与日常性。另外,观众在收视过程中难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做出选择,也无法对节目播出的全局进行掌握。电视台的节目带有“我播你看”的强制意味,提供什么内容,何时提供,都由电视台控制。
网络的出现颠覆了以往传统的传播模式,由单向传播向双向互动发展。摆脱了电视媒介线性传播模式的网络媒介,在自主选择和互动性上弥补了电视所最缺乏的东西。在流媒体技术出现之后,网络媒介也可以负载起声音和影像的传播,观众在网络上接收流媒体内容时,既可以控制整个收视过程,又可以任意调看与收视内容相关的资料讯息,从而使受众能够真正成为掌控信息流程的主体,在接受信息的顺序和时间方面将有更大的自由度,由“我播你看”的线性传播模式转变为“自播自看”的非线性传播模式。例如,电视观众要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只能在晚上l9:00或固定的回放时段收看,而网络用户却可以在任何时段收看当天或以前的新闻联播节目。电视单向传播形式的另一大缺陷就是很少有信息反馈和交流,即使有也几乎很少是实时的。而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站的人性化设计,网络上的在线交流,及时快捷的电子邮件,实时统计的网上投票,QQ等IM软件的存线聊天,BBS的随时张贴的帖子等等,处处都体现出沟通交流民主参与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新理念。套用一句广告词,就是“沟通无极限”。这样的及时反馈非常有利于电视在第一时间收集到观众的反馈意见,以便掌握节目播出的效果,根据观众的反映有针对性的做出调整和修改。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传统的电视业呈现出与网络传播一体化整合发展的趋势,逐步向数字化和网络多媒体的方向发展。数字化电视具有智能化、高清晰度、双向互动性特点,开辟了电视节目的新纪元。数字化的电视信号既通过直播卫星向全球播出,也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全球播出,从而大大扩大了广播电视原有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与广播电视网络的数据传输线路具有较大的兼容性或相似性。
因此,计算机网络从传播电视资料的角度看,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有线电视网。通过网络也可以接收到国内外的广播电视节目。而有线电视网线路也具有连接网络的功能。
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挑战和推动下,电视传媒纷纷整合网络传播的优势来扩大影响。目前,大部分广播电视公司不仅通过卫星传输节目,一般也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同步直播节目,并通过网络版节目扩大传播面和传播力度。1995年8月,美国广播公司(ABC)最早使用互联网向全球传播节目;同时,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1、福克斯广播公司(FOX)、全国广播公司(NBC)等相继建立网站,并在网上介绍或播出部分节目。而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所在时代华纳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与全球最大的网络服务商美国在线公司(AOL)I-2换股权的方式合并,这标志着广播电视媒体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校园电视台与网络结合,能够取得诸多以前没有的优势。
1、多种传播功能的综合性优势
电视节目上网,有助于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优势,克服其自身的诸多缺陷。而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的一体化整合,使广播电视传播功能取得史无前例的扩展。因为计算机不仅可以单独处理资料、文字、声音、图像、视频,而且具有综合处理音频、视频、图像、文字等多类信息的功能,实现图文视听一体化。电视曾经以同步传播声音和图像的优势,取代了印刷传播。而网络传媒集中了文字、图片、图表、动画、广播、电视等诸多功能,因此,电视和网络的一体化整合,为广播电视超越自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传播容量无限扩大
传统广播电视的信息容量只能局限在有限的时间段内,像上外新闻一天累计滚动播出的信息容量为3个小时左右,因此信息流量非常有限。而节目上网以后,突破了传统广播电视传媒线性播出的流程,使所有信息都可以同时呈现在网上,从而大大增加广播电视播出的信息容量。
3、增强传播时效
广播电视传播由于按线性流程播出,最大的缺点就是稍纵即逝。即便校园电视台的节目有较高的重播频率,这对于学习、生活、工作节奏不尽相同的师生来说依然存在诸多不便。而电视节目上网以后,节目内容能够异步传播,即所有节目内容都在线上,供用户随时选择播出,从而有效地改变了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只能同步接收、稍纵即逝的缺陷,大大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这样师生就能在他们觉得合适的任何时候收看上外电视台的节目。
4、传播信息随着网络遍及全球
原来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范围受制于发射主体的技术条件、覆盖区域的转播条件和用户的接收条件,一般情况下,覆盖区域较小,只有实力雄厚的广播电视公司才能把节目传送到更广大的区域。而通过将电视节目上传到网络以后,校园电视台的节目也可以通过网络这个方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实现全球性传播,从而可以大大加速学校信息传播的速度,让世界任何角落的任何人来认识学校、了解学校,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采用文字、印刷品等邮寄形式传播知识的函授教育,主要特征是运用邮政通信和印刷技术来实现教育过程。第二阶段:运用广播电视、录音、电视录像等多种媒体,以模拟信号传播知识的广播电视教育,特征是单向传输,主要是老师向学生传递信息。第三阶段:建立在现代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上,通过网络、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展开的远程网络教育。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社会开放性:远程教育在运行中具有传播手段多样化,不受时空、地域限制的优势。不同求知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学员不受工作、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制约,机会均等,随时随地可通过网络接受教育。(2)灵活自主性:远程教育以学员个体为中心,学员以自由学习为主,机动集中教学活动为辅。学员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体需求,将被动的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接受来提高学习效率。(3)良好交互性:远程教育授课形式以网络视频课件为主,网络实时提供答疑。教师与学员之间利用远程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教与学的循环交流互动,形成一个良好学习环境的共同体。(4)资源共享性:远程教育将各种各样优秀教师的视频课件、教学成果等收集连接起来,建立丰富、系统、详细、优化的网上教学资源库,实现各类教学资源的共享。经过多年来的深入发展,远程教育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领域的积累已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以及不断更新发展的信息与网络技术为实施远程教育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逐步成熟的多媒体技术、丰富便捷的网络资源也为提高远程教育水平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2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的比较
继续教育是续正规教育之后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远程教育以新型的教育理念加入这个行列,二者都是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包括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远程教育以成人学历教育为主。从概念上说继续教育包含远程教育,从范畴看远程教育属继续教育之内,二者都有其各自内在的发展规律和特征,但在教育观念、对象、模式等方面却有相同的特点。(1)教育观念:继续教育把培养高层次、大众化、实用型人才,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作为教育目标;远程教育把培养学员的应用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以及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目标;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跳出传统应试教育禁锢的教育思路,放弃“以教为本”,在奉行“以学员为中心,学员以学为主”的现代终身教育观念上是一致的。(2)服务对象:远程教育对有求学欲望、热情及有毅力坚持学习的社会学员敞开学习的大门,学员可以不受工作、经济、水平及地域等方面的限制;继续教育不仅针对各界精英人士开展各种高层次培训,也面向社会普通人群满足不同社会学员对专业知识和技能和成人学历教育的需求;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在服务对象定位上选择社会化,实行教育普及化,走出单一性和局限性,呈现出相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象。(3)学习模式:远程教育以校外学员个别化学习为中心,强调“以学为主”,学员按照自身需求支配学习环节,教师仅起辅导、咨询的作用;继续教育在各类成人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中,提倡学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向和形式,“以自学为主”,“以课程学习为中心”,教师主要起引导、辅助、解答的作用;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主张突破和取消限制学习的各种障碍,摒弃传统教育“以教为主”固定统一的教学形式,提倡学员可以根据适合自己的个体需求,进行灵活的、创新的个性化学习。在这种“以学为主”的学习模式上二者的操作思路是一致的。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和差距。继续教育经过数十年发展和完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共同开展,特别在高端培训和职能技术培训方面有独到之处,同时在教师、教学资源上累积丰富,教学管理经验也相当成熟,并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远程教育起步较晚,虽说在各种资源与经验上与继续教育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以新颖的教育观念、先进的网络教学手段迅猛发展,不仅在学历教育上也在非学历培训方面开拓了远程网络教育的空间。
3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的优势
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不仅在教育观念、教育对象、学习模式上有相同的特点,而且二者的教学模式及其管理运行机制等深层次的因素必然会给对方产生深刻的影响。伴随现代网络技术与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推陈出新,各种先进教育手段广泛应用,因而利用远程教育手段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进行优势结合,互相沟通,相互弥补,不仅有其必要,而且切实可行。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结合的优势可以在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3.1网络应用系统硬件条件良好,设施支撑强大
我国的远程教育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卫星电视教育系统和电信系统这三大网络资源,建立不同的网络教育平台开展远程教育(如高校各自开发的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和奥鹏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通过远程网络平台发展继续教育在硬件方面具有优势:(1)经过多年的发展,远程教育的网络应用技术得到了不断更新提升,为开展继续教育提供了良好的计算机网络支撑环境。(2)远程教育逐步成熟的具有覆盖面广、使用方便、传输速度快等特点的多媒体形式播放课件图像系统,为实施继续教育提供了辅助及利用的技术条件。(3)远程教育丰富的网上教学资源库为快速发展继续教育,扩大办学规模,实现优质资源的传播提供了强大的系统资源支撑条件。这些优势为运用远程教育手段发展继续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3.2交互式教学模式,运行手段多样化,达到个性化效果
继续教育可以运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远程教育教学模式不受时空、地域的限制,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确立以教师为主导、学员为主体、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思路;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平台,通过多媒体技术手段进行交流互动的协作性教学活动。这种在教师指导下学员自由学习的交互式教学模式具有更加适应继续教育发展的优势:(1)继续教育学员可以不受时空、地域、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制约,根据个体需求来选择学习方式和内容,确定方向与进度,为实现学员的个性化要求创造了条件。(2)继续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教学形式,进行个别化教学。学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通过接受图片、文本、视频课件等多种媒体信息和查阅有关网络资料,不仅获得大量的信息,而且能够充分体现灵活自主学习的成效。(3)继续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借助远程教学平台进行教与学的循环交流互动。教师与学员、学员与学员之间可以通过BBS、电子邮件、QQ群等进行充分的、无限制的远程交互式的教学活动来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学习环境。
3.3利用丰富系统的教学资源,整合优化,做到资源互补、资源共享
继续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成人学历教育和高端培训、职能技术培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教师资源和教学经验,同时积累了多种类优秀课程和专题讲座的学习资源。远程教育为了给学员提供优秀的媒体、图片、文本等学习资源,广泛收集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制做各种各样优秀教师的视频课件,并通过网络传播载体进行连接优化,建立了系统、丰富、便捷的网上教学资源库。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可以利用对方的教学资源,结合自己的学习资源,整合优化,做到资源互补、资源共享。(1)继续教育教师可以借助远程教育先进的网络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果;远程教育教师可以借鉴继续教育丰富成熟的教学经验,充实自已;同时可以整合教师资源,大力培养既具有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教学经验又掌握远程教育教学手段的复合型教师,实现教师资源共享。(2)整合优化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统一设置教学大纲、计划和课程;课程和学分可以互通互认,培训项目的优秀课程也可以作为专题讲座融入学历教育选修课程中;共享网络视频课件、教案库、试题库等,实现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教学和学习资源的互补、共享。
3.4相互借鉴管理模式,灵活应用,互相弥补
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在运行中可以借鉴对方的管理模式,取之精华,灵活应用,相互弥补。远程教育可以借鉴继续教育“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不仅有网络学历教育,也可开展各种网络培训项目,在以网络传播为主与机动集中为辅相结合的教学过程中拓展培训教学内容。继续教育可以借鉴远程教育“以课程为单元,学分累计制”的教学管理模式,只要课程内容、要求和个体需求相同,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学员就可以组建课程班来完成教学或培训过程。二者的优化结合可以形成以课程为中心,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并存的灵活管理模式,实现向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格局的深入发展。
4结语
对于微电影的叙事特征我们可以结合其网络传播的特点,从叙事容量、叙事策略、叙事内容、叙事文本形态四个方面来进行研究。
从叙事的容量来看,由于微电影的“语境”都是新媒体,其播放、运营的主要平台是各种新媒体渠道,例如PC,3G手机、手机电视等各种具有视频功能的手持移动设备以及其他移动视频接收终端,不可能传播大篇幅的内容。所以其时长短小,叙述容量往往有限,一般主流作品大都控制在3-10分钟的作品居多,所以使得微电影叙事所包含的容量无法或者说无必要表现鸿篇巨制的故事情节。
正是因为其容量有限,就使得微电影在叙事的策略上往往区别于传统的院线影片,对故事情节发展的铺陈较少,而是着力展示情节的,并且为了在短时间内抓住观众的注意力,使其在叙事上常常是将悬念重重情节点在影片中密集的分布让叙事节奏变得非常紧凑,从而使影片更加具有观赏的效果,当然在视听策略上也管用院线电影的视听商业元素,例如追逐和打斗。
从叙事的内容上看,微电影表现内容广泛等特点呈现出与传统院线影片完全不同的形态,它擅长于把网络上流传的热点话题与叙事情节相结合,在其中表现网友广泛认同的情感或价值观念,同时也会移植嵌入商业性质的营销元素加以包装,并通过密集完备网络营销渠道进行具有商业价值的传播,还会介入公益活动,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
从叙事文本形态来看,微电影虽然名字里有“电影”两个字,但既可以独立成篇,也可系列成剧,换句话说这种可变的文本型态恰恰可以弥补其在叙事容量上的不足。
二、微电影未来叙事形式的展望
虽然微电影尚且初出狂飙突进,但这种风潮能否转化为一种强大的媒介影响,还得看最终的实际效果。但总体上看,微电影的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从新媒体技术发展的趋势上看,在未来新媒体市场的竞争当中,微电影的叙事方式还会呈现出更加多元的形态,例如当今大行其道的3D技术有可能也会在微电影中得以普及,互动的新媒体技术也许会让未来的微电影改变传统电影单向交流的固有形态,除了目前已有的与网友的互动形式之外,甚至还能出现交互式的叙事文本,从技术上来讲这并非什么难题。
另外微电影与广告的融合在未来也应该探索更加新颖的融合方式,而避免已有受众对其广告效应的排斥。这些都是在未来微电影发展过程中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实践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影视艺术的融合,微电影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在新媒体的未来竞争中必有一席之地。因此微电影除了需要更多的资金的投入与广大观众的关注和支持,还需要广大电影工作者与电影研究者的指导,才能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多媒体技术迅速兴起、蓬勃发展。多媒体技术将人们传统认识中枯燥乏味、毫无情趣的计算机,变成多姿多彩、声像并茂的人类朋友。特别是由于多媒体具有图、文、声、像并茂这样的特点,这种一体化的效果更适合教学过程。同时,也是实现知识经济中的终身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不同的教学内容应根据需要选择和制作辅助教学课件。还可以利用Internet来提示学生预习、复习课程内容,做作业、讲评以及和网上教师交流,离开课堂仍能让学生获取新的知识和信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多媒体技术迅速兴起、蓬勃发展。多媒体技术将人们传统认识中枯燥乏味、毫无情趣的计算机,变成多姿多彩、声像并茂的人类朋友。特别是由于多媒体具有图、文、声、像并茂这样的特点,这种一体化的效果更适合教学过程。多媒体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它对教育、教学过程产生深刻的影响。多媒体技术不仅可以使教材变得有声有色图文并茂,还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对教材进行动态组织和修改,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效果。也为职业院校教学带来了质的飞跃。多媒体教学手段在课堂中的广泛运用,使传统教学方式如虎添翼,给传统的教学模式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然而,多媒体教学的本质,说到底依然还是一种手段或工具。手段是人大脑的延伸,工具是人手足的延伸。应该说,工具和手段都是对人自身不足的完善。在教学实践中运用多媒体技术,对教学质量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运用得当是锦上添花,否则将是事倍功半。
1.多媒体教学的特点
1.1信息量大,资源共享。网络多媒体课件采用超媒体结构,便于教师组织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丰富教学资源。教学资源的共享使得学生个别化学习有很大的灵活性。不仅有利于学生正确地理解和整合教学信息,而且有利于学生的协同学习。
1.2交互性强,信息反馈快。在传统的教学模式里,以教师为课堂主宰,忽视了学生认知主体的作用,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而网络多媒体教学能提供友好的界面、形象直观的交互式学习环境,学生通过接收教师传来的教学信息并做出相应反馈,教师根据学生的反馈信息,对其学习作进一步的指导,使得教学相长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这种方式也是其他教学媒体或其他学习环境无法比拟的。
1.3实时和非实时结合,有利于信息的获取。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复习主要靠书本、笔记等,由于一些原因可能无法在课堂上对知识的难点和要点做一个很好的把握。导致学生对知识的获取大打折扣。多媒体网络课件体积小,传输速度快,有利于学生及时地接收学习信息;学生对教学信息的访问不局限于某个时间,在某一时间段内,只要保证该教学课件不被删除,学生都能对它进行自由、有效的访问。支持学生的重复学习,保证学习效果,带有很强的实效性。
2.多媒体教学应用的几种形式
2.1教学演示多媒体。在传统的以教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中,多媒体主要用于教学内容的演示。所谓教学演示是指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采用多媒体的表现方式,将教学的主要内容、材料、数据、示例等呈现在特定的显示设备上,以辅助教师的讲解,从而达到知识的高质量的传播。在一机多人的多媒体教室里,教师通过多媒体和电子投影仪的结合,将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以图片、活动图像或自制动画的方式表现出来,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从而达到知识的有效传播。
2.2模拟教学。模拟教学指利用多媒体技术与仿真技术结合,用来模拟、仿真或再现一些实际中不存在或难以体验的事物,使学习者身临其境,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
2.3交互式教学。由于计算匀L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一步融合,学生既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进行个人自主学习,也可以借助于网络资源进行协作式自主学习。这两种学习方式具有共同的特点—都是一种双向的交互式学习方式。
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由于能够提供图文声并茂的多种感官的综合刺激,非常有利于情境的创设和保持,界面友好、形象直观,而且还按照超文本、超链接方式组织管理学科知识和各种教学信息,提供丰富多彩的人机交互方式,学生可以得到立即反馈,了解自己学习的结果,从而调整以后的学习方法或学习程序。这种交互式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
2.4现代远程教学。所谓现代远程教学主要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的开放式教学系统。网络传播模式的出现,使得用于单个计算机的多媒体课件可以到广阔的网络空间,形成网络课程。通过网络课程的开设,学生可以不分年龄大小,不拘泥于固定的时间、空间按需进行学习,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当前水平选择不同学校、不同的教师,在自己合适的时间内进行学习。所以,基于计算机网络的传播方式,将成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更为便利、更为广阔的学匀交流方式。同时,也是实现知识经济中的终身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
3.如何有效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3.1多媒体与教学方法相协调,采取启发、诱导、探究的教学模式。多媒体与教学方法的协调性,就是要根据教师所教授的不同学科的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精心设计或选择的教学软件,使之协调一致,以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在应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学方法应与之相适应,可采取启发、诱导、探究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既体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又可使具体授课内容调整讲授顺序,增加学生思考的内容,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置疑问,抓住学生思路,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更有利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2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互动优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探索精神。面对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生的自主学习的愿望是非常强烈的,因此教师应通过多媒体教学给学生提供各种类型的教学媒体和教学资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个别化学习环境,让他们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方式、自己的学习能力去选择学习的内容和方法,调节学习的进度和难度,教师只起弓!导作用,这样就把媒体的选择、使用与控制的权力交给学生,提高了他们的主动探索精神,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因材施教。同时,通过学生选择、使用和控制媒体后的信息反馈,可以不断完善教师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强化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积极性,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互动优势,而且也有利于创造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环境。例如,在课后辅导环节,让学生自觉、主动地进入校园网站点击任课教师的主页,自主观看、学习教师设计的多媒体教学课件,提出自身学习的要求,产生课外互动教学辅导。
3.3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突出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是教学的依据,多媒体教学过程中媒体的使用必须与教学内容相统一。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是为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协助完成教学目标。因此,不同的教学内容应根据需要选择和制作教学课件。并且在制作和设计多媒体教学课件时,应尽可能做到多图少文,多动少静,多具体少抽象,优化教学内容,使所传授的知识贴近学生的认知度,提高教学效果。媒体的多感官刺激作用,有利于学生注意力的长期保持和知识的获取。
3.4将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利用网络充分发挥出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现在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网络的社会,是不可能有更大发展的。计算机教学的发展方向是网络化教学,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科教学应该逐步达到利用网络来辅助教学乃至进行教学的方式。通过网络可以缩短时空距离,加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形成互助合作的优良素质。例如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已有的认识基础,构建学科的问题情境,指导学生独立地利用Internet上机学习,并辅之以必要的反馈练习,及时给予肯定或解答,帮助学生总结学习方法,查找学习过程中的难点,逐步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利用Internet来提示学生预习、复习课程内容,做作业、讲评以及和教师网上交流,离开课堂仍能让学生获取新的知识和信息。而且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适时的利用网络将学科发展的最新的、前沿的信息反映给学生,提高学生掌握信息、把握机遇、适应社会的能力。
3.5利用计算机辅助模拟功能,加强感性认识,强化实践。随着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现在的许多教学软件都带有模拟实验功能,这些软件充分地利用计算机运算速度快、存储量大、外部设备丰富和可交互的特点,逼真地模拟真实实验中无法实现或表达不清楚的教学内容,不仅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可操作的实践环境,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和动手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了学生对实践的感性认识。因此,应充分利用这类教学软件来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程中的实践环节,让学生能够掌握更多、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技能,从而把握人才市场竞争中的各种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