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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的定义

时间:2024-01-27 18:08: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养老的定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养老的定义

第1篇

关键词:社区 社区养老保障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年人的经济奉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由家庭提供,家庭是完成养老功能的资源所在;而社会养老模式的特点是社会提供养老资源。此两种模式的养老资源均是单元性的。与我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的社区养老模式,其完成各方面养老功能的资源既来自个人、家庭,也来自社区、政府,因而是多元性的。养老体系的经济供养部分可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家庭供养、个人储蓄、自我供养几个层次;照料体系的构成也要涉及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社区今后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老年护理和照料功能。家庭作为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一生的归宿和晚年的倚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最符合其生活习惯和最感熟悉和安全的养老住所,而家庭成员则可以给予老年人他人难以替代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因此政府理应制定必要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在家庭式的环境中养老。

第2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社区养老 养老现状 政策研讨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3-0047-02

目前,世界各国面临一个共同的课题:人口老龄化。所谓人口老龄化,国际上公认的定义是指社会中≥60岁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65岁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人口老龄化的急剧增长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最重要、最值得关注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

一、什么是“社区养老”

当今社会的养老形式主要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三种。家庭养老指的是我们熟知的老人居家养老;社会养老一般是指老人入住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从而得到系统的医疗和照护;社区养老则是中间形式,是指老人白天享受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的日托、家政、送餐等服务,晚上住在家庭里继续得到家人照顾。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在居家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又有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二、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养老的现状――以南京市为例

(一)南京市主要的养老服务站现状

1.南京市主要的养老服务站及其分布

据了解,南京市中1000多个社区的1202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已经全面建成,并就近向社区老人提供服务,全市313家各类养老机构也正在加速“破墙行动”,有的已经实现开门办院,市民政等部门今年起对养老机构开始评级,其中4A级以上养老机构必须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社区养老的产生符合当今社会需求

在我国,家庭一直是赡养老人的中坚力量,赡养老人被认为是家庭和子女的传统美德和责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传统方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迫于工作和养老的双重压力,选择把老人送入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养老机构,于是社会养老便迅速发展了起来。我们对南京各社区以及养老院的老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数据显示,希望与子女同住养老的占55.49%,希望住敬老院养老机构养老的占35.17%,由保姆照顾的占8.33%,其他养老方式占1.01%。然而,根据实地访问发现,选择后三项的老人内心实际偏向与子女同住的不在少数,他们往往是迫于生活压力、婆媳问题等,而自愿离家,希望自己的离开,能给子女带来更好的生活。

然而,老人在养老机构的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美好。当今养老机构存在许多问题,关于养老院护工欺压老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社区养老便横空出世。但是,社区养老刚刚步入轨道,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社区养老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专业化程度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提供的服务要满足老人生活上、心理上、精神上的需求。如今的社区养老与老年的需求之间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区养老仍存在着发展的空间。

2.资金缺乏或单一

如今的社区养老的来源:国家的财政拨款及补助、社会的财政捐赠、社区的有偿收入。从这里看出我国的社区养老资源主要靠的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和补助,资金的来源单一。

3.上门服务机制不完善

我国社区养老的上门服务机制仍需要完善,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

(三)完善养老社区应当采取的建议

1.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专业化程度

应当建立养老社区服务认证的资格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有鲜明的专业化道德,有过硬的专业化技能,有良好的专业化形象,有专业化的评价机制。

2.加大我国社区养老的资金来源

一方面加大国家的财政拨款和辅助,另一方面加大资金的民间来源。

第3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政府;非营利组织;应然地位

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就成为了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点。通过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在国内外已有的许多研究和实践可以看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主要支撑力量是政府、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是否合理、作用是否得到良好发挥是影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运转的主要因素。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应然地位研究,类似于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也是一种很好的研究现实工具。

一、基本概况

1.居家养老。所谓居家养老,就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并引入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也就是说,居家养老的主要地点是“家”中,政府、社区、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以老年人的“家”为中心,为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及衍生出来的相关需要(如主要照料者子女的需要)提供服务,使老年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中安度晚年。实质上,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老年社会福利领域的一种制度创新,属于老年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2.非营利组织。国际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关注大致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其所指的社会组织相当庞杂,对其下定义就显的很困难。1998年萨拉蒙指出6个鉴定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成为该领域较为权威的定义:(1)正规性。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2)私立性。从组织结构上分离于政府,非营利组织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3)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也许在一定的期限内积累一定的利润,这些利润必须返回团体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中去,不是在组织所有者之间分配。(4)自我控制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具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5)志愿性。无论在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6)公共利益性。非营利组织要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二、政府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

1.政府应该在社区居家养老中占据关键地位。无论任何理论都无法否认现代政府应该在社会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实现,都有赖于政府的参与、维持,保证“一种相对运转良好的政治民主和一种相对较高的平均生活水平”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社区居家养老是保持老年人相对较高的平均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在社区居家养老的运作中,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目前减少政府责任也成为社会养老体制改革的一种趋势,但政府推行社区居家养老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可以逐步减少直接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做法,主要通过执行掌舵、筹集资金和监督等责任的承担,发挥其关键作用。

2.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方向的掌舵者。社区居家养老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再分配过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方向只有政府有能力进行掌控。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把握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方向;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宣传和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的示范等各种手段,引导民间社区居家养老力量的发展。

3.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资金的主要筹措者。社区居家养老的供给需要大量的物质性资助,如果仅仅依靠民间社会福利力量,远远不能解决社区居家养老福利供给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力量,调动和运用整个社会资源,动用政府财力,才可以很好地解决社会的社区居家养老福利供给问题。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社会,国家有广泛的税源,这就使得政府有足够的财力为民众提供社会福利。

4.政府应该是社区居家养老产品和服务的监督者。从国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看,其提供者既有政府,也有非政府组织,还有社区。由于政府提供服务的部门受到实际可能的利益驱动,加之行政官员的行政伦理水平参差不齐,其行为可能出现不计成本、效率低下、歧视和腐败等问题,政府自身的监管成为必须。非政府组织或社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于受其地位的局限,对于其服务是否真正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价值,服务产品和质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标准等,也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指导。

三、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

1.非营利组织应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直接提供者。政府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者,非营利组织是社会福利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直接提供者。政府在确定服务时,可在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家庭、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等之间选择。非营利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它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组织、实施、考核、统计、评估等。

2.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居家养老中的被监督者。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其所受到的特殊待遇;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正确地使用其资源;确保非营利组织地活动能够与政府机构保持协调一致;政府必须监督非营利组织地活动不会威胁到国家与民众的安全。非营利组织的被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财务被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二是业务被监督。确保非营利组织在自己的宗旨范围内活动;三是内容被监督。确保社团的内部运作依据民主的程序进行。

总的来说,政府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掌舵者、主要资金筹集者和监督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则主要应该是非营利组织,当然家庭也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营利组织也可以成为福利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本身也可以承担这一角色。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是规范、支持、监督和被规范、被支持、被监督的关系。这就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应然地位和应然关系。居家养老模式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应然地位研究,类似于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也是一种研究现实的工具。如果居家养老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符合这种应然地位和关系,我们就可以判定,这种居家养老模式是社会化的、相对科学合理的。如果居家养老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与这种应然地位和关系有差别,就要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观察差别的具体形态、差别存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等,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有利于我们对居家养老模式良好运作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戴卫东,居家养老――应对“未富先老”的可行性选择,人民日报(理论版),2006-5-24。

[2]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Walter Kurpi,Social Policy and Distributional Conflict inthe Capitalist Democracies.A Prelimin are ComparativeFramework.West

第4篇

[关键词]困境;财政支出;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72-02

中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农村大量劳动力外流,农村人口老龄化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老年人生活现状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的《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在健康方面,农村老人常见病为高血压、颈椎病和腰椎病等,其中患有高血压的老人比例高达到37%,有近半数的老人每天都需吃药。

在经济状况方面,仍有54.6%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老人都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劳作。有68.4%的老人主要靠子女资助生活,53.1%的老人是依靠新农保,还有51.4%的老人依靠土地收入。

在亲情状况方面,传统的大家庭转变为小家庭,子女外出打工导致年轻人在老人身边抚养比例降低,空巢家庭超过半数。

在养老主体方面,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倾向于家庭养老。而事实上,随着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可用耕地迅速减少,家庭养老的基础开始动摇。大部分农村居民在60岁之后收入明显下降,自我养老的意愿和能力都比较弱。

在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承受能力不强,市场需求不旺盛,众多乡、村办养老院都处于亏损的状态。加之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老人特别是有儿有女的老人,认为住进养老院是很没面子的事情,加上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很多老人宁愿自己受苦也不远住进养老院。

二、农村养老体系建设的困境

(一)养老模式的困境

目前,我国养老模式主要有家庭、个人、社区和机构养老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在农村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养老体系的构建。

1.家庭养老模式的困境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然而一个可持续的家庭养老模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一是家庭有较大的人口规模,可以分享收入或分散风险;二是家庭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维持生活水平;三是家庭有良好的社会网络(如亲戚、邻里或朋友等),以抗衡家庭难以承担的外部风险。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日益增多,家庭结构开始朝着“4-2-1”、“4-2-2”的方向发展,由老年夫妇组成的“二老之家”或独身老人的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导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此外,作为养老基础的土地也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迅速减少,多数农民虽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得到了补偿,但是这也导致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进一步动摇了家庭养老的基础。

2.个人养老模式的困境

关于个人养老,我国学术界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但是无论如何定义,都逃不开经济上的独立。农村个人养老的基础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农民通过辛勤耕作,积累一定的储蓄。然而这一部分财富积累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不会太多,主要用在了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上。因此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低龄老年人口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仍然是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此可见,能够获得可持续性的稳定的收入是个人养老模式能够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然而土地耕作还要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影响,风险性较大。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病残、失能的老年人增多,其自我养老的能力必然会减弱,最终这些老年人还是选择倚靠家庭养老或其他的养老模式。

3.社区养老模式的困境

所谓农村社区就是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村庄或联系较紧密的村落群。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区养老的供给现状并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一是需求不旺盛。老人、供养老人的子女等对于“花钱购买服务”这一理念的接受度较差;二是经费短缺,社区养老主要依赖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减弱,加之乡级财政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投入到社区养老上来,中央在农村社区养老方面也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导致资金难以到位;三是服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社区养老人员主要由专职社工和志愿者组成,然而在我国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社工人员很少,愿意去农村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人数也不多,加之该行业待遇低,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4.机构养老模式的困境

养老机构包括政府投资和民营投资两种,前者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财力,并由政府承担各项社会职能,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费用较高,仅能够满足部分高端群体。近年来,养老机构的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城乡差别较大。截至2013年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仅仅只有6.5%,且养老机构空置率较高,全国平均达到48%,而48%的平均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敬老院。如此高的空置率,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受经费的影响,大多入不敷出,仅能满足衣食问题,而在医疗等问题上难以提供保障,而民营养老机构收费又太高,大多数农村老人无法承受;另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中住的多是五保户,受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影响,很大一部分老年人不愿去养老院,怕自己或子女会被笑话。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7月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已达4.6亿人。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对年龄在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参保农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给付。自新农保试点开始,已经经过了5、6年的时间,在推行过程中遇到诸多困境,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首先,从个人层面来看,存在参保意愿不足、断保的问题。在影响农民连续参保的原因中,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激励水平,以及对村庄内信任所产生的社会情理规范的遵从占主要位置。

其次,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缺乏法规制度作为保障。民政部等部门下发的用于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大多是指导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各省、市、县政府的补贴部分并没有明确规定补贴标准,而是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自主决定。这必然导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高,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程度较低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最后,从资金供给层面来看,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500元不等,而在多数地区由于农村居民对政策不了解或持观望态度,目前新农保参保群体呈现“选择档次低”的特点。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集体经济不具备新农保补助的财力,甚至在某些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已经不复存在,最终导致新农保还是回归到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的结构中。而政府部门大多将财政责任交给了县级政府来承担。在我国,县级财政在各级财政中是最困难的,这使得财政资金能否到位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财政补贴又是诱导农民参保、特别是引导农民较高层次缴费的重要因素,财政补贴若不具备持续性,必将引起恶性循环。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新农保有序进行

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的试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农保法律法规,以此来固定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政支出的增长机制,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为了确保新农保的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还应加紧制定新农保制度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新农保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居民传统观念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但是由于农村居民长期以来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大多数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不甚了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采用普遍宣传和重点讲解相结合的方法,组织队伍深入田间地头,详细解说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内容,鼓励农民积极履行参保义务。

(三)提供有区别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农村地区的养老体系构建应立足于农村,要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地居民所能承受的养老成本相一致。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可采取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仍应选择家庭养老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在经济极为贫困的地区则要加强政府的保障性、福利,充分体现政府的“兜底”作用。

第5篇

高莹莹(1992-),女,汉,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柯可(1994-),女,汉族,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人群体,伴随着老龄化的日益加剧,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由于家庭结构空巢化与小型化变得步履维艰,而机构养老总体供求之间也呈现严重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成为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巨大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社区养老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同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是一个必然趋势,所以,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将成为今后养老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社区养老

一、概述

非营利组织: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①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利益回报;②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③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

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中机构养老为辅,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且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是充分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新型养老方式。社区养老不同于家庭养老,而是社区中机构的在家养老,社区养老也不同于机构养老,而是将机构中的养老服务引入社区。它结合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社区养老是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在21世纪面临的巨大老龄化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

二、目前养老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养老观念落后

城市社区养老观念滞后,多数人仍然秉持子女家庭照顾的传统观念,对社区养老的优势和前景认识不足,这种后代奉养照顾前辈的“反哺式”的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中国多数家庭中,老年人一般都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选择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然而“四二一”模式的家庭模式使子女养老压力倍增,子女忙于工作,老人的日常生活不仅得不到保障,精神慰藉方面更是空缺。

2.社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

大多数城市社区养老机构用地不足,现有规模不能满足本社区的养老需求,而且规模扩大受到限制。养老机构资金普遍不足,老人生活特殊需要的基础设施很不完善,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有时虽然社区养老机构资金到位,但会因为规划失当而造成资源闲置或资源浪费。社区居民认为社区养老是一种模式、样板、行政化需要,使得多数社区养老机构呈现为“样子工程”,基础设施不完善使养老服务落实不足。

3.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低,服务内容单一

大部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主要由小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龄无业人员构成。这些人虽然有较强的责任心,但由于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足,社区养老的专业化服务项目较少,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专业化服务难以开展,不能充分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4.资金不足,后续服务的完善受到限制

从目前来看,我国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但是由于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投入不足且连续性不强,导致社区养老的后续服务完善受到限制。虽然政府部门为高龄、特困、低保等老人每月提供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解决了一部分老人的困难,但若要提供较为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出现不可逆转的较大缺口。

三、开展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社区养老的SWOT分析

1.优势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角色方面具有四个明显的优势:第一,开拓创新。非营利组织的弹性、民主代表性以及自主性使其对公众需求的反应更为灵敏,可利用其丰富的专业化人才优势及时引导社会技术与思想的革新;第二,改革与倡导。非营利组织可以联合社会各层面解决问题,善于引导社会舆论,可以有效影响公共政策的实行并且监督政府职能的实现;第三,价值维护。非营利组织善于提高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引导公民参与到社会管理与服务中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第四,直接提供服务。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问题,通过直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为公民提供更多选择,利于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总之,与政府部门相比,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区养老中更具有弹性,贴近大众、节约成本、提供优质的服务并提升服务效率。

2.劣势

内部组织方面:第一,非营利组织通常组织缺乏相对独立性。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被赋予准官方部门的性质,其独立性受到政府部门的严重影响和干预,造成了非营利组织服务效率低下,甚至有时无法按照非营利组织的意愿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部分民办的慈善组织,由于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以至于忽视了员工激励政策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问题的重要性。资源使用方面:第一,资源使用效率低下。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大多缺乏对组织内部资源的规划,一些较小的公益组织甚至没有工作计划,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组织效率的提高,有限的资源不能最大程度上为社会创造福祉。第二,信息不透明,监管不严格。由于非营利组织在资金使用的管理上缺乏透明度,因此外界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使用监督不便,并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与监管非营利组织资金使用的规范。第三,活动资金严重不足。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筹措资金方面能力较弱,组织内部的活动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参加活动的范围和发挥社会作用的能力。服务人员管理方面:具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不足,阻碍了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时效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中,日常工作人员大多是离退休人员,或主要依靠业余志愿者开展活动,这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固定,而且具有创新能力、专业性技能的人才不足,难以开展高效的服务。

3.机遇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近年来非营利组织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样本。于此同时,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机构的精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下放,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不论是自发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还是通过政府购买参与其中,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均已广泛的活动于这一领域并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企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均有利于其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源,通过合作实现彼此间的互利共赢。

4.威胁

监督体系缺失。我国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必要的监督,一般来说一旦非营利组织登记成功,除了统一的年检之外几乎不需接受其它地评估和监督,由此则极易滋生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成长,因此政府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同时也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信力缺失。“我们将最重要的社会功能―益智、净化灵魂以及保护健康和安全托付给非营利组织及政府组织,然而我们却发现,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已经严重的削弱了公众对此类机构的信任。”社会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程度,直接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多少。

四、结论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完善,未来其参与并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将成为一种社会趋势。为了更好地实现非营利组织在发挥组织弹性、吸收专业性人才、拓宽服务资金来源、提供专业全面服务、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的优势,还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非营利自组织自身的不断努力。政府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实现对非营利组织有力的扶持与有效的监管;社会方面则需要各界重视社区养老工作,并正视非营利组织,不断提升公民意识、培育志愿精神;就非营利组织来说,则需要完善内部建设,重塑组织公信力,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程度。(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第6篇

【关键词】 老龄化 居家养老 养老机构 公共服务

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范围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1999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比率超过7%,标志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全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迅速蔓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党的十报告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科学认识和把握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好数量庞大的养老问题,不仅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也是构建和谐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背景

1、老龄化趋势加速,社会压力日益加大

根据国际人口学会的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其人口即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称为“老龄化社会”。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总人口为13.7亿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占8.87%。截至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真正进入老龄化社会。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91个百分点。我国老年人口在规模上继续呈现增长态势,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继续保持增势。据预测,未来20年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老年人,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速,解决好数目庞大的养老问题,给政府和社会提出了严峻挑战。

2、家庭结构小型化,养老功能不断弱化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这说明,我国的家庭规模、结构在不断缩小。“养儿防老”是我国沿袭多年的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少老龄化”已经成为现实,家庭结构“421”模式已经形成,2个年轻人要负担起4个老人的养老任务,独生子女无力、无暇照顾老人的矛盾越发凸显。

此外,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子女婚后愿意追求独立的生活空间,倾向于搬出父母家,组建新家庭,两代人居住距离不断扩大,使得空巢老人的数量逐渐增多。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

3、养老机构供给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如今,面对养老问题,老人常常把“老了指望不上子女,接进养老院”放在嘴边,充分体现了其对于社会养老的需求与依赖,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从数量上看,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2475个,拥有床位493.7万张,比上年增长18.9%,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4.4张,即使增长13.9%,也根本不能满足全国老年人的需求。

从质量上看,公办和民办养老院的水平参差不齐,公办养老院设施服务较好,但容纳程度有限。民办养老院设施比较完善的,收费较高,许多老人无能力承受;收费便宜的设施简陋,服务水平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养老机构数量、质量与老年人的需求相比,差距非常悬殊。综上所述,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功能下降、机构养老数量不足,推动家庭养老从传统型向现代型演变,大力推动社会化的居家养老是养老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1、参与主体单、资源整合不够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无论是建设服务设施还是成立服务机构、设立服务项目,都主要由政府来完成,这种政府积极参与、强力推动的思路,短期内效果明显。但长远来看可能会有一些新问题:一是政府过度介入,企业利润空间狭小,不利于居家养老市场的培育;二是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家庭、社会多元参与、多方责任共担的一种新机制,政府介入过多很容易造成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把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可以承担的责任推向政府,长此以往政府不堪重负,而且由于政府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可能会出现政策不完善、规划滞后、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居家养老服务长期可持续发展。

2、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制度安排

虽然我国在养老事业和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在逐年加大,但与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设施建设投入方面,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一些空巢老人、半失能老人吃饭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主要应该依靠制度性安排,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房养老制度等。目前,我国前两项制度已经建立,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以房养老制度仍然是空白,老年人的护理支出无从匹配,亟待建立居家养老的相关配套制度。因此,资金短缺是居家养老发展的瓶颈。

3、服务网络滞后,覆盖比例较小

为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各省市区需要建立区、街、居委会多级养老组织,并按各自职责实施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定、督导检查、运营调控等;建立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运营网络,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贴申报和办理程序。通过三级组织管理网络和监督服务体系,保障居家养老工作高效运行。但服务网络还处在建设初期,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有待于逐步扩大,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有待于不断提高,运行机制和服务效率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4、人员队伍缺乏,专业化程度低

我国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带薪的专业服务人员;另一类是不带薪的志愿者。目前,从业人员队伍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偏低,人员缺乏。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员没有明确的职业特征,被大多数人等同于普通的家政服务员,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都比较低。因此,导致专业的护理人员不愿跨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本地人一般也不愿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而外来务工人员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交通往返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服务的质量和工作的持续性。二是年龄偏大、专业化程度低。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雇用的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且服务人员年龄偏大,缺乏创新意识和服务的激情。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不具备资格、临时性人员占一定比重。三是作用偏小、志愿服务不规范。在专业养老服务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志愿者队伍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完善各个类别志愿者激励和培训机制,志愿者在养老服务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小。

三、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1、合理界定政府责任

居家养老作为一项社会工作,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和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因此在工作开展初期,政府的推动、引导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贯穿于启动、规划、组织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把居家养老的所有事情包办下来,因此,应该明确政府责任,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建立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及配套制度;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监督评估体系;积极倡导居家养老服务理念;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民间资本在居家养老服务业中的发展空间。

2、多渠道筹集资金

居家养老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适当提高床位运营补助等建设补助标准,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居家养老专项资金”项目,保证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或是通过发行老年福利彩票等多种方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要逐步建立社会力量的准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整合社会力量,吸引更多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使得更多的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照顾、服务。

3、优化整合社区资源

由于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互联、互补、互动不够,各种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市场的资源共享衔接亟待完善。因此,应该加强社区或共同居住区域的养老服务资源的优化与整合,提高社区服务功能,实现各类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市场的资源共享。一是鼓励各省市区县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示范性的老人之家,并改造升级现有的托老、养老机构,探索区域化、小型化、多样化的新型社区养老模式;二是盘活现有资源,把一些闲置的学校、厂房、单位内部设施等,通过赎买、租赁、合作等方式,改造成合适的服务设施,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物质依托;三是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在政府、社区、家庭、市场中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整合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心理咨询等服务资源,提高社区服务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

4、建立专兼职服务队伍

一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力度。与地方职业院校合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养老服务人员掌握基本的保健、护理、康复知识和技能。二是创新志愿者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养老人提供多种样式的志愿服务,通过创建爱心服务基地等形式建立长期联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高层次的服务。三是完善“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建立老年协会或老年人互助服务中心,老年人既是社区服务的对象,又是社区服务的参加者、组织者,充分发挥医务、教育、文艺、家电维修等退休人员的专长,使其服务于社区,形成“服务现在、享受未来”的老年义工服务模式。

5、促进养老服务规范化

要不断地开发、完善不同形式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模式,通过丰富多样的服务内容、便捷灵活的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不同的个性需求。要科学设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标准,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督评价机制等,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慧峰: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的职责定位研究[J].兰州学刊,2010(4).

第7篇

1999年,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晓岩率领公司高层到国外考察投资项目,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了美国亚利桑那凤凰城著名的养老社区――太阳城中心,震惊于居住其中的老年人活跃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中国老年人生活的天地之别,在中国做一个专业的、专门为养老服务的地产项目的想法由此产生。

历时两年调研,三次正式市场调查,2002年5月,中国首个大型综合性退休社区――东方太阳城,在京东第一大河顺义潮白河畔正式破土动工。

十年两重天。现在东方太阳城已将美国太阳城中心的模式复制到了中国,并升级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退休社区”样本,设施完善,服务到位:社区住宅共4736套,退休老年人占入住人口的95%;公共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5.5万平米,配有2200平米社区医院,5500平米康体中心,8000平米学习教室和多功能厅,6400平米的商业街,2000多平米小型服务中心,2万平米四星级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社区环绕10万株成年林木、75万平米运动休闲绿地、16万平米社区生态湖……

从十年前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风光无限,东方太阳城的发展如同中国的养老地产一样,在经历了漫长的“潜伏期”后开始爆发。

由复制到探索

中国希格玛是一家投资公司,以投资地产项目为主。十年前希格玛之所以敢在中国养老地产尚是空白期的时候进入,萌生建设东方太阳城的想法,除了有为中国老年人打造完美老年生活的强烈愿望外,还有对市场预期的准确判断。

“当时从整个市场环境、人们的购房意愿,以及对养老社区的认识上,我们都做了很多调研。我们发现养老地产的市场需求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针对自己的父母或老人本身,大家都希望能够在一个适合养老的社区生活,过一种比较精彩、不同的生活。” 北京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石力介绍到。

同时,“十几年前,政府、民政部门投资的一些养老院、福利院满足现有老年人需求的比例只占1%,剩下的绝大多数老年人没办法享受到政府的这种养老的服务待遇。设施太少,根本满足不了更多的人群。”石力认为,当时从市场潜在的广泛需求及市场前景来看,东方太阳城的可操作性是很大的。

但石力也坦言,东方太阳城虽有美国太阳城中心这一蓝本,但要让美国太阳城中心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真正在中国落地,东方太阳城还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摸索。

十年前,人们对老年社区、养老社区这样的概念会有犹豫和不确定性,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都存在很多顾虑,“包括万科也很早就关注养老地产,但是一直没有动作,只是在做郊区城市花园这类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冒着很大的风险去做东方太阳城这样一个项目。”石力说,“当时公司很多人都觉得我们是不是要做这个项目?而且是不是要以养老、退休这样一个概念去做产品定位?”对于当时项目定位问题的讨论情景,石力还记忆犹新。

“实际上我们是想把东方太阳城定义为当人们不想工作的时候,可以有一个放松身心、环境优美、适合居住的社区这样一个概念,所以为了规避当时老年社区在人们认识上和消费习惯上存在的风险,我们决定用‘退休’来替代其中的‘老’字,变成退休社区。”石力认为,“东方太阳城发展到今天,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老年地产,我们当初选择的路是非常对的。”

不可复制的退休社区

“东方太阳城很独特,拆了一切遮蔽,回到了大自然,让人能够看到旭日东升,看到夕阳西下,看到明月当空和繁星满天。”这是业主对东方太阳城的第一印象。

“一般而言,体量大,容积率低是东方太阳城给人们最直观的感受。”石力介绍,东方太阳城占地面积234万平米,总面积相当于4/5个颐和园,80万平米建筑面积,其中公寓部分0.8容积率,别墅部分0.26容积率。“在目前土地开发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像我们这么低的容积率基本上是没有的。而且我们的小区里还涵盖了联排别墅、独栋别墅、四合院等各种建筑形态。”在石力看来,东方太阳城在北京非常具有唯一性,现在已经很难复制了。

除了区域优势外,独特的社区环境是东方太阳城的第二个唯一性。社区环绕10万株成年林木,75万平米运动休闲绿地,16万平米社区生态湖,社区内负离子含量高达4000个/立方厘米,“而且潮白河边上马上就要建设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兼野生动物园这种环境可能也是无法复制和替代的。”说到这些,石力的脸上不无自豪。

“其实硬件上的设施,只要资金充足谁都可以做好,我认为东方太阳城的最大优势并不是硬件方面,而是社区的人文氛围。”说到这,石力举了一个自己母亲的例子:有一次她去武夷山去玩,把脚崴了,回东方太阳城休养,她坐着轮椅下楼,前面过来一个老太太,大家都不认识,那个老太太就主动问这脚怎么了。“就是人和人之间没有隔阂的这种交流和沟通,而且是非常真诚的关心,这一点确实让她感触很深。”

作为一个主要针对正常、健康老人的养老项目,东方太阳城更强调老年人能够在这里享受到更幸福和丰富多彩的生活,而这一点也是东方太阳城做的更强的一部分。

据石力介绍,随着社区业主年龄的不断增加,患老年病的人群也会相应增多,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业主会非常关注医疗服务体系是否有保障,为此社区内设置了一级甲等医院,主要功能是急救功能和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的诊治。“作为‘全新退休生活的领跑者’的东方太阳城,正探索一种连续照护形态的退休生活模式,令身体健康、现在可以独立生活的长者在入住社区之后的每一个阶段均能得到相应的服务与关照。”石力相信随着东方太阳城的不断探索,一定会在养老服务上更加完善。

布局全国

对于东方太阳城这样一个几乎起步于中国养老地产“蛮荒时代”,完全商业化运作,没有任何政府税费、优惠政策的支持,以一种普通房地产开发模式去操作,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来滚动开发的养老地产项目,在经过十年漫长的探索、创新后,终于迎来回报。据统计,东方太阳城建筑单位一共4736套,现在4500套已经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这里居住95%以上都是老年人;而且在最大程度满足所有社区业主的需求后,包括举办会议等外来的消费群体也在支撑整个社区配套的运营。“我们现在所有的配套设施,包括医院,全部都是盈利的。因为也只有盈利,才能支撑整个社区的运营。”石力如是说。

第8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一、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必要性

(一)4-2-1家庭模式驱使下,大多农村老人无人照拂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转型,农村独生子女现象也随处可见,家庭代际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加速,吸引大量青壮年进城发展,让很多农村地区成为“孤岛”农村老人无人照拂,“老无所养”问题严重。由于我国4-2-1家庭模式凸显,年轻人承担的各方面压力日益变大,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老人,以及中国这种“管小不管老”的错误观念,子女们顶着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压力,即使想照料家中年迈父母,已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这些老人晚年该何去何从?

(二)农村老人养老积蓄有限,适合互助养老模式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河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地区80%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且大部分没有养老金,农村老人到了晚年几乎没有任何收入,又受中国传统错误思想影响,老人们年轻时辛苦劳动积累的家庭积蓄,到老又会向年轻儿女及后代倾斜,这种重幼轻老的观念使大部分农村老人晚年没有任何积蓄、收入入住机构养老院,那么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将是他们“老有所养”的首选之处。

二、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具备的优势

(一)互助合作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

河北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农村空巢、留守老人B老问题,在肥乡县率先成功探索一条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新道路――肥乡县互助幸福院。这种模式是由村集体主办,由村干部兼职管理,运营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村里集体经济。幸福院依靠政府资助、村里集体经济建设,建设规模、标准不一,大都是村集体租赁或利用村里闲置学校改建、扩建而成,建设成本较低。互助幸福院内水、电、暖、煤等日常开支以及配备的电视、麻将、纸牌等娱乐设施都由集体提供,老人们免费享用。另外,互助幸福院没有专门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老人们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年满60周岁,生活能自理且儿女同意的本村独居老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入住时老人们只需自带米面油和蔬菜即可,养老院内为老人们提供菜地,老人们既可以自种自吃节约开支,又可以强身健体,愉悦心情。这样的养老方式,养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成本低,政府支持的起,老人们愿意入住,子女们觉得放心。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在农村的适用性较高

互助合作养老模式非常适合农村老人养老。幸福院被称为“家门口的养老院”老人们离家不离村的养老方式,迎合广大老年人“乡土难离”的精神需求。老人们在本村养老,生活环境没有改变,且居住在幸福院的老人都是同村老人,彼此之间熟悉,有共同的语言及兴趣爱好,老人们不会有背井离乡的孤独感,自然感觉踏实满足。当调研组走进互助幸福院时,看到的不是老人们四目相对发呆的场景,而是老人们洋溢在脸上幸福的笑容。随着年纪增加,老人们生理机能普遍衰弱,入住互助幸福院的老人大多又是高龄老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意外,子女们也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及时救治。

(三)互助合作养老能够赋予老年人新的角色

当我们一旦退出工作领域,年满60周岁将被视为老年人,到这一阶段无论身体是否健康,都将被视为需要“被供养的人”这让很多老年人心里产生孤独感和情绪失落,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被社会需要了。但是互助幸福院实行老年人互帮互助模式,身体条件好的低龄老人负责照料高龄老人的日常生活,本着“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原则,有多少能力就贡献多少能力,这是互助幸福院老人的共同心声。让老人们在互助合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既能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又能帮助他人,发掘自身的价值。互助幸福院率先走出了养老新道路,让老人们在养老过程中发挥余热,赋予他们新的角色。

三、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面临的问题

(一)互助合作养老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

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原则是国家政策补贴和以村集体为主体共同建设,解决农村独居老年人养老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保障序列,每年仅拨款20000~30000元用于幸福院的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营建设,其他完全靠村里集体经济支撑,互助院老人完全免费入住。在肥乡县调研发现,很多县并没有互助养老的预算,且很多村子目前没有集体收入,村里没钱,完全靠政府资助运营的养老院注定不会长久。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单一,养老资金短缺,使得很多乡村互助幸福院房屋租赁条件差,危房改建、扩建情况屡有出现,幸福院内配套设施薄弱,多数来自于宾馆、单位和家庭淘汰的床铺、床单,居住环境较差,老人们住的不踏实,导致一些乡村互助幸福院床位空置现象严重,很多幸福院开办时间不长,便出现停滞运营现象。“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互助幸福院发展的主要瓶颈。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普惠性差,覆盖面狭窄

幸福院规定,村里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可申请入住,但当我们走访幸福院时发现,入住老人平均年龄在75岁以上,且生活能够自理。可见,幸福院目前居住的都是高龄、超高龄老人,独居且生活能够自理,入住群体受限,不接收不能自理老人。但是,我国目前养老最大难题却是那部分子女无力照拂,高龄、失能老人,而互助幸福院却把这部分老人排除在外,商业化机构养老院收费太高,多数农村老人及子女负担不起,那么他们晚年将何去何从。解决农村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是难点,找到他们的真正需求在哪,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全覆盖,惠及广大农村老人。

(三)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没有体现“真正意义”的互助

在走访肥乡互助幸福院时发现,老人们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养老,没有真正实现互帮互助,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的养老模式。他们之间的互助养老仅停留在简单的精神慰藉层面,村里老人们抱团聚在一起聊天谈心,疏解心中寂寞。很多老人白天到幸福院坐着晒太阳聊天,晚上便回到自己家中,并非我们之前所想的互助养老模式。可见,很多农村互助养老仍是“空架子”做给外人看的漂亮“花瓶”并没有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助。

(四)互助院老人突发性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晰

农村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探索之初,迄今为止国家尚未将其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关于它的性质,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明确定义,很多互助养老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缺失,处于法律和政策盲区。老人的生理机能逐渐衰弱,尤其是肥乡幸福院大多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老人们长期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等突发性意外事故,这一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在这一层面还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出于人道主义,老人们入住幸福院之初,子女们便于幸福院签订协议,老人在幸福院一旦出现意外,幸福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这一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仅靠老人子女与幸福院共同维持,若长期如此,将会制约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

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路径,弥补资金不足

首先,互助幸福院建立和运营经费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村里的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没有额外资金注入幸福院,资金渠道来源单一,是阻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要瓶颈。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纳入规范,将互助养老的性质明确定位,互助养老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扶持乡村集体经济,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村里在外经商的“成功人士”回报家乡,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注入幸福院。其次,互助幸福院可以开创新型互助模式维持运营。村干部可以鼓励村里未到60岁还不符合入住幸福院的老人,或村民利用闲暇时间到幸福院做无偿护工,进行义务帮忙;幸福院建立互助档案,将平时义务帮忙人员的基本情况,无偿帮忙时间累计叠加,按月或按年汇总。等他们过60岁,或者他们直系亲属晚年需要帮助,幸福院会给与优先照料,这样既节省了幸福院聘请护工的成本,又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

(二)互助合作养老模式从“墙内”延伸至“墙外”

互助幸福院应尽早打破互助群体受限问题,既要考虑生活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也要考虑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失能老人,在解决幸福院“墙内”自理老人养老问题同时,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触角延伸至“墙外”,针对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有偿上门服务,重点解决他们养老问题。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客体,也是养老服务主体。村里高龄、失能老人由幸福院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上门护理,打破过去无偿互助模式,上门提供服务的低龄老人可获得老人子女支付的相应费用,费用标准由幸福院根老人需求,健康程度统一规定。由于农村老人晚年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让他们照顾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老人们表示很愿意提供这种服务。比起雇佣专门护理人员,成本大大减半,既可以减轻“墙外”子女们负担,又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三)关注老年人真正需求,实现真正养老

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真正需求,而不是顺应政府政策,让互助养老成为敷衍政府的“面子工程”。农村老人能够入住幸福院,或者愿意来到幸福院,即使白天聚在一起聊天谈心,晚上回到自己家中,这已经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突破农村原有“让老人住养老院就是儿女不孝”会被街坊四邻笑话的传统观念。政府及各级干部,应看到这一转变,整合村里资源,加大建设力度,树立村干部责任心,提高幸福院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养老环境,积极引导农村老人入住幸福院,既考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要关注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农村老人的真正需求,为广大农村老人的养老尽心尽力谋实事,实现老年人生活与精神慰藉一体的真正互助式养老。

(四)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养老模式法制化

第9篇

【关键词】社区互助养老;老年社会工作;对策建议

我国是一个拥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升,人均寿命延长,我国人口老龄化增长速度快,人口老龄化形式异常严峻。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我国正在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互助养老,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通过在各省市区的试点,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是在探索与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在摸索中修正和完善。

一、互助养老概念界定

学者余文斌认为,“所谓互助型养老,是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本社区(村)的老年人开展相互帮扶与慰藉,年龄小的照顾年龄大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较差的,彼此协助,抱团养老,解决让老年人空巢而不孤独、享乐家门口的晚年生活。李豪杰认为互助养老作为新型的养老模式,“是在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居民间相互的帮扶与慰藉,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张丽、秦婷婷认为“谓社区互助养老,指的是以社区为依托,社区居民之间相互帮助,特别是帮助老年人。‘互助’即相互帮助,强调的是低龄助高龄的一个方式”。

二、互助养老模式的优越性

(一)其他养老模式存在的缺陷

(1)家庭养老作为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养老功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子女外出打工,大量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留守在家,无人照顾,4:2:1的家庭结构使得子女的养老负担过战功,导致很难对老人提供全面细致的照顾。

(2)机构养老成本较高,经济条件差的家庭难以负担,而且机构提供的服务大多停留在生活照顾层面,重视生活护理而往往忽略了情感交流,老年人在情感慰藉方面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容易产生孤独感、失落感,不利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3)社区养老的服务内容并不能很好的与老年人的需求相吻合,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以及工作素质对服务质量有很大影响,社区养老资源没有很好地调动与整合起来。而且社区管理者对养老服务的重视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如果社区管理者抱以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对于老年人来说,反而是一种危害。

(二)互助养老的优越性

(1)互助养老以社区为依托,服务主要在社区内开展,社区现有资源可以被有效的协调与整合,从而降低成本,减轻每个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互助养老倡导的是互帮互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资金投入。政府作为养老问题的主要关注者,在制定一些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提供保障的同时,还会加大对养老事业的财政投入,也可以为互助养老提供资金来源。总之,互助养老相比其他几种模式,有着在经济成本上的优势。

(2)互助养老模式与积极老化理念相呼应。积极老化的概念把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潜力作为未来发展的有力基础,强调应对老龄化应当凭借老年群体自身的技能、经验和智慧。而互助养老正是通过老年人参与互动,彼此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关怀、互相慰藉,在帮助别人缓解了生理、心理方面的困难时,提升了自己的能力。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老人自信心得到增强,认为自己是有益于别人的,自己是有价值的,而不是被社会、被时代、被岁月所抛弃的孤独的个体。

三、互助养老模式与老年社会工作的契合

老年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以老年人及其相关人员和系统为对象,帮助老年人特别是处境困难的老年人,改善社会功能,提高生活质量,使老年人有更好的社会适应和福祉。而互助养老模式根本上也是为老年人服务的,在服务群体和根本目标上二者有着一致性。

老年社会工作注重从生理、心理、社会交往等各个方面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评估,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而互助养老模式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通过老人之间的互动,满足老人社会交往的需求和情感的慰藉。所以在这一点上而这也是可以契合的。

老年社会工作秉承着“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在服务过程中始终以同理心、接纳、尊重、案主自决等技巧与老年人进行互动,老年社会工作从优势视角出发,相信老年人是有能力的。老人并非一个问题的存在,是作为一个有价值、有意义的生命的存在,然而社会上的老年人歧视问题,本质上是对老年人能力的否定。大部分老年人是能够自主和健康的,只有少部分是需要照顾和支援的体弱老人,可是体弱并不代表老人就丧失了他的全部能力。毕竟老年人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虽然经历过风浪,可是却一直勇敢面对,社工始终相信老人是有崇高价值和坚定意志去应付生命中困难的人。而且社会工作一直致力于老年人能力的建设与发挥,老年人有学习和改变的能力,在服务过程中不能一味提供照顾式的服务,要充分调动老人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结合互助养老模式的定义,发现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互助,强调的是发挥老年群体的余热,让他们用自己所能掌握和利用的资源为他人服务,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而且这一模式是在充分尊重老年人自我意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社会工作的案主自决相呼应。

四、老年社会工作介入互助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工作认同度低,开展工作遇阻碍

对于一些社区管理者来说,社会工作的真正内涵,或许他们也不是完全理解,更何况社区居民呢,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来说,社会工作就是一个新名词,由于不了解、不认识,因而就会表露出质疑、抵触的态度和情绪。在服务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私密问题,老人可能会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拒绝回答社会工作者的问题,而在这种缺乏认同和信任的氛围中,社会工作者要想顺利地开展活动,无疑是步履艰难。因此,为了得到社会的认可,需要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理念知识,同时社会工作者要以实际行动赢得居民认可。

(二)资金来源单一,服务难以为继

目前的养老服务主要还是靠政府出资支持,然而仅仅由政府来扶持,对政府来说,未免有点力不从心,而且政府资金是无法满足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的。再加上老年人经济水平有限,退休工资基本上是其唯一收入来源,所以对于老年人老说,寻求服务费用的问题是他们首要考虑的问题,一旦超出他们的预想,就会拒绝接受服务。没有资金、没有服务对象,何谈社会工作的开展,所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至关重要。

(三)人员缺乏,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据了解,社区中配备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十分有限,从事社区的养老服务的人员有限,志愿者虽然有服务他人的精神品质,但毕竟没有接受到专业知识的学习,专业技能的培训,靠的只是满腔热血和服务意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社区基层管理仍属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于日益丰富的老年人的需求的供给。

五、社会工作介入互助养老的对策建议

为了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互助养老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因而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有必要针对目前社会工作面临的困境提出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认同度

老人群体对社会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表面,居民缺乏对社会工作的正确合理的认识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难点。对于政府和社区相关部门来说,自身要端正态度,深刻认识到社会工作在养老服务中的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海报,定期开展座谈会、讲座等活动,普及社会工作的知识,在社会上、社区内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开展的氛围。同时,作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要始终秉持着助人自助的理念,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运用社会工作诸如同理、接纳、尊重、案主自决、保密等技巧与服务对象建立和维持信任的专业关系,在服务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要让服务对象亲自参与进来,真正做到为服务对象着想。总之,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取得居民支持认同。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扮演好资源联络者角色

在谈及养老服务的开展时,不可避免要将养老服务所需的资源要素的类型和存量提上日程。如何获取所需资源,是单一的政府来源还是组合式多渠道来源,我国老龄化趋势以及日益增多的养老服务的需求这一现实状况决定了在获取资源时不能只是单方面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支持,而应寻求多方合作,诸如企业、基金会、社会公众、媒体等等。多元化的资源来源渠道可以避免单一渠道带来的风险问题,使得资源的输入与输出可以得到保证。而在寻求资源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则扮演了资源的联络者角色。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方法,能够有效发挥与外部主体的协商沟通作用,为服务对象尽可能争取满足需求的资源。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对于社区互助养老来说,社区的基础设施很重要,所以需要健全社区机构的设置、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为社区互助养老提供人力资源和制度上的保障。其次,每一位老年人都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个性的个体,工作者在提供服务之前,必须为每个老年人建立独立的档案,全面评估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的状况、问题以及需求,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对待、具体分析,为接下来的方案设计、方式实施和评估打好坚实的基础。最后,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休闲娱乐活动,使老年人在活动中体会到生活的快乐,引导老年人积极适应老年生活。

六、结语

互助养老模式是老年人正式和非正式养老体系有机结合的重要实践,是老年人通过自主选择和整合自身、家庭及社区的人际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养老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来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自娱自乐活动,来满足老年人的情感和照料需求,在基层实现了老年人的老有所伴,老有所乐。这一养老模式虽然是融合了传统与现代养老的优势,但是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探索过程中也会面临很多困境。然而目前政府大力提倡鼓励发展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实务领域自然也备受重视,因此将老年社会工作融于互助养老模式,不仅体现了互助养老模式的互助理念,还展示了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精神,老年社会工作利用自己的独特优势为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整合资源、满足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促进老年人积极老化。总之,老年社会工作作为一个辅的角色,可以使互助养老模式扬长避短,为互助养老提供更多专业性的引导和帮助,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康。

参考文献

[1] 陈静,江海霞.“互助”与“自助”:老年社会工作视角下“互助养老”模式探析[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 (04).

[2] 李豪杰.社区互助养老模式中社会工作介入的研究[D].河北大学,2013.

[3] 王满富.浅议互养老模式[J].决策探索(下半月), 2012(10).

[4] 董沛,崔艳青,陈春会,杨兰兰,王小平.我国城市养老方式综述[J].河北职工医学院学报,2008(02).

[5] 张丽,秦婷婷.对社区养老和社区互助养老模式的评析[J].知识经济,2014(02).

第10篇

关键词 社会资本理论 农村空巢老人 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8.088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Rural Empty-nesters

under Social Capital Theory

――Take Zhuji City as an example

SU Xiaolong, YANG Yunjiao

(Jiyang College of Zhejiang A & F University, Zhuji, Zhejiang 31130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Zhuji City, Zhejiang, for example, the use of social capital theory analysis dilemma faced by home care, social capital formation and changes were made to empty nesters trust family and others low, home care is the lack of consensus on norms, personal relationship network cause unreasonable difficulties, and on this basis, given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Social Capital Theory; rural empty-nesters; home care

1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1.1 农村空巢老人

王晶①把农村空巢老人界定为儿女长时间不在身旁的农村老人,不包括儿女与老人分隔寓居但仍居一村的情形。李锋清②把农村空巢老人定义为在岁数上超出65岁并且与儿女分隔居住在异地的老年人。黄弈友③认为农村空巢老人是指岁数在65周岁及以上,而且他们的儿女在外地就业和生活,子孙与亲戚没有在老人身边给予照顾的老人。本文中的农村空巢老人是指年龄在6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并照顾的老年人。

1.2 居家养老

JohnGiles④表示,家庭养老尽管依旧作为老人养老的首要形式,然而随着传统家庭结构逐步被代替,父母与儿女同住的可能性连续降低,老年人承受经济、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养老支撑也在渐渐下降。学者Vullnetari和King⑤对阿尔尼亚国家出现的移民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子女外出使得家庭生活关照资本削减,成员供应照料的实力下降。学者Johnson⑥提到,社区关照便是为有不同需求的空巢老人提供不同类别的生活服务,来达成改善老年人在家里独自生活的一种养老的方式。

1.3 社会资本理论

罗伯特・普特南⑦从社会资本存量的方面进行探究,并指出社会资本主要表现出信任、规范及网络等组织特点。卜长莉教授⑧社会资本是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如信任,互惠,合作行为的内部规范,以利益或者群众的目的组织,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卢祖询⑨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源动员,如社会网络,信任,它本质上展现的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信任、参与、互帮互惠和人际网络的构成。本文所指的社会资本是指个体或者团体之间的信任、互惠、规范和人际网络。主要运用该理论就如何培育社会资本,进而破解农村空巢老人养老困境进行探讨研究。具体包括从互动、信任、互惠、规范层面探讨提高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会资本的具体策略。

2 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现状的实证分析

至2013年底,诸暨市老年人总人口219309人,占总人口比例20.38%;至2014年底诸暨市老年人总人口231811人,占总人口比例21.46%,老年人增长数为12502人,城镇老年人家庭空巢率达50%以上。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得出,诸暨市已处于老龄化社会。

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晚年的生活状况和接受到的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笔者走访了诸暨市农村居委会、民政局、敬老院、农村社区以及空巢老人的住所,同时进行了抽样访谈,发出问卷87份,收回问卷68份,实际有效问卷60份,无效问卷9份,走访当地村民50余人次。

2.1 经济供给情况

调查显示,诸暨市农村空巢老人的收入水平微薄而且收支平衡性低。从收入水平来看,填写了月收入的老人总共有60人,其中1000元以下的有17人,1001~2000元的有25人,2001~3000元的有11人,3000元以上的7人。分别占总数的28.33%、41.67%、18.33%、11.67%。这说明在被调查空巢老人中,中低收入水平的空巢老人占到70%以上,他们所能承担的养老费用有限。从收入来源看依靠子女抚养提供费用的占46.3%,靠政府低保金提供生活费用占21.8%,靠自己劳动所得自给自足的占14.7%,靠退休金的占17.2%。

第11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非营利机构;保障机制

一、居家养老的意义和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服务的必要性

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服务形式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能够满足老年人在家安度晚年的心愿,对于解决“空巢老人”、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指引下逐渐成为我国将长期坚持的养老方式。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分析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刚刚起步,政府和社会对其的关注也仅处于萌芽阶段,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还存在很多难题,这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机构不愿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或持观望态度,从而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总结我国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来源不具有可持续性

当前,非营利机构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政府仍然是社区养老服务的强大投资者,老人付费、社会及个人的投资极少。首先,社会捐助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而且不是所有的民间非营利机构都可以接受社会的捐助。其次,非营利机构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受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的数量影响较大,当一地区老年人收入较低或不需要非营利机构提供服务,依靠有偿服务收入的非营利机构将很有可能无法运作。综上所述,非营利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和社会捐助的收入有限且波动性大,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运行中的资金难题。

2.社区资源整合不完善,服务范围较窄

现阶段民间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在社会资源整合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专业护理人及志愿者才确乏。一方面,在众多的非营利机构中,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多为四五十岁的下岗人员或者农村务工人员,他们文化素质偏低,缺乏专业服务知识。另一方面,一些具备专业护理知识、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人才,由于受到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不愿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造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无法为居家养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其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很多社区并没有基本的健身器材、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

(二)对问题的深入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面临的问题存在于资金、社区资源整合、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假如我们不考虑整体利益,仅是对这些漏洞一个接一个地去补,尽管这些措施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地解决症结,但是政策之间的不衔接、整体布局的缺失,会阻碍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产生更多的问题。然而,如果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各个环节前后衔接,互相兼容,各地居家养老服务的治理和保障都以其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有取舍地借鉴,这将会提高效率,提高民间非营利机构积极性,加速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步伐。

首先,我们的保障机制进行概念界定。“保障”顾名思义是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某种意义上的交互动态的有限支撑和支持;“机制”一词最早为物理学和机械工程研究领域中的概念,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来引申到管理学等多门社会学科中,其内涵演变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因此,在这里我们将保障机制定义为,为保障管理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物质和精神条件的组织安排。

其次,我们针对建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进行理论探讨,这里,我们从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性、“顶层设计”有利于解决涉及多方利益的社会问题两个角度阐释。

第一,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非营利组织可以去填补由市场与政府遗留下来的空白地带,使整个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得到有效地满足,多元性的文化得到保留和发展。然而民间非营利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面临瓶颈,其中资金来源不充足、员工不具备养老服务专业素质、服务对象潜在风险难以转嫁等问题最为突出,制约了非营利机构的发展。

第二,居家养老服务自21世纪引入我国以来出现了不少问题,各地也纷纷采取措施,但是由于非营利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既是我国的新生事物,同时又涉及民间非营利团体、老年群体、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多方利益,如果缺少从高度出思路、从顶层俯瞰全局,形成一揽子的改革方案,居家养老服务的进展势必会有犹豫和徘徊。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B].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2]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B].中国民政部,2010-6-10.

第12篇

关键词: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现状;调查分析

人口老龄化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天津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76.4万,占总人口17.91%。比2000年上升了0.07个百分点[1],老龄化水平在超过全国平均值的11个省份中位列第2[2],其中独居老人约占1/3[3]。相关专家预测,到2050年天津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33万,占全市总人口比例35.2%[4],其中90%利用居家养老,由此可见发展居家养老已迫在眉捷。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天津市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调查和探讨的重点所在。

1 文献回顾

20世纪40年代,日间照料中心起源于精神病医院,主要是为了帮助出院的精神病患者在社区继续接受医疗护理照顾,减少入院率[5]。20世纪50年代在英国得到迅速的发展,随着二战后的"反院舍化"运动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社区日间照料的政策目标[6],20世纪60年代,日间照料服务开始从单纯的精神科转向其他健康保健服务。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开始设立成人日间照料中心[7]。随后,日间照料中心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渐盛行起来[8]。

我国的社区日间照料最早始于香港,1973年香港政府率先将"社区照顾"概念引进到社会服务工作,1977年香港政府又将安老服务定为社区日间照料的主要方向,希望尽量让老人能在社区内接受服务,从而减少对院舍服务的依赖[9]。大陆对社区照顾关注的较晚,较早的社区日间照料研究来自社会工作领域[10]。2008年之后,随着一些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照料问题也变得异常突出,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手段,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又得以发展,上海、深圳、天津、沈阳等地都开始大力加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11]。

为满足不同自理能力及健康状况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分为社会模式、医疗模式、特殊模式这三种模式[12]。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健康欠佳或身体功能受损,日间需要照顾的老年人、痴呆患者、残疾人及其照顾者,是一种"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顾、膳食服务、社交活动、休闲娱乐、接载服务、护理服务、康复及治疗活动、健康教育与咨询、照顾者支持等。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人员组成和配置也不完全相同,但基本是1个工作人员照料4~7名服务对象[13]。日间照料中心的营业时间一般是每周5个工作日的日间,有的也在夜间和周末营业。由于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存在差异,隶属机构及盈利性质不同,加之不同地区的福利和保险制度也不一样,所以服务对象需要负担的费用也各异[5]。

2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基本情况及调查研究的方法

2.1天津市政府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整体规划 从2009年起,天津市准备利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107个街道和137个乡镇建设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在社区和自然村建设300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站。同年3月,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的实施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生活照料、老人就餐送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为主要功能,以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空巢老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体系"。同时,文件还对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做了规定,规定其建设规模不低于300m2,并对休息室、配(就)餐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老年人学校的具体面积都做了相应规定[11]。2011年,天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出台了针对居家养老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市财政对每个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每个托老所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14]。截止到目前,天津市已建成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服务站577个。

2.2调查研究的方法及情况 本研究从2013年9月开始,调查采用问卷和访谈形式,走访了天津市民政局基层单位和社区建设处有关人员,了解了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情况。随后选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河东区、河西区及河北区6个市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作为调研对象,通过进入照料中心、入户访问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86份,收回有效问卷161份,回收率86.56%。同时,运用座谈和个别访谈方式,先后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领导、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在被调查的161位享受社区日间照料的老人中,男性所占比例为53.13%,女性所占比例为46.88%;年龄在60~69岁、70~79岁、80岁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34.45%、45.17%和20.38%;文化程度方面,中专以下占60.94%,大专占28.13%、本科占9.38%,本科以上占1.56%;婚姻状况方面,独居的占58.24%,两人的占41.76%;子女数量方面,只有1个子女的占16.21%,2个子女的占45.46%,3个及以上子女的占38.33%。健康状况方面:身体状况良好占65.62%,身体状况中等占29.69%,身体状况差占4.69%;来日间照料中心的频率:1次/d的占26.56%,2次/d的占7.81%,1次/w的占20.31%,3次/w的占7.81%,不确定次数的占37.51%。

3 存在的问题

3.1社区居民和服务对象对其认识较模糊 根据调查,天津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有日托和居家2种服务形式。日托服务指的是生活能自理或部分自理的老年人,白天接受照顾,并参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在所调查的6个区中,采用这种服务方式的照料中心占98%。居家服务指的是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家中无人照顾,将老年人送到社区照料中心居住,由照料中心来长期照顾。然而,在天津市2009年下发的《关于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的实施意见》中我们可以得知:主管部门把日间照料服务对象界定为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空巢老人,并把其功能定义为集生活、用餐、医疗康复为一体的服务机构。但是,在天津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设施的配套、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方面,中心并没有购置护理设备,如轮椅、康复设施等,有些设施的设计也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特征,忽略了老年服务设施本应具备的防滑、防碰撞、防摔跤等功能,服务设施在布局上不合理。虽说所调查的市内六区的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每天都有一定数量的老人来这里活动和接受照顾,但在谈到"照料中心的服务性质"时,普遍认为是以满足居住、吃饭、娱乐等起居性生活照料和日常娱乐为主的场所。与享受居家照顾的老年人谈起"医疗康复能否满足需求时",大部分老年人的回答是"没有配套的康复设施";在问及工作人员"日间照料和居家照料有何区别时"大多回答"不知道或是没有区别"等。

3.2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很多,实际享受人数很少

3.2.1宣传不到位 在与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的交谈中,当问及"是否宣传了日间照料中心时",他们的回答是肯定的,问及宣传方式时,大多回答是"通过文字方式宣传,例如黑板报和发传单,并未进行过入户宣传"。但与照料中心所在社区未享受过日间照料的老人交谈时,问他们"是否知道所居住的社区有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时",有53%的老人表示不知道,在这其中70岁以上的老人占到5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8%,听力及视力下降的占62%。这表明宣传不到位,社区居民知晓度低。

3.2.2传统观念较重 在中国传统的养老文化中,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随着老年人在社会中角色的转变,使他们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60%的老人担心邻里之间的看法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愿意让人知道自己的真实情况;20%的老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的观念,认为子女能够照顾他们,不需要到日间照料中心。进入日间照料中心对老年人自尊心的伤害,以及让邻里误以为子女的不孝顺成为入住的心理障碍。

3.2.3经济困难 虽然在过去的3年中,市级财政为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投入资金近1500万元,1.4万生活困难老人受益。市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资金近6000万元,为居住在家、白天无人看护的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加上区县财政投入的资金,虽然绝对数量不少,但被200万的老人群体平均下来,投入到每个老人的数量就少得可怜了。所以大多数入住日间照料中心的费用,很大一部分需要老人自己支付,对于中高收入且需要照料服务的家庭,这样的费用可欣然接受,而大部分低收人且需要老人日间照料的家庭则认为负担过重。

3.3护理人员少且工资待遇低 调研中发现,有48%的老年人看重照料中心的服务质量,因为日间照料中心没有家庭熟悉的环境,一个人在这若无人陪伴更憋屈。但现实中由于社区干部没精力,居委会没财力,加之没有编制,社区根本腾不出人手专门负责看护老人。而有看护人员的照料中心,文化水平又普遍偏低,且未接受过与照料相关的培训,每日的工作也只是为老人提供一日三餐,且薪酬非常低。这与星光计划中提到的"三室一场一校"即日间照料室、文化活动室、医疗保健室、室外老年健身活动场和老年学校这些服务项目是相违背的,这就造成了社区老人能走能动的不愿来,不能自理的不敢来,资源闲置的现象。

4 对策

4.1明确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功能 为使社区日间照料这种服务形式在天津市有理有节的发展,首先要明确日间照料的服务对象,它是针对身体健康状况处于自理、半自理状态,能支持自己的日常生活,但由于行动不便或者机能/智能有轻微障碍,需要别人适当照顾的老年人的一种服务机构。其次,要明确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和功能,除了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活动服务外,还要为他们提供保健康复、体检服务、精神和心理慰藉服务等,尤其是有长期慢性病和失能的老人。同时,按照以上的服务对象和功能,建设居住场所和居住环境,配置运行资金和交通工具,配备服务和康复训练器材,尤其要建设和配备不同层次的服务人员队伍。

4.2加大宣传力度,整合社区资源,引入专业机构 从调查数据看,有53%的老年人不知道自己所在社区有照料中心这个机构。访谈中,有部分老人表示愿意到日间照料中心享受服务,这说明照料中心有一定的市场。为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①采用新的信息传播和宣传方式。随着生活节奏的进一步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采取的工作方式应该积极地切合群众的口味,利用网络传递相关信息。例如,以发送微博及纸质宣传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来传递信息;②社区居委会可组织老年人以及家属,定期参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文娱活动等,消除老人子女的顾虑,倾听老人对日间照料中心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尽可能降低社区老年日间照料的费用和开支。①对于半失能且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接送制。可以整合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源,为老人的出行提供便利条件;②充分挖掘社区义工志愿服务;③充分引入社会资金。例如专业保险公司、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14]。

4.3适度提高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待遇,强化其专业技能 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仅有硬件设施和一时的财源保障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服务内容和持久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文化知识和专业化服务技能,直接影响着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改善:①要适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提高工资待遇就是对她们心理减压的一种体现,也是对她们地位身份的一种认同;②要加强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建立护工的考核与认证机制,根据技术等级来区分护工的职业级别,级别越高得到的工资越高;建议在天津大中专院校内开设护工班或设置陪护、护理专业,专门培养陪护服务方面高素质人才。

5 小结

天津市对日间照料中心这种养老服务模式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还要清醒的认识到问题与不足,就目前来讲,在发展机制,人员配备,服务标准这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市场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希望通过这些部门的有效协作,建立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养老服务长效机制,使更多的老年人得到更好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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