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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时间:2024-01-29 1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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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1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审计;问题;剖析;查证途径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54-01

我们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查处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时,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很相近或相似,存在一定的共性。下面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归纳、剖析,并提出了相应查证途径。

一、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主要变现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将与项目无关的或不应由项目承担的事项费用等在该项目资金中支出,形成挤占项目资金;或将违规挪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或用于发放奖金、津贴等福利性支出;或违规用于吃喝招待、请客送礼等。

(二)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置属于采购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办公设备、货物或服务,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未报经审批自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等;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委托给无招标机构资质的公司实施邀请招标,或由评标委员来自采购单位。

(三)违规乱罚款、乱收费、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一些具有执法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其职权无法律依据乱罚款;或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或应征未征、随意减免非税收入;或使用自购、自制或其他票据乱收费。

(四)违反“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执收执罚收入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规定;未能及时将财政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通过违规开设过渡户隐瞒拖欠、转移、坐收坐支财政收入。

(五)滞留预算资金、无预算拨款。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拨付不合理,未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所属单位职责任务等分配预算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或将资金安排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等不属于部门预算范围的事项;或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和事业发展。

(六)违规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不入法定账内,而是将其存入私设的“小金库”或个人账户;或通过编制虚假的项目和经济事项进行虚报支出,将资金报账后存入单位其他法定外或个人账户,并在其中列支一些非正常支出。

二、问题成因及危害

产生上述问题成因和危害主要体现为: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遵守财经法律意识较弱,存在模糊意识,认为只要不贪污,不把公款装入自己的腰包就没事;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追求本部门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损失肥公;有些财经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存在着较多的漏洞,有的已明显落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这就使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打着改革的幌子,实则是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损害国家的利益,谋一单位(己)私利。

三、常见问题的查证途径

(一)通过对比核实查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问题。查阅与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相关的使用范围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拨付流向,核实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判断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问题。

(二)通过比照文件资料查证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问题。查阅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及相关规定,审查支出账户购置设备、货物等会计凭证记录事项,查阅相应的购置审批、购销合同、验收记录及付款方式等资料,累加自行购置设备支付金额,以此确定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采购行为和金额。

(三)通过内查外调查证乱罚款、乱收费问题。查阅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及处罚文件,抽取部分收费票据、罚没收据、收费或罚没台账,对照执行标准和范围,查有无存在多收费、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将全年应收额与实收额比较,并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金额与收费标准对比,查有无应征未征或随意减免的问题;抽查相关收费票据,审查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和收入的真实性。

(四)通过审查资金往来账户查证违反“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问题。审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过渡户开设的审批依据,将过渡户资金解缴与规定按时间比较,查是否存在拖欠;查阅收费票据月报表和票据领销登记簿,对比报表收费金额与暂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户收入金额是否相等,判断收费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审查暂存款账户核算的支出,查阅支出会计凭证,判别其是款项解缴还是直接列支费用;审查暂存款账户年(月)末余额,对长期挂账的资金进行询问了解相关人员,判别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截留财政收入。

(五)通过关注资金拨付流程查证滞留预算资金、无预算拨款问题。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与下级单位往来、银行存款等账户,查阅资金拨付、入账时间,对照项目完成计划和实施进度资料,确定资金拨付金额与项目完成量是否一致;审查项目性质、资金额度的分配与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联程度,确定分配是否合理;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检查拨给单位是否属于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审查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确定是否属于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六)通过审查跟踪资金流向查证“账外账”、“小金库”问题。审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现库存金,检查该单位现金库存是否与其现金账一致,特别是大额的“白条”抵库应逐项查明资金来源、去向等;要跟踪资金流向,查询开户情况,银行存款账要逐笔核对,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去向一定要追查到底;检查费用支出账目,查有无通过报销虚假发票,套出资金账外核算;审查单位相关资产,查看有无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不入账形成的“小金库”资金等问题。

第2篇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3篇

关键词:农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分析

一、农业事业单位的概念

农业事业是指为发展农业经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逐步实现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代化而服务的各项事业。广义的农业事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水利、农机、气象等部门所从事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勘察设计、气象预测、兴修水利、抗旱治涝、改良土壤、繁育良种、抗灾保畜、植物保护、开发农村资源、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农业农业对加速发展农业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完成各项农业事业,促进农业的发展,必须设立相应的农业事业单位和机构。农业事业单位是受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但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这就是说农业事业单位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各种农产品生产,而是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农业生产单位提供各利,服务的。

二、农业事业单位经费的含义及其构成

1 农业事业经费的含义

农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发展农、林、水利、农机、气象等各项农业事业需要的资金。具体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各主管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所需要的经费。农业事业经费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事业经费主要是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各主管部门首先编制本部门的营业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事业费按期拔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事业费―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主管部门直接安排支出;另一部分转拨给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安排用于发展各项农业事业的需要。

2 农业事业经费的构成

农业事业经费使用范围广泛,项目繁多,如按国家预算科目有关内容来划分,农业事业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农业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农机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土地管理农业费、森林工业农业费以及其他农林水事业费等。如果按农业事业费支出的要素来分,农业事业费包括以下几部分: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与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等。

三、农业事业单位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及内容

一般说,审计对象决定于其所监督的范围,亦即其所监督的领域和内容。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就是农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具体说,就是对农业事业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过程及其结果、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结余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所进行的审计。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1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审查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财务支付手续是否完备,资金资产的安全是否有制度保证和实际监督制约等。

2 审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经营收^等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现象。

3 审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点对人员编制情况,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及效益性进行审查。审查基建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是否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有无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挤占挪用等问题。

4 专用基金管理情况。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专用基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

5 资产的真实性及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将国有资产私自转移问题,审查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政府采购的要求,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6 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7 银行账户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

8 负债管理情况。审查事业单位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重点关注因基建投入而产生的负债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其他显性、隐性负债,单位还款能力。

9 其他需查明的审计事项。

五、农业事业单位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

根据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和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审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

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就是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是指导舆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事业单位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的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活动中严格执行预算。审计的任务在于通过对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促使事业单位认真地编制预算,在日常财务活动中严格执行预算,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

2 审查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经费决算作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每个农业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都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全年实际各项收入、支出及结余境况,审计部门要审查农业单位在决算户所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瞒报或少报收入,有无虚列支出、弄虚作假违纪违法问题。通过审计,对事业单位的决算作出正确的审计评价。

3 审查银行开户的情况,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结算要通过银行进行,根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同,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相应的账户。审计部门要对农业事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情况进行审查,检查有无多头开户,开设了哪些账户,是否合理,备账户资金收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等,以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综合分析

对于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来讲,尽管其同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在审计方向、计划、重点内容、评估模式等方面存在区别,然而,在审计的方法及流程上存在一定的共同性。从本质上来看,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反之,经济的责任审计就是对企业责任负责人履行职能情况的审计工作,同时也对企业的财政收入及支出进行审核。两种审计共同具有确保财政收入及支出合理、合法、高效的监管作用。假如可以将两种审计结合起来,就能够防止重复审核的麻烦,增快审计效率。以下简要论述了两种审计进行结合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及效率,缩减企业审计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经济的责任审计及财政的收支审计内容及目的

对于财务的收支审计来讲,其对财会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相关控制标准的完善、高效性及财政资料的准确性都具有监管与评估的功能。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财产经济及法律标准进行维护,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收入。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重点在于对企业的整体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审核。相对来讲,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主要任务在于公平、客观的对企业管理责任人在工作时的工作状态、工作业绩及相应责任进行评价,为相关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考核提供数据参考。

二、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与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的意义

(一)对年度审计标准进行维护的基础

企业的审计部门在创建年度审计工作标准期间,都会把下属部门的该年财务收入及支出标准划分到审计的范围内,依照审计流程高效进行审计工作。然而,经济的责任审计与之存在区别,因为企业负责人的变更及离职都是由主管部分负责的,因为各种各样因素,审计部门在创建年度的审计标准时,不会将当年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划分到审计范围中,从而导致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企业整体安排审计内容,整合审计资源产生影响。假如可以在年度的财务收入及支出审计工作期间,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在一起,全面思考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及目的,就能够预防发生重复审计的情况,减少了审计资源的消耗,如果主管人员向审计部门委托对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能够借用财务的收支审计结论与底稿进行参考,从而加快了审计的速率,增强了审计的效率。

(二)增强审计工作时效及效率的前提

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通常为员工离职的审计,因为审计部门很难对当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确定,同时,主管人员在进行干部提升及罢免时都归属集中时段,经常向审计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很多。同时,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同企业负责人离职的时间不可以间隔过长,不然就丧失了审计的价值。部分责任人的工作时间少则2—3年,多则5—6年,想要在短期内对人员工作期间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并且确保审计质量合乎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估,就经常需要审计从业人员将所有的审计内容暂时放下,对审计的资源进行集中,从事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而假如可以在企业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期间就做好该方面的资料收集、底稿编订等工作,就能够全面进行借鉴,从而增强审计工作的效率。例如:对某企业的责任人在工作期间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因为该企业的责任人工作时间长达6年,假如依照传统的审计方法,就需要3—4个人耗费近半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全部工作。而如果更改审计方法后,审计从业人员就可以先查看该企业6年期间财务的收入与支出审计报告表及审计的底稿,通过分析、探讨,挑选出对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有帮助的内容,然后同企业多年的资产情况、运营指标进行比对、分析,梳理重大的决定及事项,进而在审计从业人员还没对该企业实施现场审计工作之前,就先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全面掌握该企业的运营特征,明确了审计内容的工作重点及范围。进而大大减少了审计前期的调查时间,降低了被审计企业需要出示资料的数量。在进入该企业以后,依据审计的方案有条理的进行现场的审计工作,防止发生重复审计的情况,增强了审计的工作效率。以下是某企业责任人经济的责任审计单独数据及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结合生成的审计效率比对表,详见表1。

表1 某企业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及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表

审计流程 没有结合的审计项目 二者结合的审计项目 节省的时间

审计前调查 5天 2天 3天

现场审计 6天 3天 3天

需要审计人数 6人 3人 3人

(三)增强审计结果应用的需求

原企业责任人在离开岗位的同时,也到新企业进行工作,只要保证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存在较大的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标准规定的行为,没有在重大事件出现决策错误的现象,没有损耗企业资源或者占主导责任的情况出现,那么,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对责任人在原企业工作的评估就是有效的。而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较为繁琐,不但要同离职的责任人互换意见,同时也要同原企业互换建议,原责任人则以自己离开岗位为由,对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较不关注,经常出现推迟、延期等情况,而新任命的责任人又认为以前责任人出现的问题同自身没有关联,对以往问题的配合度较差,也缺少审计的热情。假如可以在年度财务的收入与支出审计工作中依照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标准进行工作,发觉大型经济问题,因为责任人还没有离开企业,就能够对审计建议进行落实,发挥审计的作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三、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同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

(一)在设定审计项目期间二者兼顾

审计部门应全面思考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与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发展需要,进行统一安排,合理组织,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及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共同划分到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内容中。将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尽可能保证一次审计,多种用途,防止出现再次审计的情况。在每年的年初,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安排时,同干部管理企业主动商讨,确定当年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将其划分到审计标准中。对部分突然安排的内容,也需要进行重点选取,集中力量进行突破,切不可将力量进行平均。同时,在对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进行规划时,需要同经济的责任审计规划结合在一起,依据审计内容的需求,对部分有关企业、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为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夯实基础。

(二)设定审计内容时互相融入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开展收支审计工作时,应严格遵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方案进行审计,全面思考将来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的标准及需求。在设定财务收入及支出审计内容期间,将责任审计需求的相关数据,包含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营利性的确定与评估、控制标准落实的情况、行业的发展、领导的廉政等情况,有针对性的书写到审计的方案内。当审计完成后,尽快依照企业创建资料数据库。对被审计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评估、审计的结果和结论都可以当做以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之一。如果需要对某领导进行责任审计,仅需要对平时没有审计的内容进行审核,再结合历年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即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在开展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同财务收入与支出审计相关的流程、内容、方法等不同处,创建责任审计同收入审计相融合的标准,找寻一审多用的审计方法。

(三)对审计的资料互相应用

因为两种审计的形式是基于会计有关信息的分析与掌握的检查层面上。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就需要将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包含审计的报告、审计的建议、审计的决定等,每人创建一个档案,为以后的责任审计奠定基础。想要增强审计的工作效率,减少审计的资源损耗,那么,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就需要同财务的收支审计结合在一起,全面应用以往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但凡收录到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中的项目,除了相应的补充以外,不可以进行重复审计。基于当前审计人员数量不足的层面上,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时,审计部门应全面发挥企业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的功能。审计部门需要重点做好关键企业的审计工作,而降部分企业交给相应的升级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利用审计的信息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还可以将部分企业交由社会自身的审计团队进行审计工作,并给予监督及指导。

四、总结

总而言之,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同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在现实工作中,相关审计从业人员应对二者的审计方法、模式、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及效率,缩减企业审计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对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徐艳.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J].交通财会,2013(04).

[2]张卉.基于行为科学视角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3.

[3]杨晓磊.经济责任审计中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4]李力,闫光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方法[J].湖北审计,2010(03).

[5]于璐.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8).

第5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7篇

摘要:近年来,绩效审计逐步在县级审计机关不断推开。由于绩效审计在县级层面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工作开展难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本文作者从“一阵风”和常态化、绩效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借助“外脑”与提升内力、统计分析方法运用与科学评价等四个方面入手,阐明县级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要处理好上述四种关系。

关键词:县级;绩效;审计;关系

近年来,绩效审计逐步在县级审计机关不断推开。由于绩效审计在县级层面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工作开展难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笔者认为,县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因地制宜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确保绩效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航向。

1.“一阵风”和常态化的关系。当前,许多县级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来自上级审计机关考核推动,而不是来源于内生动力。在上级将绩效审计纳入考核体系并逐年加大考评比重的“指挥棒”指引下,一些县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绩效审计工作逐步驶入正轨。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和人员对审计转型的认识还不到位,把上级审计机关的推动看做是“一阵风”,对上级的各项部署要求被动敷衍应付。实际上,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步伐的加快,对审计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审计面临的环境也要求传统的审计思路必须转型。在当前新形势、新情况下,越来越凸显出实施绩效审计是县级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县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逐步深化对绩效审计的认识,不断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努力做到目标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强力推进,在审计计划安排上体现绩效审计的理念,在审计报告内容中体现绩效审计的内涵,在审计成果转化上体现绩效审计的成效,在考核考评中体现有利于绩效审计开展的导向,进一步加大绩效审计份量,常态化推进绩效审计工作,不断把绩效审计工作引向深入。

2.绩效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少数县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认为,绩效审计就是在原有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简单添加一点绩效评价的内容。在他们脑海里,绩效审计好似财政财务收支改头换面,还是换汤不换药。这种想法把绩效审计简单化,没能准确把握绩效审计实质。在这种不良思维指导下,绩效审计发挥作用和效果无异于杯水车薪。县级审计机关和人员要正确处理好绩效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必须深刻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细致把握准两者之间的界限:绩效审计并不忽视审计对象的真实合法性,而是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之上;绩效审计并不限于检查财政财务收支,而且也检查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绩效审计并不仅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某个方面,而是常常兼而有之、有所侧重甚至有所拓展;绩效审计并不只是孤立地、片面地、单一地就事论事,而是联系地、辩证地、综合地审究考量。县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在财政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不断规范绩效审计操作行为,综合审究和考量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工作效能、政策效果,逐步走出了一条契合绩效理念、顺应审计规律的绩效审计新路。

3.借助“外脑”与提升内力的关系。诚然,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绩效审计工作中,借助“外脑”力量和听取专家意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而且可以通过获取第三方信息,对于发现问题、揭示问题能起到促进作用。但在县级层面,受客观条件限制,借助“外脑”有时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某县审计机关建立外聘专家参与绩效审计制度,由于受地域、经费和自身选才视野等因素限制,所外聘的专家往往可能都是县域内某一领域的专家。在接受咨询和开展绩效评价事项时,所外聘的个别专家可能会带有利益偏见,不能客观公允地站在第三方立场上,独立发表绩效评价意见。同时,在借助“外脑”的过程中,个别县级审计人员也可能会产生依赖思想,认为以后开展绩效审计借助外聘专家力量就足以完成任务,导致自身不注重加强学习和提升素质能力。笔者认为,县级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要正确处理好借助“外脑”与提升内力的关系,不光要向专家借“智”,还要在提高审计人员自身能力上下功夫。一要着力提升审计人员的学习力。坚持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创新教育培训方法,促使审计人员在绩效审计学习中增长见识,在绩效审计实践中提升能力;二要着力提升审计队伍的创新力,鼓励审计人员成立绩效审计课题组及相关科研组织,支持开展绩效审计专题研讨和集中攻关,实行绩效审计项目课题化,做到项目有课题,课题有项目,实现两者同步研究、同步实施、同步总结,推动审计“项目”与“课题”有机融合,努力实现审计成果最大化;三要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战斗力。积极推动审计人员不断创新绩效审计手段,努力培养一大批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强手、计算机应用的高手和精通管理的行家里手,为推动绩效审计在基层深入发展和加快县级审计工作科学转型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统计分析与科学评价的关系。统计分析方法是认识社会现象数量变化规律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它能为绩效审计结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在县级审计实践中也出现滥用统计分析方法的误区。个别审计人员有时为了说明一个浅显的小问题,也要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论证一番。虽然整个审计报告数量关系、图表等弄得很花哨,粗看起来内容好像很高深,细细琢磨起来实际上没什么实质内容。县级审计人员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公允、恰当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破除对量化评价指标的迷信,科学准确地衡量被审计事项的绩效,不能唯统计分析方法至上,更不能滥用统计分析方法。

第8篇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特殊的经济监督制度,在促进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法行政、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济责任审计也存在着审计成本偏高,缺乏成本意识的问题。因此,关注和研究如何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的必要性

(一)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是合理利用审计资源的有效保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资源是有限的、稀缺的。目前,审计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审计任务繁重和审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据统计,大部分省市审计机关在安排完成好同级财政审计及署定、自定项目后,已没有更多的人员及时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以,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有利于审计机关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有效利用审计资源。

(二)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是政府改革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表明传统的政府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庞大的公共开支导致财政危机是一种普遍的行政现象,同时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以及腐败的滋生又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因此寻找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运行模式已成为政府改革的目标。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应顺应政府改革的需要,在提升管理水平,特别是在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上要多下工夫。

(三)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有利于成本意识的强化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如果一个项目的投入远远大于其产出,那么该项目就是不经济的,不值得做,审计也是如此。然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成本意识非常淡薄,这不利于审计经费的合理使用。如果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上树立成本意识,就需要在降低其审计成本方面多做努力。

二、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的有效途径

(一)正确运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资料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来看,其主要内容及目标之一就是要审查责任人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从审计界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定义和内容看,财政审计是对本级与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审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目标涵盖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全部内容和目标,它首先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人手,运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资料,在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形成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这样不但可以直接找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切入点,确保经济责任的审计质量,同时也可充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减少审计工作量,缓解审计人员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从而达到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的目的。

(二)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立项;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都经过了社会审计组织的会计报表审计,且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报表社会审计在审计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鉴于此,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资源、成果共用,减少重复,避免浪费,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

(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力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和强化审计监督的结合点,其中内部审计所处的地位尤其重要。第一,部分内部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将部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交给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必然能节约国家审计资源,节约审计成本。第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外部审计,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也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四)建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档不仅是审计部门的事,凡相关的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存档规范。具体来说,审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库,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取证资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等一并归集,形成审计案卷,移送档案库保管。政府是审计结果的主送机关,应指定专人或专门的机构接收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并进行登记传送保管,为以后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准备。

(五)整合资源,提高人员素质经济责任审计成本的高低很大部分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鉴于我国审计人力资源现状,对人力资源进行整合是一条既经济又有效的新路。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是在审计人员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着力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一专多能为目标,建立不同层次的知识型、智能型、复合型和自我更新型的审计人才结构。此外,还需树立“不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审计资源观,这也是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本的有效途径。

第9篇

一、联网审计的特征、定义和意义

目前,审计署对中央部门的联网审计,是在审计署部门审计局与被审计的部门预算单位进行网络连接的基础上,运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并通过该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连接实现网络化的审计管理;地方审计机关的联网审计,多数是通过与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等数据大、集中的信息系统在网络连接基础上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从试点情况与“金审工程”的目标定位来看,与传统的现场审计相比,在联网审计中,审计机关的审计手段、对象、方式和技术有所不同,但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

关于联网审计的特征。与传统现场审计相比,联网审计有四项突出特征:一是实现适时审计。审计人员通过网络访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信息数据库,缩短了每次检查活动的相隔期间以及检查时间,对于具体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既可以在该事项结束后实施审计,也可以在该事项进行过程中适时进行审计,从而实现了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的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的结合。二是实现远程审计。联网审计中,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访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或数据库备份,随着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程度的逐步提高,通过远程访问完成审计的程度也将得到提高,适时性特征也因此而更加明显。三是实现更高效率地数据采集和分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效率是采集和分析的数据量与时间的比,在传统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实施审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在数据量上受到所携带设备、审计范围的限制;在时间上受到现场组网和审计进度的影响。联网审计中,网络连接一次性完成,其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数量,基本不受设备限制;审计范围在事前确定为最大可能的范围;时间不受现场组网时间与审计期间影响。因此,联网审计具有更高的审计数据采集和分析效率。四是信息系统成为新的、必须开展的、并且处于首要地位的审计内容。在联网审计中,由人、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源组成,负责收集、加工存储、传递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的信息系统,成为内部控制的新内容,涉及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在网络互连的方式下,信息系统是财政财务数据源的必然载体,因此它不仅决定了审计人员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依赖程度,更重要的是决定了是否可以依赖。在传统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内部控制测评,完成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信息的可依赖性,控制风险水平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重点的影响等情况的确定。在被审计单位为小规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存在但并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工作量可能大于其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工作量等情况下,审计人员无须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正是因为传统现场审计与联网审计所需数据来源的上述区别,信息系统审计在联网审计中是必须具备的审计环节。概括而言,信息系统审计是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地实现、使组织的资源得到高效地使用等方面作出判断的过程。

根据上述特征,可以将联网审计定义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网络互连后,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和高效率的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适时、远程检查监督的行为。

联网审计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数据和业务处理日益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电子政务12个重点业务工程中,金财、金关、金税、金融监管、社会保障等业务系统正在建设之中,有的已经进入全国数据大集中阶段,尤其是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组织中央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金财工程正在不断建设与完善。与此同时,大型国有企业的ERP系统、国家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系统等的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在掌握国家重要资金和资产的政府部门、领域不断信息化、网络化的条件下,审计机关要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必须顺应这种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审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联网审计的特征看,它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必然选择,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成熟与审计实施系统的不断开发完善,这种方式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有效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数据和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过程中,一些手工、纸质财务和业务处理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存在,传统现场审计与联网审计也将同时存在。为此,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联网审计远程获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的特征,合理安排联网与现场审计项目,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审计资源,实现以最少的审计资源,取得最大的审计成果。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利用联网审计适时审计、高效率数据采集与分析的特征,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时间、项目集中的审计工作进行分解,避免因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审计效率低下、质量低劣。正是由于联网审计在审计资源配置与提高审计效率方面的强大优势,借助于联网审计,有利于审计机关更为有效、准确地处理好一般与重点的关系,处理好现阶段任务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在抓重点中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促使“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将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

三是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开展联网审计,可以使审计工作从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从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这些转变,能够使一些违纪违规问题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能够在动态的监督中关注资金与项目的效益,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信息,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二、联网审计的法律依据

关于当前正在实施的联网审计,审计人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具有法定的程序,目前在网络环境下的这种随时检查,不符合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的规定,因而不是审计。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机关无权通过联网随时检查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系统。这些问题都与联网审计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关。按照前述联网审计的定义可以看出,联网审计的本质就是审计,是在网络互连环境下具有其特殊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审计。与传统审计不同的是,联网审计是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变化,必须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审计工作。根据这一性质,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在联网审计中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在现行审计法规规范范围以内,但是由于技术方法的变化,关于联网审计的审计程序、审计技术方法的法规还有待完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联网审计检查权等联网审计权力。根据《审计法》第32条关于“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的规定,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0条关于“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的规

定,审计机关具有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在联网审计中,由于被审计单位资料以电子数据等新的形式存在,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在实施手段和途径上发生变化,但权力本身并没有消失。同样,根据审计法规,审计机关还有通过联网取得资料权等权力。

为了将高新技术运用于审计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1年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88号),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联网审计权,是目前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的直接依据。该通知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此外,该通知还明确了数据接口、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开展联网审计试点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2002年7月,湖北省老河口市《关于对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开展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审计中,审计机关可直接从会计核算中心提取有关资料,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审计机关联网提供条件”。2003年4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关于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区审计局应积极稳妥地开展联网审计工作,依托电子政务安全平台与区、镇(街道)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企业等被审计单位实现联网。有关单位要配合区审计局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运用计算机技术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数据的信息系统均应给予区审计局查询的权限”。

三、联网审计的联网方式、审计内容和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具体做法

联网审计的特征和目标决定了联网审计的具体联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与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数据大、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可以称为大联网,例如审计机关对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的联网等;二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联网,可以称为点对点联网,如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联网。从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试点实践看,其联网方式有所不同,试点的地方审计机关采用大联网方式,审计署试行点对点联网方式。审计实践中还存在现场联网方式,即在现场审计中,临时组网进行一定范围的审计。这种联网方式在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都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做法和经验。由于现场联网审计不符合适时、远程的特点,本文不将其纳网审计的研究范围。

同样,联网审计的特征和目标也决定了联网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化的财政财务数据的审计,二是对处理财政财务数据的信息系统的审计。我们可以将前一方面的审计称为联网数据审计,后一方面的审计称为联网系统审计。根据联网审计的特征,对联网审计的审计内容做这种划分还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继承关于计算机审计分为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一般认识,实现对在网络环境下审计实际情况的重新描述,即将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分别描述为,在网络环境下对财政财务管理系统的审计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数据审计。二是可以在联网审计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在系统审计中,对财政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可以实现用尽量少的审计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某项审计任务,这为“全面审计”奠定了基础。在数据审计中,审计人员力图取得资料数据的工作思路与传统审计一致,同时还可以借助联网手段,更有效地取得、处理审计所需资料数据,这是在新的审计环境中对“突出重点”这一方针的落实。

为了充分利用联网数据审计和系统审计的优势,有效地发挥联网审计的作用,审计机关有必要在数据审计和系统审计两个方面中作出适当选择,有所侧重。决定联网审计内容重点的因素包括:一是政府管理信息化程度。政府信息化程度较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可依赖性强,系统审计的优势就更加突出,反之数据审计的优势就更加突出。二是政治经济发展大局。政治经济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对审计工作有不同的要求,籍此确立的审计工作方针决定了对不同部门审计监督的具体思路。立足投入较少的审计力量达到可控范围内的监督,可以采取系统审计。立足深入透彻地了解并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可以采取数据审计。三是政府审计类型。在以财务审计为主的国家,联网审计以数据审计为主,例如,在罗马尼亚,《罗马尼亚会计法院组织和运作法》明确了该国最高审计机关会计法院主要实施财务审计,同时,该国联网审计以数据审计为主,产生了对公共财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增值税退税与支付应用系统数据库进行审计等,他们称为数据库审计的联网审计类型。在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联网审计以系统审计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美发达国家、英联邦国家等以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都以系统审计为主,如美国、英国、印度等。北欧的挪威等国家还把系统审计发展到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的真实性评价。以效益审计为主的国家,审计机关对系统进行审查,既可以评价系统本身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可以通过测试程序最大程度地评价系统处理数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只要在审查过程中注意通过对处理程序的评价、判断、修正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也可以达到数据审计的最终目的。

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具体应采取哪些做法,如何选择联网审计的方式和内容,目前没有统一的观点,只有对该不该联网、如何联网有一些认识。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在按照预算单位资金量大小和所属单位数量多少将中央部门分成A、B、C三类的基础上,只要对C类资金量相对小,所属部门相对少的部门采用联网审计就能够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这里的联网方式指大联网或点对点联网,审计内容则指数据审计。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应当根据网络环境、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状况等具体审计环境,认真选择具体做法。具体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联网部门管理的资金量和所属单位数量。对有集中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的数据大、集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的信息系统,在大联网方式下,系统审计与数据审计并重;资金量小、所属单位少的一般部门和一般领域,在点对点联网方法下重点实施系统审计;其余的部门在系统基本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数据审计。二是年度审计计划。对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领域在系统审计基础上进行有重点的数据审计,其余的只需实施系统审计。三是被审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状况。对信息化管理规范、水平高的部门重点实施系统审计,否则在系统基本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数据审计。

四、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应明确的问题

目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限制条件很多,如审计机关与审计范围内的政府部门的联网方式不统一,联网审计没有准则规范,系统审计与数据审计的内涵、技术手段区分不明确等,因此,有必要明确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以下问题:

一是有选择地确定被审计单位。根据联网审计的特征,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实现网络互连需要投入价值不菲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还需要培训精通于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审计成本与审计收益的配比关系看,对于不同的审计机关,并不是实现联网审计一定比现场审计具有优势,更有利于实

现审计目标。实施联网审计必须坚持抓重点的原则,在现场手工审计和一般计算机辅助审计可以有效实现审计目标的情况下,不选择开展联网审计。也即是说,实施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是有必要通过适时、远程、高效率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手段进行监督的部门。确定这些部门的标准包括:被审计单位数据相对集中、覆盖面广;具有海量数据;审计机关有必要对该单位的数据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二是正式发出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目前,部门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力争在实现大联网、点对点网络连接的情况下实施审计。在联网情况不统一,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联网审计所需要的时间跨度长,且具有适时的特点,因此有观点认为,在试点阶段不能给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只对被审计单位发出联网审计的通知函。本文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为避免审计风险,对具备联网审计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发出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形成明确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关系,使联网审计试点工作在法定的程序内启动与逐步完善。对联网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对更好地开展试点阶段的联网审计工作的优势表现为:首先,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关于审前调查的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等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资料,根据需要选择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查阅相关资料。其次,有利于在联网审计试点阶段,当审计人员发现审计效果不明显时,进一步实施现场审计。再次,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现行审计工作方针和审计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启动后,根据审计工作进度与安排,适时将联网数据审计做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完成法定的审计过程。同样,如果对联网审计单位发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调查与取证。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及区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财政资金真实性为基础,以资金流向为主线,突出对重点部门、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着力维护财经秩序,规范预算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我区打造“****浦东”、建设滨湖新区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审计范围:对区本级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延伸审计上下年度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审计对象:

(一)对本级财政部门执行预算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区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教育资金及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内容: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区财政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按照《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解缴情况。

(三)重大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

1、有关部门编制、批复、调整、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

2、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专项资金的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效果。

(四)上一年度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审计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审计程序办理。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月2月下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3月上旬至5月下旬,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并提出对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1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行业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及其他煤炭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行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煤炭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煤炭职工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财务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障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将单位应缴社会保障基金全额拨付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决算,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将职工缴纳的个人保险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有无少记、漏记保险金和未按规定计付利息等现象;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应得的保险费用,有无拖欠、少发或擅自提高支付标准、增加项目发放保险费用等问题;

(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规定的运作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动用基金投资、经商、购买股票或购置非国家发行的债券等问题;

(八)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九)有无贪污、私分、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预算是否坚持收支平衡、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及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经费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计提,有无擅自提高计提基数、计提标准计提管理经费等问题;

(三)管理经费收支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经费支出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挥霍浪费等问题;

(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费用支出的问题;

(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也可以实行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煤炭工业部审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12篇

(一)内部审计的定位、职责划定

内部审计是由各单位、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地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内设机构。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职责定位是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履行的职能主要有:

1.经济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源于“两权分离”的管理需求,即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而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其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经济监督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它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它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合理、有效,检查被审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通过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财务收支审计涉及的内容有:检查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信息的真实、正确、合规;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检查内部控制和会计控制的适用、有效与健全:检查经济业务、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管理层和执行层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真实性、完整性。

2.经济评价职能

经济评价是由经济监督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能,在现代内部审计中,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考核职能

随着管理层次增多,内部管理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选拔和任用的主要依据,以测评各层次的负责人履行责任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内审工作的重要职责。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评价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目标的完成、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等。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为实现目标付出的代价。

4.风险评估职能

内部审计作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根据单位及自身发展需要,目标逐步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风险控制”,关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单位治理结构。

(二)国家审计的定位、职责划定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家审计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职能,国家审计主要关注国家机关及国有单位的财务情况,防止非法占用挪用资金及逃脱税务等行为,国家审计的一般执行机构为审计署,财政部及相关财政机构,也会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定的审计监督工作。在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的职责确定必须从“自我为中心”走出来,理清与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多元关系,经由责任的重构、重释、重建、重塑和重理,才能形成既顺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国家审计职责体系.。国家审计不仅是“照妖镜”,更要做“显微镜”、“望远镜”,不仅是“财经卫士”,还要做“财经医生”;不仅要做“看门狗”,更要做“牧羊犬”,从上可以看出国家审计的职能不仅包括监督、评价、鉴证三大基本职能,还包括控制、监测、测评、甄别等职能。国家审计的内容包括: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国有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

二、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区别

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有密切的关系,内部审计要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政府审计内容也可以委托内部审计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也基本相同,但两者在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存在着差别,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服务对象不同

内部审计是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门、单位内部的需要而设立的,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审计则是应国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在行政上受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

2.独立性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组织的内设机构,其独立性易受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影响;国家审计由于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其独立性较强。

3.审计范围不同

内部审计可以对本单位、系统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经常性、详细的审计;而政府审计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单位进行审计,但审计深入度及细致程度较逊色于内部审计。

4.审计的深度不同

内部审计人员较国家审计人员更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在审计中更容易深入发现问题和开展工作。

(二)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对现有的资源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使各项资源得到发展和完善,各要素之间相互调整并加以重新组合,达到协调统一,形成合力,获得整体效能达到“1+1>2”的结果。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资源整合是现代审计的必要形式,为了能够促进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有效整合,应需准确把握两者的结合点,做到审计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1.建立协同审计机制,是节约审计资源的重要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避免内部审计工作与国家审计工作重复,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到国家审计因素,尽量避免工作重复,最大限度地节约审计资源。

2.审计人员资源整合

内部审计侧重于本单位全监管,国家审计侧重于审计的全覆盖,由此存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审计过程中影响审计的效率。审计人员全面掌握专业知识和审计技能,明确审计目标和各项要求;统一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理念,树立审计组成员整体观念,促使审计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3.信息资源的整合

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发挥“金审工程”建设成果的作用,迅速推广新的审计方法、采用新的审计手段,开阔审计人员的视野,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统一审计对同一问题进行处理的口径,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审计力量较弱的审计机构的力量,便于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4.沟通和合作

内部和国家审计人员,相互交流审计经验、学习相关知识,收集政策法规及管理信息,明确审计工作措施;加强在审计范围沟通、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和管理建议、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沟通;及时发现的审计缺陷,以降低审计风险。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应在内部控制、揭示和防止舞弊、改进审计建议、审计评价结果等方面的沟通。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资源共享

建立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成果信息共享机制,改善审计成果信息在掌握上的对称性,提升审计成果透明度和信用度;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根据国家审计成果,更有效实施内部审计和监管。国家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的评审结果,特别是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跟踪调查核实;利用国家审计提供的问题,确定审计方向。内部审计要与国家审计及时沟通,做到资源共享,扩大审计影响。国家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

由于对内控制度的评审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之内部审计人员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控制程序,其关于内控的评审结论具有较高的可信赖程度,国家审计可以在进行评价和审查之后加以利用。

2.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对有关下属单位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后利用其工作成果,减少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工作量。

3.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在阅读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工作资料时,可以发现内部审计已发现的问题,或是其他线索,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线索进行深入的检查。

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