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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

时间:2024-01-31 14:37: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

第1篇

关键词:法治;政府;决策;建设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有必要对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以及如何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厘清。

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与民争利的想象。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会损害群众的利益。(2)政府缺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回应,形不成互动关系。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二是政府行政运行机制不健全。三是决策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力。导致闭门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随意决策、决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现。(3)政府诚信问题较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失信行为有意无意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4)四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此“”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要义之一,即为实现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实效性,要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必须要能够相对准确的反映所调整事项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规律,既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这就需要强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立法的技术水平等立法的科学性因素。同时,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声音,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为本,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服务型政府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强调关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同时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适

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导、规范、保障。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岗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政府机关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政府立法和改进制度建设。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真正把制度的落实贯彻到实处。

(三)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就要求一是权力要合理配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二是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三是了解民情、民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

第2篇

关键词:道德、法律、德法合治

一、道德与法律

中华民族素称“礼仪之邦”,我国历史上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有的现象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系的,调整人与自我生命、人与人、人与自然等多方面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是一种偏重于情感的、柔性的社会调节机制,是一种自律。“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评价,重点对于人的内心,在于主体由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熔铸而成的思想动机,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同,法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囊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交往所达到的所有领域,而在法涉及不到的地方就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空间。不仅如此,法本身也需要道德上的支持一切合乎理性的良法同时也肯定是道德的。

道德主要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恶标准来影响人的行为;法律是通过既定规则的遵循和实施而发挥其功能。道德扬善、法律禁恶;道德是一种被内部化的、自律性的规范,法律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的规范。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但是二者各自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和边界。基于此,不但要注重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也要重视两者的界限和区别。道德和法律两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法律无法调整之处正是道德的用武之地,法治与德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二者应统一起来,相辅相成。

二、德治与法治

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是求之于内而直指人心。古人讲:治世在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得人心的主要手段就是靠“德治”。德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道德教育是德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从渊源上讲,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人研究探讨过法治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含义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它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而且至今仍在变革超越之中。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农业文明历史,人治和德治传统厚重,法治意识明显缺乏,因而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应当在认识到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在注重法治“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道德这一“软件”的开发上,加强道德建设,实施以德治国。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的治理选择

为什么法治与德治能够兼容而且必须兼容呢?因为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法律万能。

1996年我国在通过宪法正式确认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又于2001年前后提出以德治国主张,且有德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相辅相成”之论证,意味着德治不只作为传统存在,更可能直接跃升为当下的治式选择,且可与已成既定目标和进路的法治并肩而行。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法治社会中的治国方式、治国手段的完善和补充。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地位绝不能动摇,同时也要看到以德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和重要补充的这种治国方式的重要作用。

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德治,其有着健康的、蓬勃向上的、与时代精神相符合的肌体。德治对法治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没有相应法律调整,往往需要道德作为补充。

中国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下,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法治离不开德治,离开道德的法治就没有社会基础,同时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离开法律的德治就没有效力基础。因此同志才说:“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社会主义时期德法兼治,不仅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德法合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且需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意识作为前提。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选择德法合治的治理模式,既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德法合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在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加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信念。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缺乏道德修养,不坚持道德原则,即便有法律武器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也不能从根本上使人们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在解决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过程中,德治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道德建设将越来越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必要调控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用,施行德法合治,有力的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能使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朝着健康、正常的轨迹发展,才能把我们的社会真正引入和谐的社会。

四、结束语

德法合治这一治理模式是一种新的探索,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我们要立足我国的国情与实际,批判吸收中外历史有关法治和德治的文明成果,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模式。(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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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文富.薛新立.论和谐社会构建中法治与德治的关联互动[J].学习论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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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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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祥浩.古代的德治、法治及其现实意义[J].东南大学学报.1999.

[14]于帆.法律与道德,当代中国的治理选择[J].管理科学.2006.

第3篇

一、法治与校园制度文化

制度是文化产生的前提,从制度的产生和影响来说,制度又是文化活动所达到的结果。作为校园里学生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学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是学校教育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制度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正是与法治的内涵一脉相承的。

(一)校园制度文化的内容。校园制度文化的大体意思就是校园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无意识地印记在师生内心。校园制度文化应分为两层面来理解:一是校园内丰富多彩的各种制度。二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师生价值观、行为方式、舆论导向上所做的引导,即制度内化为内在需要而形成的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校园制度文化的必要性。制度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是践行法治理念的重要环节,在高校校园文化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第一,学校各项制度的设计、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而且要经过充分透明的、民主的讨论,特别要充分发挥教代会、职代会、学生代表的民主管理的作用,集思广益,争取在师生中达到最大限度的共识,把大家的智慧集中体现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第二,根据构建法治校园的要求,依法改革、完善现行制度,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一是努力改变由于高校自身制度设定的原因,造成的待遇差距过大的问题;二是改变制度中那些无法有效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以实现法治校园文化的公平基础。

二、法治与校园精神文化

校园精神文化是学校的全体成员认同并遵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等校园精神的总和,包括校园理念、传统、教风、校风、学风以及校训、校徽、校歌、校史等。精神文化体现的是一种观念,法治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是观念的反映,法治除了是一种方式、手段之外,更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观念、法律精神的体现。那么,如何将社会主义法律与校园的精神文化密切融合、贯彻起来?就目前的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通过立法,把法律中的最低限度义务法规化,形成一种法律强制力,在全校师生一致遵行。二是发动全体干部和群众职工执行法律,并对这些活动予以一定支持。三是加强学生的法治理念性教育,如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开展法律讲座、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利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节日,宣传法律知识,从而将法治理念“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渗透到学生的内心,以感性认识深入内心,营造法治教育的理念性氛围。

三、校园物质、制度、精神文化在法治校园中的关系

校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这些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精神文化是目的,物质文化是实现目的的途径和载体;精神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展示的是校园文化的方向和实质,包括校风建设、思维和情感方式的培养、思想品德的教育等。制度文化是校园秩序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系统,包括学校的法制传统、仪式和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校园文化既是现代社会的教育理念的要求,更是校园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综合体现。坚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思想在教育、教学中的具体实施,它关系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否切实把握并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大问题。在高校里,这对于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党的十四中全会精神、和谐的校园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只有将个人、集体、国家合为一体化,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四、结语

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与行为制度,是人们遵循的理论要求,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效统一。法治的主要内容反映了人们在建设规范的社会组织和秩序的前提下进而追求自由、平等和自身独立的美好心愿,是社会主义走向文明道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良法之治的要求是,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在全面、稳定、明确的制度及其精神、原则之上,而不能依靠情义、权威甚至自身的特权。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就是将社会向有序、稳定、协调方面发展,这一切也正是顺应了依法治理校园规范校园文化的根本需要。

作者:常凤 郑群伟 单位:安顺学院

第4篇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的紧迫课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农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及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村风文明。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司法机构,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要建立高素质的农村司法队伍和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第5篇

一、初中法治教育的背景

近年来,社会出现许多因缺少法律意识和知识,青少年触犯法律,走向犯罪的道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关注青少年的法律建设,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开展进行普法教育,必须给以高度重视。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最佳场所,如何有效的开展法治教育,是学校和教师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中学的法治教育通过对青少年讲解基本的法律概论,让其了解并掌握接受法律的知识,规范自身社会行为,成为遵纪守法、自觉护法的社会主义文明法制下的好公民。

二、初中法治教育的理论依据

初中阶段的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黄金时期,虽然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增加,自我意识逐渐形成,但整体上来说还不够成熟,对是非的分辨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有时过于强调个人利益,导致产生一些极端行为的产生。社会上没有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一些制度存在诸多漏洞,让青少年产生投机心理,最终做出违法行为,走向犯罪的道路。

现在党和国家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普法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文,这为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供很好的理论依据,学校和教师应积极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规范他们的日常行为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策略

(一)合理利用教材资源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合理利用教材资源对学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在这当中,教师要将教材法制内容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分析,划分侧重点,借助教学工具,将其形象贴切的传递给学生,让学生接受并掌握相关知识,渗入到思想意识中,潜移默化去影响规范自身,形成思想觉悟,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教育开展的最终目的。如针对教材课本中列举出的法制教育方面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讲解,必要时可让学生进行现场演绎,发挥创造,提出自身对事件的看法,做出总结。或安排学生写出相应的案例读后感,对案例进行剖析,自我思考,加深印象。

(二)改善教学方式,激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教师是传授法律知识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首先教师自身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为学生传授相关法治知识时更有说服力,讲解起来也更加得心应手。学生学习起来也更加容易接受、理解和掌握。

其次要有丰富的教学技巧储备。法制教育涉及到的相关条文非常枯燥,繁多,一味单纯地进行语言阐述解说,容易引起学生的心理疲劳,产生厌烦的情绪,法治教育走进课堂就没有思想基础。所以,要求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中改进自己的教学模式,多样化的向学生展示法律知识,带动学生兴趣,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接受相关教学内容,实现自主学习的意识。教师可以创设法律情境,组建班级法庭,让学生对某些法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分享感悟,得出结论,并在相互间辩解和探讨中,深刻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意?R,自觉履行规范自身言行的义务。

(三)时时刻刻注重法治教育的渗透

良好的行为习惯从细节入手,注重坚持。因此,在日常的教学注重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从预防着手,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基本课堂秩序入手,不迟到早退……让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远离罪恶。鼓励学生间互相监督,相互纠正,共同进步。树立法制宣传标语,创立法制板报、墙报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成立法律学习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去,设立相应的激励措施。课外鼓励学生积极收集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同学间的互相探讨等。

(四)扩展法制教育

打破课堂教学的空间局限,开阔学习范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强调实践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感受法律,理解法律,有所启发。例如组织参观社会法制宣传展览和讲座,欣赏法制教育影片,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将法治意识更好的融入到自身生活中,切实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法治教育的意义

(一)有助于初中生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预防犯罪

目前我国犯罪人群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青少年人群在其中占有众多比例。这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现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大多出于法律认知薄弱,法律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缺少正确及时的引导,自身是非辨别能力差,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行为,健全思想认识,预防犯罪。

(二)有助于学生正确法制观念和意识的形成

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影响行为,行为产生结果。注重校园中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有助于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思想意识。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还不够成熟,极易受身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思维上容易偏激、易怒,面对问题不能冷静对待,片面性的思考问题,盲目的做出判断,采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学校是教育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场地。利用开设的道德与法治课堂,对学生进行法制方面的相关教育,能正确的指导、帮助他们分析社会现象,明确利害关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健全心智,形成正确的思想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更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6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律意识;和谐校园

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大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高校的法制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强高校法制教育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各项事业的接班人,社会各行业的中坚力量,他们能否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有一定职责的人是否忠于职守。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地运用法律法规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才能在社会的经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是由高校承担的,因此必须重视与下力气搞好高校法治教育。

2.加强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它需要复合型素质的人才,其素质结构中不但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还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的心理。在校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在学校学习期间,对他们加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制观念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使他们在法律规范的影响和指导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而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并通过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的了解,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践行法律规范,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之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

3.加强高校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重大战略选择和重要战略目标。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作为社会组成的每一部分都需要和谐。高校是孕育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重要园地,是社会创造的重要源泉,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到高校就是构建和谐校园。没有高校的和谐,就难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可以说和谐校园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按照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校园应该是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文明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校园。和谐校园的几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校园,是组成和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和谐校园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实现和谐校园的有力保障和提升和谐校园的必要环境。

二、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相当数量的大学生缺乏对法制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我国高校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但大多数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作为公共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一些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不够,又缺乏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很多学生看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尤其是一些司法人员的徇私枉法,就对我国法制建设失去信心,缺乏责任感。他们内心矛盾重重,一方面对腐败犯罪深恶痛绝,要求严惩;另一方面对自己行为不端抱以宽容态度。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都体现了高校学生对法制的信任感和依赖的缺乏。

2.相当数量的大学生缺乏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的内涵往往缺乏全面的把握,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有的偏重于权利而忽视义务,以自我为中心,偏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过多地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实现自我价值提供条件加以保障,即便如此,他们对权利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往往是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才能意识到寻求法律救济,而很少能够认识到权利行使的普遍性、经常性,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他们有的片面注重义务而缺乏权利意识,被动守法,有是甚至表现出对权利侵害的容忍度。

3.许多高校在法制教育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不能代替法制教育。许多高校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育。而且由于课时限制,法律知识教学本身缺乏系统性、全面性、持久性,学生对各部门法的知识只能是蜻蜓点水,知之甚少,很难解决实际问题。系统的知识结构没有建立起来,法制教育的目的也不可能充分的实现。法律素质是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长期以来,高校在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中,往往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之外,甚至忽视或放弃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教师非常努力地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法律素质教育即培养学生对法的信仰,没有引导学生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变成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和自觉的行为。这使大学生不能自觉地身体力行,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懂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导致学而不用,知而不信。

4.许多高校在法制教育的范围上存在偏差。高校法制教育多少年来一直偏重于课堂教育,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学生上课应付,考前突击,考后全忘,在高校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目前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范围过窄,没能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法制教育系统,学生在课堂教育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学校往往没有一个能给他们提供帮助或指导的机构,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三、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法律意识和法信的形成需要守法、用法行为习惯的养成,只有当法律知识和守法行为构成稳固的联系时,法律观念才能更快更好地形成。课堂教学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途径之一,其课程特点决定了仅仅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使法律知识很丰富,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形成法信仰,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知法犯法、千方百计规避法律的事件,使法律形同虚设,丧失其权威和尊严。因而,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培养法律意识和法信仰,在教学过程中要避免单纯法律知识的传播。观念的形成离不开知识的积累,必要的法律知识要教给学生,但绝不能只是说教式的,在教学方式上应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应注意应用性和实践性,着力培养学生的人格平等、自治自律精神,培养学生具有一个法治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改善学校管理,为法制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任何观念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法制观念的形成同样如此。高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缩影,学校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法治状况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一定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心,进而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实行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需要。因此,优化校园小环境,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供示范,成为必然。高等学校应当摈弃与时展相背离的传统管理模式,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利用自身的优势,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各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制定并完善科学合理的学生管理制度。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必要的纪律约束规范师生的行为,使法律的权威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中并产生强烈的法律效应。同时,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学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内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法律至上、平等自由、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深入人心。

3.充分立用好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欢迎的、现实感受性很强的教育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寓法制教育于学生的各种课外活动中。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通过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以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和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强法制教育效果。还可以利用学生假期“三下乡”活动,向老百姓宣讲法律知识,在教育别人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增加学生学法、用法的机会,增强学生学法、用法的兴趣,增进他们对国情、民情的了解,从而加深对法与法制的理解和认识。

作者单位:吉林医药学院人文社科部

第7篇

【关键词】学校;法律文化;建设

法制教育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学校的发展就是看是否为社会输送勇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法律意识观念与自身行为一致的遵纪守法的好青年,还要看是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导向性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在表现形式和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等内在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与是内在的表现构成了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制建设必须以法律文化为基础

法制建设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离不开法律文化环境。一方面若没有法律意识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学校客观需要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法律,更不可能自觉地遵行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通过内在法律文化进一步提升学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管理和推进高校的发展。

2.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制度性法律和观念性法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现状看,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陆续出台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发了十几件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了大量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权力机关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尚未及时转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中,在不断完善以教育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法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高校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法律观,从而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在推行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实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会加速法律文化的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会延缓甚至阻碍的法律文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建设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内强素质的基础上,树立依法办校、执法办学、遵法做人的学校形象,这也是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突出“公正、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法治理念和和谐的特点,使人们真正感受高校的校风、学风、作风的良好风貌。

二、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应以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它包含着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任何一员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成员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守法护法的观念。

1.树立法治理念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理念重在培养学校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治教是法治理念的中心,体现在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教育管理的。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势必会使人们产生轻视法律的消极法制心理;作为教育实施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和造就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取向、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把崇尚法律、信奉法律,以法律规范自我为准则。

2.“依法治校”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

在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方针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要求,严肃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标准,注重教育及后勤的管理规范,有效的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依据“教师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确保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二是要做好为教学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保障公平和促进教师进步是的重要职责;三是提高教育执法的法制观念。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增强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性、操作性,达到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3.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需要营造法律氛围

一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多种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通过科学、文明、进步法律氛围形成相互促进、融合、互补。呼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倡导诚实信用、遵循规则、平等公序的法治精神,强调平等、和谐、重规守则的秩序原则,尊崇进取、高效、与时俱进、责利统一、尊重权力价值理念,可以充实、丰富、完善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内涵。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其他先进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互补、互为融合的合力,才能打造优质量的高校发展。校园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是营造遵纪守法、民主和谐氛围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冬梅.试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第8篇

(一)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

只有健全了各种国家行政工作的法律和法规,将科学方法和科学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给予明确规定,才能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足够的依据,从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组成并进行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法律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法律制定要及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在发生突飞猛进的变化,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避免行政管理滞后,各个领域、各种活动都无章可循,造成社会混乱。其次,法律制定要具体。各种行政法律规范须内容正确、措施具体、语义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或弹性较大,以免造成形式上有法可依,实际上无法可依。再次,法律制定要全面。即要有中央制定的、全国各地、各部门都必须执行的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又需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指导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不同效力、不同适应对象、不同适应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次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有法必依是基本环节

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经公布,就应坚决执行,引导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三)执法必严是重要条件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是行政管理法制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就应严格实施。近年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严问题,与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有必然联系。所以要端正党政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必严的重要性、必要性的思想认识。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和人员要秉公办事、执法如山,不得根据个人或本部门、本地区的利害关系随意曲解、变通法律法规。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有不合理的地方,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新的法律法规未正式公布前,仍必须严格按原有法律、法规办事。

(四)违法必究是有力保障

遵循违法必究的要求,最根本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要让任何违法的部门和个人(不论单位大小、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行政执法上。因此,法制上的问题应当用法治化路径来解决。从世界发达国家经验看,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大都依靠高度的法治化。因此,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共享人类的文明成果。

(一)加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是为行政管理提供依据的,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行政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全局出发,克服过去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相互矛盾,否则就不会有权威。行政机关往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不得通过行政立法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内容;不得通过行政立法相互否定,行政立法与高层次立法以及行政立法之间不能相互抵触、冲突,行政立法不能成为驾空人民代表机关的立法。否则,行政立法不仅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航标,反而会成为深化改革的障碍。

2.行政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职能是行政管理的基本问题,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与现实起点。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要坚持“职能法定”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改革中的随意性。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把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结合起来。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我们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适时立法。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在立法中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时,必须权利和义务对等。

3.行政立法要科学、合理、可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行政立法不能从本本、概念出发,既不能搞土教条,也不能搞洋教条。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既要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时要注重调查研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有实践依据,这样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才能行得通,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这就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贯穿于我国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主要锋芒,就是反对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是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超出法律之外。唯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显现,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2.服务意识。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本质上也是法治政府,其基本要求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依法行政。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建设法治政府并不相悖。建设服务型政府不能忽略法治政府建设。或许从法治政府建设入手,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条有效途径。

3.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演化而形成的。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两者既互相联结,又各有特点,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又是积极行政的前提。积极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提升和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的统一,是解决当前市场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问题及政府部门职能转换需要,以实现执法监管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目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是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效措施。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监督的重点,要做好层级监督,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手段和措施。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权一致,目标明确,行为规范,奖惩分明的责任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工作合法、有据、高效运行。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第9篇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规制制度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必须存在的同时又带有权力的弱点的权力,也需要拥有它的人—法官—合理的使用它。这就需要法官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为这种权力设置一个界限,用各种控制方法来打造一个控制机制限制它的不正确使用。因此,本文认为要通过加强以下几方面来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最大化。

1.加强立法控制

一般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的大小与法律规范的严谨、周详程度成反比。法律规范越严谨周详,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就越小;反之,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就越大。因此加强完善立法,是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从立法上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措施有:

(1)进行立法预测,以减少法律空白。要在对社会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集专家、学者和普通公民的意见,确定立法目标和计划,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的工作,使之实现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式化。尽量减少法律的空白,从而实现法官有法可依,以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启用。加强立法预测对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起着预防把关的作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的作用非常重要。

(2)完善立法技术,从而提高立法精密化程度。立法技术可以分为宏观立法技术、中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横向立法技术、纵向立法技术等。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制定涵量较小的法律,有助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诸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从重”、“从轻”、“加重”、“不良后果”等等非确定性词语的进一步明确,将有效地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用规范、准确、清楚、通俗和庄重的立法语言,减少法律规范的歧义。

(3)加强司法程序控制。法程序公正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罗尔斯认为“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形式的正义。①”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司法程序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司法程序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信息的涉入,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

2.加强司法程序控制

(1)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就是将审判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使社会根据其社会道德之共识,对审判活动做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审判员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而有利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实行公开审判后,法官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和各种社会影响,这样使得他们不敢随心所欲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2)完善法官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法官利用职权循私情、谋私利,乃至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活动,而对其任职和公务活动范围给予一定限制的法律制度。回避制度可以防止一些不正当信息的输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不适当的偏向。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实践批判理性》中说,“追求幸福是每一个有限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必然愿望,因而追求幸福不可避免地成为决定他欲望能力的一个原则。”但是,法院作为“法律帝国的首都”,不是利益追逐的场所,而是维护人们正义的最后阵地。回避制度能比较好地解决在诉讼程序中的人性和法理冲突。

(3)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是中国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的补救手段。启动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规范,一方面是适用法律明显有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是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原认定的证据明显有误。并且在必要时须对这些规定的外延作列举规定。明确、具体规定再审程序的理由,可以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再审程序的过于泛滥。

3.建立合理的法官制度

法官是使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法官的素质与行事方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有着极大的联系,因此就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法官制度。

(1)完善法官独立原则。法官独立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有赖于司法制度的科学设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第八条亦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原则的确定,足以反映出我国立法机关己充分认识到法官独立在向法治国家方向迈进的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由于我国法官地方化、管理行政化、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等多重因素,致使我国法官目前现状与真正的法官独立相去甚远。因此,完善法官独立的司法机制势在必行。不仅应在我国宪法中确立法官独立原则,亦应在诉讼法中明确相应的规定。同时,要相应地建立健全确保全国统一的法官管理、法官任职资格、法官待遇及职业保障、法官任免奖惩等有关制度。

(2)完善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本文认为法官自身专业,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以正确实施的必要保障。因此,应严格规范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制度。要求全职法官应具有优良的道德,具有法学本科学历以上学历,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且拥有6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经过两年以上的法官业务培训且考试合格。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方可被任命为初级法院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应从下级法院任职一定年限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以直接从大学法学教授中选拔。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管理经验、组织能力的优秀法官中选拔。

4.合理利用社会舆论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具有权力的属性,若是去监督肯定会有被滥用的可能性。舆论监督是诸多监督中有力的一个,恩格斯1849年在为《新莱茵报》辩护时指出,舆论的“首要职责—保护公民不受官员逞凶肆虐之害”。先导们强调舆论的监督功能,就是出于对权力天然扩张的考虑,舆论监督就是对权力的社会性制约的一种力。监督在什么时候介入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允许舆论监督的介入。我国的媒体和舆论在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时的监督应该保证公平客观的态度,不带有个人色彩,不哗众取宠,不影响司法独立。只有合理的运用舆论的力量来监督和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才能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保证法官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其应有的努力。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能够填补法律的不足,又能够促进法律的发展;另一方面,其也有缺陷,即所有权力共有的属性,如不加控制就有可能陷入人治的泥潭。而在我国现阶段,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视不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误用和滥用时有发生,威胁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我们应加大对其研究力度,并建构一套合理利用的机制,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消除其危害。虽然现阶段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很多,但是笔者相信,只要法官能够合理的运用自己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必能排除艰难,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开辟一条康庄大道。(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第10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和谐社会

一、和谐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演进

(一)初期的和谐理念

1、"神判""天罚"--夏商的和谐理念

夏商时代的人们,认知水平有限,受制于各种自然条件与现象。统治者为了达到巩固统治、维护国家稳定的目的,便寄托于"神权"法律思想。"君权受命于天",对自然和神的崇拜是无以复加的。[1]"我闻在昔,鲧湮洪水,汩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彝伦攸;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由此观之,维系神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就是夏商时代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核心基本。[2]

2、"礼教为法""法为礼教"--西周的和谐理念

西周是中国古代奴隶制发展极为繁荣的时期,周公摄政后"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3]。西周的"礼治"带有浓厚的宗法人伦色彩。

"礼"设定了严格的等级宗法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与平民与奴隶被各自限制在相应的法律圈子里,不能逾矩,因此也就规避了纷争与矛盾。"礼"利用了道德的精神约束力结合"宽刑"的双重规制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礼法合一,共同作用,维持了较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形成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百家争鸣殊途同归--诸子百家的和谐理念

春秋战国时期正是社会剧烈的转型时期,新旧制度交替,战乱不断。乱世之中,百家争鸣,和谐的理念就蕴含在各家主张的治国之道。

儒家提倡"仁"与"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4]人人为公,社会秩序良好,天下大同,和而不同!此为"外圣"。[5]从人的自身内在价值出发,提倡提高人的德行修养,仁爱无疆,仁者无敌,勾勒出人与自身价值的和谐,此为"内圣"。[6]

墨家提倡"兼爱"、"非攻"。一方面提倡人们毫无差别地互爱互利,是为人际之和谐;一方面反对不义战争,维系和平,是为天下之和谐。除此之外,"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人的道德是有限的,法律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准则!

道家提倡"无为而治",顺应自然发展。"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没有乱世纷争,独立于尘世,自给自足,是一种内心的和谐。

法家提倡"以法为尊","以刑去刑"。面对礼崩乐坏的客观实际,面对新的封建势力的统治需要,法家思想无疑显得十分积极。以法为尊,是定分止争的实际需要;是打击旧贵族的手段,从而减少新旧势力争斗的需要;更是维护君主与民众的统治关系的需要。而"以刑去刑"则是一种从相反面论证和谐的思想。

(二)发展的和谐理念

春秋以来逐步确立了以儒为尊的封建正统思想。大一统成为了社会主流。随着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的构建与强化,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

1、正统思想独尊儒术

汉初,以黄老思想为治国之策,倡导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然而,正是由于此种宽松的政治环境,使得百家之学重新被提起,争流不断。顺应时代潮流,董仲舒则为思想上的和谐大一统做出了重大贡献。以儒家学说为主干,采百家之长,结合道、墨、法、阴阳、纵横等各家学说,创造出了新的"儒术"。

"天人感应","秋冬行刑"可以看作是对神权法观的一种继承和发展。董仲舒认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7] "天有四时,王有四政",[8]四季变化,刑政不同,是为天人和谐。"三纲五常"之说则是对礼法的宗教家族伦理进一步的细化。"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从家族的微型单位出发处理好人伦关系,社会就能有很好的道德机制,保证国家的和谐发展。"君权神授"实质上对君权至高无上的进一步巩固与肯定,顺应了大一统的时展趋势也符合了统治者的执政需要。

2、晋唐宗教的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

魏晋时期世间纷争不断,民族融合,外来文化输入,使得它成为了中国古代宗教发展的第一个鼎盛时期。人们将对世间战乱的愤恨,对美好理想的追求寄托于宗教理论,希望从中得到和谐的美梦。

道教在这个时期融合了神仙体系,一方面推崇君主的必要性,治国有方即可修成正果,一方面也提倡无欲、为善、修身、无私、至公的个人修养,以此缓和官民的矛盾。

佛教则具有很强的调和性,自东汉传入中国,结合了中国本土的神仙体系思想,儒教思想,相互调和作用。佛教"前因后果"的倡导大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与反抗,对协调家庭关系,稳定社会会秩序,改善人与自然生态,很有益处,反映了崇高和谐的思想意识。

3、"存天理""灭人欲"--理学思想与和谐理念

朱熹是宋代的理学大家,为北宋程颢,程颐的四传弟子,继承了他们的理学思想,发展形成了客观唯心主义理论。"理",即是万物生成的来源,是永恒的最高的存在。"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都是说的"理"是自然界来源;"有是理,方有这事物。如草木有个种子,方生出草木。如人有此心去做这事,方始成这事;若无此心,如何成这事。"[9]则推广到人类与社会。

在朱熹看来,人欲是恶之根本,灭人欲则可以存天理。至此,"天理"为君主的专制统治附上了正义的先天条件,而"人欲"则为人民的反抗戴上了精神的枷锁。然而,理学虽然为统治者所用于专制统治,但理学中的和谐理念与精神财富仍有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4、"天下之法"--启蒙思想家的和谐理念

明清时期已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统治日益腐朽,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启蒙思想犹如石缝中顽强生长出地嫩芽,萌发生机。启蒙思想家黄宗羲指出君主源于民意,君主的职责是服务人民,天下之大莫不为公,一家之法是为非法。因为其实质就是君主专制,一人独断。而"天下之法"首先解决了君民、官民、君臣之间的人际和谐;它所倡导的公平理念则以保障人民的平等为宗旨"天下之法"要求重视教育,了解法治,达到人身修养的和谐;最后"天下之法"以维护天下人的利益为主张,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和谐。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和谐因子的辩证态度

(一)法治和谐要把握的三大维度

回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我们有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消化理解和吸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人伦和谐的三个维度汲取法律思想精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与自然和谐是第一维度。前文所述,中国古代在天人合一的理念指导下,尽力做到保护自然。如兴修水利,《史记》记载:都江堰建成,是成都平原"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又比如保护生物。宋代禁止民间食蛙,宋神宗年间彭乘所著《黑客诨犀》载:"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切禁之";赵葵在《行营杂录》中载:宋代不仅禁止捕蛙,还对犯禁者进行刑事处罚,以至于有"村民犯禁,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的结果。[10]

人与社会和谐是第二维度。前文所述,恤刑慎杀,"死缓制度"都是统治者在高压政策下的缓和手段,以求保证社会稳定,不至于。

人与人伦和谐第第三维度。前文所述,礼法结合,情法并行便是集中体现。以"亲亲相隐"为例,范中信教授认为,现在的法律似乎并不太关注这种人伦的和睦,最后反而使得法律上的包庇罪、窝藏罪、伪证罪、销赃罪等罪名大大增加了在犯罪嫌疑人亲属身上的适用机率,实际上使得"连坐"合法地越来越广。"亲亲相为隐,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典型制度或原则。过去我们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制的独有原则,其实这是误解。事实上,从古代中国、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存在着'亲亲相为隐'之类的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约而同地做出这样一个共同的立法选择,当然不仅是巧合","而是为了追求国家更大的、更重要的、更根本的利益"。[11]

(二)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对于这些负面的影响,应以一种批判的眼光看待,不能一味的吸收,而要将其从现代法律文化中去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12]

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13]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三、价值层面对传统法律文化和谐因子的改造与升华

(一)从法律集团本位(义务本位)到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社会从本位的角度来说是"集团本位"时代,这种本位在古代中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它极可能会对个人的权利进行干预和干涉,甚至淹没个人权利。

中国现代社会开始重视个人权利,并正向权利本位扩展,无论是从主体抽象人格及财产权的绝对保护,还是对个人隐私权和精神利益在制度上的确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得到充分体现。这种本位观念的提出和推广,对人们积极地创造财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关怀。

(二)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性规范,或者说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伦理精神。[14]

中国目前正处在伦理化向理性化的转型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以后,人们处理各种事务基本上根据法律的规定。伦理化的道德虽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中国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对伦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国社会中法治因素与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会呈现出一种理性化的良好态势。这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则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伦理化的道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并不说道德并没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国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现出理性化的趋势。

(三)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

法的精神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关系的综合与抽象,也就是法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直接决定于法的意志,意志具有专制性,也具有民主性;前者表现为人治,后者表现为法治。人治在本质上来说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政治上构成了一种专制的模式。[15]

中国向法治化的转型也是很明显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趋势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我国现在的法治既包括硬件性质的法治,也包括软件性质的法治,前者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为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及表现方法;后者是法治精神,即对法律至上、权利平等观念的认可和应用。中国目前的法治正在重视这两方面的内容,但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

四、制度层面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与升华

(一)从重刑轻民到民刑并重

在古代中国,法即是刑,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刑事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首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其次,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再次,中国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最后,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参考文献:

[1]范中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4-35.

[2]尚书・洪范[Z].

[3]尚书・大传[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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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志冰、姜晓敏.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4.

[6]马志冰、姜晓敏.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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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范忠信.中西文化的暗合与差异[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8、100、16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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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94.

[1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0-121.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高指教育 法律通识教育

一、通识教育的特征和目标

1.通识教育的特征。进入21世纪后,中国高等教育界普遍认识到通识素质、道德素质、专业技能及其素质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最重要的三项素质,开始用“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定位和规划高等教育。通识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历史和地域概念,应该从教育理念、教育内容、人才培养模式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相通的,其核心是强调通过学习知识培养健全的人格,使受教育者成为健全的人。通识教育的特征可归纳为:以“回归人本身”为宗旨,以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为目标,以使所有受教育者“通达共识”为目的。它强调人的精神建构,重视人文精神,注重人的综合素质。通过通识教育就是要让一个国家的大学生能有一个共同的知识体系、文化背景。

2.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通识教育是“全人教育”,即“完美的人”的教育,人的多方面和谐发展的教育。它强调要赋予受教育者健全的人格、高尚的道德水平、科学的价值观及世界观。通识教育与通识课程的核心是“人”的培养,然后才是这个人所应具有的能力与知识。国外的大学,均把通识教育理念融入整个大学的办学理念,从课程设计、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设计,保证了通识教育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我国大学通识教育课程目标应该是:提高人文素养,培养人文精神,促进人格的完善;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构建广博的知识体系,形成合理的认知结构,促进多种能力的综合发展。

二、法律通识教育的内涵及其意义

法律通识课程在本质上应当是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基础性、大众化的法律知识和理念的传播为主要职责,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培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包括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从全社会来讲,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一个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国民法律意识都有比较高,他们懂法、守法、关心国家政治,法律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崇尚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高职院校学生是将来建设国家的生力军,可以说,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影响巨大。

2.对高职院校而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是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仅是专才教育,它更应该注重受教育者多种能力的综合协调发展。学校要认识到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增加和强化法律通识教育的相关课程,加强法律实训基地的建设,配备一些有经验、素质高的法学教师来从教,培养学生成为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人才。

3.对学生自身来说,对其法制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养成有重要作用。通过法律通识教育使学生走向社会后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此外,这也是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一道屏障。近几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上升的势头,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遵纪守法;与之相对应的是另一部分学生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敢或没有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无形中助长了侵害者的嚣张气焰,有的受侵害者采取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这又走到了事情另一极端。这些都说明了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更谈不上法律理念形成,从侧面也反映出现在高职院校中法律通识教育的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三、当前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通识课程的状况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但越来越受到学校的重视,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从2009年秋开始在所有的开放教育专科层次都开设法律事务的选修课程,普通专科班和成人脱产班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已加入了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现已改成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该两门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它们在教学内容和目标上,注重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使各个专业的学生都能掌握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走向,从而提高其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法公民。

有的学校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课程,它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促使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最终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为目的,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同时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但有的学校法律通识课程的开设缺乏科学性,如将“国际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通识课程来开设,这其实不可取,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内容而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方面。 转贴于

四、对高职院校做好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议

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合理科学地布局法律通识课程。许多学校对待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同其他通识课一样,不是把它看成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而仅仅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一点知识面和兴趣。笔者认为应该改变这种认识和做法,法律通识教育的意义和重要性前文已经阐述,况且当前学生对法律通识课程也有着很大的兴趣和需求,提高对法律通识教育的认识,适当增开法律通识课程已经是大势所趋。同时,学校要避免将专业性很强的一些法律课程纳入到法律通识课程,要把握好法律通识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它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更深层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终极目标。因此,学校应合理科学地选择开设,推动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发展。

其次,改进教学思想、组织形式、方法和手段。哈佛大学通识教育著名学者亨利·罗索夫斯基曾指出:“教学质量和教学方法至少与课程同等重要。课程只是骨架,而它的血肉和精灵必须来源于师生之间难以预料的相互影响和交互作用。”学校必须做到授人以“鱼”的同时,应着重授人以“渔”。

改进教学思想,通识课程的教学不应以知识教学为目的,而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良好价值观和健康的生活态度、生活习惯。要确立“自主、合作、探索”的教学思想,充分体现“育人为本”教育理念。教师要起好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摒弃过去“你讲我听”的满堂灌模式,上课的过程真正成为师生互动的过程,整个课堂要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运转。学生由被动受教的维持性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的创新性学习,使自身的思维得到扩展,能力得到历练,个性得到张扬,从而实现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更新教学组织形式,采用分层教学,师生互动,合作交流。通识课教学中许多是一二百人的学生在一起上大课,师生之间的互动不好开展,很难达到预期的学习效果。学生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为了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有较大的提高,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特长,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自主探索能力。教师应对各小组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引导学生围绕开展讨论,师生之间可以进行交流甚至争论,最终找到问题的答案。

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根据通识课程的意义和目的,宜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讲座、学术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促进学生全面客观地分析事物的变化规律,对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大有益处,学生在课上所学的法律思想方法在现实活动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果,为学生创造一个图文并茂、声像结合的生动直观的教学环境,极大地增加了教学的信息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通识课程内容多、学时偏少的矛盾,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形象思维,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中还能领略到现代信息技术的魅力,收到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教学效果;充分利用各教学环节来提高教学质量,如利用讲座、学术报告、相互讨论(课堂讨论、BBS讨论、邮件讨论等)、课外答疑、批改讲评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加深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理解和掌握,助学生抓住核心问题,学会从不同角度去看待一个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12篇

关键词 非司法系统 地方院校 复合型 应用型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披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 30 年增长了近百倍,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较高和国家司法系统人才需求相对饱和等显性原因之外,还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目标结构的单一化等隐性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多元化的转型时期,处在一个新的发展的十字路口,每一所法学院系、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都有责任、也都有可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出路。玉林师范学院作为一个广西的地方非政法类的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在学校中属于非师范类的专业培养模式,作为一所年轻的法学院系,与全国的老牌法学院系相比,存在起步晚、基础弱等先天不足,但也有办学目标明确而务实、机制灵活、敢于探索等优势,这几年致力于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帮助学生能够多渠道地就业。

1玉林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概述

玉林师范学院是一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作为桂东南唯一一所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快速发展,已经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法学专业开设于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于2001年9月开始招收法律全日三年制普通专科生,2003年玉林师范学院就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开始招收全日四年制普通本科生,学院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充分开展以“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力求体现法律人才的市场适应性,为满足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对特殊人才的大量需求做出自己的特色性贡献。2012年6月,法学学科也成为玉林师范学院的首批重点学科;2012年11月,学院与玉林市检察院共建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获得广西教育厅“区级教学实践基地”立项;2012年11月,学院获得校级“特色专业与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立项;2012年12月,学院与玉林市司法局共建的“玉林市法律援助站”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3月,学院法律硕士获得自治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的立项。

2地方院校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非司法系统,是指公、检、法、司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必要,原因如下:

2.1地方院校法学与老牌政法院校相比就业缺乏竞争力

老牌的专门政法类院校和其他名校都是一类本科重点院校,培养的学生在专业素养方面普遍比地方院校高,另外学校口碑上也比地方院校好。在同等条件下,司法系统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要政法院校和名校的毕业生。

2.2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的需要

当今全国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有 600 多所,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十余万,但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比例则相当低,这意味着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进入非司法系统,这是客观现状。然而,在过去强调“专业对口”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法学院系往往不重视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事实上,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之大在于非司法系统,另一方面,目前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率持续走低,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非常有必要探讨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玉林师院这几年到广西及海南等高校进行交流,不断探索面向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目前已经在培养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积极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做出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开设了法卓班,并不断的努力改革中。

2.3地方院校法学生存的转型之路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1)教育体制上的弊端,政策支持力度欠缺。以我校为例,地方师范院校在学科发展上,师范类学科始终是老学科,学科结构好和办学历史久,因此在重点发展上仍是以师范类主,在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政策以及资金支持显然不足。(2)从全国法学发展看,相对其他法学院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声誉尚未彰显。(3)办学定位欠准确、培养目标不明确。(4)生源质量欠佳、人才特色不足。那么,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必须在逆境中求生存和发展。那又该如何在如此逆境中求得生存,如何在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以及其他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竞争的过程中谋得一席之地?由于各种因素,目前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根本无法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竞争,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高校法学院系必将面临着更激烈的“准市场化竞争”,在将来的“准市场化竞争”中,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面临着能否生存、能否生存得好以及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问题。

2.4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出路――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人才

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法学人才并不意味着彻底摒弃现有模式,目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仍是我国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担负着面向司法系统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的任务。只是由于就业瓶颈,因此要寻求新的出路。

2.4.1目标定位准确

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将其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学专业人才。据相关部门调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工作职责正逐步在明晰,并且出现了细分,分化出更为明确的具体职位,对具体工作要求越来越细化,这对法律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中对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来分析,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得到印证。我国的法律专业学位的就业岗位非常广阔,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律科研型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则通过法律社会实务教育来培养。在此情形下,法律专业学科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宽广的人才基础。因而法学教育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细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社会应用两大方向。其相应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法律理论研究方向,其教学培养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深入学习与研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社会应用方向,其教学培养则以社会实践为主,深入调研和探索法律制度的实务运用,社会根据市场需求,该人才培养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司法部门、企业部门与法律中介服务部门等方向。

2.4.2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路

(1)以学科、学位点建设为支撑,培养学生思维创新能力。法商学院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引导学生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如问题、经济生活中的民商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等,力争每年每个学科方向能指导学生1-2个研究项目,培养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法治精神。学科、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带动了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为本科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智力支持。

(2)以实习基地建设为平台,磨练学生专业技术能力。法商学院将以实习基地为平台,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多渠道、全方位地磨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法学专业自创办以来,在不断深化理论教学的同时,十分注重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近六十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多个系统的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学习实践基地的开设为学生把握诉讼证据相关知识提供了具体的、生动的认知平台,从而训练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另外,学院通过模拟法庭的开设为学生提供法律诉讼技能的锻炼,在教学方法上不仅有教师授课、组织模拟开庭,而且还与本地区法院合作组织真实开庭。学生普遍认为模拟法庭能让他们真实感知诉讼活动中的完整程序,而且能在法院真实的开庭过程中感知不确定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和判断,从而不断提升其分析问题与实际操作能力。

(3)以法律救助中心为依托,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主义法律的精义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合适的平台以使学生认知社会、关注民生、领会法学精髓,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法商学院恪守 “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的精神,并把这一理念融入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之中。法商学院将逐步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普法宣传。并开始为各地的老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这些具体活动的开展,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能力,锻炼学生对知识活学活用的技巧和本领。

2.4.3培养模式需彰显地方特色,服务地方发展

(1)认清形势,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作为一个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玉林师院法学专业建设以为地方发展服务视为专业存在的基点,为专业壮大的生命线,离开了地方这一方沃土,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法学本身是一个实践性和应用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而与其他名校的法学专业相比,无论是所在区域还是专业建设本身都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也有自己的优势,即我们靠近地方和基层,以服务地方发展为轴线,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特色之路。因此,我院集思广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在广西求发展,在全国求声音”的口号,牢固树立“立足地方、依托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从地方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将地方法治发展中的问题视为学校法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这既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职责所在,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我院法学专业才能成为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头羊,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真正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进一步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不断改善外部环境和办学条件,加快专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办学局面。

(2)立足本土,引导教师积极研究地方性法律问题。我院法学专业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尤其是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把我院法学研究办成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现阶段高校法学研究表面上给人一种成果丰富甚至过剩的表象,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虚假的、不合理的、相对的丰富:一方面是高校大量法学研究成果闲置,另一方面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又急需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建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学研究不少是一种简单的重复研究,是一种闭门造车式的研究,而缺乏实际性和应用性。因此,提高我院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我院法学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为全面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学术交流是传播和交流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人员的学术思维、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扩大学校学术影响的重要途径。缺乏学术交流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封闭的自我研究,它不利于开阔视野,不利于增长见识,不利于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因此,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能,应积极推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引导教师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

(4)积极沟通,争取地方资源对我院法学专业发展的支持。法学专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资源的支持。只有在地方资源的大力支持下,才能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要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必须主动积极沟通,主动争取。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资历尚浅,在外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在这个提升的过程中,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至关重要。因为地方资源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地缘性,即这种资源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是蕴藏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资源;二是便捷性,即这种资源就在身边,方便利用;三是相容性,即这种资源与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能够有效促进法学专业的发展。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