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3 16:0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浙江 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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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民营企业已占到全省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知识产权成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通过对江苏省民营企业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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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程(1983-),男,湖南益阳人,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师,遗传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转移与交易、江苏创新驿站建设。
谢秀红(1972-),女,江西樟树人,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与产权交易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科技管理、技术与产权交易。
1.1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以著作权、商标权、合同法及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实现,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形式保护还必须和计算机硬件结合在一起,单纯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并不能作为专利得到保护。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于一个较为薄弱的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软件行业内相对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软件开发整个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平衡。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法复制和传播,这使得软件的构思者和开发者开发新的软件的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极不利于软件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1.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尚未规范,各国都依据自身软件行业的发展在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上实现对本国内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权为主体,辅之以商业秘密法等其他法律的保护。然而现有的保护模式中,著作权保护仅仅是软件的作品性,对于在在软件开发中的构思和技术方案并不能保护,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便是其自己巧妙的构思和创新性。专利权缺少对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很少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能够获得专利,不具有广泛的保护意义。现有的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都有其优越性和不可避免的不足,缺乏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业色彩,因此,无法实现完整有效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2完善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软件开发公司自身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在软件市场发展中,软件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应由积极应对在竞争中的各种潜在的状况,涉及自身软件的抄袭与抄袭等。企业自身应积极增强对自身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新软件开发进入市场时及时将自身的软件录入至软件登记中心注册为新软件,作为新软件版权所有的依据;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注意软件机密文件的保存,可通过与公司员工在进入软件开发过程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进入软件开发中的员工;积极与行业内的协会和反盗版组织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与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关注行业内的软件发展新动态;软件公司内部更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对核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建立起部门负责制。软件开发公司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极其有效的。
2.2加快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使得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当前的受保护的法律中,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中内容构思的保护尚且不需要达到申请专利保护的程度,计算机软件的更新速度也使得其在形式上的保护也不要达到著作权的长期的保护期。当然,专门的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能更好的满足软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强度和时限需求,已有的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也尤其独特的优越性。因此,可适当结合著作权、专利及商业秘密等已有的法律,建立起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方面弥补了已有的法律各自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更使得软件开发者得到更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
3总结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发展;重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知识产权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我国仅仅发展数十年,中国企业如何在市场占领一席之地,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以技术和专利为主导的争夺战中,中兴、华为等中国成功“走出去”的领先企业也频频遭遇外国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件。提醒了中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据统计,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42.7万件,获得发明专利7.9万件,这与我国几百万家企业的总数相比就很少了。这一情况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许多企业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的“非知识产权”的状态。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去。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制度不健全
当前,许多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不完善。一些企业只是申请专利,而没有将知识产权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结合起来。大多数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未能形成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企业运作知识产权的能力还很低
目前,中国企业普遍重视有形资产,比如厂房、设备、产品等,而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还不够。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开拓市场、获取利益的重要工具。企业的知识产权停留在保护层面,没有最大化的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漂亮数据,而是企业创造价值,牵制对手的“武器”。2011年,谷歌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交易中,有55亿美元是付给了摩托罗拉的专利和成熟技术。2013年12月,中兴通讯、华为应诉IDCC“337”调查案件终以大胜告终。此次中兴通讯和华为的获胜,表明了只有重视知识产权才能使企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1、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降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持和巩固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从而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企业还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逐步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常规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3、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保障。企业要制定知识保护制度,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商业秘密制度等相关制度,分别对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侵权监控、权利保护、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加以规范化。同时要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规范管理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4、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团队
知识产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不但要求具有理工与法律的专业知识,还要懂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企业永恒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工作的内容配备和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可以避免各种法律纠纷,实现人才培养和企业增值的双收益。
5、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势
企业要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为技术研发找到明确的方向,为专利布局提供合理的建议。知识产权战略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创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不仅是企业固守阵地的保护盾,也是其开疆扩土的利器。
6、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要善于利用专利文献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了解该产品技术领域状况,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从而使自己开发的新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产品或者技术,要及时申报专利,得到国家法律保护,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
四、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法宝,企业只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学习并利用好知识产权规则维护企业自身的权利,才能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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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的、全面的、高层次的法律还处于缺失状态,而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事后保护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并没有对创意产品的思想和理念进行保护;对于创意产品的界定,创意的价值评估,如何在给予创意保护的同时不会限制公众的思想传播等问题现行法律仍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2]同时,我国关于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的处罚力度过小,对侵权方来说侵权即使被发现只要道个歉,罚个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对被侵权方来说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在某些时候成本较高甚至得不偿失,不如直接忽略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让文化创意产业拥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政府、消费者、文化创意企业共同的努力。消费者往往缺乏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购买、使用侵权盗版的复制品的危害性没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文化创意企业本身也存在着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既对自身创意产品缺乏保护意识,同时又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来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权利先于创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健全
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设置统一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还没有落实到位,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客体受不同部门管理,没有做到统一处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包含多项权利的创意产品,该如何管辖就成了问题。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方面,虽然我国有些地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已经联合创建了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是民间组织,容易忽视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此类协会多数缺乏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无法在文化创意产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发挥切实的作用,更谈不上预防机制的建立。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稳步发展。针对新形势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带,立法机构应及时出台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在侵权处罚方面不能仅限于单一的金钱惩罚,应考虑增加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处罚的威慑力,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文化创意产品可能包含着多种权利,针对当前不同权利归由多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为了使文化创意企业能清晰的厘清救济机构,缓解其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的资金和时间压力,可以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带头创立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平台,统一力量,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意识决定行动。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树立正确的、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远远逊于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若要在发展中避免或减少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众以及文化创意企业都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文化创意企业应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部门,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政府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外,还应采取多种途径培养人民群众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诸如组织相关专家向民众普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对文化创意进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才有真正的生存与延续的空间。
(三)针对创意作品权利客体的特点确定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很多类别,权利人要注意应针对不同的权利客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这些权利客体的保护大多都属于事后保护。对于专利侵权一般都先由被侵权企业写警告信给侵权方,当对方不予理睬时,本方才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侵权诉讼中最主要的就是证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一般专利权都有登记,具有时效性和专有性,容易证明,所以这类侵权纠纷比较好解决。而对于商业秘密文化创意企业则要特别注意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因为商业秘密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时效性,所以只能进行事前保护。
(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150-02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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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事件频繁出现,根据文化部公布的“2011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来看,涉及侵权的案件有8起,占到了总数的八成,侵权之风可见一斑。因此,认清我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和保护,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大都采用《法学大辞典》所给出的定义,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1】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但是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参加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此基础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培养、法律研究体系等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和服务体系共同筑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固壁垒。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广东省新收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到了16094件,比2009年的6144件增长了162%,在全省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70%涉文化领域。【2】一系列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偏低。
在国家大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有意识的对本地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和开发,并陆续打造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精品项目和产品,但是由于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偏低,许多重要的文化资源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出现了诸如商标被盗用、专利被抢注、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2、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尽管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已初步建立,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解决中遇到的问题仍未涉及。例如,关于文化资源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开发权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力度,产品或资源的产权认定、创新价值的确定与分割以及利益的分配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或条款。因此,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尽快修改或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或条例。
3、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不足、公众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20多年以来,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宣传普及力度不够,公众的产权意识不强。许多人不知道产权为何物,更不知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却不自知。
4、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也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院校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但是从总体来看,人才数量尚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人才质量良莠不齐,有待提高。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措施
以政府为先导,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政府的引导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以政府为先导,整合全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成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长远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从而调动全国人民和各级组织的创造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以立法为根本,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也是内容产业,创新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要想提高人们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维护好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教育为中心,建立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是发展之本。要发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是其最有力的保障。因此,通过以启蒙教育为基础,高等教育为重点的培养方式,为我国文化产业打造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以合作为基础,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交流。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变化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成为人类共同进步的客观要求。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趋势,中国应主动走出国门,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同各国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机构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资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转变,势必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注释: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 合作机制
1 概述
国家现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国家“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将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保护不同地域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维系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198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民族民间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涉及许多领域,包括语言、文字、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传统习俗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
我国拥有的丰富的文化资源,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资金以及人才都涌向了包括民族民间文化在内的大文化产业,这些给我国的文化产业,包括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依托。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发展的不足之处,找到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原因,发掘各地民族民间文化得天独厚的优势,实现较快的发展,进而使文化产业逐步成长为支柱产业,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当前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创新地从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部门合作机制的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从而克服之前的研究者所提出的对策措施不同程度上具备的一个缺点:过于侧重部门的“单打独斗”,忽视了部门间的合作。
2 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世纪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保护不同地域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维系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2003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来,国家加强了保护立法,各地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发掘民族民间文化、促进地方经济的重要性,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们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于正在出现的问题,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管理与保护的紧迫性仍然与日俱增。问题及原因主要为:
2.1 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面临断层危机。民族民间文化植根的广大农村地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正逐步向现代化迈进,市场及经济价值观泛起,人口流动量加大,许多年轻人受到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追逐流行时尚,对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接受了现代工业文明的村民纷纷抛弃传统的美学样式,转而追求现代工业产品。而他们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民族民间文化,逐渐被丢弃。调查发现,一些村民甚至对涉及当地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和政府保护表示“不关心”,甚至认为当地传统文化的发展趋势是“逐渐消亡”的,管理保护也没用。
2.2 民族民间文化被滥市场化使用。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招揽旅客或招商引资,将当地传统文化硬生生的变成所谓的“旅游品牌”,让本来是自然的东西变成一种纯商业行为,让民众对民族民间文化失去新意感,慢慢的从精神理念上改变了民族民间文化原来的所具有的时节、集会、丰收等的象征意义。
2.3 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多有发生。突出的是有关民族民间文化的文化象征符号或著名标识等被非法抢注。据近期有关媒体报道,有人将福州的“三坊七巷”在香港抢注了旅游等服务性商标,同期被抢注的还有“乌山”和“船政文化”两个著名标识。这些文化象征符号是福州市不可多得的文化遗产,若是流失,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因为一旦被人抢注成功,意味着“三坊七巷”旅游项目等相关项目,若要在港澳推介,就会受到障碍,这对“三坊七巷”的品牌推广和福州乃至福建的旅游经济的收入,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4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亟需加强和完善。虽然许多传承人意识到自己传承的文化需要保护,但是并没有作为传承人的权利意识。传承者一般追求现代社会的认可,就已经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并不主张其他的权利。即使有人用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多数得不到认可。民族民间文化与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有紧密联系,很有特殊性。它与其他文化类型相比,创作上有集体性的特点,是群体性的活动;流传上采用口耳相传,或心传口授法,所以注定其不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文化产品一样对待。因此,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除了基础性法律外,还亟需各地方政府出台专门法律进行保护。
3 从部门合作机制创新的角度提出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针对性措施,或者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或者侧重于政府的主导作用,或者侧重于民间保护力量的挖掘,或者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培养,等等,但这些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一个缺点:突出了部门的“单打独斗”,忽视了部门间的合作。而我们知道,民族民间文化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从知识产权角度看,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它既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又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还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而且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含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企业名称或商号权和域名权等等。对某项具体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而言,又涉及商标标识的设计,商标的注册,商标培育、推广策略,商标的使用以及品牌运作和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具体内容。基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上述显著特点,对其进行保护就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多种手段的兼行并蓄。本文即从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部门之间合作机制创新的角度,提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3.1 立法部门与政府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的合作:目前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立法多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来调整,缺少高层次的立法,而且立法相对滞后,许多法律缺少严密性,缺乏可操作性。地方立法部门要发挥紧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优势,及时吸收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发现的经验与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有的特点,在不与国家有关高位法冲突的前提下,敢于突破先例,及时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又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法规。同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及时向立法部门反映和反馈在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和法规适用问题,以利于立法部门及时获取立法素材。通过上述合作,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立法的有些法律法规已与现实脱节,无法应对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定义不明确,规定过于概括,操作起来灵活性太强等缺点和弱点。
3.2 政府与民间机构及企业的合作:其一,政府与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政府要与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常态性的合作机制,包括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索、调查当地文化遗产被侵权的情况,主要是被抢注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向有关知识产权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出诉讼或异议,夺回被抢注的知识产权。其二,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政府要引导行业协会敦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注册相关的知识产权,尽快申请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或申报合适的知识产权。对本区内重要的动植物品种申请动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属于新品种的,可以地方行业协会的名义申请地理标志。引导行业协会敦促动员老字号企业或商铺及时注册商标或专利或其它合适的知识产权。对于无人注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政府或有关团体的名义注册,注意申请主体的认定,防止国有或者地方资产的流失。其三,政府与科技、文化企业的合作。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发挥专家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下,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积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与科技、文化企业的合作,使民族民间文化在市场中实现更大的价值。
3.3 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对于政府来说,需要从机构、经费、绩效考评、激励措施、宣传等多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连续加大专用权保护力度。因此靠某部门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当在全政府范围内统一筹划、实行抢救、保护、培育、发展全方位的保护策略,方可奏效。比如,由知识产权局统筹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提出保护方案,由文化局组织实施对当地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及遗传资源等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普查工作,以摸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建立当地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及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保护名单,供他们参考,再经质监、科技、财政、经委、旅游、工商、法院、教育、公安、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4 综合协调机构与机制的建立。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无论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都在党委的领导下运作,因此为使上述所有部门的合作顺利展开,需要党委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组织协调。比如设立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工作组,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全面的总体保护规划,包括总体目标、保护方针和实施原则。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4 结语
2012年12月,时任国家副主席的在出席中美经贸合作论坛开幕式时表示:“鼓励创新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中国正在着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继续从司法和行政两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建立副总理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为本国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提供更加安全的经营环境。”可见,尽管就当前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环境而言,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制度的执行层面,我们都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相对于紧迫的形势而言,目前亟需改善的是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而创新执行过程中的部门合作机制应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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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药知识产权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经几千年传承与发展的民族瑰宝。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关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药知识产权面临严重危机,最严重问题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1-3]。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不仅是从事中药学科研工作的最庞大队伍,也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学校教育对增强该队伍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检索了国内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和活动通知,并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现
通讯作者:肖诗鹰,E-mail:.cn
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全国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官方网站公布数据为课程设置信息来源;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共收到电子邮件及纸质回复调查问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对收到的155份调查问卷进行简单统计,结合网络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 课程设置欠缺 本科时期是奠定扎实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课堂教育为主;研究生时期是专业水平提升的关键时期,以实验操作为主。实验操作是在课堂理论教育基础上得以实施的。但本次调查发现,只有极个别学生在本科教育时期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专利文献,是指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官方文件和相关出版物的总称,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各种检索工具和专利审批程序中产生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我国专利文献有信息通报类(如《发明专利公报》)和检索工具类(如《中国专利索引》),对发明的内容有详细记载,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现状与动向、参与专利申请,以及日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提高数据保密意识,促进实验记录规范
药品的数据保护对中药科研和生产领域来说,是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5]。虽然我国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规定仅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对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但也足以说明药品研发过程中实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数据记录、数据分析等科研过程往往会在实验记录本中如实反映。实验记录是实验者在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和总结,应详细记录实验者本人的实验日期、时间、名称、目的、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等。书写规范、记录准确、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不仅能为实验结果分析提供强大后盾,也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力证据。
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先对其进行实验记录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不仅可提高实验数据保护的警觉性,同时可促进实验记录更加规范和真实,从源头杜绝中药学研究生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4.1 建立知识产权师资配置或培养机制
增设知识产权师资配置,不仅可通过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综合型中医药人才;还可通过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提高中药高校知识产权绩效。任何课程设置和部门设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聘请专业专利审查员、专利人或相关专家,定期对校领导、各代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校领导对学校中药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代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的相关知识,并使其在授予学生专业知识同时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素养。
4.2 多种形式并举,提升学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兴趣
中药知识产权教育应在课堂教学基础上配合多种形式进行。首先,增设中药知识产权社团,聘请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举办论坛、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兴趣。其次,在校园广播增加法制栏目,定时对中药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侵权事件进行播报,可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印象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第三,由宣传部制作系列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简介展板及相关知识宣传画报,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药知识产权在学生中间的传播率。
4.3 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及相关链接
在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其中,及时公布学校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动态,以及因相关权利被授权而获得的奖励,使广大师生更积极对科研结果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申报,壮大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力量。
学校的网络文献数据库是学生查阅文献的必然途径,一些学校已开始建立中药专利数据库,但大多数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议在学校网络文献数据库中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链接,既可提高学生在查阅其他文献时对专利文献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4.4 完善实验室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实验室是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地带,也是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地点。中医药高校的实验室往往以研究生导师进行区分,同一实验室或隶属于同一导师的实验室除学校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应根据课题情况制定相应实验室保密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容易造成数据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时间有限,离校时其毕业课题所属大课题仍未结题,将课题相关信息带入其他岗位继续研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对未发表过的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学业离开实验室之后,导师都应与其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4.5 以专利教育为重点
无论从科研成果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对科研创新的意义,专利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而言,比商标、商业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医药类院校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应着重进行专利教育。
4.5.1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教育 尽管目前大多数中医药类院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有文献检索课程,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看过国内专利文献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过国外专利文献的研究生则不到30%(46名)。据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文献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获取专利文献的途径及方法。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应作为文献检索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尤其要加强实际操作的练习与指导。
4.5.2 举办专利文献解读讲座 在专利文献中,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最重要的应属专利摘要、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中,阅读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而判断有无详细阅读其余文件的必要;阅读权利要求书可明确该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判断自己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阅读说明书可从更加详细描述的术语和实施例中学习该发明的完整实施过程。但因专利文献的撰写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未经过系统培训或缺少参与写作的经历,通过阅读仍不能完全掌握专利文献所带来的所有价值,甚至因此放弃阅读专利文献。因此,增加相关讲座,不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更可通过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及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报的成功率。
5 小结
本研究仅选取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医药类高校就读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作为调查对象,尽管样本数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医药高等院校近年来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建立完整和系统的培养制度仍需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中医药院校中药科研创新力量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应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中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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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其中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综述,我们对知识产权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应该有以下认识: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表明企业对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拥有权,具有先入为主的性质,能提升企业的价值,因而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
其次,知识产权也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种竞争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一项国际规则,对企业而言,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不仅是其发明创造本身,更重要的是给予其发明创造实施的市场垄断权力,直接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1、企业名称。2、专利技术。3、专有技术。4、注册商标。5、商业秘密。为维护好知识产权,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要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要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主要内容更要得到管理上的重视,即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工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第三,要健全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内部健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若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人员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企业应建立以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专利申报制度;专有技术申报制度;计算机软件购销审批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完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奖励办法;职工应承担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泄露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十分必要。
第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被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如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但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要素生产率;GP修正指数
一、引言
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21世纪,技术进步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本国的技术创新(R&D活动)以及利用各种技术扩散途径对外来知识进行学习、吸收与模仿。在发达经济体利益需求的主导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动和掌管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协定在不断增加,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移乃至国际政治。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历来饱受诟病。中国也因此卷入大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纠纷之中。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来自国际社会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促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外在被动接受向自我主动参与的行为转变。那么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到底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影响专利保护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一国研发活动水平、市场环境和国际一体化。这些都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初始时更高水平的保护未必是更好的。Lee和Mansfield(1996)的一项对美国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表明,大部分美国跨国公司不愿意向那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较差的东道国投资或者进行技术转移。Vishwasrao(1994)的研究认为,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技术转移模式的时候,则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水平的提高,所转移技术的质量也不断的提高。Taylor(1994)也认为,当外国创新者和当地创新者竞争时,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外国的技术转移的质量。Rockett(1990)发现如果当地竞争者主要是通过技术许可进行模仿的,那么跨国公司将降低技术许可的高技术含量,这不利于国际知识的转移。Eskander、Debasri和Ashraf(2007)从国家特征差异的角度研究了专利保护对FDI引致创新效应的影响,他们检验了专利保护和技术转移是否有利于东道国的研发活动。Chen.Y和Puttitanun(2005)运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实证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率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可能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关。
易先中和张亚斌(2006)利用中间产品种类扩张的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后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在鼓励自主创新和对国外技术模仿两难中的权衡,认为中国应当根据相对技术水平和模仿能力确定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直接带入模型并不合适,于是本文采用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R&D的交互项来分析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进步之间的长期关系。
二、GP修正指数的测定
Ginarte和Park(1997)将专利保护水平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保护的损失、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每个类别又包含若干个子指标。这样,再通过简单加权平均的方法加总得到了120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基于GP方法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标,考虑了中国具体的执法力度,修正了GP方法,测算出1985-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因子正的保护水平,本文采用韩玉雄和李怀祖的方法(下简称HL方法)来测定中国1985-2009年的修正保护水平。
出于量化体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考虑,HL方法在GP方法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执法力度”因子,以修正衡量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包括四个方面:社会法制化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表1为作者通过HL方法测算的1985-2009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数据。
三、中国1985-2009全要素生产率的估算
笔者利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计算我国1985-2009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其函数形式如下:Yt=AtKαtLβt,其中,Yt、At、Kt、Lt分别为t时期的国内生产总值,全要素生产率(TFP),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α、β为劳动和资本的产出弹性;在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有α+β=1。对α、β通常有两种估算方法:一种是收入份额法,即假定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等于他们各自的收入份额;另一种是回归法,即通过回归的方式估计出资本和劳动的产出弹性。本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回归法对α和β进行测算。令β=1-α,两边同时取对数,则公式变形为:
ln(Yt/Lt)=lnAt+αln(Kt/Lt)①
其中,劳动投入(L):各年从业人员数;资本存量(K):本文直接采用单豪杰(2008)计算出的数据,运用永续盘存法计算2007-2009年的资本存量Kt=It/Pt+Kt-1(1-δ),其中δ为资本折旧率,假定10.96%,Pt为价格投资指数(1952年为1),It为每年的名义固定资本投资额,Kt-1为上一年度的资本存量。为消除物价影响,文中以1985年为基年(1985=100),把各年数据进行调整。用Eviews5.0对(1)进行回归分析,计算得α=0.422,β=0.578。把α、β分别代入{1}式得到中国1985-2008年各年的全要素生产率。上述本文以上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四、模型的建立
本文构造以下模型,来衡量自主知识保护产权强度的提高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lnTFP=C+?鄣1GlnFDIt+?鄣2GlnRDt+?鄣3
lnFDIt+?鄣4lnRDt+ξt②
其中,TFP代表技术进步,FDI代表每年实际利用的外商投资额,用于衡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溢出,R&D为国内研发投入,用于衡量自主技术创新,GlnFDI、GlnRD为实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lnFDI,lnRD的交互项,用于刻画知识保护与二者相互作用对技术进步的影响,ξt为误差项。基于对变量的单位根检验和E-G两步法协整检验,笔者对②进行试估算。根据Hendry的一般到特殊的建模方法,剔除了最不显著的变量GlnRD,似然比检验也表明剔除GlnRD有利于模型的优化,因此,笔者将模型修正为:
lnTFP=C+?鄣1GlnFDIt+?鄣2lnRDt+
?鄣3lnFDIt+ξt③
为了避免回归模型中可能出现的异方差问题,在对模型进行回归时,采用对各变量的对数进行回归。同时,为了检验数据的平稳性及避免模型出现“伪回归”,对所选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及单整阶数。对变量lnTFP、lnFDI、GlnFDI、lnRD及其一阶差分变量进行ADF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五、实证检验
从检验结果来看,所检验的四个变量LNTFP,GLNFDI,LNFDI和LNRD一阶差分变量都是平稳序列,本文采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以验证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关系:
lnTFPt=C+χ1lnTFPt-1+χ2GlnFDIt+χ3GlnFDIt-1+χ4lnFDIt+χ5lnFDIt-1+χ6lnRDt+χ7lnRDt-1+μt④
由此,我们可求出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如下:
lnTFP=C+β1GlnFDI+β2lnFDI+β3lnRD⑤
其中β1=χ2+χ3/1-χ1,β2=χ4+χ5/1-χ1,β3=χ6+χ7/1-χ1
以相关数据对④进行回归,所得结果如表3所示。
从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模型的可决系数达到了0.996785,调整可决系数达到了0.995379,表明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DW值为1.723860,说明模型不存在自相关。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解释变量LNTFP、GLNFDI、LNFDI、LNRD之间的长期关系:lnTFP=-2.2843+0.0302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⑥
由⑥式可求出残差如下:
μ^t=lnTFP-0.03204GlnFDI-0.41093lnFDI-0.0906lnRD +2.2843⑦
对残差μ^t进行协整检验,如果所得μ^t的具有平稳性,则说明模型所包含的变量具有协整关系,如果所得的残差不具有有平稳性,则可得出模型具有伪回归现象。对残差μ^t进行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表4所示。
从结果来看,残差μ^t序列平稳。因此,可以认定此模型包含的四个变量具有协整关系。
回归模型⑥式表明,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代表外商投资的技术溢出,其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为正,而代表自主技术创新的国内R&D与实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的交互项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并不明显,这表明中国现阶段的技术进步主要还是以吸收国外的技术溢出为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FDI的交互项为正,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有利于获得外商的直接投资及其带来的技术外溢。这与Fink和Maskus(2005)证实的,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有利于于发展中国家获取外国技术、吸引FDI的结论相同。
六、主要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适当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并且也有助于跨国公司进行更多的技术转移。目前中国技术进步仍以吸收国外技术溢出为主,自主创新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不显著,当前中国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了中国以模仿为主的技术进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强度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们可以灵活运用WTO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协议的“例外”条款,根据各产业的技术水平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提高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同时,对技术能力较弱的产业采用较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提高对外国技术的模仿创新能力,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Lee J-Y. Mansfield 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U.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