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 10:29: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支付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信息化的手段使资金从交易中的一方流向另一方的过程,英文表示为e-Payment。电子支付实际上是把交易中使用的货币及各种单据用特定格式的数据流来表示,因此,电子支付过程本质上是这些数据信息的交换和处理。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商务活动电子化而形成的支付流程电子化,是电子商务中最为核心和复杂的环节。
二、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安全技术的进步,电子支付技术也不断发展,支付手段越来越多。西方发达国家在电子支付工具的研发和推广方面投入巨大,大都建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金融结算网络,如美国的FEDWIRE、国际上的SWIFT与CHIPS资金支付结算网络等,为电子支付提供了良好的支撑环境。这些国家的电子支付已基本普及,为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例如,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普及了信用卡。
我国的电子支付建设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我国近年来推广电子支付的力度较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了如“三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为电子支付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基础。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也建成了多个电子支付结算系统。
1.银行卡系统
20世纪90年代前后,我国的商业银行就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银行卡支付系统,但银行卡只能在本行进行支付结算。从1993年起,政府就开始进行银行卡垮行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并于1997年开通运行。2002年3月份,中国银联股份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卡垮区域的互联互通确立了统一标准。通过银联卡可方便快捷地进行垮行操作。同时,各银行发行的银行卡都已经开通了在线电子支付功能。
2.电子汇兑系统
电子汇兑系统是用电子手段处理资金汇兑业务的系统,可以提高汇兑效率。目前的电子汇兑系统主要在银行专用网上运行。
电子汇兑系统一般采用多级结构,由全国、省级、城市和县级处理中心构成。银行营业点接受客户的汇兑请求后,将相关票据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处理中心,再由当地的银行营业点面向客户办理取款手续。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异地支付业务都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来完成。
3.网络银行系统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的。当时,随着Internet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银行开始通过Web页面向用户提供银行业务。目前,网络银行提供的业务主要有在线电子支付、账户余额查询、转账、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银行系统。
4.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英文缩写为CNAPS)把商业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系统和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清算服务系统二者整合在一起,通过这个统一平台,可以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经营管理和货币政策等多种功能,该系统是我国全面实现金融电子化的奠基石。
5.邮政金融系统
邮政拥有遍布全国城镇、农村的营业网点,因此它开办金融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邮政金融系统主要面向个人客户,提供储蓄、汇兑、支付等多种金融业务。邮政金融系统也加入了银联组织,发行的邮政绿卡可以在任何一个银联网点办理业务。
三、我国电子支付面临的挑战
近些年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基于Internet平台的网络支付方式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
1.网上支付硬件设施落后
用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通讯及银行前端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显落后。近年来我国网络发展速度增快,但发展不均衡,与国际先进水平以及国内网络应用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县以下的银行机构,由于受资金、设备的影响,普及银行电子化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此外,普遍存在的网络带宽较窄、速度缓慢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运行效率和支付质量。
2.电子支付业务的支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信息泄漏。电子支付业务是主要应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清算和信息的系统。网络存在安全漏洞,无法保证网络中信息的隐秘性。例如:电信从业人员可能利用工作之便,很容易地获取网络中传输的信息;网络攻击者也可以通过搭线等方法,从传输信道窃取信息;二是假冒通信。互联网提供了灵活的数据交换机制,但同时也给假冒通信以可乘之机。网络外的用户,只要将他的设备配置成与网络内的设备相同,就可能欺骗总部,与其进行通信;如果网络外的用户将他的设备配置得与总部的设备相同,并采取一些措施将总部的设备阻塞,他就可以假冒总部,欺骗网络内的所有网点。三是假冒信息。攻击者窃取了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后,采用一些并不复杂的技术,尤其是在内部人员的配合下,就能进行信息的假冒。例如,重复进行一些本已完成的业务等。这都是电子支付中的安全隐患,如果解决不好,将会给消费者、企业、银行各方带来重大损失。
3.信用风险的恶性循环会危及银行业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整个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这种支付方式的“虚拟性”,一方面推动银行业跨越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使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电子支付指令未被广泛接受使得电子银行比传统银行具有更大的信用风险。强大的负面公众舆论将导致银行资金或客户的严重流失。由于银行本身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它们往往会依靠第三方的服务供应商(即提供高科技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来承担银行的外包业务。这一领域仅由少数几个技术服务供应商来控制,一旦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出现了问题,就会有很多银行连带受损。
4.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缺乏统一规划
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电子支付业务的核心技术等关系行际互联的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目前各家银行各行其是,互不兼容。更有甚者,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也不统一,省级分行自行开发运行电子支付业务,自己建立CA身份认证中心。这种状况弊端很多。首先,各行网上银行业务标准不一,技术各异,对以后的互相合作、互相联合非常不利;其次,重复投资,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商业银行自建CA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5.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迄今为止,我国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已经有7年多了,但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电子支付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律尚未出台,而《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的业务。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外,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起作用,致使银行在可能与客户发生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此外,对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电子记录如何作为证据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
6.监管措施不完善带来风险
首先,电子支付的业务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没有了以往的签字、盖章及纸质凭证。其次,客户、银行都没有各种密码和相应的保护措施,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资料进行调查。再次,银行业务的各种账目和业务记录都可以不留痕迹地修改,监管部门看到的数据不能正确地反映银行状况。电子支付业务不仅易于诱发网络犯罪,还容易产生各种业务风险。电子支付业务的这些特点,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正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并进行研究,我国电子支付监管方面的法规更是空白。
7.诚信度太低和认知缺失
据调查,电子支付工具的用户群一般定于20岁~35岁,因为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主要集中在这一年龄段,他们上网并尝试网络消费,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消费能力。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他们最担心的是支付后获得的服务以及产品非网络购买时当初所想,商品质量问题使用户心理不安全。很多从业人员认为,中国电子支付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电子支付的应用开发不全面。另一个是国内使用银行卡的人很少,使用电子支付的人就更少了。目前阻碍电子支付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网络教育不全面。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电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并未真正地用商品价值和服务来吸引用户,并且引导用户来定购。
8.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问题
由于市场集中度比较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竞争激烈,同时与银行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在网上银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受到银行的竞争,因此往往打出低价策略,毛利很低。目前第三方支付得到的手续费最低只有交易额的0.5%。激烈的价格战和免手续费支付形式的存在使得国内支付公司很难盈利。
9.国内计算机技术水平低影响网络银行的进程
目前,网络银行的发展潮流势不可挡。国内所有银行都在因特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制作了自己的主页,已经推出了或正在推出自己的网络银行或网络银行业务与服务。但这些网络银行也都不是尽全尽美、尽如人意的,它距离客户要求的服务还有很大实质性的差距,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发展。我国的几大商业银行虽然都了自己的主页,使大家可以通过Internet来对它们进行更多的了解。但是,对于我国银行系统,网络银行从技术层面来说是一套全新的集成技术,我国的计算机水平低下直接影响到网络银行的技术革新和发展。国内网络银行的设计及安装都是国外工程师完成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外国人手中,这对我国网络银行的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只有我国的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当的水平,关键的技术及设备都为自己掌握和制造时,我国的网络银行才会有较大的发展。
10.观念和习惯问题
长时间以来,人们已经习惯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而电子支付彻底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可能轻点几下鼠标就花出去成千上万的钱,而且交易方看起来只是几张虚拟的网页。要改变消费者和企业使用多年的支付习惯,需要相关各部门做出长期、大量的工作。
四、结语
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越发重要,而解决好电子支付这个瓶颈迫在眉睫。现存的这些问题,有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有些则是长期都将存在的问题,只有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来逐步解决。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并非如何推动支付技术的进步和探讨具体的模式,而应是如何培育市场与构建和完善支撑环境。只有在全社会建立起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用体系,优化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环境和配套设施,提高电子支付的安全可靠性,才能逐步激发出电子支付市场的热度,最终探索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支付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磊等:电子支付与安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8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 新兴电子支付 现状 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支付的概念
互联网支付是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支付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链上各方的合作与发展。电子支付主要涉及产业链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之间的关系,他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竞争与合作正不断演绎着这个市场中的新规则。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户是电子支付市场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网上支付中,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
二、互联网支付的特点
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可以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大体有以下几点: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三、互联网支付现状和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则极大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08年的2734亿元,同比迅增181%,远高于网络经济的49.2%的增速,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支付过程”、“节省时间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为了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见,便捷、不受时空限制已经成了网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持续上升的用户数量和交易额
未来5年之内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各项环境的改善,使网络购物的优势进一步凸现,交易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市场的用户数将达到7400万人,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800亿元。
2.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快速走向成熟
随着进入者的增多,竞争将更加剧烈,主要表现为资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竞争方式的多样化,竞争将产生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一些购物网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务,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积累了庞大的顾客基础,形成明显的网络经济效应;而一些规模较小的网站则不堪重负,逐渐退出市场。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吸引了各界的极大关注,培育了人们网上交易的习惯,加深参与度,给网络购物市场带来繁荣。
3.多模式融合与创新,尽显资源优势
目前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交易的双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台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个人还是商家。越来越多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向C2C交易提供平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B2C交易开始用P2P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从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来说,打通B2B、B2C、C2C之间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网站收费成为必然
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以免费为主流,并且这种主流至少将延续几年的时间,但收费是必然的趋势。收费将产生以下两方面效应:一方面能提高卖家网上经营的诚信度,只要交费,像随意开店、靠虚假交易骗取诚信积分等现象将大有好转;另一方面,网站一旦拥有费用来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强和稳定网站的各方面建设,包括交易系统完善、员工在职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顾客关系管理等,将壮大企业成长的力量。
5.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应用到支付领域
在安全认证领域内,单一模式的认证会慢慢被双因子认证所取代,越来越多的新技术例如:指纹识别、声音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学技术将更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2003年11月,联合银行家银行采纳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纹识别解决方案,用户登陆Web页面不再需要输入密码。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种语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户必须通过语音输入密码进行验证,即使窃贼盗得信用卡甚至密码也难以进行盗刷。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被应用到互联网支付领域并逐渐得以推广。
6.中国互联网支付在国际支付网络中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资本的国际化;二是交易的国际化。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无疑具有极好的发展前景和潜力,这将吸引各种国外投资资金的大规模进入;互联网开放、无时空限制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CNNIC《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艾瑞,《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
[3]易宝支付CEO唐彬,互联网支付行业正值春天.
[4]国内网络支付市场现状分析 .
[5]朱锦茂,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问题[J].金融法苑,1998,(3).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商业生态系坑,主体价值,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254-02
1 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现状
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从2000年起步到现在规模不断扩大,尤其在B2C和C2C等小额支付领域成为热点,艾瑞研究公司的监测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r08年的2743亿元,同比迅增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在细分应用行业中,网络购物、航空客票占据五成,多的比重,电信缴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B2B、网络彩票、教育考试和生活缴费则瓜分了剩余的份额,这说明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物种是在蓬勃发展的,不断丰富。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08年底使用网络支付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比2007年增长了1900万,年增长率达到57.6%,已经占到中国网民总量的1/6强。网上支付用户的上消费金额也远超整体网民,月均消费达180.8元。日益增多的网络支付用户正是庞大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潜在消费者。
中国的电子支付产业经过数年积累,在“电子支付元年”2005年进入井喷状态,市场上出现了规模不等的40多家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到2008年,随着支付企业定位和运营策略的清晰,运营领域和运营优势的明确,凸显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上海银联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稳固占据市场份额的核心企业,这些涌现出来的各具运营风格的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都想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分一杯羹。
市场份额的扩大,第三方电子支付运营商的丰富,使用网民人数的激增无不说明:随着各类物种的不断发展壮大,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正在悄然形成。
2 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各主体价值
如下图1所示,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凭借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参与到支付价值链中,提升了自身的价值,并促进这价值链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形成,推动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形成。
2.1 消费者
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消费者是支付工:具的被动接受者和使用者,同时又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展重要推动者。我国有着近3亿的互联网用户和6.6亿的手机用户,他们是第三方电子支付业的潜在消费群;同时他们又是商户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客户,是商户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消费者是这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则给他们带来所需的价值。
首先,消费者获得了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流程中物流和资金流并非同时进行,消费者担心支付后拿不到所需的商品,他们需要有一个公正可信的第三方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正好能满足此项需求;再次,消费者在使用各种支付工具进行网上支付时,支付环节的设置各有不同,繁琐复杂,增加了网上购物的成本,降低了网上购物的热情。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统一的界面,解决不同银行的网络支付问题,大大提高了网上支付的易用性,扩大了网上支付的使用人群。
2.2 商户
商户是生态系统中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直接客户,是电子支付服务的购买者,除了少数的大商户外,绝大多数的商户是中小型商户,他们没有自建支付平台的能力,通常会选择成本较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首先,直接与银行合作建立支付网络困难重重,银行通常会对网上支付商户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商户的注册资本,信用状况,技术水平有苛刻要求,这些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商户而言门槛太高;银行出于对支付安全性的考虑会要求使用128位SSL专线联接银行与商户网络,而所需的高额费用需商户自身承担,这对商户而言是很大的资金风险;即便是安全专线联接成功,后续的网络维护和安全管理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综合以上因素,许多商户意识到购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其次,不同行业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程度不同,传统的实业行业,在支付方式上可以选择货到付款,实现收货和支付的同步进行,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程度较低;还有一些新型的内容服务行业,如游戏点卡和电子刊物,交易的内容是信息化商品,非实物交易,无须物流,他们对电子支付的依赖度就要高得多。没有电子支付的支持,这些行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由于商户对电子支付的需求,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因此形成,他们之间是彼此依存,彼此共生的,缺少了任意一方都会影响另一方生存。
2.3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涵盖了银行和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各大银行品牌优势巨大,无论从信誉度还是知名度上都远远胜过现存的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
其次,各大银行客户资源优势巨大,银行都拥有强大的储户资源。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也是在这些储户资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是为储户帐户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三,银行雄厚的资金支持、先进的系统和专业的管理团队能为电子支付带来完善的服务,搭建基础的支付平台,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提供统一的支付网关,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地位尚未明确,还不具备金融功能,需要银行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由此可见,银行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圈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实质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最后都要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完成,由银行来进行结算。各个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为了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也在积极寻求和银行之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从银行的合作中取得优惠的合作条件,获得行业竞争优势。
而银行也十分重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以求进一步稳固电子支付市场,特别是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的支付需求,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超过4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这一群体在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下,成为电子支付市场中“长尾”。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零散的、小额的支付业务流程复杂,利润低下,往往不愿意投入太多资源,而且银行也无法对所有商户进行交易真实性的判别,无法保证其安全性。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在这两方面都能与银行互补,帮助银行将业务扩展到更宽广的领域,因此,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寻求和优秀第三
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已成为大多数银行的共识。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网上支付进入成熟期,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市场资格、经营范围的确认,与银行之间的市场分工趋于明确,两者呈现良性的竞合关系。
2.4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过与银行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的支付清算与增值业务,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它充当着各方资源的整合者的角色,运用适当的商业模式,将消费者、商户和金融机构联接在一起,促进各方进行交易,最大程度的实现各方利益。
对消费者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为他们带来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相比各大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更细致更个性化更创新。比如扣款时开设短信通知业务,手机银行卡充值语音和短信提醒、银行卡包月扣款等业务。在B2C,C2C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还能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消费者可以从商家选择合作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来侧面判断商户的可信度。
对大多数开展电子商务的商户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能够降低商户与银行直接连接的成本,避免与多家银行相连的麻烦,增强自身的成本优势,提高运营效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还能帮助商户创新商业模式,定制个性化支付结算服务,提供如帐务管理、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丰富的增值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交换电子支付信息的同时,还能保存商户和消费者有效的交易电子信息,出现纠纷时可以作为仲裁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选择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合作能最经济、最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其帐户优势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和商户的个性化需求,降低风险,银行若要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一一协商手续,开通接口,定期结算得话需要庞大的市场开发成本,而与集成了众多商户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则大大降低这笔不菲的市场开发费用,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合作还能激发银行账户的活跃度,促进交易,增加增值业务的收入。
总之,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将各金融机构的网银系统进行整合,一方面促进银行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为银行创收,实现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的共赢。
2.5 管理者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生态系统中,管理者包括政府机构、管理机构以及代表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协会和标准。他在生态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通过制度和标准的设立进行相应的监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我国在监管环境构建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颁布,为我国电子支付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央行将于2009年初正式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同时发放首批的10张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将对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进行严格规范。
[关键词] 电子支付 风险监管 制度完善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通过电子通讯网共享商业信息,保持商务联系以及从事商务交易的行为。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增加销售额、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可以给买主和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可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电子商务的好处可以惠及整个社会。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处于朝阳产业的关键时期,电子支付风险的存在及其监管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风险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在给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带来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国际性等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如下风险:
1.电子支付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已经完成电子支付的操作后,由于事故或故障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这将极大地影响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优势的发挥,进而刺激交易方转而求助于传统的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出现问题
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转移,可能因为交易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外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货币转移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前者如客户误操作导致转账错误,后者如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等问题,这些都是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风险。
3.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对于发生了电子支付的延迟、错误等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和银行、认证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出现不明确的情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出于交易当事人过错的电子支付不能,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单方声明方式主张免责,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对此持不同意见,形成纠纷。
二、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电子支付的风险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电子支付风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瓶颈”制约,有必要加强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有关制度。
1.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电子支付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除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定、格式合同等进行。滞后的法律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规定线条较粗,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电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订的现行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的相关内容。现存的《票据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支付的发展需求,应考虑加快修订或改订,重点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仅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过低,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出台《支付清算管理条例》,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2.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电子认证制度支持
电子认证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是电子认证制度的关键。电子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作为倡导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统一规划,采用市场运营方式。建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审慎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基础上,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认证中心,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认证服务。同时,应加快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加强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的安全监管,明确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电子支付 发展现状 解决策略
一、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全新的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分支。
我国的电子支付起步虽晚,但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发展非常迅速。2006年国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将达到5500万。随着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2006年所占比例为66%,预计2010年该比例将为30%。目前我国银行间已建立的支付系统有各商业银行的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全国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全国金卡中心的POS网络、各地的同城小额批量系统和实时支付系统,正在建设的有中国国家现代支付系统。
二、中国电子支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支付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问题。
(一)政策风险
网上支付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相关政策的出台明显落后于市场的发展。而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导,政策成为企业进入的最大风险,也影响了投资基金的进入。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已经开始实施。在网上支付的部分领域,相关政策还处于空白阶段。例如一些支付工具,买家先把钱压在第三方那里,买家拿到货满意后再由第三方转到卖家。针对性的政策指导,政策成为企业进入的最大风险,也影响了投资基金的进入。
(二)用户为安全担忧
网上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在一开始即受到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用户不选择网上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第一原因。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由于技术的缺陷,而是由于用户不规范使用引起的。而用户的规范操作、媒体的客观报道和正确引导必将很大程度上消除用户的安全顾虑和增加交易行为。
(三)电子支付相关知识宣传不到位
目前很多消费者在使用网络银行时会出现一些基本的操作错误,比如有些消费者在网吧上网,使用网络银行卡后没有电击“退出”,如果下一个上网的人得到了密码,就很容易的可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还有的消费者设定的密码是自己的生日,缺乏基本的常识,导致了目前很多网络银行案件的发生。
(四)营销趋同
网络营销和电子支付犹如支撑电子商务的左右臂,网络营销利用因特网起到了传统营销的目的,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将商品展示给顾客,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种营销模式因其足不出户、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电子支付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的关键环节,通过电子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完成一次电子商务过程。目前由于很多公司看到了电子支付的利润,因而纷纷进入这个行业,大大小小的网络营销公司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但是由于各商家没有进行详细的市场细分,是营销方式趋同,没有体现出差异性的特点,因此,阻碍了电子支付的发展。
(五)支付环境不完善
虽然现在一些银行已经开始进行在线支付、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试点工作,但在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银行是很难解决的。继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网上支付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电子商务金融认证(CA)中心也即将出笼,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在加强研究和制订过程中。在网上交易之后的配送方面,大多是由邮局完成递送,环节多,速度慢。
三、电子支付改革对策
(一)加强与国际接轨
电子支付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展势头不可阻挡。面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不能一味采取消极观望的防守态度,而应认真研究我国发展电子支付的对策,积极提出对我有利的“游戏规则”。我们应该从提高我国电子支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尽早做好技术和立法方面的工作,利用国内已有的优势,与国际接轨,并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注重电子支付的普及率。
(二)加强电子支付宣传
我国近几年的电子支付发展速度虽然比较快,但是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例如同样是客运车票,机票就实行了电子支付而火车票和汽车票却没有推行,当然其中有很多因素制约着电子支付的普及。推动电子商务在主观和客观上困难都很多,齐头并进不容易也不现实,所以我们在具体实施上应该分步骤进行。首先,在一些管理和经营的特点比较适合电子商务发挥长处的领域中宣传并推行电子商务,其次,对那些经济比较发达、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地区,特别是一些有条件的沿海省市,以及内地的少数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应鼓励他们不失时机地发展各种方式的电子支付。
(三)支付模式的创新
在信息化社会中,产品可根据其有无实物形态分为“软”产品和“硬”产品。对于“软”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传输到消费者手中,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信息产品。但对于“硬”产品,却不能在线传输,其一般建有两大系统:物流系统作业流程布置。政府要为推动支付模式创新起到积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与国家改革课题相联系的阶段性推动;构筑业务创新和信息化的良好联网体系。即通过调查政府业务,革新业务程序,撤销重叠职能,简化业务程序,从而实现信息化;引入责任成果管理制。事前提出事业实名制和成果指标,以联结事业成果和人事预算来防止重复投资;以电子政府事业培育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在电子政府事业上开发适用高新技术,积极推动电子政府产品的国外推广。
(四)完善支付环境
与电子支付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支付的差距还相当明显。大多数业内人士都认为,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临近,以及外资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深入,中国电子支付还需要迈上一个新台阶。所谓“支付文化”包含三个主要的因素,支付工具的适用范围、不同支付工具中,支付人与被支付人的操作办法、以及不同的政策和法律监管机制。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有很强的动力因素,创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对挑战中国传统支付文化应该有很大的作用。
总之,我国目前在电子支付发展方面存在着政策风险、消费者为安全担忧、电子支付相关知识宣传不到位、营销趋同、电子支付环境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需要从加强与国际接轨、注重电子支付的普及率、加快电子支付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子支付的全面应用的措施。以上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赖春萍.世界经济.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
[2]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3]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
[4]李琪.中国电子商务.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摘要:随着铁路不断走向市场,铁路售票的支付手段也日益丰富,如何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收款正确、完整和账款一致,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结合工作实践对铁路电子支付交易中偏差的会计处理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从运输收入管理角度为铁路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铁路售票;电子支付;会计处理
一、电子支付在铁路的发展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开通,为方便旅客购票,特别是为适应自助售票机的需要,在2009 年京津城际铁路率先开通了电子支付售票业务,2010 年12 月份,武广、沪宁、沪杭、郑西高铁也开通了电子支付售票。2011 年6月伴随着京沪高铁的开通和互联网售票业务的开展,济南铁路局在地市级车站开通了电子支付售票业务,按照铁道部的要求,2011 年12 月10 前全局所有客运车站必须安装POS 机,开通电子支付售票业务,以满足互联网售票的要求。电子支付业务在铁路行业全面展开。
二、铁路电子支付的概念
铁路电子支付是指铁路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铁路客户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向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货币支付的行为。铁路电子支付包括站点POS 终端支付、自动售票机(TVM)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和其他电子支付。
三、铁路售票电子支付的业务流程
客户购买车票付款时,由铁路售票业务系统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经客户通过电子支付接入终端确认后,发送给电子支付平台。电子支付平台提交给银行,银行执行操作后将执行结果返回电子支付平台,经电子支付平台提交铁路客票系统。客票系统售出车票。实收票款由银行划转电子支付平台专户,再汇缴铁路总公司收入专户,售票车站按实收款列报已缴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往来(电子支付已缴款)
贷:应交运输收入
四、铁路售票电子支付的偏差处理
每日结账后,铁路客票系统与电子支付系统的交易信息进行逐笔核对产生不一致信息时(即电子支付偏差)由营业车站按多少缴款处理。
(一)电子支付少缴款的会计处理
营业车站结账发现当日客票系统中电子支付合计金额大于POS 机交易明细表合计金额时,表明该电子支付终端核收的票款小于实际售出的车票票款,营业车站列电子支付少缴款,由旅客或责任人以现金补缴。发生时:
借:其他应收款-发生电子支付少缴款
贷:应交运输收入
由旅客或责任人以现金补缴时: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发生电子支付少缴款
(二)营业车站结账发现当日客票系统中电子支付合计金额小于POS 机交易明细表合计金额时,表明该电子支付终端核收的票款大于实际售出的车票票款,营业车站列电子支付多缴款,对电子支付多缴款的处理历经两个阶段:
1.2012年前的电子支付多缴款处理流程:由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将汇集的偏差信息发到各营业车站(因POS 机交易凭条在各营业车站保管),由专人审核确认偏差是否可退,并将审核确认后信息返回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再进行资金处理。
例(1):某旅客购买一张车票,刷卡消费120 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能制出车票。旅客只能再次刷卡制票,此时产生电子支付多缴款120 元。经营业车站偏差确认后,列为可退。由电子支付平台通知银行为旅客办理退款。营业车站会计处理:
发生时:
借:内部往来(电子支付已缴款) 120
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处理时:
借: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贷:内部往来(电子支付退款) 120
例(2):某旅客购买一张车票,刷卡消费120 元,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此刷卡信息未传回客票系统,制票系统打印出标记为现金交易的车票。此笔业务就产生了电子支付多缴款120 元和现金少缴款120元。经营业车站偏差确认后,列为不可退。由支付平台将此电子支付多缴款划入铁路总公司收入专户,通知营业车站列账以抵补现金少缴款。
发生时:
借:内部往来(电子支付已缴款) 120
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处理时:
借: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贷:其他应收款(现金少缴款) 120
优点:业务流程规范,电子支付偏差可在电子支付与现金之间进行调整。
缺点:审核确认流程环节多,需总公司支付平台、路局、车站逐级核对;工作量大,全路有1 千多个车站,每天发生大量的电子支付业务,必然产生大量的偏差需要处理;退款效率低时间长,引起旅客大量投诉,严重影响铁路声誉。
2.2012 年后的偏差处理流程:由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将汇集的偏差信息直接提交银行办理退款,不再进行确认。
例(1)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已缴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由此可见,电子支付多缴款在发生时就已从其他应付款办理退款列销。
例(2)此时营业车站不能用电子支付多缴款抵补现金少缴款,电子支付多缴款从后台直接退旅客银行卡款120元,现金少缴款需要由旅客补缴现金120元。
借:其他应付款(已缴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 120
借:现金120
贷:其他应收款(现金少缴款) 120
优点:不需要人工逐一审核确认,实现了电子支付后台自动比对,缩短了退款周期。
缺点:对于各种原因产生的电子支付与现金错配业务,不法进行核销。而发现电子支付偏差大多在每日结账后,而此时旅客已多数无法联系,容易造成铁路收入的损失。
五、对铁路售票电子支付偏差业务处理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售票员工作疏忽误将电子支付方式退票退给旅客现金、大规模晚点或遇车站售票系统和电子支付系统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电子支付与现金错配业务会大量存在,本文作者认为现铁路售票电子支付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建议建立铁路电子支付偏差与现金支付错配业务的沟通反馈机制,由营业车站在当日结账后,将确认后的电子支付与现金错配业务情况上报,同时将电子支付多缴款列内部往来(电子支付已缴款)。由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审批后办理资金划转,并通知营业车站列账,冲减现金少缴款(即按2012年电子支付偏差会计处理方式)。否则,都按现行电子支付处理方法进行,直接从后台为旅客办理退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铁路客票进款资金的非正常流失。
参考文献:
[1]贾秀山.关于铁路电子支付会计处理的探讨财会与经济[J]财会与经济,2014(1).
关键词:铁路运输行业电子支付;流程;会计处理;建议
2010年1月,原铁道部决定建设铁路运输业电子支付系统。同年9月,系统总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标志着中国铁路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全面启动。2011年1月15日,客运POS/TVM银行卡支付业务在北京、郑州等八个铁路局256个车站的746个窗口和4台TVM上线运行。同年12月,互联网售票实现全覆盖。2012年8月,快运货物班列的预付款电子支付业务成功试点,2013年12月,手机WAP支付试点运行。在客票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年多的经验和基础之上,中国铁路总公司进一步要求于2015年5月20日起,在全路各货运办理站开通试运行货运POS机刷卡支付业务,使货主免于在车站和银行之间奔波。至此,电子支付系统覆盖了铁路运输行业的客运、货运两大板块。
一、铁路电子支付的含义
铁路电子支付是指铁路客户通过电子支付设备的终端发出指令,实现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资金的行为。铁路电子支付包括站点POS终端支付、自动售票机TVM支付、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
二、铁路售票电子支付的业务流程
铁路客户申请支付,制票系统得到指令后提交信息给电子支付平台,电子支付平台传送信息至银行,银行与电子支付终端发出的指令进行比对确认,将操作结果提交电子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支付结果返回给制票系统,制票系统得到确认后为铁路客户制票。
三、铁路运输企业电子支付的优势
(一)操作简单,结算快捷,降低资金风险。
克服了现金、支票作为主要支付手段存在的弊端,不用找兑清点,降低了结算人的风险,使资金的流通变得方便快捷,即时到账。
(二)功能强大,满足各种管理需求。
铁路电子支付系统一目了然的管理界面,在体系结构上采用多级权限体制,运营平台的各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业务类型和人员进行授权。其九大功能(线上线下支付退款、线上付款现下退款、跨地域跨商户退款、错误自动冲正、偏差及时处理、日中两两对账、资金价差结算、实时在线监控、数据统计分析)集中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所有大数据,并及时进行后台分析,方便铁路企业的账务管理。
(三)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行业优势。
过去,货主办理货运缴费要在车站和银行间往返多趟,有的业务会因此产生滞纳金。投诉较多、服务质量受到影响。如今,铁路电子支付是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了“便利出行,温馨出行”,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收获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同时,电子支付采取摘要校验、分级加密、硬件加密、数据签名等多种安全措施,实现了不同地域不同渠道的异地退改签,互联网退票后在窗口退改签,运输变更到达支付等多业务接入和大并发量交易处理,提升了铁路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
(四)提高服务效率,节约运营成本。
通过实施铁路电子支付可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票务信息服务,提升了铁路系统的服务质量,提高了运营效率,节约了运营成本,减人增效,为铁路的再发展、再建设积聚能量。
四、铁路电子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业务的账务处理
车站每日结账后,会将“POS结算总计单”与售票系统“卡交易明细表”的金额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后的金额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已汇缴上级单位进款-本站POS机收款”项目列示,收入管理部门据以入账。借:内部往来-已缴运输收入-已结算POS机售票售票进款-已结算平台货运POS机进款贷:运输进款结算
(二)偏差业务的账务处理
电子支付偏差是指应收票款(或运杂费)与电子支付平台的实收款之间的差额。当POS结算总计单金额大于售票系统卡交易明细金额时,产生多缴款;当POS结算总计单金额小于售票系统卡交易明细金额时,产生的是少缴款。发生的电子支付少缴款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的支方列示,“发生POS机售票少缴款”项目,后由旅客或责任人以现金补缴,其账务处理如下:发生时:借:其他应收款—电子支付少缴款贷:内部往来—应缴运输收入补缴时: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电子支付少缴款对于多缴款,由于票款已经通过电子平台上缴铁路总公司收入账户,所以,它的处理还有一个核对和退回的过程。对于偏差的处理流程也不断简化:过去是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将汇集的偏差信息发到各营业车站,由车站根据POS交易凭条审核确认偏差是否可退,然后将确认的信息返回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审核工作需总公司支付平台、路局、车站三级核对,工作量大、时间长,引发旅客大量投诉。2012年后,改由总公司电子支付平台统一将汇总的偏差信息实现了“后台比对”,把比对结果直接提交给银行办理退款,简化了业务流程,缩短了退款周期。账务处理如下:例.旅客张某购票刷POS机95元,由于操作问题,刷卡信息未传到制票系统,制票失败。张某只能再次刷卡,这种情况下,两笔进款对应一张客票,产生一笔电子支付多缴款。借:其他应付款(已缴电子支付多缴款)95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95由此可见,电子支付多缴款在发生时就直接办理退款转销了。
(三)退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电子支付退款一般发生在客运旅客身上,客户使用互联网或POS机支付成功后,需办理退票退款,此情况原则上要求按照原支付渠道办理退款。1.正常退款的处理电子支付退款原则上以原渠道退还,即支付现金的以现金方式退款,刷卡方式支付的仍退还到原支付银行卡内。售票员在客票系统里为旅客办理退票,同时,POS机打出“退款受理凭条”,表明该退款信息同时发送支付平台。这样,客票系统里售票信息和电子支付平台卡交易信息达到同步,比对一致,账务无需处理。2.非常规退现的账务处理电子支付非正常退现即退票时没有以原渠道退还,多指以电子支付方式购票,但在退款时以现金方式退还。这种情况当日结账时,会发现电子支付交易出现多缴款而现金交易出现少缴款,电子支付平台在随后接收到售票系统传送的退票信息时,将会按照退款受理将票款返还到旅客支付卡上,此时,退票旅客会同时收到两笔退款,造成铁路运输收入的流失。遇此类情况,营业车站应将退票交易信息及时上报路局,同时,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的收方列报发生POS机售票多缴款,支方列报发生少缴款,以减少收入的流失,账务处理如下:借:运输进款结算贷:其他应付款-电子支付多缴款借:其他应收款—少缴款贷:运输进款结算
五、对客货运电子支付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明细台账,动态管理设备。
站段和路局收入部门要分车站、分银行的设立客货运POS机明细台账,对电子支付设备的安装、撤销、变更以及窗口号(代售点窗口)予以动态记录,保证电子支付设备与窗口一一对应,确保其身份的唯一性。
(二)总结经验做法,做好人员培训。
路局收入部门主管科室可以将几年来客货电子支付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组织站段以及车站收入相关人员的定期培训,确保操作者能够熟练掌握POS、TVM机等各种电子支付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方法,严格操作规范,落实岗位责任,防止运输收入进款的非正常流失。
(三)加强部门配合,不断完善系统。
目前,客运的电子支付业务基本运行平稳,对各种突况的处理经验已比较丰富。货运电子支付的运营还亟待磨合和调试,货运电子支付试运行刚一年有余,与过去路局自有的货运POS支付系统同时并行,营业车站转换工作习惯,上手新系统还需时日。货运POS系统的测试完善还有赖于营业车站、货运部门、收入部门、签约银行、信息部门多方的密切配合。关注客货运电子支付的动态运行,各负其责,加强部门单位间沟通协作,使支付系统运转的效率和安全性不断完善,这是我们坚持不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子支付管理试行办法铁财[2011]6号.
[2]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电子支付运输收入管理试行办法[2011]7号.
[3]关于在全路试运行货运电子支付(POS方式)的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资支电〔2015〕1号.
【关键词】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 中介指标
一、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与电子支付工具,正逐步走进我们的生活。从大额支付到零售贸易,伴随电子交易量的剧增,电子支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加快了货币流通,减少了流通中的通货,从而对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产生了影响。
所谓电子支付,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二、电子支付对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影响
货币政策中介指标是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选定的中间性或传导性金融变量。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以及与经济体系、金融体制良好的适应性。目前,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选择利率、货币供应量、超额储备金和基础货币这几个金融变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而有些国家也把汇率包括在内。电子支付中电子货币的引入将不可避免的对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产生影响。
1、中央银行可控制的基础货币的规模将趋于减少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两大因素。货币供应量是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如果用M表示货币总量,B表示基础货币量,m表示货币乘数,则全社会货币供应量可用公式表示为:
M=B×m
B=M0+银行准备金总额=流通中的通货+银行准备金总额
电子支付的发展将减少流通中的通货,而银行准备金的数量则由法定准备金率与超额准备金率决定。电子支付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使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发生变化,为维持资产负债表的规模,可能会引起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的变化,由于他们共同决定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数量,为简化讨论,将他们合称为准备金率。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如表1-1所示。
在资产负债表中,中央银行最大的负债是流通中的通货。
资料来源:BIS Basel Oct. 1996 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
电子支付的使用使流通中的通货减少,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的规模。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当局不仅通过发行货币来得到铸币收益,还通过发行公共债务(包括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来得到铸币收益。
电子支付的发展与电子货币的非中央银行垄断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如表1-3所示,铸币税收入对中央银行支出具有显著的影响。
资料来源:BIS Basel Oct. 1996 Implications for Central Bank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Money.
可见,由于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使得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规模缩小,而且铸币税收收入减少。中央银行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量时,可能会因为资产不够而发生困难。如上所述,在中央银行没有特殊干预的情况下,银行准备金总额将处于下降趋势。同时由于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流通中的通货将会减少,因此基础货币也呈下降的趋势。
2、电子支付对货币供应总量的影响
电子支付减少了流通中的现金,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数量,并通过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对M1的影响。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可见,电子支付对流通中的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 :(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 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货币供应量可以表示如下:
M=B×(1+k)/[(r + e)(1+k)+k]=B×m
r为法定准备金率,e为超额准备金率,t为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k为现金与存款比率。
短期内,在货币乘数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基础货币减少,并通过货币乘数的作用,将会使货币供应量大为缩减。但从长远角度看,银行间竞争加剧,会适当减少超额准备金。而流通中现金的日益降低,会使现金与存款比率大为缩减,从而使货币乘数加大,因此,即使基础货币下降,但乘数的加大所产生的乘数效应将使货币供应变化不大,或略为上升。
传统上,具有交换媒介功能的主要是通货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因此M1由这两种资产组成。由于电子货币的特殊性,同时也是为了分析的需要,在不影响M0、M1、M2等原有货币定义等基础上,本文将定义新狭义货币M1e,借以引入电子货币。
M1e=现金十活期存款十电子货币存款
引入电子货币存款后的货币定义见表1-4。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假如资金从储蓄存款账户转向电子货币存款账户,M1e就会上升,而M1却不受影响;当资金从活期存款账户转入电子货币存款账户M1就会下降,而M1e不变,这些都是因为M1e本身已包含了电子货币存款账户。
这说明,货币乘数m1e和m2的大小是与现金与存款比率k成相反方向变化的。随着流通中的现金被电子货币取代,k的大小将毫无疑问地下降,此时,新狭义货币乘数m1e和广义货币乘数m2也将变大。即使货币供应量B下降,通过乘数效应将不会使货币供应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见,电子支付,尤其是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货币的作用弱化。
3、电子支付对利率的影响
利率是一定时期利息额与借贷资本额的比率。利率的高低是资本借贷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和资本需求量共同决定的。
如果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不是同步变化,则利率必然会变化。当货币供给小于货币需求时,利率将会上升,必将使货币资本向借贷市场大量流动,但是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必然会对利率的上升幅度和上升期限进行限制,使得利率上涨的幅度不至于太高,上涨期限也较传统货币大为缩短;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电子货币的出现,货币流通速度加快,使得利率的变化幅度变得更小,浮动期限更短,如果中央银行不能准确、及时判断资本市场的变化,那么它通过利率进行宏观货币供给的调控能力就会减弱。这无疑给中央银行的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可见,电子支付的替代作用使得基础货币减少,但对利率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只是利率变化更为敏感。
【参考文献】
[1] 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 周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M],北京,中国人们大学出版社,2006年:295-302。
[3] BIS,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Risk Management for Electronic Banking and Electronic Money Activities”, Basle, March 1998。
1、电子付款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2、20世纪90年代,国际互联网迅速走向普及化,逐步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家庭,其功能也从信息共享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传播手段,商业贸易活动逐步进入这个王国。通过使用因特网,即降低了成本,也造就了更多的商业机会,电子商务技术从而得以发展,使其逐步成为了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为适应电子商务这一市场潮流,电子支付随之发展起来。
3、2005 年 10 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 》 ,规定: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 电话支付、 移动支付、 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简单来说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付工具
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务中的不断应用,在网络上以暗码技术作为支付方式的电子货币正在发达国家陆续实验。电子货币目前有electronic money、cvber money、e-cash、venture money等多种实验名称。尽管电子货币和预付卡、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和企业银行(firm banking)与家庭银行(hone banking)等业务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并且同样依托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代表了不同的金融创新路径。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差异
依据狭义的货币供给定义,货币基本上是指央行发行的现钞与银行存款,而支票、信用卡、借记卡(debit cards)只是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s),最终仍须经由封闭性的银行网络(bank net)移转存款作清算(clearing and settlement),因此货币并不等于电子支付清算,电子货币也不等于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是指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应用于开放性网络上的支付清算。
电子货币是经由开放性网络移转资金,达到支付清算目的的交易媒介,同时具有移转性、匿名性与相对性,即是经由电子网络移转的价值(移转性),支付隐私不被对方或金融机构所悉(匿名性),交易时除买卖双方外,无第三者介入(相对性)。电子货币以数码形式流通,在开放性的网络上流通货币,信息是公开的,可能面临金融信息被盗用、窜改等问题,必须应用暗码技术来防伪。关键问题是要解决一连串的数码如何成为货币并在网络上流通。
电子支付则一般难以满足匿名性与相对性的特性。根据日本电子商取引实证推进协议会的定义,因交易所发生的购买金额与手续费,利用网络、IC卡等作支付清算者称为电子支付,由此,电子支付必须通过中介完成,多数在金融媒介的封闭网络中进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家庭间的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由现金、支票到一些电子清算方式,例如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销售点终端机(Point of Sale,POS)、自动清算所(Automatic Clearing House,ACH)等电子资金移转系统,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由消费者对企业、企业对企业的支付(pay-ment)、银行间的清算(clearing)与中央银行的结算(settlement)所构成,中央银行在清算系统的顶点作最终的拨付结算,这些支付清算都在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内进行,进而组成了整个电子资金移转系统(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System,EFFS)。
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和网络标准
电子支付系统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因此传统的电子支付系统在封闭性网络下采用集中清算方式,封闭性的集中清算方式相对安全,但交易成本也较高。开放性网络上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在线上实时完成,若支付采用离线交易(例如e mail、传真告知卡号),不但手续烦琐,交易成本高,而且隐私外泄、伪造仍可能存在。目前,新型的电子支付工具主要集中发展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
目前除现金外,不管是支票或银行直接转账都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进行。而积极推动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消费者就可以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的同时,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这种以支票或信用卡为基础的网络支付清算称为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Notational Funds Trans—fer System,NFTS),与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差异在于私密付款信息(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等)与订单一起传送,从而把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优点延伸到小额交易上。
(一)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一种将传统书面的支票应用于网络付款的电子文件,原为纸质的支票簿变为电子支票簿,签章、背书被数字签章取代。数字签章即为现实世界中的印鉴章,而电子凭证是印鉴证明书,在网络上交易所传送的文件需要数字签章时,另外须附上认证机关所发行的电子凭证。当加盟店收到电子支票,向银行请求确认时,银行可从发行者的电子凭证中取得公钥以验真伪,完成确认后将电子支票回传给加盟店;经过电子支票提示后,其票据交换程序、账户清算流程与书面支票无异。在美国小额支票支付相当普遍,故以支票支付的电子支付清算实验相当多,例如Check Free是一种代为执行支付清算的系统,在速度上、效率上求改进,但仍是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的一种而非电子货币,而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的电子支票是将暗码化支票信息在网络上使用。
(二)电子信用卡。电子信用卡是指使用者在开放性网络上购物,直接将信用卡号输入,实时完成付款的电子支付系统。由于信用卡属先消费后付款,银行有信用风险、认证、利率等成本支出,手续费无法降低,小额的买卖可能被商家拒绝,而电子信用卡可弥补一般信用卡支付清算的缺点。电子信用卡交易过程是直接在网络上传送信用卡号,使消费者立即完成网络购物付款。虽然在开放性网络上,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可以作为实时的支付清算工具,但这些方式并非完全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消费者与店家的付款信息虽在开放性网络上进行,但收单银行、信用卡组织与发卡银行相互间的存款移转,仍要通过封闭性的银行网络,因此仍属记忆式资金移转系统,但资金移转更有效率,而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的网络标准或协议,主要有贝尔实验室所提出的匿名网际网络商业协议(Anonymous Internet Mercantile Proto-cols)、欧盟的CAFE(Conditional Access for Europe)、安全电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等,根据这些开放性网络安全标准,软件公司、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组织互相结盟,利用开放性网络进行各种新式的电子支付实验,例如CyberCash、Digicash、Mondex、NetBill、NetCheque等,Visa与Master两大信用卡组织也在积极参与以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付款的实验。这些实验大致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发展可以直接将信用卡号在开放性网络上安全传送的电子支付清算;二是信用卡的EMV标准化,EMV卡是以Europay、MasterCard与Visa三家信用卡组织的第一个字母命名的业界共通的IC卡,在IC卡上整合金融卡、信用卡、借记卡与电子货币所有功能。
三、电子货币形态发展和金融应用趋势
由于信用卡等电子支付手段已被广泛接受,因此电子货币实验试图将信用卡的支付清算功能再予以提升。一种是将现行的信用卡发展成多方位的使用用途,卡片本身可储存金融信息,不与银行信用卡组织直接联机,可在实体商店或网络加盟店消费,实时完成交易支付清算。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不利用信用卡,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创设出网络货币,只适用于网络上购物。就目前的实验情况而言,电子货币依据存在的场所,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IC卡型电子货币。主要将金融信息电子化,记载于集成电路中,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现金的替代,消费付款时直接移转给店家。按照交易完毕后,是否回流发行单位,可以再分为开放循环型(open loop)与封闭循环型(close loop)。开放循环型电子货币在交易完毕后,不必回流发行单位,可继续不断使用。
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具处理与记忆功能的超小型计算机,可以储存金融信息,可从自动柜员机提领存款。此外,还可以利用特定的电话机,通过电话线,从银行账户中将存款提出。在装设读卡设备的商店消费,可直接自卡中扣除消费金额,移转至商店的IC卡中,而商店经由电话机将营业收入存入银行账户。这种电子货币的流通动向很难掌握,因此对于流通中的货币,保证其不被仿冒的安全措施尤其重要。参与电子货币研发的厂商,正在尝试设计复杂的算法,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IC卡型电子货币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须通过安全性评核机构的认证,这些认证程序是再研发机构、发行单位或者是专业认证机构所制定并执行的。因此在客观和可量化的评定下,IC卡电子货币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二)网络型电子货币。使用开放性网络型的电子货币时,须具备银行账户功能的软件,消费者在网络加盟店购物时,经由开放性网络,将其在契约银行的电子货币领出,以暗码化方式传送至网络加盟店,网络加盟店再将暗码化的电子货币转入其往来银行,经确认无误后,贷款由消费者的契约银行移转至网络加盟店的往来银行账户中。网络型的电子货币一旦提出做交易支付后,立即送回发行机构作真伪的确认,属封闭循环型,此类型的实验例如e-cash。
网络型电子货币通常由发行机构统一管理,使用e-cash须在原有的银行账户设立相同的账户称为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下载e-cash用的软件,使用者若要求获得c-cash,则从与world currency access账户连接的e-cash专用的虚拟账户MINT传送e-cash,保存在个人计算机的内存中,或是经由网络付款给加盟店,发行的e-cash皆依序赋以编号,银行管理使用过的e-cash编号,一旦使用过须流回发行机构检查其有效性。e-cash之所以可行,主要归功于数字签章(digital signature)与盲目签章(blind signature)技术,其中数字签章提供e-cash无法被伪造的功能,盲目签章则赋予e-cash号码,确保类似现金的匿名性。e-cash利用暗码防止伪造,维护交易匿名性,消费者购入何物,自何处购入,皆可保有隐私。但网络加盟店无法再度使用其所收到的电子货币,对网络加盟店的付款仍是采用银行存款的拨付,因此丧失了现金的价值可分割性与连续转让性的优点。此外,发行机构必须维护大型的数据库,记录已经使用过的电子货币,防止重复使用的弊端,而随电子货币发行的增加,该系统的负担也会随之增加。对于网络型电子货币,各国政府更担心货币控制的有效性与洗钱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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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众托,信息化与管理变革[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45-147.
“我们经常拿国外‘第二只靴子’的故事来开玩笑,我们这些电子支付企业的老总就是那屋子里的男人,第一个指引(即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是第一只‘靴子’,而第二个指引(即《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包含牌照的相关内容)就是我们要等的第二只‘靴子’。”首信易支付总经理高佳卿有点自嘲地告诉记者,牌照的事情已经炒了两年了,至今不见真正的“靴子”下来。
发10家还是发6家
市场上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如果想获得牌照,电子支付企业至少要有1亿元作为注册资金或者担保金。“那就意味着一些公司在游说风投的时候可以开口要更多的钱。牌照已经成为某些电子支付公司融资的幌子。”网银在线总裁赵国栋如是说。
赵国栋还认为,由于电子支付的门槛不高,尤其是网关支付,很多新进的电子支付公司只好用低价去抢客户,有的企业甚至每月亏损200-300万元。如此,牌照也成为一些电子支付企业每月向投资者解释业务亏损的绝好借口:现在先要把地圈下来,然后等牌照一发日子就好过了。
牌照将发的流言不止,发牌照的数目也传得有板有眼,有的说是要发10家,也有传是发6家的。
“发10家还是6家的传言,我太知道是怎么回事了。”赵国栋告诉记者。原来,当时在央行行长办公室召开了电子支付企业座谈会。“行长办公室能有多大啊?每个企业都去两到三个人,根本坐不下那么多人,所以才分两批去了。” 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裁谭志晖回忆说。如此,上午10个电子支付企业参加,下午央行相关部门又请了6家。“我们是下午参加的。这样就传出要发10个或者是6个牌照了。”赵国栋说。
谭志晖猜测:“当然也可能是电子商务协会的一些老师根据各个企业的实力,拉出一个可能的名单来,媒体一传就变样了。”
谁在关注牌照
接受采访的企业如上海环迅、北京首信易支付、网银等企业老总,都对自己能获得电子支付企业牌照充满信心,也非常关注此事,纷纷称,公司专门有一个团队来负责这个事情,负责跟央行的接触与沟通。
相对这些电子支付企业对牌照的紧张心态,很多个人消费者和渠道商根本就不在乎牌照是否出来。“对于成熟的消费者(持卡消费)来说,他们安全观念很强,会同时用几个支付网关,关心的是服务、信用度等信息。至于什么时候发牌照,他们并不会关注。”谭志晖说。
相对来讲,商户和中小企业则要关心多一点。网联中国是一家专门做域名买卖和服务器托管的小企业。网联中国总经理胡文洋说:“现在我们同时使用网银、支付宝和快钱这三个支付工具。办法出台后,对这个行业进行规范,筛选掉那些实力不够的公司,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选用更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扩大我们的用户群。”
“2007年初到现在,我一直在做的几件事情是:发展行业性大客户,创新支付模式,获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高佳卿说。而环迅正在做内部组织架构的调整,主要是向金融企业靠近,向其取经,加入风险控制,同时完善业务模式、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电子支付;非授权交易;责任承担
未授权支付是指在未经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明示或者暗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发出支付指令,导致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账户资金减少或者发生预付卡透支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可能出现盗用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密码,支付工具丢失、被盗而被有权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使用等情况,使得第三方侵权人得伪装以付款人的身份,骗取资金划拨。在这种情况下,在未找到最终责任人或者最终责任人无力赔偿时,就发生了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资金损失由自己还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问题。
针对电子支付中的非授权支付,我国《电子商务法》将会有所规定,但目前还在草案阶段。在目前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下,在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起初不得不适用传统民法原理,采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等,金融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这样的司法判例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许多学者认为应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固然,从法经济原理的角度来看,将举证责任由掌握大量数据和专业技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来承担更为合理和效率,能够更好的提高交易安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笔者认为,法律的作用是调整社会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必须权衡双方的利益。如果无边界无区分地要求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一切损失并承担举证责任,未免过于苛刻,有的情况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无法证明电子支付服务使用者有过错的,同时,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可能会仗势“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疏于账户、密码及其他安全的管理,放任资金损失发生,甚至存在骗取赔偿及补偿的道德风险。这样条文就会沦为“恶法”,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约束力。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中韩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韩国已经发展成为亚洲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其之所以能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取得快速的发展,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韩国的《电子金融交易法》第9条规定:1、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因下列所规定的任一事故造成使用者的损害时,须进行损害赔偿:(1)接触媒体的伪造或者变造引起的事故。(2)签署协议或者在发送、处理交易命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3)通过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侵入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设备或者《促进使用电子通信网以及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中所称的电子通信网中获取接触媒体。2、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符合下列其中任一情况时,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1)事先与使用者约定,因使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害由使用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2)当使用者是法人时,金融公司或者电子金融从业者已尽到了合理的、充分的注意义务,如建立防止事故发生的保安措施,并严格遵守了有关内容。
笔者在对“非授权支付”研究中,也对比了英美法德等国家的相关法条,在本文中不再对欧美国家的详细条文进行赘述。比较之下认为韩国的此条规定是比较合理具有借鉴意义的。既明确细化了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了免责的情形。而且整个条文梳理的很清晰,不过于繁杂,符合中国立法特点。
我国在立法时,可结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并借鉴韩国立法规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应当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与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双方发现支付指令未授权时的止损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最有动力也最有责任去发现未授权支付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否则应当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反之,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迟延告知时也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支付未授权或者存在欺诈风险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冻结账户、拒绝交易、追回资金等防止损失扩大。
2、应明确设定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件。这样的条件设置能提高使用者的注意义务,笔者认为可借鉴韩国的规定,主要考虑使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至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定,可以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比如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将自己的支付密码告诉第三人,这明显属于故意的情形;又比如一个人故意将其密码写在手机中的备忘录中,这可归属于重大过失,此时,一旦发生非授权支付全部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区分具体情况由使用者承担部分责任。在韩国目前的司法判例中,如大法院的一个判决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是根据密码伪造、黑客、木马链接等事故发生的具体的情形,综合考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的职业、金融经历、教育程度等。这样的司法判例判断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标准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样的侵权构成要件就因为不同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而有不同的司法判决,这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关于这点,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还需要深究。
3、应区分主体:个人与法人,应赋予法人更高的注意义务。通常,法人对电子支付的环节会比个人更加了解和谨慎。只要电子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的安保措施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生非授权支付时可以默认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如果这样规定,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上文笔者提出的观点是在学术讨论自由的背景下提出的一家之见,也可能漏洞百出。希望笔者疏浅有限的思考能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及中国司法审判有所助益。法律的制定就是要注意立法的平衡点,兼顾公平和效益。只期待未来的法律能在最大限度内平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益,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也不能过度赋予提供者义务而阻碍新兴行业的发展,实行“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要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让法律关系双方或多方实现共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彭冰.银行卡非授权交易中的损失分担机制.社会科学,2013,11.
[2] 黎四奇.对钓鱼欺诈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3] 黎四奇.析我国电子银行业务中未经授权交易的损失承担.法商研究,2008,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