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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措施

时间:2024-02-22 16:3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保处罚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保处罚措施

第1篇

就《办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措施负责人答道:

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关键在于:一是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二是强化监管,保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办法》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的,即:在完善脱硫加价政策的同时,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具体有以下5项措施:

一是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脱硫加价政策。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二是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明确了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环保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同时,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四是规定了监督与处罚办法。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及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

五是促进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鼓励电厂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工程后评估等。

《办法》明确了脱硫电价政策,同时也对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行为规定了扣减脱硫电价等措施。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在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方面的规定作了介绍:

一是加强脱硫运行在线监测。《办法》规定,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物处置、烟气旁路门启停时间等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核查。

第2篇

一、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县当前正处于环境污染高峰期和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期,违法排污、违规建设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废旧塑料加工、小炼油、小制革、小化工、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屡禁不止。对此,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建议、提案增多,环境、投诉增多,领导批示多,媒体关注多。面对复杂的环境形势,个别乡镇和部门对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执法不严、监管粗放的问题尚未从总体上、根本上解决,这些都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环保执法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是改变粗放型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确保违法排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机制

(一)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环境问题亲自抓、亲自管,要定期排查环境隐患,对小炼油、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二)强化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要建立由县环保、发改、公安、工商、国土、规划、住建、安监、供电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组织协调、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县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环保部门移交的涉及环境的刑事案件,并会同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妨碍环保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供电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县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执法行动,对未取得环保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供电,对已经供电的,接到环保部门告知属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后,要依法停止供电。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管理,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一)突出执法重点。各乡镇(街道办)要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打击重污染小企业、饮用水源保护、重要问题调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等重点工作,按照整治违法排污“三查”行动要求,重点查处辖区内长期存放污水的各类渗坑、渗井和沟渠,拆除取缔辖区内小炼油、小制革、小酸油等“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小企业、小作坊。对小塑料加工企业进行关停整改,一律入园生产经营。县环保部门重点查处治污设施运转不正常、处理工艺落后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查处未执行“三同时”措施,致使污染物随意排放;查处擅自拆除或闲置治污设施,恶意排污行为;查处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或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的行为;查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等。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打破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状,以铁的手腕,对环境违法问题实行“零容忍”,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在“三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凡超标排污的一律停产整改,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凡是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排污的一律取缔关闭,绝不姑息;凡恶意排污的,一律严厉打击,该关的关,该停的停,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政处罚的,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据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加大个案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实施处罚。对于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影响敏感区域环境质量,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对连续两次被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在实施处罚的同时,提请县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实施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县政府作出关停决定。

四、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基层一线执法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要明确到主管副职和人员,逐级向村级延伸,实现环境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无“盲点”。全面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度,做到“一企一人”。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和末位淘汰。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排污单位实施的环保执法监管和各类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飞行监测(以下简称“飞行监测”)是指对排污企业实施现场随机快速的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飞行监测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快速保密。飞行监测不预先告知抽查企业和检查时间,采取突击或暗查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突出重点。飞行监测主要检查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群众投诉热点排污企业。

(三)依法实施。飞行监测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飞行监测主要检查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否落实;

(二)新、扩、改建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

(三)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是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是否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终端等治污设施是否及时维护保养;

(五)有关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任务和决定是否按时落实。

第六条市环保局对全市飞行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级飞行监测。各县(市、区)应积极配合市级飞行监测,并组织开展县(市、区)级飞行监测。

各级宣传、公安、监察、经贸、工商、电力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内积极配合飞行监测。

第七条市级飞行监测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当飞行监测达标率连续两次达到90%以上,飞行监测频次可视情减至每月一次。

市级飞行监测可由市环保局直接实施,也可采取市和县(市、区)联动、交叉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八条为确保飞行监测公平、公正,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飞行监测达标率计算、重点污染源确定方法和各类污染行业废水、废气样品的主要分析项目。

飞行监测抽检的样品,应按照快捷、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在地监测站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分析。

第九条实行市级飞行监测挂牌督办、通报和报告制。

对在市级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个月飞行监测达标率低于80%的县(市、区),市环保局应予以挂牌督办。

市环保局应将每月的市级飞行监测情况及整改要求通报各地。各地在接到通报后,应落实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条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各地应按照“从重、从快、从严”的要求,依法对其惩处。

(一)对污染处理设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异常,或台账建设不全、管理混乱的,环保部门应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或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应对其有关设施、物品实施封存或暂扣,并从重处罚;

(三)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对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从重处罚;

(四)对存在偷排、漏排、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的,或当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对其下达停产整治决定,并从重处罚;

(五)排污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超标排放的,当地政府应立即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六)对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的,从重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八)在对上述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实施查处的同时,环保部门一律加征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采取限产、停产或其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在排放标准的150%以内,并暂停企业其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期限届满后,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单位不削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环保部门应指定单位代为消除,处置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属国家明令规定应淘汰、取缔的生产设备、工艺,各地应依法予以淘汰、取缔。

第十四条对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重污染损害的,除按最高限额实施行政处罚和加征排污费外,有关部门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污染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在飞行监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确保查处到位:

(一)当事人以暴力手段阻挠或干扰飞行监测,可能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妨碍正常执法秩序的,公安部门应派出警力维护执法秩序。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擅自拆封、起用已被封存或暂扣的机器设备和销毁证据的,应对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和停业决定的,电力部门应对其实施停电、限电。

(三)对拒不执行停业、关闭决定,仍继续生产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电力部门应对其实施停电、限电,工商部门应注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对在飞行监测中发现的存在下列行为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纳入市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

(一)偷排污染物的;

(二)经监测检查,主要污染物当年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

(三)在环保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上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倾倒、废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

(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阻挠现场执法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第十七条纳入市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名单的,有关银行应将环保不良信息载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同时,暂停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年,并取消其各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环保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而不限期治理、停产整治,该取缔、关闭而不取缔、关闭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第二十条对飞行监测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对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的依据之一。被实行区域限批的地区,其飞行监测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组织和实施飞行监测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监测企业名单和举报人等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飞行监测。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或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渎职的违法违纪责任人,监察部门应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4篇

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被视为环保执法新利器。然而,记者连日走访广东省内各市环保部门发现,这些环保执法新利器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不少地市环境执法人员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具体操作细则,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

按日计罚实施难

“新《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也给出了5种具体的适用情形,但近9个月的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条例中的某些适用问题和具体操作仍然不是很清晰,需进一步规范。”江门市环境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坦言道。

比如根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这条款中,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拒不改正”,困扰着不少基层执法人员。

“举例来说,第一次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超标,复查时发现氨氮达标排放,而其他水污染物因子(如化学需氧量等)或者大气污染物因子却超标排放,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拒不改正’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广州市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向记者提到。

目前很多排污企业都涉及水、气、渣这三种污染物的排放。记者比对了多家企业历年来的监测数据记录,发现企业同一时间存在两种不同污染物超标的机率非常高,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所担忧的情况并非罕见。

在一些环保法学专家看来,《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出台,只是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正确实施处罚明确了目标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在具体实践实施过程中,具体条文适用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对于‘拒不改正’,我认为是针对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例如前后都是水污染物超标或者是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如果是污染物跨界超标,也要面临被按日连续处罚,这有失公平性。”一位多年从事环保法研究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如果复查时只发现其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即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这对于企业来说过于苛刻,也难让企业心服口服。“如果同是水污染物,不同因子超标,此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则无可厚非。”

近日报载今年1至7月,环保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348件,罚款数额共28203.42万元。而这项被誉为对违法排污企业最具杀伤力的经济处罚杀手锏,在广东的运用却是临深履薄。资料显示,今年1至6月期间,广东按日连续处罚案件仅为6件,处罚金额也是少之又少。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里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广州市某律师所律师向记者介绍到,因按日计罚在法律上可能只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推定,在证据中并无企业每一天的监测报告作为超标证据,这种推定或不符合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确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达到‘显失公正’程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就会被撤销或者变更”。如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在按日连续处罚期间内某一天确实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日连续处罚可能被。“珠三角地区毗邻港澳,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较强,企业也不例外,和环保部门对薄公堂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按日连续处罚并无先例,对我们的执法取证是很大的考验。”佛山市环保局一位执法人员对记者说。

查封扣押执行难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界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及具体对象,全面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实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检查监督等实施程序。

记者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期间,广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有288件,占全省上半年总案件的60%,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揭阳有52件,广州有19 件,东莞有16件。

不少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反映,以前环境执法时,由于环境执法人员没有现场执法权,违法排污的“三无”小作坊经常跟执法人员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查时停产整治、走时开工生产。“有了查封、扣押权后,有利于保存现场证据,能追究环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有效地防治污染。”

“从其他部门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封、扣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东莞市环境监察局郑伟达向记者坦言,“目前,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环境执法的查封扣押力度还是相对较弱。”

“发现违法排污企业后,我们环保部门立刻贴了封条,现场制止了企业违法排污。但我们执法人员走后,有些企业就会将封条撕毁,或者熟视无睹照常生产。”郑伟达告诉记者,虽然有明确的条文说明擅自撕毁封条等会遭受严厉处罚,但由于此项工作需要协同公安部门共同处理,且要证明到底是谁撕毁了封条,太难了。

目前,由于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法治观念缺乏,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知或者不重视,这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进行跟进处理,会助长了违法单位的气焰,削弱了查封的震慑力。建议环保部或省环保厅与公安机关专门就查封后擅自撕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等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跟进处理。”中山市环保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虽然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强硬执法手段,但是环保部门由于执法编制的限制,一般都是两名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违法者暴力抗法、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等的风险。“查封时,不少涉案企业抵触情绪非常强烈,有时甚至会出现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

“目前我市查封扣押的案件主要还是以查封为主,扣押成本太高了。” 郑伟达说。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涉嫌企业的生产设备往往过于庞大,难以搬运,且扣押后保存地点的堆放也是一道难题。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往往不知道下一家待检查企业会出现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数月的实践,我们学会了预先办理查封扣押的文件,现场对涉事企业进行简单填写就可实行相关查封、扣押。”江门市环境监察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现场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再补办相关手续,这样更能有效地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据了解,《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记者了解到,该项工作中,除上述这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外,还存着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如深圳罗湖区就存在着由于涉事企业是汽修、餐饮等规模较小的服务行业,污染扰民问题频发,但却难以根治,并不适用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这些污染小、却影响不断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改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相关人员表示。

未批先建认定难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堵住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加大了环评违法项目的处罚力度,对环评违法项目直接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终结了以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允许“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

“新环保法里,并没对‘未批先建’作出明确定义,建议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就此问题进行明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李科长说,例如目前,东莞市很多企业都是租用现有的厂房进行生产和经营,但在现有厂房装修或安装生产设备是否属于“开工建设”?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该项处罚工作举步维艰。

此前,有业内专家建议,国家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例如对水利、城市交通设施(如:公路、铁路)、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如: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实际工程开工建设为标准;对于工业类建设项目,综合考虑厂房产权归属和设备是否进场以判断,若企业为租赁厂房建设的,“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生产设备进场为标准,若企业为自建厂房建设的,“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行为以厂房的建设工程开工为标准。

此外,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问题上,记者调查发现,根据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一条指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可以直接罚款,然而规定却没有明确具体罚款数额。如果结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处理措施,未验先投的经济处罚额度为10万元以上。

“对于规模小的项目或者加工店处罚10万元以上,会导致群众意见很大的。”李科长指出,此外,未投产(未批先建)的比已经投产(未验先投)的处罚还重,这让群众也无法理解。

第5篇

[关键词] 建设项目 环境监察 对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察,可有效地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环境监察的工作职责。本文通过对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状的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涵

建设项目通常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流域)开发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等,多数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期间或建成投产后,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建设项目动工建设之前,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报批程序的法律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通常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二是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而对于施工现场的监察视同于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

2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意义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保的要求进行审批、规划、施工、建设。但部分建设单位由于利益的驱动或资金的影响,缓建、停建甚至不建环保设施。还有部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就会产生污染,比如工程废弃土向水体倾倒、工程设备的噪声污染、工程机械造成的粉尘污染、工程建设对生态产生破坏等。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不断对其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项目全过程管理出现脱节,保证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严格落实。

环境监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机构是在各级环保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行政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环境监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现场执法和处理等方面,具有直接、及时、准确、迅速的特点。

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监察,是环境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环境监察队伍具有人员多、反应快以及经常深入污染源现场等优势,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的力量和作用,可弥补环保审批人员少、无法深入现场的不足,及时地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依法督促其改正。

此外,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对于维护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保证“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切实做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实现我省建设生态省的宏伟目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 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十•五”期间全省办理设立的建设项目共68921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项目数66508个,其中编制报告书的872个,报告表的32006个,登记表的26591个,环评执行率为96.5%。“十•五”期间全省建成投产的项目共22295个,其中应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19673个,实际执行“三同时”的项目18302个,“三同时”执行率为93.0%,“三同时”合格的项目数17793个,“三同时”合格率为97.2%。据调查,面对众多的建设项目,我省环境监察部门基本未参与其中的环境管理,没有充分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工作,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3.1 重审批、轻管理。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重审批,轻“三同时”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环保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当地的环境状况等,严格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污染物的排放和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少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按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尤其是忽视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两个环节。有的项目竣工试产后,不按规定及时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致一些项目由新污染源变成了老污染源。近年各地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许多工业污染企业就属于此种类型。

同时,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中存在着漏洞。建设项目从环保审批到环保验收之间通常存在着较长的时间间隔,而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人员相对较少,往往无法做到随时跟踪检查,尤其是项目施工建设期间没能到现场监督,致使建设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或环保措施落实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新污染的有效控制。

3.2 项目的缺管、漏管。随着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行政审批手续逐步简化,进一步增大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难度,各级环保部门漏管、漏批的项目屡见不鲜。大中型建设项目补办手续的并不少见,有的甚至是在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后才补办手续,不但产生了严重的环境影响,而且助长了部分单位的违法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环境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漏管、漏批的建设项目较为突出的有如下方面:一是中小型建设项目,县以下企业、乡镇企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建设项目;二是国家明令禁止新建,但为躲避检查而违法建在交通不便地区的项目;三是一些立项时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四是已被依法取缔,但又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

3.3 部门间缺乏协调。一是环保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特别是与规划局、工商局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其他部门为环保审批把关的作用。二是环保部门内部缺乏协调。根据环保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审批、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环保监察部门主要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是否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多年来,由于环保内部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造成环境监察部门与审批部门之间工作脱节的现象较为突出,在项目施工期间存在着较长的一段监管真空期――环保部门没有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要求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审批部门和监察部门之间的工作脱节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后,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环境监察部门,而环境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环保要求等情况知之不详,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察无从开展。二是环境监察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反馈给环保审批部门,在监督管理部门不知情且没有给予必要处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仍然违法施工建设,给环境安全留下污染隐患。

3.4 执法力度有限。尽管通过各种检查,发现并处理、处罚一些违法违规项目,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仍有不少建设项目在执法上不到位。同时环保处罚程序多、时间长,缺乏当场制止生产或者暂扣生产工具等强制性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项目违法施工建设。

如何管到、管好建设项目,并切实加强“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项目全过程管理出现脱节,保证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严格落实,尤其是在项目施工建设阶段就受到有效的监督,是各级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环境监察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4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对策措施

4.1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那些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监察部门应进行重点监察。

4.1.1材料的移交。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要及时告知监察部门,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材料抄送一份给监察部门备案。

4.1.2施工期间的监察。监察部门要定期到施工现场,对建设项目是否进行环保审批以及环保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业主改正并向审批部门反馈。

4.1.3申请验收前的监察。在业主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监察部门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先期到建设现场,检查有关环保措施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对是否同意环保验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

4.1.4验收后的监察。通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监察部门要将审批部门移交的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并转入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管理。

4.1.5缺管、漏管项目的监察。在日常巡查中,监察人员发现有“未评就建”、“未批先建”等环保部门缺管、漏管的建设项目,应立即制止施工,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需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4.2 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一是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尽量减少项目环保漏批、漏管现象。二是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相互间加强信息沟通。为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批部门与监察部门间应紧密配合,加强联系,做到建设项目审批、监察、验收等环境管理各阶段的有效衔接。

4.3加大宣传力度

要多形式、多渠道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通过媒体对一些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公开,以减少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现象。

第6篇

[关键词] 环境执法;检察院;环保法庭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59-2

根据环境保护部所公布《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中的数据进行统计,自1999至2008年的10年间,全国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共计739393件。平均每天就有200起环境污染行为受到处罚,其实际效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

一、环境执法难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严峻的环境形势,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执法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动力,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概括而言,我国环保领域的执法现状是民事手段缺位,行政手段无力,刑事规制软弱。

(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执法压力越来越重: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另外,还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一些地方不断加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成本高,污染付出代价低”已成为许多排污企业不愿走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不断死灰复燃,甚至有的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捷径,这些都充分显示了环境监察执法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二)外部干扰越来越大,环境执法体制不能适应环保要求: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追求片面的GDP,出台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土规定”,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给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导致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环境监管之外。另外,当前的环境执法体制中,环保部门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环保工作人员及其办公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导致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办事而“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坐不住”。

(三)执法手段、能力不够强,执法人员素质与环境执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环保执法起步较晚,刚起步,难免出现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欠缺,因此执法人员素质有待于全面提高。环境保护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知识面非常广,环境监察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且需要非常丰富的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执法现场更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当前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的程度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监察执法装备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执法装备至今仍然比较贫乏,在现场监察执法取证中,往往用的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土方法,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导致执法工作缺少严肃性,降低了执法的威信。二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方面存在错误,不能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三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配备尚且不够,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为了减少开支往往会压缩环境监察人员的编制,导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配备难以满足环境执法的基本需求。四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监管的意识与责任心不强,存在错位、缺位和越位问题。对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响强烈的案件,不是严肃查处,而是让排污者交点罚款了事。五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以执法难为借口,搞人情执法、协商执法,甚至违规执法。

(四)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和权威性:目前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软”,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对违法排污企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措施或手段,没有像工商部门等具有的查封、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对违法排污企业执法时缺少震慑力,造成许多违法排污企业对环保执法不理不睬,甚至有些企业暴力抗法,阻碍环境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

(五)地方各级法院对环保执法的有效配合有待进一步改善: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种种诸如人员编制、经费等等原因的影响,加上地方各级领导对环保工作的干涉和环保部门与法院的协调不够,导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环保部门移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没有严格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到位,使许多案子不了了之,带来很多不利影响。

二、通过司法手段保证环境执法

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无法做到有效顺畅,必然引致环境法制领域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但会进一步损害受害者的利益,更可能促使、鼓励潜在加害者实施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所以,下文将从检察机关,法院执行庭,环境法庭三个方面来探讨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衔接问题。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保障作用

强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其最终目的是要有效打击环境违法及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最终能否胜诉的关键因素。行政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的《规定》中均未涉及,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上对此也意见不一。若不能明确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其效力,显然会对案件最终的处理带来实质影响。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不够重视,往往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凭孤证定案,此类案件即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会以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

应在法律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文理角度而言检察监督应是全面的法律监督。但由于其他相应部门法没有将其细化,实务中检察监督能否包含行政执法监督不无疑问。如有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或者主要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对于行政执法领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因缺乏高层级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无从知晓,无法干预,必然会导致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因此,需在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中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同时对移送程序法定化。

另外,应赋予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材料的刑事证据地位。其中要区别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法庭在查证确属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的,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执法过程中所做的调查、谈话询问笔录或相对人的陈述笔录等,原则上应由司法人员依职权重新收集制作,但若确属不可抗力以致无法重新提取的,经查证能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环境行政执法无力时须强化法院的支持保障

在强制执行时间方面应考虑增加即时执行制度。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若处罚不当,则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这可在不使处罚决定落空的同时也可敦促环保部门谨慎从事。而对于环保非诉案件,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及时处理,禁止无故拒绝与拖延办案的行为。

主动联手人民法院,提高执法效果。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遇到严重污染等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外,环保部门对于其作出的环境行政行为没有更多的权力强制执行。但是,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现实使得环境行政部门不得不认真思考如何提高环境执法效果。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程序,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

(三)环境法庭将执法与司法有机融合

目前,有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审判与执行权合一的“环保法庭”的方式来加强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环境行政处罚执行率的提高,但由于这种“环保法庭”仅在少数地区存在,并且仍然受制于法院有限的执行能力,它们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还待继续观察。

与环境法庭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说明,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法律确认,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已经开始初步显现,从更深层次来看,它也成为了环境执法的重要工具。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对政府有限执法资源的重要补充。政府机构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对全部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众常常是环境违法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督者。环境公益诉讼让包括环保团体在内的多个主体,在政府未能执行环境法律的情况下成为补充,从而确保了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对企业构成充分展慑。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让污染企业付出高额罚款甚至面临被关闭的风险,由此迫使企业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或改变生产流程,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污染。另外,已经对某一个特定企业提起的诉讼将会对其他更多企业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遵守环境法律。相反,如果只采用有限的罚款等行政手段,排污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因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企业只会选择继续污染。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共政策的形成有重大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仅与原告及原告之外的众多社会成员直接相关,也常常与公共政策调整、完善立法等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通常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这无疑会对一般公众、行政机构及各种利益集团提供在同类事件、同类行为中的基本准则,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三、结语

政府正在推进的司法改革有希望逐步使司法体系摆脱行政体系的干扰和控制,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真正成为监督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重视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提高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度。要发挥司法执法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还需要法律体系上的改革。从法律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培养和鼓励公众对环境权益的关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公共利益赋予合法的受托人,允许合法的受托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参考文献:

[1]张敬博.中美环境犯罪惩治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述要[J].人民检察,2010,(12).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工作重点: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各地要在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清查整顿: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集中整治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

3.检查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工作要求: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3.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工作重点:

1.要加快我市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减排作用。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查清已建成的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3.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工作重点:

1.加强对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管,重点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3.加强对天然气井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照检查落实,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混凝、沉降、过滤等污染处理措施回用,严禁直接排放。

工作要求:

1.对于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

2.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必须限期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限期整改企业恢复生产,须先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4.对天然气井场不按环评要求执行的,要依法进行整治,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处罚,防止事故发生。

5.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平林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达州日报社、市工商局、达州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已投运项目稳定正常运行。市垃圾填埋场的监管由市发改委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加强跟踪和督促检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实施区域限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根据阶段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阶段安排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时间短、任务重,针对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协调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地按要求及时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地将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工作,分别于8月18日、9月18日和10月18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第8篇

【本刊讯】(记者 高胜科) 环保部8月29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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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焦点 “两桶油”遭环评限批

【本刊讯】(记者 高胜科) 环保部8月29日通报,在对全国2012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中,中石油、中石化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两企业的新改、扩建炼化项目的环评被限批。

化学需氧量下降和氮氧化物零增长,这两个年度减排目标分别使中石油、中石化折戟。“两桶油”未通过年度考核并非首次,2011年度考核中,也均未完成当年污染物减排任务,环保部约谈了两集团负责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但由于彼时尚未出台考核办法,没有对其实施环评限批等硬处罚。

而2013年处罚措施升级,除了油品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逃过此劫,两家石油巨头的新改、扩建炼化项目的环评皆遭停批。环保部总量司司长刘炳江称,何时取消项目环评限批,视两集团的整改落实进展而定。

“这释放出对石化项目进一步收紧的信号,由于大气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政府对污染物总量减排下了很大决心,对大型石油巨头也不手软,长期来看影响十分积极。”中国石化工业联合会科技部副主任王秀江对《财经》记者说。

对“两桶油”限批,并不会影响目前全国约6亿吨的炼油能力和油品供应,以及在建项目。只是对正准备,或者已报送环评文件的拟建项目有影响。“即便如此,影响也不容小觑,这意味着不尽快还清历史欠账,未来所有的新项目将不能获批上马。”环保部环评司巡视员牟广丰分析,项目环评限批是环保部的“杀手锏”,这记重拳在以往的“环评风暴”时也曾使用,对大型企业落实整改有立竿见影之效。

据环保部通报,减排不达标共有三方面原因:减排工程措施滞后;治污工程工艺落后,运行效果差;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比如,两集团共有289台自备燃煤锅炉,几乎全部不能实现达标排放。

两集团近一半的炼油产能,集中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复合污染严重的地区,其下属企业污水排放和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在执行17年前的标准。两集团每炼制1吨原油,二氧化硫排放量是美国的11.7倍,氮氧化物排放量是美国的2.6倍。

环保部在考核中还发现,两集团在国内与国外执行双重环保标准,国内减排虽屡屡不达标,但旗下七家在海外的炼油企业,吨油污染物排放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环保部解读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对环保责任的缺乏,而不在于技术和资金。

此外,两集团“十二五”期间的减排任务完成量,也远远落后于时间进度,以及全国各省的减排进度。比如,按相关要求,石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8%,截至去年底,时间已过了40%,两集团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不但未降,反而上升。

牟广丰表示,作为大型国企,应在污染物减排等环保问题上起到表率作用,但长期以来两公司漠视环保等沉疴顽疾,已暴露出覆盖全国的特点,这些问题应引起深刻反思。

环保部通报处罚的当天,中石油、中石化均回应称,接受环保部考核意见,服从处理决定,对现有问题整改,确保各项环保指标尽快达标。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表示,未来三年将投资228.7亿元,实施803个环保治理项目。 进展 老人可有“年轻”大脑

年老记忆力衰退的情况并非不可“扭转”,增加一种RbAp48脑蛋白,或许能让老年人再次拥有“年轻”大脑。

美国研究人员在脑记忆中心海马区中,找到17个在老年人脑中不能正常工作的基因,其中RbAp48基因的表达以及RbAp48蛋白量,在老年人大脑中减少了近半。实验显示,在年轻小鼠中“关闭”该蛋白会导致它们健忘;而在老年小鼠中增加该蛋白,则恢复了它们的记忆。这项成果表明,增加该蛋白或可“扭转”老年人的记忆问题,以此蛋白为标靶未来也许能开发出新疗法。 3D打印火箭发动机组件工作出色

第9篇

各县(市、区)环保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环保局:

年11月,国家环保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对我市医药制造企业及“两危”企业进行了检查,吴桥顺达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存在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环评手续、违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等环境违法问题。根据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省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及“两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通知》(环监[]54号),按照市政府批示意见,我市立即开展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各县(市、区)要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无环评手续的立即停止生产,处以罚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督导涉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对国家环保部监察通知中涉及存在环境问题企业限期改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落实整改任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问责。对怠慢敷衍、应付了事,未按照要求检查环境风险隐患的县(市、区)通报批评。

四、市局将对环保部通报的9家企业进行直查并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五、各县(市、区)于3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市医药制造及“两危”企业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一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第10篇

    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

    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是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此提起诉讼。

    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管委会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考虑到消防水池和观光电梯同时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是欢乐园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较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复原状,可能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最终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判决滨湖区杨湾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景区管委会在杨湾地块投入近80万元,开垦种植7000平方米的城市绿地,法院全场参与监督和验收,并监督景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的缺陷期养护。

    点评:本案是一起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

    省环保厅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开工建设,后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运营,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去年12月5日,省环境保护厅经巡查发现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作出了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今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17日,省环境保护厅向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催告。在发出催告通知后该厂仍未主动履行,省环境保护厅遂向南京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中院审查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行为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点评:污水处理厂工程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且拒不履行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应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

    监管失职知法犯法

    明知企业排污违反规定,相关部门领导睁一眼闭一眼,监管失职,最终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台。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酸渣、废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倾倒在废弃的仲家宕口内。时任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等4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后,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未采取措施制止偷倒行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试生产期满后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不予以监督和查处,导致仲家宕口及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我局在办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工明确,实行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审核相分离的原则,确保查处案件公平、公开、公正。具体由环境监察机构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执法程序,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证据材料、调查报告提交政策法规机构审核,依法衣柜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实施行政处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

为树立环保执法形象,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全面适应新形势下环保执法的要求,我局对行使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梳理。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定了局机关政治、业务、法律培训计划表,每周五下午进行学习,增强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对所有执法人员,不仅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而且强调执法的方法,努力做到文明执法,不得,彻底杜绝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努力使被执法对象心悦诚服,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到位。

(二)开展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维护群众利益

一是排查、整治企、事业单位污染源。年初对20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对其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污染隐患的6家企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经过整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度监督性监测实现达标排放,无违法行为发生;对污染处理设施没有经环保验收等各类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停止建设或生产,2015年共依法查处通达纸厂、香精香料厂、通大矿业、春天生物制药厂等4起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二是排查、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源。针对百姓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了集中治理。对3家油烟排放不达标,噪声扰民的餐厅分批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单,要求2家餐厅必须限期整改到位,从而使油烟扰民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无

三是排查、整治歌厅、基建工地噪声污染源。为了更好的对文化娱乐业及建筑施工噪声进行规范,减少噪声排放,并控制音量及营业时间。对建筑工地则是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的设备,减少噪声污染。尤其在高考期间,监察人员进行夜间检查,下发《高考期间加强噪声管理的通知书》250份,要求县城内娱乐场所在规定时间暂停营业,木材加工企业暂停生产,建筑施工单位夜晚禁止施工。经检查,发现违规歌厅3家、违规建筑施工单位二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通过一段时期的检查与整治,我县噪声扰民情况明显改善,得到群众好评与认可。

四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我县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听取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和管理的建议,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今年我局已争资上项,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勺哈乡、灵溪镇富坪村、河西社区纳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正在实施中。

三、存在问题

我县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执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知识或者不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环境监管实践经验,因而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不敢大胆执法。企业负责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有抵制情绪,个别领导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太理解。

2、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手段分为行政手段和物质手段,从行政手段来说,目前环保执法还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支持,例如法院的执行和行政领导的支持等;从物质手段上讲还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和监控手段,如移动执法设备等。由于环境执法手段比较落后,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到位,不能及时采集到环境违法的证据,这就直接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履职,坚决查处各类环境污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环境质量良好。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2016年,以十五中全会和《通知》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立足生态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工业企业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数不低于去年;健全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后督察率达100%;

(二)扎实做好等件的办理工作,确保投诉件按期办结率达100%,调处满意度90%以上;

(三)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全市排污费征收解缴入库不低于去年;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80%以上;

(五)维护全市环境安全,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六)积极实施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执法、亮剑行动、推进环保大检查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等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

三、工作要求

(一)持续开展“亮剑行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环境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四个一律”、亮剑行动“十个一律”的严罚措施要求,加大整治和后督察推进力度。进一步强化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的运用,抓住典型案例,强化执法联动,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国家、省和市挂牌督办事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等工作实施后督察。将执法检查和后督察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环境问题为目的,认真开展2015年以来环境违法案件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后督察,督促行政处罚到位,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二)落实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环境管理现代化。实施“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信息公开。一是着力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按照条管块包、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公开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二是规范污染源现场监察。各园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中队对所管辖区内污染源进行现场执法监管,并落实责任包干。根据企业的污染强度、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对污染源实行专业化分类监管。现场监察记录频次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不少于一次,省控重点污染源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市控重点污染源每季不少于一次(长期停产或关闭的除外),市控、一般污染源每半年或全年不少于一次。具体污染源名单及监察记录频次要求见附件。三是规范环境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监察记录和调查笔录,以及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的法定要求和流程。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执法留痕,建立相应的监察档案。四是深入推进环境管理现代化。大力推进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智慧环保执法平台建设和日常运用,不断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进一步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日常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三)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全面运用新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以收促管,通过排污收费杠杆进行调节,促进企业污染物减排,环境管理自律。高标准完成排污费征收和申报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