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3 14:37: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宏观调控的基本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结构调整;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政策运用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8-0011-04
随着巴西公布了2011年GDP数据,世界GDP总量前十位国家如下:第一名:美国,GDP二次估算值为150944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9%,实际增长1.7%,增量5689亿美元,人均48373美元。第二名:中国(大陆地区),GDP初步核算数为7301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3.1%(美元计价名义增长,以下国家名义增长均为美元计价增长),实际增长9.2%(本币实际增长,以下国家实际增长率均为本币),增量13699亿美元,人均5432美元。第三名:日本,GDP初次速报值为58685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9%,实际下降0.9%,增量3782亿美元,人均45912美元。第四名:德国,GDP初值3578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9.0%,实际增长3.0%,增量2951亿美元,人均43760美元。第五名:法国,GDP初值27781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8.5%,实际增长1.7%,增量2176亿美元,人均42625美元。第六名:巴西,GDP初值2474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5.5%,实际增长2.7%,增量3312亿美元,人均12863美元。第七名:英国,GDP二次估值24212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7.0%,实际增长0.8%,增量1589亿美元,人均38630美元。第八名:意大利,GDP初值219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6.8%,实际增长0.4%,增量1405亿美元,人均36215美元。第九名:俄罗斯,GDP初值18496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24.4%,实际增长4.3%,增量3627亿美元,人均12939美元。第十名:印度,GDP初估18393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14.1%,实际增长7.3%,增量2267亿美元,人均1530美元。
一、宏观调控没有实现经济转型的原因在于宏观调控没有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在前十位世界GDP总量国家中排名倒数第二。无疑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大国,但距离经济强国的路还很长。
中国从经济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强国,是中国今后二三十年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本经历了七次较大的宏观调控。分别是,第一次宏观调控(1979~1981),第二次宏观调控(1985~1986),第三次宏观调控(1988~1990),第四次宏观调控(1993~1996),第五次宏观调控(1998~2002),第六次宏观调控(2004~2006),第七次宏观调控(2008~2009)。这七次宏观调控中,有五次是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要内容的紧缩型调控。以治理经济过热为主的紧缩型调控,如果坚持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方向,更多注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看不见的手”作用,更多的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积极作用,适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克服粗放,以量为主,过多消耗资源的过分注重GDP指标的经济增长方式,培育经济内生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那么中国经济就可能尽快实现转型,就可能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
虽然历经几次宏观调控,但中国经济没有如愿实现经济转型,究其原因,在于“看不见的手”背后更多的是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银行机构等实体部门的扩张冲动。每一次宏观调控的背后,更多的是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等利益集团的博弈,调控的效果不尽人意,出现计划调控时期“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现象。因此,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应该注重质变的过程,注重宏观调控中,更多的依靠市场,而不是靠行政指令,实现经济的增长。
二、宏观调控必须关注结构调整
历史上几次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在于收缩,防止经济过热,然而,考虑不同区域产业结构特点,收缩不能一刀切,而是有针对性,有保有压,有扶有控,从而呈现结构性调控的特点。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由于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房地产市场成为政府干预措施最多的一个市场。正如著名的房地产经济学家奎格里所说:“所有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住房问题,且不管它们对自由市场和中央计划是什么取向,都采用各样的住房政策。它们以各种复杂形式控制、调整和补贴房屋的生产、消费、融资、分配和区位。事实上,与其他商品相比,住房或许是所有消费品中受管制最重的。”
但这种部门或产业管制毕竟还没有上升到宏观调控的高度,至少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学术界在宏观调控目标是否应该关注以房地产作为主体的资产市场上还有争议,但现实永远是最好的老师。浏览近两年诸多文献,学术界似乎已在此问题上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即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关注资产价格。
但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对房地产市场如此之多的调控,尤其近来号称“史上最严厉的调控”,究竟有没有效果?坦率地说,我们认为已有的宏观调控措施确实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多年以来,学者们认为中国的宏观经济存在着一个“刹车容易启动慢”的毛病。不过,在新兴的房地产市场却完全不是如此。从2003年以来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看来,“启动”很容易,“刹车”却很慢。无论是“史上最严厉的调控”,还是2003年以来的紧缩性房地产调控,如果从要实现的预期目标,即“使房价回归合理价位”来看,确实都是成效不彰的。
二、房地产调控成效不彰的根源何在
第一,我们认为房地产调控的目标必须更明确。多年来,在决策部门的调控目标表述中往往都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不得不说,如果紧缩性调控的目标只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那实际上离公众的预期是有相当距离的。由于有这个目标,一些真正有助于房价降低的措施就很难得到实施。例如,2010年10月,上海虹口区拟恢复2007年曾经实施的按照房价增值部分20%的交易个税方案,但一个星期之后就无疾而终。所以,多年以来的宏观调控给公众的感觉就是,政府对房价下跌的担心多过对房价上涨。这样一来,无论是消费需求还是投资需求,在这种调控目标下产生的心理无疑是“原来房价还会涨的,只是不要涨的太快”,于是便引发了下一轮抢购热潮。
另外,现在有一种观点,就是主张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目标应该是提供保障性住房而不是使得房价回归合理价位。这个我们是不认同的。如果房价控制不住,保障性住房的压力就更大;相反,如果能够稳定房价,可能根本没有必要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否则,今天大量的保障房建设,除耗费巨资外,极有可能在将来房价泡沫破灭时,加剧住房价格下跌的速度、造成新的问题。当然,我们绝不是否认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并且也认为政府确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欠账很多。
第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有待加强。房地产调控主要是谁的责任?应该是中央政府。毕竟,中央政府(包括央行)几乎控制着宏观调控的所有手段;但有两个特点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不可能仅仅作为决策的执行者。一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二是房地产商品本身的区域性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支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上的动力是不对称的。在扩张性调控时,地方政府更“给力”;在紧缩性调控时,中央政府更着急。我国的房价下跌一般并不会像美国那样酿成金融危机(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首付制度是最大的防火墙),最有可能的是会出现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因此,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不希望房价下跌。2010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7万亿元。土地财政有增无减,决定了地方政府不情愿对紧缩性调控给予完全配合。因此,如何在紧缩性调控中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机制以保证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到调控中来,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良好协调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第三,宏观调控措施要形成合力而不是相互冲突。例如,我们近期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央银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会显著的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能说政策没有效果吗?但综合起来,对房价确实有可能无效。原因在于,即使我们能证实紧缩货币政策会迫使房地产上市公司通过加快推盘以增加现金持有量,但同时房地产上市公司也可能会放慢开发进度减少土地购置,同时土地供应收紧或者通胀预期升温,这些都会削弱甚至完全抵消紧缩性货币政策对房价的影响。总体上看来,由于金融和货币政策具有调控总量的特点,使其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中不如税收政策和土地政策有效,但土地政策往往又受制于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因而,金融、货币、税收、土地等各项政策应配合使用,形成“组合拳”。此外,调控的对症下药也非常重要。我们认为,2009年以来的购房需求很大一部分是通胀预期支配下的民众恐慌性购房,因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很难有实质的效果,最终各地纷纷祭出限购令。在其他政策的配合下,我们预期限购令的继续实施将会对房价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从常态化调控走向制度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高房价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在住房领域的映射:长期存在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大量人口向东部集中;收入分配的不合理;腐败现象的蔓延;货币超发带来的流动性过剩以及整体通胀预期;乃至于宏观经济的内外失衡等这些矛盾中的任意一个都会对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形成巨大压力。所以,仅靠房地产宏观调控解决这些问题真的很难。大环境如此,当我们批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成效不彰的时候就不能求全责备。
我国的改革在很多时候都具有危机推动的性质,1998年启动的城市住房改革同样如此。这种危机推动的改革往往在“终结旧体制”,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出售已建公房方面力度很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实现既定的改革目标;但在“建立新体制”方面则不尽如人意。特别是针对日益庞大的“体制外”群体,该制度基本上无能为力。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040-04
江永清(1976-),男,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政府治理。(江西南昌 330045)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手段,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争成为当代政府不可回避的命题。在一国经济处于萧条期间,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成为该国政府责无旁贷的选择。然而,一国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可能会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休克疗法,在玻利维亚取得了成功,然而在俄罗斯却惨遭失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政策的执行往往是政策的生命所在,而政策执行却又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模式。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定要符合一国的国情,抛开一国的具体情况来谈政策执行效果会显得毫无意义,一个国家政策执行所依赖的资源、环境、基础条件各不相同,政策执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就需要符合本国实际。对于我国来讲,正是我国的具体国情才决定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运行机理。
自2008年爆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应对。那么,经过三年多政策的执行,其实际效果如何呢,本文着重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模式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应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运行的机理,归纳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特色。
二、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响应的机理分析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及中央集权的特点决定了政策执行是一种政治经济双重激励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包括如下环节:(1)中央政府,包括执政党和国务院对政策执行的控制;(2)国家部委的政策协作与执行,国家部委在政策再决策与执行中处于关键地位;(3)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的政策选择与积极响应;(4)政策对象对政策的响应。在这些环节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主体互动过程如图1所示:
(一)中央政府对政策执行的控制
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各种方法对政策的执行进行控制,以确保政策执行方向正确和执行力度到位。我国中央政府历来重视对政策执行的控制,注重政策执行的激励,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响应。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大潮袭来,我国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出现方向性的调整,为确保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中央采取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的结合,政治与经济双重激励并重的控制方式。在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央政府加强政治影响力,在政策执行方面从一般的原则要求向具体要求转变,并采取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机制,保持高度的组织措施跟进,使执行的政治影响力迅速加强。同时,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杠杆,撬动投资,促进消费,扩大需求;通过货币政策杠杆,推动政策落实的各种金融环境改善;通过国家掌控的国土资源和各种国有资产、外汇资产进行市场干预。经济激励与政治激励共同发挥作用,引起政策协作、政策响应,推动政策短期目标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实。
(二)国家部委的政策协同
国家部委在政策执行过程当中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任务。国家部委一方面在再决策中处于重要地位,同时在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鉴于中央政府加强应对危机的控制力,国家部委的政策协作效应也不断加强。国家部委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过程当中,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工具,打出组合拳。财政政策,采用了直接改变公共投资政策、改变税收政策、补助家电下乡等一揽子工具;金融政策的信贷控制、货币投放、贷款担保、出口信贷等工具大量采用。同时,我国政府的特有宏观调控工具——土地调控也大展身手。产业结构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都在不断翻新,为我国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万亿投资计划推出后,为补充地方财力不足,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继1998年之后,我国再次通过中央代地方发债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难题。国家部委围绕刺激投资、扩大消费、稳定出口、调整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各个层面的协作和配合,产生了巨大的合力,为一揽子政策的有效执行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与行政调节作用。
(三)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又政策的选择与响应
地方政府是政策落实的中坚支撑力量,处于政策执行的基础地位。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通过抛出20万亿的投资计划,借助各种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来配合中央政府扩大内需的一揽子政策,在刺激经济过程当中起到了十分有力的作用。
中央企业作为中央政府掌控的一股直接经济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也承担着重大的政治、社会责任。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企业始终把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作为政策执行的重点工作,结合企业的特点对中央保增长、保稳定一揽子政策进行了积极的落实。
近日,两条消息引发了人们对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高度关注。一是第一季度各种宏观经济数据的出炉,尤其是GDP同比增长11.1%以及CPI同比上涨2.7%,这两项指标引发了人们对国民经济过热运行的担忧,对于下一轮的宏观调控措施更是议论纷纷,见仁见智。二是5月15日,央行将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社会各方对加息的猜测有了回应。在一季度各种数据的背后,人们不难发现,消费虽然有所增长,但是投资和出口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依然强劲,固定资产投资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回落,但是依然过热,快速增长的贸易顺差更是让人心存担忧。可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对数据的分析,专家们对此的看法都大同小异,无外乎说明我国经济运行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包括贸易顺差过大、流动性过剩等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运行在过热的边缘,通胀的压力依然不小。
然而一个新现象更值得人们关注,那就是今年的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与前些年不同的特点。正如一位宏观经济专家告诉记者:“这些年来,由于季节性、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呈现出一个特点,即先高后低,二季度经济数据往往达到最高,今年一季度虽然存在春节这一个季节性因素,GDP却达到了11.1%的增速,应该值得警惕。”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促使人们对今年二季度经济的高位运行预期增强。然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国家信息中心二季度经济预测分析报告认为,二季度经济增长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但较一季度将略有放缓;受2006年底粮食价格上涨翘尾因素的影响,二季度消费价格上涨幅度将有所加大。事实上,无论今年二季度经济数据是否再创新高,经济高位运行基本态势已经明朗。在这种预期下,国家下一步的宏观调控力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此关键时期,国家层面传出的讯号表明,政府将对贸易顺差和流动性过剩问题采取提高准备金率、降低和取消相关行业出口退税、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等各种综合措施,抑制一季度经济数据反映出的经济运行偏快问题。可见,宏观调控“组合拳”已经在酝酿之中。另外,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把节能减排作为宏观调控重点。同时国土资源部下达了200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严把土地关口。由于经济趋热的原因主要在于投资和出口,投资中高耗能行业对能源和环境的威胁,以及流动性过剩主要集中在过快发展的房地产市场,这两项措施都说明了政府对于经济过快增长给环境、能源以及信贷带来的压力高度重视,将要对此加大调控力度。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宏观调控“组合拳”蓄势待发。
从央行选择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而不是加息的措施可以预见,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仍然会保持稳健的特色。一方面,我国一贯坚持稳健的经济发展速度,决定了我国的宏观调控将是温和的。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李晓超也公开表态,我们很重要的经验就是注意不要采取力度过大的调控措施,而是微量、小步、频调,目的就是防止经济的硬着陆。另一方面,从货币政策角度来讲,央行至少可以选择发行央行票据、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中的一种工具来应对流动性过剩。据专家介绍,发行央行票据、调控信贷成本过高,而提高存款准备金的成本较低,加息要求条件比较苛刻,不仅要考虑到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的成本和收益是否倒挂,还要考虑对人民币汇率是否会产生错综复杂的影响。再加上今年2月份CPI数据一经公布,央行便迅速采取措施,3月18日提高了存贷款利率,因此在短期内再次使用利率工具并不合适。此番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于紧缩流通性、控制银行的贷款规模将产生影响。当然,也有专家指出,虽然一季度CPI同比上涨2.7%,并没有越过警戒线3%,但是如果CPI继续攀升,不排除央行下一步采取加息措施的可能性。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只是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对于其他方面调控措施的出台,市场的预期在不断增强,各种迹象在预示着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大幕即将拉开。
(摘自《金融时报》)
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土地参与经济运行一直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威廉・配第曾形象地比喻“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概括了土地对于经济的基础作用。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是作为是“资源”、“场所”来发挥生产功能,更是作为一种“资产”、“财产”来发挥资本供给与社会经济稳定功能,原因在于任何形态的产业发展,其产品最终都要落到土地上来,这就决定了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我国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手段,其根据的理论包括以下三点:
(一)丁伯根法则和蒙代尔法则。许多经济学家都曾研究过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关系问题。丁伯根认为,要实现N个政策目标,需要N个政策工具,并且要充分掌握每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具体影响数值。这就是所谓的丁伯根法则。蒙代尔认为,即使不存在掌握所有政策工具的决策机构,即使不了解每一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影响的具体数值,但只要了解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相对效应,把每一种政策工具都用于其影响力最大的政策目标,同样可以用N个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蒙代尔法则。由此可见,无论是丁伯根法则还是蒙代尔法则,都需要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去实现相应数量的政策目标。
(二)生产要素理论。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视为生产四要素,并将一个生产函数抽象为:
Y=F(W,C,L,E)
其中,Y表示企业的产出,W表示投入的劳动,C表示投入的资本,L表示生产所需的土地,E表示企业家才能。任何一个企业或者厂商进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应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由多个微观企业集成的宏观经济亦如此。
(三)地租理论。土地政策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地租理论,而地租理论的核心就是地租如何分配,如何通过这种分配来保证平均利润率规律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现在某些开发上在开发土地中牟取暴利,其根本的道理就是他们在地租分配的过程中获得了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因此我们要研究的是,采用什么样的有效手段来合理调节地租分配。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模式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在国外已实践多年,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归纳起来,共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土地利用调控;二是日本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三是香港的土地供应计划。借鉴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国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欧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一个州自行制定自己的土地规划。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州土地利用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州政府通过规划制定政策目标,要求所属下级政府贯彻实施。地方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将州政府所要求的管制策略考虑进去,否则,它将会被州级法院宣布为无效,也会失去州政府的财政援助。
总结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虽然国情存在着差异,但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一,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规划方案制订和修改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并经过详细的论证,制定的规划不仅科学而且实用性强,规划真正起到了指导和控制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第二,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的规划法,但是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完善的法规,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这就为土地政策参加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土地价格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得失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恢复经济建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直线上升。与此同时,日本地价也经历了3次上涨,并在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出现泡沫。1991年泡沫经济崩溃,地价开始下跌。
地价暴涨暴跌隐含深层次原因,土地投机是泡沫经济的元凶。在当时市场上流动资金过剩的情况下,土地投机必然引起地价上涨,而地价上涨又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连锁反应的结果,使投机无限扩大,产生恶性循环。为了抑制地价暴涨,政府采取了金融紧缩和土地税制政策,但这项银根紧缩措施直接导致了1991年夏季开始的泡沫崩溃,使日本经济处于长期不景气的状态。
为控制地价,日本出台了两种政策:泡沫经济崩溃前实施抑制地价政策,之后实施促进土地有效利用政策。从总体上来说,日本所制定的稳定地价的政策是很有成效的,但由于这些政策不是在泡沫经济的前期而是在后期制定的,日本经济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三)香港政府土地供应计划调控模式。香港全域面积1101平方公里,其中可供开发的土地仅占总面积的20%。香港政府采取的土地调控模式是以土地供应计划为核心的调控模式,它保证了足够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供应,这不仅使香港保持亚太地区经贸金融中心和国际城市的地位,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居住、工作环境,而且为政府提供了客观的财政收入,使香港可以保持低税收政策。
此外,香港政府于1980年成立了土地供应委员会(LDSC),负责确定批地事宜,并由香港地政总署负责土地出让计划的具体指定工作。地政总署每年11月份草拟批地计划书,说明下一年度市场需要多少土地供商业、居住和工业等用途的发展。在确定土地确定需要数量时,一般要针对各类用地的特点进行具体的定量、定性分析。
三、启示及建议
(一)国际经验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启示
1、完善土地法规,保证政府在土地市场机制作用下发挥间接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配置应主要根据市场取向来实现,国家不再直接干预用地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对市场的各种经济参数的调节,向土地市场输入能够影响城市地价的各种经济变量,由这些经济变量去影响用地者的价格行为,从而使地价的运行遵循国家的宏观调控取向,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高效果目标的实现。
2、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成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核心机制。国外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表明,市场机制高度发达的土地市场,都是通过一系列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和法律措施来实现和予以保障的。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市场机制在这些规则、法律的保障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有一系列规范市场运作的保障,包括市场进入的条件、规则、交易行为的约束、交易信息和结果的公布。
3、运用税收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资源运营中的收益问题。土地税收不仅具有收益分配职能(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组织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税的征管,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土地合理流转。
4、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制定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并保证其实施。我国当前的机构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成立更高级别的机构来协调部门利益、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例如,可以在国务院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由主管国土资源的副总理任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税收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委员。这一组织对于土地政策作用的发挥应该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土地政策,健全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要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应改革、完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改革政绩考评体系,合理配置土地规划权、计划权和收益权,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真正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做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2、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定位要准。在宏观调控中,既不能片面夸大土地政策的作用而随意加大调控力度,也不能忽视其应有的作用而消极作为。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计划、金融、财税、土地供应等手段并用,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宏观调控才能真正做好。
3、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调控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制。
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在相关部委的主持下制定,促进和扶持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宏观调控政策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是规定分散,力度不足是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病。
(一)财政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目前的财政政策中有不少扶持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政策,主要分为三大类,即由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执行的政策、由国家环保部门执行的政策和由国家产业部门执行的政策。但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分析,针对循环产业的财政投人严重不足,很难支撑企业与环境的“双赢”发展;从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税收政策不健全、结构不合理,对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无实质性的调节作用,对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远未起到引导作用。
(二)金融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金融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已将循环经济列为国债投资重点,支持资源能源节约项目、循环经济技术支撑项目,以克服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但是循环经济企业向社会资金筹集的途径严重短缺。在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够具体、明确,效果不明显。绿色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不能从源头上截断“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资金链条,导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滞后。
(三)产业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产业政策方面,“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人人心,我国的产业政策逐步从行业性向功能型方向转变,突出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关注]韶’。但我国现阶段产业结构不合理,过分热衷发展制造业,重工业化趋势明显,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能源短缺问题日趋严峻,亟待制定规模化、集约化、环境友好型作为重要指标的产业政策,把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促进生态园区发展,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作为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四)区域经济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在以区域经济政策促进循环经济方面,我国尚存在大量政策、法规空白。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3年国家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与200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当前,要根据东中西部资源能源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区域经济政策,在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
(五)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分析
在行政手段方面,政府职能同时存在着“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偏离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导致资源能源价格体系扭曲,成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障碍。
二、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特点分析
为适应我国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厘清市场和政府职能的边界,明确企业、政府和公众各自的权责,解决因市场失灵造成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循环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应清楚地认识到其具有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有限性
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民经济的支持是有范围、有限度的。从总体上讲,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强化经济发展的人本主义目标。除宏观调控政策外,政府还需要执行其他经济职能确保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如市场监管、政府规制等。
(二)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
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就是要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强化性具体表现为:一是强化实现经济发展手段的生态性。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矛盾日渐突出,协调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成为人们愈来愈重视的问题。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强调依托循环经济技术和制度,提高生产、消费环节整体效益的重要性,特别是国家财政和金融政策对生产过程中环保产业、清洁技术的倾斜、优惠,实现生态发展的可持续。二是强化经济、社会、自然综合调控的结果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改善人居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不是为经济增长而增长。
(三)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也让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受到限制。微观主体更加关注自身的当期效益最大化,而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市场经济外部性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导致生态破坏严重、资源瓶颈约束突出,诱发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就是宏观调控主体通过自动、自觉地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弥补市场调节存在的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缺陷。克服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能源、生态恶化等问题。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弥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弥补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具有负外部性效应产品资源配置的缺陷,通过国家对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生产技术、企业的扶持,弥补市场对微观主体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和制度的激励机制缺陷,不断实现整个社会生产手段的生态化。二是弥补市场调节滞后性带来的自然资源、能源浪费。通过制定和完善《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督促社会节约资源、改善自然环境,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调节性与控制性
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调节性与控制性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宏观调控是市场调节资源的重要弥补手段,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发挥调节生产主体行为的作用,即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市场信号,引导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符合政府调控目标。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转型期,市场体系处于培育之中,加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区域发展不均衡、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够健全,地方政府较之于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单纯的调节往往难以奏效,所以“我国宏观调控的具体实践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论。至少在今后l0—15年内,我国宏观调控应该选择宏观调节与控制并用的方式”。
三、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
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要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经验,在充分梳理我国现阶段循环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又全面体现世界循环经济发展潮流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公共性职能,它必须为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均等机会,才能有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财政收人政策据统计,我国扶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3大类23种,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方面调节企业的投资行为,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政策有:
(1)对废弃家电产品、生活垃圾和污水征收回收、焚烧税。通过征收回收处理费,能够有效减少废旧电器、生活垃圾与废水的数量,达到减轻环境压力的目的。例如,日本通过征收回收处理费,全国垃圾和固体抛弃物的数量基本处于稳定状态,没有不断增加。
(2)为鼓励使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破坏,征收原生的资源能源税率。开征生态税,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对其他诸如电能、汽油都征收生态税。德国已经开始生态税征收方面的尝试,比如,1升汽油1.7马克,另收6芬尼的生态税。
2.财政支出政策加大财政对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优惠政策、财政投人政策,引导更多的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自然环境“双赢”。同时,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人就业,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1)财政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研发新能源、新原料,政府通过向企业自动减税,提供低息贷款、设备加速折旧等措施,降低企业研发新技术和新能源成本。例如,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采用革新性的清洁生产或污染控制技术的企业,其投资可按1年折旧(其他投资的折旧时期通常为lO年)。2000年2月,我国制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采用其中规定的国产设备,也可实行加速折旧,但力度明显欠缺。
(2)财政投人政策。财政优惠政策是一种间接投人,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对企业的直接投人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以鼓励环境保护。例如,日本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环境技术研发的投入: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资源勘探和示范工程。如2001年日本内阁把“零垃圾型、资源循环型技术研究”作为主要课题,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对“废弃物处理中发生的有害物质对策研究”等45个竞争性援助研究项目。二是对地方环保事业的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环。2004年度日本中央政府共有2880亿元“地方交付税”转移给地方,用于地域环境保全、创新事业以及循环经济事业等。另外,政府优先购买也是变相财政投人。绿色环保产品的价格一般比较昂贵,通过干预各级政府采购行为,促使环保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惯常作法。在美国,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尚无绿色采购条款,可考虑补充修改,作为在消费领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金融政策
要把政策、技术、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有机结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必须要有资金支持。在现阶段,尚需完善的具体措施有:
1.建立绿色资本市场。构建绿色资本市场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规模扩张的手段。“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环保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高污染企业在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以截断其资金链条J,’。银行业开展绿色信贷,企业履行“公民”责任,将成为循环经济的强大动力。
2.加大对环保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政府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在债券市场上,国家可以降低债券担保门槛,或者建立政策性担保,规避因循环经济规模大、风险性强而造成的资金供给以及贷款担保的“市场失灵”。此外,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证券监督部门,针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研究一套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督制度,对污染严重,拒不治理整改的企业限制上市融资。
3.建立绿色银行绩效评价新体系。为引导循环经济,需要银行运用金融手段从源头支持,必须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考评体系。国家对商业银行的业绩考评,不仅要与传统的信贷结构、营业收人和利润等指标挂钩,而且要把银行对循环经济企业、生态工业园、绿色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贷款结构和数量指标一并纳入考评。对考评不达标的银行,中央银行可以提高其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从资金源头上实现循环经济的要素配置合理化的导向,最大限度减少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模式。
(三)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产业政策鼓励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产业,淘汰落后技术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从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我国的产业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以下内容:首先,要大力发展可持续农业,生产绿色无公害食品,无污染肥料。政府可以对环保型农户从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帮助,提高其经济效益。例如日本对环保型农户,可以提供最长12年的无息贷款,可在农业建设上提供50%的帮扶资金。其次,从环保的角度全方位推进第二产业变革,尤其是政府应根据产业演进的规律和支柱产业的特点,有规划、有步骤地实行产业扶持政策,从物质材料和能源的开采、开发,产品设计、生产、流通,到废弃物的处理、回收,都要考虑减轻环境压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再次,环保产业作为循环经济的基础,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环保产业的崛起、振兴,能有效应对“绿色壁垒”,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比如德国实施节能法后,2000年环境相关联产业的就业规模高达130万人。而我国尽管对环保产业给予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不佳,同一年从事环保产业的职工不到20万人。所以,大力扶持环保产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绿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循环经济宏观调控的区域经济政策
区域经济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循环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利用好市场和规划实现区域生产的环保性、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区域经济发展的均衡性以及社会福利的增长性。首先,要运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规划,跳出传统的仅仅考虑生产成本的最低点或利润最大化的定式思维,把追求生态效益、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共同纳入产业布局的追求目标,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个层面”是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根本途径。“一个主体”就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激励功能和通过政府的诱导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循环经济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两个环节”就是要在生产与消费中推广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理念,通过区域内原料、废弃物的交换利用,建立生态产业链,组成若干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大力发展静脉物流产业,实现资源的减量化使用,降低环境承载压力。“三个层面”就是要在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共同推进循环经济。为此,在区域规划上,对不同的企业、园区和城市的规划可以按照三个模式进行:第一,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第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且以能源、资源产业为主,要积极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通过厂内各个工艺之间的材料循环,减少材料的使用,达到减少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甚至“零排放”。第二,在东部地区,因经济发展门类齐全,通过建立企业间或者产业之间的关联度,规划工业生态园区,配置核心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共生企业,形成闭合的一个资源能源循环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化。第三,从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角度规划城乡结合地区的产业发展。可以在生态工业园区的基础上,利用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废热、废渣,大力发展集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种植业、养殖业,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减轻环境压力。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政策 法治 国家干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2013年,新的“国五条”房地产调控措施正式出台,但是,经过近两个月的实行,“新国五条”在各地区效果并不明显,不少地区甚至名存实亡,暴露出地方政府在房产调控方面与中央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方面指出了目前房地产调控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足,中央调控政策在操作性和灵活性上存在诸多问题,房地产调控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的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加之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十分混乱。从经济法的视野审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升级,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法制化已势在必行。只有将经济法理念运用于地产调控的实践之中,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合理性建议,同时从金融、税收、土地等各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才能有效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1、“新国五条”政策实施效果的现状及评析
因次贷危机之故,中央2008年出台的“4万亿”救市计划中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收益快、操作空间大的房地产行业,导致中国房地产自2009年一直处于“高烧不退”的现状,房价居高不下。由于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钢筋水泥”式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体系,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国十一条”、“国十条”等房地产调控措施并未抑制房价飞涨的态势。在面对“越涨越调、越涨越调”的外部质疑时,政策制定者不得不再次重拳出击,彰显决心,“新国五条”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然而,其实施一年来,虽然较之前限购、限价、限贷力度更大,但目前看来,房价调控目标、问责制等直接目标似乎并没有对市场有所影响。从一线城市房价来看,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在全年房价同比涨幅中位居前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2013年9月开始,四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已经连续4个月超过20%,大幅领先二线城市。而从2013全年来看,除了一季度的同比涨幅低于10%,显得较为温和以外,从4月开始,四大一线城市房价可谓高歌猛进,每月同比涨幅几乎以平均2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在抑制“地王”出现上,国五条的目标亦未得到充分体现。据不完全统计,从“新国五条”出台至今,北上广深一线城市,陆续共诞生了13个“地王”,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750亿元。地王项目的入市一定程度上拉升了周边楼盘的价格;在“新国五条”的具体实施过程上,也有瑕疵存在。“新国五条”细则虽然在限购、限贷、个税、限价等方面明显升级,尤其是二手房转让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影响面甚大。但后来各地出台的地方细则中,并没充分反映“新国五条”细则,此外,政策里面提到的问责制,在实际操作中,也没从严执行。
2、“新国五条”空调的原因分析
2.1、中央与地方的调控目标不一致
中央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管家”,应以全体国民的利益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目标,通过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全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使各地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异。中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任务是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诉求要简单得多。我国现行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主要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指标。地方官员为求显眼的政绩,往往青睐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业具有投资额巨大、迅速拉升国民生产总值、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的多重“功效”,有利于地方宫员升迁。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存在依赖感。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规定,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更多地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来解决财力不足的困境。所以,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地方政府控制房价的意愿并不强烈。
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利益诉讼不同,中央政府控制房价的政策常被地方政府化解。例如中央政府在2008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刺激房地产的措施,被地方政府层层加码,结果扩大了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使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得不到执行,房地产调控达不到预期结果,沦为“空调”。
2.2、调控手段失当
从目前的调控手段来看,政府频繁的使用行政手段,过多的用行政命令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由于调控政策的出台缺乏法律程序,也由于部委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宏观调控政策内容往往相互冲突,缺乏应有的统一,丧失了政策文件的权威性。一部关于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出台,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规范宏观调控,是解决房地产调控这些问题的根本。没有一套完备的房地产调控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和应有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则,导致具有预见力和预防的措施、政策少之又少,房地产调控会往往陷入一种落后的事后补救状态,疲于应付,调控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房地产市场何时出台何种税收政策,可以说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甚至被人称道:因为不确定,使投机者不敢轻易入市,从而达到调控目的。这完全混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竞争过程中,政府需要做的是提供确定的公共服务,包括法律、政策。政府提供的法律、政策必须是公开的、确定的,市场参与者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
2.3、法律体系不健全
2.3.1、房地产产权制度不健全
一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在现有的土地使用制度之下,由于产权流转受到很多限制,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入市交易成本较高。由于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土地价格是带有基础性作用的,高成本的土地价格终究要通过房地产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二是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制度不健全。城市经济是一个综合的有机体,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业和部门都与其他行业和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城市交通、城市公共事业管理等众多部门和行业。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利益造成房地产业开发成本上升。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由于房地产业与配套部门关系混乱的结果,实际上是城市基础设施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关系混乱的表现。
2.3.2、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和调节机制不完善。一是房地产生产环节分摊成本较大;二是房地产生产领域产业化程度不高,本身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三是房地产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逐垄断利润。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造成价格偏离价值。在消费领域,企业处于有利地位,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使定价权明显偏向有利的方面,从而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本身的法律体制还不健全,房地产市场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控。相较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规条文针对性不强,对房地产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乃至细节问题都规定不明确,因而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3、国外地产调控的经验和启示
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房地产市场都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都面临过或正面临着“房价过高、市场失灵”的难题。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垄断竞争性、周期性和外部性等特点,市场失灵问题较为严重,需要政府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本节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例,试图发现和归纳各国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特点,并在海外各国经验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带有规律性的共性内容。这些带有规律性的共性特征的启示,对指导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践有着现实的意义。
3.1、较为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国外地产调控较为成功的国家十分注重相关法律的建设,从制度上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给与了保证,推动调控的法制化进程。
美国的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特点是调控的法制化,其以稳定房地产市场为主要目标,围绕国民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金融管理、土地供应等方面展开立法准备。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美国通过联邦立法,相继出台多种法律法规,重要的法规有《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和《住宅自有者贷款法》等。除此之外,各州政府也相继对操作办法和操作模式做出了细致的方法,为法律施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样,我们的近邻日本也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日本尤其注重完备的住房组织和统一的政策体系的建立。立法机构相继出台《住宅金融公库法》(1950年)、《公营住宅法》(1951年)、《日本住宅公团法》(1955年)、《城市住房计划法》(1966年)等法律,其条文具体细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过程中很少有因法律模棱两可问题引发争议;与之相配合,日本政府也建立一系列机构和法规,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借助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公营住宅、公团住宅等金融和社会机构,针对住宅绝对困难人群、比较困难人群采取直接救济、间接救济、直接供应、租金补助等办法相结合,着力解决国民住房问题。
3.2、政策的连贯性较强
事物的发展进步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不断努力。国外地产调控政策经历了一个由浅到深、由表及里的渐进过程。难能可贵的是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较好的较好的继承了以往的政策和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
日本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却大量地借鉴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模式,注重运用国家力量集中调动资源发展经济。日本政府特别注重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指导,从1966年到2005年,先后制定八次住房建设五年计划,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提出各阶段的建设目标、规模、标准和措施,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从“一五”到“八五”分别为40.3%、40.1%、40.7%、45.45%、49.25%、50.68%、48.29%、50.78%。在日本各界的不懈努力下,日本的住房市场经历了二战前的个人建房到二战后公有供应,再到现阶段逐步走向市场化的转变。
相较于我国“十年九调”的房地产政策,国外的地产政策无疑更为稳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手段固有的稳定性所致,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政策制定前,我们应从长远着手,对市场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期,避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
3.3、严格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管制
从二战对德国的国民经济和住房造成了巨大破坏,到1991年两德统一后住房状况混乱,再到现在相对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德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地产价格。德国房地产市场却保持了较长时间的稳定状态主要归功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严格的管制和引导措施。
在战后住房短缺时期,德国制定了房租管制政策,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价格。之后,随着德国经济状况的好转,各地方政府逐步以租房补贴制度取而代之来执行保障居民住房的职能。在德国,有《房租价格法》、《住房中介法》等法律法规对房租市场进行管制。此外,在德国大多数城市,住房管理机构、租房者协会、住房中间商协会等机构根据对各种住房的综合评估,制定出各类住房租金价目表,房屋租赁者和承租人必须在这个价目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房租水平。
德国政府对房地产交易市场日常管制与监督也相当严格。德国制定了一整套法律并设立了一系列政府部门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房地产法律主要有《联邦建筑法》、《联邦规划法》等,并且各州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主要是对房地产交易的结果进行监督,如交易结果必须经公证处认证方可得到认可,并且公正处开出的《地产公证合同》必须经土地注册局注册方可有效。这些监督行为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政府通过严格的房地产交易管制,特别是土地流转基准价格的制定,可以有效杜绝房地产市场上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并保证房地产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总体而言,我国地产调控政策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吸取国外调控政策的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的地产调控意义重大。
4、国家宏观调控与具体法律政策相结合的制调控机制的探索
4.1、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相应市场规则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房地产行业作为目前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关键作用。这就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注点放到相应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完善方面,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科学的制度性框架安排。
所谓的宏观调控是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而它在房地产行业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凭借经济、法律和行政等调控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在供需总量和结构上的优化与平衡,实现房地产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4.2、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增强政策执行力
面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最大限度的摆脱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和房产收入的依赖性。一方面中央制定政策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在制定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的落地性,不能只空喊口号,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施行。也要综合考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差异性,在总体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增加其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充分理解中央的政策,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落实分析。要尽快拿出符合地方特点的解决方案并上报政府,试行阶段明确责任、权力、利益分配,同时阶段性的上报,配合中央进行政策微调。只有这样,政府对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效果才能充分展示,实现一种房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4.3、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律监督
由于我国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经济运作的复杂性,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能全部覆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存在随意性大、多头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等不规范问题,致使国家的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很好的整合和合理的利用,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混乱,因而在抓好宏观调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将宏观调控和微观法律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构建一张双轨制调控机制的蓝图。
项目编号: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专门项目(13XZ-BZX-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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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伯佳.房价调控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的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7.
作者简介:
一.单选题
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
A.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B.是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商品经济
C.是资源配置以市场为基础,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商品经济
D.是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的商品经济
E.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宏观调控间接化,市场管理法制化
2.市场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机制,其体系中最基础的是
A.供求机制
B.竞争机制
C.优胜劣汰机制
D.调节机制
E.价格机制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要求
A.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
B.发展和完善产权市场
C.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E.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
A.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
B.实现社会总量资源配置
C.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
D.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E.充分保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5.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是
A.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
B.1982提党的十二大
C.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
D.1992年党的十四大
E.1996年党的十五大
二、多选题
1.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也是市场经济,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A.内部因素的制约
B.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分工
C.经济利益的差异
D.改革开放
E.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形式
2.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呈现如下两个特点:
A.实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
B.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政府导向结合在一起
C.在经济利益调节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社会协调结合在一起
D.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E.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3.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和伟大实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A.改革的性质和方向问题
B.改革的目标问题
C.改革的前途问题
D.改革的道路方法论问题
E.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点:
A.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
B.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C.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
D.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E.经济的发展服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大目标
5.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具体表现在:
A.农村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B.国有企业改取得重大进展
C.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有了迅速提高
D.经济调控方式发生了重大较变
E.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参考答案:
【关键词】 粮食价格调控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 储备粮吞吐 粮食对外贸易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实现了“七连增”,达到54641万吨,比上年增长2.9%。然而,在粮食丰收的同时,粮食价格却持续增长。2010年12月,联合国粮农组织食品价格指数上升至214.7点,再创2007―2008年全球粮食危机后的历史新高。2010年,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2009年下降0.7%转为明显上涨,全年上涨3.3%。2011年一季度再上涨5.0%。期间,粮食价格分别上涨11.8%和14.9%,成为主要推动力。2011年6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6.4%,创历史新高。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粮食价格实施调控政策的必要性,就在于粮食生产与流通所具有的某些产业特征会导致“市场失灵”。粮食价格调控具有保障国家安全的公共服务性。确保粮食价格基本稳定,避免其大幅度波动,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缺乏有效的粮价调控政策,当供求失衡时,将使得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价格水平以及整个物价总水平产生波动,甚至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因此,在粮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如何把握粮价调控政策的重点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粮价调控政策实施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三个重点。
二、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原则
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指政府作为调控主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全局,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粮食价格的形成进行宏观上的调节和控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进行补充、调节、干预、校正和提供各种服务,反映政府作为国民经济宏观决策者在较长时期内指导粮食生产和流通全局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指向。实施粮食价格调控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施宏观调控
政府制定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目标、方向和手段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进行调节、规范、支持、监督和保护。政府通过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引导粮食生产和经营者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粮食生产与经营。当然,政府并不排除在异常情况下通过粮食政策对粮食生产和经营者直接施加影响。
2、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相统一
宏观目标是政府作为调控主体从宏观上调控粮食价格所要实现的目标,它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微观目标是农户、企业和消费者按照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二者的目标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既包含着宏观目标与各微观主体目标冲突的可能性,也包含着各微观主体之间单向目标冲突的可能性。粮食价格调控政策要对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地协调。
3、综合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
政府调控粮食价格的手段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政策、其他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既为政府调控提供依据与框架,又可直接对经济主体实施调控;行政手段主要是行政指令手段,直接对经济主体发挥调控作用;经济手段也包括财政政策、信贷政策、收入政策、政府购买等;其他手段包括宣传手段、教育手段、劝告手段等。不同的调控手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目标指向。应根据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拟解决的问题,选择使用不同的调控手段、调控时机和力度。
三、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三个重点
结合中国的实际,完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背景下出台的。几年来,这项政策在保护粮农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购价作为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应当是对市场机制的“纠偏去弊”,而不应当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首先,应明确最低收购价的实施条件和实施时机。建议建立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最低收购价价格水平的确定工作。这一机构应通过对粮食品种种植面积、生产成本的调研,结合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供求状况,拟定最低收购价。同时,组织利益相关者参加听证,根据听证结果,商定最低收购价价格,报国务院审批。要注意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品质的粮食品种,制定不同的最低收购价,体现优质优价。粮食收获时,国务院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价格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最低收购价,并给省级政府一定的自。最低收购价的价格水平不宜定得过高,执行时间也不宜过长,否则,会成为“固定收购价”。只是当粮食集中上市、价格低于成本时实施。一旦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价,应停止托市。
其次,坚持以粮食生产价格为基础制定最低收购价。粮食最低收购价的价位既要尽可能靠近粮食生产价格,以保障粮农利益;同时也要适应当前城乡商品粮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尽可能保持粮价相对稳定。为切实维护粮农的经济权益,以粮食直补为核心的粮食价外补贴应作为最低收购价的必要补充,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直补政策,加大补贴力度,调整补贴方法。
2、储备粮适时吞吐调节政策
应按照既搞好适时调控又注重预先防范的要求,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储备粮运作机制。
首先,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都应与粮食市场供求状况相适应。充分发挥国家专项储备在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实现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市场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和任务。专项储备粮的吞吐均必须服从于战略性粮食储备保障这一基本目标。在粮食市场平稳时期,按照有利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做好正常轮换工作。在粮食市场超常波动时期,政府应及时动用储备粮。粮价过度上涨时大量抛售,粮价低迷时及时补库或增储。企业周转库存以市场手段进行调节,积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体作用。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管。目前,全国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1997家,仓容规模9865万吨,近年来,在粮食价格波动过程中,有些企业存在“转圈粮”、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粮食售后不及时转账、违规销售粮食等问题。必须健全监管制度,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调控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轮换应以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为主要目标,准确分析市场价格走势,注意把握好轮换节奏,避免集中轮入推动粮价上涨。
再次,建立粮食价格调控基金制度。政府在调控粮食价格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价格变动的趋势为基础调节供求,控制粮食价格大起大落,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建议建立粮食价格调控基金制度,对按政府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抛售粮食的经营主体给予必要的补贴。利用期货市场的功能,委托相关企业进入国际国内期货市场,有计划地购入或抛售一定时期一定量的粮食期货,引导粮价走向,保持国内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的预期。
3、粮食对外贸易调控政策
粮食国际贸易是政府对粮食供求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剂粮食余缺,利用世界资源的一种有效形式,对稳定粮食价格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看,国际粮食市场是一个寡头市场。从出口总量上看,作为主要出口国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的小麦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量的60%以上,泰国、越南、印度、美国四国的大米出口占70%以上;美国、阿根廷、巴西和乌克兰四国的玉米出口占77%左右。尤其是美国,其出口的小麦占世界出口量的30%多,玉米占50%。发达国家掌控着粮食国际贸易的利益分配格局。粮食进口国常常成为任人摆布的弱者。
首先,坚持95%左右的粮食基本自给政策。中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必须始终坚持立足国内生产的战略。即便是5%的进口,数量也十分可观。按照年需求量5.5亿吨计算,是2750万吨,国际市场的粮食交易量是2亿吨左右,占全球粮食贸易总量的14%。如此巨大规模的进口量会加剧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失衡的程度,导致国际粮食价格暴涨。无论从近期还是远期来看,中国粮食安全战略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国内生产,充分挖掘本国粮食生产能力,再通过适度进口来弥补国内粮食产需缺口。
其次,实施“宽进严出”的粮食对外贸易政策。鉴于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的日益强化,中国保障粮食供给的难度加大,应实施限制出口、鼓励进口的粮食对外贸易政策,粮食生产要立足于保障国内需要。要根据比较优势,扩大劳动力相对密集的经济作物和水畜产品专业化生产,而利用国际市场来满足国内粮食非口粮增加的需要;在粮食作物内部,粳稻、中籼稻和晚籼稻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可以适量出口。而大豆不具有比较优势,则应适当增加进口。
再次,实施粮食进口贸易伙伴国的多元化。为避免出现对特定国家的粮食进口依赖。应在WTO规则内,将进口粮食来源地尽可能扩大,减少从美国、加拿大进口的比例,增加从法国、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的进口份额,形成多元化的来源渠道;应利用粮食出口国之间的竞争,掌握进口粮食的主动权,降低进口粮食成本和不确定性;增加中长期粮食的合同比例,减少贸易摩擦和不稳定性。
必须指出,政府实施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最终目的是在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粮食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来发挥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作用。政府干预同样有类似于市场的缺陷。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是: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的作用应局限于市场机制发生失效的领域。
(注:本文系国家粮食局2010年软科学项目“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与粮价调控政策研究”(编号:GLJ2010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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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 康(1954-),男,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摘 要:本文分析了宏观间接调控所主要依仗的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异同及协调配合的必要性,提出财政政策侧重于调结构和货币政策侧重于调总量的分工,并具体讨论了在国债、财政存款、外汇储备等“结合部”领域的合理协调,最后强调了优化我国两大政策协调配合所应注重的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7-0003-05
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特征,即政府调控主体主要通过政策手段把经济参数附加到市场上多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信号上,进而调节、引导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间接调控所依仗的主要政策手段,便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这两大宏观调控政策共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但分工而互补,需要相互协调配合,促使经济运行趋于总量均衡和结构优化的理想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全球化”的进程,经济运行的复杂程度大大提高了,财政、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的必要性和复杂性也显著增加。本文试基于对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问题的思考,提出几点基本认识,以期就教于各方。
一、财政、货币政策的一致性、差异性和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具有紧密的联系,这种紧密联系从根本上说植根于双方政策调控最终目标的一致性。两大政策调控的着眼点,都是针对社会供需总量与结构在资金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有悖于货币流通稳定和市场供求协调正常运行状态的各种问题;两大政策调控的归宿,都是力求社会供需在动态过程中达到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从而使经济尽可能实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两大政策的紧密联系还来源于双方政策手段的互补性以及政策传导机制的互动性,一方的政策调控过程,通常都需要对方的政策手段或机制发挥其特长来加以配合策应,经济学理论对此可以做出很好的阐释(如蒙代尔―弗莱明模型)。从社会总资金的运动来看,财政政策对资金运动的影响和货币政策对资金运动的影响,相互间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和连锁反应,各自的政策实施及其变动,必然要牵动对方,产生协调配合的客观要求。
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由于各自在经济体系中所侧重的不同领域和具备的不同作用,而具有一系列的差异性特征。
首先,调节的范围不同。财政收支及其政策体现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其调节范围不仅限于经济领域,也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货币政策主要处理商业性金融系统功能边界内的事务,其调节范围基本上限于经济领域(当然,可以由经济领域间接传导到其他领域)。
其次,调节的侧重点不同。虽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都对总量与结构发生调节作用,但财政政策相对于货币政策而言带有更为强烈的结构特征,因为财政收入按不同项目与不同规定来组织,可以直接调节不同地区、部门、企业及个人的收入水平,财政支出按资金性质与用途来安排,可以直接调节产业结构、部门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各个方面;财政政策对总量的调节,则主要是以政府收支及其乘数作用影响社会总资金运动的全局。反之,货币政策相对财政政策而言带有更为鲜明的总量特征,因为国民经济中的一切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都要表现为有支付能力的货币购买力,中央银行作为唯一能够直接管理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的部门,正是运用货币政策对之加以调控;同时,商业性金融信贷自身的市场化经营原则要求银根松紧的变化大体一视同仁地覆盖其全部资金运动,贷款差别利率等旨在区别对待不同产业、行业、企业、项目等以调节结构的手段,只能在比较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和发挥作用,并将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而日趋有限。宏观经济政策的特定目标,可归纳为经济增长、资源优化配置、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反周期波动、收入公平分配、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等方面,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固然都服务于这一系列目标,但由于上述侧重点的不同,各自对于不同目标的作用,便有所区别。比如,在产业结构合理化、收入公平分配方面,财政支出政策与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居先;在稳定物价方面,货币政策的重要性则排在首位。
第三,调节的手段不同。财政政策所依靠的手段,主要有税收、预算支出、公债、财政补贴、贴息等,货币政策所凭借的手段,则主要有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以及贷款安排等。
第四,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功能空间不同。例如,人们可以把货币政策比作一根拴在经济之车上面的绳子,认为当经济向上步入通货膨胀时,它可以拉住其别走太远,但当经济处于通货紧缩而无力向上爬坡时,它却无法推动。这种比喻形象地描绘了不同经济运行状况下,货币政策作用效果的差异。一般而言,货币政策长于应对通货膨胀阶段的问题,而财政政策在应对内需不足、解决通货紧缩阶段的问题时更具优势。我国1998―2002年间政策实践中的调控效应,与凯恩斯理论中关于萧条阶段财政政策更具有效性的认识是相吻合的。
第五,两大政策所调控的资金所遵循的经济运行机理不同。货币政策调控下的商业性金融资金是按照追求微观直接效益(利润)目标的市场原则展开竞争的,只愿意“锦上添花”,即按照商业化原则投向尽可能高收益、低风险的领域和状态良好的企业,这对于商业性金融而言是合理的、无可厚非的。与此不同,财政政策下的资金运作在承认市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并且应该超越微观直接效益的眼界而注重追求长远、综合、宏观、社会的效益,财政政策可以和必须在关注基本民生、施行“雪中送炭”式的支持扶助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优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政策的时差与调节的时滞不同。政策时差,是指决策机关从认识到需要改变政策,到实际上实行新的政策所需的时间。一般而言,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审议、批准这样一整套程序的情况下,财政政策的时差较长;而货币政策由于通常是由具备较强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的人数不多的高级决策层所制定,其时差较短。调节时滞,是指政策从其调节动作的发生到调节效果的显现所需的时间。一般而言,财政政策由于通常具有政府直接安排收支和可以运用某些强制性手段的背景,其时滞较短;而货币政策则由于通常完全依靠间接手段作用于调节对象,其时滞长于财政政策。
正是由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相互联系,同时又存在一系列不同特点和侧重点,因此,在宏观调控中,两者必须紧密配合,取长补短。
二、现阶段我国财政、货币政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现阶段进一步加强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紧迫性,源于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运行的实际状况。
我国加入WTO以后,无论是进出口规模,还是跨境资本流动规模都出现了迅猛增强,国民经济融入全球化的进程迅速加快,国内外经济运行的关联度和互动性大大增加,宏观调控既要考虑外部冲
击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又要考虑本国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及其反馈作用情况。同时,人民币汇率浮动的弹性不断提高,汇率浮动为经济主体带来更多交易灵活性、便利度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调控成本。因此,宏观调控任务的复杂性显著增加,要求两大政策在更广泛的领域达成共识,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下,对更为复杂的政策事项作出及时、合理的相互配合。
同时,我国财政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变革和创新都正向纵深推进,其最终目标都是通过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在本质上有利于促进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但是,改革的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阶段性的脱节、紊乱和矛盾,影响政策配合的有效性,为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这些问题,加强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
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 2003年以后,经济运行出现了通货膨胀的隐忧, 2007年下半年以来,通货膨胀压力显著增加。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组合安排由“双稳健”转变为“一稳一紧”,这种新的组合模式也对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经济的不确定形势和国际竞争环境下,我国迫切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进行结构优化调整,宏观调控在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方面的任务都很严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仅要在各自的调控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调控的互补和联动效果,而避免相互掣肘和抵消。
三、当前财政、货币政策在协调配合中的角色侧重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差异显著的特点,决定了经济增长过程中结构变动因素特别强烈,问题十分突出,涉及总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等诸多领域的矛盾,而且在开放程度日益提高的环境中,这些结构性问题更容易传递总量问题,例如,在总需求结构中,消费需求比例偏低是导致出口压力大的重要原因,而出口快速增长又是诱发流动性过剩以及通货膨胀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我国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赶超性质和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等,不允许我们坐等由漫长的平均利润率形成过程和调节资源配置过程来解决结构问题。因此,必须清醒地看到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通过国家干预促进结构优化的责任,在大力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的同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积极而有分寸地把握好调节结构方面的工作。对此,财政收支可以成为非常重要的操作手段,财政政策可以积极发挥其结构调整功能的优势,以区别对待的方式,通过调整财政收支的流向和流量,达到促进结构优化的效果。另一方面,货币政策调控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宜实施过多差别性的调控措施,因此,两大政策在我国结构优化调控方面的协调配合,应以财政政策为主,货币政策为辅。
近期,财政政策的重点是合理把握财政支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较大幅度增加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住房保障、生态保护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出,同时积极探索有关税制改革和推进收入分配格局合理化。
在总量方面,目前我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避免经济过热和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由于货币政策对于总量调控的功能更为显著,效果更为直接,尤其长于通货膨胀时期的总量紧缩,所以,货币政策应在当前担任总量调控的主力。而财政政策的总量调控效果具有间接性,并且我国财政政策需要在较长时期内承载优化结构和为改革提供财力保障的历史任务,不到非常时期,不宜实施过分紧缩的财政政策,因此,近期在紧缩总量的调控方面应以货币政策“从紧”为主导,财政政策发挥适当配合作用,使其在总需求调控方面的影响尽量保持中性,并在增加有效供给方面更多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
四、关注财政、货币政策调控的结合部,加强重点领域的合理协调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虽然覆盖不同领域,使用着不同的政策工具,但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又在某些领域存在天然的结合点,例如国债和财政国库存款领域,而在有些特定领域,通过政策制定者的主动设计,也会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部,例如通过发行特别国债购买超额储备的外汇建立基金。
(一)国债领域
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一个最基本的结合部。国债可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从另一个角度看,其规模的扩大或者缩小,正是财政政策实现扩张或紧缩效果的一个重要工具,而国债进入二级市场之后,由于其低风险和高流动性,则成为中央银行通过回购或逆回购方式以回收或投放基础货币的重要载体。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通常需要国债具有一定的余额和足够数量的中短期债券。但目前我国国债发行中短期国债发行存量不足,这为货币政策的公开市场操作带来了一定制约,因此, 2003年之后,央行为避免通货膨胀,大规模发行央行票据对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行对冲,央行票据已成为货币市场的主体交易品种,也成为中央银行回收流动性的主要手段,比较而言,通过国债回购回收流动性的操作手法应用不多。但是,央行票据的发行存在一定的成本,而且也存在“借新债还旧债”的现象,可用于冲销流动性的空间逐步缩小,从长期来看,通过央行票据回收流动性的冲销政策“独木难支”,有必要加强国债品种的配合。
2007年下半年,财政部发行了15 500亿元左右的特别国债用于购买国家外汇储备中的一部分超额储备,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买入这些特别国债,增加了人民银行持有的国债数额,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载体,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开始用这些特别国债作为质押通过正回购业务回收流动性,从而降低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成本。这一举措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国债这个结合点上进行合理协调配合的创新性做法,为货币政策进行紧缩调控提供了新工具。
但是,在国债这一结合部上,也还有可能出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左的现象,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需要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原则上说,对于财政政策而言,在经济萧条时,可以通过增加国债发行、扩大政府支出的方式实现经济的扩张,而在经济过热时,则需要减少国债的发行,减少政府支出紧缩经济。但是,我国现阶段在趋于过热的情况下,央行要回收流动性却需要更多的国债作为载体,这就带来了一定的矛盾。当然,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本身的特点不同,其松紧配合的方式多种多样,同时采用紧缩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时候较少,因此,我国现在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各自不同的松紧,来形成最佳配合来缓解国债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协调,也包括今后探索在已有的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框架下更多发行短期国债的办法。
(二)财政存款领域
财政存款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结合点。我国财政存款的数额由于季节性因素出现明显波动特点,会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在中央银行的政府存款出现了逐年攀升态势,同时,财政存款规模变化的明显特征是前11个月存款余额基本上是增加趋势,而在每年的12月份会出现大幅度下降。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需要根据财政存款的季节性变化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
了货币政策调控的复杂性和难度。
现阶段我国财政存款的大幅增加也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行的阶段性特点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财政收支规范性、增强财政收支透明度实施全程监督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方针继续深化过程中,不断减少在途资金和单位滞存资金,使国库库底资金和财政存款规模走高。在“国库现金管理”尚很幼稚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阶段内,这一矛盾会较为突出。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制度以及国债发行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财政存款的较大波动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国库现金管理的发展,也会使国库存款数量平均规模降低。但是,财政收支的不一致性是一直存在的,这意味着财政存款规模随着季节性因素而变化的特点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存在,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相应的缓冲机制,合理明确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在国库资金收支管理中的有关职责,发展财政、央行的动态协调机制,逐步提高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水平,在加强与税收部门、非税收入部门、主要政府支出部门、整个银行系统的合作与预测信息交流的基础上,提高国库现金流的预测水平,使得国库在满足财政日常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拿出超库底资金部分进行安全投资,并提前消化财政存款余额大幅波动对货币供应量带来的压力。
(三)外汇储备领域
近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顺差的不断增长,外汇储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通过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并已经超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银行要使用大量的政策工具来对冲。这种被动式的货币投放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操作增大了难度。与此同时,外汇储备资产变动的不可控性与波动性也对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构成了较大的干扰。
2007年, 15 500亿元特别国债的用途是购买部分外汇,并通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运作。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外汇存量储备资产的收益率,另一方面也是对目前我国推行的“藏汇于国”或者说是藏汇于央行的结售汇制的一种突破,可配合外汇体制改革,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明显降低了超额外汇储备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干扰程度和运行压力,有利于在总体上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提高其有效性。
但值得关注的是,通过发行特别国债降低外汇储备的方式是受制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这种协调配合的操作空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期望仅仅通过这一种方式持续地解决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压力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双顺差”的国际收支格局仍将持续,因此,目前需要继续对外汇储备与货币政策调控之间的缓冲机制进行探索和完善,逐步改革外汇结售汇体制,探讨藏汇于国家结合藏汇于企业、藏汇于居民等制度安排的可行性与具体路径,研究解决债权性外汇储备与债务性外汇储备分类管理等问题的对策措施,以减轻外汇储备变动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和提高财政、货币政策配合及其宏观调控的水平。
五、优化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所应注重的制度建设逻辑
总体来看,近年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取得了诸多进展,特别是在两大政策的结合部实施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措施安排,对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相对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仍存在着较大的改善空间。为了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开放条件下的经济利益,两大政策需要在协调配合的各领域,提高协调配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开拓协调配合的广度和深度。笔者认为,在优化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应遵循和注重的基本内在逻辑是制度建设导向的,而非只是解决技术性磋商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