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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时间:2024-03-02 16:40: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大数据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各界表述不尽一致,主要分歧在于其产业定位,一种观点认为其没有超越金融产业边界,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或者说其只是嵌入信息化特征的金融产业(+互联网);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互联网理念下以全新资源(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大数据、云计算)和金融模式(独特产品和组织)为表现的全新产业。但有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交互、关联、延展和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互联网企业所主导的金融创新模式和传统金融企业主导的互联网化模式创新。前者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主要形式,后者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等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几大运作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其通常是指传统的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而生成的新式金融模式,而互联网金融有几大主要的运作模式,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之一。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领导者是支付宝与微信支付,二者相较支付宝具有更为庞大的用户以及资金优势,因此这里笔者主要探讨支付宝的一些特征。支付宝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十年磨一剑,如今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史。在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就初具雏形,而当时由于中国的金融行业未能觉察到互联网金融可能为金融行业乃至社会带来的巨大变革,因此,当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缓慢,在支付宝诞生初期,其发展前景并不被大多数人看好,这是由于传统金融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控制风险、保障用户利益等方面的工作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而互联网金融在当时只能说初具规模。

随着社会发展脚步的加快,传统的金融服务逐渐暴露出了其一些缺点,如支付行为有空间、时间上的局限性,支付过程较为繁琐等,同时由于彼时网络购物的兴起,人们迫切地需要一种快捷安全的支付方式,在这个背景下,支付宝便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其用户量迅速扩大,并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直至今日。然而支付宝在带来支付方式的革新,使其呈现出高效快捷的特点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其中主要是支付宝的安全性能与传统金融支付相较有所不足,由于依靠网络进行支付操作,因此支付宝可能会受到病毒的攻击而致使客户个人信息丢失。

(二)第三方融资

第三方融资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分,第三方融资也可以叫做众筹。“众筹”顾名思义便是发动群众进行投资从而达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融资的目的。带三方融资中包含了网络借贷与网络融资两个方面,网络借贷指的是有较为充足资金的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的平台借贷给资金需求方,而借贷平台则收取其中促进双方达成协议的费用或者通过调整利率来获得收益。众筹则主要表现为房地产众筹,由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我国部分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不能保证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这时这些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募集资金,从而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融资作为新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抗风险等方面的工作上表现不及传统金融出色,部分专注于互联网众筹的企业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亡了。

(三)第三方投资

第三方投资的代表主推阿里旗下的余额宝,用户可以把资金转入余额宝之中,由天弘基金支付给用户利息,其往往比银行的利息高出许多。余额宝凭借着支付宝的庞大用户群体以及其具有的投资门槛低、回报较为丰厚等特点,迅速发展壮大,如今已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带三方投资平台。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余额宝的灿烂光环下,也充斥着不少的批评与质疑声。有人指出余额宝的存在对于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其高利息、低投资门槛使得传统的银行地位受到了威胁,有人甚至表示余额宝有着恶意竞争的嫌疑。对此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回应称余额宝的存在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经市场发展规律的。马云指出,市场本应就是自由的,消费者的需求就是市场的发展导向,人们向来会权衡各方利益,货比三家,余额宝正是具有高回报的优点才能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位。

二、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展望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金融中介,其更有效率的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也让企业和个人能更加自由和平等地获得金融资源与服务,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界限,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这将对严格垄断且低效的中国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在于网络基础设施的普及与完善。从现阶段来看,互联网是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这将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必要条件与坚实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键在于自身的风险控制。金融中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风险管理。P2P企业面对的多是一些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融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这种逆向选择的过程使得P2P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未来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的安全方面,尤其是对于参与金融交易并承担风险的P2P而言,有效的风控管理更为重要。而对于阿里小贷这种高度依赖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并自动判断贷款条件和金额的服务模式而言,其控制风险的关键更多地体现在算法优化,以尽可能准确地获取有价值的数据。2013年就出现了一定数量的P2P平台的破产,这表明P2P的风险控制还有待加强。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激励与监管约束。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促进政府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P2P和阿里小贷则部分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目前,政府也多次申明,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如监管模式缺失、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不健全等远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一个重大不确定因素还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理念与策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尽管在某些方面的确“侵蚀”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既得利益(如余额宝在很大程度上就提高了传统银行的资金成本),但传统金融机构仍具有规模大、影响力强、品牌价值明显等巨大优势。一是完全有可能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制衡;二是转变理念进而积极参与和广泛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新金融模式,其在2013年的迅猛发展强烈地冲击了处于严格管制中的中国金融业,这场或将深刻影响现代金融格局巨变的竞争,或许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媒介革命或金融渠道的变化,它必将重塑整个金融业的格局以及深刻影响互联网未来的演变。互联网金融采用更为有效的信息生产与处理方式,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让更多的企业与个人能更加自由、平等地获得各种金融资源与服务,进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并优化资源的配置,这将对金融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或许在国内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大背景下,一场由新兴互联网巨头发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的争夺战,将会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打开一个全新的想象空间,由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随着时间与技术进步从影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深入到对金融业变革的全面影响。

三、结束语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从金融互联网向互联网金融过渡的时期,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业务,新兴互联网企业的电商平台,再加上移动通讯企业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积累,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大数据已具备一定的基础。但目前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大数据还处于积累阶段,不同机构积累的数据之间需要协调口径,数据交易定价理论还有待深入,数据交易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两难冲突需要恰当地权衡折中。即有数据之间的协调和交易,新数据采集技术,大数据应用算法等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王慧.互联网金融现状及发展趋势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4,06:5457

第2篇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第3篇

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生事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不断创新和变革中,新潮迭起。一方面,联网金融正逐步深入社会生活,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社会自由、开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滞后和自律不足,许多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进行金融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公安部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涉及非法集资的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中晋系”等恶性案件于近期内集中爆发,导致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质疑之声不断,加上 “三伪”(伪平台、伪专家、伪协会)盛行,经常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致使社会广泛存在着一些不成熟和不理性的态度,很多人由三年前的趋之若鹜变成现在的避之不及,互联网金融正被快速地妖魔化和污名化。目前,互联网金融污名化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如下:

1.创新失败论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在包括北京等地全面展开,众多小平台被淘汰也成为了事实。盈灿咨询、网贷之家联合的《P2P网贷行业2016年上半年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时间全国共减少了246家正常运营平台,预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仍然将进一步下降。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将迎来“存量淘汰”阶段。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况,有人断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已经失败。

其实,任何事物都有其生命周期,但是在其刚出现的时候,就说它要退出,明显是时机把握和判断不太妥当。在专项整治后,近期的监管政策会给其带来较大压力,预计互联网金融领域优胜劣汰将加剧,但此阶段是真正去伪存真阶段,而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迎来壮大契机。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才开始,尤其是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浪潮,仍将蓬勃发展。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向规范发展迈出了第一步,不是发展过了,而是发展不足,远远没有到结束或者消亡的阶段。

2.新词替代论

国外高盛、富达等全球顶级的传统金融巨头向科技公司转型, Fintech概念全球大热,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跟风的目标,像理财范、积木盒子、京东金融、宜信等平台也定位为金融科技公司。有人认为,随着金融体系融入更多元的科技因素,如智能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互联网金融一词就显得捉襟见肘了,从金融业态发展与更替的宏观视角上看,金融科技的概括性更强,有望取而代之。同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收紧, P2P平台转型寻出路。为此,甚至有一些企业和专家急于撇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的行业被“污名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病入膏肓,必须让位于Fintech,改头换面才能重获新生。

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本质性。互联网金融会从2013年伊始,即从中国发力到全球互动,Fintech是西方世界回应中国互联网金融热潮,是新技术引领下的一个潮流,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主要的形式一致。目前我们面临的金融变革,是新技术革命驱动下的金融创新,具有全球性、技术性、数字化等共同特征,是以新的一代信息通讯技术为代表,涵括了大数据、云计算、创新平台、移动互联、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宏阔的技术领域。这些不断迭代和升级的新技术浩浩荡荡,遍布我国国内外各个角落,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实体产业,也影响着金融等过去称之为虚拟经济的部分。今天这种革命也才在进行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个领域,只是我们看到的非常少的层面,有足够的未来和发展空间。名称只是个符号,不是可以隔离污名化的金钟罩,为撇清历史问题而将简单将名称由互联网金融替代为Fintech的做法,不利于总结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也不符合我国的行业发展现实需要。

3. 历史虚无论

很多人认为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主要是基于有人对当年业界巨头联手合作试水互联网金融而提出一问,并将其定位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聚合聚变之年:“2013年,网络逆袭,成王败寇,历经十余年酝酿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爆发在即,其能够颠覆传统的主流金融模式,开启属于自己的产业元年吗?”对此类现象,主流媒体积极跟进热炒。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2013年是媒体热点报道的元年,并非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年。这个元年是媒体给它的宣传定位,并不是产业或者技术的元年。

我们不可歪曲和否定的是,早在1998年央行科技司陈静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将会影响中国的金融,主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等进行打造升级,通过央行构建了一些新的技术支持平台,从而把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传统金融叫做互联网金融。而后专业报告《历史的脚步》,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深刻影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四个方面介绍了1998年至2001年互联网金融服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澄清了很多谬论。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相关的研究,比通常所说的还要早很多,社会上普遍说互联网金融是2013年才出现,或者说是2003年伴随支付宝而出现等说法不准确,不符合历史事实。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我们需要坚持一切从客观历史事实出发,将单个的历史事件放入我国这些年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长河中去研读和理解。

4. 以偏概全论

很多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P2P、众筹为代表,以至于流行误导老百姓的“线下P2P”的说法,很多的研讨会、媒体报道也不自觉地就把伪P2P当做P2P的标签,而把P2P当做互联网金融。事实上,我们要划清的界限和澄清的事实是,互联网金融不只以P2P、众筹为代表,而是以电子银行为起点,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征信、互联网风控等将近十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广泛领域。

从2003年开始,因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支付宝、易宝支付等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是从电商领域中孵化出继而进入民间领域,发展起来的基石是支付,2007年在中国因互联网技术和民间金融结合而出现的P2P借贷和股权众筹,从来就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支流。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P2P、众筹也只是其中列示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一小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来讲是金融的一种新业态,与让人谈虎色变的伪P2P等存在本质区别。 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的对策

“污名的施加是社会建构的过程”,认识不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污名化”现象严重,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形象遭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使得众多从业者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通过互联网迅速地传染、深刻影响整个生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瓶颈。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要求愈加明确。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污名化理论的意义在于探寻去污名化的策略。要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就不能与一些行业污点混为一谈,更不能依据偏见而影响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厘清概念界限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研究亟待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在还相对模糊和宽泛。但是基本边界应该清晰划定。我们认为,互联网+非法集资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早已有之,不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出现,也不是因为互联网才变得更加恶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会更加容易检测到和参与其中。现在有了互联网,可以随时查资料来了解哪里有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情况怎样,所以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非法集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要打击非法集资,但是不打击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上的非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诈骗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金融诈骗也早已有之,在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金融诈骗更为恶劣。通过互联网的验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了较大的改变。有了互联网,骗子可以更快和更多一些对互联网没有经验的人进行诈骗,而对有经验的人来说有了互联网,则可减少被诈骗的概率。

互联网+金融创新才等于互联网金融。过去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金融。例如之前在网上售卖基金销售,直到余额宝将其变成一块钱可以理财的产品时,才变成了草根可以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并迅速红火起来。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出问题的关键是因为没有运用技术和真正的创新,而在做互联网理财或者互联网理财计划、有集合资金形成资金池,都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第二,坚守三线准则

互联网金融要有底线。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集资底线和不能形成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以及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底线,是法律底线和风险底线,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明确规定。

互联网金融要明确政策红线。政府一直鼓励创新,但是对于创新的政府红线,央行以及其他的监管部门通过白皮书、各种会议的和一些文件等等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划定业务的界线。互联网确实是一个跨界集成很多边界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掌握这种界限,还是一个基本功,特别是要掌握一个业务过程中的产品所连接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全力与义务的界线。

第三,创新治理手段

第4篇

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们是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建设者,这是个总的基调,而且将来我们要进一步把这个现有的体系给维护好、建设好。

对《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至今日,《指导意见》已了5个月,已经没有那么高的热度了。但实际上,我们更应看到的是,从《指导意见》出台的时机、贯穿全文的先进理念上,将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全文5500多字中,有20条规定,“发展”用了19次,“创新”用了19次,“鼓励”用了17次,“支持”用了16次,同时还提出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比较先进的。首先,它认可了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与作用,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方面所发挥的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基调,实际上就是要在金融的创新和金融的监管上找到平衡,而且给了互联网金融发展2~3年的观察期。

经过反复、慎重的研讨才出台的《指导意见》,包含着国家的深谋远虑:既要着眼未来,也要当前防范风险,同时还谋划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路径,对金融业务规则、基本的市场秩序和基础设施、统计都做了谋划。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3条底线,也是需要反复强调的3条底线――不搞资金池、不能做担保、不搞非法集资。只要守住了底线,在天时、地利、人和皆备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光明的。

“十三五”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大趋势

央行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对“十三五”期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十个趋势进行了总结。

趋势一,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出台后,有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未出台的,一行三会也正在密集起草、征求意见。“十三五”期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随着现行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初步建立。

趋势二,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三五”期间,我国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官僚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稳健高效运行。

趋势三,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比如说跨行业投资日益增多,部分金融机构依托资金和客户优势开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开始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众多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十三五”期间,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

趋势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实现平台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因此出现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效应,品牌建立过程中会采取诸如免费服务、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潜在风险很大。

趋势五,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

今天,中国具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有3亿~4亿人,而为这些人提供服务的理财师还远远不够。这个需求的缺口靠什么弥补?靠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低成本,使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感增加,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普通人群也可以享受。

趋势六,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安全为手段,依托交易化数据分析潜在借款人信用情况,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十三五”期间互联网征信更广泛用于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在开发P2P对接系统。数据对接后,平台数据透明,征信体系将逐步建立,这会扫清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触及的很多角落,使诚信环境大大改善,这是可以期待的。

趋势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非颠覆与被颠覆的关系,在风险防范和大数据方面运用各有各的优势,两者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要充分融合、相互互补,共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反复呼吁的一点。希望传统金融机构抓紧布局互联网,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也是大数据、互联网的密集使用方,未来,在互联网浪潮之中,应该与互联网金融有更多的融合。反过来,银行有天然的大数据,它们过去在这方面的应用也做得非常好,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与银行有更多互动。

趋势八,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作用进一步强化

大数据、云计算大家已经耳熟能详,而区块链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形成热潮。P2P、众筹,包括互联网财富管理,都是共享金融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共享金融下,互联网会被物联网取代,互联网TCP协议会被区块链协议取代,但共享金融本质不会变。区块链产生后,是有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是对的,但去中介不是去中心。所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很好,在世界也是一流的,但不要到最后生于互联网,死于区块链。

趋势九,互联网金融地理空间重新积聚

当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特点,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区域成为先发地区。随着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地理空间重新集聚,互联网有望向东部、中部辐射,新的区域性互联网金融中心将陆续出现。东北老工业基地、西北地区在我国GDP的占比较多,但在互联网金融上的创业浪潮不够。这些地区应抓紧时间跟上,否则,将来互联网金融在地理空间的重新积聚会加剧地方在金融资源上的不平衡。

第5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12-02

一、引言

金融的基本功能是实现资金的融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的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效应。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也相异于以资本市场为特征的直接融资,那么这一金融模式的快速发展会给我们传统商业银行带来怎样的冲击,两者在如今的金融格局下应该选择怎样的发展道路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金融中介理论利用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最新成果,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为主线,对金融中介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了它们如何利用白身优势克服不对称信息、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以比市场更低的成本提供服务。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教授John Chant认为金融中介的本质就是在储蓄――投资转化过程中,在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之间插入一个第二方。Mishkin指出,金融中介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金融中介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却导致了存款、贷款、汇款等商业银行基本业务的“脱媒化”越来越明显,不少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基于自身强大的优势会逐渐取代传统银行,但本文却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谋求耦合发展才是双赢战略。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互联网金融兴起,进入2013年后更是呈井喷式发展,第二方支付的规模持续扩大,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型基金销售平台,P2P融资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均呈飞速发展之势。国内首次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概念的谢平系统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能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经济增长,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看来,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的销售和获取渠道上的变化,其交易还是金融契约。在本质上跟银行、资本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没有区别,仍然是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是信用的交换。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一种亢奋和过热状态。谢平与陈志武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认识完全是两种态度。王达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领域,其发展和演化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业态变迁,并表现出极强的动态性和创新性。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七种模式,它的兴起将对中国现有的金融业竞争格局、金融市场发展、传统的金融业态以及整个金融产业的系统整合产生巨大影响,并对现行的监管框架提出挑战。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技术脱媒、渠道脱媒、信息脱媒、客户关系脱媒正逐渐边缘化银行中介功能,中间业务受到替代,传统经营服务模式而临改革。但互联网金融尚无法撼动、取代商业银行,二者应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皮天雷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且迅速发展的逻辑与机制――互联网“点对点”的平等交互与信息分享的本质导致其信息产生、收集与处理的方式更为高效,从而有效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冯娟娟基于商业银行视角,重点分析了网络支付、网络借贷、金融搜索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的特征,比较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揭示了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优势与短板,指出商业银行全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途径。

三、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下的脱媒化

传统金融模式的储蓄存款人和借款人是靠金融中介联系起来的,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供求双方是靠互联网市场进行各种交易,包括数量匹配,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各种契约等。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强大的数据信息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边界无限扩大,交易成本越来越低。银行、券商、交易所等金融中介的作用越来越小。在互联网上,在时空交换的同时交换使用权,这就是共享经济。交换经济学使我们认识到资金交易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

(一)传统支付业务的脱媒化

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白助设备,及其与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额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2013年互联网支付占比迅速扩大至31.2%,市场结构呈现天下二分局而,其中以银联商务为主的银联派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最大为39.8%,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主的互联网巨头派占28.9%,其它第二方支付公司占比为17%。虽然银联支付占比最大,但是我们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许多大型企业之间的支付还是依靠传统的银联支付手段,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支付宝等第二方支付平台对我们生活的渗透率更大,支付效率更高。生活中的渗透使得用户粘性更高,而更高的客户粘性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在某些领域市场份额更高。所以,在未来的趋势中,互联网支付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也起到倒逼作用。

(二)银行业存、汇、贷等主营业务的脱媒化

我国存贷款的利率一直受到管制,但现在不论居民或者企业都有更多的选择,来绕过利率监管以获得比商业银行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的产品或投资渠道。存款方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日趋薄弱。2013年10月9日阿里巴巴收购天弘基金51%的股份,余额宝从推出上线到突破千亿元,只用了5个月时间。据统计,截止2014年4月,已有38家基金公司旗下47只货币基金对接各类互联网宝宝类产品,其中披露一季度报的42只总规模己突破万亿,为1.02万亿份,利润合计110.72亿元。这一大笔资金很大程度上是银行存款的分流资金。

贷款方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空间匹配效率。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①借贷,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依托电商平台的网络小额信贷均有极大发展。据《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到2014年底行业月成交额会超过300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额将超过3000亿元。目前成交额超过1亿元的P2P平台有30家,成交量超过70亿元,占总成交量的52%左右。商业银行虽然在时间再匹配上具有更高的效率,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互联网金融这种把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直接连接起来金融模式更加方便快捷。

(三)传统证券业务的脱媒化

众筹融资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传统的融资方式除了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外还有在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分为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众筹融资的发展使得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我国众筹融资的代表51资金项目网,是最先以信息匹配为特征搭建成功的一个平台,截止2014年8月该网站己为1200余家中小企业融资成功,融资总额高达30亿元。小微企业融资难在以前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利用大数据对客户价值进行深度挖掘,借助云计算实现信息整合配对,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带来资金供给。在证券行业,全国有2亿股民,5000个A股上市公司,假设没有证券公司,直接在上交所开户,则佣金变为零,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登记公司完全可以清算,采用百分之百的网络交易,这样证券公司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可见,资金配置去中介化的趋势在证券业中也逐渐加强。

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发展

互联网金融具有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海量的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强大的网络支付功能以及方便高效的操作流程,这些方而传统金融行业无法匹敌。但是传统金融业也具有互联网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例如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风险监控系统以及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造成的传统金融行业的脱媒化并不能使其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业,二者加强合作,共同发展才是双赢策略。一方而,传统金融业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脱媒化既是冲击也是挑战。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在金融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金融模式的重新塑造,金融渠道的重新构建等方而,都为传统金融业带来极大威胁,但同时也促使传统金融业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另一方而,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完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相继出现,吸纳的资金也有限,难以支撑更大规模的流动性需要。因此,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存在优势互补,二者是一种共生关系,加强合作,探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发展道路将是必然选择。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征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上信息流量的极具增加,互联网金融支付手段在近年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是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支付手段。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已经渗透到了传统金融业态。金融支付手段的创新和迅速普及,给人们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风险也在加大,个人以及支付机构企业需要在操作上以及管理制定上把防范风险摆在第一位上,征信分析要做到深化普及。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是目前互联网支付的主要形式。

互联网金融支付与传统金融支付的区别还体现在,互联网支付手段中的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白条等的根基是商业信用,传统金融的根基是银行信用。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互联网金融支付基于商业信用,而银联和传统金融基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能够创造货币和存款,而商业信用办不到。 相比基于银行信用的产品,基于商业信用的产品风险更高。商业信用项下的资金,最终都会回流到银行体系之内。当然传统金融受到了更大的挑战,确实有部分蛋糕被新兴的多种互联网支付产品分走了。电商们争取线上圈钱,成本很低,随之而来的风险更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支付的流程是支付方使用拥有支付手段功能的媒介(即货币),直接付款给收款方,或通过第三方间接付款给收款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发起的支付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三种业务类型。

互联网金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用户便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五大方面: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以及技术安全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分析

我国现有的征信系统并不完整,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从传统的征信机构获取足够信息比较困难,所有征信系统的尽快完善非常必要。目前国内征信系统进展;

(一)个人信用基础薄弱,个人信用情况在传统银行借贷还款会有记录,但是,和其他的工商部门缺乏信息共享,对个人税收经营行为的信用情况,还需要额外取证,所以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没有作为制度来衡量和执行。绝大多数个人和企业无法获得信用数据。

(二)征信体系不完整,目前个人信息主要来源于央行的征信中心,个人还贷,企业贷款经营,个人信用卡还款记录等,都来源于此。国家在深圳上海北京,都成立的征信公司,深圳鹏员、上海资信,北京安融惠众。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各自为政的效果不是很好。征信的基础是数据,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数据共享平台对信息的保密制度和程度划分,都仍然是各个公司争议所在。

(三)征信业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征信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用性,取得牌照的征信公司不能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2012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央行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牌照申请的同时,尽管也将切入。

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初期,建立成熟完善的监管体系仍需较长时间。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企业主动出击,一方面企业内部要不断增强风险控制,另一方面需要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部门共同推动市场标准与监管体系的建立,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翼支付之所以能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又一生力军,与其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企业责任意识是分不开的。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国家战略成果,已日益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刘海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D].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

第7篇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很快,而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导致其风险多发,市场乱象纷呈,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浅议了互联网金融的规制路径,仅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风险

金融的主要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就是配置时间、信用和风险这三类资源,帮助个人、企业甚至国家在短时间内获得收益,但是在光芒背后隐含的却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因子[1]。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还有独属于自身的风险因素,十三五期间正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互联网金融在此前集中爆发了诸多问题,因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十分必要而且紧迫。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出台文件进行了规范,指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属于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融合的新领域。具体指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投资、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正式合法化。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快速,并且在金融领域中逐步成为有力的补充,比如P2P网贷,截止2016年底,全网平台数量6635家,其中正常运营平台2307家,问题平台2456家,此外还有作为观察的平台1872家,具体可参考第一网贷《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大数据报告》。又如众筹平台截止2016年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427家,可参考界面新闻的文章《互联网金融现状及2017年展望》。然而2017年正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时期,多部门联合出台系列办法,改善互联网金融治理,防止监管套利,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包容有序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纷呈,专项整治工作显然任重而道远,从这个角度来说,研究关于互联网金融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十分紧迫。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研究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需要明确一定的逻辑,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应遵循三个层面的逻辑,即创新逻辑、监管逻辑以及整治逻辑[2]。对于创新逻辑来说主要是从基于信息技术的创新驱动理解,监管逻辑则是平衡市场各方利益,而整治逻辑在于解决问题的机制和风险管理。这三个层面是递进的,只有以创新逻辑为基础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监管逻辑,并通过监管形成整治逻辑。简单来讲,整个风险规制的逻辑应是“治病救人”,最终目的是要保护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上述三个逻辑缺一不可,而且要正确理解。比如说2016年初集中爆发的诸如E租宝等事件,虽然涉案人员美其名曰互联网金融创新,但是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集资模式,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而当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且互联网金融正式合法化并未度过一个长期的沉淀过程,所以在后续的整治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的重点要理清其在发展过程当中的三个层面的逻辑,并由此形成科学化的规制路径。笔者认为可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方面理清需求主体,当传统金融领域无法满足主体需求时,应自动转向互联网金融,以便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应保障定价机制以及融通机制的合理合法性,理论同实践结合,从而确定风险差异,直观反映每笔记录。结合上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则能比较容易地概括出来。首先金融脱媒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实现方式,以高资产净值的方式将小微初创的融资者或是非专业资产展示出来。从而将融通机制以及定价机制合理合法化,进而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并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脱媒也体现出其信用风险,并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是其规制路径当中的标准范式。所以结合当前互联网领域的专项整治形势,当前国家正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但这是一个新的课题,监管和法律法规相对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明显是滞后的。所以当前其风险规制路径关键还是在于制度建设,以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基础,明确法律底线,结合有力监管与专项整治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序化。所以笔者认为重点还是在于监管,这并不是要打压其发展,而是要保证其健康有序。首先,强化过程监控。可通过设定进入门槛(如注册条件)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过程监控依托信息技术,构建监控平台,建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统一监控管理。日前中国消费者报披露消息称全国互联网金融监测预警平台将建立,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当前已有一些预警平台,但是针对性不同,因而统一的监测平台的建立十分必要,紧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其次,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执法、处罚公开公正,自然退出,追责公开透明。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已形成一定的自律管理机制,并在不断完善制度框架的过程当中,把行业自律机制的积极作用发挥出来。规范市场行为,推动信息共享,保护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责任重大。最后,强化信息披露,始终将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保护消费者,消除信息不对称[3]。消费者只有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才能更好地进行辨别,这需要从业者信息公开,合同上要注明各类信息,同时普及金融知识,树立风险意识。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控制以高回报诱惑消费者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而在根上实现市场化监管。从当前国家金融领域改革所采取的措施中可见一斑。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相比传统金融领域来说,存在共同的风险因素,同时还具备特殊风险。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快速膨胀,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导致市场乱象纷呈,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十分必要而且重要。本文的研究内容仅为个人意见,起抛砖引玉之用,望与业内同仁共同探讨,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鑫,王礼力,魏姗.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及其影响因素[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2]毛茜,赵喜仓.科技金融创新与我国经济增长效应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

第8篇

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务低成本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特点。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

完善征信体系法律建设。十几年前,国内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些企业陆续开始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实践,但由于受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征信业发展还比较缓慢。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强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落实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互联网金融 挑战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对国有银行的一个有效补充,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最近几年,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慢慢地崛起,其影响已经阻碍的商业银行的发展,但是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简述

互联网金融,由其字面意思可知其本质仍然属于金融,它的主要作用依然是提供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服务,与传统的银行其本质并无太大的差别。而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点就在于其对互联网等先进电子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数据处理的速度,增加了对信息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给用户带来了便捷,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金融选择。另外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办理金融业务,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办理速度。互联网金融几乎满足了用户的所有金融需求,即支付、投资和融资。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其主要的发展模式有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等,而其主要的特点是发展成本较低、发展速度较快、业务办理的速度快、覆盖的范围较为广泛等等,这些都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因此对比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其独特的优势。

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主要影响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金融业务涉及到的范围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地位,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稳定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因此长久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都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地位,其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支付功能一般来说是没有金额限制的,即使数额较小的金融业务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满足了人们日常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用了先进的电子计算技术,这将大大提高其金融业务办理的准确性,这是传统的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因此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地位。

(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量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业务的办理量直接影响了银行的运转资金,同时这对银行来说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它为银行的有偿借贷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数量。例如余额宝,它的主要业务模式属于第三方支付以及货币基金。余额宝以其稳定的保本理财特点受到了广大用户的信任,另外它还具有支取灵活等特点,这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它分担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的压力。

(三)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支付份额

在过去,人们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通常会使用现金或者是银行卡等较为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这种传统的支付方式在其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 。比如在进行数额较大的消费时,现金支付就存在一定缺陷,而银行卡支付又存在一定的风险。传统支付方式存在的弊端催生了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虽说当下第三方支付的总额并没有超过商业银行的支付总额,但是它的增长速度却是不容忽视的。现如今已经有相当部分的人习惯了用支付宝进行消费支付,而且使用的用户正在不断地增长,在这种增长趋势之下,商业银行的消费支付份额必然会有所降低,这就间接的影响了银行其他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作为商业银行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存贷业务之间的利润差额,而且在过去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盈利是十分客观的。而互联网金融的加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格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了市场对利率的调节机制。而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前者对金融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都比较高,推出的借贷业务更受用户的青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而相应的其盈利水平也会降低。另外传统的银联卡在进行支付过程中,银行获得的手续费用较高,而在第三方支付消费活动中,其手续费用有所降低,这也造成了银行利润的降低。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开放,利率水平也在朝向市场化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商业银行稳定发展的格局,但是商业银行应当从中汲取一定的发展经验,并与自身的发展特点相结合,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发展策略,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应当以客户为服务的主体,切实提高服务态度,同时同自身的服务特点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制定出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模式,满足客户的服务需要。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勇敢面对,积极地采取措施提高其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还应当抓住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提高其金融业务的科技含量,而在对金融业务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应当以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创新的出发点,以保证业务的服务范围。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始终坚持不懈的遵守“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而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进而使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行业冲击,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经营策略

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还比较短,其影响力相对来说比较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还不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抓住这个发展的契机,适当的调整经营的策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切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相比较也存在一定的优势,虽说两者的本质相同,但是其业务的侧重点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另外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同时结合互联网科技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策略。

(三)优化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在形式内容上与互联网金融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实行的总分制对于今天的金融市场来说,有着明显的不足。其中主要的不足是银行的权利过分的集中在一个位置以及管理难度的相对较大。这种总分制的组织结构不利于银行创新业务的发展,导致了分行在进行业务创新的过程中受到了多种因素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汲取互联网金融组织结构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结构特点,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其内部组织结构进行精简,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相关管理者来说,必须加大对内部组织结构的优化,不断提高银行的管理能力,进而能够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挑战。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仅仅只有挑战,还有发展的机遇,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银行,激发了它的创新创造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来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发出的挑战,通过不断进行金融业务创新、服务模式创新以及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互联网金融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一定的合作,以实现双方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吉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趋势与六大问题[J].中国银行业,2015(03).

[2]张靖.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5(20).

[3]曹乾.浅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与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04).

第10篇

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对传统传销活动的继承和创新,既保留了传统传销活动的组织结构与盈利模式,又吸收了互联网平台传播快捷,隐蔽性强的特性,且其以金融投资为幌子吸引民众参与,危害更大。规避互联网金融传销风险在于了解其特性,准确识别性质,谨慎参与。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在组织结构依旧保留了传统传销的金字塔模式,要求成员发展下线获得盈利,但是在新的技术平台互联网的支撑下,其传播速度以及隐蔽性都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以金融产品为卖点的互联网金融传销也更具迷惑性,高额收益率诱使更多群众参与其中,危害巨大。

保留金字塔式组织结构。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组织结构与传统传销大体相同,都是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组织者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织,以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其计薪依据,以此组成上下线关系。成员加入组织需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上线的酬劳实际上是由其下线的入门费或投资款项中提取,所占份额较少,绝大部分资金掌握在组织者或经营者的手中,但是该组织形式却能为成员发展下线提供动力。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珍宝币”的传销活动为例,会员需注册才可成为经销商,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即可获得销售奖;此外,发展其他成员的加入也可获得互助奖,即相应的提成。传销活动中普遍采取的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和销售计划实际上是资金内部流转下的骗局,一旦下线难以维系,资金链便会出现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传销内容由实体商品转向金融概念。首先,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以金融产品为噱头的传销活动,在传销内容方面与传统传销有所不同:传统传销活动组织成员售卖商品且一般无实体店铺,通过成员囤积商品来满足买卖需求。传销组织者为达到收敛资金的目的而迫使传销组织成员以高价囤入商品,即便销售出现问题也并不损害组织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传统传销是以实体商品为幌子的传销活动。另外传统传销活动一般对成员采取“大班上课”的洗脑模式以增加成员忠诚度,因此识别传统传销尚有迹可循;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噱头,利用一般投资人对新金融运作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其传销内容涵盖P2P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等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真假难以辨别。2016年由反传销网曝光的互联网金融传销平台多达150家,其中包括:MMM金融互助、克拉币、聚宝金融等多种有关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传销组织。从传统传销的实体商品向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金融概念的转变使得民众更难辨别传销本质,危害群体更广。

传销手段由强制加入向高额利诱转变。传统传销活动往往具有强制性,将参与者限制在封闭场所,通过人身控制与反复洗脑使其就范。而互联网金融传销采取的手段却与前者全然不同,该类传销活动利用民众的贪婪心理,以高回报率、优厚福利引诱民众自愿加入,再以高额“入门费”对参与成员实施控制。相较于传统传销,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传销手段更具欺骗性,实际控制效果更明显。以“聚宝金融”为例,其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相当可观,最低投资额为2000美元,在18个月之内可获得每月8%的回报率,发展下线的提成高达8%,且等级越高,回报率也越高。如投资额为第三等级的10000美元,在18个月之后回报率达600%。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高额回报率束缚住参与者,又以提成鼓励发展下线,使其结构稳固,当资金链破裂,最终损害参与成员的利益。

宣传方式从线上为主转为线上、线下配合。传统传销的宣传方式比较单一,一般只在线下进行。通过成员口口相传、发展下线以诱使更多群众参与,在宣传效果方面要略逊于互联网金融传销,因此参与人数远不及互联网金融传销。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在促进金融发展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因其发展优势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传销获得旺盛生命力。互联网具有成本低,受众广、传播快等优点,因此,传销组织者甚至只需要一台电脑便可完成设计、推广、宣传等活动。只要相关宣传的吸引力够强,互联网的特性便能使得传销活动得到广泛传播,参与者源源不断。其次,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资金周转一般在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所涉金额难以明确;传销活动在网上进行也使得线索、证据难以保存,给相关的监管、查处活动带来不少困难。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危害

互联网金融传销活动隐蔽性强,且其蔓延速度快,查处困难,一般涉案资金重大,参与人员众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与危害。

危害多层次社会群体。互联网金融传销与传统传销活动都具有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涉案群众众多。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突破了传统传销的线下宣传,以线上、线下相配合的宣传模式引诱了更多社会群体参与,其中不仅包含以农民、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白领、公务员等高知分子也被涉及在内。高知分子参与到传销活动会使得传销组织更熟练地运用新技术,为逃避监管创造条件。因此,与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涉及群体更多,危害范围更广,监管更困难。以云南“民间私募”传销活动为例,抓获的44名骨干成员中半数为公务员、教授等高知分子。高知分子参与传销活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损失,也为社会安定造成威胁。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利用社会群体对新金融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当前互联网金融传销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优点,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作为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监管也不健全,为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发展埋下隐患,而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广大群众对其了解并不深入,在互联网金融传销高回报率的诱惑下不免受骗。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6年7月,网贷行业正常运营数量为2281家,关停101家,新增问题平台62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运作模式违反了市场价值规律,其存在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阻碍。

影响政府公信力。传统传销活动一般经成员线下宣传,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扩大规模,宣传手法具有局限性。而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得宣传方式则更为多样,通过线下诱骗以及线上推广多种途径。为增强其可信度和宣传效果,该传销活动借势互联网金融,利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而打出“政府支持”的旗号,增强其可信度,以使得更多群体受骗。此外,为使更多群体信服,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还会伪造国家的相关文件,普通群众难以对其真假做出辨别。以在杭州发起的“中国蒙商”为例,该传销组织自称为政府扶持项目,借“互联网+”的概念吸引不少群众参与。据调查,仅淳安县就有超过600人被发展为下线,其宣传效果明显。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起到规范扶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假借政府名义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对社会稳定以及市场秩序造成威胁。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核心识别方法

金融投资是一种资本性投资,而传统传销往往以实物为基础,通过实物商品的买卖达到收敛资金的目的,因此在识别互联网金融传销时并不能完全从传统传销的角度来判别。群众在接触互联网金融传销之初往往难以判断其运营资质,因此不能准确识别其性质。另外,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组织结构方面来判断其传销性质也不适用于对该方面了解较少的群体。

从运营模式角度来识别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多种辨别方式的核心,主要可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判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投资回报率是否虚高。自2014年至今,央行多次降准降息,五大国有银行的银行活期年利率维持在1.75%,互联网金融行业综合收益率出现下滑,至2016年7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跌至10.25%,总体呈现行业自律以及行业规范化趋势。互联网金融传销所承诺的过高的收益率并不符合行业整体趋势,且往往难以依靠其运营模式得到补偿,因此在面对过高的收益率时,投资者需谨慎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传销往往以高额提成诱使成员发展下线,以此为基础可初步判断该组织的运营模式。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难以依靠正常运营模式支付高额回报率与提成,以该种宣传方式吸引投资者的组织活动极有可能是利用下线补偿上线的运营模式而维持运转的传销组织。总之,在面对高回报的诱惑之时,投资者需辨别其运营模式以避免陷入传销风波。

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相关策略

互联网金融传销是以收敛资金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危害社会群体的身心健康、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治理互联网金融传销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核心特征是其欺骗性,在运营模式方面与正规合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治理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重点为规范运营模式、加强监管力度,从根本上加以打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目前我国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要力量来自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在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过程中往往力有不逮。互联网金融传销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且其传播范围广、跨区域范围大、涉及人员众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识别主要在其运营模式方面。公安机关缺少有效的协作机制,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取证困难、介入不及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有效监管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银行等一系列单位的协调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为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提供证据,加强信息共享。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力军,为达到打击效果需拓展案源渠道,配备必要的侦查工具,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需与网络运营商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网络运营商为公安机关的搜证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利用其特有的技术手段为公干机关提供支持。

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为行业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催生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传销便是风险之一。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受到损害,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缺少消费者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欺骗性,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识别主要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的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常的高额回报率、是否鼓励成员发展下线,存在团队计酬。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判断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验证,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有效方式。此外,消费者一旦受到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危害,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能在第一时间做出专业反映,对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构建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规避损失。部分互联网金融传销以P2P借贷或众筹融资的模式进行,具有相当的迷惑性。P2P与众筹都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目前还缺少制度规则的约束。互联网融资平台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有必要为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如实披露融资信息,为投资者投资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互联网金融传销具有欺骗性,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了投资者被欺骗的可能性,使其对投资项目有清晰、全面的认识,而不因轻率的决断而遭受损失。基于此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建立相关的信息核实系统,在信息审核时如发现项目存在虚假或其他不利情况时应在网站加以披露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权威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仅对其自身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也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造成潜在威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评级主要在于外部环境、自身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一部分依赖于外部环境的支持,良好的监管条件与政策支持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自身运营能力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评级的重点,包括组织内部结构、盈利模式等,互联网金融传销自身运营能力低,导致破产可能性大。互联网金融行业面对的风险种类较多,良好的风险管理要求其治理结构健全,抗风险能力强。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加强抗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做出投资参考,规避投资风险。

第11篇

摘要:由于我国商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不适应性、滞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面临着本身合法性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和互联网平台本身潜在的风险等违法性风险。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释与修改,使之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以合法资质。此外,也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商法加重责任理念,准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妥善履行相关注意义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违法性风险;规制;供应链

一、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是指在进行合法经营行为前提下所面临的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主体参与金融活动所带来的先天性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缺乏或滞后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作为金融活动参与者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市场准入资格不齐全等,由此引起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方面的合法性质疑以及可能在事实上触犯相关刑事法律[1-3]。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法律资质风险

2、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行业供应链环节大量存在没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存在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违法性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存在较高程度的大量触犯刑事法律边界的违法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合法性风险的规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违法性风险根源在于当前我国配套法律规范的缺乏、滞后与阻碍。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的缺乏。我国存在部分金融监管法律,近年来也不断酝酿各种规范文件,但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还是十分缺乏,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具有滞后的风险[6]。二是我国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差异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7]。三是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监管规则难以适应更新换代迅速、具有技术和平台特殊风险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四是我国当下金融法律监管规则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使得供应链金融缺乏安全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阻碍性风险。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

1、在兼顾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赋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合法资质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经营确定化,消除违反既定法律的风险隐患

首先,应当使整个供应链取得完整的合法经营证照,这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和有效避免违法性风险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费者的公众化和不确定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也应当一方面建立会员邀请机制和会员管理机制,尽量是服务对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对象不特定而引发的违法性风险;在会员邀请机制构建过程中,通过会员注册、会员筛选和会员确定邀请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费者确定化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符合其基本规定。另一方面,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通常为银行),尽量使资金分散化,避免因资金集中引发的违法性风险[13]。

二、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及其规制

(1)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活动

众所周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隐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在短时间内以克服相对较小的阻力完成大额融资,这样就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诱饵与温床。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尚存较大缺陷;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均不明确,整个行业也缺乏必要的内外部监督和约束。虽然第三方支付、股权制众筹等个别业务种类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认可,并分别明确由央行支付司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和中国证监会监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远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监管准则和监管制度。因而互联网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来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这实际上也属于互联网金融所衍生的违法性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快速流动的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资金据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联网漏洞进行诈骗财物或通过盗取密码等方式盗窃资产、侵犯商业秘密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风险除了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可能实施的行为之外,还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活动普通参与者可能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活动的规制

1、明确准入标准,加强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无准入标准、无有效监管。因此,其首要规制措施还在于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梳理以及相应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同时按照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泛渠道业务和其他类的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准入标准和科学的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准入环节得到净化,在事前监管上减少甚至杜绝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此外,也应当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得到有效、科学的监管,在事中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阻止,在事后对该类活动进行惩罚和追责,从而形成一张严密、有效地阻断非法活动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网。

2、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参与金融活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之所以容易被利用为非法活动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隐蔽的特征。因此,我国应当依据已经确立的法律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从而发挥执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断效应。在保障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同样注重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适当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该领域的司法裁判中的运用①。对此,我国学界并没有引起重视,学者往往将合法经营下的不合法风险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一起讨论,仅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则、明确监管而忽视了执法和司法的运用[14]。我们认为这是一大失误,首先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违法性风险;其次,由于其主观上的认识不同,法律规制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在对不同的权利保护之上。因此,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制其法律态度应当是否定性评价。

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应当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本身作为重要参与者,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应当谨慎选择金融销售者,尽到注意义务;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况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销售者的征信情况和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应当按照具体类别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5]。

三、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及其规制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1、基于不作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2、基于法律关系定位不准确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风险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与用户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议约定,普遍将自己的服务限定在提供资金支付渠道范围内,也就是只按照用户的意愿进行提供资金划转和信息保障相关的服务,而与理财业务购销本身无关①。事实上,这种协议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这种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此类条款轻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重则无效③。因此,在本质上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面临着被否定的命运。二是事实上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还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等情况,因此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机构以此类协议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是违约的违法性风险。以支付宝公司为例,其实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相应销售牌照的前提下,将基金销售嵌入余额宝,事实上消费者的一切活动也直接而且仅仅与支付宝公司发生关联。因此,在法律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互联网金融供应链也面临着责任承担风险。

3、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产生的责任承担

在商事司法实践中,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比,各国(地区)一般都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这也就是商法加重责任理念。之所以对商行为的实施者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事认知能力,从而理应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二是商行为具有较强的营利性,基于公平原则,也应当苛以较强严格责任[16]。对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优势一方,自然在整个金融活动中应当承担较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上文中提到的诸如资质审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构成的表见、广告宣传等角色,甚至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角色适用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2)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

关于互联网金融供应链民事责任承担风险的规制问题,供应链自身应当扮演主角。

1、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妥善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破除不作为产生的违法性风险

首先,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一环,互联网金融供应链要妥善承担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者的资质和信用,切实做好金融活动事前审查和事中监督的详细、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资质不全带来的威胁和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的发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可以通过自己掌握大数据的优势,利用自有平台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金融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行动。其次,做好内部员工培训和审查工作,维护互联网金融网络环境安全,在技术漏洞和人员管理环节尽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义务。最后,应当注意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及时妥善解决其提出的质疑和解决其安全顾虑与隐患。

2、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方面,我国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中明确供应链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边界;另一方面,供应链自身也应当在消费服务合同中明确并准确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对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公示的服务协议,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的主体资质、商业模式、盈利方式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合理、准确拟定并建立供应链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多方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应当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中介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消费合同两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导致的合同关系混淆。其次,合同应当具有可选择性的复合选择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协议的单一选择模式,同时不得在条款中出现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最后,供应链应当对于电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和责任划分条款,以醒目化或直接与消费者在线聊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并保存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

此外,我国法律应当在互联网金融活动别审慎地适用商事加重责任理念。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形成实力稳固、市场完善的金融环境,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兼顾金融创新与安全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供应链尽到妥善注意义务之时,应当对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进行准确衡量,除非发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责任理念赋予其过高义务。

参考文献:

[3]陶震.关于互联网法律监管问题的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74-76.

[5]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4.

[6]汪振江,张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4-115.

[7]叶旺春.互联网金融与现行监管规制[J].科技与法律,2014(3):433.

第12篇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