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 14:3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遗传承与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这种认定程序运转正常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它很可能会成为扼住我国非遗传承人蓬勃发展的那只“黑手”。因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深深根植于长期的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土壤之下的,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仅有部分非遗传承人生活在城市,而更多的人则生活在农村,他们无从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制度,加之部分地区政府宣传引导不利,导致他们普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更谈不上有意识地去自行申请成为非遗传承人,就算他们其中有“凤毛麟角者”想去提起非遗传承人申请认定程序,也很快就会被如山般的申报表格所吓倒,即使他们“过五关、斩六将”奇迹般地完成了那些申报表格的填写并成功申报,最终还会因“学院式评审”方式或其他复杂原因而最终败下阵来。可见,现行的以申请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认定程序不利于将广大农村的非遗传承人吸收到传承人队伍之中,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发展的后劲,严重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发展。为此,笔者建议:在现有认定程序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潜力,转变工作思路,将“等人”变为“找人”;改变工作方法,主动深入到所辖区的村、乡、镇等各级地区搜集非遗传承人的资料,宣传非遗法律、法规,帮助当地具备申报条件的人申请启动非遗传承人认定程序,必要时还可作为其推荐人申请启动该程序。同时还需加大对工作中表现优秀者的奖励和表扬力度,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开展工作。此外,针对认定程序中的审批环节,建议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在原有书面审查方式为主的基础上,强化田野调查(实体审查),使非遗传承人审批程序更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程序和制度,将更多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并得切实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应赋予非遗传承人自愿传承的权利。因为自愿是非遗传承人主观独立意识的体现,也是其自的基础。只有出于自愿,非遗传承人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做到积极有效地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此权利,关键是政府,即在实践中政府和其他组织应充分尊重非遗传承人的自愿传承权利,做到是否传承完全出自非遗传承人自主决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其他违法行为。同时,政府还应发挥其保护职责,创造各种条件,帮助非遗传承人实现这项权利。自主决定传承内容与方式。在自愿传承的基础上,非遗传承人还应享有自主决定传承内容和选择传承方式的权利。非遗传承人可根据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传承哪些内容、不传承哪些内容。对此,政府和其他组织不得横加干涉,但可采用探讨、研究等其他辅助方法引导传承人对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进行删选,在保有其“原味”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优化传承内容,保证传承质量。此外,在传承方式上,非遗传承人还享有选择权。非遗传承人可自主选择传统“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也可选择现代“培训班”的方式,甚至是“职业教育”等多种方式,只要合法,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规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法律均许可。获得资助权获得资助权是指为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政策支持和精神鼓励的权利。政府应提供传承活动所需的场所、条件,创设有利于传承活动的环境,给予优秀者精神上的鼓励。为此,非遗法第3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提供必要场所、必要经费、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文化部45号令第12条也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这些法律以政府法律义务的形式客观上承认了非遗传承人应享有获得资助的权利。实践中,非遗传承人的资助权已获得了部分落实,如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而文化部表示,从2011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的资助从原来的8000元增加到1万元[6]。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一些权利,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享有著作权,而某些传统药物、自然成分及组合也可经过申请获得专利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主要义务传承是传承人的权利更是义务。非遗传承人传承的不仅是技术、艺术、历史知识,更是一个民族、地区的传统道德、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故传承人必须积极履行传承义务。非遗法第31条概括性地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需承担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四项原则性义务。同时,为督促非遗传承人认真履行义务,该法条第2款还创造性地规定了非遗传承人的“退出”制度,即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确实无法履行规定义务时,文化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其他人作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法条改变了原来非遗传承人“终身制”的规定,标志着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重心由“申请阶段”转入到“管理阶段”,是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管理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体现出政府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制度正日趋成熟。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此,应确立“以政府扶持为基础,以非遗传承人为主导”,充分发挥传承人能动性的“造血型”社会保障体系。要实现这点,我们可考虑引入“利益分享制度”。“利益分享制度”是一种建立在新经济观基础上的经济管理制度,这种制度通过构建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在利益分配上的比例关系,鼓励每一个经济个体去努力追求个人利益,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能够持续增长[7]。这种制度承认非遗传承人在发展上的客观物质需要,体现其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合理动机和基本诉求,能从根本上调动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这种制度还可以合理分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不断调整、平衡各方权益,使经济个体在各自适合的位置上“各尽所能”,最终确保非遗传承人既得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均衡、和谐发展。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唯一合法主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科学认定、确定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仅是法律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开始,随着非遗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对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将更加系统、全面。
作者:徐蓓雯 单位:北方民族大学
【关键词】彝族雕刻;结构骨架;美学特征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1-0272-01
一、传承人流失危机
阆中手工打结丝毯的代表企业是四川银河地毯有限公司,在考察丝毯公司的过程中,笔者在织造车间看到,编织工人大多是40岁左右的中年人。厂长卢兴琼告诉我们,目前这一批编织工人进厂已有20年时间了,最年轻的38岁。除了工厂工人编织丝毯外,每年也有一批手工丝毯来自农村加工点。如今成熟技工不足百人。副厂长杨淑芬说,经纬线手工打结密度极大,手工操作难度、精细度要求极高,织成的毯背细密紧实,直接决定了丝毯质量的优劣。目前,阆中大约有500余人从事丝毯织造技艺,而丝毯编织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最为红火,当时全市加工点有130个,从业人员达到万余人。
2000年以后,受现代化机器生产的影响和劳动力、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制约,丝毯编织的海外销售市场逐渐萎缩。曾经辉煌的乡镇作坊逐一停产,人员流失严重。
阆中手工打结丝毯编织技艺在解放前主要以家族传承方式为主,解放后,成立了工厂,多以师徒方式进行传承。迄今,当地能独立编织一幅完整丝毯的成熟技工不足百人。
二、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意义
首先,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灵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的方式存在,它的“活”体现在与人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关于它的活态性,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人的活动。其中,传承人的活动是其灵魂所在,对传承人的保护,相当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灵魂的保护,是其他保护方式所不可替代的。
其次,传承人是技艺的传承者和创造者。
再次,传承人不仅传承技艺也传播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技艺而获得生存,传承技艺是其天经地义的责任。但他们在传承技艺的同时,往往也被赋予了传播文化的功能。[1]
三、传承人保护的策略
很明显,阆中手工打结丝毯的从业者逐渐流失与衰退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下。因为主要是手工编织,因此,每天能够完成的编织面积非常之小,而从业者每天的收入也并不高,除了少量对手工丝毯的确怀着深厚情感,并且具备熟练技能的四五十岁中年妇女还在坚持从事丝毯编织外,这项技艺对于年轻人而言显然是缺乏吸引力。没有新生源泉补充到丝毯编织队伍里面,无疑会危及阆中丝毯技艺的传承与发展,这其实也是当前国内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窘境。保护非遗传承人显然已经是一项重要事业。
首先,政府资助扶持应该是保护非遗传承人的首要环节。庆幸的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发挥了主导作用,有力地推进了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工作,2007年6月9日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26名;2008年2月15日又公布了第二批的代表性传承人551名。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郑重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法规的实施执行上有效地加大了保护传承人的力度。[2]然而这些对于传承人在生活水平方面的提高虽具有一定的作用,却也十分有限,一些没有被评上国家级的项目显然就不能惠及。中国作为多民族文化大国,有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散落民间,它们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默默无闻,不能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因此,当地政府无疑应该担当起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其次,作为非遗企业也应该着力提高手工艺人的待遇水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显然是十分稀缺的劳动技术,与一般的普通劳动应该有着一定区别,能够从事非遗技艺的熟练手艺人本身就十分稀少,而且他们的手工技艺通常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积淀才能掌握,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水准,非常人能轻易掌握,因此,作为生产企业也应该尽力提高非遗传承人的待遇报酬。
最后,社会应该形成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社会氛围。非遗传承人作为中华古老文明的传承载体,维系着中华文化的古老根脉与深厚情愫,保存着中华人民的文化基因,社会各界都应该形成尊重与保护传承人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陈华文.留住传承人[M].浙江: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3,6-7.
[2]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149-150.
作者简介:
创新,并不意味着脱离传统
非遗的创新一定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而继承的关键则是其继承的完整性。不但要完整地继承非遗工艺,更要深刻地了解非遗的历史,包括非遗技艺发展演变的过程。事实上,非遗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一代从事这些技艺、表演的传承人在继承中又会将自己的体会、经验融入其中,所创作的作品也必然留下时代的印记和元素。比如,唐代玉石摆件和当今的玉石摆件,其本身材质的年代和质地都是一样的,真正区分他们的只是工艺技术。每一代传承人的创作一定会反映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特征,非遗的基因是不变的,但在这不变中,时代的倒影又会汇入非遗传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非遗传承恒定性和流变性的统一。
在今天,活态流变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传承特征。过去的非遗是适合当时社会生活的产物,而今天要让非遗“活着”重新回到当代生活中,必然需要站在今天社会的审美和需求角度来创新地继承非遗技艺。
在我们的生活中,“非遗”总是以物质形态出现在人们面前,而物质形态的东西,经过一定的时间,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要想让非遗永久传承,就要有一代又一代的传人掌握其生产流程、制作工艺、储存技术,确保一批又一批新产品不断问世。而且,为了让非遗充满魅力,被年轻人所喜爱,不致因面孔陈旧令人生厌,还要加大创新的力度,在非遗中注入新的元素,包括新的内容、形式、手法,或者新的颜色、形状、味道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坚守,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也逐渐开始对其材质和技术进行改良创新,以此吸引更多年轻人成为非遗传承者,打造更多以非遗为原型的创新产品,让非遗文化更长久地留存并流传下去。
当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原司长马文辉说:“我们要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非遗传承人要在继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生活进行创意提升,然后再进入市场。”
以国家级非遗项目“内画”的实践为例,传统的“内画”艺术主要生产各类的鼻烟夭品,但鼻烟壶早已丧失了实用性。现如今需要在保留传统工艺和绘画技艺的同时,研发一些新样式和新功能的产品,这样才能使这一传统非遗项目在现代市场竞争下获取生机。目前,该项目设计生产了一些精美的女性化妆盒、各类香水瓶、微型的个人肖像瓶及其他观赏性强又兼具实用性的新产品,将鼻烟壶的原有功能进行转变,赋予它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目前这些产品远销欧美等地,受到人们欢迎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今天传统非遗介入当代生活需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体系,需要合适的传承人、艺术家、设计师、企业家、金融家来共同参与合作,需要对接合适的商业品牌,需要选择合适的契机进行文化传播和市场运营。在尽量保留非遗手工艺的原貌和视觉特征基础上,按照当代审美意识和生活需求方式,来进行非遗手工艺的融合创新,为当代生活注入具有传统审美和工艺特征的非遗用品。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就是“非遗与社会生活的结合”。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十年之际,非遗复兴的途径就是有效地进入当代社会。
进入商品市场的非遗传承人,能够通过手艺获得稳定的收入,获得人们的尊重和社会地位,这样才能发展形成一个稳定的非遗传承群体,吸纳更多年轻传承人加入进来。我们不能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把传承人供养起来,一方面使他们丧失传承的动力,另一方面,新一代的年轻人也丧失兴趣,不愿意去学习。非遗的传承需要人,人们的喜爱、人们的加入才能使非遗获得复兴的动力。
市场为非遗注入生命力
非遗创新不应只拘泥于技术方面。市场经济新态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思路也需同步创新。我们不仅需要创新的产品,更需要创新性的推广。传统非遗与商业文明的结合,虽然要面临许多挫折,但是也会在竞争中突破,进而形成一种新经济模式,带动中国劳动力和制造能力的转型升级。
如今,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出现了一个现实情况,一些非遗传承人80%的时间花在了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方面,只有20%的时间能专心创作,即便如此,由于个人力量有限以及非遗受众面小等原因,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需要一个健全的、专注于非遗项目的市场运作机构在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经营运作上多下功夫,这是当今社会中非遗能够“活态”传承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关键词 传统体育 游艺 杂技 非物质文化遗产 思考
中图分类号:G807.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从2006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公布了4 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收录十类非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是其中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研究、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全面促进非遗保护和体育文化事业的传承、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矛盾与解决。
1原真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与解决
原真性保护是指在非遗的保护利用中应保持一种真实、自然的状态,而不应被过度的开发、过分雅化,应保持其原始的风俗及文化内涵。这也是保护“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首要原则。
当前“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地方开始想通过商业旅游开发来充分挖掘其经济价值,使此类非遗被更为广泛的认识,使其得以延续和存在。商业旅游开发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保护了此类非遗的存在。但这种商业模式是否适合全部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非遗也是值得商榷的,泛滥的商业化只会使其文化内涵及自身特质淹没在浓重的商业气息里,肆意开发而不注重原真性保护会丢失很多非物质层面的东西,这样就背离了我们保护传承的初衷。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商业开发中成功的例子,如:吴桥杂技,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抓住非遗保护的机遇进行商业性开发。近些年,吴桥杂技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形成了自己成熟的培训体系,并一直在努力地提升吴桥杂技的品牌影响力。
所以,原真性保护与商业开发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进行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是调和这一矛盾的关键,结合当地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在保护其原真性的前提下,适当的商业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这一类非遗的传承保护。
2传统保护与项目创新的矛盾与解决
传统保护就是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必须连同与它世代相传的精神文化、制度风俗、艺术内容一起加以保护。让非遗尽可能多地保存传统的东西,这是多数人所能理解支持的,传统一直被看做是非遗的生命之源。
在调和传统保护与项目创新的矛盾过程中,可以引入“最少干预原则”,即:“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 但同时也必须区别于原作, 以使修复不致歪曲其原有的艺术特征和历史价值。”强调:“不许进行任何添加,除非它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布局以及它的构图平衡和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应以保持原址原貌为首要的原则,在传统项目失去传承活力或者无法继续传承的情况下,必须做一定的项目创新,这样才能保持延续的生命力。项目创新改良的部分一定要在保留传统精髓的基础上进行,且与原有的传统做出区别,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适当的创新是为了传承,而不应背离原有的传统本质。
现实中既实现了传统的保护传承,又通过项目的创新增强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活力的例子还是有的:如,抖空竹传统动作有:鸡上架、仙人跳、满天飞、放捻转等,根据空竹的传统组合,还可以举一反三创编简单的组合和花样,这样的创新让原来的套路动作更加丰富。这种创新是不是对几近消亡的体育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当然怎样对传统体育项目创新,原则是保留其最本质的文化传统、精神内涵,不可以只为了保护传承,而肆意更改,这只会使其外强中干,失去了可持续传承的活力,对于体育类非遗来说,传统是根,创新是枝叶。没有了传统的根,非遗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生命力。缺少了枝叶的非物质文化也是没有生机的,如何适度地把握传统保护和项目创新之间的矛盾,是落实到“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保护中的工作重点。
3“抢救第一”与“尊重风俗习惯”方针的矛盾与解决
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中国非遗代表名录,确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抢救第一”的方针,同时也要以“尊重风俗习惯”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濒临消亡和灭绝的境地,是应“尊重风俗习惯”恪守传承祖训还是应“抢救第一”只为传承?“抢救第一”与“尊重风俗习惯”已然成为一对亟待调和的矛盾。
抢救濒危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项目,既要尽可能不去打破原有的风俗习惯,又要全力保障延续濒危非遗项目的生命力。首先,在传承机制上,对于开放式传承机制的非遗项目可以通过鼓励招收学员的形式进行,而一些只能通过家族式传承或师徒传承的,要最大限度“尊重风俗习惯”,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次,应该重视非遗保护部门机构的建设,在地方非遗保护部门的带领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总体规划、保护工作方案;督促保护单位(个人)的传承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工作;负责非遗保护宣传推广、档案建设、全面管理工作;最后,如何具体协调非遗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尊重风俗习惯”与“抢救第一”方针的矛盾,既赋予非遗传承人合法的权利,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扶持, 又规定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制度,加大对各级传承人的经费补助力度,能让其全身心的投入到非遗的传承工作中来,让我们的非遗传承事业后继有人。
总而言之,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枚瑰宝,我们坚信,只要从更广阔的视野不断回顾思考,加强此类非遗的保护的力度和措施,“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必定会世代地传承下去,成为世界了解、认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名片。
参考文献
[1] 陈华文.目标差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也谈我们的建议和对策[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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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涂传飞.民间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体育概念再探讨[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11):101-104.
【关键词】纪实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人文精神
自2011年起,百集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在面向全球华人观众的香港卫视以周播栏目形式连续两年播出,创造了该台纪录片栏目的最好收视纪录。作为一部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100集的规模效应在传媒界和文化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2013年第二届中国西部(国际)电影节中荣获纪实类一等奖。节目成功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创作者们对于纪录片纪实风格的不懈遵守和对视听艺术追求的精益求精;同时,更难得可贵的是,创作者们站在民族文化薪火相传的时间链条上,用一个个或闻名天下、或深埋民间、或口传身授、或浮沉百年的文明星火,点燃一个个普通生命的不普通光芒,照耀着传承人在生命历程中对“非遗”文化的执着热爱和纯真守望,话语真实,情感浓烈。节目避开为“呈现”而“纪录”的常态表达,在呈现精彩“手艺”的基础上,赋予内容更多的是人物在“守艺”中的命运和情感。是一部充满人文礼赞的影视纪录作品,以影像的名义还原了纪录片对人文追溯的责任和力量。
一、《非遗传人·在中国》的纪录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华夏文明血脉中流淌着的“活物质”,传递着民族基因的原始信息和繁衍进化的时代烙印,是不可遗忘的民族记忆,也是不可替代的精神家园。然而,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无人可传的尴尬局面,甚至走到了消亡的境地。在东北大兴安岭的群山之中,打猎和制作皮货曾经是鄂伦春族人的绝活,但这个马背上的民族如今还擅长传统狍皮活的是3位70岁以上的老人,而真正还能穿针引线的只有74岁的葛长云一人;在四川西部的羌寨里,曾经悠扬了千年的羌笛,如今只有78岁的龚代仁还会偶尔吹给小外孙听。在无锡惠山的泥人雕塑厂里,73岁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渝湘涟,如今一直过着退而不休的生活,原因就在于还没有找到真正能够脚踏实地在这里捏泥人的好徒弟;在著名的艺术之乡——安徽黄山歙县,虽然这几年歙砚市场行情见涨,但是真正按照传统手工打造砚台的师傅却寥寥无几……正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文化馆馆长段其儒在接受采访时说:民间手工艺在地域上、在经济上以及在社会地位上,一度被市场经济边缘化,导致了很多民间手工艺者的流失;再加上社会对传统文化的过度轻视,造就了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缺席。外来文化的侵袭和解构重组,又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传统文化已经陷入生存的困境。让人矛盾的是,没有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吸引不来后来者的学习、继承;具有很好市场效益的传统手工艺,学习者趋之若鹜,然而却很少有人能够坚守技艺里最传统的精髓,为了经济效益,不择手段,甚至弄虚作假。
值得庆幸的是,自2008年成功举办第29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以来,我国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开始出现前所未有的复兴趋势。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开始关注中华文化——汉语、书法、功夫、茶道、瓷器……传统文化复兴成为民族崛起的重要表现。在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日益对话的时候,《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用纪实的影像探寻精彩纷呈的民族文化,节目开播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历史的巧合无声地说明了节目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可以说,在社会掀起一轮又一轮“非遗”保护热的浪潮中,创作者们用影像的形式打造了一场规模宏大的“非遗”大阅兵。在“阅兵方阵”中,来自各民族、各地区、各门类的“非遗”,为海内外观众呈现出了一场跨越时空的视听觉盛宴。
《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内容涵盖手工艺、饮食、方言、文字、戏曲、神话传说、地方音乐、民间舞蹈等,地域覆盖大陆各个省份以及香港和台湾,涉及汉、壮、苗、蒙古、鄂伦春、侗、羌、纳西、傣等近30个民族。如果把《非遗传人·在中国》的拍摄地在地图上一一标注、以点连线的话,可以发现,她实际串起了中国陆地版图80%以上的地区。而如果把拍摄时间放在中国24节气的时节划分图谱里,可以发现,在横跨广大地域的同时,她也飞越在季节书写的不同时间里。跨越之大,时间与空间的互动,都可以堪称是一次传播的新突破。节目中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表达了各民族之间的区别和历史,也充分展示了各民族之间的魅力和活力,是一次中华多民族文化的优质影像传播。
二、《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情怀
作为一部纪录片,《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故事为主体,串起历史的同时更关注当下;以人物为对象,讲述命运的同时更体现尊严;以时代为诉求,传播价值的同时更弘扬追求。这样的人文观体现了《非遗传人·在中国》对人的终极关怀理念。基于这样的理念,《非遗传人·在中国》在人的主体纪实基础上,实现了对艺术创作的人文回归。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一种“活性文化”,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传承。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还是其传承者、拥有者和享用者。所以,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然而,放眼当下电视媒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来看,更多的是着眼于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技艺、经济开发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间文化的猎奇心理,当中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观的解读以及对传承人命运和情感的揭示,这其实有悖于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也不符合电视纪录片人性关怀的传播理念。针对这样的现实,《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创作者们把目光紧紧锁定在“非遗”的主体——传承人身上。节目聚焦全国各地100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中有蜚声中外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如铜雕大师朱炳仁、蜀绣大师郝淑萍;有“深藏香闺人不识”的农村老头老太,如鄂伦春狍皮制作技艺传承人葛长云、傣族慢轮制陶技艺传承人玉南恩;有世代相袭的手工匠艺者,如廊桥制作技艺传承人黄春才、沈阳“泥人张”传人汤福祥;也有奔走江湖的“游侠剑客”,如云南“刀王”项老赛、大连核桃雕刻传人韩志耀……拍摄的选择不以人物的“名气”和“财气”相区隔,不以地域的“都市”和“乡野”相区别,也不以传承的“多数”和“少数”相比较,节目只注重对每一位传承人身上所继承的独特文化符号的影像诠释——每一个传承人都代表着一个文化符号,但是每一个文化符号下的传承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人生经历和当下生存状态,他们的故事有财富的、有清贫的、有得意的、有失落的……然而,每一种生命样式都是值得“尊重”的。镜头里,他们的诉说可以追忆一项绝世技艺的前世今生,可以连贯平凡生命的变化轨迹,还可以描绘时代变化的价值曲线。他们每个人都是文明星火的点亮者,除了“尊重”,他们比普通人更多了一份“敬仰”。
三、《非遗传人·在中国》的“守望”心
著名电视纪录片专家刘效礼曾断定:电视片成功的背后是真实;在真实的背后是纪实;在纪实的背后是人;在人的背后是观点。作为纪录片,无论创作背景如何,也无论传播途径如何,能够吸引和打动人的是要讲人道。人道即人性,人性是人们心中最容易引起共鸣的东西,这种共鸣可以穿透种族、民族、国家等不同文化差异的隔离。纪录片的意义不在于外表的宏大,而在于内在精神意义的宏大,真正的流露人文关怀是对本质挖掘和解读的体现。在100位的传承人中,不管境遇如何,也不管生活何样,他们的内心世界都有着一样纯真的理念,那就是对自己手中的那门技艺的热爱和执着,对于自己身上肩负的文化元素的传承和保护,他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老祖宗的手艺不能在我手上给丢了。他们或者年长、或者年轻,而内心的责任使命却和古老的技艺一样每每都能打动我们。朴素的话语、真实的内心,这样真情实感地流露是纪实类电视片能够震撼人心和具有生命力的人文表达。
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比如古琴乐器本身)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原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一文中所阐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非常重要的资源,就语言、民间音乐、舞蹈和民族服装来说,它们都能让我们从更深刻的角度了解它们背后的人和这些人的日常生活。通过语言途径传播的口头传统和哲学、价值观、道德尺度及思考方式构成一个社会生活的基础。《非遗传人·在中国》以文化寻根为背景、以传人命运为主线、以技艺工艺为亮点、以传承精神为诉求,成功地揭示了中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和传承意义,展示了中华民族丰厚的人文财富,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社会尊重文化、敬畏文明的大国风范。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大众传媒走向更广大的人群,通过传播促进传承,并由此搭建一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传承与创新的良性环境。
就在《非遗传人·在中国》播出的这两年多来,我们突然发现,不知何时起在我国各地屡屡上演着“民俗起源地”、“名人故里”、甚至“小吃发祥地”等等激烈的文化遗产“归属权”争夺战,纠缠的背后往往是狭隘的经济利益、地域情感冲突,甚至借机大肆炒作,推波助澜。其结果,本身一个绝好的文化公共教育课被冲淡主题,甚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效果也大打折扣。当然,这并不是中国政府提倡保护民族优秀文明的本意,更不是《非遗传人·在中国》所有纪录者和被纪录者的心声。100集的《非遗传人·在中国》,镜头在纪录着这群“非遗”的守望者的同时,镜头背后的创作者们也成为了“非遗”的守望者,而笔者也相信,在看过这部片子的观众里,还会产生许许多多的“非遗”守望者。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
【关键词】传统文化 徽文化 保护 利用
一、保护徽文化意义
众所周知,徽州文化,即徽文化,她是伴随着中国文化的传播、整合、变异的进程而形成的颇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体系,其深邃、广博的内涵深切反映了东方文化之内涵,被誉为后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典型样本。
徽州文化涵盖了徽派建筑、商贸习俗、新安理学、新安画派、徽派篆刻、程大位珠算法、歙砚制作等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的各个方面,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物质文化遗产,如位于黟县的西递、宏村的古村落,也有以非物质文化形态存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徽州木雕、石雕等传统的制作工艺等。而保护和利用徽州文化在当今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更是了解中国后期封建社会民间生活动态的“活化石”。
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下研究和发扬徽文化内涵,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人合一”的生态思想给城市化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借鉴作用的同时,当然也是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源动力。例如,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黟县文化积淀丰厚,旅游资源极其丰富,境内至今保存有4000多幢徽派古民居。目前正创新徽文化,将“徽色”的文化元素融入日常旅游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环节中,带来的受益则是每年30%以上递增的经济效益。
二、如何保护徽文化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物质文化,她的生命就会自然衰落,而物质文化不依靠非物质文化,她的生命就没有活力。因此在徽文化的保护中要物质与非物质两条腿走路,且两条腿齐头并进稳步向前,方能让徽文化的“活化石”意义在无论历经多少个年头后,还是条理纹路依旧清晰的活着的“化石”。
我们都知道黄山的生态绝佳,但绝佳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创新继承。因此对黄山脚下颇具徽文化特色的自然生态尤其是村庄当中的古村落就更要进行创新保护,存在于村落当中或隐或显、或动或静的“徽”元素,其保护方式值得探讨。
当前,黄山在保护徽文化方面有比较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百村千幢”工程,选择101个古村落和1065幢古民居进行开发和保护,截止目前投入资金已达22.6亿元。下一步,当地将根据自身制定的百村千幢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继续加大投入,预计超过55亿元。
除进一步开发保护好古民居,整治好各景区的旅游环境外,当地还在旅游开发中对徽文化加以继承和创新,丰富其形式和内容,如建设旅游文化广场、徽商研究中心、古黟工艺博物馆、古黟名人故居陈列馆,对研制开发旅游工艺品、地方风味食品等,这是对徽州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与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
具体到徽文化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可以从设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展示销售区,如在徽州文化博物馆周围,开拓一片空间设百食宫,内设有百名非遗传承人现场工作展示技艺;发展和创立非遗的知名品牌,如万安罗盘需要重新恢复老字号并将其传承下去;打造非遗传习基地,如安徽省行知学校,利用培养基本的非遗传承人,同时利用其打造一个教育典范,在中小学开展特色教育;培养非遗传承人才,培养高端的非遗传承人,通过教育的模式使非遗传承人得到更大的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开展非遗宣传的交流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徽文化等方面具体落实等。
目前,对徽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传来好消息,那就是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批复,成为我国第一个跨省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验区建设突出保护机制、保护理念、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的“四大创新”。该实验区就是指在徽州文化产生、发展、传承的区域对其所承载的文化表现形式来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的全面的整体性保护工作的徽州文化圈涉及的地缘范围。
三、如何利用徽文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提出,文化和自然遗产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由此可见,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好,利用的原则是合理。
目前,对徽州古村落的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因此只有在确保原真性、完整性的大框架下,方能找到一条既符合古村落保护管理的要求,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双赢模式。
同样举例黟县,其境内的西递和宏村是皖南民居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两座古村落,以世外桃源般的田园风光、保存完好的村落形态、工艺精湛的徽派民居和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内涵而闻名天下,也是徽文化的典型代表。
2010年,西递、宏村景区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近5亿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旅游交通设施、游览服务功能、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大创建力度,当年共接待游客达到180万人次。在合理保护的投入下,带来如此高密度的游客效益,这只是徽文化保护的一个点,但是对整体徽文化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一个好的范本。
参考文献
①《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安徽省文化厅,2010
②杨影、王柬:《徽州文化》,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1)
③陆林、凌善金、焦华富:《徽州村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文化;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
一、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举措
(一)完成了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重庆市自2005年开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于2010年基本顺利完成了初次普查任务。①根据普查情况的统计,重庆市纳入到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17个门类,共计4110项。其中传统音乐类有841项,传统舞蹈类287项,曲艺类122项,传统戏剧类69项。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包括政府文化部门、不同机构和单位的研究者、学校在内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种类、项目概况等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音乐类的项目数量高居榜首,同时传统舞蹈中所用的歌曲和乐曲、传统戏剧(绝大部分属于戏曲艺术形式)和传统曲艺当中的音乐部分也均属于传统音乐的范畴。重庆市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基本的依据,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民间传承模式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既注重抓好民间传承的模式,同时又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做到了民间传承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在这方面巴南区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巴南区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像抓产业园区一样抓民间特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这和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的速度的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扶持,巴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巴南区于2003年出台了《抢救巴南民间文化遗产的实施意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前列。同时,建立起重庆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自2004年以来,巴南区已先后投入了600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巴南区坚持民间传承模式常抓不懈。民间传承模式指的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音乐技艺世代相传。民间传承模式有时采用家族式的传播方式,有时采用师徒式的传播方式。其传承活动中施教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家长或师傅),传承活动受教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晚辈或者徒弟。传承活动往往是在家庭中或特定的传统音乐场所中完成的(不是在现代意义的学校中完成)。巴南区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工作完成之后,采取有效的资助扶持,鼓励传承人以传统的民间传承方式对传统技艺进行传习。其次,巴南区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社会传承的模式是在传统民间传承模式的基础上,在口传心授方式的基础上融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由专家施教,建立一些乐队、艺术团等组织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形成一些规模效应。巴南区近年来聘请了重庆市和巴南区的一些专家,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教学进行了思考与提炼,组织职工和农民群众参加,建立起一批乐队、艺术团。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效地引入到音乐教育体系中
西南大学的尹红教授主持了2006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课程标准实施与民族特色音乐教学实验研究”(课题批准号:DLA050175)。在该课题实施的过程中,确立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在音乐教学中进行保护,在保护中结合音乐教学。②课题组对中小学校发出的口号是: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③2006年10月8日重庆子课题组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题,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黔江区的音乐教研员以及参与实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参会。共有15所学校参与了与课题相关的实验教学。在该课题的引领和影响下,重庆市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建设较好的传承基地有酉阳县可大乡新溪小学———酉阳摆手舞传承基地;酉阳县四中———木叶吹奏传承基地;秀山县海洋乡中心小学———秀山花灯传承基地。另外还有两所特色教学学校:秀山县第一民族小学、秀山县实验中学———花灯特色教学学校。这些学校采用选修课程以及课外活动课程的形式展开专门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活动。聘请当地市级或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课程的教师,专门向学生传授当地原生态的传统音乐。教学形式灵活,有集体课、小组课,也有一对一的个别指导课,每周一至两个课时。教师教学认真,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高,这些课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类课程,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引入到基础音乐教育体系中,充分发挥了基础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在音乐课堂教学中,也注重加强当地传统音乐的比重。专职音乐教师在课堂音乐教学中教唱传统民间歌曲,传授传统民间乐器的演奏技术,加强传统音乐欣赏方面的教学。有些学校还组织教师,成立传统乐器演奏队、合唱团等,借此形成传承传统音乐的氛围,培养学生对传统民间音乐的兴趣。有些学校还利用课间操的时间,组织动员全校学生参加全校性的传统民间歌舞集体表演。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初级中学利用课间操时间,2800多名学生手拿折扇,集体跳起由花灯舞改编而来的花灯操。高校主要承担起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任务,同时有些学校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同课程建设相结合,并取得了一些成果。重庆文理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该中心对包括音乐类项目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积累了鲜活、丰厚的第一手资料,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简明图集的编撰,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带的划分及其与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梳理。该中心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同校本课程的建设结合,开发了面向本科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7年该课程被评选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长江师范学院注重发挥处于乌江流域的地缘优势,对乌江流域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成立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所,确立了以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为办学特色的目标,提出了合理开发、运用乌江流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学,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的思路,④开发建设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欣赏》校本课程,出版了特色课程教材《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教程》。⑤长江师范学院的师生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教学有机的统一起来,师生注重运用田野工作的方式搜集有关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既是科研材料,也是教学资源。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音乐教育体系,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音乐教育的互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了一块宝贵而有效的阵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从教育内容方面对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和丰富。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策略
(一)存在问题
1.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大部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文化生态变迁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在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的农耕生活方式不断被机械化的工业方式所取代。传统的村落和街区遭到严重破坏,传统习俗和礼仪不断萎缩,以口传心授传承的技艺也不断衰落甚至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对于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甚至可以说是恶化。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它同传统的农耕文化生态有着紧密的联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音乐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冲击。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歌曲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
2.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人们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与形势的严峻性不相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失传,便不可再生。音乐技能保存在民间音乐家的头脑中,只有这些民间艺术家将它们表演出来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感受到这些民间艺术的存在。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传统上更多的是靠口传心授的家庭代际传承以及师徒相袭。由于年轻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追求时尚,喜欢新的艺术形式,不愿意学习和掌握传统艺术。由于缺失强烈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紧迫感,一部分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失去了舞台和市场,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有些演唱和表演技艺已经失传,甚至有些乐种趋向衰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日渐减少。普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参与意识淡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从调查数据来看,被访对象大部分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⑥由于没有强烈的紧迫感,致使有些地方的一些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被充分的挖掘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重视开发轻视管理的现象。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费不足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市不同区域,而且形式多样、项目数量众多。其中的戏曲、民间歌舞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集体完成,同时也需要服装道具,因而保护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大都是农民,同时年龄偏大,收入偏低,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传承人单靠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很难养家糊口。因此,在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难。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改进策略
1.保护文化生态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成为必然,但我们不应该任其变化而不采取任何举措。有学者曾经提出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坚持整体性的原则。⑦值得我们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加以借鉴。在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不仅仅停留于对于单个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上,还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形成这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生态环境。比如,一些劳动号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就是其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种文化生态环境加以小范围的保留。再如傩戏、摆手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演出场所,也应该是我们工作中注意保护的重点。还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相关的、音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祭祀仪式,也应该注意加以引导和保护。可以在传统文化特色较鲜明,传统习俗和信仰保存较好的社区或村落开展一些传统文化建设活动。
2.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的教育、宣传和引导还不够深入和扎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局势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广大群众、非遗传承人、研究者、各类学校及研究机构等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注重加强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各级各类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开设针对不同对象的非遗学习班。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以针对普通群众开展相关讲座,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电视台、广播电台也可以开设非文化遗产的相关栏目,学校可大力开设相关课程。通过切实可行的举措,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多渠道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
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所需的经费。首先,各级政府应该适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加大经费的投入。其次,应思考借助市场,做好“非遗”相关的音乐文化产业。在保护的前提下,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收入补贴传承人的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经费。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很好的宣传与打造。其三,采取有效举措,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
关键词:玉屏县;玉屏箫笛;手工技艺;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
中图分类号:J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1-0064-02
玉屏箫笛,又称“平箫玉笛”也称“龙箫凤笛”,是我国著名的传统竹管乐器,也是高雅的工艺品,以音色清越优美、雕刻精致而著称,是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汉、苗、土家等多民族文化发展的结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工艺价值,历史悠久,驰名中外,与茅台酒、大方漆器并称为“贵州三宝”。2006年5月,玉屏箫笛制作技艺被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而,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与其他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一样,面临着诸多困难,如机械化大生产导致的玉屏箫笛内涵文化与传统的丧失,民间艺人老龄化,设计、制作、销售渠道不畅缺少市场竞争力,传承乏人,箫笛制作原料日益匮乏,宣传推广乏力,消费群日益减少等等。为此,对箫笛文化进行系统研究,对制作技艺的传承和保护进行探索与尝试,就有着重要的文化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以玉屏箫笛为例,探索技艺类非遗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以期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发展做出贡献。
一、 玉屏箫笛的发展沿革
玉屏箫笛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美的传说,早在公元一世纪玉屏所在地――平溪,就有箫笛流传。玉屏箫,正式文史记载则始于明代末期万历年间(1573-1619年),时玉屏名“平溪”故称“平箫”。清雍正年间撤平溪卫建玉屏县后,“平箫”随着建置的演变称“玉屏箫”。《辞海》载:“玉屏箫,中国著名乐器之一。创于明代末期,采用贵州玉屏生产的竹子制成,因名。产品经过刻花、打磨加工,式样优美,雌雄成对”。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修的《玉屏县志》载:“平箫,邑人郑氏得之异传,音韵清越,善音者谓之不减风笙。”及至后来成为了皇室贡品的“平箫玉笛”,流传最广的当数古诗版本,即 “仙到玉屏留古调,客从海外访知音”。声名在外的平箫,在当时也是一箫难求。乾隆时期,为保证皇家专享,玉屏限产禁市,就是达官显宦也难得到。玉屏笛始制于清雍正五年(1727年)。郑家在制作箫的基础上试制成功笛,以玉屏之“玉”为名,故称“玉笛”,与箫配对,合称“平箫玉笛”。
郑氏在明代所制平箫以自娱自享,后作礼品馈赠亲友,地方官吏索求偶赠送。曾精制作为贡品。清咸丰时,郑氏始专制平箫,开设店铺,供不应求。1913年,“平箫”在英国伦敦国际工艺品展览会上获银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万国博览会上获金奖。1927年,店铺增到11家。1930-1932年,平箫在南京、重庆、桂林、贵阳等地巡展,分别获奖章奖状。抗战时期,县内箫笛店铺比比皆是,从业人员逾百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是玉屏箫笛发展的鼎盛时期,产品连年获省、部优称号,最高年产量五十余万支,产值百余万元。
二、玉屏箫笛的文化内涵
玉屏箫笛是玉屏地区多民族手工技艺文化的实物代表,它取材于侗乡秀美山水之间,通过精湛的制作技艺和演奏技巧,将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与自然交往、与人交往的故事,以及心中对美好的追求,依托箫笛美丽的音符来表达,用另一种语言道出自己的内心世界、生活态度和唯美情趣。在民间,人们往往以箫笛寄托纯洁的情怀和对美好事物的向往,知音、朋友往往将它作为珍品互赠,而恋人、新婚夫妇则将其作为爱情的信物和美好姻缘的象征。玉屏箫笛上雕刻的龙凤图案就是取材于萧史弄玉吹箫引凤的爱情神话故事。玉屏箫笛多以雌雄配对,吹奏起来,含蓄而隽永。雌雄并吹,恰似情人对唱,情趣盎然,故又有“神箫仙笛”之美称。历代文人雅士多知韵识律挚爱箫笛,借以涤荡胸怀、陶冶情操、明志舒怀、寄情托思而留下不朽篇章,成为人类文化遗产宝库中不可或缺的璀璨明珠。可见玉屏箫笛作为玉屏各民族多姿多彩民俗风情的一种物化形式,与侗乡的民俗节庆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承载的文化寓意远远超出其实用功能和价值,具有丰富的文化寓意和深厚文化内涵。
三、玉屏箫笛的制作技艺
玉屏箫笛制作工艺历史悠久,制作工序繁多复杂,且均采用手工制作,是传统手工箫笛的典型代表,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它以生长在玉屏县境内的一种特有的水竹为原料,经过取材、制坯、雕刻、成品4个工艺流程,七十多道工序精制而成。最后在箫笛表面刻以诗画,管身的古铜色彩刻上各种图案、诗词,更显得古朴典雅。玉屏箫笛中尤以"龙凤屏箫"最受欢迎,它是雌雄成对的策管。雄的略粗,雌的稍细。吹奏起来雄箫音浑厚洪亮;雌箫又音色圆润含蓄而隽永。雌雄合奏,好似一对情侣在合唱,协调和谐,娓娓动听。
四、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传承与保护策略探索
2006年,玉屏箫笛制作技艺被列为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人被批准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玉屏箫笛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在现代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曾大规模流行于侗乡的玉屏箫笛,也同样面临着衰落的命运。由于纯手工制作玉屏箫笛综合成本较高,也使其市场没有大的扩展,从事民间制作箫笛的人数日益减少,箫笛制作技艺的传承出现断脉现象,影响到了玉屏箫笛的传承发展。特别是在旅游开发后机械化生产,使这一优秀的文化艺术品几乎沦为纯粹的商品,玉屏箫笛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丧失殆尽。因此,更好地传承和保护玉屏箫笛已迫在眉睫。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定格于特定历史时空点上物化形态的即器物层面的静态保护,要求不走形、不走样的原汁原味地保护。而非遗的保护,是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非物化形态的即精神(技艺)层面文化的动态保护非遗的独特个性和最大价值所在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对其保护原则必须是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基础上进行传承有序的整体性保护。通过保护促进活态传承,又在活态传承中得到保护。
对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探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必须以人为本
技艺类非遗具有活态性,不脱离民族的特殊生产生活方式,是民族个性、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身、口、耳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手工技艺类非遗传承人是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遗”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技艺类非遗活的宝库,又是技艺类非遗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手工艺类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传承人最为重要。
鉴于此,玉屏县2009年就出台了《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选拔出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每人享受每月500元专家津贴。同时明确了传承人的责任义务并强化跟踪管理,对较好完成目标责任义务的传承人给予了物质和荣誉激励,对未能全面履行传承职责的传承人分别扣减了传承补贴,此举在传承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刺激了他们增强传承工作责任心。另外持续开展了非遗杰出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至此,玉屏县已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2名、省级传承人2名,新人辈出,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传承人的队伍持续壮大。
(二)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重视社会氛围营造
非遗往往凝聚着人类的民族感情,蕴藏着地方传统最深的文化根源,是地方的文化命脉和文化标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地域、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创造的一种文明,是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传承需要有对象,更需要项目所在地大众的认可。认知、认同非遗的大众更为重要,他们最终决定着非遗是传承、发展还是衰败、灭亡。非遗保护需要良性循环式的活态传承。对这部分技艺进行保护,在于使所有的民间大众参与进来,让传承人起带头作用,使这项技艺还原于民间,从这些项目、活动中传达出这个技艺活动的理念和文化。同时,增进情感交流、人际交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玉屏县在箫笛制作技艺活态传承和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和探索。大力推进了一系列“玉屏箫笛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上舞台”文化活动。2006年成立了中国玉屏箫笛艺术学校,聘请知名箫笛演奏专家为学校顾问。2008年,玉屏县开始从贵州师大艺术系竹笛专业引进毕业生。在县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箫笛演奏与工艺专业,开展箫笛专业人才培训。为持续提高箫笛文化的普及率,玉屏县举办了箫笛演奏人才培训班,培训中小学教师、演出团体职工及箫笛爱好者800余人次。全县中学、小学均已开设箫笛演奏课程、印制箫笛教材。一些箫笛演奏人士也开办培训班,传授箫笛演奏技艺。玉屏县多次成功举办全县箫笛演奏比赛。中央电视台《民歌中国》栏目宣传推介了玉屏县北侗文化和箫笛文化,提升中国箫笛之乡的文化影响力。使箫笛文化社会氛围得到了充分营造,群众基础得到了加强。
(三)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加强博物馆与专业人才建设
博物馆是传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在手工艺类非遗的实物收集、展示和研究方面具有其他文化机构不可代替的作用。博物馆作为非遗的物态承载,既能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一个认识传统、延续文化认同感的场所,也为来访者感受侗乡玉屏多元本土文化魅力搭建平台。作为非遗专题博物馆――玉屏箫笛博物馆于2012年6月筹建,11月挂牌成立,有力推动了玉屏箫笛制作技艺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
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非遗传承和保护也极为重要,不仅承担着文化遗产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工作,而且承担着为大众提供传统文化交流平台的传播工作。专业人员通过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让大众知道非遗不仅是人类信息的一种存在形式,也是进行科研和生产活动的有价值的资料,更是研究人类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依据。2010年,玉屏县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备了专业科研人员并外聘大学院校知名专家、教授,民间艺人为兼职研究员和顾问。建立了玉屏县非遗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保障与储备的长效机制。
(四) 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靠生产性来实现
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遗”文化内涵为主旨,借助市场手段激活“非遗”内在生命力以产业化推动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保护方式。传统技艺能够流传下来,一定是历史中形成的优秀技艺,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由无数人的经验积累起来的,而且在传承人那里得到了体现并且守住了最能够体现劳动者的创造力、智慧、能力,以及它的文化历史积淀的手工技艺中的核心技艺。因此,手工技艺必须在生产实践中进行保护。
保护非遗根本的初衷是为发展和光大,再赋这些文化瑰宝强盛的生命力。玉屏箫笛的生产性保护走出了手工和机械化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之路。玉屏箫笛初加工、纯耗体力性质的工作和程序借助了机械设备,而在一些跟人的情感紧密结合,在造成其差异性的部分,在人的智慧可以有所伸展的部分,如后续的雕刻、打音孔、 打磨、修眼等工序高度保持了它的手工性。既完整传承和保留了其文化内涵又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玉屏县已申报了体现非遗与现代文明协调发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五)技艺类“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要依托大产业化发展理念来促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产业化无疑是促进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的有效途径。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把非遗活态传承与保护融入到文化、教育、旅游、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发展中去,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为了传承和保护好箫笛文化,2005年成功召开“中日韩箫笛艺术研讨会”,大陆及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的箫笛演奏家、专家汇集玉屏。2006年举办首届中国玉屏“箫笛之友”艺术节 ,2007年“玉屏箫笛走进杭州”箫笛文化展,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方式,签约投资项目9个,签约资金2.15亿。2009年“玉屏箫笛走进重庆”、 2010年“玉屏箫笛走进香港”等等。随着宣传推介力度不断加大,玉屏箫笛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玉屏箫笛用自己坚实的脚步证实了自己的勃勃生机,古老的玉屏箫笛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
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的大产业化活态传承与保护,是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并在丰富滋养人们精神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由于这一理念倡导的是与时俱进的积极性保护,更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了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市场化
能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一直为学界所争议。综观相关言论可以发现,对于非遗产业化开发的争论多集中在非遗所内含历史的、民族的、区域的文化与精神意蕴是否能在开发利用中得以传承,是否会因开发利用而被逐渐淡化、逐渐扭曲,甚至于消失。我们知道,非遗技艺层面的传承保护相对较为容易,但精神层面的内容因为往往与过往某一特定时期、某种特定生活习俗与社会形态相关联而使其开发利用存在一定难度,但如果失去了这一精神层面的对应与指向,非遗的传承保护的意义与价值又如何得以体现呢?这确实是非遗保护与开发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命题,也是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方向。笔者所指美术类非遗项目包含非遗名录分类中传统美术栏目中的所有项目和传统技艺栏目中与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的部分项目。
一、非遗产业化开发概念及其开发方式分析
(一)非遗产业化开发概念分析
非遗产业化开发是伴随着非遗生产性保护理念而提出的,可以说,无论是生态展示性开发、商业化经营,还是产业化开发的概念的提出,都是对非遗开发利用的不同角度或方式的理解与探索。在对非遗产业化开发进行方式、路径等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厘清非遗产业化开发的概念及其特点,给予非遗产业化开发一个较为明晰的概念限定,这是进行相关研究的前提。关于产业化,杨治在《产业经济学导论》一书中提出,产业化概念是从产业概念扩展而来的,产业概念是属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与宏观经济的单位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产业经济学家认为,产业是指具有某种同类或类似属性的企业或组织的集合,或者是指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部分国民经济的总和。产业化即是指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或组织集合成社会承认的规模程度,以完成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真正成为国民经济中以某一标准划分的重要组成部分[1]14-16。与杨治有所不同,有专家指出,所谓产业化保护道路就是把某个东西完完全全地变成一个经济产业,按照产业的规则和规律来运作。产业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简单而言,就是全面的市场化。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要点:市场化经营运作形式;达到一定的规模程度;与资金有密切关系;以盈利为目的。[2]综上所述,产业化必须满足以市场为导向,符合市场化运作方式和规律,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标准等条件。
(二)美术类非遗开发利用方式分析
对于非遗开发利用,以美术类非遗项目开发为例,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遗传统生态展示性开发,包括拓展非遗传承人队伍,保留原有的手工作坊式制作模式与传统制作工艺,以传统生态展示方式进行开发利用。譬如以某一类非遗集中展示方式形成民族或地区的文化生态展示区或主题生态园区,并与地方博物馆捆绑,以形成地方旅游经济开发特色内容,实现“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是目前地方非遗开发利用的最常见形式,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颇为多见。二是非遗产业性开发。与传统生态展示性开发不同,非遗产业性开发首先必须根据当前受众的接受程度以及能够与现代工艺相结合、能够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等条件,遴选部分传统非遗项目,进行产业性开发。相比于传统生态展示性开发,非遗产业化开发在影响范围、经济效益、项目推广等方面明显大于前者,但由于与现代工艺相结合以及必须考虑现代人的欣赏口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易于与非遗所内含的传统文化与精神指向相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传统手工艺所特有的工艺美感缺失。因此,该如何进行非遗产业化开发,如何在产业化开发中保持传统工艺的精神内涵与工艺美感等,都是我们亟待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二、非遗产业化开发与非遗传承二者关联性分析
事实上,产业化开发的这种“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和“逐利性”等特点正是非遗保护与开发中部分专家所诟病与竭力排斥的原因,也是非遗产业化开发是一柄双刃剑的论点由来。对于非遗的传承与开发,专家较为普遍认为,整体性传承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本方式和首要方式,价值、内涵、个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其表层结构。不能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原生态环境进行开发,而应整体性保护和开发。[3]因此,我们所说的非遗传承开发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技术技巧,还应包含所蕴含的区域性、民族性以及个体化、差异化的特色与价值。在此,产业化开发特点和非遗传承要求貌似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产业化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产业化要求低成本、批量生产,这和手工技艺的要求正好相悖。[2]不可否认,在非遗产业化开发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产品低劣化、粗制滥造等现象,但一些成功的非遗产业化开发案例也告诉我们,某些非遗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是可行的,这在美术类非遗项目方面较为突出。在农村乡民社会非遗项目的产业化探索方面,各地不断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既传承了传统的非遗技艺核心和文化蕴涵,又在文化内部规律允许的情况下有所发展。这大多是以传统技艺为核心的技艺类或民间美术类,是历史上就天然地与市场互为依存的项目,如:年画、剪纸、玩具、泥塑、绣花鞋等。[2]许多成功案例表明,在某些美术类非遗项目方面,非遗与产业化开发两者之间存在着一条可共生发展的路径。关键要在厘清产业化开发与非遗二者特点之间的关联性上,寻找适合美术类非遗产业化开发的正确道路。
(一)关于市场化与区域、民族及历史特色
美术类非遗多为手工技艺,属应用美术范畴,与国画等纯艺术不同,其产生与发展是建立在民众生活需求这一前提之上。年画和剪纸等能够产业化发展,其主要原因,一是这类非遗项目与民众信仰和心理诉求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血肉关系;二是历史上其就也因市场而得以生存、传播、传承和发展,在现代条件下,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驱动力。[2]因此,美术类非遗市场化本无问题,关键在于能否在市场化中保存非遗所特有的区域、民族与历史特色。美术类非遗源起背景多为封建社会的乡野村镇,其较为封闭的生存空间与相对缓慢的历史文化进程造就了与之相对应的美术类非遗固有的特色与价值。美术类非遗的这种特色、价值与其源起与发展期间的地域、历史和文化背景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当对非遗进行市场化开发时,由于人们的心理、生活需求发生了转变,如何保留其内在的文化和精神意蕴就成为非遗市场化必然要考虑的问题。金元浦教授曾指出:“一切过去时代的文化资源,都有一个在今天文化语境中重新阐释和创新开掘的问题。任何文化资源想要成为生动的、活跃的‘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都必须与今天、与今天人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相联系。所以,一切传统的文化资源要想在今天发挥作用,都要经历一个现代的转换[4]”。转换是必要的,但转换成功的关键在于厘清哪些是可以转换的,哪些又是必须保留的。必须凝练出能代表美术类非遗项目的身份元素,包括核心技艺、文化符号与精神内涵,这样才能成功实现转换,才能实现属于非遗自身真正的产业化开发。中国贸促会家纺分会副会长杨兆华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走上市场?第一步是商业化,第二步是提炼中国元素,然后,将这些元素与工业化生产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2]”。
(二)关于“规模化”、“标准化”与“个体化”、“差异化”
传统非遗项目多以身口相传方式得以传承延续,美术类非遗同样如此。历史上,美术类非遗多以单个传承人或生产作坊方式得以传承,这是与封建社会供需方式以及生产水平相对应的,因此非遗项目多存在个体化特征。正是因为传统非遗个体化的传承与生产方式,使其具有了个体鲜明的艺术特色与风格特点,具有差异化特征。而规模化则是适应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而产生的,是指生产企业为了提高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而进行批量化生产。企业规模化生产一般包括两种路径:一是在现有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不变前提下,加大生产单元(个体)数量,从而提高规模;二是在现有生产单元(个体)数量不变基础下,提高生产设备科技水平,从而提高生产能力。标准化可以说是规模化生产的要求与结果,标准化既能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同时又能提高产品产量。非遗作为文化产业资源之一,进行开发利用时,虽然也有部分非遗项目在生产过程的某一阶段采用机器替代原先的手工操作,但总体而言,仍然属于手工艺范畴。因此,非遗项目的规模化生产一般采用路径一方式,即增加某一单项非遗从业手工艺者的数量,从而形成规模化生产。譬如,苏州镇湖镇就在政府引导下,集中民间绣娘并且通过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绣娘培训班,在加大绣娘数量的同时,提高绣娘的艺术素养和刺绣能力,从而形成了刺绣规模化生产。而在非遗开发标准化方面,与工业规模化生产所要求的标准化不同,工业产品标准化要求在产品规格、品质等方面严格统一化、规范化,但非遗的标准化更多指向于在一定规范前提下,单个手工艺者赋予作品的个性化艺术特色,这使得非遗产品在保证一定规范与质量的标准下,具备了一定的差异性。
(三)关于逐利性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目标,逐利也是商人的本性,这一点在市场化的今天无可非议,不应该将其视为当下非遗产品开发粗鄙化、低劣化、同质化现象的罪魁祸首。事实上,即使在封建社会手工作坊时期,也存在产品品质高低不一现象。非遗开发出现产品低劣化现象,更多原因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力以及品牌效益缺失,说白了,还是属于保护不到位或保护意识淡化或片面化。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现阶段在利用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侧重于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5]非遗保护不仅仅是对传统非遗技艺、文化、材料以及代表性作品的静态性保存保护,更多应该在开发利用中树立非遗品牌意识,建立非遗开发利用相关标准与体制,并建立政府与市场化监管与监督机制,保证非遗在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开发中产品的品质。
三、结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礼堂;作用
中图分类号:G24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8-0250-01
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活态文化的精华,是一个民族文化基因的体现。如何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文化战线工作者所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广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做到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值得思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承保护工作是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能有机融入到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不仅有利于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且还有利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1、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礼堂“两堂”“五廊”建设中的相互促进。展示展览是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展示素材,或者内容单调肤浅,那么文化礼堂建设就会显得单薄空洞。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农村非遗)则能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提供素材、彰显特色、增添亮点,从而发挥独特的吸引、宣传和教化作用。如浙江丽水松阳县(以下实例简称松阳县)赤寿乡梧桐口村则充分整合利用村内保存完好的祠堂、古民居等资源,打造“古村文物馆”,对一些破损的墙壁、格扇门窗、牛角、古字画进行仿古修复,较好保留了历史建筑原有的风貌。如村史廊建设中则需充分整合民间历史资源。深入挖掘村情村史、宗谱族谱,整合提炼出各个村庄的“传世之宝”和“存世之事”。如松阳县吴弄村、蔡宅村深入挖掘古村落的文化典故、人文风俗共20余个在村情村史、历史文化版块进行陈设展示,让古村落不仅仅是古老的房子,还包括房子和村子的内容和故事,让古村落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内涵。特色廊的建设中,如松阳县大东坝镇蔡宅村和二滩坝村对采茶灯、正月龙灯、狮子灯等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以展演、实物展示等形式巩固传统历史文化。在特色展馆建设中则需充分整合民间特色资源,挖掘整理古村、民俗、宗教、姓氏文化等田园文化脉络,整合提炼出蔡宅客家文化、吴弄晒红烟文化等一批乡土特色文化,推进乡村博物馆建设。这些都是农村非遗在文化礼堂建设中的具体体现。
2、内涵与保障的相互促进。农村文化资源比较匮乏,而农村非遗含有许多精神、礼仪层面的文化内容,如结婚礼仪、学子入学礼仪、年俗礼仪等习俗,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和发展,逐步凝结成特色和精华。这些特色和精华能丰富和提升文化礼堂的文化内涵,真正发挥其精神家园的作用。而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五廊”建设,能为农村非遗传承提供阵地和展示展览平台,增强了非遗工作的实践性。
3、活动与载体的相互促进。农村非遗的特点是活态的流变,如传统的松阳高腔、道教音乐等,能极大地丰富农村文化礼堂的活动内容。农村文化礼堂是农村非遗的传承载体,如果没有这个载体,非遗就像尘封的宝剑会生锈,又如失去土壤滋润的树苗会干枯。
4、传承与发展的相互促进。农村非遗需要加强保护和不断演练,才能传承发展,如大东坝山边马灯、采茶灯等,文化礼堂需要宣传培育、潜心研究,才能创新繁荣。所以,农村非遗融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能实现相互依存、共同提升的良好效果,必将极大地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5、建设与教育的相互促进。采取戏剧、戏曲、小品、文艺演出等宣传教育方式,宣传、展示农村非遗,农村非遗开发和研究才会更加深入。
二、影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作用发挥的因素。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也受到农村老百姓的欢迎。如何发挥农村非遗在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中的相互作用,有一些问题急需及时解决。
1、外部条件欠缺,具体表现为四个不够:一是社会氛围不够。在现代化浪潮的强烈冲击下,不少古村落、民族建筑和文化遗址遭到破坏,公众对历史文化的重视和珍惜,对文化建设的认识和参与,以及对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等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资金投入不够,财政预算安排在文化建设和非遗工作上的资金很少。三是人才储备不够。农村非遗传承和文化礼堂建设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基层文化工作者长期缺乏,农村非遗传承人的年龄逐步增高,待遇问题急需解决,使许多农村非遗技艺失传,甚至消失,严重影响农村非遗的传承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