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

时间:2024-03-11 16:12: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养老保险规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乡养老保险规则

第1篇

摘 要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加速的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对策建议,竭力从根源上解决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均等化 公平

我国“十二五”规划强调着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会保障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均等化,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均等化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内涵

养老保险均等化是指国家依法为每个公民提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待遇水平基本相等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保证公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养老保险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城乡间的均等、地区间的均等和人与人间的均等。

二、实现养老保险均等化的社会意义

市场经济中存在激烈的竞争,有竞争就有差异,结果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由于其能力、背景、拥有的资源和信息不同,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差异,并出现贫富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公。要实现社会公平,就需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三、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参保率低

据2006年数据统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不足50%,没有覆盖的人群基本都是城乡居民,农民占绝大部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推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许多原因,比如收入过低,缴费能力不足、对城乡养老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高、受传统养老思想影响等,使得大部分城乡居民还未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

(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均等

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不均等,城乡差距严重,即使是同样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均等化,不仅要机会均等、过程均等,更重要的是结果均等。

(三)没有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虽然各种养老保险制度使每个人几乎都有享有养老保险的机会,但各种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等不尽相同,且差距较大,制约了养老保险均等化的实现。

(四)政府责任不明确

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包括中央政府责任、省级政府责任和县级政府责任,三者责任缺一不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均等化的实现,应该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县级政府责任,并且明确区分三级政府间的责任。

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均等化的措施

(一)政府责任

1.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根据人的身份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保险制度都有自己不同的运行规则和待遇水平,导致了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制度不均等。政府应该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建立没有身份差别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

2.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政府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缴费作用,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为农民提供基础养老金。政府应该建立一般性的养老保险金支出,确定每年养老保险金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另外,政府应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缴费费基,从而提高缴费水平。

3.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政府应扩大税收税率,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提高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化。

(二)社会责任

1.筹资责任。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社会筹资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筹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筹资的来源。地方政府应该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顺畅的社会筹资渠道,可以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募捐活动,并且给予募捐的企业、个人一定优惠政策,促进人们的募捐行为,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2.宣传责任。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不清楚,不理解。所以社会应该在农村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比如开展专门的宣传活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当地大学生走访村民,给农民讲解社会养老的作用、意义等。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宣传,使人们真正理解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率,逐渐实现地方政府养老保险的均等化。

(三)个人责任

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的个人责任有两种。一种是参与责任,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是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力,每个人都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把任何人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另一种就是缴费责任,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权利。

第2篇

1.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第3篇

【关键词】 “名义账户”制;养老保险;账户改革;待遇水平

一、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概述

“名义缴费确定型”(NDC)模式,简称为“名义账户”制,是指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一种混合模式。“名义缴费确定型”(NDC)模式既有某些“待遇确定型(DB型)现收现付制”的特征,又有“缴费确定型(DC型)积累制”的某些特征,既可将“名义账户”制视为“DC型现收现付制”模式,又可视为“DB型的现收现付制”的某种变型,即DC+DB=NDC。“名义账户”制集“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和“缴费确定型积累制”的优势于一身,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在“名义账户”制度下,每个工人建立的个人账户是“名义上”和“模拟” 的积累制,可以说是事实上的“非积累制”或称“非基金式”;这种“名义账户”制的账户系统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资金。第二,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但退休金的给付标准原则上却是严格按“缴费确定型积累制”规则运行,即在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个人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即刻便被年金化了。一般来说,养老金给付的标准主要取决于记入个人账户缴费的积累、“名义资产”的投资增殖、“名义资产”转成退休年金的计算公式、退休给付指数化的公式等,上述四个因素的合计便是养老金给付的总额。

二、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向 “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半积累制过渡阶段。半积累制吸收了完全积累制与现收现付制的优点,避开了二者的缺陷,可以在承认和保留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下,兼顾不同利益的群体。而在这种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劳动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劳动者退休时城镇居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没有达到15年的劳动者,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第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大体一致的情况下,地区间的政策差异较大。由于统筹层次低,同一省内,市县之间的基金结余和基金不足同时存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结构性缺口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必须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养老保险的“便携性”,以适应劳动力的大量,大跨度的流动。第二,养老保障模式过于单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成劳动者在退休后生活的经济来源,仅有“两个支柱”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对于日益增长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两个支柱”不足以满足人们对养老保险所应达到水平的需求。第三,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最初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将城镇与农村划分开来,再加上我国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形成了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这样的划分对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造成了劳动力流动不畅,无法达到劳动力市场的最优配置。这种情况会破坏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的平衡,阻碍养老保险统筹水平的提高,影响社会稳定。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问题。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在基金管理上存在着基金赤字运行,收支缺口过大等一系列问题,这都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且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操作,让部分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退休,加剧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使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成为了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严峻的任务。

三、“名义账户”制在中国的适用性及对中国的启示

1.“名义账户”制在中国的适用性。第一,可以有效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面对人口老龄化和预期寿命提高等因素所带来的巨大财政负担,从长期来看,只有向某种缴费确定型(DC型)积累制转型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名义账户”制从本质上提供了一个事实上不必对个人账户“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由于“名义账户”制避开了转型成本问题,使转型成本不再构成对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造的一个障碍。“名义账户”制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从DB型转向DC型、较为缓和的一个转型途径,是可以克服转型成本的一个捷径。第二,与“统账结合”模式相一致。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基本特点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所体现的是“社会互济”原则,“个人账户”则体现了“自我保障”原则,后者所反映的是个人职业生涯中工资水平高低与劳动贡献大小的差异。“名义账户”制这一混合型制度既有传统现收现付制“统筹”的优点,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社会责任、公平的集合风险能力和社会互济的作用;又具有积累制“精算”的给付性质,更多地表现了个人责任、效率的激励机制和自我保障的功能,既能充分体现社会互济的国家责任,又能发挥个人自我保障的经济效率。“名义账户”制的这些特性完全符合我国半积累制这种混合型制度的设计目标和设计初衷,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三,有效解决养老保险缴费中的问题。目前“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缴费 “搭便车” 的问题和给付 “失控” 的问题。“名义账户”制可以有效的克服养老保险缴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名义账户”制的给付条件是“精算型”的指数化方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以形成缴费激励作用,有效的避免当前制度下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并且“名义账户”制的“精算型”给付具有明显的财政约束作用,能够显著控制违规性的提前退休和排除对养老基金“挤占挪用”的潜在可能性。

2.“名义账户”制对中国的启示。第一,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采用“多支柱”模式,现在多提倡“三支柱”。第一个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保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社会互济性和公平性;第二个支柱是个人账户,由劳动者自己进行缴费,多缴多得,具有一定的效率,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第三个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企业自愿为本企业的劳动者建立起的带有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可以提高居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保证城乡居民享受同等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达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性,就要建立起没有区域限制的水平较高的养老保险统筹水平,而“名义账户”制就是最佳选择。第三,“名义账户”制的灵活性与可塑性。我国若采用“名义账户”制,就要结合我国一些特殊国情,针对具体情况来发挥“名义账户”制的优势。“名义账户”制可以使我国将“空账”做实的压力消除,较好地解决当前“空账运转”的问题,采用不必做实的“模拟运行”模式的个人账户。“名义账户”制一定程度上还能使政府缩减养老金指数的办法隐蔽化,减少改革阻力,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易于建立。有关学者曾提过,目前中国的这种现实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名义账户”制的特征。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0

第4篇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A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f Endowment Insurance of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XIE Shuping, YUE Yue

Abstract: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new generation and traditional migrant workers, the results show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have improved more significantly in terms of degree education, working status and value form than traditional migrant workers. However, endowment insurance of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still has many problems in terms of weak insured consciousness, low insurance rate, high surrender rate and unfair pay, which have their own, enterprise and government reason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crease their understanding degree, improve the level of wages, intensify supervision, innovate the following way of urban and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expand coverage and reduce the contribution rate.

Key words: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endowment insuranc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一、文献综述

农民工群体的诞生是我国城镇化发展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是在特殊国情下形成的特殊群体。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水平高,发展速度也较快,乡村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完成,并把这种流动群体称为外来劳动者而不是农民工,因此农民工这个名称并未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领域。但是国外学者有关人口流动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我国学者在对农民工的研究过程中提供了借鉴。Storesletten(2000)认为政府应鼓励并吸引拥有一定文化水平或技能的外来人口流入本地区,因为他们可以减缓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为本地区创造收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Knight等(2004)认为经济因素是诱导农民工群体产生流动的根本性因素,农民工长期转换在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务工。White(1998)和PeterShang(2001)则都认为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不利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加重了城镇与农村的分割局面。李迎生(2001)认为我国的二元城乡制度不可能一下子打破,因此应建立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桂世勋(2005)提出应建立从农村到城镇过度性的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用缴费基数来决定养老保险的享受标准。蔡海清(2005)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平台,每个人有自己固定的个人账户,从而减少养老保险跨区域转接困难的问题。陈颐(2006)则认为应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把农民工养老划入到城镇养老体系中。方江海(2009)认为地方政府缴费责任的推卸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公平的现象更加严重。刘红燕(2012)认为农民工陷入流动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较低。张静(2012)认为新生代农民融入城市可以加快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瓦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综上分析,农民工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但大多从经济角度出发且停留在理论方面的分析,因此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角度出发去看待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其自身生活状态与就业特征提出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1980年以后,且达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条件,以农村户籍身份在城市从事非农行业的人群。除了年龄上的代际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具有其他许多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显著特点,表1与表2便对两代农民工的差异特点进行了分析与总结。

表1 两代农民工的特征对比

数据来源:2013年新生代农民工监测报告

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在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传统农民工的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为35.9周岁,这个年龄段多数在农村已经组建家庭。而新生代农民工初次外出就业年龄仅为21.7岁,与传统农民工的初次外出就业年龄相差九年多。受教育程度得到了提升,主要表现为初中及以下低学历层次的减少和大专及以上高学历层次的提高,但是仅处于初中教育水平的仍占据了一半以上的比例,因此从整体上看受教育水平仍处在较低的状态,从不同行业从事的比例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行业,同时在自营以及服务行业也有所分布。从消费支出方面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平均支出金额要明显高于传统农民工,然而新生代农民工每年寄回老家的钱却没有传统农民工多,他们更倾向于将收入用于自身消费而不是寄回家中。

表2 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所占比例 单位:%

数据来源:2014年新生代农民工监测报告

通过分析表2中的年龄数据与技能培训的数据发现,传统农民工接受农业培训的比例较高,退城返乡后依旧可以依靠农业收入养老。新生代农民工为了适应城市就业的需要,大多接受的是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由于缺乏农业技能,已不能实现靠农养老。

三、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分析

(一)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

传统农民工的外出务工时期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正处于最严格的时期,因此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由于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发展缓慢,城镇发展并不完善,因此降低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机会,且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及专业技术的限制,大多从事建筑业等低技能的职业,且传统农民工自身能力与城市的就业需求差距较大,因此很难在城市立足且得到长期的发展。同时传统农民工在外出务工前大多已在农村成家生子,受传统养老思想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或者“土地养老”,他们只把进城务工看成是一种增加生活收入的方式,并无长期立足城市的打算,另外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接续困难。因此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城镇养老保险只会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他们产生排斥心理。

(二)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需求度

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年纪较早,长期脱离农村生活,对农业活动的熟悉度较低,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受城市生活影响较深,且未在农村成家,没有家庭方面的牵绊,因此他们把立足城市作为外出务工的动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身份双重边缘化的特点,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土地养老”对他们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且由于打算在城市长期立足发展,年老风险是他们将来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几年来,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不断完善,已形成一种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个人缴费少、制度稳定以及保障水平高的特点,为广大城镇居民所接受。同时也符合迫切留在城市发展,但收入整体收入水平较低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养老需要。

四、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仍在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他们今后的养老问题应得到重视,养老保险是帮助新生代农民工防范未来年老风险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养老保险的参保意识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现阶段正处于身强力壮的年纪,因此并不关注养老方面的问题。他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繁荣时期,职业选择机会多,范围也更加广泛,但就业的流动性大,且工资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年老风险尚远加之自身经济压力的影响,使他们的参保意识愈加薄弱。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较低,使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收益丧失信心,从而也影响了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

2014年以来,我国致力于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层面的改革,从制度的层面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在转移与接续方面存在的问题,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传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3.9%。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根据2010年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仅为21.3%。

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工资水平低,迫于生活的压力,出现了大量的退保现象。另外,由于现行养老保险转接困难以及缴费年限过高,预期收益较低,使他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从而产生退保心理。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仍然处于弱势群体,在用人单位遭遇歧视与不平等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同条件下,企业更倾向于与素质更高发展更稳定的城镇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常常通过不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从而把他们排除在养老保险缴纳范围之外,甚至会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转移到职工工资中,通过加大员工的工作强度来挽回因缴纳养老保险而带来的负担。

(四)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性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限制,当前我国实行两套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实行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实行的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升级,为农村居民的养老提供了保障。而新生代农民工留城意愿强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问题便凸显出来。表3对城镇和农村的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

表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点的指导意见》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接续困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方面存在的差异都较大。虽然农村新农保制度起步较晚,但由于覆盖范围较小因此统一度较高,也有利于执行,但是保障水平较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几年随着相应政策的推进得到了大力发展,但由于各省份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当前还无法实现全国范围的统筹。且城镇职工与农村的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二者的接续也存在着困难。

2.城镇养老保险跨地区衔接困难

虽然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较低,部分省份仅达到省内统筹的层次。但是新生代农民工跨省流动率高,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接续和转移成本,使养老关系的衔接更加困难。

五、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自身原因

1.养老保险意识较弱

年老问题离新生代农民工尚远,由于视野的短见,他们忽视了自身养老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养老保险对于防范年老风险的重要性。由于他们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执行意义等都缺乏了解,因此拒绝参保或者中途退保。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是他们对自身应有的权利缺乏系统性的了解,养老保障的享受权利与缴费义务是相统一的。

2.缴费能力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缴费能力,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部分高收入者只是集中在文化程度和技能较高的个别人群。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专业技能也较差,因此他们大多从事收入较低的制造业,而且由于自身身份的尴尬,他们处处受到排挤和歧视,即便与城镇职工处在相同的岗位,也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加之他们的消费水平较高,住房压力大,其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没有多余的经济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企业原因

结合新生代农民工现状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多集中于制造行业,这类企业生产环境较差,盈利较少,对利益的认识产生偏差。因此经常通过克扣员工工资,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企业责任的方式来降低人力成本。同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会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纳。

(三)政府原因

1地方监察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的养老金管理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地方政府与中央发放的养老金直接接触,不免产生地方政府自行支配养老金的现象。在中央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个人区域的利益片面追求地区经济的发展,私自挪用养老金创造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环境,并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行为放任不管。

2.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我国还没有可以用来调整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统一政策,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缴费率也存在着差别。有些地方养老金出现剩余,有些地方则亏空。我国的养老保险被多个单位统筹,缺乏一致性的统一管理,加大了养老保险转接的难度。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职工在转移个人养老账户时,社会统筹资金仍然保留在原地,因此转接难度很大。其次,当前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缴费年限会加重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的负担,加大企业逃避缴费的现象,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缴费热情。

六、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参保意愿不强,是因为他们自身没有认识到年老、疾病等一系列问题的风险性,因此要加大他们对养老风险的认知程度。当前政府关于养老保险的宣传并不到位,政策的宣传方式应根据受众群体的特点来确立,因此要采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讲解与宣传,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只有在充分了解制度的前提下才能提高他们对当前政策的信任度与参与养老保险的热情。

(二)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中仍处于低收入群体,他们大多数从事劳动时间长且薪酬低的工作,其收入状况仍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因此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精神追求都很难满足与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企业应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劳动时间与强度应严格遵守我国劳动法中相关的规则制度,严禁克扣新生代农民工工资,坚持平等公正原则,使他们与城市职工享有同样的工资待遇与福利。

(三)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当前还没有专门且具备较高号召力的新生代农民工工会组织,因此中央政府应对企业用工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负监管责任。政府应设立专门监督的机构,定期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如期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对于推卸缴费责任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定期彻查地方政府的养老金去向以及养老保险的收支情况,严查政府包庇企业的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

(四)创新城乡养老保险接续途径

我国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较大,而新生代农民工频繁的工作流动性又加大了城乡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难度,进而阻碍了养老保险终身保障的功能。政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储存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信息储存系统,实行全国联网,从而将养老保险的数据通过网络共享到全国,这样就可以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在跨地区工作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可以及时的转移与接续。当前我国较为发达的省份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层次的统筹,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养老金的收支情况填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差值。

(五)扩大养老保险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面

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按照收入水平以及流动性的强弱进行划分,可将那些收入水平较高且流动性较弱的群体归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且工资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可以专门为他们设计一种过渡性的制度,把当前的缴费降低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内,使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养老保障。

(六)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新生代农民工整体就业环境较差,工资收入水平低,且工资拖欠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果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会使他们的生活负担加重。此外,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领域多为制造行业、社会服务行业等,这些行业竞争激烈,单位盈利规模小,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会使他们不得不通过逃避缴费的行为来降低成本。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可以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加入到养老保险的体系内,另外应适当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低企业的缴费压力,减少企业逃避缴费责任的现象。

七、结论

第一,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外出务工年龄较早,文化素养的欠缺阻碍了他们融入城市的进程。政府应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多提供公益性的教育与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的技能,提高文化素养,适应城市的发展速度与就业环境。

第二,虽然当前养老问题距离新生代农民工较远,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他们今后将面临比传统农民工更为严峻的养老问题。然而他们却面临种种不公平的待遇,养老保险问题未得到社会的重视,加之自身缺乏对养老保险的深入了解,使养老保险的参保状态更加严峻。

第三,新生代农民工返乡意愿较弱,大多想要继续留在城市发展,因此农村的养老模式已不能适应他们的养老需求,然而他们又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排除在外,因此国家应尽快设计出适用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他们也可以享受到国家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成果。

第四,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并不是某个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企业、以及国家都应当参与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来。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对养老保险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郑功成.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J].理论视野,2007(6):8-11

[2]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9(5):12-17

[3]杨燕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携带[J].中国劳动保障,2005(10)

[4]黄斌欢.双重脱嵌与新生代农民工的阶级形成[J].社会学研究,2014

[5]吴晓慧.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研究--基于郑州市的调查[D].甘肃农业大学,2015

[6]李丽群,胡明文,黄大星.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与创业动机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1

[7]王丽丽.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0

[8]陈颐.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原则和思路[J].学海,2006(5)

[9]周芳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4

[10]刘梦炫.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第5篇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诉求

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也将必然走上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由以下三个社会现实决定的。

1.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据统计,2001年我国农业产值已缩小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仲大军,2002)。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随着国际农产晶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对广东农村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张林秀),而且当前许多农民工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甚至不惜抛荒。事实表明,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退休农民工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让农民工自觉控制消费欲望,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为一方面,人作为生产要素必须要满足发展需求才能实现价值或提高价值,自我发展欲望是难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在积累与发展的选择中难以自觉地坚持储蓄养老金。另一方面,储蓄养老虽然保守,但储蓄汇率低,难以实现增值,即使农民工坚持储蓄,也不能保证当前估计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来的养老风险。

2.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念的作用下,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状况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社会不公现象必然存在。

3.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农民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困境是社会变迁的结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研究。

首先,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就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来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国政府“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 2002)。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还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据调查, 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李强,2001),足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职业工作、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使农民工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无助的时候开始质问政府的政策,寻求法律的保护。农民工社会化养老秩序必须赶在农民群体老龄化高峰的到来之前,否则社会制度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矛盾、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将愈加尖锐。

再者,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已从1990年的 2937亿元增长到了2001年的15700亿元(郑功成, 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离不开农民工杰出的贡献,政府应该允诺和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的社会安全稳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对农民工的养老负无限责任,通过制度安排,政府只要为农民工群体制定普遍的养老秩序,而对现在为中老年农民工的一代人给予一定救济,就基本能够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了。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鉴于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强,各省市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都逐步地在为农民工争取《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经着手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寻求对策。实践中,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1.购买商业保险;2.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4.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个是少数相对富裕者的选择;第二条途径虽然是国家为农民设计的,但其发展进退两难,操作中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万克德,2002)。一些学者已经认为这一制度还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推行(王国军,2002)。所以,只有后两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案,对其进行比较讨论可以再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有助于为其制度化建构找到社会基础和可行性方向。

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已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制度,帐户公私不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业欠缴多缴与个人帐户的关系造成了吃社会统筹“大锅饭”的现象;费率、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不科学;垂直管理体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黄贻芳,2002)。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经达到1000亿元(陈式龙, 2002),如果让农民工承担历史原因形成的转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只有少数富裕省市有条件地将很少部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如广州要求企业为工龄达到5年的农民工购买“三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群体的权利要求,缓解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矛盾,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业、单位保障标准不一,同一企业中也存在不同工种和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这就人为地将企业和劳动者划分了等级(同上)。第二,一些民工为了获得保障牺牲利益驻守同一单位,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第四年以各种理由与农民工解除签约,这势必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项途径的实现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导。北京市 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为农民工上缴数额为上年职工月最低标准19%的养老保险金,农民工的缴费率为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工资标准的7%(以后逐步升为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我国首次出现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尝试,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该法规已经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而对其转换工作或者回农村导致的保险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都作了规定,但是“企事业单位消极对待”,“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该制度将来可能出现保富不保贫(效益差的企业和收入低的农民工投保积极性低)、难以兑现承诺(流入异地工作和回乡的农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遥远、保险费数额较小等原因而放弃)的局面,这是办法本身及其环境导致的。首先,缴费一刀切可能超过某些企业和农民工能够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劳资双方。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与机构管理不完善,制度在农民工心中信誉不高,对企事业单位约束力不够强。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区没有相应的制度与其衔接,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行类似政策的地方,如东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无终”,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致使早在1987年就实施社会保险的深圳这样的城市,虽然目前已经有4万多人符合退休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农民工至今还没有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2002)。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激励和倡导,需要全国统一的步调。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构对策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内容。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农转非或者回农村的农民工都不需要结束或者更改帐户信息。前者和企业之间在缴纳金数量上的争议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缴纳继续参加保险,如果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证明或不再按规定缴费(滞交超过一定期限),将不能再分摊基本养老金,但若不退保则可以获得社会统筹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农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个人帐户所有积累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不过也就因此不能获得社会统筹账号,重新申请参加时防止一人多个账户,仍然采取与身份证挂钩策略,实为延续,但保险年限从最近一次申请时算起,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民工无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时允许部分农民工在能出示灾难、疾病、特困等情况的证据或相关机关的证明时,不退保而取出账户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养老金可以在任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或其点分期领取。

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二)“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统帐分开制度和积极的社会统筹将推动制度的信誉建设。

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帐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该模式还考虑到了地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效率要求;考虑到了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利于协作与监督的体系设计,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农民工之间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与权利的平衡。这不仅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将推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设计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应该抓住机会尽早开始农民工的养老金积累,否则老龄化时代来临时,社会难以承受,农民工的养老状况将严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现收现付制度的存在缓解了当前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现在都还有限,所以农民工投保的低起点、无上限规定是必须的,企业统筹养老金的也只能低起点,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收现付式制度等于让未来的企业借钱给现在的企业发展经济,并且满足了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需求也保证了未来农民工公平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发展。一方面随着企业和农民工收入的增加,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都将与城镇居民越来越靠近,并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统筹的合二为一,为农村户口工人和城镇户口工人的待遇差异的消失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转回农业部门的农民工保持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帐户,为农民积累模式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照。同时,当农业现代化逐渐实现、国家逐渐富裕时,农民退休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现收现付式社会统筹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到一定阶段便可以实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结合,为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彻底扫清障碍。

当农民工群体和社会舆论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备了相当条件时,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因势利导,着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并最终通过立法确定制度目标和框架,规范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办法,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完善监督,建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帐分开、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灵活地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地区间的可接续性和宏观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性”。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积极分子,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群体:“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现也将是推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一体化建设的开端和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003.3.18,(国务院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会(实录)》。

[2]仲大军,2002.9.23,《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中国经济观察网。

[3]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4]郑功成,2002,《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第10期。

[5]李强,2001,《民工无保障,市民不安全》,《改革内参》,第3期。

[6]万克德,2003,《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违规操作现象》,《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第2期。

[7]王国军,200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探讨》,《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第11期。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转型期,中国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障基本框架已建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我国虽然早就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是,为了能够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正常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一直混账运行,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上的基金积累,“空账”规模继续扩大,到2006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空账”已达9000多亿元。

立法滞后。养老保险牵涉到广大国民的根本利益,应当通过立法来调整和规范养老保险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但是,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且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另外,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方面,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覆盖范围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是城镇企业职工,而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这样就有了两种不同的退休制度。如此使得我国城镇居民的退休收入差距过大,改革后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大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替代率接近100%,由此以来,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退休所获得的退休金相差接近一半,这样势必会引起部分人的不满情绪,阻碍了人力资源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流动。多种退休制度并存,使待遇低的群体势必攀比待遇高的群体,财政支出不断攀高,为中央财政带来压力。另外还有政府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步履艰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因素变化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传统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础被动摇。我国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面对市场残酷竞争的压力,企业间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因此,以单位为支撑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拥有稳定的组织基础。

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在政治上抛开了左的思想,开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政府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重新探讨,并给予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使政府职能公共化。政府成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而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参与者,政府改变对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领导方式,因此,国家对养老保险事务的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要求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

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要求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被打破,要求实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开始向工业社会的一元结构转变。就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养老保险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而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却无力解决,如转型中出现的新对象很难被僵化、封闭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接纳,传统的农村养老体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阻碍社会结构转型,因此,社会结构的转变要求必须调整和改革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

2.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弊端日益凸显,要求必须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缺失。在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各个单位只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这种封闭式运行将直接导致职工队伍的老化与单位老化。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劳动者终身就业,把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致使劳动者的流动性极其弱化。因此,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组织时间越长,职工越老化,养老保险负担也就越重。所以,企业要想改变职工队伍的老化与单位自身老化的结构,就只能不断吸收年轻人加入企业的职工队伍,使职工队伍持续性膨胀。因此,在改革开放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无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大大损害了效率。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一种能覆盖全社会劳动者。而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早已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由于户籍制度、城镇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及强制的政治约束所构成的城乡壁垒,实际上已经将农村居民人为地排除在了社会保险体系所覆盖的范围之外.具体来讲就是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国民经济很少一部分劳动者,即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统计大约有75%的老年人未受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而美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分别为95%和100%”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大的城乡差别。

“早在1978年,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就达93%,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是零,到1991年,经过十多年努力,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也只不过提高到2.32%,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维持在92%的高水平。”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而这绝大多数人却被排斥在养老保险的体系之外,他们的生活乃至于全部保障只能依赖于家庭和土地,尽管我国在1992年开始在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农村进行养老保险试点改革,但其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现收现付制是指先对当年或近一二年内养老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按相同的比例来提取,分摊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缺乏长远规划。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利用现有劳动人口创造的收入来支付退休人口退休金,实际上是一种代际收入转移。这种制度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现在进入老龄社会,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为峰值年份,2002年中国人口学家邬沧萍教授作出预测,在未来的20到40年里65岁以上人口占人口的总比重增加到19%左右。随着人口老龄化情况的加剧,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的存在要求改变单一的现收现付制,急需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养老保险金的积累,这一切都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及时的回应。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策略

1.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应当作为当前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账户做实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将会明显下降,我国将建立崭新的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要改变我国的个人账户“空帐”现状,把个人账户做实,关键在于个人账户的管理与投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条件。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缴费将推出当前支付,当期收支随之会出现大缺口,各级政府应保持账户做实前对地方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补助不变,还需要对做实账户后新增加的缺口补助不变,这是做实个人账户必须的成本。对此,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由中央财政负担“转制成本”,提供适度补偿;二是地方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以确保配套资金;三是加强广范围的征缴工作,挖掘基金增收潜力。

2.加快养老保障立法的步伐。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已经从计划经济的政府全包型逐步向基金型过渡,十几年来,中央政府颁发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或条例,这些政府文件对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都处于一个艰难的转型期,保费的收缴、欠债的清偿以及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涉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方方面面的机构和个人,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我国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地收缴和发放,高效、安全地运行,制度的法律权威维护机制一定要健全有力,关键决策要有规范的法律程序,对投资安全要引入法律层面的保障力度,对重大失误和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置要有法律依据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体系

养老保险的监督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分为四部分:一是基金监督制度。即一方面制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行为等。二是行政监督。即由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主要监督养老保险立法的贯彻执行,且接受重大养老保险违法案件的投诉与处理,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三是审计监督。即依法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大众公布其审计结果,从而以杜绝和减少违纪行为发生。四是社会监督。即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公民等各方代表组成新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

4.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很小,至2005年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约1.7亿,主要是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而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及自由从业人员并未参加。养老保险金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够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会制约劳动力的市场的形成。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应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机制。

4.发展多样化的养老保险计划,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在我国,不同所有制、规模、性质、退休人员负担程度的企业的养老需求存在巨大差异,只有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我们应当出台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范团体年金产品,提升养老保险供给能力。

参考文献

1 于学军.中国人口老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28页.1995.

第7篇

一、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实践

长期以来,农村流动人口作为我国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为城市经济发展及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其户籍与就业所在地不匹配,其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遭遇诸多棘手问题。从政策角度来看,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促使政府往往基于城镇居民的立场对农村流动群体偏重于管理及限制,进而导致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与我国整体的社保制度相接轨。目前,我国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中有多部提及农村流动群体。关于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导向,但从地方相关实践来看,各地规定差异较大,现选取部分较为典型的国家性政策及地方性政策进行阐述。本文针对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有助于理清现有政策体系存在的不足,从而为促进农村流动群体真正融入城市和充分享有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权益做出积极贡献。1.全国性政策。2001年12月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重新就业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将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与原关系接续。同时,若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部分。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寻找合适的养老保险解决办法。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提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概念,即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可以参加特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收入的15%,通过完全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其中缴纳的费用将以年为单位转接至原有户籍,因此回到原户籍的农村流动人口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分别领取,互不冲突。除此之外,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涉及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权利的相关论述。2.地方性政策。深圳市于2000年3月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同年12月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适用于各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农村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与深圳本地劳动者相同。北京市于2001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单位与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费率、年限、比例、账户等问题,且对于农民工是否回到农村的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其缴费比例与待遇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青岛市于2005年1月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比例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同。2002年7月上海颁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合并了老年补贴、工伤、住院医疗三项,其中将老年补贴委付至中国人寿运作,可在达到规定年龄时一次性兑换。成都市借鉴上海模式于2003年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对办法中的缴费比例等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调整。

二、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转移接续规定。从《社会保险法》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为清晰的宏观框架规定,但对于其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细节问题规定较少。现有规定多为指导性、方向性要求,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化参考。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其对转移接续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解释与规定,但相比于《社会保险法》层次较低,仍存在仅方向性指导的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匮乏,但针对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缺乏相应的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实践模式差别较大。对于流动频次较高的农村务工人员而言,这无疑成为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合理待遇的巨大阻碍之一。

2.收入与所在地区工资水平割裂,群体缴费意愿低。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缴费率及养老金待遇均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挂钩。通常,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60%-300%。此政策规定的范围跨度较大,上下限工资水平差距明显。而农村流动群体在社会劳动参与及工资收入方面大多处于劣势地位,很难达到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求。因此,以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简单衡量缴费,很难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相符。除工资收入较低因素之外,农村流动群体大多对于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了解较少,也很难意识到养老保险对后续生活的重要作用,部分人群宁愿多领工资而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农村流动人口缴费意愿低的问题尤为普遍。

3.统筹层次亟待提高,全国统筹难度较大。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成为解决农村流动人口部分保障权益缺失问题的重要途径。但从三个方面来看,全面推进省级与全国统筹的难度依然较大。一是地区发展差异问题。由于农村务工人员属于高流动性群体,其养老保险问题大多涉及多个地区。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工资水平不同,在养老保险的缴纳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这进一步导致了区域间养老保险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地区政策差异问题。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精神,各地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计发指数等规定。要做到全国统筹,就必须协调和兼顾各方利益,因而难度较大。三是统筹及管理单位的问题。负责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数量应做到合理控制。统筹单位过多将造成资源浪费,过低的管理层次也不能适应高一层级的现实需要。同时,管理单位需要提高专业能力,在资金的划拨中还要针对特殊情况及地区平衡做出合理处置。

4.女性群体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尤为明显。根据养老保险缴费的统一规定,个人缴费年限需达到15年才有资格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从退休年龄来看,国家对于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为50周岁退出劳动力市场。与男性相比,女性从制度规定上即缺少5年的缴费年限。除此之外,当前女性群体更容易因生育而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中断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因此女性进城务工群体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申领养老金的情况更为多见。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农村流动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的相对水平尚不足6%,很难维持其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极易出现丧失基本生存保障的问题。

三、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完善路径

1.完善优化制度设计,注重转移接续管理。在完善制度层次方面,需要根据实际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规则优化设计。虽然很多地区已经设立了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但其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不容忽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出个人缴费低于当地上一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缴费费率,其初衷虽然是为了降低农民工缴费压力、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用人企业因单位缴费比例上升而雇佣意愿降低,进而导致部分农民工被裁员。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务工人员的区域流动性强,其养老保险的管理难度也大幅提升。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应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进行细节修订,整合散落在各个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同时应兼顾地区差异性与制度统一性,做好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2.提高城镇接纳程度,调节制度退休年龄。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障权益缺失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其与城镇居民相关社保制度融合不足的问题。因此,要实现二者制度上的统一,首先就要从就业与生活方面降低城镇对于农村流动群体的排斥程度。比如,提高该群体的工资水平、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供福利补贴等,以此降低收入差距和减少歧视问题,从而在达到提高全社会平均福利水平的同时促进福利资源的均衡发展。对于性别差异问题,考虑到女性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困难程度大于男性,可以适当降低女性进城务工群体的缴费年限或通过逐步推进延迟退休政策以增加其就业及缴费时间。这样既能减少因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的保障缺失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力供给不足。

第8篇

引言

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深化,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家庭的养老能力有一定程度消极影响,加之城市经济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的劳动力,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1.财政补贴不足: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虽然提供了资金补助,但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补贴力度还远远不够。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帮扶农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已经明确,但不少地区对方针的落实缺乏重视,使得养老保险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打消了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

2.投资管理政策有缺陷: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险的投资管理政策不够完善,导致保险基金难以增值,且增值方式单一。基金的增值只能通过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但受到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的不断减少就会是基金贬值。其次社会保险的资金管理水平低下,基金的管理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技术也达不到要求,经常会被政府左右。还有一点就是当前对于资金管理的治理方式不合理,欠缺妥善的风险控制,尚未形成决策、运营和监督工作之间相辅相成的模式,资金投资没有章法可依。

3.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制度设计不完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政府投入的工作量不足,且投入范围太小,这就会造成社会保险制度沦为个人缴费的积累模式,无法实现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使农民谈“保”色变,失去参与的积极性,进而造成参保人员更少,范围更小。二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顺利衔接,由于城镇和农村的经济结构差异较大,所以保险制度的结构迥乎不同,这就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基数和年限、政府补贴等方面无法与城镇养老模式相衔接。

4.管理水平低下: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再加上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不尽完善,出现了不少疏漏,在基金筹集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最为关键。在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不少农民因经济拮据无法投保,而个别官员却滥用职权、投机取巧,用政府公款为家人投保,这种牟取私利的行为极大地的危害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为解决当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康合理的保险体系,保障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依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方针,探讨了以下几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1.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1)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各不相同,还存在差别极大的现象,对于不同经济水平的农村居民,要使用相应的保障体系。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工,应在养老保险中加入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另外在缴费过程中还可实行自愿和强制并存的规则,例如对于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必须强制缴纳一些费用,而医疗保险则可以自行决定。对于那些没有土地同时也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可以依靠土地的出让金和其他途径筹取得资金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农村工薪阶层,也要构建相应的保险制度,加强基金收支和保值的管理工作。

(2)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实行以下几点改进措施。第一,要增加养老保险的投保金额,扩大投保范围,依据国际承认的养老保险测算方法对城镇养老保障水平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保险金额、养老待遇以及基础缴费额度。第二统计得出当地的基金数量水平,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收入水平,结合利率确定保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第三,发展更多的筹资渠道,迅速增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经济实力,借鉴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做好风险防护工作,及提升资金增值的能力。

2.加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1)相关制度支持:政府在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时,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务实地调研,从而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合理、健康高效。首先,要明确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水平、缴费金额和支付途径等问题,其次还要妥善分配保险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构建和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相关法律支持:?榧忧空?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更规范的调整。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前提下,结合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合理的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实行。

(3)财政支持: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可以使财政支出结构得到优化,财政投入比例得到提升,同时还能减轻农民的投保压力。因此政府应当增加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保证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优化运营环境。

第9篇

中国未富先老

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于2011年4月28日截止。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了“六普”的主要数据。

这次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 按照国际惯例,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比例达到7%,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中国也采用这个标准。从各省份“六普”数据中我们看到,在65岁及以上人数占比一项中,达到10%的省份有6个,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时增加了5个。越过7%“红线”的省份已经达到了26个,比10年前过“红线”的省份多了13个。而低于7%“红线”的仅有广东、宁夏、青海、新疆、等五个省份。对比10年前的“五普”数据,老龄人口比重前五的省份已经由原来的东部地区开始向全国范围扩散。“五普”显示,65岁以上人口占比最高的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比例最高的上海达到11.5%。这些省份主要位于东部地区。10年后,65岁以上人口占比前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重庆、四川、江苏、辽宁、安徽,其中,比例最高的重庆为11.56%。这五个省份已经不再局限于东部地区,而是在中国四个不同的区域。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趋势,然而由于历史、社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又有自己的特点: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根据“六普”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为1.77亿,是世界之最。预计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以上,占世界老年人口的22.3%,比发达国家地区的老年人口总和还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而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中国正在跑步迈入老龄化社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达国家的老龄化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呈现渐进的步伐,当其65岁人口占7%时,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而中国的人均GDP仅为800美元,可以这样说,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中国是未富先老。老年人口高龄化情况明显。预计到2015年,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11.1%,年均净增高龄老人100万,增速超过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高龄化进一步加速。高龄人口丧偶和患病的机率高、生活自理能力差,更加考验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

中国养老面临空前压力

每年的重阳节前后,老人们会得到格外的关注:领导慰问,亲友来访,政府送来津贴礼品,这些都会让老人家里和养老院里热闹一番。但老人脸上的笑容、节日的喜庆气氛、社会的一时关注,却不能掩盖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现状,不能缓解养老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不能化解老人缺养的现实问题。更何况,中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时候就已经“未富先老”,这意味着社会能提供的资源非常有限,各方面对此的准备也显得格外仓促。

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中国老年人口是高患病、高伤残、高医疗费用的群体,他们消耗着近80%的医疗资源,医疗费用占整个GDP的8~9%。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占其一生医疗支出的约2/3。老年人平均健康寿命仅占寿命的70%,而长达10年左右几乎被各种大小病痛所困扰。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由2000年2260万增至2012年4000多万,增长近一倍。由此导致医疗保险支出急剧增加,2012年达2030亿元,比2004年上涨235%。

虽然经过了30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医疗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城乡、区域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疗保障体系与医疗公平不相适应等。由于医疗资源分布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特别是医疗卫生技术人才明显集中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落后,老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而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全国只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保障的少数人得到了较实在的医疗保障,其他均处于一种较为脆弱的医疗保障之中。居民看病自费比例逐年攀升,个人负担加重,医疗公平明显不足。从实际医疗消费看,一些老人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由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设置的门槛过高,参保老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高,很多老人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就会严重不足,且存在较大缺口,参保老人不得不用现金支付很高的医疗费用,这给低收入和多病老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对医疗费用承受能力提出更高挑战。

相较于欧美国家,中国还存在“两低”现象,即养老保险覆盖率较低、统筹层次低

从参保人数来看,在中国,纳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只占总人口的15%,低于20%的国际最低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上应当覆盖全体公民,但目前实际覆盖率还很低,城镇职工2.7亿人中,参保的有1.8亿;城镇非从业居民2.4亿中,参保的只有3千多万;农村居民7.6亿人参保。

从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和支付看,不同身份和不同地域的就业者差别也极大。就不同身份来说,对于公务员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预算;对于其他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职工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其基本养老金又由两个部分构成: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缴费和使用也均由两个部分构成;对于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和零散就业人员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的参保方式也造成了被保险人队伍的参差不齐。

除了上述规定本身对不同劳动者的差异之外,为了照顾到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一事实,国家有关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法规在一些具体操作方面也给了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自。

目前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养老统筹格局,绝大部分还是市县级统筹,个别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养老保障制度的“适用性”和“便携性”差,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度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养老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却收不抵支,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而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法规则使全国养老保险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进一步遭到破坏。

由于养老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中国养老保险收支严重不平衡。据统计,1980年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供养比是13∶1,1990为10∶1,到2003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3∶1。此外,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有专家指出,虽然现行的一些新规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迈出了扎实的一 步,可是要解决中国养老金危机, 从长远看来,还必须使巨额的隐性债务缺口有所着落,使国家统筹和个人账户上有所积累,否则,光靠当期财政补贴难以应付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压力。所以如果现行政策不尽快改变,社会统筹养老金收支均衡赤字将在2016年后凸显。

养老资源严重缺乏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得最快、老人最多的国家,养老已经成为中国年轻人必须面对的难题之一。随着计划生育这代独生子女的双亲衰老,越来越多的“4+2+1”模式家庭,将面临经济上、时间上等诸多的养老问题。

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独生子女政策造就的“四二一”式的家庭结构,注定了这种方式难以为继。“80”后们结婚后面对的是两个人要赡养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其间的紧张和压力已经日渐体现,加之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新旧思维变化,造就了儿女和老人在赡养上必然的差异态度和行为冲突。尽管社会养老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但在信奉“养儿防老”的中国,把失能老人送进养老机构仍是很多家庭不得已的选择。

尽管近年来中国养老服务事业有所发展,但与老龄化进程加速、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仍不相适应。养老资源紧缺、服务水平低下、体制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中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三道“门槛”。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老年人口为1.69亿,养老床位约250万张,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不到15张,不仅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约70张的水平差距很大,也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20至30张。

目前,中国大多数民办养老院还处于投资阶段,大多数养老院都是靠对租用的民房仓库或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不但存在环境差、设施陈旧简陋等问题,很多建筑设计也不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且往往因缺乏资金无力改建或因受场地限制难于扩建。

另外,中国养老服务大多停留在基本的生活照料上,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民办养老院的服务相对落后,整体管理水平较低,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护理人员缺乏,一个护理员往往服务七八个甚至十几个老人,使老人无法得到精心照料。

虽然各地都认识到了养老产业的可观前景,但不少民办养老机构都反映,作为民办福利机构,虽然国家政策表示要给予支持,但目前基层政府和部门管得多、服务得少。

一位民办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她创办的养老公寓是当地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试点,但还是障碍不少。有些部门认为社会福利事业是政府的事,怀疑企业参与的动机,处处设防。一些民营养老机构还反映,国家对福利机构用地、用水、用电的优惠在多数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的养老服务业要健康地发展,就必须要扫清体制、机制障碍,按照政府与市场相互支撑互相促进的思路,政府负责提供基本的养老经济保障,通过市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既保证公益性与福利化,又促进养老市场健康发展。

探索中国养老出路

目前,中国有三种养老模式——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探索中国养老出路,并不是摒弃这三种模式,而是改善这三种模式,关键在于这三种养老模式真正能给老年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机构养老

主要的养老机构就是敬老院,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老人不愿意选择到敬老院养老。除受传统观念影响外,受访的老人表示,去敬老院养老不自由、饮食不卫生、服务不到位,在敬老院消费远远高于在家养老。敬老院自身硬件设施差、服务产品单一、可供老年人精神养老的条件缺乏,成为很多老人不愿意到敬老院的一大重要原因。

很多敬老院入住率不到一半,经营不佳,难以满足老人养老的需求,原因还是养老机构自身问题。在经营不佳的状况下,只能低成本运行。而低成本、低服务,最后导致需求方减少。其实,养老市场存在很大的供需矛盾,首先是人才缺乏,包括高端的管理人才、普通的照料人员和护理人员。加上大家对养老业的陌生,很少有人会投资养老市场,这就导致低成本运行,所提供的也是不完善的服务。

养老不是没有需求,这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关键是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产品。养老不只是三餐一睡、一张麻将桌,养老机构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应该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等,让老年人在养老机构里真正的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老人的孤独感和对生命消亡的恐惧感。除了精神照料,还要满足老人多层次的需求,老人们是需要交流、沟通的,是需要运动的,关键是怎样科学、合理的安排。现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日托照料”,就是体现出对老人的精神照料、饮食照料、运动照料、疾病照料,个人爱好、个人兴趣、健康状况等全方位的照顾。

另外,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家庭照料”也很关键。“家庭照料”不只是需要一个保姆,因为保姆做不了一个专业护理人员的工作。比如,老人得了疾病从医院回到家后,能吃什么?什么时间睡觉?什么时间吃药?甚至在看护的过程中,出现病情的反复等,这些问题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医生或者具有护理经验的人员对其进行照料,才能够解决的,更重要的是保姆难以解决老人精神层面的需求。

但是,居家养老模式并不完全能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有很多老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的,他们更希望能够有一个地方可以住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应该到养老机构去,就应该到看护中心去。但是,我们又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去建那么多的养老院,所以建一些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让不同层面的老人都能够找到一个适合自己养老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而且,现阶段让所有的老年人都选择去养老院养老并不现实,更多的老年人还是要居家养老,但是现在的居家养老概念需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它更主要是一种借助社会力量的社区服务模式。

社区养老

较之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因为社区能更好地了解老年人的需求,通过社区成员和志愿工作者的调查,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此外,社区作为家庭之外老年人生活的第二空间,有利于老年人形成自己的人际网络,熟悉的环境使得他们可以更好地沟通感情等。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社区养老,将其列入地方发展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社区养老服务产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税收优惠,降低其运营成本,使其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财政支持,建立专项基金,同时还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助,保证社区养老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

近年来,中国已经开始考虑在住宅设计上逐渐适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比如有些社区提倡创建无障碍社区等,目的就是为了给老年人以及行动不方便的人群提供方便。同时,卫生间内做好防滑措施,房屋应当宽敞明亮,屋内光线充足。另外,在老年人家中安装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可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小区保安进行互动等。

不仅仅住宅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社区更要注重老龄化发展的趋势。作为老年人主要活动的场所地,社区应该尽可能地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和娱乐场所,让老年人老有所乐。

同样,一些社保方面的专家认为,以社区为核心、家庭为基础,专业的老年卫生机构为依托,集预防、医疗、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为一体,构建社区-家庭双向互动的养老体系,是未来养老模式发展的一种方向。

资料:主要发达国家养老启示

美 国

在美国,虽然社会非常发达,但是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真正进入机构养老院的只有20%,其余都是家庭养老。很多美国老人都拿着退休金到风景优美、适宜养老的国度、地区养老,如美国的退休老人到佛罗里达、夏威夷、墨西哥海滨购房长住,安度晚年。

目前在美国的一些地方,“以房养老”已被许多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养老方式。美国是“以房养老”模式的鼻祖。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开始为了自己的养老而购买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给年轻人使用,利用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生活。由于美国的房屋出租业比较发达,美国人支出的房租大约占个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比较可观。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至今已有20多年的经验。“倒按揭”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有三种形式,前两种与政府行为相关,后一种则由金融机构办理,不需政府的认可手续。除美国之外,加拿大也是“倒按揭”贷款业务发展比较快的国家之一。

美国伊萨卡市是纽约州下属的一个相当于县级的小城市。全市人口约4万多人,其中有一座规模中等的养老院,生活着约100位老人,这所养老院属于中上等水平,是全美养老连锁企业之一,每位老人入院前要交纳一笔不菲的费用。养老院拿这笔钱搞投资以创值、增值,他们的股票还上市,这些都由经济专家管理和经营,并得到政府的支持,所得大部分用于养老院事业。老人用卖掉自己房产的钱来安度晚年,他们不为子女留遗产,也不给子女增加负担。

养老院设备齐全,环境优美。院内有图书馆、大礼堂、舞厅、音乐厅等各种活动室,餐厅是自选式的,能自理的老人可以到餐厅选择爱吃的食品,不能自理的有专人推着轮椅到另一个餐厅用餐。大院内种满各种树木和鲜花、室内走廊宽敞明亮,摆放多种绿色植物和花卉、两侧墙上都装有扶手,每隔不远就有舒适的座椅。老人的子女也经常来养老院看望他们的父母。

为了防止老人整天生活在暮气沉沉的氛围中,他们把幼儿园请进养老院、孩子们的餐厅与老人的大餐厅在一起,他们的欢声笑语给老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活力。有的老人没事就到幼儿园来看孩子们嬉笑打闹。一些有能力的老人,每人亲手钩织一个毛线的小被子,送给幼儿园供孩子们午睡时用,而孩子们通过与老人的接触也潜移默化地了解到,除爸爸妈妈以外,还有这样一个人群,就是爷爷和奶奶(因为在国外极少有祖孙三代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这对培养孩子们的爱心也是有益的。该院还定期把动物园里的小动物运来,供老人和幼儿园的孩子们参观。还定期举办音乐会,一些被护理员推着轮椅来的老人,虽不会和大家一起唱歌,但可以看得出,他们的情绪也受到感染,变得愉快兴奋。

尽管中美养老社区产业环境不同,但是美国的案例至少有以下启示:首先,在中国养老社区看似前途无限,但是这笔钱未必好挣。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各种服务细节千头万绪,能否打造成熟的产品是成功的前提;其次,介入养老社区产业应理性规划,切忌一哄而上,尤其应注意财务风险,稳健扩张;再者,无论“重资产”模式还是“轻资产”运作,老年社区的生意要长远,只有回归到基本的服务品质,才是王道。

欧洲

欧洲的国家政策倾向于让老年人居住在独立的公寓中。建筑将三种元素结合在一起:城市意味、社区功能和生态目标。代表楼盘有荷兰弗莱德利克斯堡老年人公寓。通过建筑元素的集合处理,让老年公寓不显孤独。

异地养老、跨国发展养老产业在欧洲渐成潮流。挪威的卑尔根、奥斯陆、贝鲁姆等市已经先后在西班牙南部开设了大型养老公寓,那里低廉的地产价格,充足的阳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老年人。北欧其它国家的老人到西班牙养老,看中的不仅是那里的自然环境,还有功能齐全的养老设施、良好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保险服务等。与此同时,西班牙的实业家们也盯紧了那些希望来西班牙养老的北欧人的“钱口袋”,异地养老实在是一项互利双赢的好事情,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企业和老年人所认可。

欧洲养老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不仅仅吸引了欧洲的企业,许多欧美一流的大公司也开始抢滩登陆。全美最大的老年人生活服务提供商加国安老院,已在德国开办9家联合企业,在英国开办了15家,正在开发西欧市场。该公司在伦敦附近开设的一家老年公寓,每月的费用虽高达4000英镑,但仍客源不断,经营业绩一路飙升。

据欧盟和美国退休者协会2006年的一份报告,在挪威、荷兰和丹麦,96%的老人独居,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巨大。在英国,居家养老服务是老龄产业最活跃的一个因素,价值110亿英镑的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多数被大公司控制。这个市场在德国也很强盛,目前有10000多家养老院为体弱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老人数量近8年内上升了23%。

英国的老年社区建筑规模大,有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开设的课程和组织的活动超过80种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与功能区划分,是集合了居住、商业服务、度假疗养为一体的大型综合社区。英国是世界上较早进入“银发”时代的国家,对老年人采取的社区照顾的模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效。这一模式,对于逐渐步入老龄化的中国,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现在,英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75岁以上的老年人亦有370万。英国人的平均寿命,男性已增至71岁,女性更是增至77岁。如今英国已出现了一些“老年人城市”,如贝克斯希尔、海斯汀、伊斯特邦等,这些度假城市风景如画,退休的老年人纷纷迁入安度晚年,城市中老龄人口已占20%~50%。

在丹麦,目前最流行的是自助养老社区(DIY),环境优美、设计精当。在那里,老人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可以约上老友,或是志趣相同的伙伴住在一起,一块儿钓钓鱼、养养花,共同建设属于他们自己的家园,独享的公寓,共享的餐饮、花园,个性化的小手工艺车间、小农场等,老人们只要想到的,在这儿都能得到充分地满足,他们还可共同租用特别的照料服务,这种社区在哥本哈根郊区每月要1000欧元。

德国的养老社区特点是老年住宅与养老院相结合。德国老年产业分为两种体系:社会住宅体系,养老院体系。社会住宅体系里的老年住宅,内部多为无障碍设计,政府对老人住房采取补贴措施。在生活援助方面,老年住宅房产主与民间福利团体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该合同可成为房产主获得建设资金贷款的融资条件。养老院体系里的老年住宅是一种接近住宅形式的养老院。在规划上,设计者把社会体系的老年住宅和养老院毗邻建设,以便在设置服务网点和急救站时,两者能共用。

亚洲

日本老龄人的生活质量是在良好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实现的。提供无障碍设施的老龄人住宅产品、具有看护性质的老龄人住宅产品、能和家人共同生活(二代居)的住宅产品。代表楼盘有港北新城,老年人住宅产品与其他租售性质的住宅产品混合设计在一个生活社区内,突出自助自理。

据日本总务省2001年6月公布的人口统计,日本65岁以上的老人达2227万,占总人口的17.5%。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方式也逐渐由家庭走向社会,其中,把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是目前日本流行的养老方式。日本的企业在养老方面也在做出各种尝试,松下国际电子公司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院部门,准备在大阪建造一所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综合型养老院。在那里,老年人可以和机器宠物玩耍,还能通过互联网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韩国三星等公司也在积极开拓针对不同消费层的老年公寓。

在新加坡,养老院一般兴建在成熟的社区中。公寓户型一般分为35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为一位或两位老年人提供生活空间,住宅的户型设计及内部结构设计都出于标准的特殊化考虑。

链接:国内养老尝试

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全国一年实现全覆盖

重庆于2009年7月于全国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全国一年实现全覆盖,基础养老金比国家标准高25元人民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1600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102万,其中农村户籍983万,城镇户籍119万,参保率为85%。老年参保人员共362万,其中农村户籍304万,城镇户籍58万,共发放养老金55.87亿元人民币,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南京试点以房养老

2012年4月22日,南京市民政局下发《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将通过一系列举措,使南京的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据悉,在养老保障方面,南京将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制度,到2015年时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南京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试点业务,使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切实可靠的收入保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基础养老金翻番

从2012年7月1日起,青岛市将提高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以前的55元人民币/月提高到110元人民币/月,实现基础养老金待遇翻番。预计将直接惠及全市9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一步提高青岛市248.7万参保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为此,每年增加财政投入6.16亿元人民币。届时月平均养老金将达到202元人民币左右。截至2012年2月底,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248.7万人,待遇发放人数89.4万人,累计收缴保险基金71.8亿元人民币,发放养老金23.4亿元人民币。月人均养老金147元人民币左右,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河南省“全民养老”纳入试点数量全国第一

第10篇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队碍了其制度的实施这一困境,提出坚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导向,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构建公平正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体系。

    社会制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对保障我国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改革的深化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具体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有完整规范的原始依据,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对维护参保人的根本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国家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参保人数的逐渐增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及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加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改革,建立适应现代信息社会、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体系,是一项巫待解决的课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以城镇居民为核心,而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9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弱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国家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他实际上是个人与资本存量之间,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务产出及收人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源泉,设计一个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体现现代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公平的契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经济体改革进程中的一项新生事物,他的建立推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诞生,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农村养老保险处统筹规划、相互合作,认真完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让投保农民真正感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体会到社会保障的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并通过对社会不公正的矫正,使社会达到公平正义的程度。从公平正义的伦理角度来讲,开展符合现代文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对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具有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二、透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起点的不公正、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资金供给不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困境。

    1.起点不公正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建国以来,由于受当时国情的影响,我国形成了农村支持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建立,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步得到完善,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制度演化的路径锁定是指一个具有正反馈的体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被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制度体系所取代n。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制度锁定效应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也明显滞后于城镇,再加上县区行政管理机关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规范性,损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引发人们的不公正感与阶层之间的对立,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资金供给不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瓶颈。资金难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虽然每年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数额不断增加,但与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需要相比还远远不够,再加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费用需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从而造成一些欠发达县区的社保机构出现资金供给不足。由于缺少相应的保障资金,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不论在硬件上还是在软件上都无法与现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信息化发展需要相适应,进而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落实。

    3.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这一原始记录失真。随着农村参保人数的逐渐增多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覆盖,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一定程度上减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安排本身的缺失使农保档案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因缺乏具有权威效力的法律规范,各县区政府往往自定红头文件行事,即使一些县区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也没有真正在实践中落实,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政策环境较差。主要表现在:一是经办人上缴的保费金额与档案记录金额不一致,甚至有的保费专用收据的收款金额与上缴保费金额、档案记录金额均不相符;二是档案中有参保人的保费记录,而经办人未向参保人出具保费专用收据;三是参保人交纳了保费,而档案上没有记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或制度的失效效应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内容不能真实地反映整个过程,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失真,影响了农民投保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诚信。

   三、以公平正义为视角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公平正义是人们数千年来孜孜不倦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样包含着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在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然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公平正义视角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路径。

    1.提高认识,注重公平正义思想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融合。由于受传统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制度锁定效应的影响,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有效落实,同时也致使有些单位领导干部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管理不善,失职行为也时常发生。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提高思想认识是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前提,要通过各种路径提高各级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满足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需求。正义的社会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社会,但我国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安定团结,农民安居乐业的今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复杂,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必须在档案管理中融合公平正义思想,以公平正义思想为基础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2.加大政府财政投人,在具体实践中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涉及参保农民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这就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和高素质的档案人才管理队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最大的瓶颈是资金问题,政府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档案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同时要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必要的资金保障。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努力尽到自己的责任,使欠发达县区也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体现积弱扶贫的社会公平原则。加大政府财政投人,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第11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着重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目标是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璋体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障水平。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1.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在国外是没有服务型政府的说法,而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时,逐渐演化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执政理念。所以,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张康之教授在其所发表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熙瑞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文章经过综合理解,概括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服务型政府涵义:从经济层面来说,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订公平的规则和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政治层面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市场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1.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发表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以公民为服务对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这一理论为我国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观点:一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逐渐转变职能,即帮助公民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时集中精力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须促进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即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三是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富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卑奸地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并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的努力与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施。五是承认责任。公务员不仅应该关注市场,还应关注宪法、法律、政治规范、职业标准、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由于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所以政府就得为其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对于公务员而言,利用基于价值的共同领导来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不是试图控制或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七是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效率。如果公共组织及其所参与的网络基于对所有人的尊重通过合作和分享领导权的过程来运作的话,那么它们就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人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现行的农村保障体系难以为继,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目前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五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甚至有些地方已经终止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行。

2.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而且在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诸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政府关注。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索阶段。③社保资金的筹集困难和筹资方式单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在历史上就一直特别严重。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致使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④农民参保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农民养老一直是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靠子女赡养作为自身保障;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也交不起参保费用;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社会保障政策。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结构,但同时也迅速地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极易陷于贫困,而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措施

①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弹性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一般地区普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鼓励农民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加快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失地农民及其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法律,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通过系列立法来监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③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创建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财政投人能否足额并及时到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同时出于社会公平起见,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也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另一方面,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省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农民参保的意识普遍不高,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实形成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工作小组实地宣传、乡级政府宣传等形式来扩大政策的影响,以转变农民的“以儿养老”等传统思想,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⑤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尝试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⑥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绩效评估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中,绩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长久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必须用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来检验其落实的效果。这就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评估。

第12篇

1 完善农民工社保档案管理的意义

社会保险档案全面反映了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社保待遇的真实情况。管好用好社保档案,既能促进劳动者合理、有序、良性流动,又能有效解决劳动者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在档案机构、社保机构指导下,以用工单位为主体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为:

1.1 优化社会管理,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农民工社保档案作为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很好帮手。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做好社保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档案,不仅可为用工单位的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可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政治决策、经济决策等提供依据,用第一手资料为优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服务,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具体落实。

1.2 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民生档案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原始记录,作为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发挥了独特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仅就维护农民工的社保权益而言,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与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扫清了政策障碍,使其可以和“城市人”、“单位在编人员”等一样依法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的就业具有流动性、短期性等特点,即便他们参加了社保,在从开始缴费到享受待遇的漫长过程中通常也会遭遇很多变数,比如,如果参保人一旦跨统筹地区转移到其他地区就业,就可能遇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不能及时享受参保待遇等问题。再比如,人社部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会严格审核参保人的年龄,由于农民工没有人事档案,而不少农村对户口本、身份证的管理水平不高,容易导致参保农民工社保登记表、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符。更有甚者,这两者都和参保人的实际年龄不符,直接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或者导致待遇缩水。而且,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平时不太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物品,当其社保权益受损需要和用工单位、社保经保机构对簿公堂时往往举证无力。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翔实、完整的农民工社保档案,不仅便于其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保待遇的及时足额兑现,还有利于其依法维权,是把好事做实、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1.3 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用工单位角度看,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保档案,首先,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是平等对待各种身份劳动者的表现,可以显著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安全感,是一种特别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其次,能够有效降低因为社保缴纳和管理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经济风险。如今,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普遍增强,我国的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特别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农民工因为社保问题与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有些用工单位因为人事管理混乱而不能举出对己有利的证据,最终只能按法律规定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用工单位及时建立起农民工档案或者农民工社保档案,做到有档可查,情形可能大不一样。

1.4 为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工作。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可以预计,未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的农民工参保人员也会越来越多,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保档案意义重大,是在为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工作。

2 农民工社保档案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用工单位存在观念误区。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户籍、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待遇差别显著。这种差别在建档管理方面体现得也很明显,至今还很少有地方或单位真正重视农民档案、农民工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我国的用工单位长期以来对劳动者实行的主要是身份管理,而不是岗位管理。对农民工这一体制外的特殊群体的社保档案,用工单位的普遍观点是“由社保部门建档管理就可以了”。甚至认为农民工是“二等公民”,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已是天大的恩赐,无须再花费人力物力为其建立体制内人员才有的档案。还有些用工单位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强,信息素养不强,更换工作时或者不会带走社保档案,或者新单位不愿意接收其社保档案。即便本单位为其建立了档案,最终也可能变成“死档”,建档不建档结果都一样。在一些档案工作者心目中,“重事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等传统档案观念还大行其道,导致对农民工档案这一重要民生档案内容的轻视。

2.2 制度环境不健全。档案管理是一项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对农民工的社保档案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统一的国家标准。比如,我国企业对职工档案的管理,目前执行的还是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于1992年6月出台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条款本身就很原则、笼统,加之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沧桑巨变,导致用工单位无法套用该《规定》来规范农民工档案管理。农民工虽是“流动人员”,但显然又不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调整对象。为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省市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有关农民工档案的地方性规定,但规制力比较有限。

3 对完善农民工社保档案管理的建议

如今,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制约农民、农民工平等享受“国民待遇”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逐步瓦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笔者认为,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社保档案的管理,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据人社部统计,到2013年年末我国已有农民工2.69亿人。要从根本上完善对这一庞大人群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提高管理和服务的绩效,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完整的农民工档案,而社保信息是农民工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3.1 构建全面系统的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公共项目管理绩效改善实际上是一个管理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的过程。从制度环境剖析,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国家层级的有关农民工档案问题的制度措施,一些省市的地方性制度虽然强调要做好这项工作,但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具体要求。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修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将农民工列为调整对象,明确农民工档案的建档内容、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分享规则,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用工单位等的工作,使农民工档案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待条件成熟,可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农业部、人社部等部委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档案管理办法,更好方便农民工自由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3.2 创新农民工档案管理模式。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农民工档案多头分散管理的状况非常明显,据笔者调查,人社部门、工会、用工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劳务派遣公司手上都保存有农民工档案,基本上处于“谁建档,谁保管”的无序状态,造成了管理混乱、可信度差、使用率低的局面。笔者认为,农民工档案应归口于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中管理,这样做的优点是查询、使用方便;而且由于是具有政府背景的第三方托管,其档案的可信度、权威性都较高,农民工用来从事维权等活动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农民工档案管理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工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指导力度不大,各立档主体和管理部门之间沟通交流较少,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监管规范,亟须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来改进。

3.3 完善农民工社保档案的建档内容。从一些地区和单位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民工档案来看,在建档内容、标准、数据格式、归档范围、管理模式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强,信息共享不畅通。根据档案法等的规定,结合农民工就业的实际,笔者认为其社保档案应至少包括如下建档内容: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依据。完整的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定条款,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2)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按照社保经办部门的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者要填写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将所填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参保人账户,所以参保人要认真、准确地填写这份表格。用工单位最好能将这份表格复印下来装进员工档案保存。

(3)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不少农民工不注意权益记录查询和查询清单的保存,用人单位应帮其做好这项工作,并将权益记录定期体现于档案记载。

(4)做好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记载。如果参保农民工有过享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其档案中应做好详细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