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17:52: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中国特色 征信体系 运行模式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8-059-05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一、国外征信体系模式
(一)欧洲征信体系模式
1.欧洲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欧洲征信体系为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系统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在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欧洲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迄今为止,15个欧盟国家中有7个欧洲国家设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有几个共同特点:包括强制参与、服务监管、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2.欧洲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法规必须由议会进行规范或由得到议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来制定,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
(2)市场监管: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公共征信系统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征信市场的监督者又是运营者。
(3)系统建设: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4)市场服务:公共征信系统主要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够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3.欧洲征信体系的特点
(1)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政府主导,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
(2)非盈利性,系统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3)强制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并依法报送信用信息。
(4)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征信业监管职能。
(二)美国征信体系模式
1.美国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如今,美国征信业已发展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提供2.2万人就业、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报告、每月更新信用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2.美国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先发展,后立法,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2)市场监管:在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3)系统建设:美国征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征信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征信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而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4)市场服务: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1)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完全市场竞争。“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2)商业性,盈利性。美国的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3)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样。美国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4)政府制定法律并进行监管。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征信体系基本情况
(一)征信法制建设
我国征信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先后了一些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性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2008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民银行配合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并成立调研小组进行征信立法调研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征信市场监管
一直以来,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征信市场发展较混乱。在信用评级机构资质和评级质量的有效监管上,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都曾颁布过关于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规章。在监管上,施行谁出资、谁监管的方式,当前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许多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或不管理。2003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2008年7月,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
(三)征信系统建设
1.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该系统从金融机构采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信贷信息,从各有关部门采集非银行信息等,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上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在深圳进行贷款证试点,为商业银行提供纸质贷款信息共享平台。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将纸质贷款证实行电子化管理,该系统于2002年实现地市、省市、全国三级数据库联网运行,2004年底开始系统升级工作,并将其改造为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7月底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718家,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近1691万户,其中超过790万户有信贷记录;全年累计查询次数5200多万次,同比增长33.7%。
(2)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2004年初开始,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574家,收录自然人数7.7亿多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近2.9亿次,同比增长26%。
2.地方政府推动建设的联合征信系统
(1)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0年7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通运行。截止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了上海147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2)深圳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试运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3年10月正式对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2002年11月深圳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开通深圳信用网试运行,2003年12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经过8年多时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年提供信用报告2000多万份。
(四)征信市场情况
征信机构在20世纪初就开始在我国萌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业开始进一步发展。经过近2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征信业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具备了一定的行业规模。据调查,截至2006年末,国内注册的法人征信机构共有3983家,总注册资本1262亿元,从业人员有36758人。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一)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行业和地方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各种形式的私营征信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12个省、直辖市组建了公共征信机构共24家;明确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私营征信机构190余家。
(二)盈利和非盈利征信机构共存
我国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一般不收费或以保本原则收费,具有非盈利性特点。私营征信机构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资金来源主要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收费,具有盈利性特点。
(三)信息收集内容及形式多样化
我国征信机构既收集正面信息也收集负面信息。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主要采用强制报送的形式,收集的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私营征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实地调查及有关政府部门获取,主要采用协议方式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主要提供给付费者使用。
(四)中央银行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
虽然法制层面尚未对征信市场监管进行明确规定,但2008年7月,国务院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明确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
四、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与国外比较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征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次偏低、规范的范围较窄,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征信市场准入、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征信业监管等问题。2007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能正式出台。
(二)市场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目前征信市场监管存在“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发展的步伐。其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做到刚性的市场监管;其二,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其三,征信监管客体界定不清,难以实施全面的市场监管;其四,征信业垄断现象严重,难以进行公正的市场监管;其五,征信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三)系统建设问题
1、标准化的问题
伴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征信标准化滞后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元定义、信息分类及数据接口等基础技术标准,导致征信系统与相关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使得系统对数据整合效率不高或无法整合,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被征信主体权益,制约了征信体系的快速发展。
2、重复建设问题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贷规模、加强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意见存在着分歧,全国部分省市重复建设,纷纷投资建立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据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市建立了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于地方建设的数据库数据分散,不集中,信息收集量总体偏少,使用效果有限,造成了很大的投资浪费。
(四)信息共享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共享没有明确的支持,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披露个体信息的条款。其次,我国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仅有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上位法做支撑,许多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为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再有,我国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差异较大,信息化程度较低,许多部门信用信息还处在纸质保管阶段,而且信息存储的标准不统一,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难度比较大。最后,即使有少数信息化较好、信息共享意愿较强的部门,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实现了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共享,但由于双方合作缺乏利益基础和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信息共享难以持久,信息更新速度慢,异议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五)信息安全问题
征信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维护信息安全已成为当前我国征信市场开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首先,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大量的个体信息集合成数据库,能够反映一国特定行业或整体经济的特征。其次,征信机构主要是为信用交易,特别是各种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类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再有,在我国尚未建立征信法规制度、尚未有效监管、尚未采取信息保护情况下,外资征信机构已开展了信用调查及信息分析涉及敏感信息的业务,而且纷纷通过设立代表处、技术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大举进入我国征信市场。因此,我国国家信息及经济金融安全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五、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
加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的出台,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征信监管制度建设,明确征信机构及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尽快启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干作用
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支持银行信贷决策和管理,同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及信用报告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随着征信法规的逐步完善,系统还将向其他合法用户提供服务。因此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干作用,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行业信用记录,支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更大范围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三)加大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各行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但普遍存在着信息电子化、集中度不高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执法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收集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实现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应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建立行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些行业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分散,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行业信用建设。跨行业的信用共享和信息交换更是缺乏,行业间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本部门、本地区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地区间的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思路
(一)坚持走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
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极发挥示范、规范、推动、监管的作用,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紧张而有序地进行。这种运作模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是积极稳妥而又切实可行的,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运作模式。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模式
我国征信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征信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发展壮大。同时,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具备了政府主导、非营利性质的特点,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务领域,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对这些机构,我们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
(三)坚持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
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两个主体,为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两者互为补充,共同肩负着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就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任。在我国,在全国范围的征信机构成立之前,已经有许多私营征信机构。我们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促进、有序竞争的良性发展局面,我们要从政策、监管等多方面支持社会征信机构进一步发展,真正使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坚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与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征信业发展道路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在严格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开放征信市场。从国际上看,征信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国内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目前,外资机构正逐步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对此要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好征信市场准入关,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信息安全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实际监管能力,逐步开放市场。
参考文献:
1.马格里特・米勒.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专题研究[R].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杨晖.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1):22-27
4.戴根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发展道路与未来展望[J].中国征信,2010(6):12-16
作者简介:
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4月接力活动的通知》、《XX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和《XX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接力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我县于2019年2月启动了XX县“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并于4月12日举行了活动推进会,对创建的2个“诚信示范社区”进行授牌和1个“诚信示范街”进行揭牌。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安排,全面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各级关于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和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要求,XX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X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开展了XX县“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印发了《XX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接力活动的通知》,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罗培林同志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围绕活动主题,分别开展了创建“诚信示范社区”、“诚信示范街”等活动内容,全面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和任务要求,在完成相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使X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得到广泛宣传。
二、多渠道广泛宣传,多角度全面展示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XX县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接力活动的通知》要求内容,XX县“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前期主要从创建“诚信示范社区”、“诚信示范街”着手,采取先行先试、树立典型的方式,让部分基础条件好、群众工作扎实的社区和街道率先开展试点工作。
(一)“挂牌”督促,先试先行。XX县对创建为“诚信示范社区”、“诚信示范街”的社区和街道分别进行授牌、挂牌,鼓励和引导社区群众、企业商家、消费者等广泛社会群体主动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通过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诚信经商理念、提高维权意识等方式,把“诚信示范街”打造为对外展示的名片,把“诚信示范社区”打造为对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杆,通过鼓励和引导先行先试,找到推进基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点和有效方法。
(二)建立长期宣传机制,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通过在社区、街道设置宣传栏、宣传墙、展板等方式,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进行广泛宣传,长期坚持通过张贴文字、漫画、标语等内容引导社区、街道人员定位更高道德修养水平,追求更高精神文化品质。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协调统一,长期广泛宣传推进社会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更新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法,结合“3.15宣传日”、“文化、科技、法律下乡”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力争在社会形成人人守信的良好风气。
(三)以联合奖惩为抓手,进一步增强全民守信意识。我县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员联合惩戒力度,把企业法人信用、个人信用情况作为项目审批、备案,资金申报,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宣传“诚信示范企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县域内企业争取申报省、市诚信示范企业,将评为“诚信示范企业”单位列入守信“红名单”,围绕省、市相关“红名单”鼓励政策,县级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把联合奖惩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工具和宣传工具,让群众从联合奖惩深入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为保证“诚信建设万里行”相关活动的有序开展,XX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XX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相关活动的通知》,结合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县级各单位职责进行任务分工安排,制定工作目标,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各单位具体人员,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诚信进校园”、“诚信进社区”、“诚信进街道”等系列活动。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我县在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工作中,大多数单位积极响应配合,并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落实,个别单位任然存在不够重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态度不够认真,应付了事等消极行为。二是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专门资金保障,在举办大型活动时存在资金不足不够等情况,需要协调其他部门进行补充,不利于工作开展。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事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事关农业生产大局。在今年兰溪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郑根叶、郑建民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代表们认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农资市场监管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集中力量,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全力促进全市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代表们建议,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努力抓好生产源头,规范流通环节,清理整治零售市场,稳定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
办理结果强化农资市场监管 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对郑根叶、郑建民等代表提出的建议,兰溪市政府非常重视,认真办理。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农业、工商、供销、质监等部门对农资市场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代表的意见,决定以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为抓手,努力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各乡、镇(街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邀请金华市和本市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向农民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免费赠送优质农资产品和“送温情”活动,开展上门宣传指导,展示优质放心农资品种85个,传授农资使用知识,增强了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构建护农网络,提高企业信用。依托“12315维权联络站”,在乡、镇(街道)设立“红盾护农”工作站,在全市646个行政村设立了“红盾护农”工作点,聘任了653名监督员,形成了以工商、消协为主体、乡镇街道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四位一体”的农资质量监督网络。以推进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实现长效管理的关键,在全市30多家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进销台帐制度,签订放心农资承诺书和农资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书,实行可追溯管理。重点推行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制度,建立“兰溪市工商局种子留样备查监管系统”,要求种子零售经营单位建立索证制度和“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制度,目前已对18种水稻种子进行留样备查,并将种子留样情况纳入市场巡查范畴,督促各种子经营店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各项制度。开展创建“放心农资示范商店”活动,已经命名272家,即将命名164家,占全市农资商店的85%。同时,在省农业执法网录入农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目前共录入119家。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保证农资供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今年共抽检农资9批次,其中不合格两批次,对经销不合格农资的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全面推行工商巡查制,以各工商所为单位,落实责任,加强对农资经营行为监督,敦促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严把进货关,确保所售农资质量合格,并适时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高压态势。供销部门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农资充足供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在春耕期间,每吨尿素的价格比去年同期降低了100元,碳氨的价格也降低了30多元,让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以打击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为重点,开展“绿剑”系列集中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20多人次,检查农资经营点127个,查获违规单位49家,查获假劣农资产品8717.2公斤、禁用农药30余公斤,价值2.56万元,立案17起,结案14件,涉案人员17人,罚值3.99万元,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维护了农资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四是及时处置纠纷,保护农民权益。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为不误农时,尽快解决涉农纠纷,农业和工商部门建立了联合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利用96323、12613、12315农业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受理的涉农投诉,由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性认定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责任认定,有效提高了处置能力和处置效率。到目前为止,已受理调解22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2万余元,如全部调解完成,能为农户追回经济损失13万元。
城镇化对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大意义。传统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必须探索新型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新型城镇化相比旧型城镇化对资金有更大的需求,但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非均衡态势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导致新型城镇化发展受阻。因此以新型城镇化为导向,分析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镇化内涵与进程
1.1 新型城镇化内涵
农村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农村人口的转移、非农产业的集聚、农业农动力的职业转换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型城镇化可理解为城镇化由初级阶段向更高层次的城镇化转化的过程。目前对于新型城镇化尚没有标准的定义,总的来说新型城镇化是更注重质量和内涵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新型城镇化的真谛是人的无差别发展,这是新型城镇化最本质、最核心、最关键的东西。新型城镇化以人为发展中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样能有效防止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避免城镇化偏离它的本质。
(2)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工业化以城镇化为依托,信息化服务于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以城镇化为支撑,实现四者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将更大程度上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3)新型城镇化倡导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同时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
(4)新型城镇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提倡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城镇化以摊大饼、高消耗、要素供给不可持续为特征。新型城镇化是以新型工业为发展方式,同时加大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以良好的城镇生态环境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式发展城镇化。
1.2 新型城镇化进程
历史表明,发达国家成为强国的过程就是其城镇化率逐步提高的过程。城镇化对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把城镇化分为初级阶段、加速阶段和后期阶段三个阶段。城镇化发展前期由于经济落后,城镇化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当经济规模达到一定高度后,城镇化发展开始加速,当城镇化发展到较高水平之后,城镇化开始减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当前我国城镇化率以突破50%,正处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速时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稳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国打下基础。目前,大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受阻,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不规范,经营模式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监管缺失,法律体系、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延缓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2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
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达到了90%,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包括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受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经济规模的影响,商业银行出于成本与利润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农村金融市场,支农地位正在趋于弱化。同时,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规模不足,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无法达到很好的支农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2.2 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正在不断提高,但现行监管体制还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控制主体缺位,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在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保险、证券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监控系统,社会监督体系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不能良好的发挥其监管作用。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信息难以共享,使得该风险控制体系效率不高。
(2)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合规性监管与统一监管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手段。但合规性监管是一种静态、消极和硬性的监管方式,它立足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无法有效地动态监控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地域、类型、管理水平等的差异,统一监管不能保证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3)监管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颁布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忽略了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的迥异和近些年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变化,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指导性,甚至有时候发生冲突,其权威性得到很大减损,减小了其监控风险的作用。
(4)民间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收集信息等优势,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存在。但同时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响了借款主体发展后劲,民间金融市场大量资金不在监控范围内,干扰了央行信贷调控,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民间金融引发了大量纠纷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2.3 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创新滞后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主体及不同的地区金融需求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多数地区仅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农村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创新滞后,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股票、债券、基金等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各种金融工具严重不足,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
2.4 信用体系不完善,抵押贷款难
信用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村信用制度缺失,恶化了农村金融市场信用环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任然滞后,农户和企业守信意识淡薄,虽农户近年守信意识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企业信用机制仍严重缺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健全、不规范,失信惩罚机制不够严格,信用观念淡薄,企业逃债时有发生,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抵押贷款本可以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虽然我国正在加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但目前确权程度依然不高,同时土地流通性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属物不能有效作为贷款抵押物,严重阻碍了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供给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供给主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现有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体系下,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利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平台优势,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支农作用。政策性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应努力拓宽其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引导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积极扶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迫切需要发展的产业,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弥补商业银行资金供给的不足。
(3)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一方面,对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使法人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向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其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服务水平。
(4)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总额。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已具备良好的盈利性,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农村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同时一大批优秀乡镇民营企业和中小股份制企业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优质的信贷市场。国家应该用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完善服务、加大产品创新,发挥其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完善城镇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自律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2)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转变为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风险性监管是动态、积极的,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的监管方式,是在合规性监管基础上的审慎性监管。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制定合理的风险权重系数,结合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预警制度,是目前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主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构建以统一监管为基本原则的分类监管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不同的地区和机构实行分类监管,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引导和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场准入与退出、财务指标、高管任职资格等的法律法规,保证农村信用社快速稳定发展,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同时应对目前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如不及时动态地调整相应法律法规,其作用将大打折扣。我国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审慎地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求。
(4)加强民间金融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中国农民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大约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的4倍,农村金融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风险进行监控,同时合理界定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拓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渠道。
3.3 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多样化、个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打破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核心的贷款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质押、联保、互保、担保等贷款方式,进行农地抵押、按揭贷款等金融试点,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是农民获得贷款途径多样化。
3.4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规范信用评估和推广制度;建立协调共享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中介组织体系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信用观念和意识;加大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机构降低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2]Ray M.Northam,Urban Geography[M].New York:John Wiley&Sons,1975.
主要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9亿元,同比增长20%,行业从业人数保持在6万人上下。
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行业管理与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加大对本地企业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业整体竞争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制度规范年”活动
用制度约束行政监管行为,用制度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用制度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并监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完善现行制度内容。
1、按照《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3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建筑和监理企业监管力度。
2、按照《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领域务工作业人员信息化实名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领域务工作业人员管理。
3、根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加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管理的执行力度。
二、坚持发展建筑业不动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制度,积极为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晋位创造条件。提高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质量和申报通过率。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兼并、重组、联合等有效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5、在调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全县建筑业企业进行摸底排队工作,合理调配全县建筑业资源,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帮扶企业资质升级,扩大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积极引导本地中小施工企业参与龙头企业承建项目的分包、劳务,主动与这些大企业进行分工协作,借力发展。
6、鼓励企业继续坚持走“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道路,进一步深化“经营建筑”的理念,加快促使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转变。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原始积累,开展资本运作,积极开拓环保、机电安装、能源、矿山、水利、路桥、交通等今后国家投资热点和发展热点的领域。
7、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我县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继续坚持培育“龙头”建筑业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经营领域,拉长产业链,做大做强;鼓励符合投资发展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做出特色,做精做专;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
8、进一步完善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
9、严格控制新增房建总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数量,支持并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水利、公路、通信、电力、机电安装、矿山等资质。
10、开展全县先进建筑业企业、混凝土企业及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评选活动。
11、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尤其要提升建造师、监理师队伍的整体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营造有利于优秀建造师、监理师及科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在市场准入、服务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2、整合优势劳务资源,千方百计实施输出兴业战略。支持我县优势建筑业企业巩固并开拓市外、省外及境外建筑市场,支持他们在外做大做强,为更多的我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提供优质有效服务。
三、强化市场联动,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13、强化建筑业管理与质监站、安全办等市场场联动监管,通过进一步强化市建委与县等多方位、多环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行有效的内外、上下联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年安排2-3次对建筑市场监管(季度)联席会议。
14、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1]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施工许可证管理和变更审批制度。全年计划安排1-2次对重点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按照《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管理,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及重大合同变更的备案管理,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15、认真贯彻住建部建市[2010]128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2012年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差别化原则,采取月度抽查,季度通报,市县联动的方式,全年计划安排1-2次开展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检查。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能升能降,能增能减,市场准入能进能出,能奖能罚的准入清出机制。
16、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的意见》,规范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和监理人员从业行为,严肃处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不履责行为。全年计划安排1-2次对监理企业专项检查。
17、严格建筑劳务企业管理。严格劳务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对新办劳务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开展对劳务企业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18、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督促建筑业企业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切实抓好对劳务队伍上岗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的培训,根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9、认真执行《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外地进我县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外地进我县企业动态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企业从严限制市场准入,问题严重企业清除我县市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禁止市场准入,并坚决予以清除我县市场。全年安排1-2次对外地进我县建筑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20、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市〔2012〕30号),按照《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行为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执业管理工作,规范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着力解决建造师在注册、执业等方面仍然存在的无序流动、履责不力等突出问题。
21、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市建委《关于整顿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严肃查处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经济处罚、市场准入清出等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高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建设的意识,落实好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施工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监管制度,建立重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约谈制度,严厉打击处罚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四、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2、按照《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企业库、人员库、项目三个基础数据库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及使用管理,会同质监站、安全办将在施工许可证发放、质量安全监督、农民工维权、专项检查、行政执法、竣工验收备案、企业资质核查、执业行为检查等环节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实现在建设网上统一集中对社会,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使各种失信行为的代价得到充分体现,充分发挥信用平台在建筑市场监管中的辅助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每月上报1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关键词:黑龙江省;征信体系;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185-02
一、征信体系的基本内涵
“征信”一词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就词义本身看,“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目前,“征信”一词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应的可以将征信体系定义为: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
二、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黑龙江经济金融发展前几年一直在低谷中徘徊,金融生态环境成为制约金融发展,阻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桎梏。不良贷款企业一度多达3 000多户,不良贷款比例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很多银行将黑龙江省确定为信贷高风险区,严格限制贷款授信授权。
黑龙江省实质性的征信体系建设从2005年开始,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黑龙江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推进“诚信龙江”建设,改善金融生态。在“龙江信用网”全面启用的基础上,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等14家机关单位和23家行业协会全面完成信息资源整合,初步建立了联合征信平台。获得“诚实守信单位”称号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119个单位联合发出诚实守信倡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了4 00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联合发起了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倡议。截至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全省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账户160多万个,个人信贷业务余额410多亿元,收录个人结算账户信息4 000多万条、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80多万条,收录的全省自然人数已达到840多万人,其中80多万人有信贷交易记录。
2006年以来,已经分三批曝光了多家失信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涉及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售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失信行为。在曝光失信企业典型的同时,黑龙江省开展了企事业、商业、自然人等诚信档案建设,用行政手段帮助银行催缴企业和国家公职人员欠款等活动。据了解,黑龙江省17万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34个政府部门和若干自然人的信用状况都记录在案。
黑龙江省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两年多不懈努力,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在组织领导、信息系统建设、宣传教育、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都有了一定提高。目前,黑龙江省已健全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社会信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进展,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普遍建立了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在全面实施;持续开展了信用的宣传教育,诚实信用的道德文化环境初步形成;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为突破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深入开展了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三、黑龙江省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通过借鉴其他省市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黑龙江省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黑龙江省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如下主要职能:
(一)建设诚信文化,优化信用环境。黑龙江省征信建设刚刚起步,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信用知识宣传,不断增强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在全省营造诚信氛围。当前,应学习国外和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加大信用宣传力度与普及教育,使信用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各种方式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创造征信需求。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宣传内容,改进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
(二)整合信用信息,健全征信体系。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相关信息为基础,整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联合征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依法披露。同时,借鉴国内外通行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企业信用认定标准的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活动。由相关主要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机构内外部评级与评估相结合制度,并研究相应的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来,力争规模以上企业和相关个人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系统。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根据征信体系的公共性、敏感性等特点,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如通过建立完善的统计分析制度,对金融风险、技术安全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实施风险监管;通过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征信人才引进机制和征信人才培养机制等实施专门人才的监管;通过整顿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管;通过对征信体系建设的各方面配套软硬件设施的控制,政府实施财政上的监管等等,同时,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加强社会监督。依托企业信用征信管理系统及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建立和完善信用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金融部门建立“金融绿色通道”,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不讲信用故意拖欠、恶意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黑名单”,并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失信信息数据库,增加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
(五)培育担保体系,规范征信中介市场。发展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商业性与互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增强担保机构担保实力,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我省专门从事征信的中介机构刚刚起步,不同征信部门之间的数据不能实现共享,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和使用率都很低,用户查询的信用资料也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征信体系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初建阶段,政府应积极引导、培育、催生新兴的征信行业和征信市场,健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中介市场经营秩序和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大力培育扶持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信用中介机构,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动征信法制建设。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用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适合黑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征信、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
参考文献:
[1]刘国阳.征信体系建设对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作用的探讨[J].黑龙江金融,2007,(1).
[2]刘媛.包头市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华北金融,2007,(1).
[3]冯松.加强征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建议[J].河北金融,2007,(1).
[4]朱论.征信体系建设好六个关系要理顺[J].金融经济,2007,(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认识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打击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不诚信履约、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强化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拳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实名制,加大拖欠行为的预防预控,构建清欠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形成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氛围,为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三、工作思路
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着力深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力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诚信备案”、“合同备案”、双清过程控制”、“项目工资保障金”等为抓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以综合执法检查、飞行检查和差别化监管为手段,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以加强“两场”联动监管为突破口,强化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市场行为意识,提高到岗率和履责能力水平;以开展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信用考核为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增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2012年开展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年”活动虽然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建筑市场依然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不备案、责任主体人员不到岗、到岗不履职、建设单位未完善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指令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履约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时有发生,监理企业履职履责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突破,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清欠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精品工程不多,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然十分重要和紧迫。只有市场规范,才能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治理拖欠顽疾,工程质量安全才有保障,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2、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手段。今年区建工局将在去年基础上继续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大胆创新市场监管手段,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备案管理制度。凡进入我区施工现场的所有企业及所有管理人员都纳入诚信备案管理范围,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经备案,所有企业及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二是进一步加快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进入我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所承接的项目建立档案,并及时收集相关科室提供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总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形成诚信有市场、失信失市场的氛围。不断强化和提高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的创优意识、品牌意识、做大做强意识。三是推行建筑市场监管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建筑市场监管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行为监管书面交底,告知应当遵守的市场行为规定和不应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我局对市场监管采取的一些工作措施。四是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对进入我区承接项目的专业分包企业在合同备案前按项目征缴工资保障金;对进入我区承接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在诚信备案前按企业征缴工资保障金。对发生拖欠行为且不主动配合处理的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征缴标准,对未发生拖欠行为或发生拖欠投诉能迅速处理到位的施工企业可适当下调工资保障金征缴比例。
3、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13年我局将按照住建部86号文、市人民政府289号令和区政府88号文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专项整治建筑市场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形成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一是明确职责。将全区所有项目分片分组、定人定项目,明确责任。对总分包行为、管理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用工管理行为等进行检查,并对出现的清欠投诉负责接待处置。在主体评估、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由工程科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组织抽查把关,对存在严重市场行为隐患的项目暂缓进行验收。二是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相关科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信息互通。从招标办开始,及时将中标信息传至工程科,工程科与质监、安监互通信息,重要节点签署工作联系单,遇到相关情况随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同时各职能科室在执法中实行一票否决,即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管出现在哪个职能科室监管范围,其余科室都可暂停其一切后续市场活动。三是严格提前介入管理。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规范施工许可、提前介入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对所有申请提前介入的项目由工程科统一扎口管理,未经审批,不能介入。对未完善施工许可或提前介入手续就开工的工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对公司法人进行问责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四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经诚信备案进入现场、专业分包合同未经备案、未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等项目一律暂停主体评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等程序;对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行政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心慈手软。
4、进一步完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治理拖欠顽疾的根本举措。去年,我局已制定了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按项目进行信用及履责情况考核管理办法、施工企业按年度进行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今年将进一步完善考核实施细则。一是扎实有效开展信用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对在我区承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竣工后进行履职履责和信用考核;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按年度进行信用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考核,将一批不诚信履约、信用不良的企业及人员清出建筑市场;对排名靠前、信用良好的企业推荐参加评先、评优。通过考核不断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及人员履职履责意识,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二是不断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考核实践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尝试将考核结果带到企业招投标行为中,使信用较好,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得到承接项目资格。其次将“12345”投诉处理情况与信用考核评分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测评相挂钩,综合应用多种监管手段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5、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从源头防范不良行为的发生。围绕全力做好建筑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重拳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这一目标。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招投标市场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是严格投诉查处。对招投标环节出现的围标串标、业绩造假等投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经查实,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二是加强标后管理。对涉嫌低价抢标中标的企业,局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联动。对在建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加大行为检查力度,督促其全面执行投标时各项承诺。三是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所有进入我区的招标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备案,完善考核办法,尤其是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的管理,对其过程中是否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服务质量等做综合考核。对考核较差的企业及人员问责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四是加强对招投标法规政策的研究。要通过对现行招投标法规政策的研究,找到适合我区招投标工作的方式方法,保证企业经营有合理的利润,遏制围标串标、低价抢标等行为的发生,净化招投标市场空气,使企业树立合法经营的理念。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要求,省工商局对全省工商系统年十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以支持服务“经济区”建设为主体,竭心尽力,全力助推全省经济发展。全面建立完善“经济区”执法服务一体化机制;全力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全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全力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全力实施商标战略;全力支持各类商品市场发展;全力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全力支持就业再就业;全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力服务促进对俄合作。
二、以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着眼点,立足规范,切实提高登记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变更和退出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安全等重点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登记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
三、以查办重大违法案件为主线,攻坚克难,努力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四、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完善机制,全力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大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准入责任体系、辖区监管责任体系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体系、食品归口指导责任体系、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责任体系“五个体系”;深入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力度;深入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监管。大力支持五大连池、北极村、镜泊湖、亚布力等11个旅游名镇发展,重点建设旅游名镇工商所;深入开展节日市场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村集贸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二手车市场监管。
五、以拓宽监管执法领域为突破,大胆探索,全面实现工商职能履行到位。加强对各类展销会的服务监管;加强对合同的深度监管;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监管。
六、以深化工商所升级创新为载体,夯实基础,不断提升基层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工商所全员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全面开展综合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全面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全面开展工商文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七、以强化执法责任体系建设为基础,强化监督,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建立完善法制工作格局;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积极协调配合开展地方立法立规工作;大力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规范执法;认真做好复议应诉;加强法制制度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八、以发挥班子整体合力为目标,提升能力,大力加强市县两级班子建设。着力提升领导班子“五个能力”;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制度建设;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责任体系建设;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九、以落实实施纲要为牵动,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参与“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加大执法执纪稽查力度;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工商干部“十严禁”规定;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工商所评议活动;深入开展工商廉政文化活动;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十、以加强信息技术与工商业务融合为标准,提档升级,全面加强工商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提升工商业务软件开发应用水平;加快推进市场主体数据中心建设;加强红盾信息网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加强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规范管理。
按照《2020年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考核有关资料的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函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履职情况
(一)机构建设情况。根据《2020年市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文件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狠抓工作落实,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二)运行情况。结合审计业务工作,在全年组织实施完成的34个审计项目中,严格贯彻《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了关注,并将本领域、本行业和本单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三)狠抓落实。成立信息采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对目前开展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明确了方向。
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学习。按照区市场监管的要求,进行专题研究,同时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对《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办法》进行学习,形成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浓厚氛围。二是注重落实。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三是规范管理。以健全制度为抓手,以促进规范为突破,对照《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办法》制定本行业信用信息激励办法(初稿),有效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监管平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事中事后信息化支撑作用,与审计业务有机结合。一是重点开展推送“先照后证”业务信息和筛查“诚信红黑榜”人员工作。同时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延伸研究,全年未发现相关情况。二是在进行审计项目时,严肃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运用好信息共享资源查询,促进审计项目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年顺利开展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人少与事多的矛盾突出,对部分要求未能全面落实。针对不足之处,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强化管理,按照要求压实责任,层层分解任务,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干部队伍余力,激发干部队伍“干好事”热情,为全面落实“三个示范区”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幸福保驾护航。
关键词:建筑市场; 诚信; 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3-0110-02
1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不仅对我国国民经济和投资建设效益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风险,更使全社会资源利用率低下,成为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2建筑市场信用现状
2.1从项目发包情况来看,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在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状,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有资料表明,由于建设单位失信行为,每年造成的直接损失约800亿元,累计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已达6000亿元。
1.2从工程承包情况来看,体现在有些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如出借企业资质以达到非法获利等,等到中标后,又采取层层转包的方式来赚取“管理费”,最后工程实际承包者,因工程项目无利润可言,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
2.3从政府部门监管的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人,行驶建筑市场监管职能,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使得政府部门同时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这就迫使政府部门不得不产生希望工程项目赶快上马的心理,从而导致带头违规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失信行为的出现。
3中美两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比较
3.1信用法规方面不健全,奖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到目前为至,能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做出明确规定的,仅仅只有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行业文件规定,国家还尚无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这直接就导致对失信、弄虚作假企业的打击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了违约失信行为。而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与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真正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相比之下,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推动了国民经济增长。
3.2中介机构组织力量薄弱
虽然,我国中介机构从改革开放以后,数量扩张较快,但是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缺乏基础的支持。这一切都有待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管理和发展思路,为其发展创造更大、更规范的空间。
而在美国,中介组织就在规范市场秩序、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有些行业协会就建立起了信誉度很高的承包商企业名录,并对这些承包商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和考核,政府选择承包商时,有时就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协会的承包商名录。
3.3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通用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没有为个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有些地方,虽然引用国外方法,对信用缺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由于进行的评级评价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加之公示的内容难以理解和应用,使得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难以给社会提供有案可查的信息和数据。
而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和邓白氏等美国信用中介巨头,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每天都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创新能力。
3. 4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旧的体制依然存在或产生负面影响。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及时形成,社会的信用意识、信用道德观念淡薄。在这个社会大背景下,个人、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特别是在建筑市场不是特别规范的情况下,企业诚实守信,可能因为太实在而没有利润可图,也可能因为不适合大的环境而被淘汰出局。如此是非颠倒的信用环境只能造就如偷工减料、拖欠工程款等等失信现象。
而美国建筑市场的主体,比如承包商等非常重视自己的信誉,把信誉看作公司资产最重要的一部分。
4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
目前,我国尚处于信用体制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尽快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性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尽早出台。
4.2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要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
4.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筑市场行业协会很多,各协会要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并以自身会员单位为基础,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
4.4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信用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要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纵向联系,还要实现信用体系与相关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管理部门等的横向联系,以此来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于失信者进行经济和名誉处罚;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5结束语
随着建筑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将从根本上解除建筑市场的信任不足的问题,实现信任平衡,最终刺激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建设部关于加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
[2] 王之文.研究探索.谈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2006-04.
[3] 张建平,王孟均,黄飞.建筑市场信用机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制度分析.建筑.2004-03.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基础建设、规范建设为保障,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管网。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网络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法制教育,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以网管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工商机关网络交易信息化监管网为依托,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动态监管。
信用管网。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载体,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发挥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协同管网。加快推进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统筹协调机制,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构建共治格局。
二、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建立专门的网络监测中心。网络监测中心是实施网络市场日常监管和对涉嫌违法案件集中处理的工作场所,各市(地)、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场所的使用面积和计算机、大型显示器、网络连接等技术配备上给予应有的保障,为履行好网络市场监管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2.充实专业工作力量。要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把熟悉工商业务、计算机操作熟练的干部调整充实到网络监管机构中,建立适应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的干部队伍。
3.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的统一归集。按照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入库的规范要求,把应入库的经营主体数据信息、涉网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经营主体数据信息的修改补充更新,确保经营主体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省局将对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归集情况按季进行督导检查。
4.开展业务培训。省局和各市(地)局要认真安排组织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培训,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上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网络监管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放宽登记条件,释放市场潜力
深入贯彻落实“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各类创业园区、基地实行一址多照,以园区、基地秘书公司的经营地址为网络创业者提供经营场所的集群注册。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四、开展网上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并做好抽查分派、接收处理等相关工作记录。网监机构负责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需要,制定搜索任务和检查计划,归集、整理检查结果数据并分派相关职能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等职能机构各司其职,接收分派结果数据并做好网络案件线索及投诉举报内容的核查处理。
五、加强行政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1.推动电商主体诚信经营,通过集体约谈、上门走访、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重点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行为管理和有关服务等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与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监管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行业监督、维护行业信誉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电商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指导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机制,促进电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六、突出监管重点,强化联合执法
1.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各平台促销活动为主要时间节点,以农资、旅游、医疗、绿色食品、化妆品、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主要监管领域,落实责任,精准发力,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网上“亮标亮照”、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我省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网络交易合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实现“正进一步,邪退一步”。
2.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通信管理、食药、质监、银监、物流快递和新闻出版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3.依法依规做好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综合使用书式固定、拍照摄像和拷贝复制等取证手段,对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惩治和奖励机制、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G473.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当前中国房地产行业质量问题突出,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今年1到6月份全国共收到房屋及建材类各类投诉共11879件。不仅是中小开发商,连以质量闻名的一些著名的地产品牌都相继出现问题。房地产行业诚信缺失,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房地产信用体系、重塑公众信心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质量问题突出的原因
造成房地产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房地产企业诚信意识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产品质量。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扩大,规模增多,许多项目匆匆建设,短时竣工会造成房屋质量不过关。一些施工项目多层承包,最终使用了不合格的施工队,施工工人无资质,不具备专业技能,会影响施工质量。更重要的是,建筑施工监管不力,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受利润下降或投资方资金不能完全到位的影响,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通常整个建筑施工过程只有一到两名管理人员监管,很少有一名管理人员是专门监管一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很容易在管理人员的眼皮底下放过。
第二,现场监理和竣工验收有时形同虚设。原本应该起到第三方质量监督作用的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环节,很难完全担当质量“把关人”的角色,一些开发商更是依赖灰色手段在这两大关键环节蒙混过关,这使得施工领域中的质量问题不断出现。
第三,预售房制度造成开发商重销售、轻质量,而且房屋预售合同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足。对开发商而言,房子尚未盖完就已经收到房款,不必过多担心市场销售的风险,因此质量管理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目前的预售合同通常规定,房屋只有出现结构性的质量问题,或者说房屋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者居住时,买房人才有可能退房。而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仅仅以维修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甚至连赔偿都不给。
第四,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保障、监管体系、惩戒机制的建设与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不相匹配,造成失信者违法成本过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监管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归根结底,行业性整体失信与企业、监管者、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必须构建一种有效的机制,既保证企业发展、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又能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更有效的综合治理。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经过积累和市场淘汰,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仍存在规模小、资质差、失信严重等问题,很多企业还处于低层次竞争的状况。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综合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2009年,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基础,围绕企业在开发建设主要环节的信用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制订了房地产行业信誉评价体系,并于2011年选取部分城市和房企进行了试点。目前,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在法律法规方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住建部也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但这些还不足以对房地产市场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
三、推进企业惩治和奖励机制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
房地产业对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进城市化进程、拉动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当前房地产质量、价格、广告、测量、物业管理等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只有建立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失信惩治和诚信奖励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树立行业诚信,才能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 加强房地产法律建设, 构建信用体系法律框架
法律体系是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制定房地产信息公开、企业商业秘密、消费信用保护、房地产信用报告等方面的法规,使其与现有法规一起构成房地产信用体系法律框架。要出台信用管理规章制度, 并通过立法建立房地产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调机制, 以促进信用建设的规范发展。
2.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信息传递平台
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加强信息披露、有效传递信息显得尤为重要。现在,工商管理、技术监督、金融监管等部门都有一套较完备的信用评价体系,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掌握着大量信息,但目前还没形成规范、整合的信息传递平台。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以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全行业所有企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网站的互通。要在已建立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基础上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将房地产供求、估价、开发、物业管理信息,房地产和中介企业的信用信息,以及政府相关政务信息定期详细披露,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众投诉和处理情况等要在网上公示,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3. 建立强有力的惩戒机制,使失信成本大于守信成本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它要求一切的经济活动都要遵守相关的游戏规则,不诚信的企业可能获利一时,但长期一定难以在行业立足。房地产行业的供给和需求有一定特殊性,加上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漏洞,市场规则作用的发挥可能不及时,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市场监管水平,通过行政措施加重企业失信成本,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治。
房地产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制定严格的评比标准和科学的指标体系。把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与行业协会采集的信息相结合,对企业及个人不良信用行为,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企业在行业诚信评价体系中评定的等级,将会员违法违规记录与协会的会籍管理、协会任职、工程创优、企业评先等相挂钩,加大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失信的成本。要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审查,对房地产企业的审点应为资信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严谨准入。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资质降级、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手段,惩罚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使失信者付出相应代价。同时,要将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影响。
4. 按照惩戒与激励并重原则, 建立诚信守法激励机制
诚信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流行欺诈行为的时候,诚信就成为最稀缺的资源。而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规律,越是稀缺的就越值钱。所以,当行业整体诚信水平有待提升的时候,我们更要鼓励企业诚信经营,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其行为。诚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在争取项目、竞标摘牌、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等方面享有优先考虑权,可以享有一定的免检或免审权。同时,可以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有政府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企业形象、信用知名度,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
5.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要引领房地产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和承担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要完善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工作,与各会员单位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督促行业内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切实制定企业运作、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廉洁约束制度,从源头上建立廉洁诚信机制。
总之,我们要加快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在房地产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下,强化诚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企业惩治和奖励机制,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盛宝柱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的思考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1月第7期
2.张炯 张敏莉 关于我国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扬州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
3.刘榕 郑晓 浅谈江西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企业经济 200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