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5 12:1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员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2、项目组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施工队长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分管项目经理请示填获准后方可外出。
3、施工项目经理外出需向项目副经理通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
6、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处理。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例会。
2、每日例会由施工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组管理人员、施工队长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施工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重要事项报公司总经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施工队、班组间需协调的问题提交每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上级指示精神、作业要求、安全状况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召集,由施工项目经理、项目组人员参加。例会内容及决定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记录归档。公司总经理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公司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等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由项目组专人负责。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等。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检查资料、采购资料、合同等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项目组人员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四、施工现场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外购件入库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采购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外购件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外购件入库单。有条件应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外购件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外购件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外购件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外购件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外购件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谁赔偿的原则。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2、施工现场大小便必须到指定厕所。厕所使用后要随时清洗。
3、材料、外购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不沿途遗洒并及时清扫维护。
4、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5、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统一、规范、整洁。
6、工作场地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7、团结同志,关心他人,坚决杜绝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等情况。
8、对施工机械等噪声采取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躁噪声扰民。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4、使用砂轮机时,先检查砂轮有无裂纹是否有危险。切割材料时用力均匀,被切割件要夹牢。
5、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7、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记。
8、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和安全梯。
9、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10、大中型施工机械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11、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现场地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二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橡胶护套线。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只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八、施工现场看护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看护保卫人员(24小时,一班不得少于两人)。看护保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昼夜巡视。保护施工现场财产不受损失。
2、施工项目经理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挡栏,围栏等。尽可能实行封闭施工。
3、施工项目经理应对露天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增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派专人看守。
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号牌,外来人员无施工项目经理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夜间值勤的保卫人员,必须巡视整个施工区域,不得睡觉。
6、保卫人员现场巡视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7、施工班组自带的所有设备、工具等应进行登记,登记清单由项目组保管。以备有关人员查阅。
8、施工班组离场时,携带的工具、设备出场,必须有项目经理部的批条方可。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项目组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第一条: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的管理,除按照人事管理规程外,悉依本规定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办理公事结束后,应该返回。
第三条:销售人员凡因公司关系误餐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误餐费X元。
第四条:部门主管按月视实际业务量核定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其金额不得超出下列界限:经理XX元,副经理XX元,一般人员XX元。
第五条:销售人员业务所必须的费用,以实抱实销为原则,但事先须提交费用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销售人员对特殊客户实行优惠销售时,须填写“优惠销售申请表”,并呈报主管批准。
第七条: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须遵守:
(一)注意仪态仪表,态度谦恭,以礼待人,热情周到;
(二)严守公司经营政策、产品售价折扣、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三)不能诱导客户透支或不正当渠道支付货款。
第八条:除一般销售工作外,销售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向客户讲明产品使用用途、设计使用注意事项。
(二)向客户说明产品性能、规格的特征。
(三)处理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
(四)会同经销商搜集下列信息,经整理后呈报给上级主管,
A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
B客户对价格的反映
C用户用量以及市场的需求量
D对其他品牌的反映和销量。
E同行竞争对手的动态信用。
F新产品的调查
(五)定期调查经销商的库存、存款回收以及其他经营情况。
(六)督促客户订货的进展;
(七)提出改进质量、营销方法和价格等方面的建议。
(八)退货处理
(九)整理经销商和客户的销售资料。
第九条:公司营销或企划部门应备有“客户管理卡”和“新老客户状况调查表”,供销售人员做客户管理之用。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将一定时期内(以月或季度)的“工作计划表”的形式提交主管。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将固定客户的情况填入“客户管理卡”和“客户名册”,以便自己和上级以及营销部门更好了解客户情况,以保障推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销售公司(无锡,上海)应填写“年度客户统计分析表”,以供销售人员参考。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对自己的经销商或指定的经销商,应给予援助指导,帮助其解决困难。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有责任协助和解决各级经销商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以促使经销商的精诚合作。如销售人员无法解决,应请公司主管出面解决。
第十五条:关于财务和销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能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术语
特种设备:本制度种设备系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应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并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证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企业,新使用企业应按注册登记的要求办理手续。
7、设备部门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各种特种设备,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收集、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提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6)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8、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安全标准和要求。
9、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时维护保养。
10、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维护,校验,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
11、特种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前,经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12、在特种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13、应及时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予以报废,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4、不得将报废后的特种设备再作为特种设备进行转让和使用。
15、设备部门应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6、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 向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设备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通 报 HSE 部门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事故现场。设备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 115 号)的要求于特种设备事故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HSE 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中国化工《HSE 事故管理规定》,根据事故分级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二、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政府相关机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2、持证人员须经过公司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5、操作者要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掌握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旅游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必须持有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是档案人员上岗的凭证;是档案人员评选先进、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评选先进和档案工作目标考核、等级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四条持有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能力。
第五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六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统一使用省档案局组织编写的《江苏省档案人员培训教材》,注重基础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七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档案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省档案局培训合格后,取得聘书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采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形式,由省档案局统一命题,试卷从题库中抽取。考试(考核)成绩一门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两门以上不合格或者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期培训;考试(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通知被培训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档案工作。
第九条档案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接受档案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在各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省档案局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省档案局负责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人员的培训。市档案局负责本地区档案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档案局可以举办档案人员培训,但均应在培训前20天经市档案局认定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培训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由省档案局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举办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须携办班通知、办班总结、培训人员成绩册及培训人员正面免冠2寸照片等材料,经各市人事局备案并送省档案局核验后统一颁发证书。省档案局于次年3月将全省上岗资格培训及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人事部门应与同级档案局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掌握档案人员持证条件和培训原则。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培训工作的规划、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取得省档案局颁发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凭原证书,携正面免冠2寸照片交所在地市、县(市、区)档案局集中换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省直单位档案人员可直接到省档案局办理,并从该年度起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凡已取得档案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者,可直接到所在地档案局办理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者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由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汇总并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档案局认定领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省直单位可直接到省档案局办理。上述档案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局取消其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一)弄虚作假,获取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档案岗位职责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档案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在档案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或发证工作中、,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而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伪造涂改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建构 分析
近年来,民政部门对救助工作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提高救助整体水平。自2003年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逐渐实现了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日渐完善,工作机制得以完善,服务网络日渐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日渐规范化,得到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日渐增多,呈现出上升趋势,他们基本的生存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概述
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借助档案被简称为“救助档案”,是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一定保存价值,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种是真实记录,属于民政专业档案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救助档案”也是国家民生档案不可或缺的关键性组成要素,也就是说,加强救助档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加快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促使受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还能促使国家民生档案资源更加丰富多彩,更能彰显其具有的价值。
救助档案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体现在不同的方面。一是:文件材料形成具有动态性特点,而档案管理具有成套性特点。从流浪乞讨人员寻求帮助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并给予救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顺利进行。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助个体存在差异性,救助个体形成文件材料数量、结档时间各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动态性特点。同时,每个受助个体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有着某种必然性,具有成套性特点。二是:文件材料归档具体内容、档案保管期限都具有鲜明的差异性。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来说,都有着相同的受助程序,但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性,在救助结束之后,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内容、数量各不相同,每个受助个体档案都有不同的保存价值,体现在不同方面。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制度构建
就救助档案而言,是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核心载体,能够有效维护受助对象、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新时代下,救助管理机构大都建立救助档案,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适合该地区的具体化、合理化档案管理方法。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急需要构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即《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函管理办法》,可以简称为《办法》,对救助档案进行统一化管理,促使基本标准跟更加明确,基本程序更加规范化,为提高档案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做好铺垫。
(一)《办法》参考依据、框架结构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全方位分析该地区救助工作的具体情况,促使各项内容更加明确化,其主体可以采用条款结构,其附件可以采用表格形式,满足文件材料整理需求。
(二)《办法》内容概述
1.《办法》名称、定位。就《办法》而言,需要结合救助档案已有的特征,咋会明确规定救助档案定义,救助档案体制、归档范围等。要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应的修订思路,围绕救助工作的具体情况,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作用下,得出档案管理办法的名称,即《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明确中其主体。
2.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以救助工作内容为切入点,救助文件材料是由多个环节形成的,站内救助占据核心位置,是其主体,要严格啊那种啊接待登记、基本服务等有序进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由不同元素组合而成,比如,《求助人员登记表》、《终止救助通知书》,全面而客观地记录整个救助过程。为此,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去呈现受助个体档案归档文件材料范围,由于个体存在差异性,还需要做好附件归档工作。在此过程中,接头救助形成的文字材料、录像材料、录音材料等都和受助个体紧密相连,也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化的归档工作。
3.文件材料整体原则、方法,明确规定档案保管期限。结合救助文件材料具有的多样化特点,《办法》中已经对相关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坚持“一人一件”原则整理相关的文件材料,合理划分救助类型。在结合相关的实践经验,合理制定档案材料整理的具体程序、方法,促使档案救助档案目录封面、盒内备考表等式样,促使救助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管、利用等。此外,要根据文书档案已有的保管期限规定原则等,客观分析救助管理机构规避风险情况,已有的档案保管能力等,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如果是未成年人、长期需要安置人员等,其档案保管期间更长,为30年,而死亡人员的保管期间是永久的。
(三)《办法》出台作用
就《办法》而言,能够促使救助档案更加标准化,完善其规范化建设内容,促使全国救助档案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标准统一”。它能够简化救助管理程序,提高其工作效率与质量,完善国家民生档案资源,确保救助档案得到优化利用,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机构在规避风险方面的能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下,构建流浪乞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借助《办法》,科学管理救助档案管理,可以促使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受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提高国家民生档案资源利用率,使其更好地发挥自身具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何文丽.规范救助工作丰富民生档案――解读《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J].中国档案,2015,(02).
[2]李坤展,何紫盈,宋霞.中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研究综述[J].新西部(理论版),2015,(04).
[3]何文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建构[A].新形势下档案资源管理服务[C].2014.
人事部在**年制定下发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计划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在政府统一协调、人事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留学人员创业园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已建成创业园40多个,入园留学人员企业1500多家,形成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群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立,对开发留学人员资源,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作用,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推动创业园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以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园的运作要兼顾国家、地方和留学人员的利益,做到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创业园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报国家人事部备案,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由地方政府与人事部共建。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有一支素质较高和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和办好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确立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创业园,国家和地方要加强工作指导,在人才、技术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扶持建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摸索总结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建园经验,引导创业园有序发展。
四、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允许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尽快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创业园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五、留学人员资格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组织专家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要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使其真正成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创业园要协助海外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
六、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和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要熟悉了解留学人员特点,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适应创业园发展需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点。吸引适时对路的科技项目,创办有利于形成创业优势的各具特色的创业园。努力把创业园办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一、我国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即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委派制在各地试点推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
(一)制度本身的问题。首先,它与现行法规相抵触。《会计法》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各类会计人员的任免权应由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企业管理机构决定,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外部集团无权直接干预,这恰好与会计人员委派制相抵触。其次,它有悖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我国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已充分认识到行政干预企业的管理和协调需要花费巨大成本的问题,以及由此引起资源配置与利用的低效率,从而做出了减少对企业行政干预的重大决策,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转变政府职能,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组织,这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会计人员委派制显然是与这一目标相违背的,它直接干预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决策。第三,它不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目标。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不仅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而且还要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人员委派制强调会计作为政府代表而对企业实行监督,并不重视会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它与国家审计构成重复监督。国家审计是政府接受人民委托而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而会计人员委派制下的会计也是代表人民(政府接受人民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
(二)适用范围问题。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由于与国有资产无关,不适于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应采取税收稽核、外部审计等方式,促使其依法经营。
(三)利益分配问题。会计人员提供会计信息的准确程度与其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而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过程中,在会计人员的利益问题上,各地却有不同的规定。由于会计人员的利益与企业有关,这样会计就很难实现其监督职能。
会计人员委派制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隐含着巨大的合谋成本与风险。会计人员委派制作为一种过渡性管理形式,其优点是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管理模式所无法相比的,但它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作。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依法纳税。显然,会计人员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精神。
二、会计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的涵义及前提
原有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运作,所以必须有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来替代它,会计人员社会化应运而生。
(一)会计人员社会化的涵义。会计人员社会化是指会计人员从传统的财政部门的管理模式转向民间的行业管理模式。开始时,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建立起各省、地、市、县的会计人才联合会,该会对内负责建立财会人员资料库、继续教育和在职专业培训,对外负责人才咨询,出具会计人员的学历状况、工作资历的证明,等等。
(二)会计人员社会化的必要前提。会计人员社会化是需要一定基础的,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才会建立行之有效的会计人员社会化的新型管理制度。
1、建立高层管理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国外,通过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金实行“年薪制”或“期权制”的方法来实现对高层管理者的自我约束。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高层管理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将经营者的业绩与经营者的权益有效地衔接起来。只有这样,经理在挑选会计人员时才能任人唯贤。
2、建立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和法律体系。首先,是资料库的建立问题,应该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以法律的形式把每一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每一个在高校学习会计专业的学生,采用完全相同的格式、标准录入到INTERNET网站上,由各个地区的会计人才联合会负责管理这些数据。其次,是对会计人才联合会所实施再教育的教学设计和考核办法进行法律约束。第三,对会计人员竞争上岗的公平条件、执业纪律进行法律约束。
三、会计人员社会化的必然性
会计人员社会化是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这种新型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的推广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久繁荣。
(一)实现会计人员社会化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要求专业职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财会人员只应该对企业经理负责,至于传统理论上的监督职能大可不必照搬。按照管理学理论中的最大效益原则,唯一上级是必要的,也是高效率的。如果他们做得好,自然有经营者去奖励;干得不好,自然有司法机构去处理,财政部门既无法替代反贪局,也无法替代司法机构,自然也就不必重复以上两者的功能了。
(二)实现会计人员社会化对会计执业水平提高有很大好处。会计人员的执业技术得到进一步强化也是实现会计人员社会化的好处之一。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时机,针对自身业务的薄弱环节进行继续学习,而一改现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模式,即统一学习时间、统一学习内容,注重形式而轻实质。会计人员自行决定继续学习的时间、学习的内容,这样既可以给国家节省大量的培训经费,又可以克服一刀切的盲从性,对会计人员执业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好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管理,明确工资计算方法,完善工资考核制度,在原工资制度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的组成
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月薪制,员工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奖金部分含:满勤工资、住房补助、伙食补助、通勤补助、奖金)组成。即月满勤工资=月基薪工资+月奖金。
1、月基薪工资是计算日工资的基数,由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定。
2、奖金是根据公司的效益所决定的,是对超额劳动的补偿,奖金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二、标准工作日、日薪、日奖金的计算方法
月制度工作日:
(365-4×6-2×6-10)÷12=26.5
日薪标准:
月基本工资÷26.5天=日薪
日奖金标准:
月奖金÷26.5天=日奖金
三、缺勤工资及其它情况工资的计算方法
公司员工凡因事假、旷工、辞职、辞退、公伤、计划生育假、产假等休息。造成不满勤者,其工资一律按不满勤计发。如本月内有间隔缺勤的按合计缺勤天数计算。
(一)、旷工
员工无故旷工一天以内者,取消月奖金;旷工三天及三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工资计算公式为:日薪×实际出勤天数=应领工资
(二)、病事假、辞职、辞退
1、因病(事)假休息不足一天的,不扣奖金。
工资计算公式:
月满勤工资-日薪÷8×实际缺勤小时数
2、病假超过一天(含一天)或因辞职、辞退缺勤一天(含一天)以上的,每休息一天扣发20%奖金。
休息5天内的工资计算公式:
日薪×实际出勤天数+月奖金×(1-20%×缺勤天数)=应领工资。
3、病事假或辞职、辞退缺勤15天以内者。
工资计算公式:
月基本工资-日薪×实际出勤天数=应领工资
4、病事假、辞职、辞退、缺勤超过15天(含15天)以上的。
其工资计算方法为:日基本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领工资
(三)、工伤工资
经公司认定的工伤,执行公伤工资。
1、休1天以内月奖金照发。
计算公式:
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应领工资。
2、休息1天以上(含1日)、5天以内,基薪工资照常计发,但每休一天扣发奖金的20%。
计算公式:
月基本工资+月奖金×(1-20%×实际休息天数)。
3、超过5天,不足15天的,按日新计发。
4、超过15天的按日薪的60%计发。
计算公式:日薪×实际上班天数+日薪×60%×休息天数=应领工资。
(四)、停产工资
1、公司因事故停产期间,员工的工资计算方法是:
(1)
放假员工,扣发休息期间日工资、日奖金。
计算公式:
(日薪+日奖金)×实际出勤天数=应领工资。
(2)抢修人员工资、奖金照发。
2、因公司安排停产,员工工资的发放方法:
(1)部分停产:放假人员不发工资。停产部门需上班人员,只发月基本
工资,不发奖金。
(2)公司安排全部停产:所有因公司需要上班人员只发月基本工资,不发奖金。
(五)计划生育假及产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1、女职工在政府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内休息的,在法定休息期间,照发基本工资。
计算方法是:
(日薪+日奖金)×实际出勤天数+日薪×休息天数=应领工资。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正常产60天,剖腹产90天,产假期计发基本工资,由于休产假而造成上班月份缺勤的,工资按本文规定第三、四款每一项规定计发。
(六)婚丧假
1、员工结婚享受3天有薪假,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
2、员工丧假(指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同胞)可享受3天有薪假,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超过3日按事假处理。
(七)探亲假
根据公司规定,驻外人员在每年两次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如超出规定假期,按事假处理。
(八)按公司规定休假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四、加班、加点工资
(一)加班工资: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的,给予加班,
经公司批准加班的加班工资日额按本人基本工资全勤奖,月份奖之和除以制度工作日计算。
(二)加点工资:原则上严格控制加点工资,除抢修设备,装卸车等特殊情况外,4小时以内的延时工作,不给加点工资,可作为累存,予以串休。
如情况特殊不能串休或超过4小时的予以累计,每8小时加一个班。小车司机除外。
加点工资的计算公式:
(日薪÷8)×实际加点小时数=应领加点工资。
五、工资计算起始时间
1、凡因工作需要,职位有变动的,无论升级或降职,其工资标准以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凡实习期满或公司聘任的员工,其工资标准以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生产系统、销售公司驻外人员暂不执行本制度。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2、双方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单位为主,由借调部门对借调人员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3、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纪律
1、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2、凡违反本通知借调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3、借调人员借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
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
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2、双方单位负责对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借调人员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借出单位为主,由借调部门对借调人员提出鉴定意见,作为借调人员考核的参考依据。超级秘书网
3、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纪律
1、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借调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07年6月20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1)总经理安全职责--------------------------------------------------4
2)生产厂长安全职责-----------------------------------------------6
3)设备厂长安全职责-----------------------------------------------7
4)经营经理安全职责-----------------------------------------------8
5)安全员安全职责--------------------------------------------------9
6)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0
7)带班人员(班长)安全职责---------------------------------11
8)从业人员安全职责----------------------------------------------12
9)办公室安全职责-------------------------------------------------13
10)安全科安全职责-------------------------------------------------14
11)供销部门安全职责----------------------------------------------16
12)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7
13)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8
14)化验部门安全职责----------------------------------------------19
15)保卫部门安全职责----------------------------------------------20
16)班组安全职责-----------------------------------------------------21
17)交接班安全职责-------------------------------------------------22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3
三、安全检查制度--------------------------------------26
四、隐患整改管理制度----------------------------------28
五、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31
六、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4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5
八、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6
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7
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39
十一、事故管理制度------------------------------------40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5
十三、重大危险源(仓库、罐区)管理制度----------------46
十四、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52
十五、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3
十六、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56
十七、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7
十八、防尘、防毒管理制度------------------------------61
十九、消防管理制度------------------------------------65
二十、禁火禁烟管理制度--------------------------------71
二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2
二十二、安全责任考核制度--------------------------------73
二十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75
【关键词】会计管理 财务管理 作用 对策
一、会计管理制度在医院发展中的价值体现
(一)会计管理制度是促成财务板块正常发挥功能的推动力量
医院会计管理制度是医院财务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的先锋,是医院发挥财务管理作用的前沿阵地。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会计工作人员来完成和实现。会计人员是医院财务管理中的重要角色,会计工作人员更能深刻领会这些财务管理制度的真正内涵,促使财务管理工作程序的顺畅,实现工作效果的巩固。因此,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得益于医院科学高效的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制度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会计管理制度是有效完善医院内部成本控制的重要条件
医院内部成本控制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医院的运营质量。因此,对会计进行有效管理,能够使会计明确财务执行者的职责和任务,进而确保医院内部成本控制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管控方向,方向得以确定,随后的一系列工作才能得心应手的开展,实现成本控制各个环节的预期目标,进而提升医院内部成本控制的整体水平。
(三)会计管理制度是准确表明医院财产流动状态的可靠助手
医院的运营发展必然产生很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这些财产对于医院的命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院财产往往通过财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完成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往往是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他们尽心尽力,毫无懈怠的看待这些细致琐碎的工作。因此,对医院会计进行应有的管理,可以为医院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做好记录,使各项资金或某些固定资产的存在状态有一个明朗的流动状态,使财产拥有可靠的处置依据。
(四)会计管理制度是有效增强医院市场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
从本质上看,医院的每一项工作的管理都是为医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累竞争优势,财务管理工作也是如此。会计人员的专业劳动能够使医院财务方面的工作达到井井有条的良好状态,使医院将更多精力投入在其他方面。毕竟,财务管理方面不仅涉及医院的经济效益,更多的涉及医院员工的自身利益。因此,会计管理制度可以尽力减少医院与员工的内部矛盾,增强员工凝聚力,增强医院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五)会计管理制度是合理完善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
医院财务管理是一项关系医院其他各项管理的工作。强化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更有必要在医院内部全面落实,会计人员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跟紧医院经济发展方法转变的客观需求。因此,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就必须及时提高,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同时,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会计的职业操守发挥着反作用,可见,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也应当及时提升。会计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提升均需要会计管理制度来完成,从而及时更新会计的知识架构,完善他们的知识储备。
二、影响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的不良因素
(一)会计来源频出纰漏,影响会计业务能力
会计工作具备较为明显的专业性特征。因此,应当将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吸纳进医院。然而,很多医院的会计人员是通过各种私人关系进入医院从事会计工作的,因此,其往往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其业务水平也不是很高,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开展。同时,加之这样的用人方式,往往导致职业道德较低的人进入医院,更是缺乏自身意识,会计自身的业务能力更是无法提升,阻碍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的落实和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投入资金有限,会计业务素质无法得到保障
在知识爆炸经济时代,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都离不开培训,培训能够促进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再次提升。然而,很多医院领导不愿投入太多的资金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认为那是浪费金钱浪费时间的行为。殊不知,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再次提升,能够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从而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可见,很多时候医院会计业务素质的加强需要一定的“金钱”做保障,如果缺乏这个保障,必然影响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
(三)医院不正当利用会计能力,耽误自身的发展前途
很多时候,会计的业务能力往往为其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提供了反面的帮助。因此,医院会计信息虚假失实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医院对会计的这种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会计业务能力无法发挥正面作用,贻误医院发展机遇;甚至,有些医院往往也借助这些虚假信息谋求同行业或银行部门的帮助,这更是不能“正用”会计业务能力的表现,严重制约了会计能力的正常发挥,严重破坏了会计管理制度。
三、提升医院会计业务能力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客观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医院和外国医院逐渐实现了互通有无的局面,外国医院的高端技术不断地涌入我国。我国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这样,我国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立刻成为医院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因此,我国医院会计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跟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二)知识经济时展需要的应有之义
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理念和生活态度等。同时,知识经济时代注重医院管理上的现代化,高科技的频繁应用等。因此,这些外在因素必然影响医院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使他们认清时展形势,转变工作理念,寻求更为科学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管理目标的变化。因此,知识时代迫切呼唤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准的会计人员,这也是改革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因。
四、医院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措施
(一)巩固会计管理制度落实后的效果,夯实规范化财务管理基础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夯实财务管理的基础,实现规范化运行。因此,医院应当努力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能够及时正常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医院会计管理效果明显,并有效巩固已经取得的效果,才能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促使会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明显更加灵活。
(二)通过合理适当的培训渠道,为提升会计素质做好铺垫
如果把会计管理制度比作一辆车,那么会计人员素质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车轮,推动制度的落实。因此,医院应当根据自身运营目标的需要,投入合理的资金,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深度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培训,能够更新其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会计人员的内心信念,巩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认清工作本职和工作要领,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为医院竞争力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加强会计投资管理理念,使其实现规范化
医院要确保医院自身价值的充分实现,必须从会计方面入手,将规范化投资的理念落实到财务管理工作中。投资程序是确保投资项目不走弯路歪路实现理性投资的重要保障。因此,医院在进行面对投资项目时应当秉持严谨心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监理,使投资的语气目标得意顺利实现。科学可行的投资管理理念,医院投资流程才能迈向规范化合理化,才能确保医院财务管理有一个明朗的运行状态,利于财务活动的管理。
(四)在会计管理中树立创新意识,树立医院诚信现象
医院应当高度重视会计管理工作,并应当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树立创新意识,使会计管理工作融入创新思维,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水平运行。医院财务部门往往会与外界建立了各种联系,因此,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医院诚实形象的树立,医院必须调整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为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稳健的平台,树立医院的诚信。
(五)关注“人”的动态元素,将人文关怀彰显于会计管理制度
医院在会计工作过程中,领导还应当注意倾听会计人员的心声。领导可以将谈话内容落实到纸面,并认真分析研究,可以发现本医院会计人员的动态,也便于与会计人员的及时沟通。这样,双方以平等为基础,才能在某个层面引起共鸣,促进会计工作的开展。此外,医院对会计人员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倾听员工心声上,这份尊重那个让彼此更加了解,更加了解,然后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共赢,共同努力。
五、结语
会计管理制度在医院发展过程中具备较为实际的战略意义。因此,医院应当结合各方面因素,采取稳妥态度,从长计议,落实好会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管理工作。良好的会计管理制度,为医院扫除了很多管理上的障碍,为医院的命脉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因此,医院应当注重会计管理制度的改革,以便确保医院发展方向,从根本上促进医院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关凌,论会计与企业管理的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0(29):27-28.